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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稳得利债A(000875)

建信稳得利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一月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0月24日证监许可[2014]1126号 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12月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品种。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 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12月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8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53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6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6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7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8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0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2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5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6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37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第一部分 前言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合同》:指《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其 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9、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10、招募说明书:指《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 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 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 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人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11、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发售公告:指《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 构; 17、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8、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20、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 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1、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2、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27、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2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31、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32、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日/天:指公历日; 34、月:指公历月;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7、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43、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44、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45、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46、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7、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的过程; 55、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 其它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 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 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 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 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董事长,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年获得 长江商学院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2005年9月出任建信基金公司总裁,2018年4月起任建信基金公司董事长。 张军红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公司总裁。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 业,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理;行长 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理;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年3月出 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8年4月起任建信基金公司总裁。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1990年获 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经理、 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 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北亚地区总裁。1990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学 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EMBA工商管理学硕士。 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信诚 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 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营运官。 1989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历任新加坡普华永道高级审计经理,新加坡法兴 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 总监。 华淑蕊女士,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毕业于 吉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长春日报》新闻中心农村工作部记者,湖南 卫视《听我非常道》财经节目组运营总监,锦辉控股集团公司副总裁、锦辉精细化 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七部副总经理、理财中心总经理、 财富管理总监兼理财中心总经理、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MD)。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85年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历任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理/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 史亚萍女士,独立董事,现任中金资本跨境股权投资部顾问。1994年毕业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国际金融硕士;1996年毕业于耶鲁大学研究生院,获经济 学硕士。先后在标准普尔国际评级公司、英国艾比国民银行、野村证券亚洲、雷曼 兄弟亚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威灵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 管理职务。 邱靖之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伙 人。毕业于湖南大学高级工商管理专业,获EMBA学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中国 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1999年10月加入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现任首席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马美芹女士,监事会主席,高级经济师,1984毕业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获 学士学位,2009年获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1984年加入建设银 行,历任总行筹资储蓄部、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部副处长、处长、资深客户经理 (技术二级),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2018年5月 起任建信基金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任英 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总裁等职务。 方女士1990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 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机 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2009年获中 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恒 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 华电集团资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总监兼信息技 术部总经理。1995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开发中心项目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经理、代处长,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 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2003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年8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 力资源管理专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兼 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部)总经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资深会员。 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 获学士学位;2010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 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年12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内控合规部。 3、公司高管人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审计部 科员、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行长办公室高级 副经理;2005年9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 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首席战略官;2013年8月至2015年7月, 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年8月6日起任 我公司副总裁,2015年8月至2017年11月30日专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总经理,2017年11月30日至2018年11月1日兼任建信资本管理公司董事长。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从事 个人零售业务,2001年1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事证券基金销售 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一直从事基金销售管理 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 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年7月至1996年8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司 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部、机构业务 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 副经理等职;2006年3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理部总经理。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年12月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年7月至1998年9月在福建省东海经贸股份有 限公司工作;2001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主任科员、业 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6年12月23日起 任我公司副总裁。 马勇先生,副总裁,硕士。1993年8月至1995年8月在江苏省机械研究设计院工 作。1998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秘书、高级 经理级秘书,高端客户部总经理助理,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建行黑龙江省分行副行长等职务。