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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互通精选股票(006803)

嘉实互通精选股票: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嘉实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嘉 实 互 通 精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嘉 实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农业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九 年 一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9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11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8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4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39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40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4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51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52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57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9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8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70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1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72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73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 第 一部 分前 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 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嘉实 互通精 选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依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 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2 但不保证投资 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或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 ) , 会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 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 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估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 汇率风险 (汇 率波动可 能对基 金的投 资收益造 成损失 ) 、港 股通机制 下交易 日不连 贯可能带来 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七、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 第 二部 分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 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 本基金:指 嘉实互通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本基金 合 同/ 《基金合同》 :指 《 嘉实互通精选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嘉实互 通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嘉实互通 精选股 票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嘉 实互通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4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港 股通: 指内地 投资者经 由上海 证券交 易所和深 圳证券 交易所 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或有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 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 投资人/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嘉实基金管理有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5 限公司 或接受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 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6、 交易日: 在境内、 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 开通港股 通交易的交易日。 具体交易日安排, 由境内及香港两地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对市场公布 37、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 务规则 》 :指 《 嘉实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 由 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6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及相关公 告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及 相关公告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3、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7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6、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8 第 三部 分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一、基金名称 嘉实互通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精选个股和严格的风险控制,追求基金长期资产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 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本基金认购费的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 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 赎回费及销售服务费,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在增加新 的基金份额类别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9 第 四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 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的确认 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 基金合同成立, 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 基金合同生 效;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0 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和基金合同生效为准。 对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认购金 额进行 限制, 具体限 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但已受 理的认 购申请 不得撤 销。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1 第 五部 分基 金备 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份额有效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 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2 第 六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 日, 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 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 市场、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易时 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如登记机构确认接收 的, 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 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 出 的 基金 份 额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3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先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时, 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 付 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确认成功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等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 的支付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人向销售机构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投资人向销售机构 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本基金登记机构 确认申购或赎回的, 申购或赎回生效。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办理申购、 赎回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4 其他基金业务的销售 机 构 营 业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金额 限制 以及 每次赎 回的份额 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 说明书》 及相关公告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5 基金临时公告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 单位为 份,上 述计算结 果均按 舍去尾 数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及相关公告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 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 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 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赎回费中扣除应归基金财产的部分后, 其余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中列示 。 6、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申购份 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赎 回费率 、赎回 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 或相关公告 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7、基金 销售机 构可以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形 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8、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 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的 情况。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仍 导 致 公 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6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或外汇市 场 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 4 、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 构或登 记机构的 技术故 障等异 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无利息) 将 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 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的 情况。