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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中国50(160605)

鹏华5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1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中国 50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3 月 9 日 证监基金 字[2004]26 号 文件《关 于同意鹏 华中国 50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设立 的批复》批准发起设立 。根据当时有效的法规,本基金基金 合 同已于 2004 年 5 月 12 日 生效,基 金管理人 于该日起 正式开始对 基金财产 进行运作 管理。 基 金管 理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 断或 保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请 投资 者根 据自身 风险承 受能 力谨慎 选择 适合自己的 基金产品 。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人申 购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产品的 风 险 收益 特征, 充分考 虑投 资人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力 ,并 对于 申购基 金的意 愿、 时机、 数量 等 投资 行为作 出独立 决策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 基金 投资 的“买 者自负 ”原 则,在 投资 人作出投资 决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值变 化引 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 资人自行 负责。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8 年 11 月 11 日 ,有 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 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未经审计 )。





录 一、绪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 七、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九、基金的投资 十、基金的业绩 十一、基金的财产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七、风险揭示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与查阅方式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以 下简 称《流动性 规定》)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内容 与格式准则 第 5 号< 招募说 明书的内 容 与格式> 》、《鹏华中国 50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 它有关规定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鹏 华 中 国 50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或 “ 基 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 险、费率等 与投资人投 资决策有关的必 要事项,投 资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 读招募说 明书,并根 据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选择 适合自己 的基金产 品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 集的 。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做 出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 务。基 金投 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 阅基金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鹏华中 国 50 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 金;


2、《基金合同》 :指《鹏华 中国 50 开 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该合 同的任 何修订和补 充; 3、《托管协议》 :指《鹏华 中国 50 开 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协 议的任 何修订和补 充; 4、招募说明 书:指《 鹏华中 国 50 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说明 书》; 5、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指基 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 理人每六个月对 原招募说明 书进行 的内容更新 ; 6、中国证监 会:指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7、法律法规:指 中国现时有 效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行政 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 、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 及规范性 文件; 8、《基金法》: 指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生效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及有权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之修订与 补充; 9、《运作办 法》:指 中国证监 会发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的《证 券投资基 金 运作管理办 法》,及 有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之修 订与 补充; 10 、《销售 办法》: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11 、《信息 披露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 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及 有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之修订与补 充; 12 、《 流动性 规定 》: 指《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及 颁 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 14 、基金管 理人:指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15 、基金托 管人:指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 交通银行” ); 16 、注册登 记人:指 办理本基 金注册登 记业务的 机构 ; 17 、基金销 售代理人 :指依据 有关销售 代理协议 办理 基金销售的 代理机构 ; 18 、销售机 构:指基 金管理人 及其销售 代理人; 19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指 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券 投资 管理暂 行办 法》 规 定的 条件, 经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投资于 中国 证券市 场, 并取 得国家 外汇管 理局 额度批 准的 中国境外基 金管理机 构、保险 公司、证 券公司以 及其 他资产管理 机构; 20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指基金 合同 达到生 效条 件后 ,基 金管 理人宣 告基 金合 同生效 的 日期; 21 、设 立募集 期: 指自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之 日起 到基 金合 同生效 日止 的时 间段, 最 长不超过 3 个月; 22 、存续期 :指本基 金合同生 效并存续 的不定期 之期 限; 23 、日/天 :指公历 日; 24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 25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者办理 基金申购 、赎 回等业务的 工作日; 26 、T 日:指 销售 机构 在规定 时间 受理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 转换或 其他 业务 申请的 日 期; 27 、T+n 日: 指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日; 28 、认购: 指基金募 集期内投 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 金份 额的行为; 29 、申购: 指基金存 续期间投 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 金份 额的行为; 30 、转 换: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申请 将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该 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份额 的行为; 31 、赎回: 指基金存 续期间基 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 卖出 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32 、场 内申购 :指 投资 者通过 具备 办理证 券交 易所 场内 申购 业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和 交 易所开放式 基金交易 系统,购 买本基金 份额的行 为; 33 、场 内赎回 :指 投资 者通过 具备 办理证 券交 易所 场内 赎回 业务的 会员 单位 和交易 所 开放式基金 交易系统 ,申请卖 出本基金 份额的行 为; 34 、非 交易过 户: 指不 采用申 购、 赎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 一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按 照 一定规则 从 某一投资 者基金账 户转移到 另一投资 者基 金账户的行 为; 35 、基 金账户 :指 注册 登记人 为基 金投资 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 动情况的账 户; 36 、基 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所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行存 款本 息和 本基金 应 收的申购款 项以及其 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 值总和; 37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扣 除负债后 的价 值; 38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发行在外 的基金份 额总数; 39 、基 金资产 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40 、元:指 人民币元 ; 41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 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含 协 议约 定有条 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停 牌股票 、流 通受 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券等 ; 42 、摆 动定价 机制 :指 当开放 式基 金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过调 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 合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资 者, 从而减 少对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 利影响, 确保投资 者的 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 并 得到公平 对待; 43 、不 可抗力 :指 任何无 法预 见、无 法避 免和无 法克服 的事 件或因 素, 包括但 不限 于: 地 震、 洪水等 自然灾 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 收,相 关法律 、法 规的变 更; 证券交易场 所暂停或 停止交易 ;突发停 电或其它 突发 事件 ; 44 、指 定媒体 :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用于 进行 信息披 露的 报纸 、互联 网 站等媒体。 三 、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 (0755)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 如先 生,董 事长 ,硕 士,高 级会 计师, 国籍 :中 国。 历任 中国电 子器 件公 司深圳 公 司 副总 会计师 兼财务 处处 长、总 会计师 、常 务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党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行 行长 助理、 副行长 、党 委委员 、副董 事长 、行长 、党 委副 书记, 现任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邓 召明 先生, 党委 书记 、董事 、总 裁,经 济学 博士 ,讲 师, 国籍: 中国 。历 任北京 理 工 大学 管理与 经济学 院讲 师、中 国兵器 工业 总公司 主任 科员 、中国 证监会 处长 、南方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 中国证 监会 第 六、 七届发 审委 委员 ,现任 鹏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党委书记、 总裁。 孙 煜扬 先生, 董事 ,经 济学博 士, 国籍: 中国 。历 任贵 州省 政府经 济体 制改 革委员 会 主 任科 员、中 共深圳 市委 政策研 究室副 处长 、深圳 证券 结算 公司常 务副总 经理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首任行 政总监 、香 港深业 (集团 )有 限公司 助理 总经 理、香 港深业 控股 有限公 司副 总 经理 、中国 高新技 术产 业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兼 行政 总裁、 鹏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总裁, 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国信 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顾 问。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 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 管理工作 ,历 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 总监、 东 方汇理资产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委 员会委员 、意大利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 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投 资 方 案部 投 资 总监 、Epsilon 资 产 管 理 股份 公 司(Epsilon SGR ) 首 席 执 行官 , 欧利 盛 资 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首席 执行官和总 经理。现 任意大利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场及业务发 展总监。 Andrea Vismara 先 生, 董事, 法学学 士,律 师,国 籍: 意大利 。曾在 意大利 多家律 师 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CAAM SGR )法务部、产 品开发部, 欧 利盛资本资 产管 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治 理 与 股 权 部 工 作 , 现 在 担 任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董 事 会 秘 书 兼 任 企 业 事 务 部 总 经 理 , 欧 利 盛 资 本 股 份 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企业服务 部总经理 。 周 中国 先生, 董事 ,会 计学硕 士, 高级会 计师 ,注 册会 计师 ,国籍 :中 国。 历任深 圳 华 为技 术有限 公司定 价中 心经理 助理、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资金 财务总 部业 务经理 、深 圳 金地 证券服 务部财 务经 理、资 金财务 总部 高级经 理、 总经 理助理 、副总 经理 、人力 资源总 部副 总经理 等职务 。现 任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负责 人、资 金财务 总部 总经理 兼人 力资源总部 总经理。


史 际春 先生, 独立 董事 ,法学 博士 ,国籍 :中 国。 历任 安徽 大学讲 师、 中国 人民大 学 副 教授 ,现任 中国人 民大 学法学 院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国务 院特殊 津贴专 家, 兼任中 国法 学会经济法 学研究会 副会长、 北京 市人 大常委会 和法 制委员会委 员。 张 元先 生,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国籍: 中国 。曾 任新 疆军 区干事 、秘 书、 编辑, 甘 肃 省委 研究室 干事、 副处 长、处 长、副 主任 ,中央 金融 工作 委员会 研究室 主任 ,中国 银监 会政策法规 部(研究 局)主任 (局长) 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 ,任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兼党委书 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监 事长兼党 委副书记 。 高 臻女 士,独 立董 事, 工商管 理硕 士,国 籍: 中国 。曾 任中 国进出 口银 行副 处长, 负 责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 、电 信、 跨国并购;2007 年加入 曼达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现任曼 达林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执行 合伙 人。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黄 俞先 生,监 事会 主席 ,研究 生学 历,国 籍: 中国 。曾 在中 农信公 司、 正大 财务公 司 工 作, 曾任鹏 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监 事,现 任深 圳市 北融信 投资发 展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陈 冰女 士,监 事, 本科 学历, 国籍 :中国 。曾 任国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资金 财务部 会 计 、上 海营业 部财务 科副 科长、 资金财 务部 财务科 副经 理、 资金财 务部资 金科 经理、 资金 财 务部 主任会 计师兼 科经 理、资 金财务 部总 经理助 理、 资金 财务总 部副总 经理 等,现 任国 信证券 资金 财务总部 副总经理 兼资金运 营部总经 理、 融资融券部 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 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 出 纳部、 税务师 事务所 、菲亚 特汽车 发动机 和变速 器平 台管控 管理团 队工作 、圣保 罗 IMI 资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 部、圣保 罗财富管 理企业管 控部工作、 曾任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 任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负责人。 于 丹 女 士 , 职 工监 事 , 法 学 硕 士 , 国籍 : 中 国 。历任 北 京 市 金 杜( 深圳) 律 师 事 务 所律 师;2011 年 7 月加盟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任 监察稽核部 法务主管 ,现任监 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 郝 文高 先生, 职工 监事 ,大专 学历 ,国籍 :中 国。 历任 深圳 奥尊电 脑有 限公 司证券 基 金事业部副 经理、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金事 务部 总监;2011 年 7 月加盟 鹏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登记 结算部总 经理。 刘 嵚先 生,职 工监 事, 管理学 硕士 ,国籍 :中 国。 历任 毕马 威(中 国) 管理 顾问公 司 咨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 理;2014 年 10 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现 任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总裁 助理、 首席 市场 官兼市 场发展 部、 北京分 公司 总经理。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 如先 生,董 事长 ,硕 士,高 级会 计师, 国籍 :中 国。 历任 中国电 子器 件公 司深圳 公 司 副总 会计师 兼财务 处处 长、总 会计师 、常 务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党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 行 行长 助理、 副行长 、党 委委员 、副董 事长 、行长 、党 委副 书记, 现任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邓 召明 先生, 党委 书记 、董事 、总 裁,经 济学 博士 ,讲 师, 国籍: 中国 。历 任北京 理 工 大学 管理与 经济学 院讲 师、中 国兵器 工业 总公司 主任 科员 、中国 证监会 处长 、南方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 中国证 监会第 六、 七届发 审委 委员 ,现任 鹏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党委书记、 总裁。 高 阳 先生 ,党 委副 书记 、副 总裁 ,特 许金 融分 析师(CFA ) , 经济 学硕 士, 国籍 : 中 国 。历任 中国 国际金 融有限 公司经 理,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博时 价值增 长基金 基金经 理 、 固 定收 益部总 经理、 基金 裕泽基 金经理 、基 金裕隆 基金 经理 、股票 投资部 总经 理,现 任鹏 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党委副书 记、副总 裁。 邢 彪先 生,副 总裁 ,工 商管理 硕士 、法学 硕士 ,国 籍: 中国 。历任 中国 人民 大学校 办 科 员, 中国证 监会办 公厅 副处级 秘书, 全国 社保基 金理 事会 证券投 资部处 长、 股权资 产部 (实业投资 部)副主 任,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 担任中国证 监会第 16 届主板 发审委专 职委员,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高 鹏先 生,副 总裁 ,经 济学硕 士, 国籍: 中国 。历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法 律 部 监察 稽核经 理,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核 部副 总经 理、监 察稽核 部总 经理、 职工 监事、督察 长,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苏 波先 生,副 总裁 ,管 理学博 士, 国籍: 中国 。历 任深 圳经 济特区 证券 公司 研究所 副 所 长、 投资部 经理, 南方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渠道服 务二 部 总 监助理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信 息技术 部总经 理助 理,鹏 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机 构理财 部总 经理、 职工 监事,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 永杰 先生, 纪委 书记 ,督察 长, 法学硕 士, 国籍 :中 国。 历任中 共中 央办 公厅秘 书 局 干部 ,中国 证监会 办公 厅新闻 处干部 、秘 书处副 处级 秘书 、发行 监管部 副处 长、人 事教 育部副处长 、处长, 现任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纪委 书记、督察 长。 韩 亚庆 先生, 副总 经理 ,经济 学硕 士。国 籍: 中国 。历 任国 家开发 银行 资金 局主任 科 员 ,全 国社保 基金理 事会 投资部 副调研 员,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固定收 益部 基金经 理、 固 定收 益部总 监,现 任鹏 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固定 收益投 资总监 、固 定收益 部总 经理。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王宗合先生,国籍中国,金融学硕士,12 年证券基 金从业经验。曾经在招商基金从事 食品饮料、 商业零售 、农林牧 渔、纺织 服装、汽 车等 行业的研究 。2009 年 5 月加盟鹏 华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从 事食 品饮料 、农林 牧渔 、商业 零售 、造 纸包装 等行业 的研 究工作 ,担 任鹏华动力 增长混合 (LOF )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 现 担任权益投 资二部总 经理。2010 年 12 月担任鹏华 消费优选 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2012 年 06 月至 2018 年 07 月担任 鹏华金 刚 保 本混 合基金基金 经理,2014 年 07 月 担任鹏华 品牌传承 混 合基金基金 经理,2014 年 12 月 担任鹏 华养老产业 股票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04 月至 2018 年 10 月担任 鹏华金鼎 保本混 合 基 金 基 金经理,2016 年 06 月 担任鹏华 金城保本 混合基金 基 金经理,2017 年 02 月 担任鹏华 安益增 强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 07 月担任鹏 华中国 50 混合基金基金 经理,2017 年 09 月担 任鹏华策略回报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05 月担任鹏华产业精选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07 月担任 鹏华宏观 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2018 年 10 月担任鹏 华金鼎混 合 基金基 金经理。 王宗合先生 具备基金 从业资格 。 本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的其他基 金情况: 2010 年 12 月担任 鹏华消费 优选混合 基金基金 经理 2012 年 06 月至 2018 年 07 月担任 鹏华金刚 保本混 合 基金基金经 理 2014 年 07 月担任 鹏华品牌 传承混合 基金基金 经理 2014 年 12 月担任 鹏华养老 产业股票 基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 04 月至 2018 年 10 月担任 鹏华金鼎 保本混 合 基金基金经 理 2016 年 06 月担任 鹏华金城 保本混合 基金基金 经理 2017 年 02 月担任 鹏华安益 增强混合 基金基金 经理 2017 年 09 月担任 鹏华策略 回报混合 基金基金 经理 2018 年 05 月担任 鹏华产业 精选基金 基金经理 2018 年 07 月担任 鹏华宏观 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2018 年 10 月担任 鹏华金鼎 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 的基金经 理: 2004 年 05 月至 2006 年 03 月














