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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银慧佳盈债券(005666)

上银慧佳盈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上银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上银慧佳盈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上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于 2018 年 【1】 月 【26 】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04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招募说 明书的内 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书 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 国证 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 认 购(或申 购) 基金时 应 认真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全面 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特征, 充分考 虑投 资者 自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并对于 认购(或申 购)基 金的 意愿、时机 、数量 等投 资行为做 出 独立决 策。 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 基金投 资要 承担相应风 险,包 括市 场风险、管 理风险 、流 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本基金 的 特 定风险和其 他风险 等。 本基金是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属 于具有较低 预期风 险和 预期收益的 证券投 资基 金品种,预 期风险 与预 期收益高于 货币市场基 金,但 低于 混合型基金 和股票 型基 金。基金净 值会因 为证 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 波动, 投资 者根据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享受基金 收益, 同时 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 基金投资 的“ 买者自 负 ”原则, 在投 资者作 出 投资 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预 示其未来 表现 ,基金 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 业绩 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1 月 1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的募集 .................................................... 2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4 九、基金的投资 .................................................... 35 十、基金的业绩 .................................................... 44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4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7 十七、风险揭示 .................................................... 6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9 二十二、其他披露事项 ............................................. 12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3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4 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 明书依 据《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 ” )及 其 他有关规定 以及《上银慧 佳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 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 说明书 阐述 了上 银慧佳 盈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投资 目标 、策 略、 风险、费 率等与投 资人 投资决策 有关的必 要事 项,投资 人在作出 投资 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明 书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明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 人提 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 书中 载明的信 息,或对 本招 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基 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 件。基金 投资者 自 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即成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合 同的当事 人,其持 有基 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 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基金 投资 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上 银慧 佳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该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上 银慧 佳盈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指《 上银 慧佳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定 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上 银慧 佳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 人有约束 力的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3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 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 存续的企 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 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关法律 法规 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 中国 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 券投 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上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 格并 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 了基 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 建立 和管理、 基金份额 登记 、基金销 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4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 购、申购 、赎 回、转换 及转托管 业务 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 变动 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 证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完 毕,并获 得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 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7、 《 业务 规则 》 : 指《 上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是规 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登 记方面的 业务规则 ,由 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 条件,申 请将 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某一 基金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 款金额及 扣款 方式,由 销售机构 于每 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 资人 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 出申 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介: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2、 不可抗力: 指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3、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本基金中特指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 摆动定价机制: 是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 的方式, 将基 金调整投 资组合的 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 际申 购、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不利 影响,确 保投 资者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汪明 成立时间:2013 年 8 月 30 日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60232799 联系人:王蕾 股权结构: 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 号文批准, 上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90% 股权;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10% 股权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汪明先 生,董 事长 ,复 旦大学 经济学 学士 。历 任上海 银行公 司金 融部 副总 经理兼重 点客户部 总经 理,北京 分行党委 委员 、纪委书 记、副行 长, 同业金融 部副总经 理,公司 业务 部副总经 理,公司 业务 部总经理 ,市中管 理总 部党委书 记、总经 理,浦西 分行 党委书记 、行长等 职务 。现任上 海银行副 行长 兼上海银 行浦西分行党委书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武俊先 生,董 事, 上海 财经大 学会计 学博 士研 究生。 历任上 海银 行总 行资 金营运中 心总经理 助理 、金融市 场部副总 经理 、投资银 行部副总 经理 、金融市 场部副总 经理兼同 业部 总经理、 金融市场 部副 总经理兼 同业部总 经理 兼上海自 贸试验区 分行党委 委员 、副行长 、金融市 场部 副总经理 (主持工 作) 兼同业部 总经理、 金融市场 部总 经理兼资 产管理部 总经 理等职务 。现任上 海银 行金融市 场部总经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永飞 先生, 董事 兼总 经理, 财政部 财政 科学 研究所 经济学 博士 研究 生。 历任申银 万国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副 总经 理,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部总经 理, 银河创新 资本管理 有限 公司董事 长,上银 瑞金 资本管理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7 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徐筱凤 女士, 独立 董事 ,复旦 大学经 济学 硕士 研究生 ,副教 授, 硕士 生导 师。历任 复旦大学 讲师 、复旦大 学经济学 院学 术期刊主 编及编辑 部主 任。现任 复旦大学 经济学院 副教 授,复旦 大学经济 学院 院长助理 ,上银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晏小江 先生, 独立 董事 ,上海 理工大 学系 统工 程硕士 。历任 建行 上海 分行 部门副总 经理,建 新银 行(香港 )执行董 事、 副行长, 建行南非 分行 行长,建 行香港分 行行长, 建银 国际(香 港)行政 总裁 ,香港大 新银行执 行董 事,大新 银行(中 国)行长 。现 任复星保 德信人寿 保险 公司独立 董事,上 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德峰 先生, 独立 董事 ,中央 财经大 学金 融学 专业博 士研究 生。 历任 山东 省菏泽地 区林业局 办公 室秘书, 中央财经 大学 金融学院 教师、外 国语 学院副书 记兼副院 长、金融 学院 副书记, 中国证券 业协 会教材编 写与命题 委员 会委员、 培训委员 会委员。 现任 中央财经 大学金融 学院 副教授、 研究生导 师, 中央财经 大学金融 学院中国 城乡 发展与金 融研究中 心主 任,上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独立 董事。 2、监事: 董建红 女士, 监事 ,西 安理工 大学管 理工 程专 业硕士 研究生 。历 任中 国一 拖集团有 限公司计 划处 、财务处 科员、副 科长 、科长, 一拖股份 公司 财务部部 长、总会 计师,中 国一 拖集团财 务部部长 、财 务总监, 兼任中国 一拖 集团财务 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 长, 洛阳银行 董事。现 任中 国机械工 业集团有 限公 司金融投 资事业部总监,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金雯澜 女士, 职工 监事 ,上海 财经大 学工 商管 理专业 硕士研 究生 。历 任伯 灵顿物流( 上海) 有限 公 司关务专员 、客户 服务 主管,全球 物流( 上海) 有限公司高 级客户服 务主管, 交银 施罗德资 产管理有 限公 司投资会 计经理。 现任 上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运营部副总监, 兼任 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上海上康银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李永飞先生,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8 史振生 先生, 督察 长, 兼任上 银瑞金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上 海上 康银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财政部 财政科学 研究 所会计学 博士研究 生。 历任河北 商业高等 专科学校 会计 系讲师, 河北经贸 大学 会计学院 副教授, 中国 银行总行 财务管理 部财务经 理, 北京中讯 四方股份 有限 公司总裁 办副总经 理, 上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固收 事业 部总监、 副总经理 等职 务,曾兼 任上银瑞 金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 唐云先生, 副总经理兼 专户投资部总监, 上海 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研究生。 历任申银 万国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部 项目经理 、执行副 总经 理、执行 总经理、 保荐代表 人, 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资 银行总部 执行 总经理、 保荐代表 人,上银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上银瑞 金资本管 理有 限公司总 经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谢新先 生,副 总经 理兼 固收事 业部总 监、 上银 聚鸿益 半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西南财经 大学 经济学学 士。历任 四川 绵阳信用 社职员, 绵阳市商 业银 行债券投 资交易员 ,兴 业银行资 金中心债 券投 资交易副 处长,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收事业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黄言先 生,副 总经 理, 吉林大 学经济 学硕 士。 历任中 国农业 发展 银行 资金 计划部发行处处长、资金部债券发行处处长、资金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汪天光 先生, 副总 经理 ,中南 财经政 法大 学经 济学硕 士。历 任湖 北省 政府 接待办公 室副主任 科员 ,中国银 监会主任 科员 、副处长 、处长, 浦银 金融租赁 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 裁, 横琴华通 金融租赁 有限 公司总经 理,上银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楼昕宇 先生, 硕士 研究 生。历 任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 助理经理, 上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现 任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经理、 上银慧盈 利货币市 场基 金经理、 上银慧增 利货 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 理、 上银慧佳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唐云先生(副总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监) ; 谢新先生(副总经理、固收事业部总监、基金经理) ;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9 程子旭先生(投资总监、研究总监) ; 高永先生(固收投资总监兼研究总监) ; 赵治烨先生(投资研究部副总监、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 楼昕宇先生(基金经理) ; 倪侃先生(基金经理) 。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的有 关规定, 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 施,防止 违反 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不得有 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0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 息, 或利用该 信息从事 或者 明示、暗 示他人从 事相 关的交易 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 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1 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 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 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 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2 2、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 制的基 本要 素包 括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控制 活动、 信息 沟通 (报 告制度) 、内部监控、监督和内部监察。 (1)控制环境 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 内部 控制的 基础, 控制 环境 包括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浓厚 的内控文 化氛 围,确保 全体员工 及时 了解国家 法律法规 和公 司规章制 度,使风 险意识贯 穿到 公司各个 部门、各 个岗 位和各个 环节。公 司全 体职工必 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 善法人 治理 结构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和 监事职 能,严 禁不 正当 关联 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 现职 责明确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各 部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操作 相互独立 。公 司建立决 策科学、 运营 规范、管 理高效的 运行 机制,包 括民主、 透明的决 策程 序和管理 议事规则 ,高 效、严谨 的业务执 行系 统,以及 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 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 统一、 严密有效 的三道监 控防 线,即: 以岗位目 标责 任制为基 础的第一 道监 控防线; 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 间相互监 督制衡的 第二 道监控防 线;以督 察长 和监察稽 核部对各 岗位、各 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 务全 面实施监 督反馈的 第三 道监控防 线。 公司建 立有效 的人 力资 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 制,确 保公 司人 员具 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 立科学 严密 的风 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进 行识 别、 评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各部门 根据公 司风 险评 估标准 制定、 修改 本部 门内控 制度, 提交 监察 稽核 部,监察 稽核部对 各部 门提交的 内部控制 制度 进行复核 ,提交总 经理 办公会审 议通过后 发布实施 。