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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策略(163805)

中银策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2 月15日 证监基金字[2008]262 号文 件核准募集, 基金合同 于2008 年4 月3 日正式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 性判断市 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 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 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更新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8年10 月2 日, 有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截 止 日为2018 年9 月30 日 (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基 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已复核了本次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7 四、 基金托管人 ...................................................................................................................... 14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 基金的募集 ...................................................................................................................... 30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九、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1 十、 基金的投资 ...................................................................................................................... 43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 .............................................................................................................. 51 十二、 基金的业绩 .................................................................................................................. 55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56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8 十五、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2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3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十九、 风险揭示 ...................................................................................................................... 72 二十、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77 二十一、 基金合同摘要 .......................................................................................................... 79 二十二、 托管协议摘要 .......................................................................................................... 94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0 二十四、 其他事项 ................................................................................................................ 112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4 二十六、 备查文件 ................................................................................................................ 115








1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 及 《中银动 态策略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 基金合 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时起,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基金 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 除外。








2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其任何有 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本《招募说明书》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中国 证监会发布、同年 8 月 8 日起施行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11 日中国 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3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指《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即用 于 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 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的终止 与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 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 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 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份额 的投资者 基金 销售机构 指 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 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场外或柜台 指 不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作 为 销售 机 构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其 他 基金销售 机构的 销售网点








4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指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个人投资 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规定的 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 证券 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条件, 基金 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不包含 T 日)








5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不超过 3 个 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卖 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不超过 3 个 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 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 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 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 投 资 者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 的基 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服 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





6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 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 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三、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基 金 管 理人概 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 贝莱德投资管理 (英国) 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 的美元 16.5% (二) 主 要 人 员情况 1 、 董事会成员 章砚(ZHANG Yan )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公 共 金融 政策 专 业硕 士。 现 任中 银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董 事长 。 历任 中国 银 行总 行全 球金 融市场部主管、 助理总经理、 总监, 总行金融市场总部、 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李道滨(LI Daobin )先 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 管 理 有限公司执行总裁。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 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市 场部副总监、 总监、 总经 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王超(WANG Chao)先 生,董事。国籍:中国。美国 Fordham 大学工商 管理硕士。 现任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副行长。 历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经理、 高级经理、 主管、 人 力 资源 部副 总 经理 ,中 银 国际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人力 资源 部 总经 理、 董 事会 办公 室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职。 宋福宁(SONG Funing )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经济师。 现 任 中国 银行 福 建省 分行 首 席客 户经 理 、副 行长 。 历任 中国 银 行福 建省 分 行资 金计 划处 外 汇 交易 科科 长 、资 金计 划 处副 处长 、 资金 业务 部 负责 人、 资 金业 务部 总 经理 ,中 国银 行 总 行金 融市 场 总部 助理 总 经理 ,中 国 银 行 总行 投 资银 行与 资 产管 理部 助 理总 经理 、副





8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总经理、首席产品经理等职。 曾仲诚 (Paul Tsang ) 先生 , 董事。 国籍: 中国。 为贝莱德资产管理北亚有限公司董 事 总 经理 ,贝 莱 德亚 太区 首 席风 险管 理 总监 ,负 责 领导 亚太 区 的风 险管 理 工作 ,同 时担 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 曾先生于 2015 年 6 月加入 贝莱德。 此前, 他曾担 任 摩 根 士 丹利 亚洲 首 席风 险管 理 总监 ,以 及 其亚 太区 执 行委 员会 成 员, 带领 独 立的 风险 管理 团 队 ,专 责管 理 摩根 士丹 利 在亚 洲各 经 营范 围的 市 场、 信贷 及 营运 风险 , 包括 机构 销售 及 交 易( 股票 及 固定 收益 ) 、资 本市 场 、投 资银 行 、投 资管 理 及财 富管 理 业务 。曾 先生 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 并曾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 结构部 工 作 两年 。曾 先 生现 为中 国 清华 大学 及 北京 大学 的 风险 管理 客 座讲 师。 他 拥有 美国 威斯 康 辛 大学 麦迪 逊 分校 工商 管 理学 士学 位 ,以 及宾 夕 法尼 亚大 学 沃顿 商学 院 工商 管理 硕士 学位。 荆新(JING Xin )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国 籍 : 中 国 。 现 任 中 国 会 计 学 会 理 事 、 全 国 会 计 专 业学 位教 指 委副 主任 委 员、 中国 人 民保 险集 团 独立 监事 。 曾任 中国 人 民大 学会 计系 副 主 任, 中国 人 民大 学审 计 处处 长、 中 国人 民大 学 商学 院党 委 书记 ,中 国 人民 大学 商学 院副院长、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等职。 赵欣舸 (ZHAO Xinge ) 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 曾在美国威廉 与 玛 丽学 院商 学 院任 教, 并 曾为 美国 投 资公 司协 会 (美 国共 同 基金 业行 业 协会 )等 公司 和 机 构 提 供 咨 询 。 现 任 中 欧 国 际 工 商 学 院 金 融 学 与 会 计 学 教 授 、 副 教 务 长 和 金 融 MBA 主任,并在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雷晓波(Edward Radcliffe )先生,独立董事。法国 INSEAD 工商管理硕士。曾任白 狐 技 术有 限公 司 总经 理, 目 前仍 担任 该 公司 的咨 询 顾问 。在 此 之前 ,曾 任 英国 电信 集团 零 售 部部 门经 理 ,贝 特伯 恩 顾问 公司 董 事、 北京 代 表处 首席 代 表、 总经 理 ,中 英商 会财 务司库、英中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杜 惠 芬(DU Huifen ) 女士 , 独立 董事 。 国籍 :中 国 。山 西财 经 大学 经济 学 学士 , 美国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 中 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 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 中央财经 大学独立学院(筹)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2 、 监事 卢井泉(LU Jingquan )先 生,监事, 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 军 指 挥学 院教 员 、中 国银 行 总行 机关 党 委组 织部 副 部长 、武 汉 中北 支行 副 行长 、企 业年 金理事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9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赵蓓青(ZHAO Beiqing )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 证 券 公司 上海 总 部交 易员 、 天治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交易 员、 中 银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交易 员、交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 、 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LI Daobin )先 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 )先生, 督察长。国籍:加拿大。 中国证券业协会- 沃 顿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 业证书, 加拿大西部大学毅 伟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 工商管理硕士 (MBA ) 和经济学硕 士 。 曾在 加拿 大 太平 洋集 团 公司 、加 拿 大帝 国商 业 银行 和加 拿 大伦 敦人 寿 保险 公司 等海 外 机 构从 事金 融 工作 多年 , 也曾 任蔚 深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 现 英大 证券 ) 研究 发展 中心 总 经 理、 融通 基 金管 理公 司 市场 拓 展 总 监、 监察 稽 核总 监和 上 海复 旦大 学 国际 金融 系国 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副 执行总裁。 国籍: 中国。 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 硕 士 。历 任中 国 银行 苏州 分 行太 仓支 行 副行 长、 苏 州分 行风 险 管理 处处 长 、苏 州分 行工 业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 陈军(CHEN Jun )先生, 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 年加入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经理、 权 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王圣明 (WANG Shengming ) 先生, 副执行总裁。 国籍: 中国。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 管 理 学 院硕 士。 现 任中 银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副 执行 总 裁。 历任 中 国银 行托 管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4 、 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邬炜(WU Wei )先生,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VP ),数量经济学硕士。 2010 年加入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专户投资经理。2015 年 3 月至今 任中银价值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至今任中 银策略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 中银健康生活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至今 任中银互联网+ 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至今任 中银瑞利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8 年 证券从业年限。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曾任基金经理: 陈志龙(CHEN Zhilong ) 先生,2008 年 4 月至 2010 年 6 月 担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志磊(LI Zhilei )先生,2008 年 4 月至 2011 年 10 月担任本基 金基金经理。 彭砚(PENG Yan )先生 ,2010 年 6 月至 2013 年 5 月担任本基 金基金经理。








