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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资管鸿运中短债债券A(006799)

财通资管鸿运中短债债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财通资 管鸿运中短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1、 财 通资 管鸿 运中 短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 的 募集 申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8 年 12 月 11 日 证监 许可[2018]2051 号文 准予 注册 。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以 下 简称“ 中国 证监 会” ) 对 本基 金的注 册并 不代 表中 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的 风险 和收 益做出 实质 性 判断 、 推荐 或者 保证 。


2、本 基金 的基 金类 型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本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 开放式 。


3、 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代 码为 : 006799 ;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代 码为 : 00680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为 财通 证券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本公 司” 或“ 基金 管理人” ) , 本 基金托 管人 为中 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 , 登记 机 构为本 公司 。


5、 本 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6、本 基金 将自 2019 年 1 月 8 日至 2019 年 1 月 21 日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销售机 构公 开 发售 。


7、 本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本公 司及 本公 司的 网上 直销交 易平 台 、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以 下简 称“ 中国 工商 银 行” ) 。


8、 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应 使用本 公司 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未开 立基 金账 户的 投资者 可以 到各 销售机 构办 理开 立基 金账 户的手 续 。


9、 投资 者有 效认购 款项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形成 的利 息归投 资者 所有 , 如 基金 合同生 效 , 则 折 算为基 金份 额计 入投 资者 的账户 , 利 息和 具体 份额 以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10 、 本 基 金 投 资 者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办 理 本 基 金 认 购 业 务 的 , 首 次 认 购 申 请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00 元, 追加 认购 的最 低金额 为单 笔 1 元。 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上直 销交 易平台 办理 基 金认购 业务 的不 受直 销柜 台单笔 认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认 购最 低金 额为 单笔 1 元。 本 基金 直 销柜台 单笔 认购 最低 金额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酌情 调整 。 其他各 销售 机构 接受 认购 申请的 最低 金 额为单 笔 1 元, 如果 销售 机构业 务规 则规 定的 最低 单笔认 购金 额高 于 1 元, 以该销 售机 构的 规定为 准 。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对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最高累 计认 购金 额不 设限 制 。 如 本基 金单 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4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比 例确认 等方 式对 该投 资人 的认购 申请 进行 限制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认购申 请有 可 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40% 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 购 申请 。 投资 人认 购的 基金 份额数 以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为准 。


11、 本基 金不 设募 集上 限 。


12、 投 资人在 募集 期内可 多次认购 ,认 购费按 每笔 认购申请 单独 计算 , 认购 申请一经 登记 机构受 理不 得撤 销 。 销售 机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 而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认 购申 请 。 认购的 确 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 投资 者在 T 日规 定时 间 内提交 的认 购申 请 , 通常 应在 T+2 日 到原 销售 机构 查询认 购申 请的 受理 情况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可以 到原 销售 机构 打印交 易确 认书 。


13 、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发 售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 说明 , 投 资者 欲了 解本 基金 的详细 情况 , 请阅 读 2018 年 1 月 4 日刊 登在 《 上海 证券 报 》 的 《 财通资 管鸿 运中 短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 ; 本基 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及本公 告将 同时 发布 在基 金管理 人的 互联 网网站 (www.ctzg.com ) 。


14、 其他 各销 售机 构的 销 售网点 以及 开户 、认 购等 事项的 详 细 情况 请向 各销 售机构 咨询 。


15、 在 募集期 间 , 除本基 金份额发 售公 告及招 募说 明书所列 的销 售机构 外 , 如增加或 减少 其他销 售机 构 , 本公 司将 及时公 告 。


16、 投资 者可 拨打 本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36 ) 或 各销售 机构 咨询 电话 了解 认购事 宜 。


17、 基金 管理 人可 综合 各 种情况 对销 售安 排及 募集 期其他 相关 事项 做适 当调 整 。


18、 风 险提示 :本 基金投 资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证 券市 场波动 等因 素产生波 动 。 投资人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 需全面 认识 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市场 , 对 投 资 本基 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投资 人根 据所持 有份 额享受 基金 的收 益 , 但同 时也需 承担 相应 的投 资风 险 。 投资 本基 金 可能遇 到的 风险 包括 : 因 受到经 济因 素 、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因 素的 影 响 而引起 的市 场风 险 ;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由于 基金 投资 者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 基 金管理 人运 用流 动性 管理 工具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 交易对 手违 约风 险; 投资 国债 期货的 特定 风险 ; 投 资资 产支持 证券 的特定 风险 ; 投资本 基金 特有的 其他 风 险 等。


