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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结构转型A(000512)

国泰结构转型: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二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二 号) 
 
 
 
 
 
 
 
 
 
基金管 理人: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 : 二零一八年十一 月十九日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20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的 募集 ................................................................................................................................ 40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1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41 九、 基 金的 投资 ................................................................................................................................ 51 十、基 金的 业绩 ................................................................................................................................ 66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67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68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73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74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77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78 十七、 风险 揭示 ................................................................................................................................ 84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8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90 二十、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106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7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18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查 阅方 式 ....................................................................................... 119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19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3 年 12 月 26 日证监 许可 【2013 】1630 号文注 册募 集。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14 年 5 月 19 日。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 证监会 注册 , 但 中 国证 监 会对 本 基金 募集 的 注册 , 并不 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 价 值和 收 益做 出实 质 性判 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 基 金 投资 于 证券 市 场,基 金 净 值会 因 为证 券 市场波 动 等 因素 产 生波 动 。投资 人 在 投资 本 基 金前 , 需全 面 认识 本基 金 产品 的 风险 收 益特 征和 产 品特 性 ,充 分 考虑 自身 的 风险 承 受能 力 , 理性 判 断市 场 ,对 投资 本 基金 的 意愿 、 时机 、数 量 等投 资 行为 作 出独 立决 策 。投 资 人根 据 所 持有 份 额 享 受 基金 的收 益 ,但 同 时也 需 承担 相应 的 投资 风 险。 基 金投 资中 的 风险 包 括: 因 整 体政 治 、经 济 、社 会等 环 境因 素 变化 对 证券 价格 产 生影 响 而形 成 的系 统性 风 险, 个 别证 券 特 有的 非 系统 性 风险 ,由 于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连 续大 量 赎回 基 金产 生 的流 动性 风 险, 基 金管 理 人 在基 金 管理 实 施过 程中 产 生的 基 金管 理 风险 ,本 基 金的 特 定风 险 等。 本基 金 为混 合 型基 金,其 预期 风险 、预 期收 益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和债 券型基 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本 基 金 可投 资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 ,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由于 发 行 人自 身 特点 , 存在一 定 的 违约 风 险 。同 时 单只 债 券发 行规 模 较小 , 且只 能 通过 两大 交 易所 特 定 渠 道 进行 转让 交 易, 存 在流 动性风 险。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 的 过往 业 绩并 不 预示其 未 来 表现 。 基金 管 理人提 醒 投 资人 基 金投 资 的“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 作 出投 资 决策 后, 基 金运 营 状况 与 基金 净值 变 化引 致 的投 资 风险 ,由 投 资人 自 行承 担。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产, 但 不 保证 投资 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最低收 益。 自 2015 年 11 月 16 日起 , 本基金 增 加 C 类基 金份 额 并分别 设置 对应 的基 金代 码, 投 资人 申购时 可以 自主 选择 A 类 基金份 额( 现 有 份额 )或 C 类基 金份 额对 应的 基金 代码进 行申 购 。 由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并 公告 基金份 额净 值 。 2015 年 11 月 16 日前 已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其 基金 账户 中保 留的 本基金 基金 份 额 余额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8 年 11 月 19 日,投 资组 合报 告为 2018 年 3 季度 报告 ,有 关财 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3 一 、绪 言 本 招 募说 明 书依 据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 作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和其他 相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以及 《国泰 结构 转型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明 书 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 记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 实 性、 准 确性 、 完整 性承 担 法律 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 本招 募 说明 书 所 载 明的 资 料申 请 募集 的 。 本基 金 管理 人 没有 委托 或 授权 任 何其 他 人提 供未 在 本招 募 说明 书 中载 明的 信 息,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以下简 称 “ 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基金 合 同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投 资人 自依 基 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 份额 ,即 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基 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国 泰 结构转 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 金合 同: 指 《国泰 结 构转型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金 合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国泰 结构 转型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 募 说 明书 :指 《国 泰结 构转 型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4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国 泰结 构转 型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8、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 理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 运作 办 法 》 : 指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 时 做出 的修订 13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 合同 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 享有 权 利并 承 担义务 的 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 构投 资 者: 指 依法可 以 投 资证 券 投资 基 金的、 在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境内合 法 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 符 合现 实 有效 的 相关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以 投 资于中 国 境 内市 场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20 、 投 资人 : 指个 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 者和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 金销 售 业务 : 指基金 管 理 人或 销 售机 构 宣传推 介 基 金, 发 售基 金 份额, 办 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 、 销 售机 构 :指 基 金管理 人 以 及符 合 《销 售 办法》 和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其他 条 件 ,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务 协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4 、 登 记业 务 :指 基 金登记 、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 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 人 基金 账 户 的建 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 登记 、 基金 销 售业 务的 确 认、 清 算和 结 算、 代理 发 放红 利 、建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5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5 、 登 记机 构 :指 办 理登记 业 务 的机 构 。基 金 的登记 机 构 为国 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或接 受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6 、 基 金账 户 :指 登 记机构 为 投 资人 开 立的 、 记录其 持 有 的、 基 金管 理 人所管 理 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 基金 交易 账户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理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转 托管 及 定期 定 额投 资 等业 务导 致 基金 的 基金 份 额变 动及 结 余情 况 的账 户 28 、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 募 集达 到 法律 法 规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条件, 基 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金 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 金募 集 期: 指 自基金 份 额 发售 之 日起 至 发售结 束 之 日止 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 超过 3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 业务 规则 》 : 指《 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 共同遵 守 38 、 认 购: 指 在基 金 募集期 内 , 投资 人 根据 基 金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的 规 定申请 购 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申 购: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投资 人 根据 基 金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的 规 定申请 购 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 回: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根据 基 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 明书规 定 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1 、 基金 转换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 请 将其 持 有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某 一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 基 金基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6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 转 托管 :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在本 基 金的 不 同销售 机 构 之间 实 施的 变 更所持 基 金 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指 投 资 人通 过 有关 销 售机构 提 出 申请 , 约定 每 期申购 日 、 申购 金 额 及扣 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 于每 期 约定 申 购日 在投 资 人指 定 银行 账 户内 自动 完 成扣 款 及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4 、 巨 额赎 回 :指 本 基金单 个 开 放日 , 基金 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 申 请份 额 总数加 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份 额 总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的 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 、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 基 金份 额 分类 : 本基金 根 据 销售 服 务费 及 赎回费 收 取 方式 的 不同 , 将基金 份 额 分为 不同的 类别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 金份 额。 两类 基金份 额分 设不 同的 基金 代码, 并分 别 公 布基金 份额 净值 47 、A 类 基金 份额 :指 不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48 、C 类 基金 份额 :指 从 本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 销 售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49 、 销 售服 务 费: 指 从基金 资 产 中计 提 的, 用 于本基 金 市 场推 广 、销 售 以及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的 费用 50 、 基金 收益 :指 基金 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息 、债 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1 、 基 金资 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 的各 类 有价 证 券、银 行 存 款本 息 、基 金 应收申 购 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2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3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4 、 基 金资 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 基金 资 产和 负 债的价 值 , 以确 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5 、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 律法 规 、监 管 、合同 或 操 作障 碍 等原 因 无法以 合 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 含协 议 约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 通 受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资 产支 持 证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 券等 56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7 57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浦东 大 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 表人 :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仟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辛怡 联系电 话: (021 )31089000 ,4008888688 股本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截至 2018 年 11 月 19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 96 只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鹰 增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金龙 系列 证券 投资基 金( 包 括 2 只 子基 金,分 别为 国 泰 金龙行 业精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金龙 债券 证券 投 资基金 ) 、 国泰 金马 稳健 回 报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 货币 市 场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金 鹿保 本 增值 混合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金鹏 蓝 筹价 值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金 鼎价值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由 金鼎 证券 投资 基金转 型而 来 ) 、 国泰金 牛创 新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由国泰 金象 保本 增值混 合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 、 国泰 双利 债券 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区位 优 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中 小盘 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由金盛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来) 、 国泰 纳斯达 克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价 值经 典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上 证 180 金 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接基 金 、国 泰事 件驱 动 策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信 用互 利分 级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成 长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大宗 商品 配置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国泰现 金管 理 货 币 市 场基 金 、国 泰 金泰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由国 泰 金泰 平 衡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变更注 册而 来 ,国 泰金 泰 平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金泰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国 泰民 安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8 增 利 债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国 证 房地 产行 业 指数 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估 值优 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由国泰估值优势可 分离交易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封闭期 届满 转换而 来) 、上 证 5 年期 国 债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纳 斯达 克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中国 企 业境 外 高收 益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黄 金交 易 型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 国证 医药 卫 生行 业 指数 分 级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聚 信价 值优 势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 民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LOF )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浓 益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 安康 定期 支 付混 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原国 泰安 康 养老定 期支 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结 构转 型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金 鑫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由 金鑫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 国泰 新经 济 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国证 食 品饮 料行 业 指数 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策 略收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由国 泰目 标收 益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来) 、国 泰 深证 TMT50 指数分 级证 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国证 有色 金属行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睿 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兴 益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互 联网+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央企 改 革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新 目标 收 益保 本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 全球 绝 对收 益型 基 金优 选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鑫 保 本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大 健 康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民 福保 本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黄 金交 易 型开 放 式证 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国 泰融丰外延 增长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由国泰融丰 定增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转 换而 来) 、 国 泰 国证新 能源 汽车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 由 国泰 国 证新 能 源汽 车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转型 而 来, 国 泰国 证 新能 源汽 车 指数 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由中 小 板 30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国 泰民利 保本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中证 军 工交 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中 证全 指 证券 公 司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国泰 创业板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国泰鸿益灵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利 是 宝货 币 市场 基 金、 国泰 安 益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 普 益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国 泰 润利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润泰 纯 债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 融信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LOF ) (由国泰融信定增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换而来 ) 、 国泰 景气 行业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国证 航 天军工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国泰民丰回报定 期开放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国 泰中证申万 证券行业 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LOF ) 、国泰策略价值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由国 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变 更而 来) 、国 泰 量化收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 大农 业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智 能 装备 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融 安 多策 略 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润 鑫 纯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 宁益 定期 开 放灵 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智能 汽车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上证 10 年 期国 债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瞬 利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 国泰民 安增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由 国泰民 安增 益定 期开 放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型 而来 ) 、国 泰中 国企 业信用 精选 债 券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9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 ) 、 国泰聚 优价 值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 可转债 债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 招惠 收益 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江 源 优势 精选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聚利 价 值定 期 开放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量 化成 长 优选 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量 化价 值 精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 优势 行业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国 泰价 值 精选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瑞 和纯 债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嘉睿纯 债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恒生 港股 通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国泰聚禾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丰 祺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另 外, 本基 金 管理人 于 2004 年 获 得 全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 理事 会 社保 基 金资 产 管理 人资 格 ,目 前 受托 管 理全 国社 保 基金 多 个投 资组合 。2007 年 11 月 19 日,本 基金 管理 人获 得企 业年金 投资 管理 人资 格。2008 年 2 月 14 日 , 本基 金 管理 人 成为 首批 获 准开 展 特定 客 户资 产管 理 业务 ( 专户 理 财) 的基 金 公司 之 一, 并于 3 月 24 日 经中 国证 监 会批准 获得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者 (QDII )资格, 囊 括了公 募基 金 、 社保、 年金 、专 户理 财 和 QDII 等管理业 务资 格。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1982 年 1 月至 1992 年 10 月在 中国建 设 银 行总行 工作 , 历任 综合 计 划处 、 资 金处 副处 长、 国 际结算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 工作) 。1992 年 11 月至 1998 年 2 月任 国泰 证 券有限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总 经理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 北京分 公司 总经 理。1998 年 3 月至 2015 年 10 月 在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工作 ,其 中 1998 年 3 月至 1999 年 10 月任 总经 理,1999 年 10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 董事 长。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8 月, 在中 建 投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任纪 委书记 ,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 8 月 , 在 中建 投信 托 有限责 任公 司任 监事长 。2016 年 8 月至 11 月, 在 建投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建投 传媒 华文 公司 任监事 长、 纪委 书记。2016 年 11 月起 任 公司党 委书 记,2017 年 3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长、 法定 代表人。 方志斌 , 董 事, 硕士 研究 生 。 2005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 职宝 钢国 际经 营财 务部。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2 月 , 任 职金茂 集团 财务 总部 。2010 年 3 月至 今 ,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责 任 公司工 作, 历任 长期 股权 投资部 助理 业务 经理 、 业 务经理 , 战 略发 展部 业务 经理、 处长 。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11 月 , 任建投 华科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2014 年 2 月至 2017 年 11 月, 任中国 投资 咨询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2017 年 12 月 起任公 司董 事。 张瑞兵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2006 年 7 月 起在 中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先 后 任 股权管 理 部 业务 副 经理 、业 务 经理 , 资本 市 场部 业务 经 理, 策 略投 资 部助 理投 资 经理 , 公开 市 场 投资 部 助理 投 资经 理, 战 略发 展 部业 务 经理 、组 负 责人 , 战略 发 展部 处长 , 现任 战 略发 展部总 经理 助理 。2014 年 5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Santo Borsellino , 董事 , 硕士研 究生 。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 经济研 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 金 融 部 助 理 ,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 分 析 师;1999-2004 年在 LEHMAN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10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 险研 究员 ;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 ;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 总裁; 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 。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 益部 总监。 2013 年 6 月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 经理 。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司 董 事 。 游一冰 , 董事 , 大 学本 科, 英国特 许保 险学 会高 级会 员 (FCII ) 及英国特 许保 险 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至 1994 年任中 国人 民保 险公 司总 公司营 业部 助理 经理 ; 1994 年至 1996 年任 中国保 险 (欧 洲 ) 控 股有 限公司 总裁 助理 ;1996 年至 1998 年 任忠 利保 险有 限 公司英 国分 公司 再保险 承保 人;1998 年至 2017 年任 忠利 亚洲 中 国地区 总经 理;2002 年 至 今任中 意人 寿保 险 有限公 司董 事;2007 年 至 今任中 意财 产保 险有 限公 司董事 ;2007 年至 2017 年任中 意财 产保 险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2013 年至今 任中 意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2017 年至 今 任忠利 集团 大中 华区股 东代 表。2010 年 6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吕胜 , 董 事 , 硕 士 。1991 年 7 月至 1994 年 6 月 , 在 水利水 电规 划设 计总 院任 科员 。1994 年 6 月至 1997 年 1 月 , 在电力 工业 部经 济调 节司 任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1997 年 1 月至 2003 年 1 月, 在国 家电 力 公司财 务与 资产 管理 部任 一级职 员、 副处 长。2003 年 1 月至 2008 年 1 月 , 在国 家电 网公 司 建设运 行部 任处 长 。2008 年 1 月至 2008 年 8 月 , 在 国网信 息通 信有 限公司 任总 会计 师、 党组 成员。2008 年 8 月至 2017 年 12 月在 英大 泰和 财产 保险股 份有 限 公 司任总 会计 师、 党组 成员 。2017 年 12 月至 今, 在 中 国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任总 会计师 、 党 委委 员。