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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中创100指数(001713)

华润元大中创100指数: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1 
 
 
 
 
华润元大中创100 指数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 管理人:华润 元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 托管人: 招商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二〇 一 九 年一月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 示】 
华润 元大 中创100指 数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以下 简 称 “本基金 ” ) 由 华 润元 大
中创1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 金 转型 而来, 华 润元大 中创1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经2015 年7 月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以 下简称 “ 中 国证监 会 ”) 证 监许可 第 【2015 】1579 号文 准予募集 注册 。 根
据《 华 润 元大 中 创100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 金 联接 基 金基 金 合同 》 的约
定, 如目标ETF终止上 市或目 标ETF 基金合同终 止, 则 可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由投 资
于目 标ETF 的 联 接基 金 变更 为 直 接投 资 该标 的 指数 的 指 数基 金 , 不 需 召开 持 有人
大会, 本 基金基 金合同 于2019 年1 月3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招募说 明书的 内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明 书 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 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金 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价值 、
市场前景 和收益 作出实 质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本 基金没 有 风险。 中国
证监会不 对基金 的投资 价值及 市场前 景等作 出实质 性判断 或者保 证。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人申 购本基 金时应 认真阅 读本招募 说明书 和基金 合同 等信
息披露文 件 , 全面认 识本基 金的风 险收益 特征和 产品特 性, 并充分 考虑 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 力, 理性 判断市 场, 自主 判断基 金的投 资价值, 谨慎、 自主 做 出投资决
策, 并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本基 金面 临的 主要风 险是 市场 风险、 信用 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管理风 险、操 作风险 、技术 风险、 合规性 风险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等 。
本基金属 于股票 型基金 ,其预 期的风 险与收 益高于 债券型 基金与 货币 市场基金 ,
为证券投 资基金 中 中等 预期风 险、 中等 预期 收益的 品种。 同时本 基金为 指数基金 ,
采用完全 复制法 跟踪标 的指数 表现, 具有与 标的指数 以及标 的指数 所代 表的公司
相似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基金 所投资 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之债务 人出现 违约, 或在
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信 用 质量 降 低 导致 价 格 下
降, 可能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 此外, 受市场 规模及 交易活 跃程度 的影响 , 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可能 无法在 同一价 格水平 上进行 较大数 量的买 入或卖 出, 存 在一定的
流动性风 险,从 而对基 金收益 造成影 响。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本基金管 理人不 保证 投 资于 本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 。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代表 其未 来表现 。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对 本基金 业绩表 现的保 证。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 人提醒 投资者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投 资者作 出 投 资决
策后,基 金运营 状况与 基金净 值变化 导致的 投资风 险,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主要为 中创100 指数 的成 份股 和备选 成份 股票 为主 要投 资对
象。 为更好 的实现投 资目标, 本基金 也可投 资于 国 内依法 发行上 市的非 成份股 (包
括中小 板、 创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含 中 小企业 私
募债 ) 、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资 产支持 证券 以 及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
规定) , 在正常 市场 环境 下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险 适中 。在 特殊市 场条 件 下,如 证
券市场的 成交量 发生 急 剧萎缩 、 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以 及其他 未能预 见的 特殊情形
下, 可 能导致 基金资 产变现 困难或 变现对 证券资 产价格 造成较 大冲击 , 发生基金
份额净值 波动幅 度较大 、 无 法进行 正常赎 回业务 、 基 金不能 实现既 定的 投资决策
等风险。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一 、绪言 ........................................................... 5 
二 、释义 ........................................................... 6 
三 、基金 管理人 .................................................... 10 
四 、基金 托管人 .................................................... 19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 22 
六 、基金 的历史 沿革 ................................................ 45 
七 、基金 的存续 .................................................... 46 
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47 
九 、基金 的投资 .................................................... 57 
十 、基金 的财产 .................................................... 64 
十 一、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65 
十 二、基 金收益 与分配 .............................................. 71 
十 三、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73 
十 四、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76 
十 五、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82 
十 六、风 险揭示 .................................................... 83 
十 七、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87 
十 八、基 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89 
十 九、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105 
二 十、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18 
二 十一、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120 
二 十二、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方 式 ............................... 120 
二 十三、 备查文 件 ................................................. 121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一、绪言 
《华润元大 中创100指数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以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 以下 简称“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 和其 他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以及
《 华润 元大 中创100 指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合 同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募 说明书 不存在 任何虚 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承担法 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 资料申 请募集 的。 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任 何其他 人提 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 书中载 明的信 息,或 对本招 募说明 书作任 何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投 资者自 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 份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 承 担义务 。 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和义务 ,
应详细查 阅基金 合同。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二、释义 
在本招募 说明书 中,除 非文意 另有所 指,下 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如 下含 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 指 华润 元大中创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金管理 人 或本 基金管 理人:指 华润 元大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3 、基金托管 人 或本 基金托 管人:指 招商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华润元 大 中创100 指数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
该 基金合 同的任 何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就本基 金签订 之 《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的 任何有 效修订 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 或本 招募说 明书 : 指《 华 润元大 中创100指数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 及其定 期的更 新 
7 、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 行有效 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 规范性 文 件、
司法解释 、行政 规章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有 约束力 的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8 、 《基金法 》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 人民代 表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 三十次 会议修订 ,自2013年6 月1 日起实施 的《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金
法》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9 、 《销售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会2013 年3 月15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信息披 露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会2004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运作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8 月8 日 实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 年10
月1 日实施的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 :指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4、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 约束, 根据基 金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
义 务的法 律主体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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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可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6 、机构投资者 :指 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可以投 资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企业
法人、事 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组 织 
17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法》 及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 内依法 募集的 证券 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 外的机 构投资 者 
18 、投资 者 :指 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 合格境 外机构 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购买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 资者 的 合称 
19、 标的指数: 指 深圳证 券信息 有限公 司发布 的中小 企业板 创业板100 指数
(或简称 “中创100 指数 ” )及 其未来 可能发 生的变 更 
20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合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 务:指 基金管 理人或 销售机 构宣传 推介基 金, 销售 基 金份
额,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等业 务 
22 、直销机构: 指华润 元大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23 、代销机构 : 指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销售 业务资 格并接 受基金 管理人 委托, 代为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 机构 
24 、销售机构: 指直销 机构和 代销机 构 
25 、基金销售网 点:指 直销机 构的直 销中心 及代销 机构的 代销网 点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的 基金份 额余额 及其变 动情况 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 户:指 销售机 构为投 资人开 立的、 记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理 申购、 赎回、 转换及 转托管 等业务 而引起 的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28、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 交收业 务,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者 基金账 户的建 立和管 理、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交 易的确 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 发放红 利、建 立并保 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和办 理非交 易过 户 等 
29、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 务的机 构。本 基金的 登记机 构为华 润元 大基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华润元 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委托代 为办理 登记 业务的机
构 
30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指《 华 润元大 中创100指数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
生效日 
31 、基金合同终 止日: 指基金 合同规 定的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出现 后, 基金
财产清算 完毕, 清算结 果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予以 公告的 日期


32 、存续期:指 基金合 同生效 至终止 之间的 不定期 期限 33 、工作日:指 上海证 券交易 所、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34 、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 时间受 理投资 者申购 、 赎回 或其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 、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36、开放日:指 为投资 者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 日 37、开放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 接受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交易 的时间 段


38、 业务规则: 指《 华润 元大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 规范基金 管理人 所管理 的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登记 方面的 业务规 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 同遵守 39、申购:指基 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 者根据 基金合 同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份 额的行 为 40 、赎回:指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 基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条 件要求 将基金 份额兑 换为 现 金的行 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 照基金 合同和 基金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的 条件, 申请将 其持有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一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基 金份额 的行为 42 、转托管: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本 基金的 不同销 售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基金 份额销 售机构 的行为 43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投 资人通 过有关 销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款金 额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扣 款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 成扣款 及 受理 基金申 购申请 的一种 投资方 式 44 、 巨额赎回: 指 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 份额 总数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 过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的10% 的情形 45、元:指人民 币元


46、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 得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他 合法收 入及因 运用基 金财产 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 节约 47、基金资产总 值:指 基金拥 有的各 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 收申购款 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总 和