本基金 为债券 型基 金 ,理 论上其 预期风 险与预 期收 益高于 货币市 场基金 ,低 于混合 型基金 和股票 型基 金 。


本基 金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总 数 的 40% , 但 在基金 运作 过 程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 形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超 过 40% 的除 外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人在投 资本基 金前应 认真阅 读本 基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等 信息披 露文件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未 来表 现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并 不构 成对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责 。


一、 基金 募 集 的基 本情 况


1、基 金名 称和 代码


财通 资管 鸿运 中短 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A 类 基 金份额 简称 : 财 通资 管鸿 运中短 债债 券 A 、 基 金代码 : 006799 ; C 类 基金份 额简 称 : 财 通资 管鸿 运中短 债债 券 C 、 基金 代码 : 006800 , 请投资 人留 意 ) 。


2、基 金类 型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3、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


4、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


5、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1.00 元人 民币 。


6、基 金份 额的 区分


本基金 根据认 购费 用 、申 购费用 、销售 服务费 等收 取方式 的不同 ,将基 金份 额分为 不同的 类别 。


在投资 人认购 、申 购基金 时收取 认购费 、申购 费 , 在赎回 时根据 持有期 限收 取赎回 费 ,而 不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 称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在 投资 人认购 、申 购基 金时 不收 取认购 费 、 申 购费 , 在 赎回 时根据 持有 期限收 取赎 回费 , 且 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 , 称 为 C 类基 金份 额 。 由于 基金 费用的 不同 ,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和 C 类 基金 份额 将分别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


7、发 售对 象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可投 资于证 券投资 基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 投资人 。


8、销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 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上 直销交 易平 台 。


(2) 其他销售机构: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中国工商银行” )。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 选 择其 它符 合要 求的机 构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公 告 。


9、基 金募 集期 与基 金合 同生效


本基 金募 集期 为 2019 年 1 月 8 日至 2019 年 1 月 21 日; 基 金 募 集期 如需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将及时 公告 ,并 且募 集期 最长不 超过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三 个月 。


本基 金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 日起三 个月 内 ,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 额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 基金认 购人 数不 少 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或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资 机构 验 资。基 金管 理人 自收 到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到 基金 备案条 件的 , 自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完毕基 金备案 手续并 取得 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认 之日 起 , 《 基金 合 同 》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合 同 》 不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 在收到 中国 证监 会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 金合同 》 生效 事宜予 以公 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 的 资金存 入专 门账 户 , 在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有效认 购款项 在募 集期间 产生的 利息将 折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有 ,其 中利息 转份额 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如遇 突发 事件 , 以 上基 金 募集期 的安 排可 以适 当调 整 。


二、 发售 方式 及相 关规 定


1、 募集 期内 , 本 基金 面 向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人 同时 发售 。


2、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对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直销柜 台认购 的养老 金客 户与除 此之外 的其他 投资 者实施 差别的 认购费 率 。


养老金 客户指 基本 养老基 金与依 法成立 的养老 计划 筹集的 资金及 其投资 运营 收益形 成的补 充养老 基金 , 包括全 国社 会保障 基金 、 可以投 资基 金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 企业年 金单 一 计 划以及 集合计 划 、企 业年 金理事 会委托 的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计划 以及企 业年 金养老 金产品 。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时或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 并按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非养老 金客 户指 除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者 。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柜 台 认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养老 金客 户的 适用 下表 特定认 购费 率 , 其他投 资人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的适 用下 表一 般认 购费 率 :





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认 购 费 。


基金认 购费用 由认 购基金 份额的 投资人 承担 , 认购 费用不 列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于 基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 登 记等 募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


(3)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认购采 用金 额认购 的方式 。基金 的认购 金额 包括认 购费用 和净认 购金 额 。计 算公式 为:


认购 总金 额= 申请 总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总金 额/ (1+ 认购 费率 )


(注 : 对于适 用固 定金 额 认购费 用的 认购 , 净 认购 金 额 =认 购总 金额 -固 定认 购费用 金额 )


认购 费用= 认 购 总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注 :对 于适 用固 定金 额 认购费 用的 认购 ,认 购费 用 =固 定认 购费 用金 额 )


认购 份额= 净 认购 金额/ 基 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 利息/ 基金份 额发 售面 值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 数点后 2 位 ,小 数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例一: 某投 资者 ( 非 养老 金 客户 ) 认购 A 类基 金份额 100,000 元 , 所 对应 的认 购费 率为 0.30% 。 假定该 笔认 购金 额产 生利 息 50.50 元 。则 认购 份额 为 :


认购 总金 额 =100,000 元


净认 购金 额 =100,000/ (1 +0.30% )=99,700.90 元


认购 费用 =100,000 -99,700.90 =299.10 元


认购 份额 =99,700.90/1.00 +50.50/1.00 =99,751.40 份


即: 基金 投资 者 ( 非养 老 金客户 )投 资 100,000 元 认购 A 类 基金份 额 , 假定 该笔认 购金 额 产生利 息 50.50 元 , 可得 到 99,751.40 份 A 类基 金 份额 。


4、认 购的 限额


直销 柜台 接受 首次 认购 申 请的最 低金 额为 100,000 元,追 加认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单笔 1 元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网 上 直销 交 易 平 台 办理 基 金 认 购业 务 的 不 受 直销 柜 台 单 笔认 购 最 低 金 额 的限制 , 认 购最 低金 额为 单笔 1 元。 本基 金直 销柜 台单笔 认购 最低 金额 可由 基金管 理人 酌情 调整 。 其他 各销 售机 构接 受认购 申请 的最 低金 额为 单笔 1 元, 如果 销售 机构 业务规 则规 定的 最低单 笔认 购金 额高 于 1 元 , 以 该销 售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对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最 高累 计认 购金 额不 设限制 。


如本 基金 单个 投资 人累 计 认购的 基金 份额 数达 到或 者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的 40%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采 取比 例确 认等 方式 对该投 资人 的认 购申 请进 行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者 某些 认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 40% 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 或 者部分 认购 申请 。 投 资人 认购的 基金 份额 数以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为准 。


5、 基金 投资 者在募 集期 内可多 次认 购 , 认购 费按 每笔认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 认购申 请一 经 登 记机构 受理 不得 撤销 。 销 售机构 对认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投 资者 在 T 日 规定 时 间内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 通 常应在 T+2 日到 原销 售机 构查询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情 况 ,在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可 以到 原销 售机 构打印 交易 确认 书 。


6、本 基金 不设 募集 上限 。


三、 个人 投资 者的 开户 与 认购程 序


1、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办理个 人投 资者 开户 与认 购的程 序


(1 ) 开户 及认 购办 理时 间 :2019 年 1 月 8 日至 2019 年 1 月 21 日 , 上 午 9:30 至下 午 16:00 (周六 、周 日及 法定 节假 日不受 理认 购 ) 。


(2) 个人 投资 者申 请开 立基金 账户 ,须 亲赴 直销 柜台提 交下 列材 料 :


1)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原 件及复 印件 ;


2) 填 妥的 《 财 通证 券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账户 类业 务申请 表 ( 个人 ) 》 及 其 他要求 提交 的业 务表单 ;


3)指 定银 行账 户的 证明 原件及 复印 件 。


注: “ 指 定银 行账 户” 是指: 在本直 销柜 台认 购基 金的 客户需 指定 一银 行账 户作 为客户 赎回 、 分红等 资金 结算 汇入 账户 。 此账 户可 为客 户在 任一 商业银 行的 存款 账户 , 账 户名称 必须 与客 户名称 严格 一致 。 账 户证 明是指 银行 存折 、借 记卡 等 。


(3) 个人 投资 者到 直销 柜台办 理认 购申 请时 须提 交下列 材料 :


1)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原 件及复 印件 ;


2)填 妥的 《财 通证 券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交易 类业 务申请 表 》 ;


