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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004450)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基 金管 理人: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重要提 示 
嘉实前沿 科技 沪港深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本基 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1 月 16 日证 监许 可[2017]140 号《 关于 准予 嘉实 前沿科 技沪 港深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注
册的批 复 》 注 册募 集。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于2017 年 5 月 19 日正 式生 效, 自该 日 起本基 金管 理
人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本招募 说明 书是 对原 《嘉 实前沿 科技 沪港 深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的定 期更
新 , 原 招 募 说明 书 与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不 一致 的 , 以 本招 募 说 明 书 为准 。 基 金 管理 人 保 证 本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容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 说 明 书经 中 国 证 监 会注 册 , 但 中国 证 监 会 对本
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 不 表明 其 对 本 基 金的 价 值 和 收益 作 出 实 质 性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资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券 所 带 来 的个 别 风 险 。 基金 不 同 于 银行 储 蓄 和 债 券等 能 够 提 供固 定 收 益 预期
的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者 购 买基 金 , 既 可 能按 其 持 有 份额 分 享 基 金 投资 所 产 生 的收 益 , 也 可能
承担基 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全 面 了 解本 基 金 的 产 品特 性 , 充 分考 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市
场,并承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现 的 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政 治 、 经 济 、社 会 等 环 境因 素 对 证 券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形 成 的 系 统性 风 险 、 个 别证 券 特 有 的非 系 统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基 金 管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等 等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是 根据 相 关 法 律 法规 由 非 上 市中 小 企 业 采 用非 公 开 方 式发 行 的 债 券。
由 于 不 能 公 开交 易 , 一 般情 况 下 , 交 易不 活 跃 , 潜在 较 大 流 动 性风 险 。 当 发债 主 体 信 用质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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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恶 化 时 , 受市 场 流 动 性所 限 , 本 基 金可 能 无 法 卖出 所 持 有 的 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 , 由 此 可能
给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响 和损 失。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属于较高预期 风险 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 资基 金品种,
其 预 期 风 险 和预 期 收 益 高于 混 合 型 基 金、 债 券 型 基金 和 货 币 市 场基 金 。 本 基金 将 投 资 港股
通 标 的 股 票 ,将 承 担 汇 率风 险 以 及 因 投资 环 境 、 投资 标 的 、 市 场制 度 、 交 易规 则 差 异 等带
来的境 外市 场的 风险 。 
基金名称仅表明基金 可以 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 港股 ,基金资产对港股标 的投 资比例会
根据市 场情 况、 投资 策略 等发生 较大 的调 整, 存在 不对港 股进 行投 资的 可能 。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 面认识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益 特 征 和 产品 特 性 , 并 充分 考 虑 自 身的 风 险 承 受 能力 , 理 性 判断 市 场 , 谨慎
做出投 资决 策。 
投资者应 当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或代 销机 构购买 和赎 回基金。 本基 金在募 集期 内按 1.00
元面值 发售 并不 改变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投 资者 按 1.00 元面 值购 买基 金份 额以后 ,有 可
能面临 基金 份额 净值 跌 破1.00 元、 从而 遭受 损失 的 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 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本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资者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担。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8 年 11 月
19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8 年9 月 30 日 (未 经审 计) , 特 别事项 注明 除
外。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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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的 募集 ............................................................................................................................. 47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9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50 
九、基 金的 投资 ............................................................................................................................. 64 
十、基 金的 业绩 ............................................................................................................................. 76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78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79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83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84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6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7 
十七、 风险 揭示 ............................................................................................................................. 92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9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101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14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 129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31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33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34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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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嘉实 前沿 科技 沪港 深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以 下简 称“ 本招 募 说明书 ”)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编报 规则 第 5 号<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与 格式>》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嘉 实前沿 科技 沪港 深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 集 的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没有 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 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中载 明 的 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之 间 基 本 权利 义 务 的 法 律文 件 , 其 他与 本 基 金 相 关的 涉 及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系 的 任 何 文 件 或 表 述 , 均以 基 金 合 同为 准 。 基 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包 括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投 资 者 自依 基 金 合 同 取得 本 基 金 基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行 为本 身 即 表 明其 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作 为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并 不 以 在 基金 合 同 上 书面 签 章 为 必要
条件。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按 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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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嘉 实 前沿科 技沪 港深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或 《基 金合 同 》 : 指 《 嘉实 前沿 科技 沪 港深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嘉实 前沿科 技沪 港深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嘉实 前沿科技 沪港 深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定 期
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嘉实前 沿科 技沪 港 深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以 及 其 他 对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有 约 束 力的 决 定 、 决 议、 通 知 等 以及 颁 布 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9 、 《基 金法》 :指2012 年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 通过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 第十四 次会 议《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港口
法>等七 部法律 的决 定》修 改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 售办 法》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港 股通: 指内地 投资 者经由境 内证 券交易 所设 立的证券 交 易 服务公 司, 向香港 联
合 交 易 所 进 行申 报 , 买 卖规 定 范 围 内 的香 港 联 合 交易 所 上 市 的 股票 的 交 易 机制 , 或 有 权机
构对该 交易 机制 的修 改或 调整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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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指中 国证 监会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5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8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21 、投资人或投资者 :指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4 、销 售机 构: 指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基 金 销 售 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签订 了 基 金 销 售服 务 协 议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务的 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 内 容包 括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 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或
接受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 记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 构办理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管 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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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基金募集期:指 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 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 、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6 、交易日:在境内 、香 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 能够 满足结算安排、开通 港股 通交易的
交易日 。具 体交 易日 安排 ,由境 内及 香港 两地 证券 交易服 务公 司对 市场 公布 
37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 若该 工作日 为
非港股 通交 易日 ,则 本基 金不开 放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 
38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 《 业务 规则 》 : 指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由 基 金管 理
人 制 定 并 不 时修 订 , 规 范基 金 管 理 人 所管 理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担 任登 记 机 构 的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 书规 定的条件
要求将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 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 规定的条
件 , 申 请 将 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某一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转 换 为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 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 购日、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约 定 扣 款 日在 投 资 人 指 定银 行 账 户 内自 动 完 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6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7 、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 金投 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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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 款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 、基 金 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 以合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4 、指定媒介:指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5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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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 况 
1、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二 期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街8 号 华 润大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40% ,德意志资产管理( 亚 洲)有限公司30% ,立信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立 , 是 中国 第一 批基 金管理 公司 之一 , 是 中外 合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 公司 注册地 上海 , 总 部设在 北京 并设 深圳 、 成 都 、 杭州 、 青岛 、 南 京 、 福州 、 广 州 、 北 京怀 柔、 武汉 分 公司 。 公 司获得 首批 全国 社保 基金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 人 、QDII 资格 和特 定资 产管 理 业务资 格 。 2、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2018 年9 月30 日 ,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1 只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144 只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具 体 包 括 嘉实 元 和 、 嘉 实成 长 收 益 混合 、 嘉 实 增 长混 合 、 嘉 实稳 健 混 合 、嘉 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 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 合、嘉实货币、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 (LOF ) 、 嘉 实 超 短 债 债 券 、 嘉 实 主 题 混 合 、 嘉 实 策 略 混 合 、 嘉 实 海 外 中 国 股 票 混 合 (QDII ) 、嘉 实研 究精 选混 合、嘉 实多 元债 券、 嘉实 量化阿 尔法 混合 、嘉 实回 报混合 、嘉 实 基本面50 指 数 (LOF ) 、嘉 实价值 优势 混合 、嘉 实稳 固收益 债券 、嘉 实H 股指 数 (QDII-LOF)、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 嘉实主题 新动 力 混合 、嘉 实多利分 级债 券、嘉 实领 先成长混 合、 嘉实深 证基 本面 120ETF 、 嘉实深 证基 本面 120ETF 联 接、嘉 实黄 金(QDII-FOF-LOF ) 、嘉 实信 用债 券、 嘉 实周期 优选 混合、 嘉实 安心 货币 、嘉 实中创400ETF 、 嘉实 中创400ETF 联接 、嘉 实沪 深300ETF 、 嘉实 优 化红利 混合 、嘉 实全 球房 地产 (QDII ) 、嘉 实理 财 宝 7 天 债券 、嘉 实增 强收 益定期 债券 、嘉 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 期企业债指数(LOF ) 、 嘉实 中 证 500ETF 、 嘉 实 增 强信 用 定 期 债 券、嘉 实中 证 500ETF 联接 、嘉实 中证 中期 国债 ETF 、嘉实 中证 金边 中期 国债 ETF 联 接、 嘉 实 丰 益 纯 债 定 期 债 券 、 嘉 实 研 究 阿 尔 法 股 票 、 嘉 实 如 意 宝 定 期 债 券 、 嘉 实 美 国 成 长 股 票 (QDII ) 、嘉 实丰 益策 略定 期债券 、嘉 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债券 、嘉 实新 兴市 场债 券、嘉 实绝 对 收益策略 定期 混合、 嘉实 宝 A/B 、嘉实 活期宝 货币 、嘉实 1 个月 理财 债券、 嘉实活钱 包货 币 、 嘉 实 泰 和 混 合 、 嘉 实 薪 金 宝 货 币 、 嘉 实 对 冲 套 利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 嘉 实 中 证 医 药 卫 生 ETF 、 嘉实 中证 主要 消费ETF 、嘉 实中 证金 融地 产ETF 、嘉实3 个 月理 财债 券、 嘉实医 疗保 健 股票、嘉 实新 兴产业 股票 、嘉实新 收益 混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 数研究 增强、 嘉实逆向 策略 股 票 、 嘉 实 企业 变 革 股 票、 嘉 实 新 消 费股 票 、 嘉 实全 球 互 联 网 股票 、 嘉 实 先进 制 造 股 票、 嘉 实 事 件 驱 动股 票 、 嘉 实快 线 货 币 、 嘉实 新 机 遇 混合 发 起 式 、 嘉实 低 价 策 略股 票 、 嘉 实中 证金融地 产 ETF 联 接、嘉 实新起点 混合 、嘉实 腾讯 自选股大 数据 策略股 票、 嘉实环保 低碳 股 票 、 嘉 实 创新 成 长 混 合、 嘉 实 智 能 汽车 股 票 、 嘉实 新 财 富 混 合、 嘉 实 新 起航 混 合 、 嘉实 稳 瑞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稳 祥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新 常 态 混 合 、 嘉 实 新 优 选 混 合 、 嘉 实 新 趋 势 混 合 、 嘉 实 新 思路 混 合 、 嘉实 沪 港 深 精 选股 票 、 嘉 实稳 盛 债 券 、 嘉实 稳 鑫 纯 债债 券 、 嘉 实安 益混合、 嘉实 文体娱 乐股 票、嘉实 稳泽 纯债债 券、 嘉实惠泽 混合 (LOF )、嘉 实成长增 强混 合 、 嘉 实 策 略优 选 混 合 、嘉 实 主 题 增 强混 合 、 嘉 实研 究 增 强 混 合、 嘉 实 优 势成 长 混 合 、嘉 实 稳 荣 债 券 、 嘉 实 农 业 产 业 股 票 、 嘉 实 价 值 增 强 混 合 、 嘉 实 新 添 瑞 混 合 、 嘉 实 现 金 宝 货 币、嘉实增益宝货币、嘉实物流产业股票、嘉实丰安 6 个月定期债券、嘉实稳元纯债债 券 、 嘉 实 稳 熙纯 债 债 券 、嘉 实 新 能 源 新材 料 股 票 、嘉 实 新 添 华 定期 混 合 、 嘉实 丰 和 灵 活配 置混合、 嘉实 定期 宝 6 个 月理财债 券、 嘉实沪 港深 回报混合 、嘉 实现金 添利 货币、嘉 实原 油(QDII-LOF ) 、 嘉实 前 沿科技 沪港 深股 票、 嘉实 稳宏债 券、 嘉实 中关 村 A 股 ETF 、嘉 实稳 华纯债 债券 、嘉 实 6 个月 理财债 券、 嘉实 稳怡 债券 、嘉实 富时 中国 A50ETF 联 接、嘉 实富 时 中国 A50ETF 、嘉实 中小企 业量化活 力灵 活配置 混合 、嘉实创 业板 ETF 、 嘉实 新添泽定 期混 合 、 嘉 实 合 润双 债 两 年 期定 期 债 券 、 嘉实 新 添 丰 定期 混 合 、 嘉 实新 添 辉 定 期混 合 、 嘉 实领 航资产 配置 混合 (FOF ) 、嘉 实价值 精选 股票 、嘉 实医 药健康 股票 、嘉 实润 泽量 化定期 混合 、 嘉 实 核 心 优 势股 票 、 嘉 实润 和 量 化 定 期混 合 、 嘉 实金 融 精 选 股 票、 嘉 实 新 添荣 定 期 混 合、 嘉 实 致 兴 定 期纯 债 债 券 、嘉 实 战 略 配 售混 合 、 嘉 实瑞 享 定 期 混 合、 嘉 实 新 添康 定 期 混 合。 其中嘉实 增长 混合、 嘉实 稳健混合 和嘉 实债 券 3 只 开放式基 金属 于嘉实 理财 通系列证 券投 资基金 ,同 时, 管理 多个 全国社 保基 金、 企业 年金 、特定 客户 资产 投资 组合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牛成立先生,联席董 事长 ,经济学硕士,中共 党员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非银 行金融机 构监管 司副 处长 、处 长; 中国银 行厦 门分 行党 委委 员、副 行长 (挂 职) ;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下称 银 监 会 )非 银 行 金 融 机构 监 管 部 处长 ; 银 监 会 新疆 监 管 局 党委 委 员 、 副局 长 ; 银 监 会 银行 监 管 四 部副 主 任 ; 银 监会 黑 龙 江 监管 局 党 委 书 记、 局 长 ; 银监 会 融 资 性担 保业务 工作 部 ( 融资 性担 保业务 监管 部际 联席 会议 办公室 ) 主 任; 中诚 信托 有限责 任公 司党 委 委 员 、 总 裁。 现 任 中 诚信 托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党 委 书记 、 董 事 长 ,兼 任 中 国 信托 业 保 障 基金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 ,党 委书记,经济学博士 。曾 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 公司 电视设计 所 、 外 经 贸 部中 国 仪 器 进出 口 总 公 司 、北 京 商 品 交易 所 、 天 津 纺织 原 材 料 交易 所 、 商 鼎期 货经纪 有限 公司 、北 京证 券有限 公司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2017 年12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长。 朱蕾女士,董事,硕 士研 究生,中共党员 。 曾任 保监 会 财 会 部 资 金 运 用处 主任 科 员 ; 国 都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研究 部 高 级 经 理; 中 欧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董 秘 兼 发 展战 略 官 ; 现任 中 诚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国 际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兼 任 中 诚 国 际 资 本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深 圳前 海中 诚股 权投 资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总 经理 。 高峰先生,董事,美 国籍 ,美国纽约州立大学 石溪 分校博士。曾任所罗 门兄 弟公司利 息衍生 品副 总裁 ,美 国友 邦金融 产品 集团 结构 产品 部副总 裁。 自 1996 年 加入 德意志 银行 以 来 , 曾 任 德 意志 银 行 ( 纽约 、 香 港 、 新加 坡 ) 董 事、 全 球 市 场 部中 国 区 主 管、 上 海 分 行行 长,2008 年至 今任 德意 志 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行 长、德 意志 银行 集团 中国 区总经 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董事,英国籍,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曾任 Sena Consulting 公 司咨 询顾 问 ,JP Morgan 固 定收 益亚 太 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定 收 益亚太 区 CFO 、COO , 德意 志银行 资产 与财 富管 理全 球首席 运营 官。2008 年至 今任德 意志 银 行资产 管理 全球 首席 运营 官。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2000 年5 月 任海 问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1994 年至 今, 任北 京德 恒有限 责任 公 司总经 理;2001 年 11 月 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 ,美 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 院国 际金融专业博士。曾 任职 于中国建 设 银 行 辽 宁 分行 。 曾 任 中国 银 行 总 行 国际 金 融 研 究所 助 理 研 究 员, 美 国 化 学银 行 分 析 师, 美国世界银行顾问 ,中国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裁 ,万盟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2004 至今任 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 ,中 共党员,法学博士, 清华 大学法学院教授、清 华大 学商法研 究中心 副主 任、 《清 华法 学》 副 主编 ,汤 姆森 路透 集团“ 中国 商法 ”丛 书编 辑咨 询 委员 会成 员 。 曾 兼 任 中国 证 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 会 第一 、 二 届 并购 重 组 审 核 委员 会 委 员 ,现 兼 任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上 市委 员会 委员 、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独立 董事委 员会 首任 主任 。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 事, 管理学博士,会计学 教授 ,注册会计师,中共 党员 。曾任中 央财经 大学 财务 会计 教研 室主任 、研 究生 部副 主任 。2012 年12 月起 担任 中央 财经大 学商 学 院院长 兼MBA 教 育中 心主 任。 张树忠先生,监事长 ,经 济学博士,高级经济 师, 中共党员。曾任华夏 证券 公司投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研 究 发 展部 总 经 理 ; 光大 证 券 公 司总 裁 助 理 、 北方 总 部 总 经理 、 资 产 管理 总 监 ; 光 大 保德 信 基 金 管理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大 通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副总 经 理 、 总经 理 ; 大 成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 中国 人 保 资 产管 理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副 总 裁、 首 席 投 资执 行 官 ; 中 诚 信托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党 委 副 书记 。 现 任 中 诚信 托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党 委副 书记、 总裁 ,兼 任中 诚资 本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穆群先生,监事,经 济师 ,硕士研究生。曾任 西安 电子科技大学助教, 长安 信息产业 (集团 )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会秘 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公 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 立信投 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龚康先 生, 监事 ,中 共党 员,博 士研 究生 。2005 年 9 月至 今 就 职于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历 任人 力资源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2003 年10 月就职 于首 钢集 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6 月 ,为 国浩律 师集 团 ( 北京) 事务 所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7 月至今 ,就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 任法律 部总 监。 经雷先生,总经理, 金融 学、会计学专业本科 学历 ,工商管理学学士学 位, 特许金融 分析师 (CFA)。1998 年到 2008 年 在美 国国 际集 团 (AIG ) 国际 投资 公司 美国 纽约总 部担 任 研究投 资工 作。2008 年到2013 年 历任 友邦 保险 中国 区资产 管理 中心 副总 监, 首席投 资总 监 及资产 管理 中心 负责 人。2013 年10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董事 总经 理 (MD) 、机 构投 资和 固定 收益业 务首 席投 资官 ;2018 年 3 月起 任公 司总 经理 。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1996 年11 月至1998 年7 月 于 中国银 行海 外行 管理 部任 副处长 。1998 年7 月至1999 年3 月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1999 年3 月 至今 任职 于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督 察员 和公司 副总 经理 。 王 炜女士,督察长, 中共 党员,法学硕士。曾 就职 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 院、 北京市陆 通 联 合 律 师 事务 所 、 北 京市 智 浩 律 师 事务 所 、 新 华保 险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曾 任嘉 实 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法 律部 总监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 邵健先生,副总经理 ,硕 士研究生。历任国泰 证券 行业研究员,国泰君 安证 券行业研 究部副 经理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总 经理助 理。 李松林先生, 副 总 经理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国 元证 券 深 圳 证 券 部 信 息总 监, 南 方 证 券金通 证券 部总 经理 助理 ,南方 基金 运作 部副 总监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张丹华 先生 ,博 士,7 年 证 券从业 经历 ,具 有基 金从 业资格 。2011 年6 月加 入 嘉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任研 究员。2015 年5 月15 日至 今任嘉 实全 球互 联网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7 年5 月19 日至 今任 嘉实 前沿 科技 沪港深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7 年 12 月 30 日 至今 任 嘉实沪 港深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 12 月 30 日至今 任嘉 实沪 港深 回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8 年5 月25 日至 今任嘉 实文 体 娱乐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8 年11 月1 日至今 任嘉 实研 究阿 尔法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8 年 11 月 1 日至 今任 嘉实 研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8 年11 月1 日至 今任 嘉实研 究增 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无历 任基 金经 理。 3、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股票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成 员包括: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股票投资 业务 联席 CIO 邵 健先生 , 公 司 总 经 理 经 雷 先 生 , 各 策 略 组 投 资 总 监 邵 秋 涛 先 生 、 张 金 涛 先 生 、 胡 涛 先 生 、 谭 丽 女 士,研 究部 执行 总监 张丹 华先生 。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4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 制 度 , 采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违 反 有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中 国 证 监 会有 关规定 的行 为发 生。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上述禁 止行 为的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知 悉 的 有 关证 券 、 基 金 的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 公 开的 基 金 投 资内 容 、 基 金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5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 范和 化解风险,促进公司 诚信 、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根 据 《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公 司内 部控 制指导 意见 》 并 结合 公司 具体情 况, 公司 已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 内部 控制大纲、基本管理 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 分组 成。公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是 对 公 司 章程 规 定 的 内 控原 则 的 细 化和 展 开 , 是 各项 基 本 管 理制 度 的 纲 要和 总 揽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 信 息 披 露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 基 金 会 计 、 人 力 资 源管 理 、 资 料档 案 管 理 、 业绩 评 估 考 核、 监 察 稽 核 、风 险 控 制 、紧 急 应 变 等制 度。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的 主要 职责 、岗 位设 置、岗 位责 任、 操作 守则 等具体 说明 。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 计 与 合 规 委员 会 , 负 责检 查 公 司 内 部管 理 制 度 的合 法 合 规 性 及内 控 制 度 的执 行 情 况 ,充 分发挥 独立 董事 监督 职能 ,保护 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权 益。 (2)股 票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为公司投 资管 理的最 高决 策机构, 由首 席投资 官( 股票) 、 总 经 理 、 副 总经 理 、 总 监及 资 深 基 金 经理 组 成 , 负责 指 导 基 金 资产 的 运 作 、确 定 基 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及相 关 总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险 ,并 提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配备 了 充 足 合格 的 监 察 稽 核人 员 , 明 确监 察 稽 核 部 门及 其 各 岗 位的 职 责 和 工作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6 流 程 、 组 织 纪律 。 监 察 稽核 部 具 体 负 责公 司 各 项 制度 、 业 务 的 合法 合 规 性 及公 司 内 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作 。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识 贯 穿 到 公司 各 个 部 门 、各 个 岗 位 和各 个 环 节 。 员工 在 其 岗 位职 责 范 围 内承 担 相 应 的 内 控责 任 , 并 负有 对 岗 位 工 作中 发 现 的 风险 隐 患 或 风 险问 题 及 时 报告 、 反 馈 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 制风 险、技术上量化风险 ”, 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 的风 险控制技 术和手 段, 进行 内部 控制 和风险 管理 。 (1)公 司逐步 健全法 人治 理结构,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和监事 会的 监督职 能, 严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作 相 互 独 立。 公 司 逐 步 建立 决 策 科 学、 运 营 规 范 、管 理 高 效 的运 行 机 制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的 决 策 程 序和 管 理 议 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 的 业 务 执行 系 统 , 以及 健 全 、 有效 的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 务流 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4)公 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 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 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 和履 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 公司授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 和人 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 反馈 机制,对已不 适 用 的授 权应 及 时 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7 (7)建 立完善 的基金 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 产估值 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 有 资 产 、 其他 委 托 资 产以 及 不 同 基 金的 资 产 之 间实 行 独 立 运 作, 分 别 核 算, 及 时 、 准确 和完整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的 状况。 (8)建 立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人 员的 重叠。投 资、 研究、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建 立和维 护信息 管理 系统,严 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户资 料等 信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 积 极 维 护信 息 沟 通 渠道 的 畅 通 , 建立 清 晰 的 报告 系 统 , 各 级领 导 、 部 门及 员 工 均 有明 确的报 告途 径。 (10 ) 建 立和 完善 客户 服务 标准, 加强 基金 销售 管理 ,规范 基金 宣传 推介 ,不 得有不 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措 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和 程序 ,对 发生 严重 影响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 可 能 引起 系 统 性 风 险、 严 重 影 响社 会 稳 定 的 突发 事 件 , 按照 预 案 妥 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 全内 部监 控制度 ,督 察长 、监 察稽 核部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 执行 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合规性核查。 由监 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 监察 稽核点明 细 , 按 照 查 核项 目 和 查 核程 序 进 行 部 门自 查 、 监 察部 核 查 , 确 保公 司 各 项 制度 、 业 务 符合 有关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行 业监 管规 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的 持续监督。由监察稽 核部 组织相关业务部门、 岗位 共同识别 风 险 点 , 界 定风 险 责 任 人, 设 计 内 部 风险 点 自 我 评估 表 , 对 风 险点 进 行 评 估和 分 析 , 并由 监察稽 核部 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的 执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 在重 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 规行 为,在告知总经理和 其他 有关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根据 市场变化 和基 金管理 人发 展不断完 善内 部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 制制度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8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国 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总 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 码 939),于 2007 年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8 年 6 月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228,051.82 亿 元, 较上年 末增 加 6,807.99 亿 元,增 幅3.08% 。 上半 年, 本集 团 盈利平 稳增 长, 利润 总额 较上年 同期 增加93.27 亿 元至1,814.20 亿元, 增 幅5.42% ; 净利 润较上 年同 期增 加 84.56 亿元 至 1,474.65 亿 元, 增 幅6.08% 。 2017 年 ,本 集团 先后 荣获 香港《 亚洲 货币 》“2017 年中国 最佳 银行 ”, 美国 《环球 金 融》 “2017 最佳 转型 银行 ”、新 加坡 《亚 洲银 行家》 “2017 年 中国 最佳 数字 银 行”、 “2017 年中国 最佳 大型 零售 银行 奖”、 《 银行 家》 “2017 最 佳金融 创新 奖” 及中 国银 行业协 会“年 度最具 社会 责任 金融 机构 ”等多 项重 要奖 项。 本集 团在英 国 《银 行家 》 “2017 全球银 行 1000 强”中 列 第2 位 ;在 美国 《财富 》“2017 年 世界 500 强排 行榜 ”中 列第28 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 资产 托管业务部,下设综 合与 合规管理处、基金市 场处 、证券保 险资产市 场处 、理财 信托 股权市场 处、QFII 托管处 、养老金 托管 处、清 算处 、核算处 、跨 境托管 运营 处、 监督 稽核 处等 10 个职 能处 室, 在安 徽合肥 设有 托管 运营 中心 ,在上 海设 有 托管运 营中 心上 海分 中心 ,共有 员工 315 余人 。自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聘 请外部 会计 师 事务所 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制 审计 ,并 已经 成为 常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9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 部总 经理,曾先后在中国 建设 银行南通分行、总行 计划 财务部、 信 贷 经 营 部 任职 , 并 在 总行 公 司 业 务 部、 投 资 托 管业 务 部 、 授 信审 批 部 担 任领 导 职 务 。其 拥有八 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各 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龚毅,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资 深经理 (专 业技 术一 级) , 曾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 行北 京市分 行 国 际 部 、 营 业部 并 担 任 副行 长 , 长 期 从事 信 贷 业 务和 集 团 客 户 业务 等 工 作 ,具 有 丰 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黄秀莲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资深经 理 ( 专业 技术 一 级)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会 计 部,长 期从 事托 管业 务管 理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 绍 平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投 资 部 、 委 托 代 理 部 、 战 略 客 户部 , 长 期 从事 客 户 服 务 、信 贷 业 务 管理 等 工 作 , 具有 丰 富 的 客户 服 务 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曾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 部, 长期从事 海 外 机 构 及 海外 业 务 管 理、 境 内 外 汇 业务 管 理 、 国外 金 融 机 构 客户 营 销 拓 展等 工 作 ,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 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 商业 银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直 秉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经 营 理 念 ,不 断 加 强 风 险管 理 和 内 部控 制 , 严 格 履行 托 管 人 的各 项 职 责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银 行 托 管 资产 规 模 不 断 扩大 , 托 管 业务 品 种 不 断 增加 , 已 形 成包 括 证 券 投资 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 内的托 管业 务体 系, 是目 前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 全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至 2018 年 二季 度 末,中国 建设 银行已 托管 857 只 证券投 资基金 。中 国建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 服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 内的 高度认 同。 中国 建设 银行 先后 9 次获 得 《 全球 托管 人》 “ 中国 最佳 托管银 行” 、4 次获 得 《财 资》 “ 中国 最佳 次托 管银 行”、 连 续 5 年 获得 中债 登“优 秀资 产 托管机 构” 等奖 项, 并 在2016 年被 《 环球 金融 》 评 为 中国市 场唯 一一 家“ 最佳 托管银 行” 、 在2017 年 荣获 《亚 洲银 行 家》“ 最佳 托管 系统 实施 奖”。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 国建 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 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关 管 理 规 定, 守 法 经 营 、规 范 运 作 、严 格 监 察 , 确保 业 务 的 稳健 运 行 , 保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全 完 整 , 确保 有 关 信 息 的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 及 时, 保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0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 险与 内控管理委员会,负 责全 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 作,对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制 工 作 进 行检 查 指 导 。 资产 托 管 业 务部 配 备 了 专 职内 控 合 规 人员 负 责 托 管业 务的内 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行 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 备系 统、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系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制 制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严 格 实 行 复核 、 审 核 、 检查 制 度 , 授权 工 作 实 行 集中 控 制 , 业务 印 章 按 规程 保 管 、 存 放 、使 用 , 账 户资 料 严 格 保 管, 制 约 机 制严 格 有 效 ; 业务 操 作 区 专门 设 置 , 封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防 止人 为事 故的 发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 其配 套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监 督所托 管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利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新一 代 托 管 应用 监 督 子 系 统” , 严 格 按照 现 行 法 律 法规 以 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作 基 金 的 投资 比 例 、 投 资范 围 、 投 资组 合 等 情 况 进行 监 督 。 在日 常 为 基 金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的 基 金 清 算和 核 算 服 务 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 理 人 发 送的 投 资 指 令、 基 金 管 理人 对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 2 、监 督流 程 (1)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新 一代托管 应用 监督子 系统 ,对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等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如 发 现 投 资异 常 情 况 , 向基 金 管 理 人进 行 风 险 提 示, 与 基 金 管理 人 进 行 情况 核实, 督促 其纠 正, 如有 重大异 常事 项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如 有必 要将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1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7 号 北京 万豪 中 心 D 座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53 层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 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山 东 路 6 号 华润大 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江干 区四 季青 街道 钱江 路 1366 号 万象 城2 幢 1001A 室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2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37 号信合 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代 销机 构 (1)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http://www.icbc.co m.cn,http://www.ic bc-ltd.com 客服电 话 95588 (2)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 心东 座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慕冰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3 网址 http://www.abchina .com 客服电 话 95599 (3)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http://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4)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院1 号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网址 http://www.ccb.cn 客服电 话 95533 (5)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http://www.bankcom 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6)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http://www.cmbchin 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7)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9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4 网址 http://www.citicba nk.com 客服电 话 95558 (8)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25 号 、甲 25 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25 号 、甲 25 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网址 http://www.cebbank .com http://www.95595.c om.cn 客服电 话 95595 (9)上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银 城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http://www.bosc.cn 客服电 话 95594 (10)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8 号中 融碧 玉蓝 天大 厦 15-20、22-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8 号 16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http://www.srcb.co m 客服电 话 (021)962999 (11)北 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16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月 坛南 街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http://www.bjrcb.c om 客服电 话 96198 (12)青 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5 住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秦岭 路6 号 3 号楼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秦岭 路6 号 3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叶旻 电话 0532-68602127 传真 0532-68629939 网址 http://www.qdccb.c om/ 客服电 话 96588( 青岛)、 4006696588(全国) (13)徽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吴学民 联系人 顾伟平 电话 0551-65898103 传真 0551-62667684 网址 http://www.hsbank. 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88 (14)东 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 育 路21 号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 育 路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 吴照群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网址 http://www.donggua nbank.cn 客服电 话 4001196228 (15)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市 玄武 区中 山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 路28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白 下区 太平 南路 532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昇荣 联系人 刘静 电话 (025 )86775044 传真 (025 )86775376 网址 http://www.njcb.co 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400 (16)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市 中华 路 26 号 江苏 银 行总部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6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网址 http://www.jsbchin a.cn 客服电 话 95319 (17)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河东 区海 河东 路 218 号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河东 区海 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网址 http://www.cbhb.co 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18)深 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中国广 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3038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 路30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http://www.4001961 200.com 客服电 话 961200(深圳) (19)乌 鲁木 齐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8 号 办公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天山 区新 华北 路8 号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天山 区新 华北 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黎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http://www.uccb.co m.cn 客服电 话 (0991)96518 (20)西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陕西省 西安 市高 新 路60 号 注册地 址 陕西省 西安 市高 新 路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军 联系人 白智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7 电话 029-88992881 传真 029-88992475 网址 http://www.xacbank .com 客服电 话 40086-96779 (21)包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内蒙古 包头 市钢 铁大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古 自治 区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 街6 号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自治 区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晶 电话 0472-5189165 传真 010-84596546 网址 http://www.bsb.com .cn 客服电 话 95352 (22)广 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华 夏路 1 号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华 夏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继康 联系人 戴一挥 电话 020-22389188 传真 020-22389031 网址 http://www.grcbank .com/index.html 客服电 话 020-961111 (23)苏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钟园 路7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钟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http://www.suzhoub ank.com 客服电 话 0512-96067 (24)四 川天 府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南充 市顺 庆区 滨江 中路一 段 97 号26 栋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南充 市涪 江路 1号 法定代 表人 黄光伟 联系人 樊海波 电话 028-67676033 传真 028-67676033 网址 http://www.tf.cn (25)福 建海 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六一 北 路158 号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8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六一 北 路158 号 法定代 表人 苏素华 联系人 吴白玫 电话 0591-87838759 传真 0591-87388016 网址 http://www.fjhxban k.com 客服电 话 4008939999 (26)浙 江绍 兴瑞 丰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绍兴 市柯 桥区 柯桥 笛扬 路1363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绍兴 市柯 桥区 柯桥 笛扬 路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00 网址 http://www.borf.cn / 客服电 话 4008896596 (27)泉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泉州市 丰泽 区云 鹿 路3 号 注册地 址 泉州市 丰泽 区云 鹿 路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王 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 k.com/ 客服电 话 4008896312 (28)青 岛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秦岭 路6 号 1 号楼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秦岭 路6 号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刘仲生 联系人 李洪姣 电话 0532-66957228 传真 0532-85933730 网址 http://www.qrcb.co m.cn 客服电 话 400-11-96668 (29)江 苏紫 金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建邺 区江 东中 路 381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3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小军 联系人 游丹 电话 025-88866645 传真 025-88866724 网址 http://www.zjrcban k.com/ 客服电 话 96008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9 (30)浙 江杭 州余 杭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余 杭区 南苑 街道南 大 街72 号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临 平南 大 街7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来熤标 联系人 蔡亮 电话 0571-86209980 传真 0571-86137150 网址 http://www.yhrcb.c om/ 客服电 话 96596/4008896596 (31)诺 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飞 虹 路360 弄9 号 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 nd.com 客服电 话 400-821-5399 (32)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街 道梨 园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 厦8 楼 801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街 道梨 园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 厦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http://www.jjmmw.c om;https://www.zlf und.cn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33)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宛 平南 路 88 号金座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190 号2 号 楼二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77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 .com.cn 客服电 话 95021 (34)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欧 阳 路196 号26 号楼2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欧 阳 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0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https://www.howbuy .com/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35)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1267 号 陆家 嘴金 融服 务广 场 二期 11 层 注册地 址 浦东新 区高 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 nd.com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36)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古荡 街道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文二 西 路1 号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http://www.5ifund. com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37)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苑 路15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苑 路15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电话 010-59601366-7024 网址 http://www.myfund. com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38)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注册地 址 中国上 海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 http://www.leadfun d.com.cn 客服电 话 400-921-7755 (39)嘉 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1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八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心 办公 楼二 期53 层5312-1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http://www.harvest wm.cn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40)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88 号楼 15 层1809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88 号楼 15 层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http://www.yixinfu nd.com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41)深 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富街 道深 南中 路4026 号 田面 城市 大 厦18 层 b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富街 道深 南中 路4026 号 田面 城市 大 厦18 层 b 法定代 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http://www.tenyuan 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877899 (42)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路 甲19 号嘉 盛中 心3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北京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宏达 北 路10 号五 层5122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陈霞 电话 15249236571 传真 010-59313586 网址 http://www.chtfund .com/ 客服电 话 400-8980-618 (43)北 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密云 县兴 盛南 路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密云 区兴 盛南 路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法定代 表人 于龙 联系人 吴鹏 电话 010-56075718 传真 010-67767615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2 网址 http://www.zhixin- inv.com 客服电 话 400-680-2123 (44)北 京广 源达 信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东 园四 区13 号楼 浦项 中心B 座1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28 号 C 座六 层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网址 http://www.niuniuf 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236060 (45)上 海大 智慧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 021-20219988-37492 传真 021-20219923 网址 https://www.wg.com .cn/ 客服电 话 021-20292031 (46)上 海汇 付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黄 河 路333 号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客服电 话 400-820-2819 (47)上 海中 正达 广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腾大 道2815 号302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腾大 道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网址 http://www.zzwealt h.cn 客服电 话 400-6767-523 (48)北 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郑毓栋 联系人 姜颖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3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 010-65951887 网址 http://www.hongdia 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68-1176 (49)上 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陆 家嘴 环 路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http://www.lufunds .com 客服电 话 4008219031 (50)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珠海市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注册地 址 珠海市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http://www.yingmi. cn 客服电 话 020-89629066 (51)中 民财 富基 金销 售( 上海)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老 太平 弄 88 号 A、B 单元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电话 021-33355392 传真 021-63353736 网址 http://www.cmiwm.c om/ 客服电 话 400-876-5716 (52)中 欧钱 滚滚 基金 销售( 上海)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333 号 729S 室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陆 家嘴 环 路333 号 729S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欣 联系人 屠帅颖 电话 021-68609600 网址 http://www.qiangun gun.com 客服电 话 400-700-9700 (53)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4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南 京西 路 768 号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商 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http://www.gtja.co 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54)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http://www.csc108. 