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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上证380(590007)

中邮上证38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九年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1 年 8月 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261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 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1 月 2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 据截止日为 2018 年 9月 30 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5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6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1 九、基金的投资 ............................................................................................................................. 69 十、基金的财产 ............................................................................................................................. 84 十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 85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4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9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97 十六、风险揭示 ........................................................................................................................... 10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7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8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0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6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57


1 一、前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托管协议 指《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 2004年 6月 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年 7月 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 2004年 6月 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年 7月 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4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T+n日: 指 T日后(不包括 T日)第 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





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6 年5月8日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 号 法定代表人:曹均





注册资本:3.04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6.37%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28.61% 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67%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0.60%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0.3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2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07%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07%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07% 总


计 100% 公司客服电话:400-880-1618 公司联系电话:010-82295160 联系人:李晓蕾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曹均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曾任职河北省财政厅主任科员、中央财政金 融学院教师、北京京广中心有限公司中方财务总监、日本大和证券北京代表处代表、北京利 7 达行房地产集团副总经理、北京永事达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 任公司财务总监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


孔军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助教、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中国光大集团部门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事业部负责人、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洪亮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职深圳外汇经纪中心业务经理、中国新技术 创业投资公司深圳证券部部门经理、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首 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


张志名先生:汉族,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职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 交易员、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 副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 益事业部、事业部总裁兼销售交易部总经理。


马敏先生:中国党员,本科毕业,会计师。曾任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处干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处副主任科员、广西财政厅商财处主任科员、财政部商贸司内贸 二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贸司粮食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副处长、财政部经建司 粮食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交通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调 研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干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三级正) ,现 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金昌雪先生:大学学历。曾任职北京煤炭管理干部学院(期间曾赴日本东丽大学任教、 赴日本埼玉大学研究生院进修)、日本住友银行北京代表处职员、代表、日本三井住友银行 北京代表处副代表兼北京分行筹备组副组长、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副行 长、总行行长助理(2011年3月退休后接受返聘职务不变)。


孙振华先生:,中共党员,法律硕士。曾任职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科员、中冶海外 工程有限公司秘书、中冶海外香港有限公司 先后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副总经 理,现任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合伙人。


8 李燕女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职中央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现为中央财经大学),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预算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财政学会理 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全国财政学教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政府预算研究会副会 长。担任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东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荃银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和广 西富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


李铁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花旗银行全球公司和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德国HVB 资本集团投资基金合伙人、中华水电公司总裁及创始人,现任哥伦比亚中国资本集团董事长 及创始人、深圳市前海先行投资公司董事长及创始人。 2. 监事会成员 赵永祥先生,监事长,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河北省邮电管理局计 财处干部、河北省邮电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干部、石家庄市邮政局副局长、借调国家邮政局计 财部任副处长、石家庄市邮政局党委副书记及副局长(主持工作) 、石家庄市邮政局局长及 党委书记、河北省邮政局助理巡视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及河北省邮政公司 助理巡视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计局局长。


周桂岩先生,监事,法学硕士。曾任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助理兼北京营业 部总经理;北京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航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总经理;首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总监兼合规部经理,首 创京都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有二十多年证券从业经历。 吴科先生,1979年9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中青在线任人才频道经理、CCTV《12 演播室》编导、北京远景东方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任编导、主编。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公共事务部副总经理。 李莹女士,1982年 5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先后就职于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 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会议处、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段木女士,1979 年 1 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社会 福利教研室主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曹均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曾任职河北省财政厅主任科员、中央财政金 融学院教师、北京京广中心有限公司中方财务总监、日本大和证券北京代表处代表、北京利 9 达行房地产集团副总经理、北京永事达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 任公司财务总监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


孔军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助教、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中国光大集团部门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事业部负责人、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唐亚明先生,本科,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联合证券赛格科技园营业部、深圳赛格财务 公司、中信实业银行、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誉光控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宗树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重庆开县团委副书记、书记,重庆开县 东华镇副书记、中国平安保险重庆分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办公室主任,国家邮政储汇局综 合处处长、中法人寿保险副总经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代理业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建华先生,工学硕士。曾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助理、长城证券有限公 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俞科进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安徽省池州市殷汇中学教师、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职 员、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分析师、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 员、量化投资部员工、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兼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员工兼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主任委员: 孔军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执行委员: 郑玲女士:金融硕士。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员工、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 10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 委员: 张萌女士:商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主管、日 本瑞穗银行悉尼分行资金部交易助理、 澳大利亚康联首域全球资产管理公司全球固定收益与 信用投资部基金交易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 总经理、中邮睿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副总监、张萌投资工作室总负责人、中邮 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 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梁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大连实德集团市场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 究员、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 副总经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中邮多 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凡先生, 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 曾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债券研究员。 现任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睿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中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聂璐女士:文学硕士。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首誉光控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消费升级灵活配 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 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 中邮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田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员工兼担任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中邮军民融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 11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欢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研究总部分析师、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未来新蓝筹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纪云飞先生:工学博士。曾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新三板做 市负责人、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部员工、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9.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12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5.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16.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7.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19.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13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 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 防范和化解风险; (3) 提高经营效率; (4)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包括 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14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 检查和监督。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 组织机构的设计、 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 相互制约的机制, 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 的监督检查功能。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并充分发挥各机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 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和 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识;执行内 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 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 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基金投资、交易执行、基金清算岗位之间,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之 间、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隔离,以控制风险。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 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 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 15 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 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 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 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 有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 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16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建立了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 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 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 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7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8年 9月 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679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642只, QDII 基金 37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18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法定代表人:曹均