风 险管理委 员会负责 评估 公司内、 外部风险 ,评 价公司的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3 基本管理制度以及提出改进方案,报公司董事会。 (3)控制活动 ① 授权控制。 授权控 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授权控制的主 要内容 包括:股 东会、董 事会 、监事和 管理层应 当充 分了解和 履行各自 的职 权,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 和程 序,确保 授权制度 的贯 彻执行; 公司各业 务部 门、分支 机构和公 司员工应 当在 规定授权 范围内行 使相 应的职责 ;公司重 大业 务的授权 应当采取 书面形式 ,授 权书应当 明确授权 内容 和时效; 公司授权 要适 当,对已 获授权的 部门和人 员应 建立有效 的评价和 反馈 机制,对 已不适用 的授 权应及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② 资产分离控制。 基金资产、 特定客户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③ 业务隔离控制。 基 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 与特定客 户委托 资产实行 独立隔离 运作 ,在人员 配置、岗 位职 责及其内 部管理制 度、 业务规则 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④ 岗位隔离制度。 公 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规范的岗位责任制, 各 岗位人员 各司其职 、严 格遵守操 作程序和 工作 标准,限 制越权、 穿插 、代理等 行为,以 便于各部 门明 确分工、 各岗位相 互监 督;包括 货币、有 价证 券的保管 与账务相 分离,重 要空 白凭证的 保管与使 用相 分离,投 资决策与 具体 交易操作 相分离, 前台交易 与后 台结算相 分离,损 失的 确认与核 销相分离 ,风 险评定人 员与业务 办理岗位 相分 离,基金 经理与办 理特 定客户资 产管理业 务的 投资经理 岗位相分离等。 ⑤ 物理隔离制度。 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 基金投资、 交易、 研究、公 司自有资 金管 理等相关 部门,在 空间 上和制度 上适当隔 离。 强调交易 部门和财 务部门的 一级 保密性, 实行严格 的门 禁制度, 并相应建 立安 全保障设 施;对因 业务需要 知悉 内幕信息 的人员, 制定 严格的批 准程序、 保密 守则和监 督处罚措施。 ⑥ 危机处理机制。 公 司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建立危 机处理 机制和程 序,主要 包括 :紧急情 况处理制 度、 灾难复原 计划、资 料备 份和系统 备份措施。灾难复原计划需要随着业务的改变而更新,每年测试及演习一次。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4 (4)信息沟通 为维护 信息沟 通渠 道的 畅通, 建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制度 ,包括定 期报 告制度和 临时报告 制度 。定期报 告按照每 日、 每周、每 月、每季 度等不同 的时 间、频次 进行报告 。临 时报告是 指一旦出 现报 告事由后 的及时报 告。此外 ,公 司制定针 对违规及 非法 行为的举 报机制。 员工 发现违规 或非法行为出现时可视情况越级报告。 (5)内部监控 公司建 立有效 的内 部监 控制度 ,设置 督察 长和 监察稽 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 期评价 内部 控制 的有效 性,根 据市 场环 境和新 的法律 法规 等情 况, 适时改进。 (6)监督和内部监察 公司严 格贯彻 基金 管理 相关的 法律法 规, 严格 依法经 营。督 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部门 规章制 度及 对外 提交材 料在实 施或 提交 前,均 需经监 察稽 核部 进行 合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 和监察 稽核 部负 责监察 各部门 对法 律法 规、公 司规章 制度 、基 金合 同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监察稽 核部负 责跟 踪法 律法规 的变化 和更 新, 对业务 部门的 运作 提供 监察 标准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5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甲 25 号中国光 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张博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 表人 李晓鹏 先生, 曾任 中国 工商银 行河 南省分 行党 组成员 、副 行长, 中国工商 银行总行 营业 部总经理 ,中国工 商银 行四川省 分行党委 书记 、行长, 中国华融 资产管理 公司 党委委员 、副总裁 ,中 国工商银 行党委委 员、 行长助理 兼北京市 分行行长 ,中 国工商银 行党委委 员、 副行长, 中国工商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 委员、副 行长 、执行董 事;中国 投资 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 副书 记、监事 长;招商 局集团副 董事 长、总经 理、党委 副书 记。曾兼 任工银国 际控 股有限公 司董事长 、工银金 融租 赁有限公 司董事长 、工 银瑞信基 金管理公 司董 事长,招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副 董事长、 招商局能 源运 输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 、招商局 港口控股 有限公司 董事 会主席、 招商局华 建公 路投资有 限公司董 事长 、招商局 资本投资 有限责任 公司 董事长、 招商局联 合发 展有限公 司董事长 、招 商局投资 发展有限 公司董事 长等 职务。现 任中国光 大集 团股份公 司党委书 记、 董事长, 兼任中国 光大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 、董 事长,中 国光大集 团有 限公司董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6 事长,中 国旅游协 会副 会长、中 国城市金 融学 会副会长 、中国农 村金 融学会副 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行长葛 海蛟先 生, 曾任 中国农 业银行 辽宁 省分 行国际 业务部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经理 、总经理 ,中 国农业银 行辽宁省 辽阳 市分行党 委书记、 行长 ,中国农 业银行大 连市分行 党委 委员、副 行长,中 国农 业银行新 加坡分行 总经 理,中国 农业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部门总经理级) , 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党委 副书记、 党委书记、 行 长兼任悉尼分行海外高管, 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 曾兼任中 国光大实 业( 集团)有 限责任公 司董 事长,光 大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董 事,中国 光大集团 股份 公司上海 总部主任 ,中 国光大集 团股份公 司文 旅健康事 业部总经 理。现任 中国 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党委副书 记、行长 ,中 国光大集 团股份公 司党委委 员。 南京农业 大学农业 经济 管理专业 博士研究 生, 管理学博 士,高级经济师。 张博先 生,曾 任中 国光 大银行 厦门分 行副 行长 ,西安 分行行 长, 乌鲁 木齐 分行筹备 组组长、 分行 行长,青 岛分行行 长, 光大消费 金融公司 筹备 组组长。 曾兼任中 国光大银 行电 子银行部 副总经理 (总 经理级) ,负责普 惠贷 款团队业 务。现任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六 个月定期 开放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天弘 尊享 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 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118 只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基金资产规模 3106.78 亿元。 同时, 开展了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专户理财、 企业年金基金、QDII、 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 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 关法律 法规 在基 金托管 业务中 得到 全面 严格的 贯彻执 行; 确保 基金 托管人有 关基金托 管的 各项管理 制度和业 务操 作规程在 基金托管 业务 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 贯彻执行 ;确 保基金财 产安全; 保证 基金托管 业务稳健 运行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7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 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预防性原则。 树 立 “预防为主” 的管理 理念, 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独立性原则。 基 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 大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会下 设风 险管 理委员 会、审 计委 员会 ,委 员会委员 由相关部 门的 负责人担 任,工作 重点 是对总行 各部门、 各类 业务的风 险和内控 进行监督 、管 理和协调 ,建立横 向的 内控管理 制约体制 。各 部门负责 分管系统 内的内部 控制 的组织实 施,建立 纵向 的内控管 理制约体 制。 投资与托 管业务部 建立了严 密的 内控督察 体系,设 立了 风险管理 处,负责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 大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与托 管业 务部 自成立 以来严 格遵 照《 基金 法》、《 中华人民 共和 国商业银 行法》、 《信 息披露办 法》、《 运作 办法》、 《销售办 法》等法 律、 法规的要 求,并根 据相 关法律法 规制订、 完善 了《中国 光大银行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业务 内部控制 规定 》、《中 国光大银 行投 资与托管 业务部保 密规定》 等十 余项规章 制度和实 施细 则,将风 险控制落 实到 每一个工 作环节。 中国光大 银行 投资与托 管业务部 以控 制和防范 基金托管 业务 风险为主 线,在重 要岗位( 基金 清算、基 金核算、 监督 稽核)还 建立了安 全保 密区,安 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等 的要求 ,基 金托 管人主 要通过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事 前监督和 事后 控制相结 合、技术 与人 工监督相 结合等方 式方 法,对基 金投资品 种、投资 组合 比例每日 进行监督 ;同 时,对基 金管理人 就基 金资产净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8 值的计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报酬 的计 提和支付 、基金收 益分 配、基金 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 及 时以书面 或电话形 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 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 形式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 回函 。在限期 内,基金 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敖玲 网址:www.boscam.com.cn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要 求, 选择 其他符 合要求 的销 售机 构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代销机构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电话:(010)63639681 传真:(010)63639132 联系人:刘昭宇 客服电话:95595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9 公司网址:http://www.cebbank.com/ (2)其他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要 求, 选择 其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金雯澜 网址:www.boscam.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乌鲁木齐北路 505 号上海宾馆 2 层 负责人:张慧卿 电话:021-62487001 传真:021-62487601 联系人:施扬 经办律师:施扬、范颖燕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座 8 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座 8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联系人: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虞京京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0 六、基 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04 号 注册日期:2018 年【1】月【26】日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通过各 销售机 构的 基金 销售网 点公开 发售 ,各 销售机 构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者。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根 据基 金募集 的实际 情况 按照 相关程 序延长 或缩 短发 售募 集期,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限额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七)本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1、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 1.00 元 3、认购费用: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1 募集期 投资者 可以 多次 认购本 基金, 认购 费率 按每笔 认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6% ,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认购费 率如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M ,含认 购费) 认购费率 M <100 万 0.6% 100 万≤M <300 万 0.4% 300 万≤M <500 万 0.2%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注:M 为投资 金额


基金认 购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数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 元。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 额+认 购利 息)/ 基 金 份额发 售面 值认 购份 额 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 投资 人在 认购期 投资 10 万元 认购 本基 金份额 ,其 对应 认购费 率为 0.6% , 认购金额在认购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 ,则 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 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 )=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 (99,403.58+50)/1.00=99,453.58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99,453.58 份基金份额。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 安排、 投资人认购应提 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3、认购确认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2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网点 查询认 购申请的 受理结果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及 时到 原认购网 点查询认 购成 交确认情 况。 4、认购的金额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在本基金募集期 内, 投资者首次认购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3)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4)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 调整认购 的数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 2 日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5、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 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 不允许 撤销。 (九)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 购资金 在募 集期 形成的 利息将 折 算 成基 金份额 归投资 人所 有。 利息 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 在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3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 集达到 基金 备案 条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 中国 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 次日 对《基金 合同》生 效事 宜予以公 告。基金 管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 资金 存入专门 账户,在 基金 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 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和销售 机构为基 金募 集支付之 一切费用 应由 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 作方 式、与其 他基金合 并或 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 ,并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4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构 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 其他 相关公告 中列明。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 变更 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 销售 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 业务 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深 圳证券交 易所 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 易时 间及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的 办理申购 、赎 回的其他 时间,但 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变 更、 新的业务 发展或其 他特 殊情况, 基金管理 人将 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 日及 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开 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或者转换 。投 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 出申 购、赎回 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 机构 确认接受 的,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5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 等在遵守 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 的前提下 ,以各销 售机 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 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根 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序 ,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在 提交申购 申请 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 定的 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 有足 够的基金 份额余额 ,否 则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交 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交 付款 项, 申购 成立;基 金份额登 记机 构确认基 金份额时 ,申 购生效。 