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55)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红岭 中 路1012 号 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http://www.guosen. 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56)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http://www.cmschin 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57)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5 楼、18 楼、19 楼、 36 楼、38 楼、39 楼、41 楼、42 楼、43 楼和44 楼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5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市黄 埔区 中新 广州知 识城 腾飞 一 街2 号6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http://www.gf.com. 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点 (58)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北 京市 朝 阳区亮 马桥 路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法定代 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 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59)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http://www.htsec.c 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60)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989 号世纪 商贸 广 场 45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33388214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http://www.swhysc. com 客服电 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61)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6 法定代 表人 黄炎勋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http://www.essence .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62)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深 圳) 网址 http://www.htsc.co m.cn 客服电 话 95597 (63)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 楼第 20 层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http://www.zxwt.co m.cn 客服电 话 95548 (64)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01 、02 、03 、05、11 、12 、13 、15 、16 、18、19、20、 21、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福 田区 益田 路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座4 层、18-21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 心A 栋第18-21 层 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胡芷境 电话 0755-88320851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http://www.china-i 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65)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7 办公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注册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网址 http://www.xyzq.co m.cn 客服电 话 95562 (66)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119 号东 方证 券大 厦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22 层、23 层、25-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孔亚楠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网址 http://www.dfzq.co m.cn 客服电 话 95503 (67)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6 、17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曹宏 联系人 金夏 电话 (021)62821733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http://www.cgws.co 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68)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http://www.ebscn.c 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69)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19 层、20 层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 林洁茹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8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http://www.gzs.com .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70)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天 国际 财富 中 心 26-28 层 注册地 址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 段80 号 顺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静 电话 (0731)84403347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 http://www.cfzq.co m 客服电 话 95317 (71)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新 市区) 北京 南路358 号大 成 国际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新市区 )北 京南 路358 号 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琦 联系人 王怀春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991-2301927 网址 http://www.swhysc. com/index.jsp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72)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市 市中 区经 七 路86 号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网址 http://www.zts.com .cn/ 客服电 话 95538 (73)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9 、16-20 楼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9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网址 http://www.firstca pital.com.cn 客服电 话 95358 (74)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三 路55 号 广播 电视 新 闻中心 西面 一层 大堂和 三、 四层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三 路55 号 广播 电视 新 闻中心 西面 一层 大堂和 三、 四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5-83331195 网址 http://www.lxsec.c om 客服电 话 95564 (75)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二 段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锦江 区人 民南 路二 段十八 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http://www.hx818.c om 客服电 话 4008366366 (76)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3-1305 室、14 层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 010-60833754 传真 0755-83217421 网址 http://www.citicsf .com 客服电 话 400-990-8826 (77)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特 8 号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特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 李良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0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http://www.cjsc.co 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78)万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18 号电 信 广场 36 、37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东 路 11 号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18 、19 楼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东 路 11 号 18 、19 楼全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http://www.wlzq.co 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79)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8 号 注册地 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http://www.bhzq.co 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80)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苏州工 业园 区星 阳 街5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5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网址 http://www.dwzq.co m.cn 客服电 话 95330 (81)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网址 http://www.cindasc 客服电 话 95321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1 .com (82)南 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市 江东 中 路389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电话 (025)58519523 传真 (025)83369725 网址 http://www.njzq.co m.cn 客服电 话 95386 (83)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四川 中 路213 号久 事商务 大 厦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 路336 号华 旭国际 大 厦 6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四 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7008 网址 http://www.shzq.co m 客服电 话 (021)962518 、 4008918918 (84)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5033 号平安 金融 中 心 61 层-64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5033 号平安 金融 中 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 021-38637436 传真 021-58991896 网址 stoc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85)东 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1 号金源 中 心 30 楼 注册地 址 广东东 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1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 http://www.dgzq.co m.cn 客服电 话 95328 (86)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10 号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2 办公地 址 河南省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注册地 址 河南省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李 昐昐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 http://www.ccnew.c om 客服电 话 95377 (87)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 网址 http://www.guodu.c 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88)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层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http://www.longone .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400-888-8588 (89)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海口市 南宝 路 36 号 证券 大 厦 4 楼 注册地 址 海口市 南宝 路3 6号 证券 大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http://www.jyzq.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90)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陕西省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信托 大 厦 16-17 楼 办公地 址 陕西省 西安 市新 城区 东新 街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注册地 址 陕西省 西安 市新 城区 东新 街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 表人 徐朝晖 联系人 梁承华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3 电话 (029)87416168 传真 (029)87406710 网址 http://www.west955 82.com 客服电 话 95582 (91)华 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 心21 楼 注册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东 岗西 路 638 号兰 州财 富中 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范坤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http://www.hlzq.co m 客服电 话 95368 (92)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A01 、B01(b)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A01 、B01 (b) 单元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032 网址 http://www.cfsc.co m.cn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029-6 8918888;4001099918 (93)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95 号成 证大 厦16 楼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贾 鹏 电话 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http://www.gjzq.co m.cn 客服电 话 95310 (94)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朝 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 国人保 寿险 大 厦 1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85556088 网址 http://www.hrsec.c 客服电 话 400-898-4999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4 om.cn (95)上 海挖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浦 东杨 高南 路799 号3 号楼5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799 号 5 楼01、02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冷飞 联系人 李娟 电话 021-50810687 传真 021-58300279 网址 http://www.wacaiji jin.com 客服电 话 021-50810673 (96)蚂蚁( 杭州)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万塘 路18 号黄 龙时 代广 场B 座 12 楼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 街道文 一西 路969 号 3 幢5 层 599 室 法定代 表人 祖国明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 .cn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97)北 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四环 西 路58 号 理想 国际 大厦906 室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四环 西 路58 号 理想 国际 大厦906 室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62676405 传真 010-62676582 网址 http://www.xincai. com 客服电 话 010-62675369 (98)上 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浦 东新 区福 山路 33 号9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福 山 路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68882280 传真 021-68882281 网址 https://www.520fun d.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1-0203 (99)凤 凰金 信( 银川)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宁夏银 川市 金凤 区阅 海湾 中心商 务区 万寿 路142 号14 层 办公 房 注册地 址 宁夏银 川市 金凤 区阅 海湾 中央商 务区 万寿 路142 号14 层 1402 办公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5 用房 法定代 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 com/ 客服电 话 400-810-55919 (100)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东风 东路 康宁街 北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东风 东路 东、康 宁街 北6 号楼 6 楼602、603 房间 法定代 表人 李淑慧 联系人 裴小龙 电话 0371-85518395 4000-555-671 传真 0371-85518397 网址 HGCCPB.COM (101) 南京 途牛 金融 信息 服 务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玄武 区玄 武大 道 699-32 号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玄武 区玄 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时琳 联系人 王旋 电话 025-86853960 025-86853969 传真 025-86853969 网址 http://www.tuniufu.com (102) 北京 肯特 瑞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东 路66 号1 号楼 22 层2603-06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东 路66 号1 号楼 22 层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 http://fund.jd.com 客服电 话 010-89188462 (103)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阜 通东 大 街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阜 通东 大 街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 http://www.ncfjj.c om 客服电 话 4000-618-518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6 (二) 登 记机 构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 金中心 二 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 )51150298-835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 办 律 师 廖海 、 刘佳 (四) 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 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张勇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7 六、基 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 已经中 国证 监会2017 年1 月16 日证 监许 可[2017]140 号文注 册。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间 1 、基 金的 类别 :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三) 基金 份额 的募 集期 限、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募 集对象 、募 集目 标 1、募 集期 限:2017 年4 月17 日至2017 年5月15日 2 、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本基金 将 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金 销售 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公告 。 3 、募 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4 、募 集目 标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目标 。 (四) 基金 的认 购 1 、认购 程序: 投资者 认购 时间安排 、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件和 办理 的手续 ,详 见本基 金 的份额 发售 公告 。 2 、本基 金认购 费率随 认购 金额的增 加而 递减。 投资 者在一天 之内 如果有 多笔 认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认 购费 率如 下: 投资者 认购 基金 份额 时的 认购费 率 具 体如 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5%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8 M≥50 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认购 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3 、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 的 数量 以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4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值 均 为 1.00 元。 认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①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认 购份额 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 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认 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 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 资金 利息 )/1.00 元 ②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 认购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 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 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资 金利 息)/1.00 元 其中 : 认 购份 额的计 算结 果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 分所代 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财产。 例一 :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 如 果其 认 购资金 的利 息 为1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基 金份 数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10,000/(1+1.2% )= 9,881.42 元 认购费 用=10,000 -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 数=(9,881.42 + 10)/1.00 = 9,891.42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可得 到9,891.42 份 基金 份额 。 5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9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2017 年5 月19 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60 个 工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向 中国 证 监 会 报告 并 提 出 解 决方 案 , 如 转换 运 作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合并 或 者 终 止基 金 合 同 等 ,除 终 止 基 金合 同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对 所提 解 决 方 案进 行 表 决 , 基金 管 理 人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一 致 ,有 权 决 定 终止 《基金 合同 》,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0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 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 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 理人 在招募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关 公 告 中 列明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情况 变 更 或 增 减销 售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若该 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 易日 ,则本基 金 不 开 放 申 购与 赎 回 , 具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 但基 金 管 理 人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会 的 要 求 或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公 告 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 新的证券/ 期 货 交 易市 场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易 时 间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 进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2017 年7 月4 日 起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 转 换 。 投 资 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 的 日期 和 时 间 提出 申 购 、 赎 回或 转 换 申 请且 登 记 机 构确 认 接 收 的 , 视为 投 资 人 下一 开 放 日 提 出的 申 购 、 赎回 或 转 换 申 请, 并 按 照 下一 个 开 放 日的 申 请 处 理 , 其申 购 、 赎 回或 转 换 的 价 格为 下 次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或 转换 时 间 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述 原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 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1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 回等 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 和办 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 遵守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前 提下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投资 人交 付申购款 项,申 购成 立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确认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T+7 日(包 括该 日) 内支付 赎 回 款 项 。 遇 证券 、 期 货 交易 所 或 交 易 市场 数 据 传 输延 迟 、 通 讯 系统 故 障 、 银行 数 据 交 换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非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基 金 托 管人 所 能 控 制的 因 素 影 响 业务 处 理 流 程时 , 赎 回 款项 的 划 出 相 应 顺延 。 在 发 生巨 额 赎 回 或 基金 合 同 载 明的 其 他 暂 停 赎回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的 情形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投资 人 向 销 售 机 构 交付 申 购 款 项, 申 购 成 立 ,投 资 人 向 销售 机 构 递 交 赎回 申 请 , 赎回 成 立 ;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确认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购 或赎 回生 效。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在T+2 日 后( 包括该日)及 时 到 办理申 购 、 赎 回或 其 他 基金 业务 的 销 售 机构 营 业 网点 柜台 或 以 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 项 ( 无利 息) 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 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 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接 收 到 申 请 。 申购 、 赎 回 的确 认 以 登 记 机构 的 确 认 结果 为 准 。 对 于申 请 的 确 认情 况 , 投 资者 应及时 查询 。 4 、如 未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对 上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从其 规定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 根据 相关业务规则,对上 述业 务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定 予以 公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 或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 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 低限 额为人民 币1 元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 限额 为人 民币1 元 ;投 资者通 过直 销中 心柜 台首 次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20,000 元,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币 1 元 。但 若有 代销 机构特 别约 定 首次申 购单 笔及 追加 单笔 最低限 额并 已经 发布 临时 公告, 则以 该等 公告 为准 。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 基金 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 采用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 受最低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2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 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 额不 设上限限制。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 通过 销售 机构 单笔 赎回不 得少 于 1 份 (如 该账 户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余额 不 足1 份 ,则 必须 一次 性赎 回基金 全部 份额 ) ;若 某笔 赎回将 导致 投资 者在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基 金余额不 足 1 份时 ,基金 管理人有 权将 投资者 在该 销售机构 托管 的剩余 基金 份额一次 性全 部 赎 回 。 但 若有 代 销 机 构特 别 约 定 单 笔赎 回 最 低 份额 并 已 经 发 布临 时 公 告 ,则 以 该 等 公告 为准。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单 一 投 资 者申 购 金 额 上 限或 基 金 单 日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额 申 购 、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相关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 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1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前 端申 购费率按 照申 购金额 递减 ,即申购 金额 越大, 所适 用的申 购 费率越 低。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如 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 单 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网 上交 易系 统申 购本基 金业 务实 行申 购费 率优惠 , 其 申购费 率不 按申 购金 额分 档,统 一优 惠为 申购 金额 的 0.6% ,但 中国 银行 长城 借记卡 、中 国 农业银 行借 记卡 持卡 人, 申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优 惠按照 相关 公告 规定 的费 率执行 ; 机 构投 资者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网上 交易 系统 申购 本基 金, 其 申购 费率 不按 申购 金额分 档, 统一 优惠为 申购 金额 的 0.6 %。 优惠后 费率 如果 低于 0.6 % ,则按 0.6 % 执行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及 相关公 告规 定的 相应 申购 费率低 于 0.6% 时 ,按 实际 费率收 取申 购费 。 个 人投 资者于 本公 司 网 上 直 销 系 统通 过 汇 款 方式 申 购 本 基 金的 , 前 端 申购 费 率 按 照 相关 公 告 规 定的 优 惠 费 率执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3 行。 注:2014 年 9 月 2 日 , 本 基金 管理人 发布了 《嘉 实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增加 开通后 端收 费 基金产 品的公 告》 , 自 2017 年 7 月 4 日 起 , 增加开 通本 基金在 本公司 基金网 上直销 系统的 后端 收 费模式 (包括 申购、 定期定 额投资 、基金 转换等 业务) 、并 对通过 本公司 基金网上 直销系 统交 易 的后端 收费进 行费率 优惠, 本基金 优惠后 的费率 见下表 : 持有期限(T ) 基金网上直销 后端申购优惠费率 0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 本基 金 的投 资 将严 格 遵 守 国家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的有 关规 定。 ·











