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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货币C(005092)

广发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2月)查看PDF公告

 
 
 
 
广 发 货币市 场 基金更 新 的招募 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 重要 提示】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60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5 年5 月2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的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申 购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投 资 者购 买货币 市场 基金 并 不等于 将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在 银行或 者存 款类 金融机 构。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至日为 2018 年 11 月 20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8 年9 月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目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 金管理 人............................................................ 8 四 、基 金托管 人........................................................... 15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20 六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86 七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 87 八 、基 金的投 资........................................................... 99 九 、基 金的业 绩.......................................................... 112 十 、基 金的财 产.......................................................... 118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计价 ................................................... 120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124 十 三、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127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130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131 十 六、 风险揭 示.......................................................... 137 十 七、 基金的 终止 和清算 ................................................. 141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143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155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65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 167 二十 二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 168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169


1 一、 绪言 《广发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以下 简称 “招募 说明 书”或 “本 招募说 明书” )依照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以 下简 称“ 《 运作管 理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以下 简称“ 《销 售管理 办法》 ”)、 《货币 市场 基金监 督管 理 办 法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货 币 基 金 暂 行 规 定 》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以 及《 广发货 币市场 基金基 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 ”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货 币市 场基 金(以 下简称 “基 金”或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 简称“ 中国 证监 会” ) 核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指 《 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一 份 公 开 披 露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托 管 人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 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 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 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 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 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人选择并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 约 邀 请 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或本基金 指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指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 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地方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3 发售公告 指《广发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 工商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 依 据 有 关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办 理 本 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 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的代销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4 理暂行办法》 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同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易日 T 日 指日常认购、 申购、 赎 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 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人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 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15 天的时 间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15 天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5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转 入 另 一 交 易 账 户 的 业 务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 (包括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包括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用 指 本 基 金 用 于 持 续 销 售 和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属于 基金的营运费用 摊余成本法


指 计 价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票 面 利 率 或 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 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 提收益 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 基金份额按照相关法规 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E 类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百 份 基 金 份 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收益账户 指本基金为E 类基金份 额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 户, 用于登记该类投资人基金份额的累计收益 场内 指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也 称 为 场 内 申 购、场内赎回 场外 指 不 通 过 场 内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 6 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 申购、场外赎回 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基金收益 指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 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依 法 可 投 资 的 到 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资 产 支 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 7 外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纸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 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签署 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 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易 偏离度 指 采 用 影 子 定 价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偏离程度, 等于 (NAVs-NAVa) / NAVa , 其中 NAVs 为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NAVa 为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升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 户保留的A 类基金份 额达到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人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 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 份 额,C 类、E 类基金份额不参与升级 降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 类基金份 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人 在 该 基 金 账户保留的B 类基金份 额全部降级为A 类基金 份额,C 类、E 类基金份额不参与降级


8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3、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邱春杨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15.763 %、9.458%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 董事长, 博士, 高级经济师。 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执行董事、 党委书记,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兼职副 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中国上市公司 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 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 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 处长,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助理,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 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 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 9 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广发控股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 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南京烽 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 董事, 硕士, 现任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南方香江集团董事长、 总经理, 香 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全国政协委员, 全国妇联常委,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 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 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董事,硕士,副主任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 经理,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交流合作专家咨 询委员会委员、 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全 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业特有工 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集团 机关党委书记,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湖北 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 场部总经理、湖北分 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10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复旦大学兼 职教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复旦大学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 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会计教授会理事、东北地区高校财务 与会计教师联合会 常务理事、辽宁省生产力学会副理事长、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沈阳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沈阳商业大厦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曾任辽宁大学工 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处长、 发 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展 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 场拓 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股东监事,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工会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 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 会秘书。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发 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 易部交易员。曾任广州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11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 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 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 委员。 易阳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创新驱动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 发聚惠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 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 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 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邱春杨 先生:督察长,博士。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 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副总经理,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及发展委员 会委员。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 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中国农业 科学院 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 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广发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 12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 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王凡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 4、基金经理 温秀娟女士,经济学学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江门营业部高级客户经理、固定收益部交易员、投资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投资部总经理、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0 年4 月 29 日起任职)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自2013 年1 月14 日起任职) 、 广发 理财7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 年 6 月20 日起任职)、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12 月2 日 起任职)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8 月 28 日起 任职) 、广发添利交易型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11 月22 日 起任职) 、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7 年10 月31 日起任职) 。 历任基金经理:黄镇辉,任职时间为 2005 年11 月 5 日至2006 年9 月12 日;陈晖霞,任 职时间为 2005 年5 月20 日至 2005 年11 月5 日; 谢军, 任职时间为 2006 年9 月 12 日至2010 年 4 月29 日。 5、 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委会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 债券 投资部 总经理 谢军 先 生 、现金 投资部 总经 理温 秀娟女 士、债 券投 资部 副总经 理代宇 女士 和固 定收益研究部副总经理韩晟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投委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3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 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 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4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 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或是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循的,或是公司全体员工必须 了解和掌握的。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 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 的责任。 3. 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 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 控防线。


15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截至2018 年6 月,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 平均年龄33 岁,95%以上员 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 金托 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宗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体系、 规范 的管 理模式 、先进 的营 运系 统和专 业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产 托管 人职 责,为 境内外 广大 投资 者、金 融资产 管理 机构 和企业 客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 托管 服务 ,展现 优异的 市场 形象 和影响 力。建 立了 国内 托管银 行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线 。拥 有包 括证券 投资基 金、 信托 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 权投资 基金、 证券 公司 集 合资 产管理 计划 、证 券公司 定向资 产管 理计 划、商 业银行 信贷 资产 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 国内率 先开 展绩 效评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务 ,可以 为各 类客 户提供 个性化 的托 管服 务。 截至 2018 年6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74 只。 自2003 年以来, 本行连 续十五 年获得 香港 《亚 洲货币 》 、英 国《 全球 托管人 》 、香 港《 财资》 、美国 《环球 金融 》 、 内 地 《证券时报》 、 《上海 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 财经媒体评选的 6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 获 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16 四、 基 金托 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自成 立以 来,各 项业 务飞速 发展 ,始终 保持 在资产 托管 行业的 优势地 位。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与资 产托 管部 “一手 抓业务 拓展 ,一 手抓内 控建设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资产 托管 部非常 重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风 险管理 工作 ,在 积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控 制的力 度, 精心 培育内 控文化 ,完 善风 险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 2015 、 2016 、 2017 共十 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 获得无 保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效 性报告 。充 分表 明独立 第三方 对我 行托 管服务 在风险 管理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 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行 业监管 规则 ,强化 和建 立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科 学化 、监 控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 险, 保证托 管资产 的安 全完 整;维 护持有 人的 权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业务内 部风 险控制 组织 结构由 中国 工商银 行稽 核监察 部门 (内控 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 稽核监 察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理 政策 ,对 各业务 部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行 指导、 监督 。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察 工作 的内 部风险 控制处 ,配 备专 职稽核 监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领 导下 ,依 照有关 法律规 章, 对业 务的运 行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职 权。各 业务 处室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 性原则 。托 管业务 的各 项经营 管理 活动都 必须 有相应 的规 范程序 和监 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17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 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 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 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 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 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 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 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 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 科学的 业务流 程、 详细 的操作 手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 的防火 墙隔离 制度 ,能 够确保 资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独 立、 业务 制度和 管理独 立、 网络 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别 情况, 以检 查资 产托管 部在实 现内 部控 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 “互控防线” 、 “监 控防线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 绩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树立“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 强员 工的责 任心和 荣誉 感, 培育团 队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并通过 进行 定期 、定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 期或不 定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检 查、 监控 ,指导 业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别 、评估 ,制 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 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 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 了基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18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 演 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控 思想, 确保 资产 托管业 务健康 、稳 定地 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 控制责 任落 实到 具体业 务部门 和业 务岗 位,每 位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通 过建立 纵向 双人 制、横 向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岗 位相 互制 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 理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制 度建 设和 工作流 程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资产托 管部 已经 建立了 一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包 括: 岗位 职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稽核监 察制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等,覆 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渗 透各 项业 务过程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之 间的相 互制 约机 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 务是商 业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之 日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运 作,一 直将 建立 一个系 统、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 系作 为工 作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化 和托管 业务 的快 速发展 ,新问 题、 新情 况不断 出现, 资产 托管 部始终 将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务 发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 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和 投资对 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基 金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督 和核查 ,其 中对 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 19 规规定 的行为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确 认。在 限期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20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州 、北 京、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及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0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楼11 层1101 单元 (电梯楼层12 层1201 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销售机构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郭明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4)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5)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www.boc.cn (6)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8)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詹全鑫、张大奕 电话:020-38322222、0571-96000888 传真:020-87311780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cgbchina.com.cn (9)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0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1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薛军丽 电话:010-68098777 客服电话:95595(全国)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12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24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40066-99999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13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4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5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青岛)96588 , (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25 (16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毛真海 联系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客服电话:95527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17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晓昕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18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9 )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26 联系人:巫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20 )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21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22 )名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董晓岚 邵利兵 电话:0571-87117617


