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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资管鸿运中短债债券A(006799)

财通资管鸿运中短债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财通资管鸿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财通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 重要 提示 】 财通资管 鸿运中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 2018 年 12 月 1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8】 2051 号文 准予募集 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 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基金 管理人运用流 动性管理工具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投资国债期货的特定风险; 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 的特定风险 ;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 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 金。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40% , 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40% 的除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 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 金管理 人 ...................................................... 7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5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15 六 、基 金的募 集 ..................................................... 22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26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27 九 、基 金的投 资 ..................................................... 38 十 、基 金的财 产 ..................................................... 44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45 十 二、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 50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52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55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56 十 六、 风险揭 示 ..................................................... 62 十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68 十 八、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 70 十 九、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6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03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04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05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 106

































































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言 《财通资管 鸿运 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 募说明书 ”)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财通资管 鸿运 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 募 说 明 书 2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资管 鸿运中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基 金 合同》: 指《 财通资 管 鸿运中短 债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 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就 本基金签 订之 《财通 资 管 鸿运 中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 书、《 招 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 说 明书:指 《财 通资管 鸿运 中短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指《财 通资 管 鸿运 中 短债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基 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 募 说 明 书 3 13、 《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 人或 投资者 : 指个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 资者、合 格境 外机构 投 资者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财通 证券 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招 募 说 明 书 4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财通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财通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 指 《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招 募 说 明 书 5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份额分类: 指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 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等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两 类基金份额分 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3、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4、C 类基金份额:指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类别 45、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49、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招 募 说 明 书 6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资产支 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8、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招 募 说 明 书 7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白云路26 号14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8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 马晓立 成立时间:2014 年 12 月 15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贰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张婧 电话: (021)20568361 股东情况: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00% 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 财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经中国证监会 《关于 核准财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4]1177 号)批 准, 由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2 亿元, 在原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 部的基础上正式成立。 ( 二) 主要成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晓立先生, 董事长,1973 年 10 月出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历任联 合证券研究所行业部经理, 中信证券研究所总监、 执行总经理, 中信证券交易与 衍生产品部执行总经理,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财通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兼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主要负责人。 裴根财先生,董事,1966 年 2 月出生,中共党员,国际金融学硕士。历任 浙江证券营业总部总经理助理, 浙江证券上海昆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方正证 券机构管理部、 营销中心总经理, 华西证券杭州学院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财通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 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招 募 说 明 书 8 夏理芬先生,董事,1968 年 7 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工商管理硕 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合规总监、 运营 管理部总经理, 中信 证券 (浙江) 有限责任公 司执行总经理、 合规总监、 江西分 公司总经理。 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 风险官。 钱慧女士, 董事, 1978 年 1 月出生, 中共党员,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 会计师。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合规与风 险管理部高级主管;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监。 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合规负责人。 沈立强先生,董事,1956 年 7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 计师。 从事金融工作 40 余年,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副行长、 党委委员, 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总经理、 党委书记, 浙江省分行党委副书记, 河北省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上海市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工银 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 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市银行博物馆馆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 夏志凡先生, 职工监事,1983 年 11 月出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学士。 历任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人才绩效室总监, 平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总监。 现任财通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人力资源部总 监。 3、经营管理层人员 马晓立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长的介绍)。 李红芸女士,副总经理,1971 年 8 月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会计 师。 历任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核算部负责人,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 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现 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钱慧女士,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周志远先生,副总经理,1983 年 9 月出生,中国民主建国会党员,硕士研 究生。 历任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金融工程兼债券交易,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高级债券交易员,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




































































招 募 说 明 书 9 理、 基金经理,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现任财通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杰 , 基金经 理, 武 汉 大学理 学学士 、上海 交 通大学 理学硕 士。2007 年 1 月加入国 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先后任 数量策 略分析员 、固定 收益高 级研究员。 2012 年 4 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金元 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型 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顺安沣楹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 金经理;固定收益与量化部执行总监;2018 年 4 月加入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自 2018 年 9 月 4 日起担任财通资管鸿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自 2018 年 11 月 30 日起担任财通资管鸿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5、固收公募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马晓立(总经理)


李杰 (固收公募投资部总监) 宫志芳(基金经理) 6、权益公募业务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马晓立(总经理)


王丝语(权益研究部副总监)








