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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富享定开债券(004038)

中银富享定开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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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银 富享 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本基金 不向个 人 投资者公 开销售 】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 年十二 月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 重 要提 示 中银富享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中银 富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 来。 2017 年 10 月 17 日 中银 富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议审 议 通过了 《 关于 中银 富享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的 议案 》 , 内容 包括 中银 富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变更为发起 式基金 、转换运作方式以 及修订 基金合同等,并同 意将 “中银 富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更名为 “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上述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自 2017 年 11 月 17 日 起, 《中 银富享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中 银富享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同日 起 失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报中 国 证监会 变更 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 基金转型 的 变更 注册 ,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 也 不表 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 中国证 监会 不对 基金 的投 资价值 及市 场前 景等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者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 同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自主 判断 基 金的投 资价 值 , 自 主做 出 投资决 策 , 并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因 政治 、 经 济 、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 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 资者 连续 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操 作风 险 , 因 交收 违 约和投 资债 券引 发的 信用 风险 , 基 金投 资对 象与 投 资策略 引致 的特 有风险 , 等等 。 本 基金 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是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由 非上 市中小 企业 采用 非公 开方 式发行 的债 券 。 由 于不 能 公开交 易 , 一 般情 况下 , 交易不 活跃 , 潜 在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 当 发 债主体 信用 质量 恶化 时 , 受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 本 基 金可能 无法 卖出 所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由 此可 能给 基金 净值 带 来更大 的负 面影 响和 损失 。 本 基金 的特 定 风险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 风 险 揭示 ” 章节 。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 金中的 较低 风险 品种 , 其 预期风 险收 益水平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型 基金 ,高 于货 币市 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 投资者 应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 并 对于 申 购基金 的意 愿 、 时 机、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本基金 允许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比例 达到 或者 超过 50% , 且本 基金 自转 型为 “ 中银 富享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之 日起 不 向个人 投资 者公 开发 售。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8 年 11 月 16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 止日 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 本 基金托 管人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已复 核了本 次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 目录 一、绪 言 5 二、释 义 6 三、基 金管 理人 11 四、基 金托 管人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22 六、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24 七、 基 金的 存续 25 八、基 金的 封闭 期和 开放 期 26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28 十、基 金的 投资 38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45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51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57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59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61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62 十七、 风险 揭示 69 十八、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76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78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93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106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08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109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110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公 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以及 《 中银富享 定期开 放债券 型 发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变更 注册 。 基金 合同是 约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 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 担 义务。 基 金投 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基 金:指 中银 富享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 金,本 基金 由中银 富 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来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信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中 银富享 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中银 富享 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指 《中 银 富享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 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8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 第 十四 次会 议《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港口法> 等 七部 法 律的决 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9 、 《销 售办 法》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 15、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 指 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条 件 ,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可 投 资 于中国 证券 市场 ,并 取得 中国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额度 批准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 基 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 但本基金自转 型为 “ 中银 富享 定期开放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之日起 不向 个人 投资 者公 开销售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发起 资金 : 指 用于 申 购转型 后的 发起 式基 金且 来源于 基金 管理 人的 股东 资金 、 基 金 管理 人 固有 资金 、 基 金管 理人高 级管 理人 员或 基金 经理 ( 指基 金管 理人 员工 中依法 具有 基金 经理资 格者 , 包括但 不限 于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同 时也包 括基 金经 理之 外公 司投研 人员 ) 等 人员的 资金 22、 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以发 起资金 申购 本基 金且 承诺 以发起 资金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期 限不少 于 3 年的 基金 管理 人的股 东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或基金 经理 ( 指 基金管 理人 员工 中依 法具 有基金 经理 资格 者, 包括 但不限 于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同 时也 包括 基金经 理之 外公 司投 研人 员)等 人员 23、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销售 基金 份额 , 办 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4、 销 售机 构: 指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5、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6、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 27、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申购 、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引 起的 基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29、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 中银富享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原《 中银 富享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自同 一日 终止 30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存 续期 : 指 《 中银 富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生 效至 《中 银富享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终 止之 间的 不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5、 定期 开放 : 指 本基 金 采取的 在封 闭期 内封 闭运 作、 封闭 期与 封闭期 之间 定期开 放的 运作模 式 36、 封闭 期 : 本 基金 的封 闭期为 自基 金每 一开 放期 结束之 日次 日起 ( 包括 该 日)3 个月 的期间 。 本 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 包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进入 首个 开放期 。 基 金的 首个封 闭期 为自 首个 开放 期结束 之后 次日 起 ( 包括 该日)3 个 月的 期间, 如果 封闭期 到期 日 的次日 为非 工作 日的 ,封 闭期相 应顺 延。 首个 封闭 期结束 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起(包 括该 日 ) 进入第 二个 开放 期, 第二 个封闭 期为 第二 个开 放期 结束之 日次 日起 (包 括该 日)3 个月 的期 间, 如 果封 闭期 到期 日的 次日为 非 工 作日 的, 封闭 期相应 顺延 , 以 此类 推。 本基金 封闭 期内 不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37、 开 放期 : 本 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包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或自 每个封 闭期 结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进入开 放期 , 期 间可 以办 理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本基 金每个 开放 期最 长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开 放期的 具体 时间 以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除首 个开放 期外 ,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开放 期前 2 日进 行公 告 38、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9、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 40 、 《业 务规则》 :指 《中 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证券 投资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规 则》 ,是 规 范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41、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3 、 摆 动定 价机 制: 指 开放 式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 过调 整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方式 , 将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 回的 投资 者, 从 而减 少对存 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 影 响,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44、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5、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6、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申 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超 过前 一工 作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20% 48、元 :指 人民 币元 49、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计 入收 益 50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1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 54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5、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6、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 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 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章砚 (ZHANG Yan ) 女士 ,董 事长 。国 籍: 中国 。 英国伦 敦大 学伦 敦政 治经 济学院 公 共金融 政策 专业 硕士 。 现 任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历 任中 国银 行总 行全球 金融 市场 部主管 、助 理总 经理 、总 监,总 行金 融市 场总 部、 投资银 行与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清 华大学 法学 博士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执 行总 裁。2000 年10 月至2012 年4 月任职 于嘉 实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市场部 副总 监、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和 公司副 总经 理。 王超(W ANG Chao ) 先生 ,董事。 国籍 :中国 。美 国Fordham 大学工商管理 硕 士。现 任中国 银行 青海 省分 行副 行长。 历任 中国 银行 总行 人力资 源部 经理 、 高 级经 理、 主 管、 人力 资源部 副总 经理 , 中 银国 际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人力 资源部 总经 理 、 董事 会办 公室负 责人 、 董 事会秘 书等 职。 宋福宁(SONG Funing )先生,董事。 国籍:中国。厦门大学经 济学硕士,经济师 。 现任中 国银 行福 建省 分行 首席客 户经 理、 副行 长。 历 任中国 银行 福建 省分 行资 金计划 处外 汇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2 交易科 科长 、 资 金计 划处 副处长 、 资 金业 务部 负责 人、 资 金业 务部 总经 理, 中国银 行总 行金 融市场 总部 助理 总经 理, 中国银 行总 行投 资银 行与 资产管 理部 助理 总经 理、 副总经 理 、 首 席 产品经 理等 职。 曾仲诚 (Paul Tsang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为 贝莱德 亚太 区首 席风 险管 理总监 、 董事总 经理 , 负责领 导亚 太区的 风险 管理 工作 , 同 时担任 贝莱 德亚 太区 执行 委员会 成员 。 曾 先生于2015 年6 月加 入贝莱 德。此前 ,他 曾担任 摩根 士丹利亚 洲首 席风险 管理 总监,以 及其 亚太区 执行 委员 会成 员, 带领独 立的 风险 管理 团队 , 专责 管理 摩根 士丹 利在 亚洲各 经营 范围 的市场 、 信 贷及 营运 风险 , 包括 机构 销售 及交 易 ( 股票及 固定 收益 ) 、 资本 市 场、 投 资银 行、 投资管 理及 财富 管理 业务 。 曾先 生过 去亦 曾于 美林 的市场 风险 管理 团队 效力 九年, 并曾 于瑞 银的利率 衍生工具交易\ 结构部工作 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 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 管理 客座讲 师。 他拥 有美 国威 斯康辛 大学 麦迪 逊分 校工 商管理 学士 学位 , 以 及宾 夕法尼 亚大 学沃 顿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 荆新(JING Xin )先生 , 独立董事。国 籍:中国 。 现任中国会计 学会理事 、 全国会计 专业学 位教 指委 副主 任委 员、 中国 人民 保险 集团 独立 监事 。 曾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会 计系副 主任 , 中国人 民大 学审 计处 处长 、 中 国人 民大 学商学 院党 委书记 , 中国 人民大 学商 学院副 院长 、 会 计学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博士后 合作 导师 等职 。 赵欣舸 (ZHAO Xinge ) 先 生, 独 立董 事。 国 籍: 中 国。 美 国西 北大 学经济 学 博士。 曾 在美国 威廉 与玛 丽学 院商 学院任 教, 并曾 为美 国投 资公司 协会 (美 国共 同基 金业行 业协 会 ) 等公司 和机 构提 供咨 询。 现 任中欧 国际 工商 学院 金融 学与会 计学 教授 、 副 教务 长 和金融MBA 主任, 并在 中国 的数 家上 市公司 和金 融投 资公 司担 任独立 董事 。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 先 生, 独立 董事 。 国 籍: 英国 。 法国INSEAD 工 商管 理硕士 。 曾任白 狐技 术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目 前仍 担任该 公司 的咨询 顾问 。 在此之 前 , 曾任英 国电 信集 团零售 部部 门经 理, 贝特 伯恩顾 问公 司董 事、 北京 代表处 首席 代表 、 总 经理 , 中英 商会 财务 司库、 英中 贸易 协会 理事 会成员 。现 任银 硃合 伙人 有限公 司合 伙人 。 杜惠芬 (DU