0571-87117616


27 传真:0571-87117616 (23 )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24 )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010-96198 公司网站:www.bjrcb.com (25 )名称: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客服电话:400-83-96699 (全国) ,020-96699(广州) 联系人:张扬眉 电话:020-37598442 传真:020-37590726 公司网站:www.gzcb.com.cn (26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28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3 楼个人业务部 法人代表:林复 联络人:翁俊 联系电话:025-86775337 客服电话:96400,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27 )名称: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8 )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人代表:陆玉根 联络人:王健 联系电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4008696068 、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29 )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 :何浩华


29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30 )名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31 )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32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联络人:刘芳 联系电话:0472-5189051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30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www.bsb.com.cn (33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人代表: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服电话: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34 )名称: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 联系人:张露茜 联系电话:0371-67009917 业务传真:0371-67009917 客服热线:967585 公司网址:www.zzbank.cn (35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黎超雄


31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业务传真:020-28852692 客服热线:020-961111 公司网址:www.grcbank.com (36 )名称: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电话:0631-5222293 业务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热线:省内96636,境内 40000-96636 公司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37 )名称: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刘慧贤 联系电话:0633-8081290 业务传真:0633-8081276 客服热线:0633-96588/400-68-96588 公司网址:www.bankofrizhao.com.cn (38 )名称: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法定代表人:夏蜀 联系人:戴秋娟 联系电话:0871-63140324 业务传真:0871-63194471 客服热线:4008896533


32 公司网址:www.fudian-bank.com (39 )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40 )名称: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法定代表人:肖寒 联系人:廖雪 联系电话:0757-86266566 业务传真:0757-86250627 客服热线:96138 公司网址:www.nanhaibank.com (41 )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熊志强 联系电话:0512-69868390 业务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线: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42 )名称: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766666 业务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热线:962999 公司网址:www.srcb.com (43 )名称: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2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宝 联系人:杨俊 联系电话:021-3866 3752 业务传真:021-3866 3866 客服热线:800-830-3811 公司网址:www.hkbea.com.cn (44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45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34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46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47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8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35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49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50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51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 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36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52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53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54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37 (55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王炜哲 电话:021-20328000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56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57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58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3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59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60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61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9 (62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63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64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65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40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6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 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67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68 )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41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69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 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70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71 )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42 (72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73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74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75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43 联系电话:0551-224627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76 )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 南路166 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络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站:www.hazq.com (77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78 )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95548


44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79 )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浙江) ,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80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81 )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82 )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45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83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84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85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46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86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87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88 )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89 )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47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常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90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91 )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92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48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93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 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94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95 )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49 联系电话:0755-83007159 业务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热线:4000-188-688 公司网址: :www.ydsc.com.cn (96 )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97 )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98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50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99 )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100 )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101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A 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102 )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51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区 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103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 苑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104 )名称: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 35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刘亚静 电话:0311-66006393 传真:0311-66006249 客服电话:400-612-8888 公司网站:www.s10000.com (105 )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52 客服电话:400-871-8880 传真:0871-3578827 公司网站:www.hongtastock.com (106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107 )名称: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 号万丽城晶座 4 楼中天证券经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联系电话:024-23280842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108 )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109 )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3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110 )名称: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联系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010-88086830 公司网址:www.rxzq.com.cn (111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www.tfzq.com (112 )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54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113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114 )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115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55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业务传真:021-54653529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4001099918 (116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117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118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19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6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20 )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4006877899 公司网址:www.tenyuanfund.com (121 )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业务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122 )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57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热线: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123 )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联系电话:010-88321882 业务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热线:0871-68898130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124 )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125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58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126 )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27 )名称: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3 楼 法定代表人:林清德 联系人:郑毓栋 联系电话:021-50163988 业务传真:021-58205487 客服 热线:800-820-8088 公司网址:www.standardchartered.com.cn (128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59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129 )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30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131 )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业务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线: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60 (132 )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1 幢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业务传真:021-68682297 客服热线:400-021-9898 公司网址:www.jfcta.com (133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134 )名称: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135 )名称: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6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联系电话:010-59539864 业务传真:010-59539806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net (136 )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业务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线: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137 )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法定 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138 )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62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139 )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业务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140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中经北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141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 层


63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142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新华 1949 产业园东门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143 )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1501-1504 法定代表人:林松 联系人:李智磊 联系电话:0592-3122679 业务传真:0592-8060771 客服热线:0592-3122731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144 )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64 联系电话:010-59200855 业务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热线: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145 )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层11-A,8-B4,9-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业务传真:023-86769629 客服热线:400-8877-780 公司网址:www.cfc108.com.cn (146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艳妮 联系电话:021-80133827 业务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147 )名称:北京恒久浩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汉威大厦15B5( 西区15 层)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陈冲 联系电话:010-88580321


65 业务传真:010-88580366 客服热线:4006-525-676 公司网址:www.haofunds.com (148 )公司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149 )公司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50 )名称: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蔡芳 联系电话:0551-62862801 业务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热线:4008878707 公司网址:www.hsqh.net


66 (151 )名称: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766666 业务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热线:962999 公司网址:www.srcb.com (152 )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153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业务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热线: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154 )名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6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59366070 业务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热线: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155 )名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于婷婷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010-56409010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156 )名称: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13621233213 传真:010-68854009 客服电话:4008-196-665 公司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57 )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68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58 )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411-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159 )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160 )名称: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


69 客服电话:400-066-9355 公司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161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业务传真:021-63608830 客服热线:4008918918 、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162 )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63 )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70 (164 )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165 )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薇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166 )名称: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8 号楼 1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8 号楼 C 座17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服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址:www.9ifund.com (167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7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168)名称: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 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https://8.gw.com.cn/ (169 )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170)名称: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王方震