2018 年 3 月起 任公 司 董事。 周向勇 , 董事 ,硕 士研 究 生,22 年 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工作 ,先 后任 办公室 科员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主 任科 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工作 , 任 办公 室高 级业务 经理 、 业 务运 营组 负责人 。 2011 年 1 月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总 经理 助理 ,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 7 日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2016 年 7 月 8 日 起 任公司 总经 理及 公司 董事 。 王军, 独立 董事 ,博 士研 究生, 教授 。1986 年 起在 对外经 济贸 易大 学法 律系 、法学 院 执 教 , 先后 任 助教 、 讲师 、副 教 授、 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 法学 院 副院 长 、院 长, 兼 任全 国 法律 专 业 学位 研 究生 教 育指 导委 员 会委 员 、国 际 贸易 和金 融 法律 研 究所 所 长、 中国 法 学会 国 际经 济 法 学研 究 会副 会 长、 中国 法 学会 民 法学 研 究会 常务 理 事、 中 国法 学 教育 研究 会 第一 届 理事 会 常 务理 事 、中 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 仲裁 员、 新 加坡 国 际仲 裁 中心 仲裁 员 、北 京 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大连 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等 职。 2013 年起兼 任金 诚信 矿业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目 前已上 市 )独 立董 事,2015 年 5 月起 兼任 北京 采安 律师事 务所 兼职 律师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独立 董事 。 常瑞明 ,独 立董 事, 大学 学历, 高级 经济 师。1980 年起在 工商 银行 工作 ,历 任河北 沧 州 市 支 行主 任 、副 行 长; 河北 省 分行 办 公室 副 主任 、信 息 处处 长 、副 处 长; 河北 保 定市 分 行行 长、党 组副 书记 、书 记; 河北省 分行 副行 长、 行长 、党委 书记 ;2004 年 起任 工商银 行山 西 省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11 分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2007 年 起任 工商银 行工 会工 作委员 会常 务副 主任 ;2010 年至 2014 年 任北京 银泉 大厦 董事 长。2014 年 10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 董事。 黄晓衡 , 独立 董 事 , 硕士 研究生 , 高级 经济 师 。1975 年 7 月至 1991 年 6 月 , 在中国 建设 银 行 江 苏省 分 行工 作, 先后 任 职 于计 划 处、 信贷 处、 国 际 业务 部 ,历 任副 处长 、 处 长。1991 年 6 月至 1993 年 9 月, 任 中国建 设银 行伦 敦代 表处 首席代 表。1993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 任中国 建设 银行 纽约 代表 处首席 代表 。 1994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 , 在 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工作 , 历任国 际部 副总 经理 、 资 金计划 部总 经理 、 会 计部 总经理 。199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 月, 在中 国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工作 ,历 任财 务总 监、 公司 管 委会成 员 、顾 问。2010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 , 任汉 石投 资管 理有 限 公司 (香 港 ) 董 事总 经理 。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 , 任 中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2017 年 3 月 起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吴群, 独立 董事, 博士 研 究生, 高级 会计 师。1986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 中 国财政 研究 院研究 生部 会计 教研 室工 作,历 任讲 师、 副研 究员 、副主 任、 主任 。1991 年 起兼任 中国 财 政 研究院 研究 生部 ( 财政 部 财政科 研所 研究 生部 ) 硕 士生导 师 。1999 年 1 月至 2003 年 6 月在 沪 江德勤北京分所工作,历任技术部/ 企业风险管理部 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监。2003 年 6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 中国 电子 产业 工程 有限 公司工 作, 担任 财务 部总 经 理。2014 年 9 月 至 2016 年 7 月 兼任 中国 上 市公司 协会 军工 委员 会副 会长 , 2016 年 8 月 起兼 任 中国上 市公 司协 会军工 委员 会顾 问。200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在 中国电 子信 息产 业集 团有 限公司 工作 , 历 任审计 部副 主任 、资 产部 副主任 (主 持工 作) 、主 任 。2012 年 3 月至 2016 年 7 月, 担任 中国 电子信 息产 业集 团有 限公 司总经 济师 。2003 年 1 月至 2016 年 11 月, 在中 国 电子信 息产 业集 团有限 公司 所投 资的 境内 外多个 公司 担任 董事 、监 事。2017 年 5 月 起兼 任首 约科技 (北 京 )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2017 年 10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 2、监 事会 成员 梁凤玉 , 监事 会主 席 , 硕 士研究 生 , 高 级会 计师 。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 先 后于 建 设 银 行辽 宁 分行 国 际业 务部 、 人力 资 源部 、 葫芦 岛市 分 行城 内 支行 、 葫芦 岛市 分 行计 财 部、 葫 芦 岛市 分 行国 际 业务 部、 建 设银 行 辽宁 分 行计 划财 务 部工 作 ,任 业 务经 理、 副 行长 、 副总 经理等 职。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 中国 建 银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会计部 工作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 中 国投资 咨询 公司 任财 务总 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 在中 国建 银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会计部 任高 级经 理 。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 建 投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任 副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 起任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事, 大学 本科。 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 秘书 及法 务。 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 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规 部主 管、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12 公司秘 书兼 法务 。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 部副 总经理 。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 律及合 规部 主 管。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南 亚及南 亚合 规 部主管 。2014 年 3 月 17 日 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执 行官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执行董 事。2014 年 12 月起 任公 司监 事 。 刘锡忠 , 监 事, 研 究生。1989 年 2 月至 1995 年 5 月 , 中国 人民 银行 总行 稽核 监察局 主任 科员。1995 年 6 月至 2005 年 6 月 , 在 华北 电力 集团 财务有 限公 司工 作, 历任 部门经 理、 副总 经理。2005 年 7 月起 在中 国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历任 华北 分公 司副 总经 理、纪 检监 察 室 主持工 作、 风险 管理 部主 任、 资 金管 理部 主任 、 河 北业务 部主 任, 现任 风险 管理部 主任 。2017 年 3 月 起任 公司 监事 。 邓时锋 ,监 事, 硕士 研究 生。曾 任职 于天 同证 券。2001 年 9 月加 盟国 泰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行 业研 究员、 社 保 111 组 合基 金经 理助 理 、 国泰 金鼎 价值 混合和 国 泰金泰 封闭 的基 金 经理助 理,2008 年 4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 国泰 金鼎 价 值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 2009 年 5 月至 2018 年 3 月兼任 国泰 区位 优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原国 泰 区位优 势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的基 金经 理 ,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任 国泰 估值 优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的基金 经理 ,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3 月 兼 任国泰 央企 改革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7 年 7 月起 任 权益投 资总 监。2015 年 8 月起任 公司 职工 监事 。 倪蓥, 监事, 硕士 研究 生 。1998 年 7 月至 2001 年 3 月, 任 新晨 信息 技术 有限 责任公 司项 目经理 。2001 年 3 月 加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信 息技 术部 总监 、运 营管理 部总 监 , 现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2017 年 2 月起 任公 司职 工监 事。 宋凯, 监事 ,大 学本 科。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上海 分所助 理经 理 。2012 年 12 月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审 计部 总监 助 理、 纪检 监察 室 副主任 ,现 任审 计部 总监 。2017 年 3 月 起任 公司 职 工监事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周向勇 ,总 经理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李辉, 大学 本科 ,18 年金 融从业 经历 。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 职于 上 海远洋 运输 公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 任职 于中 宏人 寿 保险有 限公 司,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 于海 康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职于 AIG 集团 ,2007 年 7 月 至 2010 年 3 月 任职 于星 展 银行 。2010 年 4 月 加入 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先 后担任 财富 大学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13 负责人 、总 经理 办公 室负 责人、 人力 资源 部( 财富 大学) 及行 政管 理部 负责 人,2015 年 8 月 至 2017 年 2 月 任公 司总 经 理助理 ,2017 年 2 月起 担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封雪梅 ,硕 士研 究生 ,20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曾 就职 于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 分行 营业部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信 达澳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5 年 1 月至 2018 年 7 月在国 寿安 保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作 ,任 总经理 助理 ,2018 年 7 月 加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公 司 副 总经理 。 李永梅 ,博 士研 究生 学历 ,硕士 学位 ,19 年证 券从 业经历 。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 就 职 于中 国 证监 会 陕西 监管 局 ,历 任 稽查 处 副主 任科 员 、主 任 科员 、 行政 办公 室 副主 任 、稽 查二处 副处 长等 ; 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 就职 于中国 证监 会上 海专 员办 , 任副 处长 ;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 就 职于上 海申 乐实 业控 股集 团有 限 公司 ,任 副总 经理 ;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就 职于 嘉合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5 年 7 月起 任公 司督 察长 ;2016 年 3 月加 入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担 任公司 督察 长。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樊利安 ,硕 士,12 年 证券 基金从 业经 历。 曾任 职上 海鑫地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天治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等。 2010 年 7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任 研究 员、 基 金 经理助 理。 2014 年 10 月起 任国 泰民 益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原国 泰淘 新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和 国泰 浓益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理,2015 年 1 月至 2018 年 8 月 任国泰 结构 转型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5 年 3 月 起兼 任国泰 国策 驱 动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 5 月起 兼任 国泰 兴益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5 年 6 月起 兼任 国泰 睿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5 年 6 月至 2018 年 2 月兼任 国泰 生益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2015 年 6 月至 2017 年 1 月任 国泰 金 泰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由金 泰证 券投 资基 金 转型而 来 )的 基 金经理 ,2016 年 5 月至 2017 年 11 月任 国泰 融丰 定 增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 国泰 添益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2016 年 10 月至 2018 年 4 月任 国泰福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6 年 11 月起 兼任国 泰鸿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6 年 12 月起 兼任 国泰普 益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安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3 月 任国 泰鑫 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5 月任国 泰泽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 国 泰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14 景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8 月 任国泰 信益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9 月 任国 泰丰 益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5 月 兼任 国泰 嘉益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国泰 众益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 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9 月任 国 泰融信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7 年 7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 国泰 融 安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7 年 7 月至 2018 年 9 月任国 泰稳 益 定 期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 2017 年 8 月至 2018 年 9 月 任国泰 宁益 定期 开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7 年 11 月 起兼 任国 泰融 丰 外延增 长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由国泰融丰定增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转换而来 )的 基金经 理,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5 月任 国泰 瑞益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 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国 泰恒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8 年 9 月起兼任国 泰融信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由国泰融信定增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转换 而来 )的 基金经 理。2015 年 5 月至 2016 年 1 月 任研 究部 副总监 ,2016 年 1 月至 2018 年 7 月任 研究 部 副总监 (主 持工 作) ,2018 年 7 月起 任研 究部 总监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本基金自 2014 年 5 月 19 日起至 2015 年 1 月 25 日由 范迪 钊担 任 本 基金 的 基 金经理 ,自 2015 年 1 月 26 日起 至今 由樊利 安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5、本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本 基 金 管理 人 设有 公 司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其 成 员在公 司 高 级管 理 人员 、 投研 部 门 负 责人 及 业 务骨 干 等相 关 人员 中产 生 。公 司 总经 理 可以 推荐 上 述人 员 以外 的 投资 管理 相 关人 员 担任 成 员 ,督 察 长和 运 营体 系负 责 人列 席 公司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会 议 。公 司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 要职 责 是 根据 有 关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审 议 并决 策 公司 投资 研 究部 门 提出 的 公司 整体 投 资策 略 、基 金大类 资产 配置 原则 ,以 及研究 相关 投资 部门 提出 的重大 投资 建议 等。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主任委 员: 周向勇 :总 经理 委员: 周向勇 :总 经理 吴晨: 固收 投资 总监 、绝 对收益 投资 (事 业) 部总 监 邓时锋 :权 益投 资总 监、 权益投 资( 事业 )部 小组 负责人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15 吴向军 :海 外投 资 总 监、 国际业 务部 总监 胡松: 养老 金投 资总 监、 养老金 及专 户投 资( 事业 )部总 监 6、上 述成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值 与基 金份 额净 值 ,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基 金法 》的 行为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16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期 间 知悉 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 商业 秘 密, 尚未 依 法公 开 的基 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 划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对 敲 、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场 秩序 ;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并 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基金 合同 行为的 发生 。 5、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六)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且 不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基金管 理人 为防 范和 化解 经营运 作中 面临 的风 险 , 保证经 营活 动的 合法 合规 和有效 开展 , 制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 管理方 法 、 操 作程 序与 控 制措施 , 形成 了公 司完 整 的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涵盖 了内 部会计 控制 、 风险 管理 控 制和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公司 运营的 各个 方面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17 并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 务控 制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 内部 风险 控制 遵循 的 原则 1)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风 险 控制必 须覆 盖公 司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和 业务 环节; 2)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设 立 独立的 稽核 监察 部, 稽核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及 各部门 在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上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 的机制 ,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 制 衡体 系; 4)保 持与 业务 发展 的同 等 地位原 则 :公 司的 发展 必 须建立 在风 险控 制制 度完 善和稳 固的 基础上 ,内 部风 险控 制应 与公司 业务 发展 放在 同等 地位上 ; 5)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 :建 立完 备风 险控 制指 标 体系 ,使 风险 控制 更具 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 根 据国 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和 财 务会 计 准则 的 要求, 建 立 了完 善 的内 部 会计控 制 制 度, 实 现 了职 责 分离 和 岗位 相互 制 约, 确 保会 计 核算 的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并 保证 各 基金 会 计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公 司 为 有效 控 制管 理 运营中 的 风 险, 建 立了 一 整套完 整 的 风险 管 理控 制 制度, 其 内 容由 一 系 列的 具 体制 度 构成 ,主 要 包括 : 岗位 分 离和 空间 分 离制 度 、投 资 管理 控制 制 度、 信 息技 术 控 制、 营 销业 务 控制 、信 息 披露 制 度、 资 料保 全制 度 和独 立 的稽 核 制度 、人 力 资源 管 理以 及 相 应的 业 务控 制 流程 等。 通 过这 些 控制 制 度和 流程 , 对公 司 面临 的 投资 风险 和 管理 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 实 行独 立 的监 察 稽核制 度 , 通过 对 稽核 监 察部充 分 授 权, 对 公司 执 行国家 有 关 法律 法 规 情况 、 以及 公 司内 部控 制 制度 的 遵循 情 况和 有效 性 进行 全 面的 独 立监 察稽 核 ,确 保 公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2、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要素 (1) 控制 环境 公 司 经 过多 年 的管 理 实践, 建 立 了良 好 的控 制 环境, 以 保 证内 部 会计 控 制和管 理 控 制的 有 效 实施 , 主要 包 括科 学的 公 司治 理 结构 、 合理 的组 织 结构 和 分级 授 权、 注重 诚 信并 关 注风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18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公 司建 立并 完善 了科 学 的治理 结构 , 目前 有独 立 董事 4 名 。董 事会 下设 提 名及资 格审 查 委 员会 、 薪酬 委 员会 、考 核 委员 会 等专 业 委员 会, 对 公司 重 大经 营 决策 和发 展 规划 进 行决 策及监 督; 2)在 组织 结构 方面 ,公 司 设立的 执行 委员 会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等 机构 分 别 负责 公 司经 营 、基 金投 资 和风 险 控制 等 方面 的决 策 和监 督 控制 。 同时 公司 各 部门 之 间有 明确的 授权 分工 和风 险控 制责任 , 既相 互独 立, 又 相互合 作和 制约 , 形成 了 合理的 组织 结构 、 决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 3)公 司一 贯坚 持诚 信为 投 资人服 务的 道德 观和 稳健 经营的 管理 理念 。 在员 工 中加强 职业 道德教 育和 风险 观念 ,形 成了诚 信为 本和 稳健 经营 的企业 文化 ; 4)公 司稽 核监 察部 拥有 对 公司任 何经 营活 动进 行独 立监察 稽核 的权 限 ,并 对 公司内 部控 制措施 的实 施情 况和 有效 性进行 评价 和提 出改 进建 议。 (2) 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1)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 司 建 立了 完 善的 内 部会计 控 制 ,保 证 基金 核 算和公 司 财 务核 算 的独 立 性、全 面 性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公 司根 据国 家有 关 法律法 规 、有 关会 计制 度 和准则 , 制定 了完 善的 公 司财务 制度 、 基 金 会计 制 度以 及 会计 业务 控 制流 程 ,做 好 基金 业务 和 公司 经 营的 核 算工 作, 真 实、 完 整、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 次 , 公司 将 基金 会 计和公 司 财 务核 算 从人 员 上、空 间 上 和业 务 活动 上 严格分 开 , 保证 两 者 相互 独 立, 各 基金 之间 做 到独 立 建账 、 独立 核算 , 保证 基 金资 产 和公 司资 产 之间 、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 司 建 立了 严 格的 岗 位职责 分 离 控制 、 凭证 与 记录控 制 、 资产 接 触控 制 、独立 稽 核 等制 度 , 确保 在 基金 核 算和 公司 财 务管 理 中做 到 对资 源的 有 效控 制 、有 关 功能 的相 互 分离 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 外 公 司还 建 立了 严 格的财 务 管 理制 度 ,执 行 严格的 预 算 管理 和 财务 费 用审批 制 度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 位 分 离和 空 间隔 离 制度: 为 保 证各 部 门的 相 对独立 性 , 公司 建 立了 明 确的岗 位 分 离制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19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 资 管 理业 务 控制 : 通过建 立 完 整的 研 究业 务 控制、 投 资 决策 控 制、 交 易业务 控 制 ,完 善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的投 资决 策 职能 和 风险 管 理委 员会 的 风险 控 制职 能 ,实 行投 资 总监 和 基金 经 理 分级 授 权制 度 和股 票池 制 度, 进 行集 中 交易 ,以 及 风险 管 理部 对 投资 交易 实 时监 控 等, 加 强 投资 管 理控 制 ,做 到研 究 、投 资 、交 易 、风 险控 制 的相 互 独立 、 相互 制约 和 相互 配 合, 有 效 控制 操 作风 险 ;建 立了 科 学先 进 的投 资 风险 量化 评 估和 管 理体 系 ,控 制投 资 业务 中 面临 的 市 场风 险 、集 中 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 等; 建 立了 科学 合 理的 投 资业 绩 绩效 评估 体 系,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 息 技 术控 制 :为 保 证信息 技 术 系统 的 安全 稳 定,公 司 在 硬件 设 备运 行 维护、 软 件 采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流 程; 营 销 业 务控 制 :公 司 制定了 完 善 的市 场 营销 、 客户开 发 和 客户 服 务制 度 ,以保 证 在 营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 息 披 露控 制 和资 料 保全制 度 : 公司 制 定了 规 范的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 保证信 息 披 露的 及 时 、准 确 和完 整 ;在 资料 保 全方 面 ,建 立 了完 善的 信 息资 料 保全 备 份系 统, 以 及完 整 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 立 的 监察 稽 核制 度 :稽核 监 察 部有 权 对公 司 各业务 部 门 工作 进 行稽 核 检查, 并 保 证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内 部 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公 司 风 险管 理 委员 会 首先从 总 体 上制 定 了公 司 风险控 制 制 度, 对 公司 面 临的主 要 风 险进 行 辨 识和 评 估, 制 定了 风险 控 制原 则 。在 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总 体 方针 指 导下 ,各 部 门根 据 各自 业 务 特点 , 对业 务 活动 中存 在 的风 险 点进 行 了揭 示和 梳 理, 有 针对 性 地建 立了 详 细的 风 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检查 公 司 稽 核监 察 部在 进 行风险 评 估 的基 础 上, 对 公司各 业 务 活动 中 内部 控 制措施 的 实 施情 况 进 行定 期 和不 定 期的 监察 稽 核, 重 点是 业 务活 动中 风 险暴 露 程度 较 高的 环节 , 以确 保 公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在 确 保 现有 内 部控 制 制度实 施 情 况的 基 础上 , 公司会 根 据 新业 务 开展 和 市场变 化 情 况, 对 内 部控 制 制度 进 行及 时的 更 新和 调 整, 以 适应 公司 经 营活 动 的变 化 。公 司稽 核 监察 部 在对 内 部 控制 制 度的 执 行情 况进 行 监察 稽 核的 基 础上 ,也 会 重点 对 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有 效性 进 行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20 (4)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的报 告 公 司 建 立了 有 效的 内 部控制 制 度 实施 报 告流 程 ,各部 门 对 于内 部 控制 制 度实施 过 程 中出 现 的 失效 情 况须 及 时向 公司 高 级管 理 层和 稽 核监 察部 报 告, 使 公司 高 级管 理层 和 稽核 监 察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 核 监 察部 在 对内 部 控制实 施 情 况的 监 察中 , 对发现 的 问 题均 立 即向 公 司高级 管 理 层报 告, 并提 出相 应的 建议 , 对于重 大问 题 ,则 通过 督 察长及 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3、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书 基 金 管 理人 保 证以 上 关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披 露 真实、 准 确 ,并 承 诺基 金 管理人 将 根 据市 场变化 和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切 实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 有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 证 券 、基 金 、信 托 从业 经验 , 且具 有 海外 工 作、 学习 或 培训 经 历,60 %以 上的 员 工具 有 硕士 以 上 学位 或 高级 职 称。 为给 客 户提 供 专业 化 的托 管服 务 ,中 国 银行 已 在境 内、 外 分行 开 展托 管业务 。 作 为 国 内首 批 开展 证 券投资 基 金 托管 业 务的 商 业银行 , 中 国银 行 拥有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 金 ( 一 对 多、 一 对一 ) 、 社保 基 金 、 保险 资 金、QFII 、RQFII、QDII、 境 外三 类机 构 、 券 商资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21 产 管 理计 划 、信 托 计划 、企 业 年金 、 银行 理 财产 品、 股 权基 金 、私 募 基金 、资 金 托管 等 门类 齐全 、产 品 丰富 的 托管 业务 体系 。在国 内 , 中国 银行 首 家 开 展 绩效 评 估、 风险 分析 等 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 情况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管 679 只 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642 只, QDII 基金 37 只 , 覆盖 了股 票型 、 债 券型 、 混合 型 、 货币型 、 指数 型 、FOF 等 多 种类型 的基 金, 满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 投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 规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 国 银 行托 管 业务 部 风险管 理 与 控制 工 作是 中 国银行 全 面 风险 控 制工 作 的组成 部 分 ,秉 承 中 国银 行 风险 控 制理 念, 坚 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经 营 ”的 原 则。 中 国银 行托 管 业务 部 风险 控 制 工作 贯 穿业 务 各环 节, 通 过风 险 识别 与 评估 、风 险 控制 措 施设 定 及制 度建 设 、内 外 部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 起,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 国际 主 流内控 审阅 准则 的无保 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 。2017 年, 中国 银行 继续 获得了 基于 “ISAE3402 ” 和“SSAE16 ”双 准 则 的内 部 控制 审 计报 告。 中 国银 行 托管 业 务内 控制 度 完善 , 内控 措 施严 密, 能 够有 效 保证 托管资 产的 安全 。 (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关 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当 拒 绝执行 ,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国 务院 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报 告。 基 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 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及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22 公司直 销柜 台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 电子交 易平 台 电子交 易网 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 上交 易页 面 智能手 机 APP 平 台:iphone 交易 客户 端、Android 交 易客户 端 “国泰 基金 ”微 信交 易平 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 :李 静姝 2、其 他销 售机 构 (1) 销售 银行 及券 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 客 户服 务中 心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2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23 法定代 表人 : 高 国富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7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8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伏安 联系人 :陈玮 客服电 话:95541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9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 湖区深 南东 路3038 号合 作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人 :王 璇


