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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大中华(040021)

华安大中华: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大 中华 升级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〇一九 年一月


重要提示 华安大中 华升 级股 票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由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及约 定发起 ,并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以下 简称“ 中国证 监会” )2011 年3月7 日《关于 核准 华安 大中华 升级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募集的 批复 》 (证 监许 可[2011]328 号 )核 准。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自2011 年5 月17 日 正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海 外证 券市 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所投 资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动 。 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投资 者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 征和 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从而 获取 基金 投资收 益, 并承 担相 应的 投资风 险。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风险 主要 : (1) 市场风 险, 本基 金主要 投资 于 海外 证券 市场 , 证券 市场的 价格 可能 会因 为不同 国 家和 地区 政 治环境 、 宏 观和 微观 经济 因素、 投资 人风 险收 益偏 好和市 场流 动程 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变化 而波 动, 从 而产生 市场 风险, 主要包 括政 策风 险、 经 济 周期风 险、 利 率风 险、 信 用风险、 大宗 交 易风险 、再 投资 风险 、购 买力风 险、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国别 市场 风险 、汇 率风险 等; (2 ) 管 理 风险, 本基 金 可能 因为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 技术 等因 素,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3 ) 流 动性 风险, 包括 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转 变成 现金 , 或 变现 成本很 高, 不能 应付可 能出 现的 投资 人大额 赎 回的 风险, 证券 投资 中个券和 个股 的流 动性 风险 等 ; (4)其 他 风险。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认购 ( 或申 购) 基金 前请 认 真阅读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明 书 》 等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 解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投资 经验、 资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人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应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 示其未 来业 绩表 现 。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 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人 自行 负担。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涉及 与基 金托管 人相 关的 基金 信息 已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除 特别说 明 外,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内 容截止日 为2018年11 月17 日,有关 财务 数据截 止日 为2018 年9月30 日,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8 年6月30日。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风 险揭示 ................................................................................................................................. 7 四、基 金的投 资 ........................................................................................................................... 13 五、基 金的业 绩 ........................................................................................................................... 32 六、基 金管理 人 ........................................................................................................................... 34 七、基 金的募 集 ........................................................................................................................... 44 八、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45 九、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 46 十、基 金的费 用与 税收 ................................................................................................................ 58 十一、 基金的 财产 ....................................................................................................................... 60 十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61 十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5 十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7 十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68 十六、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清 算 ........................................................................ 72 十七、 基金托 管人 ....................................................................................................................... 74 十八、 境外托 管人 ....................................................................................................................... 76


十九、 相关服 务机 构 .................................................................................................................... 82 二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113 二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114 二十二 、对基 金投 资人的 服务 .................................................................................................. 115 二十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7 二十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18 二十五 、备查 文件 ..................................................................................................................... 122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123 附件二 :基金 托管 协议内 容摘要 .............................................................................................. 136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 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合格 境内机 构投资 者境 外证券 投资管 理试行 办法》 (以下 简称《 试行办 法》 ) 、 《关于 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 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 以下 简称《通知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 ) 和其他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以及 《华安 大中华 升级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 称“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募 说明 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 募说 明书 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的 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 并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1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意另 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安 大中 华升 级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 书》: 指《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 其 定期更 新; 《基金 合同 》 指《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 本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托管协 议: 指《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发售公 告: 指《华安 大中 华升 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售 公告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保 险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 银行保 险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外管局 :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 修 订; 《合同 法》 : 指《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 修 订;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第十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 会第 五次会 议通 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订 ,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 施 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2017 年 8 月 31 日 中国证监会 颁布 并于 2017 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 2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定》; 元: 如无特 指, 指人 民币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本 《基金合同》约 束,根据 本《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 并 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境外托 管人 : 指基金 托管人委托的、 负责基金 境外财产的保管 、存管、 清 算等业 务的 金融 机构 ; 境外投资 顾问 : 是指符 合《试行办法》 规定的条 件,根据合同为 基金管理 人 境外证 券投资提供证券 买卖建议 或投资组合管理 等服务并 取 得收入 的境外金融机构 ,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基 金运作情 况 选择、聘 请、 增补 、更换 或撤销 境外 投资 顾问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认 、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合法 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 资 3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者;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过 三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金募 集达到法律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 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销售 机构 为 投资 者办 理 基金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基 金账户内 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 一 个销售 机构 托管 到另 一销 售机构 的行 为;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人或其委托 的第三方 机构在运用基金 财产进行 投 资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 接 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代为办 理本基金 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4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 户;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开放日 ; T+n 日: 指自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括 T 日) ; 基金利润 :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 实现收益指基 金 利润减去 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基金资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证券 或票据价 值以及应计利息 、银行存 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 的款 项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 净值 :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额 净值 :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总 额后得出 的 基金份 额资产 净值 ; 基金资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包括 但 不限于 《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重大政 策调整、 台 风、洪 水、地震、流行 病及其他 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 火 5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灾、政 府征用、戒严、 没收、恐 怖主义行为、突 发停电或 其 他突发 事件 、证 券交 易场 所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等事件 。 6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风险揭示 (一) 本基金 的特 殊风险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投 资于 香 港、 台 湾、 新加 坡、 美 国、 英国等证 券市 场上 市的 大中 华 地区 企业发行 的股 票或 存托 凭证 , 分 享大 中华 区域 经济 发展增 长的 成果 。 由 于大 中华地 区企 业大 多具有 较高 的成 长性 , 其 成长能 力可 能会 带来 较高 预期收 益, 但同 时这 类企 业也会 较容 易受 到经济 周期 、 产 业竞 争环 境、 业 务模 式、 盈 利模 式和 增长模 式、 公司 治理 结构 等因素 的影 响, 可能会 有较 大的 市场 波动 性。 本基金 也将 受到 不同 国家 或地区 税务 政策 、 汇 率 、 交易规 则 、 结 算托管 以及 其他运 作风 险等多 种因 素的 影响 ,上 述因素 的波 动和 变化 可能 会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风险。 此 外, 由于 各个 国 家或 地区 适 用不 同法 律、 法规 的原 因, 可能 导致 本 基金 的某 些 投资行 为在部 分国 家或 地区 受到 限制 , 从 而对 投资收 益产 生直接 或间 接的 影响 。 例 如台湾 市场 , 目 前对于 内地QDII 产品 在市 场进入 、 投 资额 度、 可投 资对象 、 托 管结 算、 税务 政策等 方面 都有 一定的 限制 , 而 且此 类限 制可能 会不 断调 整, 这些 限制因 素的 变化 可能 对本 基金进 入或 退出 当地市 场造 成障 碍, 从而 对投资 收益 以及 正常 的申 购赎回 产生 直接 或间 接的 影响。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各 主要 投资目 的地 的政 治、 经济 、 产业 政策 、 投资 限制 的 变化, 适时 调整投 资策 略, 以应 对此 类风险 的变 化。 (二)市 场 风险 本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股 票资 产、 债券 资产 市场价 格的 波动 , 以 及在 运用衍 生金 融工具 进行 组合 避险 或有 效管理 的情 况下 的衍 生金 融工具 市场 波动 风险 。 影响 市场价 格波 动 的因素 包括 : 1、海外 市场 风险 由于本 基金 主要 投 资于 海外 证券 市场 上市 的大 中华 地区企 业发 行的 股票 或存 托凭证,因 此不 同国 家和 地 区处 于不 同产业 景气 循环 周期 位置 , 将对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产 生影响 。 海外 证 券市场 可能 对于 特定 事件 、 特有 的政 治因 素、 法律 法规、 市场 状况 、 经 济发 展趋势 的反 映较 国内A股 证券市 场有 诸多不 同。并 且,美 国、英 国、 香港等 证券市 场对每 日证 券交易 价格没 有涨跌 幅上 下限 的规 定, 因此每 日价格 涨跌 空间 相对 较 大。 上 述因 素可 能会 带来市 场的 急剧 波动,从 而增加 投 资风 险。 7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汇率 风险 由于本 基金 产品 是以 人民 币销售 与结 算, 投资 于以 港币、 美元 等币 种报 价的 金融工 具 , 因此投 资者 面临 汇率 风险 。 也 就是 说, 该基 金投 资 在境外 取得 的港 币、 美元 等计价 的投 资收 益 , 可能 会因 为人 民币 升值 而被部 分侵 蚀。 外 币对 人民币 的汇 率大 幅波 动也 会加大 基金 净值 波动的 幅度 。 3、 税务 风险 在投资 各国 或地 区市 场时 ,因各 国、 地区 税务 法律 法规的 不同 ,可 能会 就股 息、利 息 、 资本利 得等 收益 向各 国、 地区税 务机 构缴 纳税 金, 包括预 扣税 , 该行为 可能 会使得 资产 回 报 受到一 定影 响 。 各国 、 地 区的税 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可能发生 变化, 或 者进行 具有追 溯力 的修 订 ,所 以 本基 金可能 须向 该等国 家或地 区缴纳 基金 销售、 估值或 者出 售投 资当 日 并未 预计 到 的额外 税项 。 4、 政策 风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 致市场 波动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产 生风 险。


5、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 家或 地区 经济、 各个 行业及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水 平也呈 周 期性变 化, 从而 影响 到证 券市场 走势 。 6、 利率 风险 利率风 险是 指由 于利 率变 动而导 致的 证券 价格 和证 券利息 的损 失 。 利 率风 险是 债券投 资 所面临 的主 要风 险, 息票 利 率、期 限和 到期 收益 率水 平都将 影响 债券 的利 率风 险水平 。 7、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债 券发 行人 是否能 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 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一般 认为: 国债的 信用风 险可 以视为 零,而 其它债 券的 信用风 险可按 专业机 构的 信用评 级确定, 信用等 级的变 化或市 场对 某一信 用等级 水平下 债券 收益率 的变化 都会影响 债券 的 价格,从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 8、 大宗 交易 风险 大宗交 易的 成交 价格 并非 完全由 市场 供需 关系 形成 , 可能 与市 场价 格存 在一 定差异 , 从 而导致 大宗 交易 参与 者的 非正常 损益 。 9、再 投资 风险 8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有 时又 被称作 利 息的 利息, 这一 收益 取 决于 再投 资时 的利 率水 平 和再 投资的 策略 。 因未 来市 场利 率的变 化而 引起 给定 投资 策略下 再投 资收益 率 的不 确定性 为 再投 资风险 。 10、购 买力 风险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收 益将 主要 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现 金 可能 因为 通货 膨胀 因素 而 使其 购买力 下降 。 11、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经 营决 策、 技 术更 新、 新产 品研 究开发 、 高 级专业 人才 流动 等风 险。 如果收 益资 产所 投资 的上 市公司 基本 面或 发展 前景 产生变 化, 其所 发行的 股票 价格 下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收 益资 产预期 的投 资收益 下降 。 虽 然收益 资产 可以 通过 投资 多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三)管 理 风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例 如资 产配置 、 类 属配置 因市 场原 因不 能符 合基金 合同 的要 求, 不能 达到预 期收 益目 标;也 可能 表现 在个 券个 股的选 择不 能符 合本 基金 的投资 风格 和投 资目 标等 。 (四) 流动性 风险 原因、 评估及 流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 1、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 场流 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 几个 方面:基金资产不能 迅速 转变成现 金, 或变 现成 本很高 , 不能 应 付可 能出 现的 投资 人 大额赎 回的 风险 ; 证 券投 资中个 券和 个股 的流动 性风 险等 。这 些风 险的主 要形 成原 因是 : (1)市 场整体 流动性 相对 不足。证 券市 场的流 动性 受到市场 行情 、投资 群体 等诸多 因 素的影 响, 在某 些时 期成 交活跃 , 流 动性 非常 好, 而在另 一些 时期 , 则 可能 成交稀 少, 流动 性差 。 在 市场 流动性 相对 不足时 , 交易 变现都 有可 能因流 动性 问题 而增 加变 现成本 , 对本 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不 利影 响。这 种风 险在 发生 大额 赎回时 表现 尤为 突出 。 (2) 证券 市场 中流 动性 不 均匀, 存在 个股 和个 券流 动性风 险。 由于 流动 性存 在差异 , 即使在 市场 流动 性比 较好 的情况 下, 一些 个股 或 个券 的流 动性 可能 仍然 比较 差, 这 种情 况的 存在使 得本 基金 在进 行个 股和个 券操 作时 , 可 能难 以按计 划买 入或 卖出 相应 的数量 , 或 者买 入卖出 行为 对个 股或 个券 价格产 生比 较大 的影 响,增 加 个股 或 个 券的 建仓 成本 或 变现 成本。 这种风 险在 出现 个股 和个 券停牌 或涨 跌停 板等 情况 时表现 得尤 为突 出。 9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及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 (1)基 金申 购、 赎回 安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排 详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九、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章节。 (2)本 基金 拟投 资市 场、行 业 及资 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1)基金 合同约 定: “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 为具有 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其中 “股票 资 产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的 60%,其 中 不低于 85% 的股 票资 产投资 于在香 港、 台湾 、 新 加 坡、 美国 、 英国证 券市 场交 易的 大中 华地区 企业 , 不高 于 15% 的 股票资 产投 资于 东亚 及东 盟区域 市场 ” , 从投资 范围 上看 ,基 金资 产的流 动性 良好 ; 2) 从 投资 限制 上看, 本基 金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比例 设置符 合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 综上所 述, 本基 金拟 投资 市场、 行业 及资 产的 流动 性良好 ,流 动性 风险 相对 可控。 (3)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措施 当本基 金出现巨额赎 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 经内部决策 ,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 后, 将运 用多 种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对赎 回申 请进 行适度 调整 , 以应对 流动 性风险 ,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包 括但不 限于 : 1)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延期 办理 ; 4)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其 他 措施。 具体措 施,详见招募 说明书“九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中“(九) 巨额赎回的 认 定及处 理方 式” 的相 关内 容。 (4)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 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 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 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综合运 用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 对赎 回申 请等 进行适 度调 整 , 作为特 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辅助 措施,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具体措 施,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九、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和赎回 ” 中 “ (十) 拒绝 或 暂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的相关 内容 。 2)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延 期办理 上 述 具体 措施, 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九、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和赎 回” 中 “ ( 九) 巨额 赎 回的 10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认定及 处理 方式 ”的 相关 内容。 3)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不低 于 1.5%的 赎回费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 全额计 入 基金财 产。 4) 暂停 基金 估值 当前 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基金 估值 ,并 采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申 购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 5)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措施。 (五)其 他 风险 1、 现金 管理 风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需求, 在管 理现金 头寸 时 , 有可 能存 在现金 不足 的风 险和 现金 过多而 带来 的机 会成 本风 险。 此外 , 本 基 金也可 能由 于向 投资 人分 红而面 临现 金不 足的 风险 。 2、 技术 风险 当计算 机系 统、 通信 网络 等技术 保障 系统 出现 异常 情况, 可能 导致 基金 日常 的赎回 无法 按正常 时限 完成 、 注 册登 记系统 瘫痪 、 核算系 统无 法按正 常时 限产 生净 值、 基金的 投资 交 易 指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


3、 大额 赎回 风险 本基金 为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单位 的赎 回而 不断 变化 , 若是 由于 投资人 的连 续大 量赎 回而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被迫 抛售 证券以应 付基 金赎 回的 现金 需 要, 则 可能 使基金 资产 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4、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 困难, 基金 投资 人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可 能会 遇到 部分顺 延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等风险 。 5、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 不可 抗力 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有 遭受 损 失的 风险, 以 及证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人 可能 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常 工作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 正常 申购 和赎回 。 11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交易 结算 风险


在基金 的投 资交 易中 , 当交 易对手 方无 法履 行对 一位 或多位 交易 对手 的支 付义 务时, 基 金有蒙受 损失 的可 能性 。 7、 会计 核算 风险