48、基金资产净 值: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基 金负债 后的价 值 49、基金份额净 值:指 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计 算日基 金份额 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 值:指 计算评 估基金 资产和 负债的 价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过程 51 、指定媒介: 指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用以进 行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 站及其他 媒介 52 、不可抗力: 指基金 合同当 事人不 能预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53、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 规、监 管、合 同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期 日在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 定期存 款 (含协 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银 行存款 ) 、 停牌股 票、 流通 受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前海 深港合 作区前 湾一路1 号A 栋201室 (入 驻深圳市 前海 商务 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四路1-1 号嘉里建 设广场 第三 座7 层 邮政编码 :518048 法定代表 人:邹新 成立时间 :2013 年1 月17 日 注册资本 :3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限 : 永续 经营 联系人: 林婷婷 电话: (0755 )88399008 传真: (0755 )88399045 华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下简 称 “公司 ”) 经中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 [2012]1746 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股权 结构如 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华润深国 投信托 有限公 司 51% 元大证券 投资信 托股份 有限公 司 49% 基金管理 人公司 治理结 构完善 , 经 营运作 规范 , 能够 切实维 护基金 投资 人的 合法权益。 公司董 事会下 设薪酬 与提名 委员会、 合规 审 核委员会、 风险 控制委员 会三个专 业委员 会,有 针对性 地研究 公司在 经营管 理和基 金运作 中的 相关情况 , 制定相应 的政策 ,并充 分发挥 独立董 事的职 能,切 实加强 对公司 运作 的监督。 公司监事 会由四 位监事 组成 , 主要 负责检 查公司 的财务 以及对 公司董 事、 高 级管理人 员的行 为进行 监督。 公司实 行董 事会 领导 下的 总经 理负责 制, 总经 理根 据公 司章 程及 董事 会授 权, 全面主 持公司 日常经 营管理 。 督察 长负责 公司及 基金运 作的监察 稽 核工作 , 由公司 董事 会聘 任, 对董 事会负 责。 公司 经营 层设 总经理 业务 办公 会 、产品 审 议委员 会、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金 融科 技委 员会 、公 募基金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专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户产品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固有资 金投 资运 用管 理委 员会作 为总 经理 行 使职权 的 议事决策 机构。 公司按照 不同业 务职能 ,分为 十八个 部门。 其中投 研条线 包括权 益投 资部、 指数投资 部、 量化投 资部 、 固定 收益投 资部 、 资产 配置部 、 专 户投资 部 、 研究 部 和交易部 八个部 门; 市场 条线包 括市场 部、 华南 营销中 心、 华东营 销中 心和华北 营销中心 四个部 门; 运营 条线包 括信息 技术部、 运营管 理部、 综合 管理 部和财务 部四个部 门; 同 时公司 还设立 了产品 部和监 察合规 部, 产 品部具 有战略 引领地位 , 负责公司 产品的 全流程 管理 , 监察 合规部 独立于 各业务 部门 , 对公 司及 基金投资 运作、内 部管理 等事项 进行事 前、事 中、事 后独立 监察。 截至到2019 年1 月3 日,公司有 员工91 人,其 中56% 的员工具有 硕士及 以 上学 历,91% 的员工具有 基金从 业资格 。 公司已经 建立健 全投资 管理制 度、 风险 控制制 度、 监察 稽核制度、 基金 会计 制度、财 务管理 制度、 信息技 术管理 制度、 信息披 露制度 等公司 管理 制度。 (二)主 要成员 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成员 邹新先生, 董事长, 博士学 历。 曾任 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总 行城 市金 融研究所 副所长、 战略管 理与投 资者关 系部副 总经理、 投资银行 部副 总经理。 现 任华润金 融控股 有限公 司副 总 经理。 厉放女士, 副董事 长, 博士 学历。 历 任中国 人民银行 金融研 究所高 级研 究助 理, 香港岭 南大学 社会科 学院讲 师, 美国 安泰国 际保险 公司亚太 总部 研究员, 荷 兰集团亚 太区研 究中心 主管 , 荷兰 国际集 团全球 养老金 服务企 业资深 顾问。 现任 元大证券 (香港 )有限 公司董 事总经 理,招 商局中 国基金 有限公 司独 立董事。 郭庆卫先 生, 董事, 硕士学 位。 历任 中国人 民银行 总行货 币发行 司干部 ; 中 国光大银 行总行 业务经 理、 副处 长、 处长、 第三届 监事会 职工监 事, 总 行资产保 全部总经 理助理 , 深 圳分行 风险总 监 ( 副行长 ) , 总行 资产保 全部副 总 经理, 总 行法律合 规部副 总经理 ; 中 国民生 信托有 限公司 副总裁 ; 四 川省国 际信 托投资公 司重组工 作组组 长。现 任华润 深国投 信托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 刘宗圣先 生,董 事,博 士学历 。历任 泰国 WALL RESEARCH 投资策略分 析师、 宝来证券 研发部 总经研 究组组 长、宝 来证券 集团总 裁特别 助理、 总经 理室主任 、 国际金融 部副总 经理, 宝 来证券 ( 香港) 有 限公司 总经理, 宝来证 券投 资信托股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份有限公 司总经 理,PT AMCI Manajemen Investasi Indonesia 公司(简称AMII 资产管理 公司) 董 事 (Commissioner ) 。 现任元大证券投资 信托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元 大资产 管理公 司(印 度尼西 亚)监 事 。 孙茂竹先 生, 独立 董事, 硕 士学历。 历任北 京市第 二建筑 工程公 司工人 。 现 任中国人 民大学 商学院 财务系 教授 、 博士 生导师 , 北 京城建 设计发 展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 立董事 , 财 信国兴 地产发 展股份 有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山东 大汉 建设机械 股份有限 公司独 立董事 , 北京 首都开 发股份 有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刘胤宏先 生, 独立 董事, 硕 士学历。 历任北 京金杜律 师事务 所公司 证券 部律 师。 现任北 京金诚 同达律 师事务 所高级 合伙人、 深圳分 所主任, 深 圳市 格林赛特 环保能源 科技有 限公司 监事 , 深圳 市南天 信息技 术有限 公司监 事, 三盛 智慧教育 科技股份 有限公 司,深 圳冰川 网络股 份有限 公司 。 张天鷞先 生, 独 立董事 , 硕士 学历。历任化 学银行(Chemical Bank ) 经理, 菲利普? 莫里 斯公司 (Philip Morris Inc )经理,中华开发 公司经 理, 蓝筹管理 顾问有限 公司负 责人, 所 罗门兄 弟 (Salomon Brothers ) 副总裁, 华盛 顿资本集 团(Washington Capital Group )执行董 事, 瑞士 联合 银行 集团 (UBS )执行 董 事, 阿凡 提公 司(Avant! Corporation )首席财 务官 ,Union Nature Inc. 负责 人, 瑞士信 贷第一 波士顿 银行 (CSFB ) 董事总经理, 瀚宇彩 晶股份 有限 公司独立 董事。 现任 利统股 份有限 公司监 察人, 富 晶通股 份有限 公司独立 董事, 富堡工业 股份有限 公司董 事, 和鑫光 电股份 有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微端 科技股 份有 限公司监 察人法人 代表。 林瑞源先 生, 董事, 本科学 历。 历任 元大宝 来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服 务代 理部 科长,元 大宝来 证券投 资信托 股份有 限公司 客户服 务部经 理、行 销部 副总经理 、 投资理财 部副总 经理 、 通路 事业部 资深副 总经理 , 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总 经理, 深圳 华润元 大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元大 证券 投资信 托股 份 有限公 司 通路事 业 部资深 副总经 理。 现 任 元大 人寿保 险股份有 限公司 金融通 路业 务督导资 深副总经 理 。 孙晔伟先 生,董 事,总 经理, 博士学 历。历 任吉林 省社会 科学院 研究 人员, 东北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投资银 行部经 理, 东方基 金管理 有限责 任公司 督察长 , 新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 金公司筹 备组副组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长,安信 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 司副总 经理, 东方基 金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总经理 。 现任深圳 华润元 大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执行董 事。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 会成员 卢伦女 士, 监事 ,硕 士学 历。 历任华 为技 术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经理 ,晨 星(深 圳) 资讯 有限 公司 股票研 究部 研究 员, 华润 (集团 )有 限公 司 财务部 资 本副总监 。现任 华润深 国投信 托有限 公司财 务总监 。 黄古彬先 生, 监事, 硕士学 历。 历任 日盛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总经 理执董 , 日 盛期货股 份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宝来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 , 宝 来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裁, 宝来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副董 事长 , 宝来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总经理 , 宝来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长 , 元 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副董事 长。 现任 元大证券 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汉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上 海) 董事, 财团法人 元大文教 基金 会 董事 。 曹建英女 士, 监事, 本科学 历。 历任 深圳证 券通信公 司北京 分公司 行政 管理 岗, 招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总行电 话银行 中心行 政管理 岗, 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客户服 务部坐 席管理 岗、 信息 技术部 电子商 务岗、 渠 道管理部 高级 经理, 深圳 市融通资 本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 销售业 务部副 总经理。 现任华 润元大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 部副总 经理。 廖洁女士 ,监事 ,硕士 学历。 历任中 国银行 深圳市 分行金 融机构 部证 券岗、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监 察合 规部法 律顾问 。 现任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监 察合规部 合规法 务副总 监。 3 、基金管理 人高级 管理人 员 邹新先生 ,董事 长。简 历见董 事会成 员介绍 。 孙晔伟先 生,总 经理。 简历见 董事会 成员介 绍。 李仆先生, 副总经 理, 硕士 学历。 历 任宝钢 集团及其 下属各 金融机 构投 资部 门投资经 理、 副 总经理 、 固收 总监 , 信诚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投资 研究部 基金经理 , 东方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司公 司固收 总监、 投资总 监、总 经理助 理。 李东育先 生, 总经 理助理, 硕士学 位。 历任 银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广州 分公 司销售总 监, 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广州分 公司总 经理 , 金信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 理助理 。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刘豫皓先 生, 督察 长, 硕士 学位。 历 任湖北 省交通 运 输厅汉 十高速 公路 管理 处职员, 审 计署西 安特派 员办事 处主任 科员, 华 润 (集团) 有限公 司审 计部高级 审计师 , 华润 金融控 股有限 公司风 险管理 及审计 部助理 总经理 。 现 任深 圳华润元 大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执 行监事 。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李武群先 生, 中国 科学院 研究生 院工学 博士,10 年金 融行业 从业经 验 。 历任 中信银行 福州分 行计划 财务部 统计岗, 华西证 券研究 所量化 组高级 研 究员、 股票 投资部投 资经理 助理。2015 年加入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 华润元大 中 创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和华 润元大 富时中 国A50 指数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经 理。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成员 李仆(副 总经理 、投研 条线分 管领导 、基金 经理 ) 刘宏毅( 研究部 负责人 、基金 经理 ) 李武群( 指数投 资部负 责人、 基金经 理) 陈剑波( 量化投 资部负 责人 、 基金经 理 ) 上述人员 之间无 近亲属 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职 责 1 、依法募集 资 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项 ;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0、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 义 ,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 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承 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事 违反《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 法》的 行为, 并 承诺 建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 反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行 为的发生 ;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事 违反《 基金法 》的行 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 部风 险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 措施, 防止下 列行为 的发生 : (1 )将基金 管 理人 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金 财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 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产 或职务 之便 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外 的第三 人牟取 利 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 金财产 ; (6 )泄露因 职务便 利获取 的未公 开信息 、利 用 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 暗示 他人从事 相关的 交易活 动; (7 )玩忽职 守,不 按照规 定履行 职责; (8 )法律 、 行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行 为。 3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 守基金 合同,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 ,采 取有效措 施,防 止违反 基金合 同行为 的发生 ; 4 、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 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及行业 规范,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 5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事 其他法 规规定 禁止从 事的行 为。 (五)基 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谋取最 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受雇 人或任 何第三 者 牟 取 利益; 3 、不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 开的 基金投资 内容、 基 金投资 计划等 信息 , 或 利用该 信息从 事或者明 示、 暗 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 交易活 动 ;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 其他组 织或个 人进行 证券交 易。 (六)基 金管理 人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公司内部 控制是 指公司 为防范 和化解 风险, 保证经营 运作符 合公司 的发 展规 则, 在充分 考虑内 外部环 境的基 础上, 通 过建立 组织机 制, 运用 管理方 法, 控制 严密, 实施操 作程序 与控制 措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司 内部控 制制度 体系 由公司章 程、 内部控 制大纲、 基本管 理制度、 专项制 度和操作 规范四 个层次 的制 度系列构 成。 公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立 内部控 制制度 和维持 其有效 性承担 最终责 任, 公 司管 理层对内 部控制 制度的 有效执 行承担 责任。 1 、内部控制 目标 公司内部 控制的 总体目 标是: (1 ) 保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格 遵守国 家有关 法律法 规和行 业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守法 经营, 规范运 作的经 营思想 和经营 理念。 (2 ) 防范和 化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 效益, 确保经 营业务的 稳健 运行 和受托资 产的安 全完整 ,实现 公司的 持续、 稳定、 健康发 展。 (3 )确保基 金、公 司财务 和其它 信息真 实、准 确、完 整、及 时。 2 、内部控制 原则 公司内部 控制遵 循以下 原则: (1 ) 健全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包括公 司的各 项业务 、 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 各级 人员,并 涵盖到 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等 各个环 节。 (2 )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学 的内控 手段和 方法, 建立合 理的内 控程序 , 维 护内控制 度的有 效执行 。 (3 )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各机 构、 部 门和岗 位职责 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 基金 等受托资 产、 自 有资产 、其它 资产的 运作分 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 内部部 门和岗 位的设 臵权责 分明、 相互制 衡 。 (5 ) 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运 用科学 化的经 营管理 方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本 达到最 佳的内 部控制 效果。 3 、内部控制 的组织 体系 公司的内 部控制 组织体 系是一 个权责 分明、 分工明 确的组 织结构 ,以 实现 对公司从 决策层 到管理 层和操 作层的 全面监 督和控 制。具 体而言 ,包 括如下组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成部分: (1 ) 董事会 负责公司 整体风 险的预 防和控 制, 审 核、 监 督公司风 险控 制制 度的有效 执行。 (2 ) 监事会依 照公司 法和公 司章程 对公司 经营管 理活 动 、 董事和 公司 管理 层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3 )董事会 下设薪 酬与提 名委员 会、风 险控制 委员会 及合规 审核委 员 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及合 规审 核委员 会负 责对 公司 经营 管理与 基金 运作 的 风险控 制 及合法合 规性进 行审议 、监督 和检查 。 (4 ) 公司设 督察长, 负责公 司及其 基金运 作的监 察稽核 工作, 对 董事 会负 责,就 内部 控制 制度 和执 行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报告 、建 议 职能, 定 期和不定 期地向 董事会 报告公 司内部 控制执 行情况 。 (5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负责协助总经理统揽公司风险管理全局的议 事机 构, 负责 审议风 控制度、 流程, 评价风 险管理 状况, 为公司 各环 节风 险 的监测 、 评估与防 范提供 意见及 建议。 (6 ) 公司设 独立的 监察合 规部, 负 责对公 司的基 金运作 、 内部 管理、 系统 实施和 合法 合规 情况 进行 内部监 督及 风险 控制 ,在 职权范 围内 独立 履 行检查 、 评价、报 告、建 议职能 ,对总 经理和 督察长 负责并 报告工 作。 (7 )公司各业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控 制制 度,加强 对风险 的控制 ,将风 险控制 在最小 范围内 。 4 、内部控制 的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报 告制度) 、内部 监控和 法律法 规指引 。 (1 )控制环 境 公司致力 于贯彻 内控优 先和风 险管理 理念, 培 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范 意 识, 营造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确保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 国家法 律法 规和 公 司规章 制 度,使风 险意识 贯穿到 公司各 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 各个环 节。 (2 )风险评 估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严密 的风 险评 估体系 ,对 公司 内外 部风 险进 行识 别、 评估 和分析, 及时防 范和化 解风险 。 (3 )控制活 动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公司控制 活动包 括自我 控制、 职责分离 、 监察 稽核、 实物控 制、 业绩 评 价、 严格授权 、资产 分离、 危机处 理等政 策、程 序或措 施。 (4 )信息沟 通(报 告制度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系 统及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沟通渠 道, 公司 全体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保证 信 息及时 送 达并处理 。 公司的 报告 系统 包括 定期 报告 和临时 报告 。定 期报 告按 照不 同的 时间 、频 次进行报 告。临 时报告 是指一 旦出现 报告事 由后的 及时报 告。 公司的 执行 体系 报告 路线 是各 业务人 员向 部门 主管 报告 、部 门主 管向 总经 理报告、 总经理 向董事 会报告 。 公司的 监督 体系 报告 路径 是公 司员工 、各 部门 主管 向监 察合 规部 报告 ,监 察合规部 向总经 理、督 察长报 告。 督察长向 董事会 报告, 董事会 、监事 会向股 东会报 告。 (5 )内部监 控 公司设 置督 察长 和独 立的 监察 合规部 ,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进 行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 控制制 度落 实。 另外 公司 还定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 性,根 据市 场环 境、 新的 金融工 具、 新的 技术 应用 和新的 法律 法规 等 情况, 适 时改进。 (6 )法律法 规指引 公司将严 格贯彻 基金管 理相关 的法律 法规 , 严格 依法经 营。 督察长 和监 察合 规部负责 确保公 司运作 和各项 业务符 合法律 法规的 要求。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 内部控 制制度 的声明 (1 )基 金管理 人确 知建 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制 度是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及管理层 的责任 ; (2 )上述关 于内部 控制制 度的披 露真实 、准确 ; (3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将 根据 市场环 境的 变化 及基金 管理 人的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制 制度。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 人情况 1 、基金托管 人基本 情况 名称:招 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广 东省深 圳市福 田区益 田路江 苏大 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霍 达 成立时间 :1993 年8 月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66.99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文及文 号:证 监许可[2014]78 号 联系人: 秦湘 联系电话 :0755-26951111 招商证券 是百年 招商局 旗下金 融企业, 经过二 十多年 创业发 展, 已 成 为拥有 证券市场 业务全 牌照的 一流券 商,并 经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评定 为 A 类 AA 级券商。 招 商证券 具有稳 定的持续 盈利能 力、 科学 合理的 风险管 理架 构、 专业的 服务能力 。 公司 拥有多 层次客 户服务 渠道 , 在北京 、 上 海、 广 州、深 圳等城市 拥 有 243 家批准设 立的证 券营业 部 和 12 家证券 经纪业 务管理 分公司 , 同时在香 港 设有分支 机构, 全 资拥有 招商证券 国际有 限公司、招商期 货有限 公司 、 招商致远 资本投资 有限公 司、 招商 证券投资 有限公 司、 招商 证券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参股 博时基金 管理公 司、 招商 基金管 理公司 、 广东 金融高 新区股 权交易 中 心有限公 司 及证通股 份有限 公司, 构 建起国 内国际 业务一 体化的 综合证 券服务 平 台。 招商证 券致力于“全面 提升核 心竞争 力, 打造 中国最 佳投资 银行”。 公司 将 以卓越的 金 融服务实 现客户 价值增 长,推 动证券 行业进 步,立 志打造 产品丰 富、 服务一流、 能力突出 、品牌 卓越的 国际化 金融机 构,成 为客户 信赖、 社会尊 重、 股东满意、 员工自豪 的优秀 金融企 业。 2 、主要人员 情况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招商证券 托管部 员工多 人拥有 证券投 资基金 业务运 作经验、 会计师 事 务所审 计经验, 以及大型 IT 公司的软 件设计 与开发 经验, 人员专 业背景 覆 盖了金融 、 会计 、 经济 、 计算 机等各 领域, 其 中本科 以上人 员占 比 100% , 高级管 理人员均 拥 有硕士研 究生或 以上学 历。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 营情况 招商证券 是国内 首批获 得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业务的 证券公 司, 可为 各 类公开 募集资金 设立的 证券投 资基金 提供托 管服务 。托管 部拥有 独立的 安全 监控设施, 稳定、 高 效的托 管业务 系统, 完 善的业 务管理 制度。招商证 券托管 部 本着 “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 ”的 原 则,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履 行基 金 托管 职 责 。 除 此之 外, 招商证 券于2012 年10 月获 得了证 监会准 许开展 私募基 金综合 托 管服务试 点 的正式批 复,成 为业内 首家可 从事私 募托管 业务的 券商, 经验丰 富, 服务优质, 业绩突出 。截 至2018 年 三 季度, 招商证 券共托 管 31 只公 募基金 。 (二)基 金托管 人的内 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 目标


招商证券 作为基 金托管 人:


(1 ) 托 管 业务 的 经营 运 作 遵守 国 家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行 业 监 管规 则 , 自觉 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作 的经营 思想和 经营理 念。


(2 ) 建 立 科学 合 理、 控 制 严密 、 运行 高 效 的内 部 控制 体 系 ,保 持 托 管业 务 内部控制 制度健 全、执 行有效 。


(3 )防 范 和化 解 经营 风 险 ,提 高 经营 管 理 效益 , 使托 管 业 务稳 健 运 行和 受 托资产安 全完整 ,实现 托管业 务的持 续、稳 定、健 康发展 。


(4 ) 不 断 改进 和 完善 内 控 机制 、 体制 和 各 项业 务 制度 、 流 程, 提 高 业务 运 作效率和 效果。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 构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经营管 理层面 设立了 风险管 理委员 会。 作为 公 司内部 最高风险 决策机 构, 风险 管理委员 会负责 审议公 司风险 管理政 策、 风 险偏好、 容 忍度和经 济资本 等风险 限额配 置方案, 拥有公 司重大 风险业 务和创 新 业务项目 的 最终裁量 权。 风险管 理部、 法 律合规 部及稽 核监察 部为公 司的风 险管理 职能部门 。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资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 门负责 稽核监 察工作 的内控 稽核岗, 配备专 职 监察稽 核人员, 在 托管部 总经理 的直接领 导下, 依 照有关 法律规 章, 对业 务 的运行独 立 行使监督 稽核职 权。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 措施 招商证券 托管部 制定了 各项管 理制度 和操作 规程, 建 立了科 学合理 、 控制严 密、 运行 高效的 内部控 制体系,保持托 管业务 健全、有效执 行;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保持基 金财产 的独立 性; 实行经 营场所 封闭式 管理, 并 配备录 音 和录像监 控 系统; 有独 立的综 合托管 服务系统;业务管 理实行 复核和 检查机 制,建立了严 格 有效的操 作制约 体系; 托 管部树 立内控 优先和 风险管 理的理 念, 培 养 部门全体 员 工的风险 防范和 保密意 识。 (三)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运作 基金进 行监督 的方法 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 法》、 《运作 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 的约定,对基金 合同生效 之后所 托管基 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 比例、 投资 限制等进 行监督 ,并及 时提示 基金管 理人违 规风险 。


