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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中创100指数(001713)

华润元大中创100指数: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指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 一 月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 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 金的历史沿革 ........................................................................................................... 10 
第五部分 基 金的存续 ................................................................................................................... 11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2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1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8 
第九部分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6 
第十部分 基 金的托管 ...................................................................................................................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69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 理和适用的法律 ................................................................................... 7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 的效力 ................................................................................................... 7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72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 72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 订 立本基 金 合 同的目 的 是 保护投 资 者 合法权 益 , 明确基 金 合 同当事 人 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 订 立本基 金 合 同的原 则 是 平等自 愿 、 诚实信 用 、 充分保 护 投 资者合 法 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 金 合 同有冲 突 , 均以基 金 合 同为准 。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按照 《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转型而来,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联 接 基 金 由基 金 管 理人依 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 国 证 监 会对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联接 基 金
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 市场前景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 改 或 新 法 律 法 规 的 颁 布 施 行 导 致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与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强
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华润元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协议 : 指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本 基 金 签订之 《 华 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8、 《基金法》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15、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6、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7、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8、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19、 标的指数: 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发布的中小企业板创业板 100 指数
(或简称“中创 100 指数” )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 销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2、直销机构:指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 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28、 登记 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 资 者 基金账 户 的 建立和 管 理 、基金 份 额 登记、 基 金 交易的 确 认 、清算 和 结 算 、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9、 登记 机构: 指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华润元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日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 指《 华润 元 大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开 放 式基金 业 务 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 的行为 
41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43 、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 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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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元:指人民币元 
46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2、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3、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 银 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议 约 定 有条件 提 前 支取的 银 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 通 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第三部分 基 金 的基 本 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 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指数化投资策略 ,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最小化 。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 中创 100 指数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 史 沿 革 
 
根据《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合
同》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转型而来。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经 2015 年 7 月
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第【2015 】1579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自
2015 年 11 月 9 日至 2015 年 12 月 18 日期 间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募集有效认购
总户数为 1441 户,募 集资金及其产生 的利息共计 332,800,388.73 元 ,折合基金
份额 332,800,388.73 份 。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
备案手续后, 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获书面确认,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2018 年 9 月 7 日,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触发
合同终止条款, 根据 《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
金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如目标 ETF 终止上市或目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 则 可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
基金, 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 费
率等相关内容也将 作相应修改。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于 华润元大中
创 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终止上市后,变更为华润元大 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 2019 年 1 月 3 日,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变更为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
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 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第 六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 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 金 管 理人自 基 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起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办理 申 购 ,具体 业 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自 基 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起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办理 赎 回 ,具体 业 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 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之外 的 日 期或者 时 间 办理基 金 份 额的申 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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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但申请
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 销售机构 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 、 申 购份额 的 计 算及余 额 的 处理方 式 : 本基金 申 购 份额的 计 算 详见招 募 说
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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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3 、 赎 回金额 的 计 算及处 理 方 式:本 基 金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详 见 招 募说明 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5 、 赎 回费用 由 赎 回基金 份 额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 未归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 不少于 1.50%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6 、 本 基金的 申 购 费率、 申 购 份额具 体 的 计算方 法 、 赎回费 率 、 赎回金 额 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在不 违 背 法律法 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情 况下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 、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 的 。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20% 以上的 部分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当日非延期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
户非延期赎回申请量占非延期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 关 规 则由基 金 管 理人届 时 根 据相关 法 律 法规及 本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制定 并 公 告 ,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 承 是 指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死 亡 ,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由 其合法 的 继 承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邹新 
设立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4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 亿元 
存续期限:永 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839900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 人的 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根据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独 立 运 用并管 理 基
金财产; 
(3 ) 依 照基 金 合 同收取 基 金 管理费 以 及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中 国 证 监会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基 金 合 同及有 关 法 律规定 监 督 基金托 管 人 ,如认 为 基 金托管 人 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理; 
