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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保B级(150226)

证保B级: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 时中证 800 证 券保 险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博 时中 证 800 证 券保险 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9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博 时中证 800 证 券保 险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1 【 重 要提 示】 1、 本基金根据 2015年 3 月11 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关于准予 博时中 证800证券 保险 指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 (证监 许可[2015 ] 383 号 )和 2015 年4月9 日 《关 于 博时中证800 证券保 险 指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金 募集 时间安排的 确认函》 (证 券基金机 构监管 部部函[2015]912 号) 准予注册 ,进行募 集。 2、基金管理 人保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准 确、 完整。本招 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 的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 值 、 市场前景 和收 益 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 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 有风险。 3、投资有风 险,投资 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本招募 说明 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 自主 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 值, 全面 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 险收益特 征, 应充 分考虑投资 者自身的 风险承受 能力, 并 对认购 (或 申 购) 基金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 决策。 基金 管理人提 醒投资 者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 投资者作 出投资 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 导致的投 资风 险,由投资 者自行负 担。 4、本基金投 资于证券 市场,基 金净值会 因为证 券市 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 动,投资 者在 投资本基金 前, 应全面了 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 性, 理性 判断市场, 并承 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 的各 类风险,包 括:因政 治、经济 、社会等 环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 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 管 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 风险、 本 基金的特定 风险等等 。 本基金的基 础份额 (博 时 证保份额 ) , 其 预期收益 与预期 风险较高, 一般而言 , 其 预期 收益与 预期 风险高于 混合型基金 、 债券型 基金 与货 币 市场基金。 从 本基金 场 内份额当 中分离 出来的博时 证保A份额 ,其风险 收益特性 为低预期 风 险、预期收 益稳定, 但在本基 金资产出 现极端损失 的情况下 ,博时证保A份额仍 可能面 临无 法取得约定 收益乃至 本金受损 的风险; 博时 证保B 份 额的风险 收益特性 为 预期风 险较高 、预 期收益较高 ;由于本 基金的资 产及收益 将按照约定 收益优先 分配给博 时 证保A份额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在本基金 资产出现 损失的情 况下,则博 时 证保B份 额将首先 面临本金 损失。 5、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货币 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在正常 市 场环境下本 基金的流 动性风险 适中。 在 特殊市场条 件下, 如证 券市场的 成交量发 生急剧萎 缩 、 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以 及其他未 能预见 的特殊情形 下, 可能导 致基金资 产变现困 难或变现 对 证券资产价 格造成较 大冲击, 发 生基金 份额净值波 动幅度较 大、无法 进行正常 赎回业务 、基 金不能实现 既定的投 资决策等 风险。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2 6、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 股 票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为90%~95% ,其 中,中证800 证券保险 指 数成分股 和备选成 分股占基 金 非现金 资产 的比例不低 于80% ;债 券、货币 市场工 具、 现金、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及 其他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5%~10% ,其中,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 其中, 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权证投资 的比例 范围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0%~3% 。 7、 本基金初始募 集面值为 人民币1.00 元。 在市 场波 动因素影响 下 , 本基金净 值可能低 于初始面值 ,本基金 投资者有 可能出现 亏损。 8、投资人认 购本基金 时应认真 阅读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和基金 合同,本 基金 仅基 础份 额 (博时 证保 份额 ) 接 受投资者 认购、 申 购和赎回, 两级子份额 不单独接 受投资者 申购和赎 回。 投资者可 以将场内 基础份额 分拆获得 两级 子份 额 , 或者将 两级 子份额配 对合并为 基础份 额。 投资者 场内 单笔最低 认购份额 为50,000 份 (超过50,000 份的应 为1,000 份的整数 倍) , 单 笔申购金额 不低于5万 元人民币 , 场外认 申购金额 首次 不低于100元 人民币。 基 金管理 人建议 投资人根据 自身的风 险收益偏 好,选择 适合自己 的基 金产品,并 且中长期 持有。 9、投资者场 内认购的 博时 证保 份额每2 份将按1:1 的 比例, 自动 分离 成1份 博时 证保A份 额 和博时证保B 份额; 场内申购 的博时证保 份额 由投 资者自行选 择 是否进 行 分拆。 10 、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 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 业绩也不 构成 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 保证。 11 、 基金管理 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用 、 谨慎勤 勉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 不 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 本招募说明 书更新所 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8 年11 月 19 日,有关财 务数据 和净值表 现截 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3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分级 .................................................... 46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 集与基金 合同的生 效 ........................................ 5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 50 第九部分


博时证保A 份额与 博时证保B 份额的 上市 交易 .......................... 60 第十部分


博时证保A 份额与 博时证保B 份额的 终止 运作 .......................... 62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的登记 、转托管 、非交易 过户 、冻结 与解 冻等业务 ............ 63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 额的配对 转换 .............................................. 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业绩 ......................................................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75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7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收益分配 .................................................. 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份 额的折算 .................................................. 83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90 第二十一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91 第二十二部 分


风险 揭示 ...................................................... 96 第二十三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101 第二十四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内 容摘要 ........................................... 103 第二十五部 分


基金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 要 ....................................... 116 第二十六部 分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 务 ....................................... 125 第二十七部 分


其他 应披露的 事项 ............................................. 127 第二十八部 分


招募 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 阅方式 ................................... 128 第二十九部 分


备查 文件 ..................................................... 129



































博 时中证 800 证 券保 险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4 第 一 部分


绪言 《 博时 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称 “招 募说 明 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 《 公开募集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法规 以 及《 博时 中证 800 证 券保险 指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编 写。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博时中证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 的投资 目标、策 略、 风险、 费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决策 有关的必 要事项, 投 资人在作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博时中证800 证券保 险 指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金 (以 下 简称 “基金 ” 或“本 基金 ” ) 是 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 书作 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以下简 称 “ 中国证监 会 ” ) 注册 。 基金 合 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之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 基金 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者欲了 解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合同 。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5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 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 基金: 指 博时中 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 数分 级 证券投资 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 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 基 金托管 人:指 中 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4、 基金合同: 指 《 博时 中证 800 证券保险 指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 合 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签 订之 《 博时中证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 任何 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 明书:指《 博时 中证 800 证 券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 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指 《 博时 中证 800 证券保险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 并 公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 件、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 :指《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10、 《销售办 法》 :指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1、 《信息披露办 法》 :指《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 事人:指受 基金合同约 束,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7、 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19、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 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 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 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6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 务:指基金 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传推 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转 托 管及定 期定额投 资等 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以及 符合《 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 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 订 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 以及可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 系统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会员 单位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 户、清算和结 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业务 的 确认、 清算和 结算、 代 理发放红 利、 建 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 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 机构为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 受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 的机 构 。 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26、 登记结算 系 统:指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放式基金 登 记结算系统 ,通过 场外销售机 构认购、 申购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登记 结算 系统 27、 证券登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 记 系统, 通过 场内会员单 位认购、 申购或买 入的基金 份额登记 在证 券登记系统 28、 标的指 数:指中 证 800 证 券保险指数 (指数 代码 :399966) 29、 基金份 额分级: 指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包括博 时中 证 800 证券保 险 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 基金之基础 份额 (博 时证保份 额) 、博时 中证 800 证 券保险 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之稳健收 益类份额 ( 博 时证保 A 份额) 与博 时中证 800 证券保 险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之进取 收益类 份额 ( 博时证保B 份额) 。 其 中, 博时证保A 份额与 博 时证保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配比 始终保 持 1:1 不变


30、 博时证保 份额: 指博时中 证 800 证 券保险 指 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基 础份额


31、 博时证保 A 份 额:指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 A 份额 ,即低 风险且预期 收益相对 较低的稳 健收益类 份额


32、 博时证保 B 份 额:指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 B 份额 ,即高 风险且预期 收益相对 较高的进取 收益类 份额 33、 年基准收 益率: 指 博时 证保A 份额约 定年基准 收 益率为: 一年 期银行定 期存款年 利 率 (税后)+ 3.5% ; 每份 博时 证保A 份额 年基准收 益 均以 1.0000 元为基 准 采取单 利 进行计 算,但基金管理 人并不承诺 或保证博时 证保 A 份额 持有人的该等约定 收益 和本 金 ,如在某 一会计年度内本 基金资产出 现极端损失 情况下,博 时 证保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能会 面临无法取 得约定应 得收益的 风险甚至 损失本金 的风 险


34、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 指 《 博时中 证 800 证 券保险 指 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 博时 证保A 份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7 额与博时证保 B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35、 会员单 位:指深 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 单位 36、 场外份 额:指登 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 下的基金 份额


37、 场内份 额:指登 记在证券 登记系统 下的基金 份额


38、 系统内转托 管: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登记结 算系统内不 同销售 机构(网点 )之间或 证券登记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39、 跨系统转托 管: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登记结 算系统和证 券登记 系统之间进 行转登记 的行为 40、 份额配 对转换 : 指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本基金 的 博时 证保份 额与博时 证保 A 份 额、 博时 证保B 份额之间 的配对转 换,包括 分拆与合 并两 个方面


41、 分拆:指根 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的每两 份博时 证保 份额的 场内份额申 请转换成 一份博时 证保A 份 额与一份 博时 证保 B 份额 的行为


42、 合并: 指 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将其持有的 每一份博 时 证保 A 份额 与一份博时 证保 B 份 额进行配 对申请转 换成两份 博时 证保 份额的 场内份额 的行为 43、 场外: 指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 统外的销 售机 构办理本基 金基金份 额 的认购 ( 场 外认购的全部份 额将确认为 博时证保份 额) 、博时证 保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申 购、赎回 也称为场 外认 购、场外申 购、场外 赎回 44、 场内:指通 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内具 有相应业务资 格的会员单位利 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认购 (场 内认购的 全 部份额将按 1 ∶1 的 比率自动 分离为博 时证保 A 份额与博 时证 保 B 份额 ) 、博时 证保 A 份额 与博时证 保 B 份额 上市交 易、以及 博 时证保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的场 所, 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 认购、 申购、 赎回 也称为场 内认购、场 内申购、 场内赎回 45、 上市交易 : 投资者 通过场内 会员单位 以集中竞 价 的方式买卖 博时 证保A 份额、 博时 证保 B 份额 的行为 46、 折算:指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基 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由 基金管理人 按照一 定比例调整 博时 证保 份额净值 、博时证保 A 份额 参考 净值和/或博 时证保 B 份额参考 净值, 使得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基金 份额相应 变化的行 为, 包括定期折 算和不定 期折算 47、 定期折 算:指基 金管理人 按一定的 周期进行 的基 金份额折算 的行为 48、 不定期折算 :指当博时 证保 份额净 值、博时证保 A 份额参考净 值和/或博 时 证保 B 份额参考净 值满足一 定的条件 时,基金 管理 人进 行的 基金份额折 算行为 49、 开放式基金 账户:指投 资人通过场 外销售机构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 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 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 的账户 50、 基金交易账 户: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 卖基金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8 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51、 深圳证券账 户:指在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圳 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 普通股票 账户(即A 股账户 )或证券 投资 基金账户 52、 基金合同生 效日:指基 金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 金管 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53、 基金合同终 止日: 指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出现 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 ,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54、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 份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售结 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55、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56、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57、T 日:指 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 开放日 58、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59、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工作日 60、 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的时间 段 61、 《业务规则》 :指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有 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 62、 认购:指在 基金募集期 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63、 申购:指基 金合同生效 后,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64、 赎回:指基 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 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 现 金的行 为 65、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和基 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 条件, 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 为 66、 转托管: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基 金的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包 括系统内 转托管和 跨系统转 托管 67、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指 投资人通过 有关销售机构 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 、申购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 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 式 68、 巨额赎回 : 指本 基金单个 开放日, 博时 证保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 加上 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包 括博时证 保份 额、 博时证保A 份额与 博时证 保 B 份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9 额)的 10% 69、 元:指 人民币元 70、 基金 收益: 指基金投 资所得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价差 、 银行 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71、 基金资产总 值: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72、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73、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74、 基金资产估 值: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75、 虚拟清算 : 指假定T 日为本 基金在存 续期内的 提 前终止日, 本 基金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份额收 益分配和 资产分配 规则进行 资产分配 从而 计算得到 T 日本 基金 博时 证保 A 份额 与 博时证保B 份额的 估算价值