72 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4-2297327 客服电话:40084-96588 公司网址:www.dzbchina.com (171 )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无 客服电话:4008365365-9 公司网址:www.Fund.licai.com (172 )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73 )名称: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浦项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73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174)名称: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175 )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大楼 A 区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电话:1314131911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176 )名称: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周德建 电话:18800335538 传真:021-38784818 客服电话:4008205999 公司网址:www.shhxzq.com (177 )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74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6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78 )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179 )名称: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联系人: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4008281288 公司网址:www.ftol.com.cn (180 )公司名称: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 33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 33 号


75 法定代表人:李雅 联系人:李丽霞 联系电话:0471-5180152 业务传真:0471-5180333 客服热线:4000596019 公司网址:www.boimc.com (181 )名称: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人:牛映雪 联系电话:0371-85517710 客服热线:95186 公司网址:www.zybank.com.cn (182)名称: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君泰国际B 栋一层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胡倩 联系电话:0755-83255199 客服热线:400-188-3888 公司网址:www.chinalions.com (183 )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联系电话:010-88066632 业务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热线:400-817-5666


7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184)名称: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7 层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2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茅旦青 联系电话:021-33355392 业务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热线:400-876-5716 公司网址:www.cmiwm.com (185)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9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庄洁茹 联系电话:021-60818206 业务传真:021-60818280 客服热线:95156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86) 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联系电话:0755-29330502 客服热线:400-9302-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87 )公司名称: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 1 号


77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 258 号 法定代表人:黄光伟 联系人:樊海波 联系电话:028-67676033 客服热线:40016-96869 公司网址:www.tf.cn (188) 公司名称: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9 号楼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 31 号九思文创园 5 号楼501 法定代表人:任淑桢 联系人:周映筱 联系电话:010-66162800 业务传真:010-66162800 客服热线:400 6706 863 公司网 址:www.hongtaiwealth.com (189) 公司名称: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21-20324155 业务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热线: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190) 名称: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军 联系人:白智


78 联系电话:029-88992881 业务传真:029-88992475 客服热线:400-86-96779 公司网址:www.xacbank.com (191) 名称: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孙瑜 联系电话:0592-5310251 业务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热线:400-858-8888 公司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192) 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联系电话:021-33768132-801 业务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热线: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193) 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层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层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孙琦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业务传真:021-58300279


79 客服热线: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194) 名称: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20 层 1.2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联系人:方凯鑫 联系电 话:0851-88405606/18585196880 业务传真:0851-88405599 客服热线:0851-88235678 公司网址:www.urainf.com (195)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96) 名称: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 治区银 川市 金凤 区阅 海 湾中央 商务 区万 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750000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100000 )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业务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热线: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80 (197) 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 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沈怡 联系电话:027-83862952 业务传真:027-83862682 客服热线: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198) 名称: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褚琦 联系电话:010-59013828 业务传真:010-59013707 客服热线:010-59013842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99) 名称: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21-20324155 业务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热线: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81 (200) 名称:洪泰财富( 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9 号楼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 31 号九思文创园 5 号楼501 法定代表人:任淑桢 联系人:周映筱 联系电话:010-66162800 业务传真:010-66162800 客服热线:400 6706 863 公司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201 )名称: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营口市新海大街 99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营口市新海大街 9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庆山 联系人:杨志程 联系电话:15009841402 业务传真:0417-2878819 客服热线:4007896178 公司网址:www.bankofyk.com (202 )名称: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10 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时代财富大厦第 49A 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文 联系人:杨涛 联系电话:0755-23946631 业务传真:0755-82786863 客服热线:0755-23946579 公司网址:www.honorfunds.com (203 )公司名称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2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 828 号鑫远杰座大厦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 208 号万境财智中心南栋 法定代表人 张永宏 联系人 曾玉姣 联系电话 0731-89828592 客服热线 0731-96599 公司网址 www.hrxjbank.com.cn (204 )名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好荣超经贸中心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好荣超经贸中心 47 层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濮耘瑶 联系电话:0755-82545596 客服热线: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205 )公司名称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沙路49号通信广场二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0 层西 法定代表人 周云福 联系人 郭东彤 联系电话 0755-82830333 业务传真 0755-25170807 客服热线 4008-882-882 公司网址 http://www.wanhesec.com.cn (206 )名称: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丁奇文 注册资本:40.60 亿元


83 电话:010-67017788 传真:010-67017788-9696 (207 )名称: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H 区(东座)6 楼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 钟伟 联系电话:13826420174 业务传真:021-50206001 客服热线:021-50206003 公司网址:www.msftec.com (208 )名称: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82 号2 座2-1 座、2-2 座7 层;B2 座一层 108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82 号2 座2-1 座、2-2 座7 层;B2 座一层 1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马宏波 联系人:李卉 联系电话:13466707518 业务传真:010-52088273 客服热线:400-688-1117 公司网址:www.cdfco.com.cn (209 )名称: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61 号丽丰大厦 20 层、29 层04 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61 号丽丰大厦 20 层、29 层04 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祖芳 联系电话:0755-23614559 业务传真:0755-82777490 客服热线:4006280888 公司网址:www.htfc.com/ (210 )公司名称: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4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 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 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联系人:李阳 联系电话:0755-82817529 业务传真:0755-82811423 客服热线:96588(广东省外请拨 0756) 公司网址:http://www.crbank.com.cn/ (211 )公司名称: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 1363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人:俞俊海 联系人:孟建潮 联系电话:0575-81105323 业务传真:0575-81168501 客服热线:4008896596 公司网址:http://www.borf.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 注 册登 记机构 A 类、B 类、C 类 份额注 册登 记机构 :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李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85 E 类份 额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崔巍 电话:010-50938888 传真:010-59378907 三、 律 师事 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9 层、10 层 负责人:王晓华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王晓华 联系人:刘智、杨琳 四、 会 计师 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赵雅 电话:020-28812888 传真:020-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明明


86 六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 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05 年 5 月20 日生效。 自该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 工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案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7 七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1.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2. 各 销售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3. 本基金开通的网上交易系统。 基金投 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构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按销 售机构 约定 的方式 办理 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 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间 1. 申购、 赎回的开放日: 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为证 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与 销售 机构 约 定。 投资 人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其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 的价格。 2.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时间 本基金 《基金合同》 已 于 2005 年5 月20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自 2005 年 6 月3 日起开始办理。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限制 1. 本基金自 2009 年 4 月 20 日起实行基金份额分级。分级后本基金设三级基金份额:A 级基金份额、B 级基金份额和 E 级基金份额。 其中基金代码 270004 作为A 级基金代码, 新增 270014 作为 B 级基金 代码,两级基金份额单独公布基金万份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E 类基金份额为场内份额,基金代码 511920。通过上交所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E 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00 元。E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进行基金份额升降级。 本基金自2017 年8 月16 日起, 增设C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005092) , 同时根据最新 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修改。具体事宜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在现有份额(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 C 类基 88 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 E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投资人持有的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之间可自动升降级,C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不参与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 。 费率结构 本基金各类份额管理费年费率均为 0.33%,托管费年费率均为 0.10%。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E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 C 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下限为 100 元,追加申购最低 100 元。 详情请见我司相关公告。 (1)A 级与B 级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和适用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级基金份额 B 级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0 0 赎回费率 0 0 销售服务费率 (年费 率) 0.25% 0.01%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0.01 元人民币 5,000,000 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0.01 元人民币


5,000,000 元人民币 单笔转换最低份额 0 份


0 份 在销售机构保留的 最低持有份额 无限制 5,000,000 份 注:本 基金 当期基 金收 益结转 基金 份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的 限制,本基金 B 级基金份额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2)份额分级规则: 基金份 额分 级后, 在基 金存续 期内 的任何 一个 开放日 ,单 个基金 账户 内保留 的本 基金份 额超过 500 万份(包含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 的可用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级基金份额,并于升级当日适用 B 级的相关费率。


