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 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九 年 一 月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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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4 年 3 月 1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80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正式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市场 风险、 管理风险、 流
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 中高
风险的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 , 低于股票型基
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 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1 月 19 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财务数据经 未经审计) 。 本基金托 管人 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
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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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 管理 人 ..................................................................................................................................... 8
四、基金 托管 人 ................................................................................................................................... 15
五、相关 服务 机构 ............................................................................................................................... 19
六、基金 的募 集 ................................................................................................................................... 23
七、基金 合同 的生效 ........................................................................................................................... 24
八、基金 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 25
九、基金 的投 资 ................................................................................................................................... 34
十、投资 组合 报告 ............................................................................................................................... 42
十一、 基 金的 业绩 ............................................................................................................................... 46
十二、基 金的 财产 ............................................................................................................................... 47
十三、基 金资 产估值 ........................................................................................................................... 48
十四、基 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53
十五、基 金费 用与税收 ....................................................................................................................... 54
十六、基 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56
十七、基 金的 信息披露 ....................................................................................................................... 57
十八、基 金的 风险揭示 ....................................................................................................................... 62
十九、基 金合 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6
二十、基 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 68
二十一、 基金 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1
二十二、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93
二十三、 其他 应披露事 项 ................................................................................................................... 95
二十四、 招募 说明书存 放及 查阅方式 ............................................................................................... 96
二十五、 备查 文件 ............................................................................................................................... 97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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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 中 银 健 康 生 活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 中 银 健 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编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 基 金 合 同 》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 基 金 合
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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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指 《 中银 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指 《 中 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 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2 年 6 月 19 日 《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
14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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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20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 销 售 机 构 : 指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协 议 , 办 理 基 金 销
售业务的机构
24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金募集 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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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开 放 式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2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 巨额赎 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 人民币元
47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48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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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54 、不可抗 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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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设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021 )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1650 万元 的美元 16.5%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董事会成 员
章砚(ZHANG Yan )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
共 金 融 政 策 专 业 硕 士 。 现 任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历 任 中 国 银 行 总 行 全 球 金 融 市
场部主管、助理总经理、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李道滨(LI Daobin )先 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 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超 (WANG Chao ) 先 生, 董事。 国籍: 中国。 美国 Fordham 大学工商 管理硕士。 现
任 中 国 银 行 青 海 省 分 行 副 行 长 。 历 任 中 国 银 行 总 行 人 力 资 源 部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 主 管 、 人
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职。
宋福宁(SONG Funing )先 生 , 董 事 。 国 籍 : 中 国 。 厦 门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 经 济 师 。
现 任 中 国 银 行 福 建 省 分 行 首 席 客 户 经 理 、 副 行 长 。 历 任 中 国 银 行 福 建 省 分 行 资 金 计 划 处 外
汇 交 易 科 科 长 、 资 金 计 划 处 副 处 长 、 资 金 业 务 部 负 责 人 、 资 金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中 国 银 行 总
行金融市场总部助理总经理, 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助理总经理、 副总经理、
首席产品经理等职。
曾仲诚(Paul Tsang )先生 ,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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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总 经 理 , 负 责 领 导 亚 太 区 的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同 时 担 任 贝 莱 德 亚 太 区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 。
曾先生于 2015 年 6 月加入 贝莱德。 此前, 他曾 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以
及 其 亚 太 区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 , 带 领 独 立 的 风 险 管 理 团 队 , 专 责 管 理 摩 根 士 丹 利 在 亚 洲 各 经
营范围的市场、 信贷及营运风险, 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 (股票及固定收益) 、 资本市场、 投
资银行、 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 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
并曾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 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
风 险 管 理 客 座 讲 师 。 他 拥 有 美 国 威 斯 康 辛 大 学 麦 迪 逊 分 校 工 商 管 理 学 士 学 位 , 以 及 宾 夕 法
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荆新(JING Xin )先 生,独 立 董事 。 国 籍 :中 国。 现 任中 国会 计 学会 理事 、 全国 会计
专 业 学 位 教 指 委 副 主 任 委 员 、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集 团 独 立 监 事 。 曾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会 计 系 副 主
任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审 计 处 处 长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商 学 院 党 委 书 记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商 学 院 副 院
长、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等职。
赵欣舸 (ZHAO Xinge ) 先生, 独立董事。 国籍: 中国。 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 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 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 (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 并在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雷晓波(Edward Radcliffe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英国。法国 INSEAD 工商管理硕
士 。 曾 任 白 狐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目 前 仍 担 任 该 公 司 的 咨 询 顾 问 。 在 此 之 前 , 曾 任 英 国
电 信 集 团 零 售 部 部 门 经 理 , 贝 特 伯 恩 顾 问 公 司 董 事 、 北 京 代 表 处 首 席 代 表 、 总 经 理 , 中 英
商会财务司库、英中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杜惠芬 (DU Huifen ) 女士 , 独立董事。 国籍: 中国。 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 美国
俄 克 拉 荷 马 州 梅 达 斯 经 济 学 院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澳 大 利 亚 国 立 大 学 高 级 访 问 学 者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经 济 学 博 士 。 现 任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教 授 , 兼 任 新 时 代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曾 任 山 西 财 经 大 学 计 统 系 讲 师 、 山 西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副 教 授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独 立 学
院(筹)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2 、监事
赵蓓青(ZHAO Beiqing )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
券 公 司 上 海 总 部 交 易 员 、 天 治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交 易 员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交 易 员 、
交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卢井泉(LU Jingquan )先 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军
指 挥 学 院 教 员 、 中 国 银 行 总 行 机 关 党 委 组 织 部 副 部 长 、 武 汉 中 北 支 行 副 行 长 、 企 业 年 金 理
