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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增利宝A(000868)

国投增利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2月)查看PDF公告

 
 
 
 
 
 
国 投 瑞银 增 利宝 货 币市 场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2018 年 12 月更 新 ) 
 
 
 
 
 
 
 
 
 
 
 
基金管 理人:国投瑞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渤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10 月 24 日证监许可[2014]1125 号文 注册 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1 月 13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 (或申购) 基 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
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影响证券价
格波动的因素 主要有: 财政与货币政策变化、 宏观经济周期变化、 利率和收益率
曲线变化、 通货膨胀风险、 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公司经营风险以及政治因素
的变化等 ;此外,还包括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变动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 低风险品种, 其
预期收益和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货
币市场工具, 包括现金 ,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
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18 年 11 月 13 日,其中投资组 合报告
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本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托管人 ” 或 “渤海银
行 ” ) 于 2018 年 11 月 27 日对本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2 月更新) 进行了复核。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7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20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24 六 、 基 金的 募 集与 基 金合 同的 生 效 ...........................................................................................................27 七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28 八 、 基 金的 投 资 ...........................................................................................................................................37 九 、 基 金的 业 绩 ...........................................................................................................................................51 十 、 基 金的 财 产 ...........................................................................................................................................53 十 一 、 基金 资 产估 值 ...................................................................................................................................54 十 二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59 十 三 、 基金 费 用与 税 收 ...............................................................................................................................61 十 四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64 十 五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65 十 六 、 基金 的 风险 揭 示 ...............................................................................................................................71 十 七 、 《基 金 合同 》 的变 更、 终 止 与基 金 财产 的 清算 ...........................................................................75 十 八 、 《基 金 合同 》 的内 容摘 要 ...............................................................................................................78 十 九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105 二 十 、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服 务 .............................................................................................................122 二 十 一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123 二 十 二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查 阅 方 式 .....................................................................................................124 二 十 三 、备 查 文件 .....................................................................................................................................125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1 一 、绪 言 《国投瑞银 增利宝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投 瑞银 增利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 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2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投瑞银 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国投 瑞银 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国投瑞银 增利宝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 《国投瑞银 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投瑞银 增利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3 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 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4 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5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 49、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个自然日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 利折算出的年资产收益率 5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6 56、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 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7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 叶柏寿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 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 传