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或外汇市 场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7 5、本基 金资产 组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生 暂停交 易或其他 重大事 件,继 续接受 赎回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6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对除第 6 项情形外的恢复赎回业务予以公 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全部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8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赎回申请 (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赎回申请的原则, 对当日 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 认, 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 (单个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 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 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 部确认, 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 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 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 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公告、 邮寄、 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9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 公告的增 加次数 ,但基 金管理人 须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 ,最 迟于重 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 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其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20 十五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21 第 七部 分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 期 53 层 09-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设立日期: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 】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52155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 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 为本 基金提供 销售、 销售支 付、份额 登记、 估值、 法律、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22 会计等服务的 基金 服务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 , 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 确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并确定有关的费率 ;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 》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23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因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 外 ;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24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 期满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 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或注销 证券账户 、资金 账户等 投资所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25 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 或注 销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账 户 等投 资所需 的其他 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 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26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27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 照规定 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 真阅读 并遵守 《基金合 同》 、 《招募 说 明书》 、 《业务 规则》 以 及基金 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 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28 第 八部 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外, 当 出现或 需 要决定 下列事 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代表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 , 且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 调 低 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 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29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按 照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本基 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设日 常机构 。 除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0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至少 30 日, 在指定媒 介发布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 意见送达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 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 审议 事项 的 表决 意见 以 书面形式在 收取表决 意见截止时间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 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2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 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 (2) 项、 第 2 款第(3)项规定 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本部分 “一、 召开事由” 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 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 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 计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 在收取会议审议事项书面表决意见截止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3 日期前至少 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收取表决意见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 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 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人士共同担任计票 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计票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4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计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 异 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计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 人士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 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 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5 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6 第 九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的决 议应 由 基金托 管人在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7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 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 更换 基金托 管人的决 议应 由 基金管 理人在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 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代表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8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 或新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 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 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 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除应符合本部分的约定外, 还应符合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约定。 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更换事宜中,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 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9 第 十部 分基 金的 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建立和保管、 信息 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40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 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 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制定和 调整登 记业务规 则, 对 登记业 务的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 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姓名或名 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 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41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42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精选个股和严格的风险控制,追求基金长期资产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 ,内 地与香 港股票市 场交易 互联互 通机制下 允许买 卖的香 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股票 (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 ) 、 债券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公司债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 期票据)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 权证、 股指期货、 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 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将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 “自上而下” 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根据对宏观经济、 市场 面、政策面等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研究,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政策因素、 宏观因素、 估值因素、 市场因素四方面指标, 在本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43 合同约定的 投资比例范围内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内 A 股和香港 (港股 通标的) 两 地股票配置比例及投资策略。 香港市场是机构投资者主导的开放型股票市场, 大 部分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估值相对 A 股都有明显优势,价值投资策略在港股更容 易取得长期回报。 同时由于国际资金流动频繁, 香港市场短期波动幅度较大, 在 资金外流、 市场受到冲击、 估值大幅向下偏离的时候增加港股仓位更容易获得超 额 回 报 。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国 内 经 济 和 相 关 行 业 发 展 前 景 、A 股 和 港 股 对 投 资 者 的 相对吸引力、 主流投资者市场行为、 公司基本面、 国际可比公司估值水平等影响 港股投资的主要因素来决定对港股 权重配置和个股选择。 本基金对境内股票及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选择, 采用 “自上而下” 和 “ 自下而上” 相结合, 精 选行业和个 股的策略。 以公司行业研究员的基本分析为基础, 同时结合数量化的系统选股方 法, 精选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 (1) 行业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行业生命 周期、 景气程度、 估值水 平以及股票市场行业轮动规律的基础上决定行业的配置, 同时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环境的变化, 及时对行业配置进行动态调 整; (2) 个股投资策略 : 本基金主要采用价值 型策略, 将采用 “自下 而上” 的方 式,结合定量、定性分析,考察和筛选具有综合比较 优势的个股作为投资标的。 对价值、成长、收益三类股票,本基金设定不同的估值指标。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包括, 综合考虑行业生命周期、 景气程度、 估值水 平, 遵循比较竞争优势相关股票的投资策略, 优先将基本面健康、 业绩向上弹性 较大、具有估值优势的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 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 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以久期控制和结构 分布策略为主, 以收益率曲线策略、 利差策略等为辅, 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 组合。 (四)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合理利用股 指期货、 权证等衍生工具, 利用数量方法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 投资原则为有利 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1、权证投资策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44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 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根据权证 的高杠杆性、 有限损失性、 灵活性等特性, 通过限量投资、 趋势投资、 优化组合、 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 动 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谨慎进行投资, 追求较稳定 的当期收益。