事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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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管理层成 员
李道滨(LI Daobin )先 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 (Jason X. OUYANG ) 先生, 督察长。 国籍: 加拿大。 中国证券业协会- 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 证书, 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MBA )和经济学硕士。
曾 在 加 拿 大 太 平 洋 集 团 公 司 、 加 拿 大 帝 国 商 业 银 行 和 加 拿 大 伦 敦 人 寿 保 险 公 司 等 海 外 机 构
从 事 金 融 工 作 多 年 , 也 曾 任 蔚 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现 英 大 证 券 ) 研 究 发 展 中 心 总 经 理 、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市 场 拓 展 总 监 、 监 察 稽 核 总 监 和 上 海 复 旦 大 学 国 际 金 融 系 国 际 金 融 教 研
室主任、讲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副执行总裁。 国籍: 中国。 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银 行 苏 州 分 行 太 仓 支 行 副 行 长 、 苏 州 分 行 风 险 管 理 处 处 长 、 苏 州 分 行 工 业 园
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 (CHEN Jun ) 先生, 副执行总裁。 国籍: 中国。 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美
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权益投
资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王圣明(WANG Shengming ) 先 生 , 副 执 行 总 裁 。 国 籍 : 中 国 。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教 育 管
理学院硕士。 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 历任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4 、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辜岚(Gu Lan )女士,中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VP ) ,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 。
曾任阳光保险集团资产管理中心宏观经济研究员、债券研究员。2008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研究员、宏观策略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 9 月至 今任中
银增长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银研 究精选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至今任中 银宏观策略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至今任 中银健康生活基金基金经理。
具有 11 年证 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曾任基金经理:
邬炜(WU Wei )先生,2015 年 5 月至 2016 年 11 月担任本基 金基金经理 。
张琦 (ZHANG Qi )先生,2014 年 5 月至 2015 年 5 月担任本基 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 员 : 陈 军 ( 副 执 行 总 裁 ) 、 奚 鹏 洲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 李 建 ( 权益 投 资 部
总经理) 、 张 发 余 (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 、 方 明 ( 专 户 理 财 部 副 总 经 理 ) 、 李 丽 洋 ( 财 富 管 理 部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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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职责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 、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2 、有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活 动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法 行
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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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 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5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是 指 为 了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保 证 合 法 合 规 经 营 运 作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 理 办 法 、 实 施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而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 确保基 金、 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确保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
盖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 设 立 健 全 的 内 控 管 理 制 度 和 体 系 , 做 到 内 控 管
理的全面覆盖;
(2 )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 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 ) 权责匹配原则。 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 管理层、 下属各单位 (各
部 门 、 各 分 支 机 构 、 各 层 级 子 公 司 ) 及 工 作 人 员 中 进 行 合 理 分 配 和 安 排 , 做 到 权 责 匹 配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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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所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独立性 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 )成本效 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 ) 防火墙 原则。 公司投资、 交易、 研究、 市 场营销等相关部门 ,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以 达 到 防 范 风 险 的 目 的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部 信 息 的 人 员 , 应 制 定 严 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 ) 及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 及时体现法律法规、 规范性
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 、制定内部 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应 当 涵 盖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的 各 个 环 节 , 并 普 遍 适 用 于 每 位 员 工 ; 以 审 慎 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为 出 发 点 ; 并 随 着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调 整 和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 的基本要素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本 要 素 主 要 包 括 控 制 环 境 、 风 险 评 估 、 控 制 措 施 、 信 息 沟 通
和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 、内部控制 的组织体系
股 东 会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行 使 职 权 ,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股 东 会 选 举 董 事 组 成 董 事 会 , 董 事 会 下 设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审 计 委 员 会 和
人 事 薪 酬 委 员 会 。 监 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董 事 和 公
司 管 理 层 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 权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自 上 而 下 的 有 序 组 织 体 系 , 有 效 贯 彻 内 部 控
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容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立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防 范 的 三 道 防 线 , 建 立 并 持 续 完 善 研 究 和 投 资 决 策 、
交 易 执 行 、 市 场 营 销 、 产 品 研 发 、 基 金 运 营 业 务 、 风 险 管 理 、 法 律 合 规 、 内 部 审 计 、 信 息
系 统 管 理 、 危 机 处 理 、 信 息 披 露 、 财 务 管 理 、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等 各 业 务 环 节 的 体 系 和 制 度 ,
形成科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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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管 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 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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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管 人
( 一 ) 基金托 管 人 情况
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信银行 ” )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20 年 09 月 09 日) ;吸收公 众存款;发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代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 办 理 黄 金 业 务 ; 黄 金 进 出 口 ;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依 批 准 的 内 容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不 得 从 事 本 市 产 业 政 策 禁 止 和 限 制 类 项 目 的
经营活动。 )
中信银行 (601998.SH 、0998.HK ) 成立于 1987 年 , 原名中信实业银行, 是中国改革开
放 中 最 早 成 立 的 新 兴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是 中 国 最 早 参 与 国 内 外 金 融 市 场 融 资 的 商 业 银 行 , 并
以 屡 创 中 国 现 代 金 融 史 上 多 个 第 一 而 蜚 声 海 内 外 。 伴 随 中 国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 中 信 实 业 银
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 年 8 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 。
2006 年 12 月 , 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 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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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 同年, 成功 引进战略投资者, 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 (BBV A ) 建立了
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 2007 年 4 月 27 日, 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
功同步上市。2009 年, 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金)
70.32% 股 权。 经 过 三 十 年 的 发 展 , 中 信 银 行 已 成 为 国 内 资 本 实 力 最 雄 厚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 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 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
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孙德顺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孙先生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 起任本行行长。
孙先生同时担任中信银行(国际)董事长。此前,孙先生于 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
本行常务副行长;2014 年 3 月起任 本行执行董事;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本 行副行
长,2011 年 10 月起任本 行党委副书记;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交 通银行北京管理
部副总裁兼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任交通 银行
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 中国工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
海淀区支行、 北京分行、 数据中心 (北京) 等 单位工作, 期间,1995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1999 年 1 月至 2004 年 4 月曾兼任中国工商
银行数据中心 (北京) 总 经理;1981 年 4 月至 1984 年 5 月就职 于中国人民银行。 孙先生拥
有三十多年的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孙先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杨毓先生, 中信银行副行长, 分管托管业务。 杨先生自 2015 年 7 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
2015 年 12 月 起任本行副行长。 此 前, 杨先生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中 国建设银行江
苏省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2006 年 7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1982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在中 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工作, 历任计财处副处长, 信
阳 分 行 副 行 长 、 党 委 委 员 , 计 财 处 处 长 , 郑 州 市 铁 道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 行 长 , 郑 州 分 行 党 委
书记、 行长, 河南省分行党委副书记、 副行长 (主持工作) 。 杨先生为高级经济师, 研究 生
学历,管理学博士。
杨洪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教授级
注 册 咨 询 师 。 先 后 毕 业 于 四 川 大 学 和 北 京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 曾 供 职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四 川
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1997 年加 入中信银行,相继任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信贷
部 总 经 理 、 支 行 行 长 , 总 行 零 售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市 场 营 销 部 总 经 理 、 贵 宾 理 财 部 总 经