2018年8月30日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2018年11月13日起任副总裁;2018年11月1日起兼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 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基金经理 黎颖芳女士,硕士。 2000年7月毕业于湖南大学金融保险学院,同年进入大成 基金管理公司,在金融工程部、规划发展部任职。2005年11月加入本公司,历任研 究员、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资深基金经理。2009年2月19日至 2011年5月11日任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年1月18日至 2014年1月22日任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11月15日起任 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12月2日起任建信稳定得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12月8日起任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6月1日起任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6年11月8日起任建信恒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6年11月8日起任建信睿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8月3日任建信恒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年1月6日起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2月2日起任 建信睿和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牛兴华先生:2014年 12月2日至2017年6月30日。 黎颖芳女士:2014年 12月2日至今。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乔梁先生,研究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朱虹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陶灿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 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 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 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 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 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 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 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 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 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 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 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 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 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 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 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 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 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 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 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 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 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 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 发展势头。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 牌上市。 2003年3月18日,中国民生银行40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 牌交易。2004年11月8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58亿 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 的商业银行。2005年10月26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 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2009年11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理,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在改革 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率”考 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 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 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13年度,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国优 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21世纪传媒颁发的 2013年PE/VC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3?亚洲最佳投资金 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卓越竞 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3)》中,民生银行荣获 “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在2013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年度中国最 佳企业公民大奖”。 2013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2014年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最佳民生金融奖”、“年度公益慈善优秀项目 奖”。 2014年荣获《亚洲企业管治》“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大奖和 “2014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2014年被英国《金融时报》、《博鳌观察》联合授予“亚洲贸易金融创新服 务”称号。 2014年还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获得 《21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奖,获评《经济观察》报 “年度卓越私人银行”等。 2015年度,民生银行在《金融理财》举办的2015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评选 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2015年度,民生银行荣获《EUROMONEY》2015年度“中国最佳实物黄金投资银 行”称号。 2015年度,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5)》“中 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2015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14-2015年度中国卓越金融 奖评选中荣获“年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和“年度卓越直销银行”两项大奖。 2016年度,民生银行荣获2016胡润中国新金融50强和2016中国最具创新模 式新金融企业奖。 2、 主要人员情况 张庆先生,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金融租赁、证券投资、银行管理等工作,具有25年 金融从业经历,不仅有丰富的一线实战经验,还有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历任中国 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副行长,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筹备组组长、行长、党委书记。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 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 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 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70人,平均 年龄37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5%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 金业务人员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 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 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2018年9月 30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178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民生银行于2007年推出 “托付民生·安享财富”托管业务品牌,塑造产品创新、服务专业、效益优异、流 程先进、践行社会责任的托管行形象,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 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合作。自2010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 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行”奖,荣获《21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 托管银行”奖。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 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 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中心共 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 独立、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 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中心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中心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 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监督中心,该中心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中心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 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 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 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 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 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 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 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 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 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 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 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查。总 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 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 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 风险控制功能。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 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 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 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投资等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 www.ccbfund.