宋 永成 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10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李 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 0411-82311420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11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 吴 昊、 冯小 航 电话:0451-8677960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 话: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12


广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路 1 号 法定代 表: 王继 康 联系人 : 卢 媛薇 、陈 捷 客服电 话:95313 电话:020-28852729 网址: www.grcbank.com 13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 表: 何沛 良 联系人 : 林 培珊 、杨 亢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电话:0769-22866254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24 网址:www.drcbank.com 14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5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95587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6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7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3734343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18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0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25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客服电 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1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高 德置 地 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2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全国客 服电 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23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4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5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黄 埔区 中新广 州知 识城 腾飞 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19、36、 38、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6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联系人 : 侯 艳红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26 网址:www.cs.ecitic.com 27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8


中信证 券( 山东 )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苗 岭 路 29 号 澳 柯 玛 大 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 广场 1 号楼 第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 赵 艳青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9


华泰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 券 广场、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 大 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 话:95597 30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崔 少华 联系人 :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31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2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深 圳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中 路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张鹏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27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33


长城国 瑞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勇 联系人 :赵 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34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5


中国国 际金 融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36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37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8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39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28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40


平安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41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 区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国 际 金融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联系人 :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 话: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42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化军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3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瑞军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4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 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5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 融中心 主 塔19 楼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46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 桥北 苑 8 号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29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47


国都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8


开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锦 业 路1 号都 市之 门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王 姣 电话:029-68633210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49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汪 燕


电话:0551-65161675 传真:0551-65161600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网址:www.huaan.com 50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 B01(b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王 逍 电话:021-64339000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51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52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30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www.citicsf.com 53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街 198 号 华 西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街 198 号 华 西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54


晋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 风西街一号丽华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 阎俊 生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 www.jshbank.com 55


张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人民 中路 66 号 法定代 表: 王自 忠 联系人 :朱 芳 电话:0512-96065 客服电 话:0512-96065 传真:051256968259 网址:www.zrcbank.com 56


苏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钟园 路7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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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 陆向 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9995170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 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2) 第三 方销 售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3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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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 国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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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 伟 联系人 :何 昳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焦 琳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32 电话:010-62020088-82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7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街18 号同 花 顺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8


江苏金 百临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99 号 法定代 表: 费晓 燕 联系人 :袁 丽萍 电话:0510-82758877 传真:0510-88555858 客服电 话:0510-9688988 网址: www.jsjbl.com 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法定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


众升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 李招 弟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11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 李兴 春 联系人 : 叶 志杰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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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8 号B 座 46 楼06-10 单 元 法定代 表: 赵学 军 联系人 :张 倩 电话:021-2028989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传真: 021-20280110 、010-85097308 网址:www.harvestwm.cn 14


宜信普 泽(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 表: 沈伟 桦 联系人 :王 巨明 电话:010-52858244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5


一路财 富( 北京 )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门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 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徐 越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 网址:www.yilucaifu.com 16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01-8811 公司网 站:www.zcvc.com.cn 17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兰 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8


汇付基 金销 售有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100 号19 层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34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虹梅路1801 号凯 科国 际大 厦7楼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客服电 话:400-821-3999 手机客 户端 :天 天盈 基金 19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5楼 法定代 表人 :鲍 东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20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 大连 )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21


北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22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 人体育 场北 路 甲2 号裙 楼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 B 座裙楼 二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23


北京微 动利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心 金 融商业 楼341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3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24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民 田 路178 号华 融大 厦27 层2704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A 座 7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法定代 表人 :张彦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网址:8.jrj.com.cn 25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 表: 陈继 武 联系人 : 李晓 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 话:4006-433-389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26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 田街道 金田 路中 洲大 厦35 层01B、 02、03 、04 单位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 田街道 金田 路中 洲大 厦35 层01B、 02、03 、04 单位 法定代 表: 刘鹏 宇 联系人 :杨 涛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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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1201-1203 单元 法定代 表: 肖雯 联系人 :李 孟 军 电话:18500050725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 话:020-89629099 网址:www.yingmi.cn 28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 扩)N-1、N-2 地块 新浪 总 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 扩)N-1、N-2 地块 新浪 总 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 李昭 琛 联系人 :付 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82607151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29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 王廷 富 联系人 :姜 吉灵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30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苏 宁总 部) 法定代 表: 钱燕 飞 联系人 :喻 明明 电话: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008800-884131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31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 王伟 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32


天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丰 盛胡 同28 号太 平洋 大厦A 座5 层 法定代 表: 李修 辞 联系人 : 邵 玉磊 电话:010-590137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33


北京创 金启 富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 梁蓉 联系人 :李 婷婷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37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34


北京格 上富 信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19 号楼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19 号楼701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 李悦 章 联系人 :曹 庆展 电话:010-68983311 传真:010-65983333 客服电 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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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SOHO T2 B 座 2507 法定代 表: 钟斐 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APP 下 载网 址:danjuanapp.com 37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 表: 周斌 联系人 :张 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38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687 号 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 李一 梅 联系人 :仲 秋玥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38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39


通华财 富( 上海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799 号陆 家嘴 世纪金 融 广场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 兰奇 联系人 :庄 洁茹 电话:021-60818110 客服电 话:95156 转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40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 于龙 联系人 :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 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41


和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凤 东路 东、 康宁 街 北 6 号楼 6 楼602 、603 房间 办公地址:郑 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 宁街互联网金融大 厦 6F 法定代 表: 李淑 慧 联系人 :胡 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42


腾安基 金销 售(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腾讯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刘 明 军 联系人 :白 冰 电话:15112686889 客服电 话:95017 网址:tenganxinxi.com 43


中证金 牛 (北 京)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甲 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 A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传真:010-59336586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39 联系人 :徐 英 电话:010-59336539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本基金C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 机构暂 仅包 括本 公司 直销 机构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 公司 、诺亚 正 行 (上 海 )基 金 销售 投资 顾 问有 限 公司 、 天津 万家 财 富资 产 管理 有 限公 司 及 光 大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如 有其 他销 售 机构新 增办 理本 基金C类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详 见本 公司 届 时相关 公告 。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浦东 大 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勇胜 联系人 :辛怡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媛 联系人 :丁媛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507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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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40 联系人 : 魏 佳亮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许 康玮 、魏佳 亮 六 、基 金的 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12 月 26 日证 监许 可【2013 】1630 号文 ( 《关 于核 准国泰 结构 转 型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注 册 募集。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限 1、基 金类 型: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2、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3、基 金的 存续 期间 :不 定 期 4、基 金份 额的 类别 本 基 金 根据 销 售服 务 费及赎 回 费 收取 方 式的 不 同,将 基 金 份额 分 为不 同 的类别 。 其 中, 不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称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从 本类别 基金 资 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称 为 C 类基 金份 额 。 本基 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别 设置 代码 。 由于 基 金费用 的不 同 , 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将 分别 计 算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投资人 可自 行选 择申 购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本 基 金 份额 类 别的 具 体设置 、 费 率水 平 等由 基 金管理 人 确 定, 并 在招 募 说明书 中 列 明。 根 据 基金 运 作情 况 ,基 金管 理 人可 在 不违 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以 及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无 实 质性 不 利影 响的 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可 以停 止现 有 基金 份 额类 别 的 销售 、 或者 降 低现 有基 金 份额 类 别的 费 率水 平、 或 者增 加 新的 基 金份 额类 别 等, 调 整前 基金管 理人 需及 时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三)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3]1630 号 文核 准, 自 2014 年 4 月 15 日 起向 社会公 开 募 集,于 2014 年 5 月 15 日 结束募 集。 经普 华永 道中 天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 通合伙 )验 资 , 本次募 集的 净认 购金 额为 311,242,332.85 元 人民 币, 折合基 金份 额 311,242,332.85 份, 认购 资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41 金在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银行 利息共 计 56,708.98 元 人 民币, 折合 基金 份 额 56,708.98 份, 已分 别 计入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账 户, 归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有 。上 述资 金总 额已于 2014 年 5 月 19 日全 额划 入本 基金 在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开 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按照每 份基 金份 额面 值人 民币 1.00 元计 算, 本基 金 募集期 间含 本息 共募 集 311,299,041.83 份基金 份额 ,有 效认 购户 数为 1,438 户。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根 据 《基 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和本 基金 《 基金 合 同》 的 有关 规定 , 本基 金 募集符 合有 关法 律条 件 ,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 续, 并于2014 年 5 月 19 日获 书面 确认 ,基 金合同 自该 日起 正式 生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 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 基 金 的申 购 与赎 回 将通过 销 售 机构 进 行。 具 体的销 售 机 构将 由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 关 公告 中 列 明。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据 情 况变 更 或增 减 销售 机构 , 并予 以 公告 。 基金 投资 人 应当 在 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 资 人 在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份 额 的 申购 和 赎回 , 具体办 理 时 间为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的 正常 交 易日 的交 易 时间 , 但基 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 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若出 现新 的 证 券/ 期 货交 易 市场 、证 券/ 期货 交 易所 交 易时 间变 更 或其 他 特 殊情 况 ,基 金 管理 人将 视 情况 对 前述 开 放日 及开 放 时间 进 行相 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 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42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2014 年6 月23 日起 开始 办理 申购 。 基金管 理人 自2014 年6 月23 日起 开始 办理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于 2014 年 6 月 18 日 在《 中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 公 告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同 约 定 之外 的 日期 或 者时间 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赎 回 或 者转 换 。 投资 人 在基 金 合同 约定 之 外的 日 期和 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 回 或转 换 申请 且登 记 机构 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 原则 ,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 的 情况 下 ,对 上 述原则 进 行 调整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 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 人 必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序 , 在开 放 日的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间 内 提出申 购 或 赎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 资 人 申购 基 金份 额 时,必 须 全 额交 付 申购 款 项。投 资 人 交付 申 购款 项 时,申 购 成 立;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递 交 赎回申 请 时 ,赎 回 成立 ; 登记机 构 确 认赎 回 时, 赎 回生效 。 投 资人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43 赎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 T +7 日 ( 包括 该 日) 内支 付赎回 款项 。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以交 易 时间结 束 前 受理 有 效申 购 和赎回 申 请 的当 天 作为 申 购或赎 回 申 请日 (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 的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及 时 到销售 机构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 售 机 构对 申 购、 赎 回申请 的 受 理并 不 代表 申 请一定 成 功 ,而 仅 代表 销 售机构 确 实 接收 到申请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单笔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 元( 含申 购费 ) ,即 投资 人首 次申 购和 追 加申购 的单 笔最低 金额 均 为1.00 元 。 投资人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渠 道 单 笔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 含 申购 费 ), 即 投资 人通过本基 金 管理 人 直销 渠道 首 次申 购 和追 加 申购 的单 笔 最低 金 额均 为 10.00 元 。各 销售 机构 对本基 金最 低申 购金 额及 交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各销 售机 构 的 业务规 定为 准。 2、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单 笔赎 回 申请最 低份 数 为1.00 份 , 若某投 资人 赎回时 在销 售机构 保 有的 基金份 额不 足 1.00 份, 则 该次赎 回时 必须 一起 赎回 。 投 资人 通过 本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渠道 单 笔 赎回申 请最 低份 数 为100.00 份 , 若某投 资人 赎回 时 在 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渠 道 保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足 100.00 份 ,则 该次 赎 回时必 须一 起赎 回。 3、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 基金交 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余 额进 行限 制 ,但 各 销售机 构对 交易账 户最 低份 额余 额有 其他规 定的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4、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采 取设 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购 金 额上 限 或基 金 单日 净申 购 比例 上 限、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 停 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44 5、本 基金 不对 单 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6、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对上 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费率 1、申 购费 用