3)填 妥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的调查 问卷 。


(4) 认购 资金 的划 拨


1) 个人 客户 开户后 , 在 办理认 购手 续前 , 应 将足 额资金 通过 银行 系统 汇入 本公司 指定 的银 行账户 :


户名 :财 通证 券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开户 行 : 中国 工商 银行 杭州解 放路 支行


账号 :1202020729920316866


大额 支付 号 :102331002077


2)汇 款时 ,客 户必 须注 意以下 事项 :


客户务必在“ 汇款人” 栏中 完整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 柜台开户登记的客户全称 ,汇款的账户 必须与 开户 时预 留的 银行 账户一 致 ;


2、通 过本 公司 网上 直销 交易平 台办 理个 人投 资者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登陆 本 公 司网 站 (www.ctzg.com ) , 在 与 本 公 司 达 成网 上 交 易的 相 关 协 议 、 接受本 公司 有关 服务 条 款 、 了解 有关 基金 网上 交易 的具体 业务 规则 后 , 通过 本公司 网上 直销 交 易 平 台办 理 开户 认 购等业 务 。 网上 直 销交 易 平台在 本 基 金募 集 期间 7×24 小 时 受 理客 户 认购申 请 。


3、其 他销 售机 构的 开户 与认购 程序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


4、投 资者 提示


(1) 请 有意 认购 本基 金的 个人投 资者 尽早 向直 销柜 台或其 他销 售机 构索 取开 户和认 购申 请 表 。 个 人 投 资 者 也可 从 本公 司 网 站 (www.ctzg.com ) 下 载 有 关 直 销 业务 表 格 , 但 必 须 在 办 理业务 时保 证提 交的 材料 与下载 文件 中所 要求 的格 式一致 。


(2) 直销 机构 与其 他各 销售机 构的 业务 申请 表 不 同 ,个 人投 资者 请勿 混用 。


四、 机构 投资 者的 开户 与 认购程 序


1、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办理机 构投 资者 开户 与认 购的程 序


(1) 业务 办理 时间 :


开户 及认 购办 理时 间 :2019 年 1 月 8 日 至 2019 年 1 月 21 日 ,上 午 9:30 至下 午 16:00 (周 六、周 日及 法定 节假 日不 受理认 购 ) 。


(2) 机构 投资 者申 请开 立基金 账户 时 , 须由 指定 经办人 提交 下列 材料 :


1) 加盖 单位 公章的 企业 法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及副 本原件 , 事业 法人 、 社 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提供民 政部 门或 主管 部门 颁发的 注册 登记 证书 原件 及加盖 单位 公章 的复 印件 ;


2)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组织 机构代 码证 、税 务登 记证 复印件 ;


3)法 定代 表人 授权 经办 人办理 业务 的授 权委 托书 ;


4)法 人 、 业务 经办 人有 效身份 证件 复印 件 ;


5) 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指定 银行账 户的 银行 《开 户许 可证 》 或 《 开立 银行 账户 申请表 》 复 印件 (或指 定银 行出 具的 开户 证明 ) ;


6) 填妥 的 《 财 通证 券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账 户申 请表 (机 构 ) 》 及其 他要 求提 交 的业务 表单 , 并加盖 单位 公章 及法 定代 表人私 章 ;


7)填 妥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的调查 问卷 。


注: “ 指 定银 行账 户” 是指: 在本直 销网 点认 购基 金的 客户需 指定 一银 行账 户作 为客户 赎回 、 分红等 资金 结算 汇入 账户 。 此账 户可 为客 户在 任一 商业银 行的 存款 账户 , 账 户名称 必须 与客 户名称 严格 一致 。


(3) 机构 投资 者办 理认 购申请 时须 提交 下列 材料 :


1)已 填好 的 《 财通 证券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交 易类 业务申 请表 》, 并加 盖预 留印鉴 ;


2)前 来办 理认 购申 请的 机构经 办人 身份 证明 原件 及复印 件 。


(4) 认购 资金 的划 拨


1) 机构 客户 开户后 , 在 办理认 购手 续前 , 应 将足 额资金 通过 银行 系统 汇入 本公司 指定 的银 行账户 :


户名 :财 通证 券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开户 行 : 中国 工商 银行 杭州解 放路 支行