联系人:梁超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中邮基金官方微信平台——中邮基金服务号 (3)中邮创业基金网上直销平台:https://i.postfund.com.cn 2. 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05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cn/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王琳 网址:www.ccb.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21 联系人: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东方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丰靖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韩裕 电话:010-66225518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王笑 电话:021-68475732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客服热线:95511-3


22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2)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号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客服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665682592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84683893


客服电话:4008-8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1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内大街 2号凯恒大厦 B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银万国)


23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客服电话:95523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 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020)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2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层 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7、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业务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5547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5 (2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赖奕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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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F座 12 层 B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电话:010-85610733 传真:010-65174782 联系人:彭雪琳


客服电话:400-057-8855 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2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齐鲁证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28)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29)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金夏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3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赵艳青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32)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27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号金源中心 30楼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3)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号楼 15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号楼 15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4006-989-898或 95399 网址:www.xsdzq.cn (3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原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5)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号浙商证券大楼 8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联系电话:021-80108643 客服电话:95345 (36)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28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7)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8)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电话:010-59562468 客服电话:95335(0791-95335) 、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39)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日信证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号 4 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叶密林、郭一非 电话:010-83991719;010-83991777 客服电话:95385 网址:www.grzq.com (4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152


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址:www.jjm.com.cn (41)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号 8幢 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号 8幢 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电话:029-87211526 传真:029-87211478 联系人:梁承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联系人:周驰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8991896 全国统一总机:95511 网址:stock.pingan.com (4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赵明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4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号 13楼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7)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层及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82023442


31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4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号


办公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0351-2252792 传真:0351-4110714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49)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联系电话:010-67000988-6004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5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 2号楼 22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王欣 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杭州数米)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号恒生大厦 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32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5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号 HALO 广场 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5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 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陆敏 电话:021-20211847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5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号 同花顺大楼 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李珍珍


33 联系电话:1325365736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5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北楼)25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姗姗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7)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万银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座 9层 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座 9层 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传真:010-64788105 众升客服电话:400-059-8888 众升财富网址:www.zscffund.com (5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王皓 联系电话:021-80358230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34 联系人:詹慧萌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 www.erichfund.com (60)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诚浩证券) 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号 法定代表人:王媖





联系人:李玲伊





电话:0755-33066982


网址:www.wxzq.com (6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栋 10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62)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中期时代)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号 1幢 11层 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号 1幢 4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尹庆 客服电话:010-65807865 网址:www.cifcofund.com (63)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A座 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35 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 85556153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64)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 59 号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65)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联系电话:010- 88312877-8005 网址:www.yilucaifu.com (66)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钱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曹金宝 电话:010-59158135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67)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 B座 5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 B座 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36 联系人:袁伟涛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或 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6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6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18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13718246886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0)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毛真海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7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号


37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72)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许黎婧 电话:010-65807848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7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8 层、深圳市华侨城深 南大道 9010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刘军 电话:0755- 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74)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 9号楼 15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 SOHO 现代城 C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张得仙 联系电话:010-52858244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38 网址:www.yixinfund.com (75)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号经济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712 号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李慧慧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47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1818 网址:www.5irich.com (76)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中经北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号 7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号 703室 法定代表人:曲阳 联系人:王晨 联系电话:010-50866170 客服电话:400-803-1188 网址:www.bzfunds.com (77)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78)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期 C5栋汇付天下总部大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电话:021-54677888-6717 传真:021-33323837


39 联系人:臧静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7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洁 电话:021-60195121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80)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 系 人:杨磊 电话:028-86199665 传真:028-86199079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8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82)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乐融多源)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裙房 2层 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裙房 2层 222单元


40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牛亚楠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83)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号 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座 21&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殷雯 电话:010-58170949 传真:010-58170840 客服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gscaifu.com (84)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号楼 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A座 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00 联系人:沈晨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85)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 总部科技研楼 5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 总部科技研楼 5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41 电话:010-62675369 传真:010-62675979 联系人:李唯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8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87)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号 13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 号 1号楼 证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联系人:范泽杰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8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5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4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89)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服务热线:95584 公司网址:www.hx168.com.cn (90)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刘鸿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http://www.buyforyou.com.cn/ (91)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号楼 701内 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号楼 701内 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659833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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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层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层


43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胡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93)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号 4号楼 40层 46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号北京财富中心 A座 46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94)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 1号楼 1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号万通新世界 A 座 2107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010-56203275 传真:010-68091380 客户服务电话:400-106-0101 网址:www.jhjfund.com (95)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号环球贸易中心 A座 27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联系方式:010-86499427


44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址:www.lczq.com (96)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18-22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陈媛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信息:www.shhxzq.com


(9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 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98)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号 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 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黄祎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9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 座