申 购 费 用由 投 资人 承 担,不 列 入 基金 财 产, 主 要用于 本 基 金的 市 场推 广 、销售 、 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分为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与 C 类 基金 份额申 购费 率 相 同, 对 通过 直 销柜 台申 购 的养 老 金客 户 与除 此之 外 的其 他 投资 人 实施 差别 的 申购 费 率。 具体如 下: 养 老 金 客户 范 围包 括 基本养 老 基 金与 依 法成 立 的养老 计 划 筹集 的 资金 及 其投资 运 营 收益 形 成 的补 充 养老 基 金, 包括 全 国社 会 保障 基 金、 可以 投 资基 金 的地 方 社会 保障 基 金、 企 业年 金 单 一计 划 以及 集 合计 划。 如 将来 出 现经 养 老基 金监 管 部门 认 可的 新 的养 老基 金 类型 , 基金 管 理 人可 在 招募 说 明书 更新 时 或发 布 临时 公 告将 其纳 入 养老 金 客户 范 围, 并按 规 定向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非养 老金 客户 指除养 老金 客户 外的 其他 投资人 。 投资人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柜 台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或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 金客户 申购 费率如 下: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32% 100 万 ≤M< 300 万 0.15% 300 万 ≤M< 500 万 0.06% 500 万 ≤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除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人申 购本 基 金A 类基 金 份额 或C 类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费率 如下 :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80% 100 万 ≤M< 300 万 0.50% 300 万 ≤M< 500 万 0.30% 500 万 ≤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45 投资人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2、赎 回费 用 赎 回 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 份额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 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 回基金 份 额 时收 取, 全部 或部 分归 入基 金 财产 ,未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 部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对持 续持有 期少 于7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收取 不低 于1.5% 的赎 回费 ,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 不低 于 0.7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述赎 回费 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对 持续 持 有期长 于 30 日 但少 于3 个 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 不低 于 0.5%的赎 回费 , 并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 总额 的7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续 持有 期长 于3 个月 但少 于 6 个 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 不低 于 0.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 入基金 财产 ;对 持续持 有期 长 于6 个 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应当 将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计入基 金财 产 。 未 归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额 对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收取 不低 于 1.50% 的赎 回 费并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7 日但 少于 30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0.5% 的赎 回费 , 并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率 随基 金份 额持 有时 间增加 而递 减, 赎回 费率 如下: 份额持 有时 间(Y ) 赎回费 率 Y<7 日 1.50% 7 日≦Y <30 日 0.75% 30 日≦Y <6 个月 0.50% 6 个月 ≤Y<1 年