会计核算 风险 主要是 指由 于会计核 算及 会计管 理上 违规操作 形成 的风险 或错 误,通 常是 指基金 管理人 在计算 、整 理、制 证、填 单、登 账、 编表、 保管等 相关业 务处 理中,由于 客观 原因, 非主 观故 意造 成行 为过失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影 响的 风险 。 12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 控制 投资 风险 和保 障基金 资产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追 求中 长期 资本 增值, 力求为 投 资者获 取超 越业绩 比 较 基准 的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投 资范 围为 大中 华地 区 企业, 包括 中 国大 陆、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澳门特 别 行政 区 和台湾 地区 企业 在境 外几 个主要 证券 市场 (如 香港、 台湾、 新加 坡、 美 国、 英国等证券 市场 ) 发行的 股票 、 存托凭 证及 其他衍 生产 品等 ; 同 时为 更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也 可少 量 投 资 于 东亚 及东 盟区 域市 场, 包 括韩 国、 印尼 、 马来西 亚 、 菲律 宾、 泰国 等证 券市场 交易 的普 通股、 优先 股、 存托 凭证 及其他 衍生 产品 等; 投资 范围亦 包括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具 和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所指的大中华 地区 企业是企业注册地或 企业 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 源地 属于中国 大陆、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澳门特 别行 政区 和台 湾地 区区域 范畴 内。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为 :股 票资产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60%, 其中 不 低于 85% 的股 票资产 投 资于在香 港、 台 湾、 新 加坡 、 美 国、 英国 证 券市 场交 易 的大 中华 地区 企业, 不 高于 15% 的股 票资产 投资 于东 亚及 东盟 区域市 场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5% ,其 中现 金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资理念 中国 地区 的经 济升 级, 包括 产 业结 构升 级、 消费 升级 和 技术 升级 的三 大趋 势, 不仅 给中 国经济 增长 引擎 注入 了强 大的动 力, 而且 也将 带动 中国周 边地 区, 尤其 是大 中华地 区的 经济 增长与 繁荣 。 本基金 将通 过深 入的 基本 面研究 ,在 广阔 的市 场范 围内寻 找受 益于 中国 地区 经济升 级 , 具备估 值优 势和 长期 增长 潜力的 投资 品种 , 合 理控 制投资 风险 , 以 获取 基金 资产中 长期 稳定 13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增值。 (四)投资策略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全 球宏 观经 济发展 态势 、 区 域经 济发 展情况 、 微 观经 济运 行环 境等可 能影 响证券 市场 的重 要因 素的 研究和 预测 , 利用数 量模 型工具 , 分析 和比较 股票 、 债 券 等不 同金 融工具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以此 为依 据, 对基 金整 体资产 配置 比例 进行 确定 。 同时 , 本 基金 将定期 , 或 由于 宏观 经济 重大变 化不 定期 地进 行资 产配置 比例 调整 , 以 保持 基金资 产配 置的 有效性 。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价 值和 成长 投资 理念为 导向 , 采 用 “ 自上 而下” 和 “ 自下 而上” 相 结合的 选股 策略。 本 基金 将以 经济 升 级受益 作为 行业 配置 和个 股挖掘 的主 要线 索。 通过 对于经 济结构 调 整的跟 踪和 研究 ,以 及对 于地区 资源 禀赋 比较 ,对 各行业 的发 展趋 势和 发展 阶段进 行预 期 , 选择优 势行 业作 为主 要投 资目标 。 同 时通 过对 大中 华地区 的股 票基 本面 的分 析和研 究, 考察 公司的 产业 竞争 环境 、 业 务模式 、 盈利 模式和 增长 模式 、 公 司治 理结构 以及 公司股 票的 估 值 水 平, 挖掘 受 益于中 国地 区经济 升级,并 具 备中 长期 持 续增 长或 阶段 性高 速成 长、 且股 票估 值水平 偏低 的上 市公 司进 行投资 。 对于中国大陆地区企 业, 本基金挖掘并投资于 集中 代表整个经济发展趋 势的 行业或主 题。本 基金 中期 重点 关注 以下几 类行 业: 战略性新兴行业:国 家中 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 规划 纲要把建设创新型国 家作 为战略目 标, 把 可持 续发 展作 为战 略方向 , 把 争夺 经济 科技 制高点 作为 战略 重点 。 在 这一规 划下 , 战 略性新 兴行 业将 逐步 成为 经济社 会发 展的 主导 力量 。 本基 金认为 , 战略 性新 兴行 业 必须 掌握 关键核 心技 术, 具有 市场 需求前 景, 具备 资源 能耗 低、 带 动系 数大 、 就 业机 会多、 综合 效益 好的特 征 。 在 选择战 略性 新兴行 业时 , 将着重 考虑 以下几 个因 素 : 一是 产品 要有稳 定并 有 发 展前景 的市 场需 求; 二是 要有良 好的 经济 技术 效益 ; 三 是要 能带 动一批 相关 产业的 兴起 。 本 基金根 据国 民经 济和 社会 发展五 年规 划、 产业 调整 与振兴 规划 以及 区域 发展 战略等 , 确 定节 能环保 、 信息 技术 、 新 材 料和生 物医 药等 行业 为中 长期的 战略 性新 兴产 业。 未来将 根据 经济 社会的 发展 和政 策的 演变 适当调 整战 略性 新兴 产业 的范畴 。 消费升 级行 业 : 当前 在经 济增长 的三驾 马车 中, 消费 是 最为 稳定 且持 续增 长的 因 素。 随 14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着我国 居民 收入 水平 提高 , 消费 升级 趋势 越来 越明 显, 导 致消 费升 级受 益行 业公司 业绩 持续 稳定增 长 。 本 基金 将对 影响 居民收 入水 平及 消费 结构 的因素 以及 消费 结构 的变 化趋势 进行 跟 踪分析 , 发掘 不同时 期的 消费升 级主 题 , 在不 同子 行业间 进行 积极 的轮 换, 不断优 化股 票 资 产结构 。 传统行 业中 的技 术升 级: 传统行 业中 的技 术升 级也 是本基 金重 点关 注的 投资 主题。 创新 投入和 新科 技的 应用 将为 传统行 业注 入新 的活 力, 带动技 术升 级和 盈利 模式 的创新 。 本 基金 在投资 传统 行业 时, 将通 过技术 应用 前景 、 市 场需 求和经 济效 益三 方面 论证 企业发 展战 略和 市场推 进措 施, 挖掘 技术 升级带 来的 投资 机会 。 对于香 港与 台湾 地区 企业 , 本基 金中 期在 行业 选择 方面重 点关 注: 一是 中国 大陆的 升级 趋势给 当地 行业 带来 的新 机遇 , 二 是当 地部 分产 业配 合中国 大陆 的升 级趋 势而 产生的 自发 性 的升级 。包 括不 限于 : 金融行 业:CEPA 与ECFA 的 签定推 进了 两岸 三地 金融 一体化 。 随 着中 国大 陆内 部金融 深 化与金 融创 新进 程不 断推 进, 对 金融 服务 的需 求将 持续快 速增 长, 从而 给香 港与台 湾的 金融 业带来 新的 发展 机遇 。 旅 游 行业: 随着 中 国大 陆的 消 费居 民的 可支 配收 入持 续 增长, 升级 不 断提 升, 两岸 三地 的旅游 业的 开放 , 将 带动 大量大 陆居 民出 境旅 游, 从而带 动当 地旅 游业 以及 相关的 服务 业的 迅速增 长。 新兴专业服务行业: 中国 大陆的消费升级以及 产业 升级会产生大量对新 型服 务业的需 求, 包 括法 律、 税 务、 咨 询、 教 育培 训、 医 疗、 家 政等等 , 香 港与 台湾 在这 些领域 的发 展大 大领先 于中国 大陆地 区, 因此, 随着大 陆地区 对这 类行业 的需求 增长, 也为 香港/台湾 的此 类相关 行业 带来 新的 发展 机遇。 信息技 术行 业: 随着 中国 大陆信 息化 水平 的不 断提 高, 对 新兴 信息 技术 产品 的需求 不断 增长, 台湾 的信 息技 术产 业与电 子制 造业 将成 为中 国大陆 重要 的合 作对 象, 配合台 湾自 身的 产业升 级, 未来 将有 较大 的发展 空间 。 本基金 从定 量及 定性 两方 面对上 市公 司进 行分 析筛 选, 并通 过估 值模 型精 选出 投入产 出 效率得 到提 升和 经营 效率 得到提高 的优 势企 业进行 重点投 资。 ① 定量 分析 本基金在选择个股时 充分 利用上市公司的财务 数据 和市场数据,从上市 公司 的盈利能 力、 成 长能 力、 运营 能力、 负债水 平等 各个 方面 进行 量化筛 选。 本基 金采 用的 量化指 标主 要 15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包括以 下几 类: 盈利能 力指 标: 主要 包括 净资产 收益 率、 主营 业务 利润率 、 总 资产 收益 率、 内部收 益率 等; 成长能 力指 标: 主要 包括 长期主 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长期 利润 增长 率等 ; 运营能 力指 标: 主要 包括 总资产 周转 率、 存货 周转 率、应 收账 款周 转率 等; 负债水 平指 标: 主要 包括 资产负 债率 、流 动比 率、 速动比 率等 。 ② 定性 分析 产业链 分工 中占 据高 端环 节或具 有产 业升 级潜 力; 从落后 技术 向高 新技 术转 化, 从低 附加 值向高 附加 值转化 , 从制 造型向 创造 型转化 , 从 而节约 资源 、减 少消 耗、 降低成 本、 减少 污染 ; 良好的 公司 治理 结构 ,优 秀、诚 信的 公司 管理 层; 财务透 明, 资产 质量 及财 务状况 较好 ,良 好的 历史 盈利记 录; 行业集 中度 及行 业地 位, 具备独 特的 核心 竞争 优势 和定价 能力 ; 规模效 应明 显; 具备中 长期 持续 增长 能力 或阶段 性高 速增 长的 能力 。 此外, 根据 公司 业绩 的长 期增长 趋势 以及 同类 企业 的平均 估值 水平 , 应 用估 值模型 选择 价 值 被市 场显 著低 估的 企业 进 行投 资。 采用 的估 值模型 包 括资 产重 置价 格、 市盈率 法 (P/E)、 市净率 法(P/B)、 企业 价值 倍 数(EV/EBITDA) 、现 金流贴 现法 (DCF )等 。 3、 固定 收益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对 宏观 经济 运行趋 势及 财政 货币 政策 变化作 出判 断, 运用 数量 化工具 , 对 未来市 场利 率趋 势及 市场 信用环 境变 化作 出预 测, 并综合 考虑 利率 变化 对债 券品种 的影 响 、 收益率 水平 、信 用风 险的 大小、 流动 性的 好坏 等因 素,构 造债 券组 合。 主要的 债券 投资 策略 是: 久期调 整策 略、 收益 率曲 线策略 、 债 券类 属配 置策 略、 骑 乘策 略、信 用利 差策 略等 。具 体如下 : ① 久期 调整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利率 水平 的预期 , 在预 期利率 下降 时, 增加 组合 久期 , 以 较 多地获 得债 券价格 上升 带来 的收 益, 在预期 利率 上升 时, 减小 组合久 期, 以规 避债 券价 格下降 的 风 险 。 ②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在久期 确定 的基 础上 , 根 据对收 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化 的预测 , 采用 子弹型 策略 、 哑 铃型 策 16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略或梯 形策 略, 在长 期、 中期和 短期 债券 间进 行配 置, 以 从长 、 中、 短期 债 券的相 对价 格变 化中获 利。 ③ 债券 类属 配置 策略 根 据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等 不同 债券 板块 之间 的相 对投 资价 值分 析, 增持 价值被 相对 低估的 债券 板块 ,减 持价 值被相 对高 估的 债券 板块 ,借以 取得 较高 收益 。 ④ 骑乘 策略 通过分 析收 益率 曲线 各期 限段的 利差 情况(通常 是收益 率 曲线 短端的 1-3 年) , 买入收 益 率 曲 线最 陡峭 处所 对应 的期 限 债券, 随着 基金 持有 债券 时 间的 延长,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将缩 短, 到期收 益率 将下 降, 基金 从而可 获得 资本 利得 收入 。 ⑤ 信用 利差 策略 企业债 与国 债的 利差 曲线 理论上 受经 济波 动与 企业 生命周 期影 响 , 相 同资 信等 级的公 司 债在利 差期 限结 构上 服从 凸性回 归均 衡的 规律 。 内外 部评级 的差 别与 信用 等级 的变动 会造 成 相对利 差的 波动 , 另 外在 经济上 升或 下降 的周 期中 企业债 利差 将缩 小或 扩大 。 管理 人可 以通 过对内 外部 评级 、利 差曲 线研究 和经 济周 期的 判断 主动采 用相 对利 差投 资策 略。 4、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参与 衍生 工具 交易 的主要 目的 是组 合避 险和 有效管 理 。 如通 过选 择恰 当的 金 融衍 生品降 低因 市场 风险 大幅 增加给 投资 组合 带来 的不 利影响 ; 利 用金 融衍 生品 交易成 本低 、 流 动性好 等特 点, 有效 帮助 投资组 合及 时调 整仓 位, 提高投 资组 合的 运作 效率 等。 此外,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还可通 过证 券借 贷交 易和 回购交 易等 投资增 加收 益 。 未来 , 随 着证券 市场 投资 工具 的发 展和丰 富 , 基 金可相 应调 整和更 新相 关投 资策略 ,并 在更 新招 募说 明书中 公告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是 MSCI 金龙 净总 收益 指数(MSCI Golden Dragon Net Total Return Index) 。 MSCI 金 龙指 数是按 照自由 流通市值 调整 方法编 制的 跟踪大中 华区 域内可 投资 股票的 全 球性投 资指 数。 在MSCI 金龙 指 数的 体系 中, 包括 价格指 数(Price Index)、 总收 益指数(Gross total return)和净 总 收益指 数(Net total return) 。考虑到 海外股 票的分 红 次数多、 比例 高, 以 及本 基金 在一 些主 要投资 市场 需缴 纳一 定的 预扣税 (Withholding Tax ) , 我 们选 择将 17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MSCI 金 龙净 总收益 指数作 为业绩比 较基 准。该 指数 将样本股 分红 计入指 数收 益,同时 扣除 了分红 的预 扣税 , 因 此能 够较好 地体 现本 基金 的收 益特征 。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比较时 , 我们 将 采取相 同的 计价 货币 ,以 准确的 体现 基金 收益 特征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算 编制 该指 数或 更改 指数名 称 、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 市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更 加适 合用 于本基 金业 绩基 准的 指数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一 致,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 以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一 只主 动投 资的 股票型 基金 , 基 金的 风险 与预期 收益 都要 高于 混合 型基金 、 债 券型基 金和货 币市 场基 金,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高风险 品种 。


