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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核心价值混合(161620)

融通丰利: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一月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融通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由融
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关于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经 2019年 1月 3日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调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
准、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以及修订《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等,并更名为“融通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表决通过的下一个
工作日起,由《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融通核
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原《融通丰利四分法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对融通
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
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
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
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将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
一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法律和政府管
制风险、会计风险、税务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等;二是开
放式基金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会
计核算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金融模型风险、证券借贷/回购风险、交易招募说明书
2
结算风险、初级产品风险、大宗交易风险、技术系统运行风险、不可抗力风险
等。三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本基金提前终止的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
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
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
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
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7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13 第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24 第六部分


境外投资顾问..............................................................................................................34 第七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35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存续..........................................................................................................3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9 第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71 第十八部分


境外托管人..............................................................................................................76 第十九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7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8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124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 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融通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融通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 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 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由融通丰利四 分法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本招募说明书由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本基 金由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 的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 外金融机构 6、《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融通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核心价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8、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融通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招募说明书 3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 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年 6月 18日公布、自同年 7月 5日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年 6月 18日公布、自同年 7月 5日 起实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 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9、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招募说明书 4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5、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融通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 金合同》生效日,原《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转型:指对包括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目标、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修订《融通丰利四招募说明书 5 分法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更名为“融通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 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招募说明书 6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招募说明书 7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全球证券市场波动及汇率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两类,一是投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汇率风 险、政治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基金托 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等。 (一)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因此基金的投资绩效将受 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场和总体经济趋势的影响。各国或地区有其独特的 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所处产业经济循环周期和经济发展趋势;境 外证券市场对于特定事件的反应也各不相同。此外,相对于国内市场的规则来 说,由于有的国家或地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 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 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汇率风险。汇率风险是指因境外证券投资所产生的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各 类资产受汇率波动影响而引起人民币估值下的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 的风险。 3、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是指基金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大的政治变化,例 如政府更迭、国内动乱、政策调整、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以及财政、货 币、产业和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等,这些事件甚至可能造成市场 剧烈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 4、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由于各国的法律法规与中国不同的原因,可能导 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 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 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 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5、会计风险。由于各国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 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税务风险。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要求基金 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可能会使得招募说明书 8 投资收益受到一定影响。另外,各国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 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其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投资日并未 预计的额外税项。 7、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 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 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8、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 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票息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 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 经济与汇率等。 9、衍生品投资风险。如果投资衍生交易品种,进行对冲风险和投机获利, 将因为衍生工具的杠杆作用,放大了基金组合的投资风险。 (二)开放式基金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 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 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导致的收益下降风险。由于境外市场 的交易日、交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的差异,本基金有关申购、 赎回的开放与交易确认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本基金赎回款项到 达投资者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础 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 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从投资品种来看,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有活跃市场 的股票和债券。股票方面,本基金会选择市值较大、成交活跃的股票作为投资 标的,在正常市场条件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债券方面,本基金将从债券久期、 评级分布、行业集中度等方面入手,分散信用债持仓集中度,严格控制长久期、招募说明书 9 低评级信用债的投资比例。同时,本基金将对持有同一发行人所发行债券占基 金净资产比例进行控制,以使本基金投资组合保持良好流动性。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另外,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 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招募说明书上第九部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里“(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 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如下: 本基金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各种工具实施的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如下: 1)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招募说明书 10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②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③本基金投资所处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④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⑤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⑥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⑦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④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敬请投资者留意在本基金发生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无法 及时赎回基金份额或获得赎回款项的风险。 