4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100)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徐江 电话:0411-88891212-119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101)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李明然 电话:010-59013825 传真:010-59013707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102)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座 17楼 1704室


46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03)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号(锦昌大厦)1 幢 10楼 1001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0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 层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任敏、陈曦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05)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程晓英 电话:027-87107535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47 (10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 28号天安国际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7)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望京 SOHO T3 A座 19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袁永姣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108)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109)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 1幢 2楼 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48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华夏财富网址:www.amcfortune.com


(110)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 355号皇庭中心 8楼 DE 法定代表人:高锋 电话:0755-82880158 传真:0755-83655518 联系人:廖嘉琦 客服电话:400-804-8688 网址:http://www.foreseakeynes.com/ (111)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1-20324155


传真:021-20324199 联系人:孟召社 电话:021-20324176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112)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号 1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万容 联系电话:010-89188345 客服电话:95118


49 传真:010-89188000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113)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 层 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号 8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14)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楼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115)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弄 107号 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号 3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电话:021-60818249 传真:021-60818280 联系人:杨徐霆 客服电话:95156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11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50 电话:18512581255 传真:025-66996699-884131 联系人:喻明明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17)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4001 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 313 栋 E-403


法定代表人:李春瑜 联系人:刘明 电话:17503038505 传真:0755-82912445 客服电话:400-680-3928 网址:www.simuwang.com (118)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邪念:陈承智 电话:0592-3122673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19)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号 B 座 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号 B 座 501 法定代表人:李雪松 联系人:李小鹏 联系电话:13488659469


51 传真:010-85264540 客服电话:400-818-5585 网址:www.kunyuanfund.com (120)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 商务大厦 8楼 A-1(811-812)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 155号南山 1910小区 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联系人:王清臣 电话:0411-66889822 传真:0411-66889827 客服电话:4007-903-688 网址:www.fundying.com (121)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32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茆勇强 电话:021-61058785 传真:021-61098515 客服电话:4001-115-818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122)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号院 2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52 网址:www.zhixin-inv.com (123)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号京城大厦 3906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文 联系人:殷浩然 电话:010-84865370 客服电话:0755-23946579 网址:www.ecpefund.com (124)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号 2栋 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号院 1号泰康金融大厦 38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张鼎 电话:010-85932837-2837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25)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层 5312-15单 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号金地中心 A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李雯 电话:010-60842306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26)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甲 143号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凯旋大厦) A座 4016


53 法定代表人:陈皓 电话:010-58349088 传真:010-88371180 联系人:张萌 客服电话:4006-997-719 网址:www.xiquefund.com (127)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层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辛志辉 电话:0411-39027817 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128)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5 层 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5 层 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0810687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29)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座 601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座 601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电话:027-83863742 传真:027-87006010


54 联系人:陆锋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130)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号 3层 3E-265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 391号 B 座 19层 法定代表人:林琼 电话:021-60907379 传真:021-60907397 联系人:徐海峥 客服电话:021-60907378 网址:www.youyufund.com (131)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号 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603室 法定代表人:田为奇 电话:15601793871 传真:021-68889283 联系人:沈茹意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132)成都华羿恒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锦路 88号 1 号楼 32楼 2 号 办公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锦路 88号 1 号楼 32楼 2 号 法定代表人:赵壁 电话:028-87326832 传真:028-87326832 联系人:刘启 客服电话:4008-010-009 网址:www.huayihengxin.com


55 (133)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宏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联系人:付佳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134)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号 B 座 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号 B 座 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电话:024-62833818 传真:024-62833813 联系人:陈巧玲 客服电话:400-003-5811 网址:www.jinjiwo.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 号 法定代表人:曹均 联系人:李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瑞天律师事务所


56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 5号院 1号楼 2单元15 层1507室 负责人:李飒 联系人:李飒 电话:010-62116298 传真:010-62216298 经办律师:刘敬华


李飒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22号赛特广场五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华 联系人:卫俏嫔 联系电话:010-85665232 传真电话:010-8566532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卫俏嫔


李惠琦 57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261号)核准募集。 (一)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二)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三) 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 基金的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五) 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六) 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销售机构 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 并另行公告。 (七) 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自 2011 年 9 月 28 日至 2011 年 10 月 31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 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 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 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九) 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58 3.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 款。 (2) 在募集期内, 投资人可多次认购, 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 资人通过直销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 民币 1000元。 (4)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 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对于 5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 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0%,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 认购金额 ( 元,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0% 100万元(含)至 200 万元以下 0.6% 200万元(含)至 500 万元以下 0.2%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59 得的利息为 2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9900.99+2)/1.00=9902.9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02.99 份基金份额。 6. 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 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 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 手续: 1.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人。 (二) 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 基金合同的生效 1.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 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五)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6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 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 价格。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 3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确认 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 62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 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 理。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首 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元, 但已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单笔最低限 额人民币 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63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00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则必须 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申购金额 10000元,计算如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 1.2% 净申购金额= 10000 /(1+1.2%) = 9881.42 元 申购费用= 10000-9981.42 =118.58 元 申购份数=