黄钦来 先生 2006 年 03 月至 2006 年 09 月














胡建平 先生 2006 年 09 月至 2007 年 08 月














黄敬东 先生 2007 年 08 月至 2011 年 01 月














黄鑫先 生 2011 年 01 月至 2017 年 07 月














陈鹏先 生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 委书记、 董事 、总裁。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 副书记、 副总 裁。 邢彪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鹏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韩亚庆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梁 浩先 生,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部 总经 理, 鹏华 新兴 产业混 合、 鹏华 研究精 选 混合、鹏华 创新驱动 混合基金 经理。 赵强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资产 配置与基 金投 资部 FOF 投资副 总监。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募集、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违 反《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以 下违反《基 金法》的行 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员 管理,强化 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本基金 合同其 他当 事人的合法 权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 券交 易所 业务规 则, 利用对 敲、 倒仓 等非 法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扰乱 市 场秩序; (11 )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 )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不当 利益; (3)不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以任 何形式为 其他组织 或个人进 行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 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包括公 司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 人员,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 的内控手段 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 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 构、部门和 岗位职责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 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 则:公司运 用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 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 原则:基金 管理人内控 制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律、法 规、规章和 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 制度应当涵 盖基金管理 人经营管理的各 个环节,不 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 制度的制定 应当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 整和基金管 理人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3、内部控 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 风险控制与 合规 审计委 员会,主要 负责制定基金管 理人风险控 制战略 和控制政策 、协调突 发重大风 险等事项 。 (2)公司督察长 负责对基金 管理人各业 务环节合法 合规运作进行监 督检查,组 织、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3)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 、公司各部 门负责人定期召 开风险管理 会议对 各类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 对业务过程中潜 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 及 时采取防范 和控制措 施。 (4)监察稽核部 负责对基金 管理人各部 门的风险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 ,定期不定 期对业 务 部门 内部控 制制度 执行 情况和 遵 循国 家法 律,法 规及 其他 规定的 执行情 况进 行检查 ,并 适时提出整 改建议并 监督整改 。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全 员风险控制” 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 一 线 风险 控制职 责,负 责把 公司的 风险控 制理 念和措 施落 实到 每一个 业务环 节当 中,并 负有 把业务过程 中发现的 风险隐患 或风险问 题及时进 行报 告、反馈的 义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过不 断健全法人 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 ,力争 从 源头 上杜绝 不正当 关联 交易、 利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生 ,保护 投资 者利益 和公 司合法权益 。 (2)管理层牢固 树立了内控 优先的风险 管理理念, 并着力培养全体 员工的合规 及风险 防 范意 识,营 造浓厚 的风 险管理 文化氛 围, 保证全 体员 工及 时了解 国家法 律法 规和公 司规 章制度,使 合规及风 险意识贯 穿到公司 各个部门 、各 个岗位和各 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 身经营特点 建立了包括 岗位自控、 相关部门和岗位 之间相互监 督制衡 、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内控防 线。 (4)建立并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体系及内 部控制制度 :自成立来,公 司不断完善 内控组 织 架构 、控制 程序、 控制 措施以 及控制 职责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体 系。通 过不 断地对 内部 控制制度进 行修订和 更新,公 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 不断 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 项管理制度 和业务规章 :公司建立 了包括投资管理 制度、基金 会计制 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监察 稽核制 度、信 息技 术管理 制度 、公 司财务 制度等 基本 管理制 度以 及 包括 岗位设 置、岗 位职 责、操 作流程 手册 在内的 业务 流程 、规章 等,从 基本 管理制 度和 业务流程上 进行风险 控制。 (6)建立了岗位 分离、相互 制衡 的内控 机制:公司 在岗位设置上采 取了严格的 分离制 度 ,实 现了基 金投资 与交 易、交 易与清 算、 公司会 计与 基金 会计等 业务岗 位的 分离制 度, 形成了不同 岗位之间 的相互制 衡机制, 从岗位设 置上 减少和防范 操作及操 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 岗位责任制 :公司通过 健全岗位责 任制使每位员工 都能明确自 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8)构建风险管 理系统:公 司通过建立 风险评估、 预警、报告、控 制以及监督 程序, 并 经过 适当的 控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对 风险 进行评 估、 预警 、监督 ,从而 识别 、评估 和预 警 与公 司管理 及基金 运作 有关的 风险, 通过 明晰的 报告 渠道 ,对风 险 问题 进行 层层监 督、 管理、控制 ,使部门 和管理层 即时把握 风险状况 并及 时、快速作 出风险控 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 监督控制系 统:公司启 用了恒生交 易系统以及自行 开发的投资 指标监 控 系统 等计 算机 辅助 控制 系统 ,对 投资 比例 限制 、“ 禁 止投 资股 票库” 、 交叉 交易 等方面 进 行电子化控 制,有效 地防止了 运作风险 和操守风 险。 (10) 不断强 化投 资纪 律,严 格实 施股票 库制 度: 公司 不断 强化投 资纪 律, 加强集 体 决 策机 制,各 基金的 行业 配置比 例、基 金经 理个股 投资 授权 、基准 仓位 等 由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决定 。同时 ,公司 建立 了严格 的股票 库制 度、禁 止和 限制 投资股 票制度 ,并 由研究 小组负 责维 护,所 有股票 投资 必须完 全从股 票库 中选择 。公 司还 建立了 契约风 险评 估制度 ,定 期对各基金 遵守基金 合同的情 况进行评 估,防范 契约 风险。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基金管理人 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 内部控制制 度是本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 的责 任 ;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和 公司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 体系和内部 控制制 度。 四 、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 管人基本 情况


(一)基金 托管人概 况 公司法定中 文名称: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 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 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 :彭纯 住





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18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 志俊 电


话:95559 交 通银 行 始建 于1908 年 ,是 中国 历史最 悠久 的银行 之一 ,也 是近代 中国 的发 钞行之 一。 1987 年重新 组建 后的交 通银行 正式 对外营 业, 成为中国 第一 家全国 性的 国有股 份制 商业 银 行 ,总 部设在 上海 。2005年6 月交 通银 行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挂牌上 市,2007 年5 月在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挂牌 上市 。根据2017 年英 国《银 行家 》杂志发 布的 全球千 家大 银行报 告, 交通 银 行 一级 资本位 列第11 位, 较上 年上升2位 ;根据2017年 美国 《财富 》杂 志发布 的世 界500 强 公司排行榜 ,交通银 行营业收 入位列第171 位。 截至2018 年9 月30 日 ,交 通银 行资 产总 额为 人民 币93915.37 亿元 。2018 年1-9 月 ,交 通 银行实现净 利润(归属 于母公司 股东)人 民币573.04 亿 元。 交 通银 行总行 设资 产托 管业务 中心 (下文 简称 “托 管中 心” )。现 有员 工具 有多年 基 金 、证 券和银 行的从 业经 验,具 备基金 从业 资格, 以及 经济 师、会 计师、 工程 师和律 师等 中 高级 专业技 术职称 ,员 工的学 历层次 较高 ,专业 分布 合理 ,职业 技能优 良, 职业道 德素 质过硬,是 一支诚实 勤勉、积 极进取、 开拓创新 、奋 发向上的资 产托管从 业人员队 伍。 (二)主要 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 董事长、 执行董事 ,高级会 计师。 彭 先生2018 年2月起任 本行董 事长、执 行 董事 。2013 年11月起任 本行执 行董事。2013 年11 月至2018 年2 月 任 本 行 副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2013 年10 月至2018 年1 月 任 本 行 行 长 ; 2010 年4月至2013 年9月 任中国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副总经 理兼 中央汇 金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执 行 董事 、总经 理;2005 年8 月至2010 年4 月任 本行执 行董 事、 副行长 ;2004 年9月至2005 年8 月 任本 行副行 长;2004 年6 月至2004 年9 月任 本行董 事、 行长 助理;2001 年9月至2004 年6月 任 本行 行长助 理;1994 年至2001 年历 任本 行乌鲁 木齐分 行副 行长、 行长 ,南 宁分行 行长 , 广州分行行 长。彭先 生1986年 于中国人 民银行研 究生 部获经济学 硕士学位 。 任德奇先生 ,副董事 长、执行 董事、行 长,高级 经济 师。 任先生2018 年8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 长。2014 年7 月至2016 年11 月任 中国银行副行长 ,2016年12 月至2018 年6 月任中国银 行执行董事、副 行长,其中 :2015 年10 月至2018年6月兼 任中银香港 (控股)有 限公司非执 行董事,2016 年9 月至2018 年6月兼任中 国 银行 上海人 民币 交易业 务总 部总裁 ;2003 年8月至2014 年5 月历任 中国 建设银 行信 贷审 批 部 副总 经理、 风险监 控部 总经理 、授信 管理 部总经 理、 湖北 省分行 行长、 风险 管理部 总经 理;1988 年7月至2003 年8月先 后在 中国建 设银 行岳阳长 岭支 行、岳 阳市 中心支 行、 岳阳 分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信贷管 理委 员会办 公室 、信贷 风险管 理部 工作。 任先 生1988年于 清华 大 学获工学硕 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 ,资产托 管业务中 心总裁, 高级经济 师。 袁女士2015 年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12 月至2015 年8 月,历任 本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本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中 心 副 总 裁 ;1999 年12 月至 2007 年12月 ,历 任本行 乌鲁木 齐分 行财务 会计 部副科长 、科 长、处 长助 理、副 处长 ,会 计 结 算部 高级经 理。 袁女 士1992 年 毕业于 中国 石油大 学计 算机 科学系 ,获 得学 士学位 ,2005 年于新疆财 经学院获 硕士学位 。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截至2018 年9 月30 日,交通银行共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384 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 了 基金 公司特 定客户 资产 管理计 划、证 券公 司客户 资产 管理 计划、 银行理 财产 品、信 托计 划 、私 募投资 基金 、保险 资金 、全国 社保 基金、 养老保 障管 理基金 、企 业年金 基金 、QFII 证 券投 资资 产、RQFII 证券 投资 资产 、QDII 证 券投 资资 产、RQDII证券 投资 资产 和QDLP 资金 等产品。 二、基金托 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交 通银 行严格 遵守 国家 法律法 规、 行业规 章及 行内 相关 管理 规定, 加强 内部 管理, 保 证 托管中 心业 务规章 的健全 和各项 规章 的贯彻 执行,通 过对各 种风 险的梳 理、评 估、监 控 , 有效地实现 对各项业 务风险的 管控,确 保业务稳 健运 行,保护基 金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 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 托管中心制 定的各项制 度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构的监管 要求, 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 动的始终 。 2、全面性原则: 托管中心建 立各二级部 自我监控和 风险合规 部风险 管控的内部 控制机 制 ,覆 盖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人 员, 并渗透 到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馈 等各个 经营 环节,建立 全面的风 险管理监 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 托管中心独 立负责受托 基金资产的 保管,保证基金 资产与交通 银行的 自有资产相 互独立, 对不同的 受托基金 资产分别 设置 账户,独立 核算,分 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 托管中心贯 彻适当授权 、相互制约 的原则,从组织 结构的设置 上确保 各 二级 部和各 岗位权 责分 明、相 互牵制 ,并 通过有 效的 相互 制衡措 施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5、有效性原则: 托管中心在 岗位、业务 二级部和风 险合规部三级内 控管理 模式 的基础 上 ,形成 科学 合理的 内部控 制决策 机制 、执行 机制和监 督机制 ,通 过行之 有效的 控制流 程 、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 的内控程 序,保障 内控管理 的有 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 托管中心内 部控制与基 金托管规模 、业务范围和业 务运作环节 的风险 控制要求相 适应,尽 量降低经 营运作成 本,以合 理的 控制成本实 现最佳的 内部控制 目标。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业银 行法》等法律法 规,托管中 心制 定 了一整 套严 密、高 效的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管 理规章制 度,确 保基 金托管 业务运 行的规 范 、 安 全、 高效, 包括 《 交通 银行资 产 托管 业务 管理办 法》 、《 交通银 行资产 托管 业务风 险管理 办法 》、《 交通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系 统建 设管理 办法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部信 息披 露 制度 》、《 交通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商 业秘 密管理 规定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业务 从业 人 员行 为规范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管 业务 档案管 理暂 行办 法 》等 ,并根 据市 场变化 和基 金 业务 的发展 不断加 以完 善。做 到业务 分工 合理, 技术 系统 规范管 理,业 务管 理制度 化, 核心作业区 实行封闭 管理,有 关信息披 露由专人 负责 。


托 管中 心通过 对基 金托 管业务 各环 节的事 前指 导、 事中 风控 和事后 检查 措施 实现全 流 程 、全 链条的 风险控 制管 理,聘 请国际 著名 会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托 管业务 运行 进行国 际标 准的内部控 制评审。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序 交 通银 行作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 管 理办 法》和 有关证 券法 规的规 定,对 基金 的投资 对象 、基 金资产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基金 资 产的 核算、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基 金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付 、基金 托管 人报酬 的计 提 和支 付、基 金的申 购资 金的到 账与赎 回资 金的划 付、 基金 收 益分 配等行 为的 合法性 、合 规性进行监 督和核查 。 交 通银 行作为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公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等 有关证 券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行 为,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予以 纠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及 时核 对确认 并进 行调 整。交 通银行 有权 对通知 事项 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人 对交通银 行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及 时纠正 的 , 交通银行有 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交 通银 行作为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有权 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四、其他事 项 最近 一 年内交 通银 行及 其负责 资产 托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无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未 受 到中 国人民 银行、 中国 证监会 、中国 银保 监会及 其他 有关 机关的 处罚。 负责 基金托 管业 务的高级管 理人员在 基金管理 公司无兼 职的情况 。


五 、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第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第 43 层 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cn (2)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9 号 金 融 街 中 心 南 楼 502 房

















