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标普医药(161126)

标普医药: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2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 标普 医 疗保 健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金 (LOF )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基金 管理 人: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〇 一八 年十 二月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6 年9 月 26 日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 会 《 关于 准予 易方 达 标普医 疗保健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的 批复 》 (证监许可 【2016 】2204 号) 进行募集。 本 基金基
金合同于 2016 年11 月28 日正 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 保证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国 证
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 资价值、 市场前景
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 金没有风险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本 基金投 资标 的指数成 份股、 备选 成
份股、 跟踪同一 标的指 数的公募 基金 的资 产不低于 非 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 本 基金投资 于证
券期货市场,基金 净 值会因为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等因 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 前,
请认真阅读 本招募说 明书, 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 品的风 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 性, 充 分考虑自 身
的风险承受 能力, 理 性判断市 场, 对认 购 (或 申购) 基金的意愿 、 时机、 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承担基 金投资中 可能 出现的各类风 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主要风险包 括:
(1)本基金特 有的 风险,主要包 括标的指数的 风险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 险、基金收益 率与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偏离的风 险、 基金 份额二 级市场 交易价格折 溢价的风 险、 退市 风险、 第
三方机构服 务的风险、 管 理风险、 创 新风险 、 关 于引 入境外托管 人的相关 风险 等; (2 ) 投资
风险 , 主要包括 市场风险 、 政府管制 风险、 监管 风险 、 政治风险、 汇率 风险、 利率风 险、 衍
生品风险、 金融 模型风险、 信用风险 等; (3 ) 流动性 风险; (4) 运作风 险 , 主要包括 操作风
险 、 会计 核算风险 、 法 务及税务 风险 、 交易结 算风险 、 证券借贷/正 回购/ 逆 回购风险 等; (5)
其他风险, 包括 不可抗力 风险 、 第三 方风险 等 等。 本 基金属股票 指数基金, 预 期风险与 收益
水平高于混 合基金、 债券基金 与货币市 场基金 。 本基 金跟踪境外 市场股票 指数, 基 金净值会
因境外证券 市场波动 等因素而 产生波动 ,同时面 临汇 率风险等投 资境外市 场的特殊 风险。 
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 资的 “买者自 负” 原则 , 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 险,由投 资者 自行负责。 
本基金由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独立 管理,未 聘请 境外投资顾 问。 
投资有风险 , 投资者 投资本 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 本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的过往 业绩并 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 。


本招募说明 书 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除非另 有说明 ,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为 2018 年11 月28 日 , 有 关财务数 据截止日 为 2018 年9 月 30 日, 净 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 ( 本报告 中财务数 据未经审 计)


I 目录 第一节 绪言 .................................................... 1 第二节 释义 .................................................... 2 第三节 风险揭示 ................................................ 7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 14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 28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 29 第七节 基金的份额类别 ......................................... 40 第八节 基金的募集 ............................................. 41 第九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3 第十一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4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7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 60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估值 ........................................... 61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第十六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第十七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第十九节 基金托管人 ............................................. 76 第二十节 境外资产托管人 ......................................... 79 第二十一节 相关服务机构 ........................................... 80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12 第二十三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6 第二十四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 141 第二十五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2 第二十六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4 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 .............................................. 145


1 第一节 绪言 本 《招募说 明书》 依据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 则第 5 号<招 募说明书的 内容与格 式>》 、 《合格境 内机 构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 行办法》 (以 下简称 “ 《 试行办法》 ”) 、 《 关 于实施< 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 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以 下简称 《 通知》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 管理规定》 ” ) 等 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 《 易 方达 标普医 疗保健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 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 准确性 、 完整性 承担法律 责任。 本 基金是 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 集的。 本基 金管理人 没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 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 息, 或 对 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并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 。 基金投 资者自 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 欲了 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阅基 金合 同。


2 第二节 释义 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有 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易方达标 普 医疗保 健 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LOF ) 2、基金管理 人:指 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3、基金托管 人:指 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 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根 据 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 的合同,为 本 基金提供境 外资产托 管服务的 境外金融 机构 5、 基金合同 : 指 《 易方达标 普 医疗保 健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及对 该基 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 金 签订之《 易方达标普 医疗保健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LOF ) 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7、 招募说明 书: 指 《 易方达 标普 医疗 保健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8、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指 《 易 方达标普 医疗保 健 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 (LOF)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9、 法律法规 : 指中 国现行有 效并公布 实施的法 律、 行 政法规、 规 范性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10、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 通过, 2012 年12 月28 日第 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 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2、 《信息披 露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 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7 日颁 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 《管理规 定》 :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 《试行办法》 : 指 中国证监 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 布、 自同年 7 月5 日起实 施的 《合 3 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 行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6、 《通知》 : 指中国 证监会 于 2007 年6 月 18 日公布 、 自同年 7 月 5 日起实施 的 《关于 实施<合格境 内机构投 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 管理试 行办 法>有关问题 的通知 》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7、中国证 监 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8、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9、外管局 :指国家 外汇管理 局 20、 基金合 同当事人 :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21、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22、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23、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 集的 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24、 投资人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 合称 25、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6、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 宣传推 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 27、 销售机构: 指 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以 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 理人签 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 议, 办 理基金销 售 业务的机构 28、 登记结算 业务: 指基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算 和结算业务 , 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 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 理、 基金份额 登记、 基金销 售业务 的确认、 清算和 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和办理 非交易过 户 等 29、 登记结算 机构 : 指办理 登记业务 的机构。 本基金 人民币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结算机 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 国结 算公司) ,美元基金 份额的登记结 算机 构为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管 理人也可 以自 行或委托其 他机构担 任登记结 算机构 30、注册登 记系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 算系统 31、 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 指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 算系 4 统 32、 基金账户: 指登 记结算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 记 录其持有的、 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 账户 33、 基金交 易账户 :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 记 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34、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35、 基金合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规 定的基 金合同终 止 事由出现后, 基 金财产 清算完毕 ,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6、 基金 募集期 : 指自 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7、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8、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9、T 日:指 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0、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n 为自然数 41、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2、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3、 《业务规则》 : 指 深圳证 券交易所、 登 记结算机 构 、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业务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和 投资者共 同遵守 44. 场内: 通 过具有相 应业务资 格的深圳 证券交易 所会员 单位利用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上市 交易等业务 的场所。 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 认购 、申 购、赎回 也称为场 内认购、 场内 申购、场内 赎回 45. 场外: 指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系统外 的销售机 构利用 其自身柜台 或者其他 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金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和赎 回业务的 基金销 售机构和场 所。 通过 该等场 所办理基 金 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 赎回也称 为场外认 购、场外 申购 和场外赎回 46、 基金份额类 别: 指本基 金根据认 购、 申购、 赎 回 所使用货币 的不同, 将基 金份额 分 为不同的类别。以人 民币计价并进 行认购、申购 、赎 回的份额类别,称为 人民币 基金 份 额; 以美元计价 并进行认 购、 申购、 赎回 的份额类 别, 称 为美元 基金 份额 (特指美 元现汇基 金份 额) 。 47、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5 48、 申购 :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 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9、 赎回 :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50、 基金转 换: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 基金合 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 为 51、 转托管 :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对 于人民币 基金份额 ,转托管 包括 系统内转托 管和跨系 统转托管 52、 系统内 转托管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 人民币 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 同销 售机构 (网点) 之间 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 单位 (交易单元) 之 间进行 转登记的 行 为 53、 跨系统 转托管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 人民币 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 券登 记结算系统 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 为。 除 非基金管 理人另 行公告, 本 基金不支 持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 注册 登记系 统或 登记 结算系 统与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注册登 记系统之 间进行转 托管 54、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 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 提出申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 受 理 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 式 55、巨额赎回:指本 基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赎 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 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56、 上市交 易: 指 投资者通 过证券交 易所会员 单位以 集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 人民币基 金份 额的行为 57、 《上市交易公告书 》 :指《易方达 标普 医疗保健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58、元:如 无特指, 指人民币 元 59、人民币 :指中国 法定货币 及法定货 币单位 60、美元: 指美国法 定货币及 法定货币 单位 61、 基金 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 红利、 股息 、 债券利 息 、 买卖证 券价差 、 银行 存款利息 、 6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62、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63、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4、 基金份 额净值 : 人民币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余额后得 出的单位 基金份额 的价值 , 计算 日基金份额 余额为计 算日各币 种基金份 额余额的合计数;美 元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以人 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 础, 按照计算日 的估值汇 率进行折 算 65、 基金资 产估值 :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66、 指定媒 介: 指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介 67、 基金份额折 算: 指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金 运作的需 要 , 在基金资产净 值不变 的前提下 , 按照一定比 例 调整基 金份额总 额及基金 份额净值 68、 境外投资顾 问: 指符合 《 试行办法》 规定的条 件 , 根据合同为基 金管理人 境外证 券 投资提供证 券买卖建 议或投资 组合管理 等服务并 取得 收入的境外 金融机构 69、不可抗 力:指本 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 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 件 70、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 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 无 法进行 转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7 第三节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中 可能出现 的风险包 括 本基金 特有 的风险、 投资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运作风险及 不可抗力 风险 等 , 其中,本 基金特 有的风 险包括指数 波动的风 险 、 指数 编制机构 发布数据错 误的风险 、 基金 收益率与 业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偏离的 风险 等; 投资风 险主要包 括 市场风险 、 政府 管制风险、 监管风险、 政 治风险、 汇 率风险、 利率风 险、 衍生品 风险、 金融 模型风险、 信用风险 等; 流 动性风险 主要包括 投资标 的的流动性 风险以及 基金管理 人综合运 用各类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可 能对投资 者带来的 风险 ; 运作风险 主要包括 操作风 险、 会计 核 算风险、税 务风险、 交易结算 风险、法 律风险、 证券 借贷/正回购/逆回购 风险等。 一、 本基金特 有风险 1、标的指数 的风险 如果指数发 布机构变 更或停止 该指数的 编制及发 布、 或由于指数 编制方法 等重大变 更导 致该指数不 宜继续作 为标的指 数, 或证 券市场有 其他 代表性更强 、 更适合 投资的指 数推出时 , 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 据维护投 资者合法 权益的原 则, 变更本基金 的标的指 数, 无 需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若 基金标 的 指数发生 变更, 基金业 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 。 投资者 须承担指 数变更带来 的风险。 此外, 如果指数 公司提供 的指数 数据出现差 错, 基金 管理人依 据该数据 进行投资, 可能会对 基金的投 资运作产 生不利影 响。 2、标的指数 波动的风 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 可能受到政治因 素、经济因素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 响而波动, 导致指 数波 动,从而使基 金收益水 平发生变 化, 产生 风险。 3、基金收益 率与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偏 离的风 险, 主要影响因 素包括: (1) 本基金主 要采取完 全复制法 进行投 资, 即参考 标 的指数的成 份股组成 及权重构 建 股票投资组 合, 并根 据标的 指数的成 份股组成 及权重 变动对股票 投资组合 进行相应 调整。 当 市场流动性 不足、 法 规规定 本基金不 能投资关 联方股 票、 基金管 理人认定 不适合 投资的股 票 等情况导致 本基金无 法按照指 数构成及 权重进行 组合 构建时, 基金管理 人将通过 投资其他 成 份股、 非成 份股进行 替代。 基金投资 组合与标 的指数 构成可能存 在差异, 从而可能 导致基金 实际收益率 与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产生 偏离; (2)由于标的指数调 整成份股或变更编 制方法,使本 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 产生跟 踪误差;