0.10%


1 年≤Y<2 年


0.05%


Y ≥ 2 年


0


(注: 赎回 份额 持有 时间 的计算 , 以 该份 额在 登记 机构的 登记 日开 始计 算。 1 年为 365 天, 2 年为730 天, 依此 类推 )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率 具体 如下 表所 示: 份额持 有时 间(Y) 赎回费 率 Y<7 日 1.50%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46 7 日≦Y<30 日 0.50% Y≥30 日 0.00% 对 C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取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 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 金 促 销计 划 ,针 对 以特 定交 易 方式 ( 如网 上 交易 、电 话 交易 等 )等 进 行基 金交 易 的投 资 人定 期 或 不定 期 地开 展 基金 促销 活 动。 在 基金 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 相 关监 管 部门 要求 履 行必 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 申购 份额 、 余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有效份 额单 位为份 ,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的 金 额, 净 赎回 金 额为 赎回 金 额扣 除 赎回 费 用的 金额 , 各计 算 结果 均 按照 四舍 五 入方 法 ,保 留小数 点 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3、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申 购费用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47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5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 ,对 应费 率为 0.80% , 假设申 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28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50,000/ (1+0.80% )=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 数=49,603.17/1.128=43,974.44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128 元, 则可 得到43,974.44 份基 金份 额。 4、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相 应的赎 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赎 回费用 例: 某投 资人 持有 本基 金50,000 份A 类 基金 份额 , 持有 7 个月 时决 定赎 回 , 假设赎 回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 1.250 元,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50,000 ×1.250=62,500.00 元 赎回费 用=62,500.00 ×0.10%=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62,500.00-62.50=62,437.50 元 即投资 人赎 回持 有 7 个月 的5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假 设赎 回当 日A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1.250 元,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金额 为 62,437.50 元。 5、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48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 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 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3、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时。 5、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 到或者 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8、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 、3 、5 、6、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申 购 申 请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根 据 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 刊登 暂 停申 购 公告 。如 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发生 上述 第 7 项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 采 取比 例 确认 等 方式 对该 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 请进 行限 制 ,基 金 管理 人 有权 拒绝 该 等全 部 或者 部分申 购申 请。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49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 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 3、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情 形 之一 且 基金管 理 人 决定 暂 停接 受 赎回申 请 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 当 日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 已 确认 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 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 足 额 支付 , 应将 可 支付 部分 按 单个 账 户申 请 量占 申请 总 量的 比 例分 配 给赎 回申 请 人,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申请 赎 回时 可 事先 选择 将 当日 可 能未 获 受理 部分 予 以撤 销 。在 暂 停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单 个 开放 日 内的基 金 份 额净 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 过 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 金 出现 巨 额赎 回 时,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基金当 时 的 资产 组 合状 况 决定全 额 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产 变 现可 能 会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 造成 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 在 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50 对 于 当日 的 赎回 申 请, 应当 按 单个 账 户赎 回 申请 量占 赎 回申 请 总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日 受 理的 赎 回 份额 ; 对于 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 人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可 以 选择 延 期赎 回或 取 消赎 回 。选 择 延 期赎 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 一个 开 放日 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 回 的, 当 日 未获 受 理的 部 分赎 回申 请 将被 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与 下 一开 放 日赎 回申 请 一并 处 理, 无 优 先权 并 以下 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基础 计算 赎 回金 额 ,以 此 类推 ,直 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 赎回申请的 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延期 办理 赎回申 请; 对于 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当 日赎 回申 请未 超过 50% 的 部分 , 可以根 据前 段 “ (1 ) 全 额 赎回 ” 或“ (2) 部分 延期 赎 回 ” 的 约定 方式 与其 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请 一并 办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要 ,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 上述 延 期赎 回 并延期 办 理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 过 邮寄 、 传真 或 者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 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 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最 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也 可 以根 据 实际 情 况在 暂停 公 告中 明 确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 时间 , 届时 不再 另 行发 布 重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51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法 律 法 规以 及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决 定开 办 本基 金 与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之 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 金 转换 可 以收 取一 定 的转 换 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 机构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金 登 记 机构 受 理继 承 、捐赠 和 司 法强 制 执行 等 情形而 产 生 的非 交 易 过户 以 及登 记 机构 认可 、 符合 法 律法 规 的其 它非 交 易过 户 。无 论 在上 述何 种 情况 下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 承 是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死 亡 , 其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 合 法的 继 承人 继 承;捐 赠 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其 合 法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 基金 会 或社 会 团体 ;司 法 强制 执 行是 指 司 法机 构 依据 生 效司 法文 书 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强 制 划转 给其 他 自然 人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 必 须 提供 基 金登 记机 构 要求 提 供的 相 关资 料, 对 于符 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持 有 基 金份 额 在不 同 销售机 构 之 间的 转 托管 , 基金销 售 机 构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为 投 资人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具 体 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 人另行 规 定 。投 资 人 在办 理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 时可 自 行约 定 每期 申购 金 额, 每 期申 购 金额 必须 不 低于 基 金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 金 登 记机 构 只受 理 国家有 权 机 关依 法 要求 的 基金份 额 的 冻结 与 解冻 , 以及登 记 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通 过 深 入研 究 ,积 极 投资于 我 国 长期 经 济结 构 转型过 程 中 符合 经 济发 展 方向、 增 长 前景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52 确 定 且估 值 水平 合 理的 优质 企 业, 分 享经 济 转型 发展 带 来的 高 成长 和 高收 益, 在 控制 风 险的 前提下 ,力 争实 现基 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健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的投 资 对象 是 具有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 具,包 括 国 内依 法 发行 上 市的股 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权 证、 股指 期货 等 权益类 金融 工具 , 债 券 等固 定 收益 类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 债、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 、 企业 债 、公 司债 、 次级 债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地 方政府 债券 、中 期票 据、 可转 换 债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短期 融资 券、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 等) 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其余 资产 投资 于债 券、 货币 市 场 工 具、 股 指期 货 、权 证、 资 产支 持 证券 、 银行 存款 以 及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 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中小 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超过 20% ;权 证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不 超 过 3%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保证 金以 后,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购 款等 。 (三)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通过 深 入分 析 国家产 业 政 策并 综 合判 断 经济结 构 转 型趋 势 ,积 极 挖掘我 国 长 期经 济 结 构转 型 过程 中 符合 经济 结 构调 整 、产 业 转型 升级 方 向, 且 具有 较 高成 长性 和 合理 估 值水 平的上 市 公 司股 票, 构建 并动态 优化 投资 组合 。 具 体 而 言, 本 基金 的 投资策 略 分 为两 个 层次 : 首先是 大 类 资产 配 置, 即 采用基 金 管 理人 的资产 配置 评估 模型 (Melva ) ,依 据对 宏观 经济 、 企业盈 利 、流 动性 、估 值 水平等 相关 因素 的 分 析, 确 定不 同 资产 类别 的 配置 比 例; 在 大类 资产 配 置的 基 础上 , 本基 金将 在 受益 于 我国 经 济 结构 转 型的 产 业领 域内 , 采取 自 下而 上 的选 股方 法 ,通 过 系统 分 析上 市公 司 基本 面 和估 值 水 平, 深 入挖 掘 具有 较高 成 长性 且 估值 水 平合 理的 上 市公 司 股票 , 在综 合考 虑 投资 组 合的 风 险 和收 益 的前 提 下, 完成 本 基金 投 资组 合 的构 建, 并 依据 我 国经 济 转型 的推 进 和市 场 环境 的演变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动 态调整 。 1、资 产配 置策 略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53 本基金 运用 基金 管理 人 的Melva 资产 评估 系统 , 从 基本面 、 政策 面和 市场 面 三方面 入手 , 通 过 对宏 观 经济 、 政策 变化 和 资本 市 场的 一 系列 指标 的 回归 分 析, 并 对上 述事 件 类影 响 因素 进 行 定量 和 定性 分 析来 判断 和 预测 市 场所 处 的阶 段性 位 置和 未 来发 展 趋势 ,确 定 阶段 性 的大 类资产 配置 比例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我 国 经 济结 构 转型 是 一个多 层 次 、长 周 期的 过 程,其 中 涌 现的 结 构性 投 资机会 将 主 导未 来 资 本市 场 的走 向 。长 期看 来 ,我 国 经济 转 型主 要由 经 济结 构 调整 、 产业 结构 优 化升 级 和区 域 结 构调 整 优化 三 部分 组 成 , 其对 应 的目 标 分别 为提 高 消费 和 服务 占 比、 提高 新 兴产 业 占比 与 促 进传 统 行业 升 级改 造、 提 高中 西 部经 济 占比 和城 镇 化率 。 在这 一 过程 中, 相 关产 业 和公 司 在 政策 推 动下 将 发展 成为 对 整体 经 济起 引 导和 推动 作 用的 先 导性 力 量, 在经 济 总量 中 处于 支柱地 位。 在 股 票 投资 方 面, 本 基金将 以 结 构转 型 受益 作 为个股 挖 掘 的主 要 线索 , 并结合 对 上 市公 司 基 金面 和 估值 水 平的 分析 , 精选 具 有较 高 成长 性、 较 高盈 利 质量 和 合理 估值 水 平的 上 市公 司 股 票, 构 建股 票 投资 组合 , 并根 据 我国 经 济转 型过 程 的推 进 和市 场 环境 的演 变 对投 资 组合 进行动 态调 整。 (1) 结构 转型 受益 程度 本基金综合 考 虑经 济 转型方 向 以 及上 市 公司 技 术成熟 度 、 市场 空 间、 政 策扶持 等 多 层面 的 因 素, 深 入研 究 、判 断上 市 公司 与 经济 结 构转 型、 产 业优 化 升级 的 关联 程度 , 具体 从 受益 程 度 和受 益 时间 两 方面 衡量 。 基于 受 益程 度 ,即 在结 构 转型 推 动下 公 司发 展空 间 和盈 利 水平 是 否 将显 著 提高 , 将上 市公 司 划分 为 直接 受 益公 司与 间 接受 益 公司 。 基于 受益 时 间, 即 公司 受 益 于结 构 转型 的 时间 是否 持 续, 将 上市 公 司划 分为 长 期受 益 公司 和 短期 受益 公 司。 基 于分 析结果 ,本 基金 将筛 选出 直接、 长期 受益 于结 构转 型的上 市公 司股 票进 行重 点跟踪 、研 究。 (2) 基本 面状 况分 析 在 与 结 构转 型 关联 程 度较高 的 股 票范 围 内, 本 基金通 过 对 以下 基 本面 指 标的定 量 分 析, 挖掘成 长性 较强 且盈 利质 量较高 的上 市公 司股 票, 进行重 点投 资。 1)成 长能 力较 强 本 基 金 认为 , 企业 以 往的成 长 性 能够 在 一定 程 度上反 映 企 业未 来 的增 长 潜力, 因 此 ,本 基 金 利用 主 营业 务 收入 增长 率 、净 利 润增 长 率、 经营 性 现金 流 量增 长 率指 标来 考 量公 司 的历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54 史成长 性, 作为 判断 公司 未来成 长性 的依 据。 主 营 业 务收 入 增长 率 是考察 公 司 成长 性 最重 要 的指标 , 主 营业 务 收入 的 增长所 隐 含 的往 往 是 企业 市 场份 额 的扩 大, 体 现公 司 未来 盈 利潜 力的 提 高, 盈 利稳 定 性的 加大 , 公司 未 来持 续成 长能 力 的提 升 。本 基金 主 要考 察 公司 最 新报 告期 的 主营 业 务收 入 与上 年同 期 的比 较 ,并 与同行 业相 比较 。 净 利 润 是一 个 企业 经 营的最 终 成 果, 是 衡量 企 业经营 效 益 的主 要 指标 , 净利润 的 增 长反 映 的 是公 司 的盈 利 能力 和盈 利 增长 情 况。 本 基金 主要 考 察公 司 最新 报 告期 的净 利 润与 上 年同 期的比 较, 并与 同行 业相 比较。 经 营 性 现金 流 量反 映 的是公 司 的 营运 能 力, 体 现了公 司 的 偿债 能 力和 抗 风险能 力 。 本基 金主要 考察 公司 最新 报告 期的经 营性 现金 流量 与上 年同期 的比 较, 并与 同行 业相比 较。 2)盈 利质 量较 高 本基金 利用 总资 产报 酬率 、净 资产 收益 率、 盈利 现 金比率 ( 经营 现金 净流 量/ 净利润 ) 指 标来考 量公 司的 盈利 能力 和质量 。 总 资 产 报酬 率 是反 映 企业资 产 综 合利 用 效果 的 核心指 标 , 也是 衡 量企 业 总资产 盈 利 能力 的 重 要指 标 ;净 资 产收 益率 反 映企 业 利用 股 东资 本盈 利 的效 率 ,净 资 产收 益率 较 高且 保 持增 长 的 公司 , 能为 股 东带 来较 高 回报 。 本基 金 考察 公司 过 去两 年 的总 资 产报 酬率 和 净资 产 收益 率,并 与同 行业 平均 水平 进行比 较。 盈 利 现 金比 率 ,即 经 营现金 净 流 量与 净 利润 的 比值, 反 映 公司 本 期经 营 活动产 生 的 现金 净 流 量与 净 利润 之 间的 比率 关 系。 该 比率 越 大, 一般 说 明公 司 盈利 质 量就 越高 。 本基 金 考察 公司过 去两 年的 盈利 现金 比率, 并与 同行 业平 均水 平进行 比较 。 此 外 , 本基 金 还将 关 注公司 盈 利 的构 成 、盈 利 的主要 来 源 等, 全 面分 析 其盈利 能 力 和质 量。 3)未 来增 长潜 力强 公 司 未 来盈 利 增长 的 预期决 定 股 票价 格 的变 化 。因此 , 在 关注 公 司历 史 成长性 的 同 时, 本 基 金尤 其 关注 其 未来 盈利 的 增长 潜 力。 本 基金 将对 公 司未 来 一至 三 年的 主营 业 务收 入 增长 率、净 利润 增长 率进 行预 测,并 对其 可能 性进 行判 断。 (3) 估值 水平 分析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55 在 基 本 面分 析 的基 础 上,本 基 金 将根 据 公司 所 处的具 体 行 业, 采 用适 当 的估值 指 标 和估 值 模 型, 对 公司 股 票价 值进 行 评估 , 分析 该 公司 的股 价 是否 处 于合 理 的估 值区 间 ,以 规 避股 票价值 被 过 分高 估 所隐 含的 投 资风 险 。具 体 可采 用的 方 法包 括 股息 贴 现模 型、 自 由现 金 流贴 现模型 、市 盈率 法、 市净 率法、PEG 、EV/EBITDA 等。 (4) 股票 投资 组合 管理 本 基 金 将在 策 略分 析 基础上 , 建 立买 入 和卖 出 股票名 单 , 选择 合 理时 机 ,稳步 建 立 和调 整 投 资组 合 。在 投 资组 合管 理 过程 中 ,本 基 金还 将注 重 投资 品 种的 交 易活 跃程 度 ,以 保 证整 体组合 具有 良好 的流 动性 。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采用 的 固定 收 益品种 主 要 投资 策 略包 括 :久期 策 略 、期 限 结构 策 略和个 券 选 择策 略等。 (1) 久期 策略 根 据 国 内外 的 宏观 经 济形势 、 经 济周 期 、国 家 的货币 政 策 、汇 率 政策 等 经济因 素 , 对未 来利率 走势 做出 准确 预测 ,并确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久期的 长短 。 考虑到 收益 率变 动对 久期 的影响 , 若预 期利 率将 持 续下行 , 则增 加信 用投 资 组合的 久期 ; 相反 ,则 缩短 信用 投资 组 合的久 期 。组 合久 期选 定 之后 ,要 根据 各相 关经 济 因素的 实时 变化 , 及时调 整组 合久 期。 考 虑 信 用溢 价 对久 期 的影响 , 若 经济 下 行, 预 期利率 将 持 续下 行 的同 时 ,长久 期 产 品比 短 久 期产 品 将面 临 更多 的信 用 风险 , 信用 溢 价要 求更 高 。因 此 应缩 短 久期 ,并 尽 量配 置 更多 的信用 级别 较高 的产 品。 (2) 期限 结构 策略 根 据 国 际国 内 经济 形 势、国 家 的 货币 政 策、 汇 率政策 、 货 币 市 场 的供 需 关系、 投 资 人对 未 来 利率 的 预期 等 因素 ,对 收 益率 曲 线的 变 动趋 势及 变 动幅 度 做出 预 测, 收益 率 曲线 的 变动 趋势包 括 :向 上平 行移 动 、向 下平 行移 动、 曲线 趋 缓转折 、 曲线 陡峭 转折 、 曲线正 蝶式 移动 、 曲 线 反蝶 式 移动 , 并根 据变 动 趋势 及 变动 幅 度预 测来 决 定信 用 投资 产 品组 合的 期 限结 构 ,然 后选择 采取 相应 期限 结构 策略: 子弹 策略 、杠 铃策 略或梯 式策 略。 若 预 期 收益 曲 线平 行 移动, 且 幅 度较 大 ,宜 采 用杠铃 策 略 ;若 幅 度较 小 ,宜采 用 子 弹策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56 略 , 具体 的 幅度 临 界点 运用 测 算模 型 进行 测 算。 若预 期 收益 曲 线做 趋 缓转 折, 宜 采用 杠 铃策 略 。 若预 期 收益 曲 线做 陡峭 转 折, 且 幅度 较 大, 宜采 用 杠铃 策 略; 若 幅度 较小 宜 采用 子 弹策 略;用 做判 断依 据的 具体 正向及 负向 变动 幅度 临界 点,需 要运 用测 算模 型进 行测算 。 (3) 个券 选择 策略 1)特 定跟 踪策 略 特 定 是 指某 类 或某 个 信用产 品 具 有某 种 特别 的 特点, 这 种 特点 会 造成 此 类信用 产 品 的价 值被高 估或 者低 估 。特 定 跟踪策 略 ,就 是要 根据 特 定信用 产品 的特 定特 点 , 进行跟 踪和 选择 。 在 所 有的 信 用产 品 中, 寻找 在 持有 期 内级 别 上调 可能 性 比较 大 的产 品 ,并 进行 配 置; 对 在持 有 期 内级 别 下调 可 能性 比较 大 的产 品 ,要 进 行规 避。 判 断的 基 础就 是 对信 用产 品 进行 持 续内 部 跟 踪评 级 及对 信 用评 级要 素 进行 持 续跟 踪 与判 断, 简 单的 做 法就 是 跟踪 特定 事 件: 国 家特 定 政 策及 特 定事 件 变动 态势 、 行业 特 定政 策 及特 定事 件 变动 态 势、 公 司特 定事 件 变动 态 势, 并 对 特定 政 策及 事 件对 于信 用 产品 的 级别 变 化影 响程 度 进行 评 估, 从 而决 定对 于 特定 信 用产 品的取 舍。 2)相 对价 值策 略 本 策 略 的宗 旨 是要 找 到价值 被 低 估的 信 用产 品 。属于 同 一 个行 业 、类 属 同一个 信 用 级别 且 具 有相 近 期限 的 不同 债券 , 由于 息 票因 素 、流 动性 因 素及 其 他因 素 的影 响程 度 不同 , 可能 具 有 不同 的 收益 水 平和 收益 变 动趋 势 ,对 同 类债 券的 利 差收 益 进行 分 析, 找到 影 响利 差 的因 素, 并对 利差 水平 的未 来 走势做 出判 断 , 找 到价 值 被低估 的个 券 ,进 而相 应 地进行 债券 置换 。 本策略 实际 上是 某种 形式 上的债 券互 换, 也是 寻求 相对价 值的 一种 投资 选择 策略。 这 种 投 资策 略 的一 个 切实可 行 的 操作 方 法是 : 在一级 市 场 上, 寻 找并 配 置在同 等 行 业、 同 等 期限 、 同等 信 用级 别下 拥 有较 高 票面 利 率的 信用 产 品; 在 二级 市 场上 ,寻 找 并配 置 同等 行 业 、同 等 信用 级 别、 同等 票 面利 率 下具 有 较低 二级 市 场信 用 溢价 ( 价值 低估 ) 的信 用 产品 并进行 配置 。 (4)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策略 利用自 下而 上的 公司 、 行 业层面 定性 分析 , 结合 Z-Score 、KMV 等 数量 分析 模 型, 测算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的 违 约风 险。 考 虑海 外 市场 高 收益 债违 约 事件 在 不同 行 业间 的明 显 差异 , 根据 自 上 而下 的 宏观 经 济及 行业 特 性分 析 ,从 行 业层 面对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违约 风险 进 行多 维 度的 分 析 。个 券 的选 择 基于 风险 溢 价与 通 过基 金 管理 人内 部 模型 测 算所 得 违约 风险 之 间的 差 异, 结合流 动性 、信 息披 露、 偿债保 障等 方面 的考 虑。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57 4、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充 分 考虑股 指 期 货的 收 益性 、 流动性 及 风 险特 征 ,谨 慎 进行投 资 , 旨在 通过股 指期 货实 现基 金的 套期保 值。 (1) 套保 时机 选择 策略 根 据 本 基金 对 经济 周 期运行 不 同 阶段 的 预测 和 对市场 情 绪 、估 值 指标 的 跟踪分 析 , 决定 是否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套 期 保值以 及套 期保 值的 现货 标的及 其比 例。 (2) 期货 合约 选择 和头 寸 选择策 略 在 套 期 保值 的 现货 标 的确认 之 后 ,根 据 期货 合 约的基 差 水 平、 流 动性 等 因素选 择 合 适的 期货合 约; 运用 多种 量化 模 型计算 套期 保值 所需 的期 货合约 头寸 ; 对 套期 保值 的 现货标 的 Beta 值进行 动态 的跟 踪, 动态 的调整 套期 保值 的期 货头 寸。 (3) 展期 策略 当 套 期 保值 的 时间 较 长时, 需 要 对期 货 合约 进 行展期 。 理 论上 , 不同 交 割时间 的 期 货合 约 价 差是 一 个确 定 值; 现实 中 ,价 差 是不 断 波动 的。 本 基金 将 动态 的 跟踪 不同 交 割时 间 的期 货合约 的价 差, 选择 合适 的交易 时机 进行 展仓 。 (4) 保证 金管 理 本 基 金 将根 据 套期 保 值的时 间 、 现货 标 的的 波 动性动 态 地 计算 所 需的 结 算准备 金 , 避免 因保证 金不 足被 迫平 仓导 致的套 保失 败。 (5) 流动 性管 理策 略 利 用 股 指期 货 的现 货 替代功 能 和 其金 融 衍生 品 交易成 本 低 廉的 特 点, 可 以作为 管 理 现货 流 动 性风 险 的工 具 ,降 低现 货 市场 流 动性 不 足导 致的 交 易成 本 过高 的 风险 。在 基 金建 仓 期或 面 临 大规 模 赎回 时 ,大 规模 的 股票 现 货买 进 或卖 出交 易 会造 成 市场 的 剧烈 动荡 产 生较 大 的冲 击成本 ,此 时基 金管 理人 将考虑 运用 股指 期货 来化 解冲击 成本 的风 险。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季 度 报告、 半 年 度报 告 、年 度 报告等 定 期 报告 和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 件 中披 露 股指 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 括 投资 政 策、 持仓 情 况、 损 益情 况 、风 险指 标 等, 并 充分 揭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标 。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58 5、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 证 为 本基 金 辅助 性 投资工 具 , 其投 资 原则 为 有利于 基 金 资产 增 值。 本 基金在 权 证 投资 方面将 以价 值分 析为 基础 ,在 采用 数量 化模 型分 析 其合理 定价 的基 础上 , 立 足于无 风险 套利 , 尽量减 少组 合净 值波 动率 ,力求 稳健 的超 额收 益。 (四)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其 余资 产投 资 于债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股指期 货、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银 行存款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保证 金以 后,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 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其中 ,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和应 收 申购 款等;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 包括 开 放式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期 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 部投 资组 合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 可流 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通股 票 的 30%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9)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 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59 (11 ) 本基 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2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投 资于 同 一原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资 产 支持证 券 ,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3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 基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 购,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金 额 不超 过 本基 金 的总资 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5 ) 本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市 场 进行 债 券回购 的 资 金余 额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6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买 入 股指期 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10%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95% , 其 中,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 (17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卖 出 期货合 约 价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持有 的 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18 ) 本基 金 所持 有 的股票 市 值 和买 入 、卖 出 股指期 货 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9 ) 本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 易( 不 包括 平 仓)的股 指 期 货合 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 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20 ) 本 基金 投资 于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本 基 金持有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1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券 资 管 产品 及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 的 其他 主 体为 交 易对手 开 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60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 停牌 、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不 符合 该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2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 (13) 、 (21 ) 、 (22 ) 项另 有约 定外 , 因 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资 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相 关证 券可 交易 的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因证券/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相关 证券 可交 易 的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或 变 更 上述 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 基 金,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 行 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61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或 变 更 上述 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 基 金,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 行 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50% +中 债综 合指 数收 益率 ×50% 本基金 选择 该业 绩比 较基 准的原 因如 下: (1) 沪深 300 指数 编制 合理、 透明 ,有 一定 市场 覆盖率 ,并 且不 易被 操纵 ;


(2) 沪深 300 指数 编制 和发布 有 一 定的 历史 ,有 较高的 知名 度和 市场 影响 力;


(3) 沪深 300 指数 是中 证指数 公司 编制 、推 出的 沪深两 个市 场第 一个 统一 指数;