2 、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投 资指令 或实际 投资运 作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的 规定, 应 及时以 电话提 醒或书 面提示 等方式 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 期 纠正。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的监 督和核 查。 基 金 管理人收 到 书面通知 后应在 限期内 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 式给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说 明违规 原因及 纠正期 限, 并 保证在 规 定期限内 及 时改正。 在 上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违 规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 本基金直 销机构 为 本基 金管理 人直销 中心和 本基金 管理人 网上直 销交 易平 台 。 1 、直销机构 名称: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深 圳市前 海深港 合作区 前湾一 路1 号A 栋201 室(入驻深 圳市前 海 商务 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四路1-1 号嘉里建 设广场 第三座7 层 法定代表 人:邹新 成立时间 :2013 年1 月17 日 电话: (0755)88399008 传真: (0755)88399045 联系人: 李洋逸 冰 客户服务 电话:4000-1000-89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个人投资 者可以 通过本 基金管 理人 网 上直销 交易平 台办理 开户 、 本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赎 回等业 务, 具体 交易细 则请参 阅本 基 金管理 人 网站 公告。 网上交易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 2 、其他销售 机构 (1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东 城区建 国门内 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69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慕冰 联系人: 李紫钰 公司电话 :010-66060069 客服电话 :955998 官方网站 :www.abchina.com (2 )珠海华 润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住所:广 东省珠 海市吉 大九洲 大道东1346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吉大 九洲大 道东1346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晓勇 联系人: 李阳 公司电话 :0756-96588 客服电话 :0756-96588 官方网站 :www.crbank.com.cn (3 )招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益 田路江 苏大厦38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38 -45层 法定代表 人:霍 达 联系人: 黄婵君 公司电话 :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 :95565 官方网站 :www.newone.com.cn (4 )中国银 河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街35号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公司电话 :010-83574507 客服电话 :4008-888-888、95551 官方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5 )东吴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苏 州市工 业园区 星阳街5 号 东吴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苏州 市工业 园区星 阳街5 号东 吴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范 力 联系人: 郭晶晶 公司电话 :0512-62938521 客服电话 :95330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官方网站 :www.dwzq.com.cn (6 )国泰君 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路168号上海 银行大 厦29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联系人: 钟伟镇 公司电话 :021-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95521


官方网站 :www.gtja.com (7 )中信建 投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朝 阳区安 立路66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内 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刘畅 公司电话 :010-8515639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95587 官方网站 :www.csc108.com (8 )中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广 东省深 圳市福 田区中 心三路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朝阳区 亮马桥 路48号中信证 券大厦18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佑君 联系人: 王一通 公司电话 :010-60838888 客服电话 :95548 官方网站 :www.cs.ecitic.com (9 )中信证 券(山 东)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青 岛市崂 山区深 圳路222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 :青岛 市市南 区东海 西路28 号龙翔 广场东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晓林 联系人: 刘晓明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公司电话 :0531 -89606165 客服电话 :95548 官方网站 :www.zxwt.com.cn (10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福 州市湖 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长 柳路36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公司电话 :021-38565547 客服电话 :95562 官方网站 :www.xyzq.com.cn (11 )中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山 东济南 市中区 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 :山东 济南市 中区经 七路86 号证券 大厦2001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许曼华 公司电话 :021-20315290 客服电话 :95538 官方网站 :www.zts.com.cn (12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静 安区新 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健男 联系人: 戴巧燕 公司电话 :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官方网站 :www.ebscn.com (13 )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深 圳市南 山区科 技中一 路西华 强高新 发展大 楼7 、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科技 中一路 西华强 高新发 展大楼7 、8 层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表 人:黄 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公司电话 :0755-82943755 客服电话 :95329 官方网站 :www.zszq.com.cn (14 )中国国际 金融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建 国门外 大街1 号国 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外大 街甲6 号SK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毕 明建( 代) 联系人: 杨涵宇 公司电话 :010-65051166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官方网站 :www.cicc.com.cn (15 )中信期货 有限公 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中 心三路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层1301 室 -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中心 三路8 号卓 越时代 广场 (二期 ) 北 座13 层1301 室-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皓 联系人: 刘宏莹 公司电话 :0755-23953913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官方网站 :www.citicsf.com (16 )上海华信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上 海浦东 新区世 纪大道100号环球 金融中 心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南京 西路399 号明天广 场20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灿辉 联系人: 徐璐 公司电话 :021-63898427 客服电话 :400-820-5999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官方网站 :www.shhxzq.com (17 )民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东 城区建 国门内 大街28 号民生 金融中 心A 座16-20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28号民生金 融中心A 座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韩 秀萍 联系人: 赵明 公司电话 :010-85127999 客服电话 :95376 官方网站 :www.mszq.com (18 )申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徐 汇区长 乐路989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长乐 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联系人: 余敏 公司电话 :021-33388229 客服电话 :95523 、4008895523 官方网站 :www.swhysc.com (19 )申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乌 鲁木齐 市高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路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 新 疆乌鲁 木齐市高 新区 (新市 区) 北京南 路358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琦 联系人: 王怀春 公司电话 :0991-2307105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官方网站 :www.hysec.com (20 )蚂蚁(杭 州)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杭 州市余 杭区仓 前街道 文一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西湖 区万塘 路18号黄龙时 代广场B 座6F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公司电话 :0571-26888888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官方网站 :www.fund123.cn (21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高翔路526号2 幢220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常艳琴 公司电话 :021-20691869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官方网站 :www.erichfund.com (22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上 海市徐 汇区龙 田路190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宛平 南路88 号东方 财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潘世友 公司电话 :021-5450999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官方网站 :www.1234567.com.cn (23 )深圳众禄 基金销 售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深 圳市罗 湖区梨 园路物 资控股 置地大 厦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梨园 路8 号HALO 广场4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公司电话 :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官方网站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4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住所:上 海市虹 口区欧 阳路196号26 号楼2 楼41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 斯国际 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王诗玙 公司电话 :021-20613999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官方网站 :www.ehowbuy.com (25 )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浙 江省杭 州市文 二西路 一号元 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余杭 区五常 街道同 顺街18 号同花 顺大楼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刘宁 公司电话 :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官方网站 :www.5ifund.com 、www.10jqka.com.cn (26 )北京增财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南 礼士路66号1 号楼12 层1208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南礼 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 人:罗 细安 联系人: 闫丽敏 公司电话 :010-67000988 、010-68086927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官方网站 :www.zcvc.com.cn (27 )诺亚正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上 海市虹 口区飞 虹路360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杨浦 区秦皇 岛路32 号东码 头园区C 栋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余翼飞 公司电话 :021-80358749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官方网站 :www.noah-fund.com (28 )上海汇付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上 海市黄 浦区黄 河路333号201 室A 区056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宜山 路700 号普天信息 产业园C5 栋2 楼 法定代表 人:金 佶 联系人: 甄宝林 公司电话 :021-34013996 客服电话 :021-34013999 官方网站 :www.hotjijin.com (29 )北京微动 利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石 景山区 古城西 路113 号景山财富 中心34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石景 山区古 城西路113号景山 财富中 心341-342 法定代表 人:季 长军 联系人: 何鹏 公司电话 :010-52609656 客服电话 :400-188-5687 官方网站 :www.buyforyou.com.cn (30 )北京钱景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海 淀区丹 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丹棱 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李超 公司电话 :010-56200948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官方网站 :www.qianjing.com (31 )深圳富济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福 田街道 金田路 中洲大 厦35层01B 、02 、03、04 单位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福田 街道金田 路中洲 大厦35 层01B 、02、03 、04 单 位 法定代表 人:刘 鹏宇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联系人: 刘勇 公司电话 :0755-83999907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官方网站 :www.fujifund.cn (32 )上海利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上 海市宝 山区蕴 川路5475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东大 名路1098 号浦江国际 金融广 场53 层18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兴春 联系人: 陈洁 公司电话 :021-50583533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官方网站 :www.leadfund.com.cn (33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朝 阳区朝 外大街22号10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外 大街22 号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陈慧慧 公司电话 :010-85657353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官方网站 :licaike.hexun.com (34 )上海陆金 所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嘴 环路1333 号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1333 号15楼 法定代表 人:王 之光 联系人: 宁博宇 公司电话 :021-20665952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官方网站 :www.lufunds.com (35 )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福 田街道 民田路178号华融 大厦27层2704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宣武 门外大 街28号富卓大 厦16层 法定代表 人:马 勇 联系人: 文雯 公司电话 :010-83363101 客服电话 :400-116-1188 官方网站 :8.jrj.com.cn (36 )北京肯特 瑞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海 淀区海 淀东三 街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亦庄 经济开 发区科 创十一 街18号院A 座15 层 法定代表 人:江 卉 联系人: 娄云 公司电话 :95118 客服电话 :4000988511 、4000888816 官方网站 :fund.jd.com (37 )北京汇成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海 淀区中 关村大 街11号E 世界财富 中心A 座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大街11 号E 世界 财富中 心A 座11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联系人: 王骁骁 公司电话 :010-56251471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官方网站 :www.hcjijin.com (38 )奕丰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前海 深港合 作区前 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 (入 住深圳 市前海 商务 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海德 三道航 天科技 广场A 座17楼1704 室 法定代表 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健 公司电话 :0755-89460500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官方网站 :www.ifastps.com.cn (39 )珠海盈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东1 号 保利国 际广场 南塔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人: 邱湘湘 公司电话 :020-89629099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官方网站 :www.yingmi.cn (40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北 京市经 济技术 开发区 宏达北 路10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东三 环北路 甲19号SOHO 嘉盛中心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 人:周 斌 联系人: 陈霞 公司电话 :010-59313555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官方网站 :www.chtwm.com (41 )深圳市金 斧子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深 圳市南 山区粤 海街道 科技园 中区科 苑路15 号科兴 科学园B 栋3 单元 11 层1108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粤海 街道科 技园中 区科苑 路15号科兴科 学园B 栋3 单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 人:赖 任军 联系人: 刘昕霞 公司电话 :0755-29330513 客服电话 :400-930-0660 官方网站 :www.jfzinv.com (42 )上海万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福山路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明路1500 号万得大厦11 楼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法定代表 人:王 廷富 联系人: 陆佳慧 公司 电话 :021-50712782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官方网站 :www.520fund.com.cn (43 )上海基煜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崇明 县长兴 镇路潘 园公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海泰和 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路488号太平 金融大 厦1503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翔 联系人: 吴鸿飞 公司电话 :021-65370077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官方网站 :www.jiyufund.com.cn (44 )南京苏宁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南 京市玄 武区苏 宁大道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苏宁 大道1-5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汉青 联系人: 赵耶 公司电话 :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话 :95177 官方网站 :www.snjijin.com (45 )厦门市鑫 鼎盛控 股有限 公司 住所:厦 门市思 明区鹭 江道2 号厦 门第一 广场西 座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 道2 号厦门 第一广 场西座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 人:陈 洪生 联系人: 陈承智 公司电话 :0592-3122673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官方网站 :www.xds.com.cn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46 )泰诚财富 基金销 售(大 连)有 限公司 住所:辽 宁省大 连市沙 河口区 星海中 龙园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 省大连 市沙河 口区星 海中龙 园3 号 法定代表 人:林 卓 联系人: 徐江 公司电话 :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 :400-0411-001 官方网站 :www.taichengcaifu.com 、www.haojiyoujijin.com (47 )通华财富 (上海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虹 口区同 丰路667弄107 号201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金 沪路55 号7 楼 法定代表 人:马 刚 联系人: 杨徐霆 公司电话 :021-60818249 客服电话 :95156-5 官方网站 :www.tonghuafund.com (48 )深圳前海 凯恩斯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前海 深港合 作区前 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 (入 驻深圳 市前海 商务 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福华 路355 号岗厦皇庭 中心8 楼DE 法定代表 人:高 锋 联系人: 廖嘉琦 公司电话 :0755-82880158 客服电话 :400-804-8688 官方网站 :www.foreseakeynes.com (49 )上海华夏 财富 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上 海市虹 口区东 大名路687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33 号通泰 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 人:毛 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公司电话 :010-88066632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官方网站 :www.amcfortune.com (50 )万家财富 基金销 售(天 津)有 限公司 住所: 天津 自贸区 (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道1988 号滨海浙 商大厦 公寓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丰盛 胡同28 号太平 洋保险 大厦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修辞 联系人: 李明然 公司电话 :010-59013842 客服电话 :010-59013842 官方网站 :www.wanjiawealth.com (51 )喜鹊财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西 藏拉萨 市柳梧 新区柳 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 :西藏 拉萨市 柳梧新 区柳梧 大厦1513 室 法定代表 人:陈 皓 联系人: 张萌 公司电话 :010-58349088 客服电话 :400-699-7719 官方网站 :www.xiquefund.com (52 )天津市凤 凰财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天 津生态 城动漫 中路126号动漫大 厦C 区209 (TG 第123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和平 区南京 路181 号世纪都会1606-1607 法定代表 人:谭 智勇 联系人: 杨雪研 公司电话 :022-23297867 客服电话 :022-23297867 官方网站 :www.phoenix-capital.com.cn (53 )上海云湾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新金桥 路27号13号楼2 层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市 浦东新 区新金 桥路27 号1 号楼证 通股份 法定代表 人:桂 水发 联系人: 范泽杰 公司电话 :021-20530186 客服电话 :400-820-1515 官方网站 :www.zhengtongfunds.com (54 )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丰 台区东 管头1 号2 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宣武 门外大 街甲1 号环 球财讯 中心A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钱 昊旻 联系人: 沈晨 公司电话 :010-59336544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官方网站 :www.jnlc.com (55 )贵州省贵 文文化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贵 州省贵 阳市南 明区龙 洞堡电 子商务 港太升 国际A 栋2 单元5 层17 号 办公地址 :贵州 省贵阳 市南明 区兴业 西路CCDI 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 人:杨 挺 联系人: 黄笛 公司电话 :0851-85407888 客服电话 :0851-85407888 官方网站 :www.gwcaifu.com (56 )国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内 蒙古自 治区呼 和浩特 市武川 县腾飞 大道1 号4 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街1 号 长安兴 融中心 西楼11层 法定代表 人:张 智河 联系人: 叶密林 公司电话 :010-83991719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官方网站 :www.grzq.com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57 )武汉市伯 嘉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湖 北省武 汉市江 汉区台 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 座601 室 办公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江汉 区台北 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 座601室 法定代表 人:陶 捷 联系人: 陆锋 公司电话 :027-83867253 客服电话 :400-027-9899 官方网站 :www.buyfunds.cn (58 )金惠家保 险代理 有限公 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阜 成门外 大街2 号19 层A2107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阜成 门外大 街2 号A2106/2107 法定代表 人:夏 予柱 联系人: 胡明哲 公司电话 :010-68091380 客服电话 :400-106-0101 官方网站 :www.jhjfund.com (59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金 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 人:王 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公司电话 :0755-8255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官方网站 :www.essence.com.cn (60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广 州市黄 埔区中 新广州 知识城 腾飞一 街2 号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 天河北 路183号大都会广 场5 、7 、8 、17、18、19 、38-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公司电话 :020-87555888 客服电话 :95575 官方网站 :www.gf.com.cn (61 )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 科技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西城 区阜成 门大街2 号 万通新 世界广 场A 座2208 办公地址 :北京 西城区 阜成门 大街2 号万 通新世 界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 人:吴 雪秀 联系人: 徐越 公司电话 :010-88312877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官方网站 :www.yilucaifu.com (62 )济安财富 (北京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朝 阳区太 阳宫中 路16号院1 号楼3 层307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太阳 宫中路16 号院1 号 楼冠捷 大厦3 层307单元 法定代表 人:杨 健 联系人: 李海燕 公司电话 :010-65309516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官方网站 :www.jianfortune.com (63 )嘉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世纪大 道8 号上海 国金中 心办公 楼二期53层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路91号金地中 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系人: 李雯 公司电话 :010-65215588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官方网站 :www.harvestwm.cn (64 )北京蛋卷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朝 阳区阜 通东大 街1 号院6 号楼2单元21 层222507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阜通 东大街1号院6 号楼2 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 人:钟 斐斐 联系人: 侯芳芳 公司电话 :010-61840688 客服电话 :400-159-9288 官方网站 :www.danjuanapp.com (65 )天津国美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天 津经济 技术开 发区第 一大街79 号MSDC1-28 层2801 办公地址 :天津 经济技 术开发 区第一 大街79 号MSDC1-28 层2801 法定代表 人:丁 东华 联系人: 许艳 公司电话 :010-59287105 客服电话 :400-111-0889 官方网站 :www.gomefund.com (66 )宜信普泽 投资顾 问(北 京)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朝 阳区建 国路88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路88号SOHO 现代城C1809 法定代表 人:戎 兵 联系人: 张得仙 公司电话 :010-52858244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官方网站 :www.yixinfund.com (67 )北京唐鼎 耀华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北 京市延 庆县延 庆经济 开发区 百泉街10 号2 栋236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门外大 街19号A 座1505 室 法定代表 人:张 冠宇 联系人: 王丽敏 公司电话 :010-85932810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官方网站 :www.tdyhfund.com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68 )东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江 苏省常 州延陵 西路23号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赵 俊 联系人: 王一彦 公司电话 :021-20333333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官方网站 :www.longone.com.cn (69 )长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南 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 大厦16 -17层 法定代表 人:丁 益 联系人: 金夏 公司电话 :0755-83516222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官方网站 :www.cgws.com (70 )上海联泰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富特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 区福泉 北路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 人:燕 斌 联系人: 尹宁宁 公司电话 :021-52822063 客服电话 :400-118-1188 官方网站 :www.66liantai.com (71 )北京虹点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朝 阳区工 人体育 场北路 甲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工人 体育场 北路甲2 号 裙房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 人:郑 毓栋 联系 人: 陈铭洲 公司电话 :010-65951887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客服电话 :400-618-0707 官方网站 :www.hongdianfund.com (72 )扬州国信 嘉利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江 苏省扬 州市广 陵新城 信息产 业基地3 期20B 栋 办公地址 :江苏 省扬州 市邗江 区文昌 西路56 号公元 国际大 厦320 法定代表 人:刘 晓光 联系人: 苏曦 公司电话 :0514-82099618 客服电话 :400-021-6088 官方网站 :www.gxjlcn.com (73 )深圳市锦 安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前海 深港合 作区前 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 (入 驻深圳 市前海 商务 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4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学东 联系人: 夏用功 公司电话 :0755-84669000 客服电话 :400-0719-888 官方网站 :www.annfund.com (74 )泰信财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石 景山区 实兴大 街30号院3 号楼8 层8995 房间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路甲92 号世贸 大厦c-12 法定代表 人:张 虎 联系人: 李丹 公司电话 :010-53579751 客服 电话 :400-004-8821 官方网站 :www.hxlc.com (75 )上海凯石 财富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上 海市黄 浦区西 藏南路765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延安 东路1 号凯 石大厦4 楼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法定代表 人:陈 继武 联系人: 冯强 公司电话 :021-63333389 客服电话 :4006-433-389 官方网站 :www.vstonewealth.com 各销售机 构的具 体名单 见基金 管理人 届时发 布的 调整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公告 。 (二)登 记机构 名称: 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前海 深港合 作区前 湾一路1 号A 栋201室 (入 驻深圳市 前海 商务 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四路1-1 号嘉里建 设广场 第三座7 层 法定代表 人:邹新 电话: (0755)88399008 传真: (0755)88399045 联系人: 黄晓芳 (三)出 具法律 意见书 的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 海市通 力律师 事务所 住所:上 海市银 城中路68号时 代金融 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68 号时代 金融中 心19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 、陆奇 (四)审 计基金 财产的 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安 永华明 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北 京市东 城区东 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场 安永大 楼17层 负责人: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吴翠 蓉、高 鹤 联系人: 吴翠蓉 电话:(0755)25028090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六、基金的历史沿 革 根据《 华 润元大 中创 10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联接基 金基 金合 同 》 , 华 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由 华 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联接 基金 转 型而来 。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经 2015 年 7 月 7 日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证 监许可 第【2015】1579 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 ,自 2015 年 11 月 9 日至 2015 年 12 月 18 日期间 向全社 会公开 募集。 募集 有效认购 总户数 为 1441 户, 募集资 金及其 产生 的 利息共 计 332,800,388.73 元, 折合基金 份额 332,800,388.73 份。华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向 中国证监 会办 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 续后,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获书面确认, 《华润 元大中 创 1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基 金合同 》自该 日起正 式生效 。 2018 年 9 月 7 日, 华 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触发 合同终止 条款, 根据《 华润元 大中 创 1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如 目标 ETF 终 止上市 或目标 ETF 基金合 同终 止, 则 可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由投 资于目标 ETF 的联 接基金 变更为 直接投资 该标 的指数的 指数基 金, 不需 召开 持有 人大会 。 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 策略以 及 基金费率 等相关 内容也 将 作相 应修改 。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联接 基金于 华 润元 大中 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终 止上市 后,变 更为 华 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自 2019 年 1 月 3 日, 华润 元大中 创 1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 金变更 为华润 元大中 创 100 指数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 润 元大中 创 100 指数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自该 日起生 效 。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七 、基金 的存续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20 个工作 日出现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 不满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 净值低 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定 期报告 中予 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 述情形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并提出 解 决方案 , 如转换 运作方 式、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者终 止基金 合同等 ,并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进行表 决 。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八、 基金份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一)申 购和赎 回 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将 通过销 售机构 进行。 具体的 销售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相关 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情 况变更 或增减 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 告。基金 投资者 应当 在 销售机 构办理 基金销 售业务 的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 方式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二)申 购和赎 回的开 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 间 投资人在 开放日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的 正常交 易日的 交易时 间, 但 基金管 理人根据 法 律法规 、 中国证监 会的要 求或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 期货 交 易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间变 更或其 他特殊 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况 对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 调整, 但应在 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 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3 个月 开始办 理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在 申购开 始公告 中规定 。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3 个月 开始办 理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在 赎回开 始公告 中规定 。