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 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 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 策流程, 确 保研究分析、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 并明确相关岗 位职责。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 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 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 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 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 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 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 稳定收益。 (六)风险管理策略 本 基 金 将 借 鉴 国 外 风 险 管 理 的 成 功 经 验 如 Barra 多 因 子 模 型 、 风 险 预 算 模 型等, 并结合公司现有的风险管理流程, 在各个投资环节中来识别、 度量和控制 投资风险,并通过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结构,来优化基金的风险收益匹配。 具体而言, 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风险控制上, 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宏观策 略研究小组进行监控; 在个股投资的风险控制上, 本基金将严格遵守公司的内部 规章制度,控制单一个股投资风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45 (七)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 本基金的 投资 将严格 遵 守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的有关规定。 ? 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数据。 ? 投资对象 的预 期收益 和 预期风险 的匹 配关系 。 本基金将 在承 受适度 风 险 的范围内,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程序 ? 基金管理 人的 研究部 通 过内部独 立研 究,并 借 鉴其他研 究机 构的研 究 成 果, 形成宏观、 政策、 投资策略、 行业和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 为投资决策委员 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依据。 ? 基金管理 人的 投资决 策 委员会定 期和 不定期 召 开会议, 根据 本基金 投 资 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计划的总体投资策略, 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 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 在既定的 投资 目标与 原 则下,根 据分 析师基 本 面研究成 果以 及定量 投 资 模型,由基金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投资。 ? 独立的交 易执 行:本 基 金管理人 通过 严格的 交 易制度和 实时 的一线 监 控 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 动态的组 合管 理:基 金 经理将跟 踪证 券市场 和 上市公司 的发 展变化 , 结 合本基金的现金流量情况, 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行 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 监控, 并授权风险控制小组进行日常跟踪, 出具 风险分析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合 规部对本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46 (2 )本 基金 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回购的期限不得超过 1 年,到期不得展期 ;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47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 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⑥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7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8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为被动超标, 不属于基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48 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上述 第(2) 、 (12) 、 (18 ) 、 (19)项 对调整时 间另 有约定的除 外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 (含三分之二) 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3、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 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组合 限制、 禁止行为等, 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 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而无需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4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 修改后的规定前, 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或变更 注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 数 收 益 率 ×50% + 恒 生 指 数 收 益 率 ×40% + 中 债 综 合 财 富 指 数 收益率×10% 沪深 300 指 数是 中证 指数有限 公司 编制的 包 含上海、 深圳 两个证 券 交易所 流动性好、 规模最大的 300 只 A 股为样本的 成分股指数, 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 中市值覆盖率高、 代表性强、 流动性好, 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 适合作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 以香港 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为成分股样本, 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 指数, 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债综合财富指数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 该指数的样本券包括了商业银行债 券、 央行票据、 证券公司债、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 政策性银行债券、 地方企业 债、中期票据、记账式国债、国际机构债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短期融资券、 中央企业债等债券, 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 该指数以债券托 管量市值作为样本券的权重因子, 每日计算债券市场整体表现, 是目前市场上较 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 一, 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 绩比较基准。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按照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将承担汇率风险以及 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交易规则差异等带来的境外市场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 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50 2、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51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 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 服务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服务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52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 款项、 股指期货、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 收益品种 (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照每 日收盘 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全 价 交易的 债券( 可转债 除外) , 选取第 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 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53 (5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 确认计量日 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限售 期的股 票,包 括但不限 于非公 开发行 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 估值 计算中 涉及港 币对 人民 币汇率 的,将 依据下列 信息提 供机构 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本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54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作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负责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 。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55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 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该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 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 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 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56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 7 项 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第三方估 值机构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 或 外汇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57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 或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 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58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 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 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 具体税率适用中国 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 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但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等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缴纳的税费由基金 财产承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59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 额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 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 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在 按 照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要求在 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60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61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 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62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并保 证基金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63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和网站 上;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和网站 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64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和网站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65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66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 28、 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占基金总 资产的比例, 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67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 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68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或 本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决议 通过之 日起 生 效 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 决议生效后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规定 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下列 任一情形 均应作为《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69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 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 