8 (3) 由于标的 指数成份 股发生配 股、 增发 等行为导 致 成份股在标 的指数中 的权重发 生 变化,使本基 金在相应 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 跟踪误 差; (4) 由于成份 股停牌、 摘 牌或流动 性差等 原因使本 基 金无法及时 调整投资 组合或承 担 冲击成本而 产生跟踪 误差; (5) 成份股派 发现金红 利、 送配等 所获收 益可能导 致 基金收益率 偏离业绩 比较基准 收 益率,从而 产生跟踪 误差; (6) 由 于基金投 资过程中 的证券交 易成本, 以及基金 管理费和托 管费的存 在,使基金 投 资组合与业 绩比较基 准产生跟 踪误差; (7) 在指数化 投资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对 指数基金 的 管理能力例 如跟踪指 数的 技术 手 段、 买入卖 出的时机 选择等 都会对本 基金的收 益产生 影响, 从而 影响本基 金对业 绩比较基 准 的跟踪程度 ; (8) 其他因素产 生的偏离 。 如 因受到最 低买入 股数的 限制, 基金投资 组合中个 别股票 的持有比例 与标的指 数中该股 票的权重 可能不完 全相 同; 基金 申购与赎 回带来的 现金变动 等。 4、基金份额 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 折溢价的 风险 尽管本基金 的运作力 求使基金 份额二级 市场交易 价格 的折溢价控 制在一定 范围内 , 但基 金份额在证 券交易所 的交易价 格受诸多 因素影响 ,存 在不同于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 即存在 价格折溢价 的风险。 5、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 交易所上市条件 被终止上市, 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提 前终止上, 导致基金 份额不能 继续进行 二级市场 交易 的风险。 6、第三方机 构服务的 风险 本基金的多 项服务委 托第三方 机构办理, 存在以 下风 险: (1)登记结 算机构可 能调整结 算制度, 从而对 投资 者基金份额 、资金等 的结算方 式发 生变化, 制 度调整可 能给投 资者带来 理解偏差 的风险 。 同样的风 险还可能 来自于 证券交易 所 及其他代理 机构。 (2) 证券交 易所、 期货 交易所、 证券与期 货登记结 算 机构、 基金托 管人及其 他代理机 构可能违约 ,导致基 金或投资 者利益受 损的风险 。 7、管理风险


9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等相 关当事人 的业务 发展状 况、 人员配 备、 管 理水平与 内部控 制等对基金 收益水平 存在影响 。 因业务 扩张过 快、 行 业内过度竞 争、 对主 要业务人 员过度依 赖等可能会 产生影响 投资者利 益的风险 。 相关当事人 在业务各 环节操作 过程中 , 可能因 内部控 制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 操作 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 等引致风 险,例如 ,越权违 规交 易、欺诈行 为及交易 错误等风 险。 8、创新风险 本基金是在境内募集和 上市交易、投资 于境外市场、 跟踪境外特定指数的上 市开放式 指数基金, 涉及 到境内、 境 外两个市 场, 境外证 券交 易所、 期货交易 所、 证券与 期货登 记结 算机构的交 易规则、 业务规 则和市场 惯例与境 内有较 大差异, 基 金管理人 和相关 市场参 与主 体涉及跨境 业务的处 理能力、 经验、 系统等有 待验证 , 从而导致 本基金的 运作可能 受 到影响 而带来风险 。 9.关于引入 境外托管 人的相关 风险 本基金由境 外托管人 提供境外 资产托管 服务,存 在以 下风险: (1)税收风 险 本基金投资所在国家或 地区对基金投资 征收的相关税 费,根据中国与该国家 或地区签 署的相关税收协定履 行。但基金托 管人及境外托 管人 不对最终税务的处理 的真实准确负 责。 因此,当出 现相关税 务处理差 错时,可 能造成基 金资 产损失的风 险。 (2)法律风 险 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 规与中国法律法 规有所不同的 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 的某些投 资及运作行 为在境外 受到限制 或合同不 能正常执 行, 从而使得基 金资产面 临损失风 险。 包 括 但不限于: 本基金涉 及境外 托管人, 托管资产 中的现 金可能依据 境外托管 人注册地 的法律法 规,归入其 清算财产 ,由此可 能造成基 金资产的 损失 。 (3)基金托 管人及境 外托管人 终止履行 托管职 责的 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 美国、欧盟、 联合国等出台的相关制 裁规定以 及审慎、 尽 职的原则 ,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及委 托财产 背后的客户 进行制裁 名单筛查 。 若基金 管理人未能 有效发现 受制裁的 主体, 或发生其 他违反 相关制裁规 定的情形 , 基金 托管人和 境 外托管人将 无法继续 为本基金 提供托管 服务。 如新任 境外托管人 、 临时基 金托管 人或新任 基 金托管人无 法及时办 理基金财 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 的移 交手续, 由此可能 影响基金 资产的正 常 运作或使基 金资产遭 受损失。


10 二、 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 资于海外市场, 面临海外市场 波动带来的风险。影响 金融市场 波动的因素 比较复杂, 包 括经济 发展、 政策变 化、 资 金供求、 公司盈 利的变化、 利率汇率 波 动等, 都将 影响基金 净值的升 跌。 此 外, 基金 主要投 资的海外证 券市场可 能对每日 证券交易 价格并无 涨 跌幅上下 限的规定 , 因此 对于无涨 跌幅上 下限的规定 证券市场 的证券 , 每日涨 跌 幅空间相对 较大。这 一因素可 能会带来 市场的急 剧下 跌,从而带 来投资风 险的增加 。 2.政府管制风险: 在特 殊情况下, 基金 所投资市场 有 可能 面临政府管制措施 ,包括对 货币兑换进 行限制、 限制资本 外流、征 收高额税 收等 ,会对基金 投资造成 影响。 3.监管风险:由于监管 层或监管模式出 现非预期的变 动,某些已经存在的或 者运作的 交易可能被 新的监管 层或监管 体系认定 为非法交 易, 或受到更严 格的管理 , 将导 致基金运 作 承受监管风 险。基金 运作可能 被迫进行 调整,由 此可 能对基金净 值产 生影 响。 4.政治风险: 基金所 投 资市场因 政治局势 变化, 如 政 策变化、 罢工 、 恐怖袭 击、 战争、 暴动等, 可 能出现 市 场大幅波 动,对基 金净值产 生不 利影响。 5.汇率风险:本基金投 资的海外市场金 融品种以外币 计价,如果所投资市场 的货币相 对于人民币 贬值, 将 对基金收 益产生不 利影响 ; 此外 , 外币对人 民币的汇 率大幅波 动也将加 大基金净值 波动的幅 度。 6.利率风险:金融市场 利率的波动会导 致证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 价格和收 益率, 影 响着企业 的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于债 券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可能会 受到利率 变化的影 响。 7.衍生品风险: 本基金 可投资于期货与 期权等金融衍 生品。尽管本基金将谨 慎地使用 衍生品进行 投资, 但 衍生品仍 可能给基 金带来 额外风 险, 包括杠 杆风险 、 交易对 手的信用 风 险、 衍生品 价格与其 基础品 种的相关 度降低带 来的风 险等, 由此 可能会增 加基金 净值的波 动 幅度。在本 基金中, 衍生品将 仅用于避 险和进行 组合 的有效管理 。 8.金融模型风险:基金 管理人有时会使 用金融模型来 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 断、风险 评估等, 辅 助其做出 投资决策 。 但是 金融模型 通常是 建立在一系 列的学术 假设之上 的, 投资 实践和学术 假设之间 存在一定 的差距 ; 而且金 融模型 结论的准确 性往 往受 制于模型 使用的数 据的精确性。 因 此, 基金管 理人在使 用金融模 型时, 面临出现错 误结论的 可能性, 形成 投资 风险。 9.信用风险:信用风险 是指基金在交易 过程发生交收 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 债券之发 11 行人出现违 约、拒绝 支付到期 本息,都 可能导致 基金 资产损失和 收益变化 。 三、 流动性风 险 1、流动性风 险评估 本基金为境外股票指数 基金,主要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备选成份股及跟 踪同一标 的指数的公 募基金等 , 同时适 度参与 非 成份股 、 固定 收益品种、 货币市场 工具及金 融衍生品 等投资, 一般情 况下, 这些 资产市场 流动性较 好, 但 不排除在特 定阶段、 特定 市场环 境 下特 定投资标的 出现流动 性较差的 情况。 因 此, 本 基金投 资于上述资 产时, 可 能存在以 下流动性 风险: 一是 基金管理 人建仓 或进行组 合调整时 , 可能 由于特定投 资标的流 动性相对 不足而无 法按预期的 价格买卖 或申赎等 ; 二是 为应付投 资者的 赎回, 基金 被迫以不 适当的 价格卖出 股 票、债券 、 其他资产 或赎回基 金等 。两 者均可能 使基 金净值受到 不利影响 。 2、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 流动性风 险管理措 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 此外, 如因市场 剧烈波动 或其他 原因而出现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投 资者的赎 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当本 基金发生 巨 额赎回且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 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 的, 基 金管理人 有 权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 出该比例 的赎回申 请实 施延期办理 。 具体情 形、 程 序见招募 说 明书“第十 一节 基金 份额的申 购、赎回 ” “十一 、巨 额赎回的认 定及处理 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 人面临无法全部 赎回或 无法及 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 。在本基 金暂停或延 期办理投 资者赎回 申请的情 况下, 投资者 未能赎回的 基金份额 还将面临 净值波动 的风险。 3、 除巨额赎回 情形外实 施备用的 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 具的情形、 程 序及对投 资者的潜 在 影响 除巨额赎回 情形外 , 本基 金备用流 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 包括但不限 于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收取短期 赎回费、 暂停基金 估值 以及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等工具的情形 、程序见招募说明书“ 第十一节 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之 “十、 暂 停赎回或 者 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 的相关 规定。 若 本 基金暂停 赎回申请 , 投资 者在暂停 赎回期间 将无法 赎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 若 本基金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 款支付时 间将后延 ,可能对 投资 者的资金安 排带来不 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 适用于持 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 费 率为 1.5% 。短 期赎回费 由赎回 基 12 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并全额 计入基金 财 产。短期赎 回费的收 取将使得 投资者在 持续持有 期限 少于 7 日时 会承担较 高的赎回 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 程序见招募说明 书“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估值”之“六 、暂停估 值的情形” 的相关规 定。 若 本基金暂 停基金估 值, 一 方面 投资者 将无法知 晓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另 一方面基 金将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 将 导致投 资者无法 申 购或赎回本 基金,或 赎回款支 付时间将 后延,可 能对 投资者的资 金安排带 来不利影 响。 四、 基金运作 风险 1.操作风险 : 在开放 式基金 的各种交 易行为或 者后台 运作中, 可 能因为技 术系统 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 行或者导 致投资者 的利 益受到影响 。 这种 操作风险 可能来自 基 金管理公司 、 基金登 记结算机 构、 销售 机构、 交易对 手、 托管行 、 证券交 易所、 证券登记 结 算机构等等 。 2.会计核算 风险: 会计核算 风险主要 是指由于 会计核 算及会计管 理上违规 操作形成 的风 险或错误, 通常 是指基金 管理人在 计算、 整理、 制证 、 填单、 登账、 编表、 保 管及其相 关业 务处理中, 由于客观 原因与非 主观故意 所造成的 行为 过失, 从而 对基金收 益造成影 响的风险 。 3.法律及税务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 国家/地区在法 律 法规、税务政策可能 与国内不同 , 海外市场可 能要求基 金就股息 、 利息 、 资本利 得等收 益向当地税 务机构缴 纳税金, 使基金收 益受到一定影响。此 外,各国/地 区的法律及税 收规 定可能发生变化,有 可能对基金造 成不 利影响。 4.交易结算 风险: 海外的 证 券交易 佣金可能 比国内高 。 海外 证券交易 所、 货币市 场、 证 券交易体系 以及证券 经纪商的 监管体系 和制度与 国内 不同。 证券 交易交割 时间、 资金清算 时 间有可能比 国内需要 更长时间 。 此外 , 在基金 的投资 交易中, 因 交易的对 手方无法 履行对一 位或多位的 交易对手 的支付义 务而使得 基金在投 资交 易中蒙受损 失。 5.证券借贷/ 正回购/ 逆回购风 险: 证券 借贷的 风险表 现为, 作为 证券借出 方, 如 果交易 对手方 (即 证券借入 方) 违 约, 则基 金可能面 临到期 无法获得证 券借贷收 入甚至借 出证券无 法归还的风 险, 从而导致 基金资产 发生损失。 证券回 购中的风险 体现为, 在回 购交易中, 交 易对手方可 能因财务 状况或其 它原因不 能履行付 款或 结算的义务 , 从而 对基金资 产价值造 成 不利影响。 五、 其他 风险 1.不可抗力 风险 : 战争、 自 然灾害等 不可抗 力可能导 致 基金资产遭 受损失。 基 金管理人 、 13 基金托管人、证券交 易所、登记结 算机构和 销售 机构 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 法正常工作, 从而 影响基金的 各项业务 按正常时 限完成 、 使投资 者和持 有人无法及 时查询权 益、 进 行日常交 易 以致利益受 损。 2.第三方风险:本基 金运作的当事 人,如:管理 人、 境内/境外托管行和券 商等,在合 作中自身没 有过错, 但是当 事人委托 的或无任 何关系 的第三方的 作为可能 影响到当 事人, 并 且进一步影 响到基金 的收益。


