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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精选(450011)

国富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富 兰克林国 海 研究 精选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 基 金 管理 人: 国海 富 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1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949 号 文核准,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2012 年5 月22 日 生效 。 为符合2014 年8 月8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中关 于不同 基金类 别所 适用投资 比例 的规定 ,根据 《中国 人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等 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 林国海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基金合 同”或 “本合 同”) 的有 关约定, 自2015 年8月8日起 ,国海 富兰克林 研究 精选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类别变更 为混 合型基 金,基 金名称 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 人保 证本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真 实、准 确、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经 中 国 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简 称 “ 中国 证监会 ” )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 募集的核 准, 并不表 明其对 本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做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 资于 证券市 场,基 金净 值会因 为证券 市场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投 资者根据 所持 有份额 享受基 金的收 益,但 同时 也要承担 相应 的投资 风险。 基金投 资中的风 险包 括:因 整体政 治、经 济、社 会等 环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 产生影 响而形 成的系统 性风 险,个 别证券 特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由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连 续大量 赎回基金 产生 的流动 性风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理实 施过 程中产 生的基 金管理 风险,某 一基 金的特 定风险 等。富 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选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为混 合型 基金 ,属 证券投 资基金 中的 中 等风险 收益 品种。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进行 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基金主 要投 资于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国 内依 法上市 交易的 股 票、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权证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在 正常市场 环境 下本基 金的流 动性风 险适中 。在 特殊市场 条件 下,如 证券市 场的成 交量发生 急剧 萎缩、 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以 及其 他未能预 见的 特殊情 形下, 可能导 致基金资 产变 现困难 或变现 对证券 资产价 格造 成较大冲 击, 发生基 金份额 净值波 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 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 本招募说 明书 中基金 投资组 合报 告和基 金业绩 中的数据 已经 本基金 托管人 复 核。 本招募 说明书 (更新 )所 载内容 截止日 为2018 年11月22 日,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6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7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8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9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9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9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101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 122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6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7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38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 第一 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 基金法》(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和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以及 《 富兰克 林国海 研究 精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 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 法律文 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 欲 了 解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 第二 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1 】1949 号 文 批 准 的 富 兰 克 林 国海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5 年 8 月 8 日起,本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的规定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指《富兰克林国海 研 究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同》(2015 年 8 月 8 日起,变更为 《富兰克林 国海研究精选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富兰克林国海 研 究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8 日起,变更为 《富兰克 林 国 海 研 究 精 选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富兰克林国海 研 究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发售公告 》; 托管协议: 指《富兰克林国海 研 究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协议》(2015 年 8 月 8 日起,变更为 《富兰克林 国海研究精选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业务管理规则 》: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管理规则》


中国 : 就基金合 同 而 言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但 不 包 括 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律 的 决 定》 修 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 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 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 投资者或投资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 分 之 规 定 召 集 、 召 开 并 由 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限 :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 日; 日: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 期 间, 投资者 按照基 金 合 同、招募说明书和注册登记 机构的相关业务规 则的规 定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持 有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 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 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非交易过户: 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 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 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但相关法律法规 或者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巨额赎回: 指 在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 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日在基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代销 机构: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 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以 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互联网网站或其他媒体 ;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交易时间: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 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 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已实现的合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财 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 总和; 基金财产净值: 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 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 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于 该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不 时 修 改 和 补 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使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事件 和因素,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1 第三 部分


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南宁市 西乡塘区总部 路1号中 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 基地一 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年11 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年 联系人: 施颖楠 联系电话:021-3855 5555 股权结构: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 国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 持有 51% 股权,邓普 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9% 股权 二、 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 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 广西证 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 工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 定代表 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裁,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国海富 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 司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投资管理(上 海)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 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 。 副 董 事 长 麦 敬恩 (Gregory E. McGowan ) 先 生, 文 学 学 士 ,硕 士 学 位以 及 法学博士学位。在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 投资集 团之前,麦敬恩先生是美国证券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2 交易委员会的资深律师。麦敬恩先生于1986 年加 入 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投 资 集 团 , 担任Templeton Worldwide