( 七 )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 决策 依据 (1)依 据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和本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依 法决 策是本 基金 进行投 资 的前提 ; (2)全 球宏观 经济发 展态 势、区域 经济 发展情 况, 微观经济 运行 环境和 证券 市场走 势 等因素 是本 基金 投资 决策 的基础 ; (3)依 据投资 对象收 益和 风险的配 比关 系,在 充分 权衡投资 对象 的收益 和风 险的前 提 下作出 投资 决策 ,是 本基 金维护 投资 者利 益的 重要 保障; (4)宏 观研究 员、策 略研 究员、股 票研 究员和 数量 研究员各 自独 立完成 相应 的研究 报 告,为 投资 策略 提供 依据 。 2、 决策 程序 (1)决 策机 制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的 主要 职责 是确定 基 金大类 资产 的配 置策 略, 以及重 大投 资方 案。 基金 经理的 主要 职责 是在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批准 的大类 资产 配置 范围 内构 建和调 整投 资组 合 。 基 金经 理负责 下达 投资 指令 。 集中 交易部 合法 、 合规地 执行 交易 指令 。 (2)资 产配 置阶 段 基金经 理在 研究 平台 的支 持下, 对不 同类 别的 大类 资产的 收益 风险 状况 作出 判断。 宏观 18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研究员 提供 宏观 经济 分析 , 策略研 究员 提供 策略 建议 , 股票研 究员 提供 行业 和个 股配置 建议 , 数量研 究员 结合 本基 金的 产品定 位和 风险 控制 要求 提供资 产配 置的 定量 分析 。 基金经 理结 合 自己的 分析 判断 和研 究员 的投资 建议 , 根 据合 同规 定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理念 和投资 范围 拟定 大类资 产的 配置 方案 , 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提交 投资 策略报 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议 投资 策略 报告, 并做 出投 资决 议。 (3)组 合构 建阶 段 研究员 负责 构建 股票 的备 选库。 基金 经理 在其 中选 择投资 品种 , 构 造具 体的 投资组 合及 操作方 案, 并决 定交易 的数 量 和时 机。 (4) 交易 执行 阶段 由集中 交易 部负 责投 资指 令的操 作和 执行 。 集 中交 易部合 法 、 合 规地执 行交 易指令 , 对 交易过 程中 出现 的任 何情 况, 负有 监控 、 处 置的 职 责。 集中 交易 部确保 将无 法自行 处置 并可 能影响 指令 执行 的交 易状 况和市 场变 化向 基金 经理 及时反 馈。 (5)风 险评 估和 绩效 分析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和绩 效分 析并 提交 报告 。 风险评 估 报告帮 助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基金 经理 了解 投资 组合 承受的 风险 水平 和风 险的 来源 。 绩 效分 析 报告帮 助分 析既 定的 投资 策略是 否成 功, 以及 组合 收益来 源是 否是 依靠 实现 既定策 略获 得 。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向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提 交风 险评 估和 绩效分 析报 告 , 并 及时 反馈 结果给 基金 经 理。对 重大 的风 险事 项可 报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 保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 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 和实 际需要调 整上述 投资 决策 程序 。 如 果 聘请、 更换 境 外投 资顾 问,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将在 遵 循上 述投 资策 略的 前提 下, 对其 投资决 策程 序进 行适 当调 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购买 不动 产。 2、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3、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贵重 金 属的凭 证。 4、购买 实物 商品 。 19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除应 付赎回 、交易 清算 等临时用 途以 外,借 入现 金。该临 时用 途借入 现金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6、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但投 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7、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的卖 空 交易 。 8、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9、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 10、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11、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12、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 外资 产 托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13、 买 卖与 其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资产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14、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15、不公 平对 待不 同客 户或 不 同投 资组 合。 16、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以外 ,向任 何第 三方 泄露 客户 资料。 17、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由 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九)投资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基金 持有同 一家银 行的 存款不得 超过 基金净 值的 20%。在 基金托 管账 户的存 款可以 不受上 述限 制。 2、基金 持有同 一机构 (政 府、国际 金融 组织除 外) 发行的证 券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净 值 的 10% 。 3、基金 持有与 中国证 监会 签署双边 监管 合作谅 解备 忘录国家 或地 区以外 的其 他国家 或 地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 证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其中 持有 任一 国 家或 地区 市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3% 。 4、基金 不得购 买证券 用于 控制或影 响发 行该证 券的 机构或其 管理 层。同一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不得 持有 同一机 构 10% 以上 具有 投票 权 的证 券发 行总 量。 上述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时 应当 一并 计算全 球 20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5、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产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的10%。 上 述“ 非流 动性 资产” 是指 法律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 其他资 产。 6、本基 金持有 境外基 金的 市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但持 有货 币市场 基 金不受 此限 制。 7、同一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任何一 只境 外基金, 不得 超过该 境外 基金总 份 额的20%。 8、为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十)金融衍生品投资 1、本基 金投资 衍生品 仅限 于投资组 合避 险或有 效管 理,不用 于投 机或放 大交 易,同 时 严格遵 守下 列规 定: (1) 本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全 部 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0% 。 (2)本 基金投 资期货 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 支付或收 取的 期权费 、投 资柜台 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 约、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品 ,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1)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不 低于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2)交易 对手方 应当至 少每 个工作日 对交 易进行 估值 ,并且基 金可 在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 值终止 交易 。 3)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4)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 金 会计 年度 结束后 60 个 工作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括 衍 生品头 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2、 衍生 品投 资流 程及 风险管 理 策略 (1)风 险管理 部根据 基金 状况、市 场状 况以及 不同 衍生品的 风险 状况, 确定 可投资 的 衍生品 种类 , 并 对于 各可 交易品 种, 设立 风险 监控 指标, 包 括合 约 数量 的限 额、 止 损点、VAR 值等; (2)基 金经 理在 交易 限额内 进 行衍 生品 投资 并做 动态 调 整; 21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 风险 管理 部实 时监 控衍 生 品交 易情 况, 对风险指 标 进行 动态 预测 与监 管,运 用 VAR 模型计 算每 日各 衍生 品的 风险价 值, 并加 总获 得基 金总体 衍生 品投 资的 风险 值, 严 禁按 相关 性对不 同方 向的 仓位 进行 抵消, 一旦 发现 风险 事件 及 时 通知 基金 经理 ,并 向公 司 高管汇报; (4) 交易 系统 内设 预警 装 置,接 近交 易限 额即 自动 预警; (5)一旦 价格 触及止 损点 ,风险管 理部 立即通 报基 金经理, 并有 权强制 平仓 ,避免 出 现严重 的风 险事 件; (6)风 险管理 部在会计 年度 结 束后 60 个工作 日内 基金衍生 品头 寸及风 险分 析年度 报 告, 并报 证监 会;


(7)合 规监察 稽核部 建立 有效的内 部稽 核制度 ,对 内部控制 的充 分性和 有效 性进行 独 立检查 与评 价。 (十一)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 机构评 级。 2、应当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进 行 调整 以确 保担 保物 市值 不 低于 已借 出证 券市 值的 102% 。 3、借方 应当在 交易期 内及 时向本基 金支 付已借 出证 券产生的 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1)现 金; (2)存 款证 明; (3)商 业票 据; (4)政 府债 券; (5)中 资 商 业银 行或 由不 低于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的境 外金 融机构 (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5、本基 金有权 在任何 时候 终止证券 借贷 交易并 在正 常市场惯 例的 合理期 限内 要求归 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6、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22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十二)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1、所有 参与正 回购交 易的 对手方( 中资 商业银 行除 外)应当 具有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参与 正回购 交易, 应当 采取市值 计价 制度对 卖出 收益进行 调整 以确保 现金 不低于 已 售出证券 市值 的 102%。一 旦买方违 约, 本基金 根据 协议和有 关法 律有权 保留 或处置卖 出收 益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3、买方 应当在 正回购 交易 期内及时 向本 基金支 付售 出证券产 生的 所有股 息、 利息和 分 红。 4、参与 逆回购 交易, 应当 对购入证 券采 取市值 计价 制度进行 调整 以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 值不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一旦卖 方违 约,本 基金 根据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有权 保留或处 置已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5、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基金 参与证券 正回 购交易 、逆 回购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 责任。 (十三)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 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 本 项比例限制计 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 集合计划总资产。 (十四)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 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五)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3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23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股东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行 使股 东或 债权 人权 利时应 遵守 以下 原则 :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3、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七)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的 有关 规定 进行融 资。 (十八)基金的融券政策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的 有关 规定 进行融 券。 ( 十 九 )代理投票 1、基金 管理人 作为基 金投 资者的受 托人 ,将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行使 本基 金 所持 有股票 的投 票权 。 在 投票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本 着投 资者利 益最 大化 的原 则, 按照增 加股 东 利 益、提 高股 东发 言权 的原 则进行 投票 。 2、 基金 管理 人将 保留 代理投 票 的文 件至 少三 年以 上。 3、基金 管理人 可委托 境外 投资顾问 或境 外托管 人或 其委托机 构进 行代理 投票 。国外 的 公司治 理标 准、 法律 或监 管要求 和披 露实 务操 作与 中国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存在 差异 。 当 需要对基金投 资的注册地 在中国以外的 公司发行的 和没有在中国 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有投 票 权的股 票投 票时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相关 海外 市场 上适用 的不 同的 法律 法规 , 决定 如何 行使 表决权 。 4、在某 些中国 以外的 法域 中,就基 金组 合内公 司的 股份行使 投票 权的股 东可 能被限 制 在股东 大会 召开 日期 前后 的一段 时间 内对 股票 进行 交易 。 由 于此 类交 易限制 会妨 碍 组合 管理 且可能 导致 基金 的流 动性 受损, 如果 存在 此类 限制, 管理人 在一 般情 况下 将不 行使代 理投 票 权。 此外 , 某 些中 国以 外 的法域 要求 投票 的股 东就 不同的 基金 披露 当前 的持 股情况 , 如果 存 24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在此类 披露 要求 ,管 理人 在一般 情况 下将 不行 使投 票权, 以保 护基 金持 有信 息。 5、 基金 管理 人将 保留 投票权 的 记录 ,至 少保存 3 年以 上 。其 中包 括: (1) 基金 作为 证券 持有 人 收到的 有报 告义 务的 发行 人的证 券持 有人 会议 相关 的材料 ; (2)发 行人 的名 称; (3)组 合证 券的 代码 ; (4)会 议日 期; (5)会 议上 需投 票的 事项的 简 要描 述; (6)需 投票 的事 项是否 由 发行人 、其 管理 层或 其他 人或公 司提 出; (7)基 金是 否对 该等 事项进 行 了投 票; (8)基 金如 何就 该等 事项进 行 了投 票; (9) 基金 的投 票是 赞成 还 是反对 发行 人的 管理 层的 提议。 ( 二十)证券交易管理 1、经 纪商 选择 标准 我们选 择能 够提 供高 质量 的研究 服务 、 交 易服 务和 清算支 持, 具有 良好 声誉 和财务 状况 的国内 外经 纪商 。具 体标 准如下 : (1)研 究实力 较强, 有固 定的研究 机构 和专门 研究 人员,能 够针 对本基 金业 务需要 , 提供高 质量 的研 究报 告和 较为全 面的 服务 ; (2)具 备高效 、安全 的通 讯条件; 可靠 、诚信 ,能 够公平对 待所 有客户 ,有 效执行投 资指令 ,取 得较 高质 量的 交易成 交结 果, 交易 差错 少,并 能满 足基 金运 作高 度保密 的 要 求 ; (3)交 易和 清算 支持 多种方 案 ,软 件再 开发 的能 力强 , 系统 稳定 安全 等; (4)具 有战略 规划和 定位 ,能够积 极推 动多边 业务 合作,最 大限 度地调 动整 体资源 , 为基金 投资 赢取 机会 ; (5)其 他有 利于 基金 持有人 利 益的 商业 合作 考虑 。 2、交 易量 分配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上 述标 准对经 纪商 进行 综合 考察 , 选取适 合基 金投 资业 务的 经纪商 进 行合作 ,并 根据 综合 考察 结果对 经纪 商交 易量 进行 分配和 调整 。 3、 佣金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将严 格遵 守监 管规定 和与 经纪 商签 订的 协议,按 照市 场惯 例确 定佣 金 费率, 25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我们将 遵循 以下 基本 原则 : 佣金 是基 金持 有人 的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尽 可能降 低交 易成 本。 交易佣 金如 有折 扣或 返还 ,应归 入基 金资 产。 ( 二十一 ) 投资的风险管理 本基金 风险 管理 的原则 为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由于 各 地区 、 各资 产类 别的 市 场行 情不断 变化 以及 开放 式基 金现金 流的 个性 化需 求 , 本 基金建立 起一 套动态 的投 资风险 管 理程 序,做 到事 前管 理、 事中 调整和 事后 评估 。 事前管 理是指 基 金管 理人 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关 于资 产配置 比例 决策 的基 础上 , 根据市场 预测数 据, 以及 投资 者现 金需求 的分 析报 告及 申购 赎回模 型, 结合 现有 基金 组合的 风险 监控 指标 , 评 估未 来一段 时间 内基金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 地域配 置 、 个 股个券 选择 等方面 的操 作 空 间。 事中 调整 是 对基 金投 资风险 进行 事前 管理 的基 础上, 对投 资组 合的 各项 风险指 标进 行实 时监控 , 根 据风 险指 标所 处的区 域给 予基 金经 理以 不同的 风险 警示 。 事后 评估 是指 定期 对投 资组合 的各 项风 险监 控指 标进 行评 估, 撰写 评估 报告 , 对投资 组 合的 操作 提 出维持 或修正 建 议,为 投资 组合 下一 步的 调整及 跟踪 业绩 比较 基准 偏离风 险的 控制 提供 量化 决策依 据。 本基金 适时 分析 基金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表现 的偏 离, 计算跟 踪误 差, 并对 跟踪 误差进 行归 因分析 。 跟踪误 差定 义为 :基 金组 合收益 与业 绩基 准收 益之 差的标 准差 。公 式为 : 跟踪误差= 1 ) ( 1 2 ? ? ∑ = n d d n i i 其中: i d = 第i 日 基金 组合 收益率 - 第 i 日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n d d n i i ∑ = ? = 1





















































n 为计 算区 间, 本基 金选 定为30 个交 易日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风 险控 制指标 的变 化, 制定 相应 的策略 ,在进 行主 动管 理的 前 提下, 有效控 制组 合风 险, 持续 优化投 资组 合信 息比 率, 为投资 者提 供合 理的 风险 调整后 回报 。 26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 于 2018 年 10 月 24 日复 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净 值表现和投资 组合报告等 内容, 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8 年 9 月 30 日。 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84,237,572.20 93.60 其中: 普 通股 84,237,572.20 93.60 存托凭 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 信托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27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177,567.62 5.75 8 其他各 项资 产 583,145.98 0.65 9 合计 89,998,285.80 100.00 2 报告 期末在 各个 国家( 地区) 证券市 场的 股票及 存托凭 证投资 分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中国香 港 62,754,823.41 70.45 中国台 湾 21,482,748.79 24.12 合计 84,237,572.20 94.56 3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及 存托凭 证投 资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信息技 术 30,367,852.96 34.09 工业 12,446,700.48 13.97 保健 12,010,594.68 13.48 非必需 消费 品 10,139,604.64 11.38 金融 7,834,314.20 8.79 材料 5,501,099.82 6.18 公用事 业 3,048,604.37 3.42 能源 2,330,160.39 2.62 必需消 费品 558,640.66 0.63 合计 84,237,572.20 94.56 注:以 上分 类采 用全 球行 业分类 标准(GICS)。 4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股 票及 存托凭 证投资 明细 序 号 公司名 称( 英文 ) 公司 名称 (中 证券 代码 所 在 证 所属 国家 (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人 民币元 )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28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文) 券 市 场 区) (%) 1 LARGAN PRECISION CO LTD 大立 光 3008 TT 台 湾 中国 台湾 7,000 5,733,125.86 6.44 2 TAIWAN SEMICONDUCTOR MANUFAC 台积 电 2330 TT 台 湾 中国 台湾 96,000 5,677,923.83 6.37 3 TENCENT HOLDINGS LTD 腾讯 控股 700 HK 香 港 中国 香港 10,700 3,043,078.29 3.42 4 XINJIANG GOLDWIND SCI&TEC-H 金风 科技 2208 HK 香 港 中国 香港 381,800 2,825,464.89 3.17 5 CHINA MERCHANTS BANK-H 招商 银行 3968 HK 香 港 中国 香港 100,000 2,798,241.00 3.14 6 SUNNY OPTICAL TECH 舜宇 光学 科技 2382 HK 香 港 中国 香港 33,800 2,685,730.59 3.01 7 CHINA TRADITIONAL CHINESE ME 中国 中药 570 HK 香 港 中国 香港 544,000 2,546,645.70 2.86 8 TAIMED BIOLOGICS INC 中裕 新药 4147 TT 台 湾 中国 台湾 51,000 2,166,060.35 2.43 9 ZHUZHOU CRRC TIMES ELECTRI-H 中车 时代 电气 3898 HK 香 港 中国 香港 51,800 2,037,489.03 2.29 10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H 东方 航空 670 HK 香 港 中国 香港 460,000 2,031,980.54 2.28 29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信用等 级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五名债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7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十名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报告 期末 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五名金 融衍 生品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 9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十 名基金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基金。 10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0.1 本 报告 期内, 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没有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查的, 也没 有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况。 10.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中 , 不存 在投 资于 超 出基金 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外 的股 票。 10.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67,867.28 3 应收股 利 188,642.69 4 应收利 息 185.75 5 应收申 购款 26,450.2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30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其他 - 9 合计 583,145.98 10.4 报告 期末 持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 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0.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票 中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31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一) 基金 净值 表现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 截 至时间 2018 年6 月30 日)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6 月30 日 1.47% 1.36% -1.57% 1.13% 3.04% 0.23%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25.38% 0.81% 32.22% 0.70% -6.84% 0.11%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0.25% 1.18% 9.52% 1.05% -9.77% 0.13%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4.47% 2.06% -4.38% 1.30% -0.09% 0.76% 2014 年1 月1 日 至2014 年12 月 31 日 11.18% 0.86% 5.10% 0.76% 6.08% 0.10% 2013 年1 月1 日 19.64% 0.97% 0.80% 0.93% 18.84% 0.04% 32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至2013 年12 月 31 日 2012 年1 月1 日 至2012 年12 月 31 日 18.05% 0.91% 18.28% 0.97% -0.23% -0.06% 自基金成立 (2011 年 5 月 17 日) 至 2011 年12 月 31 日 -20.20% 1.59% -23.41% 1.71% 3.21% -0.12%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33















