Huifen ) 女 士 , 独 立董事 。 国籍 : 中 国 。 山西 财经 大 学经济 学学 士 , 美 国 俄克拉 荷马 州梅 达斯 经济 学院工 商管 理硕 士, 澳大 利亚国 立大 学高 级访 问学 者, 中 央财 经大 学经济 学博 士。 现任 中央 财经大 学金 融学 院教 授, 兼任新 时代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 曾任 山 西财 经大 学计 统系 讲师、 山西 财经 大学 金融 学 院副教 授、 中央 财经 大学 独 立学院 (筹) 教授、 副院 长、 中央 财经 大学金 融学 院副 院长 等职 。 2 、监 事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3 赵蓓青 (ZHAO Beiqing ) 女士, 职工 监事 ,国 籍: 中国, 研究 生学 历。 历任 辽宁省 证 券公司 上海 总部 交易 员、 天治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交 易员 、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交 易员 、 交 易主管 。现 任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交易 部总 经理 。 卢井泉 (LU Jingquan )先 生,监 事, 国籍 :中 国。 南京政 治学 院法 学硕 士。 历任空 军 指挥学 院教 员 、 中国 银行 总行机 关党 委组 织部 副部 长、 武汉 中北 支行副 行长 、 企 业年 金理事 会高级 经理 、投 资银 行与 资产管 理部 高级 交易 员。 3 、管 理层 成员 李道滨 (LIDaobin )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 (JasonX.OUYANG ) 先生 , 督 察长。 国籍 : 加拿大 。 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沃顿商 学院高 级管 理培 训班(Wharton-SACExecutiveProgram) 毕业证 书 , 加 拿大 西部 大学 毅伟商 学院 (IveySchoolofBusiness ,WesternUniversity) 工商管理 硕 士(MBA ) 和经 济学 硕士 。曾在 加拿 大太平 洋集 团公 司 、 加 拿大 帝国商 业银 行和 加拿 大伦 敦人寿 保险 公司 等海 外机 构从事 金融 工 作多年 , 也 曾任 蔚深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现英 大证 券) 研 究发 展中 心总 经理 、 融通 基金 管理 公司市 场拓 展总 监、 监察 稽核总 监和 上海 复旦 大学 国际金 融系 国际 金融 教研 室主任 、 讲 师 。 张家文 (ZHANGJiawen ) 先生, 副执 行总 裁。 国籍 :中国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 商管理 硕 士。 历任 中国 银行苏 州分 行太仓 支行 副行 长、 苏州 分行风 险管 理处 处长 、 苏 州分行 工业 园 区 支行行 长、 苏州 分行 副行 长、党 委委 员。 陈军(CHENJun ) 先生 , 副执行 总裁 。国 籍: 中国 。上海 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美 国伊利 诺伊 大学 金融 学硕 士。2004 年加 入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基金 经理、 权益 投 资部总 经理 、助 理执 行总 裁。 王圣明 (W ANG Shengming ) 先生 , 副 执行 总裁。 国 籍: 中 国。 北 京师 范大 学 教育管 理 学院硕 士。 现任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执行 总裁 。历任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 4 、基 金经 理 白洁 (BAI Jie ) 女士 , 中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 副 总 裁 (VP ) , 上海财 经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曾任 金盛 保险 有限 公司 投资部 固定 收益 分析 员。2007 年 加入 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担任固 定收 益研 究员 、基 金经理 助理 。2011 年 3 月 至今任 中银 货 币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2 年 12 月至 今任 中银 理财 7 天 债 券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7 月 任中 银理 财 21 天 债 券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9 月至 今任 中银 产业 债基 金基金 经 理,2014 年 10 月 至今 任中 银安心 回报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 11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 中 银新机 遇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2 月 任中银 颐利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9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4 月至今 任中 银睿 享基 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9 月至 今 任中银 悦享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 3 月 至今任 中银 富享 基金 基金 经理,2017 年 3 月 至今 任 中银丰 庆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 9 月至 今任中 银信 享基 金基 金经 理。具 有 13 年 证券 从业 年 限。具 备基 金、 证券 、银 行间本 币市 场 交易员 从业 资格 。 易芳菲 (YI Fangfei )女士 , 管理 学硕 士。 曾任 中信 建投证 券投 资经 理、 中国 农业银 行 交易员 。2015 年加 入中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固定收 益基 金经 理助 理。2016 年 5 月至 今任中 银机 构货 币基 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至 今任中 银丰 润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 5 月至今 任中 银如 意宝 基金 基金经 理,2018 年 7 月 至 今任中 银富 享基 金基 金经 理,2018 年 11 月至今 任中 银弘 享基 金基 金经理 。具 有 10 年 证券 从 业年限 。具 备基 金、 证券 、银行 间本 币 市场交 易员 从业 资格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及 职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成员: 陈军 ( 副执行 总裁 ) 、 奚鹏 洲 (固 定收益 投资 部总经 理) 、 李建 ( 权益 投 资部总 经 理 ) 、 张发 余( 研究 部总 经 理) 、 方明 (专 户理 财部 副 总经理 ) 、 李丽 洋( 财富 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履行 以下 职 责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基 金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5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法律 法规 的活 动,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 他从业 人员 的禁 止性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 关的 交 易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勤勉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职 务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 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不泄漏 在任 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 信 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是指 为了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保 证 合 法合 规 经 营运 作, 在 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制 、 运 用管理 办法 、 实施操 作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6 形成的 系统 。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 证公司 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 监管规 则, 形成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 )防 范和化 解经 营风险 ,提高 经营管 理效 益,确 保经营 业务的 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 确保 基金 、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整, 确保 公司 对外 信息 披露及 时、 准确、 合规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 全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包括 公司的 各项 业务、 各个部 门或机 构和 各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设 立健 全的内 控管 理制 度和 体系 , 做到 内控 管理 的全面 覆盖 ; (2 )有 效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内 控 管理 方法 和系统 化的管 理工具 ,建 立合理 的内控 程 序,维 护内 控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确保 公司 和基 金的 合规稳 健运 作, 提高 内控 管理的 有 效 性 ; (3 ) 权 责匹 配原 则。 内控 管理中 的职 权和 责任 在公 司董事 会、 管理 层、 下 属各 单位 ( 各 部门、 各分 支机 构、 各层 级子公 司) 及工 作人 员中 进行合 理分 配和 安排 , 做 到权责 匹配 , 所 有主体 对其 职责 范围 内的 违规行 为应 当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4 ) 独 立性原 则。 公司各 机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 相对独 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分离 ;


(5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 内部部 门 和岗 位的 设置权 责分明 、相互 制衡 ; 在治 理结构 、 机构设 置及 权责 分配 、业 务流程 等方 面体 现相 互制 约、相 互监 督的 作用 ; (6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 (7 )防 火墙原 则。 公司投 资、交 易、研 究、 市场营 销等相 关部门 ,应 当在空 间上和 制 度上适 当隔 离 , 以达 到防 范风险 的目 的 。 对因 业务 需要知 悉内 部信 息的 人员 , 应 制定 严格 的 批准程 序和 监督 措施 ; (8 )及 时性原 则。 内部控 制管理 反映行 业发 展的新 动向, 及时体 现法 律法规 、规范 性 文件、 监管 政策 、自 律规 则的最 新 要 求, 并不 断进 行调整 和完 善。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的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制定 内部 控制 制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规 、 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和 行业监 管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7 规则;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 并 普遍 适用于 每位 员工 ; 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险 为出 发点 ; 并 随着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调整 和公 司经营 战略 、 经营方 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修 改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的基本 要素 主要 包括 控制 环境 、 风 险评 估 、 控 制措 施、 信 息沟通 和 内部监 控。 各要 素之 间相 互支撑 、紧 密联 系, 构成 有机的 内部 控制 整体 。 5、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股东会 是基 金管 理人 的最 高权力 机构 ,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规 和公 司章 程行 使职 权, 并 承 担 相应的 责任 。 股东会 选举 董事组 成董 事会 , 董 事会 下设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 审 计委员 会和 人 事 薪酬委 员会 。 监事依 照法 律法规 和公 司章 程的 规定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 董事和 公司 管理 层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自 上而 下的 有序组 织体 系, 有效 贯彻 内部控 制制 度 ,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 。 6、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设立 内部 控制 和风险 防范 的三 道防 线, 建立并 持续 完善 研究 和投 资决策 、 交 易执行 、 市 场营 销、 产 品 研发、 基金 运营 业务、 风 险管理 、 法 律合 规、 内 部 审计、 信息 系统 管理、 危机 处理 、 信 息披 露、 财 务管 理、 人力 资源 管理等 各业 务环 节的 体系 和制度 , 形 成科 学有效 、职 责清 晰的 内部 控制机 制。 7、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基金 管理 人特 别声 明 以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8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 中 信银 行 ”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89.3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务 院办 公厅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 :中 信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联系电 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 围: 保险 兼业 代理 业务 ( 有效 期至 2020 年 09 月 09 日)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 期、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 代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 买卖外 汇;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 结汇 、 售 汇业 务; 代 理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办理黄 金业 务; 黄金 进出 口; 开 展证 券投 资基 金、 企 业年金 基金 、 保险资 金、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托管业 务;经 国务 院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其 他业务 。 (企业 依法 自主 选择 经营 项目 , 开 展经 营活动 ; 依 法须经 批准 的项 目, 经相 关部门 批准 后依 批 准的 内容 开展 经营 活动 ;不得 从事 本市 产业 政策 禁止和 限制 类项 目的 经营 活动。 ) 中信银 行 (601998.SH 、0998.HK ) 成 立于 1987 年, 原名中 信实 业银 行, 是中 国改革 开 放中最 早成 立的 新兴 商业 银行之 一, 是中 国最 早参 与国内 外金 融市 场融 资的 商业银 行, 并以 屡创中 国现 代金 融史 上多 个第一 而蜚 声海 内外 。 伴 随中国 经济 的快 速发 展, 中信实 业银 行在 中国金 融市 场改 革的 大潮 中逐渐 成长 壮大 ,于 2005 年 8 月, 正式 更名 “中 信银行 ” 。2006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9 年 12 月 ,以 中国 中信 集团 和中信 国际 金融 控股 有限 公司为 股东 ,正 式成 立中 信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 同 年, 成 功 引 进 战略投 资者 , 与 欧洲 领先 的西班 牙对 外银 行 (BBV A ) 建立 了优 势 互补的 战略 合作 关系 。2007 年 4 月 27 日, 中信 银行 在上海 交易 所和 香港 联合 交易所 成功 同 步上市 。 2009 年, 中信 银 行成功 收购 中信 国际 金融 控股有 限公 司 ( 简称: 中信 国金) 70.32% 股权 。 经 过三 十年的 发展 , 中 信银 行已 成为国 内资 本实力 最雄 厚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 是 一家 快 速 增 长 并 具 有 强 大 综 合 竞 争 力 的 全 国 性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订 并获 得无保 留意 见 的 SAS70 审 订报告 ,表 明了 独立 公正 第三方 对中 信 银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效 性全 面认 可。 (二)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 先生 ,中 信银 行执 行董事 、行 长。 孙先 生 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起 任本 行行长 。 孙先生 同时 担任 中信 银行 (国际 ) 董 事长。 此前 , 孙 先生 于 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 本 行常务 副行 长; 2014 年 3 月起任 本行 执行 董事 ; 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5 月 任本行 副行 长, 2011 年 10 月 起任 本行 党 委副书 记; 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 交通 银行 北 京管理 部副 总 裁兼交 通银 行北 京市 分行 党委书 记、 行长;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任 交 通银行 北京 市 分行党 委书 记、 行长 ;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 在中国 工商 银行 海淀 区办 事处、 海淀 区 支行 、 北 京分 行 、 数 据中 心 ( 北京 ) 等单 位工 作, 期间 ,1995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北京 分行 行长 助理、 副行 长,1999 年 1 月至 2004 年 4 月曾 兼任 中 国工商 银行 数 据中心 ( 北京 ) 总经 理;1981 年 4 月至 1984 年 5 月 就职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 孙 先生拥 有三 十 多年的 中国 银行 业从 业经 验。孙 先生 毕业 于东 北财 经大学 ,获 经济 学硕 士学 位。 杨毓先 生 , 中 信银行 副行 长, 分管 托管 业务 。 杨 先 生自 2015 年 7 月起 任本 行 党委委 员, 2015 年 12 月起 任本 行副 行长 。 此前 , 杨 先 生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 中 国建设 银行 江 苏省分 行党 委书 记、 行长 ; 2006 年 7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省 分行党 委书 记、 行长;1982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南省分 行工 作, 历任 计财 处副处 长, 信 阳分行 副行 长、 党委 委员 , 计财 处处 长, 郑州 市铁 道分行 党委 书记 、 行 长, 郑州分 行党 委书 记、行 长,河 南省分 行党 委副书 记、副 行长( 主持 工作) 。 杨先生 为高 级经济 师,研 究生学 历,管 理学 博士 。 杨洪先 生, 现任 中信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总经 理, 硕士 研究生 学历 , 高 级经 济师 , 教授 级注 册咨询 师 。 先后 毕业 于四 川大学 和北 京大 学工 商管 理学院 。 曾 供职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四川 省分 行、中国 工商 银行四 川省 分行。1997 年加入 中信银 行,相继 任中 信银行 成都 分行信贷 部总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 经理、 支行 行长 , 总 行零 售银行 部总 经理 助理 兼市 场营销 部总 经理 、 贵 宾理 财部总 经理 、 中 信银行 贵阳 分行 党委 书记 、行长 ,总 行行 政管 理部 总经理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 中信 银行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和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批 准, 取 得基金 托管 人资 格 。 中信 银行本 着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 的原 则, 切实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截至 2018 年 6 月 末 ,中 信 银行已 托管 154 只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以及 基金 公司 、 证券公 司资 产管 理产 品、 信托产 品、 企业 年金 、股 权基金 、QDII 等其他托管 资产, 托管 总 规模达 到 8.56 万亿 元人 民 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强化 内 部管理 ,确 保有 关法 律法 规及规 章在 基金 托管 业务 中得到 全 面严格 的贯 彻执 行; 建立 完善的 规章 制度 和操 作规 程,保 证基 金托 管业 务持 续、稳 健发 展 ; 加强稽 核监 察, 建立 高效 的风险 监控 体系 , 及 时有 效地发 现、 分析 、 控 制和 避免风 险, 确保 基金财 产安 全,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2 、 内部 控制 组织结 构 。 中信银 行总 行建 立了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 负责全 行的 风险控 制和 风险防 范工 作 ; 托管 部内 设内控 合规 岗 , 专门 负责 托管部 内部 风险 控制 , 对 基金托 管业 务 的 各个工 作环 节和 业务 流程 进行独 立、 客观 、公 正的 稽核监 察。 3 、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信 银 行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以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规定, 以 控制和 防范 基金 托管 业务 风险为 主线 , 制定了 《 中 信银行 基金 托管 业务 管理 办法》 、 《 中信 银 行基金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管理办 法 》 和 《中 信银 行 托管业 务内 控检 查实 施细 则》 等一 整套 规 章制度 ,涵 盖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的各 个环 节, 保证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合法 、合 规 、 持续、 稳健 发展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建立 了 各项规 章制 度、 操作 流程 、岗位 职责 、行 为规 范等 ,从制 度 上、 人员 上保 证基金 托管 业务稳 健发 展 ; 建立 了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的物 质条 件, 对业 务运 行 场所实 行封 闭管 理, 在要 害部门 和岗 位设 立了 安全 保密区 , 安 装了 录像 、 录 音监控 系统 , 保 证基金 信息 的安 全; 建立 严密的 内部 控制 防线 和业 务授权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所托管 的基 金财 产独立 运行 ; 营 造良 好的 内 部控制 环境 , 开 展多 种形 式 的持续 培训 , 加 强职 业道 德 教育。 (五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 方法 和程序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1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 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规定 , 对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的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违 反《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基金 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为 ,将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在 限期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或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将以 书面 形式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2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中 心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电子直 销平 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 中银 基金 ” 并选择 关注 )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 “ 中 银基 金 ” 下 载安 装)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2、其 他销 售机 构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联系人 :陈 洪源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销 售基 金 , 并 及时公 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3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乐 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 陈 颖华 联系人 : 陈 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毛 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会 计师 :徐艳 、 许培 菁 联系人 :徐艳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4 六 、基 金的历 史沿 革 中银富享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中银 富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 来。 