电话:(010 )88082426-178 传真:(010 )88082018 联系人:张 圆圆 (3)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33 号花 旗银 行大厦 801B 室 电话:(021 )68876878 传真:(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3305 室 联系电话: (027)85557881 传真:(027 )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珠 江新城华 夏路 10 号 富力中 心 24 楼07 单元 电话:(020 )38927993 传真:(020 )38010789 联系人:周 樱 2、其他销售 机构 (1)银行销 售机构 1)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联系人:张 喆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东莞农村 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杨 亢 客户服务电 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广发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东 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长 安街甲 2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联系人:陈 泾渭 网址:www.cgbchina.com.cn 4)杭州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46 号杭州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46 号杭州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严 峻 客户服务电 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5)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联系人:董 金 客户服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6)江苏江南 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和平 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和平 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蒋 娇 客户服务电 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7)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王 菁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8)洛阳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洛阳 洛龙区开 元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 河南洛阳 洛龙区开 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李 亚洁 客户服务电 话:9669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9)南京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玄武 区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玄武 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昇荣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0 )宁波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 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 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胡 技勋 客户服务电 话:96528 (上海、 北京地 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1 )平安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张 莉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2 )上海浦 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唐 苑 客户服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3 )上海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汤 征程 客户服务电 话: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4 )厦门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湖滨 北路 101 号商业 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湖滨 北路 101 号商业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联系人:刘 冬阳 客户服务电 话:400-858-8888 网址: www.xmccb.com 15 )兴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154 号中山 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 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刘 玲 客户服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6 )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户服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7 )浙江民 泰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台 州市温岭 市三星大 道 16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台 州市温岭 市三星大 道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江建法 联系人:刘 兴龙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21 网址:www.mintaibank.com 18 )浙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杭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杭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联系人:沈 崟杰 客户服务电 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9 )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刘 秀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0 )中国光 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 中国光大中 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 中国光大中 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联系人:穆 欣欣 客户服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21 )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王 未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2 )中国民 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穆 婷 客户服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3 )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联系人:邱 泽滨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china.cn 24 )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陈 洪源 客户服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5 )中国邮 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王 硕 客户服务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26 )中信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迟 卓 客户服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证券公 司销售机 构 1)爱建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表人 :祝健 联系人:王 冠昌 客户服务电 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2)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3)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蔡 霆 客户服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4)财富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28 层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80号 顺天国际 财富 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郭 静 客户服务电 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5)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201 、501、502 、1103、1601-1615 、 1701-1716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嘉华国 际商务中 心 201 、501、502 、1103、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陶 志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6)长城国瑞 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莲前 西路 2 号莲富大 厦 17 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深田 路 46 号 深田国际 大厦 20F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邱 震 客户服务电 话: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 7)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金 夏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8)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奚 博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9)大同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 同市城区 迎宾街 15 号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小店 区长治路 世贸中心 12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客户服务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10 )第一创 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毛 诗莉 客户服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1 )东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安 岩岩 客户服务电 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2 )东海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王 一彦 客户服务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3 )东莞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 金源中 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 金源中 心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代) 联系人:李 荣 客户服务电 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14 )东吴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陆 晓 客户服务电 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15 )东兴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汤 漫川 客户服务电 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16 )方正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江中 路二段 36 号 华远华中心 4 、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盘 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丁 敏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7 )光大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何 耀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8 )广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北路 183 号大 都会广场 5 、7、8 、17、18、19、38-44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黄 埔区中新 广州知识 城腾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客户服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9 )广州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梁 微 客户服务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20 )国都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黄 静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1 )国海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 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西南宁 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牛 孟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22 )国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东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刘 婧漪、贾 鹏 客户服务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3 )国联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金 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市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祁 昊 客户服务电 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4 )国融证 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 治区呼和 浩特市武 川县腾飞 大道 1 号 4 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长安 兴融中 心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郭 一非 客户服务电 话:95385 网址:http://www.grzq.com 25 )国盛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西湖 区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金融大 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西湖 区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金融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周 欣玲 客户服务电 话:0791-222111 网址:www.gszq.com 26 )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 27 )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8 )国元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安徽 省合肥市 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梅山 路 18 号 安徽国际 金融 中心 A 座国元证 券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米 硕 客户服务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9 )海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赵 洋洋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0 )红塔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 明市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 明市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联系人:刘 晓明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1-888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31 )华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范 超 客户服务电 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2 )华宝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胡 星煜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3 )华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鼓 楼区温泉 街道五四 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088 号 招商 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王 虹 客户服务电 话:95547( 福建 省外电信 、联通用 户暂加 拨 0593-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34 )华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 区拉萨市 柳梧新区 察古大道 1-1 君泰国际 B 栋 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 178 号华融大 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 :林立 联系人:胡 倩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35 )华龙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兰州 财富中 心 21 楼 办公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范 坤 客户服务电 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36 )华融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北大街 18 号中 国人 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孙 燕波 客户服务电 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37 )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228 号华泰 证券广 场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庞 晓芸 客户服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8 )华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华西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谢 国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9 )华鑫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杨 莉娟 客户服务电 话:95323/4001099918 (全国 )/029-68918888 (西安) 网址:www.cfsc.com.cn 40 )江海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松北区创 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姜 志伟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1 )金元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 宝路 36 号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马 贤清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cn 42 )开源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 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 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袁 伟涛 客户服务电 话:95325/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43 )联讯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惠州市江 北东江三 路 55 号 广播电视 新闻 中心西面一 层大堂和 三、四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中路 2002 号中广 核大 厦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彭 莲 客户服务电 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44 )民生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韩 秀萍 客户服务电 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45 )平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曹实凡 联系人:周 一涵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46 )山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 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郭 熠 客户服务电 话:95573/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47 )上海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邵 珍珍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48 )申万宏 源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李 玉婷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9 )世纪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招商 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招商 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王 雯 客户服务电 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50 )天风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 发区关东 园路 2 号高科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夏 旻 客户服务电 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51 )万联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天河 区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广场 F 座 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天河 区珠江东 路 13 号 高德 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甘 蕾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52 )五矿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荣超经 贸中 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荣超经 贸中 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联系人:马 国栋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53 )西部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新 城区东新 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办公地址: 西安市新 城区东新 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梁 承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54 )西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联系人:周 青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96096/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55 )湘财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新南 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新南 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联系人:李 欣 客户服务电 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56 )新时代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田 芳芳 客户服务电 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57 )信达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客户服务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58 )兴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长 柳路 36 号兴业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乔 琳雪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9 )银泰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紫 竹七道1 8号 光大银行大 厦1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紫 竹七道1 8号 光大银行大 厦18楼 法定代表人 :黄冰 联系人:林 文宇 客户服务电 话:4008-505-505/0755-28810131 网址:www.ytzq.net 60 )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61 )浙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杭大路 1 号黄 龙世纪 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 干区五星 路 201 号浙商证 券大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陈 姗姗 客户服务电 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62 )中国国 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代) 联系人:杨 涵宇 客户服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63 )中国民 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 40-4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胡 创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64 )中国银 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辛 国政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5 )中国中 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万 玉琳 客户服务电 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66 )中航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 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 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何 志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67 )中山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罗 艺琳 客户服务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68 )中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花 园石桥路 66 号东 亚银行金 融大 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9 )中信建 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刘 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0 )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郑 慧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71 )中信证 券(山东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 南区东海 西路 28 号龙翔广 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刘 晓明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3)期货公 司销售机 构 1)中信建投 期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 站大楼平 街 11-B ,名 义层 11-A ,8-B4 ,9- B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皇冠 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刘 芸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2)中信期货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 代广场(二 期)北 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 代广场(二 期)北 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刘 宏莹 客户服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第三方 销售机构 1)北京蛋卷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戚 晓强 客户服务电 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2)北京恒天 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 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北 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永伟 联系人:侯 仁凤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3)北京汇成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王 晓晓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4)北京肯特 瑞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 兴区亦庄 经济 开发 区科创十 一街 18 号院京 东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韩 锦星 客户服务电 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5)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邮电 新闻大 厦 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邮电 新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马 林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6)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于 扬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7)蚂蚁(杭 州)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道文一 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万塘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 爱彬 客户服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南京苏宁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汉青 联系人:王 锋 客户服务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9)诺亚正行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秦皇 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朱 了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0 )上海长 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张 佳琳 客户服务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1 )上海好 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王 诗玙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2 )上海华 夏财富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东大 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3 号通泰大 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一梅 联系人:仲 秋玥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3 )上海基 煜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 明县长兴 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 展 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488 号太 平金融 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吴 鸿飞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4 )上海陆 金所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陈 铭洲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com 15 )上海天 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高 莉莉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6 )上海挖 财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03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联系人:李 娟 客户服务电 话:400-025-6569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7 )上海万 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明路 1500 号万得 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徐 亚丹 客户服务电 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18 )深圳市 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民田 路 178 号华融 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 28 号富 卓大 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文 雯 客户服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19 )深圳众 禄基金销 售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 街道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 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邓 爱萍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20 )天相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 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室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谭 磊 客户服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jjm.com.cn/ 21 )浙江同 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五常 街道同顺 路 18 号 同花 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 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2 )众升财 富(北京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李 艳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23 )珠海盈 米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 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黄 敏嫦 客户服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办公室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太 平桥大街 17 号 联系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负责人:赵 亦清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 市德恒律 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十二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丽 办公室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金 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十二层 联系电话:010-65232180 65269781 传真:010-65232181 联系人:徐 芳 经办律师: 陈静茹、 苏文静 (四)会计师事务所与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陆 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 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法定代表人 :李丹 办公室地址 :上海市 湖滨路 202 号普华 永道中心 11 楼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魏 佳亮


经办会计师 :许康玮 、陈熹 六 、 基金 份额 的场 外 申购 、转 换和 赎回 本 基金 的日常 交易 包括 场外的 申购 、转换 、赎 回和 深交 所场 内申购 、赎 回两 种方式 。 本章主要说 明本基金 的场外申 购、转换 和赎回的 相关 规定。


(一)投资者范围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境 内的 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 法律 、法 规及其 它有 关规 定禁止 投 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除 外)以及 合格的境 外机构投 资者 。