于洋 (权益公募投资部基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 办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 和运 用 基金财产; 4、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 业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 投资分析 、决 策,以 专 业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招 募 说 明 书 10 5、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 控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 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 施使计算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招 募 说 明 书 11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 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以下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禁止的 行为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招 募 说 明 书 12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涵盖公司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所 有部门和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招 募 说 明 书 13 (2 )适时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应具有 前瞻性,并且必须结合 市场环境的变化、 新的金融工具和技术的应用等外部环境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 方针、经营管理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对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做出修改和完善; (3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应根据业务性质不同 在人员、 物理、 账户等 方面适当隔离, 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应严格分离。 对因业 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4 )有效性原则: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并竭力维护风险 管理制度,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并对违反风险管理制度 的 人 员 予 以 责 任 追 究 。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 治 理 机 构 和 议 事 规 则 , 明确了决策、 执行、 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 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 机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 终责任。 (2 )公司经营管理层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 建立责任明确、 程序清晰的组织结构, 制定公司风险管 理的具体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各类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工作。 (3 )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 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管 理业务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 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4 )风险管理部与合规稽核部 公司执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专门部门,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控制政策、 风险 管理流程和具体制度, 并具体实施, 确保公司整体风险得到有效的识别、 监控和 管理,确保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5 )权益公募投资部与固收公募投资部 作为公司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 对本部门的风险事件承担 直接责任 ,负责 制定符 合公司风 险管理 政策和 制度的部 门管理 制度及 工作流程; 制定本部门的主要风险指标; 根据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 实施本部门的风险 管 理日常工作, 定期进行自我评估, 并向风险管理部 与合规稽核部 报告评估情况。




































































招 募 说 明 书 14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体系, 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 确保各项 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活动独立,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 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研究、 投资、 交 易、 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 相 互制约和相互配合,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从制度上减少和 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 位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 及时将 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 通过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 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 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以便公 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 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招 募 说 明 书 15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4 年 1 月 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 【1998】 3 号 联系人:郭明 电话:(010)66105799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末,中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30 人,平均 年龄 33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 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 富、最 成熟的 产品线。 拥有包 括证券 投资基金 、信托 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 金、证券公 司集合资 产管理 计划、 证券公司 定向资 产管理 计划、商 业银行 信贷资 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 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 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8 年 6 月末 ,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6 874 只。 自 2003 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 国 《全球托管人》 、 香 港 《财资》 、 美国 《环 球金融》 、 内地 《证券 时报》 、 《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2007 、2009、2010 、2011 、2012、2013、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 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 第 70 号) 审阅后,201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审 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 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 行托管服 务的风 险控制 能力已经 与国际 大型托 管银行接 轨,达 到国际 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 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 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 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招 募 说 明 书 17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 风险控制 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 管业务的 各项 经营管 理 活动都必 须有 相应的 规 范程 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 时性 原则。 托 管业务经 营活 动必须 在 发生时能 准确 及时地 记 录; 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 新设机构或新增 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 慎性 原则。 各 项业务经 营活 动必须 防 范风险, 审慎 经营, 保 证基 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 效性 原则。 内 控制度应 根据 国家政 策 、法律及 经营 管理的 需 要适 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 立性 原则。 设 立专门履 行托 管人职 责 的管理部 门; 直接操 作 人员 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 格的 隔离制 度 。资产托 管业 务与传 统 业务实 行 严格 分离, 建 立了 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 度,并 采取了 良好的防 火墙隔 离制度 ,能够确 保资产 独立、 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 层检 查。主 管 行领导与 部门 高级管 理 层作为中 国工 商银行 托 管业 务 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 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 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 为本”的 内控文 化,增 强员工的 责任心 和荣誉 感,培育 团队精 神和核 心竞争力。




































































招 募 说 明 书 18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4 )经 营控 制。资 产 托管部通 过制 定计划 、 编制预算 等方 法开展 各 种业 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 部风 险管理 。 资产托管 部通 过稽核 监 察、风险 评估 等方式 加 强内 部 风险 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 据安 全控制 。 我们通过 业务 操作区 相 对独立、 数据 和传真 加 密、 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 急准 备与响 应 。资产托 管业 务建立 专 门的灾难 恢复 中心, 制 定了 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 结果看, 资产 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 产托 管部内 部 设置专职 稽核 监察部 门 ,配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 员,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 善组 织结构 , 实施全员 风险 管理。 完 善的风险 管理 体系需 要 从上 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 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 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 立健 全规章 制 度。资产 托管 部十分 重 视内控制 度的 建设, 一 贯坚 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 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招 募 说 明 书 19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 《 托管协 议》 和有关基金法规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 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费用的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 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开始。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托 管 协议 》 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招 募 说 明 书 20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 26 号 143 室 杭州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 上城区四宜路 22 号四宜大院 B 幢 上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8 楼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成立时间:2014 年 12 月 15 日 杭州直销柜台联系人:毛亚婕、何倩男 电话:(0571 )89720021、(0571)89720022 传真:(0571 )85104360 上海直销柜台联系人: 吴琳晓 电话:(021)20568211、(021)20568225 传真:(021)68753502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zg.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 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网站。 2、其他销售机构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杨菲




































