若资金在 规定 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 成立 ,申购不 成立或无 效, 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 账户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投资人 T 日申 购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 T +3 日前将申购净额 (不包含申购费) 划至托 管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遇交易所 或交 易市场数 据传输延 迟、 通讯系统 故障、银 行数 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 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 所能 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 务处 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 述情 形消除后 的下一个 工作 日。在发 生巨额赎 回或 本基金合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6 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 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 情形时, 款项的支 付办 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允 许的 范围内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行调 整,基金 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 前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 构规 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 申请 的确认情 况。若申 购不 成功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 售机构 对申 购和 赎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 到申 请。申购 和赎回的 确认 以登记机 构的确认 结果 为准。对 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 ,投 资者应及 时查询。 因投 资者怠于 履行该项 查询 等各项义 务,致使 其相关权 益受 损的,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 构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 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 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投资者通过销 售机构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额赎回,投资者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7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时或赎回 后在销售 机构 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 额不 足上述余 额的,余 额部 分基金份 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 大额申购 、暂 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管理人可与其 他销售机构约定, 对投 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申购与 赎回的, 其他 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 委托 协议的相 关规定办 理, 不必遵守 以上限制。 6、 当接受申购申请, 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 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 基金当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拒绝 大额申购 、暂 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收 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本 基金的封 闭期内,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 次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 ,通 过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 露开放日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 值。遇特 殊情 况,经中 国证监会 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 基金份 额采 用前 端收费 模式收 取基 金申 购费用 。投资 者的 申购 费用 如下: 表 1:本基金份额: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 额(M,含 申购 费)


前端申 购费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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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8 M <100 万 0.80% 100 万≤M <300 万 0.50% 3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 申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申 购金 额, 本基金 的申购 份额 计算 公式 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为 1.052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49,603.17/1.0520)=47,151.3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其申购可得到 47,151.30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 赎回 费总额扣 除用于支 付注 册登记费 和必要的 手续 费后余额 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 本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1)投资者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份额,赎回费率为 1.5% ; (2) 投资者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 日且少于 30 日的份额, 赎回费率为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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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9 (3)其他情况的赎回费率为 0% 。 例:某投资者在申购后又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对 应赎回费率为 0.1%,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31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31=101,310.00 元 赎回费用=101,310×0.1% = 101.31 元 净赎回金额=101,310-101.31=101,208.69 元 即: 投资者在申购后又 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31 元, 则其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1,208.69 元。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资金财 产; 对 持续持有期大于 30 日(含)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 额的 75% 计入基金 财 产。未计 入基金财 产的 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 费及 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4、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 ,上 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并 扣除相应 的费用, 赎回 金额单位 为元。上 述计 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 金额具 体的计算 方法和收 费方 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 定的 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 收费 方式,并 最迟应于 新的 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 销计 划,定期 或不定期 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 动期间, 按相关监 管部 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 续后 ,基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 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30 8、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 公平 性。具体 处理原则 和操 作规范须 遵循相关 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自律规 则的 规定,基 金管理人 须在 实施日前 依照《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 最迟于开 始实 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 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 基金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个投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31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5、6、7、8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 进行 公告。如 果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被 拒绝的申 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 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或 延期支付 赎回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已 确认的赎 回申 请,基金 管理人应 足额 支付;如 暂时不能 足额 支付,应 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 个账 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 量的 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 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申请 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 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32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 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的, 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约 定的 赎回申请 应于当日 全部 予以接受 和确认。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而 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 金资 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 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的 前 提下,可 对其余赎 回申 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 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 在指定媒介予 以公告。 延缓支付 的赎 回申请以 赎回申请 确认 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 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3) 当本基金出现巨 额赎回时, 在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日基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下, 可以延期 办理 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付该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全部 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者因 支付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全部赎 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 产变 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在 当日接受 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全 部赎回的 比例不低 于前 一估值日 基金总份 额 20% 的前提 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必要,可 暂停 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 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33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 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 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 或根据实 际情况在 暂停 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 换可以收 取一 定的转换 费,相关 规则由基 金管 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 法规允 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 交易场所 或者交易 方式 进行份额 转让的申 请并 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 过户 登记。基 金管理人 拟受 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 务的 ,将提前 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基 金管理人 公告 的业务规 则办理基 金份 额转让业 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 过户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 、符 合法律法 规的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接受划 转的主体 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 额捐赠给 福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 执行 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 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 转给 其他自然 人、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办理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 记机构要 求提 供的相关 资料,对 于符 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 户申 请按基金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34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规定 。投资人 在办 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时 可自行约 定每期扣 款金 额,每期 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 于基 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 告或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所 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冻 ,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 况下 的冻结与 解冻。基 金账 户或基金 份额、被 冻结的, 被冻 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 一并 冻结,被 冻结部分 份额 仍然参与 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其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5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综合 考虑 基金 资产收 益性、 安全 性、 流动性 和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 金融债券 (含商 业银行金融债) 、 中央银行票 据、企业 债券、公 司债 券、中期 票据、中 小企 业私募债 券、短期 融资 券及超级 短期融资 券、次级 债、 政府机构 债、地方 政府 债、可分 离交易可 转换 债券的纯 债部分、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银行 存款 、同业存 单、货币 市场 工具、现 金等其他 金融工具 ,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权证。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奉行“ 自上 而下 ”和“ 自下而 上” 相结 合的主 动式投 资管 理理 念, 采用价值 分析方法 ,在 分析和判 断财政、 货币 、利率、 通货膨胀 等宏 观经济运 行指标的 基础上, 自上 而下确定 和动态调 整债 券组合、 目标久期 、期 限结构配 置及类属 配置;同 时, 采用“自 下而上” 的投 资理念, 在研究分 析信 用风险、 流动性风 险、供求 关系 、收益率 水平、税 收水 平等因素 基础上, 自下 而上的精 选个券,把握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机会。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将结合 国内 外宏 观经济 环境、 货币 财政 政策形 势、证 券市 场走 势的 综合分析 ,主动判 断市 场时机, 着重分析 进行 积极的资 产配置, 确定 在不同时 期和阶段 基金在各 类固 定收益类 证券的投 资比 例,以最 大限度地 降低 投资组合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36 的风险、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 的投资 组合 策略 采用自 上而下 进行 分析 ,从宏 观经济 和货 币政 策等 方面,判 断未来的 利率 走势,从 而确定债 券资 产的配置 策略;同 时, 在日常的 操作中综 合运用久 期管 理、收益 率曲线形 变预 测等组合 管理手段 进行 债券日常 管理。 1)久期管理 本基金 通过宏 观经 济及 政策形 势分析 ,对 未来 利率走 势进行 判断 ,在 充分 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以及可以调整的范围。 2)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 收益率 曲线形 状的 变化 将直接 影响本 基金 债券 组合的 收益情 况。 本基 金将 根 据宏观 面、货币 政策 面等综合 因素,对 收益 率曲线变 化进行预 测, 在保证债 券流动性的前提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 选择上 ,本 基金 重点考 虑个券 的流 动性 ,包括 是否可 以进 行质 押融 资回购等 要素,还 将根 据对未来 利率走势 的判 断,综合 运用收益 率曲 线估值、 信用风险 分析等方 法来 评估个券 的投资价 值。 此外,对 于可转换 债券 等内嵌期 权的债券 ,还将通 过运 用金融工 程的方法 对期 权价值进 行判断, 最终 确定其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 资信状况良好、 未来 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发行的债券; 3)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 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 运用收益率曲 线模型 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 公司基本面良好, 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 转股溢价率合理、 有一 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37 本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审 慎原则 ,制 定严 格的 投资决策 流程、风 险控 制制度和 信用风险 、流 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并 经董事会 批准,以 防范信用 风险 、流动性 风险等各 种风 险。本基 金将适时 跟踪 和分析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发 债主 体的财务 状况以及 营业 模式对偿 债能力的 影响 ,做好风 险控制, 并综合考 虑信 用基本面 、债券收 益率 和流动性 等要素, 根据 债券市场 的收益率 数据,对 单个 债券进行 估值分析 ,选 择具有良 好投资价 值的 私募债券 品种进行 投资。