在确定申 购开始 与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在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 告申购 与赎回 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 定之外 的日期 或者时 间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 购、赎回 或者转 换。投 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赎回 或转换申 请且登 记机构 确认接 受的, 其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的 价 格。 (三)申 购和赎 回的原 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 赎回 价格以 申请当 日收市 后计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 计算;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2 、“ 金额申 购、份 额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金 额申请 ,赎回 以份额 申 请; 3 、 当日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 以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 的时间 以内撤 销 , 但 申请 一经登记 机构受 理不得 撤销; 4 、 赎回遵循 “ 先进先 出 ” 原 则, 即 按照投 资人认 购、 申 购的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上 公 告。 (四)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额限定 1 、申购金额 的限制 基金份 额的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单笔10 元 人民 币,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单笔10元人民币 。 本基金 直销中 心单笔 申购最 低金额 可由基 金管理人 酌 情调整 。 各销 售 机构 接受 申购 申请 的最低 金额 为单 笔10元, 如果销 售 机 构业 务 规则规 定 的最低单 笔申购 金额高 于10元,以销 售机构 的规定 为准。 2 、赎回份额 的限制 单笔赎回 的最低 份额为10 份基 金份额 。 3 、最低保留 余额的 限制 每个工作 日投资 人在单 个交易 账户保 留的本 基金份 额余额 少于10 份时, 若 届 时 该账户 同时有 份额减 少类业 务 (如赎 回、 转换 转 出等) 被确认, 则基 金管理人 有权将投 资人在 该账户 保留的 本基金 份额一 次性全 部赎回 。 4 、单个投资 人累计 持有的 基金份 额不设 上限。 5 、当接 受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日净 申购 比例上限 、 拒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措施 , 切 实保护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益 。 具体请参 见相关 公告。 6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调整 申购 的金 额和赎回 的份额 以及最 低保留 余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 上刊登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五)申 购与赎 回的程 序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必 须根据 销售机 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投 资人在 提交申 购申请 时须按销 售机构 规定的 方式 备足申购 资金, 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须持 有足够 的基金 份额余 额, 否 则所提 交的申购 、 赎回申请 不成立 。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 项支付 投资人申 购基金 份额时 ,必须 全额交 付申购 款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 项, 申购成立 ;基金 份额登 记机构 确认基 金份额 时,申 购生效 。若申 购资 金在规定 时间内未 全额到 账则申 购不成 立。 若 申购不 成立或 无效, 申购款 项将 退回投资 者账户。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递交 赎回申 请,赎 回成立 ;基金 份额登 记机 构确认赎 回时,赎 回生效 。 投资 人赎回 申请成 功后, 基金管 理人将 在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参 照基金 合同 有关条款 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以 交易时 间结束 前受理 有效申 购和赎 回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回申 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况 下,本 基金登 记机构 在T+1 日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进行 确认。T 日 提交的 有效申 请,投 资人 应 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认 情况。 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 内,依 法对上 述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确 认时间进 行调整 ,并必 须在调 整实施 日前按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销售机构 对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并 不代表 该申请 一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确 实接收 到申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赎回申 请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 申请的 确认情 况,投 资者应 及时查 询。 (六) 基 金的申 购费和 赎回费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用由基 金份额 申购人 承担, 不列入 基金财 产,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投资人可 以多次 申购本 基金, 申购费 率按每 笔申购 申请单 独计算 ,申 购费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率如下: 申购金额 (含 申 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0% 100万元 ≤ M <500 万元 0.60% 500 万元 ≤ M 1,000 元/ 每笔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 取。 不低 于赎回 费总额 的25% 计入基金财 产, 其中 , 对持 续持有期 少于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的 赎回费 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具体 赎回费 率结构 如下: 持有期限 (N )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1 年 0.50% 1 年≤N<2 年 0.25% N ≥2 年 0.00% 注: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天。 3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 内调整 费率或 收费方 式, 并 最迟 应于新的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实施 日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 4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 定的情况 下根 据市 场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计 划,定 期和不 定期地 开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 动期间,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按中 国证监 会要求 履行必 要手续 后,对 投资 人适当调 低 基金申 购费率 、赎回 费率 , 并进行 公告 。 (七) 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额和价 格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 总 金额/ (1+ 申购 费 率) (注: 对于适 用固定 金额申 购费用 的申购 , 净申购金 额=申 购总金 额- 固定 申购费用 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 总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注:对 于适用 固定金 额申购 费用的 申购, 申购费 用=固 定申购 费用 金额) 申购份额= ( 申购 总 金额- 申购 费用)/T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上述计算 结果均 保留至 小数点 后2 位, 小数 点2 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 入 , 由此 产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如: 假定T 日 基金份 额净值 为1.0500 元, 某投资者当日 申购本 基金100,000 元,对应 的本次 申购费 率为1.2% ,该投资者 的申购 费用及 可获得 的基 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 额=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500 =94,108.79 份 即:该投 资人投 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定 申购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500 元,申购费用为1,185.77元,可获得的基金 份额为94,108.79 份。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本基金的 赎回金 额为赎 回总额 减去赎 回费用 。计算 公式如 下: 赎回总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 总额×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用 上述计算 结果均 以人民 币元为 单位, 保 留至小 数点后2位, 小数 点2 位 以后 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产 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如:假 定某投 资人在T 日 赎回10,000 份基金份额,持 有时间 为15个月 ,对 应的赎回 费率为0.25% ,该日基金 份额净 值为1.2800 元,则其获得的 赎 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 ×1.2800 =12,800.00 元 赎回费用 =12,800 ×0.25% =32.00 元 净赎回金 额=12,800.00-32.00 =12,768.00 元


即: 该投资 人赎回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 时间为15 个月,其获得 的 赎回金 额为12,768.00 元。 3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本基金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 收市后 计算, 并在T +1 日公 告。遇 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意 , 可以 适当延 迟计算 或公告 。 本基 金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保留到小 数点后4 位, 小数点 后 第5 位四 舍五入 , 由此 误差产 生的收 益 或损失由 基 金财产承 担 。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公 式为: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T 日 基金资 产净值 总额/T 日基金 份额总 份数。 (八)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 3 、证券、期 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 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4 、接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或 对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在 重大不 利影响 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 理人无 法找到 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 他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 或 基金管 理人认 定的其 他损害 现有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的情 形。 6 、接受某一 投资者 申购申 请后导 致其份 额超过 基金总 份额50% 以上的 。 7 、申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 金总规 模、单 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单 一投 资者单日 或单笔 申购金 额上限 的 。 8 、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跃 市 场价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确 认 后,基金 管理人 暂停基 金估值 并 采取 暂停接 受基金 申购申 请的措 施 。 9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8 、9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 基金管 理人决 定 暂停申 购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全 部或部 分 被拒 绝 的 ,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投 资 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九)暂 停赎回 或者延 缓支付 赎回 款 项的 情 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 3 、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5 、 继续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 时,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6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大 不 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暂 停基金 估值并 采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或暂 停接 受基金赎 回申请的 措施。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情形 之 一且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当日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确认 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支 付,应 将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 请总量 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 延期支 付。 若出现上 述第4 项所述 情形, 按 基金合 同的相 关条款 处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申 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 择将当 日可能 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撤 销。在 暂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赎 回业务 的办理 并公告 。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 份额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 基 金转换中 转出申 请份额 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 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金 总份额 的10% ,即认为是 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基金 当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部 分延期 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 时,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按正常赎 回程序 执行。 (2 ) 部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而 进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的10% 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对 于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 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赎 回份额 ;对 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 回的,将 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赎回 的,当日 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如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未作 明 确选择 , 投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3 ) 如果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 在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超 过前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20% 以上的赎 回申请 的情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该基金份 额持 有人超过 20% 以上的部分延期 办理赎 回申请。 对于当 日非延 期的赎 回申请, 应当 按单个账 户非延期 赎回申 请量占 非延期 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的 赎 回份额 ; 对于未能 赎回部 分,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可以 选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赎 回,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如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4 )暂停赎 回:连 续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 接受基 金的赎 回申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但 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 ,并应 当在指 定媒介 上进行 公告 。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 述延期 赎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说明 书规定 的其他 方式在3 个 交易日 内通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 有关处理 方法,同 时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 公告。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十一) 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公 告和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情况的 , 基金 管理人 当日应 立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在规定 期限内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暂 停公告 。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 间为1 日, 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布 最近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1 日 ,基金 管理人 应最迟 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 定媒 介上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公 告,并 公告最 近1 个工作 日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十二 )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基金 合同的 规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 间的转 换业务, 基金转 换可以 收取一定 的 转换费 , 相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公告, 并提前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与相关 机构。