(4 ) 中债 总 全价 指 数是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编制 的 综合 反映 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债 券 市场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债 券市场 和柜 台债 券市 场的 跨市场 债券 指数 。 该指数 样本 券涵 盖央 票、 国债和 政策 性金 融债 ,能 较好地 反映 债券 市场 的整 体收益 情况 。 基 于 本 基金 的 投资 范 围和投 资 比 例, 选 用上 述 业绩比 较 基 准能 够 真实 、 客观地 反 映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如 果 今 后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化 , 或 者指 数 编制 单 位停止 计 算 编制 该 指数 或 更改指 数 名 称、 或 者 有更 权 威的 、 更能 为市 场 普遍 接 受的 业 绩比 较基 准 推出 , 或者 是 市场 上出 现 更加 适 合用 于 本 基金 业 绩基 准 的指 数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一 致 ,本 基 金可 以 在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 金 为混 合 型基 金 ,其预 期 风 险、 预 期收 益 高于货 币 市 场基 金 和债 券 型基金 , 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七)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及 转融通 本 基 金 可以 根 据届 时 有效的 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 政 策的规 定 进 行融 资 融券 、 转融通 。 待 基金 参 与 融资 融 券和 转 融通 业务 的 相关 规 定颁 布 后,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相 关程 序后 , 可以 在 不改 变 本 基金 既 有投 资 目标 、策 略 和风 险 收益 特 征并 在控 制 风险 的 前提 下 ,参 与融 资 融券 业 务以 及 通 过证 券 金融 公 司办 理转 融 通业 务 ,以 提 高投 资效 率 及进 行 风险 管 理。 届时 基 金参 与 融资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62 融 券 、转 融 通等 业 务的 风险 控 制原 则 、具 体 参与 比例 限 制、 费 用收 支 、信 息披 露 、估 值 方法 及其他 相关 事项 按照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及 其他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执行 。 (八)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董事 会 及董事 保 证 本报 告 所载 资 料不存 在 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陈述 或 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 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 财 务指 标 、净 值表 现 和投 资 组合 报 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 核内 容 不存 在虚 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40,283,498.78 85.66 其中: 股票 40,283,498.78 85.6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680,443.37 14.21 7 其他资 产 63,315.90 0.13 8 合计 47,027,258.05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63 A 农、林 、牧 、渔 业 298,800.00 0.64 B 采矿业 1,445,200.00 3.10 C 制造业 19,408,968.86 41.6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6,380.00 0.04 E 建筑业 452,880.00 0.97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78,420.00 0.3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93,850.00 0.63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054,310.00 4.41 J 金融业 11,162,087.92 23.96 K 房地产 业 3,892,162.00 8.3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544,160.00 1.17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536,280.00 1.15 S 综合 - - 合计 40,283,498.78 86.48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41,000 2,808,500.00 6.03 2 603156 养元饮 品 52,804 2,644,952.36 5.68 3 600519 贵州茅 台 2,000 1,460,000.00 3.13 4 600036 招商银 行 46,000 1,411,740.00 3.03 5 601166 兴业银 行 63,000 1,004,850.00 2.16 6 000651 格力电 器 24,000 964,800.00 2.07 7 000858 五粮液 12,000 815,400.00 1.75 8 600104 上汽集 团 22,000 732,160.00 1.57 9 002294 信立泰 23,500 664,110.00 1.43 10 600570 恒生电 子 12,000 662,520.00 1.42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64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 基 金 本报 告 期未 投 资股指 期 货 。若 本 基金 投 资股指 期 货 ,本 基 金将 根 据风险 管 理 的原 则 , 以套 期 保值 为 主要 目的 , 有选 择 地投 资 于股 指期 货 。套 期 保值 将 主要 采用 流 动性 好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本 基 金 在进 行 股指 期 货投资 时 , 将通 过 对证 券 市场和 期 货 市场 运 行趋 势 的研究 , 并 结合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充 分 考虑股 指 期 货的 收 益性 、 流动性 及 风 险特 征 ,通 过 资产配 置 、 品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 法 律 法 规对 于 基金 投 资股指 期 货 的投 资 策略 另 有规定 的 , 本基 金 将按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执 行。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能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报 告期 内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除 “招 商银 行” 、 “兴 业 银行 ”公 告 其违规 情况 外) , 没 有被 监 管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况 。 中国银 行保 险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于 2018 年5 月4 日 公 布招商 银行 主要 违法 违规 事实: ( 一) 内 控 管理 严 重违 反审 慎 经营 规 则 ; ( 二) 违 规批 量转让 以 个人 为 借款 主体 的不良 贷 款 ; ( 三)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65 同业投 资业 务违 规接 受第 三方金 融机 构信 用担 保; ( 四) 销售 同业 非保 本理 财 产品时 违规 承诺 保 本 ; (五 )违 规 将票 据贴现 资 金直 接 转回 出票 人账户 ; ( 六) 为同 业 投资 业务违 规 提供 第三 方 金 融机 构 信用 担保 ; (七) 未 将房 地 产企 业贷 款计入 房 地产 开 发贷 款科 目 ; (八 ) 高管 人员 在 获 得任 职 资格 核准 前 履职 ; ( 九) 未严 格 审查 贸易背 景 真实 性 办理 银行 承兑业 务 ; (十 )未 严 格 审查 贸 易背 景真 实 性开 立 信用 证 ; ( 十 一) 违规签 订 保本 合 同销 售同 业非保 本 理财 产 品; ( 十 二) 非 真实 转让 信 贷资 产 ; (十 三) 违 规向 典当行 发 放贷 款 ; ( 十 四) 违规向 关 系人 发放 信用贷 款。 根据 以上 情况 ,银保 监会 做出 如下 行政 处罚决 定: 罚款 6570 万元 ,没收 违法 所 得 3.024 万元 ,罚 没合 计 6573.024 万元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此前 投 资招商 银 行 股票 时 ,严 格 执行了 公 司 的投 资 决策 流 程,在 充 分 调研 的基 础 上 ,按 规定 将该 股 票纳入 本基 金股 票池 , 而 后进行 了投 资 ,并 进行 了 持续的 跟踪 研究 。 该 情 况 发生 后 ,本 基 金管理 人 就 招商 银 行违 规 受处罚 事 件 进行 了 及时 分 析和研 究 , 认为 招 商 银行 违 规问 题 对公 司经 营 成果 和 现金 流 量未 产生 重 大的 实 质影 响 ,对 该公 司 投资 价 值未 产生实 质影 响。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继续 对该 公司 进行 跟踪研 究。 根据 2018 年 5 月 4 日 中 国银保 监会 发布 的处 罚公 告银保 监银 罚决 字〔2018 〕1 号 ,兴 业 银 行 存在 重 大关 联 交易 未按 规 定审 查 审批 且 未向 监管 部 门报 告 、非 真 实转 让信 贷 资产 、 无授 信 额 度或 超 授信 额 度办 理同 业 业务 、 内控 管 理严 重违 反 审慎 经 营 规 则 ,多 家分 支 机构 买 入返 售 业 务项 下 基础 资 产不 合规 、 同业 投 资接 受 隐性 的第 三 方金 融 机构 信 用担 保、 债 券卖 出 回购 业 务 违规 出 表、 个 人理 财资 金 违规 投 资、 提 供日 期倒 签 的材 料 、部 分 非现 场监 管 统计 数 据与 事 实 不符 、 个别 董 事未 经任 职 资格 核 准即 履 职、 变相 批 量转 让 个人 贷 款、 向四 证 不全 的 房地 产项目 提供 融资 等共 计十 二项违 规事 实。 中国 银保 监会决 定对 其罚 款5870 万 元。 该 情 况 发生 后 ,本 基 金管理 人 就 上述 公 司受 处 罚事件 进 行 了及 时 分析 和 研究, 认 为 上述 公 司 存在 的 违规 问 题对 公司 经 营成 果 和现 金 流量 未产 生 重大 的 实质 影 响, 对该 公 司投 资 价值 未产生 实质 影响 。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继 续对 该公 司进 行跟踪 研究 。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情 况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8,991.6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66 4 应收利 息 1,460.23 5 应收申 购款 2,864.0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3,315.90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 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603156 养元饮 品 2,644,952.36 5.68 网下中 签 十、 基金 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8 年6 月30 日, 并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守 职守、 诚 实 信用 、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资产, 但 不 保证 基 金 一定 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 基金 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 表 其未 来 表现 。投 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国泰结 构转 型灵 活配 置混 合 A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4 年 5 月19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5.70% 0.78% 30.81% 0.63% -5.11% 0.15% 2015 年度 32.14% 0.62% 6.91% 1.24% 25.23% -0.62% 2016 年度 1.99% 0.18% -6.01% 0.70% 8.00% -0.52% 2017 年度 17.83% 0.33% 8.60% 0.32% 9.23% 0.01%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67 2018 年上 半年 -11.32% 0.87% -5.47% 0.57% -5.85% 0.30% 2014 年 5 月19 日至 2018 年 6 月30 日 77.00% 0.56% 34.94% 0.79% 42.06% -0.23% 国泰结 构转 型灵 活配 置混 合 C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5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0.42% 0.05% 0.38% 0.82% 0.04% -0.77% 2016 年度 1.14% 0.18% -6.01% 0.70% 7.15% -0.52% 2017 年度 17.74% 0.33% 8.60% 0.32% 9.14% 0.01% 2018 年上 半年 -11.53% 0.86% -5.47% 0.57% -6.06% 0.29% 2015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8 年 6 月30 日 5.80% 0.44% -3.14% 0.57% 8.94% -0.13% 注:2014 年 5 月 19 日为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自 2015 年 11 月 16 日 起, 本基 金 增加 C 类基 金份额 并分 别设 置对 应的 基金代 码 。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 产总 值 是指 购 买的各 类 证 券及 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 款 本息 和 基金 应 收的申 购 基 金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68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相 关 法律法 规 、 规范 性 文件 为 本基金 开 立 资金 账 户、 证 券账户 、 期 货账 户 以 及投 资 所需 的 其他 专用 账 户。 开 立的 基 金专 用账 户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 基 金 财产 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销 售 机 构的 财 产, 并 由基金 托 管 人保 管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登记 机 构和 基金 销 售机 构 以其 自 有的 财产 承 担其 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因 依 法 解散 、 被依 法 撤销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等原因 进 行 清算 的 , 基金 财 产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 产。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运 作 基金 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 其固 有 资 产产 生 的债 务 相互 抵销 ;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运 作不 同 基金 的 基金 财 产所 产生 的 债权 债 务不 得相 互 抵销 。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相 关 的 证券 交 易场 所 的交易 日 以 及国 家 法律 法 规规定 需 要 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 拥有 的 股票 、 权证、 股 指 期货 合 约、 债 券和银 行 存 款本 息 、应 收 款项、 其 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 所挂牌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 发行 机 构 未发 生 影响 证 券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 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 发行 机 构发 生影 响 证券 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 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69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 收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股 票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已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已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 的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 所上市 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 的同一 股票 的 估 值方 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按 监管 机 构或 行 业协 会有 关 规定 确 定公 允价值 。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股 票指 数期 货合 约估 值 方法: (1) 股票 指数 期货 合约 以 结算价 格进 行估 值。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70 (2 ) 在任 何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 人 如采 用 本项 第(1 )小 项 规 定的 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但 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 )小 项规 定 的 方 法对 基 金资 产 进行 估值 不 能客 观 反映 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7、 基 金所 持有 的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 按成本 估值 。 国 家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 其规 定进行 估值 。 8、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9、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 基金合 同 订 明的 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或 者 未能 充分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 立 即通 知 对方 ,共 同 查明 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 会计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 暂停 估 值时 除 外。 基金 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 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 值结 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将 采 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 基 金资 产 估值的 准 确 性、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71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 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 、 或登 记 机构 、 或销售 机 构 、或 投 资 人自 身 的过 错 造成 估值 错 误, 导 致其 他 当事 人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责 任人 应 当对 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 失按下 述 “估 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 及 时 进行 更 正, 因 更正 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费 用 由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 承担 ; 由于 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生 的 估值 错误 , 给当 事 人造 成 损失 的, 由 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对 直接 损 失承 担 赔偿 责 任 ;若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 务的 当 事人 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 正而 未 更 正, 则 其应 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 任 。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 应对 更 正的 情 况向 有关 当 事人 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 方 仍应 对 估值 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 不 返还 或 不全 部返 还 不当 得 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 应赔 偿 受损 方的 损 失, 并 在其 支 付 的赔 偿 金额 的 范围 内对 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享 有 要求 交 付不 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 获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已经 将此 部 分不 当 得利 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 损方 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 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72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 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 基 金托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暂 停估值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计 算,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每 个 开放 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 日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73 净 值 并发 送 给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对 净 值计 算结 果 复核 确 认后 发 送给 基金 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的 第 8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国 家 会 计政 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 变 更等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 进 行检 查 ,但 未能 发 现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 产 估值 错 误,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 积极 采 取必 要 的措 施减 轻 或消 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 公允 价 值变动 收 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 除相关 费 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 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基 金 未分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 中已实 现 收 益的 孰低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每 份基 金 份额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该 次单位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 红 利自 动 转为 基 金份 额进 行 再投 资 ;若 投 资人 不选 择 ,本 基 金默 认 的收 益分 配 方式 是 现金 分红;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74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任一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的任 一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该 类每 单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由 于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而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 基 金 份 额类 别 对应 的 可供 分配 利 润将 有 所不 同 ,在 收益 分 配数 额 方面 可 能有 所不 同 ,本 基 金同 一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明 截 止 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的可 供 分 配利 润 、基 金 收益分 配 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时所 发 生的银 行 转 账或 其 他手 续 费用由 投 资 人自 行 承担 。 当投资 人 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 一 定金 额 ,不 足于 支 付银 行 转账 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时 , 基金 登 记机 构可 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 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十 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75 3、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90%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E×0.9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管 理费 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基 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 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2-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76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托 管费 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基 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 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2-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1% 。 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 金份额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 的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E×0.1%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销 售服 务 费每 日 计算, 逐 日 累计 至 每月 月 末,按 月 支 付, 由 基金 管 理人向 基 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 前 2-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经 基金 管理 人代 付给 各 个销售 机构 。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中 第 4-10 项费 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77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如 下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2 个 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78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一 ) 本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括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照 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 监会的 规 定 披露 基 金信 息 ,并保 证 所 披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当 在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时间内 , 将 应予 披 露的 基 金信息 通 过 中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媒 体 披露 ,并 保 证基 金 投资 人 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 方式 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 四 ) 本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 应 采用 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 采 用外 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 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79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召 开 的规 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 明 基金 产 品的 特性 等 涉及 基 金投 资 人重 大利 益 的事 项 的法 律文件 。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人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购 、 申 购 和赎 回 安排 、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 品特 性 、风 险揭 示 、信 息 披露 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服 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 管理 人 在公告 的 15 日前 向 主 要办 公 场所 所 在地 的中 国 证监 会 派出 机 构报 送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并 就有 关 更新 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额 发 售 的具 体 事宜 编 制基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并 在披露 招 募 说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收 到中国 证 监 会确 认 文件 的 次日在 指 定 媒体 上 登载 《 基金合 同 》 生效 公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 基 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者 赎 回 前,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至 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 金 份额 销 售机 构 以及 其他 媒 介, 披 露开 放 日的 各类 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 份 额累 计净值 。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80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度 和 年 度最 后 一个 市 场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各类基 金 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前 款规 定 的市 场交 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 基金合 同 》 、招 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 露 文件 上 载明 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的 计 算方 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 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 人能 够 在基 金 份额 销售 机 构查 阅 或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 载 于网 站 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 报告 的 财务 会计 报 告应 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的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 投 资者 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 有份 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 持有 份 额变 化 情况 及本 基 金的 特 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基 金年度 报 告 和半 年 度报 告 中披露 基 金 组合 资 产情 况 及其流 动 性 风险 分析等 。 7、临 时报 告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81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 告书, 予以 公 告 ,并 在 公开 披 露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 所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 款 所 称重 大 事件 , 是指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权益 或 者 基金 份 额的 价 格产生 重 大 影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部门 的 主要业 务 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 动超过 百 分 之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 金管 理 人及 其 董事、 总 经 理及 其 他高 级 管理人 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重行 政 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82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和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 17 )任 一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错 误达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8、澄 清公 告 在 《 基 金合 同 》存 续 期限内 , 任 何公 共 媒体 中 出现的 或 者 在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息 可 能 对基 金 份 额价 格 产生 误 导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 较大 波 动的 ,相 关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知 悉后 应 当立 即 对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相关 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基 金投资 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后两个 交 易 日内 , 在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 媒体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数 量、 期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书 ( 更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83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11 、投 资股 指期 货相 关公 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季 度报告 、 半 年度 报 告、 年 度报告 等 定 期报 告 和招 募 说明书 ( 更 新) 等 文 件中 披 露股 指 期货 交易 情 况, 包 括投 资 政策 、持 仓 情况 、 损益 情 况、 风险 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等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建 立健 全 信息 披 露管理 制 度 ,指 定 专人 负 责管理 信 息 披露 事务。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披 露 基 金信 息 ,应 当 符合中 国 证 监会 相 关基 金 信息披 露 内 容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法 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的规 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 制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 、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 金定 期 报告 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等公 开披 露 的相 关 基金 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 查 ,并 向 基金 管理 人 出具 书 面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除 依 法 在指 定 媒体 上 披露信 息 外 ,还 可 以根 据 需要在 其 他 公共 媒 体 披露 信 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 媒体 不 得早 于 指定 媒体 披 露信 息 ,并 且 在不 同媒 介 上披 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开 披 露 的基 金 信息 出 具审计 报 告 、法 律 意见 书 的专业 机 构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书 公 布后 , 应当分 别 置 备于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销 售机构 的 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84 复制。 十七、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 券 市 场价 格 受到 经 济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 心理和 交 易 制度 等 各种 因 素的影 响 ,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 运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 金投资 于债 券与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 国 债的 价 格和 收 益率 ,影 响 着企 业 的融 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 金 投资 于 债券 和股 票 ,其 收 益水 平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状 况 、 市场 前景 、 行业 竞 争、 人员 素 质等 , 这些 都 会导 致企 业 的盈 利 发生 变 化。 如果 基 金所 投 资的 上 市 公司 经 营不 善 ,其 股票 价 格可 能 下跌 , 或者 能够 用 于分 配 的利 润 减少 ,使 基 金投 资 收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购 买力 风险 。基 金的 利 润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现金 可能 因为 通 货膨胀 的影 响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 而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 (二) 管理 风险 在 基 金 管理 运 作过 程 中基金 管 理 人的 知 识、 经 验、判 断 、 决策 、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 对 信息 的 占 有和 对 经济 形 势、 证券 价 格走 势 的判 断 ,从 而影 响 基金 收 益水 平 。因 此 , 本 基金 的 收益 水 平 与本 基 金管 理 人的 管理 水 平、 管 理手 段 和管 理技 术 等相 关 性较 大 。因 此本 基 金可 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三) 流动 性风 险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85 1、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 排 本基金 为普 通开 放式 基金 ,投 资人 可在 本基 金的 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为 切 实保 护 存量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遵 循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优 先原 则 ,本 基 金管 理人将 合理 控制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集中 度, 审慎 确认 申购赎 回业 务申 请, 包括 但不限 于: (1)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采取 设 定单 一 投资 者申 购 金额 上 限或 基 金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 上限 、 拒绝 大额 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 认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提示投 资人 注意 本基 金的 申购赎 回安 排和 相应 的流 动性风 险, 合理 安排 投资 计划。 2、本 基金 拟投 资市 场、 行 业及资 产的 流动 性风 险 (1)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其 余资 产投 资 于债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股指 期 货、 权 证 、资 产 支持 证 券、 银行 存 款以 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其 他 金融 工 具。 因此,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 的流动性风险是本基金主要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所投资的股 票市场/ 债券市场具有发展 成熟、容量较大、交易活跃、流动性充裕的特征,能够满足本基金 开放式运作的流动性要求。同时,本基金采用分散投资,针对个股/ 个券设置 投资比例上限, 保 障 了资 产 组合 的 流动 性。 在 极端 市 场行 情 下, 存在 基 金管 理 人可 能 无法 以合 理 价格 及 时变 现 或 调整 基 金投 资 组合 的风 险 。本 基 金管 理 人将 发挥 专 业研 究 优势 , 加强 对市 场 、上 市 公司 基本面 和固 定收 益类 产 品 的深入 研究 ,持 续优 化组 合配置 ,以 控制 流动 性风 险。 (2)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单 只 债券发 行规 模较 小 ,且 只 能通过 两大 交易 所特 定渠 道进行 转让 交易, 存在 流动 性风 险。 (3) 股指 期货 合约 存在 无 法及时 变现 带来 的流 动性 风险 。 (4) 资产 支持 证券 只能 通 过特定 的渠 道进 行转 让交 易, 存在 市场 交易 不活 跃 导致的 流动 性风险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密切 关 注各类 资 产 及投 资 标的 的 交易活 跃 程 度与 价 格的 连 续性情 况 , 评估 各 类 资产 及 投资 标 的占 基金 资 产的 比 例并 进 行动 态调 整 ,以 满 足基 金 运作 过程 中 的流 动 性要 求,应 对流 动性 风险 。 3、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当 基 金 出现 巨 额赎 回 时,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基金当 时 的 资产 组 合状 况 决定全 额 赎 回或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86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产 变 现可 能 会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 造成 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 在 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对 于 当日 的 赎回 申 请, 应当 按 单个 账 户赎 回 申请 量占 赎 回申 请 总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日 受 理的 赎 回 份额 ; 对于 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 人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可 以 选择 延 期赎 回或 取 消赎 回 。选 择 延 期赎 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 一个 开 放日 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 回 的, 当 日 未获 受 理的 部 分赎 回申 请 将被 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与 下 一开 放 日赎 回申 请 一并 处 理, 无 优 先权 并 以下 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基础 计算 赎 回金 额 ,以 此 类推 ,直 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 赎回申请的 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 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延期 办理 赎回申 请; 对于 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当 日赎 回申 请未 超过 50% 的 部分 , 可 以 根据 前 段 “ (1) 全额赎 回 ”或 “ (2 ) 部分 延期赎 回 ”的 约 定方 式与 其他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 请一 并办 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要 ,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4、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工具的 实施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基 金 管 理人 经 与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在 确 保投 资 者得到 公 平 对待 的 前提 下 ,可依 照 法 律法 规 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综合 运 用各 类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工 具, 对 赎回 申 请进 行适 度 调整 , 作为 特 定 情形 下 基金 管 理人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的 辅 助措 施。 备 用的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工 具 的实 施 情形 包括: (1)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 (2)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3)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50% 以 上的 赎回申 请 的 情形; (4) 基金 份额 持续 持有 期 限小 于 7 日;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87 (5)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实 施 备 用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 的 决策 程 序依 照 基金管 理 人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制度 的 规 定办 理 。 基金 管 理人 应 时刻 防范 可 能产 生 的流 动 性风 险, 对 流动 性 风险 进 行日 常监 控 ,切 实 保护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采 取 备 用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 , 可能 对 投资 人 造成无 法 赎 回、 赎 回延 期 办理、 赎 回 款项 延期支 付、 赎回 时承 担冲 击成本 产生 资金 损失 等影 响。 (四)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 其余 资产 投资 于债 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 、 股指 期 货、 权 证、 资产 支 持证 券 、银 行 存款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 因 此股 市、 债 市的 变 化将 影 响到 本基 金 的业 绩 表现 。 本基 金管 理 人将 发 挥专 业 研 究优 势 ,加 强 对市 场、 上 市公 司 基本 面 和固 定收 益 类产 品 的深 入 研究 ,持 续 优化 组 合配 置,以 控制 特定 风险 。 本 基 金 可投 资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 ,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由于 发 行 人自 身 特点 , 存在一 定 的 违约 风 险 。同 时 单只 债 券发 行规 模 较小 , 且只 能 通过 两大 交 易所 特 定渠 道 进行 转让 交 易, 存 在流 动性风 险。 本 基 金 可投 资 于股 指 期货, 股 指 期货 作 为一 种 金融衍 生 品 ,具 备 一些 特 有的风 险 点 。投 资股指 期货 所面 临的 主要 风险是 市场 风险 、 流动 性 风险 、基 差风 险、 保证 金 风险 、信 用风 险、 和操作 风险 。具 体为 : 1、市 场风 险是 指由 于股 指 期货价 格变 动而 给投 资人 带来的 风险 。 市场 风险 是 股指期 货投 资中最 主要 的风 险。 2、流 动性 风险 是指 由于 股 指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 所带来 的风 险。 3、基 差风 险是 指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格和 标的 指数 价格 之间价 格差 的波 动所 造成 的风险 , 以 及不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格 之间价 格差 的波 动所 造成 的期限 价差 风险 。 4、 保证 金风 险是 指由 于无 法及时 筹措 资金 满足 建立 或维持 股指 期货 合约 头寸 所要求 的 保 证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信 用风 险是 指期 货经 纪 公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 险。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88 6、操 作风 险是 指由 于内 部 流程的 不完 善 ,业 务人 员 出现差 错或 者疏 漏 ,或 者 系统出 现故 障等原 因造 成损 失的 风险 。 (五) 其他 风险 除以上 主要 风险 以外 ,基 金还可 能遇 到以 下风 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 在制度 建设 、 人员 配备 、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险;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从 而带 来 风险;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 过。 对于 可 不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自 决 议生效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89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 律师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人 员 组成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 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90 (四)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金 清 算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方 案 , 将基 金 财产 清 算后的 全 部 剩余 资 产扣 除 基金财 产 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公 告 ;基 金 财产清 算 报 告经 会 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 括但不 限于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 日起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 理基金 财产 ; 3)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91 合 同 》及 国 家有 关 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其 他 监管 部 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 施保 护 基金 投资人 的利 益;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 依 照法 律 法规 为 基金的 利 益 对被 投 资公 司 行使股 东 权 利, 为 基金 的 利益行 使 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14 ) 以 基金 管 理人 的 名义, 代 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施 其 他 法律 行为;