尽 量选 择有担保 或其他内 外部 增信措施 来提高偿 债能 力控制风 险的私募债券,从而降低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 内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场以 信贷资 产证 券化 产品为 主(包 括以 银行 贷款 资产、 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 , 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 产品投资关键在 于对基础 资产质量 及未 来现金流 的分析, 本基 金将在国 内资产证 券化 产品具体 政策框架 下,采用 基本 面分析和 数量化模 型相 结合,对 个券进行 风险 分析和价 值评估后 进行投资 。本 基金将严 格控制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总体投资 规模 并进行分 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今后, 随着证 券市 场的 发展、 金融工 具的 丰富 和交易 方式的 创新 等, 基金 还将积极 寻求其他 投资 机会,如 法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 资其他品 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决策程序 公司基 金的投 资决 策实 行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基 金经理 负责 制。 投资 决策流程如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资产配置等重大投资决策形成决议并下达给基金 经理; 2、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要求, 结合债券池及有关研究报告, 负 责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3、 根据有限授权原则 , 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 内的投资组合方案可直接进入 执行程序;超出基金经理授权权限的需经过审批后方可进入执行程序; 4、 金融工程人员基于 一套数量化系统, 对基 金的投资组合进行日常性的风 险测量与绩效评估。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38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国债 券综合 指数 是由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编制 的中 国全 市场 债券指数 ,是目前 市场 上专业、 权威和稳 定的 ,且能够 较好地反 映债 券市场整 体状况的 债券指数 。由 于本基金 的投资范 围与 中国债券 综合指数 所覆 盖的市场 范围基本 一致,因 此该 指数能够 真实反映 本基 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同 时也能较 恰当衡量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如果今 后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出, 或者 是市场上 出现更加 适合 用于本基 金业绩比 较基 准时,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 ,本基金 可以在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 业绩 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 并在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券 型基 金, 属于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 中低风 险品种 ,其 预期 风险 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39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 产支持证 券。基金 持有资产 支持 证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其市 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2 )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的 合计 市值 比例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4 ) 本基金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被动 超过 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9)、( 14)、( 15)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 金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 约定 。在上述 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投 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 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 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调 整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 金投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40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 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或 者从事其 他重 大关联交 易的,应 当符 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优先的 原则,防 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 制,按照 市场 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 。相 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 到基 金托管人 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 上的 独立董事 通过。基 金管 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 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则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 以变 更后的规 定为准。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41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 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09 月 30 日, 报告期自 2018 年 07 月 01 日起至 2018 年 0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143,615,500.00 53.00 其中:债券 4,143,615,500.00 53.0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3,571,783,193.28 45.68 8 其他资产 103,127,127.16 1.32 9 合计 7,818,525,820.4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4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01,776,000.00 6.5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21,408,000.00 5.23 4 企业债券 106,782,500.00 1.7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996,207,000.00 16.22 6 中期票据 2,050,130,000.00 33.37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588,720,000.00 9.58 9 其他 - - 10 合计 4,143,615,500.00 67.4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1 111899066 18宁波银行CD113 6,000,000 588,720,000.00 9.58 2 180407 18农发07 3,200,000 321,408,000.00 5.23 3 011800054 18陕交建SCP001 1,500,000 151,230,000.00 2.46 4 101752030 17远东租赁MTN001 1,200,000 121,524,000.00 1.98 5 101459032 14云南公开MTN001 1,000,000 102,130,000.00 1.66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43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贵金属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股指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国债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3,127,127.1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03,127,127.16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44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 金的业绩 本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但 不保证基 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基 金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 现。投资 有风 险,投资 者在做出 投资 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 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书。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个月 1.20%


0.01%


0.57%


0.07%


0.63%


-0.06%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45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5月17日,建仓期为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11月 16日,目前本基金仍处于建仓期。截至本报告期末,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年。 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6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及 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以及 投资所需 的其 他专用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账 户与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 记机构自 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登记 机构和基 金销 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 身的法律 责任,其 债权 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 产行 使请求冻 结、扣押 或其他权 利。 除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散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的, 基金 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 财产 。基金管 理人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不 得与 其固有资 产产生的 债务 相互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7 十 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且 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 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如 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 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的净 价进行估 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 变化,按 最近交易 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如 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可 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值;经 与托 管人协商 一致,基 金管 理人可采 用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关数据作为估值依据; (4) 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交 易所 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48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6、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暂 停估值时 除外。基 金管 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值 后,将基 金份额净 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49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或 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构 、或投资 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 错误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 于该估值错 误遭受损 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差 错、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及时 进行 更正,因 更正估值 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 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 正而未更 正,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 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 损失,并 在其支付 的赔 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 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 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 给受 损方,则 受损方应 当将 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 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0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且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前述第 3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1 算,基金 托管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 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 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 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 或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而 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 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2 十 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 ,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 润减去公 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 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 投资;若 投资者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 中应 载明截 止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 并由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依据 相关 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3 基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 小于 一定金额 ,不足于 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 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 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4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 仲 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假 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 数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后 ,可 按照 基金发 展情况 ,并 根据 法律 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 同约 定调整基 金相关费 率。 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 或基 金托管费 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过 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体 ,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税 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6 十 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 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7 十 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方式、 登载媒体、 备案方式等发生变更时,本基金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 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 致。两种 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数 字; 除特 别说明 外,货 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8 (1 ) 《 基金合 同》是 界 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义 务关系 ,明 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 程序 ,说明基 金产品的 特性 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 基金认购 、申 购和赎回 安排、基 金投 资、基金 产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 会派 出机构报 送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 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媒 介上 登载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本基 金的封 闭期 内,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日 ,通 过其 网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净 值。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 的市 场交易日 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9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 于其 网站上, 将年度报 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 案。