89 基金份 额分 级后, 在基 金存续 期内 的任何 一个 开放日 ,单 个基金 账户 内保留 的本 基金份 额低于 500 万份 (不含500 万份) ,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可 用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级基金份额,并于降级当日适用 A 级的相关费率。 基金管 理人 可以调 整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等 级数 量、对 各级 基金份 额 计 提的销 售服 务年费 率,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C 类基金份额和E 类基金份额不参与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 2. 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一元确定, 保留至0.01 份,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3. 本基金自2014 年12 月24 日起暂停1 亿元以上的大额申购 (含定期定额申购) , 如单 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 (含定期定额申购) 本基金金额超过 1 亿元 (不含) , 本基金注册 登 记人将有权确认申购失败; 4.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一元计算并 保留到 0.01 元,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5.当接 受申 购申请 对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设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基 金管 理人 基于投 资运作 与风 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届时请参见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本基 金采 用“确 定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基金的 单位 价格以 每份 基金份 额面 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 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E 类基金份额采用 “份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份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 金根 据每日 基金 收益情 况, 以基金 日收 益为基 准, 为投资 者每 日计算 当日 收益并 分配。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或 B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 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 90 人自动 将投资 者待 支付 的收益 一并结 算并 与赎 回款一 起支付 给投 资者 ;投资 者部分 赎回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 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 额时,其账户内的基金收益不结转,如其该笔 赎回完 成后剩 余的 基金 份额按 照一元 人民 币为 基准计 算的价 值不 足以 弥补其 累计至 该日 的基 金收益负值时,则该笔赎回申请无效;在投资者赎回 E 类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待结转 的基金 收益将 立即 结清 ,以现 金支付 给 投 资人 ,如待 结转的 基金 收益 为负, 则从投 资人 赎回 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在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 以前撤 销;E 类基 金份 额在当 日的申 购、 赎回 申请在 当日基 金交 易时 间内提交后不得撤销; 5.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基 金运作 的实 际情况 并在 不影响 投资 人实质 利益 的前提 下调 整上述 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刊登公告。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 资人 必须根 据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规 定的 手续,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向 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 在申 购本基 金时 须按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投资人可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或以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 情况。 3. 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 用全 额缴款 方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成功 ,若 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申 请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指示 基金 托管人 按有 关规定 将赎 回款项 在 T+1 日 (包括该日 ) 内自基金托管账户划 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91 六、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和 价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 本基 金通 常不收 取赎 回费用 ,但 当本基 金持 有的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影 子 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 或者, 在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 离度为 负时, 为确 保基 金平稳 运作, 避免 诱发 系统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应对 当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 其 中确定赎回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过程中每一份 E 类基金份额将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或 B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与 A 类份额或 B 类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 , 并将上 述赎回 费用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上 述做法 无益于 基金 利益 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未来若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对 基金 申购和 赎回 费用另 有规 定的,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以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3.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一元确定, 保留至 0.01 份。 4.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一元计算并保留到 0.01 元。 5.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 万元申购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申购金额 100,000 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 1.00 元(保持为面值1 元) 申购费用 0 元(无申购费用)


92 净申购金额 100,000 元 申购份额 100,000 份 6.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赎回份额 10,000 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 1.00 元(保持为面值1 元) 赎回费用 0 元(无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10,000 元 7.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前一个工作日 (含节假日) 7 日 年化收 益率。 遇特 殊情 况,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8.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按照开 放日 收市后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本 基金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价,通 过每 日计 算收益 并分配 的方 式, 使每份 基金份 额净 值保 持在人民币 1.00 元。 七 、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及 处理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的情形; 6、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93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9、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1 到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八 、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及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时 (其中 确定赎回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过程中每一份 E 类基金份额将折算 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或 B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与 A 类份额或B 类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 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将 足额支 付;如 暂时 不能 支付的 ,可支 付部 分按 每个赎 回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赎 回申请 量占 已接 受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 分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 情 形时, 对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 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除因上述 (1)- (6) 的 情形外, 基金管理人也可在以下情况发生时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 E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94 1、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E 类基金份额数量限制的赎回申请; 2、 上海证券交易所、 销售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E 类基金份额赎回 的情形。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暂停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介 公告。 3.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时 间为 一天, 第二 个工作 日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如果发 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将提前 一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 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两周 至少 重复刊 登提 示性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九 、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为体现 赎回 申请占 基金 资产的 实际 比例及 其影 响,在 认定 巨额赎 回的 过程中 ,应 将每一 份 E 类基金份额折算为100 份A 类基金份额或B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 请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若单个开放日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份额总份额数的 10% 时,即认为 E 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 赎回。


95 2、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 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 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或无法实现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A 类/B 类/C 类 基金份额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 余A 类/B 类/C 类基金份 额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 A 类/B 类 /C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量占 A 类/B 类/C 类 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 转入第二个工作 日的A 类/B 类/C 类基金 份额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本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 依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 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的 ,基 金管理 人 有权对 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过 该比例 以上 的赎回 申请 实施延 期办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 , 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本基金 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通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报刊及 其 他 相关 媒介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工作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A 类 /B 类/C 类基金份额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介上进行公告。 3、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与处理方式 本基金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连续三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为连续巨额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A 类/B 类/C 96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迟支付时间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 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E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本基金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 E 类基金份额的巨额赎 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E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E 类基 金份额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 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 、 基 金转换 基金转 换是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条 件申 请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基金 (包括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1. 转换的原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本公司管理的、 同一注册登记人登记存管的、 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 金份额之间进行,并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的同一托管网点办理。 (2) 投资者采用 “份额转换” 的原则提交申请。 在发生基金转换时, 转出基金必须为允 许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申购状态。 (3) 基金转换的计算 采用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转 出以及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已冻结份额不得申请进行基金转换。 (5) 转换业务遵循 “ 先进先出” 的业务规则 , 先确认的认购或者申 购的基金份额在转换 时先转换。 如果转换申请当日, 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 则遵循先转换后赎回的处理原则。 (6) 基金转换采用 “前端转前端、 后端转后端” 的模式, 不能将前端收费基金份额转换 为后端收费基金份额,或将后端收费基金份额转换为前端收费基金份额。 (7) 当投资者在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月结前将持有的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到本公司 旗下其 它基金 时, 本公 司将根 据基金 转换 日提 前 为转 出的广 发货 币市 场基金 份额结 算收 益并 转成基金份额一起转出。 2. 转换的数额约定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但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 金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在一个托管网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 97 必须一同转换。 3. 转换费率 各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4. 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在 T 日办理的基金转换申请,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或以基金份额 发售 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成交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注册 登记 办理时 间进 行调整 ,并 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5. 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 巨额 赎回时 ,基 金转出 与基 金赎回 具有 相同的 优先 级,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决定 全额 转出或 部分转 出, 并且 对于基 金转出 和基 金赎 回,将 采取相 同的 比例 确认; 但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部分 转出 申请 的情况 下,对 未确 认的 转换申 请将不 顺延 至下 一个开放日办理。 6. 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 接受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 申请: a 不可抗力; b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c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d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e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暂停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告。 (3) 暂停期结束, 基 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 年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98 上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的公告 ,并 公告 最近一 个工作 日的 基金 日收益 和基金 七日 年收 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如果发 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两周 ,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两周 至少 重复刊 登暂 停公告 一次;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两 个月时 ,可 对重 复刊登 暂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暂 停结 束,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连续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的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基金 转换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的 基金 日收 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其它未尽事宜以本基金管理人及各 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为准。