14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 绩比较基 准,追求 跟踪偏离 度及跟踪 误差 的最小化。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 、 备选 成份股、 在已与 中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 监管合作 谅解 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 证券监管 机构登记 注册的跟 踪同 一标的指数 的公募基 金、 依 法发行上 市 的其他股票、债券、 存托凭证(包 括全球存托凭 证、 美国存托凭证等) 、 银行存款、货 币市 场 工具、 经 中国证监 会认可 的境外交 易所上市 交易的 期权、 期货 等金融衍 生产品 和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 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 范围 ,其 投资原则 及投资比 例按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构 的相关规 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本 基金投资标 的指数成 份股、 备选 成 份股、 跟踪同一 标的指 数的公募 基金 的资 产不低于 非 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 现 金或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 收 申购款等 。 若法律 法规的 相关规定 发生变更 或监管 机构允许, 本基金可 对上述 资产配置 比 例进行调整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 复制法进行投 资。本基金力争 将 年化跟踪误差控制 在 4%以内,日 跟踪偏离度 绝对值的 平均值控 制在 0.35% 以内。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以追 求标的指 数长期增 长的稳定 收益为宗 旨, 在降低跟踪 误差和控 制流动性 风险 的双重约束 下构建指 数化的投 资组合 。 本基金 主要按 照标的指数 的成份股 组成及其 权重构建 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 据指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的变 动而 进行相应调整。但在 因特殊情况( 如股 票停牌、 流 动性不足 ) 导致 无法获得 足够数量 的股票 时, 基金管 理人将搭 配使用其 他合理方 法进行适当 的替代。 本 基金 可能 将一 定比例 的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以标的 指数为 跟踪 标的 的公 募基金 以及 股 指 期货等金融 衍生品, 以优化 投资组合 的建立, 达到节 约交易成本 和有效追 踪标的指 数表现的 目的。


15 本 基金 在实 际管 理过程 中可 能由 于投 资者 申购而 增加的 资金 可能 不能 及时地 转化 为 目 标指数的成 份股票、 或为了 应对可能 发生的较 大规模 赎回而持有 较多现金 , 基于 流动性管 理 及策略性投 资的需要 ,本基金 可适当投 资于固定 收益 品种和货币 市场工具 。 2、权益类品 种投资策 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组合 复制策略和适 当的替代性策 略实 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 跟踪。同时, 本基金可适 当借出证 券,以更 好实现本 基金的投 资目 标。 (1)组合复 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 采取完全 复制法进 行投资 , 即参考 标的指 数的成份股 组成及权 重构建股 票投 资组合,并 根据标的 指数的成 份股组成 及权重变 动对 股票投资组 合进行相 应调整。 (2)替代性 策略 当市场流动 性不足、 法律法 规限制投 资某只股 票、 基 金管理人认 定不适合 投资的股 票等 情况导致本 基金无法 按照指数 构成及权 重进行组 合构 建时, 基 金管理人 将通过投 资其他成 份 股、 非成份股进 行替代, 并 以降低跟 踪误差为 目标, 优化投资组 合的配置 结构。 在进行 替代 投资时,本 基金所持 有基金或 金融衍生 品应符合 相关 投资比例的 限制。 3、固定收益 品种和货 币市场工 具投资策 略 本基金基于 流动性管 理及策略 性投资的 需要, 将适当 投资于 固定 收益品种 和货币市 场工 具, 主要目 的是在保 证基金资 产流动性 的同时有 效利 用基金资产 , 提高基 金资产的 投资收益 。 4、金融衍生 品投资策 略 (1)减少现 金拖累 考虑到申购 赎回资金 流动冲击 、 外汇汇 兑、 资 金划转 等操作问题 , 本基金 将保留一 定的 现金, 用于满足 赎回资金 及证券交 易的交收 要求, 可 能形成现金 拖累, 影响指 数跟踪。 为 更 好地实现投 资目标, 本基金可 通过金融 衍生品降 低现 金持仓对跟 踪效果的 影响。 (2)投资替 代 如因法律法 规限制、 基金规 模制约或 流动性制 约, 导 致本基金不 能完全按 照标的指 数的 构成投资于 指数成份 股, 或出 现境外市 场相关法 规、 规 则禁止本基 金投资相 关股票 的 情形时, 为更好地实 现投资目 标,本基 金可投资 于 个股期 权、 互换等 金融 衍生品, 进行投资 替代。 5、未来,随着市场的 发展和基金管 理运作的需要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改变投资目 标 的前提下, 遵循法律 法规的规 定,相应 调整或更 新投 资策略,并 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 中 公 告 。


16 四、 业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为 标普 500 医疗保健 等权重指 数( 价格指数) 。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为: 标普500 医 疗保健 等 权重 指数 收益率 (使 用估值汇 率 折算) ×95%+活 期存款 利率 (税后) ×5%。 若基金标的 指数发生 变更, 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随之变 更, 基金管 理人可依 据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 原则, 根据投资 情况和市 场惯例 调整基金业 绩比较基 准, 无 需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但 基金管 理人调整 业绩比较 基准应 取得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管理人应 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 五、 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股 票指数基 金, 预期 风险与收 益水平高 于混 合基金、 债 券基金与 货币市场 基金。 本基金主要 采用组合 复制策略 和适当的 替代性策 略实 现对标的指 数的紧密 跟踪, 具有与标 的 指数相似的 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主要 投资美国 证券市场 ,需承担 汇率风险 以及 境外市场的 风险。 六、 投资决策 依据与 决策程 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有 关规定 。 (2)标的指 数的编制 方法及其 调整公告 等 。 (3)对证券 市场发展 趋势的研 究与判断 。 2、决策程序 (1) 基金经理制 定资产配 置计划, 按照公司 制度提交 审议 并实施。 (2) 基金经理依 据指数成 份股名单 及权重, 进行投资 组合 构建。 (3)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将对 投资组合进行 调 整,以降低跟踪误差, 实现对 标的指数的 紧密跟踪 。 1) 指数编制方 法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人将 评估指 数编制 方法变更对 指数成份 股及 权重的影响 ,适时进 行投资组 合调整。 2) 指数成份股 定期或临 时调整。 基金管理 人将预测 指数 成份股调整 方案, 并 判断 指数成份股 调整对投 资组合的 影响,在 此基础上 确定 组合调整策 略。


17 3) 指数成份股 出现股本 变化、 增发、 配股、 派 发现金股 息等情形。 基金 管理人将 密切关注这 些情形对 指数的影 响,并据 此确定相 应的 投资组合调 整策略 。 4) 当因法律法 规限制本 基金不能 投资指数 成份股或 境外 市场相关法 规、 规则 禁止 本基金投资 相关股票 时, 基金 管理人研 究制定成 份股 替代策略, 并适时进 行组 合调整。 5) 基金参与新 股申购、 股票长期 停牌、 股 票流动性 不足 等情形。 基 金管理人 将分 析这些情形 对跟踪误 差的影响 ,据此对 投资组合 进行 相应调整。 (4) 投资风险管 理部门定 期对投资 组合的跟 踪误差进 行量 化评估,提 供基金经 理 参 考 。 (5) 基金经理参 考有关研 究报告及 投资风险 管理部的 报告 ,及时进行 投资组合 调整。 七、 投资禁止 与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基金持有同 一家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 金净值的20% , 银行应 当是中资 商业银 行 在境 外设立 的分 行或 在最近 一个 会计年 度达 到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 机构评 级的 境 外银行。在 基金托管 账户的存 款可以不 受上述限 制。 (2) 基 金 持有 与中 国证 监会 签署 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 国 家或 地区 以外 的其 他 国家或地区 证券市场 挂牌交易 的证券资 产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其中持 有任一国 家 或地区市场 的证券资 产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 。 (3) 基金持有非 流动性资 产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净值的10% 。 前项非 流动性资 产是指 法律或《基 金合同》 规定的流 通受限 证 券以及中 国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资产 。 (4) 基金持有境 外基金的 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净值 的 10% 。 持有 货币市场 基金可 以不受前述 限制。 (5)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 有任何一 只境外基 金, 不得超过该 境外基金 总份 额的 20%。 (6) 为 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算 等临 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比 例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临时借 入现金的 期限以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期限 为准。 (7)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 计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18 (8)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 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9)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2、金融衍生 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 生品应当 仅限于投 资组合避 险或有效 管理 , 不得用于 投机或放 大交易 , 同时 应当严格遵 守下列规 定: (1)基金的 金融衍生 品全部敞 口不得高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 付的初始保证 金、投资期权 支 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 易 衍生品支付 的初始费 用的总额 不得高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3)基金投 资于远期 合约、互 换等柜台 交易金 融衍 生品,应当 符合以下 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 手方(中资商 业银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 信 用评级机构 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 少每个工作日 对交易进行估 值 ,并且基金可在任何 时候以公允 价 值终止交易 。 3)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 市值计价 敞口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0 %。 (4)基金拟投资衍生 品,基金管理 人在产品募集 申 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提交基金 投 资衍生品的 风险管理 流程、拟 采用的组 合避险、 有效 管理策略。 (5)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会计年 度结束后60 个工 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 衍生 品头寸及风 险分析年 度报告。 (6)基金不 得直接投 资与实物 商品相关 的衍生 品。 3、本基金可 以参与证 券借贷交 易,并且 应当遵 守下 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 对手方(中资 商业银行除外 )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 评 级机构评级 。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 (3) 借方 应当在交 易期内及 时向本基 金支付已 借出证 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 利息和分 红。 一旦借方违 约,本基 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 和处置担保 物以满足 索赔需要 。 (4)除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外 ,担保物 可以是 以下 金融工具或 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


19 3)商业票据 ; 4)政府债券 ;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 不低于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 用 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 金融机构( 作 为交易对手 方或其关 联方的除 外)出具 的不可撤 销信 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 何时候终止证 券借贷交易并 在 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 期限内要求 归 还任一或所 有已借出 的证券。 (6)基金管 理人应当 对基金参 与证券借 贷交易 中发 生的任何损 失负相应 责任。 4、 基金 可以根据 正常市场 惯例参与 正回购交 易、 逆回 购交易, 并且应当 遵守下列 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 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 行 除外)应当具有中国 证监会认可 的 信用评级机 构信用评 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 值计价制度对 卖 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 保现金不低 于 已售出证券 市值的 102 %。 一旦买 方违约, 本 基金根 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 权保留或 处置卖 出 收益以满足 索赔需要 。 (3)买方应当在正回 购交易期内及 时向本基金支 付 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 股息、利息 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 证券采取市值 计 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 保已购入证 券 市值不低于 支付现金 的 102%。 一 旦卖方 违约, 本基 金根据协议 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 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 以满足索 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 对基金参与证 券正回购交易 、 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 任何损失负 相 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 贷交易、正回 购交易,所有 已 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有 已 售出而未回 购证券总 市值均不 得超过基 金总资产 的 50 %。 前项比例限 制计算, 基金因参 与证券借 贷交易 、 正回 购交易而持 有的担保 物、 现金 不得 计入基金总 资产。 5、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起 六个月 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上述期间, 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应当符 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除 上述 “1 、 组合 限制” (7) 、 (8 ) 以 外, 因 证券市场 波 动、 证券 发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 符合 《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投资比例 规定的 , 应当在 超 过比例后三 十个工作 日内采用 合理的商 业措施进 行调 整, 以符合 投资比例 限制要 求。 法律 法 规另有规定 时,从 其 规定。