理、中信银行贵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 三 ) 基金托 管 业 务经营 情 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 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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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批 准 , 取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 中 信 银 行 本 着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原 则 , 切 实 履 行
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8 年 6 月末,中信 银行已 托管 154 只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信托产品、 企业年金、 股权基金、QDII 等其 他托管资产, 托管总
规模达到 8.56 万亿元人民 币。
( 四 ) 基金托 管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1 、 内部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 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
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 内部控 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
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
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 、 内部控制制度。 中信银行严格按照 《基金法》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以
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中信
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
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合法、
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 、 内部控制 措施。 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 操作流程、 岗位职责、 行为规范等, 从制 度
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
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 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 录音监控系统,
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
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
育。
( 五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运作 基 金 进行监 督 的 方法和 程 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 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在限期内,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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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或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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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一 ) 基金份 额 发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电话:(021 )38834999
传真:(021 )68872488
1 )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周虹
2 )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 “ 中银基 金 ” 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 “ 中银 基金 ” 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 、其他销售 机构
(1 )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
陈洪源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 )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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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联系人:
方爽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3 )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客服电话:
95559
联系人:
曹榕
公司网址:
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联系人:
邓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5 )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 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
高建 平
联系人:
李博
联系电话:
95561
公司网址:
www.cib.com.cn
(6 )上海陆 金所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宁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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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 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联系人:唐湘怡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8 ) 蚂蚁 (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 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9 )上海好 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王诗玙
网址:www.ehowbuy.com
(10)珠海 盈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邱湘湘
网址:www.yingmi.cn
(11 )上海 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 际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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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陈孜明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销 售 基 金 , 并 及 时
公告。
( 二 ) 基金份 额 注 册登记 机 构
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铁军
( 三 ) 出具法 律 意 见书的 律 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 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张兰
联系人:
廖海
( 四 ) 审计基 金 财 产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
徐艳
经办会计师:
徐艳、许培菁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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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基 金 的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4 年 3 月 12 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80
号 文 件 准 予 募 集 注 册 。 本 基 金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为 不 定
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按初始 面值发售。 本基金于 2014 年 4
月 21 日起进 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716,399,274.77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
为 9,849 户。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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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 正式
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二 百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五 千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六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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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一 ) 申购与 赎 回 的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购与 赎 回 办理的 开 放 日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7 月 8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业务及赎回业
务, 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 2014 年 7 月 7 日刊登 的 《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
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的
价格。
( 三 ) 申购与 赎 回 的原则
1 、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和 操 作 规 范 须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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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 申购与 赎 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 资 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时 , 赎 回 款 项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出 。 在发生
巨 额 赎 回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参照本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及时查询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登 记 机 构 可 根 据 《 业 务 规 则 》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 五 ) 申购与 赎 回 的数量 限 制
1 、 投资者 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份额时, 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通 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
时,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投资 者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投资者可 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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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 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 、 基金管理 人可与其 他销售机构约定, 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
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 六 ) 申购费用和 赎回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客户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 <200 万元
1.2%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6%
M≥5 00 万元
1000 元/ 笔
自 2018 年 11 月 12 日起 , 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
定申购费率:
单笔申购金额在 500 万 以下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
的 10% ;单 笔申购金额在 500 万以 上(含)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与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
原 申 购 费 率 相 同 。 其 中 ,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赎回费用 。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 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30 日的投 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 的 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 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 回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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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 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和 操 作 规 范 须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 <7 天 1.5%
7 天≤Y <30 天 0.75%
30 天≤Y <1 年 0.50%
1 年≤Y <2 年 0.25%
Y ≥2 年 0
注:上表中 ,1 年按365 天计算,2 年按730 天 计 算, 以 此 类 推 。
投 资 人 通 过 日 常 申 购 所 得 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3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 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 ) 申购份 额 与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
1 、申购金额 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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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某投资人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 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 元,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 其
可得到 46,915.31 份基金 份额。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
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金 份额, 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25=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 元。
( 八 ) 拒绝或 暂 停 申购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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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3 、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金管理 人接 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 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 情形时。
7 、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部