99 八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保持低风险与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二 、投 资范围 1、现金; 2、 期限在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包括活期存款、 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 大额 存单等) 、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包括但不 限于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 、投 资 理念 深入研究、稳健投资 深入研 究: 作为主 动投 资管理 的基 金,深 入的 研究是 取得 良好投 资业 绩的基 础。 货币市 场基金 业绩主 要受 短期 利率变 动影响 ,而 短期 利率又 受各种 宏观 经济 变量和 其他基 本因 素的 影响。对这些基本因素的深入研究是本基金进行投资决策的基础。 稳健投 资: 本基金 坚持 稳健投 资, 强调控 制风 险、在 维持 基金资 产流 动性和 安全 性的基 础上,追求稳定收益。 四 、投 资策略 1. 决策依据 以《基 金法》 、 《 货币 市 场基金 管理暂 行规 定》 、本基 金合同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为决策 依据, 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 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稳健的 主动 投资是 本基 金投资 策略 的总体 特征 。主动 是相 对被动 投资 而言, 强调 通过基 100 金管理 人主动 管理 为投 资人控 制风险 和创 造稳 定收益 。稳健 是强 调主 动投资 必须重 视控 制风 险,要兼顾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收益性的目标。 具体而 言, 投资策 略以 自上而 下为 主,兼 顾自 下而上 的方 式。其 中, 自上而 下是 指基金 管理人 通过定 量与 定性 相结合 的综合 分析 ,对 利率尤 其是短 期利 率的 变化趋 势进行 预测 ,在 科学、 合理的 短期 利率 预测的 基础上 决定 本基 金组合 的期限 结构 和品 种结构 ,构建 稳健 的投 资组合 。自下 而上 是指 要重视 具体投 资对 象的 价值分 析,同 时针 对市 场分割 及定价 机制 暂时 失灵带来的投资机会,进行相应的套利操作,增加投资收益。具体策略如下: (1)利率预测 (2)期限配置策略 (3)品种配置策略 (4)挖掘套利投资机会 3. 投资禁止 本基金不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五 、 投 资程序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研究发展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 并提供资产配置、投资决策支持。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 在研究部门研究报告的指引下, 结合对宏 观经济 和市场 状况 的分 析,拟 订所辖 基金 的具 体投资 计划, 包括 :资 产配置 、类属 配置 、品 种配置和调整方案。 4. 中央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5. 金融工程小组定期进行基金风险评估, 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 方案。


101 6. 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 防范、 控制基金 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 尤 其重点关 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 金融工程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六 、 禁 止行为 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将基金资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承销证券; 4.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 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 、投资 组合 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流通受限证券;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除企业债券外的其他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02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如果基金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4)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 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 20% ;存 放在 不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银 行存 款及同 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6)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8)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可提前支取的除外)等流动 103 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0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 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11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机构 发行 的债券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及其作 为原 始权益 人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 10% ,国债 、 中央银 行票 据、政 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公募 基金投 资于 一家企 业发 行的单 期中 期票据 合计 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 10%; (14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5 ) 在有 关法律 法规 允许交 易所 上市的 债券 可以采 用“ 摊余成 本” 法估值 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投资前,本基金不投资于交易所的债券; (16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 )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定 比例 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货 币市场 基金 投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银 行存款 及其 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20 )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 融工具 包括 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相关机 构作 为原 始权益 人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品 种;本 基金 拟投 资于主 体信用 评级 低于


104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 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1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 (1) 、 (6 ) 、 (12)、( 18 ) 、 (21) 外, 由 于市场 变化或 基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如 果法 律法 规对本 基金合 同约 定投 资组合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 、 平 均剩余 期限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 天。 1. 计算公式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负 债 + 债 券 正 回 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剩 余 期 限 + 债 券 正 回 购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 ? ?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 于金融 工具 产生的 资产 包括现 金类 资产( 含银 行存款 、清 算备付 金、 交易保证 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 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 金融 工具产 生的 负债包 括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的正 回购 、 买断式 回购 产生的 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 成本法"计 算 的附息 债券 成本包 括债 券的面 值和 折溢价 ;贴 现式债 券成 本包括 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05 (1) 银行活期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 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 证券 清算款 的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交收日 的剩余 交易 日天 数计算 ;买断 式回 购履 约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一年以内(含一年)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 日至协 议到 期日 的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有存款 期限,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取且 没有 利息 损失的 银行存 款, 剩余 期限和 剩 余存 续期 限以 计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银 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 资的 可变利 率或 浮动利 率债 券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下一 个利 率调整 日的 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允许 投资 的可变 利率或 浮动 利率 债券的 剩余存 续期 限以 计算日 至债券 到期 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 期融资 券的 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算 日至 短期融 资券 到期日 所剩 余的天 数计算; (9)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 的 计 算结果 保留 至整数 位, 小数点 后四 舍五入 。如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 、 业 绩比较 基准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于 2010 年10 月 26 日变更为 税后活期存款利率:即(1-利息税率)×活期存款利率。


106 本基金 选取 这个业 绩比 较基准 的理 由:本 基金 为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本 质上 属于现 金管理产品,产品性质上与银行活期存款有很强的可比性和相关性。 当市场 上有 更加适 合的 业绩比 较标 准,在 不损 害投资 者利 益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并公告。 十 、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1. 高安全性:本金损失的风险小,收益的波动性小; 2. 高流动性: 基金投资组合本身剩余期限短, 流动性高; 投资人在 基金交易时无需支付 费用,变现成本低; 3. 稳定的收益:力争获取稳定的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的收益率。 十 一 、 基金的 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 二 、 投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遗 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8 年12 月27 日复核 了本报 告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9 月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20,161,616,811.61 52.28 其中:债券 20,161,616,811.61 52.28 资产支持证券 - -


107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2,288,234,405.33 31.8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062,638,643.21 15.72 4 其他资产 49,204,613.75 0.13 5 合计 38,561,694,473.90 100.00 2. 报 告期 债券回 购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3.45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4,067,682,132.19 11.8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 告期 内债券 回购 融资余 额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为 报告期 内每 日融资 余额 占资产 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 基 金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3.1 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基 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最高值 8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最低值 30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80 天 情况 说明


108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发生超过 120 天的情况。 3.2 报 告期 末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分布 比例 序 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1 30天以内 43.39 11.82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7.24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21.11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0.29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 (含) 39.90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11.94 11.82 4.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240 天情 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发生超过 240 天的情况。 5.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1,603,502,642.16 4.66


10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00,188,626.83 0.8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0,188,626.83 0.8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0,001,125.47 0.29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18,157,924,417.15 52.78 8 其他 - - 9 合计 20,161,616,811.61 58.60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 报 告期 末按摊 余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十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11815492 18 民生银行 CD492 17,000,000.00 1,673,222,193.96 4.86 2 111804030 18 中国银行 CD030 13,000,000.00 1,297,373,113.49 3.77 3 111810350 18 兴业银行 CD350 10,000,000.00 997,961,507.51 2.90 4 111809289 18 浦发银行 CD289 10,000,000.00 984,017,225.50 2.86 5 111810422 18 兴业银行 CD422 8,000,000.00 795,964,495.98 2.31 6 111808164 18 中信银行 CD164 8,000,000.00 792,931,463.57 2.30 7 111803141 18 农业银行 CD141 6,500,000.00 641,214,466.21 1.86 8 111820180 18 广发银行 CD180 6,000,000.00 591,109,415.75 1.72 9 189927 18 贴现国债 27 5,400,000.00 537,892,164.47 1.56 10 111816236 18 上海银行 CD236 5,000,000.00 498,965,830.40 1.45 7. “ 影子 定价” 与“ 摊余成 本法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11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359%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65% 报告期内每个 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767%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9.1 基 金计 价方法 说明 本基金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计 价, 即计价 对象 以买入 成本 列示, 按实 际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9.2