宏观 经济 和上 市公司 的基 本面 数据 。 ·











投 资 对象 的 预期 收 益 和 预期 风 险的 匹 配关 系 。 本 基金 将 在承 受 适度 风 险 的 范围内 ,选 择预 期收 益大 于预期 风险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2) 投资 决策 程序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 果 , 形 成 宏 观、 政 策 、 投资 策 略 、 行 业和 上 市 公 司等 分 析 报 告 ,为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 和 基金 经理提 供决 策依 据。 ·











基 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定期 和 不定 期 召 开 会议 , 根据 本 基金 投 资 目 标 和 对 市 场 的判 断 决 定 本计 划 的 总 体 投资 策 略 , 审核 并 批 准 基 金经 理 提 出 的资 产 配 置 方案 或重大 投资 决定 。 ·











在 既 定的 投 资目 标 与 原 则下 , 根据 分 析师 基 本 面 研究 成 果以 及 定量 投 资 模 型,由 基金 经理 选择 符合 投资策 略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











独 立 的交 易 执行 : 本 基 金管 理 人通 过 严格 的 交 易 制度 和 实时 的 一线 监 控 功 能,保 证基 金经 理的 投资 指令在 合法 、合 规的 前提 下得到 高效 地执 行。 ·











动 态 的组 合 管理 : 基 金 经理 将 跟踪 证 券市 场 和 上 市公 司 的发 展 变化 , 结 合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 以 及 组 合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的 评 估 结 果 ,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动 态 的 调 整,使 之不 断得 到优 化。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8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 理部 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 金投 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 与监 控,并授 权 风 险 控 制 小组 进 行 日 常跟 踪 , 出 具 风险 分 析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的 监 察 稽 核部 对 本 基 金投 资过程 进行 日常 监督 。 (四) 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股 票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其中 投资于港 股通 标的股 票的 比例占 基 金资产的 0-95% , 其 中 投资 于 本 基 金 界 定 的 前沿 科技 企 业 范 围 内 股 票 不低 于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的8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 后,保 持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 其 中 现金 不 包 括 结算 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9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回 购的 期限 不得 超过 1 年, 到期 不得 展期 ; (16) 本基 金若 参与 股指 期货交 易, 应当 符合 下列 投资限 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 求的 内容、格式与时限向 交易 所报告所 交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④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 ⑤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⑥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17)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8 )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与 基金托 管 人 在 基 金 托 管协 议 中 明 确基 金 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 的比 例 , 根 据 比例 进 行 投 资。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投 资 决 策 流程 和 风 险 控 制制 度 , 防 范流 动 性 风 险 、法 律 风 险 和操 作 风 险 等各 种风险 。 (19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合 持 有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20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股 票 停 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不符 合本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1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 为 被动 超 标 , 不 属于 基 金 管 理人 违 反 基 金合 同的情形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所涉 证券 可交易 之日 起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第(2)、 (12) 、(20) 、(21) 项除外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应 当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 公 司 发 行的 证 券 或 者承 销 的 证 券 ,或 者 从 事 其他 重 大 关 联交 易 的 , 应 当 符合 基 金 的 投资 目 标 和 投 资策 略 , 遵 循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优 先原 则 , 防 范利 益 冲 突 , 建 立健 全 内 部 审批 机 制 和 评 估机 制 , 按 照市 场 公 平 合 理价 格 执 行 。相 关 交 易 必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同意 , 并 按 法 律法 规 予 以 披露 。 重 大 关 联交 易 应 提 交基 金 管 理 人董 事 会 审 议 , 并经 过 三 分 之二 以 上 的 独 立董 事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董事 会 应 至 少每 半 年 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基 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 、投 资限制、组合限制、 禁止 行为等作 出 强 制 性 调 整的 , 本 基 金应 当 按 照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的 规 定 执行 ; 如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修 改 或 调 整涉 及 本 基 金的 投 资 比 例 、投 资 限 制 、组 合 限 制 、 禁止 行 为 等 ,且 该 等 调 整或 修 改 属 于 非 强制 性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后 , 可按 照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部门 调 整 或 修 改 后的 规 定 执 行, 而 无 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 决 定, 但 基 金 管理 人 在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调 整 或修 改 后 的 规 定前 , 应 向 投资 者 履 行 信 息披 露 义 务 并向 监 管 机 关报 告或备 案。 (五) 业 绩比 较基 准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1 中证800 指 数收 益率 ×80%+ 中债 总财 富指 数收 益率 ×20%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 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 比较基准 推 出 , 经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且 在 履 行适 当 必 要 的 程序 后 , 本 基金 可 以 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而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六)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属于较高预期 风险 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 资基 金品种, 其 预 期 风 险 和预 期 收 益 高于 混 合 型 基 金、 债 券 型 基金 和 货 币 市 场基 金 。 本 基金 将 投 资 港股 通 标 的 股 票 ,将 承 担 汇 率风 险 以 及 因 投资 环 境 、 投资 标 的 、 市 场制 度 、 交 易规 则 差 异 等带 来的境 外市 场的 风险 。 (七)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行使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八)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及 董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料 不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 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 于 2018 年 10 月23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中 的 财 务 指标 、 净 值 表 现和 投 资 组 合报 告 等 内 容 ,保 证 复 核 内容 不 存 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9 月30 日 ( “报告 期末 ”) ,本 报告 所列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120,674,068.64 83.93 其中: 股票


3,120,674,068.64 83.93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50,091,758.00 1.35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2 其中: 债券


50,091,758.00 1.3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 的买入 返售 金融 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 付金合 计


545,548,667.54 14.67 8


其他资 产


1,821,388.04 0.05 9


合计


3,718,135,882.22 100.00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通过沪 港通 交易 机制 投资 的港股 ; 通 过深 港通 交易 机制投 资的 港股公 允价 值 为1,142,329,372.83 元,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为30.83% 。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1)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015,538,473.83 27.4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 及水生 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10,187,530.90 2.97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 邮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 信息技 术服 务业


727,926,982.48 19.65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 务业


11,680,000.00 0.32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 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 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3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69,123,342.60 1.87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 业


43,888,366.00 1.18 S


综合


- - 合计


1,978,344,695.81 53.40 (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非必需 消费 品


-


-


必需消 费品


11,461,348.75


0.31


能源


-


-


金融


6,995,602.50


0.19


医疗保 健


504,282,766.74


13.61


工业


26,782,650.97


0.72


信息技 术


370,975,128.67


10.01


原材料


-


-


房地产


-


-


电信服 务


-


-


通信服 务


221,831,875.20


5.99


公用事 业


-


-


合计


1,142,329,372.83


30.83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268 HK


金蝶国 际


39,224,000 294,069,152.98 7.94 2


700 HK


腾讯控 股


780,000 221,831,875.20 5.99 3


2269 HK


药明生 物


2,204,000 153,504,285.67 4.14 4


000661


长春高 新


571,849 135,528,213.00 3.66 5


002415


海康威 视


4,530,080 130,194,499.20 3.51 6


1093 HK


石药集 团


8,574,000 125,392,769.41 3.38 7


300369


绿盟科 技


13,318,775 124,930,109.50 3.37 8


600276


恒瑞医 药


1,867,064 118,558,564.00 3.20 9


002236


大华股 份


7,787,628 115,023,265.56 3.10 10


1177 HK


中国生 物 制药


17,000,000 109,201,795.00 2.95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0,091,758.00 1.3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0,091,758.00 1.35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4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0,091,758.00 1.35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8005


国开 1701


497,930 50,091,758.00 1.35 注: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仅 持有上 述 1 支债 券。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10.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


11.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在 本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5 (3) 其他 资产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08,260.5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284,650.99 4


应收利 息


1,028,476.47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21,388.04 (4) 报告 期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6 十、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一) 本 报告 期基 金份 额 净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 5 月 19 日 (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1.45% 1.38% 11.76% 0.54% 9.69% 0.84%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0.39% 1.65% -10.25% 0.93% 9.86% 0.72% (二)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 来基金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 的比较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7


图:嘉 实 前 沿科 技沪 港深 股票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历史 走势 对比 图 (2017 年5 月 19 日至 2018 年9 月30 日)