(二)申购、转换与赎回场所 1、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设 在深圳、北 京、上海、 武汉和广州的直 销中心(具 体地址 及联系方式 等详见“ 五、相关 服务机构 ”部分相 关内 容); 2、交通银行的指 定网点和基 金管理人指 定的其他代 理销售机构营业 网点(具体 地址及 联系方式等 详见“五 、相关服 务机构” 部分相关 内容 ); 3、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的 基金网上交 易系统。目 前,本公司已开 通农行金穗 卡、建 行 借记 卡、浦 发银行 东方 卡、招 行借记 卡、 民生银 行借 记卡 、中国 工商银 行借 记卡和 交通银 行借 记卡的 基金网 上交 易业务 (具体 业务 规则与 说明 参见 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基 金网 上交易相关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基金销 售机 构或 办理 本基 金申购 、转 换与 赎回的 场 所,并予以 公告。 (三)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开放日期及 开放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4 年 6 月 23 日起开 始办理日 常申购、 赎回业务。 基金的转换 费率及转 换业务规 则等最新 相关规定 详见 基金管理人 发布的相 关公告。 申 购、 转换和 赎回 的开 放日通 常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交易 日。具 体 业 务办 理时间 通常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时间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 场或 交易所 交易时 间更 改,或 各销售 机构 特殊业 务安 排, 或其它 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 况进 行相应 的调整 并公 告。投 资者办 理转 换业务 时应 以各 销售机 构的业 务办 理时间 及程 序为准。 投 资者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间 提出 申购 、转 换或 赎回申 请的 ,其 基金份 额 申购、转换 、赎回价 格为下次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转 换、赎回时 间所在开 放日的价 格。 基 金管 理人如 果对 申购 、转换 或赎 回时间 进行 调整 ,应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在实 施 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 一种指 定媒体上 公告。 (四)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转换和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 准进 行计算 (本基 金与 鹏华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之 间相 互转换 的,鹏 华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基金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固 定价 1.00 元)。 2、“ 金额 申购, 份额转换 和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 金额 申请,转换 和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仅在转出的基 金正常开放 赎回,以及 转入的基金 正常开放申购的 前提下,方 可实现 投 资者 的转换 申请。 基金 转换后 ,转入 的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 将自转 入的基 金份 额被确 认之 日起重新开 始计算。 4、办理基金转换 业务时,基 金份额持有 人转出、转 入基金份额只能 在同一销售 机构进 行 ,且 办理基 金转换 业务 的代理 销售机 构须 同时具 备拟 转出 基金及 拟转入 基金 的合法 授权 代理资格, 并开通了 相应的基 金转换业 务。 5、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转 出其账户内 鹏华货币市 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转入本 基金时,注 册登记机 构将自动 结转投资 者待支付 的收 益。 6、基金份额在转 换 成功之日 起,按照注 册登记机构 最新的业务规则 计算转入部 分基金 份额的持有 期间,并 按转入基 金的费率 计收管理 费、 托管费等相 关基金费 用。 7、当日的申 购、转换 和赎回申 请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时间 以前撤销 。 8、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情 况更改上述 原则。基金管理 人必须于新 规则实 施日前的三 个工作日 内在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 媒体上刊登 公告。 (五)申购、转换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 金投 资者须 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提 出申 购、 转换或 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备 足申 购资金。 投 资者 提交转 换、 赎回 申请时 ,其 在销售 机构 (网 点) 必须 有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 否则所提交 的转换、 赎回申请 无效而不 予成交。 2、申购、转 换与赎回 的确认与 通知 基金投资 者 T 日提交的 申购、转 换与赎回 申请, 正常 情况下可 于 T +2 日到 其办理业 务 的销售网点 查询确认 情况。 3、申购、转 换与赎回 款项支付 的方式与 时间 申 购采 用全额 缴款 方式 ,若资 金在 规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不 成功 。申 购不成 功 后无效款项 将退回投 资者账户 ,该退回 款项产生 的利 息等损失由 投资者自 行承担。 转 换以 份额申 请, 投资 者转换 申请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将根 据转 换结 果对投 资 者的权益做 出相应转 换。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指 示基 金托 管人按 有关 规定 将赎回 款 项在自受理基金 投资人有效 赎回申请之 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划往 赎回人银行 账户。在发 生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 金的 基金合同的 有关条款 处理。 (六)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 者通过 销售机 构申购 本基金 ,单笔最 低申购金 额 为 10 元( 含 申购费) 。通过 我 公 司直 销中心 申购 本基 金,首 次最 低金额 为 100 万元 ,追 加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为 1 万元 ( 本基 金管理 人基金 网上 交易系 统暂不 受此 限制) 。各 销售 机构可 根据业 务情 况设置 高于 或 等于 本公司 设定的 上述 单笔申 购最低 金额 ,如果 销售 机构 业务规 则规定 的最 低单笔 申购 金 额高于 10 元 人民币 ,以销 售机 构的规 定为 准。投资 者办 理相关 业务 时,请 遵循 销售 机 构 的具 体业务 规定。 投资 者通过 销售机 构以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方式 申购本 基金 每次最 低扣款额按照本 基金管理 人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刊登的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调整旗下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最低申购 金额 的公告》执 行。 2、转换的最 低份额为 2 份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可将 其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 额转换。 单笔转换申 请不受转 入基金最 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 3 、账户最低余额为 0.01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转换 或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 管的单只基 金份额余 额不足 0.01 份时,该 笔转换或 赎回业务应 包括账户 内全部基 金份额, 否则,剩余 部分的基 金份额将 被强制赎 回。 4、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 5、申购份额、余 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 的申购基金 份额份数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 位,小 数点两位以 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误差部 分归入基 金资 产。 6、转换份额、余 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 的转换所得 份额份数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 位,小 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误差 部分归入 基金 资产。 7、赎回金额的处 理方式:本 基金的赎回 金额由赎回 份额乘以赎回申 请当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扣除 赎回 费用后 确定。 赎回金 额计 量单位 为人民币 元,赎 回金 额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入,误 差部分归 入基 金资产。 8、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 理人可 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 循相关法 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 律规则的 规定。 9、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 况,调整申 购、转换、 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及相关 业务规 则,调整前3 个工作 日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会的 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 告。 (七)申购份额、转换份额与赎回金额 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本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 购金额。 其中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1+申 购费率) ×申购 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申购 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例:某投资 者(非养 老金客户 )投资 5,000 元申购 本 基金,对应 费率为 1.5% ,假设 申 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128 元,则其 可得到的 申购 份额为: 申购费用 = 5,000/(1+1.5 %)× 1.5% = 73.89 元 净申购金额 = 5,000-73.89= 4,926.11 元 申购份额 = 4,926.11/1.128 =4367.12 份 即 :投资者 (非养老 金客户) 投 资 5,000 元申购本基 金,假设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为 1.128 元 ,则可得 到 4367.12 份基 金份额。 2、基金转换 份额的计 算 转换公式如 下: 转出金额= 转出份额 ×转出基 金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转出基金赎 回手续费 =转出份 额×转出 净值×转 出基 金赎回手续 费率 补差费(外 扣)=( 转出金额 -转出基 金赎回手 续费 )×补差费 率/ (1+补 差费率) 转换费用= 转出基金 赎回手续 费+补差 费 转入金额= 转出金额 -转换费 用 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 转 入基金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例如:某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鹏华中 国 50 开放式 证 券投资基 金 500,000 份 基金份额 一 年 后(未满 2 年)决 定转 换为 鹏华动 力增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假设转 换当 日 转出基金份 额净值 是 1.638 元,转 入基金的 份额净值 是 1.060 元, 对应赎回 费率 为 0.30%, 申购补差费 率为 0.2 %,则可 得到的转 换份额为 : 转出金额=500,000 ×1.638 =819,000 元 转出基金赎 回手续费 =500,000 ×1.638 ×0.30%=2,457 元 补差费(外 扣)=(819,000-2,457 )×0.2 %/ (1+0.2 %)=1,629.83 元 转换费用=2,457+1,629.83 =4,086.83 元 转入金额=819,000-4,086.83=814,913.17 元 转入份额=814,913.17/1.060 =768,786.01 份 即:某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500,000 份 鹏华中国 50 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份额一 年后 (未 满 2 年 )决定 转换 为鹏 华动 力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假设 转换 当日 本基 金 份额 净值 是 1.638 元 ,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60 元, 则可 得到 的转 换份 额为 768,786.01 份。 3、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赎回费 = 赎 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 回份额×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份额–赎回费 例:某投资 者持有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额一 年后( 未满 2 年) 决定赎 回,赎回 费率 为 0.3% ,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是 1.148 元,则可 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148× 10,000× 0.3% =34.44 元 赎回金额 = 1.148× 10,000-34.44 = 11,445.56 元 即: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 额,假设 赎 回当日本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 为 11,445.56 元。 4、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 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基 金份 额净值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5、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 值= 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日发行 在外 的基金份额 总数 (八)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 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 成功后,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 续,投资者 自 T+2 日 后(含该 日)有权 赎回该部 分基 金份额。 投资者转换基金 成功之后,注 册登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者办理权 益转换的注册 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后 有权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或 就该部分基 金份额再行 办理转换业 务。 投资者赎回基金 成功后,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 续。 注 册登 记机构 可以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或未明 确禁 止的 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 登记 业务办 理 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 迟于开始 实施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 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刊 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或 拒绝接受 基金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基金财产规 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 (2)不可抗 力; (3)发生本 基金合同 约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的情 况; (4)证券交 易所非正 常停市; (5)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暂 停申购情形 ; (6)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某笔 申购申请会 影响到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可 拒绝该 笔申购申请 。 (7)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 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的 情 形时; (8 ) 当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1)到 (5)、(8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在指 定 报刊和 网站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发 生上 述第(6) 、(7)项 拒绝 申购情 形时 ,申购 款项 将相 应退还 投资 者,该 退回 款 项产生的利 息等损失 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 发 生基 金合同 或招 募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的 事项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正 当理 由认 为需要 暂 停 基金 申购, 应当报 中国 证监会 批准后 实施 ;经批 准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 在指定 报刊 和网站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 拒绝或暂 停接受申 购的方式 包括: (1)拒绝接 受、暂停 接受某笔 或某数笔 申购申 请; (2)拒绝接 受、暂停 接受某个 或某数个 工作日 的全 部申购申请 ; (3)按比例 拒绝接受 、暂停接 受某个或 某数个 工作 日的申购申 请; (4)法律法 规未明文 禁止或中 国证监会 许可的 其他 方式。 在上述暂停 或拒绝的 情形消除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及时 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十)暂停转换、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基金投 资者 的转换或赎 回申请: (1)不可抗 力; (2)证券交 易所非正 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 波动或其他 原因而出现 连续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 的现金支付 出现困 难; (4)基金管 理人认为 会有损于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权益的 基金转换 或赎回行 为; (5)发生本 基金合同 约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的情 况; (6 ) 当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 请。 (7)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本 基金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接 受 的 赎回 、转换 申请基 金管 理人有 能力足 额兑 付或全 额转 换的 ,基金 管理人 足额 兑付或 全部 予 以转 换;如 暂时不 能足 额兑付 或全部 予以 转换,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已被接 受的 赎回、 转换 申 请量 占已接 受的赎 回、 转换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其余部 分在 后续开 放日 予 以兑 付(基 金间转 换申 请当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不能 延期 办理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本 基金 份 额净 值为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投资者 在申 请转换 、赎 回时 可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在 单个 开放日 ,本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份额与 净转 出申 请份 额之 和超过 上一 开放 日该基 金 总份额的 10% 时的 ,为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出 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相 关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额 赎 回、转出或 部分延期 赎回、转 出。 (1)接受全额赎 回、转出: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基金 有能力兑付投资 者的全部赎 回和转 出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转换 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 回、转出: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基金 兑付投资者的全 部赎回及转 出申请 有 困难 ,或认 为为实 现投 资者的 赎回、 转出 申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可 能使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 发 生较 大波动 时,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及转 出的 比例 不低于 上一开 放日 该基金 总份 额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 基金间转换申请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不能 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应 当按 单个 账 户赎 回或 转出申 请量占 该基 金赎回 申请 总 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赎 回或转 出份 额;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选 择 将当 日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销 者外, 延迟 至下一 开放 日办 理。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赎 回申 请 不享 有赎回 优先权 并将 以该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该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为基准 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 (3)若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 在当日存在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赎回和转出申请(“大额赎回和转出 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延 期办 理赎回 和转出 申请 。对其 他赎回 申请 人(“ 小额 赎回 和转 出 申请人 ”) 和大额 赎回 和 转 出申 请人 10% 以 内的 赎回 和 转出 申请 在 当日 根据 前 述“ (1) 接受 全 额赎 回、 转 出” 或“(2)部分延 期赎回、转 出”的约定 方式办理, 在仍可接受赎回 和转出申请 的范围内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 的赎回和转出申请按比例 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和转出申 请 进行 延期办 理(基 金间 转换申 请当日 未获 受理部 分不 能延 期办理 )。对 于未 能赎回 和转 出 部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提交 赎回和 转出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和转 出或 取消赎 回和 转 出。 选择取 消赎回 和转 出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和 转出申 请将被 撤销 ;选择 延期 赎 回和转 出的 ,当 日 未获受 理的赎 回和 转出申 请将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和转 出申请 一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和 转出金 额,以 此类 推。如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在 提交赎 回和 转出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择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未能 赎回 和转出 部分 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 3、巨额赎回的公 告:当发生 巨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时 ,在三日内通过 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 理人网站, 或销售机 构的网站 刊登公告 ,通知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 本 基金 连续两 个开 放日 或以上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 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 款 项,但不得 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 20 个工 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进行 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转换或赎回的 公告 如 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暂停 结束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转换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告最 新的基金份 额净值。 如 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 束后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 转换或 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 转换或赎回 公告,并 在重新开 放申购、 转换或赎 回日 公告最新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如 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两周至 少刊 登暂 停公告 一 次 ;当 连续暂 停时间 超过 两个月 时,可 将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调整 为每月 一次 。暂停 结束 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转换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 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报刊 和 网站 上连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转换 或赎回 公告 ,并 在重新 开放申 购、 转换或 赎回 日公告最新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七 、 基金 份额 的场 内 申购 和赎 回 本 基金 的日常 交易 包括 场外的 申购 、转换 、赎 回和 深交 所场 内申购 、赎 回两 种方式 。 本基金已于 2005 年 9 月 12 日开 通了深交 所场内申 购、赎回业 务。本章 主要说 明 本基金在 深交所场内 申购和赎 回的相关 规定。 (一)投资者范围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境 内的 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 法律 、法 规及其 它有 关规 定禁止 投 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除 外)以及 合格的境 外机构投 资者 。 (二)使用账户 投 资者 通过深 交所 场内 申购、 赎回 基金份 额应 当使 用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的 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 户或证券 投资 基金账户。 (三)通过深交所场内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申购与赎回 的单位 根据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规定,经深交所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审定 的深 交所会 员单位 可以 办理本 基金 的场 内申购 、赎回 业务 。深交 所场 内 申购 赎回业 务办理 单位 的名单 (有可 能进 行调整 或变 更) 可在深 交所网 站查 询,本 基金 管理人将不 就此事项 进行公告 。 (四)深交所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期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5 年 9 月 12 日起 开始办理 深交所场 内申购、赎 回业务, 本基金的 转换 业务在场内 暂未开通 。若有所 变更,基 金管理人 将在 指定媒体上 进行公告 。 深 交所 场内申 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为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日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为 深 圳证券交易 所的交易 时间。 (五)深 交所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 价” 原则,即 申购和赎 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 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 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 以金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元人民 币;赎回以 份额申报 ,申报单 位为一份 基金份额 ; 3、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可 以在当日交 易结束时间 前撤销,在当日 的交易时间 结束后 不得撤销。 (六)深交所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基 金投 资者需 遵循 深交 所场内 申购 赎回相 关业 务规 则,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内 提 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 投资者在申 购本基金 时须按业 务办理单 位规定 的 方式 备足申购资 金。 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应 确保账户 内有足够 基金 份额余额, 否则赎回 申请无效 。 2、深交所场 内申购和 赎回申请 的确认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以收到 申购 或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日 (T 日) ,并 对 该申请 的有 效性进 行确认 。投资 者通 常可 在 T +2 日 后(包 括该 日)向 业务办 理单位 查 询申购与赎 回的确认 情况。 3、深交所场 内申购和 赎回的款 项支付 申 购采 用全额 缴款 方式 ,若资 金在 规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不 成功 。若 申购不 成 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 回投资者 账户,由 此产 生的利息等 损失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 投 资者 赎回申 请成功 后, 基金托 管人 按有关 规定将 赎回 款项于 T +3 日从托 管行划 出。 在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 况下,当 日未获受 理的场内 赎回 将自动撤销 。 (七)深交所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 制 1、单个基金 账户单笔 申购的最 低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 2、基金管理人、 深交所或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可根据市 场情况,调 整首次 申购的金额,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要 求予以调整的,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 作日至少在 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 上刊登公 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 4、申购份额、余 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 的申购份额 由申购金额扣除 申购费用后 除以申 购 申请 当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确定 。基金 份额 份数保 留到 整数 位,小 数点后 部分 将以现 金形 式直接退还 给投资人 。 5、赎回金额的处 理方式:本 基金的赎回 金额由赎回 份额乘以赎回申 请当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扣除 赎回 费用后 确定。 赎回金 额计 量单位 为人民币 元,赎 回金 额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入,误 差部分归 入基 金财产。 (八)深交所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申 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 =申购金 额-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场 内申 购份额 保留 到整 数位, 计算 所得整 数位 后小 数部 分的 份额对 应的 资金 返还至 投 资者资金账 户。 例 1:某投资者 通过场内 投资 10,000 元 申购本基 金, 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 1.5% ,假设 申 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25 元,则 其申购手续 费、 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及返 还的资金余额 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 (1 +1.5% )=9852.22 元 申购手续费 =10000 -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 =9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 份额保留 至整数份 ,故投资 者申购所 得份 额为 9611 份, 整数位后 小数部分 的申购份额 对应的资 金返还给 投资者。 具体计算 公式 为: 实际净申购 金额=9611× 1.025=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 -9851.28 -147.78 =0.94 元 即:投资者 投资 10,000 元 从场内申 购鹏华中 国 50 基金,假设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为 1.025 元 ,则其可 得到基金 份额 9611 份, 退款 0.94 元。 2、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手续费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赎 回手续费 赎回总金额 、净赎回 金额按四 舍五入的 原则保留 到小 数点后两位 。 例:某投资 者从深交 所场内赎 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额,持 有期为 1 个月, 对应赎 回费率为 0.5% ,假 设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148 元,则其可 得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手续费 =11,480× 0.5% =57.4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57.4 =11,422.6 元 即:投资者 从深交所 场内赎回 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假设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为 1.148 元 ,则可得 到的净赎 回金额 为 11,422.6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 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基 金份 额净值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4、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 值= 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日发行 在外 的基金份额 总数 九、深交所场内 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具体权益分配程序 遵循深交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 十、有关基金深 交所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及相关 的转托管业务, 按照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 十一、有关拒绝 或暂停基金深交所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参见基金合 同 、本招 募说 明书第 六章中 关于 “拒绝 或暂停 基金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相 关内容 以及 深交 所有关规定。 十二、本章未尽事 宜,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5 年 9 月 9 日刊 登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 上的《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鹏华中国 50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普天 收益 证券投 资基金 开通 深交 所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的 公告 》相 关内容。 八 、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 户和 转托 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注 册登记 人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遗赠 以及 经注 册登 记人 认可的 其他 形式 财产分 割 或 转移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非 交易 过户 。其 中,“ 继承”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只 受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的 情形 ;“ 遗赠”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立 遗嘱 将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赠给法 定继承人 以外的其 他人;办 理非交易 过户 必须提供相 关资料。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变更 办理基 金申 购、赎 回、 转换 等业 务的 销售机 构( 网点 )时, 销 售机构(网 点)之间 不能通买 通卖的, 可办理已 持有 基金份额的 转托管。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业务 的办理 办 理以 上业务 的具 体条 件、程 序及 收费标 准以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 指南》或 相关最新 规定 为准。 九 、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以 价值 投资为 本, 通过 集中投 资于 基本面 和流 动性 良好 同时 收益价 值或 成长 价值相 对 被 低估 的股票 ,长期 持有 结合适 度波段 操作 ,以求 在充 分控 制风险 的前提 下分 享中国 经济 成长成果和 实现基金 财产的长 期稳定增 值。 (二)投资理念 淡化指数, 重视价值 ,集中持 有。 (三)投资方向 本 基金 以股票 、中 央银 行票据 、债 券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为 主要投资方 向。 (四)投资策略 在正常市场状 况下,股 票投资比 例变动范 围是基金 资 产净值的 30% ~95% ,国债投资 比例变动范 围是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 ~70% ,中央银 行票据投资 比例变动 范围是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0% ,金融债 投资比例 变动范围 是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50% ,企业 债投资比 例变动 范围是基金 资产净值的 0 ~25% ,可转债 投资比例 变 动范围是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 ,现 金 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 中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等。 如有 投资需 要可通过 回购参 与有 价值的 新股配 售和增 发。 1、债券投资 方法 本 基金 债券投 资以 降低 组合总 体波 动性从 而改 善组 合风 险构 成为目 的, 采取 积极主 动 的 投资 策略, 谋取超 额收 益。如 投资有 需要 则可在 严格 控制 风险的 前提下 通过 回购参 与有 价值的新股 配售和增 发。 2、股票投资 方法 本 基金 股票投 资中 ,精 选个股 ,长 期持有 结合 适度 波段 操作 ,注重 长期 收益 。将类 指 数 的选 股方式 与积极 的权 重配置 相结合 ,从 而在保 持了 收益 空间的 前提下 一定 程度上 降低 了投资风险 。股票价 值分析兼 顾收益性 和成长性 。 具体流程是:首先选择全市场基本面流动性较好、 流 通市值较大的 100 只股票; 由行 业 研究 小组运 用鹏华 财务 评级系 统对其 财务 指标和 资产 质量 的真实 性进行 评估 ,进一 步筛 选到 80 只;基 金经理再 根据市场 价格波动 的情况, 动态分析其 价值低估 程度,选 择收益价 值或成长价 值相对被 低估的 50 只 左右的股 票长期投 资;为避免 行业配置 过于集中 ,由金融 工 程研 究员对 拟投资 组合 进行行 业比例 测算 ,如果 个别 行业 的投资 比例过 高, 则进行 适当 之调整。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金 属平衡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根 据投资 范围 属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为 证券投 资 基 金中 的中风 险品种 。长 期平均 的风险 和预 期收益 低于 成长 型基金 ,高于 价值 型基金 、指 数型基金、 纯债券基 金和国债 。 (六)风险控制 本 基 金使 用“ 北方之 星债 券 投资 决策 分析 系统” 进 行债券 投 资的 收益 分析 和风 险监 控 , 评估内容包 括:价格 -收益率 分析、债 券组合收 益率 分析、利率 期限结构 分析等。 本 基 金使 用“ 鹏华风 险绩 效 评估 系统” 进行 股票 投 资的动 态 风险 监测 ,评 估内 容包 括 : 投资组合的 VaR 分析、流 动性分析 与评价、 业绩的 归 因分析等。 (七)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 180 指 数涨跌幅× 65% +深证 100 指 数涨跌幅× 30% +金融 同业存款 利率× 5% 本 基金 主要以 基本 面和 流动性 良好 同时收 益价 值或 成长 价值 相对被 低估 的股 票为投 资 对象,且股票投资数目有限,适合用成分指数 作为比 较基准。而上证 180 指数 和深证 100 指 数分 别是上 交所和 深交 所最重 要的成 分指 数,分 别代 表了 这两个 交易所 中总 市值、 成交 量最大的一 部分 A 股,成 长性强, 估值水平 低,具有 很高的投资 价值。 本基金充分 考虑本基 金各资产 投资比例 要求从而 构建 上述业绩比 较基准。 (八)决策程序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确定 本基金 总体 资产配 置和 投资 策略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定 期召开 会 议,如需及 时做出重 大决策或 经基金管 理小组提 议, 可临时召开 投资决策 委员会会 议。 金 融工 程研究 员及 行业 研究员 :对 于宏观 经济 、行 业、 上市 公司、 投资 策略 、金融 工 程 、可 投资股 票备选 库的 建立与 完善、 投资 风险控 制与 基金 绩效评 估等与 投资 决策有 关的 内容进行全 面深入的 研究,作 为投资决 策的依据 。 基 金管 理部: 构造 和调 整投资 组合 。设计 和调 整投 资组 合需 要考虑 的基 本因 素包括 :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决议 、每 日基金 申购和 赎回 净现金 流量 ;基 金合同 所设定 的投 资限制 和比 例限制;研 究员的投 资建议; 基金经理 的独立判 断; 绩效与风险 评估小组 的建议等 。 集 中交 易室: 基金 经理 向集中 交易 室下达 投资 指令 ,集 中交 易室经 理向 交易 员分配 交 易指令,交 易员执行 投资指令 。 绩 效与 风险评 估小 组: 对基金 投资 组合进 行绩 效评 估, 对各 种投资 风险 指标 进行测 量 并向基金管 理小组提 出预警和 调整建议 。 监察稽核部 :对投资 流程的合 法合规性 进行监控 。 (九)基金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 、债券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总值的 80%; 2 、本 基金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5%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 款等; 3、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 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4、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 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30% ; 5、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6、本基金与由本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总和,不 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 7、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述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8、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9、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比例 限制; 10 、法律法 规和监管 机关取消 上述限制 的,本基 金可 不受上述限 制。 除上述 7、8 条 外,由于 基金规模 或市场的 变 化导致 投资组合超 过上述约 定的比例 不在 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合理期限 内进行调 整, 并达到标准 。 (十)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 进行如下 行为: 1、投资于其 他基金; 2、以基金的 名义使用 不属于基 金的资金 买卖证 券; 3、将基金财 产用于担 保、资金 拆借或者 贷款; 4、进行证券 承销; 5、从事证券 信用交易 ; 6、进行房地 产投资; 7、从事可能 使基金财 产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8、投资于与 基金托管 人或者基 金管理人 有利害 关系 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 9、进行内幕 交易、操 纵市场, 通过关联 交易损 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 10 、从事法 律法规及 监管机关 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 他行 为。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 权利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保护 基金投资者 的利 益 。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 本基金合 同规 定,于 2018 年10 月25 日复核 了 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净值表 现和投资 组合报告 等内 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报告中财 务资料未 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8 年 07 月 01 日 起至 09 月 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767,929,158.97