2)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期限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敬请投资者留意因份额持有期限较短而在基金份额赎回时被收取较高赎回 费的风险。 3)暂停估值的情形 ①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招募说明书 11 营业时; ②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③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的; ④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敬请投资者留意本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情形时无法正常进行申购和赎回的风 险。 4)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敬请投资者留意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进行大额申赎的投资者可能承受较 高冲击成本的风险。 2、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 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 确、获取的信息不完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3、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是指基金托 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托管基金资产的过程中,由于自身或外在因素,可能在资 金调拨、证券交割和报表编制等环节出现差错,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4、会计核算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 操作或工作疏忽形成的风险,如经常性的串户,账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 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账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5、法律风险。指由于基金合同部分条款在法律上引起争议和诉讼,或由于 现行的法律法规、税制、估值等制度的改变,给基金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6、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或人为操作造成的 风险。以下事件有可能引发操作风险: (1)内部程序出错造成的资产计量错误;招募说明书 12 (2)员工的操作造成的错误; (3)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害,如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 7、金融模型风险。基金管理人将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 评先评估来辅助做出投资决策。但因为模型错误、模型参数的估计错误、数据 录入错误等原因,可能产生了错误的结论,从而给投资造成损失。 8、证券借贷/回购风险。证券借贷/回购风险是指基金为实现有效资产管理 而进行证券借贷、正回购或逆回购时发生的风险因素,如交易对手风险、借贷 或回购利率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杠杆效应等,可能导致偏离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杜绝投机操作,在严格控制交易对手风险、利率风险和资产流动 性风险的前提下,谨慎进行证券借贷和回购交易。 9、交易结算风险。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当交易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 多位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时,基金有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10、初级产品风险。本基金不直接投资于钢材、石油、煤炭、有色金属等 初级产品,但上述初级产品价格的不利变化可能对相关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带来 负面影响,从而对本基金参与相关证券投资的收益带来间接的影响。 11、大宗交易风险。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 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12、技术系统运行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 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13、不可抗力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 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境外代理机构 破产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三)提前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存续期内,如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招募说明书 13 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招募说明书 14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精选出具有全球竞 争力和核心价值的公司进行投资,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力争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 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其他依法上市的股票),衍生工 具(股指期货、权证、国债期货等),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现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在已与中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以下无特别说明,均包括 Exchange Traded Fund, 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 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港 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优先股、 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 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 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 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 证券借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80%。每个招募说明书 15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是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运行规律的研究,基于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规避系统性风险。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PMI 水平、GDP 增长 率、M2 增长率及趋势、PPI、CPI、利率水平与变化趋势、宏观经济政策等, 来判断经济周期目前的位置以及未来将发展的方向。 在经济周期各阶段,综合对所跟踪的宏观经济指标和市场指标的分析,本 基金对大类资产进行配置的策略为:在经济的复苏和繁荣期超配股票资产;在 经济的衰退和政策刺激阶段,超配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力争通过资产配置 获得部分超额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包括行业配置策略和个股选择策略两个方面: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行业配置时,将充分结合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成员在不同领 域的研究优势,并采用基金管理人开发的行业比较体系确定行业权重。基金管 理人开发的行业比较体系立足于克服自上而下理论的局限性,基于经济周期理 论对传统行业分析方法进行了有效补充和扩展,并有效结合短期和长期因素。 该行业比较体系使得不同行业板块的比较体系标准化,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长 期的行业跟踪和回溯检验,从而为本基金的行业配置提供理论基础。在投资组 合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和各个行业的基本面特征,以 月为单位,对行业配置状态进行持续动态调整。 (2)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具有核心价值的公司是行业景气度上升、具有核心竞 争优势、主要依靠内生增长并具有行业领导力的企业。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招募说明书 16 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策略挖掘具有核心价值的优质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 合。自上而下,在考虑宏观经济指标、资金面情况、投资者预期、其他资产的 预期收益与风险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次对行业和产业链条上细分子行业的产业 政策、商业模式、进入壁垒、市场空间、增长速度等进行深度研究和综合考量 下进行选股;自下而上,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个股选择。 定性方面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所属行业发展前景、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管理团 队、创新能力等多种因素;定量方面考量公司估值、资产质量及财务状况,比 较分析各优质上市公司的估值、成长及财务指标,优先选择具有核心价值的公 司作为最终股票投资对象。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上,本基金贯彻“自上而下”的策略,采用三级资产配置的流 程。 (1)久期管理 根据对利率趋势的判断以及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确定各类债券组合的组 合久期策略。 (2)类属配置与组合优化 根据品种特点及市场特征,将市场划分为企业债、银行间国债、银行间金 融债、可转换债券、央行票据、交易所国债六个子市场。在几个市场之间的相 对风险、收益(等价税后收益)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各类别债券资产的配置。 具体而言考虑市场的流动性和容量、市场的信用状况、各市场的风险收益水平、 税收选择等因素。 (3)通过因素分析决定个券选择 从收益率曲线偏离度、绝对和相对价值分析、信用分析、公司研究等角度 精选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本基金财产力求通过绝对和相对定价模型对市场 上所有债券品种进行投资价值评估,从中选择暂时被市场低估或估值合理的投 资品种。 本基金重点关注:期限相同或相近品种中,相对收益率水平较高的券种; 到期期限、收益率水平相近的品种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券种;同等到期期限 和收益率水平的品种,优先选择高票息券种;预期流动性将得到较大改善的券招募说明书 17 种;公司成长性良好的可转债品种;转债条款优厚、防守性能较好的可转债品 种。 此外,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普遍具 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 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审慎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 优品种进行投资。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 证券的发行条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 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优化基金资产的风险 收益特征。本基金将在权证理论定价模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权证标的证券的 基本面趋势、权证的市场供求关系以及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 合理定价。本基金权证主要投资策略为低成本避险和合理杠杆操作。 6、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在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许可的 范 围内,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期货等衍生品投资。通过对现货市场和衍生 品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基金组合 的实际情况及对衍生品的估值水平、基 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选择合适的合约构建相应的头寸,以调整投 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降低系统性风 险。基金还将利用衍生品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 导致的冲击成本过高的风险,提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管理人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其他相关金融工具 对投资组合进行管理。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可进行境外证券借贷 交易、境外回购交易等投资,以增加收益。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 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公告。招募说明书 18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 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如投资于境内市场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招募说明书 19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⑥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⑦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⑧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⑨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⑩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 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境外市场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境外 银行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 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 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 总量;前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 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 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前述非流 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招募说明书 21 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组合限制第(2)、 (5)、(6)项,针对境内投资部分,除第(7)项第 8)条以外,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针对境外 投资部分,若本基金超过第(8)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个工 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招募说明书 22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承销证券;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 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招募说明书 23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 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 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五、业绩比较基准招募说明书 24 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恒生指数(Hang Seng Index)收益率 ×70%+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30% 2、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1)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涵盖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股 份总市值约 95%,是全面的香港市场指标。 