10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张琦(ZHANG Qi )先生,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5 月担任本基 金基金经理。 5 、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 员 : 陈 军 ( 副 执 行 总 裁 ) 、 奚 鹏 洲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 李 建 ( 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 、 张发余 (研究部总经理) 、 方明 (专户理财部副总经理) 、 李丽洋 (财富管理部 副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 、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 管 理人的 职 责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2 、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 管 理人的 承 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等 法 律法 规的 活 动, 并承 诺 建立 健全 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 效措 施, 防 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的禁止性行为 1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11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 )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 管 理人的 内 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 合法合规 经营运作, 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办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标 (1 ) 保 证 公 司 经 营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形 成 守 法 经 营 、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效 益 , 确 保 经 营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 受 托 资 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 确保基金、 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涵 盖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个环节; 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 做到内控管理 的全面覆盖;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管理方法 和 系 统 化 的 管 理 工 具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 (3 ) 权责匹 配原则。 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 管理层、 下属各单位 (各





12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部门、 各分支机构、 各层级子公司) 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 做到权责匹配, 所 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在 治 理 结 构 、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7 ) 防 火 墙 原 则 。 公 司 投 资 、 交 易 、 研 究 、 市 场 营 销 等 相 关 部 门 , 应 当 在 空 间 上 和 制 度上适当隔离,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对因业务 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 应制定严格的 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 ) 及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管 理 反 映 行 业 发 展 的 新 动 向 , 及 时 体 现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 、制定内部 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 规则; 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 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 解风险为出发点 ; 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 的 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 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措施、 信息沟通 和 内部监控。 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 、内部控制 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并承担 相应的责任。 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和人事 薪酬委员会。 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和公司管理 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 6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 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 交





13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易执行、 市场营销、 产品研发、 基金运营业务、 风险管理、 法律合规、 内部审计、 信息 系 统 管理、 危机处理、 信息披露、 财务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 形成科 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 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4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金托 管 人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 , 平均年龄 33 岁,95% 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 基金托 管 业 务经营 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 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 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 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 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 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 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 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 托管服务。截至 2018 年 6 月,中国工 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74 只 。自 2003 年 以来, 本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 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1 项 最佳托管 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 可和广泛好评 。 (四)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5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6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 )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 五 ) 基金托 管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 ” 的做法是 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 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 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 2005 、 2007、 2009 、 2010、 2011 、 2012 、 2013 、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 准第 70 号) 审阅后, 2015 年、 2016 年中国工商 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 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 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 能 力 已经 与国 际 大型 托管 银 行接 轨, 达 到国 际先 进 水平 。目 前 ,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年 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 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权益; 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16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性 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 内控优先 ”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 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17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网络独立。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 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 事控 制。资 产托 管部严 格落 实岗位 责任 制,建 立 “ 自 控防线 ” 、 “ 互控防 线 ” 、 “ 监 控防线”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 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 随机 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定 地发展。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 的风





18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 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务是商 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六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运作 基 金 进行监 督 的 方法和 程 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或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19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五、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 直销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周虹 2 )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 “ 中银基 金 ” 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 “ 中银 基金 ” 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 、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 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 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联系人:











陈洪 源 网址:














www.boc.cn








20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 满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联系人:











王佺 网址:














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联系人:











张静 网址:








www.ccb.com 4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联系人:











曹榕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 红 客服电话:








95555 联系人:











邓炯 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6) 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联系人:











姚健 英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7)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联系人:











赵树 林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 )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民 吉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联系人:











刘军祥 公司网站:








http://www.hxb.com.cn 9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 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





高建 平 联系人:











李博 联系电话:








95561 公司网址:








www.cib.com.cn 10)中银国 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


宁敏








22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


李澎 联系电话:





611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11)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12)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徐小琴 、肖克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13)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至 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联系人:











黄婵君 、罗苑峰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14)平安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周一涵、吴琼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http://stock.pingan.com








23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 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汤迅、 侯艳红 联系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16)中信建 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 青 联系人:











刘芸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http://www.csc108.com/ 17)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李明霞 客服电话: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18)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 男 联系人:











姚巍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19)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淮海中路 98 号








24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








上海市 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刘佳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20)中信证 券(山东)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 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 林 联系人:











孙秋月 客服电话:





(0532 )96577





公司网站:








http://www.zxwt.com.cn 21 )国元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 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








李红








客服电话:





95578











公司网址:





www.gyzq.com.cn








22 )安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 志


客服电话:








95517 联系人:











郑效义 、杨天枝 公司网址:








www.essence.com.cn 23 )天相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 4 层








25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





林义 相 联系人:











蒋刻真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








http://www.txsec.com 或 www.jjm.com.cn 24 )华宝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 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刘闻川 、胡星煜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25 )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张丽、 李颖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http://www.guosen.com.cn 26 )中国国 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建 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








罗春蓉 、 肖婷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或直接 联系各营业部 公司网站:





http:// www.cicc.com.cn 27 )信达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26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http://www.cindasc.com 28) 华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 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 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林晓东、 王虹


客服电话:





96326 ( 福建省外加拨 0591 )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29)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








盛芸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30 )渤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张彤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http://www.bhzq.com 31 )天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武汉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 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武汉 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 资大厦 B 座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翟璟 客服电话:





028-86712334 公司网站:





www.tfzq.com








27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国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








李航 客服电话:





400 818 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33)上海陆 金所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王之 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联系人:











宁博宇 网址:














www.lufunds.com 34)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 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95021/4001818188 联系人:








唐湘怡 网址:











http://fund.eastmoney.com/ 35) 蚂蚁( 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 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 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 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联系人:











韩爱彬 网址:














www.fund123.cn 36)上海好 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8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 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 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王诗 玙 网址:














www.ehowbuy.com 37)珠海盈 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 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联系人:











邱湘 湘 网址:














www.yingmi.cn 38)上海利 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 际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陈洁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3 、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 “ 深交所” ) 有关规定并经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 可通过深交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 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交所会员单位 ( 具体名单请参见 深 交 所相 关文 件)。 场内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 信息 同时 通 过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网 站 (www.szse.cn ) 登载。








29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 注 册 登 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任瑞新 (三) 出 具 法 律意见 书 的 律师事 务 所 和经办 律 师 名称:











上海源 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 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 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廖海 经办律师:





廖海、 吕红 (四) 审 计 基 金财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 所 和经办 注 册 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许培菁








30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六、 基 金 的 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募集,经 2008 年 2 月 15 日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262 号文件核准 ,向社会公开募 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 2008 年 3 月 3 日起开始发售, 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截至 2008 年 3 月 28 日募集 结束, 共募集基金份额 4,652,028,557.17 份, 有效认购户数为 112,861 户。








31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七、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08 年 4 月 3 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 《运作办法》 实施之日起,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2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 购 与 赎回场 所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 法 方 式在 柜台 ( 场外 )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 回 等业 务, 也 可以 通过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单位作为基金场内销售机构在交易所(场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另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销售 机构 可 以根 据情 况 变化 增加 或 者减 少其 销 售城 市、 网 点, 并另 行 公告 。在 条件 成 熟 时, 基金 管 理人 或者 指 定的 基金 销售 机 构还 可 以通 过电 话 或互 联网 等 形式 为投 资者 办理申购、赎回。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办理基 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申 购 与 赎回的 开 放 日及时 间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8 年 5 月 8 日 起开始办理场内、 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 并 于 2008 年 6 月 10 日起开 始办理场内、场外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 ,详情请参见基金管理 人分别于 2008 年 5 月 6 日与 2008 年 6 月 5 日发布 的 《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开放申购业务公告》和《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赎回业务公告》 。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 开 放 日的 具体 业 务办 理时 间 参见 发售 公 告或 基金 销 售代 理人 的 相关 公告 。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 同 约定 之外 的 日期 和时 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者 转 换申 请的 , 其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 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2 日前 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三) 申 购 与 赎回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33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 购 与 赎回的 程 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 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 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购 本 基 金 时须 按 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方式 备 足 申 购资 金, 投资 者在 提 交 赎 回申 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个工作 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个工作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 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个工作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 划 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 的情 形 时, 款项 的 支付 办法 参 照基 金合 同的 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 购 与 赎回的 数 额 限制 1 、 投资者申购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 币,在直销网点的柜台(场外) 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 。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对 申 购 的 金 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2 日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公