或部分拒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 暂停赎 回 或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3 、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项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份 额 确 认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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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 巨额赎 回 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当基金 出现巨额赎回时,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
份额 10% 的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具 体 参 照 上 述
(2 ) 方式处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含 10% )的赎回 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 )、(2 )
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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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 一 )暂停 申 购 或赎回 的 公 告和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的公 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 提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
( 十 二 )基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机构。
( 十 三 )基金 的 非 交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十 四 )基金 的 转 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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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五 )定期 定 额 投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六 )基金 的 冻 结、解 冻 和 质押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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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 金 的投 资
( 一 ) 投资目 标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有 利 于 引 领 和 提 升 居 民 健 康 生 活 水 平 的 上 市 公 司 , 把 握 经 济 增 长 过
程 中 居 民 健 康 需 求 升 级 蕴 含 的 投 资 机 会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健增值。
( 二 )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它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规定) 。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权证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 , 其中,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本 基 金 将 不 低 于
80% 的非现金 基金资产投资于本基金所界定的健康生活相关股票。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理念
随 着 经 济 的 持 续 发 展 和 居 民 收 入 水 平 的 提 升 , 人 口 老 龄 化 、 食 品 安 全 、 环 境 保 护 等 问
题 也 越 来 越 突 出 , 居 民 对 于 身 心 健 康 和 生 活 品 质 的 需 求 日 益 增 长 , 因 此 , 有 利 于 居 民 健 康
生活并具有较高成长性的上市公司,具有较好的投资机会 。
(四) 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 配置策略
在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上 , 在 具 备 足 够 多 本 基 金 所 定 义 的 投 资 标 的 时 , 优 先 考 虑 股 票 类 资 产
的 配 置 , 剩 余 资 产 将 配 置 于 债 券 和 现 金 等 大 类 资 产 上 。 除 主 要 的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外 , 本 基 金
还可通过债券投资策略以及衍生工具投资策略,进一步为基金组合规避风险、增强收益。
本 基 金 通 过 定 量 与 定 性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和 证 券 市 场 发 展 趋 势 , 评 估 市 场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和 各 类 资 产 的 预 期 收 益 与 风 险 , 据 此 合 理 制 定 和 调 整 股 票 、 债 券 等 各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 在 保 持 总 体 风 险 水 平 相 对 稳 定 的 基 础 上 , 力 争 投 资 组 合 的 稳 定 增 值 。 此 外 , 本 基 金
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图 1 :大类资 产配置策略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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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 源:中银基金
2 、股票投资 策略
人 类 的 需 求 主 要 来 自 于 两 方 面 : 一 是 延 长 生 命 长 度 , 提 升 健 康 水 平 ; 二 是 拓 展 生 命 宽
度 , 提 高 生 活 品 质 。 随 着 居 民 收 入 水 平 的 提 升 以 及 养 老 、 医 疗 、 教 育 、 环 境 等 各 种 社 会 问
题 的 困 扰 , 居 民 对 于 身 心 健 康 和 生 活 品 质 的 要 求 逐 步 提 高 , 由 此 导 致 相 关 产 品 和 服 务 需 求
的增加,并推动提供这些产品和服务的上市公司的稳健快速成长。
(1 )健康生 活主题类股票的界定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投 资 包 含 健 康 身 心 和 品 质 生 活 这 两 大 方 向 , 健 康 身 心 是 与 居 民 衣 食 住行
和丰富精神生活相关的产业和行业, 主要包括生活消费、 商业贸易、 养老医疗、 地产金融 、
文 化 教 育 、 信 息 传 媒 、 旅 游 航 空 、 节 能 环 保 等 。 品 质 生 活 则 关 注 居 民 需 求 升 级 过 程 中 , 能
提 高 居 民 生 活 质 量 、 具 有 较 高 成 长 性 的 新 兴 产 业 和 行 业 , 主 要 包 括 现 代 农 业 、 食 品 安 全 、
智 慧 城 市 、 平 安 生 活 、 清 洁 能 源 、 园 林 装 饰 、 绿 色 建 筑 、 现 代 物 流 、 高 端 装 备 制 造 、 高 端
汽 车 零 配 件 、 信 息 消 费 、 信 息 安 全 、 新 材 料 、 精 细 化 工 等 。 此 外 , 也 包 括 为 上 述 行 业 和 公
司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相关上市公司。
未 来 随 着 经 济 结 构 调 整 和 产 业 升 级 , 与 健 康 生 活 相 关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也 会 发 生 变 化 。 本
基金将通过对相关产业和行业的跟踪研究,适时调整健康生活主题所覆盖的投资范围。
(2 )行业配 置策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与 居 民 健 康 生 活 密 切 相 关 , 将 综 合 考 虑 经 济 结 构 调 整 、 产 业 升 级 、 需 求
升 级 引 致 的 行 业 景 气 程 度 、 行 业 的 生 命 周 期 、 行 业 定 价 能 力 等 因 素 , 进 行 股 票 资 产 在 各 细
分产业、行业间的动态配置。
1 )基于全球 视野下的行业发展趋势和行业景气程度的分析和判断
? GDP 增速
? 消费价格指数
? 工业品价格指数
? 市场利率水平
? 货 币 供 应 量 及 信
贷数据
? 消 费 品 零 售 总 额
增长速度
?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增
速
? 消费者信心指数
? 汇率水平
? 货币政策
? 财政政策
? 产业政策
? 市场监督政策
? 股 票 和 债 券 市 场
的整体估值水平
? 各 类 资 产 的 预 期
投资收益率水平
? 市场资金流向
? 股 票 市 场 成 交 量
和成交额
大类资产配置
宏观经济环境
经济政策环境
资本市场环境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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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着 眼 于 全 球 视 野 , 借 鉴 居 民 需 求 升 级 的 国 际 经 验 , 以 对 国 内 外 行 业 升 级 的 轨 迹
分 析 作 为 脉 络 , 再 结 合 对 国 内 宏 观 经 济 、 行 业 政 策 、 居 民 收 入 变 化 、 居 民 支 出 变 化 等 经 济
因 素 的 分 析 , 从 而 判 别 国 内 各 行 业 产 业 链 传 导 的 内 在 机 制 , 并 从 中 找 出 最 具 发 展 潜 力 以 及
处于高景气中的行业。
2 )基于行业 生命周期的分析和判断
由 于 与 居 民 生 活 需 求 升 级 相 关 行 业 的 外 延 在 不 断 发 展 变 化 , 各 行 业 发 展 成 熟 度 不 尽 相
同 , 本 基 金 将 重 点 投 资 处 于 成 长 期 的 相 关 行 业 。 对 于 阶 段 性 国 家 重 点 扶 持 和 经 济 转 型 中 产
生的行业成长机会也予以重点关注。
3 )基于行业 定位和定价能力的分析和判断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毛 利 率 的 变 化 情 况 深 入 分 析 各 个 相 关 行 业 的 定 位 与 定 价 能 力 , 重 点 关 注
那些可顺利将上游成本转化、产品提价能力强,保持较高毛利率的行业。
(3 )个股精 选策略
本 基 金 在 行 业 配 置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定 性 分 析 和 定 量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 挑 选 出 受 惠 于
健康生活发展的优质上市公司。
1 )定性分析
本 基 金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竞 争 优 势 进 行 定 性 评 估 。 上 市 公 司 在 行 业 中 的 相 对 竞 争 力 是 决 定
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公司的竞 争优势 :重 点考察 公司 的市场 优势 ,包括 市场 地位和 市场 份额, 在细 分市
场 是 否 占 据 领 先 位 置 , 是 否 具 有 品 牌 号 召 力 或 较 高 的 行 业 知 名 度 , 在 营 销 渠 道 及 营 销 网 络
方 面 的 优 势 和 发 展 潜 力 等 ; 资 源 优 势 , 包 括 是 否 拥 有 独 特 优 势 的 物 资 或 非 物 质 资 源 , 比 如
市 场 资 源 、 专 利 技 术 等 ; 产 品 优 势 , 包 括 是 否 拥 有 独 特 的 、 难 以 模 仿 的 产 品 , 对 产 品 的 定
价能力等以及其他优势,例如是否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扶持等因素;
b 、 公司的盈 利模式: 对企业盈利模式的考察重点关注企业盈利模式的属性以及成熟程
度,考察核心竞争力的不可复制性、可持续性、稳定性;
c 、 公司治理方面: 考察上市公司是否有清晰、 合理、 可执行的发展战略; 是否具有合
理的治理结构,管理团队是否团结高效、经验丰富,是否具有进取精神等。
2 )定量分析
本 基 金 将 对 反 映 上 市 公 司 质 量 和 增 长 潜 力 的 成 长 性 指 标 、 财 务 指 标 和 估 值 指 标 等 进 行
定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 的个股。
a 、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
b 、 财务指标 : 毛利率、 营 业利润率、 净利率、 净 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 净收益/ 利润总
额等;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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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估值指标: 市盈率 (PE ) 、 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 (PEG ) 、 市销率 (PS ) 和总
市值。
3 、债券投资 策略
依据资产配置结果, 本基金将在部分阶段以改善组合风险构成为出发点配置债券资产。
首 先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 资 金 面 动 向 分 析 和 投 资 人 行 为 分 析 判 断 未 来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变 化 ,
并 充 分 考 虑 组 合 的 流 动 性 管 理 的 实 际 情 况 , 配 置 债 券 组 合 的 久 期 和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 其 次 ,
结 合 信 用 分 析 、 流 动 性 分 析 、 税 收 分 析 等 综 合 因 素 确 定 债 券 组 合 的 类 属 配 置 ; 再 次 , 在 上
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1 )久期管 理
债 券 久 期 是 债 券 组 合 管 理 的 核 心 环 节 , 是 提 高 收 益 、 控 制 风 险 的 有 效 手 段 。 衡 量 利 率
变 化 对 债 券 组 合 资 产 价 值 影 响 的 一 个 重 要 指 标 即 为 债 券 组 合 的 久 期 。 本 基 金 将 在 对 国 内 宏
观 经 济 要 素 变 化 趋 势 进 行 分 析 和 判 断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 基 于 对 利 率 水 平 的 预
测 和 股 票 基 金 中 债 券 投 资 相 对 被 动 的 特 点 , 进 行 以 “ 目 标 久 期 ” 为 中 心 的 资 产 配 置 , 以 收 益
性和安全性为导向配置债券组合。
(2 )期限结 构配置
在组合久期既定的情况下, 债券投资组合的期限配置是债券资产配置的一个重要环节。
由 于 期 限 不 同 , 债 券 对 市 场 利 率 的 敏 感 程 度 也 不 同 ,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的 预
测 , 采 取 下 面 的 几 种 策 略 进 行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 首 先 采 取 主 动 型 策 略 , 直 接 进 行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 通 过 分 析 和 情 景 测 试 , 确 定 长 期 、 中 期 、 短 期 三 种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 然 后 与 数 量 化 方
法 相 结 合 , 结 合 对 利 率 走 势 、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变 化 情 况 的 判 断 , 适 时 采 用 不 同 投 资 组 合 中 债
券的期限结构配置。
(3 )确定类 属配置
收 益 率 利 差 策 略 是 债 券 资 产 在 类 属 间 的 主 要 配 置 策 略 。 按 照 市 场 的 划 分 , 可 以 将 债 券
分 为 银 行 间 债 券 与 交 易 所 债 券 , 按 照 发 行 主 体 划 分 , 又 可 以 将 债 券 分 为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可 转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 本 基 金 考 察 债 券 品 种 的 相 对 价 值 是 以 其 收 益 为 基 础 , 以
其 历 史 价 格 关 系 的 数 量 分 析 为 依 据 , 同 时 兼 顾 相 关 类 属 的 基 本 面 分 析 。 本 基 金 在 充 分 考 虑
不 同 类 型 债 券 流 动 性 、 税 收 、 以 及 信 用 风 险 等 因 素 基 础 上 , 进 行 类 属 的 配 置 , 优 化 组 合 收
益。
(4 )个债选 择
本 基 金 在 综 合 考 虑 上 述 配 置 原 则 基 础 上 , 通 过 对 个 体 券 种 的 价 值 分 析 , 重 点 考 察 各 券
种 的 收 益 率 、 流 动 性 、 信 用 等 级 , 选 择 相 应 的 最 优 投 资 对 象 。 本 基 金 还 将 采 取 积 极 主 动 的
策 略 , 针 对 市 场 定 价 失 误 和 回 购 套 利 机 会 等 , 在 确 定 存 在 超 额 收 益 的 情 况 下 , 积 极 把 握 市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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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机 会 。 本 基 金 在 已 有 组 合 基 础 上 , 根 据 对 未 来 市 场 预 期 的 变 化 , 持 续 运 用 上 述 策 略 对 债
券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4 、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有 选 择 地 投 资 于 股 指 期 货 。 套 期
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时 , 将 通 过 对 证 券 市 场 和 期 货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的 研 究 , 并 结
合 股 指 期 货 的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的 估 值 水 平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考 虑 股 指 期 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特 征 ,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 品 种 选 择 , 谨 慎 进 行 投 资 , 以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的 整
体风险。
5 、权证投资 策略
权 证 为 本 基 金 辅 助 性 投 资 工 具 。 在 进 行 权 证 投 资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对 权 证 标 的 证
券 基 本 面 的 研 究 , 并 结 合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估 值 水 平 , 根 据 权 证 的 高 杠 杆 性 、 有 限