2)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 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 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 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 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招募说明书 25 第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层 3、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层 4、法定代表人:高峰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1年 5月 22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1]8号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电话:0755-26947517 11、联系人:赖亮亮 12、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13、股权结构: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 大鹏证券投行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 7月 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经济学博士,民进会员,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 经济学院教授。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 教授。2011年 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金融学博士后、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 研究院教授。历任密歇根大学戴维德森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北京大学光华管 理学院副教授、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2011年 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招募说明书 26 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 长、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2012年 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王利先生,工学学士,现任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公 司内核负责人、场外市场部负责人。历任中石化齐鲁分公司财务部会计,上海 远东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稽核部总经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兼合规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总经理。2018年 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杨宗兵先生,中国语言文学博士后,现任明天控股有限公司干部与业 务管理中心副总裁。历任安徽省池州市第八中学高中语文教师,中国图书进出 口(集团)总公司党委组织部部长,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部长、党 委书记、董事、集团党委副书记、机关党委书记(副厅级)。2018年 3月至今, 任公司董事。 董事王裕闵先生,工商管理学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全球投资主管兼首席投资官(国际),兼任 ARK Investment Management GP LLC 董事会列席代表。历任 M&T Bank 分析员,FGIC(GE Capital 通用资本的 子公司)交易员,General Reinsurance 基金经理,CGA Investment Management 高级基金经理,Structured Credit Partners LLC 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投 资官,Wachovia Corporation 董事总经理兼全球结构信贷产品主管、董事总经理 兼全球市场和投资银行业务亚洲主管,宏利资产管理(Manulife Asset Management)香港亚洲固定收益产品主管,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 (国际),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球投资主管兼首席投资官(国际)。 2018年 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 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 国波士顿)分析员、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 长。2015年 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 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金桥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总部副总招募说明书 27 经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北京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管 理总部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2017年 6月起至今,任公司 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情况 监事刘宇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 理。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 审计员、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15年 8月起至 今,任公司监事。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 大鹏证券投行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 7月 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 任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金桥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总部副 总经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北京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 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2017年 6月起至今,任公 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富达投资公 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部长。2011年 3月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国务院法制局) 财金司公务员,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 职律师。2011 年 3月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何博女士,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硕士,6年证券从业经验,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历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研究员,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 2018年 1月 5日起至今任融通沪港深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招募说明书 28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境外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常务副总经理颜锡廉先生,基金 经理成涛先生,基金经理何博女士,基金交易部总经理谭奕舟先生,风险管理 部总经理马洪元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 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6、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 《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7、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9、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3、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招募说明书 29 14、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5、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7、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招募说明书 30 28、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招募说明书 31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和倒仓等手段操纵市 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承销证券;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招募说明书 32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 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 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 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 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 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 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 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招募说明书 33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 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 资基金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 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 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 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 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 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 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 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 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招募说明书 34 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 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 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 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 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 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招募说明书 35 第六部分