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70 第 二十 部分 违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本基金合同所述 对任何损失 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相应的当事人应当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按 照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投资 或不投 资造成 的直接 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71 第 二十 一部 分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 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72 第 二十 二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 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73 第 二十 三部 分其 他事 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74 第 二十 四部 分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 据 《基金合同》 取得 基 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 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 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 、 《 业 务 规 则 》 以 及 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力,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75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交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更 换 为 本 基 金 提 供 销 售 、 销 售 支 付 、 份 额 登 记 、 估 值 、 法 律、 会计等服务的 基金服务机构 并确定相关费率 , 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行 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确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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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6 (10)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证券 经纪商 、 期货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并确定有关的费率 ;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 》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77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因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的情况 除外 ;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 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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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8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满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 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或注销 证券账户、 资 金 账 户 等 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79 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 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或 注 销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的 其他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有规定 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80 现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一 )召开事由 1 、 除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外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代表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 , 下同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 事项书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81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且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设 日 常 机 构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82 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至少30 日 , 在 指 定 媒介发布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 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 送达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83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 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2 、通讯开会。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审 议 事 项 的 表 决 意 见以书面形式在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时间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 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 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 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84 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4 )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 金登记 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 不 与 法 律 法 规 冲 突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网 络 、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的 , 授 权 方 式 可 以 采 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1款第 (2) 项、 第2 款第 (3) 项规 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 部 分 “ ( 一 ) 召 开 事 由 ” 中 所 述 应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决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 序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85 确定和公布 计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 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在收取会议审议事项书面表决意见 截止日期前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收取表决意见表决截止日期 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 上 ( 含 二分之一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 通 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投 资 者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86 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人士共同担任 计票人;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计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计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计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 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 人士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87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该表决通过之日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计 票 完 成 且 计 票 结 果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 协 商 一 致 报 监 管 机 关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 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可 以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本 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 每份基金份额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 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 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 的20% ,若《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88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 在按照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要求在指定媒介公告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 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89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 或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 在次月月初5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 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 在次月月初5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90 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上述“(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3 -10项费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项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 托管人的各项 费用均为含税价格, 具体税率适用 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但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等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缴纳的税 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精选个股和严格的风险控制,追求基金长期资产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 内 地 与 香 港 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下 允 许 买 卖 的 香 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 (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 ) 、 债券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 换公司 债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 权证、 股指期货、 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91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 中 投 资 于港 股 通标 的股票 的 比 例占 股 票资 产的0-50% 。 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 权证及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 以变更后的比 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将做相应调整。 (三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 “自上而下” 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根据对宏观经济、 市场 面、政策面等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研究,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政策因素、 宏观因素、 估值因素、 市场因素四方面指标, 在本 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内 A 股和香港 (港股 通标的) 两 地股票配置比例及投资策略。 香港市场是机构投资者主导的开放型股票市场, 大 部分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估值相对 A 股都有明显优势,价值投资策略在港股更容 易取得长期回报。 同时由于国际资金流动频繁, 香港市场短期波动幅度较大, 在 资金外流、 市场受到冲击、 估值大幅向下偏离的时候增加港股仓位更容易获得超 额 回 报 。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国 内 经 济 和 相 关 行 业 发 展 前 景 、A 股 和 港 股 对 投 资 者 的 相对吸引力、 主流投资者市场行为、 公司基本面、 国际可比公司估值水平等影响 港股投资的主要因素来决定对港股权重配置和个股选择。 本基金对境内股票及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选择, 采用 “自上而下” 和 “ 自下而上” 相结合, 精 选行业和个 股的策略。 以公司行业研究员的基本分析为基础, 同时结合数量化的系统选股方 法, 精选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 (1) 行业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行业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92 命周期、 景气程度、 估 值水平以及股票市场行业轮动规律的基础上决定行业的配 置, 同时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环境的变化, 及时对行业配置进 行动 态调整; (2)个股投资策略:本基金主要采用价值型策略,将采用“自下而上” 的方式, 结合定量、 定性分析, 考察和筛选具有综合比较优势的个股作为投资标 的。