报备 应当采用 电子 文本或 书 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 额达到 或超过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 形,为保 障其他投 资者 的权益, 基金管理 人至 少应当在 基金定期 报告 “影响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 要信 息”项下 披露该投 资者 的类别、 报告期末 持有 份额及占 比、报告 期内持有 份额 变化情况 及产品的 特有 风险,中 国证监会 认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本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应当 在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60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61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 发生涉 及基 金申 购、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 额价 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 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 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 澄清 ,并将有 关情况立 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应 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10、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在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交 易日内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本基金 应当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总额 、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告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券 总额 、资 产支 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 净资 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 末按 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 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62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信 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对 基金管理 人编 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基 金定期报 告和 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 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 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或者 XBRL 电子方式 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 披露 信息,但 是其他公 共媒 介不得早 于指定媒 介披 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 至少保存 到《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3 十七、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为 R2 ,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中低 风险品种 ,本基金 适合 经基金管 理人客户 适当 性规范评 估为风险 承受 能力等级 C2-C5 的有投资经验 和无投资经验并能正确 认识和对待本基金可能 出现的投资 风险的投 资者。本 基金 投资过程 中面临的 主要 风险有: 市场风险 、信 用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格 因受 各种 因素的 影响而 引起 的波 动,将 使本基 金资 产面 临潜 在的风险 ,本基金 的市 场风险来 源于基金 持有 的资产市 场价格的 波动 ,市场风 险主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


国家宏 观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地区发 展政 策等 )的 变化对债 券市场产 生一 定影响, 从而导致 投资 对象价格 波动,影 响基 金收益而 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也 呈周期 性变 化。 基金 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债券投 资面临 的最 主要 风险为 利率风 险, 主要 是由于 债券的 价格 与利 率的 走势呈反向变化。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越长,它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将越大。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 用水平 的债 券市 场投资 品种应 具有 不同 短期收 益率曲 线结 构, 若收 益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 益的一 部分 将通 过现金 形式来 分配 ,而 现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64 再投资 风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收 益证 券利 息收入 再投资 收益 的影 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 险主要 指债 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短 期融 资券等 信用证 券发 行主 体信 用状况恶 化,到期 不能 履行合约 进行兑付 的风 险,另外 ,信用风 险也 包括证券 交易对手 方发生交 易违 约或者基 金持仓债 券的 发行人拒 绝支付债 券本 息,导致 基金财产损失。


3、管理风险


本基金 可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水 平、 手段 和技术 等因素 ,而 影响 基金 收益水平 。这种风 险可 能表现在 基金整体 的投 资组合管 理上,例 如资 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等。 4、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在具体投资管理中,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 资产而面 临较高的 市场 系统性风 险,也可 能因 投资信用 债券而面 临较 高的信用 风险。 (2)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中 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 委员 会发布的 《信贷资 产证 券化试点 管理办法 》规 定的信贷 资产支持 证券和中 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批准 的企业资 产支持证 券类 品种。投 资资产支 持证券可 能面 临信用风 险、利率 风险 、流动性 风险、提 前偿 付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3) 本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 是根据相 关法律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 用公开方 式发行的 债券 。由于不 能交易, 一般 情况下, 交易不活 跃潜 在较大流 动性风险 。当发债 主体 信用质量 恶化时况 下, 当发债主 体信用质 量恶 化时受市 场流动性 所限,本 基金 可能无法 卖出持有 的中 小企业私 募债由此 可能 给基金净 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5、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将面临 因市 场交 易量不 足,导 致证 券不 能迅速 、低成 本地 转变 为现 金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65 投资人 具体请 参见 基金 合同“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和 本招 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 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券 (含 商业银行金融债) 、 中央银行票据、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短期融资券及超级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 政府机构债、 地 方政府债、 可分离交 易可转换 债券 的纯债部 分、资产 支持 证券、债 券回购、 银行 存款、同 业存单、 货币市场 工具 、现金等 其他金融 工具 ,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 的标的 资产 大部 分为标 准化债 券金 融工 具,一 般情况 下具 有较 好的 流动性, 同时,本 基金 严格控制 投资于流 动受 限资产和 不存在活 跃市 场需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 值的投资 品种的比 例。 除此之外 ,本基金 管理 人将根据 历史经验 和现实条 件, 制定出现 金持有量 的上 下限计划 ,在该限 制范 围内进行 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 证券的转化。 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 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 理人已 建立 内部 巨额赎 回应对 机制 ,对 基金巨 额赎回 情况 进行 严格 的事前监 测、事中 管控 与事后评 估。当基 金发 生巨额赎 回时,基 金经 理和监察 稽核部需 要根据实 际情 况进行流 动性评估 ,确 认是否可 以接受所 有赎 回申请。 当发现现 金类资产 不足 以支付赎 回款项时 ,需 在充分评 估基金组 合资 产变现能 力、投资 比例变动 与基 金份额净 值波动的 基础 上,审慎 接受、确 认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 人在认为 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 现可 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 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可 能采 取延期支 付部分赎 回款项或 者对 赎回比例 过高的单 一投 资者延期 办理部分 赎回 申请的流 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的相 关约定。 (4) 实施备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 在影响 基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在 确保 投资者 得到公 平对 待的 前提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66 下,可依 照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综合 运用各类 流动性风 险管 理工具, 对赎回申 请进行适 度调 整。基金 管理人可 以采 取备用的 流动性风 险管 理应对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 (a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的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 投 资人的部分 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 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 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b)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的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详细了解 本基金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及程 序。在此 情形下, 投资 人接收赎 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c )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d)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 具体请 参见 基金 合同“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产 估值” 中的 “六 、暂 停估值的情形” ,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 投资人 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 暂停接受, 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 )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 公平 性。当基 金采用摆 动定 价时,投 资者申购 或赎 回基金份 额时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将会根据 投资组合 的市 场冲击成 本而进行 调整 ,使得市 场的冲击 成本能够 分配 给实际申 购、赎回 的投 资者,从 而减少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f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67 6、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计算 机、通 讯系 统、 交易网 络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信 息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 情况,可 能导致基 金日 常的申购 赎回无法 按正 常时限完 成、登记 系统 瘫痪、核 算系统无 法按正常 时限 显示产生 净值、基 金的 投资交易 指令无法 及时 传输等风 险。 (2)操作风险 相关当 事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中 ,因 内部 控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交易错误, 会计本门欺诈。 (3)法律风险 由于法 律法规 方面 的原 因,某 些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或 合同不 能正 常执 行,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受 损失的 风险 ,以 及证 券市场、 基金管理 人及 基金销售 机构可能 因不 可抗力无 法正常工 作, 从而产生 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8 十八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 定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小组, 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 有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 师、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69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 金债 务后,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 内应就清算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 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0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法定代表人:胡友联 设立日期:2013 年 8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0232799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 同》 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 定,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71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范 围内 ,拒 绝或暂 停 受理 申购 、赎 回和转 换 申请;


(12 ) 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14 )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 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72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 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 行信 息 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 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时 间和方式 ,随时查 阅到 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73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 失时,基 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第 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全部募集 费用,将 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时间: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74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 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 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 财产 与基金托 管人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托管 的不同的 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 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75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 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 照《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如 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还应 当说明基 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基 金管理人 因违 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基金 投资者自 依据 《基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即 成为本基 金份 额持有人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76 和《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直至 其不再持 有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 事人并不 以在《基 金合 同》上书 面签章或 签字 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77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并 表决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 若有)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基 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 金份额计 算,下同 )就 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1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 的前 提下,以 下情况可 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78 (1) 调低除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 他应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分类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在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在不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 围内调整 有关 申购、赎 回、转换 、基 金交易、 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 )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应 当向基金 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79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 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依据 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 通讯方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 托管 人,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如 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则应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80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 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会 方式 、通 讯开会 等方式 或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 派代 表列席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 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含二分之 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 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 份额 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 会通知载 明的 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 至日 以前送达 至召集人 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 召集人在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81 基金托管 人(如果 基金 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 人)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 定的 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 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含二分之 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 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 的二分之 一,召集 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 有代表三 分之一( 含三分之 一) 以上基金 份额的持 有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 述第(3 )项 中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 人,同时 提交的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采 用书 面、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重 大事 项,如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 律法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82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的 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票 人,然后 由大 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 ,经 讨论后进 行表决, 并形 成大会决 议。