87.15





其中:股票


767,929,158.97


87.1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 返售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 计


112,375,141.64


12.75


8


其他资产


848,458.39


0.10


9


合计


881,152,759.00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30,177,743.15


83.17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 产和供应业


144,414.96


0.02


E


建筑业


108,232.20


0.01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65,397.72


0.01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 术服务业


133,164.08


0.02


J


金融业


17,904,426.71


2.0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45,826.86


0.01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 理业


74,515.29


0.01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19,275,438.00


2.20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67,929,158.97


87.47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 股票投资组 合


注:无。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002304


洋河股份


684,540


87,621,120.00


9.98


2


600519


贵州茅台


119,915


87,537,950.00


9.97


3


000858


五 粮 液


1,259,097


85,555,641.15


9.75


4


600779


水井坊


1,907,208


78,004,807.20


8.89


5


000568


泸州老窖


1,474,100


70,034,491.00


7.98


6


603369


今世缘


2,203,535


44,070,700.00


5.02


7


000651


格力电器


928,140


37,311,228.00


4.25


8


603833


欧派家居


378,626


35,874,813.50


4.09


9


600809


山西汾酒


695,600


32,894,924.00


3.75


10


000661


长春高新


126,720


30,032,640.00


3.4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 组合


注:无。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无。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 细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股指期 货投 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股 指期货投 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 细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国债期 货投 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 券中本 期没 有发行 主体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查 的、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证券 。


(2)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没有 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证 券备选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83,259.13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1,677.98


5


应收申购款


713,521.2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48,458.3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细


注:无。


(5)报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说 明


注: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数字分项 之和 与合计项之 间可能存 在尾差。


十 、 基金 的业 绩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未 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生 效以来的 投资业绩 及其与同 期基准的 比较 如下表所示 :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3 2-4 2004 年 05 月12 日( 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2004 年12 月 31 日 -4.80% 0.68% -13.42% 1.09% 8.62% -0.41% 2005 年 01 月01 日至2005 年 12 月31 日 5.15% 0.89% -7.45% 1.28% 12.60% -0.39% 2006 年 01 月01 日至2006 年 12 月31 日 157.92% 1.30% 115.20% 1.34% 42.72% -0.04% 2007 年 01 月01 日至2007 年 12 月31 日 127.81% 1.98% 149.71% 2.19% -21.90% -0.21% 2008 年 01 月01 日至2008 年 12 月31 日 -48.86% 2.08% -63.21% 2.89% 14.35% -0.81% 2009 年 01 月01 日至2009 年 12 月31 日 73.87% 1.57% 92.86% 1.97% -18.99% -0.40% 2010 年 01 月01 日至2010 年 12 月31 日 3.58% 1.26% -11.40% 1.51% 14.98% -0.25% 2011 年 01 月01 日至2011 年 12 月31 日 -23.88% 1.09% -24.24% 1.25% 0.36% -0.16% 2012 年 01 月01 日至2012 年 12 月31 日 13.41% 0.97% 8.14% 1.24% 5.27% -0.27% 2013 年 01 月01 日至2013 年 12 月31 日 10.02% 1.03% -6.84% 1.34% 16.86% -0.31% 2014 年 01 月01 日至2014 年 12 月31 日 0.56% 0.88% 48.48% 1.15% -47.92% -0.27% 2015 年 01 月01 日至2015 年 12 月31 日 44.87% 3.01% 6.79% 2.34% 38.08% 0.67% 2016 年 01 月01 日至2016 年 12 月31 日 -23.50% 2.30% -10.63% 1.35% -12.87% 0.95% 2017 年 01 月01 日至2017 年 12 月31 日 12.85% 1.08% 21.36% 0.61% -8.51% 0.47% 2018 年 01 月01 日至2018 年 09 月30 日 -13.98% 1.76% -13.87% 1.17% -0.11% 0.59%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2018 年 09 月30 日 456.62% 1.61% 206.08% 1.64% 250.54% -0.03% 十 一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 金财 产包括 基金 所购 买的各 类证 券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应 收的 申购 款项和 其 他应收款项 以及其它 投资所形 成的财产 。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鹏华 中国 50 开 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名 义开立基金专用 银行存款账 户,以 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名 形式 开立证 券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财 产账户独 立,各基 金财 产的账户也 相互独立 。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 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固 有财 产, 并由基 金 托 管人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将本基 金财 产归 入其固 有财产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因 依法解 散、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本基金 财产 不属于其清 算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销 售代理 人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处分 外,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分 。非 因本 基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务 ,不 得对本基金 财产强制 执行。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本 基金 财产的 管理 、运 用或 者其 他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 ,归 入本基 金财产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运作 本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不 得与 其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相 互抵消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运作 不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所 产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销。 十 二 、基 金资 产的 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 金资 产估值 的目 的是 客观、 准确 地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 保值 、增值 ,依 据经 基金资 产 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份 额净值, 是计算 基金 申购与 赎回价 格的基 础。 (二)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 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和其 他投资等 资产。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市 流通 股 票按 估值 日 其所 在 证券 交易 所 的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但 最 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易 ,且 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近 交易日 收盘 价,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如有 充足证 据表明 最近 交易日 收盘 价 不能 真实地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应对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整 ,确定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票的 估值: 1) 首 次发 行的 股 票,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进 行估 值 ,在 估 值技 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 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在 交易 所 上市 后 ,按 估 值日 其所 在 证 券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 股票的以 第(1)小 项确定 的估 值价格进行 估值。 3) 送 股、 转增 股 、配 股和 公 开增 发 新股 等方 式 发行 的股 票 ,按 估 值日 该 上市 公司 在 证 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流通股票 的以第(1 )小项 确定 的估值价格 进行估值 。 4)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 (3 ) 在任 何情 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 如 采用 本 项第(1) -(2) 小 项 规定 的 方法 对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 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并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值 ; (4)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2、债券估值 方法 (1)在证券交易 所市场挂牌 交易的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 交易 的,但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以 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 日无 交易,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 化 的, 将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收 盘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如 有充 足证据 表明 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不 能真 实地反 映公允 价值 的,应 对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 进行 调整, 确定 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 所市场挂牌 交易的未实 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但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的,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所含 的最近 交易日 债券 应收利 息后 的 净价 进行估 值;估 值日 无交易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将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 净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日 收盘价 (净 价), 确定 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如有 充足证 据表明 最近 交易日 收盘 价( 净价) 不能真 实地 反映公 允价 值的,应对 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净价) 进行 调整, 确 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 (3)首次发行未 上市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的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4)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根据 行业协会指 导的处理标准或 意见并综合 考虑市 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及收益率 曲线等因 素确 定其公允价 值进行估 值。 (5 ) 在任 何情 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 如 采用 本 项第(1) -(4) 小 项 规定 的 方法 对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4) 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在综合 考虑 市 场成 交价、 市场报 价、 流动性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形 成的债 券估 值,基 金管 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 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 值。 (6)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3、权证估值 方法 (1) 上市 流通 权 证按 估值 日 其所 在 证券 交易 所 的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但 最 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易 ,且 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近 交易日 收盘 价,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如有 充足证 据表明 最近 交易日 收盘 价 不能 真实地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应对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整 ,确定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2) 首次 发行 未 上市 的权 证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 值技 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 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停止交 易、但未 行权的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 (4)因持有股票 而 享有的配 股权证,以 配股除权日 起到配股确认日 止,若收盘 价高于 配股价,则 按收盘价 和配股价 的差额进 行估值, 若收 盘价低于配 股价,则 估值为零 。 (5)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用本 项第(1)-(4)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4) 小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并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 价格估值; (6)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4、资产支持 证券的估 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 宗交易方式 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 (2)全国银行间 市场交易的 资产支持证 券,根据行 业协会指导的处 理标准或意 见并综 合考虑市场 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及收益率 曲线 等因素确定 其公允价 值进行估 值。 (3)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 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 6、其他资产 的估值方 法 其他资产按 国家有关 规定进行 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用上 述估 值方法 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均应 被认为 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基金 管理 人认为 上述 估值 方法对 基金财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在 综合 考虑市 场各 因素 的基础 上,可 根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 合同 》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以 及 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发 现方应 及时 通知对 方, 以约定的方 法、程序 和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 估值 ,以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根 据《 基金法 》,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因 此, 就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基 金管 理人有权按 照其对基 金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 根 据中 国证监 会《 关于 进一步 规范 证券投 资基 金估 值业 务的 指导意 见》 规定 ,本基 金 管理人进一 步明确了 本基金持 有资产的 估值方法 ,具 体内容详见 本基金管 理人于 2008 年 9 月 16 日刊 登的《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进 一步 规范旗下基 金估值业 务的公告 》。 (五)估值程序 基 金日 常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同 基金 托管人 一同 进行 。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完 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果 以书面 形 式报 给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的 估值方 法 、 时 间、 程序进 行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签章 返回 给基 金管理 人。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 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T 日基金资 产净值/T 日基金 总份 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 估值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三 位内(含第三位 )发生差错 时,视 为 基金 份额净 值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将 采取 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 财产 估值的 准确性 、及 时性。 当估值 或基 金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实 际发生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计价 错误达 到或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计价 错误达 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通报 基金托管 人,按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 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注 册登记 人、 代理 销售机 构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原因 造成 差错,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失的当 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 “差错处 理原 则”给予赔 偿。 上 述差 错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 障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因 引起 的差 错,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 拒,则属 不可抗力 。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人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 力原 因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 差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3、差错处理 原则 因 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 人造成 损失 的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 定 予以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对不 应由其 承担 的责 任,有 权向责 任人 追偿。 本基 金合同的当 事人应将 按照以下 约定的原 则处理基 金估 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错 责任 方承担 ;由 于差 错责任 方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 错,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若 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由 此造 成或 扩大的 损失有 差错 责任方 和未 更 正方 依法分 别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赔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确保 差错已得 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 方对可能导 致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差错而获 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 错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益损 失,则 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已 经将 此 部分 不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 给差 错责任方; (4)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如果因基金 管理人原因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 向基金 管 理人 追偿, 如果因 基金 托管人 原因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 金托 管人追 偿。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财 产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向差 错方追偿 ; (6)如果出现差 错的当事人 未按规定对 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 法律、行政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或 其他规 定,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自行 或依 据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对 受损 方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 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 遭受的损 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4、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 错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当 事人, 根据 差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 差错责任 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据差错处 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注册登记 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 册登记 人进行更正 ,并就差 错的更正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 ; (5)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计价 错误达 到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 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托 管人 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财 产价值时 ; 3、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 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