76、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指在 T 日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的基础上, 采 用 “虚拟清 算” 原则 计算得到 T 日本基 金 博时 证保 A 份额与 博时证 保 B 份额的估算 价值。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是 对 博时证保A 份额与 博时证保B 份额价 值的一个 估算 , 并不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获得 的实 际价值 77、 指定媒 介: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介 78、 不可抗 力:指 基 金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79、流动性受限 资产:指由 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 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 、停 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 股票、 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10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益田路 5999 号基金 大厦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 准设立。目 前公司股 东为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持 有股份 49%; 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司, 持有股份 25% ;天津港 (集团) 有限公司 ,持有股 份 6%;上海汇 华实业有 限公司, 持有股 份 12%; 上 海盛业股 权投资基 金有限公 司, 持有 股份6%; 广厦建 设集团有 限责任公 司, 持 有股份 2% 。 注册资本 为 2.5 亿 元人民币 。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 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确 定基本的 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公司下设两 大总部和 二十九个 直属部门, 分 别是: 权 益投资总部、 固 定收益总 部以及宏 观策略部、 交易部、 指数与量 化投资部 、特定资 产管 理部、多元 资产管理 部、年金 投资部、 绝对收益投 资部、 产品规划 部、 销 售管理部 、 客户 服 务中心、 市场部 、 养老金 业务中心 、 战 略客户部、机构- 上海、机构-南方、券 商业务部、 零 售- 北京、零售- 上海、零售- 南方、央 企业务部、 互 联网金融 部、 董事会 办公室、 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 财务部、 信 息技术部 、 基 金运作部、 风险管理 部和监察 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 部负责公 司所管理 资产的权 益投资管 理及 相关工作。 权益 投资总部 下设股票 投资部 (含各 投资风格 小组) 、 研究部。 股票投资 部 负责进行股 票选择和 组合管理 。 研究部 负责完成对 宏观经济、 投 资策略、 行业 上市 公司 及市 场的研究。 固定 收益总部 负责公司 所管 理资产的固 定收益投 资管理及 相关工作。 固 定收益总 部下设现金 管理组、 公募 基金组、 专户 组、国际组 和研究组 ,分别负 责各类固 定收益资 产的 研究和投资 工作。 市场部负责 市场竞争 分析、 市场政 策拟订; 组织 落实 公司总体市 场战略, 协同 产品和投 资体系以及 市场团队 的协同; 拟 订年度市 场计划和 费 用预算, 具体 负责机构 业务的绩 效考核 和费用管理; 公司品牌 及产品传 播; 机构 产品营销 组 织、 市场分析 等工作。 战略客户 部负责 北方地区由国资 委和财政部 直接管辖企 业以及该区 域 机构客户的销售 与服务工作 。机构-上 海和机构- 南方分 别主要负责 华东地区、 华南地区以 及其他指定区域 的机构客户 销售与服务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11 工作。养老 金业务中 心负责公 司社保基 金、企业 年金 、基本养老 金及职业 年金的客 户拓展、 销售与服务、 养 老金研究 与政策咨 询、 养老金销 售支 持与中台运 作协调、 相关 信息服务 等工 作。券商业务部 负责券商渠 道的开拓和 销售服务。 零 售- 北京、零售- 上海、零售- 南方负责 公司全国范 围内零售 客户的渠 道销售和 服务。 央企 业 务部负责招 商局集团 签约机构 客户、 重 要中央企业 及其财务 公司等客 户的拓展、 合作业务 落 地与服务等 工作。 销售 管理部负 责总行 渠道维护, 零 售产品营 销组织、 销售督导 ; 营 销策 划 及公募销售 支持; 营销 培训管 理; 渠道 代销支持与 服务;零 售体系的 绩效考核 与费用管 理等 工作。 宏观策略部 负责为投 委会审定 资产配置 计划提供 宏观 研究和策略 研究支持。 交 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 理的交易 指令并进 行交易分 析和交易 监督 。 指数与量化投 资部负责 公司各类 指数 与量化投资 产品的研 究和投资 管理工作。 特 定资产管 理部负责公 司权益类 特定资产 专户和权 益类社保投 资组合的 投资管理 及相关工 作。 多元资产 管理部负责 公司的基 金中基金 投资产品 的研究和投 资管理工 作。 年金投资 部负责公 司所管理 企业年金等 养老金资 产的投资 管理及相 关工作。 绝对 收益投资 部 负责公 司绝对收 益产品的 研 究和投资管 理工作。 产 品规划部 负责新 产品设计、 新 产品报批 、 主管部 门沟通维 护、 产品 维 护以及年金 方案设计 等工作。 互 联网金 融部负责公 司互联网 金融战略 规划的设 计和实施, 公 司互联网金 融的平台 建设、 业务 拓展和 客户运营, 推 动公司相 关业务在 互联网平 台的整合 与 创新。 客户服 务中心负 责电话与 网络咨 询与服务; 呼 出业务与 电话营销 理财; 营 销系统数 据 维护与挖掘; 直销柜台 业务; 专 户合同 及备案管理 、机构售 前支持; 专户中台 服务与运 营支 持等工作。 董事会办公 室专门负 责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及董 事会各专业 委员会各 项会务工 作; 股东关系管 理与董、 监事的联 络、沟通 及服务; 基金 行业政策、 公司治理 、战略发 展研究、 公司文化建 设; 与公司治 理及发展 战略等相 关的重大 信息披露管 理; 政府公共 关系管理; 党 务工作; 博时慈 善基金会 的管理及 运营等。 办公 室负 责公司的行 政后勤支 持、 会议及文 件管 理、外事活 动管理、 档案管理 及工会工 作等。人 力资 源部负责公 司的人员 招聘、培 训发展、 薪酬福利、 绩 效评估、 员工沟通 、 人力资 源信息管 理 工作。 财务部 负责公司 预算管 理、 财务 核 算、 成本控 制、财 务分 析等工 作。信 息技 术部负 责信 息系 统开发 、网络 运行 及维护 、IT 系统安全及 数据备份 等工作。 基 金运 作部 负责基金 会 计和基金注 册登记等 业务。 风险 管理部 负 责建 立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制度 与流 程,组 织实 施公 司投资 风险管 理与 绩效分 析工 作, 确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督与 控制。 监 察法律部负 责对公司 投资决策、 基 金运 作、 内部管理 、 制度执 行等方面 进行监察 , 并向公 司 管理层和有 关机构提 供独立、 客观、 公 正的意见和 建议。 另设北京分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沈阳分公 司、 郑州 分 公司和成都 分公司, 分 别负责对 驻 京、 沪、 沈阳 、 郑州和 成都人员 日常行政 管理和对 赴 京、 沪、 沈阳 和郑州处 理公务人 员给予 协助。此外 ,还设有 全资子公 司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公 司,以 及境 外子公司 博时基金 (国际) 有限公司。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12 截止到2018 年9 月 30 日, 公司总人 数为 569 人, 其 中研究员和 基金经理 超过 89.5% 拥 有硕士及以 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险 控制制度、 内 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 人 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员 工行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张光华先生, 博士, 董 事长。 历 任国家外 汇管理局 政 研室副主任, 计划处处 长, 中国 人 民银行海南 省分行副 行长、 党委 委员, 中 国人民银 行 广州分行副 行长、 党委 副书记, 广东发 展银行行长 、 党委 副书记 , 招商银 行 副行长 、 执行 董 事、 副董 事长、 党委副书 记, 在 招商银 行任职期间 曾兼任永 隆银行副 董事长、 招 商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董 事长、 招商 信诺人寿 保险有 限公司董事长、 招银国际金 融有限公司 董事长、招银 金融租赁有限公 司董事长。2015 年 8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暨法定代 表人 。 江向阳先生 ,董事。2015 年 7 月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 经理。中 共党员, 南开 大学国际金 融博士, 清 华大学金 融媒体 EMBA 。1986-1990 年就读于 北京师范 大学信息 与情报 学系, 获学士学 位; 1994-1997 年就读 于中国政 法大学 研究生院, 获法 学硕士学 位; 2003-2006 年,就读于 南开大学 国际经济 研究所, 获国际金 融博 士学位。2015 年 1 月至 7 月,任 招商 局金融集团 副总经理、 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党委副 书记。 历任中国 证监会办 公厅、 党办副 主任兼新闻 办(网信 办)主任 ;中国证 监会办公 厅副 巡视员;中 国证监会 深圳专员 办处长、 副专员;中 国证监会 期货监管 部副处长 、处长; 中国 农业工程研 究设计院 情报室干 部。 苏敏女士, 分 别于1990 年7 月及2002 年12 月获得 上海财经大 学金融专 业学士学 位和 中国科学技 术大学工 商管理硕 士学位。 苏 女士分别 于 1998 年 6 月、 1999 年 6 月及 2008 年 6 月获中国 注册会计 师协会授 予的注册 会计师资 格、 中国资产评 估协会授 予的注册 资产评估 师资格及安 徽省人力 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 授予的高 级会 计师职称。 苏女 士拥有管 理金融类 公司 及上市公司 的经验, 其经验包 括: 自 2015 年 9 月及2015 年12 月起 任招商局 金融集团 有 限公司总经 理及董事 ;自 2016 年 6 月起任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 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 司, 股票代码:600999; 香 港联交 所上市公 司, 股票 代码:6099) 董 事; 自 2014 年 9 月起 担任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上 海证券 交易所上 市公 司, 股票代码 :600036 ; 香港联 交所上 市公司,股 票代码:3968 )董 事。自 2016 年1 月至2018 年 8 月任招商局资 本投资 有限责 任公司监事 ; 自 2015 年11 月至 2018 年 8 月 任招商 局创新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 自 2015 年 11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深 圳招商启 航互联网 投资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自 2013 年5 月 至 2015 年 8 月任中 远海运能 源运输股 份有限公 司(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 公司,股 票代码: 600026 ;香 港联交所 上市公司 ,股票代 码:1138 )董 事;自 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12 月 任中远海运 发展股份 有限公 司 ( 上海证 券交易所 上市 公司, 股票代 码:601866 ; 香港 联交所 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 :2866) 董事; 自 2009 年 12 月至 2011 年5 月担任 徽商银行 股份有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13 限公司 (香港 联交所上 市公司, 股 票代码:3698 ) 董 事; 自 2008 年 3 月至 2011 年 9 月担 任安徽省皖 能股份有 限公司 (深 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公 司, 股票代码 ︰000543 ) 董事。 苏女士 亦拥有会计 等相关管 理经验, 其经验包 括: 自2011 年3 月至 2015 年8 月 担任中国 海运 (集 团) 总公 司总会计 师; 自 2007 年5 月至 2011 年 4 月担任安徽 省能源集 团有限 公 司总会计 师, 并于 2010 年11 月至2011 年4 月 担任该公 司 副总经理。2018 年 9 月 3 日起, 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 七届董事 会董事。 王金宝先生 , 硕士 , 董事 。1988 年7 月至 1995 年 4 月在上海同 济大学数 学系工作 ,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 招商证券 ,先后任 上海澳门 路营业部总 经理、上 海地区总 部副总经 理 (主持工作 ) 、 投资 部总经理 、 投资部 总经理兼 固 定收益部总 经理、 股票 销售交 易部总经 理(现更名 为机构业 务总部) 、机构业 务董事总 经理 。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第二届、 第三届监 事会监事。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第四届至 第六届董 事会董事 。 陈克庆先生,北 京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2001 年起历 任世纪证券投资 银行北京总部 副总 经理, 国信证 券投行业 务部副总 经理, 华 西证券投 资 银行总部副 总经理、 董 事总经理 。2014 年加入中国 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 ,现任投 资投行事 业部 副总经理。 方瓯华先生:硕 士,中级经济 师。2009 年起,加入 交通银行,历任 交行上海分行 市南 支行、 大客户二 部、 授信部、 宝山支行 行长助理 等职位 , 主要负责营运 及个人金 融业务。 2011 年起, 调入交通 银行投资 部, 担任高级 经理, 负责交 行对外战略 投资及对 下属子公 司股权管 理工作。2015 年,加入上 海信利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并工作 至今,历任 高级投资经 理、 总经理、 董事等职 , 同时兼 任上海汇 华实业有 限 公司总经理, 负责公司 整体运 营。2018 年 9 月起 , 担任上 海盛业股 权投资有 限公司法 定代表 人及执行董 事。 2018 年10 月 25 日 起, 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 董事。 顾立基先生 , 硕士 , 独立董 事。1968 年至 1978 年就 职于上海印 染机械修 配厂, 任 共青 团总支书记;1983 年起, 先后任招商 局蛇口工业区 管理委员会办公 室秘书、主 任;招商局 蛇口工业区 免税品有 限公司董 事 总经理 ;中国国 际海 运集装箱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副 总经理、 总经理; 招商 局蛇口工 业区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国际 招 商局贸易投 资有限公 司董事副 总经理; 蛇口招商港 务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招商局蛇 口 工业区有限 公司董事 总经理; 香 港海通 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招商局科 技集团有 限公司董 事 总经理、 招商 局蛇口工 业区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2008 年退休 。2008 年 2 月至今 ,任清华 大 学深圳研究 生院兼职 教授;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 ,兼任 招商局科 技集团有 限公司执 行董事;2009 年 6 月至今, 兼任中 国 平安保险( 集团)股 份有限公 司外部监 事、监事 会主 席;2011 年 3 月至今, 兼任湘电 集团 有限公司外 部董事;2013 年 5 月至2014 年 8 月 ,兼 任德华安顾 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 (ECNL ) 董事;2013 年6 月至 今, 兼任深 圳市昌红 科技股 份有 限公司独立 董事。2014 年11 月 起, 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第六届 董事会独 立董事。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14 姜立军先生 ,1955 年生, 会计师, 工商管理 硕士(MBA )。1974 年 12 月 参加工作 ,历 任中国远洋运输 总公司财务 处科员、中 国- 坦桑尼亚 联合海运服务公 司财务部经 理、日本中 铃海运服务 公司财务 部经理 、 中远 (英国 )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香 港益丰船 务公司财 务部经理 、 香 港-佛罗伦租箱 公司(香港 上市公司) 副总经理、 中远太平洋有限 公司(香港 上市公司) 副总经理、 中 远日本公 司财务部 长和营业 副本部长、 中远集装箱 运输有限 公司副总 会计师等 职。2002.8-2008.7 , 任 中 远 航 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上 市 公 司 ) 首 席 执 行 官 、 董 事 。 2008.8-2011.12 , 任中 远投资 ( 新加坡) 有限公司 (新 加坡上市公 司) 总裁、 董事会副 主席、 中远控股(新加坡 )有限公司 总裁;并任 新加坡中资 企业协会会长。2011.11-2015.12,任 中国远洋控 股股份有 限公司执 行 (A+H 上 市公司) 执 行董事、 总经 理。2012.2-2015.12,兼 任中国上市 公司协会 副监事长、 天 津上市公 司协会副 会长;2014.9-2015.12 , 兼任 中国上市 公司协会监 事会专业 委员会副 主任委员 。 赵如冰先生,1956 年生,教 授级高级工 程师,国际 金融专业经济学 硕士研究生。 历任 葛洲坝水力 发电厂工 作助理工 程师、工 程师、高 级工 程师、葛洲 坝二江电 厂电气分 厂主任、 书记;1989.09 —1991.10 任葛 洲坝至上 海正负 50 万 伏超高压直 流输电换 流站书记 兼站长, 主持参加了我国第 一条亚洲最 大的直流输 电工程的安 装调试和运行;1991.10 —1995.12 任 厂办公室主 任兼外 事 办公室主 任;1995.12 —1999.12 , 任华能南方开 发公司党 组书记、 总经 理, 兼任中 国华能集 团董事 、 深圳南 山热电股 份有限 公司 (上市 公司代 码 0037) 副董事长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董事 长、深圳华 能电讯有限 公司董事长;2000.01-2004.07 ,华 能 南方公司被 国家电力 公司重组 后, 任华能 房地产开 发 公司副总经 理, 长城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副董事长、董事;2004.07-2009.03 , 任 华 能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党 组 书 记 、 总 经 理 ; 2009.12-2016.8, 任景 顺长城基 金管理公 司董事 长、 景 顺长城资产 管理 (深圳) 公司 董 事长; 2016.8-至今, 任阳光资产 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事 长;兼任西南证 券、百隆东 方、威华股 份独立董事 。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 士,监事。1983 年起历 任郑州航空 工业管理学院助 教、讲师、珠 海证 券有限公司 经理、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 部总经理。 现 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第四至六 届监事会 监事。 陈良生先生 , 中央 党校经济 学硕士 。1980 年至 2000 年就职于中 国农业银 行巢湖市 支行 及安徽省分 行。2000 年起就 职于中国 长城资 产管理公 司, 历 任 合肥办事 处综合管 理部部长 、 福州办事处 党委委员 、总经理 、福建省 分公司党 委书 记、总经理 。2017 年 4 月至今任 中国 长城资产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机 构协同部 专职董监 事。2017 年 6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监事。 赵兴利先生, 硕 士, 监事。1987 年至1995 年就职 于天 津港务局计 财处。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 任天津港 贸易公司 财务科科 长、 天津港 货 运公司会计 主管、 华夏 人寿保险 股份有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15 限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 天津港财 务有限 公司常务 副总 经理。2012 年 5 月筹 备天津港 ( 集团) 有限公司金 融事业部 , 2011 年 11 月至 今任天津 港 (集 团) 有限公 司金融事 业部副部 长。 2013 年 3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 五至六届 监事 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 ,监事。2001 年起先后 在中国平安 保险公司总公司 、博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工作。现 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公司董事总 经理兼人力资源 部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第四至 六届监事 会监 事。 黄健斌先生,工 商管理硕士。1995 年起 先后在广发 证券有限公司、 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 理部、中银 国际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 金管理部工作。2005 年加 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 历任 固定收益 部基金经 理、 博时平衡 配置 混合 型基金 基金经理、 固 定收益部 副总 经理、 社保组 合投资经 理、 固定 收益部总 经理、 固 定 收益总部董 事总经理、 年金投资 部总经 理。 现任公司总 经理助理 兼社保组 合投资经 理、 高级 投资经理、 兼任 博时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 董事。2016 年 3 月 18 日至今 担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监事会 员工监事 。 严斌先生, 硕士,监 事。1997 年 7 月起先 后在华侨 城集团公司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工作。现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财 务部总经 理。2015 年 5 月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第六届 监事会监 事。 3、高级管理 人员 张光华先生 ,简历同 上。 江向阳先生 ,简历同 上。 王德英先生,硕 士,副总经理 。1995 年 起先后在北 京清华计算机公 司任开发部经 理、 清华紫光股 份公司 CAD 与信 息事业部 任总工程 师。2000 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行政管理 部副经理, 电脑部副 经理、 信 息技术部 总 经理、 公司代 总经理。 现任公司 副总经 理,主管 IT、 运作、指数 与量化投资等 工作,博时 基金(国际)有限 公司及博时 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 董良泓先生,CFA ,MBA,副 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 在中国技术进出 口总公司、中 技上 海投资公司、 融 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长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从 事投资管 理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 任社保股 票基金经 理, 特定资产高 级投资经 理, 研究部总 经理兼特定 资产高级 投资经理、 社 保股票基 金经理、 特定资产管 理部总经 理、 博时资本 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 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兼高 级投资经 理、 社保组合投 资经理, 兼 任博时基 金 (国 际)有限公 司董事。 邵凯先生, 经 济学硕士 ,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 经济开发 投资公司 从事 投资管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债券组合 经理助理 、债券组 合经理、 社保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固定 收益部副 总经 理兼社保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固定 收益 部总经理、 固 定 收益投 资总监、 社保组合 投资经理 。 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限公 司董事、 博时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16 徐卫先生,硕士 ,副总经理。1993 年起 先后在深圳 市证券管理办公 室、中国证监 会、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金 工作。2015 年 6 月加 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公司副 总经理兼 博时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博时基金( 国际)有 限公 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 法学硕士,督 察长。曾供 职于广东深 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 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监察法 律部法 律顾问、 监 察 法律部总经 理。 现任公 司督察长 , 兼任 博时基金( 国际)有 限 公司董 事、博时 资本管理 有限 公司副董事 长 。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赵云阳先生, 硕 士。2003 年至 2010 年 在晨星中 国研 究中心工作。2010 年加入 博时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量 化 分 析 师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博 时 特 许 价 值 股 票 基 金 (2013.9.13-2015.2.9 )、博时招财一 号保本基金(2015.4.29-2016.5.30 ) 、博时中证 淘 金大数据 100 基金 (2015.5.4-2016.5.30 ) 、 博时沪深300 指数基金 (2015.5.5-2016.5.30)、 上证企债 30ETF 基 金 (2013.7.11-2018.1.26 ) 、 博 时 深 证 基 本 面 200ETF 基金 (2012.11.13-2018.12.9 )、 博时深证 基本面 200ETF 联接基金(2012.11.13-2018.12.9 ) 的基金经理。 现任指数 与量化投 资部投资 副总监兼 博 时证券保险 指数分级 基金 (2015.5.19- 至今) 、 博时 黄金 ETF 基金 (2015.10.8- 至今) 、 博时 上证 50ETF 基金 (2015.10.8- 至今) 、 博时上证 50ETF 联接 基金 (2015.10.8-至今 ) 、 博 时 银行分级基 金 (2015.10.8- 至今) 、 博 时黄金 ETF 联接基金 (2016.5.27-至今) 、 博时 央企结 构调整 ETF 基金 (2018.10.19-至 今) 、 博时央调 ETF 联接基 金(2018.11.14-至 今)、 博时 创业板 ETF 基金(2018.12.10- 至今)、 博时创业板 ETF 联接 基金(2018.12.10- 至今) 的基 金经理 。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委员:江向 阳、邵凯 、黄健斌 、李权胜 、欧阳凡 、魏 凤春、王俊 、过钧 江向阳先生 ,简历同 上。 邵凯先生, 简历同上 。 黄健斌先生 ,简历同 上。 李权胜先生 , 硕士 。1994 年至 1998 年在北京 大学生命 科学学院学 习, 获理 学学士 学位。 1998 年至 2001 年继 续就读于 北京大 学, 获理学硕 士 学位。2013 年至 2015 年就读清 华大学- 香港中文大 学金融 MBA 项 目,获得 香港中文 大学 MBA 学位。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12 月在 招商证券研 发中心工 作,任研 究员;2003 年 12 月至 2006 年 2 月在银华 基金工作 ,任基 金 经理助理。2006 年3 月加入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任研究员。2007 年 3 月起任研 究部研 究员兼任博 时精选股 票基金经 理助理。2008 年 2 月调 任特定资产 管理部投 资经理。2012 年 8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任博时 医疗保健 行业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2.8.28-2014.12.26 ) 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至 2018 年 1 月 担 任 博 时 新 趋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7.25-2018.1.5 )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 开始担任博时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17 (2013.12.19- 至今)基金 经理。现任 公司董事总 经 理兼股票投资部 总经理,权益 投资价值 组负责人, 公 司投资决 策委员会 成员。 欧阳凡先生 ,硕士。2003 年起 先后在衡 阳市金杯 电缆 厂、南方基 金工作。2011 年加 入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曾任特定 资产管理 部副总经 理、 社保组合投 资经理助 理。 现任公司 董事总经理 兼特定资 产管理部 总经理、 权益投资 GARP 组负责人、 年金投资 部总经理 、绝对 收益投资部 总经理、 社保组合 投资经理 。 魏凤春先生, 博士。1993 年起先后 在山东经 济学院、 江南信托、 清 华大学、 江 南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工 作。2011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投资 经理、博时 抗通胀增强 回报证券投 资基金(2015 年8 月 24 日-2016 年12 月 19 日)、博时平 衡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2015 年11 月 30 日-2016 年12 月19 日)的 基金 经理。 现任首席 宏观策略 分析师兼 宏观 策略部总经 理、多元 资产管理 部总经理 。 王俊先生,硕士 。2008 年从 上海交通大 学硕士研究 生毕业 后加入博 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研究 员、金 融地 产与公 用事业 组组 长、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博时国 企改 革股票 基金 (2015.5.20-2016.6.8 ) 、 博时 丝路主题 股票基金 (2015.5.22-2016.6.8 ) 、 博时沪 港深价 值优选混合基金(2017.1.25-2018.3.14 )的基 金经 理。现任研究部总 经理兼博时 主题行业 混合(LOF)基金(2015.1.22- 至今)、 博时沪港深优 质企业混合基金(2016.11.9-至今)、 博时沪港深 成长企业 混合基金 (2016.11.9- 至 今) 、 博 时新兴消费 主题混合 基金 (2017.6.5- 至今)的基 金经理。 过钧先生,硕士 。1995 年起 先后在上海 工艺品进出 口公司、德国德 累斯顿银行上 海分 行、美国 Lowes 食品 有限公 司、美国 通用电气 公司、 华夏基金固 定收益部 工作。2005 年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 博 时 稳 定 价 值 债 券 投 资 基 金 (2005.8.24-2010.8.4 ) 的基金经 理、 固定收益 部副 总经理、 博时转 债增强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2010.11.24-2013.9.25 ) 、 博 时 亚 洲 票 息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3.2.1-2014.4.2 ) 、博时裕祥分级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4.1.8-2014.6.10 )、 博 时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2013.9.13-2015.7.16 )、博时新财 富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2015.6.24-2016.7.4 ) 、 博 时新机遇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2016.3.29-2018.2.6 ) 、 博 时新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6.8.1-2018.2.6 )、博 时稳健回报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2014.6.10-2018.4.23 ) 、 博 时 双 债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10.24-2018.5.5 ) 、 博时 鑫润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2.10-2018.5.21)、 博时鑫和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7.12.13-2018.6.16 ) 、 博时鑫 惠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1.10-2018.7.30 )的基 金经 理。现任公司董事 总经理兼固 定收益总 部公募基金 组投资总 监、 博时信 用债券 投资基金 (2009.6.10-至今 ) 、 博时新 收益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2.29- 至 今 ) 、 博 时 新 价 值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3.29- 至今)、博时 鑫源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6.9.6-至今 ) 、博时乐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18 臻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6.9.29-至今) 、 博时新起点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2016.10.17-至今) 、博时鑫瑞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2.10-至今)的 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 信用、谨 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10 、 编制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 益; 14 、 按规定 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 、 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 在 规定时间发 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 能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19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 到 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 复印件; 18 、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者 被依法 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时, 应 当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 履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 理时, 应当 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 基金管理人 在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 金管 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 用,将已 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 行同 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 、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 26 、 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 、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违 反《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 ;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基金 合同,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员 管理,强化 职业操守, 督促 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 5、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其他 法规规定 禁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20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 自己、受 雇人或任 何第三 者谋 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 证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 的原则 (1)全面性 原则 公司风险管 理 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独立性 原则 公司设立独 立的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 和 权威性, 负责 对公司各 部门风险 控 制工作进行 稽核和检 查。 (3)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 门在内部 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的机 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 (4)定性和 定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风险管理 和内部风 险控制体 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 管理体系 结构是一 个分工明 确、 相互牵 制 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 险 管理负最终 责任, 各个 业务 部门 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 评 估和监控, 监 察部负责 监察公司 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 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风险管 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 下的专业 委员会之 一, 风险管 理委员会 负 责批准公司 风险管理 系统文件, 即 负责确保每 一个部门 都有合适 的系统来 识别、 评定 和 监控该部门 的风险, 负 责批准每 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 别。负责 解决重大 的突发的 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 察权利; 直 接对董事 会负责; 按 季向风险 管理委员会 提交独立 的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险管 理建议。 (4)监察法 律部 监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 司风险管 理政策和 措施的执 行情 况进行监察, 并 为每一个 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 的发展提 供协助, 使公司在 一种风险 管理 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21 (5)风险管 理部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织实施 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 工作,确 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 督与控制。 (6)业务部 门 风险管理是 每一个业 务部门最 首要的责 任。 部门经 理 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全 部责任, 负 责 履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 程序, 负责 本部门 的风险管 理系 统的开发、 执 行和维护 , 用于识 别、 监 控和降低风 险。 3、风 险管理 和内部风 险控制的 措施 (1)建立内 控结构, 完善内控 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结 构, 高管人员 关于内控 有明 确的分工, 确保 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 授权, 确保 监察活动 是独立 的, 并得到 高 管人员的支 持, 同时置 备操作手 册, 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 互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机 制 建立、 健全了 各项制度 , 做到基 金经理分 开, 投资 决 策分开, 基金 交易集中 , 形成不 同 部门,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 制,从制 度上减少 和防 范风险。 (3)建立、 健全岗位 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 使每 个员工都 明确自己 的 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 各自工作 领 域中的 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范 和减少风 险。 (4)建立风 险分类、 识别、评 估、报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评估 风险的委 员会, 使用适 合的程序, 确 认和 评估与公司 运作有关 的风险; 公司 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 序, 对风险 隐患进行 层 层汇报, 使各 个层次的 人员及时 掌握风 险状况,从 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 决策。 (5)建立有 效的内部 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 部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警系 统 、 投资监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的 各 种风险进行 全面和实 时的监控 。 (6)使用数 量化的风 险管理手 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 风险控制 手段, 建 立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 指数 趋势 、 行业及个股 的风险, 以 便公司及 时采取 有效的措 施, 对风险进行 分散、 控制 和规避, 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 (7)提供足 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 的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提 供足够和 适当 的培训,使 员工明确 其职责所 在, 控制风险。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22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玖佰肆 拾叁亿捌 仟柒 佰柒 拾玖 万壹仟贰佰 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 王 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 服 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设立于 1998 年, 现 有员工 110 余人 , 大部分员 工具有丰 富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 信托 从业 经验, 且 具有海外 工作、 学 习 或培训经历,60%以上 的员工 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 高级职称。 为 给客户提 供 专业化 的托管服 务, 中国银行已 在境内、 外分 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 批开展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银行拥 有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 (一对多 、 一对 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类机 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计划 、 信托 计划、 企业年金 、 银行 理财产品 、 股权基金 、 私募基 金、 资 金托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丰 富 的托管 业务体系 。 在国 内 , 中国银 行 首家 开展绩 效评估、 风 险 分析等 增值服 务,为各类 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 领先的大型 中资托管 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8 年9 月30 日,中国 银行已托 管 679 只 证券 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 基金 642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了股 票型、债 券型、混 合型、 货币型、指 数型 、FOF 等多 种类型的 基 金,满足了 不同客 户 多元化的 投资理财 需求,基 金托 管规模位居 同业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风险管理 与控制工 作是中国 银行 全面风险控 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 风险控制 理念, 坚 持 “规范运 作、 稳健 经 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 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 穿业务各 环节, 通过风 险识别与 评估、 风 险控制措施 设定及制 度建设、 内外 部检 查及审计等 措施强化 托管业务 全员、全 面、全程 的风 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 国银行连 续聘请外 部会计会 计师事务 所 开展托管业 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 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 意见的审 阅报告。2017 年, 中国 银行继续 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的内 部控制审 计报告。 中国 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 制度完善, 内控 措施严密, 能 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23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的相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 当拒绝执 行,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及 时 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 机构报告。 基 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 序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 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报告 。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 机构 (一) 直销机 构 (1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 直销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直 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010-65187592 联系人: 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 :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 二) 代销机 构 (1)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 号 法定 代表 人: 陈四 清 联系 人: 高越 电话 : 010-6659497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6 网址 : http://www.boc.cn/ (2)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彭纯 联系 人: 王菁 电话 : 021-58781234 传真 : 021-584084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9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24 网址 : http://www.bankcomm.com/ (3)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李建 红 联系 人: 邓炯 鹏 电话 : 0755 -83198888 传真 : 0755 -83195049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5 网址 : http://www.cmbchina.com/ (4)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8 号 富华 大厦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9 号 文化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李庆 萍 联系 人: 廉赵 峰 传真 : 010 -89937369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8 网址 : http://bank.ecitic.com/ (5)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北 京东路689 号 东银 大厦25 楼 法定 代表 人: 高国 富 联系 人: 吴斌 电话 : 021 -61618888 传真 : 021 -6360243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8 网址 : http://www.spdb.com.cn (6)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2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2 号 法定 代表 人: 洪崎 联系 人: 王继 伟 电话 : 010 -58560666 传真 : 010 -570926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8 网址 : http://www.cmbc.com.cn/ (7) 广 发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越 秀区 农林 下路83 号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越 秀区 农林 下路83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杨明 生 联系 人: 陈泾 渭/刘伟 电话 : 020-38321497/020-38322566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25 传真 : 020-3832167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308003 网址 : http://www.cgbchina.com.cn/ (8)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法定 代表 人: 谢永 林 联系 人: 施艺 帆 电话: 021-50979384 传真 : 021-5097950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11-3 网址 : http://bank.pingan.com (9) 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 代表 人: 冀光 恒 联系 人: 施传 荣 电话 : 021 -38576666 传真 : 021 -501051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 http://www.srcb.com/ (10)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21 号 办公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21 号 法定 代表 人: 卢国 锋 联系 人: 吴照 群 电话 : 0769 -22119061 传真 : 0769 -2211773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196228;0769-96228 网址 : http://www.dongguanbank.cn (11)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 地址: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陈震 山 联系 人: 严峻 电话 : 0571 -85108195 传真 : 0571 -85106576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398 网址 : http://www.hzbank.com.cn (12)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933 号汉 口银 行大 厦 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933 号汉 口银 行大 厦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26 法定 代表 人: 陈新 民 联系 人: 李欣 电话 : 027-82656704 传真 : 027-826562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7-96558 (武 汉);4006096558 (全 国) 网址 : http://www.hkbchina.com (13)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路2 号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路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耀 球 联系 人: 杨亢 电话 : 0769-22866270 传真 : 0769-2286628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1122 网址 : http://www.drcbank.com/ (14)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 大街28 号 办公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 大街28 号 法定 代表 人: 乔志 强 联系 人: 王丽 辉 电话 : 0311-67806407 传真 : 0311-8862702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12-9999 网址 : http://www.hebbank.com (15) 江苏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常州 市延 陵中路668 号 办公 地址 : 常州 市和 平中路413 号 法定 代表 人: 陆向 阳 联系 人: 包静 电话 : 0519-89995066 传真 : 0519-8999517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19-96005 网址 : http://www.jnbank.cc (16)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 号富 凯大厦B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 口外 大街28 号C 座5 层 法定 代表 人: 林义 相 联系 人: 尹伶 电话 : 010-66045529 传真 : 010 -660455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66045678 网址 : http://www.txsec.com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27 (17)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 赛格 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外 大街28 号 富卓 大厦A 座6 层 法定 代表 人: 马勇 联系 人: 张燕 电话 : 010-58325388 传真 : 010-583253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66-1188 网址 : http://8.jrj.com.cn/ (18) 厦门 市鑫 鼎盛 控股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道2 号厦 门第 一广场1501-1504 办公 地址 :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道2 号厦 门第 一广场1501-1504 法定 代表 人: 陈洪 生 联系 人: 徐明 静 电话 : 0592-3122716 传真 : 0592-806077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918-0808 网址 : www.xds.com.cn (19) 上海 挖财 金融 信息 服务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杨 高南路799 号5 楼01 、02 、03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 高南路799 号 陆家 嘴世 纪金 融广场3 号楼5 层01、02 、 03 室 法定 代表 人: 胡燕 亮 联系 人: 陈璐 电话 : 021-50810687 传真 : 021-58300279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50810673 网址 : http://wacaijijin.com/ (20) 民商 基金 销售 (上 海)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黄浦 区北 京东路666 号H 区 (东 座)6 楼A31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张 杨路707 号生 命人 寿大厦32 楼 法定 代表 人: 贲惠 琴 联系 人: 钟伟 电话 : 020-50206003 传真 : 020-5020600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0-50206003 网址 : www.msftec.com (21) 诺亚 正行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 镇漕 廊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8 楼801 室 法定 代表 人: 汪静 波 联系 人: 方成 电话 : 021-38602377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28 传真 : 021-3850977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1-5399 网址 : http://www.noah-fund.com (22)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厦8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厦8 楼 法定 代表 人: 薛峰 联系 人: 童彩 平 电话 : 0755-33227950 传真 : 0755-3322795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78-8887 网址 :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3)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 代表 人: 其实 联系 人: 潘世 友 电话 : 021-54509998 传真 : 021-6438530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81-8188 网址 : http://www.1234567.com.cn (24)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903 ~906 室 法定 代表 人: 杨文 斌 联系 人: 张茹 电话 : 021-2061361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700-9665 网址 : http://www.ehowbuy.com (25)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 文一 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 南大道3588 号 恒生 大厦12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柏 青 联系 人: 朱晓 超 电话 : 021-60897840 传真 : 0571-266970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76-6123 网址 : http://www.fund123.cn (26)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1267 号1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跃 伟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29 联系 人: 敖玲 电话 : 021-58788678-8201 传真 : 021 —5878769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0-2899 网址 : http://www.erichfund.com (27)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 西路1 号 元茂 大厦903 室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 区五 常街 道同 顺街18 号 同花 顺大 楼 法定 代表 人: 凌顺 平 联系 人: 吴杰 电话 : 0571-88911818 传真 : 0571-8680042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77-3772 网址 : www.5ifund.com (28)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 代表 人: 李兴 春 联系 人: 徐鹏 电话 : 021-50583533 传真 : 021-5058363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921-7755 网址 : http://a.leadfund.com.cn/ (29)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办 公楼 二期46 层4609-10 单元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91 号金 地中心A 座6 层 法定 代表 人: 赵学 军 联系 人: 余永 键 电话 : 010-85097570 传真 : 010-6521543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21-8850 网址 : www.harvestwm.cn (30) 宜信 普泽 (北 京)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建国路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18 层1809 法定 代表 人: 戎兵 联系 人: 程刚 电话 : 010-52855713 传真 : 010-8589428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09-9200 网址 : http://www.yixinfund.com (31)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30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 大道1-5 号 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 大道1-5 号 法定 代表 人: 钱燕 飞 联系 人: 喻明 明 电话 :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 025-66996699-88413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177 网址 : www.snjijin.com (32)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北 京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宏达 北路10 号5 层5122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路20 号乐 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 代表 人: 周斌 联系 人: 马鹏 程 电话 : 010-57756074 传真 : 010-5681078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980-618