华安 大中 华升 级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六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1、名 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住 所: 中 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 8 号 国 金中 心二期 31 -32 层 3、法 定代 表人 :朱 学华 4、设 立日 期:1998 年6 月4 日 5、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0 号 6、注 册资 本:1.5 亿 元人民 币 7、 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司 8、经 营范 围: 从事 基金 管 理业务 、发 起设 立基 金以 及从事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9、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10、联 系电 话: (021 )38969999 11、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50099 12、 联系 人: 王艳 13、网 址:www.huaan.com.cn (二) 注册资 本和 股权结 构 1、注 册资 本:1.5 亿 元人民 币 2、 股权 结构 持股单 位 持股占 总股 本比 例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0% 上海上 国投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20% 上海锦 江国 际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20% 上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 限公司 20% 国泰君 安投 资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20% (三)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管 理人董事 、监事 、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的姓名 、从业简 历、学 历及兼 职 情况等 。 34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董 事会 朱学华 先生 , 本科 学历 。 历任武 警上 海警 卫局 首长 处副团 职参 谋 , 上 海财 政 证券有 限公 司 党 总支 副书 记, 上 海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党 委书 记、 副董 事长、 副总 经理 、 工 会 主席, 兼任 海 际 大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 事长。 现任 华安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党总 支书 记、 董事 长、 法定 代表人 。 童 威 先生, 博士 研究 生学历 。 历 任上 海证 券有 限责任 公 司研 究发 展中 心总 经理 , 上 海国 际集团有 限公司研 究发展 总部副总 经理(主 持工作) ,上投摩 根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副 总 经 理, 上海 国际 集团 有限公 司 战略 发展 总部 总经 理兼 董 事会 办公 室主 任, 华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邱 平 先生, 本科 学历 , 高级 政 工师 职称。 历任 上海红 星 轴承 总厂 党委 书记, 上 海 东风 机 械 (集 团) 公 司总 裁助 理、 副总 裁, 上 海全 光网 络科 技 股份 公司 总经 理, 上海 赛 事商 务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 上海 东浩 工 艺品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上 海国 盛集 团科 教投 资 有限公 司党 委副 书记、 总裁、 董事, 上海 建筑材 料 ( 集团) 总公 司 党委书 记、 董事 长 (法 定 代表人 ) 、 总 裁。 现任上 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执行董 事( 法定 代表 人) 、 总裁。 马名驹 先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高 级会 计师 。历 任凤凰 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总 经理, 上 海 东方 上市 企业 博览 中心 副 总经 理。 现 任锦 江国际 (集 团)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兼 计划 财务 部 经 理 及金 融事 业部 总经 理、 上海 锦江 国际 投资 管理有 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总经 理、 锦江 麦德 龙现 购 自 运有 限公 司董 事、 华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长江 养老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 董事、 上海 景域文 化传 播有 限公 司董 事、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 董事 、史 带 财产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上海 上国投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董鑑华 先生 , 大学 学历 , 高级经 济师 。 历任 上海 市 审计局 基建 处科 员 、 副 主 任科员、处 长助理、 副处长, 固定资 产投资审 计处副处 长(主 持工作) 、 处长, 上海市审 计局财政 审 计 处处长, 上海电气 (集团 )总公司 财务总监,上海电 气(集团 )总公司 副总裁 、财务总 监 。 现任上海 电气( 集团)总 公司副总 裁,上海 海立(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长 , 上海临港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聂小刚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历任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银行 三部 助理 业务董 事 、 企业融 资总 部助 理业 务董 事、总 裁办 公室 主管 、总 裁办公 室副 经理 、营 销管 理总部 副经 理 、 董 事 会秘 书处 主任 助理、 董 事 会秘 书处 副主 任、 董事 会 秘书 处主 任、 上 市办公 室 主任、 国泰 君安创 新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裁、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战略 投资 部总 经理 等职务 。 现任 国 35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泰君安 证裕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战 略投 资及 直投 业务委 员会 副 总裁、 战略 管理 部总 经理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投 资业 务委员 会副 主任 委员 。 独立董 事: 吴伯庆 先生 ,大 学学 历, 一级律 师, 曾被 评为 上海 市优秀 律师 与上 海市 十佳 法律顾 问 。 历任上 海市 城市 建设 局秘 书科长 、 上海 市第 一律 师 事务所 副主 任 、 上 海市 金 茂律师 事务 所主 任、上 海市 律师 协会 副会 长。现 任上 海市 金茂 律师 事务所 高级 合伙 人。 夏 大 慰先 生, 研 究生 学历, 教授。 现任 上海 国家 会计 学 院学 术委 员会 主任、 教 授、 博士 生 导 师, 中 国工 业经 济学会 副 会长, 财政 部会 计准则 委 员会 咨询 专家, 财政部 企 业内 部控 制 标准委 员会 委员 , 香港 中 文大学 名誉 教授 , 复旦 大 学管理 学院 兼职 教授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委员 会委 员。 享受 国务 院政府 津贴 。 (2)监 事会 张志红 女士 ,经 济学 博士 。历任 中国 证监 会上 海监 管局( 原上 海证 管办) 机 构处 副 处长、 机构监 管处 副处 长、 机构 监管处 处长 、机 构监 管一 处处长 、上 市公 司监 管一 处处长 等职 务 ,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党 委委员 、纪 委书 记、 预算 管理委 员会 委员 、合 规总 监、副 总经 理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国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理、 投 行业 务委 员会 副总 裁 等职 务。 现任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业务 总监 兼投 行业 务委员 会副 总裁 , 华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监事长 。 许诺先生, 研究生 学历。 曾任怡安翰 威特咨 询业务 总监,麦理 根(McLagan) 公司中国 区 负 责人。 现任 华安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高 级 总监, 华安 资产 管理 ( 香港 ) 有 限公 司董事 。 诸慧女 士, 研究 生学 历, 经济师 。历 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 级监察 员 , 集中交 易部 总监 。现 任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集中 交易部 高级 总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朱学华先生 ,本科 学历,19 年证券、 基金从 业经验 。历任武警 上海警 卫局首 长处副团 职参谋 , 上 海财 政证 券有 限 公司党 总支 副书 记, 上海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 副董事 长、 副总经 理 、 工 会主 席, 兼 任海际 大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 现任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党总支 书记 、董 事长 、法 定代表 人。 童威先生, 博士研 究生学 历,17 年 证券、 基金从 业 经验。历任 上海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发展 中心总经 理,上 海国际集 团有限公 司研究 发展总部 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上 投 摩 36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根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上海 国际 集团 有 限公司 战略 发展 总部 总经 理兼董 事会 办 公室主 任,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薛珍女士, 硕士研 究生学 历,17 年 证券、 基金从 业 经验。曾任 华东政 法大学 副教授, 中国证 监会 上海 证管 办机 构处副 处长 , 中国 证监 会 上海监 管局 法制 工作 处处 长。 现任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翁启森先生 ,硕士 研究生 学历,24 年金融 、证券 、 基金行业从 业经验 。历任 台湾富邦 银行资 深领 组, 台湾 JP 摩 根证券 投资 经理 ,台 湾摩 根投信 基金 经理 ,台 湾中 信证券 自营 部 协 理, 台湾 保德 信投 信基金 经 理,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全 球投 资部 总监、 基 金 投资 部兼 全 球投资 部高 级总 监、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现 任华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首席 投 资 官 。 姚国平先生 ,硕士 研究生 学历,14 年金融 、基金 行 业从业经验 。历任 香港恒 生银行上 海 分 行交 易员, 华夏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区 域 销售 经理, 华安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上 海 业 务部 助理 总监、 机构业 务 总部 高级 董事 总经 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现任华 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谷媛媛女士 ,硕士 研究生 学历,19 年金融 、基金 行 业从业经验 。历任 广发银 行客户经 理, 京华 山一 国际 (香 港) 有限公 司高 级经 理 , 华 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业 务二部 大区 经 理、产 品部 高级 董事 总经 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现 任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翁启森先生, 工业 工程学 硕士,22 年证券 、基金 行 业从业经历 ,具有 中国大 陆基金从 业资格 。曾 在台 湾 JP 证 券 任金融 产业 分析 师及 投资 经理, 台湾 摩根 富林 明投 信投资 管理 部 任基金 经理 ,台 湾中 信证 券投资 总监 助理 ,台 湾保 德信投 信任 基金 经理 。2008 年 4 月 加入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全球 投资 部总 监。2010 年 9 月起 担任 华安 香港 精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1 年 5 月起 同时 担任 本基金 的 基金 经理 。2014 年 6 月起担 任基 金 投资部 兼全 球投 资部 高级 总监。2014 年 3 月至2016 年 9 月同 时担 任华 安宏 利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4 年 4 月 起同 时担 任华 安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 理。2014 年6 月起 担任 基 金投资 部兼 全球 投资 部高 级总监 。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9 月同 时 担任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5 年 3 月起 担任公 司 总经 理助 理。2015 年3 月 起同 时担 任华安 物联 网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 6 月 至 2016 年 9 月 同时 担任 华 安宝利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安 生态 优先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基金经 理。 37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苏圻涵先生,博士研究生,1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 历, 持有基金从业执业证书。2004 年6 月加 入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曾先 后于 研究发 展 部、 战 略策 划部 工作, 担任 行业 研究 员和产 品经 理职 务。 目前 任职于 全球 投资 部, 担任 基金经 理职 务。2010 年 9 月起担 任华 安 香港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1 年5 月 起同 时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 经理。 2015 年6 月至2016 年9 月 同时 担任华 安国 企改 革主 题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 2016 年3 月至2018 年3 月 同时担 任华 安沪 港深 外延 增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 金经理 。2016 年3 月至 2018 年2 月同 时担 任华 安全球 美 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6 年6 月至2018 年2 月 同时 担任 华安 全球 美元票 息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 理。2017 年2 月起 , 同时 担任华 安沪 港深 通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 2017 年 5 月至2018 年9 月, 同 时担 任华 安沪 港深 机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 金 经理。2017 年 6 月 起, 同 时担任 华安 文体 健康 主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 理。2017 年8 月起 ,同 时 担任华 安大 安全 主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3、本公 司采 取集 体投 资决策 制 度, 国际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的姓 名和 职务 如下 : 童威先 生, 总经 理 翁启森 先生 ,副 总经 理、 首席投 资官 杨明先 生, 投资 研究 部高 级总监 苏圻涵 先生 ,全 球投 资部 助理总 监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4、 业务 人员 的准 备情 况: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公司目 前共 有员 工 361 人( 不 含香 港公 司) ,其 中 57.9%具有 硕士及以 上学位,91.7% 以 上具有三 年证券业 或五年 金融业从 业经历, 具有丰 富的实际 操作 经 验。 所有 上述 人员 在最近 三 年内 均未 受到 所在 单位 及 有关 管理 部门 的处 罚。 公司 业务 由投 资与研 究、 营销 、后 台支 持等三 个业 务板 块组 成。 (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38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2、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基金 合同的规 定,按照 招募说 明书列明 的投资目 标、策 略及限 制 处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基金管 理人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券 法》行 为 的发生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基金 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行 为的 发生 ;


4、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 ;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 法利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其 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 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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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履 行诚信 义 务的 承诺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以取 信于 市 场、 取信 于社 会为 宗旨, 按 照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的 原 则,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 金 运 作 。


6、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不 当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除为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金投资 外,不直 接或间 接进行其 他股票交 易,也 不协助 、 接受委 托或 以其 他任 何形 式为其 他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包 括公 司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全 体人员 , 并涵 盖到 决策 、 执 行、 监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 内部 控制 手段 和方法 , 建立 合理 的内 部控 制程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


(3)独 立性 原则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 职 责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 基金 资产、 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应当 分离 。


(4)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内 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当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济 效益 , 以合 理的 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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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工 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 以 实现 对 公司从 决策 层到管 理层 、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以下 组成 部分 :


(1)董 事会 :董 事会 对公司 建 立内 部控 制系 统和 维持 其 有效 性承 担最 终责 任。


(2)监事 会:监事 会依照 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 对公司 经营管理 活动、董 事和公 司管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3)督察 长:督察 长对董 事会直接 负责。对 公司的 日常经营 管理活动 进行合 规性监 督 和检查 ,直 接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合规 与风险管 理委员 会:合规 与风险管 理委员 会是为加 强公司在 业务运 作过程 中 的 风 险控 制而 成立 的非 常设 机 构, 以 召开 例会 形式开 展 工作, 向公 司总 经理负 责。 主要 职责 是定期 和不 定期 审议 公司 合规报 告、 风险 管理 报告 以及其 他风 险控 制重 大事 项。


(5)合规 监察稽核 部:合 规监察稽 核部负责 对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 进行合 规 性监督 检查 ,对督 察长 负责 。 (6)风险 管理部: 风险管 理部负责 投资限制 指标体 系的设定 和更新, 对于违 反指标 体 系的投 资进 行监 控和 风险 评估。 (7)各业 务部门: 内部控 制是每一 个业务部 门和员 工最首要 和基本的 职责。 各部门 的 主 管 在权 限范 围内, 对其负 责 的业 务进 行风 险控 制。 各位 员工 根据 国家 法律法 规、 公司 规章 制度、 道德 规范 和行 为准 则、自 己的 岗位 职责 进行 自律。


3、 内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各 项基 本管理 制 度的 纲要和 总揽 ,内 部控 制大 纲应当 明确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 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 度、 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 金 会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 核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 公司 财务 制度 、 资料 档 案管 理制 度、 业 绩评估 考 核制 度和 紧 急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4、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五要 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 险评 估、 控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内 部监控 。


(1)控 制环 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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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控制 环境 构成 公司 内部 控制 的 基础, 包括 公司 治理结 构 体系 和内 部控 制体 系。 公司 内部 控制体 系又 包括 公司 的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内部 控制的 组织 体系 、内 部控 制的制 度体 系 、 员工的 道德 操守 和素 质等 内容。


公司自 成立 以来 , 通过 不 断加强 公司 管理 层和 员工 对内部 控制 的认 识和 控制 意识 , 致 力 于 从 公司 文化、 组织 结构、 管理 制度 等方 面营 造良好 的 控制 环境 氛围, 使风险 意 识贯 穿到 公 司 各 个部 门、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 业务 环节。 逐步 完善了 公 司治 理结 构、 加 强了公 司 内部 合规 控 制建设 ,建 立了 公司 内部 控制体 系。


(2)风 险评 估


公司通 过对 组织 结构 、 业 务流程 、 经营 运作活 动进行 分 析、 测 试检 查, 发 现风 险, 将风 险进行 分类 、按 重要 性排 序,找 出风 险分 布点 ,分 析其发 生的 可能 性及 对目 标的影 响程 度 , 评估目 前的 控制 程度 和风 险高低 , 找出 引致 风险 产 生的原 因 , 采 取定 性定 量 的手段 分析 考量 风险的 高低 和危 害程 度。 在风险 评估 后, 确定 应进 一步采 取的 对应 措施 ,对 内部控 制制 度 、 规则、 公司 政策 等进 行修 订和完 善, 并监 督各 个环 节的改 进实 施。


(3)控 制活 动


公 司 的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业 务 规则 在制 定、 修 订的过 程 中, 也 得到 了一 贯的实 施。 主要 包括: 组织 结构 控制 、操 作控制 、会 计控 制。


①组织 结构 控制


公司各 个部 门的 设置 体现 了部门 之间 的职 责分 工 , 及部门 间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则 。 基 金投资 管理 、基 金运 作、 市场营 销等 业务 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各部 门的 操作相 互独 立 、 相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形 成权 责分 明、 严格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以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基 础的第 一道 监控 防线 : 各 部门内 部工 作岗 位合 理分 工、 职责 明 确, 对不 相容 的职 务、 岗 位分离 设置 , 使不 同的 岗 位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 系,以 减少 差错 或舞 弊发 生的风 险。


各 相 关部 门、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 防 线: 公 司在 相关 部门、 相关 岗位 之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 务操 作流程 、 重要 业务 处理 表 单传递 及信 息沟 通制 度 ,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和检 查的 责任 。


以合规 监察 稽核 部对 各部 门、各 岗位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施 监督 反馈 的第 三道 监控 防 线 。


②操作 控制


公司制 定了 一系 列的 基本 管理制 度, 如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金 会计制 度 、 42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公 司 财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信息 技 术管 理制 度、 资 料档案 管 理制 度、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度 等 , 控 制日 常运 作 和经营 中的 风险 。 公司 各 业务部 门在 实际 操作中 遵照 实施 。


③会计 控制


公 司 确保 基金 资产 与公 司自 有 资产 完全 分开, 分账管 理, 独立 核算; 公司 会 计核算 与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严 格分开 。 公司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设 立账户 ,分 账管 理, 以确 保每只 基金 和基 金资 产的 完整独 立。