18 兴业银行 CD350 (代码:111810350)、 18 兴业银行 CD422( 代码:111810422 ) 为本基金的前十大持仓证券之一。2018 年5 月4 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兴业 银行重 大关联 交易 未按 规定审 查审批 且未 向监 管部门 报告、 非真 实转 让信贷 资产、 无授 信额 度或超授信额度办理同业业务等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 5870 万元的行政处罚。 18 浦发银行CD289 (代 码:111809289) 为本 基金的前十大持仓证券之一。2018 年5 月4 日,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委 员会针 对浦 发银 行通过 资管计 划投 资分 行协议 存款, 虚增 一般 存款、 通过基 础资 产在 理财产 品之间 的非 公允 交易进 行收益 调节 、理 财资金 投资非 标准 化债 权资产比例超监管要求等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 5845 万元的行政处罚。 除上述证券外,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9.3


其他 各项 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111 3 应收利息 48,245,008.13 4 应收申购款 959,605.62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49,204,613.75


112 九 、基 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 2018 年6 月30 日。 1 、本 报告期 基金 份额净 值收 益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广发货币A: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5.5.20- 2005.12.31 1.1856% 0.0031% 1.1145% 0.0000% 0.0711% 0.0031% 2006.1.1-2 006.12.31 1.7251% 0.0030% 1.8799% 0.0003% -0.1548% 0.0027% 2007.1.1-2 007.12.31 3.3134% 0.0081% 2.7850% 0.0019% 0.5284% 0.0062% 2008.1.1-2 008.12.31 3.3637% 0.0117% 3.7877% 0.0013% -0.4240% 0.0104% 2009.1.1-2 009.12.31 1.2827% 0.0064% 2.1672% 0.0000% -0.8845% 0.0064% 2010.1.1-2 010.12.31 1.7904% 0.0026% 1.8515% 0.0019% -0.0611% 0.0007% 2011.1.1-2 011.12.31 4.1593% 0.0030% 0.4762% 0.0001% 3.6831% 0.0029% 2012.1.1-2 012.12.31 4.2452% 0.0028% 0.4260% 0.0002% 3.8192% 0.0026% 2013.1.1-2 4.1984% 0.0026% 0.3549% 0.0000% 3.8435% 0.0026%


113 013.12.31 2014.1.1-2 014.12.31 4.8563% 0.0017% 0.3549% 0.0000% 4.5014% 0.0017% 2015.1.1-2 015.12.31 3.6954% 0.0025% 0.3549% 0.0000% 3.3405% 0.0025% 2016.1.1-2 016.12.31 2.5813% 0.0007% 0.3558% 0.0000% 2.2255% 0.0007% 2017.1.1-2 017.12.31 3.5596% 0.0016% 0.3549% 0.0000% 3.2047% 0.0016% 2018.1.1-2 018.6.30 2.0511% 0.0007% 0.1760% 0.0000% 1.8751% 0.0007%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51.1284% 0.0056% 16.4392% 0.0032% 34.6892% 0.0024% 广发货币B: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9.4.20- 2009.12.31 1.0555% 0.0070% 1.5200% 0.0000% -0.4645% 0.0070% 2010.1.1-2 010.12.31 2.0347% 0.0026% 1.8515% 0.0019% 0.1832% 0.0007% 2011.1.1-2 011.12.31 4.4071% 0.0030% 0.4762% 0.0001% 3.9309% 0.0029% 2012.1.1-2 012.12.31 4.4946% 0.0028% 0.4260% 0.0002% 4.0686% 0.0026% 2013.1.1-2 013.12.31 4.4480% 0.0026% 0.3549% 0.0000% 4.0931% 0.0026%


114 2014.1.1-2 014.12.31 5.1073% 0.0017% 0.3549% 0.0000% 4.7524% 0.0017% 2015.1.1-2 015.12.31 3.9440% 0.0025% 0.3549% 0.0000% 3.5891% 0.0025% 2016.1.1-2 016.12.31 2.8276% 0.0007% 0.3558% 0.0000% 2.4718% 0.0007% 2017.1.1-2 017.12.31 3.8079% 0.0016% 0.3549% 0.0000% 3.4530% 0.0016% 2018.1.1-2 018.6.30 2.1725% 0.0007% 0.1760% 0.0000% 1.9965% 0.0007%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39.9994% 0.0041% 6.2250% 0.0018% 33.7744% 0.0023% 广发货币C: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8.17 -2017.12. 31 1.4787% 0.0008% 0.1332% 0.0000% 1.3455% 0.0008% 2018.1.1- 2018.6.30 2.0458% 0.0008% 0.1760% 0.0000% 1.8698% 0.0008%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3.5543% 0.0008% 0.3092% 0.0000% 3.2451% 0.0008% 注:本基金 C 类合同生 效日为 2017 年 8 月 16 日,份额申购首次确 认日为 2017 年 8 月 17 日。 广发货币E


115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3.15 -2016.12. 31 1.9216% 0.0008% 0.2839% 0.0000% 1.6377% 0.0008% 2017.1.1- 2017.12.3 1 3.3835% 0.0014% 0.3549% 0.0000% 3.0286% 0.0014% 2018.1.1- 2018.6.30 1.9833% 0.0007% 0.1760% 0.0000% 1.8073% 0.0007%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7.4595% 0.0020% 0.8147% 0.0000% 6.6448% 0.0020% 注:本基金 E 类合同生 效日为 2016 年 3 月 14 日,份额申购首次确 认日为 2016 年 3 月 15 日。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收 益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比较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5 年5 月20 日至2018 年 6 月30 日) 广 发货 币 A


116 广 发货 币 B 广 发货 币 C


117 广 发货 币 E 注:1 、自 2010 年10 月 28 日起,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先的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 款的税 后利率 : (1-利 息税率 ) ×一 年期 银行 定期储 蓄存款 利率 ”变 更为 “ 税后活 期存 款利 率:即(1-利息税率)×活期存款利率 ”。 2、业绩比较基准是根据基金合同关于资产配置比例的规定构建的。