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 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 议的 代表,在 基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 下, 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 其出 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 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 之一)选 举产 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 之二)通 过方 可做出。 转换基金 运作 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83 采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 证明 ,否 则提 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 规定 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 文件 的表决视 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 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 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 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 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 在宣布表 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 求进行重 新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 重新清 点,重新 清点 以一次为 限。重新 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若 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并由 公证 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以 公证。基 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84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 进行 表决,在 公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生 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召 开条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条件 等规定, 凡是 直接引用 法律法规 或监 管规则的 部分,如 将来 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 致相 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 更的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 ,可 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 进行 修改和调 整,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 ,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 润减去公 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 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 投资;若 投资者不 选择 ,本基金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85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 中应 载明截 止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 并由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依据 相关 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 小于 一定金额 ,不足于 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 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 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 仲 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86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假 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87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后 ,可 按照 基金发 展情况 ,并 根据 法律 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 同约 定调整基 金相关费 率。 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 或基 金托管费 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过 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体 ,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税 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与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综合 考虑 基金 资产收 益性、 安全 性、 流动性 和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 金融债券 (含商 业银行金融债) 、 中央银行票 据、企业 债券、公 司债 券、中期 票据、中 小企 业私募债 券、短期 融资 券及超级 短期融资 券、次级 债、 政府机构 债、地方 政府 债、可分 离交易可 转换 债券的纯 债部分、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银行 存款 、同业存 单、货币 市场 工具、现 金等其他 金融工具 ,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权证。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三)投资策略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88 本基金 奉行“ 自上 而下 ”和“ 自下而 上” 相结 合的主 动式投 资管 理理 念, 采用价值 分析方法 ,在 分析和判 断财政、 货币 、利率、 通货膨胀 等宏 观经济运 行指标的 基础上, 自上 而下确定 和动态调 整债 券组合、 目标久期 、期 限结构配 置及类属 配置;同 时, 采用“自 下而上” 的投 资理念, 在研究分 析信 用风险、 流动性风 险、供求 关系 、收益率 水平、税 收水 平等因素 基础上, 自下 而上的精 选个券,把握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机会。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将结合 国内 外宏 观经济 环境、 货币 财政 政策形 势、证 券市 场走 势的 综合分析 ,主动判 断市 场时机, 着重分析 进行 积极的资 产配置, 确定 在不同时 期和阶段 基金在各 类固 定收益类 证券的投 资比 例,以最 大限度地 降低 投资组合 的风险、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 的投资 组合 策略 采用自 上而下 进行 分析 ,从宏 观经济 和货 币政 策等 方面,判 断未来的 利率 走势,从 而确定债 券资 产的配置 策略;同 时, 在日常的 操作中综 合运用久 期管 理、收益 率曲线形 变预 测等组合 管理手段 进行 债券日常 管理。 1)久期管理 本基金 通过宏 观经 济及 政策形 势分析 ,对 未来 利率走 势进行 判断 ,在 充分 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以及可以调整的范围。 2)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 收益率 曲线形 状的 变化 将直接 影响本 基金 债券 组合的 收益情 况。 本基 金将 根据宏观 面、货币 政策 面等综合 因素,对 收益 率曲线变 化进行预 测, 在保证债 券流动性的前提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 选择上 ,本 基金 重点考 虑个券 的流 动性 ,包括 是否可 以进 行质 押融 资回购等 要素,还 将根 据对未来 利率走势 的判 断,综合 运用收益 率曲 线估值、 信用风险 分析等方 法来 评估个券 的投资价 值。 此外,对 于可转换 债券 等内嵌期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89 权的债券 ,还将通 过运 用金融工 程的方法 对期 权价值进 行判断, 最终 确定其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 资信状况良好、 未来 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发行的债券; 3)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 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 运用收益率曲 线模型 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 公司基本面良好, 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 转股溢价率合理、 有一 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审 慎原则 ,制 定严 格的 投资决策 流程、风 险控 制制度和 信用风险 、流 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并 经董事会 批准,以 防范信用 风险 、流动性 风险等各 种风 险。本基 金将适时 跟踪 和分析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发 债主 体的财务 状况以及 营业 模式对偿 债能力的 影响 ,做好风 险控制, 并综合考 虑信 用基本面 、债券收 益率 和流动性 等要素, 根据 债券市场 的收益率 数据,对 单个 债券进行 估值分析 ,选 择具有良 好投资价 值的 私募债券 品种进行 投资。尽 量选 择有担保 或其他内 外部 增信措施 来提高偿 债能 力控制风 险的私募债券,从而降低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 内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场以 信贷资 产证 券化 产品为 主(包 括以 银行 贷款 资产、 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 , 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 产品投资关键在 于对基础 资产质量 及未 来现金流 的分析, 本基 金将在国 内资产证 券化 产品具体 政策框架 下,采用 基本 面分析和 数量化模 型相 结合,对 个券进行 风险 分析和价 值评估后 进行投资 。本 基金将严 格控制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总体投资 规模 并进行分 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今后, 随着证 券市 场的 发展、 金融工 具的 丰富 和交易 方式的 创新 等, 基金 还将积极 寻求其他 投资 机会,如 法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 资其他品 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90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 产支持证 券。基金 持有资产 支持 证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其市 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2 )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的 合计 市值 比例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4 ) 本基金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91 因素致使 基金被动 超过 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9)、( 14)、( 15)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 金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 约定 。在上述 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投 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 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 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调 整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 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或 者从事其 他重 大关联交 易的,应 当符 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优先的 原则,防 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制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92 和评估机 制,按照 市场 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 。相 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 到基 金托管人 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 上的 独立董事 通过。基 金管 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 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则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 以变 更后的规 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国债 券综合 指数 是由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编制 的中 国全 市场 债券指数 ,是目前 市场 上专业、 权威和稳 定的 ,且能够 较好地反 映债 券市场整 体状况的 债券指数 。由 于本基金 的投资范 围与 中国债券 综合指数 所覆 盖的市场 范围基本 一致,因 此该 指数能够 真实反映 本基 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同 时也能较 恰当衡量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如果今 后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出, 或者 是市场上 出现更加 适合 用于本基 金业绩比 较基 准时,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 ,本基金 可以在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 业绩 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 并在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券 型基 金, 属于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 中低风 险品种 ,其 预期 风险 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方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93 本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且 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 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如 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 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的净 价进行估 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 变化,按 最近交易 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如 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可 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值;经 与托 管人协商 一致,基 金管 理人可采 用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关数据作为估值依据; (4) 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交 易所 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94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6、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暂 停估值时 除外。基 金管 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值 后,将基 金份额净 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95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或 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构 、或投资 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 错误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 于该估值错 误遭受损 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差 错、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及时 进行 更正,因 更正估值 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 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 正而未更 正,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 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 损失,并 在其支付 的赔 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 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 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 给受 损方,则 受损方应 当将 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 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96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且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前述第 3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 托管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 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 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 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97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 或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而 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 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 定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小组, 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 有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 师、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98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 金债 务后,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 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同 意, 因《 基金合 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同 》有 关的 一切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99 争议,基 金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通 过协商、 调解 途径解决 。