损 失 性 、 灵 活 性 等 特 性 , 通 过 限 量 投 资 、 趋 势 投 资 、 优 化 组 合 、 获 利 等 投 资 策 略 进 行 权 证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考 虑 权 证 资 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性 特 征 ,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
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 五 ) 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 为混合型基金, 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其中投
资于本基金定义的健康生活相关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 ;
(2 )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
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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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0%-95% ;
(16)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7)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 )、 (12)、(17 )、(18 ) 项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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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六 ) 业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80% +中债 综合指数收益率× 20% 。
沪深 300 指 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两个市场第一个统
一 指 数 ; 该 指 数 编 制 合 理 、 透 明 , 有 一 定 市 场 覆 盖 率 , 不 易 被 操 纵 , 并 且 有 较 高 的 知 名 度
和 市 场 影 响 力 。 中 债 综 合 指 数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编 制 , 样 本 债 券 涵 盖 的 范
围 全 面 , 具 有 广 泛 的 市 场 代 表 性 , 涵 盖 主 要 交 易 市 场 ( 银 行 间 市 场 、 交 易 所 市 场 等 ) 、 不
同 发 行 主 体 ( 政 府 、 企 业 等 ) 和 期 限 ( 长 期 、 中 期 、 短 期 等 ) , 能 够 很 好 地 反 映 中 国 债 券
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中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 或 者 指 数 编 制 单 位 停 止
编 制 该 指 数 , 或 者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并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及 时 公 告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仅 作 为 衡 量 本 基 金 业 绩 的 参 照 , 不 决 定 也 不 必 然 反 映 本 基 金 的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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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策 略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合 同 相 关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选取业绩比较基准指数成分股以外的其他股票进行投资。
( 七 ) 风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是 混合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高 预 期 风 险 和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品 种 , 其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 八 ) 基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行 使相关 权 利 的处理 原 则 及方法
1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3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 、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 九 ) 基金的 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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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投 资 组合 报 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过审计。
(一) 报 告 期 末基金 资 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39,065,874.64 60.14
其中:股票 39,065,874.64 60.14
2 固定收益投资 184,212.00 0.28
其中:债券 184,212.00 0.2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4,956,348.08 38.42
7 其他各项资产 756,514.36 1.16
8 合计 64,962,949.08 100.00
(二) 报告期 末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4,003,392.86 21.8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300,572.00 2.03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394,397.40 2.17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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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金融业
17,883,623.14 27.86
K 房地产业
4,483,889.24 6.9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9,065,874.64 60.86
2.1 报 告 期末按 行 业 分类的 港 股 通投资 股 票 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三)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601939 建设银行 471,916 3,416,671.84 5.32
2 600036 招商银行 110,609 3,394,590.21 5.29
3 601398 工商银行 571,456 3,297,301.12 5.14
4 601288 农业银行 805,195 3,132,208.55 4.88
5 601318 中国平安 42,003 2,877,205.50 4.48
6 603899 晨光文具 65,261 2,026,354.05 3.16
7 002142 宁波银行 99,417 1,765,645.92 2.75
8 002568 百润股份 121,206 1,454,472.00 2.27
9 300166 东方国信 112,180 1,394,397.40 2.17
10 603986 兆易创新 15,654 1,388,979.42 2.16
(四) 报 告 期 末按债 券 品 种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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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184,212.00 0.29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84,212.00 0.29
(五)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名 的 前五名 债 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113011 光大转债 1,700 184,212.00 0.29
(六)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名 的 前 十名 资 产 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序的 前 五 名贵金 属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名的 前 五 名权证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 报告期 末 本 基金投 资 的 股指期 货 交 易情况 说 明
1 、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 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
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
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 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
体风险。
( 十 ) 报告期 末 本 基金投 资 的 国债期 货 交 易情况 说 明
1 、本基金投 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2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3 、本基金投 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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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十一 )投资 组 合 报告附 注
1 、2018 年 2 月 12 日, 招商银行因违反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 《 中国银监会关于
加 大 防 范 操 作 风 险 工 作 力 度 的 通 知 》 等 相 关 规 定 , 中 国 银 监 会 对 招 商 银 行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银监罚决 字[2018]1 号 ) 罚款 6570 万元, 没收违 法所得 3.024 万元, 罚没 合计 6573.024
万元。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宁波银行因以不正当手段违规吸收存款、 以贷转存等, 被
宁波银监局要求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共计 100 万元。 光大银行因违规经营、 未依法履
行职责等被上海银监局、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罚款、 监管 (约 见谈话) 并责令改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进 行 进 一 步 了 解 后 , 认 为 该 处 罚 不 会 对 相 关 证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构 成 实 质 性 的
影响。
报 告 期 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其 余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没 有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查, 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报告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88,809.2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16,045.2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568.20
5 应收申购款 47,091.6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56,514.36
4 、 报告期 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3011 光大转债 184,212.00 0.29
5 、 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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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十一、基 金的 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4 年 5 月 20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4 年 5 月 20日( 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3.90% 1.16% 52.03% 0.99% -38.13% 0.17%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52.68% 2.68% 6.61% 1.99% 46.07% 0.69%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8.75% 1.50% -9.08% 1.12% -9.67% 0.38%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0.83% 0.89% 16.36% 0.51% -5.53% 0.38%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9.07% 1.17% -11.25% 0.98% 2.18% 0.19%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42.40% 1.66% 52.18% 1.25% -9.78% 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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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十 二 、 基 金的 财 产
( 一 ) 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款 项 及 其 他 资
产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 期 货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和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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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 金资 产 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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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 当 日 结 算
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 、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 、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程 序
1 、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 估值错 误 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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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5 )估值错 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责 任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 如果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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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向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 当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①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建 议 执 行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或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的 估 值 方 法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情形,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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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 )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 六 ) 暂停估 值 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净 值 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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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配