真: (0755 )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银集团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叶柏寿先生,董事长,中国籍,经济学学士。 现任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曾任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干部、副主任科员、财政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国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8 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干部、处长,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副主任、主任,国投资本控 股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 王彬女士,总经理,董事,中国籍,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国投瑞 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泰 康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 事会秘书、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北京京能热电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市人民政府 新闻处主任科员、北京天然气联合公司职员。 董日成先生,董事,中国香港籍, 文学学士 。现任瑞银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 公司 中国区董事总经理 ,曾任瑞银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区业务经理、执行董事,瑞银 资产管理对冲基金亚太区首席营运官,瑞银资产管理台湾总经理,香港瑞银财富管 理部门主管,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代总经理和首席营运官,美林投资经理 人公司亚太地区首席营运官,美国国际集团亚太地区的金融及营运领域担任多个重 要职务等。 李涛先生, 董事, 中国 籍, 管理学硕士 。 现任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副经理、信托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 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业 务主管、国投煤炭公司计 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山东省茌平造纸厂设计部职员。 黄雪婷女士,董事,中国香港籍,工商学学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 新加坡) 有 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兼亚太区产品开发及管理主管,曾任美盛集团(Legg Mason,Inc.) 亚洲及澳大利亚产品开发部主管,瀚亚投资(Eastspring Investments) 区 域投资解决方 案及基金平台主管, 富达基金(Fidelity) 亚洲产 品部董事, 苏黎世保险(Zurich Insurance Company) 业务规划及项 目高级经理,怡富基金 Jardine Fleming(JPMorgan) 产品开发 部业务分析师。 史克通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学士 。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 级合伙人、 律师, 主要 从事公司及证券业务, 兼任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9 事、重庆广电数字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曾任职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山东鲁中律师事务所、威海市永达高技 术总公司。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 经济学硕士。现任北京海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任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府井 百货(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 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外名人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皇冠环球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和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担任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邓传洲先生, 独立董事 , 中国籍, 经济学博士 。 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 所合伙人, 兼任上海航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职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公司、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监事会成员 卢永燊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香 港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公 司中国区财务部主管和瑞银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瑞银资产管理公司 泛亚地区财务部主管。以往在金融服务及电信行业担任多个财务部管理职位。 张宝成先生,监事,中国籍,资源产业经济学博士,经济师。现任国投泰康信 托有限公司股权管理部总经理。曾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国家开 发投资公司办公厅公司领导秘书,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中国石油管道分公 司内部控制处科员,中国石油管道秦京输油气分公司计划科科员。 王明辉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会 员、全球风 险协会会员,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 计师(CIA) 资格。 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公司总经理助理, 兼 任监察稽核部 及风险管理部 部门总经理。曾任职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 核部副总监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总部审计总监。 冯伟女士,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运营部部门总经理。曾任职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 主管,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人员。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10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王彬女士, 总经理, 董事, 中国籍, 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 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北京 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 市人民政府新闻处主任科员、北京天然气联合公司职员。 王书鹏先生,副总经理兼董秘,中国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硕士,兼任国 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曾任职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投 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信托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经理,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项 目经理,北京拓宇交通通用设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 哲盟分局,内蒙古哲盟交通规划设计院。 张南森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执行主管,湘财证券 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袁野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监,国信 证券基金债券部投资经理,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 储诚忠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武汉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部总监、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华南营销中心总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产品开 发部总监、渠道服务部总监,国信证券有限公司综合研究部总经理,武汉大学金融 系副主任、副教授,重庆建筑专科学校(现重庆大学)经济学教研组组长。 刘凯先生,督察 长,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 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总监, 平安证券蛇口营业部投资顾问,君安证券东门南营业部研究员,尊荣集团证券投资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11 项目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达夫, 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中国籍, 中山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11 年证券从 业经历,美国投资管理研究协会(CFA Institute )和全球风险协会(GARP)会员, 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和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资格。曾任东莞农商银行资 金营运中心交易员、研究员,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研究员、基金经 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6 年 10 月加入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7 年5 月12 日起担任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17 日起 兼任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及国投瑞银添利 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 24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岁添利一年期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12 月15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新活力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国投瑞银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2018 年6 月7 日起 兼任国投瑞银顺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9 月 6 日起兼任国投 瑞银顺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0 月 17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顺祥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曾于2011 年 6 月 30 日至 2012 年 9 月 14 日期间任国 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3 年3 月7 日至2014 年4 月3 日期间任大成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于2013 年3 月 7 日至2016 年9 月22 日期间任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于2013 年7 月 17 日至2016 年9 月22 日期间任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于2014 年9 月3 日至2016 年 9 月22 日期间任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于 2015 年8 月4 日至2016 年 9 月22 日期间 任大成恒丰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颜文浩,中国籍,英国莱斯特大学金融经济学硕士。