(十三 ) 基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 交易过 户是指 基金登 记机构 受理继 承、捐 赠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生 的非交 易过户 以及登 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必 须是依 法可以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 的继承人 继 承; 捐赠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金 份额捐 赠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 制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法 文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或 其他组 织。办 理非 交 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 记机构 要求提 供的相 关资料 ,对于 符合条 件的非 交易过 户申 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按基 金登记 机构规 定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 基金的 转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办理 已持有 基金份 额在不 同销售 机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 构可以 按照规 定的标 准收取 转托管 费。 (十五 )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为投资 人办理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具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另行规定 。投资 人在办 理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定 每期扣 款金 额,每期 扣款金额 必须不 低于基 金管理 人在相 关公告 或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所 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最低申 购金额 。 (十六 ) 基金份额 的冻 结和解 冻 基金登记 机构只 受理国 家有权 机关依 法要求 的基金 份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其 他情况 下的冻 结与解 冻。 (十七 ) 基金份 额的转 让 在法律法 规允许 且条件 具备的 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 可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中国 证监会 认可的 交易场 所或者 交易方 式进行 份额转 让的申 请并 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 金份额 的过户 登记。 基金管 理人拟 受理基 金份额 转让业 务的 ,将提前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应根据 基金管 理人公 告的业 务规则 办理基 金份 额转让业 务。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 指数 化投资 策略 , 紧密跟 踪标的 指数, 追求跟 踪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最小 化。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 资于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以 中创100 指数的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股票 为主要 投资对 象。为 更好的 实现投 资目标 ,本基 金也可 投资 于 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非 成份股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含中 小企业 私募债 ) 、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资产 支持证 券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它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会 相关规 定) 。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 金投资 于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及 备选成 分股 的比 例不少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90%,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和 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的 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三) 标 的指数 中创100 指数。 如果深圳 证券交 易所变 更或停 止中创 指数的 编制及 发布, 或 者中创100 指数 被其他指 数所替 代, 或者 由于指 数编制 方法等 重大变 更导致 中创100 指数不宜继 续作为标 的指数 ,或者 证券市 场有其 他代表 性更强 、更适 合于本 基金 投资的指 数推出, 本基金 管理人 可以依 据审慎 性原则 和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的 原则,在 取得基 金托管 人的同 意并履 行适当 程序后 ,更换 本基金 的标 的指数和 投资对象 ,并依 据市场 代表性 、流动 性、与 原指数 的相关 性等诸 多因 素选择确 定新的标 的指数 。 (四) 投 资策略 本基金主 要采取 完全复 制法, 即完全 按照标 的指数 的成份 股组成 及其 权重 构建投资 组合, 并根据 标的指 数成份 股及其 权重的 变动进 行相应 调整 。当预期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指数成份 股发生 调整和 成份股 发生配 股、增 发、分 红等行 为时, 或因 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 等对本 基金跟 踪标的 指数的 效果可 能带来 影响时 ,或因 某些 特殊情况 导致流动 性不足 时,或 其他原 因导致 无法有 效复制 和跟踪 标的指 数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对投资 组合管 理进行 适当变 通和调 整,从 而使得 投资组 合紧 密地跟踪 标的指数 。 当预期成 份股发 生调整 和成份 股发生 配股、 增发、 分红等 行为时 ,以 及因 基金的申 购和赎 回对本 基金跟 踪标的 指数的 效果可 能带来 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 会对投资 组合进 行适当 调整, 降低跟 踪误差 。 如有因受 股票停 牌、股 票流动 性或其 他一些 影响指 数复制 的市场 因素 的限 制,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依 指数权 重购买 成份股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据 市 场情况 , 结合经验 判断, 对投资 组合进 行适当 调整, 以获得 更接近 标的指 数的 收益率。 定期调整: 本基金 股票组 合根据 所跟踪 的中创100 指数对 其成份股 的调 整而 进行相应 的定期 跟踪调 整。 不定期调 整: 根 据指数编 制规则 , 中创100指数成 份股因 增发、 送 配等 股权 变动而需 进行成 份股权 重新调 整时, 本 基金将 根据中 创100 指数在股权 变动公告 日次日发 布的临 时调整 决定及 其需调 整的权 重比例 ,进行 相 应调 整。 本基金将 采用货 币市场 工具对 基金资 产进行 流动性 管理。 在满足 安全 性和 保证流动 性的基 础上, 本基金 将结合 宏观分 析和微 观分析 制定投 资策 略,有效 利用基金 资产, 更好地 实现跟 踪标的 指数的 投资目 标。同 时,根 据本 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 情况, 对股票 投资组 合进行 调整, 从而有 效跟踪 标的指 数。 为了更好 地实现 投资目 标,基 金还将 投资于 股指期 货和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的衍 生工具 ,如权 证以及 其他与 标的指 数或标 的指数 成分股 相关 的衍生工 具。基金 投资股 指期货 将根据 风险管 理的原 则,主 要选择 流动性 好、 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 货合约 , 以提高 投资效 率, 从 而更好 地跟踪 标的指 数, 实现 投 资目标 。 本基金还 将基金 参与风 险低且 可控的 债券回 购等投 资, 以及 国债期货 投 资。 基金投资 国债期 货将本 着谨慎 的原则 ,充分 考虑其 流动性 和风险 收益 特征,适 度参与国 债期货 投资。 基金投资 于各种 衍生工 具的比 例合计 不超过 基金资 产总值 的5%。 基金拟 投资 于新推出 的金融 衍 生产 品的 , 需将 有关投 资方案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并报 告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公告 。 在 正常市 场情况 下 , 本基 金力争净 值增长 率与业 绩比 较基准之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间的日均 跟踪偏 离度的 绝对值 不超过0.35% ,年跟踪误 差不超 过4% 。 (五) 投 资决策 依据和 投资流 程 1 、投资决策 依据 (1 )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 ; (2 )公司投 资及风 险控制 政策; (3 ) 本 基金采 用被 动式 指数 化投资 ,在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的前提下 ,根据 标的指 数成份 股的构 成及其 权重, 形成基 金投资 建议 ; (4 ) 以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为基金 投资决 策的准 则。 2 、投资决 策 机制 本基金实 行投资 决策委 员会下 的基金 经理负 责制。 基 金经理 负责基 金的 日常 投资运作 ,基金 投资的 重大事 项需向 投资决 策委员 会报告 。 3 、投资决策 流程 研究、 决策 、 组合 构建 、 交易 、 评 估 、 组合 维护的有 机配合 共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资 管理程 序。 严格的 投资管 理程序 可以保 证投资 理念的 正确执 行, 避 免重 大风险的 发生。 (1 )研 究:指 数投 资研 究人 员依托 公司 整体 研究平 台, 整合 外部 信息 以及 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等相 关信息的 搜集与分 析、流动 性分析 等工作 ,作为 基金投 资决策 的重要 依据。 (2 )投 资决策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依 据指 数投 资研究 小组 提供 的研 究报 告, 定期召开 或遇重 大事项 时召开 投资决 策会议 , 决 策相关 事项 。 基金 经理 根据投资 决策委员 会的决 议,每 日进行 基金投 资管理 的日常 决策。 (3 ) 组合构建: 基金经 理根据 标的指 数相关 信息, 结合 内部指 数投资 研究, 以指数复 制法构 建组合 。 在 追求跟 踪误差 最小化 的前提 下, 基金经 理将 采取适当 的投资方 法,以 降低投 资成本 、控制 投资风 险。 (4 )交 易执行 : 运 营管 理部 交易组 负责 具体 的交易 执行 ,同 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职责 。 (5 )投 资绩效 评估 :投 资管 理部定 期和 不定 期对基 金进 行投 资绩 效评 估, 并提供相 关报告 。 绩 效评估 能够确 认组合 是否实 现了投 资预期 、 组 合误 差的来源 及投资策 略成功 与否, 基金经 理可以 据此检 讨投资 策略, 进而调 整投 资组合。 (6 )组 合监控 与调 整: 基金 经理将 跟踪 标的 指数变 动, 结合 成份 股基 本面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情况、 流动性 状况 、 基 金申购 和赎回 的现金 流量情况 以及组 合投资 绩效 评估的结 果,对投 资组合 进行监 控和调 整,密 切跟踪 标的指 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 实际 需要对上 述投资 程序做 出调整 ,并在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及其 更新中 公告 。 (六) 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及备 选成 分股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90%; (2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3%; (3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 过该权 证的10% ; (4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0.5% ; (5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 (6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2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10%; (8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 (9 )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出 ; (10)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本 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数 量不超 过拟发 行股票 公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40%; (12)本基金参与 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 交易 ,应当 遵守下 列 要求 :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持有的 股票 总市 值的20%,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 期货合 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20%;本 基 金所 持有 的 股票市 值 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 的有关 约定; 2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5%;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 值不得 超 过基金 持有 的债 券总市 值的30%;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不 包括 平 仓)的 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30% ;本 基 金所持 有 的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国 债期 货合约价 值,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关 于债券 投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3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 和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95% ;其 中,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13 ) 本基金 持有单 只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4 )基金总资 产不得 超过基 金净资 产的140% ; (15 )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和国 债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的 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5% , 其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16)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开放 式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15%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 部投资 组 合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30%; (17) 本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 、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 合前款 所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18) 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19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投 资限制 。 除上述 第 (9 ) 、 (15 ) 、 (17)、( 18 ) 项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标 的指数 成份股 调整、 标的 指数成 份股流 动性 限制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的约 定。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或调 整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关 限制或 按照调 整后的 规定 执行。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财 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 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


(6 )法律、 行政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活 动。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 产买卖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及其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 有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或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 他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当 符合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资 策略 , 遵 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优 先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 全内部 审批机制 和评 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 平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须 事先得 到基金 托管人 的同意 ,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 披露 。 重大 关联交 易应提 交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 过。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应至 少每半 年对关 联交易 事项 进行审查 。 若将来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发 生修改 或变更, 致使本 款前 述约 定的投资 禁止行 为和投 资组合 比例限 制被修 改或取 消, 基金 管理人 在依 法履行相 应程序后 ,本基 金可相 应调整 禁止行 为和投 资限制 规定。 (七)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行 使股东 权利的 处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权 利 ,保 护基 金份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额持有人 的利益 ;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 司的控 股,不 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司 的经营 管理;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 的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取任 何不当 利益。 (八) 业 绩比较 基准 中创100 指数收益率 ?95 %+ 银行活期 存款收 益率( 税后 )?5 % 中创100 指数选取中 小板和 创业板 中代表 性较强 、 流动性 较好的100 家公 司组 成样本 股。 中创100 指数反 映中 小企 业板 和创业 板重 点企 业的运 行状 况 ,进一 步 凸显深交 所多层 次资本 市场的 特色, 满足投 资者对中 小创业 型企业 进行 指数化投 资的需要。 若本基 金标的 指数发 生变更, 基金业 绩比较 基准随之 变更。 如果今后 法律法规 发生变 化, 或者有 更权威 的 、 更能 为市场普 遍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推出 时, 本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同意后变 更业绩 比较基 准的 组成和权 重。 若 变更业 绩比较 基准涉 及本基 金投资 范围或 投资策 略的实 质性变 更, 则 基金 管理人应 就变更 业绩比 较基准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在 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 策略无实 质性影响 (包括 但不 限于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指 数更 名等 ) , 则无 需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基 金管理 人应于 变更前 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 (九)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 于股票 型基金 , 其预 期的风 险与收 益高于债 券型基 金与货 币市 场基 金, 为证券 投资基 金中中等 预期 风险、 中等 预期 收益的 品种。 同时 本基 金为指数 基金, 采用完 全复制 法跟踪 标的指 数表现 , 具有与标 的指数 以及标 的指 数所代表 的公司相 似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十、 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 总值是 指购买 的各类 证券及 票据价 值、银 行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以 及其他 投资所 形成的 价值总 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的 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户 基金托管 人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规范 性文件 为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期 货账户 以及投 资所需 的其他 专用账户 。开 立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和 基金登 记机构 自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财 产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机 构和基 金销 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 担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本 基金财 产行 使请求冻 结、扣押 或其他 权利。 除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因依 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理 人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 其固有 资产产 生的债 务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 的基金 财产所 产生的 债权债 务 不得 相互抵 销。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十一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本基 金相关 的证券 交易场 所的交 易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 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的 非交易 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权 证、股 指期货 合约、 国债期 货合约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息、 应收款 项、其 它投资 等资产 及负债 。 (三) 估 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 括股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未发生影 响 公允价 值计量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发生了 影响公 允价值 计量的 重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 (2 ) 交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或 第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价格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且本 基金采 用的是 按收盘 价或第 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价 格估值 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未发生 影响 公 允价值 计量 的 重大 事件 ,按 最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或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价格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发生 了影响公 允价值 计量的 重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 (3 ) 交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或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 估值全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或 估值全 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未发 生 影响 公 允价值计 量 的重大 事件 ,按最 近交易 日债券 收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 日的估 值全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或估 值全价 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发 生了影 响公允 价值计 量的重 大事 件 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并确 定公允 价格 。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 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1 )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 发的新 股, 按 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 挂牌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的同一股 票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 近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估 值;


(2 ) 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 ) 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股 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 会有关 规定确 定公允 价值。


3 、 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 的配股 权, 从 配股除 权日起 到配股 确认日 止, 如 果收 盘价高于 配股价 ,按收 盘价高 于配股 价的差 额估值 。收盘 价等于 或低 于配股价 ,则估值 为零。 4 、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券 、 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5 、 同一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 按债券 所处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7 、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 国 债期货 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未 发生影响 公允 价值计 量 的 重大 事件 ,采用最 近交易 日结算 价估值 。 8 、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9 、其他资产 按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有关 规定进 行估值 。 10 、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如有新增 事 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应立 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基 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因 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 仍无 法达成一 致 的意见 , 按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果 对外予 以公布 。 (四) 估 值程序 1 、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工作日 闭市后 , 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 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 金资产 净值及 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 告。 2 、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 , 但 基金管 理人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 金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 估值后 , 将基金份 额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管理 人 按规定 对外公 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 性、及 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4 位以 内( 含第4 位) 发 生估值错 误时,视 为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应按 照以下 约定处 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如 果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或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构 、或投资 者 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他 当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由 于该估 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 人 (“ 受损 方 ”) 的 直接损失 按下述 “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承 担赔偿 责任。 上述估值 错误的 主要类 型包括 但不限 于:资 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统故 障差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 但尚 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 估 值错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调各 方,及 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用 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方 未及时 更正已 产生的 估值错 误, 给 当事人造 成 损失的 , 由估值错 误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赔 偿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 任方已经 积 极协调 , 并且有协 助义务 的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赔偿责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况 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 到更正 。 (2 ) 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对有关 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 , 不对 间接损失 负 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有 关直接 当事人 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 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 务。 但估值错 误责任 方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 部返还 不当得 利造成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 当得利 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 返还的 总和超 过其实 际损失 的差额 部分支 付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 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错 误的正 确情形 的 方 式。 (5 ) 估值错误 责任方 拒绝进 行赔偿 时, 如 果因基 金管理 人估值错 误造 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 为基金 的利益 向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如果 因基金托 管人估值 错误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基 金管理 人和托 管人之 外的第 三方造 成基金 财产的 损失, 并拒 绝进行赔 偿时,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向估 值错误 方追偿 ;追偿 过程中 产生的 有关 费用,应 列入基金 费用, 从基金 资产中 支付。 (6 ) 如果出现 估值错 误的当 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 他规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或 依据法 院判决 、仲 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 担了赔 偿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 有权向 出现估 值错误 的当事人 进 行追索 , 并有权要 求其赔 偿或补 偿由此 发生的 费用和 遭受的 直接损 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 定的其 他原则 处理估 值差错 。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有 关的当 事人应 当及时 进行处 理,处 理的程 序如 下: (1 ) 查明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 因, 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 并 根据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因确 定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2 ) 根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对因估 值错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评估 ; (3 ) 根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和赔 偿损失 ; (4 ) 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的方 法, 需 要修改 基金登 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就估 值错误 的更正 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 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 采取合 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的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 (3 ) 因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错 误, 给 基金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的 , 应 由基金管 理人先 行赔付 ,基金 管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权向 其他当 事人 追偿。 (4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货交 易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时; 2 、 因不可 抗力致 使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 时; 3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基金管 理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的;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 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 算,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 个开放 日交易 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 后发送 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 情况 的处理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按估 值方法 的 第8 项进 行估值 时,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处 理。