注: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的 约定 , 本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起 6 个 月内 为建仓 期 , 建 仓 期结束 时本 基金 的各 项投 资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 十 二 (二) 投资 范围和 (四 ) 投资限 制) 的 有关约 定。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8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 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款 以及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以及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用 账 户 与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服 务 机构 自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服务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服 务 机 构 以其 自 有 的 财 产承 担 其 自 身的 法 律 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撤 销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等 原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运 作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生 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 基 金 财 产所 产 生 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非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9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 应收款项、股指期货 、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 构 发生 影 响 证 券 价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 牌转让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基金合同 另有 规 定的 除外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3)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可 转换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券 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 票 , 按监 管 机 构 或行 业 协 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0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7 、估值 计算中 涉及港 币对 人民币汇 率的 ,将依 据下 列信息提 供机 构所提 供的 汇率为 基 准:当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人 民币 与港 币的 中间 价。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作为本基 金的 会计责任方,负责基 金资 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 算。就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每个 工 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估 值后 , 将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4 位以 内(含第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原 因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1 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承 担 ; 由于 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 生 的估 值 错 误 ,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的 , 由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若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已 经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更 正 , 则 有协 助 义 务 的 当事 人 应 当 承担 相 应 赔 偿 责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到 更正 。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 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支 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2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通 知 托 管 人,并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5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估 值方法 第 8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第三方 估值 机构及 登记 结算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误 , 或 国 家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市 场 规 则变 更 等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虽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理 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的 基 金 资 产估 值 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免 除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 个开 放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3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可以 进行收益 分配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 配次 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份 基金份 额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份 基金 份 额可供 分配 利润 的2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基 金 份额 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者不 选 择 , 本 基金 默 认 的 收益 分 配 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 投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 付 银 行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4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或仲 裁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相关 账户 开户 和 维护费 用; 9 、因 投资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而产生 的各 项合 理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2.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按 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 的财务数 据,自动 在月 初 5 个工作 日内、按 照指 定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基 金管 理人无需 再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令 。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 休息 日 或 不 可抗 力 等 , 支 付日 期 顺 延 。费 用 自 动 扣划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 对,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按 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 的财务数 据,自动 在月 初 5 个工作 日内、按 照指 定的账 户路 径进行资 金支 付,基 金管 理人无需 再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令 。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 休息 日 或 不 可抗 力 等 , 支 付日 期 顺 延 。费 用 自 动 扣划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 对,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5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10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 、托 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 含税 价格,具体税率适用 中国 税务主管 机关的 规定 。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6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7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 说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 及基 金 投 资 者重 大 利 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 、 基金 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在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8 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和 网站 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将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和网 站上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 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登载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前款 规 定 的 市 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金 份 额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方 式 及 有 关申 购 、 赎 回 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者 能 够 在基 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 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年 度报 告 的 财 务会 计 报 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和网站 上。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9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该 投 资 者 的类 别 、 报 告 期末 持 有 份 额及 占 比 、 报 告期 内 持 有 份额 变 化 情 况及 产品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7 、临 时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披 露 日 分 别报 中 国 证 监 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 的中 国 证 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0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调整 本基 金份 额类 别设置 ; (27)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8)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备 案, 并予 以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 中披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况 , 包 括 投资 政 策 、 持 仓情 况 、 损 益情 况 、 风 险 指标 等 , 并 充分 揭 示 股 指期 货交易 对基 金 总 体风 险的 影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基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 中披露 参与 港股 通交 易的 相关情 况。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和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 进行 复 核 、 审 查, 并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1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体 不得 早 于 指 定媒 介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货交 易所 或外汇 市场 遇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2 十七、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 种因 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 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 潜在 风险,主 要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 变化 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的影 响,导致 市场价 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 的晴 雨表,而经济运行具 有周 期性的特点。宏观经 济运 行状况将 对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 导致 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 的价 格和收益率 的 变 动 ,同 时直 接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 基 金 投 资 于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4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 使基 金资产保值增值,如 果发 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 证券所获 得的收 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消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受多 种因素影响,如市场 、技 术、竞争、管理、财 务等 都会导致 公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 导致基 金投 资收 益变 化。 (二) 信用 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 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 券发 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 致信用评 级 下 降 甚 至 到期 不 能 履 行合 约 进 行 兑 付的 风 险 , 另外 , 信 用 风 险也 包 括 证 券交 易 对 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 转变 成现金,或者不能应 付可 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 赎回 的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交 易 过 程 中, 可 能 会 发 生巨 额 赎 回 的情 形 。 巨 额 赎回 可 能 会 产生 基 金 仓 位调 整的困 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甚 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1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 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若该 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 易日 ,则本基 金 不 开 放 申 购与 赎 回 , 具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3 交 易 时 间 , 但基 金 管 理 人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会 的 要 求 或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公 告 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 新的证券/ 期 货 交 易市 场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易 时 间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 进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2 、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1) 投资 市场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 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 的香 港联合交 易 所 上 市 股 票 、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同 业 存 单 、 银 行 存 款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现 金 等 。上 述 资 产 均存 在 规 范 的 交易 场 所 , 运作 时 间 长 , 市场 透 明 度 较高 , 运 作 方式 规 范 , 历 史 流动 性 状 况 良好 , 正 常 情 况下 能 够 及 时满 足 基 金 变 现需 求 , 保 证基 金 按 时 应对 赎 回 要 求 。 极端 市 场 情 况下 , 上 述 资 产可 能 出 现 流动 性 不 足 , 导致 基 金 资 产无 法 变 现 ,从 而 影 响 投 资 者 按 时 收 到 赎 回 款 项 。 根 据 过 往 经 验 统 计 , 绝 大 部 分 时 间 上 述 资 产 流 动 性 充 裕 , 流 动 性 风险 可 控 , 当遇 到 极 端 市 场情 况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会 按照 基 金 合 同及 相 关 法 律法 规要求 ,及 时启 动流 动性 风险应 对措 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2) 投资 行业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前 沿科 技企业范围内股票, 基金 资产投资 于 港 股 通 标的 股票 的 比 例 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投资 于 本 基 金 界 定 的 前沿 科技 企 业 范 围 内 股 票 不低 于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的 80% 。 本基 金 所 指 的前 沿 科 技 是 指 高 技术 领 域中 具 有 前 瞻 性 、 先导 性 和探 索 性 的 重 大 技 术 , 是 科 学技 术 领 域 更新 换 代 和 新 兴产 业 发 展 的重 要 基 础 。 前沿 科 技 企 业是 指 在 前 沿科 技 领 域 做 前 瞻性 布 局 的 企业 , 前 沿 科 技领 域 包 括 但不 限 于 信 息 技术 、 生 物 技术 、 新 能 源技 术 、 新 材 料 技术 、 先 进 制造 技 术 、 节 能环 保 技 术 、海 洋 技 术 、 激光 技 术 以 及航 空 航 天 技术 等 。 其 中 , 信 息 技 术 主 要 存 在 于 计 算 机 、 通 信 等 行 业 中 , 生 物 技 术 主 要 存 在 于 医 药 行 业 中 , 新 能 源 技术 主 要 存 在于 新 能 源 与 电力 设 备 行 业中 , 新 材 料 技术 主 要 存 在于 有 色 、 化工 等 行 业 中 , 节 能 环 保 技 术 主 要 存 在 于 环 保 产 业 、 清 洁 能 源 产 业 和 工 业 自 动 化 等 相 关 产 业 中 , 先 进 制 造技 术 主 要 存在 于 机 械 行 业中 , 海 洋 技术 主 要 存 在 于农 业 、 军 工、 机 械 等 行业 中 , 激 光 技 术主 要 存 在 于军 工 、 机 械 行业 以 及 一 些转 型 公 司 中 ,航 空 航 天 技术 主 要 存 在于 军 工 行 业 及 一些 转 型 公 司中 。 同 时 , 本基 金 将 对 前沿 科 技 企 业 的发 展 进 行 密切 跟 踪 , 随着 科 学 技 术 的 不断 发 展 , 相关 上 市 公 司 的范 围 也 会 相应 改 变 。 在 履行 适 当 必 要的 程 序 后 ,本 基金将 根据 实际 情况 调整 前沿科 技企 业的 界定 标准 。 本基金投资行业集 中度 高, 在 正 常 市 场 环 境 下投 资标 的 流 动 性 充 足 能 够及 时满 足 投 资 者的赎回需求,但 在极端 市场情况下可能出 现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的 情 形 ,届 时 基 金 管理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4 人 会 按 照 基 金合 同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及 时 启 动流 动 性 风 险 应对 措 施 , 保护 基 金 投 资者 的合法 权益 。 (3) 投资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 低资 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 的限 制,以降低基金的流 动性 风险: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 本基金绝 大部 分基金 资产 投资于 7 个工 作日 可变现 资产,包 括可 在交易 所、 银行间 市 场 正 常 交 易 的股 票 、 债 券、 非 金 融 企 业债 务 融 资 工具 及 同 业 存 单,7 个 工 作日 内 到 期 或可 支 取 的 逆 回 购、 银 行 存 款,7 个 工 作 日内 能 够 确 认收 到 的 各 类 应收 款 项 等 ,上 述 资 产 流动 性情况 良好 。 3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 情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能 采用 以 下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 措施 , 以 控 制因巨 额赎 回可 能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 (1)部 分延期 赎回, 并对 当日申请 赎回 的份额 超过 前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30% 的单个 赎回申 请人 部分 延期 办理 ; (2) 暂停 赎回 ; (3)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施 。 4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1)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或 暂 停 接 受基 金 申 购 赎回 申 请 的 措 施。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存 在不 能及时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2)若 本基金 发生了 巨额 赎回,基 金管 理人有 可能 采取部分 延期 赎回或 暂停 赎回的 措 施 以 应 对 巨 额赎 回 , 具 体措 施 请 见 基 金合 同 及 招 募说 明 书 中 “ 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 ”部 分 “ 巨 额 赎 回的 处 理 方 式” 。 因 此 在 巨额 赎 回 情 形发 生 时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存 在 不 能 及时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风险 。 (3 ) 本 基金对 持续 持有 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人, 收 取1.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述 赎回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赎 回费 在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四) 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 经济 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 断有 误、获取 的 信 息 不 全 等影 响 基 金 的收 益 水 平 。 基金 管 理 人 的管 理 水 平 、 管理 手 段 和 管理 技 术 等 对基 金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5 (五)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 各环 节操作过程中,因内 部控 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 造成操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作 规 程 等 引致 的 风 险 , 例如 , 越 权 违规 交 易 、 会 计部 门 欺 诈 、交 易 错 误 、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 交易 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 者差错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常 进 行 或 者导 致 投 资 者 的利 益 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 术风 险 可 能 来自 基 金 管 理公 司、登 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 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六)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 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 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 规及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1 、高 仓位 风险 本基金作为股票型基金, 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 80% 的股票投资比例,具有 对股票 市场的 系统 性风 险, 虽然 本基金 将在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适 时调 整国 内A 股和 香港 (港 股通 标 的) 两地 股票 配置 比例 ,但 因两地 市场 存在 一定 程度 的联动 性, 调整 比例 配置 也不能 完全 规 避 市 场 下 跌 的风 险 和 个 股风 险 , 在 市 场大 幅 上 涨 时也 不 能 保 证 基金 净 值 能 够完 全 跟 随 或超 越市场 上涨 幅度 。因 此, 本基金 的波 动性 可能 较高 ,市场 风险 和流 动性 风险 可能更 大。 2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中小企业私募 债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 非上 市中小企 业 采 用 非 公 开方 式 发 行 的 债 券 。 由 于 不能 公 开 交 易, 一 般 情 况 下, 交 易 不 活跃 , 潜 在 较大 流 动 性 风 险 。当 发 债 主 体信 用 质 量 恶 化时 , 受 市 场流 动 性 所 限 ,本 基 金 可 能无 法 卖 出 所持 有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由 此可能 给基 金净 值带 来更 大的负 面影 响和 损失 。 3 、港 股交 易失 败风 险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 存在 每日额度和总额度限 制。 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 每日 额度的, 上 交 所 证 券 交易 服 务 公 司自 下 一 港 股 通交 易 日 起 停止 接 受 买 入 申报 , 本 基 金将 面 临 不 能通 过 港 股 通 进 行买 入 交 易 的风 险 ; 在 香 港联 合 交 易 所有 限 公 司 开 市前 阶 段 , 当日 额 度 使 用完 毕 的 , 新 增 的 买 单 申 报 将 面 临 失 败 的 风 险 ; 在 联 交 所 持 续 交 易 时 段 , 当 日 额 度 使 用 完 毕 的,当 日本 基金 将面 临不 能通过 港股 通进 行买 入交 易的风 险。 4 、汇 率风 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 标的 股票,在交易时间内 提交 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 参考 汇率和卖 出 参 考 汇 率 ,并 不 等 于 最终 结 算 汇 率 。港 股 通 交 易日 日 终 ,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进 行 净 额 换 汇 , 将 换 汇 成 本 按 成 交 金 额 分 摊 至 每 笔 交 易 , 确 定 交 易 实 际 适 用 的 结 算 汇 率。故 本基 金投 资面 临汇 率风险 ,汇 率波 动可 能对 基金的 投资 收益 造成 损失 。 5 、境 外市 场的 风险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6 (1)本 基金的 将通过 “内 地与香港 股票 市场交 易互 联互通机 制” 投资于 香港 市场, 在 市 场 进 入 、 投资 额 度 、 可投 资 对 象 、 税务 政 策 等 方面 都 有 一 定 的限 制 , 而 且此 类 限 制 可能 会 不 断 调 整 ,这 些 限 制 因素 的 变 化 可 能对 本 基 金 进入 或 退 出 当 地市 场 造 成 障碍 , 从 而 对投 资收益 以及 正常 的申 购赎 回产生 直接 或间 接的 影响 。 (2) 香港 市场 交易 规则 有 别于内 地 A 股 市场 规则 , 此外, 在“ 内地 与香 港股 票市场 交 易互联 互通 机制 ”下 参与 香港股 票投 资还 将面 临包 括但不 限于 如下 特殊 风险 : 1 )港 股市 场实 行 T+0 回 转交易 ,且 对个 股不 设涨 跌幅限 制, 港股 估价 可能 表现出 比 A 股更为 剧 烈 的股 价波 动; 2 )只有 境内、 香港两 地均 为交易日 且能 够满足 结算 安排、开 通港 股通交 易的 交易日 才 为 港 股 通 交 易日 , 在 内 地开 市 香 港 休 市的 情 形 下 ,港 股 通 不 能 正常 交 易 , 港股 不 能 及 时卖 出,可 能带 来一 定的 流动 性风险 ; 3 )香港 出现台 风、黑 色暴 雨或者联 交所 规定的 其他 情形时, 联交 所将可 能停 市,投 资 者 将 面 临 在 停市 期 间 无 法进 行 港 股 通 交易 的 风 险 ;出 现 上 交 所 、深 交 所 证 券交 易 服 务 公司 认 定 的 交 易 异常 情 况 时 ,上 交 所 、 深 交所 证 券 交 易服 务 公 司 将 可能 暂 停 提 供部 分 或 者 全部 港股通 服务 ,投 资者 将面 临在暂 停服 务期 间无 法进 行港股 通交 易的 风险 。 4 )投资 者因 港 股通股 票权 益分派、 转换 、上市 公司 被收购等 情形 或者异 常情 况,所 取 得 的 港 股 通 股票 以 外 的 联交 所 上 市 证 券, 只 能 通 过港 股 通 卖 出 ,但 不 得 买 入, 上 交 所 、深 交 所 另 有 规 定的 除 外 ; 因港 股 通 股 票 权益 分 派 或 者转 换 等 情 形 取得 的 联 交 所上 市 股 票 的认 购 权 利 在 联 交所 上 市 的 ,可 以 通 过 港 股通 卖 出 , 但不 得 行 权 ; 因港 股 通 股 票权 益 分 派 、转 换 或 者 上 市 公司 被 收 购 等所 取 得 的 非 联交 所 上 市 证券 , 可 以 享 有相 关 权 益 ,但 不 得 通 过港 股通买 入或 卖出 。 5 )代理 投票。 由于中 国结 算是在汇 总投 资者意 愿后 再向香港 结算 提交投 票意 愿,中 国 结 算 对 投 资 者设 定 的 意 愿征 集 期 比 香 港结 算 的 征 集期 稍 早 结 束 ;投 票 没 有 权益 登 记 日 的, 以 投 票 截 止 日的 持 有 作 为计 算 基 准 ; 投票 数 量 超 出持 有 数 量 的 ,按 照 比 例 分配 持 有 基数。 以上所 述因 素可 能会 给本 基金投 资带 来特 殊交 易风 险。 6 、其 他投 资风 险 本基金还投资于股指 期货 、权证等金融工具, 而股 指期货、权证属于是 高风 险投资工 具,相 应市 场的 波动 也可 能给基 金财 产带 来较 高风 险。 本基金 的投 资工 具股 指期 货还有 可能 引发 如下 风险 : (1) 卖空 风险 本基金可能会采用股 指期 货来剥离基金的系统 性风 险,将来会优选做空 个股 、做空其 他 衍 生 工 具 的方 式 来 实 现投 资 目 标 。 同时 持 有 多 头和 空 头 头 寸 的方 式 导 致 本 基 金 存 在 在特 定 市 场 情 况 下跑 不 赢 普 通偏 股 型 基 金 的风 险 , 同 时有 可 能 导 致 持有 本 基 金 在特 殊 情 况 下比 持有普 通偏 股型 基金 蒙受 更大损 失。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7 (2) 基差 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 市场 风险的过程中,基金 财产 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 约与 标的指数 价格波 动不 一致 而遭 受基 差风险 。形 成基 差风 险的 潜在原 因包 括: 1 )需 要对 冲的 风险 资产 与 股指期 货标 的指 数风 险收 益特征 存在 明显 差异 ; 2 )因 未知 因素 导致 股指 期 货合约 到期 时基 差严 重偏 离正常 水平 ; 3 )因存 在基差 风险, 在进 行股指期 货合 约展期 的过 程中,基 金财 产可能 会承 担股指 期 货合约 之间 的价 差向 不利 方向变 动而 导 致 的展 期风 险。 (3) 杠杆 风险 因股指 期货 采用 保证 金交 易而存 在杠 杆, 基金 财产 可能因 此产 生更 大的 收益 波动。 (4) 到期 日风 险 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 ,基 金财产如持有未平仓 合约 ,中金所将按照交割 结算 价将基金 财产持 有的 合约 进行 现金 交割, 基金 财产 将无 法继 续持有 到期 合约 ,具 有到 期日风 险。 (5) 对手 方风 险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投资于股指期货时, 会尽 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 、风 险控制能 力 强 的 期 货 公司 作 为 经 纪商 , 但 不 能 杜绝 在 极 端 情况 下 , 所 选 择的 期 货 公 司在 交 易 过 程中 存在违 法、 违规 经营 行为 或破产 清算 导致 基金 财产 遭受损 失。 (6) 盯市 结算 风险 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 交易 ,保证金账户实行当 日无 负债结算制度,对资 金管 理要求较 高 。 假 如 市 场走 势 对 本 基金 财 产 不 利 ,期 货 经 纪 公司 会 按 照 期 货经 纪 合 同 约定 的 时 间 和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追 加 保证 金 , 以 使 基金 财 产 能 继续 持 有 未 平 仓合 约 。 如 出现 极 端 行 情, 市 场 持 续 向 不利 方 向 波 动导 致 期 货 保 证金 不 足 , 又未 能 在 规 定 时间 内 补 足 ,按 规 定 保 证金 账 户 将 被 强 制 平 仓 , 甚 至 已 缴 付 的 所 有 保 证 金 都 不 能 弥 补 损 失 , 从 而 导 致 超 出 预 期 的 损 失。 (7) 平仓 风险 在某些市场情况下, 基金 财产可能会难以或无 法将 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 仓, 例如,这 种 情 况 可 能 在市 场 达 到 涨 跌 停 板 时 出 现。 出 现 这 类情 况 , 基 金 财产 缴 付 的 所有 保 证 金 有可 能无法 弥补 全部 损失 ,委 托人还 必须 承担 由此 导致 的全部 损失 。 期货经纪公司或其客 户保 证金不足,又未能在 规定 的时间内补足,或因 其他 原因导致 中 金 所 对 期 货 经 纪 公 司 的 经 纪 账 户 强 行 平 仓 , 基 金 财 产 可 能 因 被 连 带 强 行 平 仓 而 遭 受 损 失。 (8) 连带 风险 为基金财产进行结算 的结 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 下的 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 金不 足、又未 能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补 足 ,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中 金 所 对 该 结 算 会 员 下 的 经 纪 账 户 强 行 平 仓 时,基 金财 产的 资产 可能 因被连 带强 行平 仓而 遭受 损失。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8 (9) 基金 资产 投资 特定 投 资对象 的其 他风 险 如期货经纪公司违反 法律 法规或中金所交易、 结算 等规则,可能会导致 基金 财产受到 损失。 由 于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的 变 化 、 中 金 所 交 易 规 则 的 修 改 、 紧 急 措 施 的 出 台 等 原 因,基 金财 产持 有的 未平 仓合约 可能 无法 继续 持有 ,基金 财产 必须 承担 由此 导致的 损失 。 (八) 其他 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的出现,将会 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 竞争 、代理商违约、托管 行违 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 直接控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9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 不 经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 的 事 项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后 变 更并 公 告 , 并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或 变 更注 册。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应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自决议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决议 生效 后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下列任 一情 形均 应当 作为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 , 基 金 管 理人 组 织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并 在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监 督 下进 行 基 金 清算 。 在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接管 基 金 财 产之 前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按 照基 金 合 同 和托 管 协 议 的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0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因 本基 金所 持 证券流 通性 受到 限制 等客 观因素 ,清 算期限 可相 应延 长。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1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A.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 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 真阅读 并遵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业 务规 则》以 及基 金管理 人 按照规 定就 本基 金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2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B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选 择、更 换为本 基金 提供销售 、销 售支付 、份 额登记、 估值 、投资 顾问 、法律 、 会 计 等 服 务 的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并 决 定 相 关 费 率 , 对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9)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0)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1)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 产 投资所 产生 的权 利;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3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更换 证券 经纪 商、期 货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 定 相关的 费率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业 务规 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3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 管理 的 不 同 基 金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4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满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 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C.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或 注销证 券账 户、资金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结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 及 不同 的 基 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 保证 不 同 基 金之 间 在 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5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或注 销基 金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等投 资所 需账户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 。 除基 金 合 同 另有 约 定 外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权利 。 A. 召开 事由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6 1 、除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外 ,当出现 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 的,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代表 本基 金总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 算,下 同)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 对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前 提 下 , 调整 本 基 金 的 申购 费 率 、 赎回 费 率 、 变 更收 费 方 式 、调 整 本 基 金的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B.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本基 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不设 日常 机构。 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7 召 集 , 基 金 托管 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 管 人 自 行召 集 , 并 自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决 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干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C.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至少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 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8 管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力 。 D.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 式 或 通讯 开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及监 管机 关 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派 代 表列 席 的 ,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现 场 开 会 同时 符 合 以 下条 件 时 , 可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托 人 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 托证 明 符 合 法律 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 和会 议 通 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统计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面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 人或 基 金 管 理人 经 通 知 不 参加 统 计 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代 理 人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规定 冲突 的前提 下,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网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式 召 开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采 用 书面 、 网 络 、 电话 、 短 信 或其 他 方 式 进行 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9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所持有 的有 效基 金份 额低 于本条 第 1 款第 (2) 项 、 第 2 款第 (3)项 规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月 以后、 六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 审 议事 项 重 新 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 重新 召 集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到 会 者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不 少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 金 份 额 总数 的 三 分 之一 ( 含 三 分之 一)。 E.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部 分 第 A 条 “ 召 开 事 由 ” 项 下 所 述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G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计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会 主 持 人 宣读 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 成 大会 决 议 。 大会 主 持 人 为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 议 的代 表 ,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 主 持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席 会 议 的 代表 主 持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 和 基金 托 管 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作 为 该 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 决议。 F.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0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 的 投资 者 表 决 视为 有 效 出 席 的投 资 者 , 表面 符 合 会 议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表 决 意 见 视为 有 效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糊 不 清 或 相 互矛 盾 的 视 为弃 权 表 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G.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 人 士共 同 担 任 计 票人 ; 如 大 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自 行 召集 或 大 会 虽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召 集 , 但 是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 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计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计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可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 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计 票 人 应 当进 行 重 新 清点 , 重 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计票人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1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 对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H.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该表决通过之日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计票 完成 且计 票结 果符合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决 议通 过条 件之 日。 生效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当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在 公 告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证 书 全 文 、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I.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引 用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规 则的 部 分 , 如将 来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规 则修 改 导 致 相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变 更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并 提 前公 告 后 , 可直 接 对 本 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A.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 不 经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同 意 后 变更 并 公 告 , 并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或 变更 注册。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应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自决议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决 议 生效 后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B.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下列任 一情 形均 应当 作为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况 。 C.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 , 基 金 管 理人 组 织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并 在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监 督 下进 行 基 金 清算 。 在 基 金财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2 产 清 算 小 组 接管 基 金 财 产之 前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按 照基 金 合 同 和托 管 协 议 的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因 本基 金所 持 证券流 通性 受到 限制 等客 观因素 ,清 算期限 可相 应延 长。 D.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E.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F.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G.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各 方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过 协 商 、 调解 解 决 。 协 商、 调 解 不 能解 决 的 任 何 一方 均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中国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3 国 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 按 照 中 国 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 届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仲 裁 。 仲 裁 地 点为 北 京 市 。仲 裁 裁 决 是 终局 的 , 对 仲裁 各 方 当 事 人均 具 有 约 束力 。 仲 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 当事 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 受 中国 法律 ( 为本合 同之 目的 ,不 包括 香港特 别行 政区 、澳 门特 别行政 区 和台湾 地区 法律 )管 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是约 定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之 间、 基金 与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系 的 法律文 件。 1 、《基 金合同 》经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双 方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 签 字 并 在 募 集结 束 后 经 基金 管 理 人 向 中国 证 监 会 办理 基 金 备 案 手续 , 并 经 中国 证 监 会 书面 确认之 日生 效。 2 、《基 金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 起至基 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 告之日 止。 3 、《基 金合同 》自生 效之 日起对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 的《基 金合 同》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4 、《基 金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除 上报 有关监 管机 构一式二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5 、《基 金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投 资者 在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销 售机 构的办 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4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A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 街 8 号 华润 大 厦8 层 邮政编 码:100005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成立日 期: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9]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B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 承 兑 与 贴 现 ;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券 ; 买 卖 政府 债 券 、 金融 债 券 ; 从 事 同业 拆 借 ; 买卖 、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从 事银 行 卡 业 务 ;提 供 信 用 证服 务 及 担 保; 代 理 收 付 款 项及 代 理 保 险业 务 ; 提 供 保管 箱 服 务 ;经 中 国 银 行 业监 督 管 理 机构 等 监 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5 A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要 求 的 格 式提 供 投 资 品 种池 , 以 便 基金 托 管 人 运 用相 关 技 术 系统 , 对 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内地 与香 港股 票市 场交易 互联 互通 机制 下允 许买卖 的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 市股 票 ( 以下 简称“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 、债 券 (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可转 换债 券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可 交换公 司债 券、 央行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 据 、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债 券 回 购、 同 业 存 单 、银 行 存 款 、权 证 、 股 指期 货、现 金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 投资 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 基金 资产的 0-95% , 其 中 投 资于 本 基 金 界 定 的 前 沿科 技企 业 范 围 内 股 票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其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算 备 付 金 、存 出 保 证 金 、应 收 申 购 款等 。 如 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B.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比例进 行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股 票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其中 投资于港 股通 标的股 票的 比例占 基 金资产的 0-95% , 其 中 投资 于 本 基 金 界 定 的 前沿 科技 企 业 范 围 内 股 票 不低 于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的8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 后,保 持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 其 中 现金 不 包 括 结算 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在本基 金托 管人处 托管 的全部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在本基 金托 管人处 托管 的全部基 金持 有的同 一权 证,不 得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6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在本 基金 托管 人处 托管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回 购的 期限 不得 超过 1 年, 到期 不得 展期 ; (16)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应 当符 合下 列投 资限制 :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 求的 内容、格式与时限向 交易 所报告所 交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④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 ⑤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7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 指期 货投资之前,应与基 金托 管人、期货公司三方 一同 就股指期 货开户 、清 算、 估值 、交 收等事 宜另 行签 署 《 期货 投资托 管操 作三 方备 忘录 》 ( 协议 名称 以 实际签 署为 准) 。 (17)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8 ) 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流通受 限证券,其公允价 值不得 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经基金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协 商 , 可 对以 上 比 例 进 行调 整 ; 因 流通 受 限 证 券 价格 波 动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等 基 金 管 理人 无 法 控 制 的因 素 导 致 上述 比 例 被 动 超标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停 止主动 买入 流通 受限 证券 并在流 通受 限期 结束 后卖 出流通 受限 证券 ; (19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在本基 金托 管人 处托 管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且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托管 的 全 部 投资 组 合 持 有 一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 该 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20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股 票 停 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不符 合本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1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 为 被动 超 标 , 不 属于 基 金 管 理人 违 反 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情 形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所 涉证 券可 交易之 日起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第 (2) 、(12 ) 、(20 )、(21) 项除 外。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应 当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本 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 例、 投资限制、组合限制 、禁 止行为等 作 出 强 制 性 调整 的 , 本 基金 应 当 按 照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的 规 定执 行 ; 如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修 改 或 调整 涉 及 本 基金 的 投 资 比 例、 投 资 限 制、 组 合 限 制 、禁 止 行 为 等, 且 该 等 调整 或 修 改 属 于 非强 制 性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一 致 后 ,可 按 照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调 整 或 修 改后 的 规 定 执行 , 而 无 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决定 , 但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执行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调 整或 修 改 后 的 规定 前 , 应 向投 资 者 履 行 信息 披 露 义 务并 向 监 管 机关 报告或 备案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8 C.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 条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 公 司 发 行的 证 券 或 者承 销 期 内 承 销的 证 券 , 或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 内 部 审 批机 制 和 评 估机 制 , 按 照 市场 公 平 合 理价 格 执 行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先 得 到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同 意, 并 按 法 律法 规 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交 易 应 提 交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会 审 议 , 并经 过 三 分 之 二以 上 的 独 立董 事 通 过 。 基金 管 理 人 董事 会 应 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D.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基 金 投 资运 作 之 前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供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的 、 经 慎 重选 择 的 、 本 基金 适 用 的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交 易 对 手 名单 , 并 约 定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严格 按 照 交 易 对手 名 单 的 范围 在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易 对 手 。 基金 托 管 人 监 督基 金 管 理 人是 否 按 事 前 提供 的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交 易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 每半 年 对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 单及 结 算 方 式进 行 更 新 , 新 名单 确 定 前 已与 本 次 剔 除 的交 易 对 手 所进 行 但 尚 未 结算 的 交 易 ,仍 应 按 照 协议 进 行 结 算 。 如基 金 管 理 人根 据 市 场 情 况需 要 临 时 调整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 易 对手 名 单 及 结算 方式的,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生交 易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 易对 手的资信控制,按银 行间 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 交易,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易 对 手 不 履行 合 同 而 造 成的 纠 纷 及 损失 ,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承 担 由此 造 成 的 任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失 。 若 未 履约 的 交 易 对 手在 基 金 托 管人 与 基 金 管 理人 确 定 的 时间 前 仍 未 承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他 相 关 法 律责 任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对 相 应 损 失 先行 予 以 承 担, 然 后 再 向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偿 , 基 金 托管 人 予 以 配 合。 基 金 托 管人 则 根 据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成 交 单 对 合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监 督 。 如 基金 托 管 人 事 后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没 有 按 照事 先 约 定 的交 易 对 手 或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不 承 担由 此 造 成 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E.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 证券,应事先根据中 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明确 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比 例 , 制 订 严格 的 投 资 决 策流 程 和 风 险控 制 制 度 , 防范 流 动 性 风险 、 法 律 风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各 种 风 险 。基 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 人是 否 遵 守 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 处 置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9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 受限 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 会批 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分 等 在 发 行时 明 确 一 定 期限 锁 定 期 的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发 布 重 大 消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本 基金 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锁 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 限证 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央 国债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登 记 和 存 管 , 并 可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 限证 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 本基 金名下,基金管理人 负责 相关工作 的 落 实 和 协 调, 并 确 保 基金 托 管 人 能 够正 常 查 询 。因 基 金 管 理 人原 因 产 生 的流 通 受 限 证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造 成 基 金托 管 人 无 法 安全 保 管 本 基金 资 产 的 责 任与 损 失 , 及因 流 通 受 限证 券存管 直接 影响 本基 金安 全的责 任及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票,应制订流 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并经 其董 事会 批 准 。 风 险 处 置 预 案应 包 括 但 不限 于 因 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 券需 要 解 决 的 基金 投 资 比 例限 制 失 调 、基 金 流 动 性 困 难以 及 相 关 损失 的 应 对 解 决措 施 , 以 及有 关 异 常 情 况的 处 置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 前向 基 金 托 管 人提 供 基 金 投资 非 公 开 发 行股 票 相 关 流动 性 风 险 处置 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 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 性风 险负责,确保对相关 风险 采取积极 有 效 的 措 施 ,在 合 理 的 时间 内 有 效 解 决基 金 运 作 的流 动 性 问 题 。