8 年证券从业经历。2010 年10 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 2013 年7 月转岗固 定收益部。 2014 年6 月 11 日至9 月 1 日期间任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融华债券、景气行业混合、 核 心企业股票、创新动力股票、稳健增长混合、新兴产业混合、策略精选混合、医 疗保健混合、 货币市场基金、 瑞易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10 月30 日起 担 任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2 月 4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增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12 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23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添利宝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4 月 15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招财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国投瑞银招财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 13 日起兼任 国投瑞银顺鑫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投瑞银顺鑫 一年期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7 年 4 月 29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 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6 月27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6 月26 日起兼任国投瑞 银顺泓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10 月17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 顺祥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于 2014 年 9 月 2 日至 2015 年11 月 21 日任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7 年4 月 29 日至2018 年 6 月 1 日期间担任 国投瑞银瑞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至 2018 年7 月 6 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全球债券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徐栋先生,2014 年11 月13 日(合同生效)至 2017 年6 月16 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 袁野先生, 副总经理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杨冬冬先生:基金投资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桑俊先生:研究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韩海平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怡文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殷瑞飞先生:量化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汤海波先生:基金投资部海外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杨俊先生:交易部部门总经理 马少章先生:专户投资部部门总经理,投资经理 吴翰先生:专户投资 部,投资经理 (3)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 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13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提议召开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14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定, 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与 公 司 、 股 东 及 与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 2 、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执 行 行 业 自 律 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 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 、 独 立 、 客 观 地 履 行 职 责 , 在 作 出 投 资 建 议 或 者 进 行 投 资 活 动 时 , 不 受 他 人 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 、 严 格 遵 守 公 司 信 息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聘 用 合 同 中 的 保 密 条 款 , 不 得 利 用 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 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 的未公开信息;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15 5、 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 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 ) 将 各 种 风 险 控 制 在 合 理 的 范 围 内 , 保 障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和 经 营 目 标 的 全 面 实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 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 ) 建 立 行 之 有 效 的 风 险 控 制 系 统 , 保 障 业 务 稳 健 运 行 , 减 轻 或 规 避 各 种 风 险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 ) 最 高 性 原 则 : 风 险 控 制 作 为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核 心 工 作 , 代 表 着 公 司 经 营 管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 首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 ) 及 时 性 原 则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订 应 当 具 有 前 瞻 性 , 公 司 开 办 新 的 业 务 品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 ) 定 性 与 定 量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形 成 一 套 比 较 完 备 的 制 度 体 系 和 量 化 指 标 体 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 制度 ;第五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 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16 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 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 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是: 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 法性、 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 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 整改和 处理意见; 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 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 门对经营 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 性、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 风险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 权方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 告;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 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 和违规事件的责任; 评估法规政策 、 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 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 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 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 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 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 完善; 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 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 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各 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 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 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17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 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 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 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 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 合理的决策程 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 