(9 )担任 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 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 在 符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 关基 金 申购 、赎 回 、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6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 人的 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 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22) 当基 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5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成立时间: 一九九三年八月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2002]121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66.99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78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
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 报 酬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 法 规的要 求 调
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范 围 内 ,并对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无 实 质
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1 )调低 除 基 金 管理费 、 基 金托管 费 外 其他应 由 本 基金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范 围 内 调低 本 基 金的申 购 费 率、调 低 赎
回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 合 同 的修改 对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无 实 质性不 利 影 响或修 改 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 按 照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规定 不 需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以 外 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法 规 规 定或基 金 合 同另有 约 定 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由基 金 管
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 金 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托 管 人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 
1 、 现 场 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 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 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机 构 允 许的情 况 下 ,经会 议 通 知载明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或者采用网
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为关 系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的 重 大事项 , 如 基金合 同 的 重大修 改 、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第 九 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 临 时 基金 管 理 人:新 任 基 金管理 人 产 生之前 , 由 中国证 监 会 指定临 时 基
金管理人; 
4 、 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公 告 :基 金 管 理人更 换 后 ,由基 金 托 管人在 更 换 基金管 理 人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6 、 交 接 :基 金 管 理人职 责 终 止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 妥 善保管 基 金 管理业 务 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 、 审 计 :基 金 管 理人职 责 终 止的, 应 当 按照法 律 法 规规定 聘 请 会计师 事 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 基 金 名称 变 更 :基金 管 理 人更换 后 , 如果原 任 或 新任基 金 管 理人要 求 ,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 临 时 基金 托 管 人:新 任 基 金托管 人 产 生之前 , 由 中国证 监 会 指定临 时 基
金托管人; 
4 、 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公 告 :基 金 托 管人更 换 后 ,由基 金 管 理人在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6 、 交 接 :基 金 托 管人职 责 终 止的, 应 当 妥善保 管 基 金财产 和 基 金托管 业 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 审 计 :基 金 托 管人职 责 终 止的, 应 当 按照法 律 法 规规定 聘 请 会计师 事 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 提 名 :如 果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同时 更 换 , 由单独 或 合 计持有 基 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 公 告 :新 任 基 金管理 人 和 新任基 金 托 管人应 在 更 换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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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 金 的托 管 
 
基 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理人 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订 立 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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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登 记 
 
一、基金份额 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 理 机 构 在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 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的范 围 内 ,对登 记 业 务的办 理 时 间进行 调 整 ,并依 照 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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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妥 善 保存 登 记 数据, 并 将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 称 、 身份信 息 及 基金份 额 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 
4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基 金 账 户信 息 负 有保密 义 务 ,因违 反 该 保密义 务 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 、 按 基 金合 同 及 招募说 明 书 规定为 投 资 者办理 非 交 易过户 业 务 、提供 其 他
必要的服务;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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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指数化投资策略 ,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以 中创 100 指数的成份股 和备选
成份股票 为主要投资对象。 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 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含中小 企 业 私募债 ) 、 货币市 场 工 具、权 证 、 股指期 货 、 国债期 货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分股 的比例
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三、标的指数 
中创 100 指数。 
如果 深圳证券交易所变更或停止 中创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或者 中创 100 指数
被其他指数所替代, 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 中创 100 指数不宜继
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于本基金投资的指数
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取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 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
数。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 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指数
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 或因基金 的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
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 以及因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会对
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降低跟踪误差。 
如有因受股票停牌、 股票流动性或其他一些影响指数复制的市场因素的限制,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成份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结合
经验判断,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获得更接近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所跟踪的中创 100 指数 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
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 编制规则, 中创 100 指 数成份股因增发、 送配 等股 权
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新调整时, 本基金将根据中创 100 指数在 股权变动公告
日次日发布的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货币市场工具对基金资产进行流动性管理。 在满足安全性和保
证流动性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制定投资策略, 有效利用
基金资产, 更好地实现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 同时,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基金还将投资于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 的 衍 生工具 , 如 权证以 及 其 他与标 的 指 数或标 的 指 数成分 股 相 关的衍 生 工 具 。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
期货合约,以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 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还将基 金 参 与风险 低 且 可控的 债 券 回购等 投 资 ,以及 国 债 期货投 资 。
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本着谨慎的原则, 充分考虑其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 适度
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基金投资于各种衍生工具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 5% 。基 金拟投
资于新推出的金融衍生产品的, 需将有关投资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报告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
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 投 资 于 标的 指 数 成份股 及 备 选成分 股 的 比例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9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 10% ; 
(4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5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 本基金 持 有 的同一 ( 指 同一信 用 级 别)资 产 支 持证券 的 比 例,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2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交易,应当遵守下列 要求: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1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 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 ) 基 金在任 何 交 易日日 终 , 持有的 买 入 国债期 货 合 约价值 , 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5% ; 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 ) 在 任何交 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入 股 指 期货和 国 债 期货合 约 价 值与有 价 证
券市值之和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 
(13)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7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18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 上 述第 (9 ) 、 (15)、( 17 ) 、 (18)项外 , 因证 券 、期 货市 场 波动 、上 市 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约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
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创 100 指数收益率?95 %+ 银行活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5% 
中创 100 指数选取中小板和创业板中代表性较强、 流动性较好的 100 家公司
组成样本股。 中创 100 指数反映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 进一