招 募 说 明 书 21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 财通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上 城区白云路 26 号 14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上城区四宜路四宜大院 B 幢 法定代表人: 马晓立 电话: (0571 )89720155 联系人: 刘博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 黎明、陆奇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 : 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乐美昊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乐美昊




































































招 募 说 明 书 22 六 、基 金的 募集 ( 一) 基金募 集的 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12 月 11 日 证监许可[2018]2051 号 文准予募集注 册 。


( 二) 基金类 型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 三)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五 ) 基金份 额的 发售时 间、 方式和 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 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六 ) 基金的 最低 募集份 额总 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 七) 基金份 额的 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招 募 说 明 书 23 在投资者认、 申购时收取认、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 申购时不收取认、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 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等, 并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八)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1、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 )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 元/ 份。 (2 )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以及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 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 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 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适用下 表特定认购费率,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认购费 率: A 类 基 金份额




































































招 募 说 明 书 24 认购金额 (M ) 一般认购费率 特定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30% 0.1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15% 0.06%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基金认购费用 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总金额/ (1+ 认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 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 = 固 定 认 购 费 用 金 额 )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 所对应的 认购费率为 0.30%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5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30% )=99,700.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9,700.90=299.10 元 认购份额=99,700.90/1.00 +50.50/1.00 =99,751.40 份 即: 基金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假定 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50 元,可得到 99,751.4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金额。




































































招 募 说 明 书 25 (3 )基 金募 集期内 , 投资者可 多次 认购基 金 份额,认 购费 用按每 笔 认购 申 请单独计算, 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 不得撤销。 (4 ) 投资者在 T 日规 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 通常应在 T+2 日到 原销售 机构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到原销售机构打印交易确 认书。 (5 )投 资者 认购本 基 金所应提 交的 文件和 具 体办理手 续详 见基金 份 额发 售 公告及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限额 直销柜台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00,000 元,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 1 元。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 柜台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 本基金直销柜台单笔 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其他各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 额为单笔 1 元, 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 元, 以该 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 不设限制。 如 本 基 金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40%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 40% 比例 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 九) 募集期 资金 的存放 及利 息的处 理方 式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 不得动用。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招 募 说 明 书 26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或 基金管 理人依据 法律法 规及招 募说明书 可以决 定停止 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 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 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 集失败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及销售 机构 不得请 求 报酬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 三)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 募 说 明 书 27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 告中列 明。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 销售 机 构,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 易 市场、证券/ 期货交 易 所交易 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 得在基 金 合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或 者时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 ( 三) 申购 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当日 的申 购与赎 回 申请可以 在基 金管理 人 规定的时 间以 内撤销 , 但申 请




































