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 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 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18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 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 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 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 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 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 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 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 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 ) 建 立 内 控 结 构 , 完 善 内 控 制 度 : 公 司 建 立 、 健 全 了 内 控 结 构 , 高 管 人 员 具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 立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 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 ) 建 立 相 互 分 离 、 相 互 制 衡 的 内 控 机 制 : 建 立 、 健 全 了 各 项 制 度 , 做 到 基 金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 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 建 立 、 健 全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健 全 了 岗 位 责 任 制 , 使 每 个 员 工 都 明 确 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 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 建 立 风 险 分 类 、 识 别 、 评 估 、 报 告 、 提 示 程 序 : 建 立 了 合 规 与 风 险 控 制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19 委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 风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 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 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系 统 : 建 立 了 足 够 、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系 统 , 如 计 算 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 使 用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手 段 : 采 取 数 量 化 、 技 术 化 的 风 险 控 制 手 段 , 建 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 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 提 供 足 够 的 培 训 : 制 定 了 完 整 的 培 训 计 划 , 为 所 有 员 工 提 供 足 够 和 适 当 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上 述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并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20 四 、基 金托管 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渤海银行”) 住所:天津市 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 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3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捌拾伍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93 号 联系人: 阮劲松 联系电话:010-66270109 发展概况: 渤海银行是 1996 年至今国务院批准新设立的唯一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是第一家在发起设立阶段就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中资商业银行,是第一家总部设 在天津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渤海银行在发展规划中确定了成为 “最佳体验现代财资管家” 的长远发展愿景, 明确了以客户为中心, 通过特色化、 综合化、 数字化、 国际化四大抓手, 建立人才、 科技、 财务、 风险和机制五大保障, 持续推动转型的战略定位, 树立了 “客户为先、 开放创新、 协作有为、 人本关爱” 的企业核心价值观 。 自成立以来, 在制度、 管理、 商业模式和科技平台创新上进行了不懈地探索,实现了资本、风险和效益的协同发 展,保持了包括规模、利润等成长性指标和风险控制指标的同业领先水平。 2017 年, 渤海银行资产总额达到 10025.67 亿元, 较年初增长 17.11%; 实现营业 收入 252.04 亿元, 同比增长 15.27% ; 实现净利润 67.54 亿元, 同比增长 4.33%。截 至 2018 年 6 月,渤海银行已在全国设立了 26 家一级分行、27 家二级分行、128 家 支行、 73 家社区小微支行, 并在香港设立了代表处, 下辖分支机构网点总数达到 255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21 家,网点 布局覆盖了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及中西部地区的重点城市。 2017 年,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银行 1000 强”排名 中,渤海银 行综合排名逐年大幅提升, 从 2009 年的 603 位, 提升至 200 位; 亚 洲银行综合竞争 力排名第 50 位。在《21 世纪经济报道》主办的第十二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 上, 荣获 “2017 年度金融科技银行” 奖, 以及在 《中国证券报》 、 《每日经济新闻》 、 《时代周报》 等组织的一系列评选活动中, 先后获得 “金牛理财银行” 奖、 “年度卓 越手机银行” 、 “最佳普惠金融服务”奖等多项殊荣。 2、主要人员情况 付钢先生,渤海银行行长。曾任辽宁省锦州市财贸办财金处处长,辽宁省锦州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委委员、副主任,交通银行锦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营 口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天津市分行 党委书记、行长。2015 年 2 月起任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行长。 王锦虹先生,渤海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曾任深圳发展银行天津分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历任 渤海银行国有和大型企业部总经理, 渤海银行 天津分行行长 兼滨海新区分行书记、行长, 渤海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天津分行、滨海新区分行党 委书记、行长。2014 年 2 月起任渤海银行副行长。 赵亚萍女士, 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30 余年金融从业经历, 具有丰富的 托管业务管理经验,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贷员、部门副经理、部门经 理,中国农业银行基金托管部资金清算处处长、核算处兼市场处处长,天弘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7 年起任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渤海银行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市场营销、 产品及业务推动、 托管运作、稽 核监督、 需求与运维 、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六个团队, 配备有人员 70 余人。 部门全体 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高管人员和团队负责人均 具备研究生以 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渤海银行于 2010 年 6 月 2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 2011 年 5 月 3 日获得中国保监会核准开办保险资金托管业务。 渤海银行 始终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投资者和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22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并依据不同客户的需求,提 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和增值服务,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目前,渤海银行托管业务已涵盖信托计划保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托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托管、 私募 投资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客户资金托管 、互联网金融托管 等业务品种。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 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 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渤海银行设有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 部专门设置了稽核监督团队,配备了专职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稽核监督工作的职权和 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全面、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 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 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全程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 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 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业内普遍使用的基金监控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23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 流程 (1 )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控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 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 会。 (4 )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 求管理人进 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24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A 类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 叶柏寿 电话:(0755)83575992