境外投资顾问 本基金暂不设境外投资顾问。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增设境外投资顾问为 本基金提供境外证券投资的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提前公告。招募说明书 36 第七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2年10月12日证监许可 [2012]1360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自2013年1月14日起至 2013年2 月1日 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2月5日 生效。 2018年12月1日至 2019 年1月2日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 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基金费用、 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以及修订《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等,并同意将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融通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QDII)”,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根据该持有人大会决议,自2019年1月4日起,《融通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日起失效。招募说明书 37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 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 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招募说明书 3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境外 主要投资市场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和更新,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招募说明书 39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 遇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外管局相关规定或 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变更,或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 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 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招募说明书 40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 购金额(含申购费)为 10元,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通过直销机构直销网点申购本基金,首次申购单 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 1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 10万元。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 额和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当日申购金额限制,具体规 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招募说明书 41 1、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计算,并在 T+2 日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 金可相应调整基金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申购费用 (1)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同时区分普通客户和通过直销柜台申购 的养老金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 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的具体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万元≤M<200 万元 1.00% 200万元≤M<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单笔 1,000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前端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为每笔 100元。招募说明书 42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 义务。 4、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 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普通客户)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净值 为 1.0500元且该笔申购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500=93,830.64 份 即:投资者(普通客户)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 93,830.64份基金份额。 例: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为 1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且该笔申购按照 100%比例全部 予以确认,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0=99,900元 申购份额=99,900/1.0500=95,142.86 份 即: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为招募说明书 43 1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 95,142.86份基金份 额。 5、赎回金额的计算 (1)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日≤N<30 日 0.75% 30日≤N<1 年 0.50% 1年≤N<2 年 0.25% N≥2 年 0 注:1年为365日,1个月为 30日。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 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 T 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30元,投资者赎回 100,000份,持有招募说明书 44 期限为 10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50%=606.50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606.50=120,693.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0份,份额持有期限 100天,假设赎回当日 净值是 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本基金投资所处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或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境外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规模达到外管局核定的本基金管理人境外证 券投资额度(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招募说明书 45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基金总规模的。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6、7、9、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本基金投资所处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招募说明书 46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招募说明书 47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招募说明书 48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招募说明书 4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外市场 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 何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10、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1、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 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2、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招募说明书 50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下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发 生基金合同终止事由的,进入清算程序前计提的最后一笔日管理费,按照计提 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双倍计提,用来弥补基金合同生效日没有计提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下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发 生基金合同终止事由的,进入清算程序前计提的最后一笔日托管费,按照计提 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双倍计提,用来弥补基金合同生效日没有计提的托管费。 3、本基金的管理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的管理费可以部分作为境外投资顾问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境 外投资顾问在有关协议中进行约定。 本基金的托管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托管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托管人,基 金的托管费可以部分作为境外托管人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 管人在有关协议中进行约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3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招募说明书 51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招募说明书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 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的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 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 惯例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并保管基金财产。除非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 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招募说明书 53 本基金如果投资境外非上市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有关非上 市证券托管等相关事宜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约定。招募说明书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工具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 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债券估值方法: (1)针对境内市场的债券,估值方法如下: 1)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招募说明书 55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 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针对境外市场的债券,估值方法如下: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 估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 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4、衍生品估值方法: (1)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招募说明书 56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进行估值。 (4)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6、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 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7、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 进行估值。 8、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9、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1)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 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汇率则以估值日伦敦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 的离下午四点最近时点)由彭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其他币种与美元的中 间价套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本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招募说明书 57 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10、估值中的税收处理原则: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 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 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 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 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 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11、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 1-11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13、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招募说明书 58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招募说明书 59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招募说明书 60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 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 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或相关交易所、外汇市场、登记结算公司或数据服务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招募说明书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招募说明书 62 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招募说明书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招募说明书 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招募说明书 65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 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估值日后的 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2个工作日内,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招募说明书 66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招募说明书 67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 26、本基金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开通多币种申购、赎回业务; 28、本基金选择或更换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 29、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招募说明书 68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八)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九)投资境内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 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投资境内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境内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招募说明书 70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招募说明书 71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招募说明书 72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招募说明书 73 第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年 6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8人,平均年龄 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 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 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 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年 6月,中 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45只。