9881.42/ 1.200= 8234.52份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64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赎回份数为 10000 份,各时期赎回 金额如下: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0天至 7天 1.50% 10000*1.200=12000 12000*1.50%=180 12000-180=11820 7天(含 7天) 至 1年 0.50% 10000*1.200=12000 12000*0.50%=60 12000-60=11940 1 年(含)-2 年 以内 0.25% 10000*1.200=12000 12000*0.25%=30 12000-30=11970 2 年(含)以上 0.00% 10000*1.200=12000 12000*0.00%=0 12000-0=12000 (七)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2.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额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具体如下: 3.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越低。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注:[1]


就赎回费的计算而言,1年指 365 天,2年为 730天,以此类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申购金额 ( 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0% 100万元(含)至 200万元以下 0.80% 200万元(含)至 500万元以下 0.3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持有时间 [1] 赎回费率 0天至 7天 1.50% 7 天(含 7天)至一年 0.50% 1 年(含 1 年)至 2年 0.25% 2年以上(含 2年) 0.00%


65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具体 比例见招募说明书),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6、关于实施特定投资群体申购基金的费率政策 本基金对特定客户投资群体实行申购费率优惠政策。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 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以及可以投资基金 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 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 围。对于通过中邮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的申购费率,统一实施为原申购 费率的 2 折,即特定申购费率=原申购费率×0.2;若原申购费率适用于固定费用的,则执 行原固定费用,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66 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 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的情形下,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内(含 10%)的 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 、 (2)方式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4)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5)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 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67 (4)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 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 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 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68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与冻结 1.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 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2.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 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4.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 并冻结。


69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以指数化分散投资为主,适度的增强型主动管理为辅, 在严格控制跟踪偏离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分享中国经济 增长的成果。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求控制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 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 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 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 小板和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 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 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以上证 380 指数为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标的指数。本基 金以指数化分散投资为主要投资策略,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度的主动增强,在基本面深入研究 与数量化投资技术的结合中, 谋求基金投资组合在严控跟踪偏离风险与力争获得适度超额收 70 益之间的最佳匹配。 当预期成分股发生调整和成分股发生分红、配股、增发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基金跟踪基准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基准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 当变通和调整, 并辅之以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管理等, 最终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采用“被动投资为主,主动增强为辅”的投资策略。为 实现有效跟踪并力争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在资产类别配置上,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余基金资产可适当投资于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被动投资组合采用完全复制的方法进行组合构建, 按照成分股在上证 380指数成 分股权重分散化投资于上证 380指数成分股; 主动投资组合构建主要依据对上市公司宏观和 微观的深入研究, 优先在上证 380指数成分股中对行业、 个股进行适度超配或者低配; 同时, 在公司股票池的基础上,根据研究员的研究成果,谨慎地挑选上证 380指数成分股以外的股 票作为增强股票库,进入基金股票池,构建主动型投资组合。 (1) 构建被动投资组合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基准指数的方法, 按照个股在基准指数中的权重构建指数化股票投 资组合,并根据基准指数成分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当遇到基准指数成分股调 71 整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根据指数权重配置某成分股时,本基金将首选 与该成分股行业属性一致、相关性高的其他成分股进行替代;若成分股中缺乏符合要求的替 代品种,本基金将在成分股之外选择行业属性一致、相关性高且基本面优良的替代品种。 (2) 构建增强型投资组合 本基金以指数化分散投资为主, 基于中国证券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并非完全有效及指 数编制本身的局限性,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辅以适度的增强型主动管理;其目的 有二,一是为了在跟踪目标指数的基础上适度获取超额收益;二是补偿较高的交易成本及其 他费用。增强投资的方法包括: 1) 仓位调整 在能够明确判断市场将经历一段长期下跌过程时,基金的股票投资仓位可进行下调,股 票资产最低可下调到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以适度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 2) 基本面优化 基本面优化提高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股票的投资权重: ? 上市公司基本面较好(根据财务指标等判断),具有鲜明的竞争优势,有持续增长能 力。 ? 中长期估值水平明显高于目前估值水平,在同行业中,股票相对估值偏低。 ? 其他特殊个股,例如预期将纳入指数的个股。 ? 包括一级市场新股在内的具有重大投资机会的非成分股。 将降低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股票的投资权重: ? 基本面较差,缺乏核心竞争力,经营业绩下滑。 ? 中长期估值水平明显低于目前估值水平,在同行业中,股票相对估值偏高。 ? 短期内股价涨幅过高,预期短期内股价将大幅回调。