83575993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 杨蔓、 贾亚莉 客服电话:400-880-6868 网站:www.ubssdic.com (2 )代销机构: 1)蚂蚁(杭州)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28 号德力西大厦 1 号楼 19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庄洁茹 电话:021-60818056 客服电话:95156 公司官网:https://www.tonghuafund.com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25 2、B 类份额销售机构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 5831 6666 传真:022 5831 6569 客服电话:9554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 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 叶柏寿 联系人: 冯伟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 刘佳 联系人: 刘佳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26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 吴翠蓉、高鹤 联系人: 昌华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27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经 2014 年 10 月 24 日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125 号文注册募集。 自 2014 年 11 月 10 日到 2014 年 11 月 11 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 资者同时发售,共募集 200,137,416.02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89 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1 月 1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20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28 七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11 月 24 日起开放 A 类基 金份额的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 于 2015 年 1 月 14 日 起开放 B 类基金份额的日 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 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29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不成功。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 指示基金托管人将赎回款项 在 T +7 日(包 括该日)内 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 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内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则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T 日对本基金 B 类份额 的申购申请,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1 日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 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30 正常情况下,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办理登 记手续 并 增加权益, 投资人自 T+2 日内起 (含该日)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 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含该日) 为其办理 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T 日对本基金 B 类份额 的申购申请,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 登记手续 并 增加权益,投资人自 T+1 日起(含该日)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T+0 赎回的确 认与 款项支付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基金的流动性, 基金管理人将为投资者提供赎回 T+0 款项支 付服务, 当日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将在 T 日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暂停 T+0 赎 回,恢复为 T+1 日支付 赎回款项。 本基金 将面向 B 类份额 开通赎回 T+0 款项支付 服务, 开通的具体时间和业务规 则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另行说明。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 销售机构网点 (含本公司直销中心) 首次 申购 A 类基金份 额的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首次 申购 B 类 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0.01 元。 在不 低于上 述 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 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 0.01 份。在不低于 上 述规定的基金份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 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特定市场条件下 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31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更新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但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应当在发生以下情形 时征收强制赎回费用: (1 )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的,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偏离度为负时。 (2 ) 本基金持有的现 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 例合计 低于 5% 且偏 离 度为负 的情形 时 。 当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 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 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投资者申 购所得的份额 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32 数点后 两 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00 份 即 该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为 10,000.00 份。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 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0 份,T 日该投资人赎回 50,000 份, 所以: 赎回金额=50,000× 1.00 =50,000 (元) 即该投资人 赎回 5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 为 50,000 元 。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 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时。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33 8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 发生 第 1、 2、 3 、 6 项上 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34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 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基 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50% 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50% 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35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 以内(含 50% )的 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按上述(1)、( 2)方 式处理。 (4 )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 暂停 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含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 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 (十 二)基金转换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36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 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37 八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基金资产安全性、 流动性为先, 并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 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管理策略、资产配置策略,并适当利用交易策略, 进行 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 1、流动性管理策略 流动性管理是本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首要事项。 对此,本基金首先将结合 申购、赎回现金流 的预测,对投资组合 的剩余期限进 行合理搭配 并适当采用 滚动投资策略,即采用均分资金量、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 使得 投资组合中 自然到期兑现的现金流在时间上均匀化 ,从而更好地 满足日常流动 性需要。 其次,本基金在确定各投资标的具体投资量时,将充分考虑其 流动性 情况(交 易方式、 日均成交量和平均每笔成 交间隔时间 等), 以确定适当的配置比例, 确保基 金资产保持良好的变现能力。 2、资产配置策略 (1)整体配置策略 通过宏观经济形势、财政货币政策和短期资金市场参与者的资金供求状况 等因 素 的深入分析,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合理预估,并据此实施以调整 投资 组合平均到 期期限为主的资产配置策略。当预期短期利率呈下降趋势时, 本基金将 侧重配置期 限 相对稍长的短期金融工具;反之,则侧重配置期限 相对较短的金融工具。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38 (2)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各剩余期限到期收益率、利息支付方 式和再投资便利性) , 并结合各类 资产的流动性特征和风险特征 (信用等级、 波动性) 等 ,在流动性要求约束下 追求收益最大化,以此 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 分 布结构 。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明细资产的 剩余期限 、信用等级、收益率情况,判断 其投资 价值, 并充分考虑明细资产流动性情况, 决定具体投资量。 3、交易策略 除上述主要策略外, 在有效控制 资产安全性和 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 还将通 过 深入分析货币市场运作特点,审慎运用套利策略、峰值策略,以增强基金收益 : (1)套利策略 不同交易市场或不同交易品种受参与群体、交易模式、环境冲击、流动性等 因 素差异化影响而出现定价差异,从而产生套利机会。本基金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 会可行性的基础上,适度进行跨市场或跨品种套利操作,提高资产收益率。 (2 )峰值策略 在特定时点或事件驱动下, 货币市场出现短期资金供求 失衡、 短期利率上升时, 本基金将 把握资金供求的瞬时效应,积极捕捉收益率峰值的短线 交易 机会。 (四)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依据 (1 )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 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微观经济运行环境、 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 析; 2、管理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方面最高层决策机构,定期就投资管理重大问题进 行讨论,确定基金投资策略。投资团队包括分析师、基金经理和交易员,他们独立 工作,责任明确,相互间密切合作。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39 (1 )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或不定期召开, 决定基金投资管理战略、 资产分配等 重大事项,确定对基金经理的授权,审批超过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 (2 ) 债券策略组投资决策会议定期召开, 确定近期资产组合的配置安排, 包括 基金久期配置、券种配置等。同时,检讨投资业绩,提出近期投资计划。 (3 ) 基金经理在其授权范围内, 根据例会确定的资产配置策略, 充分参考分析 师组合,进行具体的个券配置。 (4 )基金经理下达投资交易指令,由交易室完成交易。 (5 )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基金内部业绩和风险评估,提交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对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 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 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 和金额方 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 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 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同期七天通知 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在 不 对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产 生 实 质 性 不利 影 响 的情 况 下 , 如 果今 后 法 律法 规 发 生 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货 币市 场 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中的 高 流 动 性 、低 风 险 品种 , 其 预 期收益和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 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超过 120 天 , 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40 (2 ) 现金、 国债 、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3 ) 本基金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上述第 (1) 、 (2 ) 项 投资组合实 施调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1 )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持有份 额 合计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的 2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 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2 )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持有份 额 合计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4 ) 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 (6 )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 )本 基金 投资 于有固 定 期限 银行 存款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比例限制) ; (8 )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 同业存单, 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 同业 存单,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9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 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0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5% , 其中, 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11 )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41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2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4)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得 超过 20% ;