网址 : www.chtwm.com (33)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 代表 人: 王伟 刚 联系 人: 丁向 坤 电话 : 010-56282140 传真 : 010-6268082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19-9059 网址 : www.fundzone.cn (34) 深圳 盈信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 商报 东路 英龙 商务 大厦8 楼A-1(811-812 ) 办公 地址 : 大连 市中 山区 南山路155 号 南山1910 小区A3-1 法定 代表 人: 苗宏 升 联系 人: 胡碧 萱 电话 : 0411-66889888 传真 : 0411-6688982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790-3688 网址 : www.fundying.com (35) 一路 财富 (北 京) 基金 销售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 庄大街9 号院5 号楼702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外 大街2 号 万通 新世界A 座2208 法定 代表 人: 吴雪 秀 联系 人: 段京 璐 电话 : 010-88312877 传真 : 010-88312099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31 客户 服 务 电话 : 400-001-1566 网址 : http://www.yilucaifu.com (36)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 代表 人: 赵荣 春 联系 人: 魏争 电话 : 010-57418829 传真 : 010-5756967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93-6885 网址 : www.qianjing.com (37)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8 号4 楼 法定 代表 人: 刘惠 联系 人: 毛林 电话 : 021-80133597 传真 : 021-801334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8-1016 网址 : www.fundhaiyin.com (38) 凤凰 金信 (银 川)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银 川市 金凤 区阅 海湾 中央 商务 区万 寿路142 号14 层1402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路18 号院 朝 来高 科技 产业园18 号楼 法定 代表 人: 程刚 联系 人: 张旭 电话 : 010-58160168 传真 : 010-5816017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10-5919 网址 : www.fengfd.com (39)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 连)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 星海 中龙园3 号 办公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 星海 中龙园3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李春 光 联系 人: 张晓 辉 电话 : 0411-88891212-327 传真 : 0411-843965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411-001 网址 : www.haojiyoujijin.com (40)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 镇路 潘园 公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 上海 泰和 经济 发展 区)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488 号 太平 金融 大厦1503 室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32 法定 代表 人: 王翔


联系 人: 蓝杰 电话 : 021-65370077 传真 : 021-5508599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0-5369 网址 : www.jiyufund.com.cn (41)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 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 东路1 号 凯石 大厦 四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继 武 联系 人: 李晓 明 电话 : 021-63333319 传真 : 021-6333252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43-3389 网址 : www.lingxianfund.com


(42) 上海 朝阳 永续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浦东 新区 上丰路977 号1 幢B 座812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张 江高 科碧 波路690 号4 号楼2 层 法定 代表 人: 廖冰 联系 人: 李翔 电话 : 021-80234888 传真 : 021-8023489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99-1888 网址 : http://www.998fund.com/ (43)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 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 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 代表 人: 郭坚 联系 人: 宁博 宇 电话 : 021-20665952 传真 : 021-2206665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1-9031 网址 : www.lufunds.com (44) 大泰 金石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222 号南 京奥 体中 心现 代五 项馆2105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 山路505 号东 方纯 一大厦15 楼 法定 代表 人: 袁顾 明 联系 人: 何庭 宇 电话 : 021-20324199 传真 : 021-2226808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928-2299 网址 : www.dtfunds.com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33 (45) 珠海 盈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 大道东1 号保 利国 际广 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 代表 人: 肖雯 联系 人: 吴煜 浩 电话 : 020-89629099 传真 : 020-896290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0-80629066 网址 : www.yingmi.cn (46) 奕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前湾 一路1 号A 栋 201 室 (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 务秘 书有 限公 司)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 三路 海岸 大厦 东座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 代表 人 : TAN YIK KUAN 联系 人: 许雅 君 电话 : 0755-89460502 传真 : 0755-2167445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89460500 网址 : www.ifastps.com.cn (47)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头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外 大街甲1 号环 球财 讯中心A 座5 层 法定 代表 人: 钱昊 旻 联系 人: 孙雯 电话 : 010-59336519 传真 : 010-59336500 客户 服 务 电话 : 400-890-9998 网址 : www.jnlc.com (48) 北京 懒猫 金融 信息 服务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石 景山路31 号院 盛景 国际 广场3 号楼 1119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 楼安 联大厦715 法定 代表 人: 许现 良 联系 人: 张苗 苗 电话 : 15110085067 传真 : 010-877232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50-0882 网址 : www.lanmao.com (49)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 淀 东三街2 号4 层401-15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街18 号院 京东 总部A 座4 层A428 室 法定 代表 人: 江卉 联系 人: 徐伯 宇 电话 : 400-098-8511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34 传真 : 010-891880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88-8816 网址 : http://jr.jd.com/ (50) 大连 网金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 体坛路22 号2 层202 室 办公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 体坛路22 号2 层202 室 法定 代表 人: 卜勇 联系 人: 卜勇 电话 : 0411-39027800 传真 : 0411-3902788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89-9100 网址 : http://www.yibaijin.com/ (51) 中民 财富 基金 销售 (上 海)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 南路100 号7 层05 单元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 南路100 号17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弭洪 军 联系 人: 茅旦 青 电话 : 021-33355392 传真 : 021-633537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76-5716 网址 : www.cmiwm.com (52)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 代表 人: 钟斐 斐 联系 人: 戚晓 强 电话 : 15810005516 传真 : 010-8565948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61-8518 网址 : danjuanapp.com (53) 中信 建投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 三路107 号上 站大 楼平街 11-B , 名义层11-A , 8-B4 , 9-B、 C 办公 地址 :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 三路107 号皇 冠大厦11 楼 法定 代表 人: 彭文 德 联系 人: 刘芸 电话 : 023-89769637 传真 : 023-8676962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77-780 网址 : www.cfc108.com (54)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35 14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皓 联系 人: 韩钰 电话 : 010-60833754 传真 : 010-5776299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990-8826 网址 : www.citicsf.com (55) 东海 期货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23 、25 、27 、29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厦8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太 康 联系 人: 李天 雨 电话 : 021-68757102 传真 : 021-6875710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1 网址 : www.qh168.com.cn (56)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 代表 人: 杨德 红 联系 人: 芮敏 祺 电话 : 021 -38676666 传真 : 021 -3867016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1 网址 : www.gtja.com


(57)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常 青 联系 人: 刘畅 电话 : 010-65608231 传真 : 010 -6518226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8/95587 网址 : http://www.csc108.com/ (58)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厦A 座38 -45 层 办公 地址 : 中国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0 楼 法定 代表 人: 霍达 联系 人: 黄婵 君 电话 : 0755-82943666 传真 : 0755-83734343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 http://www.newone.com.cn/ (59)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 路大 都会 广场5 、18 、19、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 代表 人: 孙树 明 联系 人: 黄岚 电话 : 020 -87555888 传真 : 020 -875553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5 或 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网址 : http://www.gf.com.cn/ (60)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路6 号京 城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张佑 君 联系 人: 马静 懿 电话 : 010-60833889