15 ) 选 择、 更 换律 师 事务所 、 会 计师 事 务所 、 证券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基 金 提供服 务 的 外部 机构;


16 ) 在 符合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前 提下 , 制订 和 调整有 关 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转 换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 括但不 限于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92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 金 财产 ;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基 金 财 产和 基 金管 理 人的 财产 相 互独 立 ,对 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 分 别管 理 ,分 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 投资; 6)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文 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 定计 算 并公 告基 金 资产 净 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回 的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义 务; 12 ) 保 守基 金 商业 秘 密,不 泄 露 基金 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除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 合同 》 的约定 确 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及 时 向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分 配 基 金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或 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7 ) 确 保需 要 向基 金 投资人 提 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 资料在 规 定 时间 发 出, 并 且保证 投 资 人能 够 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时 间和 方 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 有 关的 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 合理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93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 产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并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 或损害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 法权益 时 ,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 按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 基金托 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 当 基金 管 理人 将 其义务 委 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 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 基金事 务 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募 集期间 未 能 达到 基 金的 备 案条件 , 《 基金 合 同》 不 能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 括但不 限于 : 1)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 产 ; 2)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3)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 基金 合 同》 及国 家 法 律 法规 行 为, 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当 事人 的 利益 造成 重 大损 失 的情 形 ,应 呈报 中 国证 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人 的利 益;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94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 户 、资 金 账户和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户 ,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 括但不 限于 :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 保 基金财 产的 安 全 ,保 证 其托 管 的基 金财 产 与基 金 托管 人 自有 财产 以 及不 同 的基 金 财产 相互 独 立; 对 所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金 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 核算 , 分账 管理 , 保证 不 同基 金 之间 在账 户 设置 、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4)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 、证 券账 户和 期 货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按照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 基金 财 务会 计 报告、 季 度 、半 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 告 出具 意 见, 说 明基金 管 理 人在 各 重 要方 面 的运 作 是否 严格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有 未 执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95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 产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和银 行 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 赔 偿责 任 ,其 赔 偿责任 不 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 按 规定 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按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基 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基 金 投 资人 持 有本 基 金基金 份 额 的行 为 即视 为 对《基 金 合 同》 的 承认 和 接受, 基 金 投资 人 自 依据 《 基金 合 同》 取得 基 金份 额 ,即 成 为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 基金 合同 》 的当 事 人, 直 至 其不 再 持有 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作 为《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包括 但 不 限于: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96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 其合 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仲 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义 务包括 但 不 限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97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组成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合法 授 权代表 有 权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或 销售 服务费 率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和 《 基金 合同 》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提 议 当日 的基 金 份额 计 算, 下 同) 就同 一 事项 书 面要 求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或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其 他 应 当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事项。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98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或销 售服 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 回费率 或在 不影响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 变更 收费 方式;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 进行 修改 ; 5)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重大 变化 ; 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 情 形 。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应当 向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自收 到书 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99 人 依 法自 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配 合,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限 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 讯方 式 、委 托的 公 证机 关 及其 联 系方 式和 联 系人 、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 督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 托管 人 ,则 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则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表 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过 现 场 开会 方 式、 通 讯开会 方 式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100 (1) 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 场 开会 时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 代表 应当 列 席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不 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 影 响表 决 效力 。现 场 开会 同 时符 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 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 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 委托 证 明符 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 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 效 的基金 份额 不 少 于本 基 金在 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 一) 。 若到 会者 在 权益 登 记日 代 表 的有 效 的基 金 份额 少于 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二分 之 一, 召集 人 可以 在 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 后 、6 个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到 会 者在 权 益登 记 日代 表的 有 效的 基 金份 额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 。 (2) 通讯 开会 。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 》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 到 指 定地 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会 议召 集 人在 基 金托 管 人( 如果 基 金托 管 人为 召 集 人, 则 为基 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 关的 监 督下 按照 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 方式 收取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 表 决意 见 。基 金托 管 人或 基 金管 理 人经 通知 不 参加 收 取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 ,不 影 响表 决效力 ; 3)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基 金 份 额不 小 于在 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 一) ; 若本 人直 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代 表 出具 书面 意 见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小 于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 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 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以 后 、6 个月 以 内 ,就 原 定审 议 事项 重新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 集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应当 有 代 表三 分 之一 以 上( 含三 分 之一 ) 基金 份 额的 持有 人 直接 出 具书 面 意见 或授 权 他人 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101 4)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提 交 的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代 理 人出 具的 委 托人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及 委 托人 的代 理 投票 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合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 记录相 符。 (3)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 关允许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亦 可采 用其他 书面 或非书 面方 式授 权其 代理 人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具 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明 。 (4) 在会 议召 开方 式上 , 本基金 亦可 采用 其他 非现 场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 非现场 方 式 相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会 议程 序 比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 络 、电 话 、短 信或 其 他方 式 进行 表 决, 具体 方 式由 会 议召 集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 事 内 容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 的 重大 事 项,如 《 基 金合 同 》的 重 大修改 、 决 定终 止 《 基金 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 更换 基 金托 管人 、 与其 他 基金 合 并、 法律 法 规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 发 出召 集 会议 的 通知后 , 对 原有 提 案的 修 改应当 在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按 照 下列第 七 条 规定 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大 会 主持 人 宣读 提案 , 经讨 论 后进 行 表决 ,并 形 成大 会 决议 。 大会 主持 人 为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 代表 未能 主 持大 会 的情 况 下, 由基 金 托管 人 授权 其 出 席会 议 的代 表 主持 ;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和 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均未 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 出席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二分 之 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 一) 选 举产 生 一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作为 该 次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102 会 议 召 集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会 议 人 员的 签 名册 。 签名册 载 明 参加 会 议人 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 称 ) 、身 份 证明 文 件号 码、 持 有或 代 表有 表 决权 的基 金 份额 、 委托 人 姓名 (或 单 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 分 之 二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 做出 。 除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 定外 ,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 式 、更 换 基 金管 理 人或 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 止 《基 金 合同 》、 本 基金 与 其他 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 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除 非 在计 票 时监 督 员及公 证 机 关均 认 为有 充 分的相 反 证 据证 明 , 否则 提 交符 合 会议 通知 中 规定 的 确认 投 资人 身份 文 件的 表 决视 为 有效 出席 的 投资 人 ,表 面 符 合会 议 通知 规 定的 书面 表 决意 见 视为 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糊 不 清或 相互 矛 盾的 视 为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提 案 内并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当 分 开审议 、 逐 项表 决。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103 1)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 与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监 督 员共 同担 任 监票 人 ;如 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自 行 召集 或大 会 虽然 由 基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但 是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未 出 席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中 选 举三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以在 宣布 表 决 结果 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数 要 求进 行 重新 清 点。 监票 人 应当 进 行重 新 清点 ,重 新 清点 以 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 通 讯 开会 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 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 的 两名 监 督员 在 基金托 管 人 授权 代 表 (若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 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 证 机关 对 其 计票 过 程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派 代表 对 书面 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完 成备 案手 续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 证书 全 文、 公证 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对 全 体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均 有 约束 力。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104 9、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 件 、 议 事程序 、 表决 条 件等的 规定 , 凡 是 直接 引 用法 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 将 来法 律 法规 修改 导 致相 关 内容 被 取消 或变 更 的,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 基金 合同 的 解 除和 终止的 事由 、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 过 的 事项 的 ,应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 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自 决议生 效后 两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2、《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成立 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注 册 会计 师 、律 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 指 定的 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105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金 清 算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方 案 , 将基 金 财产 清 算后的 全 部 剩余 资 产扣 除 基金财 产 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 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公 告 ;基 金 财产清 算 报 告经 会 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106 各 方 当 事人 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 生的 或 与《基 金 合 同》 有 关的 一 切争议 , 如 经友 好 协 商未 能 解决 的 ,任 何一 方 均有 权 提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 根据 该 会届 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恪 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 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人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 基 金 合同 》 可印 制 成册, 供 投 资人 在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销 售 机构的 办 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二十 、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浦东 大 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法定代 表人 : 陈 勇胜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8]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仟 万元 人民币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107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 营 范 围: 吸 收人 民 币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 期 和长期 贷 款 ;办 理 结算 ; 办理票 据 贴 现; 发 行 金融 债 券; 代 理发 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 府债 券 ;从 事同 业 拆借 ;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外 汇 存款 ;外 汇贷 款; 外 汇 汇款 ; 外汇 兑 换; 国际 结 算; 同 业外 汇 拆借 ;外 汇 票据 的 承兑 和 贴现 ;外 汇 借款 ; 外汇 担 保 ;结 汇 、售 汇 ;发 行和 代 理发 行 股票 以 外的 外币 有 价证 券 ;买 卖 和代 理买 卖 股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价 证 券; 自 营外 汇买 卖 ;代 客 外汇 买 卖; 外汇 信 用卡 的 发行 和 代理 国外 信 用卡 的 发行 及 付 款;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组 织 或参 加银 团 贷款 ; 国际 贵 金属 买卖 ; 海外 分 支机 构 经 营与 当 地法 律 许可 的一 切 银行 业 务; 在 港澳 地区 的 分行 依 据当 地 法令 可发 行 或参 与 代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 象进 行监 督。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108 本 基 金 的投 资 对象 是 具有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 具,包 括 国 内依 法 发行 上 市的股 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权 证、 股指 期货 等 权益类 金融 工具 , 债 券 等固 定 收益 类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 债、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 、 企业 债 、公 司债 、 次级 债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地 方政府 债券 、中 期票 据、 可转 换 债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短期 融资 券、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 等) 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实际情 况 的 变化 , 对各 投 资品种 的 具 体范 围 予以 更 新和调 整 ,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1)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 其余 资产 投资 于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 股指期 货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银行 存款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保 证金 以后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 其 中, 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 、 存 出保 证金 和 应收 申 购款 等;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 于 开放 期 的定 期 开放 基金 )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 可流 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5)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7)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8)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9)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109 1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1 ) 本 基金 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 信 用级 别)资 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 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 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3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4 ) 基 金财 产 参与 股 票发行 申 购 ,本 基 金所 申 报的金 额 不 超过 本 基金 的 总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5 ) 本 基金 进 入全 国 银行间 同 业 市场 进 行债 券 回购的 资 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16 )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 持有 的 买入 股 指期货 合 约 价值 ,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95% , 其中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权 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 17 )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 持有 的 卖出 期 货合约 价 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 持有的 股 票 总市 值的20% ; 18 ) 本 基金 所 持有 的 股票市 值 和 买入 、 卖出 股 指期货 合 约 价值 , 合计 ( 轧差计 算 )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19 )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 易(不 包 括平 仓) 的股指 期 货 合约 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 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0 )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 持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21 ) 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 证券资 管 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 会认定 的 其 他主 体 为交 易 对手开 展 逆 回购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110 交 易 的, 可 接受 质 押品 的资 质 要求 应 当与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 范围 保 持一 致。 本 基金 管 理人 承 诺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资 管 产品 及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他 主 体为 交 易对 手开 展 逆回 购 交易 的 , 可接 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要 求 与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资 范 围保 持 一致 , 并承 担由 于 不一 致 所导 致的风 险或 损失 ; 2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 券 市 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 股票 停 牌、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不 符 合该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23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上述 第 2)、 13)、 21)、 22) 项另 有约 定外 ,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 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相关 证券 可交 易的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或 变 更 上述 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 基 金,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 行 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3)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 易对手 库由 银 行 间交 易 会员 中 财务 状况 较 好、 实 力雄 厚 、信 用等 级 高的 交 易对 手 组成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 据 实际 情 况的 变 化, 及时 对 交易 对 手库 予 以更 新和 调 整, 并 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参 与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的 交 易对 手 应符 合 交易 对手 库 的范 围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进 行监 督;