(15)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 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6)本基金可投资于信用等级为 AAA 级的商业银行次级债,但该次级债的 剩余期限应当在 397 天内,且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 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42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0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 制。 除上述 第(10)、( 15)、( 18)、( 19)项外,因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规模 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特殊投资限制: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 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5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 )流通受限证券; (7 )权证;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43 (8 )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 (9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 当 时 有效 的 法 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 会 及 《基 金 合 同 》 规定 禁 止 从事 的 其 他 行为。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八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与平均剩余存续期 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购 产 生 的 负 债 + 债 券 正 回 资 产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 ? ? ? ? ? 平均剩余存续期(天)的计算公式为: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44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 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银行 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逆回购 ,剩余期限在 397 天 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 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的确定方法 (1 ) 银行活期存款 、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 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续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2 ) 银行定期存款、 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 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 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 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 (4 ) 回购 (包括正回购 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45 (6 )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 剩余期限。 (7 )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7,296,778,554.49 56.65 其中:债券 7,296,778,554.49 56.65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895,146,562.72 14.7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654,599,469.48 28.37 4 其他资产 33,683,745.81 0.26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46 5 合计 12,880,208,332.50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1 )债券回购融资基本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 额 4.2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 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 期内债 券回购 融 资余额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为报 告期内 每日融 资 余额占基 金资产净 值比例 的简单 平 均值。 (2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7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7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28 注:本基 金基金 合同约 定 ,本基金 投资组 合的平 均 剩余期限 在每个 交易 日 均 不得 超过 120 天。本 报告期 内投资 组合平均 剩余期 限无超 过120天的情 况。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 1 30天以内 24.6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47 2 30天( 含) —60 天 30.60 - 其中:剩余存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 含) —90 天 20.7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 含) —120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 含) —397天(含 ) 23.8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9.80 -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的情况。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 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30,585,959.12 7.2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30,585,959.12 7.2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60,234,545.44 3.58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5,905,958,049.93 45.88 8 其他 - - 9 合计 7,296,778,554.49 56.69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48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180404 18农发04 4,700,000.00 470,310,008.15 3.65 2 111811140 18平安银行 CD140 3,000,000.00 298,577,254.06 2.32 3 111805212 18建设银行 CD212 3,000,000.00 295,632,541.52 2.30 4 111811233 18平安银行 CD233 2,000,000.00 199,150,219.54 1.55 5 111821276 18渤海银行 CD276 2,000,000.00 199,090,911.65 1.55 6 111803109 18农业银行 CD109 2,000,000.00 199,051,880.34 1.55 7 111885092 18长沙银行 CD175 2,000,000.00 198,851,835.17 1.54 8 111818274 18华夏银行 CD274 2,000,000.00 196,822,140.53 1.53 9 111806216 18交通银行 CD216 2,000,000.00 196,803,445.10 1.53 10 011800729 18国新控股 SCP005 1,700,000.00 170,222,168.52 1.32 7、 “ 影子定价” 与 “ 摊余 成本法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634%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495%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49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1032% (1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 的情况。 (2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况。 8、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 产 支持 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 金 通 过 每 日 计 算 基 金 收 益 并 分 配 的 方 式 ,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保 持 在 人 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收益。 (2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3 )其他各项 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2,318.4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33,664,691.67 4 应收申购款 16,735.69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33,683,745.81 (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50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51 九 、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净值表现详见下表: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历史各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比较 表(截止 2018 年 9 月 30 日)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A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4.12.31 0.5725% 0.0023% 0.1839% 0.0000% 0.3886% 0.0023% 2015.01.01 至 2015.12.31 3.7368% 0.0030% 1.3781% 0.0000% 2.3587% 0.0030% 2016.01.01 至 2016.12.31 2.5819% 0.0019% 1.3819% 0.0000% 1.2000% 0.0019% 2017.01.01 至 2017.12.31 4.0407% 0.0007% 1.3781% 0.0000% 2.6626% 0.0007% 2018.01.01 至 2018.06.30 2.0573% 0.0005% 0.6810% 0.0000% 1.3763% 0.0005% 2018.07.01 至 2018.09.30 0.8168% 0.0015% 0.3456% 0.0000% 0.4712% 0.0015%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今 14.5681% 0.0026% 5.4613% 0.0000% 9.1068% 0.0026%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B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52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5.12.31 3.4967% 0.0031% 1.3059% 0.0000% 2.1908% 0.0031% 2016.01.01 至 2016.12.31 2.5819% 0.0019% 1.3819% 0.0000% 1.2000% 0.0019% 2017.01.01 至 2017.12.31 4.0407% 0.0007% 1.3781% 0.0000% 2.6626% 0.0007% 2018.01.01 至 2018.06.30 2.0573% 0.0005% 0.6810% 0.0000% 1.3763% 0.0005% 2018.07.01 至 2018.09.30 0.8168% 0.0015% 0.3456% 0.0000% 0.4712% 0.0015%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今 13.6522% 0.0032% 5.1927% 0.0000% 8.4595% 0.0032% 注: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是 按日结 转份 额。