34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 体请参见相关 规定。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与 销 售 机 构 约 定 , 对 投 资 者 委 托 销 售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的,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6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采 用 摆 动 定 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六) 申 购 费 用和赎 回 费 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小于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含 )-200 万元 1.2% 200 万(含)-500 万元 0.6% 大于 500 万 元(含) 1000 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 7 日(含)-1 年以内 0.5% 1 年(含)-2 年以内 0.25% 2 年(含)以 上 0 场内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 7 日(含)以 上 0.5% 注 1 : 就场 外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 1 年指 365 日,2 年 730 日,以此类 推。 注 2 : 上述 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1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35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 、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 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 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 下限。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2 个工 作日前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要求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的投资者; 针对购买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金额或份额达到或超过一定标准的基金投资者; 以及以特定 交易方式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 自 2018 年 11 月 12 日起 ,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 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单笔申购金额在 500 万以下的 , 适用的申购费率 为对应申购 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的 10% ; 单笔申购金额在 500 万 以上 (含) 的 , 适用的 申购费率与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相同。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 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 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 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申 购 份 额与赎 回 金 额的计 算 1 、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 (T 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2 、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36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采用 “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计算公式: 赎回费=T 日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 赎回费 3 、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况,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为 单位, 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柜台 (场外) 申购, 申购的有效份 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 数点后 2 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交易所 (场内) 申购, 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方式参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开放式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规定。 5 、 赎回费、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费以人民币 为单位, 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 小数点后 2 位。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 2 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7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算公式或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及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或赎回费、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或处理方式适用前 2 个工 作日予以公告。 (八) 申 购 和 赎回的 注 册 与过户 登 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登记注册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登记注册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 作日在指定报刊和





37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网站上公告。 (九) 拒 绝 或 暂停申 购 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 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情形时; (6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个投资人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8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 (1)到(4 ) 及 第 (7 ) 项暂 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十) 暂 停 赎 回或者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的情 形 及 处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 )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赎回, 导致





38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 赎 回 申请 ,基 金 管理 人将 足 额支 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 额支 付的 , 可支 付部 分 按每 个赎 回申 请 人 已被 接受 的 赎回 申请 量 占已 接受 赎 回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分 配 给赎 回申 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4 )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 巨 额 赎 回的情 形 及 处理方 式 1 、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 数 后扣 除申 购 申请 总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请 份 额总 数后 的 余额 )超 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顺延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予以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 自动转为下一个 开 放日赎回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 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9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 总份额 10% 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有 困 难 或 者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出 10% 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具 体 参 照 上 述 (2 ) 方 式 处 理 。 延 期 的 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10% 以内 (含 10% )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 (1)、 (2 )方式处 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 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 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同时以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 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十二) 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的公 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 指定 报 刊 和网 站上 连 续刊 登基 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公 告并 在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0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三) 基 金 的 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 择 在 本基 金和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其他 基 金之 间进 行 基金 转换 。 基金 转换 的 数额 限制 、转 换费率等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 户 转 入另 一个 交 易账 户进 行 交易 。具 体 办理 方法 参 照《 中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 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 基 金 的 非交易 过 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 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 司 法 执 行 ”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强 制划 转 给其 他自 然 人、 法人 、 社会 团体 或 其他 组织 。 无论 在上 述 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须按照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 相关规则,直接向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十七) 基 金 的 冻结与 解 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的手续按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的 相 关规 定办 理 。基 金账 户 或基 金份 额 被冻 结的 , 被冻 结部 分 份额 仍然 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但被冻结基金份额收益分配转增的基金份额一并被冻结。








41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九、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一) 基 金 注 册登记 业 务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 资 者基 金账 户 管理 、基 金 份额 注册 登 记、 清算 及 基金 交易 确 认、 发放 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 金 份 额注册 登 记 业务办 理 机 构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 理 。基 金管 理 人委 托其 他 机构 办理 本 基金 份额 注 册登 记业 务 的, 应与 代 理人 签订 委托 代 理 协议 ,以 明 确基 金管 理 人和 代理 机 构在 投资 人 基金 账户 管 理、 基金 份 额注 册登 记、 清 算 及基 金交 易 确认 、发 放 红利 、建 立 并保 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等事 宜 中的 权利 和义 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 金 份 额注册 登 记 机构的 权 利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 取得注册登记费; 2 、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关规 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 金 份 额注册 登 记 机构的 义 务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 、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3 、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 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情形除外;








42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必要的服 务; 6 、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系 统 内 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 ( 网点 )之 间 或证 券登 记 结算 系统 内 不同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会 员单 位之 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 内的基金份额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六) 跨 系 统 转登记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43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通过运用“核心- 卫星” 投 资策 略 , 精 选大 盘 蓝 筹 指标 股 和 具 备良 好 成 长 性的 股 票 , 在 控 制 相对 市场 风 险的 前提 下 ,追 求中 长 期的 稳定 增 值, 在获 取 市场 平均 收 益的 基础 上追 求超额回报; 通过基金资产在股票和债券之间的动态配置、以及基金股票资产在核心组合和卫星 组 合 之间 的动 态 配置 ,在 严 格的 投资 纪 律和 风险 管 理的 约束 下 ,谋 求基 金 资产 的稳 定增 值。 (二) 投资范围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各类有价债券以及中 国 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投 资的 其 他金 融工 具 。待 金融 衍 生产 品推 出 后, 本基 金 可以 依照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运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核心组合将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的成分股或 备选成份股,卫星组 合 的 投资 对象 重 点为 经过 数 量模 型筛 选 、严 格基 本 面分 析和 价 值评 估, 并 配合 持续 深入 的 跟 踪调 研的 上 市公 司股 票 ,这 些公 司 具备 良好 的 产业 前景 、 雄厚 的企 业 竞争 力、 持续 的增长潜力、稳健的财务品质、健康的公司治理结构等特征。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 股 票 投 资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60% -95% ;债券、权证、 资 产 支持 证券 、 货币 市场 工 具及 国家 证 券监 管机 构 允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 -40% ; 其中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持 有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对于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创新金融产品, 将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进行投资管理。 (三) 投资理念 运用核心- 卫 星策略, 核 心组合投 资 大盘蓝筹 指 标股,卫 星 组合精选 具 备良好成 长 性 的 股 票, 两种 投 资风 格的 结 合, 可以 构 建多 元化 的 基金 投资 组 合, 降低 基 金资 产整 体风 险,实现获取市场平均收益和超额回报的双重目的。 (四) 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管理 本 基 金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的 资 产 配 置 与 自 下 而 上 的 个 股 选 择 相 结 合 的 主 动 投 资 管 理 策 略, 股票投资以核心- 卫星投资策略作为总体策略, 并运用数量化模型辅助股票资产在核 心 组 合和 卫星 组 合的 配置 调 整。 股票 选 择将 运用 量 化的 数量 选 股模 型、 并 通过 严谨 的基 本 面 分析 和持 续 深入 的跟 踪 调研 ,评 估 公司 的经 营 、财 务、 竞 争力 以及 公 司治 理等 综合