招 募 说 明 书 28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 回时,基 金管 理人按 “ 先进先出 ”的 原则, 对 该持 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 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 四)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 制 直销 柜台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 1 元; 已在直销 柜台有认购过本基金该类基金份额记录的投资者不受该类 基金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 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 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 本基金直销 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其他各销售 机构每 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 如果 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 申购金额高于 1 元,以 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不得低于 0.01 份。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0.01 份。基金 份额持有人因赎回、 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低于 0.01 份时,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规 定单个投 资人 累计持 有 的基金份 额上 限,具 体 规定 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 受申 购申请 对 存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 响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招 募 说 明 书 29 6、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 律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赎 回 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 (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 依法对上述 程序规则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招 募 说 明 书 30 (1 )基金投资者 T 日 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 +1 日 为基金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基金投资者自 T +2 日 (含该日) 起有 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基金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 )基金投资者 T 日 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 +1 日 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 )在 法律 法规允 许 的范围内 ,登 记机构 可 根据业务 规则 ,对上 述 登记 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该调整开始实施前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以及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 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 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 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适用下 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 率: A 类 基 金份额 申 购金 额 M 一 般申 购费率 特 定申 购费率 M<100 万元 0.40% 0.16% 1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0.08%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申购费用 由基金申购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 、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 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招 募 说 明 书 31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 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 有期 限(Y ) 赎 回费 率 Y<7 日 1.5% 7 日≤Y<30 日 0.10% Y ≥30 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 基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调整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并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 不违背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情况 下 根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5、 当发 生大 额申购 或 赎回情形 时, 基金管 理 人可以采 用摆 动定价 机 制,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 购份 额余额 的 处理方式 :申 购的有 效 份额按实 际确 认的申 购 金额 在 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按 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 )赎 回金 额的处 理 方式:赎 回金 额为按 实 际确认的 有效 赎回份 额 乘以 当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 则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招 募 说 明 书 32 2、 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总金额/ (1+ 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 = 固 定 申 购 费 用 金 额 )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400 元,申购费率为 0.40% ,则 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40% )=99,601.59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601.59=398.41 元 申购份额=99,601.59/1.0400=95,770.7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可得到 95,770.76 份 A 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者赎回持有的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 日,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1.5%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680×1.5% = 160.2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680-160.20 = 10519.8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 份额,持有时间为 5 日 ,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1.5% , 假 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 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10519.80 元。




































































招 募 说 明 书 33 例四: 某投资者赎回持有的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20 日, 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680×0.10% = 10.68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680-10.68 = 10669.32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20 日, 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10% ,假 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10669.32 元。 4、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包括该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 况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期 货交易 所 交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 导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 算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 某笔 或某些 申 购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 害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 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基金 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 到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 或登记机 构因 技术故 障 或异 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招 募 说 明 书 34 7、基金 管理 人接受 某 笔或者某 些申 购申请 有 可能导致 单一 投资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数 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40% ,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 40% 比例要求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 、6、8、9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 况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期 货交易 所 交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 导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 算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 接受 赎回申 请 将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的情 形时, 可 暂停 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 7、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招 募 说 明 书 35 项 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 回:当 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 付投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 请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 期赎回 : 当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 难或 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 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下, 基 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对于 该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 日超过 20% 的赎回申请, 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该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未超过上 述比例 的部分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 前段“(1)全 额赎回 ”或“(2) 部分延期 赎回” 的约定 方式与其 他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赎 回申请 一并办 理。但是,




































































招 募 说 明 书 36 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 结束 ,基金 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理 人应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 不迟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 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 暂停 公告中 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 继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招 募 说 明 书 37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 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六 )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 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基 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 七 )基金 份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八 )其他 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进 行公告。







































































招 募 说 明 书 38 九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 和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 重点投资中短债主题证券, 力 争使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 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 地方政府债、 公开发行的 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协议存款、 通知存 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 业存单、 国债期货、 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债 券资 产的投 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其中 投资于 中短债主 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债主题证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 主要包 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公司 债、中 期票据 、政府支 持机构 债、政 府支持债、 地方政府债、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 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等金融工具。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投研能力, 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的大 类资产进 行动态 配置, 综合 久期 管理、 收益率 曲线配置 等策略 对个券 进行精选, 力争在严格控制基金风险的基础上,获取长期稳定超额收益。




































































招 募 说 明 书 39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 在充分研究基本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微观市场 主体的基础上, 对市场基本利率和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收益率水平变 化进行评估, 并结合波动性以及流动性状况分析 , 针对不同行业、 不同投资品种 选择投资策略,以此做出最佳的资产配置及风险控制。 2、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1)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 控制: 根据对 宏观经济 发展状 况、金 融市场运 行特点 等因素 的分析 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 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期限 结构配 置:在 确定组合 久期后 ,基金 管理人将 针对收 益率曲 线形态 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 通过采用子弹策略、 杠铃策略、 梯子 策略等, 对 组合的期限结构进行动态调整,以有效提高投资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3)市场 比较: 不同债 券子市场 的运行 规律不 同,本基 金在充 分研究 不同债 券子市场风险-收益特征、 流动性特性的基础上构建调整组合 (包括跨市场套利 操作) ,以提高投资收益。