4、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估值 ; 5、如出现基金管 理人认为属 于紧急事故 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 的; 6、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他情 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按股 票 估值 方 法的 第(3) 项 或 债券 估 值方 法 的第(5) 项或 权 证估值方法 的第(5)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 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或由 于证券交易 所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第 三方的 原 因, 本基金 管理人 和本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或 对基 金财 产、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造成 损 失的 ,本基 金管理 人和 本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十 三 、基 金的 收益 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2、基金投资 所得债券 利息; 3、买卖证券 已实现价 差; 4、银行存款 利息; 5、已实现的 其它合法 收入。 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或费 用的节约 计入收益 。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的收 益分配按 照以下原 则进行: 1、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按有关规 定制定; 2、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3、基金当年 收益先弥 补上一年 度亏损后 ,方可 进行 当年收益分 配; 4、如果基金 投资当期 出现亏损 ,则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5、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 于面值 ; 6、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基金收 益可 进行分配, 但若成立 不满 3 个月 可 不进行收益 分配; 7、本基金收益分 配采用现金 方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获取现金 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 转为基金份 额;若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未明 示选择, 则视 为选择了获 取现金红 利方式; 8、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须载 明基金 收益 的范围 、基 金净 收益 、分 配对象 、分 配原 则、分 配 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 例、分配 方式等内 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金 管理 人拟定 ,由 基金 托管 人核 实后确 定, 在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 金管理人 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 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自 行承担。


十 四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 的种类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3)证券交 易费用; (4)基金信 息披露费 用;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 (6)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审计费、 验资费 和律 师费; (7)其他按 照国家有 关规定可 以列入的 费用。 上 述基 金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规 和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费 用的 实际 支出金 额 支付,列入 当期基金 费用。国 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 2、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基金管理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1.5%÷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 息 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基金托管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5‰ 年费 率计 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 息日,支 付日期顺 延。 (3)本条第 1 款第(3 )至第(7 )项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规及 相关合同 等的 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 出金额支 付,列入 当期基金 费用 。 3、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 托管费的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磋 商酌 情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基 金的 申购费 由申 购人 承担, 不计 入基金 财产 。投 资者 通过 场外、 场内 申购 本基金 的 申购费率相 同。 本 基金 对通过 直销 柜台 申购的 养老 金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 其他 投资者 实施 差别 的申购 费 率。 养 老金 客户指 基本 养老 基金与 依法 成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形 成 的 补充 养老基 金,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基 金、 可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社 会保障 基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 划以及 集合计 划。 如将来 出现经 养老 基金监 管部 门认 可的新 的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 理人 可在招 募说明 书更 新时或 发布临 时公 告将其 纳入 养老 金客户 范围, 并按 规定向 中国 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 金客户指 除养老金 客户外的 其他 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柜台申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养 老金客户特 定申购费 率如下表 : 申购金额 M 特定申购费 率 1000 元≤M<10 万元 0.60% 10 万元≤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0.02%


其他投资者 申购本基 金基金 份 额的申购 费率如下 表: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1000 元≤M <10 万元 1.50% 10 万元≤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0.02% 注:投资者 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 多笔申购 ,适用费 率按 单笔分别计 算。 场外计算公 式: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1+申 购费率) ×申购 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申购 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场内计算公 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申 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 =申购金 额-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场 内申 购份额 保留 到整 数位, 计算 所得整 数位 后小 数部 分的 份额对 应的 资金 返还至 投 资者资金账 户。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 外赎回费 率按持有 期限递减 ,具体赎 回费 率如下: 持有期限(Y ) 场外赎回费 率 Y <7 日 1.5% 7 日≤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3% 2 年≤Y <3 年 0.1% 3 年≤Y 0 说 明: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由赎回 申请 人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本基金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于 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的赎回费的 60% 作 为注册 登记费用由 基金管理 人收取,40%归基 金财产。 本基金的场 内赎回费 率按持有 期限递减 ,具体费 率如 下: 持有期限(Y ) 场内赎回费率 Y <7 日 1.50% Y ≥7 日 0.50% 说 明: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由赎回 申请 人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本基金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于 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 收取的 60% 作为 注册登 记等费用 ,40% 归 入基金财 产。 场外计算公 式: 赎回费 = 赎 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 回份额×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份额–赎回费 场内计算公 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手续费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赎 回手续费 赎回总金额 、净赎回 金额按四 舍五入的 原则保留 到小 数点后两位 。 3、转换费用 本基金已经开通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它基 金的转换 业务, 相关基金转换费率、计 算 公式、使用 方法及转 换业务规 则等相关 规定请查 看相 关业务公告 。 4、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上 述费率,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本基金 可在中 国证 监会允 许的条 件下 按国家 的有 关规 定增加 其他种 类的 基金费 用。 如 本基 金仅对 新发售 的基 金份额 适用新 的基 金费用 种类 ,不 涉及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 ,无 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上 述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应 最迟 于 新的 费率 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 还 将在最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 5、当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 基金估 值 的公平 性。 具体处 理原则 与操作 规范 遵循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 自律规 则的规 定。 6、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 促销计 划,针 对特 定地域 范围、 特定 行业、 特定 职业 的投资 者以及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 网 上 交易 、 电话 交 易 等) 等 定期 或 不 定期 地 开 展基金 促 销 活 动。 对 部 分投 资 人 费用 的 减 免不 构成对 其他投资 人的同等 义务。 (三)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可 以列入的 其他费用 根据相关 法律 及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列支。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 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 不列 入基金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前 的律 师费、 会计 师费和 信息 披露 费用 不得 从基金 财产 列支 。国家 另 有规定的除 外。 (五)费用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调低 基金 管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转换 费费 率的, 应 事 先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备案。 基金管 理人 在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后 ,应 最迟于 调整 后新费率实 施日前三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种指定报 刊和 网站等媒体 刊登公告 。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依照国家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 义务。 十 五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 按如 下原则:如 果基金合 同生效少 于 3 个 月,可以 并入下 一个会计年 度。 2、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 关的会计 制度执行 。 5、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基金会 计账目、凭证( 原始凭证由 托管行 保管)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报表 。 6、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7、本基金会计责 任人为基金 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也 可以委托基金托 管人或者具 有证券 从 业资 格的独 立的会 计师 事务所 担任基 金会 计,但 该会 计师 事务所 不能同 时从 事本基 金的 审计业务 。 (二)基金的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基金 进行年 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注 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 意,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可 以 更换。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须 在 5 个工 作日内公告 。 十 六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一) 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信 息披 露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 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编 报规 则》 、《基 金合同 》及 其它有 关规 定进行。本 基金的信 息披露事 项须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 媒体上公 告。 (二) 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 露形式 1、招募说明 书、基金 份额募集 公告与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本基金管理 人已于 2004 年 3 月 26 日公告 了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 份额募集 公告 , 已于 2004 年 5 月 13 日公 告了本基 金的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2、定期报告 本 基金 定期报 告包 括年 度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季度 报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及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并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 体公告, 同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或 核准。 年度报告: 本基金的 年度报告 经注册会 计师审计 后在 本基金会计 年度结束 后的 90 日内 公告。 半年度报告 :本基金 半年度报 告在本基 金会计年 度前 6 个月结束后 的 60 日 内公告。 季度报告: 本基金季 度报告每 季度公告 一次,在 每个 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公 告。 基 金份 额净值 公告 :每 开放日 的次 日披露 该开 放日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累计净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半年 度报告 和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险 分 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 投资者 的权 益,基 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金 定期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 产品 的特有风险 。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合 同生效后 ,应按有 关规 定于每六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编 制并 公告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应按 规定 报中国 证监会 审核 ,并在 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公 告。 3、 临时报告 与公告 基 金在 运作过 程中 发生 如下可 能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产生 重大影 响的 事项 时,基 金 管理人须按 照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及时 报告并公告 : (1)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 (2) 提 前终止基 金合同; (3)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4) 更 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 (5)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生 变 更; (6) 基 金管理人 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变更 ; (7) 基 金募集期 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 金管理 人 的董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 (10)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门 的 主 要 业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过 百 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金管 理人、基 金财产、 基金托管 业务的 诉 讼; (12)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受到 监管部门 的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 人 及 其 董事 、 总 经 理及 其 他 高 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严 重 行 政 处罚 ,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 大关联交 易事项; (15) 基 金收益分 配事项; (16) 管 理费、托 管费等费 用计提标 准、计提 方式和 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 金份额净 值计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净值 百分之 零 点五; (18) 基 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 所; (19) 变 更基金份 额发售机 构; (20) 基 金更换注 册登记机 构; (21) 开 放式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开 放式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 变 更; (23) 开 放式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 开 放式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 申 请; (25) 开 放式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或 其后重 新 接受申购、 赎回; (26) 本 基金发生 涉及基金 申购、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 在 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 (27) 基 金管理人 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值 ; (28)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事项。 4、澄清公告 与说明 在 基金 合同期 限内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份 额 价 格产 生误导 性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 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基 金投资 组合 公告 、临时 公 告 等文 本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的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者可免费查 阅。在支 付工本费 后,投资 者可在营 业时 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的 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 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 公告 的内容完全 一致。 十 七 、风 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与对策 证 券市 场价格 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 致基金收益 水平变化 ,产生风 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因 国家宏观政 策(如货币 政策、财政 政策、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 ) 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 而产生风 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 行的周期性 变化,证券 市场的收益水平 也呈周期性 变化。 基金投资于 债券与上 市公司的 股票,收 益水平也 会随 之变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率风险。金 融市场利率 的波动会导 致证券市场 价格和收益率的 变动。利率 直接影 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业 的融 资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其收 益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 4、上市公司经营 风险。上市 公司的经营 好坏受多种 因素影响,如管 理能力、财 务状况 、 市 场前 景、行 业竞争 、人 员素质 等,这 些都 会导致 企业 的盈 利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所 投资 的 上市 公司经 营不善 ,其 股票价 格可能 下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 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 这种 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 将主要通过 现金形式来 分配,而现金可 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 购买力下 降,从而 使基金的 实际收益 下降 。 针 对以 上市场 风险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努力 通过 加强 对宏 观经 济与国 家政 策的 分析, 研 究 并预 测经济 周期、 利率 水平的 走势, 作为 投资的 依据 ;同 时,通 过可投 资股 票备选 库制 度 ,加 强对上 市公司 和所 在行业 的研究 ,采 用财务 分析 、实 地调研 等多种 方法 判断上 市公 司的经营风 险,选择 具有长期 投资价值 的上市公 司。 (二)投资风险与对策 本 基金 作为偏 重股 票投 资的开 放式 基金, 根据 本基 金的 投资 特点, 股票 投资 的风险 包 括资产配置 风险、行 业配置风 险、证券 选择风险 、流 动性风险、 收益性风 险等。 依 据对 超额收 益的 贡献 大小, 本基 金债券 投资 的风 险依 次可 划分为 久期 风险 、期限 结 构 风险 、类属 配置风 险和 个券选 择风险 ,国 外和国 内的 研究 表明久 期风险 占债 券投资 总风 险的 85% 以上。如果债券组合久期与基准久期相差 太多,一旦市场利率发生明显不同于预 期的变化, 将导致组 合收益率 与基准收 益率出现 较大 偏差。 为 控 制上 述风 险, 本基 金管 理人 使用 了“ 北方 之星 债券 投 资决 策分 析系 统” 进 行 债券 投 资的 收益分析和 风险监控, 使用“Barra Aegis Portfolio Management 系统” 和“ 鹏华风险绩效 评估系统” 进行股 票投资的 动态风险 监控。 (三)管理风险与对策 在 基金 管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 占有和 对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平 。因 此,本 基金 的 收益 水平与 本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平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相 关性较 大。 因此本 基金 可能因为基 金管理人 的因素而 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 为 控制 此类风 险, 本基 金管理 人高 度重视 提高 研究 能力 和管 理水平 ,将 投资 建立在 研 究 的基 础上, 对宏观 经济 、行业 发展、 上市 公司和 市场 走势 四个层 次进行 深入 研究, 不断总 结投 资经验 ;同时 通过 在实践 中对制 度的 持续检 验和 完善 ,以及 加强自 身的 业务学 习和 与 国外 同行交 流,不 断引 进新的 管理技 术和 方法, 提高 投资 管理水 平,努 力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带来更 好的投资 回报。 (四)流动性风险与对策 基金可能面临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 现 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 资 人大 额赎回 的风险 。前 者是指 金融资 产不 能及时 变现 或无 法按照 正常的 市场 价格交 易而 引 起损 失的可 能性。 为应 付投资 人的赎 回, 基金资 产需 保持 一定的 流动性 ,从 而在收 益性 方 面可 能会有 些损失 ,影 响基金 投资目 标的 实现。 后者 是指 在开放 式基金 交易 过程中 ,可 能 会发 生巨额 赎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基 金仓 位调 整的困 难,导 致流 动性风 险, 甚至影响基 金单位净 值。 1、拟投资市 场、行业 及资产的 流动性风 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 债 券市场等流动 性较好的规范型交 易 场所, 主要 投资对 象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公开 发行的 各类股 票 、 中 央银 行票据 、债券 等) ,同时 本基金 基于 分散投 资的 原则 在行业 和个券 方面 未有高 集中 度 的特 征,综 合评估 在正 常市场 环境下 本基 金拟投 资市 场、 行业及 资产的 流动 性良好 ,流 动性风险相 对可控。