传真 : 010 -8486556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5548/95548 网址 : http://www.cs.ecitic.com/ (61)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2 -6 层 法定 代表 人: 陈共 炎 联系 人: 辛国 政 电话 : 010-83574507 传真 : 010-6656899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1/4008888888 网址 : http://www.chinastock.com.cn/ (62)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淮 海中路9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周杰 联系 人: 李笑 鸣 电话 : 021-23219275 传真 : 021 -636027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3 网址 : http://www.htsec.com/ (63)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37 法定 代表 人: 李梅 联系 人: 余敏 电话 : 021-33388252 传真 : 021-333882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 www.swhysc.com (64)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尤习 贵 联系 人: 奚博 宇 电话 : 027-65799999 传真 : 027-854819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9;4008-888-999 网址 : http://www.95579.com/ (65)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 代 表 人: 王连 志 联系 人: 刘志 斌 电话 : 0755-82558323 传真 : 0755 -8255835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17,4008001001 网址 : http://www.essence.com.cn (66)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 府中路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 地址 :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 府中路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心A 栋11 楼 法定 代表 人: 孙永 祥 联系 人: 李欣 电话 : 021-38784580-8918 传真 : 021-6886568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351 网址 : http://www.xcsc.com (67) 万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栋18 、19 层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栋18 、19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建 军 联系 人: 王鑫 电话 : 020-38286686 传真 : 020 -22373718 -10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33 网址 : http://www.wlzq.cn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38 (68)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42 号 写字楼101 室 办公 地址 :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 西道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春 峰 联系 人: 胡天 彤 电话 : 022 -28451861 传真 : 022 -2845189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515988 网址 : http://www.bhzq.com (69)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江 东中路228 号 办公 地址 : 办公 地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228 号华 泰证 券广 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4011 号港 中旅 大厦18 楼 法定 代表 人: 周易 联系 人: 庞晓 芸 电话 : 0755-82492193 传真 : 0755-82492962 (深 圳)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7 网址 : http://www.htsc.com.cn/ (70)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 地址 :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 代表 人: 侯巍 联系 人: 郭熠 电话 : 0351 -8686659 传真 : 0351 -868661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1618 网址 : http://www.i618.com.cn/ (71)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 地址 :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 西路28 号 龙翔 广场东2、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姜晓 林 联系 人: 孙秋 月 电话 : 0532-85022026 传真 : 0532-850226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48 网址 : http://www.zxzqsd.com.cn/ (72)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 新盛 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 新盛 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徐勇 力 联系 人: 汤漫 川 电话 : 010-66555316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39 传真 : 010-6655524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993 网址 : http://www.dxzq.net (73)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翠园路181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星阳街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吴永 敏 联系 人: 方晓 丹 电话 : 0512 -65581136 传真 : 0512 -6558802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601555 网址 : http://www.dwjq.com.cn (74)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志 刚 联系 人: 尹旭 航 电话 : 010 -63081493 传真 : 010 -6308134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321 网址 : http://www.cindasc.com (75)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2 段 华侨 国际 大厦22-24 层 办公 地址 :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2 段 华侨 国际 大厦22-24 层 法定 代表 人: 雷杰 联系 人: 郭军 瑞 电话 : 0731-85832503 传真 : 0731-858322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1 网址 : http://www.foundersc.com (76)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6 、17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 代表 人: 丁益 联系 人: 金夏 电话 : 0755-83516289 传真 : 0755 -8351556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6888 网址 : http://www.cgws.com (77)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40 法定 代表 人: 周健 男


联系 人: 李芳 芳 电话 : 021-22169089 传真 : 021 -2216913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 http://www.ebscn.com/ (78)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19 层、20 层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19 层、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邱三 发 联系 人: 林洁 茹 电话 : 020 -88836999 传真 : 020 -8883665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396 网址 : http://www.gzs.com.cn (79)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长春 市生 态大街6666 号 办公 地址 : 长春 市生 态大街6666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李福 春 联系 人: 安岩 岩 电话 : 0431-85096517 传真 : 0431-8509679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360 网址 : http://www.nesc.cn (80) 大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 地址 : 太原 市长 治路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 代表 人: 董祥 联系 人: 薛津 电话 : 0351 -4130322 传真 : 0351 -4192803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 http://www.dtsbc.com.cn (81)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 层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何之 江 联系 人: 王超 电话 : 13321498768 传真 : 0755 -824008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22628888/95511-8 网址 : http:\\www.stock.pingan.com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41 (82)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 新区 天鹅 湖路198 号 办公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环959 号 财智 中心B1 座 法定 代表 人: 李工 联系 人: 甘霖 电话 : 0551 -65161821 传真 : 0551 -6516167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51-96518/4008096518/95318 网址 : http://www.hazq.com/ (83)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 大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 大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 代表 人: 常喆 联系 人: 李弢 电话 : 010-84183331 传真 : 010-84183311-338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18-8118 网址 : http://www.guodu.com (84)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路23 号投 资广场18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赵俊 联系 人: 王一 彦 电话 : 021-20333333 传真 : 021-5049882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 http://www.longone.com.cn (85)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街111 号 办公 地址 :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街111 号 法定 代表 人: 刘汝 军 联系 人: 张同 亮 电话 : 0471 -4913998 传真 : 0471 -493070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471-4961259 网址 : http://www.cnht.com.cn/ (86)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路15 号 办公 地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 滩新 区凤 凰中 大道1115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徐丽 峰 联系 人: 占文 驰 电话 : 0791 -86283372 传真 : 0791 -6289395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4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22111 网址 : https://www.gszq.com/ (87)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杨炯 阳 联系 人: 张曼 电话 : 010-68716150 传真 : 028-8615004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18/95584 网址 : http://www.hx168.com.cn (88)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 新市 区) 北 京南路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2005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19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李季 联系 人: 唐岚 电话 : 010 -88085201 传真 : 010 -8808519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0562 网址 : http://www.hysec.com (89)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 地址 :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玮 联系 人: 吴阳 电话 : 0531 -81283938 传真 : 0531-6888935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8 网址 : www.zts.com.cn (90)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 -42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 -42 楼 法定 代表 人: 姜昧 军 联系 人: 袁媛 电话 : 0755 -83199511 传真 : 0755 -8319954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83199599/4008323000 网址 : http://www.csco.com.cn/ (91)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投 行大厦20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投 行大厦18 楼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43 法定 代表 人: 刘学 民 联系 人: 吴军 电话 : 0755-23838751 传真: 0755-2583870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358 网址 : https://www.firstcapital.com.cn/ (92)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楼 办公 地址 : 西安 市西 五路 海惠 大厦4 层422 室 法定 代表 人: 刘建 武 联系 人: 冯萍 电话 : 029-87406488 传真 : 029-8740638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82 网址 : http://www.westsecu.com/ (93)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办公 地址 :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路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李晓 安 联系 人: 范坤/ 杨力 电话 : 0931-4890208,18993185278( 范)/18993037287 (杨 ) 传真 : 0931-489062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368/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 http://www.hlzqgs.com/ (94)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北京 建 国 门外 大街1 号 国贸 大厦2 座28 层 办公 地址 :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1 号 国贸 大厦2 座28 层 法定 代表 人: 丁学 东 联系 人: 任敏 电话 : 010 -65051166 传真 : 010 -65051156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65051166 网址 : http://www.cicc.com.cn/ (95) 财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解 放路111 号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1602 室 法定 代表 人: 沈继 宁 联系 人: 董卿 电话 : 0571 -87822359 传真 : 0571 -879251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336 (上 海地区962336 ) 网址 : http://www.ctsec.com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44 (96)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法定 代表 人: 洪家 新


联系 人: 陈敏 电话 : 021-64316642 传真 : 021-6433305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323,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 http://www.cfsc.com.cn (97)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 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 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高涛 联系 人: 万玉 琳 电话 : 0755-82026907 传真 : 0755-8202653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008008/95532 网址 : http://www.china-invs.cn/ (98)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 路西 华强 高新 发展 大楼7 层、8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 路西 华强 高新 发展 大楼7 层、8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扬 录 联系 人: 罗艺 琳 电话 : 0755-8257058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022011/95329 网址 : http://www.zszq.com.cn (99) 联讯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 四楼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 四楼 法定 代表 人: 徐刚 联系 人: 陈思 电话 : 021-33606736 传真 : 021-3360676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4 网址 : http://www.lxzq.com.cn (100)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56 号 办公 地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56 号 法定 代表 人 : 孙名 扬 联系 人: 张背 北 电话 : 0451-85863696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45 传真 : 0451 -822872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2288 网址 : http://www.jhzq.com.cn (101)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林 联系 人: 刘闻 川 电话 : 021-68777222


传真 : 021 -687778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 http://www.cnhbstock.com (102) 财达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 西区 自强路35 号庄 家金 融大 厦23 至26 层 办公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 西区 自强路35 号庄 家金 融大 厦23 至26 层 法定 代表 人: 翟建 强 联系 人: 刘亚 静 电话 : 0311-66006393 传真 : 0311-6600624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128888 网址 : http://www.S10000.com 基金 场外销 售机 构 的 具体名 单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 管理人 可依 据实 际情况 增 减、变更 基 金销售机 构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要 求,选择 其他 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 金, 并及时公告 。 2、场内销售 机构 本 基金 场内发 售机 构为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内 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并 经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认可的会员 单位发售 ,具体名 单详见本 基金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或 相关业务 公告。 3、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变 更、 增减发 售 本基金的 销 售机构 , 并 及时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电话: (010)59378888


传真:(010 )59378907


联系人:朱 立元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46 三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 市 通力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 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孙 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 特殊普通 合伙)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陆 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湖滨 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 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 : 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电话: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 计师: 沈 兆杰 联系人:张 振波、沈 兆杰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1、基金份额 结构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包 括 博时中 证 800 证 券保险指 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基 础份额 ( 博时 证保份额) 、 博时中证800 证券 保险指数 分级证券 投 资基金之稳 健收益类 份额 (博时 证保 A 份额) 与博时 中证800 证 券保险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之进取收益 类份额 (博 时证保B 份额) 。 其中, 博时 证保 A 份额 、博时 证保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配比始终保 持 1:1 的 比例不变 。 2、基金的自 动分离与 分拆规则 本基金通过 场外、 场 内两种方 式公开发 售。 基金 发售 结束后, 场 外认购的 全部基金 份额 将确认为 博 时证保份 额 ; 场内认购 的全部基 金份额按 照 1:1 的比 例自动分 离为预期 收益与 预 期 风险不同 的两种份 额类别, 即 博时证 保 A 份额 和博 时证保 B 份额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博 时证保份 额 设置单 独 的基金 代码 , 只可以进行 场内与 场外的申 购和 赎回, 但不上市 交易。 博时证 保 A 份额 和博时证 保 B 份额 交易代 码不同, 只可 在深圳证 券交 易所上市交 易,不接 受单独的 申购与赎 回。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47 投资者可在 场内申购 和赎回 博 时证保份 额 , 投资 者可 选择将其在 场内申购 的 博时证 保份 额 按1:1 的 比例分拆 成 博时证 保 A 份额 和博时证 保 B 份额 。 投资者也 可按 1:1 的配比将 其持 有的 博时证 保 A 份额 和博时证 保 B 份额 申请合并 为场 内的 博时证 保份额 。


投资者可在 场外申购 和赎回 博 时证保份 额 。 投资 者不 得申请将其 场外申购 的 博时证 保份 额 进行分拆, 但 投资者 可 将其持有 的场外 博 时证保份 额 跨系统转 托管至场 内并申请 将其分拆 成 博时证保A 份额 和 博时证保B 份额后 上市交易 。 3、净值计算 规则 本基金按基 金合同约 定的净值 计算规则 对 博时证保A 份额和博时 证保B 份额分别进 行 基 金 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 ,具体计 算原则如 下: (1)本基金 一份 博时 证保 A 份额 的参 考净值与 一份 博时证保 B 份额 的参 考净值之 和等 于两份 博时 证保份额 的净值。 (2)博时证 保 A 份额 每日获得 日基准 收益, 博 时证 保 A 份额 实 际的投资 盈亏都由 博时 证保 B 份额分享与 承担。 博 时证保 A 份额 的 日基准收 益均以 1.0000 元面 值为基准 采取单利 进行计算。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博时证保 A 份 额与博时 证保 B 份 额采用不 同的交易 代码同时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 易。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投资者 可通过二 级市场交 易博 时证保 A 份 额或博时 证保 B 份 额。 三、收益约定规则 1、 博时证保A份 额的约定 年基准收 益率为: 一 年期银 行定期存款 年利率 (税后)+ 3.5% 。 其中计算博时证 保A份额约定 年基准收益 率的一年期 银行定期存款利 率以最近一 次基金份额 的定期折算 基准日中 国人民银 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 融机 构人民币一 年期定期 存款基准 利率 (税 后) 为准, 基 金合同生 效日至基 金合同生 效后第一 个 基金份额的 定期折算 基准日 (含 ) 之间 的年约定基 准收益 率 为 “基金合同 生效日中 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金 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 期存款基 准利率(税后)+3.5%”。 例如: 若基金 合同生效 日为2015 年3月30 日, 则以2015 年3月30 日中 国人民银 行公布并 执 行的金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期 定期存款基 准利率(税 后 )加计 3.5%作 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该 年度定期折算基 准日(12 月1 日,2015 年12 月份的第 一个工作日,含 )期间的约 定年基准收 益率。 基金合 同生效后 经历过一 次定期折 算后, 以最 近一次基金 份额的定 期折算基 准日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定期 存 款基准利率(税 后)加计 3.5% 作为约 定年基准收 益率, 执行到 其后下一 个定期折 算基准日 (含) 。 比如自2015 年12月2日 起至2016 年基金份额的定 期折算基准 日(含)之 间以2015年12 月1 日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并执 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定 期存款基 准利率 (税后) 加 计 3.5% 作为约定 年基准收 益率, 依此类 推。 博时证保A 份额的 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除以365得到博时 证保A份额的约定 日基准收益 率。 博时证保A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以1.0000 元 为基 础, 采用博时证 保A 份额 的约定日 基准收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48 益率乘以应 计约定收 益的天数 进行单利 计算。 在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参 考净值 计算日, 若未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 定期份额 折算 或不定期份额折 算,则博时 证保A份额在 参考净值计 算日应计收益的 天数按自基 金合同生效 日至计算日 的实际天 数计算; 若已发生 过基金合 同规 定的定期份 额折算或 不定期份 额折算, 则博时证保A份额 参考净值计 算日应计收 益的天数应 按照最近一次基 金份额折算 基准日次日 至计算日的 实际天数 计算。 2、 基金管理人 并不承诺 或保证 博时证保A 份额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约定基 准收益, 如 在 本基金资产出现 极端损失情 况下, 博时 证保A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会面临 无法取得约 定 应得收益 甚至损失 本金的风 险 。 四、博时证保份额净值的计算 场内与场外 的博时证 保指数基 金的份额 之和为 0 E ,场内 博时证保A的 份额数为 1 E , 博时证保B 的 份额数为 2 E ,则博时 证保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公式为: T日博时证保 份额净值= 2 1 0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E E E T ? ? 博时证保份额净 值的计算结 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第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及第5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计 算误差归 入基金资 产。 五、博时证保A份额和博时证保B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 按照上述收益约 定规则,在 每个计算日 (T日)对博 时证保A份额与博 时证保B份额 单独 进行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计算, 并按各自 的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进行 资产分配 。 假设NAVt 为T 日 博时证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A,t 为T 日博时证保A 份额参考净值, NAVB,t 为T 日博时证 保B份额 参考净值 ;T日博 时证保A 份额 与博时证 保B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计算方法 如下: 1、T 日博时 证保A份额 参考净值 的计算方 法 t 365 0000 . 1 年 , ? ? ? R NAV t A 其中 年 R 为博时证保A 份额的约定年 基准收益率,t=min (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 日的天 数,自最近一次 基金份额定 期折算 日次 日至T日的天 数 ,自最近一次 基金份额不 定期折算日 次日至T日的 天数)。 2、博时证保B份额参 考净值的 计算方法 NAVB,t =2 ×NAVt -NAVA,t 博时证保份 额净值、 博时 证保A份额 和博时 证保B份额 各自的份额 参考净值 保留到小 数点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49 后第4位,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的 计算 误差归入基 金资产。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50 第 七 部分


基金 的 募 集与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 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募集 本基金,并 于2015 年3 月11日经 中国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15] 383号文 准予募集 注册。 本基金募集 期从2015 年4 月27 日 起至2015 年5月12 日止 , 基金份额共募 集832,958,860.94 份(含利息 结转的份 额) ,有效 认购户数 为6,991 户。 本基金运作 方式为契 约型开放 式,存续 期间为不 定期 。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2015 年5 月19日正 式生效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 连续20 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 量 不满200人或 者基 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 期 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60 个工作 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 如 转换运作 方式、 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进行 表决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第 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仅对 基础份额 博时 证保 份额办理 申购与赎 回 , 不接受 博时 证保 A 份额 或博时 证保 B 份额 的申购 和赎回。 投 资者 可以 将持有的 博时证保A 份额或博时 证保 B 份额按比 例配对合 并成 博时证保 份额 后 ,选择赎 回 博时证保 份额。 博时证保份 额通过场 外和场内 两种方式 办理申购 和赎 回。 投 资者 办理博 时证 保份 额场外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的场 所包 括基 金管理 人直 销机 构和基 金 管理人委托 的场外销 售机构, 投资 者可使用 开放式基 金账户, 通过基 金管理人、 场 外销售机 构办理场外 申购、赎 回业务。 投 资者 办理博 时证 保份 额场内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的场 所为 具有 基金销 售业 务资 格并经 深 圳 证券 交易所 和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认 可的 会员 单位, 投资者 使用 深圳证 券账 户,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 办理场内 申购、 赎 回业务。 具体的 销售网点 将由基金 管理 人在其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 机构, 并予 以 公告。 基金投 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 构 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博 时证保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二 、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51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博时证保 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具 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 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 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 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 、 证券交 易 所 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 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公 告。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博时中证800 证券保险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于2015 年5月26日起 开放日常 申购、 赎回 业 务。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 博时证 保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 投资人 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 出申购、 赎回、 转换 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 其 博时证 保 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为下 一开 放日 博时证 保 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 博时 证保 份额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 博时证保 份额 的场外 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 认购、申购 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博时证保份额 的场内申购 、赎回等业 务,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 执行。 若相关 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 深圳 证券交易 所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 申购、赎 回业务等 规则 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 定执行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 则 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上 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在办理 博时 证保基金 份额场内 申购时,单 笔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50,000 元人民 币 ; 通过场内办 理博时证保 基金份 额赎回时, 赎 回份 额必须是整 数份 。 投资者 场外 首次 申购 博时证保 份 额的最低 金额为10 元,追加 购买最低 金额 为10 元;详 情请见当 地销售机 构公告 。 2、每个交易账户 最低持有基 金份额余额 为10份,若 某笔赎回导致 某 一场外 销售 机构的 某一 交易账 户的基金 份额余额 少于10份 时,余额 部分 基金份额必 须一同赎 回;