( 一 ) 基金利 润 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 可 供分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基 金 收 益分配 原 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 份基
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 配 方 案的确 定 、 公告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 六 ) 基金收 益 分 配中发 生 的 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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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相 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金费 用 计 提方法 、 计 提标准 和 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证券账户开户费经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无误后, 自本基金成立
一 个 月 内 由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划 付 , 如 资 产 余 额 不 足 支 付 该 开 户 费 用 , 由 管 理 人 于 本 基
金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 工作日内进行垫付,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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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 , 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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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 一 ) 基金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 度 审计
1 、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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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基金 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时 , 本 基 金 从 其最
新规定。
( 二 )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站” )等媒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基金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 承诺公 开 披 露的基 金 信 息,不 得 有 下列行 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应保 证 两 种文本 的 内 容一致 。 两 种文本 发 生 歧义的 , 以 中文文 本 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 公开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 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 更新招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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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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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 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三十;
(11)涉及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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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 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发生 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 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 、投资股 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信息披 露 事 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事务。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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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 信息披 露 文 件的存 放 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复制。
( 八 ) 暂停或 延 迟 信息披 露 的 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 出现基金 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
4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暂 停 估
值的;
5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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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基 金的 风 险 揭 示
( 一 ) 市场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风险 : 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 、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 从而
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并影响股票和权证的投资收益,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 、 利率风险: 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 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 同时
也 直 接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 造 成 股 票 和 权 证 市 场 走 势 变 化 , 进 而 影 响 基 金 的
净值表现。
4 、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不能履行
合 约 规 定 的 其 它 义 务 , 或 者 其 信 用 等 级 降 低 , 将 会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 进 而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失。
5 、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
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风险: 是指收益率曲线 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
偏差。
7 、 再投资风险: 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价 格 会 上 涨 , 而 基 金 将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将 获 得 较 低
的收益率, 再投资的风险加大; 反之,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 ,
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 、 经营风险 : 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不确定
性 有 关 。 债 券 发 行 人 期 间 运 营 收 入 变 化 越 大 , 经 营 风 险 就 越 大 ; 反 之 , 运 营 收 入 越 稳 定 ,
经营风险就越小。
( 二 ) 管理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会 影 响 其 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造成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 三 ) 流动性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表 现 在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在 某 种 情 况 下 因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某 些 投 资 品 种 的
流 动 性 不 佳 , 可 能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转 变 为 现 金 , 进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的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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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 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 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1 )基金申 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的相关约定。
(2 )拟投资 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主要为境内 A 股市场,从全市场范围内选择优秀的投资标的。总体
而言,A 股 市场流通市 值大、大量 股票成交活 跃,可以支 持本基金的 投资和应对 日常申 赎
的需要。 截至 2018 年 4 月,A 股上市公司超过 3500 家, 流通 市值逾 50 万 亿元, 今年以来
月均成交额逾 9 万亿元 。
(3 )巨额赎 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 应 对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下 可 能 发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可 能 采 取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或 者 对 赎 回 比 例 过 高 的 单 一
投 资 者 延 期 办 理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 详 细 规 则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关 于 巨 额
赎回的相关约定。
(4 )实施备 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在 确 保 投 资 者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的 前 提 下 , 可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综 合 运 用 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 对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适 度 调
整 , 作 为 特 定 情 形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的 辅 助 措 施 。 本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包括但不限于:
(1 )延期办 理巨额赎回申请;
(2 )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
(3 )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4 )收取短 期赎回费;
(5 )暂停基 金估值;
(6 )摆动定 价;
(7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下 实 施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或 者 对 赎 回 比 例 过 高 的 单
一 投 资 者 延 期 办 理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及 程 序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关 于 巨 额 赎 回 的 相 关 约 定 。
当 实 施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的 措 施 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赎 回 申 请 将 无 法 全 额 获 得 确 认 , 一
方 面 可 能 影 响 自 身 的 流 动 性 , 另 一 方 面 将 承 担 额 外 的 市 场 波 动 对 基 金 净 值 的 影 响 。 当 实 施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的 措 施 时 ,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能 如 期 获 得 全 额 赎 回 款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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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了 对 自 身 流 动 性 产 生 影 响 外 , 也 将 损 失 延 迟 款 项 部 分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 当 实 施 对 赎 回 比 例
过 高 的 单 一 投 资 者 延 期 办 理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时 , 该 赎 回 比 例 过 高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将 无 法 全 额 获 得 确 认 , 一 方 面 可 能 影 响 自 身 的 流 动 性 , 另 一 方 面 将 承 担 额 外 的 市
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实 施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程 序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关 于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的 相 关 约 定 。 若 实 施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投 资 者 一
方 面 不 能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可 能 影 响 自 身 的 流 动 性 , 另 一 方 面 将 承 担 额 外 的 市 场 波 动 对 基 金
净 值 的 影 响 ; 若 实 施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投 资 者 不 能 如 期 获 得 全 额 赎 回 款 , 除 了 对 投 资 者
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收 取 短 期 赎 回 费 的 情 形 和 程 序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关 于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的 相 关 约 定 ,
对持续持有期小于 7 日 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的 情 形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关 于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情 形 的 相 关 约 定 。 若 实 施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会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 对
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即 将 本 基 金 因 为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而 需 要 大 幅 增 减 仓 位 所 带 来 的 冲 击 成 本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的 估 值 和 单 位 净 值 的 方 式 传 导 给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以 保 护 其 他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在
实 施 摆 动 定 价 的 情 况 下 , 在 总 体 大 额 净 申 购 时 会 导 致 基 金 的 单 位 净 值 上 升 , 对 申 购 的 投 资
者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 在 总 体 大 额 净 赎 回 时 会 导 致 基 金 的 单 位 净 值 下 降 , 对 赎 回 的 持 有 人 产 生
不利影响。
( 四 ) 特定风 险
本 基 金 主 要 是 基 于 深 入 研 究 影 响 经 济 发 展 以 及 企 业 盈 利 的 关 键 性 驱 动 因 素 , 动 态 把 握
引 导 市 场 运 行 的 长 期 性 以 及 阶 段 性 投 资 主 题 。 因 此 存 在 对 关 键 性 驱 动 因 素 影 响 的 范 围 、 程
度以及期限判断错误所导致的主题配置失误风险。
(五)本基金 法 律 文件风 险 收 益特征 表 述 与销售 机 构 基金风 险 评 价可能 不 一 致的风 险
本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投 资 章 节 有 关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表 述 是 基 于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 证 券