4)相对 价值判 断:本 基金将在 相近的 债券品 种之间选 取价值 相对低 估的债 券品种进行投资。


5)信用 风险评 估:本 基金将根 据发债 主体 的 经营状况 与现金 流等情 况对其 信用风险进行评定与估测,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2)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通过正回购融资并买入债券的操作, 获取债券全价变动和融资 成本之间的利差收益。 只要回购资金成本低于债券收益率, 就可以达到 进一步提 升组合收益 的目标。 本基金将在市场资金面和债券市场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个券分析和组 合风险管理结果, 积极参与债券回购交易, 放大债券资产投资比例, 适当追求债 券资产的超额收益。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将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 结合信用管理和流动性 管理, 重点考察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现金流变化、 信用风险情况、 市场流动性 等,采用 量化方 法对资 产支持证 券的价 值进行 评估,精 选违约 或逾期 风险可控、




































































招 募 说 明 书 40 收益率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 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谋求较高的 投资组合回报率。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期货的投资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结合国债交易市场和期货 市场的收益性、 流动性等情况,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 作,获取超额收益。 ( 四 )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中短 债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招 募 说 明 书 41 (11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 投资后,应遵循下列限制: 1)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 入国债 期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2)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卖 出国债 期货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3)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国债 期 货合约 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第 (2) 、 (9 ) 、 (13) 、 (14)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 则当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修改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所受限制相应调整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及时在指定媒介公 告,且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招 募 说 明 书 42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 基金 管理 人运用 基 金财产买 卖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其控 股 股东 、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比 较 基 准为 : 中 债 总 财富(1-3 年) 指数收益率*85%+ 一年 期 定 期存款利率( 税后)*15%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重点投资中短债主题证券, 所以本基金选取 中债总财富 (1-3 年) 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财富 (1-3 年) 指 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 市场中短期债券指数, 对中短期债券价格变动趋势有很强的代表性, 能较好的反 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较为科学、合理的评价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上述 基准指 数停止 计算编制 或更改 名称, 或者今后 法律法 规发生 变化, 又 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 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 则本基金 管理人可与本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 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 ,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 募 说 明 书 43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 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七)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及债 权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招 募 说 明 书 44 十 、基 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国债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 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 募 说 明 书 45 十 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 三) 估值方 法 1、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 易所市 场 上市交易 或挂 牌转让 的 固定收益 品种 ( 基金 合 同另有 规定的除 外) ,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当 日的估 值净价 进行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 )对 在交 易所市 场 发行未上 市或 未挂牌 转 让的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3 )对 在交 易所市 场 挂牌转让 的资 产支持 证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 对全 国银 行间市 场 上不含权 的固 定收益 品 种,按照 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 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 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同一 债券 同时在 两 个或两个 以上 市场交 易 的,按债 券所 处的市 场 分别 估 值。


4、 本基 金投 资 国债 期 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 日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当 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招 募 说 明 书 46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6、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投资同业存单,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当发 生大 额申购 或 赎回情形 时, 基金管 理 人可以采 用摆 动定价 机 制,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 按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 能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 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 事项 , 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程 序 1、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按照每 个工 作日闭 市 后,该类 基金 资产净 值 除以 当 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个 工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 律法 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招 募 说 明 书 47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造成 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 人( “受损方”) 的 直接 损 失 按 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 错 误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 事人造 成 损失时,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 错误而 获 得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 有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 义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招 募 说 明 书 48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错误 发 生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 当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对因 估值 错误造 成 的损 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 方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 金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及 的 证券、期 货交 易市场 遇 法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 因暂 停 营业时; 2、因不 可抗 力 或其 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招 募 说 明 书 49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 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 抗力, 或 由于证券 、期 货交易 所 、证券经 纪机 构、期 货 公司 或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 募 说 明 书 50 十 二、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本基 金收 益分配 方 式分两种 :现 金分红 与 红利再投 资, 投资者 可 选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 收益 分配后 基 金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 值,即基 金收 益分配 基 准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 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 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但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要求于变 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 募 说 明 书 51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 募 说 明 书 52 十 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诉讼费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招 募 说 明 书 53 H =E ×0.08%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3、C 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的年费率计提。 C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0.4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 上述“( 一 ) 基金费 用的种类 ”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 全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 支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及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不 得列 入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招 募 说 明 书 54 ( 四)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招 募 说 明 书 55 十 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 托管人各 自保 留完整 的 会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 日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 人每月 与 基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 行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请 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相互独 立的 具有证 券 从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充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须 通报 基金托 管 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 募 说 明 书 56 十 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不 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招 募 说 明 书 57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基 金托 管协议 是 界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 及基 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 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 书 等信息披 露文 件上载 明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8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招 募 说 明 书 59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 事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 级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 和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调整本基 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28) 发生 涉及基 金 申购、赎 回事 项调整 或 潜在影响 投资 者赎回 等 重大 事 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招 募 说 明 书 60 (30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 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 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 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 、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招 募 说 明 书 6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十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 八 ) 暂停或 延迟 披露基 金信 息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招 募 说 明 书 62 十 六、 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 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 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 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 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 资不同 类型的 基金将获 得不同 的收益 预期,也 将承担 不同程 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 件, 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 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 等行为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 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




































