20 6、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 他人贷款 或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购买不动产 ; (5) 购买房地产 抵押按揭 ; (6) 购买贵重金 属或代表 贵重金属 的凭证; (7) 购买实物商 品; (8) 除应付赎回 、交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以外 ,借入现 金; (9) 利用融资购 买证券, 但投资金 融衍生品 除外; (10) 参与未持有 基础资产 的卖空交 易; (11) 购买证券用 于控制或 影响发行 该证券的 机构或其 管理 层; (12) 直接投资与 实物商品 相关的衍 生品; (13) 向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出 资; (14)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价格 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 券交 易活动; (15)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 他活 动。 7、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管理人 、托管人及其 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 重 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 大关联 交易的, 应 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健全 内 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 执行。 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 到托管人 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 露。 重 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 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 ,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上的 独 立董事通过 。管理人 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 事项进行审 查。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投 资组合限制、 禁 止行为 规定或从事关 联交易的条 件 和要求, 本 基金可不 受相关限 制。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对上述投 资组合限 制、 禁止 行为规定 或从事关联 交易的条 件和要求 进行变更 的, 本 基金可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 经与 基金托管 人 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 人可依 据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规 定直接对基 金合同进 行变更 , 该变更 无 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9、本基金可以按照法 律法规和监管 部门的有关规 定 进行融资、融券以及 参与转融通 等 相关业务,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21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 行使 所 投资 证券 产 生权 利的 处理 原 则及 方 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 独立行 使 所投资证券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利益 ; 2、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3、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九、 衍生品投 资的风 险管理 与决策 流程 (一)投资 衍生品的 风险管理 金融衍生品 的投资过 程, 同时 也是风险 管理的 过程。 在金融衍生 品的投资 业务中, 包括 了 “ 事前的风险 定位、 事中 的风险管 理和事后 的风险 评估 ” 的全过程、 多角度、 全 方位的风 险监控体系 。 1.事前风险 控制: 投资 决策前, 投资 研究人 员必须对 所 运用的金融 衍生品的 原理、 特性 、 运作机制、 风险有深 入的研究 和分析 。 对拟投 资方案 可能蕴含的 风险进行 充分评估 , 并进行 必要的情形 分析和压 力测试。 金融衍生 品的投资 方案 经审批后方 可执行。 2.事中风险 控制: 衍 生品研究 组对交易 对手的信 用评 级进行跟踪 , 防范信 用风险的 发生, 并利用现代 金融工程 的手段对 对组合进 行风险评 估。 基金经理或 衍生品研 究组对衍 生品头寸 以及风险敞口进行监 控,一旦衍生 品的亏损超过 投资 方案防范的目标, 应 按制度进行 汇 报, 并 考虑采取 强制平仓 等措施以 避免出现 严重的风 险事 件。 3.事后风险 控制: 基 金经理 或衍生品 研究组定 期对基 金的衍生品 交易策略 、 运作 情况做 投资回顾分 析和风险 评估, 识 别内部控 制中的 弱点和 系统中的不 足, 提供 改进的建 议; 定 期 评估、审定 和改进风 险管理政 策。 (二)投资 衍生品的 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 在内外部 研究的支 持下, 本着组合 避险和 有效管理的 策略原则 , 提出 衍生品 投资需求 及 相关报告 , 并 按照 公司 制度 提交审 议。 审 批通过后, 基金经理 将投资指 令提交集 中交易室执 行 。 2.基金经理 对衍生品 的投资运 作情况进 行回顾和 评估 检讨。 十、 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 人行使代 理投票权 应遵循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最大化 的原则。


22 2.行使代理 投票权应 考虑不同 地区市场 上适用的 法律 或监管要求 、 公司治 理标准 、 披露 实务操作等 存在的差 异, 充分 研究提案 的合理 性, 并 综合考虑投 资顾问、 独立第三 方研究机 构等的意见 后, 选择 合适的方 式行使投 票权。 本着基 金投资者利 益最大化 的原则, 对持股比 例较小或审 议非重要 事项、 支付较高 费用等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选择 不参与上 市公司的 投票。 3.代理投票 权的执行, 可选择实 地投票、 通 过交易经 纪 商系统投票、 委 托境外 投资顾问 、 托管人或第 三方代理 投票机构 投票等方 式。 4.基金管理 人应保留 投票记录 。 十一、 证券交易 管理 1.基金管理 人挑选证 券经纪商 主要考虑 的因素包 括: 交易执行能 力、 研究 报告质量 、 提 供研究服务 质量、法 规监管资 讯服务以 及价值贡 献等 方面。 (1)交易执行能力。 主要指券商是 否能够对投资 指 令进行有效的执行, 以及能否取 得 较高质量的 成交结果。 衡 量交易执 行能力的 指标主要 有: 是否完成交 易、 成交的 及时性、 成 交价格、对 市场的影 响等; (2)研究报告的质量 。主要是指券 商能否提供高 质 量的宏观经济研究、 行业研究及 市 场走向、个 股分析报 告和专题 研究报告 ,报告内 容是 否详实,投 资建议是 否准确等 ; (3)提供研究服务的 质量。主要包 括协助安排上 市 公司调研、研究资料 共享、路演 服 务、日常沟 通交流、 接受委托 研究的服 务质量等 方面 ; (4)法规监管资讯服 务。主要包括 境外投资法律 规 定、交易监管规则、 信息披露、 个 人利益冲突 、税收等 资讯的提 供与培训 ; (5)价值贡献。主要 是指证券经纪 商对公司研究 团 队、投资团队在业务 能力提升上 所 做的培训服 务、对公 司投资提 升所作出 的贡献; (6)其他因素。主要 是证券经纪商 的财务状况、 经 营行为规范、风险管 理机制、近 年 内有无重大 违规行为 等。 2.席位交易 量的分配 依据 基金管理人 主要根据 对证券经 纪商的评 价结果进 行交 易量分配 。 评价证 券经纪商 将重点 依据其交易 执行能力 、 研究报 告质量 、 提供研 究服务 质量、 法规 监管资讯 服务和价 值贡献等 方面的指标 ,并采用 十分制进 行评分。 评分的计算 公式是: ∑i( 第 i 项评 价项目 × 项目权重),其中各项 目权重由 基金管理 人 23 根据相关法 规要求和 内部制度 进行确定 。 3.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 有关规定 , 在基 金定期报 告中对 所选择的证 券经纪商 、 基金 通过该 证券经纪商 买卖证券 的成交量 以及所支 付的佣金 等进 行披露。 对于在证 券经纪商 选择和交 易 量分配中存在或潜在 的利益冲突, 管理人应该本 着尽 可能维护持有人 的利 益进行妥善处 理, 并按规定进 行报告。 十二、 其他 若基金管理 人注册并 成立追踪 标的指数 的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基金 (ETF) , 在不改 变本基 金投资目标 的前提下 , 本基 金可变更 为该 ETF 的联接 基金。 该联 接基金将 其绝大 部分基金 财 产投资于跟 踪同一标 的指数的ETF, 紧密 跟踪标的 指 数表现, 追求跟 踪偏离 度和跟踪 误差最 小化。该联接基金具 体投资范围及 比例等将依据 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要求确 定。 以上变更需 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后修 改基金合同 , 但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审议 。 十三、 基金投资 组合报 告(未 经审计 ) 本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 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本基金的托 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 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 复 核了本报 告的内 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 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有关 数据的期 间为 2018 年 7 月1 日至 2018 年9 月 30 日 。 1、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58,446,542.17 92.74 其中:普通 股 58,446,542.17 92.74 存托凭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24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 具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4,045,625.59 6.42 8 其他资产 529,415.86 0.84 9 合计 63,021,583.62 100.00 2、报告期末 在各个国 家(地区 )证券市 场的股 票及 存托凭证投 资分布 国家(地区 )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美国 58,446,542.17 94.97 合计 58,446,542.17 94.97 注: (1)国 家(地区 )类别根 据其所在 的证券交 易所 确定。 (2)ADR、GDR 按照 存托凭证 本身挂牌 的证券交 易所 确定。 3、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及存托凭 证投资 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能源 - - 材料 - - 工业 - - 非必需消费 品 - - 必需消费品 - - 保健 58,446,542.17 94.97 金融 - - 信息技术 - - 电信服务 - - 公用事业 - - 房地产 - - 合计 58,446,542.17 94.97


25 注:以上分 类采用全 球行业分 类标准(GICS)。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 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 托凭证投资 明 细 序号 公司名称( 英 文) 公司名 称(中 文) 证券代 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人 民币元)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1 EdwardsLifes ciencesCorp - EWUS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875 1,047,960.13 1.70 2 AlexionPharm aceuticalsIn c - ALXNUS 纳斯达 克证券 交易所 美国 1,095 1,047,123.96 1.70 3 ABIOMEDInc - ABMDUS 纳斯达 克证券 交易所 美国 327 1,011,711.91 1.64 4 VertexPharma ceuticalsInc - VRTXUS 纳斯达 克证券 交易所 美国 723 958,623.54 1.56 5 AmerisourceB ergenCorp - ABCUS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1,508 956,674.93 1.55 6 AbbottLabora tories - ABTUS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1,892 954,813.15 1.55 7 CignaCorp - CIUS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663 949,809.42 1.54 8 WellCareHeal thPlansInc - WCGUS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429 945,822.65 1.54 9 CooperCosInc - COOUS 纽约证 美国 492 938,032.58 1.52


26 /The 券交易 所 10 GileadScienc esInc - GILDUS 纳斯达 克证券 交易所 美国 1,764 936,936.31 1.52 注:此处所 用证券代 码的类别 是当地市 场代码。 5、报告期末 按债券信 用等级分 类的债券 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6、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7、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8、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金融衍生 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金融 衍生品。 9、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基金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基金 。 10、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发 行主体本期没 有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 报 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 责、处罚 的情形。 (2)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 没有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选股 票库。 (3)其他各 项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 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28,659.17 4 应收利息 782.22 5 应收申购款 499,974.4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29,415.86


27 (4)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 。


28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 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合同 生效日为2016 年 11 月28 日, 基金 合同生 效以来 (截 至 2018 年6 月30 日) 的投资业绩 及与同期 基准的比 较如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2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 收益率标准 差 (4) (1) -(3) (2) -(4)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0.83% 0.21% -0.79% 0.60% 1.62% -0.39%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1.00% 0.61% 14.89% 0.64% -3.89% -0.03% 2018 年 1 月 1 日至2018 年6 月30 日 2.34% 1.04% 3.12% 1.04% -0.78% 0.00%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至 2018 年6 月 30 日 14.54% 0.75% 17.54% 0.78% -3.00% -0.03% 注: (1)同 期业绩比 较基准已 经转换为 以人民币 计价 。 (2)上述净 值表现数 据按照《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编报规则 第2号<基 金净值表 现的 编制及披露> 》的相关 规定编制 。


29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基本 情况 1.基金管理 人: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6号105 室-42891(集中 办公区)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30号 广州 银行大厦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4月17 日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8818088 联系人:李 红枫 注册资本:12,000 万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 关及文号 :中国证券 监督管 理 委员会 ,证 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 、基金销 售、 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 2.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 托有限公 司 1/4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1/4 盈峰投资控 股集团有 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 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 国有资产 经营有限 公司 1/12 总计 100% 二、 主要人员 情况 1.董事、监 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 , 工商 管理博士 , 董事 长。 曾 任中国平 安 保险公司证 券部研究 咨询室总 经理 助理;平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研究 咨询部副总经 理( 主持工作) 、国债部 副总经理(主 持工 作) 、资产管理部副 总经理、总经 理;中国平安 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 理部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理事 会投资部资产 配置 处处长、投资部副主 任、境外投资 部主 任、 投资部主任、 证 券投资 部主任。 现任 易方达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易 方达国际 控股 有限公司董 事长。


30 刘晓艳女士, 经 济学博 士, 副董事长、 总裁。 曾任 广 发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投资理财 部副 经理、 基金经理, 基 金投资 理财部副 总经理、 基金 资 产管理部总 经理;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督察员 、 监察部 总经理、 市场部总 经理、 总裁助 理、 公司副 总裁、 常 务副总裁 。 现任 易 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董事 长、总裁 ;易方达 资产 管理(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长 。 秦力先生, 经济 学博士, 董 事。 曾任广 发证券投 资银 行部常务副 总经理、 投 资理财部 总 经理、 资金营运 部总经理、 规划管理 部总经理、 投资 自营部总经 理、 公司总经 理助理、 副 总 经理, 广东 金融高新 区股权交 易中心有 限公司董 事 长。 现任广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执 行董事、 常务副总经 理; 广发 控股 (香 港) 有 限公司董 事、 广 发证券资产 管理 (广 东) 有限 公司董事 长。 陈志辉先生, 管 理学硕 士, 董事。 曾任 美的集团 税务 总监、 安永会计 师事务 所广州分 所 高级审计员 。现任盈 峰投资控 股集团有 限公司资 财中 心总经理。 王海先生, 经济学 、 工商管 理 (国际 ) 硕士 , 董事 。 曾任工商银 行江西省 分行法律 顾问 室科员; 工 商银行珠 海分行法 律顾问室 办事员 、 营业 部计划信贷 部信贷员 、 办公室 行长室秘 书、 信贷管 理部业务 主办、 资产风险 管理部经 理助理 兼法律室副 主任、 资 产风险管 理部副总 经理兼法律 室主任、 资产风险 管理部总 经理; 招商银 行总行法律 事务部行 员; 工商 银行珠海 分行资产风 险部总经 理兼特殊 资产管理 部负责人 、 公 司业务部总 经理、 副 行长; 工商银行 广 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 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 、总 经理 ;工商银行韶关分行 行长、党委书 记。 现任广东粤 财信托有 限公司总 经理。 戚思胤先生 , 经济 学硕士 , 董事 。 曾任广 东省高速 公 路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 证券部投 资者 关系管理业 务员、 投资者 关系管理 主管、 信息 披露主 管、 证券事务代 表; 广东省 广晟资产 经 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 部高级主管、 团委副书记、 副部 长; (香港)广晟投 资发展有限公 司董 事、 常务副 总经理等 职 务。 现任广东 省广晟资 产经营 有限公司资 本运营部 部长、 佛 山电器照 明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 深圳 市中金岭 南有色金 属股份 有限公司监 事、 佛山 市国星 光电股份 有 限公司董事 、广东南 粤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 朱征夫先生,法学 博士,独立董 事。曾任广东 经济贸 易律师事务所金融 房地产部主任 ; 广东大陆律 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广东省 国土厅广 东地产 法律咨询服 务中心副 主任。 现任广东 东 方昆仑律师 事务所主 任。 忻榕女士, 工商 行政管 理博士, 独立 董事。 曾任 中科 院研究生院 讲师; 美国 加州高温 橡 胶公司市场部经理; 美国加州大学 讲师;美国南 加州 大学助理教授;香港 科技大学 副教 授; 中欧国际工 商学院教 授;瑞士 洛桑管理 学院教授 。现 任中欧国际 工商学院 教授。