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3)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 Licaike.com (6)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户服务热线:021-50810673 网址:http:// www.wacaijijin.com (7)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1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 5312-15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客户服务热线:400-021-8850 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1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客户服务热线: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16)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1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hcjijin.com (18)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A座1504/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19)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20)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21)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5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22)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23)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24)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35层01B、02、03、04单 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http://www.fujiwealth.cn/ (2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26)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法定代表人:姚杨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27)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28)奕丰金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29)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热线: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30)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817-5666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31)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至18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http://www.hrsec.com.cn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3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websiteII/html/index.html (3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34)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龙 地址:北京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10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3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3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3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40)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4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4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4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4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4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4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 家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5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52)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53)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 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 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5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0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5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56)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57)九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客服电话:0755-33331188 网址:www.tyzq.com.cn (58)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2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刘焕志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刘焕志、孙艳利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11楼 电话:021-2323 8888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10月24日证监许可[2014]1126号文 注册。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4年11月10日至2014年11月28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 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 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 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用的,称为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 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可以互相转换。 九、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 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 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代销网点 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 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 为1,000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 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M<100万元 0.6% 100万元≤M<300万元 0.4% 300万元≤M<500万元 0.2% 认购费率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0% 注:M为累计认购金额。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 购费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十三、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 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人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 的利息为5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1+0.6%)=49,701.79元 认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元 认购份额=(49,701.79+5)/1.00=49,706.79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则其可得到49,706.79份本基金 A类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 的利息为5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1+0%)=50,000元 认购费用=50,000-50,000=0元 认购份额=(50,000+5)/1.00=50,005.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C 类份额,则其可得到50,005.00份本基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金C类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四、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 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六、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十七、募集结果 截至2014年11月28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2,757,168,404.62元。 本次募集所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 1,001,176.33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16,674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 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758,169,580.95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本次募集所 有资金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建信稳定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专户。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 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 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 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间异常情况的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 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 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 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如果 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 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 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 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 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 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单笔申 购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 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总规模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增 加而递减;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日累计申购金额确定申购费 率,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300万元 0.5% 300万元≤M<500万元 0.3% 申购费率 M≥500 万元 每笔1000元 0% 注:M为每日累计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情形 费率 N < 7天 1.5% 7天≤N<30天 0.75% 30天≤N<1年 0.1% 1年≤N <2年 0.05% A类赎回费率 N ≥ 2年 0 N < 7天 1.5% 7天≤N<30天 0.75% C类赎回费率 N≥30天 0 注: N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按照持有期限的不同将赎 回费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 进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 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 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或者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 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0000元 申购费用=50000-50000=0元 申购份额=50000/1.05=47619.05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为赎 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0.1%, 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1%=11.48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11468.52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68.52元。 例二: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大于20天, 则赎回适用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1148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148元,持有期大于20天,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8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 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 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 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余赎 回申请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个 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同时在3个交易日内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或基金转换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变相规避 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一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 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通过主动的组合管理为投资 人创造较高的当期收入和总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 债券、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金融工具,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 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也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和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股票、债券市场的运行状况与风险收益特征,通过自上而下 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国家政策、市场流动性和估值水 平等因素,判断金融市场运行趋势和不同资产类别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的相对投 资价值,对各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 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依据各因素的动态变化进行及时调整。 (二)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信用风险变化等因素,并结合各种固定收益类资产在特定经济形势下的估值水平、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特征,在符合本基金相关投资比例规定的前提下,决定组合的 久期水平、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并在此基础之上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 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与久期管理 本基金通过对GDP、CPI、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运行指标进行深入的研究,分 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 观经济政策取向,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和判断, 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1)利率预期策略 债券积极投资策略的关键是对未来利率走向的预测。通过对利率的科学预测和 对债券投资组合久期的正确把握,可以提高投资收益。 久期越长,利率变动所引起价格变化越大,久期越短,利率变动所引起价格变 化越小。如果预计利率会下跌,债券价格会上涨,则应该加大长久期债券的比例, 以实现收益的最大化。相反,如果预计利率会上涨,债券价格会下跌,则应该增加 组合中久期较短债券的比例,以尽可能减少利率上涨带来的损失。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是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建立或改变组合期限 结构。要运用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必须先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动的方向,然后根据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情景分析,构建组合的期限结构。 (3)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一种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的债券投资管理 策略。该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 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相对较高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 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 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来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各类资产的适当组合以及对资产组合的管理。 本基金将在利率预期分析及其久期配置范围确定的基础上,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 测相结合的方法,“自上而下”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市场,银行存款、信用债、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 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 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 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 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 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 际信用状况。具体而言,本基金的信用策略主要包括信用债券趋势判断、信用利差 分析、持有期收益情景模拟和信用债券精选策略四个方面。本基金信用债券投资遵 循以下流程: (1)信用债券趋势判断 本基金将通过着眼于经济走势、资金利率、信用债供求等影响信用债市场趋势 的因素来分析未来一段时间内信用债市场中不同品种、不同信用等级债券的收益率 变化情况,判断信用债走势。 (2)信用利差分析 在信用债券趋势判断的基础上,本基金将进一步分析和判断信用利差未来可能 发生的变化。其基本理念是,在历史利差经验数据的基础上,从上述影响因素入手, 对比当前状况与历史情况,判断信用利差所处的位置以及合理位置,若最终分析结 果认为利差将变动,则积极主动进行资产调整组合,把握投资机会或规避损失。 (3)持有期收益情景模拟 持有期收益情景模拟是根据信用利差和基准利率的分析,假设数种可能发生的 情景并赋予各个情景不同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收益率变化,得出在不同情景下各类 信用债的持有期收益,根据该模拟结果挑选较优的组合配置方案,为投资决策提供 参考。 (4)信用债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借助公司内部的行业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并综合参考外部权威、 专业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发债主体 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并结合债券的发行条款,确定信用债的实际信用风险 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挖掘并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利差收益相对较大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的优质品种。定量分析主要用于分析财务状况、产销数据、融资能力等方面;定性 分析主要用于分析行业前景、竞争地位、股东背景、管理能力、偿债支持等。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 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 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 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三)股票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度参与股票、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 本基金通过GARP投资法选择基本面良好、流动性高、风险低、具有中长期上 涨潜力的股票进行分散化组合投资,控制流动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追求股票投 资组合的长期稳定增值。 GARP投资法重视投资价值与成长潜力的平衡,一方面利用价值投资标准筛选 低价股票,避免市场波动时的风险和股票价格高企的风险;另一方面,利用成长性 投资可分享高成长收益的机会。 (四)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可以主动投资于权证,其投资原则为有 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本基金将利用权证达到控制下跌风 险、增加收益的目的;同时,充分发掘权证与标的证券之间可能的套利机会,实现 基金资产的增值。在权证投资中,本基金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综 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 四、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 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7)、(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应该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 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成份券种包括除资产支持债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外的其他所有债券,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更改指数名称, 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体制和流程 1、投资决策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交易部等部 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基金合同、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权限设置和投资 原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险控制,审批重大投资事项; 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及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构建投 资组合、并负责组织实施、追踪和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研究部提供相关 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产 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2、投资流程 (1)研究分析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外部的研究成果,了解国家宏 观货币和财政政策,对资金利率走势及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进行监测,并建立相 关研究模型。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门撰写宏观策略报告、利率监测报告、债券发行 人资信研究报告以及拟投资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 据。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宏观 经济环境、利率走势、债券发行人信用级别变化以及拟投资上市公司情况等相关问 题,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基金 的投资原则以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案以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投资结构、持仓比例范围等总 体投资方案,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与分析判断、以及基金 申购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合。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 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交易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指令予以 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者不合规的, 交易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即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交易 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回顾 前期投资运作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8年 10月24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9月30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5,588,242.00 8.05 其中:股票 15,588,242.00 8.0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72,481,464.80 89.11 其中:债券


172,481,464.80 89.1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38,162.58 0.59 8 其他资产


4,346,970.18 2.25 9 合计





193,554,839.5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498,000.00 0.30 B 采矿业 407,800.00 0.24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C 制造业 3,200,000.00 1.9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437,400.00 0.26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53,600.00 0.5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225,000.00 0.13 J 金融业 9,907,746.00 5.8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58,696.00 0.03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5,588,242.00 9.27 注:以上行业分类以2018年9月30日的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601818 光大银行 770,600 3,013,046.00 1.79 2 601288 农业银行 600,000 2,334,000.00 1.39 3 601166 兴业银行 100,000 1,595,000.00 0.95 4 601998 中信银行 255,000 1,545,300.00 0.92 5 601398 工商银行 200,000 1,154,000.00 0.69 6 600056 中国医药 30,000 504,600.00 0.30 7 002714 牧原股份 20,000 498,000.00 0.30 8 600409 三友化工 60,000 489,000.00 0.29 9 002470 金正大 70,000 473,200.00 0.28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10 600115 东方航空 80,000 448,000.00 0.2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1,525,000.00 12.80 其中:政策性金融 债 21,525,000.00 12.80 4 企业债券 38,368,318.40 22.8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70,522,000.00 41.93 6 中期票据 40,738,000.00 24.22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328,146.40 0.79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72,481,464.80 