118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他资产等。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开 立资 金结算 账户 和托管 专户 用于基 金的 资金结 算业 务,并 以基金 托管人 和“ 广发 货币市 场基金 ”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金 证券 账户 、以“ 广发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托 管账户 并报 中国 人民银 行备案 。开 立的 基金专 用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 代理人 和基 金注 册与过 户登记 人 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代 理人的 财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入 其固有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的 管理 、运 用或其 他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 119 金托管 人、基 金注 册登 记人和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以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除 依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务 相互 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120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计价 一、 计价 目的 基金资产计价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二、 计价 日 本基金 的计 价日为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营业日 ,定 价时点 为上 述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收市时间。 三 、计 价 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计价: 1、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 考虑其 买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其剩 余期 限内 按照实 际利率 法每 日计 提收益 。本基 金不 采用 市场利 率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和 票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资 产净值 。在 有关 法律法 规允许 交易 所短 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 发生重 大偏 离, 从而对 基金持 有人 的利 益产生 稀释和 不公 平的 结果,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一计价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 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基金资 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 的重大 偏离时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进行 调整,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更能公 允地 反映 基金资产价值。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四 、计 价 对象 本基金依法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121 五 、计 价 程序 在计价 日, 基金管 理人 完成计 价后 ,将计 价结 果加盖 业务 公章以 书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按 本合 同及国 家有关 规定 的计 价方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加盖 业务 公章 返回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年 中和年 末计 价复 核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进行。 六 、计 价 错误 的处 理 当基金 计价 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公告、 予以 纠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计价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当影子 定价 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负偏离 度绝 对值达 到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 调整到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 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 易日超过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 整。 因基金 计价 错误给 投资 者造成 损失 的应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对 不应 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契约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注册与 过户 登记人 、或 代理销 售机构 、或投 资者 自身 的过错 造成差 错, 导致 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该 差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人 ( “受 损方 ” )按 下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赔 偿并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 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 行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造成 投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差错 ,因 不可抗 122 力原因 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但 因该 差 错 取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责 任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赔 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 管理人 追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偿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基 金资 产的 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本合同或 其他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追 索, 并有 权要求 其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123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注册与过户登 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 停计价 的情 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基金估值。 八 、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计价方法的第 2、3 条方法进行计价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计 价错 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24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 、基 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益包括: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基金每日将A 类、B 类和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已实现收益分配给相应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基金每月中旬集中支付收益,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1 个月时 可不结转。 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 0.01 元, 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 行再次分配。 2、 本基金每日 将E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已实现收益分配给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记入 E 类份额持有人的收益账户。 若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账户内的累计收益不低于100 元时, 则 100 元整数倍的累计 收益将兑付为相应 E 类 基金份额。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 0.01 元, 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3、 本基金的分红方式限于红利再投资。 如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当月累 计分配 的基 金收 益为正 ,则为 持有 人增 加相应 的基金 份额 ;如 当月累 计分配 的基 金收 益为负,则为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 4、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 额时, 其账户 在本 月累 计的基 金收益 将立 即结 算,并 随赎回 款项 一起 支付给 投资者 ,如 本月 累计的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C 类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部分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不结算 基金收 益, 而是 待全部 赎回时 再一 并结 算基金收益。在 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 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如累计的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 5、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卖出 E 类基金份额时, 不支付对应的收益, 全部卖出 E 类基金份 额 时, 以现金 方式 将全 部累计 收益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结清。 若累 计收 益为负 ,则投 资人 应当 125 以现金方式全额弥补,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追索相应收益及损失。 6、 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 T 日分红权益, T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仍享有 T 日分红权益。 当日买入的 E 类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红权益;当日卖出的 E 类基金份额自卖 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红权益。 7、相同类别的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8、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此项调整不 需要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9、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公 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E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 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E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的计算见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 五、基金 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的 确定 与公告 本基金 收益 根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分配原 则进 行分配 ,收 益公告 由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每工 作日公 告一次 ,披 露公 告截止 日前一 个工 作日 (含节 假日)A 类 基金 份额、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份额收益及以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 收益率 、E 类 基金 份额 的每百 份基金 净收 益及 以最近 七日收 益所 折算 的年资 产收益 率。 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 基 金的支 付功 能 本基金可作为现金的管 理工具之一,在销售机 构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 下,可以与基金份 126 额持有 人在基 金销 售代 理人处 开立的 银行 账户 相连接 进行现 金支 付划 款。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运 用银行账户实现本基金支付功能的指令被视为对其所持有的相应价值基金份额的赎回指令。 本基金开通支付功能的具体时间和实施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127 十 三、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与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E 类基金份额上市费用及上市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两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128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两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 ×G÷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G 为对应的销售服务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本基金 B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本基金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 销售服 务费 每日计 算,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两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中 4 到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9 项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支付,由 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本 基金 不 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费、验资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托 管费率 或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等相 关费率 。调 整基 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或 调高基 金销 售服 务费等 费率,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调低 基金销 售费 服务 费等费 率,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 129 监会指定的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基 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30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应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帐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 的会计 核算,按照 有关 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 金年度 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金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131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 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 132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作 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E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公告日前一个工作日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及截止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截止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7日年化收益率。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 审计。


13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20%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 析等,以及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134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以及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 同业存单的;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35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 136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137 十 六、 风险揭 示 一 、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证 券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 ,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 购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 与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7)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 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 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 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 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138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指公司员工不 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在 开放 式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可 能会发 生基 金管理 人未 能以合 理价 格及时 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 为货 币市场 基金 ,投资 标的 为流动 性良 好的的 金融 工具; 本基 金在投 资运 作上将 以分散 投资、 持续 优化 的原则 构建组 合, 保持 组合的 流动性 ,防 范流 动性风 险。本 基金 流动 性良好。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 换” , 详细了解本基 金的申 购以及 赎回 安排 。在本 基金发 生流 动性 风险时 ,基金 管 理 人可 以综合 利用备 用的 流动 性风险 管理工 具以 减少 或应对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投 资者可 能面 临赎 回申请 被暂停 接受 、赎 回款项被延缓支付、 被收取短期赎回费、 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 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 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 金交 易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基 金仓 位调整 的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甚 至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当本基 金出 现巨 额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决 定全 额赎 回、部 分延期 赎回 或暂 停赎回 等措施 。发 生 延 期办理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情形 时, 投资人 面临无 法全 部赎 回或无 法及时 获得 赎回 资金的 风险。 在本 基金 延期办 理投资 者赎 回申 请的情 况下, 投资 者未 能赎回 的基金 份额 还将 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在确保 投资 者得到 公平 对待的 前提 下,可 依照 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综合运 用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对赎 回申 请等进 行适度 调整 ,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中的 “ (十) 暂 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和 “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139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 形下 ,投资 人的 部分或 全部 赎回申 请可 能被拒 绝, 同时投 资人 完成基 金赎 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中的 “ (十) 暂 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和 “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 形下 ,投资 人接 收赎回 款项 的时间 将可 能比一 般正 常情形 下有 所延迟 ,可 能对投 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 具体 请参见 基金 合同“ 第十 四部分 、基 金资产 的计 价”中 的“ 七、暂 停计 价的情 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 形下 ,投资 人一 方面没 有可 供参考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另一 方面 基金将 暂停 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本基金是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收益率受短期利率波动影响而波动 7. 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 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140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等基金 销售机构 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141 十 七、 基金的 终止 和清算 一 、 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情形 与处 理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 、基 金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 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 清算费用


142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 和每一份 B 类基金份额 和每一份 C 类基金份额 拥有 平等的分配权,持有的每一份 E 类基金份 额与每 100 份 A 类/每 100 份B 类基金份额/每100 份C 类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分配权。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公 告;清 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43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人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 销售服务费用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费用;


144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 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 理 人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义务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4)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 的 利益;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 资;