招 募 说 明 书 63 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 风险 。因国 家 宏观政策 (如 货币政 策 、财政政 策、 行业政 策 、地 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 风险。 证 券市场受 宏观 经济运 行 的影响, 而经 济运行 具 有周 期 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对基金收 益造成影响。 3、利率 风险 。金融 市 场利率的 波动 会导致 证 券市场价 格和 收益率 的 变动 。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 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信用 风险 。基金 所 投资债券 的发 行人如 果 不能或拒 绝支 付到期 本 息, 或 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 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 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 动风险。 是指 收益率 曲 线没有按 预期 变化导 致 基金 投 资决策出现偏差。 7、再投 资风 险 。该 风 险与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当市场 利率 下降时 , 基金 所 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 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 行再投资 将获得 较低的 收益率, 再投资 的风险 加大;反 之,当 市场利 率上升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会 上 升 。 8、经营 风险 。它与 基 金所投资 债券 的发行 人 的经营活 动所 引起的 收 入现 金 流的不确定性有关。 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 经营风险就越大; 反之, 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 二) 管理风 险







































































招 募 说 明 书 64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 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 果基金资产变现 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 可 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 基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 的要求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公告 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可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债 券资 产的投 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其中 投资于 中短债主 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债主题证券是指 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 主要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 期票据、 政府支持机构债 、 政府支持债、 地方 政府债、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 券、 次级债、 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金融工具。 总体来看, 投资标的规 模大, 且 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 运作时间长, 市场透明度较高, 运 作方式规范, 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 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 保证基金按时应 对赎回要求。 极端市场情况下, 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 导致基金资 产无 法变现, 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 根据过往经验统计, 绝大部分时间 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 流动性风险可控, 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会 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 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




































































招 募 说 明 书 65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7 个工作日可 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 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 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 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 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因此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流 动 性 风 险 相 对 可 控 。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 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 )若 本基 金发生 了 巨额赎回 ,基 金管理 人 将采取全 额赎 回或部 分 延期 赎 回 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 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部分 “巨 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 基金 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 ) 本基金 A 、 C 类基 金份额,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 收取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 (4 )当 本基 金发生 大 额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 本基金管 理人 可以采 用 摆动 定 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 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 四 ) 本基金 特有 的风险 1、 本基 金属 于 债券 型 基金,投 资范 围 包括 国 债、 金融 债、 央行票 据 、企 业 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 政府支持机构债 、 政 府支持债、 地方政府债、 公开发行 的 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购、 协 议存款、 通知存款、 定 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国债期货、 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因此本基金将受到来自固定收益市场、 衍生




































































招 募 说 明 书 66 品市场 等 方面风险: 一方面如果固定收益市场系统性风险爆发或对各类固定收益 金融工具的选择不准确都将对本基金的净值表现造成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 尽管 本基金以 套期保 值为目 的参与衍 生品投 资,但 是 由于衍 生品通 常具有 杠杆效应, 价格 剧烈 波动时将会对本基金的净值造成影响。 2、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标 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及证券化过程中的法 律风险等, 由此可能导致基金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3、 投资衍生品 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 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 投资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所面临 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差风 险、 保证金风险、 信用 风险和操作 风险。具体为: (1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 衍生品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 )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 衍生品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 差风 险是指 衍 生品 合约 价格 和指数 价 格之间的 价格 差的波 动 所造 成 的风险,以及不同 衍生品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 )保 证金 风险是 指 由于无法 及时 筹措资 金 满足建立 或者 维持 衍生品 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 )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 作风 险是指 由 于内部流 程的 不完善 , 业务人员 出现 差错或 者 疏漏 ,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并且 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4、 本基金参与债券回购的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 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债券 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 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 其中, 信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 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 造成基 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 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 风险; 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




































