步凸显深交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特色, 满足投资者对中小创业型企业进行指数化
投资的需要。 若本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随之变更。 如果今
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
权重。 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
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 包 括 但不限 于 指 数编制 单 位 变更、 指 数 更名等 ) , 则无需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 为证券投资基金中 中等预期风险、 中等预期收益的品种。 同时本基金为指数
基金, 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
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 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未发生影响公
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
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 上 市 实行净 价 交 易的债 券 按 估值日 收 盘 价或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
供的价格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本基金采用的是按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价格估值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 , 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 发生了影响
公 允 价 值计量 的 重 大事件 的 , 可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 现行市 价 及 重大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 上 市 未实行 净 价 交易的 债 券 按估值 日 收 盘价或 第 三 方估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 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 的, 可参考类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并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 债 券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因 持有股 票 而 享有的 配 股 权,从 配 股 除权日 起 到 配股确 认 日 止,如 果 收
盘 价 高 于配股 价 , 按收盘 价 高 于配股 价 的 差额估 值 。 收盘价 等 于 或低于 配 股 价 ,
则估值为零。 
4 、 全 国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的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 券 等固定 收 益 品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 同 一债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债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6 、 中 小企业 私 募 债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 价 值 ,在估 值 技 术难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0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 基 金份额 净 值 是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 市 后,基 金 资 产净值 除 以 当日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 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估值错 误 责 任方拒 绝 进 行赔偿 时 , 如果因 基 金 管理人 估 值 错误造 成 基
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
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
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 如果出 现 估 值错误 的 当 事人未 按 规 定对受 损 方 进行赔 偿 , 并且依 据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 因基金 份 额 净值计 算 错 误,给 基 金 或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造 成 损失的 , 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投资 所 涉 及的证 券 、 期货 交 易 市 场遇法 定 节 假日或 因 其 他原因 暂 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信息 披 露 的基金 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 由 基金管 理 人 负责计 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不可 抗 力 原因, 或 由 于证券 交 易 所、期 货 交 易所、 指 数 公司及 登 记
机 构 发 送的数 据 错 误等其 他 原 因,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虽 然 已经采 取 必 要 、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 
10、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 支取,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 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标的指数使用协议的约定 计提标的指数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标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标的指数使用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 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 用。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 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本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4 、 上 述“一 、 基 金费用 的 种 类”中 除 管 理费、 托 管 费 和标 的 指 数许可 使 用 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 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 本基金 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 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3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6 、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该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各自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管 人 每 月与基 金 管 理人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应 符 合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 息 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 金 合同 是 界 定基金 合 同 当事人 的 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系 , 明 确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应当 最 大 限度地 披 露 影响基 金 投 资者决 策 的 全部事 项 ,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 ,更 新 招募 说明 书 并登 载在 网 站上 ,将 更 新后 的招 募 说明 书摘 要 登载 在 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是界定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 人 在 基金财 产 保 管及基 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 者 决 策 的其他 重 要 信息” 项 下 披露该 投 资 者的类 别 、 报告期 末 持 有份额 及 占 比 、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董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基 金 经 理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托 管 部 门的主 要 业 务人员 在 一 年内变 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 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1、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 、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变更标 的指数; 26、 发生涉 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 )澄清公告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八 )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九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 资 产支 持 证券 明细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 基金 年 报及 半年 报 中披 露持 有 的资 产 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 )投资国债期货信息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 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 (十 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信息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指定 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情况。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人应 当 按 照相关 法 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的 规 定和基 金 合 同的约 定 ,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媒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 变 更 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本 基金合 同 约 定应经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金 合 同 变更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 议 自 生效后 方 可 执行 , 并 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基 金财 产 清算 报告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由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第二十部分 违 约责 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造成损 害 的 ,应当 承 担 连带赔 偿 责 任,对 损 失 的赔偿 , 仅 限于直 接 损 失 。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2 、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 基 金 管理 人 由 于按照 基 金 合同规 定 的 投资原 则 行 使或不 行 使 其投资 权 而 造成的损失等。 4、 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商 业银行、 证券经纪机构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及其收益, 因该等机 构欺诈、 疏忽、 过失、 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资产带来的损失等 , 但由于基金托管人 过错造成的除外;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所、中 登公司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 6 、 由 于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不 可 控 制的因 素 导 致业务 差 错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 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华人民共和 国 (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 律管辖。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本基金合同由《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 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 基 金 合同 的 有 效期自 其 生 效之日 起 至 基金财 产 清 算结果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 、 基 金 合同 自 生 效之日 起 对 包括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 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 金 合同 可 印 制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销售 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 事 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 基 金 合 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第 二十四部分 基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根据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独 立 运 用并管 理 基 金财产; (3 ) 依 照基 金 合 同收取 基 金 管理费 以 及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中 国 证 监会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基 金 合 同及有 关 法 律规定 监 督 基金托 管 人 ,如认 为 基 金托管 人 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 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13 ) 以基 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 在 符合 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 关基 金 申购 、赎 回 、 转换和非交易 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 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5 )建立 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 