3、本基金目前对 单个投资人 累计持有份 额不设上限 限制,基金管理 人可以规定 单个投 资者累计持 有的基金 份额数量 限制,具 体规定见 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4、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52 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净 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权益。 具体请 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 相关公 告。 5、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 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公 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 博时证保 份额时, 必须 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 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 申购 申请 成立;登记 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回成 立; 登记机 构 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 投资人 赎 回申请成功 后,基 金 管理人将 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 发生巨额 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 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 投资人 应 在T+2 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若申购不 成功,则 申购 款项退还给 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申 请 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 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 回申请的 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 确 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 况, 投 资者应及时 查询。 六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投资者 可 以多次申 购本基金 ,申购费 率按每 笔申 购申请单独 计算。 本基金博时 证保 份额 采用 前 端 收费模式 收取基金 申购 费用。 申购费用 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 、注册登 记等各项 费用 ,不 列入基金 财产 。 投资者的 申购费用 如下: 申购金 额(万元) 申 购费率 场外申购费 率 A <50 1.0% 50 ≤ A <100 0.8% 100 ≤A <500 0.2% A ≥500 每 笔 1000 元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53 场内申购费 率 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 单位应比 照场外申 购费率设 定投 资 者的场内申 购费率。 注:上表中 ,A 为投 资者申购 金额。 2、赎回费率 见下表: 本基金博时 证保份额 的具体赎 回费率如 下表所示 : 持有期(计为 T) 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费 率 T <7 日 1.5% 7 日 ≤T <1 年 0.5% 1 年 ≤ T <2 年 0.25% T ≥2 年 0% 场内赎回费 率 T <7 日 1.50% T ≥7 日 0.5% 注:1 年指 365 日。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 对持续持 有期 7 日 以内投资 者收取的 赎回费全 额 计入基金资 产; 对持续 持有期 7 日以上 的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 费 将不低 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 计 入基金财产, 其 余用于支 付登记费 和其 他必要的手 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 并依照《信 息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进 行公告。 七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金额 的计算方 式: 博时证保份 额的场外 、场内申 购均采用 金额申购 的方 式 1)申购费用 适用比例 费率的情 形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 适用固定 金额的情 形下: 申购费用= 固 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固定金 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时, 申购份额 的计算 先 按四舍五 入的原则 保 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再 采用截位 法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54 保留至整数位, 不足1份额对 应的申购资 金返还至投 资者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 ,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 的 部分四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 金财产。 例4:假定T日博时 证保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6 元,某投资人本 次 场外申购 本基金 40 万元,对 应 的本次 申购费率 为1.00%, 该投资 人可 得到的基金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 (1+1.00% )=396,039.60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039.60 =3,960.40 元 申购份额=396,039.60/1.056 =375,037.50 份 即: 投资人投 资40万元 申购本基 金, 假定申 购当日 博 时 证保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6 元,可得到375,037.50 份基金 份额。 例5: 假定T 日 博时证保 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 值为1.056 元 , 某投资人投 资600万元 场外申购 本基金,其 对应的申 购费用为1000元, 则其可得 到的 申购份额为 :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 =6,000,000 -1000 =5,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5,999,000/1.056 =5,680,871.21 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 万元 场外 申购本基金 ,假定申购 当日 博时证保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1.056元, 可得到5,680,871.21 份基金 份额。 例 6 : 假 定 T 日博 时证保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56 元, 某 投资人投 资 600 万 元场内 申购本基金 ,其对应 的申购费 用为 1000 元,则 其可 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 -1000 =5,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5,999,000/1.056 =5,680,871 份 即, 投资人投 资 600 万 元场内 申 购本基金, 假定申购 当日博时证 保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为 1.056 元, 可得到 5,680,871 份场内基 金份额, 不 足 1 份额对 应的 0.224 元申购 资金返还 至投资者资 金账户 。 2、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 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日 博 时证保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金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 额 —赎回 费用 例7: 某投资 者赎回本 基金1万份 基金份 额, 持有 时 间 为三年, 对应 的赎回费 率为0%,假 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是1.25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 赎回金额为 :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55 即: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1 万份 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三年,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 是1.250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为12,500.00 元。 3、本基金 博时证 保 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担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并 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 国证监会 同意,可 以适 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4、赎回金额的处 理方式:赎 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 博时 证保 份 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 费用, 赎回金 额单位为 元。 上述 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 入, 保留到小 数点 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 5、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投资 者定期或 不定期地 开展 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 金促销活 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 手续后,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 率。 6、办理博时证保 份额的场内 申购、赎回 业务应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 关业务规 则。 若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 圳证券交 易所或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对场 内申购、 赎回业务 规则 有新的规定 ,基金合 同相应予 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 定执行, 且此项修 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 构同意,基 金投资者提 出的申购和 赎回申请,在基 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 撤销。 2、博时证保 份额 的份额采用 分系统登记 的原则。场 外申购的博 时证保 份额登记 在登记 结算 系统持 有人开放 式基金账 户下; 场内申 购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深圳证券 账户下。 登记 在登记结算 系统和 证券登记 系统中的博 时 证保 份 额可通过 基金销售 机构申请赎 回,但不 可卖出。


3、 投资者申购基 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 在T+1日为 投资 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登 记手续, 投资 人自T+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 回该部分 基金份 额。 3、投资人赎 回基金成 功后,登 记机构在T+1 日为 投资 者办理扣除 权益的登 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对上 述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 并最 迟于开始 实施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进行公 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56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 会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或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 5、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 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或 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情 形。 6、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 请。 7、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相 规避 50%集 中度的 情形 时。 8、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3、5 、6、8 项 暂停申购 情形之 一 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公告 。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 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十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继续接受 赎回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 请。 7、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接受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 付; 如暂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将 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 总 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 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 形,按 基金 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当出现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时, 场内 赎回申请 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有关业务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57 规则办理。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 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博 时证保 份额 单个 开放日内 的 基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 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超 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 总份额 (包 括博时 证保份额、 博 时证保A 份额 、 博时证 保B份额) 的10%, 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 的 场外 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 回: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 支付 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10% 的 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 占 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 博时 证保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 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 推, 直 到全部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 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 (3) 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时, 对 于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 放日 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 部分,基 金管理人 有权对 其进 行延期办理 (被延期 赎回的赎 回申请, 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 延期 的赎回申 请 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 博时证保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 ) ;对于 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申请赎 回的 份额中未超 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 %的部分, 基金管理 人根据前 段 “ (1) 全 额赎回” 或 “ (2) 部分延 期赎回” 的 约定方 式与 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一并办 理。 但是, 如 该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 择取消赎 回,则其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 3、 巨额赎回 的 场内 处 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 场内处理, 按 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 关规 定办理。 4、 暂停赎回: 博时证 保份额 连续2个开 放日以上(含本 数)发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58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博时证 保份额的 赎回 申请; 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 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上 刊登 进行公 告。 5、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3个交 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 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 进行公 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 在 规定 期限内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发生暂停的 时间为1 日, 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布 最近1个开 放日的 博时 证保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3、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 间超过1 天但少于2 周(含2 周) ,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日的前1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于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 一个开放 日的博时 证保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4、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2周, 基金管理 人应在暂 停期间每两 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 停公 告一次。暂 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最 迟提前2日 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并在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 日博时证 保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决定开办 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以收 取 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 公告 ,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 关机构。 十 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博时中证800 证券保 险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以 下 简称 “本基金 ” , 基金代 码: 160516 ) 于 2015 年6 月 2 日起本基金的每 个开放日 开放定期 定额投资业 务。开放 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为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 1、 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 “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是基金申 购业务的 一种方式。 投 资者可以通 过代销机 构提交申 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时间、 扣 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 由代销机 构于约定扣 款日在投 资者指定 资金账户 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业 务。 本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的申 购费率及 计算公式 等同 于一般申购 业务。 对于满 足不同条 件 的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申请, 如 定期定 额申购 期限适逢 基金费 率优 惠期, 或通过 电子 交易 平 台等特殊渠道递 交的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 申请,或基金 管理人认为适合 的其他条件 ,基金管理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59 人可对该部 分投资者 适用不 同 的申购费 率, 并及时 公 告。 投资者办 理该业务 具体费率 以销售 机构当时有 效的业务 规定或相 关公告为 准。 (1)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前, 须指定 本人的一 个 人民币结算 账户作为 扣款账户, 并 经办理本业 务的代销 机构认可。 投资者须 遵循各销 售 机构有关扣 款日期的 规定, 并与 销售机 构约定每月 固定扣款 金额。 本基 金定期定 额投资每 期 最低扣款金 额为人民 币10元 (含10 元) , 各代销机构 可根据需 要设置等 于或高于10 元的最 低扣 款金额, 具体最 低扣款金 额以代销 机构 的规定为准 。 (2)交易确认 本业务的申 购需遵循 “ 未知价” 和 “金额 申购” 的 原 则, 申购价格 以基金申 购申请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基金申 购申请日 (T 日)为本业 务每月实 际扣款日 (如遇非 基金开放日 则顺延至 基金下一 开放日) , 基 金份额将 在T+1工作 日确认成 功后直接 计入投资 人的基金账 户内。 基金 份额确认 查询起始 日为T+2 工 作日。 投资人 办理基金 定期定额 投资业 务申购基金 后, 本基金已 开放赎回 业务的, 投资 者可 从T+2 工作 日起办理 基金的赎 回。 赎回 费率按照相 关基金合 同约定的 一般赎回 业务的赎 回费 率执行。 (3)变更和终止 投资者办理 “定 期定额投 资业务” 的变 更和终止, 须 携带本人有 效身份证 件及相关 凭证 到原办理该 业务网点 申请办理 ,办理程 序遵循各 销售 机构的规定 。 2、 其他 需要提示的事项 投资者欲了 解本基金 的详细情 况, 请详细 阅读刊登 在 2015 年 4 月 22 日的 《中 国证券报 》 和 2015 年4 月 27 日 的 《上海证券 报》 上的 《博时中 证 800 证券 保险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 亦可通过 本公司网 站或相 关代 销机构查阅 相关资料 。 风险提示: 本基 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请 投资人投 资本基金前 认真阅读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 并根据 自身风险 承受能力 选择适合 自 己的基金产 品。 敬请投 资人注意 投资风 险。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60 第 九 部分


博 时证 保A 份额 与 博时 证保B份额的上 市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6 个 月内,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有 关规定, 申请博 时证保 A 份额与博 时证保 B 份 额上市交 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三、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 条件,基金 管理人可依 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 则》 , 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 请上市交 易。 1、 基金募集 金额不低 于 2 亿 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 少于 1000 人; 3、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规 定的 其他条件。 四、上市交易的时间 博时证保A 份额与博 时证保 B 份额已于2015 年5 月 26 日在深圳交 易所上 市交易。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1、博时证保A 份额、 博时证 保 B 份额 分 别采用 不同 的交易代码 上市交易 ; 2、博时证 保 A 份额、 博时证 保 B 份额 上市 首日的开 盘参考价分 别为各自 前一交易 日的 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3、博时证 保 A 份额 、博 时证 保 B 份额 实行价 格涨跌 幅限制,涨 跌幅比例 为 10% ,自上 市首日起实 行; 4、博时证保A 份额 、 博时证 保 B 份额 买 入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数倍 ; 5、博时证保A 份额 、 博时证 保 B 份额 申 报价格 最小 变动单位为 0.001 元 人民币; 6、 博时证 保 A 份额 、 博 时证保 B 份额上市 交易遵循 《 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规则》 及 《深 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 市规则》 及其他相 关规 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博时证保A 份额 、 博时证 保B 份额 上市交易 的费用按 照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 关规定办 理。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博时证保A 份额、 博时 证保 B 份额 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 挂牌交易, 交 易行情通 过行情发 布 系统揭示。 行 情发布系 统同时揭 示前一交 易日的 博 时 证保 A 份额 参考净值、 博时证保B 份额 参考净值 。 八、 上 市交易的 停复牌、 暂停上 市、恢复 上市和终 止 上市 博时证保A 份额、 博时证 保 B 份额 的停复牌、 暂 停上 市、 恢复上市和 终止上市 按照 相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 和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 业务 规则执行。 九、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 所对 基金上市交 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 定内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61 容进行调整 的,本基 金基金合 同相应予 以修改, 且此 项修改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十、 若深圳证 券交易所 、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增加了基 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 能,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履 行适当的 程序后增 加相应功 能。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62 第 十 部分


博时 证保A 份额 与 博时 证保B份 额 的终 止运 作


一、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博 时 证保A 份额与博时 证保 B 份额可申 请终止 运作。 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须经本 基金所有 份 额以特别决 议的形式 表决通过, 即须经 参加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博 时 证保份 额、 博时证保A 份额与博时 证保 B 份额各自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博时 证保份额、 博时 证保A 份 额与博时证保B 份额各 自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方为有 效。





二、 博时 证保A 份额与博时 证保 B 份额终 止运作后 的份额转换





博时证保 A 份额与博 时 证保 B 份额终止 运作后, 除非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另有 规定 的,博时证保 A 份额 、博时证保 B 份额 将 全部转 换成 博时 证保份 额的场内 份额。





1. 份额转换 基准日





博时证保 A 份额与博 时 证保 B 份额终止 运作日 (如 该 日为非工作 日, 则顺延 至下一个 工 作日) 。





2. 份额转换 方式





在份额转换 基准日日 终, 以博时证保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 博 时 证保A 份额、 博 时 证保 B 份额按 照各自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转换成 博时 证保份额的 场内份额。 博时 证保 A 份额 (或博时 证保 B 份 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转 换后博时证保 份额的 场内份额 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 为 1 份) ,余额计 入基金财 产。





份额转换计 算公式:





博时证保 A 份额 (或 博 时证保 B 份额 ) 的转换 比例=份 额转换基准 日博时证保 A 份额 (或 博时 证保B 份额 )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份额转 换基 准日博时证保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博时证保 A 份额 (或博 时 证保B 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转 换后博时 证保份额 的场 内份额=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转换前 博时 证保A 份额 (或博时证保 B 份额) 的份额数 ×博 时 证保A 份额 (或博 时 证保B 份额)份额 的转换 比例





3. 份额转换 后的基金 运作





博时证保 A 份额与博 时 证保 B 份额全部 转换为博 时证保 份额的场 内份额后, 本 基金接受 场外与场内申购 和赎回。 届 时若本基金 满足上市条 件,将 申请博时 证保份额在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 易。


4. 份额转换 的公告





博时证保 A 份额与博 时 证保 B 份额进行 份额转换 结束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介 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63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份 额的 登记 、 转 托管、 非 交易 过户 、冻 结 与解 冻 等 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 采用分系统 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 、申购 或通过跨 系统转登记 从场内 转 至场外 的 博时证保 份额登记 在登记结 算系统基 金份 额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 账户下; 博时 证保 A 份额、 博时证 保 B 份额 以及场内 申购 或通 过跨系统 转登记从场 外转 至场 内的 博时 证保份额 登记在证券 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 深圳 证券 账户 下。 2、登记在证券登 记系统中的 博时证保份 额可以直接 申请场内赎回但 不在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登 记在证券 登记系统 中的博时 证保 A 份 额和博时证 保 B 份额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 申请场内 赎回,但 可按 1:1 比 例申请合并 为博时证 保场内份 额后再申 请场内赎回 。 3、登记在登记结 算系统中的 博时证保份 额既可以直 接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以在 办理跨 系统转托管 由场外转 至场内后 申请每 2 份博时 证保份 额按 1:1 比例分拆 为博时证保 A 份额 和博时证保B 份额并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 构(网点) 之间或证 券登记系 统内不同 会员单位 (交 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2、基金份额登记 在登记结算 系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博时 证保份额赎 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须办 理已持有 博时证保 份额 的系统内转 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 系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博时 证保份额场 内赎回 或博时证保A 份额和 博时证保B 份额上 市交易的 会员 单位 (交易单元) 时, 须 办理已持 有基 金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 管。 4、基金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相关 规定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收取转托 管费。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 托管 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博时 证保份额在登记 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 系统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2、博时证保份额 跨系统转托管 的具体业 务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 定办理。 3、 募集期内 不得办理 跨系统转 托管。 4、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 按照相关 规定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收取转托 管费。 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 允许且条 件具备的 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可 受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 证监 会认可的交 易场所或 者交易 方 式进行份 额转让的 申请 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 过户登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64 记。 基金管理人 拟受理基 金份额转 让业务的, 将 提前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 根据基金 管理 人公告的业 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 务。 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 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 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65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份 额的 配对 转换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在博时证保 A 份额 、 博时 证保 B 份额的 存续期内, 基 金管理人 将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 一、 份额配对 转换是指 本基金的 博时 证保 份额与 博时 证保 A 份额 、 博时证保 B 份额 之间 的转换,配 对转换的 方式包括 以下两种 : 1、分拆,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 每 2 份场内 博时证保份 额申请转 换成 1 份博 时 证保 A 份额 与 1 份博 时 证保B 份额的行 为。 2、合并,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 每 1 份博时 证保 A 份额与 1 份博时 证保 B 份额 申请转换成2 份 场内 博时证保 份额的行 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 办理机构 见招募说 明书或基 金管 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基 金投 资者应 当在 份额 配对转 换业 务办理 机构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其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 份额配对转 换。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 或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 或增减份 额配对转换 的业务办 理机构, 并予以公 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 换自博时 证保 A 份 额、 博时证保 B 份额上 市交易后不 超过 6 个 月的时间 内开 始办理,基 金管理人 应在开始 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 的具 体日期前 2 日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 办理日为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 告暂停份 额配对转 换时除外) , 具体的业 务办理时 间见招募 说明 书 或基 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 若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更 改或实际 情况需要, 基 金管理人可 对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的 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 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 转换以份 额申请。 2、申请分拆 为博时证保 A 份额 和博时证保 B 份 额的 场内博时证保 份额必 须是偶数 倍。 3、申请合并 为博时证保 份额的 博时证保 A 份额与 博 时 证保 B 额必 须同时配 对申请, 且 基金份额数 必须同为 整数且两 者比例为1:1 。 4、 场外博时 证保 份额如需申 请进行分拆 ,须跨系统 转登记为 场内博时 证保份额 后方可 进行。 5、份额配对 转换应遵 循届时相 关机构发 布的最 新业 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 机构或深 圳证券交 易所可视 情 况对上述规 定作出调 整, 并在正 式 实施前 2 日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 换的程序 遵循届时 相关机构 发布的最 新业 务规则,具 体见相关 业务公告 。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66 1、基金管理 人认为继 续接受份 额配对转 换可能 损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 2、深圳证券交易 所、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 、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办理机 构等相关机 构因异 常情况无法 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 3、基金管理人根 据本基金届 时投资运作 、交易的实 际情形可决定是 否暂停接受 配对转 换。 4、法律法规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规定或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前述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份额配 对转 换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 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 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 配对转换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的办 理, 并依照有关 规定在指 定 媒介上 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 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时, 份额配对 转换 业务办理机 构 可收取 一定的佣 金, 具体见相关 业务办理 机构的公 告。 八、 如深圳证 券交易所 、 基金登 记机构等 调整上 述规 则, 基金合 同将相应 予以修改 , 且 此项修改 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67 第 十 三部分


基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 票型指数 基金, 跟踪 指数为本 基金的目 标 , 力求将基金 净值增长 率与业绩 比 较基准之间 的日均跟 踪偏离度 控制在 0.35% 以下 、年 跟踪误差控 制在 4%以 下。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 、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 货币市 场工具 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 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为 90% ~95%,其 中,中证 800 证 券保险 指数 成分股和 备选成分 股占基金 非现金 资 产的 比例不低于 80%;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 现金、 权证、 资 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及其他 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 5% ~10% , 其中 , 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 等, 权证投 资的比例范 围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0%~3%。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中 证 800 证 券保 险 指 数为标的 指数, 采用 完 全复制法, 按 照标的指 数成份股 构 成及其权重 构建基金 股票投资 组合, 进行 被动式指 数 化投资。 股票 投资组合 的构建主 要按照 标的指数的 成份股构 成及其权 重来拟合 复制标的 指数 , 并根据标的指 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 的变 动而进行相 应调整, 以复制和 跟踪标的 指数。 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是保 持基金 净值 收益率 与业 绩基 准日 均跟 踪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超 过 0.35% ,年跟 踪误差不 超过 4% 。 当标的指数成分股定期调整时,本基金将对投资组合 进行相应调整;为避免在成分股 调整日集中 抛售与集 中买入而 带来过高 的冲击成 本, 本基金可根 据标的指 数成分股 的选样方 法, 审慎研判预 期将被剔 除的成分 股、 预期将入 选的 成分股, 并据此 提前对指 数化投资 组合 作逐步调整 。 因分红、 增发、 配股 等而导致 成分股在 指数中的 权重 改变时, 本基金 将根据完 全复制策 略, 在密切监 测跟踪误 差、 跟踪 偏离度的 前提下, 对 组合进行相 应的调整, 以期降低 冲击成 本。 另外 本基 金将根据 基金的申 购、 赎回 情况, 对 投 资组合进行 适当的调 整, 在有效 跟踪标 的指数的同 时,稳妥 应对基金 申赎。 本基金管理 人每日跟 踪基金组 合与标的 指数表现 的偏 离度, 每月末、 季度末定 期分析基 金的实际组 合与标的 指数表现 的累计偏 离度、 跟踪 误 差变化情况 及其原因, 并优化跟 踪偏离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68 度管理方案 。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为 90%~95% , 其中, 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成 分 股和 备选成 分股 占基金 非现 金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80% ;债 券、现 金等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5% ~10% ; (2)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3)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6)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7)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9)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0 ) 本 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1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 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2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13 )本基 金资产总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40% ; (14 )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合 计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15 )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6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69 除上述第(2)、( 10)、( 14)、( 15 )项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 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 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调 整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 按调整后 的规 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 遵 循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 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 照市 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 相 关交易必 须事 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 同意, 并按 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审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 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 政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 如适用于 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 制。 五 、 标的指数与 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为 中证 800 证券保险 指数。