市 场 普 遍 规 律 等 做 出 的 概 述 性 描 述 , 代 表 了 一 般 市 场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的 长 期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销 售 机 构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和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进 行 风
险 评 价 , 不 同 的 销 售 机 构 采 用 的 评 价 方 法 也 不 同 , 因 此 销 售 机 构 的 风 险 等 级 评 价 与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中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表 述 可 能 存 在 不 同 , 投 资 人 在 购 买 本 基 金 时 需 按 照 销 售 机 构 的 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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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其他风 险
1 、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 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环境控制、 人员素质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
险;
4 、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 内幕交易、 不公正披露等欺
诈行为、上市停止交易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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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 一 ) 《基金 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后 生 效 , 生 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基金 合 同 》的终 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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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 产 清 算剩余 资 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金财 产 清 算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 产 清 算账册 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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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 一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 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 金
财产;
(3 )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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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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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
产;
(2 )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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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偿;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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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 委 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认真阅读 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 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 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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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议 事 及 表决的 程 序 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
3 )更换基金 托管人;
4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 类别;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12 )对基金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 登记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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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等业务的规则;
7 )本基金在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 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 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5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 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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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 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 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 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或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 通讯开 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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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不与 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
式 授 权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在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程 序 比
照现场 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 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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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称) 、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 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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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
布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约束力。
9 、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 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 基金合 同 解 除和终 止 的 事由、 程 序
1 、《基金合 同》的变更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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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生效, 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4 、清算费用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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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 四 ) 争议解 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上 海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 , 按 照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上 海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上 海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 基金合 同 存 放地和 投 资 者取得 基 金 合同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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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管协 议 当 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45 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成立时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 亿元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办理黄金业务 ;
黄 金 进 出 口 ;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业
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有效期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的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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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它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规定) 。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 比例范围为: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权证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 , 其中,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本 基 金 将 不 低 于
80% 的非现金 基金资产投资于本基金所界定的健康生活相关股票。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 )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 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其中投资
于本基金定义的健康生活相关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以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 ;
2 )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
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9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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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16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
17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 )、 (12)、(17 )、(18 ) 项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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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 )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 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 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 ) 基金托 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
函 确 认 收 到 后 , 对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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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托管 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有 利 于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 经 提 醒 后 仍 未 改 正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承担责任。
3 ) 基金管理 人有责任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内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和责任。
(5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上 文 规 定 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定 义 不 一 致 , 指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 )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2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 2 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 ) 基金投资 流 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 必 要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 )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情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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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6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 监 管部
门 的 规 定 , 制 定 严 格 的 关 于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并 书 面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上 述 文 件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的 额 度 和 比 例 进
行监督。
2 ) 如未来有 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 从
其约定。
3 )基金托管 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 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相 关 托 管 协 议 要 求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时 发 出 回 函 , 并 及 时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能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7 )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 以 对 基 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 , 明 确 双 方 在 相 关 协 议 签 署 、 账 户 开 设 与 管 理 、 投 资 指 令 传 达 与 执 行 、 资 金 划 拨 、 账 目
核 对 、 到 期 兑 付 、 文 件 保 管 以 及 存 款 证 实 书 的 开 立 、 传 递 、 保 管 等 流 程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和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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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 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 实履行托管职责。