不愿或 者不 能通过协 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 海国际仲裁中心) ,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届 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 仲裁。仲 裁地点为 上海 市。仲裁 裁决是终 局的 ,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间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投资者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查询。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0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 号3 幢52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胡友联 成立日期:2013 年8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基 金募 集、 基金销 售、资 产管 理、 特定客 户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日期:1992 年6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发行金融 债券;代 理发 行、代理 兑付、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府 债券 ;从事同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01 业拆借; 买卖、代 理买 卖外汇; 提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保 ;代理收 付款 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经 中国人民 银行 和国家外 汇管理局 批准 的其他业 务。 二、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 包括 国债、 金融债 券( 含商 业银行 金融债 )、 中央 银行 票据、企 业债券、 公司 债券、中 期票据、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短 期融 资券及超 级短期融 资券、次 级债 、政府机 构债、地 方政 府债、可 分离交易 可转 换债券的 纯债部分 、资产支 持证 券、债券 回购、银 行存 款、同业 存单、货 币市 场工具、 现金等其 他金融工 具,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权证。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 )或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变 更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例 限额,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 本基金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02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 期间,如 果其信用 等级 下降、不 再符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 本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其 市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12 )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的 合计 市值 比例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1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 ) 本基金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被动 超过 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9 ) 、(14 )、(15 )项另 有约定 外,因证 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基 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03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 约定 。在上述 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投 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 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 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调 整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 从事其他 重大 关联交易 的,应当 符合 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 策略,遵 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 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 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 和评 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 价格 执行。相 关交易必 须事 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 的同 意,并按 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 。重 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 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 事通 过。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 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 联交 易事项进 行审查。 (三)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本 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则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作 之前按 照规 定的 数据格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04 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 业标 准的、经 慎重选择 的、 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并约 定各 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 结算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 手名单的 范围 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 选择 交易对手 。基金托 管人 事后监督 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 事前 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 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 交易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 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 单及结算 方式进行 更新 ,新名单 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 除的 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 尚未 结算的交 易,仍应 按照 协议进行 结算。如 基金管理 人根 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 时调 整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 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控 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易, 并承担交 易对 手不履行 合同造成 的损 失,基金 托管人则 根据 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 同履 行情况进 行监督。 如基 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 基金 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 交易 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 行交 易时,基 金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 通知》、 《关 于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 券有 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 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 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 定期 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等规章制 度。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基 金的投资 风格和流 动性 的需要合 理安排流 通受限证 券的 投资比例 ,并在相 关制 度中明确 具体比例 ,避 免基金出 现流动性 风险。基 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 金管理人 还应提供 流动 性风险处 置预案。 上述资料 应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 额度 和投资比 例控制情况。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05 上述规 章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批准 。上 述规章 制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 后,基金 管理人应 至少 于首次投 资流通受 限证 券之前两 个工作日 将上 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 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 的有 关流通受 限证券的 信息 ,具体应 当包括但 不限 于如下文 件 (如有) : 拟发行证 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锁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 数量、价 格、总成 本、 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 券市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 例、划款 账号、划 款金 额、划款 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本协议 的规定 与基 金托 管银 行签订风 险控制补 充协 议。协议 应包括基 金托 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是 否遵守相 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 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 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 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流动性风 险处 置预案情 况进行监 督, 并审核基 金管理人 提供 的有关书 面信息。 基金托管 人认 为上述资 料可能导 致基 金出现风 险的,有 权要 求基金管 理人在投 资流通受 限证 券前就该 风险的消 除或 防范措施 进行补充 书面 说明,并 保留查看 基金管理 人风 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 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出具 的风 险评估报 告等备查 资料的权 利。 否则,基 金托管人 有权 拒绝执行 有关指令 。因 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 产损 失的,基 金托管人 不承 担任何责 任,并有 权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六)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银行定 期存款 应符 合相 关法律 法规约 定。 开立 定期 存款账户 时,定期 存款 账户的户 名应与托 管账 户户名一 致,本着 便于 委托资产 的安全保 管和日常 监督 核查的原 则,存款 行应 尽量选择 托管账户 所在 地的分支 机构。对 于跨行定 期存 款投资, 管理人必 须和 存款机构 签订定期 存款 协议,约 定双方的 权利和义 务, 该协议作 为划款指 令附 件。该协 议中必须 有如 下明确条 款:“存 款证实书 不得 被质押或 以任何方 式被 抵押,并 不得用于 转让 和背书;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06 本息到期 归还或提 前支 取的所有 款项必须 划至 托管专户 (明确户 名、 开户行、 账号等) ,不得划 入其 他任何账 户”。并 依照 本协议交 接原则对 存单 交接流程 予以明确 。对于跨 行存 款,管理 人需提前 与托 管人就定 期存款协 议及 存单交接 流程进行 沟通。除 非存 款协议中 规定存款 证实 书由存款 行保管或 存款 协议作为 存款支取 的依据, 存单 交接原则 上采用存 款行 上门服务 、资产管 理人 负责监交 的方式。 特殊情况下, 采用资产管理人交接存单的方式。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 管理人需指定专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 负责印鉴 卡与存款 证实 书等凭证 的监交或 交接 ,以确保 与托管人 所交 接凭证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 性。托管 人对投资 后处 于托管人 实际控制 之外 的资产不 承担保管 责任。跨 行定 期存款账 户的预留 印鉴 为托管人 托管业务 专用 章与托管 业务授权人名章。 (七)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中期票 据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约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本协 议的规定 与基 金托管人 签订投资 中期 票据风险 控制补充 协议 。基金管 理人在投 资中期票 据的 过程中, 必须严格 按照 补充协议 中的限制 性约 定进行投 资。在投 资过程中 ,基 金托管人 将严格按 照补 充协议中 的约定对 相关 业务进行 监督和审核。 (八)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应 符合 相关法 律法规 约定 。基 金管 理人应根 据本协议 的规 定与基金 托管人签 订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 风险 控制补充 协议。基 金管理人 在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 前, 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经 资产管理 人董事会 批准的投 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 相关 制度。在 投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的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应合理控 制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债 的比例。 基金 托管人按 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投资进行监督和审核。 (九)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计 算、各类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 算、应收 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 确定、基 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十)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法律 法规、基 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 规定 ,应及时 以电话提 醒或 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07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 一工 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 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 人发 出回函,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说 明违 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督 促基金管 理人 改正。基 金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 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 要求 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 ,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行 政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应 当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十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 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欺诈 等手 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 效监 督,情节 严重或经 基金 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 户、复核 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管理 、未执行 或无 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 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泄 露基 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应 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08 基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行 为,包括 但不 限于:提 交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 金管 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 账户 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09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 数符 合《基金 法》、《 运作 办法》等 有关规定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 户,同时 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 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专户的名称: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账户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保 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 不得 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 任何其他 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不 得出借或 未经对方 同意 擅自转让 基金的任 何证 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 金账户, 并代 表本基金 完成与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 工作,基 金管 理人应予 以积极协 助。 