账号 :1202020729920316866


大额 支付 号 :102331002077


2)汇 款时 ,客 户必 须注 意以下 事项 :


客户务必在“ 汇款人” 栏中 完整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 柜台开户登记的客户全称 ,汇款的账户 必须与 开户 时预 留的 银行 账户一 致 ;


2、其 他销 售机 构的 开户 与认购 程序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


3、投 资者 提示


(1) 请 有意 认购 本基 金的 机构投 资者 尽早 向直 销柜 台或其 他销 售机 构索 取开 户和认 购申 请 表 。 投 资 者 也 可 从本 公 司网 站 www.ctzg.com 下 载 有 关 直 销 业 务 表 格 , 但 必须 在 办 理 业 务 时保证 提交 的材 料与 下载 文件中 所要 求的 格式 一致 。


(2) 直销 机构 与其 他各 销售机 构的 业务 申请 表不 同 ,机 构投 资者 请勿 混用 。


五、 清算 与交 割


1、本 基金募 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专 用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用 。 认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 其中 利息 转 份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


2、本 基金 权益 登记 由登 记机构 在基 金募 集结 束后 完成 。


六、 基金 的验 资与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1、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本基 金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 日起三 个月 内 ,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 额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 基金认 购人 数不 少 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或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资 机构 验 资。基 金管 理人 自收 到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到 基金 备案条 件的 , 自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完毕基 金备案 手续并 取得 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认 之日 起 , 《 基金 合 同 》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合 同 》 不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 在收到 中国 证监 会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 金合同 》 生效 事宜予 以公 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 的 资金存 入专 门账 户 , 在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有效认 购款项 在募 集期间 产生的 利息将 折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有 ,其 中利息 转份额 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2、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


(1)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用 ;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的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 利息 ;


(3)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七、 本次 发售 当事 人或 中 介机构


(一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财 通证 券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浙 江省 杭州 市上 城 区白云 路 26 号 143 室


法定 代表 人 : 马晓 立


成立 时间 :2014 年 12 月 15 日


电话 :(021 )20568361


(二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 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 代表 人 : 易会 满


联系 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 人 : 郭明


(三 )销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


本基 金直 销机 构为 基金 管 理人直 销柜 台 、 基金 管理 人网上 直销 交易 平台 。


名称 :财 通证 券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浙 江省 杭州 市上 城 区白云 路 26 号 143 室


杭州 办公 地址 : 浙 江省 杭 州市上 城区 四宜 路 22 号 四 宜大 院 B 幢


上海 办公 地址 : 上 海市 浦 东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中 心 28 楼


法定 代表 人 : 马晓 立


成立 时间 :2014 年 12 月 15 日


杭州 直销 柜台 联系 人 : 毛 亚婕 、 何倩 男


电话 :(0571 )89720021 、(0571 )89720022


传真 :(0571 )85104360


上海 直销 柜台 联系 人 : 吴 琳晓


电话 :(021 )20568211 、(021 )20568225


传真 :(021 )68753502


客户 服务 电话 :95336


网址 :www.ctzg.com


个人投 资者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人 直销柜 台 、网 上直 销交易 平台办 理开户 、本 基金的 认购 、 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 , 具体 交易细 则请 参阅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2、其 他销 售机 构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 地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 代表 人 : 易会 满


联系 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 :010-66107914


联系 人 : 杨菲


客服 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要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机 构销售 本基 金 ,并 及时公 告。


(四 )登 记机 构


名称 :财 通证 券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浙 江省 杭州 市上 城 区白云 路 26 号 143 室


办公 地址 : 浙 江省 杭州 市 上城区 四宜 路四 宜大 院 B 幢


法定 代表 人 : 马晓 立


电话 :(0571 )89720155


联系 人 : 刘博


(五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 海市 通力 律师 事 务所


住所 :上 海市 银城 中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 地址 : 上 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 人 : 俞卫 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 人 : 陆奇


经办 律师 : 黎 明 、 陆奇


(六 )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 地址 : 上 海市 湖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首席 合伙 人 : 李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 人 : 乐美 昊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 薛竞 、 乐美昊


财通 证券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 司


2018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