72 ? 其他特殊个股,例如预期将从指数中剔除的个股等。 3) 个股优选 本基金将依托于本公司投研团队的研究成果,精选成分股之外的股票作为增强股票库, 在合适的时机选择增强股票库中估值合理、成长明确的品种进行适量优化配置,获取超额收 益。另外,本基金也可以适当投资一级市场申购的股票(包括新股与增发)。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 金资产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政策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 势, 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 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 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制定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通过对不同类型债券的信用风 险、流动性、税赋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央票、企业债、公司 债、短期融资券之间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4. 股票组合调整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 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分股及 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 回变动情况、成分股流动性异常、成分股调整及配股、分红、增发等因素变化,对基金投资 组合进行适时调整, 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 (1) 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所跟踪的上证 380 指数对其成分股的调整而进 行相应的跟踪调整。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基金经理在指数成分股调整生效 前,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基金经理通过执行批准后的组合 73 调整策略,尽量减少成分股变更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 不定期调整 若基金投资组合表现与指数组合表现偏离超过基金管理人确定的预警水平, 基金经理将 根据市场状况及个股权重偏离状况,制定组合调整策略,降低组合跟踪偏离度。 5. 跟踪误差控制策略 本基金采取“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这两个指标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与评估。其 中,跟踪误差为核心监控指标,跟踪偏离度为辅助监控指标,以求控制投资组合相对于业绩 比较基准的偏离风险。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 380 指数收益率×95%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上证 380 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于 2010年 11 月 29日新推出的代 表上交所中小市值成长性新兴蓝筹股指数,以反映传统蓝筹股之外的一批规模适中、成长性 好、盈利能力强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该指数在确定样本空间时,除剔除上证 180 指数样本股外,还剔除了上市时间不足一个季度的股票、暂停上市的股票、经营状况异常 或最近财务报告严重亏损的股票、股价波动较大市场表现明显受到操作的股票,以及成立 5 年以上且最近五年未派发现金红利或送股的公司, 然后按照营业收入增长率、 净资产收益率、 成交金额和总市值的综合排名,根据行业配比原则确定各二级行业内上市公司家数,选择排 名前 380 名的公司作为上证 380指数样本股。上证 380指数以 2003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日, 基点为 1000 点;指数样本每半年定期调整一次,实施时间分别为每年的 1 月和 7 月的第 一个交易日。在两次定期调整之间,若上证 380 指数样本股进入上证 180 指数,该样本立 即被调出上证 380 指数,并由该调出样本同行业排名最靠前的样本补足。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如基金变更投资比例范 74 围,或原指数供应商变更或停止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市场 推出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等),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 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 前 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六) 投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和决策调整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实施, 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以及具体的 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标的指数编制、 调整等相关规定, 以及基金管理人事先制定的指数模拟和跟踪策略; (3) 本基金对宏观经济走向、产业发展演变及上市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对上市公 司未来业绩进行预测,通过一定的价值评判标准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并在此基 础上进行增强投资。 2. 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 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行业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 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75 (1) 策略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债券研究员、金融工程研究员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 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金融工程小组利用量化模型进行指数化投资、投资组合优化和跟踪误差模拟测算, 在此基础上进行投资论证,做出投资建议提交给基金经理,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资产配 置的决策依据。 (3) 基金经理根据金融工程小组提交的指数组合优化及风险测算的结果以及投资研究 部提交的投资建议初步决定下一阶段的投资组合策略,形成资产配置提案报投资决策委员 会。 (4)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和股票、债 券的投资重点等。 (5) 投资总监每周召集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公司基本面 的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6)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制定相应的指数化投资组合投资和优化方案, 对超出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决策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核准。 (7) 基金经理根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交易部下达交易指 令。 (8) 交易部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9) 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对基金组合的跟踪误差和偏离风险进行评估, 定期提交组合跟踪 误差归因分析报告和风险监控报告。在跟踪误差超过一定范围时,通知基金经理和相关部门 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调整。 (10) 风险控制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 的决策和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76 3. 投资决策调整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力求控制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 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 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 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七) 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 及其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 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完全按 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不受此限制。 (4)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该限制。 (5)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77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的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10)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八)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除上述第(2)、(7)、(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九)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8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2018年7月 1日起至 9月 30日止。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6,631,655.82 90.11


79 其中:股票 66,631,655.82 90.1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159,848.33 9.68 8 其他资产 154,453.17 0.21 9 合计 73,945,957.32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各项目公允价值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 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506,455.00 0.69 B 采矿业 3,129,856.16 4.26 C 制造业 39,548,961.52 53.7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3,866,569.96 5.26 E 建筑业 1,932,775.58 2.63 F 批发和零售业 3,997,356.62 5.4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110,629.22 5.59 H 住宿和餐饮业 464,893.20 0.63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1,087,609.84 1.48 J 金融业 100,118.00 0.14 K 房地产业 2,670,349.28 3.6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30,963.00 0.9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14,154.80 0.16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68,560.00 0.64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119,450.00 0.16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356,204.72 0.48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43,919.51 0.74 S 综合 191,653.00 0.26 合计 63,940,479.41 86.94


8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2,041,017.41 2.7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50,159.00 0.88 S 综合 - - 合计 2,691,176.41 3.66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港股通股票。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3288 海天味业 27,353 2,166,357.60 2.95 2 600673 东阳光科 169,000 1,475,370.00 2.01 3 600487 亨通光电 54,040 1,291,015.60 1.76 4 600498 烽火通信 33,000 984,720.00 1.34


