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A(005513)

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南华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南 华 瑞 恒 中短 债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基 金 管理 人 : 南华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零一 九 年 一月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摘要


1 一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简介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名称: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 朱坚 设立日期:2016 年11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37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05599 (二 ) 基金托管 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改革中国银 行体制的请示报告》 (国发[1979]7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二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一)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摘要


2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 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 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 收益分配 等的业务规则; (16)委托第三方机构 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 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摘要


3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但依法向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及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 除外;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摘要


4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摘要


5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 及其他 投资所 需账户 ,为基 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 管协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 法律等外 部专业 顾问提供的 情况除外;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 及 《托管协议》 规定 的行为, 还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摘要


6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2)从基金管理人或 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和 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摘要


7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 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 基金认 购、 申购 或转换 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摘要


8 1 、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法 律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 修改 《基金合同》 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 终止 《基金合同》 ,本 基金合同 对终止《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或 提高 销售服 务费 , 但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 背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 ,以及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在不 影响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 或变更 收费方式 ,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摘要


9 (5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 金管理 人、销 售机构、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收益分配、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 (6 )在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的 范围内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以 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2 、除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3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4 、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 自行召 集,并 自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6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摘要


10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7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 托证 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或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或 监 管 机构允许 以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摘要


11 定。 1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 书面 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 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 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摘要


12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 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 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在会议 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 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摘要


13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 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 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摘要


1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 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摘要


1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 改导致 相关内 容被取消 或变更 的,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致 , 并 履行适当程序和 提前公告后,可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四 、基 金 的收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 金利润 减去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 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 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 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摘要


16 在 符合法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约定,并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 当程序后 对可酌 情调整 以上基金 收益分 配原则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该类别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C 类基金份额基金的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公证费、 律师费 、 诉讼费和 仲裁费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8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摘要


17 9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 致后 ,由基金 托管人于 次月 首日起5 个 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 付 的,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 付 的,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30% 。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按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计提: H =E ×0.30% ÷当年天数 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摘要


18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 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 证券 、期货 账户开 户费用: 证券、 期货账 户开户费 由基金 管理人 垫付, 运作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 中第 4 -10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 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各项 费用均为含税价格, 具体税率 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 相关费用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的 程序后,可根 据基金发 展情况酌情调 整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 管费或C 类基金份额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摘要


19 的销售 服务费 等相关费率。 基金 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制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 严格控制风险和 保持良好流动性的 前提下, 重点投资中短债主题证 券,力争 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 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和 上市交易的国 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 的次级债、 资产支持证券、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 (包括 协议存款 、定期 存款 等 ) 、货币 市场工 具、 可 分离交易 可转债 的纯债 部分、债券 回购 、国 债期货 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但 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 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其中投资于 中短债主题证券的 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及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债主题证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 主要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 和上市 交易的国 债、央 行票据 、金融债 、地方 政府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 的次级债、 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金融工具。 当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摘要


20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 投资 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 经济的动态跟踪, 采用期限匹配下的主动性投资策 略, 主要包括: 类属资产配置 策略、 期限结构策略、 久期调整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 分散投资策略、 回购放大 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等投资管理手段, 对债 券市场、 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固定收益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 相机而动、 积极调整。 1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 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 判断证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 并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 收益 率水平、 利息支 付方式 、利息税 务处理 、附加 选择权价 值、类 属资产 收益差异、 市场偏好以及流动性等因素, 采取积极投资策略,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 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2 、期限结构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宏观经济基本面以及货币政策, 而投 资者的期限偏好以及各期限的债券供给分布对收益率形状有一定影响。 对收益率 曲线的分析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定性方法为: 在对经济周期和货币政 策分析下, 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可能变化给予一个方向判断; 定量方法为: 参考收 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 同时结合未来的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好, 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做出判断。 在对于收益率曲线形 状变化和变动幅度做出判断的基础上, 结合情景分析结 果,提出可能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3 、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中长期内的宏观经济波动趋势, 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 的预期, 在一定 范围 内适当对资产组合久期进行动态调整。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 移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增强投资组合收益;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 适 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带来的风险 。 4 、个券选择策略


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摘要


21 本基金将利用公司内部信用评级体系, 对债券发行主体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 司治理、 财务状况等信息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跟踪。 在此基础上, 结合债券发行 具体条款, 对债券的收益性、 安全性、 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 同时参考债券外 部评级, 对债券发行人和债券的信用风险细致甄别, 做出综合评价, 并着重挑选 资质良好及信用评级被低估的券种进行投资。 5 、分散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适当分散行业选择和个券配置的集中度, 以降低个券及行业信用事 件给投资组合带来的冲击。 6 、回购放大策略


回购放大策略是本基金重要的操作策略之一, 把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交易结 合起来, 管理人 根据信 用产品的 特征, 在信用 风险和流 动性风 险可控 的前提下 , 或者通过回购融资来提高 资金利用率,以增强 组合收益。 7 、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流动性、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 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 析、 市场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 辅以与国债、 企业债等债券品种 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8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将以风险管理为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管理人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国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波动性、 流动性等情 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投资于 债 券资产比 例不 低于基 金 资产的 80%, 其中 投资 于中短 债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 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摘要


22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6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回购期限最长为一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 (11 )本基金 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2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3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4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的有关约定; (12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 所规定 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资; 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摘要


23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 他投资 限制 。


除上述第 (2) 、 (9) 、 (13) 、 (14)项 外, 因证 券 或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 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此期间, 基金的投 资范围 和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 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 本基 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 上述投资 限制、 投资禁止性规定, 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 基金管理 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 的 规定执行, 并 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基 金财产 不得用于 下列投 资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 有关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摘要


24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七 、基 金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摘要


25 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通过 之日起 生效, 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于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摘要


26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 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由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摘要


27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十 、基 金合同 的存放 及查 阅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