Inc. 执行副总裁、董事和法律总顾问。曾任多个富兰 克 林 邓 普 顿 公 司 董 事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 卢 森 堡 ) , 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投 资 ( 亚 洲 )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Templeton Asset Management Ltd. (新加坡),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 ( 毛 里 求 斯 ) , 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 (爱尔 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股东代表。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高级战略顾问,Templeton International Inc. 执行副总裁及法律总顾问,Franklin Templeton France S.A 和 Franklin Templeton Strategic Investments, Ltd. 董 事,Templeton Investment Counsel, LLC 执行副总裁,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 Services Gmbh 咨询委员会委 员,Brinker Destinations Trust 独 立 董 事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代表、副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 理(上 海)有限公司董事 ,中国人寿富 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寿富 兰克林 (深圳)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Global Capital Plc. 独立董事 。 董事何春梅女士,中共党员,工程硕士。历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第五秘书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广西开 发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融资部副经理、财 务部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广西投资 集团有 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广西壮族 自治区 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 员、机关党委书记,广西北部湾股权交 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西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国海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国海良 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创新资本投 资管 理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燕文波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人力资源部职员、资产管理部职员,上 海浦东 科创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民生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联合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机构客户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总裁助理(并先后兼任总裁办 公室主任和资产管理部、资本市场部、 北京管 理总部总经理等职务),副总裁 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 有限 公 司副 总 裁 兼 资 本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 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副总裁兼企业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3 任及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 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 事 陆 晓 隽 先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旅 游 局 科 员 , 上 海 PSD 管理 咨 询公 司顾 问 、项 目经 理, 华 信惠 悦咨 询 公司 顾问 、 高级 顾问 、咨 询 经理、咨询总监,韬睿惠悦咨询(上海 )有限 公司全球数据业务中国区副总经 理暨首席顾问、资本市场中国区总经理 、人力 资本业务中国区总经理暨首席顾 问、中国区金融业董事总经理。现任国 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兼首 席战略官、研究所所长 、 战 略 管 理 部 总经 理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事。 董事梁葆玲(Linda Liang )女士,CPA , 加 利 福 尼 亚 执 照 , 经 济 学 文 学 学 士。历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加利福尼 亚旧金 山办事处税务监督高级专员,安 永会计师事务所加利福尼亚圣何塞和帕 洛阿尔 托办事处税务顾问高级经理。梁 葆玲女士于 2005 年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 集团,历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总 部 美 国 公 司 税 及 全 球 税 总 监 , 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资 本 控 股 私 人 有 限 公 司 ( 新 加 坡)亚洲规划与策略总监。现任邓普顿 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官,国海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董事张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澳纽银 行集团(悉尼)企业银行主 任 , 香 港 上 海 汇 丰 银 行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银 行 家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 英 国)联席董事,德意志信托(香港)有限公司董事。2000 年 7 月加入富兰克林 邓普顿投资,先后担任机构业务拓展董 事、香 港区销售及市场业务拓展主管、 香 港 区 总 监 。 现 任 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投 资 ( 亚 洲 ) 有 限 公 司 大 中 华 区 总 监 及 董 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徐同女士,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 任上海普陀区政协委员。历 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交易部经理、办公 室主任 、深圳上证总经理,国泰证券公 司总经理助理,北京证券公司副总经理 ,北京 华远集团总经济师,国都证券公 司总经济师 , 三亚财经论坛发展有限公 司董事 。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 立 董事 刘戎 戎女 士,MBA 商 学 硕 士。 历任麦 肯 锡公 司商 业分 析员 ,昆 仲 亚 洲 基 金 合 伙 人 ,Vision Investment Management(Asia) Limited 董 事 总 经 理 , 博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4 信资本业务合伙人。现任得仕股份有限 公司董 事及副总经理,联新国际医疗集 团投资管理委员会首席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宇澄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为奥迈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创办人兼 管理合伙人。施先生曾经担任中国人寿 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中国人寿 富兰克林资产管理(香港)公司独立董 事,现 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另类投 资 咨 询 委 员 会 成 员 , 笔 克 远 东 控 股 公 司 ( 香 港 联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公 司 ) 独 立 董 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以及上海发展研究基金会理事 及兼职研究员。 独立董事孙伟先生,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 ,美国杜克大学、华东政法 大学法律 硕士。2000 年加 入上海市 君悦律 师 事务所, 任该所 合伙人及 公司法部 门主管,2007 年组 建上海 原本律师 事务所 , 现任上海 原本律 师事务所 主任、管 理合伙 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层董事林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 西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处调 查分析员,江西省资金融通中心融资部 交易员 ,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资金 交易中心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管 理部基金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 ,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交易部总 经理、金融市场事业部副总裁兼资产管 理中心 、投资交易中心总经理,资产管 理事业部副总裁,平安磐海资本有限公 司董事 长兼总经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国海 富兰克 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管 理层董事 。 (二)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余天丽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富 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投 资服务代表,Asiabondportal.com营销助理,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亚洲区 项目经理,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 )有限 公司亚洲区战略及产品发展部副 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新加坡)有 限公司 亚洲区产品发展部总监,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 责人。 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 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 子公司 )亚洲区产品策略部董事,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监事梁江波先生,研究生班学历,中共党员, 经济师、会计师。历任广西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5 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核算一科副科 长,太 平洋保险公司(寿险)南宁分公 司财务部会计,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计划财 务部会计核算部经理,国海良时 期货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 ,国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海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 职工监事张志强先生,CFA, 纽 约 州 立 大 学 ( 布 法 罗 ) 计 算 机 科 学 硕 士 , 中 国 科 学 技 术 大 学 数 学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美 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 软 件 工 程 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 研究员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 级数量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险控制部 总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 富兰克 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数 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国富沪深300指数增强基金 和 国富中证100 指数 增强 分级基金 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职 工 监事 赵晓 东先 生, 香 港大 学MBA 。 历 任淄 博 矿业 集团 项目 经理 , 浙江 证券分析员,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高级投资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行业研究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国 富弹性市值混合基金 和国富潜力组 合混合基金 的基金经理助理,国 富沪深300指 数 增 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权 益 投 资 总 监 、 QDII 投 资 总监 , 国 富中 小 盘 股 票基 金 、 国富 焦点 驱 动 混 合 基金 、 国 富弹 性 市 值 混合基金和国富恒瑞债券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三)经营管理层人员 总经理林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西省 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处调查分 析员,江西省资金融通中心融资部交易 员,招 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资金交易 中心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管理部 基金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助 理 、 基 金 经 理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交 易 部 总 经 理、金融市场事业部副总裁兼资产管理 中心、 投资交易中心总经理、资产管理 事业部副总裁,平安磐海资本有限公司 董事长 兼总经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 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管理 层董事 。 副 总 经 理 徐 荔 蓉 先 生 ,CFA ,CPA (非执业),律师(非执业),中央财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6 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 口总公 司金融部副总经理 , 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 申 万 巴 黎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 现 “ 申 万 菱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高 级 顾 问、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兼投资经理、管理层董事 。 现 任国 海 富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国 富中国 收益混合基金 、 国富潜力组合 混 合 基金和国富研究精选 混合 基金基金经理。 副 总 经 理 王 雷 先 生 , 硕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华 东 计 算 技 术 研 究 所 技 术 安 全 部 职 员,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及上海 地区营 业部总经理、南京北门桥路证券 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事业部执行总 经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机构 理财中心副总监、机构理财部负责人。 现任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四)督察长 督察长储丽莉女士,中共党员, 律 师 ( 非 执 业) , 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 法律硕士。历任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 有限公 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部副总经 理 ,李宁 体育( 上海)有 限公司 法律顾 问。2005 年加入国海富 兰克林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法律顾问、高 级法律 顾问、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 察稽核部总经理、管理层董事 、 国 海 富兰 克 林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秘书。自2006 年起,还同时兼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高级法律顾问。 (五)基金经理 徐荔蓉先生,CFA ,CPA ( 非 执 业 ) , 律 师 ( 非 执 业 )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经 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金融部 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 金 经 理 、 申 万 巴 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 申 万 菱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总经 理兼投资经理、管理层董事。截至本报 告期末 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 经理, 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国富潜 力组合混合基金及国富研究精选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7 2015 年 1 月至 2017 年 2 月何景风先生与徐 荔蓉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基金 经理。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林勇先生(公司总经理);徐荔蓉先生 (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张志强先生 (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职工监事);赵晓东 先生(权益投资总监、QDII 投资总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刘怡敏女士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叶斐先生(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 储丽莉女士(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七)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8 四、 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 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相 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 自己、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 三人牟 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 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制 度 (一)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 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 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 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 定风险管 理战略、目标,设置相 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 统,设 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 织系统与业务 流程中存 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 和发生 的原因。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9 3、分析风险。检查存 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 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 起的后 果 。 4、度量风险。评估风 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 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 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 为若干 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 级别。 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定的风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 水平与既定的 标准相对 比,对级别较低的风险 加以监 控,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实施一定的管理 计划, 对于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及 时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 有的风险管理 系统要监 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 风险管理的报 告系统 , 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 会、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监 管 部 门 及 时 了 解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状 况 , 并 向 其 寻 求 咨 询 意 见。 (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覆 盖公司的 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基 金管理人设立 独立的督 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 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 位的设置 权责分明、相互牵制, 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 公 司的发展必须 建立在风 险控 制完善和稳固的基 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控 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 统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1)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 务控制、开放式基金业务控 制、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0 市场开发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针对市场开 发的各项业务建立明确的职 责分工,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 业务的 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内部 牵制,防止错误及舞弊行为发生;制定 基金销 售的标准化流程,选 用先进的电 子销售系统,以不断提高基金销售的服 务质量 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制定统 一的客户资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妥 善保管 各类资料;实施对客户的审查制 度,对客户情况及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的 审查, 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 范 新 的 电 子 交 易 方 式 下 的 各 种 风 险 ; 本 公 司 制 作 基 金 的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应 符 合 《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监管 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证券投资 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 的要求,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的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事先均需经公司的 督察长 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公司负 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也 应 当对 基 金宣 传 推 介 材 料 的 合 规 性 进 行 复 核 并出具复核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 见》的要求,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在销 售基金 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将注重根 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 风险等 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 适的基金投资人。为此公司已建立基金 销售适 用性管理制度,对基金产品进行 风险评价并定期更新,对基金投资人进 行风险 承受能力调查,同时做好销售人 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 为的管 理,加大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提 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人投诉风险。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保持独 立、客观;建立了严密的研 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 究方法 ;建立了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 究的基 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了 投资分析例会制度,沟通信息,交流经 验,研 究对策,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 和及时性;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 资 决 策 业 务 控 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投 资 决 策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 限制等要求;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 遵守投 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建立了 投资决策审批 制度。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 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 不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 进行交 易;制定了基金投资交易业务的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1 标准化流程并注意流程在各部门之间的 衔接和 监控,并有书面凭证;建立了完 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2)资金管理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资金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基 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基金资金分开并 互为封 闭,不混合使用;坚持了资金营 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 营原则 。资金的筹措和使用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 执 行 并 统一 管 理, 以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 并 注 意 其安全性和流动性。 (3)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采取了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明确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 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以确保基金管理 人会计 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内容 包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 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 ,明确 经济责任;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账 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 账簿, 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 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 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 了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 时,设 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 保证了信息技术系统的可稽 核 性 ; 信 息技 术 系统 投 入 运 行 前 , 已 经 过 业 务 、 运 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 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配 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 编报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 信息包 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 理人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作业流 程,各部门各司其职,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6)监察稽核控制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2 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督察长 ,全权负责基金管理人的监 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的任命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 任职条件,经董事会聘任。督察 长对董事会负责,任期由基金管理人章 程规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 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 基金管 理人相关会议,调阅基金管理人 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独立地 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 能。督察长对于在稽核监察中所掌握的 信息资 料负有保密责任。督察长定期和 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内部控 制执行 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 行审议;督察长独立出具监察季报、年 报及其 他报告,直接报送董事会和中国 证监会,同时抄送总经理。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向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7)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 合理的员工报酬体系,合理 确定员工报酬水平。过低的报酬会影响 人力资 源的质量和运行效益,而过高的 报酬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所以确 定工资 制度时坚持了效益优先,兼顾公 平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管理人员 的选聘 和培养制度。制定科学的管理人 员选聘政策和方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 出;制 定管理人员培养制度,不断提高 其管理水平;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8)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严格规范和界 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动,并 要 求 员 工 严 格 遵 守 ; 完 善 电 脑 监 控 系 统 , 在 线 实 时 监 控 基 金 的 投 资 、 交 易 活 动,防止利用基金财产对敲作价等操纵 市场的 行为,尤其注意观察大额买卖股 票的现象;设置投资限制表。 按 关联 交易 的 明确 规 定 限 制 买 卖 的 股 票 , 对 限 制 表中的股票严禁购买,监察稽核部门根 据限制 表监控基金投资;对员工行为进 行监察,防止出现与基金从业人员操守 不符的 行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基 金从业人员从事的行为;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 度,从制度上防止内幕交易 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 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 的责任;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3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4 第四 部分