44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能 力 ,精 选兼 具 良好 财务 品 质和 持续 盈 利增 长潜 力 的上 市公 司 股票 。债 券 投资 将深 入分 析 宏 观经 济、 货 币政 策和 利 率变 化趋 势 以及 不同 债 券品 种的 收 益率 水平 、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等因素,以价值发现为基础,力求获取高于业绩基准的投资回报。 1 、 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采用“ 双重配置” 策略。 1 )第一层配 置 ——资产类别配置 本基金的第一层资产配置将贯彻 “ 自 上而下 ” 的策略, 根据全球宏观形势、 中国经济发 展 (包括经济运行周期变动、 市场利率变化、 市场估值、 证券市场动态等) , 对基 金资 产 在 股 票、 债券 和 现金 三大 类 资产 类别 间 的配 置进 行 实时 监控 , 并根 据风 险 的评 估和 建议 适度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战略性资产类别配置的决策将借助中银基金和 贝莱德投资管理宏观量化经济 分 析 的研 究成 果 ,从 经济 运 行周 期的 变 动, 判断 市 场利 率水 平 、通 货膨 胀 率、 货币 供应 量 、 盈利 变化 等 因素 对证 券 市场 的影 响 ,分 析类 别 资产 的预 期 风险 收益 特 征, 通过 战略 资 产 配置 决策 确 定基 金资 产 在各 大类 资 产类 别间 的 比例 ,并 参 照定 期编 制 的投 资组 合 风 险评估报告及相关数量分析模型,适度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同时还将基于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动态变化,通过策略性资产配置把握市 场时机,力争实现投资组合的收益最大化。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决策参照风险管理部的风险建议书,由风险管理人员运用统计方 法计算投资组合、 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的风险水平以及各大类资产之间相对的风险水平, 向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提 交投 资 组合 评估 报 告。 风险 管 理部 的研 究 成果 对资 产 类别 配置 决策 具有重要的提示作用,并可提高资产类别配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 股 票 投 资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60% -95% ;债券、权证、 资 产 支持 证券 、 货币 市场 工 具及 国家 证 券监 管机 构 允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 -40% ; 其中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持有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对 于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创 新金融产品,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 2 )第二层配 置 ——核心- 卫星资产配置 本基金资产配置的第二层是指股票投资在核心组合和卫星组合上的配置。股票资产 中核心组合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60% ,卫星组合的比例不超过 40% 。 在这一层配置中,首先参考第一层资产类别配置的决策,并对股票市场近期走势进 行分析和判断。同时,本基金将采用 “ 优 化 动 态 技 术 ” 对核心组合和卫星组合的配置比例 进行辅助决策。 优 化 动 态 技 术 是 恒 定 比 例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CPPI ) 的 自 然 延 展 , 主 要 根 据 卫 星 组 合 相 对于 核心 组 合的 表现 来 确定 股票 资 产在 核心 组 合和 卫星 组 合只 见的 投 资比 例。 如果





45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卫 星 组合 的表 现 优于 核心 组 合, 则增 加 卫星 组合 的 投资 比例 ; 反之 ,如 果 卫星 组合 的表 现低于核心组合,则减少卫星组合的投资比例。 2 、 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分为核心组合投资和卫星组合投资。 1 ) 核心组合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核心组合选择沪深 300 指 数的成分股和备选成份股作为投资对象,从中精 选 50 至 100 只股票进行投资,以期获取与该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组合收益联动的收益率。 沪深 300 指 数由 中证指数公司编制,是从 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 作 为 样本 编制 而 成的 成份 股 指数 ,流 动 性高 、可 投 资性 强, 综 合反 映了 中 国证 券市 场最 具 市 场影 响力 的 一批 优质 大 盘企 业的 整 体状 况, 其 中包 括的 上 市公 司对 中 国经 济的 发展 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构建核心组合时, 本基金将运用公司自主研发的数量选股模型, 考虑增长性指标、 估值水平指标、盈利质量指标、趋势性指标以及市场预测数据等变 量,对沪深 300 指数 的成分股和备选成份股进行排序, 选取排名在前 50 名到 100 名的股票 , 同时, 基金 经理 将 根 据市 场变 化 、数 量模 型 报告 、指 数 调整 周期 等 ,对 核心 组 合进 行定 期 和不 定期 的维 护和调整。 2 ) 卫星组合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卫星股票投资策略将充分发挥基金经理人在主动投资上具有的优势,首先 运 用 公司 自主 研 发的 数量 选 股模 型, 运 用增 长性 指 标、 估值 水 平指 标、 盈 利质 量指 标、 趋势性指标以及市场预测数据等一系列量化指标,建立初选股票池。 其次,进行系统的个股调研和分析,评估公司的经营、财务、竞争力以及公司治理 等综合能力并确定目标价格。 本基金管理人将利用波特竞争力五要素分析体系来分析上市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同 时,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评价上市公司企业治理架构(Corporate Governance ) 的系 统 作 为决 定公 司 投资 价值 的 指标 之一 , 其中 包括 财 务的 透明 度 、企 业管 理 中的 独立 性、 管 理 层的 奖励 机 制、 企业 政 策推 行的 稳 定性 、对 小 股东 的公 平 性等 。在 评 估企 业的 相对 优 势 的同 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 会对 企业 的 营运 和盈 利 状况 进行 一 系列 价值 分 析, 以决 定其 内 在 的价 值和 可 能回 报, 其 目的 在于 确 定每 股的 最 终目 标价 格 。投 资价 值 的评 估方 法包 括 但 不限 于: 绝 对估 值法 , 如现 金流 折 现模 型, 红 利折 现模 型 等, 和相 对 估值 法, 如市 盈率,市净率等等。 第三,选择股票构建卫星组合并进行持续的评估。 经过以上程序的精选,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初选股票库中选择估值合理、具备良好的 产 业 前景 、雄 厚 的企 业竞 争 力、 持续 的 增长 潜力 、 稳健 的财 务 品质 、健 康 的公 司治 理结





46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构 等 特征 的股 票 进行 投资 , 构建 卫星 投 资组 合, 并 对个 股持 续 的跟 踪和 评 估, 对组 合进 行持续的维护。 3 ) 债券资产 管 理 债券组合的构建主要通过对 GDP 增 长速度、 通货膨胀的变动 趋势分析、 货币政策的 变 化 ,判 断未 来 利率 走势 , 确定 债券 投 资组 合的 久 期, 并通 过 债券 类别 的 配置 、收 益率 曲 线 策略 、利 差 交易 等积 极 的投 资策 略 提高 债券 组 合的 收益 水 平, 同时 适 当利 用由 于银 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分割而形成的无风险套利机会进行套利。 在单个债券品种的选择上严格控制信用风险,以流动性、安全性为原则选择优质债 券。 4 ) 现金管理 在现金管理上,基金经理通过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及时满足本 基金运作中的流动性需求。 5 ) 权证投资 策 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有利于基金 资 产 增值 。本 基 金操 作将 根 据权 证的 高 杠杆 性、 有 限损 失性 、 灵活 性等 特 性结 合本 基金 的需要进行该产品的投资。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 合 股 价波 动率 等 参数 ,运 用 数量 化期 权 定价 模型 , 确定 其合 理 内在 价值 。 主要 考虑 运用 的策略包括: 限量投资、 关键变量估值、 趋势投资策略、 优化组合策略、 获利保护 策略 、 卖空有保护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五)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 、 投资决策 依 据


1 ) 根据国家 有 关法律、 法 规、基金 合 同等的有 关 规定依法 决 策. ; 2 ) 投资分析团队对于宏观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取向、行业增长速度、利 率 走势等经 济 数据的量 化 分析结果 和 报告;


3 ) 投资分析 团 队对于企 业 和债券基 础 分析的详 细 报告和建 议 ; 4 ) 投资风险 管 理人员对 于 投资组合 风 险评估的 报 告和建议 。 2 、 投资决策 机 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实行投资总监领导下的基 金经理负责制。 1 )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季 度