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20)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 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 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金 合 同 终止的 有 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 提 供基 金 管 理人和 监 管 机构依 法 要 求提供 的 信 息,以 及 不 时地更 新 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 报 酬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 法 规的要 求 调 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11)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范 围 内 ,并对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无 实 质 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 除 基 金 管理费 、 基 金托管 费 外 其他应 由 本 基金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范 围 内调 低 本 基 金的申 购 费 率、调 低 赎 回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 合 同 的修改 对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无 实 质性不 利 影 响或修 改 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 按 照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规定 不 需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以 外 的 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法 规 规 定或基 金 合 同另有 约 定 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由基 金 管 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 金 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托 管 人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 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2 、 采 取 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 若到会 者 在 权益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 少于本 基 金 在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 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2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本人 直 接 出具书 面 意 见或授 权 他 人代表 出 具 书面意 见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 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机 构 允 许的情 况 下 ,经会 议 通 知载明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或者采用网 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为关 系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的 重 大事项 , 如 基金合 同 的 重大修 改 、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 监 票 人,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议 , 一 般 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4 2 、 特 别 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 票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5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 本基金 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 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3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6 5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6 、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该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支付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7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 10、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 、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 若遇法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标的指数使用协议的约定 计提标的指数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标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标的指数使用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 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 用。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 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本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4 、 上 述“一 、 基 金费用 的 种 类”中 除 管 理费、 托 管 费 和标 的 指 数许可 使 用 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 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 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指数化投资策略 ,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最小化。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以 中创 100 指数的成份股 和备选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9 成份股票 为主要投资对象。 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 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 ( 含中小 企 业 私募债 ) 、 货币市 场 工 具、权 证 、 股指期 货 、 国债期 货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分股 的比例 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三) 标的指数 中创 100 指数。 如果 深圳证券交易所变更或停止 中创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或者 中创 100 指数 被其他指数所替代, 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 中创 100 指数不宜继 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于本基金投资的指数 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取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 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 数。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 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指数 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 或因基金 的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 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 以及因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会对 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降低跟踪误差。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0 如有因受股票停牌、 股票流动性或其他一些影响指数复制的市场因素的限制,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依指数 权重购买成份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结合 经验判断,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获得更接近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所跟踪的中创 100 指数 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 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 编制规则, 中创 100 指 数成份股因增发、 送配 等股 权 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新调整时, 本基金将根据中创 100 指数在 股权变动公告 日次日发布的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货币市场工具对基金资产进行流动性管理。 在满足安全性和保 证流动性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分 析和微观分析制定投资策略, 有效利用 基金资产, 更好地实现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 同时,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基金还将投资于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 的 衍 生工具 , 如 权证以 及 其 他与标 的 指 数或标 的 指 数成分 股 相 关的衍 生 工 具 。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 期货合约,以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还将基 金 参 与风险 低 且 可控的 债 券 回购等 投 资 ,以及 国 债 期货投 资 。 基金投资国债期 货将本着谨慎的原则, 充分考虑其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 适度 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基 金 投 资于各 种 衍 生工具 的 比 例合计 不 超 过基金 资 产 总值的 5% 。 基金 拟 投 资于新推出的金融衍生产品的, 需将有关投资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报告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 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 (五)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 投 资 于 标的 指 数 成份股 及 备 选成分 股 的 比例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90% ;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1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 10% ; (4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5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 本基金 持 有 的同一 ( 指 同一信 用 级 别)资 产 支 持证券 的 比 例,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2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交易,应当遵守下列 要求: 1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 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 ) 基 金在任 何 交 易日日 终 , 持有的 买 入 国债期 货 合 约价值 , 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5% ; 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有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2 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 ) 在 任何交 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入 股 指 期货和 国 债 期货合 约 价 值与有 价 证 券市值之和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 (13)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7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8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 上 述第 (9 ) 、 (15)、( 17 ) 、 (18)项外 , 因证 券 、期 货市 场 波动 、上 市 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3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约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 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式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 、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4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本 基金合 同 约 定应经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金 合 同 变更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 议 自 生效后 方 可 执行, 并 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5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基 金财 产 清算 报告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由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 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6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华人民共和 国 (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 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7 ( 本 页 无 正 文 , 为 《 华润元大中创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深圳 签订日: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深圳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