4 )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的 监 督 应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执 行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该 名 单
之 外 的 存 款 银 行 ,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 该 名 单 如 有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启 用 新 名 单 前 提 前 2
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2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 )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2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进 行 解 释
或举证。
(3 )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4 )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 )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 )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合 理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7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 )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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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的业 务 核 查
1 、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或 未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确 认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 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3 、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4 、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5 、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 ) 基金托 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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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募集资金 的验资
(1 ) 基金募 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或在其他银
行开立的 “ 基 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确 认 文 件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
宜。
3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 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
(2 )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
规定。
4 、基金证券 账户与证券交 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金托 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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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其他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基金托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原 件 , 以 便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 作日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 五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算 和 会 计核算
1 、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 ) 基金 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 基金 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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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 ) 根据 《基金法 》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基金 账册的建立
(1 )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 经对 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3 、基金 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
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2 )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 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进行 更
新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全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 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 成年度
报告编制并公告。
(3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 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基 金半年度报告的复核; 在收到
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的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为准。
(4 ) 核对 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5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6 ) 基金 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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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六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 登记与 保 管
1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3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4 、 若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
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 争议解 决 方 式
1 、 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2 、 各方当 事 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 而产生的 或与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一切争议,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上 海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 , 按 照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上 海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上 海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 、争议处理 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八 ) 托管协 议 的 变更与 终 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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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下:
( 一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资 料 寄 送
1 、基金投资 者账单: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起,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
对 账 单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在 电 子 对 账 单 、 短 信 对 账 单 以 及 纸 质 对 账 单 三 种 形 式 的 对
账单中选择一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发送。
电子对账单每月 1 日发送,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按月度、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发送。短信对账单每月 1 日发送,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选择按月度、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发送。 纸质对账单每半年结束后 15 个 工作日内
寄出,数据截至寄送周期最后一个交易日,按半年度发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定制: 1 ) 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8-5566
语 音 自 助 修 改 或 转 人 工 服 务 ) 定 制 ;2 )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官 网 (www.bocim.com)点击 “ 基
金账号查询 ” 按钮,进入 “ 账户信息修改 ” 栏 目 进 行 自 助 定 制 ;3 ) 发送电子邮件至基金管理
人 客 户 服 务 邮 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在邮件中注明开户证件号码、姓名、持有
基金名称及 持有金额或 份额、E-mail 地址、手机 号码、定制 对账单形式 (电子对账 单、 短
信对账单、纸质对账单)、寄送周期(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
如投资者未成功定制或主动取消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将不向其发送对账单。
2 、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料。
( 二 ) 定期定 额 投 资服务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 网上交 易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网 站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交 易 及 进 行 信 息 查 询 。 投 资 者 也 可 通 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 (网址:www.bocim.com ) 办理开户 、 认购、 申购、 赎回等业务。
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
( 四 ) 信息定 制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电子邮件、 手机短信、 传真等定期或不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每 笔 交 易 确 认 、 每 月 账 户 信 息 、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定 期 刊 物 等 。 业 务 开 通 时 间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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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五 ) 客户服 务 中 心电话 服 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 400-888-5566. 提供全 天 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 账户交易情
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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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三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1 、 2018 年 11 月 8 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刊 登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对 通 过 本 公 司
直销中心柜台申购中银智能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45 只产品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
购费率的公告》
2 、 2018 年 11 月 7 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刊 登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转换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3 、 2018 年 11 月 1 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刊 登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投 资 者 使 用 港
澳台居民居住证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4 、 2018 年 10 月 24 日本基 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 报告》
5 、 2018 年 8 月 28 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半年度报告(摘要) 》
6 、 2018 年 8 月 28 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半年度报告》
7 、 2018 年 7 月 19 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8 年
第 2 季度报 告》
8 、 2018 年 6 月 30 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刊 登 《 中 银 健 康 生 活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2 号 ) 》
9 、 2018 年 6 月 30 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刊 登 《 中 银 健 康 生 活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 》
10 、2018 年 6 月 19 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刊 登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请 投 资 者 及
时更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 公告。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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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招募 说 明 书 存放 及 查 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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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备查 文 件
( 一 ) 本基金 备 查 文件包 括 下 列文件 :
1 、中国证监 会准予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注册文件;
2、《 中银健 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 中银健 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4 、关于申请 募集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 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二 ) 备查文 件 的 存放地 点 和 投资者 查 阅 方式:
以 上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营 业 时 间 内 可 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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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