102.56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018005 国开1701 110,000 11,066,000.00 6.58 2 180205 18国开 05 100,000 10,459,000.00 6.22 3 101800163 18恒健 MTN001 100,000 10,294,000.00 6.12 4 101800372 18南电 MTN001 100,000 10,248,000.00 6.09 5 101756014 17国电集 MTN001 100,000 10,138,000.00 6.03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6,982.1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91,264.4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361,567.12 5 应收申购款 467,156.5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346,970.1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32007 16凤凰EB 370,440.00 0.22 2 127004 模塑转债 221,136.00 0.13 3 132012 17巨化EB 21,428.00 0.01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至日为2018年9月30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建信稳定得利债券A: 阶 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① 基金净值 收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年12月 2日-2014年 12月31日 0.40% 0.07% -0.86% 0.17% 1.26% -0.10% 2015年1月 1日-2015年 12月31日 12.35% 0.33% 4.19% 0.08% 8.16% 0.25% 2016年1月 1日-2016年 12月31日 0.62% 0.20% -1.63% 0.09% 2.25% 0.11% 2017年1月 1日—2017年 12月31日 3.52% 0.09% -3.38% 0.06% 6.90% 0.03% 2018年1月 1日—2018年 9月30日 4.85% 0.12% 2.74% 0.07% 2.11% 0.05% 自基金合同生 效至2018年 9月30日 23.20% 0.21% 0.86% 0.08% 22.34% 0.13% 2、建信稳定得利债券C: 阶 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① 基金净值 收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年12月 2日-2014年 0.30% 0.07% -0.86% 0.17% 1.16% -0.10%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12月31日 2015年1月 1日-2015年 12月31日 11.86% 0.32% 4.19% 0.08% 7.67% 0.24% 2016年1月 1日-2016年 12月31日 0.36% 0.19% -1.63% 0.09% 1.99% 0.10% 2017年1月 1日—2017年 12月31日 3.11% 0.09% -3.38% 0.06% 6.49% 0.03% 2018年1月 1日—2018年 9月30日 4.48% 0.12% 2.74% 0.07% 1.74% 0.05% 自基金合同生 效至2018年 9月30日 21.30% 0.21% 0.86% 0.08% 20.44% 0.13%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 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基金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项下,基金收益即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 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 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 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权 益登记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 额免收申购费。 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不 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 方式为准;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C类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7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4% 。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按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计提: H=E×0.4% ÷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 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 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A/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分别披露开放日A/C 类基金份额所 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A/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七)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26、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公众查阅、复制。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 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 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 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 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 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人 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 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券 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 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也影响到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债券的融资成本和收益率水平。上述变化将直 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力。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 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8、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相对于本基金而言,主要为发债主体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特别是公司债、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以及无法偿债 造成的信用违约风险;以及可转债价格下跌的风险。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三、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基金 产品的风险、管理风险、交易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 需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参与二级市场股票投资,因此可能面临股票市场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同 时,本基金可投资的可转债、可提前赎回类债券由于隐含期权,导致市场波动不但 会引起期权价值变化,还会造成债券未来的现金流的不确定性,影响基金投资收益。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或 者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偏离业绩基准从而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为基金申购、赎回等因素对基金造成的流动性影 响。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 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 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 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 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4、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执行 产生偏差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事后也未 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5、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况而 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赎回、注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令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或者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6、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设立日期: 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利益分配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不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终止《基金合同》;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 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 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 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 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 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权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益登记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 额免收申购费。 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不 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 方式为准;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C类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4% 。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按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计提: H=E×0.4% ÷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通过主动的组合管理为投资 人创造较高的当期收入和总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 债券、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金融工具,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 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也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和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股票、债券市场的运行状况与风险收益特征,通过自上而下 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国家政策、市场流动性和估值水 平等因素,判断金融市场运行趋势和不同资产类别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的相对投 资价值,对各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 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依据各因素的动态变化进行及时调整。 二)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 信用风险变化等因素,并结合各种固定收益类资产在特定经济形势下的估值水平、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特征,在符合本基金相关投资比例规定的前提下,决定组合的 久期水平、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并在此基础之上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 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与久期管理 本基金通过对GDP、CPI、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运行指标进行深入的研究,分 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 观经济政策取向,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和判断, 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1)利率预期策略 债券积极投资策略的关键是对未来利率走向的预测。通过对利率的科学预测和 对债券投资组合久期的正确把握,可以提高投资收益。 久期越长,利率变动所引起价格变化越大,久期越短,利率变动所引起价格变 化越小。如果预计利率会下跌,债券价格会上涨,则应该加大长久期债券的比例, 以实现收益的最大化。相反,如果预计利率会上涨,债券价格会下跌,则应该增加 组合中久期较短债券的比例,以尽可能减少利率上涨带来的损失。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是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建立或改变组合期限 结构。要运用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必须先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动的方向,然后根据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情景分析,构建组合的期限结构。 (3)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一种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的债券投资管理 策略。