中证800 证 券保险指数 由中证 指数有限 公司 以中 证 800 指数成份股 为样本 空间, 选择综 合金融、 保险行 业的股票 作为样本 , 采 用派许加 权方 法, 按照样本股 的调整股 本数为权 数加 权计算而得 。 2、业绩比较 基准 中证800 证 券保险 指 数收益率 ×95%+ 金融机构 人民 币活期存款 基准利率 ( 税后)×5%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70 基金采取如上的 业绩比较基 准的主要理 由是:1、本 基金 以跟踪标的 指数为投资 目标, 基金资产将 主要 投资 于中证 800 证券保 险 指数成 分股 及其备选成 分股, 故选取 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收 益率×95% 作为本基 金股票投 资的业 绩比 较基准; 2、 考虑到 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得 低于基金净 资产的 5% , 故选 取活期 存款利率( 税后)×5% 作为本 基金固定 收益类资 产、 货币资产的 业绩比较 基准。 3、如果今后法律 法规发生变 化,或者有 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 准推出, 指数 编制单位 变更或停 止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的编 制、 发布或授 权, 或中 证 800 证券保险指 数由其他 指数替代、 或 由于指数 编制方法 的重大变更 等事项导 致中证 800 证券保 险指数不宜 继续作为 标的指数 等原因, 基 金管理人 认 为有必要作 相应调整 时, 本基金 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 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 的原则, 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变更本 基金的标 的指数、 业 绩比较 基准和基金 名称。 其中, 若变 更标的指 数、 业绩比较 基准涉及本 基金投资 范围或投 资策略等 实质性变更, 则 基金管理 人应就变 更标的指 数、 业绩 比较基准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且 在指定媒 介公告。 若 变更标的 指 数、 业绩比较 基准对基 金投资范 围和投 资 策略等无 实质性影 响 (包括但不 限于指数 编制单位 变更、 指数更名 等事项) , 则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一致后,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及时公 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被 动跟踪指 数的 股票 型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属于证券投 资基金当 中较高预期 风 险、 较高预期 收益的品 种。 一般 情形下, 其 预期风 险 和预期收益 高于混合 型 基金、 债 券型 基 金 、货币市 场基金。 就三级基金 份额而言, 博 时证保 份 额为常规 指数基金 份额, 具有预期 风险较高、 预 期收 益较高的特 征; 博时证保A 份额具 有低风险、 收 益相 对稳定的特 征; 博时 证保B 份额具 有高 风险、高预 期收益的 特征。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和债权人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和债权 人权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3、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不通过关联交 易为自身、 雇员、授权 代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 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 、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料 不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 性 承担 个别及连带 责任。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71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 净 值表现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 保 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8 年 9 月 30 日 ,本 报告中所列 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56,626,344.11 94.10 其中:股票 156,626,344.11 94.10 2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9,695,399.73 5.82 7 其他各项资 产 127,188.74 0.08 8 合计 166,448,932.58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2.1 积极投 资按行业 分类的股 票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积极 投资的股 票。 2.2 指数投 资按行业 分类的股 票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 软件 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156,626,344.11 94.78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72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56,626,344.11 94.78 3 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股 票投资明细 3.1 期末指 数投资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 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安 407,500 27,913,750.00 16.89 2 600030 中信 证券 1,017,920 16,989,084.80 10.28 3 601601 中国太保 402,800 14,303,428.00 8.66 4 600837 海通证券 1,048,023 9,390,286.08 5.68 5 601211 国泰君安 487,076 7,301,269.24 4.42 6 601688 华泰证券 416,428 6,558,741.00 3.97 7 601336 新华保险 107,100 5,406,408.00 3.27 8 000776 广发证券 382,800 5,301,780.00 3.21 9 601628 中国人寿 214,300 4,860,324.00 2.94 10 600958 东方证券 463,659 4,140,474.87 2.51 3.2 期末积 极投资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 五名股票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积极 投资的股 票。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 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指 期货。 10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国债 期货。 11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 期内, 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 主 体除中国人 寿 (601628 ) 、 东 方证 券(600958 ) 外没有出 现被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 或 在 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形。 2018 年 7 月30 日 , 中国人 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 司发布 公告称, 因未按照 规定保存 客户身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73 份资料和交 易记录等 原因,中 国人民银 行对其处 以罚 款的行政处 罚。 2018 年 8 月 4 日,东方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发布公告 称,因其控 股子公司 东方花旗 证券 有限公司担 任财务顾 问期间涉 嫌违反证 券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 对其进行 立案调查 。 对该股票投 资决策程 序的说明 : 根据我司的 基金投资 管理相关 制度,以 相应的研 究报 告为基础, 结合其未 来增长前 景, 由基金经理 决定具体 投资行为 。 11.2 报告期内 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 超出基金合同规 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 的股票。 11.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47.86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789.17 5 应收申购款 124,251.7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7,188.74 11.4 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 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11.5 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 况的说 明 11.5.1 期末 指数投资 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指 数投资前 十名中不 存在流通 受限 情况。 11.5.2 期末 积极投资 前五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积 极投资前 五名中不 存在流通 受限 情况。 11.6 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分项之 和与合计 项之间可 能存 在尾差 。 第 十 四部分


基金 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自基金合同 生效开始 ,基金份 额 净值增 长率及其 与同 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业绩比 较基准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74 率标准 差② 收益率 ③ 率标准差 ④ 2015.5.19-2015.12.31 -20.08% 2.83% -25.25% 3.38% 5.17% -0.55% 2016.1.1-2016.12.31 -12.88% 1.82% -13.89% 1.83% 1.01% -0.01% 2017.1.1-2017.12.31 12.13% 0.91% 8.75% 0.90% 3.38% 0.01% 2018.1.1-2018.9.30 -18.43% 1.45% -20.23% 1.46% 1.80% -0.01% 2015.5.19-2018.9.30 -36.31% 1.78% -44.16% 1.95% 7.85% -0.17%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75 第十五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 金 开立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 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 售机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 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 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产。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博时 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76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 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除本部 分另有约 定的品种 外, 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 券价 格的重大事 件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 件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 交易或挂 牌转让 的固定收 益品种 (本 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 选 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 品种对应 的估值净 价估 值, 具体估值机 构由基金 管理人与 托管 人另行协商 约定; (3)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 可转 换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债 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 3、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 。 4、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 指期货合 约, 一般以 估值当日 结算价 进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的,采 用最 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 6、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77 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博时证保份额 的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 算,精确 到 0.0001 元,小数 点 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国 家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博时证保A 份额和博 时证保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 值, 按照虚拟 清算的方 式, 以基金 合同约定的 收益划分 规则进行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 基金管理人 于每个工 作日计算 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包括博 时证保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以及博时 证保 A 份额 和博时 证保 B 份额 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 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 额净值 (包括 博时证保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以及博时 证保A 份 额和 博时证保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由 基金管理人 按 规定 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包 括博时证 保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以及 博时 证保A 份额 和 博时 证保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发 生估值 错 误时, 视 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 受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受 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 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给 予赔偿,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78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 错、 数据传输 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 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 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 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 份 额参考净值 计算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 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采取 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 失进 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79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应当暂 停估值; 4、法律法规 规定 、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 同认定 的其 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净 值 、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并发 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 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由 基金管理 人 按 约定 对基金 净值予以 公布。 八 、 特殊情况的处理 方法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不可抗力 ,或者 证券 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 原因,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80 第十 七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括博 时 证保份 额、博时 证保 A 份额、博时 证保 B 份额)不 进 行收益分配 。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并经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如果 终止博时 证保 A 份额 与博时 证保B 份额 的 运作, 本基 金将根据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决 议调整基 金的收益 分配。 具 体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 关公告。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81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的指 数许可使 用费 ; 4、基金的上 市费用 ; 5、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6、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 7、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8、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9、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10 、账户开 户费用和 账户 维护 费用; 11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年 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 ×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至 每 个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基金 托管人于次 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支付 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 托 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2%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H=E ×0.2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至 每 个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公休 假等,支 付日期顺 延。 3、指数许可 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 需与指数 许可方签 订书面协 议, 约定指 数 使用的费用 及支付方 式。 在通常 情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82 况下,指数 许可使用 费按前一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02% 年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下 : H=E ×0.0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付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指数许可 使用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 按季 支付, 指 数许可使 用 费每季度支 付一次, 收 取下限为 每季度人 民币5 万 元 整 (即不足5 万元时按 照5 万元 收取) 。 当年基金合 同生效不 足一个季 度的,根 据实际天 数按 比例收费。 指数许可使 用费 的支 付方式为 每季支付 一次,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指数 使用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 从 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向中证 指数有限 公司支付 上一季度 的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 如果 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 约定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的计 算方 法、 费率和 支付 方式 等发生 调 整, 本基金将 采用调整 后的方法 或费率计 算指数许 可 使用费 , 基金 管理人将 在招募说 明书更 新或其他公 告中披露 。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4-11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83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份 额的 折算 本基金份额 的折算包 括定期折 算与不定 期折算。 一、折算条件 定期折算基 准日为 本 基金存续 期内每个 会计年度12 月份的第一 个工作日; 不定期折 算 基准 日为当 博时证 保 B 份额 的份 额参考净 值小于 等于 0.2500 或博时证 保份额净 值大于等 于 1.5000 元人民 币时,由基 金管理人确 定的基金份额 折算日;若定期 折算 基准 日 与不定期折 算 基准 日为同 一日, 则按 照不定 期折算 规则 进行折 算; 若基 金合同 生效日 为所 处会计 年度 12 月份的第一个 工作日则 不进行 定期折算 ;若本基 金 在某定期折 算基准日前 1 个 月内发生 过不定期折 算, 基金管 理人可选 择不进行 该次定期 折 算, 具体详见 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公 告 。 二、定期折算规则 (一)定期 折算的折 算基准日 为 本 基金存 续期内每 个会计年 度 12 月份 的第一 个工 作日。 (二)定期 折算的折 算对象


基金份额定 期折算基 准日登记 在册的博 时证保份 额和 博时证保 A 份额 , 博时证保 B 份 额不参与定 期折算。 (三)定期 折算的折 算方式 博时证保A 份额和 博时证 保B 份 额按照本 基金基 金合 同中规定的 参考净值 计算规则 进 行净值计算 ,对博时 证保 A 份 额的约定 应得收益 进行 定期份额折 算,每 2 份 博时证 保份额 将按 1 份博 时证保 A 份额获得 约定应得 收益的 新增 折算份额。 在基 金份额折 算前与折 算后, 博时证保 A 份额和博 时证保 B 份额的份 额配比 保持 1 :1 的比例 不变。 折算过程如 下:根据 净资产不 变的原则 ,将博时 证 保 A 份额每个会计年度 定期折算 基 准日折算前 的份额参 考净值超 过 1.0000 元 的部分转 换成博时证 保场内份 额;博时 证保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 每两份博时 证保份额按 照一份博时 证保 A 份额获得 新增博时证保 份额的分 配, 按上述份 额折算后, 博时证保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和 博时证保 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 值作相应的 调整,博 时证保 B 份额不进 行折算。 1、博时证保 份额之折 算 (1 )定期折 算后的博 时证保份 额净值 前 证保 前 证保 前 后 证保 ) 0000 . 1 ( 2 1 - 资产净值 折算前博时证保份额的 NUM NUM NAV NAV A ? ? ? 其中, 后 证保 NAV 为折算基准日折 算后博 时证保份 额的基金 份 额净值。 前 A NAV 为折算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84 基准日折算 前博时证 保 A 份额 的份额参 考净值。 为 折算基准日 折算前博 时证保份 额 的份额数 。 (2 )定期折 算后的博 时证保份 额数 定 期 份 额 折算 后 原博 时 证 保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的 博 时证 保 份 额 的份 额 数 = 定 期份 额 折 算前博时证 保份额的 份额数 + 博时证保 份额持 有人 新增的博时 证保份额 的份额数 博时证保份 额持有人 新增的博 时证保份 额= 2 ) 0000 . 1 ( 前 证保 后 证保 前 NUM NAV NAV A ? ? 其中 前 证保 NUM 为折算前博时证 保的份额 数 2、博时证保A 份额之 折算 定期折算时, 博时证保A 份额折 算后份额 数保持不 变, 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折 算为 1.0000 元,折算前 博时证 保 A 份额参考 净值超出 1.0000 元 部分折算为 场内 博时 证保 份额 ; 计算公 式为 : 定期份额折 算后博时 证保 A 份额的 份额数 = 定期份 额折算前博 时证保 A 份额 的份额 数 博时证保 A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 场内博时 证保份额 数量= 后 证保 前 前 ) 0000 . 1 ( NAV NUM NAV A A ? ? 其中 前 A NUM 为折算前博时证 保 A 的份 额数 3、博时证保B 不进行 定期折算 定期份额折 算不改变 博时证保B 份额参 考净值及 其份 额数。 定期折算完 成时,场 外博时证 保份额采 用截位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 第 2 位, 小数点第 3 位及第 3 位 以后的部 分舍去; 场 内博时证 保份额采 用 截位法保留 到整数位; 由上述截 位法计 算过程产生 的 余额 计 入基金财 产。 在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时,折算 日折算前 博时证保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博 时证保 A 份 额的参考净 值等具体 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 关公 告。 (3 )举例 假设在 本基 金成立后 第二 个会 计年度 12 月份的第 一 个工作日 ( 定期折算 基准日 ) ,在 该日折算前 博时证保 份额的单 位份额净 值为 1.2168 元, 博时证 保 A 份额的 单位份额 参考净 值为 1.0538 元。 折算前, 投资者甲 持有 10000 份 博 时证保 A 份额,投 资者乙 持有 10000 份 博时证保 场 内份额,8000 份博 时证保 场 外份额, 则有 : 折算后 博时 证保 份额 单位份额 净值=1.2168-(1.0538-1.0000)/2=1.1899 元 投资者甲折 算后持有 的 博时证保 A 份额数等 于其折算 前持有的 博 时证保 A 份额 数,皆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85 为 10000 份。 投资者甲新 增的博时 证保 场内 份额数=10000 ×(1.0538-1.0000)/1.1899=452 份(场内 博时证保 份 额采用截 位法保留 到整数位 ,由此产 生的 余额 计入基 金财产) 投资者乙折算后持有的 博时证保 场 内份额=折算前持 有的博时证保场内份额+ 定期折算 新增的博时 证保场内 份额=10000+ (1.0538-1.0000)/1.1899* (10000/2 )=10226 份 (场内 博时证保 份 额采用截 位法保留 到整数位 ,由此产 生的 余额 计入基 金财产) 投资者乙折算后持有的博时证保 场 外份额=折算前持 有的博时证保场内份额+ 定期折算 新增的博时 证保场外 份额=8000+ (1.0538-1.0000)/1.1899* (8000/2 )=8180.85 份 (场外 博时证保 份 额采用截 位法保留 到小数点 后第 2 位 ,由 此产生的余额 计入基 金财产) 三 、不定期折算规则 (一)不定 期份额折 算的折算 基准日 博时证保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小 于等于 0.2500 元, 或博时证 保份额 净值 大于 等 于 1.5000 时 ,基金管 理人即可 确定基金 份额折 算日 。 (二)不定 期份额折 算的折算 对象


基金份额不 定期 折算 基准 日登 记在册的 博时证保 份额 、博时证保 A 份额和 博时证保 B 份额。 (三)不定 期折算目 标 1、 将博 时证保份额 的份额 净值、 博时证 保 A 份额 和博 时证保 B 份额 的份额 参考净值 折 算为 1.0000 元; 2、折算后保 持博时证 保 A 份额 和博时证 保 B 份额 的 份额数之比 为 1:1,。 (四)不定 期份额折 算的折算 方式 假设不定期 折算 基准 日折算前 博时证保A 份额参 考净 值为 前 A NAV 、 博时证保B 份额参 考净值为 前 B NAV 、 博时 证保 份额 的 份额净 值为 前 证保 NAV 、 折算前 博时 证保 份额的 份额数为 前 证保 NUM 、折算前博 时证保 A 份额 的份额 数为 前 A NUM 、折算前博时 证 保 B 份额的份 额数 为 前 B NUM 。 1、不定期折 算 基准 日 折算前博 时证保 B 的份额 参考 净值小于等 于 0.2500 元时 博时证保份 额、 博时证 保 A 份 额、 博时 证保 B 份 额、 三类份额将 按照如下 公式进行份 额折算。


(1 )博时证 保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份额折算前 博时证保 份额的资 产净值与 份额折算 后博 时证保份额 的资产净 值相等。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86 0000 . 1 前 证保 前 证保 后 证保 NUM NAV NUM ? ? 其中 后 证保 NUM 为折算后原博时 证保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博时 证保 份额的份额 数。 (2 )博时证 保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份额折算前博时证保 B 份额的 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 后博时证保 B 份额的资产净值相 等。 0000 . 1 前 前 后 B B B NUM NAV NUM ? ? 其中 后 B NUM 为折算后原博时 证保 B 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博 时证 保 B 份额的 份额数。 (3 )博时证 保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1)份额折算 前后博时 证保 A 份额与博 时证保 B 份额 的份额数始 终保持 1 :1 配比 ;


2)份额折算 前博时证保 A 份额的资 产净值 与份额折 算后博时证保 A 份额的资 产净值 及新增场内 博时证保 份额的资 产净值之 和相等;


3)份额折算 前博时证保 A 份额的持 有人在 份额折算 后将持有博 时证保 A 份额 与新增 场内博时证 保份额。 后 后 B A NUM NUM ? 0000 . 1 0000 . 1 NUM - 后 前 前 类 新 增 证保 ? ? ? A A A A NUM NAV NUM 其 中 后 A NUM 为折算后原博时 证保 A 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博 时证 保 A 份额的 份额数 类 新 增 证保 A NUM 为博时证保 A 份额持有 人在份额 折算后所持 有的新 增的场内博时 证保份 额的份额数 。