基 金托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 )基金托管部 门及主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 年,现 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 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 、RQFII 、 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 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 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中国银行 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8 年 9 月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679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642 只,QDII 基金37 只,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 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 )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制 度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5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 运作、稳健经营”的原 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 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 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 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 ”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 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 (五 )托管人对管 理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督 的方法和 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6 第五 部分


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南宁市 西乡塘区总部路 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 一期 C-6 栋二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显玲 联系人: 王蓉婕 联系电话:021-38555678 (二)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 :www.boc.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7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吴寒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王菁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公司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50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8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杨成茜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唐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9)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任巧超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9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公司网址 :www.nbcb.com.cn (10)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吴照群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11)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4846 传真:022-58316569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址 :www.cbhb.com.cn


(12)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张晨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联系人: 张强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0 客服电话:96592


公司网址:www.urcb.com


(13)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中国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电话:0512-69868519 传真:0512-69868373 联系人: 葛晓亮 客服电话: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14)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 :www.ghzq.com.cn (1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1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公司网址 :www.csc108.com (1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邓颜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联系人: 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2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3 (2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王一通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3) 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531-68889095 联系人: 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 www.zts.com.cn


(2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36 、38、39、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4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26)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 层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 层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 郭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8-35316 公司网址 :www.cfzq.com (27)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 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152 联系人: 李景平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5 天相基金网网站:www.jjm.com.cn (2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层、28 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层、28 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2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 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 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 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 www.htsc.com.cn (3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6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33)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孙秋月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7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34)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诚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35)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平安金融大厦 26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58991896 联系人: 周驰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3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8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4008096096 公司网址: www.swsc.com.cn (37) 大泰金石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 号南京 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 021-20324155









