81 5 600176 中国巨石 87,000 923,070.00 1.26 6 603019 中科曙光 18,578 870,936.64 1.18 7 600967 内蒙一机 56,430 780,991.20 1.06 8 600352 浙江龙盛 76,700 748,592.00 1.02 9 600583 海油工程 100,000 676,000.00 0.92 10 600872 中炬高新 20,459 666,963.40 0.91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867 通化东宝 61,709 1,119,401.26 1.52 2 600298 安琪酵母 19,956 588,502.44 0.80 3 002739 万达电影 18,000 400,320.00 0.54 4 600373 中文传媒 22,900 249,839.00 0.34 5 600399 *ST 抚钢 32,000 136,320.00 0.19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中对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中对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8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无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股票。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864.0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91.74 5 应收申购款 149,297.3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4,453.17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002739 万达电影 400,320.00 0.54 重大事项 基金的业绩


83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内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6.13% 1.25% -6.82% 1.26% 0.69% -0.01%


84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85 十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 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 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 86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 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87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 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 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88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 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89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 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损失的,应根据本基金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相关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 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90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 基金估值;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权证 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91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2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基金本期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 低数。 (二) 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 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 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5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 准计算,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个工作日;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93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9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 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9.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95 3. 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016 %(1.6 个基点)的年费率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伍(5)万元(即不足 5 万元 部分按照 5万元收取)。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季初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 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4. 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五)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96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 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日内公告。 3.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9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 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8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99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0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101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以上证 380 指数为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标的指数。本基 金以指数化分散投资为主要投资策略,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度的主动调整,在基本面深入研究 与数量化投资技术的结合中, 谋求基金投资组合在严控跟踪偏离风险与力争获得适度超额收 益之间的最佳匹配。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 险。 (一) 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人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 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 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 购买力风险


102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 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 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7)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 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 流动性风险 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性需求。但 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时,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 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 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 小板和创业板)、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 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暂停赎回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 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的相关约定。 4、由于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导致本基金的单一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 103 额的比例较高,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从而对基金收益 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控制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低于 50%,并防止投资 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避 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发生(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 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 50%集 中度限制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单一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的认/申购申请或确认 失败。 5、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 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部分延期赎回、 暂停赎回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 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十条的相 关约定。当实施部分延期赎回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全额确认赎回, 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若实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一方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 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当实施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 赎回申请的措施时,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全额确认赎回,一方面可能影 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 约定,对持续持有期小于 7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的相关约定。 若实施暂 104 停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 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的 估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和赎回持有人,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在实施摆 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者不利; 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3. 信用 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二) 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三) 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四) 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五)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属于被动投资产品。其特定风险主要包括: 1. 跟踪误差风险 跟踪误差风险是指数型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跟踪误差度量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目标 指数收益率的偏离度,跟踪误差扩大将造成基金投资组合偏离目标指数的风险。本基金的指 105 数化管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强调基金单位净值增长率与业绩衡量基准增长率之间的一致 性,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资产运作过程中有科学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和程序,以保障基金资产 不因个股的风险管理不当而造成资产配置失衡,对一致性表现造成威胁。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 由于本基金采用增强型指数跟踪方法, 基金投资组合的成分股及各成分股权重与标 的指数成分股权重存在差异,使本基金投资组合收益与标的指数收益存在偏离。 ?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分股或变更编制方法,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 由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发生配股、 增发等行为导致成分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 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 成分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等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使基 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费用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 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 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 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 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 差。 2. 标的指数风险 由于标的指数自身的特点和编制方法的选择,导致其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目 标指数成分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 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目标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目标指数。基于原目标 指数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与新的目标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 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六)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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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 权利。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108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109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 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费用;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 110 关费率; 1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 相关资料; 17)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11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112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9)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113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 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 改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2.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 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114 4.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权益登记日;


115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7.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116 有人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 3)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117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9.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 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 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10. 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118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 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指 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 数。 2. 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 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 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50%。 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 计算,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 119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4.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 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9)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120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3) 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016 %(1.6 个基点)的年费率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伍(5)万元(即不足 5 万元 部分按照 5万元收取)。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季初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 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4) 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1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 投资方向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 小板和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 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2.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 其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类资产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完全按 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不受此限制。 4)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该限制。 5)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122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的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0)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除上述第(2) 、 (7) 、 (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23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124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6)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 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3)项规定的方 125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2.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126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 权利。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127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 争议的处理 1.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2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法定代表人:曹均 成立时间:2006年5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3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04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


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129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1. 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2. 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 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4. 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 标的指数成分股库及其备选成分股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定期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季度末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当季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库及其备选成分股库的资产比例是否达到 基金净资产的80%的风控报告。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 其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 130 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完全按 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不受此限制。 4)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本基金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该限制。 (基金托管 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基金托管人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全部基金的投资符合上述 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基金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全部基金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10%。 (基金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基金托管人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全部基 金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的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10)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3%。 1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 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31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除上述第(2)、(7)、 (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 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6)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进行监督。


①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②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③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132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定、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 、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33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 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 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 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 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134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6.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 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 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135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 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 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136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八) 争议解决方式 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 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九)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 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137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13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及自身服务能力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 务项目。 (一) 注册登记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作为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我公司配备了安 全、高效、完善的电脑及通讯系统,能够及时、准确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和基 金份额的登记、基金管理、基金份额托管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管理、权益分配时 红利登记和派发、基金交易份额清算、基金非交易过户、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业务。 (二) 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 所得现金红利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四) 网上交易服务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平台。 通过网络通讯技术, 为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的基金交易服务。