2、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的情 形、程 序及 对投资者的 潜在影响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 产 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 为 现金 时对基 金净值 产生 不利的 影响, 都会 影响基 金运 作和 收益水 平。尤 其是 在发生 巨额 赎回时,如 果基金资 产 变现能 力差,可 能会产生 基金 仓位调整的 困难,导 致流动性 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将根据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具 ,对 赎回申 请等进 行适 度调整 ,作 为特 定情形 下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的辅助 措施, 包括 但不限 于延期 办理 巨额赎 回申 请、 暂停接 受赎回 申请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收 取短期 赎回费 、暂停 基金 估值、 摆动定价 机制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措 施 。 基 金管 理人实 施前述 备用 流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时, 投资 者可 能面临 无法及 时赎 回、无 法全 部赎回、或 赎回成本 相对较高 的风险。 3、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 流动性风 险管理措 施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基金当 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 回、转出或 部分延期 赎回、转 出。 (1 ) 接 受全 额 赎回 、 转出 :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基 金有 能 力 兑付 投 资者 的 全部 赎 回 和 转出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转 换程序执 行。 (2 ) 部 分延 期 赎回 、 转出 :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基 金兑 付 投 资者 的 全部 赎 回及 转 出 申 请 有困 难,或 认为为 实现 投资者 的赎回 、转 出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使 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 发生 较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 赎回及 转出 的比 例不低 于上一 开放 日该基 金总 份额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 (基 金间转换申请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不 能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或转出 申请量 占该 基金赎 回申 请 总量 的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或 转出 份额; 未受 理部 分除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者外 ,延 迟至下 一开 放日 办理。 转入下 一开 放日的 赎回 申 请不享 有赎 回优先 权并将 以该下 一个 开放日 的该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为基 准计算 赎回金 额 ,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 (3 ) 若 基金 发 生巨 额 赎回 , 在当 日 存在 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超 过 上一 开 放日 基 金 总 份额 10% 以上的赎回和转出申请(“大额赎回和转 出申请人”)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 延期 办理赎 回和转 出申 请。对 其他赎 回申 请人( “小 额赎 回和转 出申请 人” )和大 额赎 回 和 转出 申请 人 10% 以 内 的赎 回和 转出 申 请在 当日根 据 前述 “(1 )接 受全 额 赎回 、转 出 ” 或“(2)部分延 期赎回、转 出”的约定 方式办理, 在仍可接受赎回 和转出申请 的范围内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 的赎回和转出申请按比例 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和转出申 请 进行 延期办 理(基 金间 转换申 请当日 未获 受理部 分不 能延 期办理 )。对 于未 能赎回 和转 出 部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提交 赎回和 转出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和转 出或 取消赎 回和 转 出。 选择取 消赎回 和 转 出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和 转出申 请将被 撤销 ;选择 延期 赎 回和转 出的 ,当日 未获受 理的赎 回和 转出申 请将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和转 出申请 一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和 转出金 额,以 此类 推。如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在 提交赎 回和 转出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择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未能 赎回 和转出 部分 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 (五)技术风险和对策 当 计算 机、通 讯系 统、 交易网 络等 技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 网络 支持出 现异 常情 况,可 能 导 致基 金日常 的申购 赎回 无法按 正常时 限完 成、注 册登 记系 统瘫痪 、核算 系统 无法按 正常 时限产生净 值、基金 的投 资交 易指令无 法及时传 输等 风险。 这类风险的 控制和防 范主要依 赖于系统 的可靠性 以及 完备的备份 策略。 (六)其他风险和对策 战 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销售 代理人 等机 构无 法正常 工 作,从而有 影响基金 的申购和 赎回按正 常时限完 成的 风险。 为 控制 这类风 险, 本基 金管理 人建 立了完 备的 灾难 恢复 计划 ,通过 每个 工作 日对业 务 数据的异地 备份,防 范和控制 不可抗力 因素造成 的风 险。 十 八 、基 金合 同的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后终 止: 1、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 终止; 2、因重大违 法、违规 行为,本 基金合同 被中国 证监 会责令终止 ; 3、基金管理人因 解散、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能继 续担任本基金的 管理人,而 无其他 适当的基金 管理机构 承接其权 利及义务 ; 4、基金托管人因 解散、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能继 续担任本基金的 托管人,而 无其他 适当的基金 托管机构 承接其权 利及义务 ;


5、本基金被 其他基金 合并; 6、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的其 他情况 ; 7、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的基金合 同终止 的其 他情况。 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予 公告并 按《 基金 法》 等法 律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有 关规定对基 金进行终 止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自基金 合同终止 之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金 财产清 算, 在清算 小组 接管 基金财 产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 续履 行保护基金 财产安全 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 会计师 、具有 从事 证券法 律业务 资格 的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 请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 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金财产 ; (2)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将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5)公布基 金财产清 算公告; (6)进行基 金剩余财 产的分配 。 3、清算费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 金 财产清 算小组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4、基金清算 剩余财产 的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财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选择 将其 清算 分配所 得财产 转入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其 它证券投 资基金。 5、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 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后 3 个工 作日内公 告。 6、清算的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九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及本 基金合同的 规定运用 本基金财 产; (2)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及本基 金合同决 定基金 收益 分配方案; (3)依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获 取基金管 理费及 基金 合同规定的 其它费用 ; (4)销售基 金份额; (5)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开 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决定本 基金的 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 方式; (6)选择和 更换基金 销售代理 人,并对 其销售 代理 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处理;


(7)代表基 金对其所 投资的上 市公司依 法行使 股东 权利; (8)担任注 册登记人 ,委托其 他机构担 任注册 登记 人,更换注 册登记人 ;


(9)监督本基金 托管人的托 管行为,如 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 部门,并 采取 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 益; (10 )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代 表基金行 使因运营 基金 财产而产生 的债权及 其他权利 ; (11) 在基金 存续 期内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 回申请; (12 )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遵守基 金合同; (2)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3)设置相应的 部门并配备 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决 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4)设置相应的 部门并配备 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 人员办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其他 业务,或 委托其他 机构代理 该项业务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保证不 同基 金在 财产运 作、财 务管 理等方 面相 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 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接受基 金托管人 依法进行 的监督; (8)计算并 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 ; (9)严格按照基 金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0)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不 得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法 律法 规、基 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 以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1 )按规 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益; (12) 依据基 金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3) 严格按 照有 关法 律法规 及本 基金合 同, 办理 或委 托其 他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的注 册 登记业务; (14)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受理 赎回 申请 ,及 时、足 额支 付赎 回和分 红 款项; (15 )保管 基金的会 计账册、 报表、记 录 15 年 以上 ; (16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7)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 其财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 (18) 因过错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应采 取适当 、合理 的方 式向基 金投 资者进 行赔 偿, 其过错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19) 因计价 错误 导致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 (20) 基金托 管人 因过 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代表 基金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但 不 承担连带责 任、赔偿 责任及其 他法律责 任; (21) 确保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时间 内发出 ;保 证投 资者能 够 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件; (22 )不谋 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股,不参 与上市公 司的 经营管理; (23 )不 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本基金其 他当事人 利益 的活动; (24 )有关 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依法持 有并保管 基金财产 ; (2)获取基 金托管费 ; (3)监督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4)监督基金管 理人,如认 为基金管理 人违反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应呈 报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 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5)有关法 律法规及 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 利。 2、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遵守基 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安全 保管基金财 产和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运作 ,不得 为自己或第 三人谋取 利益; (3)设有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4)除依据基金 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委托其 他人托 管基金财产 ; (5)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及 基金份额净 值; (6)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 全,保 证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不同 的基金 分别设 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的基 金在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 (7)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8)以本基金和 基金托管人 联名形式设 立证券账户 ,以基金名义开 立银行存款 账户等 基 金财 产账户 ,负责 投资 于证券 的清算 交割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 ,负 责名下 的资 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10 )按规 定出具业 绩和基 金 托管情况 的报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 民银行; (11) 采取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使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等事 项符合 基 金合同等有 关法律文 件的规定 ; (12) 采取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使 基金管 理人 用以 计算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 的规 定; (13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基金 投资和融 资符 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 (14) 在基金 定期 报告 内出具 基金 托管人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 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15 )按有 关规定, 保存基金 的会计账 册、报表 和记 录等 15 年 以上; (16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7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支付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收益和赎 回款项; (18)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和终 止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 和分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 其财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和中国人 民银行, 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 (20) 因过错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应采 取适当 、合理 的方 式向基 金投 资者进 行赔 偿, 其过错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基金管 理人 因过 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22 )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本基金其 他当事人 利益 的活动; (23 )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1)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并行使表决 权; (2)取得基 金收益; (3)获取基 金业务及 财务状况 的公开资 料; (4)按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申 购、赎回基 金份额,并 在规定的时间取 得有效申请 的款项 或基金份额 ; (5)取得基 金合同终 止清算后 的剩余财 产; (6)监督基 金运作情 况,知悉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有关 信息披露内 容; (7)提请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履行 按本合 同规 定应尽的义 务; (8)因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注册 登记人、销 售机构的过错导 致利益受到 损害, 有权要求赔 偿; (9)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 (1)遵守基 金合同及 相关业务 规则; (2)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承担规 定的费 用; (3)承担基 金亏损或 者终止的 有限责任 ; (4)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本 基金其他 当事人 利益 的活动; (5)返还 持 有基金过 程中获得 的不当得 利; (6)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的 授权代表共 同组成 。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 权。 2、召开事由 (1 ) 当出 现 或需 要 决定 下列 事 由之 一 的, 经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持 有 10% 以 上(不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 时,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修改基金 合同,但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的除外 ; 2)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 标准(但根 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 准的除外) ; 5)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6)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7)对基金当 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其 他事 项; 8)《基金法》、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 其它有关法律法 规、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它事 项。 (2)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 变更,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 2)在法律法规( 包括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 的要求,下 同)和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 围内变 更本基金份 额的申购 费率、赎 回、转换 、转托管 等费 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 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 行变更; 4)对基金合 同的变更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 5)对基金合 同的变更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 6)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它 情形。 3、会议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权益 登记日 、开会 时间 、地点 由基 金管 理人选 择确定 ,在 基金管 理人 未按规定召 集或不能 召集时, 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 ; (2)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自 行召 集并 确定开 会时间 、地 点、方 式和 权益登 记日 ;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不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十日 内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六 十日 内召 开;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 % (不含 10% )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向基金 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议 。基 金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 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不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都 不 召集的,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不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配合,不得 阻碍、干 扰。 4、通知 (1)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人 应当至少提 前三十日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会 议通 知,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至少一 种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应 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方 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 事项; 3)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登记 日; 4)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书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电话 ; 6)其他注意 事项。 (2)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 5、会议的召 开方式 (1)会议方 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方式包括 现场开 会和 通讯方式开 会; 2)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席 或通过授权 委托书委派其代 理人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 席; 3)通 讯方式 开会指按 照基金合 同的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 4)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召集人 确定。但决 定基金管理 人更换或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 事宜必 须以现场开 会方式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2)现场开 会 必须同时符 合以下条 件时,现 场会议方 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 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应当大于 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不 含 50% ); 2)到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身 份证明及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代理人 身份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手 续完 备,到 会者 出具 的相关 文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及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 符。 (3)通讯方 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 合以下条 件时,通 讯会议方 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公 布会议通知 后,在两个 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 性公 告 ; 2)召集人在公证 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 见; 3)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不含 50% );


4)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 提 交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和委托 人的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6、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本章“ (一)、 召开事由” 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重大事项 ;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 容进行表决 ; 3)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持有权益 登记日基 金 总份额 10% 以上(不含 10%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会 议通 知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 4)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大 会召集 人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 核: 关 联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职权 范围 的,应 提交大 会审 议;对 于不 符 合上 述要求 的,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 应当在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 程 序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问 题作 出决 定。如 将 其 提案 进行分 拆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原 提案 人同意 ;原 提案 人不同 意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 以就 程序性 问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决 定, 并按 照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序进行审 议。 (2)议事程 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场 开会的 方式 下,首 先由 大会主 持人 按照规 定程序 宣布 会议议 事程 序及注 意事 项, 确 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在 公证 机构的 监督 下形成大会 决议。 基 金管 理人召 集大 会时 ,由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大会 时,由 基 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代表 基金份 额 10%以 上(不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召集大 会 时,由出席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以所 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 不含 50% )多 数选举产生 一名代表 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召 集 人 应 当 制作 出 席 会议 人 员 的签 名 册 。 签名 册 载明 参 加 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称) 、 身 份 证 号 码、 住 所 地址 、 持 有或 者 代 表有 表 决权 的基 金 份 额 、委 托 人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等 事项。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 通讯 方式开 会的 情况 下,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同时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 止日期第二 日统计全 部有效表 决,在公 证机构监 督下 形成决议。 7、表决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每份 基金份额 享有一 票表 决权。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 决议 1 ) 一 般决 议 :一 般 决议 须经 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及 代理 人所 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不含 50% )通过 方为有 效;除下列 2) 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 别决议须经 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通过方 可作出 。涉 及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终止 基金合同必 须以特别 决议的方 式通过方 为有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定 的事 项,应 当依 法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并予 以公告。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采取 记名方式 进行投 票表 决。 (4)对于通讯开 会方式的表 决,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的视为无 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 会 1)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则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代表 与大 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中选 举三名代表 担任监票 人;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清 点,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 果; 3)如果大会主持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对所投票数进 行重新清点 ;如果 大 会主 持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没有怀 疑, 而出席 会议 的其 他人员 对大会 主持 人宣布 的表决 结果 有异议 ,有权 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重 新清 点, 大会主 持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布重新 清点结果 。重新清 点仅限一 次。 (2)通讯方 式开会 在 通讯 方式开 会的 情况 下,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 人 授权 代表( 若基金 托管 人担任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 以公证。 9、生效与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通 过之 日起 五日内 报 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 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定。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之 日起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至 少一种 信 息披露媒体 公告。 (五)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程序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后终 止: 1、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 终止; 2、因重大违 法、违规 行为,本 基金合同 被中国 证监 会责令终止 ; 3、基金管理人因 解散、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能继 续担任本基金的 管理人,而 无其他 适当的基金 管理机构 承接其权 利及义务 ; 4、基金托管人因 解散、破产 、撤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任本基金的 托管人,而 无其他 适当的基金 托管机构 承接其权 利及义务 ;