中银富享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经 中国 证监 会 《 关于 准 予中银 富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注 册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16] 2906 )准 予募 集注 册, 基金管 理人 为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 基金托 管人 为中 信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银富享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自 2017 年 3 月 14 日至 2017 年 3 月 15 日 进行 公开募 集 , 募集结 束后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合同 生效备 案手 续。 经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 , 《中银 富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生 效。 2017 年 10 月 17 日 中银 富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议审 议 通过了 《 关于 中银 富享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的 议案 》 , 内容 包括 中银 富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变更 为发 起式 基金 、 转 换运 作方 式 、 调整 基 金销售 费率 以及 修订 基金 合同等 , 并同 意 将 “中银 富享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更 名为 “ 中银 富享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 上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自 2017 年 11 月 17 日 起,《 中银 富 享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生效 , 《 中银 富享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同 日起 失效 。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5 七 、基 金的存 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 更登 记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本 基金 登记机 构将 进行 本基 金份 额的更 名以 及必 要信 息的 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 满 3 年 之日 , 若基 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 基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且不 得 通 过召开 基金 持有 人大 会的 方式延 续 。 若 届时 的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发 生变化 , 上述 终 止规定 被取 消 、 更 改或 补充 , 则 本基 金可 以参 照届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执 行 。 《基金 合同 》生 效满 三年 后继续 存续 的, 连 续 20 个 工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披 露;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并按 照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程 序进 行清 算, 不需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6 八、 基 金的封 闭期 和开放 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每一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 括该 日)3 个 月的 期 间。 本 基 金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 进 入首 个开 放期 。 基 金 的首个 封闭 期为 自首个 开放 期结 束之 后次 日起 ( 包括 该日 )3 个月 的 期间, 如果 封闭 期到 期日 的次日 为非 工 作日的 , 封闭 期相 应顺 延 。 首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 第 一个工 作日 起 (包 括该 日 ) 进 入第 二个 开 放期, 第二 个封 闭期 为第 二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 括该 日)3 个月 的期 间, 如 果封 闭 期到期 日的 次日 为非 工作 日的 , 封 闭期 相应 顺延 , 以此类 推 。 本 基金 封闭 期 内不办 理申 购与 赎回业 务。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 或 自每 个封 闭期 结 束之后 第一 个工作日 起进入开 放期, 期间可以 办理申购 与赎回 业务。本 基金每个 开放期 最长不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 开 放期 的具 体 时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准 , 除首 个开 放期 外 , 基 金管 理人 最 迟应于 开放 期 前 2 日 进行 公告。 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原 定开放期起始日不能办理 基金的申 购与赎 回, 则开 放期 起始 日 顺延至 不可 抗力 或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其 他情 形的 影响 因素消 除之 日 起的下 一个 工作 日。 如在 开 放期内 发生 不可 抗力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致 使基金 无法 按 时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 开 放期 时间 中止 计算 , 在 不可抗 力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影 响因素 消除 之日 起的 下一 个工作 日继 续计 算该 开放 期时间 , 直至 满足 开放 期 的时间 要求 。 在 此情形 下, 开放 期以 管理 人届时 公告 (如 有) 为准 。 (三)封闭期与开放 期示 例 例如 , 本 基金 的 《 基金 合 同》 于 2018 年 3 月 7 日 生 效, 假设 首个 开放 期为 5 个工作 日, 则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开 放期 为 2018 年 3 月 7 日至 2018 年 3 月 13 日;首 个开 放 期结束 后次 日 为 2018 年 3 月 14 日 ,故 首个封 闭期 为 2018 年 3 月 14 日至 2018 年 6 月 13 日。以 此类 推 。 又如 , 本 基金 的 《 基金 合同 》 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 生 效, 假设 首个 开放 期为 8 个工作 日, 则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开 放期 为 2018 年 12 月 5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4 日。 首个 开 放期结 束后 次 日为 2018 年 12 月 15 日, 则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 闭期 为 2018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9 年 3 月 14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7 日。首 个封 闭期 结 束 之后 第一个 工作 日为 2019 年 3 月 15 日, 假设 第二 个开 放期时 间为 6 个工作 日 , 第 二个 开放 期 为 2017 年 6 月 15 日至 2017 年 6 月 22 日 ; 第二 个封 闭期为 第二 个 开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括该 日)3 个月 的期 间 ,即 2019 年 6 月 23 日至 2019 年 9 月 22 日。以 此类 推。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8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更新的 招 募说明 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予以 公告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开放 期内的 每个 工作 日。 投资 人 在开放 日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不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亦 不可 上市 交易。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包 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 进 入首个 开放 期 。 开 始办 理 申购和 赎回 业务。自 首个开放 期结束 之后次日 起(包括 该日) , 本基金进 入首个封 闭期。 本基金每 个 封 闭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进 入下 一个 开放 期。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在开 放期 内, 投资 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 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 其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 开放期 内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 的价格 ; 但若 投资 人在 开 放期最 后一 日业 务办 理时 间结束 之后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者 转换 申请 的, 视为 无效 申请 。 开放 期 以及开 放期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的具 体事 宜见 招募 说明书 及基 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本基金 的第 二个 开放 期为 2018 年 3 月 15 日至 3 月 21 日,自 2018 年 3 月 22 日起, 本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9 基金进 入第 二个 封闭 期 , 具体请 见基 金管 理人 于 2018 年 3 月 13 日 发布 的 《 中 银富享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开 放申 购、 赎回 业务 公告》。 本基金 的第 三个 开放 期为 2018 年 6 月 22 日至 6 月 25 日,自 2018 年 6 月 26 日起, 本 基金进 入第 三个 封闭 期 , 具体请 见基 金管 理人 于 2018 年 6 月 19 日 发布 的 《 中 银富享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开 放申 购、 赎回 业务 公告 》 。 本基金 的第 四个 开放 期 为 2018 年 9 月 26 日 , 自 2018 年 9 月 27 日 起, 本基 金 进入第 四 个封闭 期 , 具 体 请 见基 金 管理人 于 2018 年 9 月 22 日发布 的 《 中 银富 享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申购 、赎回 业务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申 购的 先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5、当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采用 摆动定 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 的 公平性 。 具体 处理 原则 和 操作规 范须 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自 律规 则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 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申请 即为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登记 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生 效 。 基 金份 额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0 持有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遇证 券交 易所 或交 易 市场数 据传 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行 数 据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控 制的 因 素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时 , 赎回款 项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划 出 。 在 发生 基金 合 同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 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 机构已 经接 收到申 购 、 赎 回申 请。 申购 、 赎 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 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投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登记机 构可根据 《业务 规则》 ,在 不影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前 提下 , 对上 述业 务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基 金 管理人 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 金额 限制 1、投资者 通过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其 他销售机 构申购 本基金份 额时,首 次申购 最低金 额 为人民 币 1000 元 (含 申购 费,下 同) ,追 加申 购最 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直销 中心 柜台 申购 本基 金份额 时 , 首 次申 购最 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10000 元 ,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 。投 资 者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 为基金 份额 时, 不受 申购 最低金 额的 限 制。 投资 者可 多次 申购 , 对单个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基 金份额 不设 上限 限制 。 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投资者 可将其全 部或部 分基金份 额赎回。 基金管 理人不对 投资人每 个基金 交易账 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进行 限制。 3、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1 4、当接受 申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规定。 5、基金管 理人可与 其他销 售机构约 定,对投 资人委 托其他销 售机构办 理基金 申购与 赎 回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委 托协 议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不必 遵守 以上 限制 。 6、 申购 本基 金的 发起 资金 金额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 且 发起资 金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持有期 限 自申购 确认 之日 起不少于 3 年,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 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费 率 客户申 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5%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3%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赎 回费 用。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中 对于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 的 1.5% 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限(Y )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率 Y <7 天 1.5% 7 天≤Y <30 天 0.75% Y ≥ 30 天 0%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2 3、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4 位,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封闭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 放期 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 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 可以适 当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5、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 的 公平性 。 具体 处理 原则 和 操作规 范须 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自 律规 则的 规定 。 6、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履行 相关程 序后 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 包 括定 期或 不定 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基 金销售 费用 实行 一定 的优 惠。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基 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1)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例: 某普 通投 资人投 资 5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对应 的申 购费率 为 0.8%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00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3 申购费 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00=47,241.11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50,000 元申 购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500 元, 则其可 得到47,241.11 份 基 金份额 。 2、赎 回金 额 的 计算 及余额 处理方 式 本基金 采用 “ 份 额赎 回 ” 方 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计算 公 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 承担。 例:某 普通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期 限为 3 个月 ,其 赎 回适用 费 率为 0% ,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500 元 ,则 其 可得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10,000× 1.0500 =10,500.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 0% =0.00 元 赎回金 额=10,500.00 -0.00 =10,500.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0 元, 则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 为 10,500.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不 接受个 人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定以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暂 停接 受基 金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4 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销售 机构或登 记机构 的技术故 障等异常 情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基 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个 人投 资者 申购 。 8、申请超 过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单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单 个投资 人单日 或 单笔申 购金 额上 限的 。 9、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2 、3、5、6、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基 金投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被 全 部或 部分 拒绝的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且 开放期 按暂 停申 购的 期间 相应顺 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继续接 受赎回申 请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形 时,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赎回 申请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5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已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 付; 如 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 账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 期支付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且 开放 期按暂 停赎 回的 期间 相应 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在 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 一工 作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开放 期内 单个 开放 日出现 巨额 赎回 的, 基金 管 理人对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约 定的赎 回申 请应 于当 日全 部予以 办理 和确 认 。 