基 本 的会 计控 制措 施主 要包 括: 复核、 对账 制度 ; 凭 证、 资料 管理 制度; 会计 账 务的组 织 和 处理 制度。 运用 会计核 算 与账 务系 统, 准 确计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 采 取科学 、 明 确的 资产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公 允地反 映基 金在 估值 时点 的价值 。


(4) 信息 沟通


为了及 时实 现信 息的 沟通 , 有 效地 达成 自下 而上 的 报告和 自上 而下 的反 馈 , 公司采 取以 下措施 :


建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 息系统 与业 务汇 报 体系, 通 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 流渠 道, 保证 公司各 级管 理人 员和 员工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 达适当 的人 员 进行处 理。


制定了 管理 和业 务报 告制 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和不 定 期报告 制度 。 按既 定的 报 告路线 和报 告频率 ,在 适当 的时 间向 适当的 内部 人员 和外 部机 构进行 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监控是 监督 和评 估内 部控 制体系 设计 合理 性和 运行 有效性 的过 程 , 对 控制 环 境、 控制 活 动等进 行持 续的 检验 和完 善。


监察稽 核人 员负 责日 常监 督工作 , 促使 公司 员工 积 极参与 和遵 循内 部控 制制 度, 保证 制 度的有 效实 施。


公司的 合规 监察 稽核 部对 各业务 部门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实施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检 查, 并提出 改进意 见和 建议 。 5、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基 金 管理 人声 明以 上关 于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并承 诺公 司将 根据市 场 变化 和业务 发展 来不 断完 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43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2011 年3 月7 日证 监许可 【2011】328 号文 批准 设立。 本基金 自 2011 年4 月18 日 起 向全 社会 公开 募集, 截至 2011 年5 月13 日募 集工 作 顺利 结束。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金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 资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 者。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434,522,995.91 元人 民币, 认购 资金 在募 集期 间产生 的 银行 利息 共计 55,146.58 元人 民币 。 募集资 金已 于2011 年5 月17 日划 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开 立的 基金 托管专 户。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2,250 户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额 初始 发售 面值 1.00 元人民 币 计算, 设立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有效 份额 共计 434,522,995.91 份基 金份 额, 利息 结转的 基金 份 额为 55,146.58 份基 金份 额。两 项合 计共 434,578,142.49 份基 金份 额, 已全 部计入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 归 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 本 公司 基金从 业人 员认购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总 额为 4,150,933.98 (含 募集 期利 息结 转的 份额) , 占本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为 0.96%。 按照有 关法 律规 定, 本基 金 合同生 效前 的律 师费 、 会 计 师费、 信息 披露 费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不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44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合同的 生 效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 法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基金 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的 有关规 定 , 本基金 本次 募集 符合 有关 条件, 本基 金管 理人 已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手 续, 并于 2011 年 5 月17 日获 得中 国证监 会的 书面 确认 , 基 金合同 自该 日起 生效 。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45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 申购 和 赎回 (一)日常申购与赎回场所 1、直销 机构 (1)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上 海业 务部 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8号国金 中 心二 期31层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姚佳 岑 (2)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北 京分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7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刘雯 (3)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广 州分 公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8 号高 德置 地夏 广场D 座504 单元 电话: (020 )38082891


传真: (020 )38082079 联系人 :林 承壮 (4)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西 安分 公司 地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 区唐延 路35 号旺 座现 代城H 座2503 电话: (029 )87651812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赵安 平 (5)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成 都分 公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19号威 斯顿 联邦 大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46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 :张 晓帆 (6)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沈 阳分 公司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59号财 富中 心E座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电 子交 易平 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智能手 机APP 平台 :iPhone 交易客 户端 、Android交易客 户 端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谢伯 恩 2、代销 机构 :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住 所等信 息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十九 、 相关 服务 机构 ” 中 “ (一 )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及 其联 系人” 的相 关描 述。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在 销 售机构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按销 售机 构约 定的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业 务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二)日常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不 超过3 个月 的时 间内 开始 办理 ,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的具体 日期 前2 日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以及 香港 、 台 湾证 券交 易所同 时正 常交易 的工 作日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 停 申购、 赎回 日 除外。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时间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可与 销售 机构 约定 , 在 开放 日的其 他时 间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 、 赎 回申请 , 但 是 对 于投 资者 在非 开放 时间 提 出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为下 次办 理 47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如遇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基 金合同 》 作出 暂停申 购或 赎回决 定 , 基 金管理 人可 决定是 否 将 投资者于恢复 开放申购或 赎回前一日提 出的申购或 赎回申请顺延 至下一开放 日并以该开 放 日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确认 投资者 的申购 、赎 回申 请。 若本基 金的 主要 交易 市场 发生变 化或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 基金 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此 项调 整应 在实 施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本 基 金已于 2011 年6 月17 日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三)日常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 价” 原 则, 即基金 的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 请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折 算为 人民币 )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 申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 份额先 赎回 , 申 购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赎 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回 费率 ; 4、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业 务办理 时间 结束前撤 销, 在当日 业务 办理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5、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必 须在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 四 ) 日常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日常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方 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手续,在开放 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48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在T+2 日内 为投 资者对 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投 资 者应在 T+3 日 (包 括该 日) 后及 时到 销 售网 点柜 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 销 售机 构对 投资者 交易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该交 易申 请。 交 易申 请的 确认 以注 册登记 机构或 基 金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因投 资者 未及 时进 行该 查询而 造成 的后 果由 其自 行承担 。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账 户,由 此产 生的 利息 等 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 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 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 者支 付赎回款 项,赎 回款 项在 自受 理基 金投资 者有 效赎 回申 请之 日起不 超过 10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 内划 往投 资者银 行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按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处 理。 (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 制 1、 投 资者 首次 申购 基金 份额 的 最低 金额为 1 元, 追加申 购 最低 金额为 1 元 (含 申 购费) 。 各代销 机构 可根 据自 己的 情况调 整首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和最 低追 加申 购金 额限 制。 投资 人当 期 分配的 基金 收益 转购 基金 份额时 ,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限 制。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 1 份 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 ( 网点 ) 保 留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 1 份的 , 在 赎回 时需 一 次 全部 赎回。 如因 非交 易过户 、 转托 管、 巨额 赎 回等原 因导 致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少 于1 份的 情况, 不受 此限 制, 但再 次赎回 时必 须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3、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运 作与 风险 控制的 需要 ,可 采取 上述 措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对申 购金 额和赎 回 份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本基 金申购 费用在 投资 者申购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不列入基 金资 产。投 资者 的申购 费 49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用按申 购金 额采 用比 例费 率。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笔 申购 ,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 算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 心申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 差别 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 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 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 收益形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金 客户 范围, 并 按规 定向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非养 老金 客户 指除 养老金 客户 外的 其他 投资 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申购 费率 为每 笔 500 元。 其他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申购 费率 如下 所示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0≤M<100万 1.5% 100万元 ≤M <300 万元 1.2% 300万元 ≤M <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每笔1000元 2、本基 金赎回 费用由 投资 者承担, 在投 资者赎 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本基 金的 赎回费 率 按持有 期递 减。 对 于持 续持 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 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 产, 对于 持 续持有期 不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 的赎 回费用 扣除 注册登记 费和 其他手 续费 后的余额 归基 金财产 ,赎 回费 归入 基金 财产的 部分 为赎 回费 的 25% 。具 体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赎回费 率 少于7 天( 不含 七 天) 1.5% 七天至 一年 (不 含一 年) 0.5% 一年至 两年 (不 含两 年) 0.25% 两年( 含两 年) 以上 0 注:一年 指365 天 ,两 年为730天, 依此 类推 。 3、基 金管 理人 对部 分基 金 投资者 费用 的减 免不 构成 对其他 投资 人的 同等 义务 。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应 在调 整实施 日 前2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 体公 告。 50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经代 销机 构同意 后 , 针 对投资 者定 期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履行必 要手 续后 , 对 投资 者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和转 换费率 。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 购金 额、 赎回 份额 及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1)申 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 方式: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净申购金 额除 以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2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 承担 。 (2)赎 回金额 的处理 方式 :赎回总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 总额 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 额 单位 为元。 上 述计 算结 果 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小 数点后2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2、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采用 “外 扣法 ”计 算申购 费用 及申 购份 额, 具体计 算公 式如 下: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净申购 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购 金额/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四: 某投 资者 投资1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费率 为 1.5%,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为1.01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15=97,066.18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 万元 申购 本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15 元, 则可得 到 51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066.18 份基 金份 额。 例 五, 某投 资者 一 次性 投资 5,000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单笔 申购 费为 1,000 元, 假设 申 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1.01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0,000-1,000 =49,999,000 元 申购费 用=1,000 元 申购份 额=49,999,000/1.015=49,260,098.52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5000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15 元, 则 可得 到49,260,098.52 份 基金 份额。 3、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以赎 回总 金额为 基数 采 用比 例费 率计 算赎 回费 用。 本基 金的 净 赎回 金额 为赎回 总 金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例六, 某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 10 万份 基金 份额6 个月后 赎 回, 赎回 费率 为0.5%,假 设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额=100,000 ×1.015 =101,500 元 赎回费 用=101,500 ×0.5% =507.50 元 赎回金 额=101,500 -507.50=100,992.50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0 万 份基金 份额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5 元,则 其 可 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100,992.50 元。 4、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应 当在 估值 日后2 个 工作 日内 披露 。 遇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52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2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 办理注 册 登记手 续, 投 资者自 T+3 日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3、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2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 办理相 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在 调整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 公告 。 ( 九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申 请总份 额后 的余额 ) 与净 转出申 请 ( 转出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总 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过 上一 日基 金 总 份额的 10% ,为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金 资产 净值 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办理 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选择 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外 ,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先行 对该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超出 20% 的赎 回申请 实施 延期办理 ,而 对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20%以内 (含 20% )的 赎回 申请与 其他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按 前述 条 款处理 ,具 体见 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公 告。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 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53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定的其他 方 式 , 在三 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 同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予以 公告 。 (4)暂 停接受 和延缓 支付 :本基金 连续 两个或 两个 开放日以 上发 生巨额 赎回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期 限不 得超 过二 十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 、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本 基金的 资产组 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 生暂停 交易 或其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 受申购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3)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者 由于 主要投 资 市场在 市场 进入 、 投 资额 度、 可投 资对 象等方 面存 在一定 的限 制 , 或者 其它 可能对 基金 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基金 资产 规模 或者 份 额数量 达到 了国 家外 汇管 理局核 准的 境外 证券 投资 额度上 限 ; (5)因 基金收 益分配 、或 基金投资 组合 内某个 或某 些证券进 行权 益分派 等原 因,使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短 期内 继续 接受申 购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6)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损 于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某 笔申 购; (7)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8)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9)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 例 达 到或 者超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10)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 暂停 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 申购 款项 将相应 退回 投 资者 账户。 发 生上 述第 (6 ) 、 (9) 项以 外的 暂停 申购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指定 媒 体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54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发 生连 续 巨额 赎回 ,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 以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3)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本 基金的 资产组 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 生暂停 交易 或其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 受赎回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 (6)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已 经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 足 额支付 , 应当 按单 个赎 回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20 个 工作 日内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停 期间结 束,基 金重 新开放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公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1)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一个开 放日 ,基金 管理 人将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体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个 开放 日但少 于十 个开放日 ,暂 停结束 ,基 金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前 一个 工作 日, 在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十个 开放 日,暂 停期 间,基金 管理 人应每 十个 开放日 至 少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 一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 20 个开放 日时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 频率进 行调 整。 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55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基金 转换的程序及 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 公 告。 (十 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划, 具体 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 发 布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1、非交 易过户 是指不 采用 申购、赎 回等 基金交 易方 式,将一 定数 量的基 金份 额按照 一 定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的行 为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 行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必 须是 合格 的个 人投 资者或 机构 投资 者。 其 中: (1) “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承 ; (2) “捐 赠” 仅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 其他具 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团 体; (3)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据生 效的 法律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份 额强 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 2、办理 非交易 过户业 务必 须提供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要求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并 向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申请 办理 。 3、符合 条件的 非交易 过户 申请自申 请受 理日起 二个 月内办理 ;申 请人按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 费用。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变更 办理基金 申购 与赎回 等业 务的销售 机构 (网点 )时 ,应办 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转 托管 。 基 金份 额转 托管可 分一 步或两 步完 成 , 具体 办理 方法参 照 《业 务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5、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家有 权机 关依法 要求 的基金账 户或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 被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我国 法律 法规 、 监 管规 章以及 国家 有权 56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机关的 要求 来决 定是 否冻 结。 在 国家 有权 机关 作出 决定之 前,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先 行一 并冻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需一并 冻结 的 , 该等基 金份 额相 关应 分配 红利将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且一并 冻结 。 6、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基金 管理 人将可 以办 理基金份 额的 质押业 务或 其他基 金 业务, 并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57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的费用 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1.50% 的年费 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1.5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的 管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2、 基金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的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0.30%÷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 费用 本基金 申购费 的费 率水 平、 计 算公 式和 收取 方式 详见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一章。 2、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赎回 费的 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和收 取方 式详 见“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一章。 3、销售 服务 费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从 基金 财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用 于基金 的 持续销 售和 服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58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三 )其他费用 1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out-of-pocket fees) ; 2、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信息 披 露费 用;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会计 师 费和 律师 费以 及其 他为 基 金利 益而 产生 的中 介机 构 费用; 5、 基金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6、 外汇 兑换 交易 的相 关费用 ; 7、与基 金财 产缴 纳税 收有关 的 手续 费、 汇款 费、 税务 代 理费 等; 8、在中 国证监 会规定 允许 的前提下 ,本 基金可 以从 基金财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具 体 计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在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中载 明;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列 入 的其 他费 用。 上述基 金费 用中 第 1 至8 项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本 基金 终 止清 算时 所发 生费 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金 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 金费 用。 ( 五 )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 六 )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依照 国家 法律 法规和 境外 市场 的规 定履 行纳税 义 务。 59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本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证券 或票 据价 值以及 应计 利息 、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 金应收 的款 项以 及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财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在 境内 开立 人民币 和外 币资 金账 户, 在境外 开立 外币资 金账 户及 证券 账户 ,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境 外资产托 管人 的固有 财产 。基金 管 理人、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资 产 托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3、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境外 资产 托管人 因基 金财产的 管理 、运用 或者 其他情 形 而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 基金财 产。 4、基金 托管人 或境外 资产 托管人按 照规 定或境 外市 场惯例开 设基 金财产 的所 有资金 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5、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自 身相应的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范 围。 7、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60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二 、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财产 的价值 ,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 并 为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提供 计价依 据。 (二)估值频率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T+1 日 完成 T 日估 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及 本基 金依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持有 的其 他资 产。 (四)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 存托 凭 证、ETF 基 金等) , 以 其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 生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 确 定公 允价 格。 交 易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 价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61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股 票,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的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4)对 于首次 发行未 上市 的债券按 成本 价估值 ;对 于非上市 债券 ,参照 主要 做市商 或 其他权 威价 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进 行估 值。 3、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证, 从配 股除权 日起 到配股确 认日 止,若 配股 权证可 以 在 交 易所 交易, 则 按照 1 中确定 的方 法进 行估值 ; 不 能 在交 易所 交易 的配 股权 证, 如果 股票 收盘价 高于 配股 价, 则按 收盘价 和配 股价 的差 额进 行估值 ,如 果收 盘价 低于 或等于 配股 价 , 则估值 为零 。 4、开放 式基金 的估值 以其 公布的估 值日 的净值 进行 估值,开 放式 基金未 公布 估值日 的 净值的 ,以 估值 日前 最新 的净值 进行 估值 。 5、基金 持有的 衍生工 具等 其他有价 证券 ,从持 有确 认日起到 卖出 日或行 权日 止,上 市 交易的 有价 证券 按估 值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 值;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估值 中的 汇率 选取 原则: 1)估值 计算中 涉及美 元、 港币、日 元、 欧元、 英镑 、林吉特 等六 种主要 货币 对人民 币 汇率的 , 将 依据 下列 信息 提供机 构所 提供 的汇 率为 基准: 当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或其授 权机 构公 布的人 民币 与主 要货 币的 中间价 。 2)其他 货币采 用美元 作为 中间货币 进行 换算, 与美 元的汇率 则以 估值日 彭博 伦敦时 间 16:00 报价 数据 为准 。 7、 税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 金与 估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支付 日进 行相应 的估 值调 整。 62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 如果 采用 本项 1-7 中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但基 金托 管人 就此 保留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的 权利。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管 理人 将估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按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 时间、 程序 进行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签章 或以 其他 约定 方式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各自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进 行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不 改变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各自 应承 担的 责任。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主要 证券交易 市场 或外汇 交易 中心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 停交易 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它 情形 致使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境 外资 产托管 人、 投资顾 问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 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出 现紧 急事 故情 况,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 无法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情形 ; 5、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估 值; 63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情 形 。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将 计算 的前一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规 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 理 1、当基 金财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三 位内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并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条 (四) 估 值方 法中 的第 8 项进行 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交易机 构或独 立价 格服务商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有关 会计 制度变 化以 及由于 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3、对于 因税收 规定调 整或 其他原因 导致 基金实 际交 纳税金与 基金 按照权 责发 生制进 行 估值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相关 估值 调整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64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三、基金的收 益 与分配 (一)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分配 收益 按基 金份额 进行 比例 分配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享 有 同等 分配 权; 2、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 方式或红 利再 投资方 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自 行选 择收益 分 配方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选 择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为 现金红 利; 《 基金合 同》对 冻结的 基金 份额 参与 分配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3、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12 次, 每份基 金 份额 每次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收 益分配 基准 日每 份基 金份 额可供 分配 利润 的10% ;