(五) 客户分级服务





根据客户持有基金份额, 划分出六个级别, 根据不同级别客户需求给予更全面、 更优质、 更个性化的服务。 (六) 信息查询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自动与人工两种查询方式及时了解公司信息、产品信息、投资资讯等。 自动查询:我公司开通 2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网上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拨打客服 电话通过自动语音进行信息查询, 也可以通过网站账户查询系统及时了解账户信息和交易信 息; 人工查询:客户可以在工作时间通过拨打客服电话直接与客服人员进行业务咨询或交 流,也可以通过语音电话留言、网站留言、客服邮箱的方式和我公司取得联系,公司客服人 员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和您联络,竭诚为您服务。


139 查询内容包括:最新活动公告、基金产品介绍、公司介绍等公司信息;基金净值查询、 基金份额查询、 基金交易确认查询、 基金分红查询及基金历史交易记录等账户及交易信息等。 (七) 主动通知服务


我公司会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各项通知服务,包括公司信息、产品信息、交易信息、投研资料及重要信息提示 等。 (八) 对账单寄送服务 我公司会根据相关规则,定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邮寄服务。 (九) 信息定制服务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我公司推出服务定制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 公司网站等途径, 按照我公司服务定制规则和定制范围, 定制各种资讯, 公司会通过 EMAIL、 短信、信函等多渠道发送相关资讯与资料。


(十) 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客户对我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或有其它需求, 可拨打投诉电话或通过语音 留言、客服邮箱、网站留言等各种方式随时向我公司提出,我公司将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建 议。 (十一) 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1. 客户服务部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 客户投诉电话:(010)58511618 2. 网址:www.postfund.com.cn 3. 客服信箱:info@postfund.com.cn


140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事 项 名 称 披露日期 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1-09-20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1-09-20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1-09-20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9-20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1-09-2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延长募集期的公告 2011-10-29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1-11-2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代销机构网上申购基金费率优惠的 公告


2011-12-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申 购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1-12-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申 购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1-12-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1-12-21 中邮基金旗下产品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1-12-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 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1-12-21 关于中邮基金旗下产品参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1-12-21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公告 2011-12-21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开通农业银行定投、定赎业务 及参与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1-12-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邮储银行、农业银 行、国泰君安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1-12-29 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度最后一个自然日净 值公告 2012-01-0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产品参加中信银行、平安银 行定投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2-02-14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次分红公告 2012-02-22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次分红公告 2012-03-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申 购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2-03-30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年第 1季度报告 2012-04-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代 理销售开放式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04-27


14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邮储银行手机银行基 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04-2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中国银行、交通银 行、中信银行、江苏银行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06-28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半年度最后一日净值公告 2012-07-0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产品延迟参加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07-04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2012-07-06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年第 2季度报告 2012-07-19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年半年度报告 2012-08-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投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2-09-0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2-09-2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 行代理销售开放式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延期的公告 2012-09-28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年第 3季度报告 2012-10-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银行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11-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邮储银行、中信银 行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12-31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2013-01-0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2 年 12 月 31 日资产净值公 告 2013-01-0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方证券、方正证券为代销机构 的公告 2013-01-12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年第 4季度报告 2013-01-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数米基金销售公司网 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03-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数米基金销售公司为代销机构 的公告 2013-03-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 行申购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3-03-29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年年度报告 摘要 2013-03-30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年年度报告 2013-03-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网上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04-0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基金电子交 易平台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04-1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代销 机构的公告 2013-04-18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年第 1季度报告 2013-04-20


14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3年 6月 30日资产净值公告 2013-07-0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 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07-02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2013-07-0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3-07-1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 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3-07-13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年第 2季度报告 2013-07-17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年半年度报告 2013-08-2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08-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3-08-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3-09-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3-10-0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深圳市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网上交易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10-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3-10-1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华融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10-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 机构的公告 2013-10-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定投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3-10-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 机构的公告 2013-10-25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年第 3季度报告 2013-10-26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2014-01-03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年第 4季度报告 2014-01-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一路财富(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02-26


14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4-03-1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钱景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及定投申购活动的公告 2014-03-1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定投申购活 动的公告 2014-03-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4-03-27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年年度报告 2014-03-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 行申购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4-03-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 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4-04-0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浙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及定投申购活动的公告 2014-04-0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 机构的公告 2014-04-0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估 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4-04-09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年第 1季度报告 2014-04-1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 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07-01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014-07-03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年第 2季度报告 2014-07-21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年半年度报告 2014-08-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估 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4-09-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估值 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4-10-1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 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4-10-24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年第 3季度报告 2014-10-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4-10-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宜信普泽投资顾 问(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10-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 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4-10-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估 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4-11-04


14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 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4-11-2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4-11-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 机构的公告 2014-11-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 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4-11-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估 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4-12-11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2 号) 2015-1-5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年第4季度报告 2015-1-2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2-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5-3-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齐鲁证券有限公 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3-14 关于中邮基金官方微信平台上线 “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及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3-24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年年度报告 2015-3-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 行申购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3-31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第1季度报告 2015-4-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农业银行基金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5-29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5-6-4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5-6-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光大证券基金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6-1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基金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6-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5年6月30日资产净值公告 2015-7-1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2015-7-3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第2季度报告 2015-7-20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半年度报告 2015-8-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费 率优惠的公告 2015-9-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10-1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金额 2015-10-24