传真:021-20324199 联系人: 赵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3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 市徐汇区 宛平南路88 号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9) 蚂蚁(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 号 黄龙时代广场B 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 传真:0571-26697013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9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4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 鄂尔多斯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王诗玙 电话:021-20613643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41) 诺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 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 余翼飞 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42) 深圳众禄 基金销售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8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 号HALO 广场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 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4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 号邮电 新闻大厦6 楼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 李晓芳 电话:010-59601366-7167 传真:0351-41107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44)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 大厦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 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21-658847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45)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 号楼A 座 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 座 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1 传真: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4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党敏 电话:021-20691835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47)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 号4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 www.fundhaiyin.com (48)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 王之光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49) 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 号华融大厦27 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 号 富卓大厦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公司网址: www.jrj.com.cn (50) 浙江同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 号同花顺 大楼4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费超超 电话:0571-88911818-8654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51)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 号 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 号院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韩锦星 电话:13810801527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3 传真: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公司网址:fund.jd.com (52)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 号环 亚大厦B 座601 室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 号环 亚大厦B 座601 室 法定代表人: 陶捷 联系人: 陈玲 电话:027-83863742 传真:027-83862682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53) 上海联泰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54)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孙先帅 电话:0411-88891212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4 传真:0411-88891212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55) 奕丰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 道航天科技广场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56) 北京晟视天下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 冯培勇 电话:010-58170950 传真:010-5817 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 818 8866 公司网址:fund.shengshiview.com (57) 上海景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 2 号 24 幢 N3809 室 法定代表人: 袁飞 联系人: 袁振荣 电话:021-61621602-807 传真:021-61621602-819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5 客户服务电话:021-61621602 公司网址:www.g-fund.com.cn (58)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 张巍婧 电话:021-65370077-255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59)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 号万通 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 号万通 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86(10)88312099 联系人:徐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 www.yilucaifu.com (60) 珠海盈米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邱湘湘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6 公司网址: www.yingmi.cn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南宁市 西乡塘区总部 路1号中 国-东盟科技企业 孵化 基地一 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联系人: 胡昕彦 电话:021-3855 5511 传真:021-6888 0120 三、 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律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 梁丽金、刘佳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四、 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计师事 务所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 潘晓怡 联系人:潘晓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7 传真:(021 )23238800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8 第六 部分


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2 年 4 月 16 日至 2012 年 5 月 18 日,本次募集的净销 售额为 752,280,792.42 元 人 民 币 ,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132,561.89 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3,468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人民币计 算 , 本 基金 在募 集 期募 集 的有 效认 购 份额 为752,280,792.42 份, 利 息结 转 的基 金 份额为132,561.89 份 , 两 项 合 计 共752,413,354.31 份 基 金 份 额 , 已 全 部 计 入 投 资 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经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于2012年5月22日生效。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9 第七 部分


基 金合同的生 效 一 、 基金合同的生 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5 月 22 日正式 生效。 二 、 基金存 续期内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 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0 第八 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代销机构。目前的 代销机构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苏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中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 司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财 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 山 东) 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 公司、 大 泰 金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蚂 蚁 ( 杭 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 基 金 销售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股份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众 升财 富( 北京)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司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海银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陆金所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泰 诚 财 富基 金 销售 ( 大 连 ) 有 限 公 司 、 奕 丰 基金 销售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晟 视 天 下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景 谷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一 路财 富 (北 京 ) 信 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1 二、 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及时 间 (一)申购、赎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自2012年6月25日起开始办理。 (二)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 日。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 、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由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遵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在公开的相关文件中进行约定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 请,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则 ,即基金 的申购 与赎回 价格 以受理申 请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 和份额赎回的 方式,即 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 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赎回基金份额 时,基金 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 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 的基金 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 在后的 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当 日业务办 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 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2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 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 (二)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 对投 资者 在T 日 开放 时间 结束 前提 交的 申购 、赎 回 申 请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者 应 自T+2 日 起( 含该 日) 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所 受理的 申购、赎回申请成功与否以注册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赎回款项在自受理 基金 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 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的时间内划往投 资者银行 账户。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赎回款 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并进行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一)代销网点和直销网上交易 以 及 直 销 电 话交 易 基金投资者每次申购本 基金的最 低金额为10 元( 含申购 费)。 直销 柜台 基金 投资者首 次申购 本基金的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3 最低金额为100,000 元 (含 申 购 费) , 追 加申购 的 最 低 金 额为500 元 ,已 在 直 销 柜台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 次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 基 金 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 直销网 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投资者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 金 份 额 时 ,不 受 最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 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 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四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合理调整 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 人进行前述调整前 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一)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0% 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 1.00% 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0.6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 笔 (二)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7 日)至1年 0.50 % 1年(含1 年)至2年 0.25%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4 2年(含2 年)以上 0.00% (三)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 假定T 日 本基金 的份额 净值 为1.200 元, 两笔申 购金额 分别为1万 元和 200 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额(元,A ) 10,000 2,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 1.50% 0.60% 申购费(C =A-D ) 147.78 11,928.43 净申购金额(D =A/ (1+B )) 9,852.22 1,988,071.57 申购份额(=D/1.2000 ) 8,210.18 1,656,726.31 (四)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 定某投 资者 在 T 日赎 回 10,000 份, 该日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50 元,其在认购/ 申购时已交纳认购/ 申购费用,持有 期限超过 7 天但 不足 1 年,则 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10,000× 1.250 =12,500 元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12,500× 0.5% =62.5 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12,500 -62.5 =12,437.5 元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5 (五)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 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 购 的 有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 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 数点后 2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七)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各计算结 果均按照 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 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总 额/ 基 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九)本基金的申购费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支付 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十)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超过 7 日(含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中,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 (十一)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和 赎 回 费 率 。 费 率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公告。 (十二)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 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采 用低于 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十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 基金投资 者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 理人可 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 行必要手 续后,对 基金 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6 七、 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登记 (一)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 出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在 基 金 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二)基金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 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基金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 T +2 日起 (含该日)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三)基金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 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基金 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四)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告。 八、 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处理方 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 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 申请总 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 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为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 为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 金 财 产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 额的比 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 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者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开 放 日 办 理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价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7 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 赎回优 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3、当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时,在单 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的情 形下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的 赎回申 请实 施延期 办理 ,其余 赎回 申请可 以根 据前述“(1 )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或 “ (2 ) 部 分延 期 赎 回 ” 的 约 定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 并 办 理 。 延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 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刊登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予以上公告。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 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 购、暂停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 (一)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基金 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8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 生上述第 1、2、3、4、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 购申请时,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法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5 项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 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二)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 支付赎回款项 ;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 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 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9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 公告。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 将于重新开放日,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 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2、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 但少 于 2 周 (含 2 周) ,则 在暂 停期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 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 次;当 连续暂 停时间 超过 2 个月时 ,可对重 复刊登 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在 各 项 条 件 成 熟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可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 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 、非交易过户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0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 方式 ,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基金 投 资 者 基 金账 户 转移 到 另 一 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 行为 , 或 者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另 有 要 求 的 方 式 进 行 处 理 的 行 为。 注册登记机构 只 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 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 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 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或者以其他方式 处分 。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 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自申请受理日 起,2 个月内办 理 ; 申 请 人 按 注 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三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转 托管的具体办理方法按照《业务管理规 则》的 有关规定及销售机构的业务流程 执行。 十四 、基金的冻结 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 依 法 要 求 的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解冻 ,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 结 部分 产 生 的 权 益 (包括现金分红和 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或 法 院 判 决 、 裁 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十五 、基金份额质 押及其他基 金业务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 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 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2 第九 部分