47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参考有关研究报告,个别审定投资对象和范围;审 定 基金季度 投 资检讨报 告 ;决定基 金 禁止的投 资 事项等。 2 )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基金的投资政策实施投 资 管理,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数量、策略,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进 行 投资组合 的 日常分析 和 管理。 3 ) 基金经理 助 理/ 投资分 析 员: 通过 内 部调研和 参 考外部研 究 报告, 编 写 有关 公 司分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或建议 , 提交投资 决 策委员会 , 作为投资 决 策的依据 。 4 ) 数量分析人员通过数量模型发现潜在投资机会,风险管理人员对投资组合 的 风险进行 分 析、监控 和 报告。 在投资过程中,基金经理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队伍各职能小组的工作关系见下 图。 投资的决 策 机制 3 、 投资组合 的 控制和监 督 本基金管理人从多方面对基金组合进行评估、分析,同时基金经理会根据市场的变 化 和 基金 状况 对 组合 进行 动 态调 整, 从 而保 证投 资 过程 符合 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要求。 本基金管理人首先参考数量化风险分析结果,确认主动性风险的来源,并将风险分 解到各个层面, 如资产类别、 行业及股票, 减少风险集中度, 并不断地进行收益- 风险 最 优化的调整。 资产配置的目标是在控制风险、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收益的最大化。相对应 的 重 点是 根据 制 定组 合 的 久 期及 组合 中 各金 融产 品 的流 动性 、 风险 性和 收 益性 特征 进行 动态配置。 对股票组合的监控,本基金管理人将跟踪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 投资策略建议 股票分析 债券分析 数量分析 风险管理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基金经理 提供决策依据 宏观策略








48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化 , 结合 基金 申 购和 赎回 的 现金 流量 情 况, 以及 组 合风 险与 绩 效评 估的 结 果, 对投 资组 合 进 行监 控和 调 整。 需要 考 虑的 其他 因 素还 包括 容 许偏 离基 准 的目 标; 行 业和 股票 选择 偏离基准的最大幅度;基金经理、分析员对股票评级的变化等等。 在收益最大化上,重点是利率走势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进行积极主动的、自上而 下 的 战略 资产 配 置和 短、 中 、长 期资 产 类属 配置 ; 同时 ,根 据 定量 和定 性 方法 ,在 个别 债券品种和市场时机方面进行主动式选择。 在这一程序中,投资组合的风险将得到监督和控制,单只投资组合的业绩将参照评 估基准和投资指引进行测试和分析。 (六) 投资限制 1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 承销证券; 2 )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2 、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 ; 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 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49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值的 3% ,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7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8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9 ) 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0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规 定。 除第 7)、 8 )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七) 业绩比较基准 在选择业绩比较基准选择过程中,本基金考虑所采用的指数应该可以有效地评估本 基金投资组合所达到业绩,同时也能反映本基金 “ 核心- 卫星 ” 策略的风格特点。 由于本基金核心组合以沪深 300 指 数的成分股和备选成份股为标的,因此股票投资 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 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国债指数。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基准=沪深 300 指数× 75% + 中证国债指数× 2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 推 出, 或者 是 市场 上出 现 更加 适合 用 于本 基金 的 业绩 基准 的 股票 指数 时 , 本 基金 可以 在经过适当的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50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主动型的混合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具有中等风险、中等收益的投资品种。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4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1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一、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 报 告 期 末基金 资 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93,116,680.69 66.54 其中:股票 393,116,680.69 66.54 2 固定收益投资 42,174,548.09 7.14 其中:债券 42,174,548.09 7.14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6,579,472.73 19.73 7 其他各项资产 38,927,020.20 6.59 8 合计 590,797,721.71 100.00 (二) 期 末 按 行业分 类 的 股票投 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7,444,663.73 3.08 C 制造业 182,474,668.45 32.2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18,930.00 0.00 E 建筑业 22,472.00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8,440.00 0.0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7,752,561.40 10.20 J 金融业 135,152,042.15 23.86 K 房地产业 30,600.00 0.01








52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8,020.00 0.0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4,282.96 0.0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93,116,680.69 69.41 本 基 金 本报告 期 末 未持有 港 股 通投资 股 票 。 (三)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600519 贵州茅台 78,251 57,123,230.00 10.09 2 601318 中国平安 432,050 29,595,425.00 5.23 3 000651 格力电器 709,725 28,530,945.00 5.04 4 601601 中国太保 782,001 27,768,855.51 4.90 5 600036 招商银行 801,550 24,599,569.50 4.34 6 600570 恒生电子 444,584 24,545,482.64 4.33 7 601939 建设银行 3,299,725 23,890,009.00 4.22 8 002179 中航光电 453,350 19,947,400.00 3.52 9 601288 农业银行 4,715,252 18,342,330.28 3.24 10 601857 中国石油 1,897,369 17,398,873.73 3.07 (四) 报 告 期 末按债 券 品 种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0,076,000.00 7.0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0,076,000.00 7.0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098,548.09 0.37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2,174,548.09 7.45 (五)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名 的 前五名 债 券 投资明 细








53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80305 18进出05 400,000 40,076,000.00 7.08 2 128020 水晶转债 21,971 2,021,112.29 0.36 3 113012 骆驼转债 790 77,435.80 0.01 (六)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贵 金 属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名 的 前五名 权 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股 指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1.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2. 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股指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十)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国 债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1. 本基金投资 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2.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3. 本基金投资 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十一)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 注 1 、 报告期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没 有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 3 、 其他资产构成








54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418,167.1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7,763,118.7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42,594.02 5 应收申购款 103,140.2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8,927,020.20 4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28020 水晶转债 2,021,112.29 0.36 2 113012 骆驼转债 77,435.80 0.01 5 、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前十名股票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55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二、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8 年 4 月 3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8 年 4 月 3 日 (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18.06% 1.39% -37.34% 2.32% 19.28% -0.93%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74.55% 1.60% 68.20% 1.54% 6.35% 0.06%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6.19% 1.30% -8.39% 1.19% 14.58% 0.11%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5.14% 1.07% -18.23% 0.97% -6.91% 0.10%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2.06% 1.11% 6.86% 0.96% 5.20% 0.15%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2.96% 1.33% -5.15% 1.05% 18.11% 0.28%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6.67% 1.27% 39.13% 0.91% -12.46% 0.36%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63.54% 2.55% 6.76% 1.86% 56.78% 0.69%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4.44% 1.21% -7.59% 1.05% -6.85% 0.16%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7.04% 0.85% 15.50% 0.48% 11.54% 0.37%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19.37% 1.26% -10.38% 0.92% -8.99% 0.34%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161.34% 1.43% 13.80% 1.28% 147.54% 0.15%








56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三、 基 金 的 财 产 (一) 基 金 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 、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 、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 应收申购款; 6 、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 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 、 其他资产等。 (二) 基 金 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 财 产的账 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 “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 户、以“ 中 银 动 态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 民 银 行备 案。 开 立的 基金 专 用账 户与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销售机构 和基 金份 额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 财 产的保 管 和 处分 1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7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 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 、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规定, 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及其他费 用。 7 、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58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四、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 产 估 值后 确定 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而 计算 出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 计 算基 金申 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 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 法 、时 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 ,复 核无 误 后在 基金 管 理人 传真 的 书面 估值 结 果上 加盖 业务 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估 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化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 收 利息 得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估值 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 化, 按最 近 交易 日债 券 收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盘 价 中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 值。 如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





59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市 的 资产 支持 证 券,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 一 股票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非 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期 的 股票 ,按 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因持 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价高于 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 、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 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计 问 题, 如经 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 础 上充 分讨 论 后, 仍无 法 达成 一致 的 意见 ,按 照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 确 认和估 值 错 误的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 额 净 值计 价错 误 实际 发生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立 即 纠正 ,并 及 时采 取合 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步扩 大。当错误 达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 因 基金 估值 错 误给 投资 者 造成 损失 的 ,应 先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60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 销 售 机构 、或 投 资者 自身 的 原因 造成 差 错, 导致 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 失的 , 责 任 方应 当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 系 统 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对 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 的差 错 ,若 系同 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 可 抗 力原 因出 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不 对其 他 当事 人承 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 取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 则 1 ) 差错已发 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 更 正, 因更 正 差错 发生 的 费用 由差 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 于差 错 责任 方未 及 时更 正已 产生 的 差 错, 给当 事 人造 成损 失 的由 差错 责 任方 承担 ; 若差 错责 任 方已 经积 极 协调 ,并 且有 协 助 义务 的当 事 人有 足够 的 时间 进行 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 其应 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 任。 差错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 对 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人 不 返还 或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 造成 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 受 损方 ” ) , 则 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金 额 的范 围内 对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 享有 要求 交 付不 当得 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 人已 经 将此 部分 不 当得 利返 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 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 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为 基金 的利 益 向基 金托 管 人追 偿。 除 基金 管理 人 和托 管人 之 外的 第三 方造 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 基 金合 同》 或 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自行 或依 据 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向 出现 差 错责 任方 进 行追 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61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 停 估 值的情 形 1 、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一 致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 殊 情 形的处 理 1 、 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采 取 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 该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 产估 值 错误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2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五、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一) 基 金 收 益的构 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 价 、 银行 存款 利 息以 及其 他 合法 收入 。 因运 用基 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 或费 用 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二) 基 金 净 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基 金 收 益分配 原 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全年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50% ,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 、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 、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 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 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 分 配方案 的 确 定、公 告 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 金 收 益分配 中 发 生的费 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 利 小于 一定 金 额, 不足 于 支付 银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 续费 用时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可 将投 资 者 的现 金红 利 按权 益登 记 日除 权后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63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六、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基 金 费 用的种 类 1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 银行汇划费用;