31 谭劲松先生,管理 学博士(会计 学) ,独立董事 。曾 任邵阳市财会学校 教师;中山大 学 管理学院助 教、讲师 、副教授 。现任中 山大学管 理学 院教授。 陈国祥先生, 经 济学硕 士, 监事会主 席。 曾任交 通银 行广州分行 江南西营 业部经理; 广 东粤财信托 投资公司 证券部副 总经理 、 基金部 总经理 ;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市场拓展 部 总经理、总 裁助理、 市场总监 。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监 事会主席 。 赵必伟先生, 经 济学专 业研究生, 监 事。 曾任广 州市 财政局第四 分局工作 专管员, 广 州 市税务局对 外分局工 作科长、 副 局长, 广州 市广永国 有 资产经营有 限公司董 事副总裁、 总裁; 曾兼任香港 广永财务 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 总经 理, 广 州市广永经 贸公司总 经理, 广 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 广州 广永丽都 酒店有限 公司董 事。 现任广 州市广永 国有资 产经营有 限 公司董事长 、党总支 书记,兼 任广州赛 马娱乐总 公司 董事,广州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廖智先生, 经济 学硕士, 监 事。 曾任广 东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基金 部主管; 易 方达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综合管理 部副总经 理、 人力 资源部 副总经 理、 市场部 总经理 、 互联网 金融部总 经 理。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助理;广 东粤 财互联网金 融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 管理硕士(MBA) ,常务副总 裁。曾 任南方证券交易中 心业务发展部 经 理; 广东证券公 司发行上 市部经理; 深圳证券 业务部 总经理、 基金部 总经理; 易 方达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 副 总裁。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常务副 总裁; 易 方达国际 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 , 经济学 博士, 副总裁 。 曾任中 国经济开 发 信托投资公 司成都营 业部研发 部副 经理、 交易部经 理、 研发部 经理、 证券总 部研究部 行 业研究员; 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市 场拓展部主 管、 基金科瑞 基金经理、 市场部华 东区大 区销售经理、 市 场部总经 理助理、 南 京 分公司总经 理、 成都分公 司总经 理、 上海分公 司总经 理、 总裁助理、 市 场总监。 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易 方达国际 控股有限 公司 董事。 马骏先生,高级管 理人员工商管 理硕士(EMBA ) ,副 总裁。曾任君安证 券有限公司营 业 部职员; 深 圳众大投 资有限公 司投资部 副总经 理; 广 发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员;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 、现金管理部 总经 理、固定收益总部总 经理、总裁助 理、 固定收益投 资总监、 固定收益 首席投资 官、基金 科讯 基金经理、 易方达 5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理 、 易方达 深证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金 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 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副总裁;易方达资 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 事、 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 者(RQFII ) 业务 负责人、 证券交 易负责人 员 (RO) 、 就证 券提供 意见负 责人员 (RO) 、 提 供资产管 理负责人 员 (RO) 、固定 收益投资 决策委员 会委员、 产品审 批委 员会委员。


32 吴欣荣先生, 工 学硕士, 副 总裁。 曾任 易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 投 资管理部 经 理、 基金投资部 副总经理、 研究部副 总经理、 研 究部 总经理、 基金投 资部总经 理、 公募基 金 投资部总经 理、 权益投资 总部总 经理、 总裁助 理、 权 益投资总监、 基 金科瑞基 金经理、 易 方 达 科汇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 易方 达价值精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易方 达国 际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 。 张南女士, 经 济学博士, 督察长。 曾 任广东省 经济贸 易委员会主 任科员、 副 处长; 易方 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市场拓展 部副总经 理、 监 察部总 经理。 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督 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 理硕士(MBA) ,首席产品官 。曾任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 分行国际业务 部 科员; 深圳证券 登记结 算公司办 公室经理、 国际部经 理 ; 深圳证券交易 所北京 中心助理 主任、 上市部副总 监、 基金 债券部副 总监、 基金管理 部总监 。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首席产 品官。 关秀霞女士, 财 务硕士、 工 商管理硕 士, 首席国 际业 务官。 曾任中国 银行 (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 计师;美国道富 银行波士 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 地区高级副总裁 、 董事总经理 、 中国区 行长、 亚 洲区 ( 除日本外 ) 副总 裁、 机构服 务主管、 美国共同 基金业务 风险经理、 公司内部 审计部高 级审计师 。现任易 方达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首 席国际业 务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 管理人员工商 管理硕士(EMBA ) , 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曾任招商银 行 总行人事部 高级经理 、 企业年 金中心副 主任, 浦东发 展银 行总行 企业年金 部总经理 , 长江养 老保险公司 首席市场 总监,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养老金业务 总监。 现 任易方 达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首 席养老金 业务官。 陈荣女士 , 经济学 博士。 曾任中国 人民银行 广州分行 统计研究处 科员, 易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 作支持部 经理、 核算部 总经理助 理、 核算 部副总经理、 核 算部总经 理、 投资风 险 管理部总经 理、 公司总 裁助理。 现任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首席 运营官、 公 司董事会 秘书, 兼任公司财 务中心主 任; 易方达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 限公司董事; 易 方达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监事;易方 达海外投 资(深圳 )有限公 司监事。 汪兰英女士 , 工学 学士、 法学学士 。 曾任 中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 部投资经 理助 理, 中国证监会 基金监管 部副主 任科员、 主任 科员、 副处长、 处长, 中 国人寿资 产管理有 限 公司风险管 理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项目评 审部副 总经理 (主持工 作) 、 基金投 资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 。 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首 席大类资产配置官; 易方达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董事 。


33 2、基金经理 FAN BING(范冰)先生, 商 学硕士。 曾 任皇家加 拿大银 行托管部核 算专员, 美国 道富集团 Middle Office 中 台交易支 持专员, 巴克莱资 产管理 公司悉尼金 融数据部 高级金融 数据分析 员、悉尼金融数据部 主管、新加坡 金融数据部主 管, 贝莱德集团金融数据 运营部部门经 理、 风险控制与 咨询部客 户经理 、 亚太股 票指数基 金部基 金经理。 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易方达黄金 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起任职) 、 易方达标普 全球高端 消费品指 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 自2017 年3 月25 日起任 职) 、 易 方达黄金 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起 任职) 、易 方达标 普 5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经 理(自 2017 年 3 月25 日起任职) 、易方 达标普医 疗 保健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 起任职) 、 易方达 标普生物 科 技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 金经理( 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起任职 ) 、易方 达标普信 息科技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原油 证券投资 基 金(QDII) 基 金经理(自 2017 年3 月 25 日起任职) 、 易方达中证 海外中国 互联网 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起任职) 、易 方达纳斯 达克 100 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经 理 (自 2017 年 6 月 27 日起任职) 、 易方达MSCI 中国 A 股国 际 通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自2018 年 5 月 17 日起任职 ) 。 刘树荣先生 , 经济 学硕士 。 曾任招 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 基金会计 ,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核算部基 金核算专 员、 指数 与量化投 资部运 作支持 专员、 基金 经理助理 。 现任 易方达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易方达 深证100 交易型开 放 式指数 基金 基金经理 ( 自2017 年7 月18 日起任职 ) 、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 基金基金经 理 (自2017 年7 月 18 日起 任职) 、易方 达创业板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7 月 18 日 起任 职) 、易方达 创业板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 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任职) 、 易方达中 小板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任 职) 、 易方达银行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任职 ) 、易方 达生物科 技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并购 重组指数 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任 职) 、易方达 深证成指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任 职) 、易方达 深证成指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上证 中盘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 经理( 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 ) 、易方 达香港恒 生综合小型 股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 任职) 、易 方达标 34 普 5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经 理(自 2018 年 8 月11 日起任职) 、易方 达标普医 疗 保健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 起任职) 、 易方达 标普生物 科 技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 金经理( 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 ) 、易方 达标普信 息科技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 经理( 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上证 中盘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自2018 年8 月 11 日起任职) 。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情况:林 伟斌先生 ,管理时 间为 2016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8 年 8 月 10 日。张 胜记先生 ,管理时 间为 2016 年 12 月3 日至 2018 年8 月 10 日。 3、指数与量 化投资决 策委员会 成员 本公司指数 与量化投 资决策委 员会成员 包括:林 飞先 生、张胜记 先生、王 建军先生 。 林飞先生, 经济 学博士。 曾 任融通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研究员、 基金经 理助理, 易 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经理助理 、 指数与 量化投资 部总 经理助理、 指数与量 化投资部 副总经理 、 指数与量化 投资部总 经理、 量化基金 组合部总 经理、 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易方 达深证 1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 基金经 理、易方达 5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达深 证 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易 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 生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 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指数与量 化投资 管理总部总 经理、 兼 指数及 增强投资 部 总经理、 量化策 略部总经 理、 投资经 理, 易方达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就证 券提供意 见 负责人员(RO ) 、提供 资产管理 负责人员 (RO) 、 证券 交易负责人 员(RO)。 张胜记先生, 管理学硕 士。 曾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投资经理 助理、 基金 经 理助理 、 行业研究员 、 指 数与量化 投资部总 经理助理 、 指 数与 量化投资部 副总经理 、 易 方达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原 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易 方达上证 中盘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易方 达上证 中盘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标普医疗保 健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经理、 易方达标 普 5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理 、易方达 标普生物 科技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LOF) 基 金经理、 易 方达标普 信息科技 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经理。 现 任易 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指 数及增强 投资部副 总经 理、 易方 达恒生中 国企业交 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 易方达 恒生中国 企业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达 5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达标普 全球高端 消费品指 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香 港恒生综合小 型股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 理、 35 易方达原油 证券投资 基金(QDII) 基金经 理。 王建军先生 , 经济 学博士 。 曾任汇 添富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数量分 析师, 易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量 化研究员 、 基金经 理助理 、 指数与 量化投 资部总经理 助理、 指 数与量化 投资部副 总经理、 易 方达深 证 1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 金基金 经理、 易方 达深证 1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达创 业板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达创业 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 金基金经理 、 易方 达中小板 指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易方 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达 生物科技 指 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易 方 达银行指 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现 任易方达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指数 及增强投 资部副总 经理、投 资经 理。 4、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 人的职 责 1、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 理 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 购、赎回 、转换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管理、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及 时向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6、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 7、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8、办理与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 项; 9、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选择、 更换或撤 销境外投 资顾问; 13、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 人的承 诺 1、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 现行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规 章、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有关 规定,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采取 有效 措施,防止 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 关 法 律 、 法规、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有 关规定的 行为 发生。


36 2、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 《证券法 》 、 《基 金法 》及有关法 律法规,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防 止下列行 为发生: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谋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3、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员 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违反现 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 基金的 商业秘 密, 尚 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 (8)违反证 券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9)贬损同 行,以抬 高自己; (10)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1)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以 及中国证 监会禁止 的行 为。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 有 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违反 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 律、法规 、规章 、基 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 37 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 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 基金管理 人的内 部控制 制度 为保证公司 规范化运 作, 有效地防 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 信、 合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维 护公司及 公司股 东的合 法权益, 本 基金管理 人建立了 科学、 严 密、高效的 内部控制 体系。 1、公司内部控 制的总体 目标 (1)保证公 司经营管 理活动的 合法合规 性; (2)保证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不 受侵犯 ; (3)实现公 司稳健、 持续发展 ,维护股 东权益 ; (4)促进公 司全体员 工恪守职 业操守, 正直诚 信, 廉洁自律, 勤勉尽责 ; (5)保护公 司最重要 的资本: 公司声誉 。 2、公司内部控 制遵循的 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 内部 控制必须 覆盖公司 的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 普遍适用 于公司每 一位职员 ; (2) 审慎性原则 : 内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效 防范各种 风险, 公司组织体 系的构成 、 内部 管理制度的 建立都要 以防范风 险、审慎 经营为出 发点 ; (3) 相互制约原 则:公司 设置的各 部门、各 岗位权责 分明 、相互制衡 ; (4) 独立性原则 : 公司根 据业务的 需要设 立相对独 立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 的设置必 须权责分 明; (5) 有效性原则 : 各种 内部管理 制度具有 高度的权 威性, 应是所有员 工严格遵 守的行 动指南;执 行内部管 理制度不 能有任何 例外,任 何人 不得拥有超 越制度或 违反规章 的 权 力 ; (6) 适时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具 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 着 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 内部环境 的变化和 国家法律 、 法规 、 政策 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 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 (7)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 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法降 低 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 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 3、内部控制的 制度体系