结算备付 金、交收 价差 资金等的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10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 ,涉及相 关账户的 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 关规 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 的交 易资格, 并代表本 基金 进行交易 ;基金托 管人 负责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 券托管账 户,并代 表基金进 行银 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 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共同代 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 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 管协议 签订 日之 后,本 基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他 投资 品种的投 资业务时 ,如 果涉及相 关账户的 开设 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 入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 有。实物 证券 等有价凭 证的购买 和转 让,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共同办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基金 托管人及 基金 托管人委 托保管的 机构 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 同的 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保管 。除本协 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 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 同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年 度审计合 同、 基金信息 披露协议 及基 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 同,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至 少各持有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11 一份正本 的原件。 基金 管理人应 在重大合 同签 署后及时 将重大合 同传 真给基金 托管人, 并在30 个工 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 ,按规定 公告。但 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后, 将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 托管 人,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对 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如 经相 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的 股票 、权 证、股 指期货 合约 、国 债期货 合约、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或 证券发行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12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证 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 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可参 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 化,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 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 价进行估 值。如最 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化 的,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值;经与 托管 人协商一 致,基金 管理 人可采用 第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的 相关数据作为估值依据;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6)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13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存款 银行发 送的数据 错误等原 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合 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 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 任。 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基 金份 额净值出 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 纠正,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 采取 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 失进 一步扩大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公告。 2.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实 际情 况界定双 方承担的 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 题,如经 双方在平 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后, 尚不 能达成一 致时,按 基金 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 ,由此给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财产 造成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14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 造成损失 的,应根 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对投 资者 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 ,就实际 向投 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 赔偿 金额,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 承担 相应的责 任,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有 权向 获得不当 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3) 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 核对或对 基金 管理人采 用的估值 方法 ,尚不能 达成一致 时, 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 布基金份 额净 值的情形 ,以基金 管理 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 公布 ,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 而导致基 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而 引起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 金财产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 内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处 理。 如果 行业 另有通行 做法,双 方当 事人应本 着平等和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原则进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且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前述第3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15 基金管 理人进 行基 金会 计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设置、 记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全 套账册。 若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 在分歧, 应以 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 方法 为准。若 当日核对 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 因而 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 值的 计算和公 告的,以 基金 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后 ,进行 独立 的复 核。 核对不符 时,应及 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共同 查出 原因,进 行调整, 直至 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 。基金年 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 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完成 报表编 制,将 有关 报表 提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 中, 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 在不 符时,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 应定期向 基金 托管人提 供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托 管人 得到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持有 人名 册后与基 金管理人 分别 进行保管 。保管方 式可 以采用电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16 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存期不少于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 任。 基金托 管人因 编制 基金 定期报 告等合 理原 因要 求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相关 资料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将有 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 管人 ,不得无 故拒绝或 延误 提供,并 保证其真 实性、准 确性 和完整性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 协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切 争议 ,如 经友 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 ,应 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员 会,按照 该会 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 仲裁的地 点为北京 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 仲裁各方 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 理期间 ,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职责 ,各 自继 续忠实、 勤勉、尽 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 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基 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17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 师、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止 ,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 限为6 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18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 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有 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结果经 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律 师事务所 出具 法律意见 书后,由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9 二十 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对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潜在投 资者,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具体 情况 提供 一系 列的服务 ,并将根 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 要和 市场的变 化,增加 或变 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 脑系统及 通讯 系统,准 确、及时 地为 基金投资 者办理基 金账 户、基金 份额的登 记、管理 、托 管与转托 管;基金 转换 和非交易 过户;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管 理;权益 分配 时红利的 登记派发 ;基 金交易份 额的清算 过户 和基金交 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寄送服务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季度内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 年度对账单在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对年末 持有基金 份额的持 有人 以书面或 电子形式 寄送 。基金管 理人根据 注册 登记机构 提供的客 户开户信 息进 行对账单 寄送工作 ,客 户可自行 选择寄送 或不 寄送、用 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对账单。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 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 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 务中心 提供 每周 五天的 人工服 务, 周一 至周五 的人工 电话 服务 时间 为上午 9:00-11:30,下 午 13:0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资人可通过客服 热线电话 (021-60231999) 享受业务咨询、 信 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 息定制、 对 账单寄送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 理人已 开通 个人 投资者 网上交 易业 务。 个人投 资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 资料修改、 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20 基金管 理人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上交 易系 统和 代销机 构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投资 服务。通 过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投资 者可以通 过销售渠 道定 期定额申 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持 有人可 以拨 打客 服热线 电话提 交信 息定 制申请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信、 电子邮件 或其 他方式按 持有人的 定制 提供信息 。可定制 的信 息包括: 每周基金 净值、交 易确 认信息、 投资者服 务刊 物、分红 公告、公 司公 告等。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客服邮箱 (service@boscam.com.cn )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管 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21 二十二 、其他披露事项 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 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1 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券报》、公 司网站 2018-05-11 2 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中国证券报》、公 司网站 2018-05-11 3 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券报》、公 司网站 2018-05-11 4 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公司网站 2018-05-11 5 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 公司网站 2018-05-11 6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直销资金账户信息的提 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 《中 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以及公司网站 2018-05-15 7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公 司网站 2018-05-16 8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业务系统维护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中 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以及公司网站 2018-05-17 9 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中国证券报》、公 司网站 2018-05-18 10 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 业务公告 《中国证券报》、公 司网站 2018-06-08 11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业务系统维护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中 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以及公司网站 2018-06-29 12 旗下基金2018年6月30日基 公司网站 2018-07-02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22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3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业务系统维护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中 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以及公司网站 2018-07-06 14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取消纸质对账单寄送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 《中 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以及公司网站 2018-07-12 15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增加 富友支付渠道并开通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中 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以及公司网站 2018-07-24 16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代销机构上海银行核心 业务系统升级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中 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以及公司网站 2018-09-26 17 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8年第三季度报 告 《中国证券报》、公 司网站 2018-10-24 18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 《中 国证券报》 、《证券 日报》以及公司网站 2018-11-02 上银慧 佳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23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对投资 者按上 述方 式所 获得的 文件及 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boscam.com.cn)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4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 《关 于上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申请募 集上银 慧佳盈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