8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 费 用计提 方 法 、计提 标 准 和支付 方 式 1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2 .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7 项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4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三) 不 列 入 基金费 用 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的损失;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 、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 金 托 管费 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 高基 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 托管 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 率 等费 ,须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调 低 基金 管理 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 率或 基金 销 售 费率 等费 率 ,无 须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 最迟 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 2 日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65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七、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基 金 会 计政策 1 、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 基 金 的 年度审 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金托管 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2 日内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66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八、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 基 金 的信息 披 露 应符合 《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二) 信 息 披 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指 定 报刊 和网 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 保证 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 照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 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承 诺 公 开披露 的 基 金信息 , 不 得有下 列 行 为: 1 、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 务 人 应 保证两 种 文 本的内 容 一 致。两 种 文 本发生 歧 义 的,以 中 文 文本为 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 开 披 露的基 金 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摘 要 登载 在指 定 报刊 和网 站 上;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67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4 、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 站 、基 金份 额 发售 网点 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 露开 放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前 款 规定 的市 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基 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 价 格的 计算 方 式及 有关 申 购、 赎回 费 率, 并保 证 投资 人能 够 在基 金份 额 发售 网点 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 正 文 登载 于网 站 上, 将年 度 报告 摘要 登 载在 指定 报 刊上 。基 金 年度 报告 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68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报告期内 出 现单一投 资 者持有基 金 份额比例 达 到或者超 过 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 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 、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 金管 理 人主 要办 公 场所 所在 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0%;








69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 份 额价 格产 生 误导 性影 响 或者 引起 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 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定 的 事项 不依 法 履行 信息 披 露义 务的 , 召集 人应 当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义务。








70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信息。 11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还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 信 息 披 露事务 管 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 理 人编 制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 基 金定 期报 告和 定 期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等 公 开披 露的 相 关基 金信 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 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 其 他公 共媒 体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 共媒 体不 得 早于 指定 报 刊和 网站 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 披 露文件 的 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八) 暂 停 或 延迟信 息 披 露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 的; 5 、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 紧 急 事 故 的





71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任何情况; 6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72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九、 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 要包括: 1 、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目前国家对个人买卖基金差价收入、基金分红暂不征收所得税,基金投资国债的利 息 收 入也 暂不 征 收所 得税 ; 对企 业和 个 人买 卖基 金 的交 易暂 不 征收 印花 税 。如 果这 些政 策 出 现不 利于 基 金投 资人 的 调整 ,将 构 成本 基金 的 政策 风险 。 另外 ,如 果 国家 对同 业存 款利率下调,会使基金的现金投资部分的收益减少,也是本基金面临的政策风险之一。 2 、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 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而导致风险。 同时,经济周期影响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基金的固定收益投资带来一定的风 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及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 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 再 投 资的 策略 。 当利 率下 降 时, 基金 从 投资 的固 定 收益 证券 所 得的 利息 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 、 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 产生信用风险。 另外, 回购交易中由于融资方 (正回购方) 违约 到期 无 法及时支付回购利息,也将会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6 、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 争 、 人员 素质 等 ,这 些都 会 导致 企业 的 盈利 发生 变 化。 基金 可 以通 过投 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 流 动 性 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开放日,本基金的管理人都有义务根据本招募说





73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明 书 接受 投资 者 的申 购和 赎 回。 由于 我 国证 券市 场 波动 性大 , 在市 场下 跌 时经 常出 现交 易 量 急剧 减少 的 情况 ,如 果 在这 时出 现 较大 数额 赎 回申 请, 则 基金 资产 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流动性风险。 1 、基金申购 、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的相关约定。 2 、拟投资市 场 、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主要为境内 A 股市场,且股票资产的核心组合投资于沪深 300 指 数的成分股或备选成份股。 首先, 沪深 300 指 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 是从上海和深圳 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 由优质中大型企业组成, 流动性较好是其重要特征之一。其次,当前 A 股上市公司已超过 3500 家,流通市值逾 40 万亿元 , 近年月均成交额最低维持在 6 万亿 元以上。 总体而言,A 股市场整体流通市 值较大、股票成交较为活跃,可以支持本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赎的需要。 3 、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 申 请有 困难 或 认为 因支 付 投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产 变 现可 能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 成 较大 波动 时 ,可 能采 取 部分 顺延 赎 回、 延期 支 付部 分赎 回 款项 或者 对 赎回 比例 过高 的 单 一投 资者 延 期办 理部 分 赎回 申请 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措施 , 详细 规则 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关于巨额赎回的相关约定。 4 、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 照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综合 运 用各 类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 工具 ,对 赎 回申 请进 行适 度 调 整, 作为 特 定情 形下 基 金管 理人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的 辅助 措 施。 本基 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 )延期办 理巨额赎回申请; (2 )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 (3 )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4 )收取短 期赎回费; (5 )暂停基 金估值; (6 )摆动定 价; (7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部 分顺延赎回、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 单 一 投 资 者 延 期 办 理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及 程 序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关 于 巨 额 赎 回 相 关 约 定。 当实 施部 分 顺延 赎回 的 措施 时,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提 交的 申 请赎 回将 无 法全 额获 得确





74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认, 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 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当 实 施延 期支 付 部分 赎回 款 项的 措施 时 ,申 请赎 回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不 能 如期 获得 全额 赎 回 款, 除了 对 自身 流动 性 产生 影响 外 ,也 将损 失 延迟 款项 部 分的 再投 资 收益 。当 实施 对 赎 回比 例过 高 的单 一投 资 者延 期办 理 部分 赎回 申 请的 措施 时 ,该 赎回 比 例过 高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赎 回申 请 将 无 法全 额 获得确认 ,一 方 面可 能影 响 自身 的流 动 性, 另一 方面 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 接 受 赎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的 情 形 的 相关 约 定。 若实 施 暂停 接受 赎 回申 请, 投资 者 一 方面 不能 赎 回基 金份 额 ,可 能影 响 自身 的流 动 性, 另一 方 面将 承担 额 外的 市场 波动 对 基 金净 值的 影 响; 若实 施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投 资者 不能 如 期获 得全 额 赎回 款, 除了 对投资者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收 取 短 期 赎 回 费 的 情 形 和 程 序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关 于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的 相关约 定, 对持续持 有期小于 7 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基金估值情形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 基 金 估值 ,基 金 管理 人会 采 取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或 暂停 接受 基 金申 购赎 回 申请 的措 施, 对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 机 制 ,即 将本 基 金因 为大 额 申购 或赎 回 而需 要大 幅 增减 仓位 所 带来 的冲 击 成本 通过 调整 基金的估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和赎回持有人, 以保护其 他持有人的利 益。 在 实 施摆 动定 价 的情 况下 , 在总 体大 额 净申 购时 会 导致 基金 的 单位 净值 上 升, 对申 购的 投 资 者不 利; 在 总体 大额 净 赎回 时会 导 致基 金的 单 位净 值下 降 ,对 赎回 的 持有 人产 生不 利影响。 (三)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 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 操 作 或 技术风 险 1 、 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事件或 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 、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 以及因内幕交 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五) 制 度 性 风险 中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发展、经济结构的调整、对外开放的日益加强等 制度性变迁,带来特定的市场风险,如:








75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 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的指引和向导作用; 2 、 行业、企业发展受宏观政策、产业政策的制约; 3 、 行业发展的明显的周期性。 (六) 新 兴 证 券市场 风 险 中国作为新兴证券市场,具有以下新兴市场所共有的风险: 1 、 流动性风险: 总市值、 交易量等相对较小, 市场深度相对较弱, 证券市场的流动 性相对不足; 2 、 规避风险难度较大: 投资工具单一, 缺乏对冲、 衍生品种等避险工具, 在市场下 跌时,规避风险的操作空间有限; 3 、 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待进一步完善; 4 、 统计数据、财务数据、信息披露的可信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七) 投 资 理 念实施 风 险 本基金面临与其他股票型开放式基金相同的风险(例如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 理风险、 技术风险等) , 但由于本基金将股票资产分为核心资产和卫星资产, 其中 核心组 合投资于沪深 300 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以期获取与该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组合收益联动 的收益率,因此上述风险在本基金中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1 、 跟踪指数的投资风险 跟踪指数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 指数下跌风险: 即在市场下跌的情况下, 由于本基金的核心组合 投资指数成份股,会 造成基金资产净值相应下跌的风险。 2 ) 目标指数风险: 即目标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不同或自身的不合理性等原因, 可能导致 目标指数表现与市场的综合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以及目标指数调整给 基金投资带来的管理成本和投资成本提高的风险。 新兴的中国证券市场正处于迅速的变革和发展过程中, 沪深 300 指数 本身的合理性有 待市场进一步检验。 该指数可能存在的不合理性可导致其不能很好地代表市场整体, 表现 为沪深 300 指数回报率落后于市场综合指数回报率。 未来如果有更合理、 更能代表中国主 板市场的成分股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可能会通过 适当的程序, 决定是否更换所投资的目标 指数。 2 、 积极投资的风险








76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核心组合通过采用积极投资的手段, 从沪深 300 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中 精选 50-100 只股票进行积极投资,增加了投资组合的风险度。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度 高于指数的情况下, 其投资收益率可能高于指数收益率, 但也有可能低于指数收益率, 其 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八) 本 基 金 法律文 件 风 险收益 特 征 表述与 销 售 机构基 金 风 险评价 可 能 不一致 的 风 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 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 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九)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77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一) 基 金 合 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 )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8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 基 金 财 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 支付清算费用; (2 ) 交纳所欠税款; (3 ) 清偿基金债务; (4 )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 基 金 财 产清算 的 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 算 小组 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 关重 大 事项 须及 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算 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 基 金 财 产清算 账 册 及文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79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一) 基 金 合 同当事 人 的 权利义 务 1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80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 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 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81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 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 而 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 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82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 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3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84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 ) 遵守《基金合同》 ; 2 )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6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85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基金合同》 ;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 )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 2 ) 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本基金的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6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 )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87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 )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 会方式召开。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88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 50% (含 50%)。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 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 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 3 )项 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 通 知中 规定 的 确认 投资 者 身份 文件 的 表决 视为 有 效出 席的 投 资者 ;表 面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 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书 面表 决 意见 即视 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 及 《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 项以 及会 议 召集 人认 为 需提 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89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以 上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可 以 在大 会召 集 人发 出会 议 通知 前向 大 会召 集人 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表 决的 提 案; 也可 以 在会 议通 知 发出 后向 大 会召 集人 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 前公告。 大会 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 核: 1 )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2 )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表 决的 提案 , 或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提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 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通 过, 就 同一 提案 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要求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 隔期。 (2 ) 议事程序 1 )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90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人 , 然后 由大 会 主持 人宣 读 提案 ,经 讨 论后 进行 表 决, 并形 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 金 管理 人授 权 出席 会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未 能 主持 大会 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 托 管人 授权 其 出席 会议 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和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选 举 产 生一 名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为 该次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人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不 出席 或 主持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不影 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 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 中 规定 的确 认 投资 者身 份 文件 的表 决 视为 有效 出 席的 投资 者 ,符 合会 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视 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 盾的 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7 、 计票 (1 ) 现场开会








91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则 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 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过 程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 派代 表对 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三) 基 金 合 同的终 止








92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 )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 基金财产的分配








93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 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 费由败诉方承担。 (五) 基 金 合 同存放 地 和 投资者 取 得 基金合 同 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 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94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 托 管 协 议 摘 要 (一) 托 管 协 议当事 人 1 、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成立时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高爽秋 2 、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 托 管人 ” )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的决定》 (国 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





95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 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 证 转 账 ) ; 保 险 业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 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 织 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 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 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 托 管人对 基 金 管理人 的 业 务监督 和 核 查 1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各类有价债券以及中 国 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投 资的 其 他金 融工 具 。待 金融 衍 生产 品推 出 后, 本基 金 可以 依照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运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核心组合将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的成分股或 备选成份股,卫星组 合 的 投资 对象 重 点为 经过 数 量模 型筛 选 、严 格基 本 面分 析和 价 值评 估, 并 配合 持续 深入 的 跟 踪调 研的 上 市公 司股 票 ,这 些公 司 具备 良好 的 产业 前景 、 雄厚 的企 业 竞争 力、 持续 的增长潜力、稳健的财务品质、健康的公司治理结构等特征。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进行监督: 1 )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 股 票 投 资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60% -95% ;债券、权证、 资 产 支持 证券 、 货币 市场 工 具及 国家 证 券监 管机 构 允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96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 -40% ; 其中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持 有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对于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创新金融产品, 将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进行投资管理。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中,核心组合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的成分股或备选成份股,投资 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60% ;卫星组 合投资于具备良好成长性的高品质股票,投资比例 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40% 。由基金管理人将每季度按照双方约定的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 沪深 300 指 数备选成份股票库和卫星组合投资的具备良好成长性的高品质股票库,并有 责 任 确保 该股 票 库符 合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 规定 。基 金 托管 人据 此 股票 库监 督 本基 金投 资于 该 类 上市 公司 股 票的 比例 。 基金 管理 人 对该 股票 库 的临 时调 整 应事 先发 函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加盖公司公章,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发函的 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对该股票库的调 整自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之日起第 2 日生 效。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 理 的 期限 内调 整 基金 的投 资 组合 ,以 符 合上 述比 例 限定 。法 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以 后 允许 本基 金 投资 其他 品 种,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投资资产配置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六个 月开始。 2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①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②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③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④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现金 不包括结算





97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⑤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⑥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⑦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⑧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⑨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⑩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 金不受上述限制。 3 )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 调整期限 除第④ 、 ⑨ 、 ⑩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 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致 的投 资 组合 不符 合 上述 约定 的 比例 ,不 在 限制 之内 ,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融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





98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 承销证券; 2 )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关 联 投 资 限 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 相 互提 供与 本 机构 有控 股 关系 的股 东 或与 本机 构 有其 他重 大 利害 关系 的 公司 名单 及其 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 金 管理 人有 责 任保 管真 实 、完 整、 全 面的 关联 交 易名 单, 并 负责 及时 更 新该 名单 。名 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进行回函确认 已 知 名单 的变 更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在 运 作中 严格 遵 循了 监督 流 程, 基金 管 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 金 从 事的 关联 交 易时 ,基 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提 醒并 协 助基 金管 理 人采 取必 要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 交 易的 发生 , 若基 金托 管 人采 取必 要 措施 后仍 无 法阻 止关 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 告。 对 于交 易所 场 内已 成交 的 关联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99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 , 并按 照审 慎 的风 险控 制 原则 在该 名 单中 约定 各 交易 对手 所 适用 的交 易 结算 方式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 对 银 行间 市场 现 券及 回购 交 易对 手的 名 单进 行更 新 ,名 单中 增 加或 减少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 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 名 单 进行 更新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 基金 托 管人 书面 确 认后 ,被 确 认调 整的 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 名 单生 效前 已 与本 次剔 除 的交 易对 手 所进 行但 尚 未结 算的 交 易, 仍 应 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 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 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 该 交 易对 手所 适 用的 交易 结 算方 式进 行 交易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 先 约定 的有 利 于信 用风 险 控制 的交 易 方式 进行 交 易时 ,基 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 人 与交 易对 手 重新 确定 交 易方 式, 经 提醒 后仍 未 改正 时造 成 基金 资产 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 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如基金管理人未 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风险控制原则和流程, 或未按照交易对手名单或该名单中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