2 、 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所 、 期货 交易所 、 指数公 司及 登记 机构发送 的数据 错误等 其他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 取必要 、 适当、合 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错 误,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 措施消 除或减 轻由此 造成的 影响。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十二 、基金收益与 分配 (一)基 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 入、 投 资收益 、 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余 额,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金 利润减 去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 分配利 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 准日基 金未分 配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 中已实现 收益的 孰低数 。 (三)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 本基金收 益分配 应遵循 下列原 则: 1 、本基金的 每份基 金份额 享有同 等分配 权; 2 、 本基金收 益每年 最多分 配6 次, 每 次基金 收益分 配比例 不低于收 益 分配 基准日可 供分配 利润的10% ; 3 、若基金合 同生效 不满3 个月 则可不 进行收 益分配 ; 4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分 为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人 可 选 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 进行再 投资; 若投资 人不 选择,本 基金默认 的收益 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 5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 止日) 的 时间不得 超过15 个工作 日; 6 、基金收益 分配后 每一基 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 配 基 准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减 去每单 位基金 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 于面 值; 7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在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情况 下,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酌 情调整 以上基 金收益 分配原 则,此 项调整 不需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但 应于调 整实施 日前在 指定媒 介公告 。 (四)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明收 益分配 基准日 以及该 日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 时间、 分配数 额及比 例、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 实施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并 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在分配方 案公布 后(依 据具体 方案的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就支 付的现 金 红 利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划 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及 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 划付。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中 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 由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机 构可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利 按除权 后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红利 再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照业 务规则 执行。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十 三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律 师费和 诉讼费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 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8 、标的指数 许可使 用费; 9 、账户开户 费用、 账户维 护费用 ; 10、基金收益分 配中发 生的费 用;


11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基 金费用 计提方 法、计 提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0.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 H =E×0.5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一 致的财 务数据, 自动在 月初5 个 工 作日内、 按照 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 行资金 支付, 基 金管理 人无需 再出具 资金划 拨指令 。 费用自 动 扣划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 对, 如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 系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解决。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公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如 下: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 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一 致的财 务数据, 自动在 月初5 个工 作 日内、 按照 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 行支取 ,基金 管理人 无需再 出具资 金划拨 指令。 费用自 动扣 划后,基 金管理人 应进行 核对, 如发现 数据不 符,及 时联系 基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 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 休日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3 、标的指数 许可使 用费


基金标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02%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指数 使用许 可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自转型 之日 起,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 按季 支付 。指 数使 用许可费 的收取 下限为 每季度 5 万 元,即 不足 5 万元 时按照 5 万 元收 取 ,计费 期间不 足一 季度 的, 根据 实际天 数按 比例 计算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 送标的指 数许可 使用费 划款指 令, 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 季首日 起 10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取 。


标的指数 供应商 根据相 应指数 许可协 议变更 上述标 的指数 使用许 可费 费率 和计费方 式的, 基金管 理人必 须依照 有关规 定最迟 于新的 费率和 计费 方式实施 日前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 公告。


4 、 上述 “一、 基金费 用的种 类” 中除管 理费、 托 管费 和 标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之外的 其他费 用,根 据有关 法规及 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列入 或摊入当 期费用 ,由基 金托管 人从基 金财产 中 支付 。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1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 导致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产 的损失 ;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


4 、 其他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不得 列入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 税义务 按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十四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包括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按照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所 披露信 息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在 中国证 监会规 定时间 内,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过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媒 介披露 ,并保 证基金 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 者复制 公开披 露的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承 诺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不 得有下列 行 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机 构; 5 、 登载任 何自然 人、 法人或 者其他 组织的 祝贺性 、 恭 维性或 推荐性的 文 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文 本发 生歧 义 的,以 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 拉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 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基金托 管协议 (1 ) 基金合 同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体 程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特 性等 涉及 基 金投资 者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重大利益 的事项 的法律 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 项,说 明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 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 之日起45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 明书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15 日 前向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 地的中 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并 就有关 更新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3 ) 基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监督 等活动 中的权 利、义 务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周 公告一 次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的 次日 ,将 基 金资产 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累计净 值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 够在基 金 份额 销售 网点查 阅或者 复制前 述信息 资料。 4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度 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度 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 告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起6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年 度报告 正文登 载在网 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15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报告,并 将季度 报告登 载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2 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不编 制当期 季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 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报备应 当采 用电 子 文本 或 书 面报告方 式。 如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达 到或 超 过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 形,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的 权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影响 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报 告期 末持 有 份额及 占 比、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特 殊 情形除外 。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资产情 况及其 流动性 风险分 析等。 5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在2 日 内编制 临时报 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下列事 件: (1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开 ; (2 ) 终止基 金合同 ; (3 )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4 ) 更换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法定名 称、住 所发生 变更; (6 ) 基金管 理人股 东及其 出资比 例发生 变更; (7 ) 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 基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负 责人发 生变动 ; (8 )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在 一年内 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十 ; (9 )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部 门的主 要业务 人员在一 年内 变动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超过百分 之三十 ; (10 ) 涉及基金 管理业务 、基 金财产 、基金 托管业 务的诉 讼 或仲 裁 ; (11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受到 监管部 门的调 查; (12 ) 基金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及 其基金 托管部 门负责 人受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13 ) 重大关联 交易事 项; (14 ) 基金收益 分配事 项; (15 ) 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 计提标 准、计 提方式 和费率 发生变 更; (16 ) 基金份额 净值计 价错误 达基金 份额净 值百分 之零点 五; (17 ) 基金改聘 会计师 事务所 ; (18 ) 变更基金 销售机 构; (19) 更换基金 登记机 构; (20 ) 本基金开 始办理 申购、 赎回; (21 ) 本基金申 购、赎 回费率 及其收 费方式 发生变 更; (22 )本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并 延期办 理; (23 )本基金连 续发生 巨额赎 回并暂 停接受 赎回申 请; (24 ) 本基金暂 停接受 申购、 赎回申 请后重 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5 )变更标的 指数; (26 ) 发生涉及 基金申 购、赎 回事项 调整或 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27 )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事项。 6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 同存续 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介 中出 现的或 者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导 性影响 或者引 起较大 波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 应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 行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立 即报告中 国 证监会 。 7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 项,应 当依法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管人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 项不依 法履行 信息披 露义务 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 关信息 披露义 务。 8 、投资于股 指期货 的信息 基金管理 人应 在 季度报 告、半 年度报 告、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股指 期货交 易情况 ,包括 投资政 策、持 仓情 况、损益 情况、风 险指标 等,并 充分揭 示股指 期货交 易对基 金总体 风险的 影响 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 的投资 政策和 投资目 标。 9 、投资资产 支持证 券的信 息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季 度报告 中披露 持有的 资产支 持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值 占基金 净资产 的比例 和报告 期末按 市值占 基金净 资产比 例大 小排序的 前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年 报及半 年报中 披露持 有的资 产支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券 市值占 基金净 资产的 比例和 报告期 内 所有 的资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10 、投资国债期 货信息 在季度报 告、半 年度报 告、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等 文件中披 露国债 期货交 易情况 ,包括 投资政 策、持 仓情况 、损益 情况 、风险指 标等,并 充分揭 示国债 期货交 易对基 金总体 风险的 影响以 及是否 符合 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 投资目 标。 11 、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信息 基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后 两个交 易日内 ,在指 定 媒介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的 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 息 。 在季 度报告、 半 年 度报告 、 年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件 中披露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 12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信 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管 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建立健 全信息 披露管 理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信息 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公 开披露 基金信 息,应 当符合 中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格 式准则 的规定 。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 定, 对基金管 理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 价格 、 基金定期 报告和 定期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信 息进 行复核、 审查,并 向基金 管理人 出具书 面文件 或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在指定 媒介中 选择披 露信息 的 媒介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除依 法在指 定 媒介 上披露 信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 披露 信息, 但是其 他公共 媒介 不 得早于 指定媒介 披 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 上披露 同一信 息的内 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出具审 计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案 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同终 止 后10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 后,应 当分别 置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 所,供 公众查 阅、复 制。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以供公众 查阅、 复制。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十 五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 为公历 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日;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各自保 留完整 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 有关规 定编制 基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 理人就 基金的 会计核 算、 报 表编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书面 方式确 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 互独立 的具有证 券从 业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 本基金 的年度 财务报 表进行 审计 。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3 、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充足理 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 须通 报基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需在2 日内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十六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 要面临 的风险 有: 1 、跟踪偏离 风险 本基金主 要投资 于 标的 指数成 份股及 备选成 分股 , 追求跟 踪标的 指数 ,获 得与指数 收益相 似的回 报。以 下因素 可能会 影响到 基金的 投资组 合与 跟踪基准 之间产生 偏离: ①基金买 卖 标的 指数成 份股及 备选成 分股 时 所产生 的价格 差异、 交易 成本 和交易冲 击。 ②基金调 整资产 配置结 构时所 产生的 跟踪误 差。 ③申购、 赎回因 素所产 生的跟 踪误差 。 ④基金现 金资产 拖累所 产生的 跟踪误 差。 ⑤基金的 管理费 和托管 费所产 生的跟 踪误差 。 ⑥其他因 素所产 生的偏 差。 2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 价格因 受各种 因素的 影响而 引起的 波动, 将使本 基金资 产面 临潜 在的风险 。市场 风险可 以分为 股票投 资风险 和债券 投资风 险。 股票投资 风险主 要包括 : (1 ) 国家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 产 业政策 等的变 化对证 券市场产 生一 定的 影响,导 致市场 价格水 平波动 的风险 。 (2 )宏观经 济运行 周期性 波动, 对股票 市场的 收益水 平产生 影响的 风 险。 (3 )上市公 司的经 营状况 受多种 因素影 响,如 市场、 技术、 竞争、 管 理、 财务等都 会导致 公司盈 利发生 变化, 从而导 致股票 价格变 动的风 险。 债券投资 风险主 要包括 : (1 )市场平 均利率 水平变 化导致 债券价 格变化 的风 险。 (2 ) 债券市场 不同期 限、 不 同类属 债券之 间的利 差变动 导致相应 期限 和类 属债券价 格变化 的风险 。 (3 ) 债券之 发行人出 现违约 、 拒绝 支付到 期本息 , 或由 于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降低 导致债 券价格 下降的 风险。 3 、流动性风 险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在标的指 数成份 股及备 选成分 股 暂停 交易或 个股流 动性不 足的情 况下 ,基 金管理人 可能无 法迅速 、低成 本地调 整基金 投资组 合,从 而对基 金收 益造成不 利影响。 由于开放 式基金 的特殊 要求, 本基金 必须保 持一定 的现金 比例以 应付 赎回 要求,在 管理现 金头寸 时,有 可能存 在现金 不足的 风险或 现金过 多所 导致的收 益下降风 险。 (1 ) 拟投资 市场、 行业及 资产的 流动性 风险评 估 本基金为 指数 基 金, 跟踪 中创100 指数的各 项指标 , 包括 业绩表 现、 流 动性 、波动性 、行业 分布和 市场代 表性均 处于较 高 水平 ,因此 本基金 受到 行业的流 动性风险 的影响 较小。 本基金的 投资市 场主要 为证券 交易所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范型 交易场 所, 本基 金投资 范围主 要为 以 中创100 指数的成份 股和 备选成份 股票 为主 要投资 对象。 为更好 的实现 投资目 标,本 基金也 可投资 于 国 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 非成份 股(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 市的股票 ) 、债 券(含 中小企 业私募 债) 、货币 市场工 具 、权 证、股 指期货 、国 债期货、 资产支持 证券 等 ,同时 本基金 基于分 散投资 的原则 在行业 和个券 方面 未有高集 中度的特 征,综 合评估 在正常 市场环 境下本 基金的 流动性 风险适 中。 (2 ) 巨额赎 回情形 下的流 动性风 险管理 措施