如 因 基 金 巨额 赎 回 或 市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等 原 因 而 导致 基 金 现 金 周转 困 难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按 照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处 理 并承 担 责 任 。对 本 基 金 因 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导 致 的 流动 性 风 险 ,基 金 托 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 导致 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 基金 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的,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应 至少 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 向基 金托管人 提 交 有 关 书 面资 料 , 并 保证 向 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 的 有关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 完 整。 有 关 资 料如 有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面 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 行 资料 。 (3)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 人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0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 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后两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 会指定媒 介 披 露 所 投 资非 公 开 发 行股 票 的 名 称 、数 量 、 总 成本 、 账 面 价 值, 以 及 总 成本 和 账 面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 受限 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 限制 规定,在合理期限内 未能 进行及时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管理 工作 方面有 关制 度、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的建立 与 完善情 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F.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审慎原则 ,制 定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并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 以 防 范 信 用 风 险、流 动性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 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 符合 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 督, 如发现异 常 情 况 , 应 及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积 极配 合 和 协 助基 金 托 管 人的 监 督 和 核 查 。基 金 因 投 资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导 致 的信 用 风 险 、 流动 性 风 险 ,基 金 托 管 人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如 因 基 金管 理 人 原 因 导致 基 金 出 现损 失 致 使 基 金托 管 人 承 担连 带 赔 偿 责任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G.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 到 账 、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配 、 相 关 信 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H.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 项及投 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书 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 协 助基 金 托 管 人的 监 督 和 核 查。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 书 面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 ( 含下一 工作 日)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疑 义 进 行 解释 或 举 证 , 说明 违 规 原 因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 证 在 规定 期 限 内 及时 改 正 。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 理 人改 正 。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I.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本托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执 行 核 查 。对 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的 书 面提 示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规定 时 间 内 答复 并 改 正 , 或 就基 金 托 管 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释 或 举 证 ;对 基 金 托 管 人按 照 法 律 法规 、 《 基 金合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1 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J. 若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K.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管 理 人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管 协 议 规 定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妨 碍 对 方 进行 有 效 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A.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 进行 核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产 、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 资 金账 户 和 证 券账 户 等 投 资 所需 账 户 、 复核 基 金 管 理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指 令 办 理清 算 交 收 、相 关 信 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B.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规 定 期 限 内及 时 改 正 。 在上 述 规 定 期限 内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 随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 督促 基 金 托 管人 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核 查行 为 , 包 括但 不 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 料 以供 基 金 管 理 人核 查 托 管 财产 的 完 整 性 和真 实 性 , 在规 定 时 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C.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托 管 人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监 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对 方 进 行 有效 监 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A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金 财产 ,如 有特 殊情 况双方 可另 行 协 商 解 决 。基 金 托 管 人未 经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指 令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处 分 、 分配 本 基 金 的任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2 何 资 产 ( 不 包含 基 金 托 管人 依 据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结 算 数 据 完成 场 内 交 易交 收、开 户银 行或 登记 结算 机构扣 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等 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产,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 到账 日 基 金 财 产没 有 到 达 基金 账 户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及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 金财 产 造 成 损失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负 责向 有 关 当 事人 追偿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但应 予以 必要 配合 。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 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 管基金财 产。 B.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 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 在基 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 开立 的“基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募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开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同 时 在 规定 时 间 内 , 聘请 具 有 从 事证 券 相 关 业 务资 格 的 会 计师 事 务 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方 为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 基金 合同》 备案 的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C.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 金的 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 立基 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 金管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借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 立 任 何其 他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用 基 金 的 任何 账 户 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基金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D.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 与基 金联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限于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 管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 自转 让 基 金 的任 何 证 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用 基 金 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3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 基金管 理人先行垫付, 待 托管 产 品启 始 运 营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可向 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将 代 垫开户 费从 本基 金托 管资 金账户 中扣 还基 金管 理人 。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 账 户 , 并 代 表所 托 管 的 基金 完 成 与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一 级 法人 清 算 工 作,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予 以 积 极 协助 。 结 算 备 付金 、 结 算 保证 金 、 交 收 资金 等 的 收 取按 照 中 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以 及基 金 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签 署的 《 托管 银行 证券资 金结 算 协议》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立 、 使用 的 , 若 无相 关 规 定 , 则基 金 托 管 人比 照 上 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E.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 进 行 交易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中 国人 民 银 行 、银 行 间 市 场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有 关 规 定 ,在 银 行 间 市 场登 记 结 算 机构 开 立 债 券 托管 账 户 , 持有 人 账 户 和资 金结算账 户 ,并 代 表 基 金进 行 银 行 间 市场 债 券 的 结算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共 同 代表 基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F.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种 的 投 资 业务 时 , 如 果 涉及 相 关 账 户的 开 设 和 使 用,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协 助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开 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有 关规 则 使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G.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银行存款开户 证实 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 人存放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保 管 库 , 也可 存 入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上海 分 公 司/深 圳分 公 司/ 北 京分 公 司 、银 行间 市 场 清 算所 股 份 有限 公司 或 票 据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管 库 , 保 管凭 证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持 有 。实 物 证 券 、 银行 定 期 存 款证 实 书 等 有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转 让 , 按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双方 约 定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对 由 基 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或保管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H.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签署,由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 原 件分 别 由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另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4 有 规 定 外 , 基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 署 的与 基 金 财 产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包 括 但 不限 于 基 金 年度 审 计 合 同 、 基金 信 息 披 露协 议 及 基 金 投资 业 务 中 产生 的 重 大 合 同,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保 证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至 少各 持 有 一 份 正本 的 原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重 大 合 同签 署 后 及 时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大 合 同 传 真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在 三 十个 工 作 日 内 将正 本 送 达 基金 托 管 人 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 基金合 同》 终止 后 15 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对 于无法取得二份以 上的 正本的,基金管理人 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公章 的合同复 印件或 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一 致,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会 计核 算 A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 的金 额。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 每个交易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五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交 易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 的 规 定 暂 停 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每个 交 易 日 对基 金 资 产 估 值后 , 将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B.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 应收款项、股指期货 、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 负债 。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机 构 发 生 影响 证 券 价 格 的重 大 事 件 的, 可 参 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②在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可转 换债券按估 值 日 收 盘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5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价证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在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 值 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 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的新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 上市的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 期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 行业 协 会 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 合约,一 般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中 小企业 私募债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7)估 值计算 中涉及 港币 对人民币 汇率 的,将 依据 下列信息 提供 机构所 提供 的汇率 为 基准: 当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的 人民 币与 港币 的中 间价。 (8)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9)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作为本基 金的 会计责任方,负责基 金资 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 算。就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出 具 加 盖业 务 专 用 章的 书 面 说 明 后, 按 照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6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估 值方法 第 (8) 项进 行估 值 时,所 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第三方 估值 机构及 登记 结算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误 , 或 国 家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市 场 规 则变 更 等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虽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理 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的 基 金 资 产估 值 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免 除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C. 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4 位 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 差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出 现 错 误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立 即 予以 纠 正 , 并采 取 合 理 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 告,通 知托管 人,并 同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当发 生净值 计算错 误时,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责 处 理 , 由 此 给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基 金 造成 损 失 的 ,应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先 行 赔 付, 基 金 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差 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 时,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1)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 能 达 成一 致 时 , 按基 金 管 理 人 的建 议 执 行 ,由 此 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2)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程 提 出 疑 义或 要 求 基 金 管理 人 书 面 说明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出 错 且造 成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应 根 据 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对 投 资 者 或基 金 支 付 赔 偿金 , 就 实 际向 投 资 者 或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金 额 ,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 按 照管 理 费 和 托 管费 的 比 例 各自 承 担 相 应的 责任。 (3)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成 一 致 时 ,为 避 免 不 能 按时 公 布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 情形 , 以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计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4)由于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进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 错 误而 引 起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财 产 的损 失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7 4.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另 有 通 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D. 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暂 停估值 和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E. 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F.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 会计 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 报告。基金管理人独 立 地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金 的 全 套 账册 。 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对 会 计处 理 方 法 存在 分 歧 , 应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处 理 方 法 为准 。 若 当 日 核对 不 符 , 暂时 无 法 查 找 到错 账 的 原 因而 影 响 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G. 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 核 对 不 符 时,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同 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直 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 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季度 报告 的编 制;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60 日 内完 成基金 半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在 每年 结束 之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2)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 成报 表编制,将有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 管人在复 核 过 程 中 , 发现 双 方 的 报表 存 在 不 符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共 同 查明 原 因 ,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准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8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H.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编制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告 之前 及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至少 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编 制 和 保管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按 相关 法 规 承担 责任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拒 绝 或 延 误提 供 , 并 保 证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性 。 基 金 托管 人 不 得 将所 保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务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 相关 的争议,双方当事人 应通 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 当事 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 (为 本协 议之目 的,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政 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和台 湾 地区法 律) 管辖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A.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修 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B.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托 管协议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9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 务,并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 变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送 1 、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账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的 1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寄 送开户 确认 书和 交易 对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 人在 每年第 1-3 季度结束 后向 定制纸 质对 账单且在 季度 内有交 易的 投资者 寄 送季度对 账单 ,在每 年第 4 季度结 束后 向定制 纸质 对账单且 季度 内有交 易或 最后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 有 份 额的 投 资 者 寄送 年 度 对 账 单; 每 月 向 定制 电 子 对 帐 单服 务 的 份 额持 有 人 发 送电 子对帐 单。 3 、由于 投资者 提供的 邮寄 地址、手 机号 码、电 子邮 箱不详、 错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讯 故 障 、 延误 等 原 因 有 可能 造 成 对 账单 无 法 按 时 或准 确 送 达 。因 上 述 原 因无 法 正 常 收 取 对账 单 的 投 资者 , 敬 请 及 时通 过 本 公 司网 站 , 或 拨 打本 公 司 客 服热 线 查 询 、核 对、变 更您 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以 通 过 销 售渠 道 定 期 定 额申 购 基 金 份额 。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 划 的有 关 规 则 另行 公告。 (三) 手机 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 制 净值 短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提 供基 金 净 值 短 信 服 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可通 过拨 打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00-8800 (免 长途 话费) 、(010)85712266 , 也可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四)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 站www.jsfund.cn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 基金 交易查询、账户信息 查询 和基金信 息查询 。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 管理 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 金管 理人的各类信息,包 括基 金的法律 文件、 业绩 报告 及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等 资料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0 3 、网 上交 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 个人 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 直销 交易业务。个人和机 构投 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办 理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账户 资料 修改、交 易密 码修改 、交 易申 请查 询和 账户资 料查 询等 各类 业务 。 (五) 咨询 服务 1 、投资 者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如果想 了解 申购与 赎回 的交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基 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 可拨 打基金 管理 人全 国统 一客 服电话 :400-600-8800 ( 免长途 话费 ) 、 (010)85712266 ,传 真: (010)65182266 。 2 、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1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8 年5 月19 日至 2018 年 11 月19 日,本 基金 的临时 报告 刊登 于《 证券 日报》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时 间 备注 1 关于增 加上 海挖 财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8 年 5 月 25 日 含本基 金 2 关于增 加途 牛金 融为 旗下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8 年 5 月 25 日 含本基 金 3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万得 基金 为嘉 实新添 荣定 期混 合等 证券 投资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8 年 5 月 25 日 含本基 金 4 关于增 加腾 安基 金销 售 ( 深圳)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8 年 5 月 28 日 含本基 金 5 关于增 加中 欧钱 滚滚 为嘉 实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开展 定投 、转 换业 务及 参加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8 年 6 月 21 日 含本基 金 6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嘉实 前沿 科技 沪港 深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7 月2 日 暂停 申 购、赎 回、 转换 及定 投业 务公告 2018 年 6 月 28 日