该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 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相对较高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 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 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来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各类资产的适当组合以及对资产组合的管理。 本基金将在利率预期分析及其久期配置范围确定的基础上,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 测相结合的方法,“自上而下”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 市场,银行存款、信用债、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 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 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 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 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 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 际信用状况。具体而言,本基金的信用策略主要包括信用债券趋势判断、信用利差 分析、持有期收益情景模拟和信用债券精选策略四个方面。本基金信用债券投资遵 循以下流程: (1)信用债券趋势判断 本基金将通过着眼于经济走势、资金利率、信用债供求等影响信用债市场趋势 的因素来分析未来一段时间内信用债市场中不同品种、不同信用等级债券的收益率 变化情况,判断信用债走势。 (2)信用利差分析 在信用债券趋势判断的基础上,本基金将进一步分析和判断信用利差未来可能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发生的变化。其基本理念是,在历史利差经验数据的基础上,从上述影响因素入手, 对比当前状况与历史情况,判断信用利差所处的位置以及合理位置,若最终分析结 果认为利差将变动,则积极主动进行资产调整组合,把握投资机会或规避损失。 (3)持有期收益情景模拟 持有期收益情景模拟是根据信用利差和基准利率的分析,假设数种可能发生的 情景并赋予各个情景不同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收益率变化,得出在不同情景下各类 信用债的持有期收益,根据该模拟结果挑选较优的组合配置方案,为投资决策提供 参考。 (4)信用债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借助公司内部的行业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并综合参考外部权威、 专业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发债主体 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并结合债券的发行条款,确定信用债的实际信用风险 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挖掘并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利差收益相对较大 的优质品种。定量分析主要用于分析财务状况、产销数据、融资能力等方面;定性 分析主要用于分析行业前景、竞争地位、股东背景、管理能力、偿债支持等。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 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 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 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三)股票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度参与股票、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 本基金通过GARP投资法选择基本面良好、流动性高、风险低、具有中长期上 涨潜力的股票进行分散化组合投资,控制流动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追求股票投 资组合的长期稳定增值。 GARP投资法重视投资价值与成长潜力的平衡,一方面利用价值投资标准筛选 低价股票,避免市场波动时的风险和股票价格高企的风险;另一方面,利用成长性 投资可分享高成长收益的机会。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四)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可以主动投资于权证,其投资原则为有 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本基金将利用权证达到控制下跌风 险、增加收益的目的;同时,充分发掘权证与标的证券之间可能的套利机会,实现 基金资产的增值。在权证投资中,本基金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综 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 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7)、(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应该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 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成份券种包括除资产支持债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外的其他所有债券,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更改指数名称, 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A/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A/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A/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仲裁。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成立时间: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 债券、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金融工具,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 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也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和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 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7)、(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三条第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 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 关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 情况,应及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10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 章方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 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 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立,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 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 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 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 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 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托 管人对此结果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2、估值方法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9)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4、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 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 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 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 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 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 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 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 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比例进行分配。 (2)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3)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服务体系。 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积极增加服 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天,每天 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金 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9:00~17:00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中心,客 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订制对账 单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的前提下,将为 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 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 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电 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 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等。我公 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 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式。纸质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 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个工作日内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并 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公司动 态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查询:投资人可通过网上“账户查询”服务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内容 包括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资人还可通过“账 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问题: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帮助客户更好地了解基 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留言: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可将投资人的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 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费手机短 信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码的投资 人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包括产 品信息、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录公 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及基 金信息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易信中搜索 “建信基金”或者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ccbfund”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易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信息、理 财资讯等内容。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易信账号与基金账号绑 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户信 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服电话转人工办理 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工坐席、 书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 给予回复。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2018年6月2日至2018年12月1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关于增加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 司网站 2018-09-18 2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 加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 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 司网站 2018-09-12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www.ccbfund.cn查阅上述公告。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登记机构的办公 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注册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九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