4、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低于 面 值; 5、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投资 者的现 金红利 和分 红再投资 形成 的基金 份额 均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到 小数 点 后第 2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归基 金资 产;


7、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基 金收 益分 配 对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及相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65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资 方 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分红实 施日 (具 体以 届时 的基金 分红 公告 为准 )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转 成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66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四、基金的会 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每 年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单位 。 3、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基 金会 计责 任人 为基金 管 理人 。 6、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规定 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境 外资产托 管人 相独立 的、 具有从 事 证券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等机 构对基金年度 财务报表及 其他规定事 项 进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知基金 托管 人,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 在 2 日内披 露。 67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五 、基金的信 息 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指定 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前 , 将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基 金 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 自公 司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如本 基金 投资 衍生品 , 应 当在 每个 工作 日计算 并披 露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赎回 之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每 个估 值日 后的 2 个工 作日内 通 过网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及 其他 指定 媒体,披 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 场交 易日后 2 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 基金 68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和网 站上 。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1、基金 年度报 告: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年结束 之日 起九十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年度 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起六 十日 内,编 制完 成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基金 季度报 告: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起十 五个 工作日 内, 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20% 的情 形, 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定 期报 告文 件中 “影 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 占 比、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 六 )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 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69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更 换投 资顾 问、 境外 资产托 管人 ; 27、 基 金运 作期 间如 遇投 资顾问 主要 负责 人员 变动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该 事件 有可能 对基 金投资 产生 重大 影响 ; 28、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人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70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事 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 消息 进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八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 九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十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投资 者 可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印 件。 71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六、基金合同 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的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本基 金合 同必须遵 照进 行修改 的情 形,或 者 基金合同的修 改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以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而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 止;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合同终 止,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三 十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72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金 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和 变 现; (5)制 作清 算报 告;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8)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十五 年以上 。 73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七、基金托管 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国 银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 市西 城 区复 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佰 肆拾 壹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 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话 :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管 业务 部设 立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信 托 从业 经验 ,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学习 或 培训 经历 ,60%以 上的 员 工具 有硕 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 业化 的托 管服 务, 中国 银行 已 在境 内、 外分 行开 展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一 对多、 一对 一 ) 、 社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外 三类机 构、券 商 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产品 丰富 的 托管 业务 体系。在 国 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8 年9 月30 日 ,中 国 银行 已托管 679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642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FOF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74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 部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7 年, 中国 银行 继续 获 得了 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 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法 规 和其 他有 关 规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并及 时 向国 务院 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75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八、境外托管 人 (一) 中银香 港概 况 名称:[中国 银行(香港) 有 限公司] 住所:[香港 中环 花园 道1 号中银 大厦] 办公地 址:[香港 中环 花园道 1 号中 银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高 迎欣 总裁] 成立时 间:[1964 年10 月16 日] 组织形 式:[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持续 经营] 联系人 :[ 黄 晚仪 副总 经理 托管 业务 主管] 联系电 话:[852-3982-6753]


中国银 行( 香港) 有限 公司 ( “中 银香 港” ) 早于1964 年成立 ,并 在2001 年 10 月 1 日正 式重组 为中国 银行( 香港) 有限公 司,是 一家在 香港 注册的 持牌银 行。其 控股 公司-中银 香港 (控股) 有 限公 司( “中 银香港(控股)”) -则于 2001 年 2 日 在香 港注 册成 立,并 于 2002 年 7 月 25 日 开始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主 板上 市,2002 年 12 月 2 日被纳 入为 恒生 指 数成分 股。 中 银香港 目前 主要 受香 港金 管局、 证监 会以 及联 交所 等机构 的监 管。 截至 2017 年末 ,中 银香 港(控股) 有限 公司 的总 资产 超过 23 ,399 亿港 元, 资本 总 额超 过2,417.4 亿 港元, 总资本 比 率为 21.76%。中 银香港(控股)的财 务实 力及双A 级信 用评 级, 可媲美 不少 大型 全球 托管 银行, 其最 新信 评如 下( 截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 穆迪投 资服务 标准普 尔 惠誉国 际评级 评级展 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76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银香 港作 为香 港第 二大 银行集 团, 亦为 三家 本地 发钞银 行之 一, 拥有 最庞 大分行 网络 与广阔 的客户 基础, 且连 续四年 成为“ 亚太及 香港 区最稳 健银行” 《银 行间杂 志》 , 并三 度 获得“ 香港 区最 佳银 行” 《 银行家 杂志 》等 。 托管服 务是 中银 香港 企业 银行业 务的 核心 产品 之一 , 目前为 超过 六十 万企 业及 工商客 户 提供一 站式 的证 券托 管服 务。 对于 服务 国内 企业 及机 构性客 户( 包括 各类QDII 及其各 类产 品 等),亦 素有 经验 ,于 行业处 于 领先 地位 ,包 括于 2006 年被 委任 为国 内首 只银 行类 QDII 产 品之境 外托管 行, 于 2007 年被 委任 为国 内首 只券 商类 QDII 集成 计划 之境 外托管 行, 另于 2010 年 服务 市场 首宗 的跨境 QDII-ETF 等; 至于 服务境 外 机构 客户 方面 亦成 就显 著 : 在“债 券通” 的领 域








=>自开 通至今 ,持 续维持 最大的 市场份 额 在人民 币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RQFII)的领 域 =>成为 此类人 民币 产品的 最大香 港服务 商


在离岸 人民 币CNH 公募基 金的领 域


=>成为 市场上 首家 服务商(2010 年8 月)














=>目前 亦为最 大的 服务商 在港上 市的交 易所 买卖基 金(ETF)





=>中资 发行商 的最 大服务 商之一 在离岸 私募基 金的 领域








=>新募 长仓基 金的 最大服 务商之 一 在非上 市的股 权/债权 投资领 域





=>香港 少有的 服务 商之一 其业务 专长 及全 方位 的配 备, 令中 银香 港成 为目 前本 地唯一 的中 资全 面性 专业 全球托 管 银行, 亦是 唯一 获颁 行业 奖项的 中资 托管 行:














































































































































































































专业杂 志 所获托 管奖项 亚洲投资人杂志 (Asian Investors) 服务提供者奖 项: - - 最佳跨 境托管 亚洲 银行 (2012) 财资杂 志(The Asset) Triple A 托管 专家 系 列奖 项: 最佳 QFII 托管 行 (2013) -


最佳中 国区 托管专 家 (2016) 77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财资杂 志(The Asset) Triple A 个人 领袖 奖 项: Fanny Wong - 香港区 年度 托管银 行家 (2014) 财资杂志(The Asset )Triple A 资 产服务、 机构 投 资者及 保险机 构系 列奖项 : -


最佳 QDII 托管 行(2018); 及 -


最佳 QDII 客户 个案 (2018) 获债券 通有限 公司 颁发 “ 债券通 优秀托 管机 构” (2018) 截至2017 年 末, 中银 香港(控股) 的 托管 资产 规模达11,623 亿港 元。 (二) 托管部 门人 员配备 、安全 保管资 产条 件的说 明 1、主要 人员 情况 托管业 务是 中银 香港 的核 心产品 之一 ,由 管理 委员 会成员 兼副 总裁 袁树 先生 直接领 导 。 针对国 内机 构客 户而 设的 专职托 管业 务团 队现 时有 二十名 骨干 成员 ,职 级均 为经理 或以 上 , 分别主 理结 算、 公司行 动、 账 务(Billing)、对 账(Reconciliation) 、 客户 服务 、 产品 开发 、 营销及 网管 理等 方面 。骨 干人员 均来 自各 大跨 国银 行,平 均具 备 15 年以 上的 专业托 管工 作 经验( 包 括本 地托 管及 全球托 管) ,并 操流 利普 通话 , 可说是 香港 最资 深的 托管 团队。 除配备 专职 的客 户关 系经 理, 中银 香港 更特 设为 内地 及本地 客户 服务 的专 业托 管业务 团 队,以 提供 同时 区、 同语 言的高 素质 服务 。 除上述 托管 服务 外, 若客 户需要 估值 、 会 计、 投资 监督等 增值 性服 务, 则由 中银香 港的 附属公 司中 银国 际英 国保 诚信托 有限 公司 ( “中 银保 诚” ) 提供。 作为 「强 制性 公积 金计 划管 理局」 认可 的信 托公 司, 中银保 诚多 年来 均提 供国 际水平 的估 值、 会计 、投 资监督 等服 务 , 其专职 基金 会计 与投 资监 督人员 达 50 多名 ,人 员平均 具备 10 年 以上 相关 经验。 中银香 港的 管理 层对 上述 服务极 为重 视, 有关 方面 的人员 配置 及系 统提 升正 不断加 强 。 另外, 其它中/ 后台 部门亦 全力配 合及支 持托管 服务 的提供 ,力求 以最高 水平 服务各 机构性 客户。 关键人 员简 历 78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黄晚仪女士 , 托管业务主管。 黄女士于香港大学毕业,并取得英国 Heriot-Watt University 的工 商管理 硕 士及英国 特许 银行公 会的 会士资格 。黄 女士从 事银 行业务超 过二 十 年, 大部 分时 间 专职 于托 管 业务, 服务 企 业及 机构 性 客户。 效力 的 机构 包括 曾 为全 球最大 之金融 集团 - 花旗 集团 - 及本地 两大发 钞银 行 - 渣打及 中银香 港。参 加中 银香港 前,黄 女士为 花旗 集团 之董 事及 香港区 环球 托管 业务 总监 。 目前黄 女士 专职 于领 导中 银香港 的全 球 托管及 基金 服务 发展 ,并 全力配 合中 国合 格境 内机 构投资 者之 境外 投资 及理 财业务 之所 需 , 且担任 中银 香港 集团 属下 多家代 理人 公司 及信 托公 司的企 业董 事 。 黄 女士 亦热 心推动 行业 发 展,包括 代表 中银香 港继 续担任「 香港 信托人 公会 」 行政 委员会 之董事 一职 ;自 09 年 9 月至 2015 年6 月期 间, 获 「香港 交易 所」 委任 作为 其结算 咨询 小组 成员 ;另 外,黄 女士 目 前亦是 香港 证监 会产 品咨 询委员 会的 委员 之一 。 张海萍 女士 , 托管运 作主 管。 张女 士拥 有超过 二十 年金融 行业 的工 作经 验。 加入中 银 香 港前, 张女 士曾 任职 于所 罗门美 邦、 纽约 梅隆 银行、 摩根大 通和 道富 银行 。 来 香港工 作之 前, 她曾在 美国 纽约 和达 拉斯 工作。 阮美莲 女士 , 财务主 管 。 阮女士 拥有 超过 二十 年退 休金及 信托 基金 管理 经验 , 管 理工 作 包括投 资估 值、 基金 核算 、 投资 合规 监控 及信 托运 作等。 加入 中银 国际 集团 前, 阮 女士 曾于 百慕达 银行 任职 退休 金部 门经理 一职 , 以 及于 汇丰 人寿任 职会 计经 理, 负责 退休金 基金 会计 工作。 阮女 士是 香港 会计 师公会 及英 国特 许公 认会 计师公 会资 深会 员, 并持 有英国 列斯 特大 学硕士 学位 。 2、安全 保管 资产 条件 在安全 保管 资产 方面 , 为 了清楚 区分 托管 客户 与银 行拥有 的资 产, 中银 香港 目前已 以托 管人身 份在 本港 及海 外存 管或结 算机 构开 设了 独立 的账户 以持 有及 处理 客户 的股票 、 债券 等 资产交 收。 除获得 客户 特别 指令 或法 例要求 外 , 所 有实 物证 券均 透过当 地市 场之 次托 管人 以该次 托 管人或 当地 存管 机构 之名 义登记 过户 ,并 存放 于次 托管人 或存 管机 构内 ,以 确保客 户 权 益 。 至于在 异地 市场 进行 证券 交割所 需之 跨国 汇款 , 除非 市场/ 存托 机构/ 次托 管行 等另有 要 求 , 否 则中 银香 港会 尽可 能在 交 收日 汇入 所需 款项, 以减 少 现金 停留 于相 关异 地市 场 的风险。 先进的 系统 是安 全保 管资 产的重 要条 件。 中银香港 所采用 的托管系 统名为”Custody & Securities System”或 简称 CSS ,是中 银香港 聘用 一支 科技 专家 、 并结 合银 行内 部的 专才, 针对机 构性 客户 的托 管需 求在原 有的 零 79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售托管 系统 上重 新组 建而 成的。CSS 整个 系统 构建 在开放 平台 上, 以 IBM P5 系列 AIX 运行 。 系统需 使用 两台 服务 器, 主要用 作数 据存 取及 支持 应用系 统软 件, 另各 自附 有备用 服务 器配 合。此 外,一 台窗 口服 务器 已 安装 NFS (Network File System, for Unix)模块, 负 责与 AIX 服务器 沟通 。 新系统 除了 采用 尖端 科技 开发, 并融 合机 构性 客户 的需求 与及 零售 层面 的系 统优势 , 不 单符合SWIFT-15022 之要求 , 兼容 file transfer 等不 同 的数 据传 输, 亦拥 有庞大 的 容量 ( 原 有的零 售托 管系 统就 曾多 次证实 其在 市场 买卖 高峰 期均运 作如 常 , 反 观部 分主 要银行 的系 统 则 瘫 痪超过 1.5 小时)。 至于基 金估 值、 会计 核算 以及投 资监 督服 务, 则采 用自行 研发 的 FAMEX 系 统进 行 处理, 系统可 相容 多种 货币 、 多 种成本 定价 法及 多种 会计 核算法 , 以 满足 不同 机构 客户及 各类 基金 的需要 。系统 优势包 括: 多种货 币;多 种分类 ;实 时更新 ;支持 庞大数 据量 ;简易 操作, 方 便用户 。系 统所 支持 的核 算方法 包括: 权重 平均(Weighted Average) ; 后入 先出(LIFO);先 入先出(FIFO); 其它 方法 可经与 客户 商讨 后实 施。 系统所 支持 的估 值方 法有: 以市 场价 格标 明 (Marking to Market) ;成本 法; 成本 或市 场价 的较低 者; 入价 与出 价(Bid and offer); 分期偿 还(Amortization) ; 含 息或 除息(Clean/dirty); 及其 它根 据证 券类 别的 例 外估 值等。 (三) 托管业 务的 主要管 理制度 作为一 家本 地持 牌银 行, 中银香 港的 业务 受香 港金 融管理 局全 面监 管; 另外 , 作 为本 地 上市的 金融 机构 ,中 银香 港亦需 严格 遵守 香港 联合 交易所 的规 定及 要求 。 中银香 港实 施严 格的 内部 控制制 度和 风险 管理 流程 , 所有 重要 环节 均采 用双 人复核 , 减 少人工 操作 风险 ;并 由独 立风险 管理 部门 就任 何新 产品/ 服务/ 措 施等 进行 全面 评 核及 监控, 避免人 为失 误或 道德 风险 。任何 外判 安排 ,除 上述 风险分 析外 ,还 需寻 求监 管机构 之 批 淮 。 对于次 托管 行或 服务 商的 委任 , 中 银香 港亦制 定了 有关选任、 服务 标 准、 及日 常 服务 水 平监控 等制 度及 要求 , 以 确保服 务质 量 。 对托 管客 户而言 , 中银 香港亦 承担 其次托 管行 之 服 务疏失 等风 险, 并在 托管 合约中 清楚 订明 。 中银香 港具 备经 审核 之应 变计划 以应 付各 种各 样特 殊情况 的发 生 。 应 变计 划每 年均会 进 行测试 及演 练 , 模拟 在突 发情形 下之 业务 运作 , 并 对测试 结果 进行 检讨 及评 估, 以确 保在 突 发情形 下仍 能提 供服 务。 系统方 面, 灾难 应变 措施 中心亦 已预 留独 立应 用软 件及数 据库 服务 器,随 时取 代生 产服 务器 运作。 托管业务之规章制 度及工 作手册乃根据与托 管相关 的监管条例或指引(如: 员 工守则, 80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了解你 的客户 政策 、防洗 钱政策 及个人 私隐条 例等) 与中银 香港本 身制定 的内 控制度( 如 : 信息安 全管理 办法, 包括 托管系 统用户 之管理 、权 限之设 定等)缮 制, 并因应 有关条 例、指 引或政 策之 修订 而适 时调 整,以 确保 乎合 对外 、对 内的监 控要 求。