但 对 于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款 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 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 能会 对基金的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赎 回款 项进 行延缓 支付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 延缓支 付的 赎回 申请 以赎 回申请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延缓 支付: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支 付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对当 日 全部赎 回申 请进 行确 认 , 但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当 日按 比例 办理 的赎 回 份额不 得低 于前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 其余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 但延 缓支 付的 期限 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在 指定 媒介 上予 以公告 。 (3)在开 放期内, 当基金 出现巨额 赎回时, 在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申请 超过前 一 估值日基金 总份 额 40% 的情形下, 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 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在 当 日接受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全部 赎回 的比 例不 低于 前一估 值日 基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6 金总份 额 40% 的前提下 ,其余赎回申 请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 期赎回 的 , 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 无 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额 , 以此 类 推。 如延 期办理 期限超过 开放期的 ,开放期 相应延 长,延长 的开放期 内不 办 理申购, 亦 不 接受新的赎 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 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 申请超过基金总份 额 40% 以 上而被 延期 办理 赎回 的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赎 回业务 。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缓支付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 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根据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 十三)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7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 十四)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 转 托管费 。 ( 十五)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七)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 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 将 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8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追 求基 金资 产长 期稳健 增值 的基 础上 , 力 争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创 造超 越业绩 比 较基准 的稳 定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国 债、 金 融债、 央行 票据、 地方政 府债 、 企 业债、 公 司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次 级债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债 券回 购 、 银行存 款 、 同 业存 单、 货 币市场 工具 、 国债 期货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不 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 可分 离 交易可 转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可交 换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 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 但 应开放 期流 动性 需要 ,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在每 次开 放期 前 10 个 工 作日、 开放 期 及开放 期结 束后 10 个工 作 日的期 间内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开 放期 内,本 基金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上述 5%的限 制 , 但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 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一 倍的 现金 ,其 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三)投资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在分 析和 判断 国内 外宏观 经济 形势 的基 础上 ,结合 定性 分析 和定 量分 析的方 法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9 形成对 各大 类资 产的 预测 和判断 ,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范围内 确定 债券 资产 和现 金类资 产的 配 置比例 , 并根 据市 场运 行 状况以 及各 类资 产预 期表 现的相 对变 化 , 动 态调 整 大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有效 控制 基金 资产 运作风 险, 提 高 基金 资产 风险调 整后 收益 。 2、债 券投 资策 略 (1) 久期 管理 策略 在全球 经济 的框 架下 , 本 基 金管理 人对 宏观 经济 运行 趋势及 其引 致的 财政 货币 政策变 化 做出判 断, 密 切跟 踪 CPI 、PPI 、 汇 率、M2 等利 率 敏感指 标, 运 用数 量化 工 具, 对未 来市 场 利率趋 势进 行分 析与 预测 , 并 据此 确定 合理 的债 券 组合目 标久 期 , 通 过合 理 的久期 控制 实现 对利率 风险 的有 效管 理。 (2)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预期 收益 率曲 线形态 变化 来调 整投 资组 合的期 限结 构配 置。 根据 债 券收益 率 曲线形 态 、 各 期限 段品 种 收益率 变动 、 结合 短期 资 金利率 水平 与变 动趋 势 , 分析预 测收 益率 曲线的 变化 , 测算 子弹 、 哑铃或 梯形 等不 同期 限结 构配置 策略 的风 险收 益 , 形成具 体的 期限 结构配 置策 略。 (3) 类属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定性 和定 量地 分析 不同类 属债 券类 资产 的信 用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 市 场 风险等 因 素及其 经风 险调 整后 的收 益率水 平或 盈利 能力 , 通 过 比较并 合理 预期 不同 类属 债券类 资产 的 风险与 收益 率变 化, 确定 并动态 地调 整不 同类 属债 券类资 产间 的配 置。 (4) 信用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宏观 经济 运行 、 发 行主 体的 发展 前景 和 偿债能 力 、 国 家信 用支 撑 等多重 因素 的综合 考量 对信 用债 券进 行信用 评级 , 并在 信用 评 级的基 础上 , 建立 信用 债 券池 ; 然 后基 于 既定的 目标 久期 、信 用利 差精选 个券 进行 投资 。 (5)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 资策略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采 取非公 开方 式发 行和 交易 , 并 限制 投资 人数 量上 限 , 整体流 动 性相对 较差 。 同时 , 受 到 发债主 体资 产规 模较 小 、 经营波 动性 较高 、 信用 基 本面稳 定性 较差 的影响 , 整体 的信 用风 险 相对较 高 。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的 这两 个特 点要 求在 具体的 投资 过程 中, 应采 取更 为谨 慎的 投 资策略 。 本基 金认 为, 投 资该类 债券 的核 心要 点是 分析和 跟踪 发债 主体的 信用 基本 面 , 并 综 合考虑 信用 基本 面 、 债 券 收益率 和流 动性 等要 素 , 确定最 终的 投资 决策。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0 3、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宏 观经济 形势 、 提前 偿还 率 、 违 约率 、 资 产池 结构 以 及资产 池资 产所在 行业 景气 情况 等因 素, 预判 资产 池未 来现 金 流变动 ; 研究 标的 证券 发 行条款 , 预测 提 前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平均久 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 影响, 同时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 变化对 标的 证 券收益 率的 影响 , 在严 格 控制信 用风 险暴 露程 度的 前提下 , 通过 信用 研究 和 流动性 管理 , 选 择风险 调整 后收 益较 高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4、国 债 期 货投 资策 略 国债期 货作 为利 率衍 生品 的一种 , 有助 于管 理债 券 组合的 久期 、 流动 性和 风 险水平 。 基 金管理 人将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结合 对宏 观 经济形 势和 政策 趋势 的判 断、 对债 券市 场 进行定 性和 定量 分析 。构 建量化 分析 体系 ,对 国债 期货和 现货 的基 差、 国债 期货的 流动 性 、 波动水 平 、 套 期保 值的 有效 性等指 标进 行跟 踪监 控 , 在 最大限 度保 证基 金资 产安 全的基 础上 , 力求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增 值。 ( 四)投资决策依据 、机 制和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形 势 及对中 国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企业 信用 评级 ; (4) 国家 货币 政策 及债 券 市场政 策; (5) 商业 银行 的信 贷扩 张 。 2、投资决 策机制本 基金实 行投资决 策团队制 ,强调 团队合作 ,充分发 挥集体 智慧。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投 资和 研究 职能整 合 , 设 立了 投资 研 究部 , 策 略分 析师 、 固 定 收益分 析师 、 数 量分析 师和 基金 经理 , 充 分发挥 主观 能动 性 , 渗 透 到投资 研究 的关 键环 节 , 群策群 力 , 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 取中 长期 稳定的 较高 投资 回报 。 3、投 资决 策程 序本 基金 具 体的投 资决 策机 制与 流程 为: (1)宏观 分析师根 据宏观 经济形势 、物价形 势、货 币政策等 判断市场 利率的 走向, 提 交策略 报告 。 (2)债券 策略分析 师提交 关于债券 市场基本 面、债 券市场供 求、收益 率曲线 预测的 分 析报告 。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1 (3) 信用 分析 师负 责信 用 风险的 评估 、信 用利 差的 分析及 信用 评级 的调 整。 (4) 数量 分析 师对 衍生 产 品和创 新产 品进 行分 析。 (5)在分 析研究报 告的基 础上,基 金经理提 出月度 投资计划 并提交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审 议。 (6)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基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7)如审 议通过, 基金经 理在考虑 资产配置 的情况 下,挑选 合适的债 券品种 ,灵活 采 取各种 策略 ,构 建投 资组 合。 (8) 交易 部执 行交 易指 令 。 (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 合全 价( 总值 )指 数 中债综 合全 价 (总 值) 指 数是由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编 制 , 样 本 债券涵 盖的 范围更 加全 面 , 具 有广 泛 的市场 代表 性 , 涵 盖主 要 交易市 场 (银 行间 市场 、 交 易所市 场等 ) 、 不同发 行主 体 ( 政府、 企 业等) 和期 限 (长 期、 中 期、 短 期等) , 能够 很好 地反映 中国 债券 市场总 体价 格水 平和 变动 趋势 。 中 债综 合指 数各 项 指标值 的时 间序 列更 加完 整, 有利 于更 加 深入地 研究 和分 析市 场 。 在综合 考虑 了指 数的 权威 性和代 表性 、 指数 的编 制 方法和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和 投资 理念 , 本 基金选 择市 场认 同度 较高 的中债 综合 全价 ( 总值 ) 指数作 为业 绩比 较基准 , 该 业绩 比较 基准 能够比 较真 实的 反映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 本 基金 管 理人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 并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调 整或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发 起式 基金 , 属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的较 低风 险品 种 , 本 基 金的预 期收 益和预 期风 险高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低 于混 合型 基金 和股票 型基 金。 ( 七)投资限制与 禁 止行 为 1、组 合限 制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2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对 债券 资产 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应 开放 期流 动 性需要 , 为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在每 次开 放期 前 10 个 工作日 、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 结束 后 10 个工 作日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2)开放 期内,本 基金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持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在 封 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限制 , 但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 易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所有基金 共同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不 得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5)本基 金投资中 期票据 应符合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 同中关于 本基金投 资固定 收益类 证 券的相 关比 例;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 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家 企业 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据 合计 不 超过该 期证 券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本 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不 得超 过本 基金当 期剩 余封 闭期 ; (7)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 净资产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 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9)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AA- 以上( 含 AA-) 的资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3 (11) 本基 金在 封闭 运作 期间, 基金 的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200% 。 开放期 内,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2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 总市 值的 30% ; 本基 金 所持有 的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本基 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13 ) 在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 波动、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 所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4)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第 (2 )、 (10 )、( 13 ) 、 (14 ) 条 之外 ,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 动 、 证 券发 行 人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或 监 管机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每 个封 闭期开 始之 日起 10 个工 作 日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在上 述 期间内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不需 要经 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4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 按 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限 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方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3、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5 十 一、 投 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 复核了 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 净 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 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本 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审 计。 (一) 报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84,116,549.59 95.08 其中: 债券 284,116,549.59 95.0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275,618.29 3.77 7 其他各 项资 产 3,440,555.50 1.15 8 合计 298,832,723.38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三)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6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四) 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0,076,000.00 4.7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213,511,549.59 101.3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9,990,000.00 4.74 6 中期票 据 50,539,000.00 23.98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84,116,549.59 134.80 (五)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1 101800119 18 兖矿 MTN001 100,000 10,372,000.00 4.92 2 101800638 18 北 控水 务 MTN001B 100,000 10,220,000.00 4.85 3 122329 14 伊泰 01 100,000 10,218,000.00 4.85 4 143309 18 苏通 01 100,000 10,151,000.00 4.82 5 101800502 18 苏 国信 MTN002B 100,000 10,133,000.00 4.81 (六)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八)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九)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投 资。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7 (十)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国债期 货作 为利 率衍 生品 的一种 , 有助 于管 理债 券 组合的 久期 、 流动 性和 风 险水平 。 基金 管 理人将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结合 对宏 观经 济 形势和 政策 趋势 的判 断 、 对债券 市场 进行 定性和 定量 分析 。 构建 量 化分析 体系 , 对国 债期 货 和现货 的基 差 、 国 债期 货 的流动 性 、 波 动 水平 、 套 期保 值的 有效 性 等指标 进行 跟踪 监控 , 在 最大限 度保 证基 金资 产安 全的基 础上 , 力 求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值 。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无 投 资 评价 。 (十一) 投资组合报 告附 注 11.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报 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1.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11.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0,774.8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429,780.67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440,555.50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流通受 限股 票。