招 募 说 明 书 67 的同时, 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 进 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 加大。 回购比例越高, 风险暴 露程度也就越高, 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 五 ) 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 金业 务快速 发 展,在制 度建 设、人 员 配备、内 控制 度建立 等 方面 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 、自 然灾害 等 不可抗力 可能 导致基 金 财产的损 失, 影响基 金 收益 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招 募 说 明 书 68 十七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形出 现时 ,由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 基金 财 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招 募 说 明 书 69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 可相应顺延 。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 募 说 明 书 70 十 八、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 监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监 督 基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 金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更换基 金 销售机构 ,对 基金销 售 机构的相 关行 为进行 监 督和 处 理;


(9 )担 任或 委托其 他 符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 金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 记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 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招 募 说 明 书 71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 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 有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制 定 和调整有 关基 金认购 、 申购 、 赎回、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 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以诚实 信 用、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具 有 专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 金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 制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 措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 购、申购 、赎 回和注 销 价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招 募 说 明 书 72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加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 集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 备案条件 , 《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招 募 说 明 书 73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 金合同 》 约定获得 基 金 托管费 以 及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 部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对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 如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 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协助开立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为基金办理证券 、 期 货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 门的基 金 托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 够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 制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 开设基 金 财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 账户等投 资所 需账户 , 协助 开 立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招 募 说 明 书 74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 审查基 金 管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 净值、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招 募 说 明 书 75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 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 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 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 法并 按照基 金 合同和招 募说 明书的 规 定申请赎 回或 转让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 者委派 代 表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服 务 机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 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 投资基 金 产品,了 解自 身风险 承 受能力, 自主 判断基 金 的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 亏损或者 《基 金合同 》 终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招 募 说 明 书 76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提 供基 金管理 人 和监管机 构 依 法要求 提 供的信息 ,以 及不时 的 更新 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召开事由 (1 )除 法律 法规和 中 国证监会 另有 规定外 , 当出现或 需要 决定下 列 事由 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或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其他 应当 召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 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 内且在对 现有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招 募 说 明 书 77 3)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且在对现 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或增 加收费方式; 4)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且在对现 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规 则 ;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或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在法 律法 规允许 且 在对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 前 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 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 定不需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以 外 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规 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 约 定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 金托 管人认 为 有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 金管 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招 募 说 明 书 78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会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 方式 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 委托 证明的 内 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 代理人身 份, 代理权 限 和代 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通 讯开会 方 式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 会议 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 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 地点 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79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 场开 会。由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 或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 证明 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 会议者 持 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席会 议者 出具的 委 托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 对, 汇总到 会 者出示的 在权 益登记 日 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显 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 讯开 会。通 讯 开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 票以 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 止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如果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 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 直接 出具书 面 意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 具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招 募 说 明 书 80 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份 额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 第 3 )项中 直 接出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或 受托代 表 他人 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 法律 法规和 监 管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 经会议通 知载 明,本 基 金可 采 用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 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 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招 募 说 明 书 81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 议,一 般 决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 人所 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 议,特 别 决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 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 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招 募 说 明 书 82 1)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 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 人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 进行清点 并由 大会主 持 人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 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 应由公 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 出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招 募 说 明 书 83 9、 本部 分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召 开事由 、 召开条件 、议 事程序 、 表决 条 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基金合 同 解 除和终止 的 事由、 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同 涉 及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基 金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 并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职责: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 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招 募 说 明 书 84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 对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 计,聘请 律师 事务所 对 清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 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 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招 募 说 明 书 85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及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86 十 九、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一 ) 基金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 26 号143 室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成立时间:2014 年12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 关于核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117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证 券资产 管 理业务, 公开 募集证 券 投资基金 管理 业务。 ( 依法 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招 募 说 明 书 87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 承兑、贴 现、转 贴现、 各类汇兑 业务; 代理资 金清算; 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 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 策性银 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 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 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 兑换; 出口托收 及进口 代收; 外汇票据 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 发行、买 卖或代 理买卖 股票以外 的外币 有价证 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 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 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 地方政府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协议存款、 通知存 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 业存单、 国债期货、 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 资的投 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招 募 说 明 书 88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短债主 题证券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债主题证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 主要包 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政府支持 机 构 债 、 政 府 支 持 债 、 地方政府债、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 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等金融工具。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a、 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中短债 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b、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c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f、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招 募 说 明 书 89 i、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j、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k、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l、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后,应遵循下列限制: ①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②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③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m、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n、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第 b、i、m 、n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招 募 说 明 书 90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 则当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修改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所受限制相应调整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及时在指定媒介公 告,且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 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 面的关联交 易名单, 并 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招 募 说 明 书 91 (5 )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 监督 。 1)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确定的文件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根据名单对基金管 理人银行间市场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拟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 应按照前述要求重新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名单, 并通过电话或邮件向基金托管人确 认, 拟调整名单经基金托管 人确认后开始生效。 因基金管理人未履行确认程序导 致交易对手名单未变更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知晓并同意新名 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或交易对手名单文件格式不符合托管人 要求的, 均视为未提供名单。 基金管 理人同意, 基金托管人无需履行前款项下监 督职责。因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 但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 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 可以通过邮件、 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说 明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 质审查。 基金管理人同意,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以 DVP(券款兑付) 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6 )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 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 基金管理




































