不定期折算 完成时, 场 外博时证 保份额采 用截位法 保 留到小数点 后第 2 位, 小数点 第 3 位及第 3 位 以后的部 分舍去; 场内 博时证保 份额、 博 时证保 A 份 额、 博时证保B 份额采 用截 位法保留到 整数位; 由上述截 位法计算 过程产生 的余额 计入基金 财产。 在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前博 时证保公 司 份额的基金 份 额净值、 博时证 保 A 份额和博时 证保 B 份 额的参考 净值等具 体见基金 管理 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 告。 4)举例 某投资人持 有 博时证 保 份额、 博时证保A 份额、 博 时 证保 B 份额 各 10,000 份, 在本 基 金的不定期 份额折算 日, 三类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或 参考净值 如 下表所示, 折 算后, 博时证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87 保 份额净值 、 博时证 保 A 份额 和 博时证 保 B 份额 参考 净值均调整 为 1.0000 元。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基金份额 博时证保 0.6250 10000 1.0000 6250 份博时 证保 份额 博时证保 A 1.0318 10000 1.0000 2182 份博时 证保A 份额+新增8136 份博 时证保 份额 博时证保 B 0.2182 10000 1.0000 2182 份博时 证保 B 份额 2、不定期折 算 基准 日 折算前博 时证保份 额净值 大于 等于 1.5000 元时 博时证保份 额、 博时证 保 A 份 额、 博时 证保 B 份 额、 三类份额将 按照如下 公式进行 份 额折算。


(1 )博时证 保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份额折算前 博时证保 份额的资 产净值与 份额折算 后博 时证保份额 的资产净 值相等。 0000 . 1 前 证保 前 证保 后 证保 NUM NAV NUM ? ? 其中 后 证保 NUM 为折算后原博时 证保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博时 证保 份额的份额 数。 (2 )博时证 保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份额折算前博时证保 A 份额的 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 后博时证保 A 份额的资产净值相 等。 0000 . 1 前 前 后 A A A NUM NAV NUM ? ? 其中 后 A NUM 为折算后原博时 证保 A 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博 时证 保 A 份额的 份额数。 (3 )博时证 保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1)份额折算 前后博时 证保 A 份额与博 时证保 B 份额 的份额数始 终保持 1 :1 配比 ;


2) 份额折算前 博时证保B 份额的 资产净值 与份额折 算 后博时证保 B 份额的 资产净值 及 新增场内博 时证保份 额的资产 净值之和 相等;


3)份额折算 前博时证保 B 份额的持 有人在 份额折算 后将持有博 时证保 B 份额 与新增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88 场内博时证 保份额。 后 后 A B NUM NUM ? 0000 . 1 0000 . 1 NUM - 后 前 前 类 新 增 证保 ? ? ? B B B B NUM NAV NUM 其中 后 B NUM 为折算后原博时 证保 B 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博 时证 保 B 份额的 份额数 类 新 增 证保 B NUM 为博时证保 B 份额持有 人在份额 折算后所持 有 的新 增的场内博时 证保份 额的份额数 。


不定期折算 完成时, 场 外博时证 保份额采 用截位法 保 留到小数点 后第 2 位, 小数点 第 3 位及第 3 位 以后的部 分舍去; 场内 博时证保 份额、 博 时证保 A 份 额、 博时证保B 份额采 用截 位法保留到 整数位; 由上述截 位法计算 过程产生 的余额 计入基金 财产。 在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时,折算 日折算前 博时证保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博 时证保 A 份 额和博时证 保 B 份额 的参考净 值等具体 见基金管 理人 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 4)举例 某投资人持 有 博时证 保 份额、 博时证保A 份额、 博 时 证保 B 份额 各 10,000 份, 在本 基 金的不定期份额 折 算日, 三 类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或参考净值 如下 表所示,折 算后, 博时 证保 份额净 值、 博时 证保 A 份 额和 博时 证保 B 份 额参 考净值均调 整为 1.000 元。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额 (参 考)净值 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 参 考 ) 净值 基金份额 博时证保 1.5318


10000 1.0000


15318 份 博时 证保份额 博时证保 A 1.0316


10000 1.0000


10316 份 博时 证保 A 份额 博时证保 B 2.0320


10000 1.0000


10316 份 博时证保B 份额+ 新增10004 份博 时证保份额 四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 务规定暂 停博 时 证保A 份额 与博时证保B 份额的 上市 交易和博时 证保 份额 的申购或 赎回等相 关业务, 具体 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89 五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实施折算前,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折算结束 后, 基金管 理人应按 照 《信息 披露办法》 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90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91 第 二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 并 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照 《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 或者 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的各 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说 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金认 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 基金投资 、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 披露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92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 册后, 基金 管理人在 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将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 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介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 博时证保 A 份额和博 时 证保 B 份额获准 在证券交 易所 上市交易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上市 交易前 3 个工作日 ,将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 公告书登载 在指定媒介 上。 ( 五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理 博时 证保 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 或 博时证保A 份额和 博时 证保 B 份额 上市交易 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 公 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以及博时 证保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博时 证保A 份额和 博时 证保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 在开始办理 博时证保 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 或博时证保 A 份额和博时 证保 B 份额 上市交 易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 披 露开放日博时 证保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博时证保 A 份额 和博时证保 B 份额各自的 份额参考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博时 证保份额 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博时 证保 A 份额 和博时 证保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 参考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 博时 证保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 博时 证保A 份额和 博时 证保B 份额各自 的 基金份额 参 考净值 登 载在指定 媒介 上。 ( 六 ) 博时 证保份额 的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 博时 证保份额 的申 购、 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 购、 赎回费率, 并 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 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93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 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 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如报告期内 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 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 权益,基 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 期报 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 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 比 、 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 产品的 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 八 )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金 合同;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 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业 务、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或仲裁 ; 1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94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 博时证保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博时证保 A 份额 与博时证保B 份额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值 计 价错误达 相应类别 基金份额 净值 或基 金份 额 参考净值 百分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21 、 博时证 保份额 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 、 博时证 保份额 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 变更; 23 、 博时证 保份额 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办理; 24 、 博时证 保份额 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 申请; 25 、 博时证 保份额 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 受申购、赎 回; 26 、 本基金 开始接受 或暂停接 受份额配 对转换申 请;


27 、 本基金 暂停接受 份额配对 转换后恢 复办理份 额配 对转换业务 ;


28 、 本基金 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 29 、博时证保 A 份额 与博时证保 B 份额 停复牌、 暂停 上市、恢复 上市或终 止运作; 30 、博时证 保 A 份额 与博时证 保 B 份额 终止运作 ; 31 、 博时 证保 A 份 额与博时 证保 B 份 额终止运 作后博 时 证保 A、 博时证保 B 的份 额转换 ; 32 、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33 、发生涉 及本基金 申购、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34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 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 十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十一)投 资于资产 支持证券 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 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 支持 证券总额、 资 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 和 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 明细。 基 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 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 支持 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基 金净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95 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 细。 (十二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 博时证 保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博时证保A 份额和 博时证保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博时 证保份额 的 申购赎 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 信 息外, 还可以 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介披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 于指定媒 介 披露信息, 并 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意 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 复制。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96 第 二 十二 部分


风 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基 金的主要 风险有: (一)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各 种因素的 影响,导 致基金收 益水 平变化而产 生风险, 主要包括 : 1、 政策风 险。 因 国家宏观 政策 (如货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行业 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 发生变化 , 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 而产生风 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 着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 证 券 市场的收益 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 化。 本基金 跟踪 标的指数 ,收益水 平也会随 之变化, 从而 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益 率的变动 。 4、 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 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 证券所获得的收 益可能会被 通货膨 胀抵消,从 而影响基 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 反映了利率 下降对固定 收益证券利息收 入再投资收 益的影 响,这与利 率上升所 带来的价 格风险( 即利率风 险) 互为消长。 (二)信用 风险 信用风险主 要 指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信 用证券发 行 主体信用状 况恶化, 导 致信用评 级 下降甚至到 期不能履 行合约进 行兑付的 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 包括证券 交易对手 因违约而 产生的证券 交割风险 。 (三)流动 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 是指因证 券市场交 易量不足, 导 致证券不 能迅速、 低成本 地变现的 风险。 流 动性风险还 包括基金 出现巨额 赎回,致 使没有足 够的 现金应付赎 回支付所 引致的风 险。 (1)基金申 购、赎回 安排 本基金在客 户集中度 控制、 巨额赎 回监测及 应对在投 资者申购赎 回方面均 明确了管 理机 制, 在接受申购 申请对存 量客户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 利影响, 以及市 场大幅波 动、 流动性枯 竭等极端情 况下发生 无法应对 投资者巨 额赎回的 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在保障投 资者合法 权益 的前提下可 按照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审慎确 认申购赎回 申请并综 合运用各 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 具作为辅 助措施, 全面应对 流动性风 险。 (2)拟投资 市场、行 业及资产 的流动性 风险评 估 本基金的投 资市场主 要为证券 交易所、 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等流 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 交易 场所, 主要投资 对象为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债 券和 货币市场工 具等) , 同时 本基金基 于分散投 资的原则 在 行业和个券 方面未有 高集中度 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 正 常市场 环境下本 基金的流 动性风险 适中 。 (3)巨额赎 回情形下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措施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97 基金出现巨 额赎回情 形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 回份 额占比情况 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 回。 同时, 如 本基金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 基金份额 超过基金 总份额一 定比例以 上的 , 基金管理人有 权对其采 取延期办 理赎 回申请的措 施。 (4)实施备 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 情形、 程序 及对投资者 的潜在影 响 在市场大幅 波动、 流动 性枯竭等 极端情况 下发生无 法 应对投资者 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将 以保障投 资者合法 权益为前 提 , 严格按 照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谨 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 额赎回申 请、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收 取短期赎 回费等流 动性 风险管理工 具作为辅 助措施。 对 于各类流 动性风险 管 理工具的使 用, 基金管 理人将依 照严格 审批、 审慎决策 的原则, 及时 有效地对 风险进行 监测 和评估, 使用前 经过内部 审批程序 并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在 实际运用 各类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时, 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 赎回款 项支付等可 能受到相 应影响, 基金管理 人将严格 依照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 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 (四)操作 风险 操作风险是 指基金运 作过程 中, 因 内部控制 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 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 的风险,例 如,越权违 规交易、会 计 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 风险。 (五)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的研 究水平、 投 资 管理水平直 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如果基金管 理人对经 济形势和 证券市场 判断不准 确、 获取的信息 不充分、 投 资操作出 现失误 等,都会影 响基金的 收益水平 。 (六)合规 风险 合规风险指 基金管理 或运作过 程中, 违反国家 法律 、 法规的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 有关规定的 风险。 (七)本基 金特有的 风险主要 包括: 1、被动投资 的风险 (1)标的指 数下跌的 风险 本基金绝大 部分 基金 资产将用 于跟踪标 的指数, 业绩 表现将会随 着标的指 数的波动 而波 动; 同时本基金 在多数情 况下将维 持较高的 股票仓位 , 在股票市场下 跌的过程 中, 可能面临 基金净值与 标的指数 同步下跌 的风险。 (2)跟踪偏 离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 组合收益 率可能由 于 标的指 数调整成 分股 或变更编制 方法、 成分股 派发现金 红利、 流动性风 险 (成分股停 牌、 摘牌或流 动性差等 原因使本基 金无法及 时调整投 资组合或 承担较大的冲击 成本) 、本基 金的运营费 用(证券投 资中的交易成本 、基金管理 费、托管费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98 等) 、债券投 资等原因 导致基金 的收益率 与 业绩 比较 基准收益率 发生较大 偏离。 (3)标的指 数变更的 风险 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因标的指 数的编制 与发布等 原 因, 导致原标 的指数不 宜继续作 为 本基金的投 资标的指 数及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可 能 变更标的指 数, 基金的 投资组合 将随之 调整, 基金的 收益风险 特征可能 发生变化, 投资者还 须承担投资 组合调整 所带来的 风险与成 本。 2、份额分级 、折算、 上市交易 的风险 博时证保 A 份额和博时 证保 B 份额的运 作有别于 普通 的开放式基 金与封闭 式基金。 投资 者投资于本 基金还将 面临以下 特有风险 。 (1)杠杆机 制的风险 本基金为股 票型指数 基金, 属于预 期收益与 预期风险 较高的基金 品种, 一般而 言, 其预 期风险与预 期收益高 于混合型 基金、债 券型基金 和货 币市场基金 。 根据本基金 的分级方 案, 博时证保A 份额的 预期收益 较为稳定, 承受 较小的波 动性, 预 期风险相对 较低; 由于 本基金分 级方案所 内涵的杠 杆 机制设计, 博时 证保 B 份额的具 有一定 的杠杆倍数 ,其净值 的波动性 往往大于 博时 证保 份额 、 博时 证保A 份额。 (2)与上市 交易有关 的风险 1)折/溢价 交易风险 博时证保 A 份额和博 时 证保 B 份额在上 市交易后 ,由 于是通过集 合竞价确 定交易价 格, 受供求关系的影 响,基金份 额的交易价 格可能偏离 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而出现 折/溢 价风险。 在基金份额 配对转换 机制下, 一份 博时证保 A 份额和 一份博时证保 B 份额 市价总和 虽将趋近 两份博时证保 份额的 净值, 但博时 证保A 份 额和博时 证保 B 份额 之中的某 一级仍然 有可能存 在折/溢价的 状态。此 外,受基 金份额配 对转换 机制 带来的套利 机会的影 响,博时 证保 A 份 额和博时证保 B 份额 的交易价 格可能会 互相影响 。 2)流动性风 险 在博时证保A 份额和 博时 证保B 份额上 市交易后, 博 时 证保A 份 额和博时 证保B 份 额可 能因为份额 余额较小 或交易量 不足而导 致投资者 不能 迅速、 低成本 的买入或 卖出, 从而 产生 流动性风险 。 3)停牌、暂 停上市 或 终止上 市 的风险 依据基金合 同, 博时证保A 份额和 博时证保 B 份额将 于基金合同 生效 3 个 月之后在 深交 所挂牌上市, 可能因为 信息披露 等原因导 致基金停 牌 , 投资者在停 牌期间不 能买卖 博时 证保 A 份额和 博时 证保 B 份额从而 产生风险 。 在基金份额 折算期间,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 交 易所、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 公司的相关 业务规定 暂停 博时 证保A 份额 和 博时证保B 份额的上市 交易和博时 证保份 额的申 购或赎回等 业务,投 资者的基 金份额可 能面临不 能变 现的风险。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99 另外, 当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份额转 向场外交 易后导致 场内的基金 份额或持 有人不满 足上 市条件时, 本基金 存 在暂停上 市或终止 上市的可 能。 (3)与份额 折算有关 的风险 1)折算后市 值发生变 化的风险 本基金设有 定期和不 定期折算 机制, 在折算 时将按照 基金份额各 自的份额 净值或参 考净 值进行折算。 由于博时 证券 A 份额 和博时 证保份额 B 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 其 交易价 格相对于各 自的份额 参考净值 存在一定 的折溢价 水平 , 而基金折算按 照份额参 考净值进 行折 算, 故在基金 发生折算 时, 投资者 持有的博 时证保 A 或博时证券B 份额存 在折算前 后市值发 生变化的风 险。 2)风险收益 特性发生 变化的风 险 本基金折算 分为定期 折算与不 定期折算 。在定期 折算 日(每 个会计 年度 12 月 份的 第一 个工作日) , 博 时证保 A 折算日折 算前 份额 参考净值 超 过 1.0000 元 的部分将 根据净资 产不变 的原则, 折算 为新增的 博时证 保场内份 额; 在不定 期 折算日, 博时 证保 A 份额 和 (或 ) 博时 证保 B 份额 两者中份 额参考净 值孰高者 超过孰低 者的 部分, 亦根据 净资产不 变的原则, 分别 折算为新增 的博时证 保份额, 折 算完成后, 单独持有 博时证保 A 份额 或博 时证保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风险 收益特性 将发生变 化。 3)新增份额 无法赎回 的风险 由于在二级 市场可以 做交易的 证券公司 并不全部 具备 中国证监会 颁发的基 金 销售 资 格, 而只有具备 基金 销售 资格的证 券公司才 可以允许 投资 者赎回基金 份额。 因此, 如果投资 者通 过不具备基 金 销售 资 格的证券 公司购买 博时 证保A 份 额或 博时证保 B 份额, 在 其参与份 额折 算后, 则折算 新增的博时 证保 份 额并不能 被赎回。 博时 证保 A 份 额和博时 证保 B 份 额的持有 人折算后的 新增份额 还可能面 临无法赎 回的风险。 此 时,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以选择将 新增的 博时 证保份 额通过 系 统内 转托 管业务转 入具有基 金销售 资格的证 券公司后 赎回基金 份额。 4)折算尾差 的风险 在 基金份额 折算 计算 过程中, 场 内份额采 用截位法 保 留到整数位, 场外份额 采用四舍 五 入保留到小 数点后第2 位, 小数 点第 3 位 及第 3 位 以 后的部分舍 去,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 金资产。因 此,在基 金份额折 算过程中 由于尾差 处理 而可能给投 资者带来 损失。 (4)与份额 配对转换 有关的风 险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博时 证保 份额、 博时 证保 A 份 额和 博时证保 B 份额 的存续期 内, 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 办理 博时证保 份额与 博时证保 A 份额、博时 证保 B 份额之间份额配 对转换。 份 额配对转换 业务的办理 可 能改变 博时证保 A 份额和博时 证保 B 份额的市场 供求关系, 从而可能 影响其交 易价格; 另外 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 可能出现 暂停办理 的情形,投 资者的份 额配对转 换申请也 可能存在 不能 及时确 认的 风险。 (5)不进行 收益分配 的风险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100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 包括 博时 证保份额 、 博时证保 A 份额和博时 证保 B 份额) 将不 进 行收益分配 。


在满足折算 条件的情 况下, 本基金 将进行定 期折算与 不定期折算。 基 金份额折 算后, 若 有新增的博时 证保 场 内份额, 投资 者可赎回 新增的博时 证保 场内 份额, 以获取 投资回报。 但 是,投资者 赎回新增 的 博时证保 场内份 额以获取 投资 收益的方式 并不等同 于基金收 益分配: 投资者须承 担相应的 交易成本 。 (八)其他 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 速发展而在 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风险管理和内控 制度等方面 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 险; 2、因 金融市 场危机、 行业竞争 压力可能 产生的 风险 ;