基 金份额的注册 登记 一、 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 业务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 理、基 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 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 业务办理机 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 理本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 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 人和代 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 基金 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三、 基金份额 注册 登记机构的 权利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对 注册登记业 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 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机构的 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 户资料、交 易资料、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3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账户 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因违反该保 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 的赔偿 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 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基金合同及招 募说明书、定 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为 投资者办 理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内, 对注册登记 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4 第十 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企业基本面全面、深入的研究, 持续挖掘具有长期发展潜力 和估值优势的上市公司,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本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60% -95% ;债 券、现金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40%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市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 。 三、 投资理念


坚持研究创造价值、研究驱动投资的基本理念 ,充分利用公司研究团队的 研究成果, 自 下 而 上 精 选 个 股, 配 以 适 度 的 资 产 配 置, 有 效 控 制 系 统 性 风 险 , 谋 求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长。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科学、规范的选股方法与积极 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采用 “ 自下而上 ” 精选 个股策略,同时辅以 “ 自上而下 ” 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策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定增值。 (一)股票投资策略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5 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的股票选择策略,旨在依托本公司的研究平台,综 合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深入调查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以 “ 自下而上 ” 的方式精 选出具备可持续的竞争优势、杰出的成长潜质、出色的经营管理能力,同时有 合理估值的上市公司,构建 投资组合。 在股票选择方面,本基金将从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盈利能力和盈利质 量、 公司治理水平和管理层分析 、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精选具有较 高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具体而言,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核心竞争力 本基金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的考察主要分析公司的品牌优势、销售和其他网 络的可复制性、资源优势、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环境等因素。 ? 品牌优势 分析公司是否在所属的行业已经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是否有良好的市场 知名度和较好的品牌效应,是否处于行业龙头地位。 ? 销售和营销网络的可复制性 分析公司在销售渠道及营销网络 等方面是否具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内 难以模仿的显著优势。 ? 资源优势 分析公司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资源,是否在某些领域拥有独占性的优势。 ? 技术创新能力 分析公司的产品自主创新情况、主要产品更新周期、专有技术和专利、对 引进技术的吸收和改进能力。 ? 竞争环境 分析公司所在行业的内部竞争格局、公司议价能力、公司规模经济、替代 品的威胁和潜在竞争对手进入行业的壁垒等因素。 2、盈利能力和盈利质量 ? 盈利能力 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公司背景,从财务结构、资产质 量、业务增长、利润水平、现金流特征等方面考察公司的盈利能 力,专注于具 有行业领先优势、资产质量良好、盈利能力较强的上市公司。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6 ? 盈利质量 本基金不仅关注公司的盈利能力,同时也关注公司盈利的质量,包括公司 盈利的构成、盈利的主要来源、盈利的可持续性和可预测性、公司的盈利模式 和扩张方式等方面。