对价值、成长、收益三类股票,本基金设定不同的估值指标。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包括, 综合考虑行业生命周期、 景气程度、 估值水 平, 遵循比较竞争优势相关股票的投资策略, 优先将基本面健康、 业绩向上弹性 较大、具有估值优势的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 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 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 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以久期控制和结构 分布策略为主, 以收益率曲线策略、 利差策略等为辅, 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4、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合理利用股 指期货、 权证等衍生工具, 利用数量方法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 投资原则为有利 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 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 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 测提前偿还 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 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 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 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风险管理策略 本 基 金 将 借 鉴 国 外 风 险 管 理 的 成 功 经 验 如 Barra 多 因 子 模 型 、 风 险 预 算 模 型等, 并结合公司现有的风险管理流程, 在各个投资环节中来识别、 度量和控制 投资风险,并通过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结构,来优化基金的风险收益匹配。 具体而言, 在大类资产配置 策略的风险控制上, 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宏观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93 略研究小组进行监控; 在个股投资的风险控制上, 本基金将严格遵守公司的内部 规章制度,控制单一个股投资风险。 7、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 本基金的 投资 将严格 遵 守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的有关规定。 ? 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数据。 ? 投资对象 的预 期收益 和 预期风险 的匹 配关系 。 本基金将 在承 受适度 风 险 的范围内,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2 )投资决策程序 ? 基金管理 人的 研究部 通 过内部独 立研 究,并 借 鉴其他研 究机 构的研 究 成 果, 形成 宏观、 政策、 投资策略、 行业和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 为投资决策委员 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依据。 ? 基金管理 人的 投资决 策 委员会定 期和 不定期 召 开会议, 根据 本基金 投 资 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计划的总体投资策略, 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 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 在既定的 投资 目标与 原 则下,根 据分 析师基 本 面研究成 果以 及定量 投 资 模型,由基金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投资。 ? 独立的交 易执 行:本 基 金管理人 通过 严格的 交 易制度和 实时 的一线 监 控 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 动态的组 合管 理:基 金 经 理将跟 踪证 券市场 和 上市公司 的发 展变化 , 结 合本基金的现金流量情况, 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行 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 监控, 并授权风险控制小组进行日常跟踪, 出具风险分析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 合 规部 对本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94 (1 ) 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 (2 ) 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证券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20%; (10 ) 本基 金持 有 的同一( 指 同一 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 本基 金 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 别评 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14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1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95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回购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到期不得展期 ;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 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 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 情况等;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⑥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 票的30% ;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96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为被动超标, 不 属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证券可交易之 日起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上述第(2)、( 12)、 (18)、(19 )项对调整时 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97 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所 述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 组 合 限制、 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 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的规定执行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 资限制、 组合限制、 禁 止行为等, 且该等调整 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 则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 后的规定执行, 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前, 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或变更注册。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 恒生指数收益 率×40% + 中债综合财 富指 数收益率×10% 沪深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包 含上海、 深圳两个证券交易 所流动性好、 规模最大的300 只A 股为样本的 成分股指数, 是目前中国证券 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流动性好,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 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 编制,以香港股票市 场 中的50 家 上 市 股 票 为 成 分 股 样 本 , 以 其 发 行 量 为 权 数 的 加 权 平 均 股 价 指 数 , 是 反 映 香 港 股 市 价 幅 趋 势 最 有 影 响 的 一 种 股 价 指 数。 中债综合财富指数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 该指 数的样本券包括了商业银行债券、 央行票据、 证券公司债、 证券公司短期融 资券、 政策性银行债券 、 地方企业债、 中期票据、 记账式国债、 国际机构债 券、 非银行金融机构债 、 短期融资券、 中央企 业债等债券, 综合反映 了债券 市 场 整 体 价 格 和 回 报 情 况 。 该 指 数 以 债 券 托 管 量 市 值 作 为 样 本 券 的 权 重 因 子, 每日计算债券市场整体表现, 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 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按 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须召开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98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 金、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将承担汇 率风险以及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 、 交易规则差异等带来的境外 市场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相 关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本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99 除 外 ) , 选 取 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对 应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按 照 每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 (可转债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税后)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发 行 未 上 市 或 未 挂 牌 转 让 的 债 券 , 对 存 在 活 跃 市 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 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 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 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限 售 期 的 股 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 售期的股票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00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估值。 5 、本基金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6 、 估 值 计 算 中 涉 及 港 币 对 人 民 币 汇 率 的 , 将 依 据 下 列 信 息 提 供 机 构 所 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8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 、 相关法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作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负责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 。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份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到0.0001 元 ,小 数点后第 五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01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 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 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 值小 数点 后4位 以内( 含第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该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则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02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7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抗力 原 因,或由于 证券/ 期货 交易所、第 三方估值 机 构及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03 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货交 易 市 场 或 外 汇 市场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或 本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决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生效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 决议生效后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下列 任一情形 均应作为《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04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 制、 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 (四 )清算费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05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 各方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 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 各方当 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06 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 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 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 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 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