招 募 说 明 书 92 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 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 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 能 够 监 控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招 募 说 明 书 93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 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保 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 金托 管人应 安 全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 基金管理 人的 正当指 令 ,不 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 规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 金账户和 证券 账户等 投 资所 需 账户。 (4 )基 金托 管人对 所 托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 别设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与 基 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招 募 说 明 书 94 (5 )对 于因 基金认 ( 申)购、 基金 投资过 程 中产生的 应收 财产,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服务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 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 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 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 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招 募 说 明 书 95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应一 起负责 为 基金对外 签订 全国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 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招 募 说 明 书 96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 会 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 金法 》 ,基 金 管理人计 算并 公告基 金 资产净值 ,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 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a、对在 交易 所市场 上 市交易或 挂牌 转让的 固 定收益品 种( 基金合 同 另有 规 定的除外 ) ,选 取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日 的估值 净价进 行估值,具 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b、对在 交易 所市场 发 行未上市 或未 挂牌转 让 的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招 募 说 明 书 97 c、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对全 国银 行间市 场 上不含权 的固 定收益 品 种,按照 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 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 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同一 债券 同时在 两 个或两个 以上 市场交 易 的,按债 券所 处的市 场 分别 估 值。 4)本基 金投 资国债 期 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 日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当 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6)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投资同业存单,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当发 生大 额申购 或 赎回情形 时, 基金管 理 人可以采 用摆 动定价 机 制,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 按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 能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 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3、 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招 募 说 明 书 98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 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 人按估值 方法 的第(8 )项进行 估值 时,所 造 成的 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证券经纪机构、 期货 公司或 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 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4、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理 原则,分 别独立 地设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的 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 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5、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招 募 说 明 书 99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会计年度 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完 成半 年报告 编 制并公告 ;在 会计年 度 结束后 90 日内完 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 情 况 报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每年




































































招 募 说 明 书 100 6 月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 之日起不得少于20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 括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 的基金份 额。 其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 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 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招 募 说 明 书 101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散 、 依法被撤 销、 破产或 有 其他基金 管理 人接管 基 金管 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在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职责: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 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 对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 计,聘请 律师 事务所 对 清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招 募 说 明 书 102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4、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 募 说 明 书 103 二 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交 易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1、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通过销 售机构 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2、 本基 金管 理人有 向 持有人提 供电 子或纸 质 对账单的 服务 ,如有 需 要的 客 户请主动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95336)联系。 ( 二) 网上直销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 服务 , 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的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开户手续, 并在本基金募集期间 通过网上直销交易 平台 办理 本基金的认购业务, 在本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后 通过网上直 销交易平台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 直销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 时 调整可用于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 三) 信息咨 询、 查询服 务


投资人如 果想 查询申 购 和赎回等 交易 情况、 分 红方式状 态、 基金账 户 余额 、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336 )。 ( 四) 基金转 换业 务 在条件成熟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转换业务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待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 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人可以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具体实施 方法另行公告。 ( 六) 如 本招 募说明 书存 在任 何您/ 贵机 构无法 理解 的内容 , 请通 过上 述方 式 联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 请 确 保 投 资 前 , 您/ 贵 机 构 已 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招 募 说 明 书 104 二 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协 商 解 决 。










































































招 募 说 明 书 105 二 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 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ctzg.com )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 说明书。










































































招 募 说 明 书 106 二 十三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 准予财通资管鸿运 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文件


(二)《财通资管 鸿运中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财通资管 鸿运中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 关于 申请 募集注册财通资管鸿运 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法律意 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