2 、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中, 通 知存 款是 一种 不约 定存期 , 支 取时 需提 前通 知银行 , 约 定 支取日 期和 金额 方能 支取 的存款 ,具 有存 期灵 活、 存取方 便的 特征 ,同 时可 获得高 于活 期存 款 利息的 收益 。本 基金 为货 币市场 基金 ,具 有低 风险 、高流 动性 的特 征。 根据 基金的 投资 标的 、 投资目 标及 流动 性特 征, 本基金 选取 同期 七天 通知 存款利 率( 税后 )作 为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 准。 根 据财 政部、 国家 税务 总局关 于储 蓄存 款利 息所 得有关 个人 所 得 税政 策的 通知 ( 财税 〔2008 〕 132 号 )文 件规 定, 自2008 年10月9日 起, 对储 蓄存 款 利息所 得暂 免征 收个 人所 得税。 故本 基金 本报告 期以 税前 七天 通知 存款利 率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


3 、本 基金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 采用每 日再 平衡 的计 算方 法。 4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2014 年11 月13 日, 其中 增利宝B 类基 金份 额自2015 年1月20 日 起开始 运作 且开 放申 购赎 回。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53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54 十 一、 基金资 产估 值 本 基 金 通 过 每 日 计 算 基 金 收 益 并 分 配 的 方 式 ,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保 持 在 人 民 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以及 银行存款本息、 备付金、保证金及其他资产。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 计价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 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 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 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 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 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 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 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 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 措施 。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55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 益, 采用去尾原则 精确到小数点 后第 4 位。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按每日复利 折算出的年 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 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 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56 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57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出现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2、 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58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59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配、 按 日支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基金 净收益为基 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 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 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 净收益 大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 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 益;若当日 净收益等 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 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 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 每 日 收益支付时,其 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若当日 净收益等于零时 ,则 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相应缩减 投资者基金份额;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已获得赎回 T+0 款项支付服务的基金份额遵循下述原则:当基金 T 日净收 益大于零时, 该部分基 金份额 不再享有上述基金份额自 T 日起产生的投资收益, 该 部分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当基金 T 日净收益小 于零时, 该部分基金份 额 应承担上述 基金份额 T 日产生的亏损,基金管理人有权向上述投资者追索该部分亏损;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60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 日进行 收益分配。每个 开放日 公告前一个开放 日 各类 基金份额 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 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 , 每日例行 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61 十 三、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62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费等。 如本基金增加新的份额类别,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类别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对不同基金份额类别设定不同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 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63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 率等相关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64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65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 媒介、报备 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 站” ) 等媒介披露, 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 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66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 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总额×10000 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67 7 日年化收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去尾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 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 截至上一工作日 (包括节假日 )未结转份额。 (2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 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 基金管理人 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上述 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 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5、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68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 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69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 )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 (18 ) 当 “影子定价” 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形; 当 “ 影子定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形; (19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1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 )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7 )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8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70 (六)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 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 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5、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71 十 六、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 损。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影响 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 主要有:财政与货币政 策变化、宏观经济周期变化、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通货膨胀风险、债券发行人 的信用风险、公司经营风险以及政治因素的变化等。 (一) 投资组合的风险 基金的证券投资组合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从而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潜在的损失风险。 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 的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 )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证券市场也呈现周期性 变化特征。本基金集中投资于 货币市场工具,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各类型债券市场价格的走势变化,从而影响基金 投资的收益水平。 (4 )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 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再投资风险 市 场 利 率 下 降将 影 响 固定 收 益 类 证 券利 息 收 入的 再 投 资 收 益率 , 这 与利 率 上 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 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72 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 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 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 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 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人应注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七、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 节。 (2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 范型交易场所。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投资对象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 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较低。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73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期办 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 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 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 )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三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完全、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 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 诈、 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 的影 响较大 :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在 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 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动,从而影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74 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 的系统性风险。 (六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受损。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损。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75 十 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76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或根据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完成。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等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等未结事项占用资金, 该资产可由基金管理人垫付后先行分配 投资者, 并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并 完成变现收回 后返还基金管理人。 由 于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最 低 备 付 金 、 结 算 保 证 金 制 度 及 基金托 管 人 清 算 规 则 的 影 响,以下作为清算未结事项: (1)证券账户销户; (2)托管资金账户销户; (3)开 立的其它交易结算账户销户、 交易单元 退租清理等事项。