3、战争、自然灾 害等不可抗 力因素的出 现,可能严 重影响证券市场 运行,导致 基金资 产损失; 4、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 资于本基 金,须自 行承担投 资风险 ; 2、除基金管理人 直接办理本 基金的销售 外,本基金 还通过 中国 银行 以及场内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等基 金代销机 构代理销 售,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代 销机构都 不能保证 其收益或 本金安全。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101 第 二 十三 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 生效, 并自决 议生效后两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102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根据基金 合同 终止日博时 证保份额 的基金份 额 净值、 博时 证保A 份额与博 时 证保B 份额各自 的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分别 计算博时 证保、 博时证保 A 与博时 证保 B 三 类份额各自 的应计分配 比例,在此 基础上,在博时 证保 份额、 博时 证保 A 份额与博时 证保 B 份 额各自类 别内, 按照基 金份额持 有人实际持 有上述各 类别基金 份额占该 类别份额总 额的比例 进行分配 。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并经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在本基金 的博时证保 A 份额 与 博时 证保B 份额终止 运作后, 如 果本基金 进行基金 财 产清算, 则依 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 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 产 清算费用、 交 纳所欠税 款并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 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103 第 二 十四 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资金;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理 基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同 》 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 使 股东权利, 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 券; (14 )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 在 符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调 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和非交易过 户等业务 规则; (1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104 (3)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 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值, 确定 博时 证保 份额 申购、 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 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 账册 、报表、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 组 织并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 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 (19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105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 案 条 件, 《基金合 同》不能 生效,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 并 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 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 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106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 证券账 户, 按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博时证保A份 额和博时 证保B 份 额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博时证保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 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本基金同一 种类份额 具有同等 合法权益 ,1 、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 依法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 博 时证保份额 、 依法转 让 其持有的博 时证保A份 额和博时 证 保B份额;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107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 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 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审议事 项应分别 由博时证保 份额、 博时 证保A 份 额、 博时证保B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独 立进行表决 。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 的份额级 别内 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设日 常机构。 (一)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108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终止 博时证保A 份额与博 时证保B 份额的运 作; (11 ) 终止博 时证保A份 额与博 时证保B 份 额上市, 但 因基金不再 具备上市 条件而被 深圳 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 的除外; (12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3 )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 基金博时 证保 份额 、 博 时证保A份额、 博时证保B份额 各自份额 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 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同)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4 )对基 金 合同当 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 其他事项; (15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 修改 ,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并在 对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调低博时 证保份额 的申购费 率、 调低赎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方式 ;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 、深圳 证券交易 所或登 记机 构的相关业 务规则 发 生变动而 应当 对《基金合 同》进行 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6)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 他情 形。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 应当由 基金托管 人 自行召集, 并 自出具书 面 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 合。 4、 单独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博时证保 份额 、 博时 证保A 份额 、 博时 证保B 份额各自 份额10%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109 以上(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 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 金 博时证保 份额、 博时 证保A份额 、 博时 证保B份额 各 自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开并 告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配合。 5、 单独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博时证保 份额 、 博时 证保A 份额 、 博时 证保B 份额各自 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的,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 基金 博时 证保 份额、 博时 证保A份额、 博时 证保B 份额 各自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 权自行召集, 并 至少提前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30日,在 指定媒介 公告。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 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代 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 票效力。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110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通讯开会 方式 等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 许的 其他方式召 开,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 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 有效的 博时 证保 份额、 博时 证保A 份额与 博时 证保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不少于 在权益登 记日各自 基金份额 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参 加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基金份 额低于上 述规定比例 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3个月 以后、6 个月以 内, 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应当 有代表博时 证保 份额 、博时证保A 份额 与博时证保B 各自基金份 额 三分之 一 以上( 含 三分之 一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 理人参加 ,方可 召 开。 2、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 《基 金合同》 约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 , 在2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 的博时证保 份额、 博时 证保A份 额、 博时证 保B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各 自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若本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 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 的博时证 保份额、 博 时证保A 份额、 博时 证 保B 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 记日各自 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 、6个月 以 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 ( 含三分之 一) 博时 证保份额 、 博时证保A份 额、 博时 证保B份额 各自基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111 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 3、在法律法 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 非书 面方式授权 其代理人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具体 方式在会议 通知中列 明 。 4、 在会议召 开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用 其他非 现场 方式或者以 现场方式 与非现场 方式 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会议程 序比 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 程序进 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 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 决, 具体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 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 列明。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一) 选 举产 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 码、持有 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30 日公 布提 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5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 由召集人 统计全部 有效 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 决议。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112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的 博时证保 份额 、博时证保A份额、 博时 证保B份 额 的各自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二 分之一以上 ( 含二分之 一)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第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 博时 证保 份额、博时 证保A份额 、博时证保B 份额 各自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 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 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除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 金合同》 、本 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 并 、博时 证保A份 额与 博时证保B份 额终止运 作 以特别 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 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 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113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2 日内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须 将 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 公证员 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 执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 本部分 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事由、 召 开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等 的 规定,凡是 直接引 用 法律法规 的部分, 如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导致 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 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并 提 前公告后, 可 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 调整, 无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以及基金财产 清算方式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 更并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关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 表决通 过之日起 生效,并 自决 议生效后两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在6个月内 没 有新基金管 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 》终 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 下 进行基金 清算。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114 2、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职责: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6 个 月。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根据基金 合同 终止日博时 证保份额 的基金份 额 净值、 博时 证保A 份 额与博时 证保B份 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分别计 算博时证保 、博时 证保A与 博时 证保B 三 类份额各 自的应计 分配比例, 在此基础 上 , 在博时 证保份 额、 博时 证保A 份额与 博时 证保B 份 额各自类 别内,按 照基金份 额持有 人实 际持有上述 各类别基 金份额占 该类别份 额总额的比 例进行分 配。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并经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在本基 金的博时 证保A 份额 与 博时 证保B 份 额终止运 作后,如 果本基金 进行基 金财 产清算,则 依据基金 财产清算 的分配方 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 产 清算费用、 交 纳所欠 税 款并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 行分 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115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年 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 ,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 提交中 国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 事 人具有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 资 者在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116 第 二 十五 部分


基 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或简称“ 管理人” )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光华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证监 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 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 金、基金 管理及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 或简称“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


1983 年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29438779.124100 万元 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 存款; 发放短期 、 中 期和长期 贷款; 办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现 ; 发行金融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兑 付、 承 销政府债 券 ; 买卖政 府债券 ; 从事同 业拆借 ; 提供 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 代理收 付款项及 代理保险 业务 ; 提供保险箱 服务; 外汇存款 ; 外 汇贷款; 外汇汇款 ; 外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外 汇拆借 ; 外 汇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 ;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代理 发行股票 以外的外 币 有价证券; 买 卖和代理 买卖股票 以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营外汇 买卖; 代客外 汇买卖; 外汇 信用卡的发 行和代理 国外信用 卡的发行 及付款; 资信调查 、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参 加银 团贷款; 国际贵金 属买卖 ; 海外分 支机 构经营与当 地法律许 可的一切 银行业务; 在 港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 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 币;经中 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建立相 关的技术 系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117 统,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主要包 括以 下方面: 1、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应将拟 投资的 中证 800 证券 保 险指数成分 股和备选 成分股 股 票库等各 投资品种 的具 体范围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 变化,对 各投资品 种的具体 范围 予以更新和 调整,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根据上述 投资范围 对基金的 投资进行 监督 ;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债 券、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货 币市场工 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2、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遵 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为 90%~95% , 其中, 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成 分 股和 备选成 分股 占基金 非现 金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80% ;债 券、现 金等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5% ~10% ; (2)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3)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4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5)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6)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7)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 (9)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0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11 )本基 金资产总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40% ; (12 )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合 计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118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13 ) 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本基 金管理 人 承诺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 求与本基 金合同约 定 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并承担由 于不一 致所导致的 风险或损 失; (14 )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2)、 (10)、(12)、(13 )项外,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基 金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 或变 更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 或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 3、为对基金禁止 从事的关联 交易进行 监 督,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相互提 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与本 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 系的公司名 单; 4、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其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易对手 库,交易对 手库由 银行间交易 会员中财 务状况较 好、 实力雄厚、 信 用等 级高的交易 对手组成。 基 金管理人 可以 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及 时对交易 对手库予 以更新和 调整,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手应 符合交易 对手 库的范围。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交易 对手是否 符合交易 对手 库进行监督 ;


5、基金托管 人对银行 间市场交 易 的交易 方式的 控制 按如下约定 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审 慎的风险 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 交 易对手的资 信状况进 行评估, 控 制 交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 确 定与各类 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 在具体的 交易中, 应尽 力争取对基 金有利的 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 风 险引起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赔偿 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 行存款,基 金管理人应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事先 确定符合条 件的所有 存款银行 的名单, 并 及时提供 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据以对 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 合上述名 单进行监 督; (二)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 、 应收资金到 账、 基金费 用开支及 收入确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119 定、 基金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露 、 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 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 行复核。 (三) 基 金托管人 在上述第 (一 ) 、 (二) 款的监督 和核查中发 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 同》 及本 协议的约 定, 应及 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回函 并改正。 在 限期内, 基 金托 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 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四)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违 反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协议 的 规定, 应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依照 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约 定的, 应 当立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五)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于: 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 就基金 托 管人的疑 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1、在本协议的有 效期内,在 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 以及不妨碍基金 托管人遵守 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 行业监管 要求的基 础上,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 协议的情 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 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 保 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以及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 办理清 算 交收、相 关信息披 露和 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 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无正 当理由未执 行或延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 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协 议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 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依照法 律法规的 规定 报告中国证 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合法合规 指令或法 律法规 、 《 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另 有规定, 不得自行 运用、处 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120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除依据《基金 法》、《运 作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不 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二)基金 合同生效 前募集资 金的验资 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管 理人宣 布停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 《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定 的, 由 基金管理 人在法定 期 限内聘请具 有从事相 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对基 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 资报告, 出 具的 验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 以上(含2 名)中 国注 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 效。 2、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本基 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人处 为本基金开 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 中,并确 保划入的 资金与验 资确认金 额相 一致。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人以 本基金的名 义开设本基 金的银行账 户。本基金的银 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本 基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动, 包 括但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额 、 支付 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 款,均需 通过本基 金的银行 账户 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 他 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4、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 理应符合 法律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四)基金 进行定期 存款投资 的账户开 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 以基金名 义在基金 托管人认 可的存款 银行 的指定营业 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 基 金托管人负 责该账户 银行预留 印鉴的保 管和使用。 在 上述账户开 立和账户 相关信息 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应提 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开户或 账户 变更所需的 相关资料 。 (五)基金 证券账户 、结算备 付金账户 及其他投 资账 户的开设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 当代表本基 金,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 2、本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转让本基 金的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 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 3、 基金托管人 以自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 用 于办 理基金 托管人 所托 管的 包 括本基 金在 内的 全 部基 金在 证券交 易所进 行证 券投资 所涉 及的资金结 算业务。 结算备付 金的收取 按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的规定 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 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 允许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 务的, 涉及相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121 关账户的开 设、使用 的,若无 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 人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 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 (六)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以基金的 名义申请 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 借市 场的交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 银 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 机构 开 设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托 管账户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和资金 的清 算。在上述 手续办理 完毕之后 ,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向 中国人民银 行报备。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实物 证券、银 行定期存 款存单等 有价 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 管。 基金托管人 对其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有价凭 证不 承担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 关凭证的 保管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有 关重大合 同后 应在收到合 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 份正 本的原件提 交给基金 托管人。 除 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 本, 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 重大合同 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规定 各自保管 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价 值。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 该基金份 额总数后 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 每开放日对 基金财产估 值。估值原 则应符合《基金 合同》、《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 核算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结 束后计 算得出当日 的该基金 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 后以双方 约 定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应对净值 计算结果 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 约定的方 式 将复核结果 传送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月 末、年中 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 基金 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 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估值方法 不 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4、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 进行协商 和纠 正。 5、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 导致 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4 位内发生差 错时,视 为基金份 额净 值估值错误。 当 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并 采取合理 的措 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 大; 当 计价错误 达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报中 国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122 证监会备案;当 计价错误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的同时并 及时进行 公告。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 对 前述内容另 有规定的 ,按其规 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的任何基金 净值数据错 误,导致该基金 财产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 损失, 基金管 理人应对 此承担责 任。 若基 金托管人计 算的净值 数据正确, 则 基金 托管人对该 损失不承 担责任; 若 基金托管 人计算的 净 值数据也不 正确, 则基 金托管人 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 确履行复 核义务的 责任。 如果上 述错误造 成了基金财 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不当 得利, 且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已各自 承担了赔 偿 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应 负责向不 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 返还不当 得利。 如果返 还金额不 足以弥补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已承 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 方按照各 自赔偿金 额的比例 对返还金 额进 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 此造成的影 响。 8、如果基金托管 人的复核结 果与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 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 商未能 达成一致,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按照 其对基金 份额净值 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 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 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应 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 计处理原则, 分 别独立 地 设置、 登记和 保管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监督 , 以保证 基金财产 的安全。 若双方对 会 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 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 为准。 2、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 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定 期就会计 数据和财 务指 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 双 方应及时查 明原因并 纠正。 3、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 期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度 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招募说明 书在《基 金合 同》生效后 每六个月 更新并公 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 届满后 45 日内公 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 季 度结束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内编 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告 ; 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 以 公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 计年度终 了后 90 日内 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后提 供 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123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 季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半年度 报告完成 当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 , 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 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 文件往来 均以传真 的方 式或双方商 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 。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的报 表存在 不 符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共 同查明原因, 进 行调整, 调整 以双方认 可的账务 处理 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 成一致以 基金 管理人的账 务处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 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 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 章的复核 意见 书, 双方各自 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 相关 报表达成一 致, 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 照其 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 公告,基 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 关情 况报证监会 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 限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 几类: 1、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4、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提供 对于每半年 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理人应 在每半年 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 对于基 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 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登记 日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 应在相关 的名册生 成后 5 个 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 应妥善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如 基金 托管人无法 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并 代为履行 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 由此产生 的保管费 给予补偿 。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 议适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并从其解 释。 (二)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之 间因本协 议产生的 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 友好 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 方书面提 出协商解 决争议之 日起60 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 商方式解 决的,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124 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进行仲 裁,仲裁 地点为北 京。 仲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 ,仲 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三)除争 议所涉的 内容之外 ,本协议 的当事人 仍应 履行本协议 的其他规 定。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变更 。 变更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变更 后的新协 议应 当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二)托管 协议的终 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应 当终止: 1、《基金合 同》终止; 2、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 管人; 3、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 理人; 4、发生《基 金法》、 《运作办 法》或其 他法律 法规 规定的终止 事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 产进 行清算。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125 第二十 六 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服务主 要由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销售机构 提 供。 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根据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 变化, 有权 增加和 修改服务项 目。 主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场外投资 者: 基金合同生效后 ,正常开放 期 每次交易结 束后, 对 T 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 投资 者可在 T+2 个工作 日后 通过销 售机构 的网 点柜台 或以 销售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和 打印 交易 确 认单, 或在 T+1 个工作日 后通过博时 一线通 电话、 博 时网 站 查询 交易确认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不向投资者 寄送交易 确认单。 每月结束后, 基金管理 人向所有 订阅电子 邮件对账 单 的投资者发 送电子邮 件对账单 ; 每 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 内,基金 管理人向 本季度有 交易的投资 者寄送纸质 对账单 ;每年度 结束后 15 个工 作日内, 基金管理 人向所有 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投 资者寄送 纸质 对账 单 。投资 者可以登录 博时公司 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自助订阅; 或 发送 “ 订 阅电子对 账单 ” 邮件到客服 邮箱 service@bosera.com; 也可直接 拨打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 ( 免长途 话费) 订阅。 2、场内投资 者: 每次交易结 束后, 可在T+1 个工 作日后到 交易网点 进 行确认单的 查询和打 印, 注册登 记 机构和基金 管理人不 寄送场内 投资者的 对账单, 投资 者可随时到 交易网点 打印或通 过交易网 点提供的自 助、电话 、网上服 务手段查 询 。 二、网上 理财 服务 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投资者 可获得如 下服务: 1、 自助开 户交易 : 投资者 持有建 设银行 、 农业银 行、 工商银行 、 中国银 行、 交 通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浦发银 行、邮储 银行、民 生银 行、中信银 行、光大 银行、平 安银行、 广发银行 、 华夏 银行、 上海银 行 的借记 卡或已开 立 招 商银行 i 理 财账户、 汇付 天下天 天 盈账 户、支付宝 理财 专户 均 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 网站上 自助 开户并进行 网上交易 业务。 2、 查询服务:投 资者可以通 过 基金管理 人 网站查询 所持有基金的基 金份额、交 易记录 等信息,同 时可以修 改 基金账 户 信息等 基本资料 。 3、 信息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 以利用基金 管理人 网站 获取基金和基金 管理人各类 信息, 包括基金法 律文件、 基金管理 人最新动 态、热点 问题 等。 4、 在线客服: 投 资者 可以点 击 基金管理 人 网站首页 “在线客服 ” , 与客服代表 进行在 线咨询互动 。也可以 在“您问 我答 ”栏 目中,直 接提 出有关本基 金的问题 和建议 。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126 三、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向订制短 信服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相 应短信服务 。 四、电子邮件 服务 基金管理人 为投资者 提供电子 邮件方式 的业务咨 询、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 净值 等服 务。 五、手机理财 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手机 访问博时 WAP 网站(http://wap.bosera.com )、博时 移动版直 销 网上交易系 统(http://m.bosera.com ) 和博时 App 版直销网上 交易系统 ,可以使 用基金理 财所需的基 金交易、 理财查询 、账户管 理、信息 资讯 等功能和服 务. 六、信息订阅 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客服中 心提交信 息订 制的申请, 基金 管理人 将 以电子邮 件、手机短 信的形式 定期为投 资者发送 所订制的 信息 。 七、电话理财 服务 投资者拨打 博时一线 通:95105568 (免 长途 话费) 可 享有 投资理 财交易的 一 站式 综 合服 务: 1、自助语音 服务: 基 金管理人 自助语音 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 候服务, 投资者 可 以自助查询 账户余额、 交易情 况、 基金净 值等信息 , 也可以进行 直销交易、 密码修 改、 传真 索取等操作 。 2、电话交易服务 :本公司 直 销投资者可 通过博时一 线通电话交易平 台 在线办理 基金的 认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变 更分红方 式、 撤 单等直 销交易业务 , 其中 已开通协 议支付账 户 的投资者还 可以在线 完成认/ 申 购款项的 自动划 付 。 3、 人工电话服务 : 投资者 可 以获得 业务 咨询、信息 查询、资料修改 、投诉受理 、信息 订制、账户 诊断 等服 务 。 4、电话留言 服务:非 人工服务 时间或线 路繁忙 时, 投资者可进 行电话留 言。 基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 地址及电 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八、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 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公司 。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招募说 明书。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127 第二十 七 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的 事项 ( 一) 、 2018 年 10 月 25 日, 我公司分别 在中国 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上 公 告了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第 3 季度报告》 ;


( 二) 、 2018 年 09 月 29 日, 我公司分别 在中国 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关 于 博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金 参加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手机银 行申 购及定 投业 务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 三) 、 2018 年 09 月 27 日, 我公司分别 在中国 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关 于博时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金增 加中民财 富基金销 售 ( 上海) 有限公 司为代销 机构并参 加其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


( 四) 、 2018 年 09 月 25 日, 我公司分 别 在中国 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关 于博时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金增 加民商基 金销售 (上 海 ) 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 并参加其 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 五) 、 2018 年 08 月 29 日, 我公司分别 在中国 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摘要) 》;


( 六) 、 2018 年 08 月 02 日, 我公司分别 在中国 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关 于博时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金增 加凤凰金 信 (银川) 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 参加其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


( 七) 、 2018 年 07 月 20 日, 我公司分别 在中国 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


( 八) 、 2018 年 07 月 03 日, 我公司分别 在中国 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摘要)》 ;


( 九) 、 2018 年 06 月 29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了 《20180629 关 于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 加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手 机 银 行申购及定 投业务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128 第二十 八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存放 及查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投资人可在 办公时间 查阅; 投资 人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 复印件。 对投 资人按此 种方式所 获得的文 件及其复 印 件, 基金管理 人保证文 本的内容 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www.bosera.com )查 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 书。






































博 时中证 800 证券 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129 第 二 十九 部分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 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的办公 场所,在 办公 时间可供 免 费查阅。 (一)中国 证监会准予 博时中 证800证券 保险 指 数分 级 证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二) 《博时 中证800 证券保险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 三)《 博时 中证800 证券保险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 四 )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 五 )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 六 )关于 申请募集 注册 博时 中证800 证 券保险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之 法律意见 书 ( 七 )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9 年 1 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