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8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9 十 二、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银富 享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由 原中 银 富享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基金转型 以 来基 金投 资业 绩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比较如 下表 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7 年 11 月 17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0.22% 0.02% -0.25% 0.05% 0.47% -0.03%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3.00% 0.08% 2.74% 0.07% 0.26% 0.0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 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3.22% 0.07% 2.48% 0.07% 0.74% 0.00%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0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 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1 十 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 国债 期 货合约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款项 、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或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全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 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 日 的估 值价 格进 行估值 ; 估 值 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 收盘全 价减 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或 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 种的估值价格 进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 对银 行间 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值 价格 的债 券, 按成 本估值 。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2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6、国债期 货合约以 估值日 的结算价 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如法 律法 规今 后另 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 定。 7、当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可以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采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 保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8、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 布。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3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 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述 “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 接损失 负 责,不对 间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 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 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 失(“ 受损 方”) , 则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 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4 (5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 管理人原 因造成 基金财 产 损失时 ,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 的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 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 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向责 任方 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 生的有 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费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如果 责任 方未按 规定 对受损方 进行赔 偿,并 且 依据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 据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 受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责 任方 进行 追索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 的直 接损失 。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登 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 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按 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5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 应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 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 对 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 免 不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情 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④由于基 金管理 人提供 的 信息错误 (包括 但不限 于 基金申购 或赎回 金额等 )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 付。 (4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 术系统 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 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估 值;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按规 定予以 公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6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的 第 8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等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7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本 基金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收益 分配 权; 2、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进行 收益分 配, 具体分 配方 案以 公告 为准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本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 与红 利 再 投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4、基金收 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详见届 时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公告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将对 上述基 金收 益分 配政 策进 行调整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8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9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与基 金运作 相关 或者 为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支 出的 会计师 费 、 律师费 、诉 讼费 、仲 裁费 和财产 保全 费等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 及维护 费用 ;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3%÷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于 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1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0 对一致 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约定 的方 式于 次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 中第 3 -9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 相关费用 , 《基 金合同 》生 效前的相 关费用 支付 根据 《中银 富 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执行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1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 的会计 账 目、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 会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 以托管 协 议约定 的方 式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 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 须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2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 时, 本基金从其最 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 基 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3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 金投资 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 投 资、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露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在 其网 站 上,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 明。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 督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关于审 议本 基金 转型 事宜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表决 通过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将 经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后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2、《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3、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封 闭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放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其网 站、 基 金份 额 销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前款规 定的 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 介 上 。 4、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5、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4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 文登载 于其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年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季 度报 告 中分别 披露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高级管 理人 员 、 基 金经 理 等人员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持有 基金 的份 额 、 期 限 及期间 的变 动情 况。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 障 其 他投资 者的 权益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6、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的 转换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5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9)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务 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十; (10)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2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3)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4)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5)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6)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7)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8)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19)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0) 本基 金进 入开 放期 ; (21)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 发 生变 更; (22) 本基 金在 开放 期内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23)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5) 增加 或调 整基 金份 额类别 ;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进行 估值 ;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7、澄 清公 告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6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8、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9、投 资国 债期 货相 关公 告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 文 件中披 露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国债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10、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 应 当在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显 著位 置披 露投资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和信 用风 险, 并说 明投 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媒 介披露 所投 资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收 益率 等信 息。 本基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 件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投 资情 况。 11、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 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1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季 度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书 ( 更 新) 中充 分披 露基 金的 相 关情况 并揭 示相 关风 险 , 说明该 基金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或 者构成一致 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 过 50% ,基 金不向个人投 资 者公开 销售 。 1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7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盖 章或 者 XBRL 电子 方式复 核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 露基 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暂停 估 值的情 形; 4、法 律法 规规 定、 基金 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8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9 十 九、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风 险分 为如 下三 类 , 一是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 二是国 内市 场风 险 , 包 括 政策风 险 、 利 率 风险等 ;三 是开 放式 基金 共有的 风险 ,包 括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风险 等。 (一)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1、本 基金每 3 个月 开放 一 次申购 和赎 回, 投资 者需 在开放 期提 出申 购赎 回申 请,在 非 开放期 间将 无法 按照 基金 份额净 值进 行申 购和 赎回 。 2、开放期 如果出现 较大数 额的净赎 回申请, 则使基 金资产变 现困难, 基金可 能面临 一 定的流 动性 风险 ,存 在着 基金份 额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3、基 金合 同生 效 满 3 年之 日,若 基金 资产 规模 低 于 2 亿 元, 基金 合同 应当 终 止,且 不 得通过召 开基金持 有人大 会的方式 延续。 同 时, 《基 金合同》 生效满三 年后继 续存续的 , 若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 或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 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故 存在 着 基金 无法 继续 存续 的风 险。 4、本基金 主要投资 于信用 类的固定 收益类品 种,因 此,本基 金除承担 由于市 场利率 波 动造成 的利 率风 险外 还要 承担如 企业 债、 公司 债等 信 用品种 的发 债主 体信 用恶 化造成 的信 用 风险。 5、本基金 投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是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由 非上市 中 小企业 采用 非公 开方 式发 行的债 券 。 由 于不 能公 开 交易 , 一 般情 况下 , 交 易 不活跃 , 潜在 较 大流动 性风 险 。 外 部评 级 机构一 般不 对这 类债 券进 行外部 评级 , 可能 也会 降 低市场 对该 类债 券的认 可度 , 从而 影响 该 类债券 的市 场流 动性 。 同 时由于 债券 发行 主体 的资 产规模 较小 、 经 营的波 动性 较大 , 且各 类 材料不 公开 发布 , 也大 大 提高了 分析 并跟 踪发 债主 体信用 基本 面的 难度 。 当 发债 主体 信用 质 量恶化 时 , 受 市场 流动 性 所限 , 本 基金 可能 无法 卖 出所持 有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由 此可 能给 基金净 值带 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和 损失 。 6、本基金 投资资产 支持证 券,资产 支持证券 具有一 定的价格 波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 信用风 险等 风险 ,本 公司 将本着 谨慎 和控 制风 险的 原则进 行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1)与基 础资产相 关的风 险主要包 括特定原 始权益 人破产风 险、现金 流预测 风险等 与 基础资 产相 关的 风险 。 (2)与资 产支持证 券相关 的风险主 要包括资 产支持 证券信用 增级措施 相关风 险、资 产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0 支持证 券的 利率 风险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 、 评 级风险 等与 资产 支持 证券 相关的 风 险 。 (3)其他 风险主要 包括政 策风险、 税收风险 、发生 不可抗力 事件的风 险、技 术风险 和 操作风 险。 7、特 定机 构投 资者 大额 赎 回导致 的风 险 (1) 特定 机构 投资 者大 额 赎回导 致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风 险 如果特 定机 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 可 能会 导致 基金 份 额净值 波动 的风 险 。 主 要 原因是 , 根 据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当特 定 机构投 资者 巨额 赎回 时 , 由于基 金份 额净 值四 舍五 入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份额 基金 财产 ,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发生 大幅 波动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符合基 金合 同和 法律法 规的 相关 规定 ,单 日大幅 波动 是在 现有 估值 方法下 出现 的特 殊事 件。 (2) 特定 机构 投资 者大 额 赎回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如果特 定机 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 为 应对 赎回 , 可能 迫 使基金 以不 适当 的价 格大 量抛售 证 券,使 基金 的净 值增 长率 受到不 利影 响。 (3) 特定 机构 投资 者大 额 赎回导 致的 巨额 赎回 风险 如果特 定机 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引 发巨 额赎 回 , 基 金 管理人 可能 根据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决定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如 果 连续 2 个开 放日 以上 ( 含 本数 ) 发 生巨 额赎 回, 基 金管理 人可 能根 据《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4) 特定 机构 投资 者大 额 赎回导 致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较低的 风险 如果特 定机 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导 致基 金资 产净 值较 低,可 能出 现连 续 60 个 工 作日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情形, 继而 触发 基金 合同 终止条 件导 致基 金无 法继 续存续 。