5、本基金被 其他基金 合并; 6、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情况 ; 7、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的其他情 况。 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依 照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对 基金进 行 终止清算。 中国证监 会批准基 金财产清 算结果并 予以 公告之日起 ,本基金 合同终止 。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本 基金 合同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基 金合同 而产 生的 或与 基金 合同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应 经 友好 协商或 者调解 解决 ,协商 或调解 未能 解决的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华 南分 会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 点定在 深圳,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式 本 基金 合同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销 售代 理人 的办公 场 所 和营 业场所 查阅; 投资 者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基 金合 同复 制件或 复印件 ,但 内容应 以本 基金合同正 本为准。 二 十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168 号 深圳国际 商会中 心第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 国际商 会中心第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注册资本:1.5 亿元 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 基金;基 金管理业 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 人 公司法定中 文名称: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 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 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 :彭纯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王 涛 电话:021-95559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 业务监督、核 查 1、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 监督和核 查 (1)监督和 核查内容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基金 法》、 《试 点办法 》、 《基 金合 同》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基 金资 产的投 资组合 比例 、基金 资产 核算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方 法、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费的 计提和 支付、 基金 份额的 认购和赎 回、基 金收 益分配 等行为 的合法 性 、 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 查。 (2)处理方 式和程序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违规行 为,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 、确 认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2、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 查 (1)监督和 核查的内 容 根 据《 基金法 》、 《试 点办法 》、 《基金 合 同 》及 其它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就基 金 托 管人 是否及 时执行 基金 管理人 的划款 指令 、是否 妥善 保管 基金的 全部财 产、 是否及 时按 照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向注册登 记人支付 赎回和分 红款 项,对基金 托管人进 行监督和 核查。 (2)处理方 式和程序 基 金管 理人定 期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财产 进行 核查 。基 金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理 、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因基 金托管 人的 过错导 致基金 财产灭 失 、 减 损、 或处于 危险状 态的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书面方 式要 求基 金托管 人予以 纠正 和采取 必要 的补救措施 ,同时基 金管理人 有权要求 基金托管 人赔 偿基金因此 所受的损 失。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的 行为 违反《 基金 法》 、《 试点 办法》 、《 基金 合同》 和 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在 限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人 民银 行, 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 3、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有义务配合 和协助对 方 依照本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 监督、 核 查。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监 督方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监督方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基金托管人 持有基金 财产,应 安全保管 全部所收 到的 基金财产。 基 金财 产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自有 财产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设立 独 立 的账 户。本 基金财 产与 基金托 管人的 其他 财产及 其他 基金 的财产 实行严 格的 分账管 理。 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完整 地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当 指令,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分 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 对 于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没 有到 达基金 托管 人处 的,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由 基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关当事 人追 偿, 基金托管 人不应对 此承担任 何责 任。 对 于基 金认购 过程 中产 生的应 收资 产,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基 金托 管人 处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基 金管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基金 托管人不 应对此承 担任何责 任。 2、基金合同 生效时募 集资金的 验证 基 金募 集截止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告 。注册 登记 人应将 募得的 全部 资金存 入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名 义开 立的银 行账 户中。基金 托管人 在 收到资金 当日出具 基金财产 接收 报告。 3、投资者认 购资金的 归集和赎 回资金的 派发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查收 基金投 资者 的认购 资金 是否 到账 ,对 于未准 时到 账的 资金, 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催收。 因认购资 金未及 时到 账而给 基金造 成损失 的 , 基金托管人 不应对此 承担任何 责任。 投资者赎回 的资金,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进行划 拨。 4、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 金的 银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由基 金托管 人全 权负 责。 基金 托管人 要确 保所 收到的 全 部基金存款 的安全。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资 金支 付。 本基 金的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 收支活动 ,均需通 过基 金的银行账 户进行。 本 基金 银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人 不得假 借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何 其他 银行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5、基金证券 账户和资 金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 基 金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和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公 司 开设 证券账 户用于 本基 金证券 投资的 清算 和存管 。基 金托 管人要 负责管 理证 券账户 及对 账户业务发 生情况进 行如实记 录。 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出借 和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基 金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资 金 账 户, 用于证 券资金 清算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公 司开 立国 债托管 账户, 用于 国债的 交易 和清算。 根 据业 务发展 需要 ,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同 意, 基金托 管人 还可 开设其 他 投资品种的 资金清算 账户和托 管账户。 6、国债托管 专户的开 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 管理人负责 代基金向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 人民银行申 请进入 全 国银 行间同 业拆借 市场 进行交 易。由 基金 托管人 在上 海中 国外汇 交易中 心开 设同业 拆借 市 场交 易账户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公 司开设 国债 托管 账户, 并代基 金进 行国债 及资 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 场交易账户 和国债托管 账户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中 国外汇交易 中心和 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公 司的有 关规定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签订 协议 ,进行 使用 和 管理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代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国债 市场回 购主 协议, 正本 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保存副 本。 7、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 实物证 券的保管 实 物证 券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托管 银行的 保管 库, 但要 与非 本基金 的其 他实 物证券 分 开 保管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公 司、 交易所 、登 记结 算公司 或其他 由托 管人选 定的 代 保管 库中。 保管凭 证由 基金托 管人保 存。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 8、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合 同原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保管期限按 照国家有 关规定执 行。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与复核 (1)估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股票估 值方法 ① 上市 流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但最 近 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将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如有 充足 证据表 明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不 能真实地反 映公允价 值的,应 对最近交 易日的收 盘价 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②未上市股 票的估值 : A.首次发行的股 票,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B.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其 所在证 券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 股票的以 第①小项 确定的估 值价 格进行估值 。 C.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新股 等方式发行 的股票,按估值 日该上市公 司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流通股票 的以第① 小项确定 的估 值价格进行 估值。 D.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按 监管机 构或 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③ 在任 何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项 第① -② 小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 ,均 应被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但 是,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 ①-②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 , 并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 估值; ④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2)、债券估 值方法 ① 在证 券交易 所市 场挂 牌交易 的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 交 易的 ,但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 无交 易,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将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如有 充足 证据表 明最 近 交易 日收盘 价不能 真实 地反映 公允价 值的 ,应对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进 行调 整,确 定公 允价值进行 估值。 ② 在证 券交易 所市 场挂 牌交易 的未 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但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的 ,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所 含的 最近交 易日债 券应 收利息 后的 净 价进 行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净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净价 ),确 定公 允 价值 进行估 值。如 有充 足证据 表明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净 价)不 能真实 地反 映公允 价值 的,应对最 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净价)进 行调整, 确定 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③ 首次 发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的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④ 在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根 据行业 协会 指导 的处 理标 准或意 见并 综合 考虑市 场 成交价、市 场报价、 流动性及 收益率曲 线等因素 确定 其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 ⑤ 在任 何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项 第① -④ 小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 ,均 应被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但 是,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 ①-④ 小项 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 交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收 益率曲 线等 多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的 债券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⑥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3)权证估值 方法 ① 上市 流通权 证按 估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但最 近 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将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如有 充足 证据表 明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不 能真实地反 映公允价 值的,应 对最近交 易日的收 盘价 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② 首次 发行未 上市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③停止交易 、但未行 权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进行 估值。 ④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权 证, 以配 股 除权 日起 到配 股确 认日止 ,若 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则按 收盘价和 配股价的 差额进行 估值,若 收盘 价低于配股 价,则估 值为零。 ⑤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用本 项第①-④小 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 值方法。但 是,如果基 金 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①-④小 项规定的 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 ⑥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4)资产支持 证券的估 值方法 ① 交易 所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② 全国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根据 行业 协会 指导 的处理 标准 或意 见并综 合 考虑市场成 交价、市 场报价、 流动性及 收益率曲 线等 因素确定其 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 ③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5)当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 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 6)其他资产 的估值方 法 其他资产按 国家有关 规定进行 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用上 述估值方法 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均应 被认为 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 法 。 但是, 如基金 管理 人认为 上述 估值 方法对 基金财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在 综合 考虑市 场各 因素 的基础 上,可 根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 合同 》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以 及 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发 现方应 及时 通知对 方, 以约定的方 法、程序 和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 估值 ,以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根 据《 基金法 》,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因 此, 就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基 金管 理人有权按 照其对基 金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 2、净值差错 处理


当 发生 净值计 算错 误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 损 失的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金 先行 支付 赔偿金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根据 实际情况 界定双方 承担的责 任,经确 认后 按以下条款 进行赔偿 。


1 )如 采用 “基金 资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与复 核” 中估值 方法 的第 1 )-7) 进 行处 理时, 若基金 管理 人净值 计算出 错,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程 中没有 发现 ,且造 成基 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 承担 50% ;


2)如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 算结果,虽然多 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 , 尚 不能 达成一 致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公 布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3)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按股票估值 方法的第③ 项或债券估值方 法的第⑤项 或权证 估值方法的 第⑤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 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 理。


由 于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或 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 原 因,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但 是未 能 发现 该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 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响。


针 对净 值差错 处理 ,如 果法律 法规 或证监 会有 新的 规定 ,则 按新的 规定 执行 ;如果 行 业 有通 行做法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且不 损害 投资者 利益 的前 提下,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本着 平等互利的 原则重新 协商确定 处理原则 。 3、基金账册 的建账和 对账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双 方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 会 计处 理原则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登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对相关 各方 各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对 ,互相 监督 ,以保 证基金 财产 的安全 。若 双方 对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歧 ,应 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 方法为准 。 4、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 标的核对


双 方应 每个交 易日 核对 账目, 如发 现双方 的账 目存 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必须 及时查 明原因 并纠 正,保 证相关 各方 平行登 录的 账册 记录完 全相符 。若 当日核 对不 符 ,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响 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为准。 5、基金财务 报表与报 告的编制 和复核 基 金财 务报表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 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 披露管理办 法》要求 公告。季 度报表的 编制,应 于每 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在本基 金合同生 效后每 6 个 月公告 一次 ,于截止日 后的 45 日 内公告。 半年度 报告在基金 会计年度前 6 个月 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 告 ;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 90 日内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在 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加 密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 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表完 成当日 ,对 报表加 盖公 章后 ,以加 密传真 方式 将有关 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在更 新招募 说明书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在收到 15 日 内进行复 核,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 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后 20 日 内进行复 核,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年度 报告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 过 程中 ,发现 相关各 方的 报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共 同查 明原因 ,进 行 调整 ,调整 以相关 各方 认可的 账务处 理方 式为准 。核 对无 误后, 基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供的报 告上加盖 公章,相 关各方各 自留存一 份。


基 金托 管人在 对财 务报 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章 确 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 确认书, 以备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核时提 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 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基 金设 立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 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每月 最后一个交 易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 托管 人从注册登 记人处取 得并进行 保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双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的 一切 争议, 先应 友好协 商解 决。 协 商不成 ,应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裁地点在 北京,仲 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 。 争议 处 理期间 ,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 责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 事人经协商 一致,可以 对协议进行 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 内容不 得与《基金 合同》的 规定有实 质性冲突 。修改后 的新 协议,报中 国证监会 批准后生 效。 2、发生以下 情况,本 托管协议 终止: (1)基金合 同终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财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其基 金管理权 ; (4)发生《 基金法》 规定的基 金托管协 议终止 事项 。 二 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服务内 容, 由基 金管理 人 在 正常 情况下 向投资 者提 供,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实 际业 务情 况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场的变 化,不断 完善并增 加和修改 服务项目 。


一、营销创 新及网上 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基金 管理人为 投资 者提供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 营销 渠道创 新方 面, 本基金 管理 人大力 发展 基金 电子 商务 ,并已 开通 基金 网上 交易 系统,投资者可 登陆本基金 管理人的网 站(www.phfund.com ) ,更加方便 、快捷地办 理基 金 交易 及信息 查询等 已开 通的各 项基金 网上 交易业 务。 同时 ,投资 者可关 注鹏 华基金 官方 微信账号(微信号:penghuajijin) ,快速实现净值查询 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账 户查 询功能 和交易 功能 。基金 管理人 也将 不断努 力完 善现 有技术 系统和 销售 渠道, 为投 资者提供更 加多样化 的交易方 式和手段 。


二、信息定 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 )、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 6788-999;0755-82353668 )等渠道 提交信息定 制申 请,在申请获基金 管理人确认 后,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信 件、手机短 信、E-MAIL 等方式为客 户发送所定制的 信息。信件 定制的内容 为 季度 纸质对 账单, 手机 短信可 定制的 信息 包括: 月度 短信 账单、 公司最 新公 告、持 有基 金 周末 净值等 ;邮件 定制 的信息 包括: 鹏友 会周刊 、电 子对 账单等 信息。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业务发展 需要和实 际情况, 适时调整 发送的定 制信 息内容。


三、在线咨 询服务


投 资者 可通 过在 线客 服、 短信 接收 平台 、鹏 华基 金官方 微信 (微 信号 :penghuajijin ) 等网络通讯 工具进行 业务咨询 ,基金管 理人 7*24 小 时提供智能 机器人咨 询服务, 在工作时 间内有专人 在线提供 咨询服务 。


四、客户服 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 语音 系统提供每 周 7× 24 小时基 金账户 余额、交易 情况、基 金产品信 息与服务 等信息查 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 工作日 8:30-21:00 的坐 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该热 线获 得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五、客户投 诉受理服 务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直 销和 销售机 构网 点柜台 、基 金管 理人 设置 的投诉 专线 、呼 叫中心 人 工热线、书 信、电子 邮件等渠 道,对基 金管理人 和销 售机构所提 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


电 话、 电子邮 件、 书信 、网络 在线 是主要 投诉 受理 渠道 ,基 金管理 人设 专人 负责管 理 投诉电话(0755-82353668 )、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销售机 构受理后 反馈 给本 基金管理 人跟进处 理。


二 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等 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内 容与格 式进 行披 露,并 至少在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 金 参 与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 含 定期定额申 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5 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提请投 资者 及时更新身 份证件或 者身份证 明文件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5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 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5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 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5 月 3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提请非 自然 人客户及时 登记受益 所有人信 息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6 月 1 日 鹏华基金关于调整旗 下部分基金单 笔最 低定投金额 限制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6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 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6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 有的股票估 值方法变 更的提示 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6 月 1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 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6 月 1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 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6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 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6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 有的停牌股 票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6 月 22 日 鹏华中国 50 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更 新的 招募说明书 摘要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6 月 2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 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6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 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6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 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6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 《证券时报》、 2018 年 6 月金 参 与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手 续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 金 参 与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渠 道 基金定投手 续费率优 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6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 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7 月 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 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7 月 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 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7 月 7 日 2018 年第二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7 月 1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 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7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 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7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 金 参 与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额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8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 金 参 与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额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8 月 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 金 参 与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额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8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上 海万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8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上 海挖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8 月 24 日 2018 年半年 度报告摘 要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8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 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9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 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9 月 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 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2018 年 9 月 7 日 海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上 海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9 月 1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 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9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 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9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 金 参 与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9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 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10 月1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 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10 月1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 金 参 与 众 升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10 月18 日 2018 年第三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10 月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 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11 月9 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8 年 5 月 12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1 日 止。 二 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与 查阅 方式 本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基 金销 售代 理人处 ,投 资者 可在营 业 时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二 十 四、 备查 文件 1、中国证监 会批准鹏 华中国 50 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设立的文件 2、《鹏华中 国 50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3、《鹏华中 国 50 证 券投资 基金注册 与登记过 户委托 代理协议》 4、《鹏华中 国 50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 5、法律意见 书 6、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和公司 章程 7、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上 述备 查文件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的 办公场 所,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在 支付工本费 后在合理 时间内获 取上述备 查文件的 复制 件或复印件 。


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019 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