3、公司治理水平和管理层分析 ? 公司治理水平分析 清晰、合理的公司治理是公司不断良性发展的基础。本基金主要从股权结 构的合理性、控股股东的背景和利益、董事会构成、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及时 性、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公司的管理层和股东的利益是否 协调和平衡等方面,对公司治理水平进 行综合评估。 ? 公司管理层分析 公司管理层的素质和能力是决定公司能否良性发展、不断创造领先优势的 关键因素。对公司管理团队进行评价,主要考察其过往业绩、诚信记录、经营 战略规划和商业计划执行能力等。 4、估值分析 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及业务模式,运用相对估值指标和绝对估值模型 相结合,并通过估值水平的历史纵向比较和与同行业、全市场横向比较,评估 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和安全边际,选择股价尚未反映内在价值或具有估值提升 空间的上市公司。 (二)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 “ 自上而下 ” 的方式进行行业配置, 即根据宏观经济周期、国 家 产业政策、行业景气度和行业竞争格局等因素进行深入分析,结合行业盈利趋 势预测、行业整体估值水平和市场特征等,进行综合的行业投资价值评估。 在本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将持续跟踪影响行业投资价值的各方面因素, 并及时更新行业投资价值的评估,从而对行业配置进行适时调整。 (三)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贯彻 “自上而下 ” 的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 国 家 经 济 政策、证券市场流动性和大类资产相对 收益特 征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在遵守大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7 类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的 前 提 下 进 行 积 极 的 资 产 配 置 , 对 基 金 组 合 中 股 票 、 债 券、短期金融工具的配置比例进 行 调 整和 优 化, 平 衡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与 收 益 。 本基金在进行资产配置时,重点考察宏 观经济 状况、资金流动性、资产估值水 平和市场因素这四个方面。 ? 宏观经济状况:重 点关注反映国 家经济增长情 况及通胀水平的宏 观经济 指标、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工业企业经营情况等; ? 资金流动性:主要 考察货币环境 变化对利率、 汇率等关键金融变 量的影 响,关注市场资金 在各个资产市 场间的流动, 包括货币供应量、 商业银 行信贷、资金流动情况等; ? 资产估值水平:通过对各类资产的相对估值和绝对估值指标的对比分 析,寻找相对的估值洼地。 ? 市场因素:主要分 析反映投资者 情绪 和市场动 量特征等方面的指 标来判 断未来市场的变化趋势。 本基金通过对上述指标的深入分析和综合评估,确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时机 和配置比例。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金流动性等影响市场利 率的主要因素进行深入研究,结合新券发行情况,综合分析市场利率和信用利 差的变动趋势,采取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配置和券种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 把握债券市场投资机会,以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 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 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 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 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8 ( 六) 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上市公司的基本 面进行深入 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 七) 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授权范围,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运 作体系: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投资决策机 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 讨论与投资相关的事务,并对重大投资决策 做出决议。 2、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分析部的研究支 持下,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 中,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3、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 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负一 线风险监控职责。 4、风险控制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制度流程,对基金的投 资行为和投资组合进行持续监控,并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和报告,确保基金投资 承担的风险在适当的范围内。 5、风险管理和业绩分析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投资总监、研 究主管和风险管理 主管参加。风险管理 主管向会议提交最新的投资风险和业绩 评估报告,会议讨论基金投资合规控制和风险管理事项并形成决议,同时依据 绩效分析的结果提出组合调整建议。 6、基金经理根据风 险管理和业绩 分析会议的 决议或建议,对投资 组合进行 调整 ,以确保遵守各项合规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绩 比 较基 准 为沪 深 300 指数 收 益率 × 80 % + 中 债国 债 总指 数 (全价)收益率 × 20%。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9 沪深 300 指 数衡量 股票投 资部分 的业绩 ,中 债国债总 指数( 全价) 衡量基 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出现更具代表性的业绩比 较基准,或有更权威、更科 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或今后法律法 规发生 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 据实际 情况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对业绩 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 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 中等 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 七、 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 基 金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 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7)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8)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的 债券回购融 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投资权 证,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的 总金额,不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的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1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证券 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只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发生修改或变更,致 使本款前 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被 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 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 投资组合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 第(5)、(6)、(7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规定进行融资和融券。 十、 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行使股东 权利及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 证 券所 产生的其他权 利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 1、基金管理人 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债权人权 利及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其 他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2 4、不通过关联交易 为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 、基金投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已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截至2018 年 9 月30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 1. 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53,810,971.24 92.71 其中: 股票


53,810,971.24 92.7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3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206,057.53 7.25 8 其他资产