自 2003 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 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招募说明书 74 《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 选的 54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 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 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年八次顺 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号)审阅后,2015年、2016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 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 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 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 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 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招募说明书 75 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 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 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四)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 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 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 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招募说明书 76 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 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 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中国工商银行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 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 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 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 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 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 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 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招募说明书 77 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 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 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托管协议》 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 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 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 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 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 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 受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招募说明书 78 第十八部分


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注册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办公地址:27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017 法定代表人:William B. Tyree (Managing Partner) 成立于 1818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BH”)是全球领先的托管银行之 一。BBH 自 1928年起已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 1963年,BBH 开始为 客户提供全球托管服务,是首批开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一。目前全球 员工约 5700人,在全球 18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BBH 的惠誉长期评级为 A+,短期评级为 F1。 二、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BBH 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 BBH 的投资者服务部。在全球范围内,该部 门由 BBH 合伙人 Sean Pairceir 先生领导。在亚洲,该部门由 BBH 合伙人 Taylor Bodman 先生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BBH 拥有服务全球跨境投资的专长,其全球托管网 络覆盖近一百个市场。截至 2016年 12月 31日,托管资产规模达到了 4.2万亿 美元,其中约百分之六十是跨境投资的资产。亚洲是 BBH 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 之一。我们投身于亚洲市场,迄今已逾 25年,亚洲服务管理资产超 6000亿美 元。 投资者服务部是公司最大的业务,拥有近 4600名员工。BBH 投资者服务 部致力为客户提供稳定优质的服务,并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 决方案,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 (二)境外托管人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 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招募说明书 79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 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招募说明书 80 第十九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通过在深圳、北京和上海设立的销售服务小组以及网上直销为 投资者办理开放式基金开户、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陈思辰 联系电话:(0755)26948034 传真:(0755)26935139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1241-1243室 邮编:100033 联系人:魏艳薇 联系电话:(010)66190989 传真:(010)88091635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34层 3405号 邮编:200120 联系人:刘佳佳 联系电话:(021)38424889 传真:(021)38424884 (4)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网址:www.rtfund.com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层 邮政编码:518053招募说明书 81 联系人:韦荣涛 联系电话:(0755)26947504 传真:(0755)26948079 (二)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刘秀宇 电话:010-66107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销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 5月 22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电话:0755-26948075 联系人:杜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电话:021-31358666招募说明书 82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俞伟敏


招募说明书 8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3)销售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8)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招募说明书 84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 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6)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 《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7)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9)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招募说明书 85 (1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3)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4)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5)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7)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招募说明书 86 其他法律行为; (2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招募说明书 87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招募说明书 88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委托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条件 的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 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 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 规则与惯例决定;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 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将境外公司行为信息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按照当地市场规则和市场惯例收取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 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 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 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 不少于 20年;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招募说明书 89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招募说明书 9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未设日常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的前提下,履行相应程序后可增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招募说明书 91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招募说明书 92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该日常机构提出书面提议。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该日常机构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设)、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招募说明书 93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 使投票权提供便利,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招募说明书 94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招募说明书 95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招募说明书 96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招募说明书 97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和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招募说明书 98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招募说明书 99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 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招募说明书 10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层 法定代表人:高峰 成立日期:2001年 5月 22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号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招募说明书 101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 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 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其他依法上市的股票),衍生工 具(股指期货、权证、国债期货等),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现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在已与中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以下无特别说明,均包括 