(五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七 )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77 告。 (八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78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79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 和转换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 人的名 义,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80 14)选择、更换 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 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81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基金合 同》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及时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 账册、报表、记 录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 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 文件或 资料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参 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 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 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 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82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 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83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季度、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或有关规定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 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84 19)因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 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 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 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85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 服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适用的费率的 前提下,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推 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86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 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87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 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可 通过现场开会方 式、通 讯开会方式或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88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 当有代表二分之 一以上 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参加 ,方可召 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持有人的基 金份额 低于上述规定比 例的, 召 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89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 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 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 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90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 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 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91 在通讯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 大会召 集人授权 的两名 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 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2、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配、 按 日支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基金 净收益为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92 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 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 进行再次 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 净收益 大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 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 净收益等 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 在 每日收益支付时,其 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若 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 不变;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相应 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6)当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已获得赎回 T+0 款项支付服务的基金份额遵循下述原则:当基金 T 日净 收益大于零时, 该部分基金份额 不再享有上述基金份额自 T 日起产生的投资收益, 该部分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当基金 T 日净收益 小于零时, 该部分基金 份额 应承担上 述基金份额 T 日产生的亏损,基金管理人有权向上述投资者追索该部分亏损;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4、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 日进行 收益分配。每个 开放日 公告前一个开放 日 各类 基金份额 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 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 , 每日例行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93 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 5、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 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 有关规 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 产中列 支的其他 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94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费等。 如本基金增加新的份额类别,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类别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对不同基金份额类别设定不同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上述“1、基金费 用的 种类中第(4) -(10 )项费用”,根据 有关 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95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5、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基金资产安全性、 流动性为先, 并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 款、 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现金、 国债 、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96 3)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上述第 (1) 、 (2 ) 项投 资组合实施 调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① 当本基金前 10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② 当本基金前 10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时, 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4) 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 6)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有 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比例限制) ; 8)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 同业存单, 合计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 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 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0)现金、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5% ,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11 )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97 12)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4)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 过 20% ; 15)本基金投资 的资产 支持证券须具有 评级资 质的资信评级机 构进行 持续信用 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 当于 AAA 级的 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6)本基金可投资于信用等级为 AAA 级的商业银行次级债,但该次级债的剩 余期限应当在 397 天内,且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 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2% 。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 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98 致;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1)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0) 、 (15) 、 (18)、( 19)项 外,因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 基金规模 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本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本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特殊投资限制: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若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发 生修改 或变更,本基金 可相应 调整投资 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 以 下的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流通受限证券; 7)权证; 8)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 除外 ;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99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运用基金 财产买 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 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 摊余成本法”,即 计价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 摊 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100 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 重新评估 ,即 “ 影子 定 价 ”。当 “影 子定价 ” 确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与 “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 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 内。 当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 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 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 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 措施 。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 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101 额总额×10000 按日 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日年化收益率(%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去尾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 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 截至上一工作日 (包括节假日 )未结转份额。 (2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 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 基金管理人 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上述 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 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2、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本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且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102 3、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4、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或根据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完成。 对于基金缴存于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等登记结算公 司的最 低结算备 付金和 结算 保证金等未结事 项占用资金,该资产可由基金管理人垫付后先行分配投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103 资者,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并完成变现收回后 返还基金管理人。 由于登记结算公司最低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制度及基金托管人清算规则的影响, 以下作为清算未结事项: 1)证券账户销户; 2)托管资金账户销户; 3)开立的其它交易结算账户销户、 交易单元 退租清理等事项。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 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 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 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 的 订立 、内容、履行和 解释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 的争议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 心,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104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 各自的 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 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105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 “管理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 法定代表人: 叶柏寿 成立时间:2002 年 6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 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3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捌拾伍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0】89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证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业务;保险兼业代理;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106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 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融券比例及投资限制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1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现金、 国债 、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3)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上述第 (1) 、 (2 ) 项投 资组合实施 调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① 当本基金前 10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② 当本基金前 10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107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4) 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 6)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 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有 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比例限制); 8)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 同业存单, 合计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 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 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0)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5% ,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11)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2)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4)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108 过 20% ; 15)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 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 当于 AAA 级 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6)本基金可投资于信用等级为 AAA 级的商业银行次级债,但该次级债的剩 余期限应当在 397 天内,且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 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2% 。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 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20)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1)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及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 第(10)、( 15)、( 18)、( 19)项外,因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规模 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109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特殊投资限制: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 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2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 以 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流通受限证券; 7)权证; 8)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 除外 ;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 第 (二)款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110 行 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 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 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 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111 算、 各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 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7、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 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 制补充协 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8、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中 违 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 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 督促 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 基 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112 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及 7 日年化收益率、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113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 商解决。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 (2 )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114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 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 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 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115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 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 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2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及其他资产。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116 (2 )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 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 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 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 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 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 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 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 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 措施 。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117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118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4、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出现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 产时; (4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119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 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 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 告完成当 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 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120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 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 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至少应包 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 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 善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适用法律与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121 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八)托管协议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托管协 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本基金和其他基金合并,且合并后不由本托管人进行托管; (5 )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 的财产进行清算。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122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 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通过 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 00—21: 00 , 周 六、 周日 9:00—17:00(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客服热线:4008806868 (免长途) (二)网上交易和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者持有指定银行卡,可通过国投瑞银网上交易平台完成在线开户和交 易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通过国投瑞银网站的 “账户查询”平台完成基金账户 的查询业务。 国投瑞银网址:www.ubssdic.com (三)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 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将在48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原则上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当日或次日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ubssdic.com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123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 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 3 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3、 2018 年 9 月 25 日, 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暂停/ 恢复申购 (转换转入、 大额定期定额投资) 的公告 。 4、2018 年 10 月 17 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 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调整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A 类份额单笔定投申购最低金额限制的 公告 。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124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招募 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国投瑞 银增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2 月 更新 ) 125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国投瑞银 增利宝 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投瑞银 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投瑞银 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国投瑞银 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 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 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