38 公司制定了 合理、 完 备、 有 效并易于 执行的制 度体系 。 公司制度 体系由不 同层面的 制度 构成。 按照 其效力大 小分为四 个层面 : 第一个 层面是 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 面是公司 内部控制 大纲, 它是 公司制定 各项规章 制度的基 础和依 据; 第 三个层面是 公司基本 管理制度 ; 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 部门根据业务 需要制定的各 种制 度及实施细则等。它 们的制订、修 改、 实施、 废止 应该遵循 相应的程 序, 每 一层面的 内容不 得与其以上 层面的内 容相违背 。 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业务的 发展、法规及 监管 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 风险控制的要 求, 不断检讨和 增强公司 制度的完 备性、有 效性。 4、关于授权、 研究、投 资、交易 等方面的 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 制度贯穿 于整个公 司活动。 股东会 、 董事 会、 监事会 和管理层 必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职权 , 健全公 司逐级授 权制度 , 确保公 司各项 规章制度的 贯彻执行 ; 各项经 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 序必须遵 从管理层 制定的操 作规程 , 经办 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 须是在业 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 业务的授 权必须采 取书面 形式, 授权书应当 明确授权 内容和时 效。 公司 授权要适当 , 对已获 授权的 部门和人 员应建立 有效的 评价和反馈 机制, 对 已不适 用的授权 应 及时修改或 取消授权 。 (2) 公司研究业 务 研究工作应 保持独立 、 客观 , 不受任 何部门及 个人的 不正当影响 ; 建立严 密的研究 工作 业务 流程, 形成 科学、 有效 的研究方 法; 建立投资 产 品备选库制 度, 研究部门 根据投资 产品 的特征, 在 充分研究 的基础上 建立和维 护备选 库。 建 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 交流制度 , 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 道;建立 研究报告 质量评价 体系,不 断提 高研究水平 。 (3) 基金投资业 务 基金投资应 确立科学 的投资理 念, 根 据决策的 风险防 范原则和效 率性原则 制定合理 的决 策程序; 在 进行投资 时应有 明确的投 资授权制 度, 并 应建立与所 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 制度和考 核制度。 建 立严格的 投资禁止 和投资限 制制度 , 保证 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 性。 建立 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 制度, 将 重点投 资限制在 规定的风 险权限 额度内; 对 于投资结 果建立 科学的投 资 管理业绩评 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 易室和集 中交易制 度, 投资 指令通过 集中 交易室完成 ; 应建立 交易监测 系统、 预警系统和 交易反馈 系统, 完 善相关的 安全设 施; 集 中交易室应 对交易指 令进行审 核, 建立 公平的交易 分配制度, 确 保各基金 利益的公 平; 交易 记录应完善, 并 及时进行 反馈、 核对 和 39 存档保管; 同时应建 立科学的 投资交易 绩效评价 体系 。 (5) 基金会计核 算 公司根据法 律法规及 业务的要 求建立会 计制度 , 并根 据风险控制 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 系统, 对于不同基 金、 不同客户 独立建 账, 独立核算; 公司 通过复核制 度、 凭证制度 、 合理的估 值 方法和估值 程序等会 计措施真 实、 完 整、 及时 地记载 每一笔业务 并正确进 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 核算。同时 还建立会 计档案保 管制度, 确保档案 真实 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 完善的信 息披露制 度, 保证公开 披露的信 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公司设立 了 信息披露负 责人, 并建立 了相应的 程序进行 信息的收 集、 组织、 审核和发 布工作, 以 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 查核对, 使所公 布的信息 符合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同时 加强对信 息披露 的检查和 评 价,对存在 的问题及 时提出改 进办法。 (7) 监察与合规 管理 公司设立督 察长, 经 董事会聘 任, 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 。 根据公司 监察与合 规管 理 工 作的 需要和董事 会授权, 督察长可 以列席公 司相关 会议, 调阅公司相 关档案, 就内部控 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 立地履行 检查、 评价、 报 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 和不定期 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 行情况, 董事会对 督察长的 报告进行 审议 。 公司设立监 察与合规 管理总部 开展监察 与合规管 理 工 作, 并保 证 监察与 合规管理 总部 的 独立性和权 威性。 公 司明确 了 监察与 合规管理 总部 及 内部各岗位 的具体职 责, 严 格制订了 专 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 序和组织 纪律。 监察与合规 管理总部 强化内部 检查制度 , 通过 定期或 不定期检查 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 况,促使公 司各项经 营管理活 动 的规范 运行。 公司董事会 和管理层 充分重视 和支持 监 察与合规 管理 工作, 对违 反法律 、 法规和 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 的,追究 有关部门 和人员的 责任。 5、基金管理人 关于内部 控制制度 声明书 (1)本公司 承诺以上 关于内部 控制制度 的披露 真实 、准确; (2)本公司 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 和公司业 务发展 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40 第七节 基金的 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 认购、 申购、 赎 回所使用 货币的不 同, 将 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 类别。 以人民 币计价并进 行认购、 申购、 赎 回的份额 类别, 称为人 民 币 基金 份额; 以 美元计价 并进行认 购、 申购、赎回 的份额类 别,称为 美元 基金 份额 (特 指美 元现汇基金 份额,下 同) 。 本基金对人 民币基金 份额和美 元基金份 额分别设 置代 码, 分别 披露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 人民 币 基金 份额和美 元 基金 份 额合并 投资运作, 共同承担 投资换 汇产生的 费 用。投资者 在认购、 申购基金 份额时可 自行选择 基金 份额类别, 并交付相 应币种的 款项。 除非基金管 理人在未 来条件成 熟后另行 公告开通 相关 业务, 本 基金不同 基金份额 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 转换。 在 未来市 场和技术 成熟时, 本基金 可增设 美元 现钞或 其 他外币种 类的基金 份额, 通过 指定的销 售渠道 接受投资 者申购与 赎回, 该事项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批准 。 美 元现钞或 其他外 币种类的 基金份额 申赎的 原则、 费用 等 业务规 则 届时 由基金管 理 人确定并提 前公告。


41 第八节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同的 相关规 定, 并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关于准予 易方 达 标 普医疗保健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 注册的批复 》 (证监许 可【2016 】2204 号)进行 募集 。 本基金为境 外股票指 数基金 , 基金 运作方式 为契约型 、 上市开放式 (LOF ) , 基金的存 续 期为不定期 。 本基金募集 期间 人民 币基金份 额初始面 值为人民 币 1.00 元。美 元基金份 额的初始 面值 为人民币基金份额的 初始面值按照 募集期最后一 日美 元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以美元为单 位, 四舍五入保 留小数点 后 8 位 。 本基金募集 期 自2016 年 11 月14 日至 2016 年 11 月 21 日。 募 集对象 为 符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可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 者、 机 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 。


42 第九节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 基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 合同 于 2016 年 11 月 28 日正式生 效。自 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 本基金管 理人 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 二、 基金存续 期内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 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连续 二十个工 作日出现 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二 百人或者 基金 资产净值低 于五千万 元情形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 连续六 十个工作 日 出现前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 方案, 如 转换运作 方式、 与 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 同等,并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43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 份额 的 上市 根据有关规 定, 本基金人 民币 基金 份额 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具备 上市条 件, 自 2016 年12 月 14 日起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 (二 级市场交 易代码: 161126; 场 内简称: 标普 医药 ) 二、上市 交易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上市后 , 登记 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中的场 内人民 币基金份额 可直接在 深圳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易 ; 登记 在注册登 记系统中 的场外人 民币基 金份额通过 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 业务将基 金份额转至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后,方可 上市交易 。 三、上市 交易的 规则 本基金基金 份额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上 市交易需 遵循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 基金上 市规则》 、 《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规则》 等有关规 定。 四、上市 交易的 费用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的 费用按照 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 关规 定办理。 五、上市 交易的 停复牌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市和 终止上 市 上市基金份 额的停复 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 和终止 上市等事项 按照 《基金法》 相关规 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 定执行。 具体情况 见基 金管理人届 时相关公 告。 六、其他 1、相关法律法规、 《 业务规则》 、中 国证监会及深 圳 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 市交易的规 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 调整的, 《基 金合同》可相 应予 以修改,此事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 。 2、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 构增加了基金 上 市交易的新功能,本 基金可以增 加 相应功能,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及不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 的前提下,本基金可 以申请在包 括 境外交易所 在内的其 他交易场 所上市交 易,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44 第十一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 申购与赎 回的场 所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包括场外 和场内两 种方 式。 投资 者可通过 场外方式 申购与 赎回场外人 民币基金 份额和美 元基金份 额,通过 场内 方式申购与 赎回场内 人民币基 金 份 额 。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其 中, 场 外人民币基 金份额和 美元基金 份额 的申购和赎 回场所为 场外基金 销售机构 的基金销 售网 点; 场内 人民币基 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 回 场所为具有 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 , 且经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及其指定的 登记结算 机构认可 的会员单 位 。 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 《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或其他 相关公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 , 并予 以公告 。 基金投资 者应当 在 销售机 构办理基 金 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 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二、 申购和赎 回的开 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 购 和赎回 。申 购和 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美 国主要证 券交易所 同时开放 交易 的每个工作 日 (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申 购或赎回时 除外) 。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 在《 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 公告中载 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 、其他特殊情况 或根 据业务需要 , 基金管理人 有权 视情 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进行 相应的调整 , 但应在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12 月 14 日 开放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者 时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 或 者转换。 投 资人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 时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 申请 且 登记结算 机 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为下 一开 放日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 三、 申购与赎 回的原 则 1、“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 日 收市后计算的 对应份 额类别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 ”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45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场外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 除 指定赎回外, 基 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 的原则,对 该 持有人账户 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 的基金份 额进行处 理, 即先确认的 份额先赎 回, 后 确认的份 额 后赎回,以 确定所适 用的赎回 费率; 5、投资者申购、赎回 场内基金份额 时,需遵守深 圳 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 算机构的相 关 《业务规则》 。若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 算机构对申购 、赎 回业务等规 则有新的 规定,按 新规定执 行 。 基金管理人 可在 不违 反 法律法 规的情况 下, 对 上述原 则进行调整 。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 公告。 四、 申购和赎 回的程 序 1. 申购和赎回 的申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者申购 人民币基 金份额时 从人民币 账户缴款 , 赎 回人民币基 金份额时 , 赎回 款划往 投资者人民 币账户。 投资者申 购美元基 金份额 时从美 元账户缴款 , 赎回美 元基金份 额时, 赎 回款划往投 资者美元 账户。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 交付申购 款项, 投 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 登 记结算机构 确认基金 份额时, 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 赎回成 立, 赎 回是否 生效以登记 结算机构 确认为准 。 基 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申 请成功后 , 基金 管理人将 指示基 金托管人在 法律法规 规定的期 限内向基 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赎 回款项 。 如国家 外汇局相 关规定 有变更或本 基金境外 投资主要 市场的交 易清算规则 有变更、 基金境 外投资主 要市场及 外汇市 场休市或暂 停交易、 交易所 或交易市 场 数据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故 障、 银行 数据交换 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 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 程, 则 赎回款项 的支付 时间可相应 顺延。 在 发生巨 额赎回或基 金合同载明 的其他暂 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时, 款 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 关条款处理 。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时 间结 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和 赎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 请 46 日(T 日), 在正常情 况下,本 基金登记 结算机 构在 T+2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 , 投资人 应及时 到 销售网点 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 成功,则 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人。 销售机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 申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申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赎 回的确认 以登记结 算 机构的确认 结果 为准。 对 于申购申 请及 申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 行使 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 , 可对 上述程 序规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五、 申购和赎 回的数 额限制 1.申购基金 的金额限 制 申购 本 基金 场外 人民币 基金 份额 时, 投资 者通过 直销中 心首 次申 购的 单笔最 低金 额 为 50,000 元人 民币, 追加 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币; 通过 非 直销销 售机构销 售 网点 或本公司网 上交易系 统首次申 购的单笔 最低金额 为 1 元人民币,追 加申购单 笔最低金 额 为 1 元人民币。 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前提 下, 各 销售机构 对申购限额 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 规定的, 需同时遵循 该销售机 构的相关 规定 。 申购本基金 美元基金 份额时 , 投资 者通过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首次申 购 的单笔 最低限额 为 1 美元, 追加 申购单笔 最低限 额为 1 美 元; 机构 投资者 通过本公司 直销中心 首次申购 的单笔最 低限额为 100 美元, 追加申 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 100 美 元 (直销中 心暂不开 通个人 投资者外 币 申购业务)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前提下, 各 销售机构对最 低申 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以上金 额均含 申购 费) 投资者将当 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 转购基金 份额或采 用定 期定额投资 计划时 , 本基金 人民币 基金份额 不 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 限制 ;本 基金美元 基金 份额的每期 扣款金额 不低于 10 美元 , 不设金额级 差。 各销 售机构 可在此基 础上规定 自己的 最低扣款金 额。 具体 扣款方 式以上述 销 售机构的相 关业务规 则为准。 投资者可多 次申购, 对单个 投资者累 计持有份 额不设 上限限制。 对于可能 导致单 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 者变相 规避 50%集 中度的情 形,基 金管理人 有 权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 采取控制 措施。 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 外。 申购本基金 场内人民 币基金份 额 时, 每笔申购 金额最 低为 1 元, 同时申购 金额必 须是整 47 数金额 (含 申购费)。 2.赎回的份 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 场外 人民 币基金份 额 赎回时 , 每 笔赎回申请 的最低份 额为 1 份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办理 场内 人民 币基金份 额 赎回 时, 每笔赎 回申请的 最低份 额为 1 份基 金份额, 同 时赎回份 额必须 是整数份 额 ; 如该 账户在 该销售机构 托管的人 民币份额 基金余额 不足 1 份, 则必须一 次性赎回 该类基金 全部份额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办理美元 基金份额 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 请的最低 份额为 10 份基 金份额 , 如该账 户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 的美元基 金份额基 金余额不足 10 份,则 必须一次 性赎回该 类基金 全部 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将 其全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 , 但 某笔交易类 业务 (如 赎回、 基金转 换、转托管 等) 导致单 个交易账 户的 人民 币基金 份额 余额少于 1 份或 单个交易 账户的美 元基 金份额余额 少于 10 份时, 基金管理 人有权将 投资人 在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 该类基金 剩余份额 一次性全部 赎回。 3.基金管理 人、 深圳 证券交 易所或基 金登记结 算机构 可根据市场 情况, 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对申购 金额和赎 回份额、 最低基 金份额余额 和累计持 有基金份 额上限的 数量 限制, 或者 新增基 金规模控 制措施 , 基 金管理人 必 须在调整生 效前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公告。 4.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限 、 拒绝大 额申购 、 暂停基 金 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具体请 参见相关 公告。 六、 申购与赎 回的费 率 1.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 购本基金 份额时需 交纳申购 费, 本 基金的 申购费用由 基金申购 人承担 , 不列 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 广、销售 、登 记结算等各 项费用。 具体费率 如下: (1)场外申 购费率 场外人民币 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美元基金份 额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 费) 场外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M<20 万美元 1.2% 100 万元≤M <200 万元 20 万美元≤M <100 万 美元 0.8% 200 万元≤M <500 万元 100 万美元≤M<200 万美元 0.5%