(4)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按照 审 慎的风 险 控 制原 则 ,对 银 行间交 易 对 手的 资 信状 况 进行评 估 , 控制 交 易 对手 的 资信 风 险, 确定 与 各类 交 易对 手 所适 用的 交 易结 算 方式 , 在具 体的 交 易中 , 应尽 力 争 取对 基 金有 利 的交 易方 式 。由 于 交易 对 手资 信风 险 引起 的 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 赔偿 责任; (5) 基金 如投 资银 行存 款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事 先 确 定 符合 条 件的 所 有存 款银 行 的名 单 ,并 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据 以对 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111 2、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算 、 基 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 到账 、 基金 费 用开 支及 收 入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复 核。 3、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 第 1 、2 款的 监督 和核 查中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 基 金合 同 》及 本 协议 的约 定 ,应 及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 确 认并 以 书面 形式 对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回 函并 改 正。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 项 进行 复 查。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规 事 项未 能 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及 本协 议的规 定, 应 当 拒绝 执 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并 依 照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时 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告 。 基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依据 交 易程 序 已经 生 效的 指令 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其他 有关 规 定, 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 同》 、 本协 议约 定 的, 应 当立 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并依 照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5、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于 : 在规定 时间 内 答 复基 金 托管 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行 解 释或 举 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 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 理原 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律 法 规 及其 行 业监 管 要求 的基 础 上,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对 基 金托 管 人履 行 本协 议的 情 况进 行 必要 的 核 查, 核 查事 项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 金 托管 人 安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 账 户和 证 券 账户 、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指 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正 当 理 由 未执 行 或延 迟 执行 基金 管 理人 资 金划 拨 指令 、泄 露 基金 投 资信 息 等违 反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本协 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 时以 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 人收 到 通 知后 应 及时 核 对并 以书 面 形式 对 基金 管 理人 发出 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 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 金托 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 人通 知的 违 规事 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112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规 、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 立 。 (5) 除依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外 ,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2、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集 金额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 定的 , 由基 金管 理 人在 法 定期 限 内 聘请 具 有从 事 相关 业务 资 格的 会 计师 事 务所 对基 金 进行 验 资, 并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以 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在基 金托 管人 处为 本基 金开立 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 印鉴由 基金 托 管 人保 管 和使 用 。本 基金 的 一切 货 币收 支 活动 ,包 括 但不 限 于投 资 、支 付赎 回 金额 、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假 借 本基 金的 名 义开 立 其他 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 得使 用 本基 金的 银 行账 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113 4、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 管 理人 以 基金 名 义在基 金 托 管人 认 可的 存 款银行 的 指 定营 业 网点 开 立存款 账 户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该 账 户银 行预 留 印鉴 的 保管 和 使用 。在 上 述账 户 开立 和 账户 相关 信 息变 更 过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5、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 本基金 ,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出 借 或转 让本 基 金的 证 券账 户 ,亦 不得 使 用本 基 金的 证 券账 户进 行 本基 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 , 用于 办 理基 金 托管 人所 托 管的 包 括本 基 金在 内的 全 部基 金 在证 券 交易 所进 行 证券 投 资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4)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 之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 涉及 相 关 账 户的 开 设、 使 用的 ,若 无 相关 规 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比 照并 遵 守上 述关 于 账户 开 设、 使用的 规定 。 6、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管理 人 负 责以 基 金的 名 义申请 并 取 得进 入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 拆 借市 场 的 交易 资 格, 并 代表 基金 进 行交 易 ;基 金 托管 人负 责 以基 金 的名 义 在 中 央国 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 司 开设 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债 券 托管 账 户, 并代 表 基金 进 行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 债券 和 资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 的实 物 证券、 银 行 定期 存 款存 单 等有价 凭 证 由基 金 托管 人 负责妥 善 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人 按 照法 律 法规保 管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与 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 同 及有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114 关凭证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收 到合 同正 本 后30 日 内将一 份正 本的 原 件 提交 给 基金 托 管人 。除 本 协议 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 理人 在 代表 基 金签 署与 基 金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时 应 保证 基 金一 方持 有 两份 以 上的 正 本, 以便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至 少各 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 由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 计算日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开 放 日对基 金财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 基金 合 同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会 计 核算 业 务指 引》 及 其他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 信息 披 露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 值 由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 计算 ,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于每 个开 放 日结 束 后计 算 得 出当 日 的该 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 在 盖章 后 以双 方约 定 的方 式 发送 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对净 值 计算 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 以 双方 约 定的 方式 将 复核 结 果传 送 给基 金管 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不能 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价 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 基金合 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 法、 程序 以 及 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或者 未 能充 分 维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时, 双 方应 及时 进 行协 商 和纠 正。 (5)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3 位( 含 第3 位 ) 内发 生 差错时 , 视 为 基 金份 额 净值 估 值错 误。 当 基金 份 额净 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立即 予 以纠 正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计 价错 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的同 时 并及 时进 行 公告 。 如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关 对 前述 内 容另 有规 定 的, 按 其规 定处理 。 (6)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 公布的 任何 基金 净值 数据 错误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实 际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 应对 此 承担 责 任。 若基 金 托管 人 计算 的 净值 数据 正 确, 则 基金 托 管 人对 该 损失 不 承担 责任 ; 若基 金 托管 人 计算 的净 值 数据 也 不正 确 ,则 基金 托 管人 也 应承 担 部 分未 正 确履 行 复核 义务 的 责任 。 如果 上 述错 误造 成 了基 金 财产 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不当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115 得 利 ,且 基 金管 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 已 各自 承 担了 赔偿 责 任, 则 基金 管 理人 应负 责 向不 当 得利 之 主 体主 张 返还 不 当得 利。 如 果返 还 金额 不 足以 弥补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已 承担 的 赔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 ) 由于 证 券交 易 所及其 登 记 结算 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 误 ,或 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 因,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虽 然 已经 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进 行 检查 ,但 是 未能 发 现该 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 的基 金资 产 估值 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8)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 核结果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存在 差 异 , 且双 方 经协商 未能 达 成 一致 ,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按 照其 对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结 果 对外 予 以公 布, 基 金托 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在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应 按 照 双方 约 定的 同 一记账 方 法 和会 计 处 理原 则 ,分 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 记 和保 管 基金 的全 套 账册 , 对双 方 各自 的账 册 定期 进 行核 对 , 互相 监 督, 以 保证 基金 财 产的 安 全。 若 双方 对会 计 处理 方 法存 在 分歧 ,应 以 基金 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定 期 就会 计 数据 和 财务指 标 进 行核 对 。如 发 现存在 不 符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 金 财 务报 表 由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每 月 分别独 立 编 制。 月 度报 表 的编制 ,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公告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日 内编 制完 毕 并于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予以 公告 ; 半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半年终 了 后 60 日 内予 以 公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60 日内 编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 终 了后 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月度 报 表完成 当 日 ,将 报 表盖 章 后提供 给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 管 人在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116 收到后 应 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 成 复 核 ,并 将 复核 结 果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在半 年 度报 告 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在年 度 报告 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 报 告提 供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5 个 工 作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 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行 。 基 金 托 管人 在 复核 过 程中, 发 现 双方 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共 同 查 明原 因 ,进 行 调整 ,调 整 以双 方 认可 的 账务 处理 方 式为 准 ;若 双 方无 法达 成 一致 以 基金 管 理 人的 账 务处 理 为准 。核 对 无误 后 ,基 金 托管 人在 基 金管 理 人提 供 的报 告上 加 盖托 管 业务 部 门 公章 或 者出 具 加盖 托管 业 务部 门 公章 的 复核 意见 书 ,双 方 各自 留 存一 份。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不 能于 应当 发 布公 告 之日 之 前就 相关 报 表达 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按 照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 年度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日 内 定期 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供 。 对于 基 金募 集期 结 束时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基 金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册 生成 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117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妥善 保 管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 如基金 托 管 人无 法 妥善 保 存持有 人 名 册,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 告 ,并 代 为履 行保 管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的 职 责。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 如 经友好 协商 未 能 解决 的 ,任 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 议 提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进 行仲 裁 ,仲 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3、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 协 议 双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一 致 , 可以 对 协议 进 行变更 。 变 更后 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118 一、客 户服 务专 线 1、理 财咨 询:人 工理 财咨 询、账 户查 询、 投资 人个 人资料 完善 等。 2、全 天候 的7 ×24 小时 电 话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户信 息等 ) 。 二、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基金管理 人将尽 快给 予回 复, 并在 处理进 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 反馈 三、短 信提 示发 送服 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 资讯。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向投 资人 发送 短信 资讯。 四、电 子邮 件电 子刊 物发 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邮件 资讯。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向投 资人 发送 电子 资讯。 五、联 系基 金管 理人 1、网 址:www.gtfund.com 2、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 ,021-31089000 4、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1081700 5、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 路 18 号 8 号 楼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六、 如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您/贵 机构 无法 理 解 的 内容, 请通 过上 述方 式联 系基金 管理 人。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明 书。 二十 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公告名称 报社 日期 关于中 国银 河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对国 泰基金 旗 下部分 基金 开展申 购( 含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5/19 国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调 整长期 停牌 股票估 值 方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6/20 国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 嘉实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6/22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119 国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8/6/30 关于新 增腾 安基金 销售 ( 深圳) 有限 公司销 售 国泰基 金旗 下部分 基金 并 开通定 期定 额投资 计 划、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7/9 国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调整 旗下 部分开 放 式基金 单笔 申购、 定期 定 额投资 最低 金 额限 制 及单笔 赎回 、转 换最 低份 额限制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7/11 关于中 证金 牛(北 京)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销 售 国泰基 金旗 下部分 基金 并 开通定 期定 额投资 计 划、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7/25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任职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7/28 关于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新增 销售 国泰 结构 转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C 类份 额并 开通定 期定 额投 资及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8/8/1 国泰结 构转 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变更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8/8/10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在东 海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通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8/9/8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调 整长期 停牌 股票 估值 方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8/9/26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调 整长期 停牌 股票 估值 方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8/10/9 关于国 泰结 构转 型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恢复 大额 申购 (含 转换 转入)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8/10/24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北京创 金启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11/1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本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在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销 售 机 构的 住 所, 投 资人可 在 办 公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可 按工 本 费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但应 以招 募 说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以 下 备 查文 件 存放 在 本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办 公 场 所。 投 资人 可 在办公 时 间 免费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120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国泰 结构 转型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件 (二) 《国 泰 结 构转 型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三) 《 国 泰结 构转 型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文 件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