27,736.26 0.05 9 合计





58,044,765.03





100.00 2 .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848,000.00 4.93 C 制造业 25,367,270.00 43.8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445,000.00 4.2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069,801.24 1.8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 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2,025,000.00 3.50 J 金融业 14,593,100.00 25.25 K 房地产业 1,582,100.00 2.7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380,700.00 4.1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00,000.00 2.6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3,810,971.24 93.11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未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4 3.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036 招商银行 120,000 3,682,800.00 6.37 2 002142 宁波银行 205,000 3,640,800.00 6.30 3 600028 中国石化 400,000 2,848,000.00 4.93 4 601012 隆基股份 200,000 2,840,000.00 4.91 5 601933 永辉超市 300,000 2,445,000.00 4.23 6 601888 中国国旅 35,000 2,380,700.00 4.12 7 603288 海天味业 30,000 2,376,000.00 4.11 8 601318 中国平安 33,000 2,260,500.00 3.91 9 600519 贵州茅台 3,000 2,190,000.00 3.79 10 600887 伊利股 份 80,000 2,054,400.00 3.55 4. 报告 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 金属投资明 细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 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5 9.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1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 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 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 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 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10.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交 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报告期内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证 券如下: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于2018 年 5 月 4 日收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出具的《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监罚决字〔2018 〕1 号)》, 就招商银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公告如下:(一)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 则;(二)违规批量转让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不良贷款;(三)同业投资业务 违规接受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四)销售同业非保本理财产品时违规承 诺保本;(五)违规将票据贴现资金直接转回出票人账户;(六)为同业投资 业务违规提供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七)未将房地产企业贷款计入房地 产开发贷款科目;(八)高管人员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 履职;(九)未严格 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办理银行承兑业务;(十)未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开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6 立信用证;(十一)违规签订保本合同销售同业非保本理财产品;(十二)非 真实转让信贷资产;(十三)违规向典当行发放贷款;(十四)违规向关系人 发放信用贷款。 中国银保监会对招商银行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24 万 元,处以罚款人民币6,570 万元,罚没合计人 民币6,573.024 万元。 本基金对招商银行投资决策说明:本公司的投研团队经过充分研究,认为 上述事件仅对招商银行短期经营有一定影响,不改变长期投资价值。同时由 于 本基金看好银行的长期发展前景,因此买入招商银行。本基金管理人对该股的 投资决策遵循公司的投资决策制度。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3 )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24,241.3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83.81 5 应收申购款 2,711.1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736.26 4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5 )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7 第十 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截至2018 年9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2 年 5 月 22 日 —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40% 0.98% -2.10% 0.97% 4.50% 0.01% 2013 年 1 月 1 日 — 2013 年 12 月 31 日 8.50% 1.25% -7.02% 1.12% 15.52% 0.13% 2014 年 1 月 1 日 —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3.21% 1.28% 41.85% 0.97% -8.64% 0.31% 2015 年 1 月 1 日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1.42% 3.70% 6.65% 1.99% 4.77% 1.71% 2016 年 1 月 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 -23.71% 2.38% -9.00% 1.12% -14.71% 1.26% 2017 年 1 月 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 12.32% 0.88% 15.98% 0.51% -3.66% 0.37% 2018 年 1 月 1 日-2018 年 9 月 30 日 -7.36% 1.25% -11.33% 0.98% 3.97% 0.27% 2012 年 5 月 22 日 — 2018 年 9 月 30 日 30.90% 1.98% 28.88% 1.18% 2.02% 0.80%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8 第十 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 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 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 人的固有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因基 金财产的管 理、运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注 册登记机构 和代销机构以其自有 的财产承 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 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4、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因依 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9 第十 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 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应 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 估值方法 (一)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 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0 (4)非公开发行且 处于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的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二)固定收益证券的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 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 未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 净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三)权证估值方法: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 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 值。 2、认沽/ 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 持 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 日 止 ,上 市交易 的 认沽/ 认购 权证 按估 值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1 定公允 价格 ;未 上市 交易 的认 沽/ 认购 权证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四)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 了 适 当 的 估值 方 法。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项第 1 小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 资产进 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 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 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 应收或应付利息。 (六)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 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 计提利息。 (七) 在任 何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采用 上述( 一)- ( 六)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法。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 价、市 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八)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 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 形式报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 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 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布 。 月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估值错误的处 理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2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将采 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财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 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 当 计 价 错误 达 到 或 超 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差错 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需 要进 行 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财产 价值时; 3、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 据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的 计 算 精 确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后 第 四 位 四 舍五 入 。 国 家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3 九、 特殊情形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 条第四款有关 估值方法规 定的第( 七)项条款 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财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注 :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估 值 业 务 的 指 导 意 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2008]38 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对旗下基金已持有的长 期停牌股票,采用《中国证券业协会基 金估值 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 法》中的 “ 指数收益法 ” 进行估值。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4 第十 四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 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二 、 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 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 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 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4 次;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 收益分配基准日 期末资产 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5 四 、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 、 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定与公 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 当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时,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 红 利不 足 支付 前 述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 注 册登记机构有权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为基金份额。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6 第十 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的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因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或 结 算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经 手 费 、 印 花 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 金、权 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 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资产的 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 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由基 金托管人 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 年 费率 计 提 。 计算方法如下: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7 H =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由基 金托管人 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金 托管人。 3、本部分 第一条第 3 至第 8 项费用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本部分第一 条 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 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根 据 国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履 行 纳 税义务。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8 第十 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 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凭证 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 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独立的、具有从 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等对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9 第十 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 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 管协议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后, 基金管 理 人在基金 份额发 售 3 日 前, 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 报 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公司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二 、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三 、 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 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 以 及其 他 媒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0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 述 最后 一 个市 场 交 易 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五 、 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 的规定 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 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 年度报 告: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上 半 年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 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 况及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 股指期货投资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1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投资 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 货投资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七 、 临时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生 重大事 件,有 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告 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2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 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九 、 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 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3 第十 八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基金”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 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 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 资者购 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 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 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 等。巨 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 型 基金、混合 型 基金、债券 型 基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 不同的 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 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 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 金投资 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 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 投资目 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 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 名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 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 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 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一、 投资于本基金 的风险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混 合 型 基 金 , 属 于 基 金 类 型 中 具 有 较 高 等 级 风 险 的 基 金 品 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都高 于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 金 。 (一)市场风险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4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 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 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 经 济 运 行 具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宏 观 经 济 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 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 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 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 、技术、竞争、管理、财务 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四)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 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 面所提 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 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 益证券 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 (五)流动性风险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5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 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 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 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份额净值。 1、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与转换”和本招 募说明书“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详细了 解本基 金的申 购以及赎 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 险,投 资者可能面临巨额赎回申请被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 项被延 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 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 自身的 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 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包括 国内依 法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 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 高集中 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 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 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 基金份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 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 合法权 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 额赎回 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 性风险 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的 使 用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依 照 严 格 审 批 、 审 慎 决 策 的 原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6 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使用 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 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 金管理 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 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 断 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 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 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七)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 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 的风险 ,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 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 致投资 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 构、销 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等。 (八)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 金,本基金 股票投资比 例为 基金资产的 60%-95% ,投资 者面临的特定风险主要为股票投资风险 。股票 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市 场偏好、行业波动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 等因素 的影响。因此,本基金所投资的 股票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表现与其他未投 资的股 票不同,造成本基金的收益低于 其他基金。此外,由于本基金还可以投 资其它 品种,这些品种的价格也可能因 市场中的各类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 动,产 生特定的风险,并影响到整体基 金的投资收益。


(十)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 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 融 市 场 危机 、 行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 托 管 行 违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7 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 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 二、 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除基金管理人直 接办理 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 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资 产并不 是代销机构的存款 或负债,也没 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8 第 十 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 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生变 动并属于基 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 修改的情 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或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的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在六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 权依照《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 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 、 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 的 情形发生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 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9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情形发 生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 管理人 组织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 接管基 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0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1 第二十 部分


基金合同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订 、修改并公布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 易过户 、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 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本 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 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 购费、 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 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 效期内,在不 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 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 要 求的 基 础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 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 取其他 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选择适 当的代销机 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 议和有关 法律法规对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 注册 登记机构 或选 择、更换基 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 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 督 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 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2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 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 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 集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 人 的财 产 相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 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3 (1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以 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 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4 (4)除依据《基金 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以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和 独 立; (6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 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基 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项; (11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的 相 关 内 容 出 具 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 定 向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5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 、 基金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 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 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 损基金、其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 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6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 法的代理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 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 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 的其他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7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 代 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下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认 为有 必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的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至少提前 30 天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得 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8 6、如采用通讯表决 方式,还应载 明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 和收取 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 决票的送达地址 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 委派其 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 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 的召开 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 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符合法 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 下同)。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 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9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 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 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 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 本条前述第( 二)款规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 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的 提案,大会 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案涉及事项 与基金有 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 的,不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 序性。大会召 集人可以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 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 决,需 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后生 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10 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案 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 人为召集人 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推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为 召集人 ,则监 督员 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 由基金 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 指定) 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会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11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 人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 点,而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 布的表 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 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持有人应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在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担任召集人 的情形下,如果在计 票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 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按 照 《 基 金 法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表 决 通 过 的 事 项,召集 人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 案。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当 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 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三、 基金收益与分 配 (一)收益的构成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12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 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 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 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4 次;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 收益分配基准日 期末资产 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13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当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时,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 册登记机构有权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为基金份额。 四、 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14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 基金财产的投 资方向和投 资限制 (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企业基本面全面、深入的研究, 持续挖掘具有长期发展潜力 和估值优势的上市公司,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60% -95% ;债 券、现金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40%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市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 。 (三)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15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 基 金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 (6)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7)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 本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16 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8)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的 债券回购融 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投资权 证,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的 总金额,不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的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证券 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只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六、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17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 发行且 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 场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 场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 的净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 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交 易的,按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18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 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 值。 (2)认沽/ 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 持 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 日止 ,上 市交易 的 认沽/ 认购 权证 按估 值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 价格 ;未 上市 交易 的认 沽/ 认购 权证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 第(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 当的 估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为按本项第(1) 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 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 购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利 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 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银 行存款和备付 金余额以本 金列示,按相应利率 逐日计提 利息。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6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 法。但 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充足的理 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 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 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二)基金 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19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 及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财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财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 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 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的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在六 个月内没有 新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 权依照《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 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20 1、基金合同终止的 情形发生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情形发 生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 管理人 组织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 接管基 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 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 组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 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21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 、(3)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 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 方有权 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其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 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继续履行。 九 、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 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 金 合同 条 款 及 内 容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准。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22 第二 十 一 部分