有关托管业务的重要规章制度包括《托管业务标准操作规程》 (Custody -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Overview ) , 主要内 容包括 : 账户开立 、客户 账户管 理 、结算程 序、 公司行 动程 序、 资产 核对 、 资金 报告、 账单、 投诉 、 应急 计划 等等。 以及 《 托管系 统进 入控 制规程 》 (Custody - System Access Control Procedure Overview) ,内 容涵 盖系统 范围 、 系统描 述、 用户 概况 、 功 能列表 、 职 责定 义、 增加 、 删除 、 修 改程 序、 请求 格式、 控制 与备 份安排 等。 中银香 港设 有独 立的 稽核 委员会 , 直 接向 董事 会负 责, 对 各部 门进 行定 期及 不定期 之稽 核。至 于年 度审 计, 则委 任罗兵 咸永 道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 中银集 团系 内各 企业 法人 或业务 条线 均严 格分 开, 并设严 密的 防火 墙, 以确 保客户 资料 高度保 密。 (四) 重大处 罚 中银香 港托 管业 务自 成立 至今已 十二 年, 从未 受到 监管机 构的 重大 处罚 , 亦 没有重 大事 项正在 接受 司法 部门 、监 管机构 的立 案调 查。 81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九、相关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及其联系人 (1)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上 海业 务部 地址: 中 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 试验 区世 纪大道 8 号国 金 中心 二期 31 层 电话: (021 )38969973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姚佳 岑 (2)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北 京分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7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刘雯 (3)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广 州分 公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8 号高 德置 地夏 广场D 座504 单元 电话: (020 )38082891


传真: (020 )38082079 联系人 :林 承壮 (4)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西 安分 公司 地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 区唐延 路35 号旺 座现 代城H 座2503 电话: (029 )87651812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赵安 平 (5)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成 都分 公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19号威 斯顿 联邦 大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联系人 :张晓 帆 82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沈 阳分 公司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59 号 财富 中心 E 座 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电 子交 易平 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智能手 机 APP 平台 :iPhone 交易 客户 端、Android 交易 客 户端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谢伯 恩 2、 代销 机构 (1)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 京市 复兴 门 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复 兴门内 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四 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 满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闹 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83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ccb.com (4) 中国农 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慕 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广 东省 深圳 市 福田 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建 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永 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8)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4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华夏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民 吉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0)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银城 中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银城 中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1) 温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 州市 车站 大道 196 号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12) 乌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新华 北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黎 客户服 务电 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3) 广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30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路30号 法定代 表人 :黄子 励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广州 ) 、400-83-96699 (全 国) 网址:www.gzcb.com.cn (14)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85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秀 仑 客服电话 :(021 )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5)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杭 州市 庆春路288 号 办 公 地址 :杭 州市 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沈 仁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网址: www.czbank.com (16)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8 号保 利广 场E 座 18F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7) 诺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飞 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杨浦 区秦 皇 岛路 32 号东 码头 园区 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8)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梨 园 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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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613 号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龙 田路 190 号 2 号楼 东方 财富大 厦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0)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1118 号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1)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22)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com.cn


(23)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 业园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易峥 客服电话 :


4008-773-772


0571-88920897 87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5ifund.com (24)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安 苑路 15-1 号邮 电新 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25) 中期时 代基 金销 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门外 光华路 16 号 中国中 期 大厦 A 座 11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门外 光华路 16 号 中国中 期 大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客服电话 :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26) 众升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27 号院 盘 古大观 A 座 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客服电话 :400-876-9988


网址:www.wy-fund.com


(27) 中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 门外 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麦 子 店西路 3 号新 恒基 国际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兵 客服电 话: 95162 公司网 站: www.cifco.net (28)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德 红 88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9)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30)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广东路689 号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00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1)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长 乐路 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长 乐路 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50500 网址:www.swhysc.com


(32)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法定代 表人 :尤习 贵 电话:400-8888-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网址:www.cjsc.com.cn (33)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89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连 志 客户服务 电话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4)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 津经 济技 术开 发 区第 二大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春 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站:www.ewww.com.cn (35)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龙 翔广 场东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晓 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36)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7)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中山 南路 318 号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32 、36、39、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 军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90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 沙市 芙蓉 中路 二 段华 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蓉 区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利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9)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40) 广州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三 发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 )83963933 网址:www.gzs.com.cn (41)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俊 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42)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北 三 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99 号 西海 国际中 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叶顺 德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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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xsdzq.cn (43)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富中 心 26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路 二 段80 号 顺天 国际财 富 中心 26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一 兵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35316


网址:www.cfzq.com (44)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自治 区呼和浩 特市 赛罕 区敕 勒川 大街东 方君 座D 座光 大银 行办公 楼 14-18 楼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自治 区呼和浩 特市 赛罕 区敕 勒川 大街东 方君 座D 座光 大银 行办公 楼 14-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庞介 民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0762 网址:www.cnht.com.cn (45)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 昌市 北京 西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 西省 南 昌市 北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马跃 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46)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47)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大 厦 A 栋 41 层 92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大 厦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宜 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48)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址 :上 海市 曹杨路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 心”2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 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9)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陕 西省 西安 市东 新街 232 号信 托大 厦 16-17 层 办公地 址: 陕 西省 西安 市东 新街 232 号 信托 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50) 财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址 :杭 州市 杭大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办 公 地址 :杭 州市 杭大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服电 话: (0571)95336


网址:www.ctsec.com (51)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栋4 层、18-21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栋4 层、18-21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52)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93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科 技 中一 路西 华强 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科 技 中一 路西 华强 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扬 录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53) 联讯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 路 55 号 惠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西 面一层 大堂 和三、 四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 路 55 号 惠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西 面一层 大堂 和三、 四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54)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5)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 纪大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 纪大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6)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武 昌区 中南路99号武 汉保 利广 场A 座37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94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电 话: (028 )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57)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福 田 街道 民田路 178 号 华融 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福 田 街道 民田路 178 号 华融 大厦 27 层 2704 法定代 表人 :马勇 客服电 话:4001161188 公司网 站:https://8.jrj.com/ (58)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罗细安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公司网 站:http://www.zcvc.com.cn (59) 太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 南省 昆明 市北 京路 926 号同 德广 场写 字楼 31 楼


办公地 址: 云 南省 昆明 市北 京路 926 号同 德广 场写 字楼 3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长 伟 客服电 话:0871-68898130 公司网 站:http://www.tpyzq.com (60) 中国国 际金 融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6 层、26 层、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学 东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61) 上海汇 付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中 山 南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 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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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 张皛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62) 泉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址 :泉 州市 云鹿路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63)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 大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64)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 20 号 乐成 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65)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刘惠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66)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 区中 心三路 8 号中 信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佑 君 96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67)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 代表 人: 胡学 勤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https://www.lufunds.com (68)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 望路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69)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 表人 : 燕斌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70) 深圳 富济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 路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南 七道 惠恒 集团 二 期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71) 大泰 金石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国 睿大 厦一 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虹 桥路 1386 号文 广大 厦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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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22267987/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72) 珠海 盈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1 号 宝利 国际 广场 南塔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电 话:020-89629021


网站:www.yingmi.cn (73)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 兴春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74) 北京 君德 汇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18 号15 层办 公楼一 座1502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18 号恒 基中 心办公 楼一 座2202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振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6-9355 网站:www.kstreasure.com (75) 泰信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实兴 大 街30号院3 号楼8 层8995 房间 法定代 表人 :李 静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68-7575 网址:www.taixincf.com


(76)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 南路765 号602-115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 178 000 98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77) 上海 中正 达广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 大道2815号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67-523





网址: www.zzwealth.cn (78)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路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客服电 话:96067 网站:www.suzhoubank.com


(79) 北京 格上 富信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19号楼701 内09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19号楼701 内09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悦章 公司网 址:www.igesafe.com (80) 北京 加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街4号5 号楼1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街4号5 号楼1层


法定代 表人 : 徐 福星 公司网 址:www.bzfunds.com (81)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中心 区 金田 路荣 超大厦 4036 号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中心 区 金田 路荣 超大厦 4036 号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世 安 电话:400886633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99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市 鲁木 齐市高 新区(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西 城区 太桥 大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韩志 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83)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占 维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公司网 址:www.bankofdl.com (84)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2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网址: www.drcbank.com (85)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6 号万 通中心D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户 服务 电话:4008188866


公司网 站: www.shengshiview.com (86) 奕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 作区 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海 德 三路 海岸 大厦 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100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站: www.ifastps.com.cn (87) 北京 广源 达信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是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望 京 东园 四区 浦项 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齐 剑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36060 公司网 站: www:niuniufund.com (88) 深圳 市金 斧子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南山 区粤 海 街道 科苑路 16 号 东方科 技 大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福 田 街道 金田 路中 洲大厦35 层 01B 、02、03、04 单位 法定代 表人 :赖任 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500888 公司网 址:www.jfzinv.com


(89) 深圳 前海 凯恩 斯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 务秘 书有 限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深 南 大道 6019 号 金润 大厦 23A 法定代 表人 :高 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4-8688


公司网 址:www.keynesasset.com (90) 江苏 常熟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江苏 省常 熟市 新世纪 大道 5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建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62000、0512-962000 或 前往 常 熟农商 银行 各营 业网 点进 行咨询 网址:www.csrcbank.com (91)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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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92) 上 海大 智慧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海 )自 由 贸易 试验 区杨 高南路428 号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申健 客服电 话: 021-20219931 公司网 站:https://www.wg.com.cn/ (93) 北 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民 丰 胡同 31 号中 水大 厦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民 丰 胡同 31 号中 水大 厦215A 法定代 表人 : 梁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公司网 址:www.5irich.com (94)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 王 伟刚 公司网 址:www.fundzone.cn


(95)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58 号 9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海 淀 北二街 10 号 泰鹏 大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琪 公司网 址:www.xincai.com (96) 嘉兴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409 号 办公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路 40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夏 林生 102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电 话:0573-96528 网址: www.bojx.com


(97)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98)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明 路 1500 号 万得 大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廷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99) 南京 途牛 金融 信息 服务有 限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 大道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时琳 客服电 话: 025-86853969


网址:http://jr.tuniu.com (100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南路 康宁 街互 联网 金融大 厦 6 层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南路 康宁 街互 联网 金融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网站:www.hgccpb.com (101 )上海 云湾 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戴 新装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02 )乾道 金融 信息 服务( 北 京) 有限 公司 103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 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德 外 大街 合生 财富 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 兴吉 联系电 话:010-62062880 传真号 码:010-82057741 (103 )北京 懒猫 金融 信息服 务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石景 山 路31 号 院盛 景国际 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四 惠 东通 惠河 畔产 业园区1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 许 现良 网址:www.lanmao.com (104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俞洋 联系电 话: 021-32109999 公司网 址:http://www.cfsc.com.cn (105 )东海 期货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25 、27 、2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 www.qh168.com.cn (106 )济安 财富 (北 京)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7号4 号楼40层4601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7号 财富 中心A 座46层 济安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5-6663(济 安财 富官 网)


400-071-6766 (腾 讯财 经) 公司网 站:www.jian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5-6663(济 安财 富官 网)


400-071-6766 (腾 讯财 经) 104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 站:www.jianfortune.com (107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 连)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地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星 海中 龙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 3 号 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108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鼓 楼区 温泉街 道五 四路157 号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鼓 楼区 温泉街 道五 四路157 号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109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资 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中 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22 层 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卉 电 话: 4000988511/ 4000888816 客服电 话: 个人 业务:95118 企 业业 务:400-088-8816 公司网 址:http://fund.jd.com/ (110 )福建 海峡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台 江区 江滨中 大 道358 号福 建海 峡银行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台 江区 江滨中 大 道358 号福 建海 峡银行 法定代 表人 : 苏 素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93-9999 公司网 站:www.fjhxbank.com (111 )上海 朝阳 永续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 海浦 东碧 波路 690 号4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廖冰 联系电 话: 021-80234888 105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号 码: 021-80234898 网址:www.998fund.com (112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 通泰 大厦B 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13 )上海 通华 财富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路799 号陆 家嘴 世 纪金融 广场3号楼9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奇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1766900 网址:www.tonghuafund.cn (114 )珠海 华润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134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134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勇 网址:www.crbank.com.cn (115 )中 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CBD 商务 外环 路23号中科 金座 大厦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CBD 商务 外环 路23号中科 金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窦 荣兴 客户服 务电 话:96688 公司网 站:www.zybank.com.cn (116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武汉中 央商 务区 泛海 国 际SOHO 城( 一期 )第 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 公 地址: 武 汉市 江汉 区武 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际SOHO 城 ( 一期) 第七 幢 23 层 1 号 4 号 106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 陶捷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79899 网址:http://www.buyfunds.cn (117 )中民 财富 基金 销售(上海)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0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弭 洪军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876-5716


公司网 站:www.cmiwm.com


(118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 上海 泰和 经 济发展 区) 法定代 表人 : 王翔 联系电 话:021-65370077


公司网 站: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119) 深圳市 锦安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鲤 鱼门 街一号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管 理局综 合 办 公室A 栋201 室( 入住 深圳 市 前海 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鲤 鱼门 街一号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管 理局综 合 办 公室A 栋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前 海商 务秘 书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李 学东 联系电 话:400-071-9888 网址:http://tz.glodann.com.cn/ (120) 晋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1 号丽 华大厦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1 号丽 华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上 官永 清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121)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107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22) 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电 话: (0519)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index.html (123) 天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 商务区 )迎 宾大 道1988 号滨 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联系电 话:13901314076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9013825 网址: http://www.wanjiawealth.com/ (124)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C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125) 深圳信 诚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 务秘书 有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周 文 客服: 400-666-0066


网站: www.xcfunds.com (126) 中证金 牛( 北京 )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1 号2 号楼 2-45 室 108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彭 运年 客户服务 电话: 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27) 泛华普 益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 都市 成华 区建 设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于海 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5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28) 四川天 府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四川 省南 充市 涪江 路1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光伟 热线电 话:400-16-96869


028-96869 网址:http://www.cgnb.cn/pub/ncsh/ (129) 成都华 羿恒 信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天府大 道中 段199 号棕 榈国 际 中心 1 幢 1 单元 19 层 4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天府大 道中 段199 号棕 榈国 际 中心 1 幢 1 单元 19 层 4 号 电话:400-8010-009


028-87326832 网址:http://www.huayihengxin.com/ (130)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北 四 环中路 27 号 盘古 大观 A 座 40 层-43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北 四 环中路 27 号 盘古 大观 A 座 40 层-43 层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http://e5618.com (131) 大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 区新华 路 110-134 号富 中国 际 广场 1 栋 20 层1.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荻 网址:http://www.urainf.com/ 联系电 话 0851-88235678 (132) 北京电盈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109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 楼(京广 中心)1 号楼36 层3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电话:400-100-3391


网址:http://www.dianyingfund.com/ (133)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134) 上海有 鱼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验 区浦 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客服电 话:400-098-4800


网址:http://www.youyufund.com/ (135) 洪泰财 富( 青岛 )基 金销 售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香港 东 路195 号 9 号楼 701 室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香港 东 路195 号 9 号楼 706 室 客服电 话:400 6706 863 网址:https://www.hongtaiwealth.com (136) 厦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鹭 江道 2 号厦 门第 一广 场西 座 1501-1504 室 办 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鹭 江道 2 号厦 门第 一广 场西 座 1501-1504 室 法定 代表 人: 陈 洪生 客 服热 线:400-918-0808