100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担赔偿责任。 (6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 力 等 涉及 到存 款 银行 选择 方 面的 风险 。 本基 金核 心 存款 银行 名 单为 中国 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 行 、中 国建 设 银行 、中 国 农业 银行 和 交通 银行 , 本基 金投 资 除核 心存 款 银行 以外 的银 行 存 款出 现由 于 存款 银行 信 用风 险而 造 成的 损失 时 ,先 由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 赔偿 ,之 后 有 权 要 求相 关责 任 人进 行赔 偿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在 运 作过 程中 遵 循上 述监 督 流程 ,则 对于 由 于 存款 银行 信 用风 险引 起 的损 失, 不 承担 赔偿 责 任。 基金 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此处的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上 文 提 及 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锁定 期 的可交易 证 券, 不包 括由 于发布重 大 消息或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证券。 3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即 增 加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的 提 供 , 从 而 使 审 核 指 标 更 为 完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 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101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 基 金 托管 人切 实 履行 监督 职 责, 则不 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没 有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 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3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 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期 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02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 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 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对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 妨碍 基 金托 管人 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 基金 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 管 理人对 基 金 托管人 的 业 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 管 人安 全保 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 资金 账 户和 证券 账 户、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根 据 管理 人指 令 办理 清算 交 收、 相关 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 或 无故 延迟 执 行基 金管 理 人资 金划 拨 指令 、泄 露 基金 投资 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 限 期内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 随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 金托 管人 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 合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 通知 的 违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期 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 妨碍 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 基金 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103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 财 产保管 1 、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 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 处的,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 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责任。 2 、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 有 托 管资 格的 商 业银 行开 设 的中 银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基 金认 购 专户 。该 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 开 立并 管理 。 基金 募集 期 满, 募集 的 基金 份额 总 额、 基金 募 集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 数 符合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等 有 关规 定后 , 由基 金管 理 人聘 请具 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 财 产 的全 部资 金 划入 基金 托 管人 为基 金 开立 的资 产 托管 专户 中 ,基 金托 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3 、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 存 款 。该 资产 托 管专 户是 指 基金 托管 人 在集 中托 管 模式 下, 代 表所 托管 的 基金 与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进 行一 级结 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 账户 的 开设 和管 理 由基 金托 管人





104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该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假 借 本基 金的 名 义开 立其 他 任何 银行 账 户; 亦不 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 银行 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银 行 利 率管 理的 有 关规 定 》 、 《 关 于大 额现 金 支付 管理 的 通知 》 、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 及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管 人以 基 金托 管人 的 名义 在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出 借 和未 经对 方 同意 擅自 转 让基 金的 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 不得 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 市 场的 交易 资 格, 并代 表 基金 进行 交 易;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以 基金 的名 义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设 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债 券托 管 自营 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 他 投资 品种 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 和使 用 ,由 基金 管 理人 协助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和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 。该 账户 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7 、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105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 券 也 可存 入中 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或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 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办 理。 属 于基 金托 管 人实 际有 效 控制 下的 实 物证 券在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 间 的损 坏、 灭 失, 由此 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 金托 管 人承 担。 托 管人 对托 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 金 管理 人保 管 。除 本协 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 人在 代表 基 金签 署与 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 同 时应 保证 基 金一 方持 有 两份 以上 的 正本 ,以 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 全 方 式将 合同 原 件送 达基 金 托管 人处 。 合同 原件 应 存放 于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各自 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 (五) 基 金 资 产净值 计 算 和会计 核 算 1 、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 产 净值 除以 该 计算 日基 金 份额 总份 额 后的 数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 基 金 会计 核算 办 法》 及其 他 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 值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 应于 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 束 后计 算当 日 的基 金份 额 资产 净值 并 以加 密传 真 方式 发送 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 值计 算结 果 复核 后, 签 名、 盖章 并 以加 密传 真 方式 传送 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 的 会计 问题 , 本基 金的 会 计责 任方 是 基金 管理 人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 后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的 意 见, 按照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2 、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06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 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以 最近 交 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③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107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价高于 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 )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3 )估值差 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 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 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108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六)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的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 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合 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 保 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 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 解 决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基 金 托 管协议 的 变 更、终 止








109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生效。 2 、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依法被宣告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依法被宣告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 )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10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资 料寄送 1 、 基金投资者账单: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起,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 金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电子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以及纸质对账单三种形式的 对账单中选择一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发送。 电子对账单每月 1 日发 送, 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按月度、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发送。 短信对账单每月 1 日发送, 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选择按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发送。纸质对账单每半年结束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寄出,数据截至寄送周期最后一个交易日,按半年度发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办 理定制:1 )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 400-888-5566 语 音 自 助 修 改 或 转 人 工 服 务 ) 定 制 ; 2 )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官 网 (www.bocim.com )点击 “ 基金账号查 询 ” 按钮,进入" 账户信息修改" 栏目进行自助定制; 3 )发送电子邮件至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邮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 ,在邮件中注明 开户证件号码、 姓名、 持有基金名称及持有金额或份额、E-mail 地址、 手机号码、 定制对 账 单 形 式 ( 电 子 对 账 单 、 短 信 对 账 单 、 纸 质 对 账 单 ) 、 寄 送 周 期 ( 月 度 、 季 度 、 半 年 度 、 年度) 。 如投资者未成功定制或主动取消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将不向其发送对账单。 2 、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 定 期 定 额投资 服 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 网 上 交 易服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网 站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交 易 及 进 行 信 息 查 询 。 投 资 者 也 可 通 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直销 平台(网址 :www.bocim.com )办 理 开户、认购 、申购、赎 回等 业 务。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








111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 信 息 定 制服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电子邮件、 手机短信、 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基金 份额净值、 每笔交易确认、 每月账户信息、 公司旗下基金定期刊物等。 业务开通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五) 客 户 服 务中心 电 话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全天 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 账户 交易情况、 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业务开通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12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 其他事项 1. 2018 年 4 月 9 日本基金管 理人刊登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利得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 2018 年 4 月 9 日本基金管 理人刊登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事宜 的公告 》 3. 2018 年 4 月 19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值方 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4. 2018 年 4 月 23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 5. 2018 年 5 月 16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 6. 2018 年 5 月 16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 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 7. 2018 年 5 月 18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电子直销平台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8. 2018 年 5 月 31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值方 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9. 2018 年 6 月 19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 身份证件或身份 证明文件的公告 》 10. 2018 年 6 月 20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值变 更的提示性公告 》 11. 2018 年 7 月 19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 12. 2018 年 7 月 24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值变 更的提示性公告 》 13. 2018 年 8 月 28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 报告 》 14. 2018 年 8 月 28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 报告 (摘要) 》








113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可通过《上海证券报》 、 《中 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 公告。








114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报 纸 公 布 , 投 资 者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查阅, 也可到基金管理人所在地支付工本费后, 在合理的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投 资 者 按 上 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








115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六、 备查文件 (一) 中 国 证 监会核 准 本 基金募 集 的 文件 (二) 《 中 银 动态策 略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 合同》 (三) 《 中 银 动态策 略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四) 关 于 申 请募集 中 银 动态策 略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之 法 律意见 书 (五) 基 金 管 理人业 务 资 格批件 、 营 业执照 (六) 基 金 托 管人业 务 资 格批件 、 营 业执照 以 上 各 项 文 件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投 资 人 可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所在地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 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