145 下限的公告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第3季度报告 2015-10-2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12-0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5-12-0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 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5-12-1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3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31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2016-01-0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1-0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君德汇 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1-0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01-08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第4季度报告 2016-01-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1-2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平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2-0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2-1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3-0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汇付金 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3-2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3-24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年度报告 2016-03-2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3-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深圳市新兰 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4-0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代销机构基 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4-0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诺亚正行(上 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 2016-04-1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天天基 2016-04-14


146 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第1季度报告 2016-04-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代销机构基 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5-0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5-1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5-1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深圳众禄金 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5-1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活动的公告 2016-06-0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陆金所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6-0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6-0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 率优惠的公告 2016-06-1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和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定投活动的公告 2016-06-1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6-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珠海盈米财 富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6-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活动的公告 2016-06-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基 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6-30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2016-07-0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上海陆金所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7-19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第2季度报告 2016-07-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民生银行为 代销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7-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7-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7-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云湾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8-0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8-12


14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8-1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新浪仓 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08-13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半年度报告 2016-08-2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6-09-0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6-09-0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9-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起点金额的公告 2016-09-2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 率优惠的公告 2016-09-2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民生银行基 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0-26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第3季度报告 2016-10-2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中证金牛(北 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10-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0-3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乐融多 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11-0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1-0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通网上直销平台基金定投业 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1-0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通网上直销平台的公告 2016-11-0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晟视天 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1-1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1-1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6-11-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1-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通网上直销平台基金定投业 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0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钱景财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2016-12-13


148 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2-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通网上直销平台基金定投业 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30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2017-01-0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基煜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1-1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和耕传承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7-01-1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上海万得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7-01-1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奕丰金融服 务(深圳)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7-01-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1-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1-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1-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1-1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微动利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7-01-1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浙江金观诚 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7-01-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1-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1-1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首创证券有 2017-01-21


149 限责任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第4季度报告 2017-01-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上海华信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7-02-1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2-1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2-1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2-2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金惠家保险 代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3-1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3-1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宜信普泽投 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7-03-1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格上富 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03-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3-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3-30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年度报告 2017-03-3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济安财富(北 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04-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4-0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济安财富(北 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起点金额的公告 2017-04-0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上海凯石财 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04-1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泰诚财富基 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7-04-1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4-1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4-1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 2017-04-18


150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第1季度报告 2017-04-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4-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 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04-2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联储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5-0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通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 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05-0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 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5-0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官方微信平台基金定投业 务并参加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5-1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代销机构调整基金申购费率的 公告 2017-05-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6-08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7-06-2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6-22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17-06-2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肯特瑞 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认、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7-06-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6-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6-30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2017-07-0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基金申购手续费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7-01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第2季度报告 2017-07-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7-2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7-07-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申购起点金额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7-08-1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深圳前海凯 2017-08-17


151 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起点金额、 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8-17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半年度报告 2017-08-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代销机构基金申购金额下 限的公告 2017-08-30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日常申购业务公告 2017-09-0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7-09-0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9-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代销机构调整基金申购金额下 限的公告 2017-09-2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凤凰金信(银 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 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9-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9-2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上海联泰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7-09-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9-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7-09-2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创金启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7-09-2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北京蛋卷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 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0-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10-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代销机构调整基金申购金额下 限的公告 2017-10-2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汇成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10-26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第3季度报告 2017-10-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11-0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 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11-09


15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通华财富(上 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起点金额并 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1-0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世纪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7-11-0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代销机构调整基金申购金额下 限的公告 2017-11-1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代销机构调整基金申购金额下 限的公告 2017-11-2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深圳市新兰 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1-2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南京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7-11-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上海华夏财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 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0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12-0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9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018-01-0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 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8-01-1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 的公告 2018-01-16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第4季度报告 2018-01-2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1-3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北京展恒基 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申购 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2-0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通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02-06


15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 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8-02-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 售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2-0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一路财富(北 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 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1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 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8-03-2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 司、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3-2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 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8-03-28 关于修改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公告 2018-03-29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8-03-29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8-03-29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8-03-29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03-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30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年度报告 2018-03-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民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8-04-21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第1季度报告 2018-04-2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银河证券基 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5-1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6-29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018-06-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网上银行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6-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 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8-07-07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第2季度报告 2018-07-1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国联证券基 2018-08-01


154 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 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8-08-0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 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8-08-2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8-23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半年度报告 2018-08-2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 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8-08-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8-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北京汇成基 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9-1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 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8-09-2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9-2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 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8-09-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9-2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9-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 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8-10-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10-19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第3季度报告 2018-10-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 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8-10-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成都华羿恒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10-2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代销机构基 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1-0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代销机构基 金申购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1-09


15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基金定投业 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1-15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8-11-1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11-21


15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57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四) 《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五) 《法律意见书》 ;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1月 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