7 关于增 加中 信期 货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8 年 7 月 16 日 含本基 金 8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部分 基金 直销柜 台申 购、 赎回 、转 换数量 限制 的公 告 2018 年 7 月 18 日 含本基 金 9 关于增 加四 川天 府银 行为 嘉实旗 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开 展定 投及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2018 年 8 月 24 日 含本基 金 10 关于增 加恒 天明 泽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8 年 9 月 14 日 含本基 金 11 关于嘉 实前 沿科 技沪 港深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8 年9 月20 日至9 月25 日暂停 申购 、赎 回、 转换及 定投 业务 公告 2018 年 9 月 18 日


12 关于嘉 实前 沿科 技沪 港深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8 年9 月27 日至10 月7 日暂停 申购 、赎 回、 转换及 定投 业务 公告 2018 年 9 月 25 日


13 关于增 加中 民财 富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2018 年 9 月 26 日 含本基 金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2 开展定 投业 务及 参加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14 关于增 加和 耕传 承为 嘉实 沪港深 回报 混合 等证 券投资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8 年 9 月 27 日 含本基 金 15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嘉实 前沿 科技 沪港 深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 10 月17 日暂 停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定投 业务公 告 2018 年 10 月 15 日


16 关于增 加西 安银 行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及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8 年 11 月1 日 含本基 金 17 关于增 加徽 商银 行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转 换业 务及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8 年 11 月8 日 含本基 金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3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 布后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代销 机构的住 所,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4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嘉实 前 沿科技 沪港 深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的 批复 文件 。 2 、《 嘉实 前沿 科技 沪港 深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 嘉实 前沿 科技 沪港 深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 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 处。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 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在支 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 取得备查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