Exchange Traded Fund, 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 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港 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优先股、 全球存托 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 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 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招募说明书 102 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 证券借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8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1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 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如投资于境内市场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招募说明书 10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招募说明书 104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⑥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⑦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⑧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⑨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⑩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 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 比例合并计算);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境外市场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境外 银行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 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 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招募说明书 105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前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 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 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 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组合限制第(2)、 (5)、(6)项,针对境内投资部分,除第(7)项第 8)条以外,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针对境 外投资部分,若本基金超过第(8)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个 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 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 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招募说明书 106 2.2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 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2.3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招募说明书 107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2.4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 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 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承销证券;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招募说明书 108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 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 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招募说明书 109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招募说明书 110 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三)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 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五)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招募说明书 11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招募说明书 11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工具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招募说明书 113 (3)债券估值方法: 1)针对境内市场的债券,估值方法如下: ①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②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 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④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⑤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⑥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针对境外市场的债券,估值方法如下: ①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 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招募说明书 114 ②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 估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 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4)衍生品估值方法: 1)针对境内市场的衍生品,估值方法如下: ①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进行估值。 ④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针对境外市场的衍生品,估值方法如下: ①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 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6)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招募说明书 115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 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7)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 进行估值。 (8)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9)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1)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汇率则以估值日伦敦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的 离下午四点最近时点)由彭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其他币种与美元的中间 价套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本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 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10)估值中的税收处理原则: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 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 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 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 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 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11)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1)-(11)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13)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招募说明书 116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招募说明书 117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招募说明书 118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 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 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或相关交易所、外汇市场、登记结算公司或数据服务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 119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 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 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招募说明书 120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 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 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招募说明书 121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招募说明书 122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招募说明书 123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的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 单: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 10个工作日内向当季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开 放式基金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5个工作日内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开放式基金年度对账单。 将向新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寄送“开户及交易明细通知书”。 2、电子邮件寄送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准备了“证券市场大幅波动报告”等投资理财资讯, 并将及时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发送旗下基金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定期报告、分红预告及分红公告、以及 其他不定期公告等。 投资者如有需要,可以申请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每月 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 二、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份额净值(需客户 定制)、交易确认信息、基金分红、节日问候等信息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拨打 400-883-8088、0755-26948088转人工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资料中留 下手机号码,享受此便利服务。 三、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账户信息查询、交易明 细查询、收益分配查询、联系方式更改等等。招募说明书 124 2、信息资讯服务 客户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临时公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3、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服务。凡持有兴业银行借记卡、浦发 银行东方卡、中信银行理财宝卡、招商银行借记卡、已签约网上银行业务的建 设银行借记卡、农业银行借记卡、或已关联银联 CD 卡的其它银行卡的投资者 均可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办理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 具体详情请查看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保有基金网上交易服务的解释权。 四、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 1、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 400-883-8088(免长途电话费)、0755-26948088 2、可登录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 网址:www.r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发送信函至: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楼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中心(邮编:518053)。 五、客户投诉与建议受理服务 您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服务热线、电子邮件、短信、传真、 网络、信函及其他方式,将您的投诉与建议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对于工作日受 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答复,当日未能答复的,基金管理人也会在当日将处理 进展情况及时告知当事人。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 125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投 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招募说明书 126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文件 2、《融通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3、《融通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1月 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