48 M≥500 万元 M≥200 万美元 人民币基金 份额1,000 元/笔 美元基金份 额 200 美元/笔 本 基金 对通 过直 销中心 申购 的 特 定投 资群 体 与除 此之外 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差 别的 申 购 费率。 特定投资群 体指全国 社会保障 基金、 依法设立 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 金、 依法 制定的 企业年 金计划筹集 的资金及 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 成的企业 补充 养老保险基 金 (包 括企业年 金单一计 划 以及集合计划) ,以 及可以投资基 金的其他社会 保险 基金。如将来出现可 以投资基金的 住房 公积金、 享 受税收优 惠的个人 养老账户 、 经养 老基金 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 养老基金 类型, 基 金管理人可 将其纳入 特定投资 群体范围 。 通过 直销中 心申购本基 金的特定 投资群体 具体费率 如下: 场外人民币 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费) 美元基金份 额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 费) 场外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M<20 万美元 0.12%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20 万美元≤M <100 万 美元 0.08%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100 万美元≤M<200 万美元 0.05% M≥500 万元 M≥200 万美 元 人民币基金 份额1,000 元/笔 美元基金份 额 200 美元/笔 在申购费按 金额分档 的情况下 , 如果 投资者多 次申购 , 申购费适 用单笔申 购金额 所对应 的费率。 (2)场内申 购费率 本基金场内 人民币基 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 比照场外 人民 币基金份额 其他投资 者 (非 特定投 资群体)的 申购费率 执行。 2.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 基金赎回 人承担 ,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 收取, 基 金管理 人对持 有期少于 7 天(不 含)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收 取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有期 在 7 天以上 ( 含)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收取 赎回费用 总额 的 25% 计入基 金资产 , 其余 用于支 付登 记结算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本基金场内 人民币基 金份额 的 赎回费率 按持有时 间递 减,具体费 率如下 : 持有时间( 天) 场内赎回费 率


49 0-6 1.50% 7 及以上 0.50% 本基金(包含场外人 民币基金份额 和美元基金份 额) 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 有时间递减, 具体费率如 下: 持有时间( 天) 场外赎回费 率 0-6 1.50% 7-364 0.50% 365-729 0.25% 730 及以上 0% 投资者份额 持有时间 记录规则 以登记结 算机构最 新业 务规则为准 , 具体 持有时间 以登记 结算机构系 统记录为 准 。 3.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 费率 或收费方式 , 并最 迟应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 实施前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况 下根 据市场 情况 制 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 基金投资者定 期和不定期地 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 间, 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 销售费率 , 或针 对特定 渠道、 特定 投资群体 开展有 差别的费 率 优惠活动。 七、 申购份额 与赎回 金额的 计算 1.申购和赎 回数额、 余额的处 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 处理方式:申 购的有效份额 为 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相 应 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 日 对应份 额类别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 。 场外申 购涉及金 额、 份 额 的计算结果 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 入基金财产 。 场内申 购涉及 金额的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 , 小数点 后两位 以后的部 分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场 内申购 涉及份额的 计算结果 采用截位 法保留到 整数位,整 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 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 还至 投资者资金 账户。 (2)赎回金额的处理 方式: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 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申请当日 对应 份额类别的 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 费用后的 余额 , 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小 数 点后第 三位 四舍五入 ,由此误 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计 入基金财产 。 2.申购份额 的计算


50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 购费率) (注: 对于500 万 ( 含) 或200 万美 元 (含) 以上适 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的 申购, 净 申购 金额=申购 金额-固 定申购费 金额)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举例说明: 例一: 某投资人 ( 非特定投 资群体) 投资 4 万元 人民币 申购本基金 场外人民 币基金份 额 , 申购费率为 1.2%, 假设 申购当日 人民币基 金份额净 值 为 1.040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1.2% )=39,525.69 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 元 申购份额=39,525.69/1.0400=38,005.47 份 如果投资人 是申购场 内 人民币 基金份额 , 则申 购份额 为 38,005 份 , 其余0.47 份 对应金 额返回给投 资人。具 体计算公 式为: 实际净申购 金额=38,005 ×1.0400=39,525.20 元 退款金额=40,000 -39,525.20 -474.31 =0.49 元 例二: 某投 资人 ( 特定投资 群体) 通 过基金管 理人的 直销中心投 资 5 万元 人民币 申 购本 基金 场外人 民币基金 份额 , 申购费率 为 0.12% , 假设申 购当日 人民 币 基金份 额净值为1.04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50,000/ (1+0.12% )=49,940.0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940.07=59.93 元 申购份额=49,940.07/1.0400=48,019.30 份 例三:某投 资者投 资 4 万美 元申购本 基金美元 份额, 申购费率 为 1.2%, 假设申购 当日 美元基金份 额净值为0.1645 美 元,则其 可得到 的美 元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1.2% )=39,525.69 美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 美元 申购份额=39,525.69/0.1645=240,277.75 份 3.赎回金额 的计算 赎回费用= 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赎回费 用


51 例四: 某投 资者 T 日 赎回 1 万份 人民币 基金份 额, 对 应的赎回费 率为 0.5% ,T 日 人 民币 基金份额净 值是 1.0160 元,则 其可得到 的赎回 金额 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 ,000×1. 0160×0.5%=50.80 元 赎回金额=10 ,000×1. 0160-50.80=10,109.2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 人 民币 基金份额, 假 设赎回当日 人民币 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为 10,109.20 元。 例五: 某投 资者 T 日 赎回 1 万 份美元基 金份额 , 对应 的赎回费率 为 0.5%,T 日美元 基金 份额净值为 0.1607 美 元,则其 可得到的 赎回金 额计 算如下: 赎回费用=10 ,000×0. 1607×0. 5%=8.04 美元 赎回金额=10 ,000×0. 1607-8.04=1598.96 美元 即: 投资人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美元 基金份 额, 假设赎回 当日 美元基 金份额净 值是 0.1607 美 元,则其 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 为 1598.96 美元 。 4.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公式 本基金分别 计算并披 露不同币 种基金份 额对应的 基金 份额净值 。 人民币 基金份额 净值和 美元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分别 精确到 0.0001 元和 0.0001 美元, 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 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在 T+1 日 计算 , 并在 T+2 日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披露 。 遇 特殊情况 , 基 金管理人 可 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 ,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其计 算公式为 : 人民币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 ÷计 算日 各币种基金 份额余额 的合计数 美元基金份 额净值=人 民币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日美 元估值汇率 八、 申购和赎 回的登 记结算 本基金申购 与赎回的 登记结算 业务按照 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的有关 规定办理 。 正常 情况下,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 基 金登记结 算机构 在 T+2 日 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 办理登记 结算手续, 投资者自 T+3 日起( 含该日) 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 正 常情况下 , 基金登 记结算 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 者办理扣 除权 益的登记结 算手续。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依 法对上 述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 并 最迟于开始 实施前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介 公告 。 九、 拒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某一类 币种或多 类币种份 额 申 52 购申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时。 3、本基金进 行交易的 主要证券 交易市场 或外汇 市场 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 4、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 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 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 或 基金管理 人认定的 其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登记 结算机构、销 售 机构、支付结算机构 等因异常情 况 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 基 金销售支 付结算系 统、 基金登 记 系统、 基金会计 系统等 无法正常 运行。 7、基金资产规模或者 份额数量达到 了基金管理人 规 定的上限(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外 管 局的审批及 市场情况 进行调整 )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 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 例 达到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相 规避 50%集 中度的 情形 时。 9、当一笔新的申购申 请被确认成功 ,使本基金总 规 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本基金 总 规模上限时 ; 或使 本基金单 日申购金 额或净申 购比例 超过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当日申 购金额或 净申购比例 上限时; 或该投 资人累计 持有的份 额超过 单个投资人 累计持有 的份额上 限时; 或 该投资人当 日申购金 额超过单 个投资人 单日或单 笔申 购金额上限 时。 10、 当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的 措施。 11、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3 、5、6、7、9 、10 、11 项 情形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 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 给投资人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 申购业务的 办理。 十、 暂停赎回 或者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 某 一类币种或 多类币种 份额 赎回 申请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53 2、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 情况 时。 3、本基金进 行交易的 主要证券 交易市场 或外汇 市场 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 中的重要部分 发生暂停交易 或 其他重大事件,继续 接受赎回可 能 会影响或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登记 结算机构、销 售 机构、支付结算机构 等因异常情 况 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 、 基 金销售支 付结算系 统、 基金登 记 系统 、 基金会计 系统 等 无法正常 运行 。 7、继续接受赎回申请 将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的情形时,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赎回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的措 施。 9、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 形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申 请 或 延缓支 付赎 回 款 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若出 现上述 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 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 款处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 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 在 暂 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 回业 务的办理。 十一、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 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 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 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 基金 管理人在 当 54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 , 可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 应当 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 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 确定 当日受理 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 ,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回 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 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深 圳证 券交易所、登记结算 机构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若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回 且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 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 ,对 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剩余赎 回申请与 其他账户 赎回 申请按前述 条款 处理 。 (3)暂停赎 回:连 续 2 日 以上(含 本数)发生 巨额赎 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 申请;已 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 定媒介上 进行公告 。 (4)巨额赎回业务的 场内处理,按 照深圳证券交 易 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 有关《业务 规 则》办理 。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媒介 上 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和重新 开放申 购 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 应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 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 最迟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 也可 以根据实 际情况在 暂 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时 间,届时 不再 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 公告。 十三、 基金的转 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 , 在条件 成熟的情 况下 开 55 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 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 公告, 并提前告 知 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 构。 十四、 转托管 1、美元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办理美元 基金份额 在该类份 额的 不同销售机 构的转托 管手续 。 基金 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其 业务规则 规定的标 准收取转 托管 费。 2、人民币基 金份额 (1)系统内 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 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人民币基 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 机 构(网点) 之间或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内 不同会员 单位 (交易单元 ) 之间进 行转托管 的 行 为 。 2)人民币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 理场内赎回 或 上市交易的 会员单位 时,须办 理已持有 人民币基 金份 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 3)人民币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 金份额赎回 业 务的销售机 构(网点 )时,须 办理已持 有人民币 基金 份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 (2)跨系统 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 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人 民 币基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证 券 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 托管的具体业 务按照深圳证 券 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 构的相 关规 定 办理。 3)除非基金管理人另 行公告,本基 金不支持基金 份 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中 国 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注册 登记系 统或 登记结算 系统 与 易方 达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 册登记系统 之间进行 转托管 (3)基金销 售机构或 登记结算 机构有权 对办理 转托 管业务收取 相关费用 。 十五、 基金份额 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 的情况下 , 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可依 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 其业务规 则, 办 理基金 份额质押业 务,并可 收取一定 的手续费 。 十六、 定期定额 投资计 划 本基金人民 币基金份 额已 于 2016 年 12 月 14 日开始 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业务, 本基 56 金美元基金 份额已 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开始 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 计划业务 , 具体实 施办法参 见相关公告 。 十七、 基金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结算机 构受理继 承、 捐赠和司法 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 产生 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登 记结算机 构认可 、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它非交 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种 情 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 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 司法 强制执行 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易 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 登记结 算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 关资料 , 对于符 合 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 规定的标 准 收费。 十八、 基金的冻 结与解 冻 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 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 以及 登记结 算机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 冻。 十九、 基金份额 折算 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 致,可对基 金份额进 行折算,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 。 二十、 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在相关 法律法规允许 、相应技术条 件成 熟的情况下,开通多 币种的申购、 赎回业务, 不同币种 的申购 、 赎回价 格以受理 申请当 日的对应币 种折算净 值为基准 计算。 多 币种的申购 、赎回业 务细则以 基金管理 人的相关 公告 为准。