基金出现 巨额赎 回情形 下,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基 金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或巨额赎 回份额 占比情 况决定 全额赎 回或部 分延期 赎回。 同时, 如本 基金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单个 开放日 申请赎 回基金 份额超 过基金 总份额 一定 比例以上 的,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其采取 延期办 理赎回 申请的 措施。 (3 ) 实施备用 的流动 性风险 管理工 具的情 形、 程 序及对 投资者的 潜在 影响 在市场大 幅波动 、流动 性枯竭 等极端 情况下 发生无 法应对 投资者 巨额 赎回 的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将以保 障投资 者合法 权益为 前提, 严格按 照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谨慎 选取延 期办理 巨额赎 回申请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收取短 期赎回 费等流 动性风 险管理 工具作 为辅助 措施 。对于各 类流动性 风险管 理工具 的使用 ,基金 管理人 将依照 严格审 批、审 慎决 策的原则 ,及时有 效地对 风险进 行监测 和评估 ,使用 前经过 内部审 批程序 并与 基金托管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人协商一 致。在 实际运 用各类 流动性 风险管 理工具 时,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赎 回款项支 付等可 能受到 相应影 响,基 金管理 人将严 格依照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 行操作 ,全面 保障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 4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投资 风险 基金所投 资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之债 务人出 现违约 ,或在 交易过 程中 发生 交收违约 ,或由 于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信用质 量降低 导致价 格下降 ,可 能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此 外,受 市场规 模及交 易活跃 程度的 影响,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可 能无法在 同一价 格水平 上进行 较大数 量的买 入或卖 出, 存在 一定的流 动 性风险 , 从而对基 金收益 造成影 响。 5 、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风险 本基金可 投资资 产支持 证券, 资产支 持证券 具有一 定的价 格波动 风险 、流 动性风险 、信用 风险等 风险, 基金管 理人将 本着谨 慎和控 制风险 的原 则进行资 产支持证 券投资 ,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关注包 括投资 资产支 持证券 可能 导致的基 金净值波 动在内 的各项 风险。 6 、衍生品投 资风险 本基金可 投资于 股指期 货、国 债期货 等金融 衍生品 ,投资 前述 期 权、 期货 等金融衍 生品主 要存在 以下风 险: (1 )市场风 险:是 指由于 衍生品 价格变 动而给 投资者 带来的 风险。 (2 )流动性 风险: 是指由 于衍生 品合约 无法及 时变现 所带来 的风险 。 (3 ) 基差风险 : 是指 衍生品 合约价 格和标 的指数 价格之 间的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成的 风险, 以及不 同衍生 品合约 价格之 间价格 差的波 动所造 成的 期现价差 风险。 (4 ) 保证金风 险: 是 指由于 无法及 时筹措 资金满 足建立 或者维持 衍生 品合 约头寸所 要求的 保证金 而带来 的风险 。 (5 )信用风 险:是 指经纪 公司违 约而产 生损失 的风险 。 (6 ) 操作 风险 : 是指 由于内 部流程 的不完 善, 业务人 员出现 差错或者 疏 漏, 或者系统 出现故 障等原 因造成 损失的 风险。 7 、操作或技 术风险 相关当事 人在业 务各环 节操作 过程中 ,因内 部控制 存在缺 陷或者 人为 因素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造成操作 失误或 违反操 作规程 等引致 的风险 ,例如 ,越权 违规交 易、 会计部门 欺诈、交 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在开放式 基金的 各种交 易行为 或者后 台运作 中,可 能因为 技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差错 而影响 交易的 正常进 行或者 导致投 资者的 利益受 到影响 。这 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 自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机构、 销售机 构、证 券交易 所、证 券登 记结算机 构等等。 8 、政策变更 风险 因相关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政 策修改 等基金 管理人 无法控 制的因 素的 变 化,使基 金或投 资者利 益受到 影响的 风险, 例如, 监管机 构基金 估值 政策的修 改导致基 金估值 方法的 调整而 引起基 金净值 波动的 风险、 相关法 规的 修改导致 基金投资 范围变 化基金 管理人 为调整 投资组 合而引 起基金 净值波 动的 风险等。 9 、其他风险 战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因 素的出 现,将 会严重 影响证 券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致 基金资 产的损 失。金 融市场 危机、 行业竞 争、代 理机构 违约 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 自身直 接控制 能力之 外的风 险,可 能导致 基金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受损。 (二)声 明 1 、 本基 金 未经任 何一级 政府 、 机构 及部门 担保 。 投资 者自愿 投资于本 基 金, 须自行承 担投资 风险。 2 、除基金管 理人直 接办理 本基金 的销售 外,本 基金还 通过代 销机构 销 售, 但是, 本基 金并不 是代销 机构的 存款或 负债, 也没有 经代销 机构担保 或 者背书 , 代销机构 并不能 保证其 收益或 本金安 全。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 保证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本基金 的过往 业绩及 其净 值高低并 不预示其 未来业 绩表现。 基金管 理人提 醒投资 者基金 投资的 “买者 自 负” 原则 , 在做出投 资决策 后,基 金运营 状况与 基金净 值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 险, 由投资者 自行负担 。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十七 、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 合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对 于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 变更并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2 、 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 并自 决议生效 后两日 内在指 定 媒介 公告。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 自出 现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金 ;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5 ) 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 聘请 律师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 产进行 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为6 个 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在进 行基金 清算过 程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 清算后 的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配 。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师 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 财产清 算小组进 行公告 。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15年以上 。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十八 、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 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独 立运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 依照基金合 同收取 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4 )销售基金 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6 ) 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 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基金合 同及国 家有关 法律规 定,应 呈报中 国证监 会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金托 管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托管人 ;


8 ) 选择 、 更换 基金销 售机构 , 对 基金销 售机构 的相关 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 理;


9 ) 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基金 合同规 定的费 用;


10)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 规定决 定基金 收益的 分配方 案;


11)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 或暂停 受理申 购与赎 回申请 ;


12)依照法律法 规为基 金的利 益对被 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权 利,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因 基金财 产投资 于证券 所产生 的权利 ;


13 )以基金管理 人的名 义,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 为;


14 )选择、更换 律师事 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 外部机 构;


15 )在符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基 金申购 、赎 回、 转换 和非 交易过 户等业 务规则 ;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16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 依法募集资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 销售 、 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基 金财产 ;


5 ) 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 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运作 基金财 产;


7 )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 人的监 督;


8 )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 按有关 规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履 行信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 划、投 资意向 等。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人泄 露;


13)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 时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 申购与 赎回申 请,及 时、足 额支付 赎回款 项;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


17)确保需要向 基金投 资者提 供的各 项文件 或资料 在规定 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 者能够 按照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在支 付合理 成本的 条件下 得到有 关资料 的复印 件;


18)组织并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管 人;


20)因违 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时,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 免除;


21)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 的义务 ,基 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时,基 金管理 人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 人将其 义务委 托第三 方处理 时,应 当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的 行为承 担责任 ;


23)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 ;


25 )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26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义务。 2 、基金托管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门 批准 的其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违 反基 金合 同 及 国家 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情形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护 基金投 资者的 利益;


4 ) 根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 证 券账户 、 期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 或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 理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 持有并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 设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务 的专职 人员, 负责基 金财产 托管事 宜;


3 ) 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 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保 证其托 管的基 金财产 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财 产以 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 理,保证 不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金划 拨、账 册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 及有关 凭 证 ;


6 ) 按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 期货 账户等 投资所需 账 户, 按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前予 以保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 格 ;


9 )办理与基 金托管 业务活 动有关 的信息 披露事 项;


10)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季 度、半 年度和 年度基 金报告 出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 作是否 严格按 照基金 合同的 规定进 行; 如果基金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管理人有 未执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行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 录、 账 册、 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 册并与 基金管 理人核 对;


14)依据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或 有关规 定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基 金管理 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


17)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监 管机构 ,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19)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承担 赔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 除;


20)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理 人因违 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