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策风 险:因国 家宏观 经济政策 (如货币 政 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 策、地 区发展 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导 致证 券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 2、经济周 期风险: 随着经 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 化,证 券市场也 呈现出周 期性变 化,从 而 引起债 券价 格波 动, 导致 基金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变 化。 3、利率风 险:当金 融市场 利率水平 变化时, 将会引 起债券的 价格和收 益率变 化,进 而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1 影响基 金的 净值 表现 。 4、信用风 险:基金 所投资 债券的发 行人如果 不能或 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 ,或者 不能履 行 合约规 定的 其它 义务 , 或 者其信 用等 级降 低 , 将 会 导致债 券价 格下 降 , 进 而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 5、购买力 风险:基 金投资 于债券所 获得的收 益将主 要通过现 金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 可 能受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以致 购买力 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下降 。 6、再投资 风险:该 风险与 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当市 场利率下 降时,基 金所持 有的债 券 价格会 上涨 , 而 基金 将投 资 于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所 得的利 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将获得 较低 的 收益率 , 再投 资的 风险 加 大; 反之 , 当市 场利 率上 升时 ,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价格会 下降 , 利 率风险 加大 ,但 是利 息的 再投资 收益 会上 升。 7、经营风 险:它与 基金所 投资债券 的发行人 的经营 活动所引 起的收入 现金流 的不确 定 性有关 。 债券 发行 人期 间 运营收 入变 化越 大 , 经 营 风险就 越大 ; 反之 , 运营 收入越 稳定 , 经 营风险 就越 小。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的流 动性 需求 主要 集中在 开放 期 , 基 金管 理 人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 的赎 回, 基金 管 理人可 采取 各种 有效 管理 措施 , 满 足流 动性 的需 求 。 但 如果 出现 较大 数额 的 赎回申 请 , 则 使 基金资 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流 动性 风险 。 1、基 金申 购、 赎回 安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排 详细规 则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第 九章 的相 关约 定。 2、拟 投资 市场 的流 动性 风 险评估 本基金 拟投 资市 场根 据投 资范围 ,可 分为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和交 易所 市场 。 银行间 市场是中国债券的主体市 场,债券存量约占全市场 的 91% , 属于大宗交易( 批 发场 ) 市 场, 参与 者是 银 行等各 类机 构投 资者 , 实 行双边 谈判 成交 。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达成主 要通 过交 易双 方自 主谈判 、 逐笔 成交 。 银 行 间市场 的整 体流 动性 较好 , 尤 其是 利率 债 和高等 级信 用债 品种 ,这 些品种 成交 活跃 ,单 笔成 交量金 额一 般都 在千 万元 以上。 交易所 债券 市场 由各 类社 会投资 者参 与 , 属 于集 中 撮合交 易的 零售 市场 , 典 型结算 方式 是净 额结算。 交易所市 场有两 种交易方 式:第一 种是自 由竞价、 撮合成交, 即按照 “价格 优 先、 时间 优先 ” 的 原则 竞 价成交 ; 第二 种是 大宗 交 易 方式 : 对于 在上 交所 进 行的单 笔买 卖申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2 报数量 不低 于 1000 手 ,或 交易金 额不 低 于 100 万 元 的现券 及回 购交 易, 以及 在深交 所进 行 的单笔 交易 数量 不低 于 500 手 ,或 交易 金额 不低 于 50 万 元的 现券 及质 押式 回 购交易 ,认 定 为大宗 交易 。 交易 所市 场 的流动 性较 银行 间要 差一 些, 目前 竞价 交易 和大 宗 交易的 方式 可以 互补 , 市 场流 动性 视具 体 品种不 同 , 差 异较 大, 高 等级的 信用 债流 动性 要好 于低等 级的 信用 债。 3、拟 投资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 险评估 本基金 拟投 资的 具体 资产 可分为 银行 间债 券 、 交 易 所债券 和货 币市 场类 ( 银 行存款 、 同 业存单和 债券回购 ) ,整体 上银行间 发行的 债 券的流 动性要优 于交易所 发行的 债券,货 币 市 场类一 般投 资期 限较 短, 流动性 也较 好。 银行间 市场 发行 的债 券可 分为三 大类 : 第一 类是 银 行间发 行的 国债 、 央票 和 政策性 金融 债, 这三 类债 券的 流动 性 最好 。 其 中 , 央 票因 存量 不断减 少 , 成 交量 稀少 , 国债和 政策 性金 融债的 成交 活跃 品种 以 1 年、3 年、5 年、7 年和 10 年等关 键期 限的 债券 为主 。 第二 类是 银 行间发 行的 短期 融资 券 、 超短期 融资 券 、 中 期票 据 和企业 债 , 这 几类 信用 债 按照信 用等 级的 不同 , 高 等级 的流 动性 是 优于中 低等 级 , 成 交活 跃 品种以 信用 等级 为 AAA 的 债券为 主 。 第 三类是 地方 政府 债、 资产 支持证 券和 政 策 性银 行之 外金融 机构 发行 的金 融债 (商业 银行 债 、 商业银行 次级债券 、保险 公司债、 证券公司 债、证 券公司短 期融资券 和其它 金融机构 债) , 这类债 券虽 然信 用资 质较 高,但 成交 一般 不活 跃, 一般投 资者 以持 有到 期为 主。 交易所 发行 的债 券也 可分 为三大 类 , 一 是流 动性 较 好的国 债 ; 二 是交 易所 发 行的企 业债 和公募 公司 债 , 这 两类 债 券的成 交量 占交 易所 市场 成交量 的近 一半 。 但这 两 类信用 债的 流动 性不同 、 个券 之间 差异 很 大, 部分 债券 竞价 交易 经 常多日 未有 成交 , 成交 活 跃券种 仍集 中在 AAA 的高 等级 债券 。金 额 较大的 需要 通过 大宗 交易 的方式 才能 成交 ,询 价过 程类似 于银 行 间债券 。 三是 交易 所发 行 的地方 政府 债 、 证 券公 司 债和政 策银 行债 , 这几 类 债券的 成交 量占 比较小 , 流动 性一 般。 尤 其是政 策银 行债 因主 要在 银行间 发行 , 交易 所发 行 量较少 , 成交 很 不活跃 ,流 动性 与银 行间 发行的 政策 性银 行债 有较 大差异 。 货币市 场类 包括 了银 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和债 券回 购 。 银行存 款分 为有 提前 支取 条款和 无 提前支 取条 款两 类 , 一 般 可提前 支取 的流 动性 好于 不可提 前支 取的 存款 , 但 可提前 支取 也要 看是否 有额 外的 附加 条款 。 同 业存 单在 银行 间发 行 和交易 , 单只 的发 行金 额 一般较 大 , AAA 存单的 流动 性较 好, 在二 级市场 的交 易较 为活 跃。 另外, 债券 回购 都有 确定 的到期 日限 制 , 到期前 无法 为流 动性 变现 提供帮 助 , 但 相对 其他 可投 资产来 说 , 债 券回 购的 期限 一般也 较 短 。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3 4、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本基金 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赎回 业务 , 在 开放 期内 为 应对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可能 发生的 流 动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认 为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 而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 , 可 能采 取延 期支 付 部分赎 回款 项 或者对 赎回 比例 过高 的单 一投资 者延 期办 理部 分赎 回申请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措施, 详细 规 则 参见招 募说 明书 关于 巨额 赎回的 相关 约定 。 5、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在确 保投 资 者得到 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 依照 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综合 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对 赎回 申请 进行适 度调 整 , 作为特 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辅助 措施。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包 括 但不限 于: (1) 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 请; (2)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3)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4) 收取 短期 赎回 费; (5) 暂停 基金 估值 ; (6) 摆动 定价 ; (7)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施 。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延 期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或 者 对赎 回 比 例 过 高 的 单 一 投 资者 延 期 办 理部分 赎回 申请 的情 形及 程序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关于 巨额赎 回的 相关 约定 。 当 实 施延期 支付 部 分赎回 款项 的措 施时 , 申 请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能如 期获 得全 额赎 回款 , 除 了对 自身 流 动性产 生影 响外 , 也将 损 失延迟 款项 部分 的再 投资 收益 。 当 实施 对赎 回比 例 过高的 单一 投资 者延期 办理 部分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时, 该赎 回比 例过 高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将 无法 全 额获得 确认 , 一方 面可 能 影响自 身的 流动 性 , 另 一 方面将 承担 额外 的市 场波 动对基 金净 值的 影响。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 于暂停接 受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的 相关 约定 。 若 实施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 请, 投资 者一 方 面不能 赎回 基金 份额 , 可 能影响 自身 的流 动性 , 另 一方面 将承 担额 外的 市场 波动对 基金 净值 的影响 ; 若实 施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 , 投 资者 不能 如 期获得 全额 赎回 款 , 除 了 对投资 者流 动性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4 产生影 响外 ,也 将损 失延 迟款项 部分 的再 投资 收益 。 收取短 期赎 回费 的情 形和 程序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关于 申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的相 关约定 , 对 持续持 有期 小 于 7 日 的投 资者相 比于 其他 持有 期限 的投资 者将 支付 更高 的赎 回费。 暂停基 金估 值的 情形 详见 招募说 明书 关于 暂停 基金 估值情 形的 相关 约定 。 若 实 施暂停 基 金估值 , 基金 管理 人会 采 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对投 资 者产生 的风 险如 前所 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 动定价机 制, 即 将本 基金 因为 大额 申 购或赎 回而 需要 大幅 增减 仓位所 带来 的冲 击成 本通 过调整 基金 的 估值和 单位 净值 的方 式传 导给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的投 资者 , 以 保护 其他 持有 人 的利益 。 在实 施 摆动定 价的 情况 下 , 在 总 体大额 净申 购时 会导 致基 金的单 位净 值上 升 , 对 申 购的投 资者 产生 不利影 响 ; 在 总体 大额 净赎 回时会 导致 基金 的单 位净 值下降 , 对赎 回的 持有 人产 生不利 影 响 。 ( 五)本基金法律文 件风 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 售机 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 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资 比 例、 证券 市 场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述 , 代表 了一 般市 场 情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 销 售 机构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和 其他 销售 机构 )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险 评价 , 不同的 销售 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法 也不 同, 因此 销售 机 构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 基金 法律文 件中 风 险收益 特征 的表 述可 能存 在不同 , 投 资人 在购 买本 基 金时需 按照 销售 机构 的要 求完成 风险 承 受能力 与产 品风 险之 间的 匹配检 验。 ( 六)开放式基金共 有的 风险 1、 管 理风 险。 在基 金管 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会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判 断 , 从 而影 响基 金 收益水 平 , 造 成 管理风 险。 2、其 他风 险 (1)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2) 因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 制度建 设 、 人 员配 备、 内 控制度 建立 等不 完善 而产 生的风 险 ; (3)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5 (5)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6) 不可 抗力 可能 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从而 带来 风险 ;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6 二十 、 基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约 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决议 生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三 年之 日, 若基 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 的 ; 若 届时 的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发 生变 化 , 上述终 止规 定被 取消 、 更 改或补 充 , 则 本基 金可 以 参照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执行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基 金合 同》 满三 年后 继续存 续的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终 止 《 基金 合同》 , 并按 照 《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程序 进行 清算,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6、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7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 聘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8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 理基金 财 产;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 人,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任或 委托 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 构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为; 15) 选 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 、 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部 机构 ;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等 的业 务规 则 , 决 定 和调整 除调 整管 理费 率 、 托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9 17)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介 绍、发 送或 传递 关于 本基 金的信 息; 1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 不限 于 : 1)依法募 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 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 基金合 同 》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0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20)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5)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如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 基金开设 证券、期 货结算 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 户,为 基金办 理 证 券、 期货 交易 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1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 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 产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期 货结算账 户等投资 所需账 户,按 照 《基金 合同 》 及 《 托管 协 议》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 理清算 、 交割 事 宜; 7)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 规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 披露前 予以 保密 , 不得 向 他人泄 露 , 向 审计 、 法 律 等外部 专业 顾问 提供的 除外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 《 托管协 议 》 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合 同 》 及 《托 管协 议 》 规 定的 行为 ,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2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及 《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 作 ;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及 《 托管 协议 》 导 致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 其 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根据基 金合同的 约定, 依法申请 赎回或转 让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发 起资金 申购的 基 金份额 的赎 回应 符合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服务机 构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7)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3 8)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 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 资价值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 5)在 其持 有的 基 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同 意基 金管 理人 向其 介 绍、发 送或 传递 有关 本基 金的信 息; 10)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不少 于 3 年; 11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 授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 议并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设 立日 常机 构。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法律 法规 要求调 整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4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要求 调整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3)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1)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2) 在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赎 回 费率或 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变更收 费方 式、 调整 基金 份额类 别;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4)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金 合同 的约 定且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 响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 理 人、 销售机 构、 登记 机构 在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基 金申 购 、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金 合同 的约 定且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 响 的前提 下, 于中 国证 监会 允许的 范围 内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7)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5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未 设立 日常 机构 的 , 基 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由 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配 合。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未设立 日常 机构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应 当向 基金 管 理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配合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配合 , 不 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6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可通 过现场开会 方式或 通讯开 会方式等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或法 律 法规 、 监 管机 关允 许的 其 他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须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行 使投 票权 提供 便利 。 (1)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含二 分之一) 。若到会 者在权益 登 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2 )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 在 表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7 决截止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含二 分之一) ;若本人 直接出具 书 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 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 含三 分之 一 ) 基 金份 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 见 的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 关允许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 亦可采 用网 络 、 电 话等 其 他非现 场 方式或 者以 非现 场方 式与 现场方 式结 合的 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络 、 电 话、 短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 会 议程 序可 比照 现场 开 会和通 讯方 式 开会的 程序 进行 ,具 体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通 知中 列明 。 (4)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 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重大 事项, 如《基金合 同》的 重大修 改、决 定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8 终止《基 金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其 他基金合 并、法 律法规及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 事 项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 集会议 的通知 后,对原有 提案的 修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 作出席 会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 含二 分之 一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基 金合同》 、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合并 以特别决 议 通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9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 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 明,否 则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 项提案或同 一项提 案内并 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 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 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 下,计 票方式为: 由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两名 监督员 在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8、生 效与 公告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 式 进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 等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 基 金管 理 人提前 公告 后 , 可 直接 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基 金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 日起生 效,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决 议生 效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三 年 之日, 若基 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 的; 若届时 的法 律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发生 变化 , 上 述终 止规 定被 取消 、 更改或 补充 , 则本 基金 可 以参照 届时 有效 的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执 行;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4) 《 基金 合同 》满 三年 后继续 存续 的, 连续 60 个 工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1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终止 《基 金合 同 》 , 并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程序 进行 清算,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2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上 海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进行 仲裁 , 按 照该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 上海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律师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理 期间,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守各 自的职 责,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5、 《基 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售 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3 二十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1 基 金管 理人 :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成立时 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1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理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其 它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1.2 基 金托 管人 :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89.3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保险 兼业 代理 业务 ( 有效 期至 2020 年 09 月 09 日)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 期、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 代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卖政 府债 券 、 金 融债 券 ;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卖外 汇;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供 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 付款项 ;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 结 汇 、 售 汇业 务; 代理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 办理黄 金业 务 ; 黄 金进 出 口; 开展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 业年金 基金 、 保险资金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托 管业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批 准的其他 业务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4 (企业 依法 自主 选择 经营 项目 , 开 展经 营活 动; 依 法须经 批准 的项 目 , 经 相 关部门 批准 后依 批准的 内容 开展 经营 活动 ;不得 从事 本市 产业 政策 禁止和 限制 类项 目的 经营 活动。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2.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2.1.1 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 金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国 债、 金 融债、 央行 票据、 地方政 府债 、 企 业债、 公 司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次 级债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债 券回 购 、 银行存 款 、 同 业存 单、 货 币市场 工具 、 国债 期货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不 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 可分 离 交易可 转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 可交 换 债券。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 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但 应开放 期流 动性 需要 ,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在每 次开 放期 前 10 个 工 作日、 开放 期 及开放 期结 束后 10 个工 作 日的期 间内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开 放期 内,本 基金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上述 5%的限 制 , 但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一 倍的 现金 ,其 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2.1.2 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 (1) 本基 金对 债券 资产 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应 开放 期流 动 性需要 , 为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在每 次开 放期 前 10 个 工作日 、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 结束 后 10 个工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5 作日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2)开放 期内,本 基金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持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在 封 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限制 , 但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 易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所有基金 共同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不 得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5)本基 金投资中 期票据 应符合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 同中关于 本基金投 资固定 收益类 证 券的相 关比 例;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 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家 企业 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据 合计 不 超过该 期证 券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本 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不 得超 过本 基金当 期剩 余封 闭期 ;


(7)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 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 净资产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 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9)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AA- 以上( 含 AA-) 的资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本基 金在 封闭 运作 期间, 基金 的总 资产不 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200% 。 开放期 内,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2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 总市 值的 30% ; 本基 金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6 所持有 的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本基 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13 ) 在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 波动、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 所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4)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第(2)、(10) 、( 13)、( 14 )条之 外,因 证券、期 货市场波 动、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每 个封 闭期开 始 之 日起 10 个工 作 日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在上 述 期间内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不需 要经 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2.1.3 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 禁止行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7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 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 批机 制 和评 估机 制 , 按 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予 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限 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 2.1.4 基 金托管人 依据有 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基金 托管人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于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 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 并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 原则在 该名 单中 约定 各交 易对手 所适 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 托 管人在 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 应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 名 单 中增加 或减 少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 到后 , 对 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面 确认 后 , 被 确认 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 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 仍 应 按照双 方原 定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易 ,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 人仍执 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 人在银 行间债 券 市场进行现 券买卖 和回购 交易时,需 按交易 对手名 单中约定 的该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 先约定 的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的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 基金管 理人 与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8 交易对 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经提 醒后 仍未 改正 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3)基金 管理人有 责任控 制交易对 手的资信 风险, 按银行间 债券市场 的交易 规则进 行 交易 , 并 负责 解决 因交 易 对手不 履行 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 交易对 手在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内 仍未 承担违 约责 任及 其他 相关 法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对相 应损 失 先行予 以承 担 , 然 后再 向 相关交 易对 手追 偿 。 基 金 托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 金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对 手进 行 交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 任 。 2.1.5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遵 守《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等流通 受限证 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 此处 流 通 受限证 券 的 定义 与上 文流 动性受 限资 产不 同, 指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 发行管 理办 法 》 规 范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发 行 股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原 因而 临 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2)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应至少 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 令之 前 2 个 工 作日将上述 资料书 面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 2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3)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基 金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必 要书 面信 息 。 基 金 管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 完 整, 并应 至少 于 拟执行 投资 指令 前将上 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管 人。 (4)基金 托管人应 对基金 管理人是 否遵守法 律法规 、投资决 策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情 况进行 监督 , 并审 核基 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 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现 风险 的, 有权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就该 风险 的消 除或 防范措 施进 行 补充书 面说 明 , 否 则, 基 金托管 人 有 权拒 绝执 行有 关指令 。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9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相应 责任 。 2.1.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中期 票据 的监 督: (1)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基 金在投资 中期票据 前,基 金管理人 须根据法 律、法 规、监 管 部门的 规定 , 制定 严格 的 关于投 资中 期票 据的 风险 控制制 度和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 并书 面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依 据上 述文 件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中期 票据 的额 度和比 例进 行 监督。 (2)如未 来有关监 管部门 发布的法 律法规对 证券投 资基金投 资中期票 据另有 规定的 , 从其约 定。 (3)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时的 法律 法规 遵守情 况 , 有关制 度、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完善 情况, 有关 额度 、比 例限 制的执 行情 况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上 述事 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以 及本 协议 的规定 , 应 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相关 托管 协议要 求向 基金 托管 人及 时发出 回函 , 并及 时改 正 。 基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未 能切 实履 行监 督职责 , 导致 基 金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 应承担 相应 责任 。 