公 司网 址:www.xds.com.cn


(137 )北京 唐鼎 耀华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延 庆 经济 开发 区百 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 门外 大街 19 号A 座1504/1505 室


法 定代 表人 : 张 冠宇 110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服 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38 ) 上海钜派钰茂基 金销售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 号24 幢N318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79 号金穗大厦14 楼 法定代表人: 胡天翔 联系电话:021-50778395 传真号码:021-68367031


(139 ) 嘉实 财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世纪大 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办 公 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学 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8850 公司网 站:www.harvestwm.cn


(140 )上海 挖财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联系电 话:021-50810687 传真号 码:021-58300279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海 )自 由 贸易 试验 区世 纪大道8 号 国金 中心 二期 31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学 华 电话: (021 )38969999 传真: (021 )33627962 111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 :赵良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50099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716 联系人 :王 利民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王利 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5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湖 滨 路202 号 企业 天地 2 号楼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魏 佳亮 经办会 计师 :单 峰、 魏佳 亮 112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 、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详见 附件一 。 113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 、基金托 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详见附 件二 。 114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对基金 投资 人 的服务 本公司 承 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并 将 根据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 和市 场的变 化, 适时 对服 务项 目进行 调整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 下: (一) 投资 人对 账单 服务 本公司 在每 个自 然年 度结 束后 20 个工 作日 内向 定制 纸质对 账单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寄 送 纸质对 账单 ;每 月向 定制 电子对 账单 服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发 送电 子对 账单 。 (二)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 7X24 小 时的基 金净 值信 息、 投资 人账户 交易 情况 、基 金产 品与服 务 等信息 的自 助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在 交易日 提供 人工 服务 , 基金 投资人 可以通 过客 服热 线获 得 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服 务投 诉、信 息定 制、 账户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三) 网络 在线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的 “在 线客 服” 在线 就 基金投 资 、 交 易操作 中的 各种问 题进 行咨询 互动 或留 言。 (四) 信息 定制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本公 司客服 热线 、 发送 邮件 或者 直接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定制 电子对 账 单及资 讯服 务等 各类 信息 服务。 (五)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客 服热 线人 工服务 、在 线客 服、 客服 电子邮 箱 、 纸质信 函等 多种 不同 的渠 道提出 投诉 或意 见。 本公 司对于 工作 日期 间受 理的 投诉, 原则 上在 受 理 投诉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复; 对于 非工 作日 提出 的投诉 , 将 在顺 延的2 个 工作日 内进 行回 复。 (六) 网站 交易 服务 依据相 关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业 务规则 》 的 规定 , 本 公司 可向个 人投 资人和 机构 投资 人提 供基 金电子 直销 交易 服务 。具 体业务 规则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说明 。 (七)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联系 方式 客户服 务中 心热线 :40088-50099 ( 免长 途话 费) 115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传 真: (021 )33626962 公司网址 :www.huaan.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 址: 上 海市 四平路1398 号 同济 联合 广场 B 座 14 楼 邮政编 码:200092 (八)如 本招 募说明 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 构无法 理解 的内容, 请联 系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 务中心 热线, 或通过 电子 邮件、 传真、 信件等 方式 联系基 金管理 人。请 确保 投资前 ,您/ 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明 书。 116























华安大中 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招募说 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投资人 可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117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 披 露事项 1. 最近 三年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高级 管理 人员没 有受 到过 中国 证监 会及工 商、 财税 等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2. 本期 公告 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信息披 露报纸 名称 披露日 期 1.


华安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华安大 中华 升 级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因 境外主要 市场 节 假日暂停 申购 、赎回 及定 期定额投 资的 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5.17 2.


华安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 分基 金 增加钜派 为销 售机构 并参 加费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5.18 3.


华安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基金电 子交 易 平台汇付 天天 盈渠道 关闭 基金支付 服务 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6.11 4.


华安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暂停与 浙江 金 观诚开 展基 金销 售合 作业 务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6.12 5.


华安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暂停与 苏州 财 路开展 基金 销售 合作 业务 的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6.13 6.


华安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基金电 子交 易 平台延长 工行 直联结 算方 式费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6.15 7.


华安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 分基 金 《上海 证券 报》 、 2018.06.26 118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增加嘉实 财富 为销售 机构 并参加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8.


华安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华安大 中华 升 级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因 境外主要 市场 节 假日暂停 申购 、赎回 及定 期定额投 资的 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6.27 9.


华安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电子直 销平 台 延长“微 钱宝 ”账户 交易 费率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6.27 10.


华安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基金电 子交 易 平台调 整微 钱宝 快速 取现 服务限 额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6.27 11.


华安大中 华升 级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2018 年第 1 号)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6.30 12.


华安大中 华升 级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公司网 站 2018.06.30 13.


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 报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7.18 14.


华安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 分基 金 增加挖 财为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7.18 15.


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 年度 报告 公司网 站 2018.08.24 119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半年 度报 告( 摘要)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8.24 17.


华安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基金电 子交 易 平台延长 工行 直联结 算方 式费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9.14 18.


华安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电子直 销平 台 延长“微 钱宝 ”账户 交易 费率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9.28 19.


华安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华安大 中华 升 级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因 境外主要 市场 节 假日暂停 申购 、赎回 及定 期定额投 资的 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9.28 20.


华安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华安大 中华 升 级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因 境外主要 市场 节 假日暂停 申购 、赎回 及定 期定额投 资的 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10.12 21.


华安基金 关于 参加众 升财 富优惠活 动的 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2.


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 报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10.26 23.


2018.10.31 华安 基金 关于 参加创 金启 富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120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华安基金 关于 参加安 信证 券优惠活 动的 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11.10 121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 五 、备查文 件 (一) 备查文 件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证券 投 资基金 设 立的 文件 2、 基金 合同 3、法 律意 见书 4、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5、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6、 托管 协议 7、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二) 存放地 点: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三) 查阅方 式: 投资者 可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一九 年一 月二 日 122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基金合 同 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依 法申 请并 募集 基金,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独 立管 理基 金 财产; (4)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 , 收取 认购 费、 申购 费、 基金 赎回 手 续费及 其它 事先 批准 或公 告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它费 用; (5)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之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6)在 本合同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它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其 它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对基 金代销 机 构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8)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 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2 ) 按 照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它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23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 的权 利;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7)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募集 、 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18)选 择、 更换 基金 投资 顾 问; (19)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2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 及依 据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其 它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它权利。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帐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 收益;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10)编 制季 报、 半年 报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124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帐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7)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基金 管理 人对 其委 托的投 资顾 问及 其他 第三 方机构 的行 为承 担责 任。 (23)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二)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获 得 基金 托管 费; (3)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 的投 资运 作; (4)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止 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6)选 择、 更换 境外 资产托 管 人并 与之 签署 有关 协议 ; (7)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其 它权 利。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准时将公 司行 为信息 通知 基金管理 人, 确保基 金及 时收取 所 有应得 收入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境 内托 管事 宜; (3)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 金帐 户和 证券 帐户 ; 125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保 管(或 委托境 外托 管人)由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订 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及有关 凭证 ;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帐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以 保密 ,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过 错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 赔偿 责任, 其 责任 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连带责 任; (19)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20) 对其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相关 事项 的法 律后 果承 担责任 。 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的第三 方机 构不包 括相 关司 法管 辖区 域内的 证券 登记 、 清 算机 构、 第三 方数 据和信 息来 源机构 、 根据 当 地市场 惯例 无法 向该 服务 提供方 追偿 的其 他机 构。 (21)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26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 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回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其 它权 利。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 (2)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款 项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围 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5)执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决 议;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 代理销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相关 交易 及业 务规 则; (8)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及 表决 的程序 和规则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组 成。 (二) 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但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变更 基金 类别 ; 6、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围 或 策略 ; 127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 序; 8、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合并; 9、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响 ,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它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三) 以下 情况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变更本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 率或调 整 收费方 式。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 在不 提高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适用 的费 率的前 提下 ,设 立新 的基 金份额 级别 ,增 加新 的收 费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 系发 生变 化;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它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 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代表 基金份 额百分 之十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为有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十日 内决 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128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代表 基金份 额百分 之十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而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 分之 十以 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三 十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前30 天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3、投 票委 托书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 权益 登记 日; 6、如采 用通讯 表决方 式, 则载明具 体通 讯方式 、委 托的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 人、书 面表 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取 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容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可以 采取现场 方式召 开,也 可以 采取通讯 等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 许的其 他方 式召 开。 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但决 定基 金管 理人 更换或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和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事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全部 有效凭 证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 129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告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工 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 公告; 2、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4、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其它 代表, 同 时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 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 少应 在 25 个 工作 日后)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在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亦可 采用网 络、 电话 等其 他非 书面方 式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向其 授权 代表进 行授 权。 在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亦可 采用网 络、 电话 等其 他非 现场方 式或 者以非 现场 方式 与现 场方 式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会 议程 序比 照现场 开会 和 通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容 限为本 条前 述第(二 )款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范围内 的 事项。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 审核: a、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 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作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 会主 持人 130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单 独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或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 决的提 案,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六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形 成大 会 决议,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八)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百分 之五 十以 上 ( 含百 分 之五十 )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别 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3、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 议通 知规定 的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131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九)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为召 集人授 权出 席大会的 代表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如 果基 金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监 督员 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如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由 基金 托 管 人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指定)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担 任监票 人。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对所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会议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会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会议 主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在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担 任召 集人的 情形 下,如果 在计 票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十) 生效与 公告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按 照《基金 法》 有关规 定表 决通过的 事项 ,召集 人应 当自通 过 之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证 监会 依 法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132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2 日内 ,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4.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由 、程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的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本基 金合 同必须遵 照进 行修改 的情 形,或 者 基金合同的修 改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以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定的 事 项,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而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 止;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合同终 止,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对 基 133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三 十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金 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和 变 现; (5)制 作清 算报 告;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8)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134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十 五年 以 上。 四、争 议解决 方式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应首 先 通过友 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方 书面 要求 协商 解决 争议发 生之 日起 60 日内 未能 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 据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本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 由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继续 履行。 五、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取 得合同 的方 式 (一)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持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法 律效 力。 (二)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住所 , 供 投资 者查阅 , 基 金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135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件二:基金托 管 协议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 议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 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 试验 区世 纪大道 8 号国 金 中心 二期 31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学 华 成立日 期:1998 年6 月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20 号 经营范 围: 从事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以及 从事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伍仟 万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陈四 清 成立时 间:1983 年10 月3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4 号 联系人 :王 娟 联系电 话: (010 )66594909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136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中实 际可 以监 控事 项的约 定 , 建立相 关的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拟投 资的股 票库 等各投 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金 的投 资 进行监 督;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3、对基 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督。 为对 基金禁 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与本机 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 的 公司名 单; 4、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其回 购交 易及 监督 所需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交 易对手 库, 交易对 手库 由信 用等 级符 合 《通 知》 要 求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基金 托管 人只 对进 行 金融衍 生品 、 证券借 贷 、 回 购交易 之交 易对手 作出 监督 。 监 督范 围并不 包括 一般 证券 买卖 之券商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 交易对 手库 予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进 行金 融衍 生品 、 证券 借贷 、 回 购交 易时, 交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 库的范 围。 基 金托管 人对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交 易对 手库 进 行监 督;


5、基金 如投资 银行存 款, 基金管理 人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事 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6、对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中实 际可以 监控 事项约定 的基 金投资 的其 他方面 进 行监督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业 务复核 。 137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或其 投资 顾问 的违 规 行为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由基 金管 理人责 成投 资顾 问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进行 核 对确认 并回 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予纠 正 或 基金管 理人 未责 成投 资顾 问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 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对 投资 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 投资 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 相关 数据齐备 后,进 行交 易后 的投 资监 控和报 告。 (六 ) 基 金托 管人 的投 资监 督报告 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受限于 基金 管理 人或其 投 资顾问 及 其他中 介机 构提 供的 数据 和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对 这些 机构的 信息 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不 作任 何 担保、 暗示 或表 示, 并对 这些机 构的 信息 的准 确性 和完整 性所 引起 的损 失不 负任何 责任 。 (七)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或其 投 资顾问 的投 资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 其投 资策略 及 决定) 及其 投资 回报 不承 担 任何责 任。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务 核查 ( 一) 在 本协 议的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 二)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无 正当理 由未执 行或延 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三)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138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四、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所 有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人 可将基 金财 产安全保 管和 办理与 基金 财产过户 有关 的手续 等职 责委托 给 第三方 机构 履行 。 6、现 金账 户中 的现 金由 基 金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以银行 身份 持有 。 7、托管 人或其 境外托 管人 按照有关 市场 的适用 法律 、法规和 市场 惯例, 支付 现金、 办 理证券 登记 等托 管业 务。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应存 于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的 “基 金 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由基 金 管理 人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开 立并管 理。 2、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验资 完成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并 指定 的基 金托 管银 行账户 中 ,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 金与验 资确 认 金额相 一致 。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 的生 效条件 ,由 基金管 理 人按规 定办 理退 款等 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托 管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139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托 管账 户进行 。 3、本基 金托管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资 金结 算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地 区监 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 所投 资市场的 交易 所或登 记结 算机构或 境外 资产托 管人 处,按 照 该交易 所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开立 证券 账户 。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以 及各 自委 托代 理人均 不得 出借 擅自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相关 证明文 件的 保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4、除非 基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人 存在 过失、 疏忽 、欺诈或 故意 不当行 为, 基金托 管 人将不 保证 其或 其境 外托 管人所 接收 基金 财产 中的 证券的 所有 权、 合法 性或 真实性 (包 括是 否以良 好形 式转 让) 。 5、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 地区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投 资市场所 在国 家或地 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托 管人或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负 责开立 。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 理 。 2、 投 资市 场所 在国 家或 地 区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办 理。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价 凭证 等的保 管按 照实 物证 券相 关规定 办理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托 管 人及其 境外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承 担责 任。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或 其委 托的 第三 方机 构在代 表基 金 140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签署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时一 般应 保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 原件。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按规定 各自保管至 少 20 年。 五、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按 照相 关的 法律 法规 进行。 (一) 基金 财产 定价 基金托 管人 、 境外 托管 人负 责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约 定的 定价原 则对 基金 财 产进 行定价 。 在 进行 资产 定价 时,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有 权本 着诚 意原 则, 依赖本 协议 所约 定的经 纪人 、 定 价服 务机 构 或其他 机构 的定 价信 息, 但 在不存 在过 错的 前提 下, 基 金托管 人、 境外托 管人 对上 述机 构提 供的信 息的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不作 任何 担保 , 并对 这些 机构的 信息 的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所引 起的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财 产损 失不负 任何 责任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财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 以基金 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进 行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每个 工作日 上午 12:00 之前 ,基 金 管理 人将 前一日 的基 金估 值结 果以 双方确 认的 形式 报送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进 行 复核, 并在 当日 18:00 之前 以 双方 确认 的方式 将复 核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 人定期 对外 公布 。基 金月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 格估 值。 4、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当基 金财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三 位内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141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计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并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处 理。 6、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金 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偏差 并且偏 差在 合理的 范 围内, 基金份 额净值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果 为准, 基金管 理费和 基金托 管费 也应以 基金管 理人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计提 。 7、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 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 该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8、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 结算 公司 及其 他中 介机 构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 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金 财产 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9、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三)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 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 法 和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142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 制,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于每 月 终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招募说 明 书在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六 个月 更新 并公 告一 次, 于该 等期 间届满 后 45 日内 公告 。 季度 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0 个工 作日 内, 由 基金管 理人 将 编制完 毕的 报告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并 于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以 公告 ; 半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 ,由 基金 管理人 将编 制完 毕的 报告 送交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并 于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内 予以 公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 , 基金管 理人 将编 制完 毕的 报告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并于会 计年 度终 了 后90 日内 予 以公 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立 即进 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机 构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15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 在 收到后 25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月度 报告上 加盖 业务 章, 在 季报、 半年 报和 年报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或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章 的复 核 意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保 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143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负 有保 密义 务。 除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及其 中的任 何信 息以 任何 方式 向任何 第三 方 披 露,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及其 中的 信息限 制在 为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之 目的而 需要 了解 该等 信息 的人员 范围 之内 。 七、 争议解 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北 京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根据 提交 仲裁 时该会 现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各 自继 续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 托管协 议的变更 与终 止 144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程 序 本协议 经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 可以 书面形 式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