21)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义务。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资 者 持有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 为即视 为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 据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直 至其不 再持有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 并不以 在基金 合同上 书面签 章或签 字为必 要条件 。 每份基金 份额 具 有同等 的合法 权益。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 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 的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申请 赎回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或者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5 ) 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8 ) 对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 并遵守 基金合 同 、招 募说明 书等信 息披露 文件 ; 2 ) 了解所投 资基金产 品, 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 自主 判断基金 的投 资价 值,自主 做出投 资决策 , 自行 承担投 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 信息披 露,及 时行使 权利和 履行义 务; 4 )缴纳基金 申购款项 及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 在其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 内, 承 担基金 亏损或 者基金 合同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及 其他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合法权 益的活 动; 7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 原因获 得的不 当得利 ; 9 ) 提供基金管 理人和 监管机 构依法 要求提 供的信 息, 以 及不时地 更新 和补 充,并保 证其真 实性; 10)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集、议 事及表 决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表 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金份额拥 有平等 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设日 常机构 。 1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 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5 )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规的 要求 调整 该等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基金 类别;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合 并; 8 )变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 围或策 略; 9 )变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1)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 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含10%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 管理人 收到提 议当日 的基金 份额计 算,下 同)就 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2)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和 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的 其他事 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事项。 (2 ) 在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并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 的 情况下 , 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 ) 调低 除 基金 管理费 、 基金 托管费 外 其他 应由本 基金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 要求增 加的基 金费用 的收取 ; 3 ) 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调 低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在 不影响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 前提下 变更收 费方式 ;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4 )因相应的 法律法 规发生 变动而 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 修改; 5 )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关 系发生 重大 变 化; 6 ) 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2 、会议召集 人及召 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召 集 。 (2 ) 基金管 理人未 按规定 召集或 不能召 集时,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 是 否召集 , 并书面告 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 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自 行召集 ,并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并 告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配 合 。 (4 ) 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 集,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仍认为 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 开 并告 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配 合 。 (5 ) 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都不 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有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得阻 碍、干 扰。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6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 确定 开会时 间、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登记 日。 3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 )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人应 于会议 召开前30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 知应至 少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 和会议 形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 项、议 事程序 和表决 方式;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益登 记日; 4 ) 授权委托 证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 代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限 等) 、送达 时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 姓名及 联系电 话; 6 )出席会议 者必须 准备的 文件和 必须履 行的手 续;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 的其他 事项。 (2 ) 采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 由 会议召 集人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所 采取的 具体通 讯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 系人、 表决意 见寄交 的截止 时间和 收取方 式。 (3 ) 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人 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则 应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到 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 督。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 代表对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不影 响表决意 见的计 票效力 。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过现 场开会 方式 、 通讯开 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监 管机构允 许的其 他 方式 召开, 会议的 召开方 式由会 议召集 人确定 。 (1 ) 现场开会 。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表出 席,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授权 代表应 当列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 管人不 派代表 列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 进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议 程: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1 ) 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 定,并 且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与基 金管理 人持有 的登 记资料相 符; 2 ) 经核对, 汇 总到会 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示 , 有 效的基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 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 ,召 集人可 以在原 公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的 三 个 月以后 、 六个 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重 新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重新 召集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 额 应 不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三分之 一 (含 三分之 一) 。 (2 ) 通讯开会 。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表 决事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式在 表决截 至日以 前送达 至召集 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 开会应 以书 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视 为有效 : 1 )会议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后 ,在2 个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告 ; 2 )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会 议召 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 通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经通 知不参 加收取 书面表 决意见 的,不 影响表 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所持 有的基 金份额 不小于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之 一( 含二分之 一) ;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小于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 分之一 ,召集 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时间的 三个月 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重 新召集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应 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 (含三 分之一 ) 以上 基金份 额的持 有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 授权他人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代表出具 书面意 见; 4 )上述第3 )项 中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提 交的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 (3 ) 在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 允许的 情况下 , 经会 议通知 载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也可 以采用 网络、 电话等 其他非 现场方 式或者 以非现 场方式 与现 场方式结 合的方式 进行表 决,会 议程序 比照现 场开会 和通讯 方式开 会的程 序进 行;或者 采用网络 、电话 等其他 非书面 方式授 权他人 代为出 席会议 并表决 。 5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 议事内 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重大 事项, 如 基金合 同的重大 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 基金 合并、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 事项以 及会议 召集人 认为需 提交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 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 发出召 集会议 的通知 后,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容 进行表 决。 (2 )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 持人按 照下列 第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票 人,然 后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行 表决, 并形 成大会决 议。大会 主持人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出 席会议 的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其 出席会 议的代 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能 主持大 会,则 由出席 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二分 之一 以 上(含 二分之 一 )选 举产 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作 为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或主 持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不 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会议召集 人应当 制作出 席会议 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 份证明 文件号 码、 持 有或代 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和联系 方式等 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 提前30 日公布 提案, 在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期 后2 个工作 日内在 公证机 关监督 下由召 集人统 计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形成 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有 一票表 决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 (1 ) 一般决议 , 一般 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 一 以上 (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第2 项所 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 议通过 事项以 外的其 他事项 均以一 般决议 的方式 通过。 (2 ) 特别决议 ,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决权 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含 三分之 二 )通 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管 人、终 止基金 合同 、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除 非在计 票时有 充分的 相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 交符合会 议通知 中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为 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合 会议通 知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视为 有效表 决,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 视为弃 权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 案或同 一项提 案内并 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 项表决 。 7 、计票 (1 ) 现场开 会 1 ) 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 选举 两名基金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份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 监票人 ;如 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未 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和 代理人 中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 监票人。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影响计 票 的效力 。 2 ) 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代理人 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可以 在宣布 表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 点,重 新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新清 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 当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 果。 4 ) 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不 影响计 票的效 力。 (2 )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 表(若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并 由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8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召 集人应 当自通 过之日 起5 日内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自 表决通 过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日 起2 日内在 指定媒 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式 进行表 决,在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应当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 有约束 力。 9 、 本部分关 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事 由、 召 开条件 、 议事 程序、 表决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条件等规 定,凡 是直接 引用法 律法规 的部分 ,如将 来法律 法规修 改导 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 或变更 的,基 金管理 人提前 公告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内 容进 行修改和 调整,无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和 终止的 事由、 程序以 及基金 财产清 算方式 1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应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2 ) 关于基金 合同变 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后方 可执行 , 并 自决议生 效后两 日内在 指定媒 介公告 。 2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终 止的; (2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在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 人、 新基金托 管人承 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情形; (4 ) 相关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情 况。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作日 内成 立清算小 组,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并 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聘用必 要的工 作人员 。 (3 )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可以依 法进行 必要的 民事 活动。 (4 ) 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 权债务 进行清 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和 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 )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在进 行基金 清算过 程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 清算后 的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配 。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师 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告 。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15年以上 。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 人同意 ,因基 金合同 而产生 的或与 基金合 同有关 的一切 争议 ,如 经友好协 商未能 解决的 , 应提 交 华南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仲 裁地点 为 深圳 市 ,仲 裁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 有约束 力。争 议处理 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应恪 守各自 的职 责,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履 行基金 合同规 定的义 务,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基金合同 受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不包括 香港、 澳门特 别行政 区及台 湾地 区) 法律管辖 。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地 和投资 者取得 基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销 售机 构的 办公场所 和营业 场所查 阅 ,但 应以基 金合同 的正本 为准。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十九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 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前海 深港合 作区前 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入 驻深圳 市 前海 商务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四路1-1 号嘉里建 设广场 第三座7 层 邮政编码 :518048 法定代表 人 :邹新 成立日期 : 二〇 一 三年 一月十 七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文号 : 中国 证监会 证监许 可[2012]174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中 外合资 )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3 亿元 存续期间 : 永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特 定客户 资产管 理、 资产 管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 其他业 务。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招 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广 东省深 圳市福 田区益 田路江 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A 座38-45 层 邮政编码 :518026 法定代表 人:霍达 成立时间 :1993 年8 月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证监 许可[2014]78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66.99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证券经 纪; 证券 投资咨 询; 与证 券交易、 证券投 资活动 有关 的财 务顾问 ; 证券 承销与 保荐 ; 证券 自营 ; 证券 资产管 理; 融资融 券; 证券 投资基金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代销;为 期货公 司提供 中间介 绍业务 ;代销 金融产 品。 (二)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监督 和核查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 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 金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风 格或证券 选择 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 应按照 基金托 管人要 求的格 式提供 投资品 种池, 以 便基金 托管 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 统, 对 基金实 际投资 是否符 合基金 合同关于 证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行监 督,对存 在疑义 的事项 进行核 查。 本基金投 资于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以中创100 指数的 成份股 和 备选 成份股票 为主要 投资对 象。 为更好 的实现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也可投 资于 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非成 份股( 包括中 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 票) 、 债券( 含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股指期 货、 国债期货 、 资产支持 证券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它 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投资 于 标的 指数成份 股 及备 选成分 股 的 比例 不少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90%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和国债 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的比例 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5%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其 他品种, 本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 资比 例进行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督 : (1 )本基金 投资于 标的指 数成份 股 及备 选成分 股 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的90%; (2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3%; (3 ) 本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的 同一权 证,不 得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4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 金资 产净值的0.5% ;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5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 (6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20% ; (7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10%; (8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 证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 (9 )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10)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本 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数 量不超 过拟发 行股票 公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40%; (12)本基金参与 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 交易 ,应当 遵守下 列 要求 : 1 )本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0%;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 价值不 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 票总市 值的20%,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 指 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20% ;本基金 所持有 的 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 的有关 约定; 2 )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15%;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 国债期 货合约 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 有的债 券总市 值的30%;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 仓)的国 债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30%;本基 金所持有 的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国 债期 货合约价 值,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关 于债券 投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3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和 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 价证 券市值之 和,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95% ;其中,有 价证券 指股票 、 债券(不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含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13 ) 本基金 持有单 只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4 )基金总资 产不得 超过基 金净资 产的140% ; (15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等; (16)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30%; (17)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 增流动 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8) 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19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投 资限制 。 除上述第 (9 ) 、 (15 ) 、 (17) 、 (18 )项外 , 因证 券、期 货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标 的指数 成份股 调整、 标的 指数成 份股流 动性 限制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6 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的约 定。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或调 整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关 限制或 按照调 整后的 规定 执行。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本托 管 协议 第十五条 第九款 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督 。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 产买卖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及其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 有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或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 他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当 符合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资 策略 , 遵 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优 先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 全内部 审批机制 和评 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 平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须 事先得 到基金 托管人 的同意 ,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 披露 。 重大 关联交 易应提 交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 过。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应至 少每半 年对关 联交易 事项 进行审查 。 4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 理人 参与银行 间债券 市场进 行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金 投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 规及行 业标准 的、 经慎重 选择的 、 本 基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 , 并约 定各交 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易 结算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 手名单 的范围 在银行 间债券 市场选 择交易 对手。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 按事前 提供的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对手名 单和结 算交易 方式 进行交易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每半年 对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及 结算方 式进 行更新, 新 名单确定 前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手 所进行 但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 根据市 场情况 需要临 时调整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 式的, 应向基 金托管 人说明 理由, 并在与 交易对 手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作 日内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解决。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对交易 对手的 资信控 制, 按 银行间债 券市场 的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责 解决因 交易对 手不履 行合同 而造成 的纠纷 及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 成的任 何法律 责任及 损失。 若未履 约的交易 对手在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 的时间 前仍未 承担违 约责任 及其他 相关法 律责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 先行予 以承担 , 然 后再向 相关交 易对手 追偿 。 基金 托管人 则根 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 成交单 对合同 履行情 况进行 监督。 如基金托 管人事 后发现 基金 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 先约定 的交易 对手或 交易结 算方式 进行交 易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由此 造成的 任何损 失 和责 任。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 理人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 应 事先根 据中国 证监会 相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比 例, 制订严 格的投 资决策 流程和 风险控 制制度 , 防范流动 性风险 、 法律 风险和 操作风 险等各 种风险 。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是 否遵守相 关制度、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以及相 关投资 额度和 比例等 的情况 进行 监督。 (1 ) 本基金 投资的 流通受 限证券 须为经 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等 在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 布重大 消息或 其他原 因而临 时停牌 的证券 、 已 发行未 上市证 券、 回 购交 易中的质 押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本基 金不投 资有锁 定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证券 。 本基金投 资的流 通受限 证券限 于可由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负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 在证券 交易所 或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 证券。 本基金投 资的流 通受限 证券应 保证登 记存管 在本基 金名下,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工作 的落实 和协调 , 并 确保基 金托管 人能够 正常查 询。 因基金 管理 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 受限证 券登记 存管问 题, 造 成基金 托管人无 法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流通 受限证 券存管 直接影 响本基 金安全 的责任 及损失 ,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本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不 得预付 任何形 式的保 证金。 (2 )基金管 理人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应制订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并 经其 董事会批 准。 风 险处置 预案应 包括但 不限于 因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需 要解 决的基金 投资比例 限制失 调、 基金流 动性困 难以及 相关损 失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 及有关异 常情况的 处置。 基金管 理人应 在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相 关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流 动性风 险负责, 确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积极 有效的 措施 , 在合 理的时 间内有 效解决 基金运 作的流 动性问 题。 如 因市 场发生剧 烈变动 等原因 而导致 基金现 金周转 困难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足额 现金确保 基金的 支付结 算对本 基金因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基 金 托管人不 承担任 何责任 。 如因 基金管 理人违 约导致本 基金出 现损失 致使 基金托管 人承担连 带赔偿 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赔偿 基金托 管人由 此遭受 的损 失。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3 )本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 管理人 应至少 于投资 前三个 工 作日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交有关 书面资 料, 并保 证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的 有关资 料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有 关资料 如有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提供调 整后的 资料。 上述书面 资料包括 但不限 于: ① 中国证监 会批准 发行非 公开发 行股票 的批准 文件。 ② 非公开发 行股票 有关发 行数量 、发行 价格、 锁定期 等发行 资料。 ③ 非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人 与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或中央 国 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签 订的证 券登记 及服务 协议。 ④ 基金拟认 购的数 量、价 格、总 成本、 账面价 值。 (4 ) 基金管 理人应 在本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在 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介 披露所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的名称 、数 量 、总成 本、 账面价值 , 以及总成 本和账 面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锁 定期等 信息。 本基金有 关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比例如 违反有 关限制 规定, 在 合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及时 调整, 基金管 理人应 在两个 工作日 内编制 临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5 )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规定有 权对基 金管理 人进行 以下事 项监督 : ① 本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时的 法律法 规遵守 情况。 ② 在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管理 工作方 面有关 制度、 流动性 风险处 置 预案 的建立与 完善情 况。 ③ 有关比例 限制的 执行情 况。 ④ 信息披露 情况。 (6 ) 相关法 律法规 对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有 新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6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资 产净 值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收 入确定 、 基金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息披 露 、 基金 宣传推 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监督 和核查。 7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 上述事 项及投 资指令 或实际 投资运 作 违反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的规定 , 应及时以 电话提 醒或书 面提 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书 面通知 后应在 下一工 作日前及 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基金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托管人发 出回函 , 就 基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证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 。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基 金托管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8 、基金管理 人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和本 托管协议 对基金 业务执 行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 并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要 求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报告 的事项,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 合提供 相关数 据资料 和制度 等。 9 、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依据交 易程序 已经生 效的指 令违反 法 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 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应 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人 , 由此造成 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10、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托 管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 欺诈等 手段妨碍 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基金 托管人 提出警 告仍不 改正的 , 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三)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 务核查 1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 托管职 责情况 进行核 查,核 查事项 包 括基 金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 证 券账户 和期 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 复核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 根据管理 人指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 和监督 基金投 资运作 等行为 。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 自挪用 基金财 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 分账 管理、 未执行 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 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 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 内,基 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改正 。 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料以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供基金管 理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性 和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3 、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拖 延、 欺 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 效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基 金管理 人提出 警告仍 不改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四)基 金财产 的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 立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托 管人应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 照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期 货 账户 等投资所 需账户 。 (4 )基金托 管人对 所托管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 户,与 基金托 管 人的 其他业务 和其他 基金的 托管业 务实行 严格的 分账管 理,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 )基金托 管人按 照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保管基 金财产 ,如有 特 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 商解决。 基金托 管人未 经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不 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 配本基 金的任 何资产 ( 不包含 基金托 管人依据 中国结 算公司 结算 数据完成 场内交易 交收、 托管资 产开户 银行扣 收结算 费和账 户维护 费等费 用) 。 (6 )对于因 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 当事 人确定 到 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金 财产没 有到达 基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此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失的 , 基金管理 人应负 责向有 关当事 人追偿 基金财 产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担任 何责任。 (7 )除依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 人不得 委托第 三 人托 管基金财 产。 2 、基金托管 资金专 门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1 ) 基金托 管人 应 负责本 基金的 资金账 户的开 设和管 理 。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2 ) 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的 名义在 具有基 金托管 资格的 商业银 行 开设 托 管资 金专门账 户, 并根据 基金管 理人合 法合规 的指令 办理资 金收付 。 本 基金 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和使 用。 (3 ) 托管资 金专门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 需 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的 名义开 立其他 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 使用基金 的任何 银行账 户进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活 动。 (4 ) 托管资 金专门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应 符合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的 有 关规 定。 3 、基金证券 账户与 证券交 易资金 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 基金托 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金开 立基金 托管人 与基金 联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出 借或未 经对方 同意擅 自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户 , 亦不得使 用基金 的任何 账户进 行本基 金业务 以外的 活动。 (3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 户资 产的管理 和运用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4 )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托 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 司开 立结算备 付金账 户, 并 代表所 托管的 基金完 成与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金 管理人 应予以 积极协 助。 结算备 付金等 的收 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规定 执行。 (5 ) 若中国 证监会 或其他 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 日之后 允许基 金 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管人 比照上 述关于 账户开 立、使 用的规 定执行 。 4 、债券托管 账户 的 开立 和 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中国人 民银行 、 银 行间市 场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关规 定, 在银行 间市场 登记结 算机构 开立债 券托管 与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 间市场 债券的 结算。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共同 代表基 金签 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 券回购 主协议 。 5 、其他账户 的 开设 和管理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1 ) 因业务 发展需 要而开 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 规定,由 基金托 管人负 责开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定 使用并 管理。 (2 ) 法律法 规等有 关规定 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 有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办理。 6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有 价凭证 等的保 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证券 、 银行 存款开 户证实书 等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于 基金托 管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 业中心 的 代保管 库, 保管凭 证由基 金托管 人持有。 有价凭 证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 人 的指令 办理。 属于基 金托管 人实际 有效控制 下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 的损坏、 灭失, 由 此产生 的责任 应由基 金托管 人承担。 基 金托 管人对由 基金托管 人以外 机构实 际有效 控制的 资产不 承担保 管责任 。 7 、与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签署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 由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署 的、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重 大合同 的原件 分别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 议另有 规定外 ,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 但不限 于基金 年度审 计合同 、 基金 信息披露 协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 同, 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本的 原件。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重大合 同签署 后及时 以加密方 式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 十个工 作日内 将正本 送达基 金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 止后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 会计核 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负债后 的金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按 照每个交 易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量计 算, 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五 位四 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于 每 个交易 日计算 基金资 产净值 及基金 份额净 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 个交易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 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金管 理人每 个交易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后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将基金份 额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应包 括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名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由 基金登 记机构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分 别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保 存期不 少于15年。 如 不能 妥善保管 ,则按 相关法 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 管人要 求或编 制半年 报和年 报前, 基金管理 人应将 有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 故拒绝 或延误 提供, 并 保证其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 所保管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他用 途,并应 遵守保 密义务 。 (七)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 人同意 , 因 基金 合 同而产 生的或 与基金 合同有 关的一 切争议 , 如经 友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 应提 交华南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根据 该会 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为 深圳市 , 仲裁裁决 是终局 性的并 对各 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 力。 争议 处理期 间,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应 恪守各 自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争议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人 应恪守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规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不包 括香港、 澳门 特 别行政 区及台湾 地区) 法律 管辖。 (八)托 管协议 的变更 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经协 商一致, 可以对 协议进 行修改。 修改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得 与基金 合同的 规定有 任何冲 突。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 止 出现 的情形 (1 ) 基金合 同终止 ;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2 )基金托 管人解 散、依 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 金资 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 散、依 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 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规 定的终 止事项 。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二十、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供一系 列的服 务。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需要和 市场的 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要服务 内容如 下: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交易资 料的寄 送服务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的每次 交易结 束后, 投资人 应在T+2个工作日 后及时 通 过销售机 构的网 点查询 和打印 确认单 ,具体 操作以 销售机 构规定 为准 。 2 、 本基金管理 人将向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提供 电子或 纸质对 账单, 需 要订 阅或 取消的客 户可 与 本基金 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4000-1000-89)联系。 (二)网 上交易 服务 本基金管 理人已 开通基 金网上 直销业 务,个 人投资 者可以 直接通 过本 基金 管理人网 站 (www.cryuantafund.com )办理开户手 续,并 在本基 金募 集期间通 过 “华润 元大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网上 直销交 易平台 ” 办理 本基金 的认 购业务, 在本基金 开放日 常申购 和赎回 等业务 后通过 本基金 管理人 网上直 销交 易平台 办 理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申 购和赎 回等业 务 ,有 关详情 可参见 相关公 告。 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网上直 销业务 已开通 的银行 卡及各 银行卡 交易金 额限额 请参 阅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 在条件成 熟的时 候,本 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网上 交易业 务的发 展状 况, 适时 调整 可用于 基金网 上直销 交易平 台或用 于交易 支付的 银行卡 种类 ,敬请投 资人留意 相关公 告。 (三)信 息咨询 、查询 服务 投资人如 果想查 询申购 和赎回 等交易 情况、 分 红方式 状态、 基金账户 余 额、 基金产品 与服务 等信息 ,请拨 打本基 金管理 人客户 服务电 话(4000-1000-89 ) 或登录本 基金管 理人网 站(www.cryuantafund.com )进行咨询、 查询 。 本基金管 理人为 投资人 预设基 金查询 密码, 预设的 基金查 询密码 为投 资人 开户证件 号码的 后6 位数字, 不 足6 位数字 的, 前面 加 “0 ” 补足。 基金 查询密码 用于投资 人通过 客户服 务电话 查询基 金账户 下的账 户和交 易信息 。投 资人请在 知晓 其基 金账号 后,及 时拨打 本基金 管理人 客户服 务电话 进入自 助语 音服务 修 改基金查 询密码 。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投资人可 以拨打 本基金 管理人 客户服 务电话 或发 送 电子邮 件至客 服信 箱 ( kf@cryuantafund.com )投诉直销机构的 人员和 服务。 (四)基 金转换 业务 在条件成 熟时, 本基金 管理人 可通过 销售机 构为投 资人提 供基金 转换 业务 服务,具 体实施 方法另 行公告 。 (五)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待技术条 件成熟 时,基 金管理 人可通 过销售 机构为 投 资人 提供定 期定 额投 资的服务 。通过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投资人 可以定 期定额 申购基 金份 额,具体 实施方法 另行公 告。 (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服务联 系方式 : 本基金管 理人的 互联网 地址及 电子信 箱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客服信箱 :kf@cryuantafund.com 投资人也 可登录 本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直接提 出有关 本基金 的问题 和建 议。 (七) 如本 招募说 明书存 在任何 您/ 贵机构 无法理 解的内 容, 请通 过上 述方 式联系基 金管理 人。请 确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全 面理解 了本招 募 说明书。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二十 一 、其他应披 露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 尽事宜 ,由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各方按 有关法 律法规 协商 解决。 二十 二、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招募说明 书存放 在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 金份额 销售 机 构的住 所,投 资人可在 办公时 间查阅 ; 投 资人在 支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 复印件 。 对 投资人 按此种 方式所 获得的 文件及 其复印 件,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保证 文本的 内容与 所公告 的内容 完全一 致。 投资人还 可以直 接登录 基金管 理人的 网站(www.cryuantafund.com) 查 阅和 下载招募 说明书 。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二十 三、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 文件存 放在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的办 公场所, 在办公 时间 可供 免费查阅 。 (一)华润 元大 中创100指数型证 券投资 基金备案 的文 件 (二)《 华润元大 中创100指数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华润元大 中创100指数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 议》 (四)基 金管理 人业务 资格批 件、营 业执照 (五)基 金托管 人业务 资格批 件、营 业执照 (六)关 于 修改 《华润 元大中创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 联 接基 金 基金合 同 》的 法律意 见 (七)中 国证监 会要求 的其他 文件 华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二〇一 九 年一 月 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