托管协议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或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 号中 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 一期C-6 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 吴显玲 成立时间:2004 年 1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14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50 年 (二)基金托管人 (或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23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 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 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 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 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 资的股票 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 供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 范围予 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 基 金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总 和,不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基 金托管 人项 下义务 仅限 于监管 由其 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全部基金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本 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 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24 (5)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7)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 本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8)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的 债券回购融 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投资权 证,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的 总金额,不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的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 同一权证的 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基金 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基 金托管 人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全部基金 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证券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25 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基 金托 管人项 下义 务仅限 于监 管由其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全部基金的投资符 合上述 比例限制);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本基金只 投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如果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3、为对基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 其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 手库,交 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 较好、 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 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 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 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 交 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 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 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 定与各 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 金有利 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 、 基 金 如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 存款银 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 行存 款 的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上 述 名 单 进 行 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26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 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托 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 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 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 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 期内,在不违 反公平、合 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 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 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 查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 证 券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金 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 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27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 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 产,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 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 定,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 》、《运作办 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管理人宣 布停止募集 时,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 有从事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 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2、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 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28 2、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 设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 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 取申购 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 名义开 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 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 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 责该账 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 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 助办理 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 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 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 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 基金的 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 身法人名义在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 管的包 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 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 效日之后,本 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 无相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 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 议后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 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29 6、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 户的开立和 管理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 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 表基金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和资 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 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 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 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 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 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 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 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债 后的价值。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在 每个开放日对 基金财产进 行估值。估值原则应 符合《基 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 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结 束 后 计 算 得 出 当 日 的 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上述传真 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 后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30 3、当相关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 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 值出现 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 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到 基 金 份 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的任 何基金净值 数据错误,导致该基 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 人应对 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 计算 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 失不承 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 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 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 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 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 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 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 的复核结果与 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照其 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登 记和 保管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31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 束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定期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对于基金 募集期 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 相 关 的 名 册 生 成 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 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 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 权将争 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 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 定。 八、 托管协议的变 更与终止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32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 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33 第二 十 二 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 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同时兼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在公司内部设立了专门的 运营部门负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 过户登 记业务,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 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 汇 总 和 储存并管理基金的所有认购、申购和赎 回信息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 过户登记工作的准确和顺利进行。


二、 资料寄送


1 、每次申购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 作 日 后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 2 、每次认购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 作 日 后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查询交易情况,最终确认份额以基金成立后的确认份额为准。 3、本公司默认的对 账单方式为月 度电子邮件 形式对账单,投资 者 也可选择 月度短信 对账单 。 我司将 在每期 结束后 的 5 个工作日 内向投资 者发送 基金账 户 对账单。本公司提示,凡无法接收电子 邮件对 账单的投资者,须在开户成功后 与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联 系 (4007004518 ( 免 长 途 费 ) 、95105680 (免长途 费)和 021-38789555 ) ,我们 在核 对投 资者 联系方 式完 整无 误后 ,可 为投 资者 提供上述对账单服务 。


三、 红利再投资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选 择 将 所 获 红 利 再 投 资 于 本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 除 息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随时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四、 定期定额投资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34 本基金将通过销售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 定期定 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 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相关公告。


五、 资讯服务


1、手机短信提醒服务


投资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可预留手 机号码,由此可获得本公司 手机短信提醒服务。内容包括基金新产 品、基 金新服务、基金资讯信息及交易 确认情况等。 2、电子邮件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注册,登录定制所需要的各类公 开信息。如果留下个人邮箱,将会收到定制的信息。


六、 客户服务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 天、每天24 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 余额信息、交易确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客户服务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 流的平台。注册登录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 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还可以修改个人账户资 料,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或 提交投诉和建议等。 公司网址:WWW.FT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SFUND.COM


七、 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 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 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 电子邮 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35 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 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 服务渠道


1 、 咨 询 电 话 :4007004518 ( 免 长 途 费 ) 、95105680 ( 免 长 途 费 ) 和 021- 3878 9555


2、网站及在线客服:WWW.FTSFUND.COM


3、传真:021-6887 0708


4、电邮:SERVICE@FTSFUND.COM 5、其他,如邮寄等。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36 第二 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1. 2018 年 7 月 3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继续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 行、手 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 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 2. 2018 年 7 月 4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 部分基金最低申购金额、最低定期定额 投资金 额、最低赎回份额、最低基金转 换份额、最低转托管份额以及最低持有份额限制的公告 ; 3. 2018 年 7 月 5 日,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及摘要(2018 年第1 号) ; 4. 2018 年 7 月 20 日,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2 季度报告 ; 5. 2018 年 8 月 25 日,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 6. 2018 年 9 月 13 日,关于在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开通国海富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定 投 业 务 并 参 加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7. 2018 年 9 月 28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 金参加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 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定投 并继续 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 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8. 2018 年 10 月 25 日,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3 季度报告 ;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37 第二 十 四 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人 的住所、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 阅。投 资 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 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富兰克林 国海 研究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38 第二 十 五 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富兰克林国海 研 究 精 选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文件 (二)《 富兰克 林国海 研究精 选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 (2015 年 8 月 8 日 起 , 变 更 为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研 究 精 选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其修订 (三)《 富兰克 林国海 研究精 选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 (2015 年 8 月 8 日 起 , 变 更 为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研 究 精 选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其修订 (四)关于申请募集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 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