2.1.7 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本基 金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进 行监 督, 监督 内容包 括但 不限 于以 下几 个方面 : (1)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应遵 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 (2)基金 在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 前,基金 管理人 须根据法 律、法规 、监管 部门的 规 定, 制定 严格 的关 于投 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决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监督 , 如 发现 异常 情况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3)如未 来有关监 管部门 对基金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另有 规定或托 管协议 当事人 对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监 督管 理另 有约 定时 ,从其 约定 。 2.1.8 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选择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0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与存款银 行建立 定期对账 机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相关规 定,就 本基金银 行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 面 协议 ,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 议签署 、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 投 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金划 拨 、 账 目 核对 、 到 期兑 付 、 文 件保 管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 义 务和 职 责,以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格 审查 、 复 核 相关协 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金存 款业务 时,应严 格遵守《 基金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 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 符合条 件的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执行 , 如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该 名单 之 外的存 款银 行 , 有 权拒 绝 执行 。 该 名单 如有 变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启用 新名 单前提 前 2 个工 作日将 新名 单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2.2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业务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的 有关措 施: 2.2.1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2.2.2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进行 解释或 举 证 。 2.2.3 在 限期内, 基金托 管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 会。 2.2.4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违反关 法律法规规 定或者 违反基 金合同约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1 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2.5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 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并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法承 担相 应责 任。 2.2.6 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 配 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 人的监 督和核查, 必须在 规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 就 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2.2.7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2.2.8 基 金管理人 无正当 理 由,拒绝、 阻挠基 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或 采取拖 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 碍基金 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3.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 户、 证券 账户 、 期 货账 户 及投资 所需 的其 他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3.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 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 合 同、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托管人 改正 , 并予 协助 配 合。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或 未在合 理期 限内 确认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3.3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机 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3.4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2 3.5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 人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4.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4.1.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4.1.2 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除 依据法 律 法规规定 、基金 合同和 本 托管协 议 约定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外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4.1.3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和期 货账户 等 投资所 需 的账户 。 4.1.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设 置 账户,与 基金托 管人的 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1.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4.1.6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资 产 。 4.2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4.2.1 基 金托 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开 立 基金的银 行账户 ,并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刻制 、保管 和 使 用 。 4.2.2 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2.3 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应 符合有 关法律 法 规以及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 构的有 关 规定。 4.3 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4.3.1 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 管人和本 基金联 名 的方 式 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券 账户 。 4.3.2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3 4.3.3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4.4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4.4.1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 负责以 基金的 名 义申请并 取得进 入全国 银 行间同 业 拆借 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 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 金的债 券的 后 台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4.4.2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一 起负责 为基金 对 外签订全 国银行 间国债 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4.5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生 效之 后 , 本 基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 如 果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 助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4.6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 证 券 也可 存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或 票据 营业中 心的 代 保 管库 。 实 物 证券的 购买 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4.7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署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 基金 管 理人在 代表 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 本原 件,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基 金管 理人在 合同 签署 后 30 个 工 作日内 通过 专 人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 方式将 合同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 同应 存放 于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上 。对 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上 的正 本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加盖 授权 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 未经 双 方协商 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 合 同原 件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4 不得转 移,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复核 5.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按 照 每 个估值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 精 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 定。 5.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 除外。 估值原则 应符合基 金合同、 《证券投 资基金会 计核算 业务指引 》 及 其他法 律 、 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并以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 算结果 复核 后 以双 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5.3 根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 本 基金 的会 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6.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须分 别妥 善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6.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的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保 管期限 为 20 年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目 前相关 规则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保 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为 15 年。 6.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义 务。 6.4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应 按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5 有关法 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7.1 本 协议 及本 协议 项下 各 方的权 利和 义务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 为本 协议 之目的 , 不包括 香港 、澳 门和 台湾 法律) ,并 按照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解 释。 7.2 双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本 协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关的 一切 争议 ,任 何一 方均 有 权 将争议提 交上海国 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 上海国 际仲裁中 心) ,按 照上海国 际经济贸 易 仲 裁委员 会 (上 海国 际仲 裁 中心 ) 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 裁 。 仲裁 地点 为 上海市 。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律师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7.3 争议 处理 期间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八、托管协议的终止 与修 改 8.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 内 容不得 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本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8.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6 二十 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基金投 资者账单 :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 人定制的 服务形式 提供基 金对账 单 服务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在电子 对账 单 、 短 信对 账 单以及 纸质 对账 单三 种形 式的对 账单 中选 择一种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选择 发送。 电子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 按月度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发送 。 短信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选 择按 月度 、 季度 、 半年度 和年 度发 送 。 纸 质 对账单 每半 年结 束 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寄 出, 数据截 至寄 送周 期最 后一 个交易 日, 按半 年度 发送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 以 下方式 办理 定制 : 1 ) 拨 打 基金管 理人 客服 热线 (400-888-5566 语音自 助修 改或 转人 工服 务) 定制 ;2 )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官 网 (www.bocim.com ) 点击 “基金 账号查 询 ” 按钮 , 进 入 “ 账 户信息 修改 ” 栏 目进 行自 助 定制 ;3 ) 发 送电 子邮 件至 基金管 理人 客 户服 务邮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 , 在邮件中注明 开户证件 号码、姓 名、持 有基金 名 称及持 有金 额或 份额 、 E-mail 地址、 手 机号 码、 定 制 对账单 形式 (电 子对 账单、 短信对 账单 、 纸质对 账单 ) 、 寄送 周期 ( 月度、 季度 、半 年度 、年 度)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 定 的渠道 ,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 金份额 。 定 期定额 投资 服务 计划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投 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站 办理 申购 、 赎回 及 信息查 询 。 投 资者 在选 用 网上交 易服 务之前 ,请 向 相 关机 构咨 询。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7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通 过电 子邮件 、 手机 短信 、 传 真 等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 定制 的信息 。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 括: 基金 份额 净 值、 每笔 交易 确认 、 每 月 账户信 息 、 公 司旗 下基 金 定期刊 物等 。 业务 开通 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提 供全 天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 户交易 情 况、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六 ) 如本招募 说明书存在任 何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 容,可通过 上述方式联系 本公 司。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 本招 募说明书。 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8 二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其他相关公告 1、 2018 年 6 月 19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提请 投资 者及 时 更新身 份证 件或 身份 证明 文件的 公告 》 2、 2018 年 6 月 19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富 享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开放 申购 、赎 回业 务公 告 》 3、 2018 年 6 月 2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富 享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 4、 2018 年 6 月 2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富 享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2018 年第 1 号) 》 5、 2018 年 7 月 6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中银 富享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变更 公告 》 6、 2018 年 7 月 19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富 享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8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7、 2018 年 8 月 2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富 享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8 年 半年 度报 告 》 8、 2018 年 8 月 2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富 享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8 年 半年 度报 告 ( 摘 要) 》 9、 2018 年 9 月 1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富 享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分红 公告 》 10、 2018 年 9 月 22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富享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开放 申购 、赎 回业 务公 告 》 11、 2018 年 10 月 24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富 享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2018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 12、 2018 年 11 月 1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投资 者使 用港澳 台居民 居住 证办 理开 放式 基金相 关业 务公 告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 公告。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9 二十 五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 投资 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中银 富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0 二十 六 、备查 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 件包 括下列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中银 富享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变 更注册 的 文件; 2、《 中银 富享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3、《 中银 富享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4、关于申 请中银富享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 更注册 为 中银富享 定期开 放债券 型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法律 意见 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所 在 地, 供公 众查 阅。 投资 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