145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帐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22)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146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4)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 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的债 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 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 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47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48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共 同组 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每 一份 B 类基金份额和每 一份 C 类基金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持有的每一份 E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每 100 份 B 类/每 100 份 C 类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涉及本 基金 的同 一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销 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 式;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49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如在上述第4 条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 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150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 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但更 换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 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上 述第 (3) 项中 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理 人,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人 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 人; 表面 符合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为 有效的 表决 ,表 决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51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金 合同的 重大 修改、 决定 终止基 金合同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与其他 基金合 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 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会 审议 ;对 于不符 合上述 要求 的, 不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如 果召 集人 决定不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 并表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大 会主 持人 可以就 程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 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152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公告会 议通 知时应 当同 时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或每 一份 B 类基金份额或每 一份 C 类基金份额 有一票表决权,所持每一份 E 类基金份额具有100 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可 做出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提 交符 合会议 通知 中规定 的确 认投资 人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为 有效出 席的投 资人 ,符 合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7.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 对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重 新清点 。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 新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153 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 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上述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表)经大会召集人提前 10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仍不参 加 计 票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法 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 行清算。本基金合同于 中国证监会批准基 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154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 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 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 的,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住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 阅;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本 基金合 同印 制件 或复印 件;如 涉及 争议 事项需 协商、 仲裁 或诉 讼的,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55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2003 年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 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批 准设 立文号 :国 务院《 关于 中国人 民银 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 民币 存款、 贷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 外结算 ;办 理票据 承兑 、贴现 、转 贴现、 各类汇 兑业务 ;代 理资 金清算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代 理销 售业 务;代 理发行 、代 理承 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 业务;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外国 政府和 国际 金融 机构贷 款业务 ;保 管箱 服务; 发行金 融债 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证 券投资 基金 、企 业年金 托管业 务; 企业 年金受 托管理 服务 ;年 156 金账户 管理服 务; 开放 式基金 的注册 登记 、认 购、申 购和赎 回业 务; 资信调 查、咨 询、 见证 业务; 贷款承 诺; 企业 、个人 财务顾 问服 务; 组织或 参加银 团贷 款; 外汇存 款;外 汇贷 款; 外币兑 换;出 口托 收及 进口代 收;外 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外 汇借 款; 外汇担 保;发 行、 代理 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 业务; 电话 银行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行 业务; 办理结 汇、 售汇 业务; 经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与 核查 1.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本协 议和 有关基 金法 规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资对 象、基 金资 产的 投资组 合比例 、基 金资 产的核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基 金管 理人 报酬的 计提和 支付 、基 金费用 的支付 、基 金申 购资金 的到账 和赎 回资 金的划 付、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金的融 资条 件等 行为的 合法性 、合 规性 进行监 督和核 查, 其中 对基金 的投资 比例 的监 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 行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 以书面 形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确 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其 过失致 使投 资人 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2.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托管人是 否及时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划款 指令、 是否 擅自 动用基 金资产 、是 否按 时将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定期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未 对基金 资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擅 自挪用 基金 资产 、因基 金托管 人的 过错 导致基 金资产 灭失 、减 损或处 于危险 状态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立即 以书 面的方 式要求 基金 托管 人予以 纠正并 采取 必要 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 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 157 的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核 查。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 绝、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持有并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 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分 别设置 帐户, 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业 务和 其他 基金的 托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对于因基金投资、 基金申 (认) 购过程 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托管 人,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没 有到 达托 管人处 的,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 基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 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 内销 售机构 按销 售与服 务代 理协议 的约 定,将 认购 资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在 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 基金募集期满, 由基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发起人 应将募 集到的 全部 资金 存入基 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的 基金托 管专 户中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资 158 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基金 托管专 户是 指基 金托管 人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进行 一级 结算的 专用账 户。 该账 户的开 设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 管专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账 户;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银 行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 管专户 的管 理应 符合《 银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中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理 的有关 规定 》 、 《 关于大 额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知 》 、 《 支付 结算办 法》以 及中国 人民 银行 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 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出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让 本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户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的, 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 设、使 用的 ,除 非法规 另有规 定, 基金 托管人 应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关 于账户 开设 、使 用的规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债券托管自营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 的交易 资格 ,并 代表基 金进行 交易 ;基 金托管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账 户,并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的 后台匹 配及资 金的 清算 。在上 述手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向中 国人民 银行 进行 报备。


159 (2)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关 规定 ,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补充协 议, 进行 使用和 管理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一起 负责为 基金对 外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国债 市场 回购 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于 托管 银行的 保管 库;也 可存 入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或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 保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属于基 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的 损坏、 灭失 ,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7.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保 管。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如上述 合同只 有一 份正 本先由 基金管 理人 取得 ,则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将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保管。 四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1. 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指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 理人 应每日 对基 金资产 计价 。用于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7 日年 化收 益率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7 日年 化收益 率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果 复核后 ,签名 、盖 章并 以加密 传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计价:


160 (1)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 并考虑 其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价 ,在其 剩余 期限 内按照 实际利 率法 每日 计提收 益。本 基金 不采 用市场 利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券 和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金 资产净 值。 在有 关法律 法规允 许交 易所 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金 持有 人的 利益产 生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果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一计价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基金 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 他的重 大偏离 时,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进 行调整 ,使 基金 资产净 值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金资产价值。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2. 计价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 计价 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公告、 予以 纠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计价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 计价 错误给 投资 者造成 损失 的应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对 不应 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契约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注册与 过户 登记人 、或 代理销 售机构 、或投 资者 自身 的过错 造成差 错, 导致 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该 差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人 ( “受 损方 ” )按 下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赔 偿并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 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 行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造成 投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差错 ,因 不可抗 161 力原因 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但 因该 差 错 取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 正,因 更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正 已产生 的差 错,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责 任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赔 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 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 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管 理人追 偿,如 果因 基金 托管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除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金 资产 的损 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本合同或其 他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依 据法院 判决 、仲 裁裁决 对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则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进 行追索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162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注册与过户登记 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价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应按照 相关 各方约 定的 同一记 账方 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账 册, 对相 关各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若双 方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各 方的 账目存 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必 须及时 查明 原因并 纠正, 保证相 关各 方平 行登录 的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4.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表 盖章 后,以 加密 传真方 式或 双方商 定的 其他方 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5 日内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告 完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 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163 人在复 核过程 中, 发现 相关各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共 同查 明原 因,进 行调整 ,调 整以 相关各 方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若双 方无 法达成 一致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务处理 为准 。核 对 无误 后,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加 盖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定 期报 告应当 在公 开披露 的第 二个工 作日 ,由基 金管 理人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权益 登记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由基 金过 户与 注册登 记人负 责编 制, 基金过 户与注 册登 记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 、 争 议处理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除经 友好 协商可 以解决 的,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 托 管协议 的修 改与终 止 1.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冲 突。 修改 后的新 协议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完必要 的核 准或 备案手续后生效。 2.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164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165 二十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注册 登记 服务, 配备 安全、 完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在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根 据在 直销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基 金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代销网 点进行 交易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定期 对账 单分 为季度 对账单 及年 度对 账单。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每季度 结束后 向本 季度 有交 易 并定制 季度 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账 单;每 年结 束后 向所有 本年度 末持 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16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户 未预留 相关 资料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到 销售网 点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 包括电 话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坐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 销 售机 构 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 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系 方式


1. 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167 二十 一 、其他 应披 露 的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关于增加瑞丰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11-12 关于增加华润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11-06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国庆节假期 前暂停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8-09-25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泰期货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8-17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衍期货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8-01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民商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8-01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货币市场基金调整大额申 购限额的公告 2018-08-01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邮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7-30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万和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7-11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工商银行部分基金产品销 售起点的公告 2018-07-02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货币市场基金端午节假期 前暂停申购的公告 2018-06-12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五矿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6-04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融湘江银行为旗下部分 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6-01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信诚基金销售为旗下部分 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5-25


168 二十 二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份额 发售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169 二十 三 、备查 文件 ( 一) 备查文 件目 录: 1.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广发 货币 市场基 金募 集的文 件 2. 《 广发 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 3. 《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4. 《 广发 货币市 场基金 托管 协议》 5. 法 律意 见书 6. 基 金管 理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7. 基 金托 管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二) 存放地 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处 ( 三) 查阅方 式: 投资人 可在 营业时 间内 免费查 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