57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包括 基金管理 人委托 境外 投资顾问所 收取的费 用)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含境 外托管人 的托管 费 ; 3、基金的指 数许可使 用费与指 数数据费 ;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 或结算而产生 的费用(包括 但 不限于在境外市场开 户、交易、 清 算、登记等 各项费用 以及为了 加快清算 向券商支 付的 费用) ; 5、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6、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 、诉讼费 和仲裁费 ; 7、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8、为应付赎回和交易 清算而进行临 时借款所发生 的 费用(基金托管人及 境外托管人 垫 付资金所产 生的合理 费用) 9、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10、基金的 银行汇划 费用 和外 汇兑换交 易的相关 费用 ; 11、证券账 户开户费 用、相关 账户维护 费用; 12、 除去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自身原因 而导致 的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及基 金资产 由原 任基 金托管 人转 移至新 任基 金托管人 以及 由于境 外托 管人 更换导 致基 金 资产转移所 引起的费 用; 13、 基金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应当缴 纳的、 购买或 处置证 券有关的任 何税收、 征费、 关 税、 印花税、 交易及 其他税收 及预扣提 税 (以及与 前述各 项有关的任 何利息、 罚金 及费用) 以 及 相关手续费 、汇款费 、基金的 税务代理 费等; 14、 为了基 金利益 , 除去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自身原因而 导致的、 与基金有 关的 诉讼、仲裁 、追索费 用; 15、基金上 市初费和 基金上市 月费; 16、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资产总值中 扣除。 二、 基金费用 计提方 法、计 提标准 和支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80% 年费 率 计 提 。 管理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下 :


58 H=E×0.8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 支付 的,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5% 的年 费率计提 。 托管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E×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 支付 的,支付日 期顺延。 3、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 本 基金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与标 的指 数许 可方 所签订 的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中所规 定的 指 数 许可使用费 计提方法 , 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每日计 提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 具 体计算方 法 如下: H=E ×0.0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付 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 E 为本基金前 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 若一个季度 累计计提 指数许可 使用费金 额小于指 数使 用许可协议 规定的费 用下限 , 则基 金于季度末 最后一日 补提指数 使用费至 指数使用 许可 协议规定的 费用下限 。 指数 许可使用 费 收取下限为 每季度 7,500 美元 或等值人 民币,即 不足7,500 美元时 按照 7,500 美元 收取。 指数许可使 用费每日 计提, 按 年支付 。 经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 致后, 从 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 由 基金管理 人根据 指数使用许 可协议所 规定的方 式支付给 标的指数许 可方。 如果指数使 用许可协 议约定的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的 计算方法 、 费率和 支付方式 等发生 调整, 本基 金将 采用 调整后 的方法或 费率计算 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 费。 基金 管理人 将在招募 说 明书更新或 其他公告 中披露本 基金最新 适用的方 法, 此项调整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59 审议。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4-16 项费用 ”,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基 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 与基金销 售有关 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赎 回费的费率水 平、计算公式 、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请详见本招 募 说明书 “ 第十一 节 基金份额 的申购 、 赎回 ” 中的 “六 、 申购与 赎回的费 率 ” 与 “七 、 申购 份 额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 ”中的相 关规定。 2、 投资者通过本 公司网上 交易系统 (www.efunds.com.cn ) 进行申购、 赎回 的交易费 率, 请具体参照 我公司网 站上的相 关说明。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 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 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前 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情 况制 定 基 金促销计划 , 针对基 金投资者 定期和不 定期地 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 。 在基金 促销活动 期间, 基 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金销 售费率 , 或针对 特定渠 道、 特定投 资群体开 展有差 别的费率 优 惠活动。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60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 基金财产 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 规范 性文件为 本基金 开立资金账户 、 证券 账户以 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境外托 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和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 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 立。 四、 基金财产 的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境外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产, 并 由 基金托管人 和/ 或其 委托的境外托 管人 保管。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 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 自有的财 产承担其 自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 请 求冻结、 扣押或 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得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 依法解散 、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基 金管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 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 基金管 理人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基金份额持 有人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理 解现金 于存入托管 账户时构 成基金托 管人、 境外托管人 的等额无 担保债务 , 除非 法律法规 及撤销 或清盘程序 明文禁止 该等现金 归于清算 财产外, 该等现金 归入基金 托管人或 境外托管 人的清 算财产并不 构成基金 托管人违 反本合同 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对由基 金托管人 及其境外 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 不承担保 管责任。


61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基 金相 关的 开放 日 以 及国家 法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 值 的非 开放日。 二、 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及本基金 依据相关 法律 法规持有的 其它资产 。 三、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 方法 (1)上市流通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的收 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 近 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 (2)处于未 上市期间 的股票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 理: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 股票,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 公 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价估 值; 2)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增发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 价 进行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以 最近一日 的收盘价 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 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 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 的收盘价 进行估值 。 2、存托凭证 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 存托凭证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 以 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 3、基金估值 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的收 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 近 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 (2)非上市 流通基金 以估值截 止时点能 够取得 的最 新基金份额 净值进行 估值。 4、债券估值 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 债券,证券交 易所市场实行 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 所的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 证券交 易所市场 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 债 券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 值, 62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 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所 含的最近交 易日债券 应收利息 后得到的 净价估值。 (2)对于非 上市债券 ,参照主 要做市商 或其他 权威 价格提供机 构的报价 进行估值 。 5、衍生品估 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的收 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 近 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 (2)非上市衍生品采 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 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 6、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 主要货币对人 民币汇率的, 将 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 构所提 供的 汇 率为基准: 当日中国 人民银 行公布的 人民币与 主要货 币的中间价 。 主要外 汇种类 以中国人 民 银行或其授 权机构最 新公布为 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 元作为中间货 币进行换算, 采 用彭博伦敦下午四点 的汇率套算 。 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 经协商可 对所采用 的汇率来 源进 行调整。 若无法取得 上述汇率 价格信息 时, 以 基金托管 人或境 外托管人所 提供的合 理公开外 汇市 场交易价格 为准。 7、税收 对于按照中 国法律法 规和基金 投资所在 地的法律 法规 规定应交纳 的各项税 金, 本 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 制原则进 行估值 ; 对于因 税收规定 调整或 其他原因导 致基金实 际交纳税 金与估算 的 应交税金 有差异的 ,基金将 在相关税 金调整日 或实 际支付日进 行相应的 估值调整 。 8、在任何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如采用上 述第 1-7 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 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63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 根据《 基金 法》 ,基金管理人计 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关的 会 计问题, 如 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 后, 仍 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四、 估值程序 1、本基金分别计算并 披露不同币种 基金份额对应 的 基金份额净值。人民 币基金份额 净 值和美元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分别精确 到 0.0001 元和 0.0001 美 元, 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 舍五 入。 特殊情 况下,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基金管 理人可以调 整净值计 算及披露 的小数点 后位数 并及 时 公告 。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 前一 估值日的 基金 资 产 进行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 法 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 除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 作日对 前 一估值日 的 基金资 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 ,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 , 由基金 管 理人对外公 布。 五、 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 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即 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当基金 份额 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 金份额净值 0.5% 时,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应在发现 日对账务 进行 更正调整, 不做追溯 处理。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登记机构、 或 销售机 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 致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由于 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 估值错 误责任方 未 64 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 任方已 经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任 。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 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 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 如果由 于获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 如果获 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 任 方 。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 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 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 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 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 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 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计 价错误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通 报基金托管 人,按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65 六、 暂停估值 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主要证券交易 所、市场或外 汇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 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转 变 ,延迟估值有利于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的保护 ;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 5、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 基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进 行复核 。 基金 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将 计算的前 一估值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托管人 对 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 八、 特殊情形 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9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 整或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实际 交 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 责发生制进 行 估值的应交 税金有差 异的,相 关估值调 整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3、 本基金 投资涉及 境外市场,由于通 讯或其他 非可控 的客观原因 , 在本基 金管理 人和本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的时间点 前无法确 认的交易 , 导 致的对基金 资产净值 的影响 , 不作为 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4、由于不可抗力,或 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 及 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 构发送的数 据 错误等非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 但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由 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 任。 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 响。


66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金可供 分配利 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 分配原 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 再 投资 。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的 场外 人民币 基金 份额以及 登记 在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 册登记系统 下的美元 份额, 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 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 若 投资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认 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金分 红。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基金份 额 持有人深圳 证券账户 下的场内 人民币基 金份额 , 只能 选择现金分 红的方式 。 具体 权益分配 程 序等有关事 项遵循深 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 关规定; 2、人民币基金份额的 现金分红币种 为人民币,美 元 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 币种为美元 ; 不同币种份 额红利再 投资适用 的净值为 该币种份 额的 份额净值 ; 美元基 金份额的 每份额分 配 金 额为 人民币 基金 份额 的每份 额分 配数额 按照 权益登记 日前 一工作 日美 元估 值汇率 折算 后 的美元金额, 计 算结果以 美元为单 位, 四舍五 入, 保 留到小数点 后四位, 由此 误差产生 的损 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产生的收 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 3、基金收益分配后 人 民币 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 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人民 币 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 不能低于面 值。 对于 美元 基金 份额, 由 于汇率因素 影响,收 益分配后 美元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可能 低于对应 的基金份 额 面 值 ;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 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调 整基金收益 的 分配原则和 支付方式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 6、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 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 67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 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 并由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间 不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益 分配中 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于 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记机 构可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 算方法,依 照《业务 规则》执 行。


68 第十六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 ,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 对确认。 二、 基金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 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69 第十七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相 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 息披露 的披露 方式、 登载 媒介、 报备方式 等规定发 生 变化时 ,本 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联 网网站 (以 下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 披 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 照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 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 文本。 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 致。两种 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 本基 金的人 民币基金份 额以人民 币计算并 披露 净值及相关 信息; 美 元基金份 额以美元 计算并 披露净 值及相关信 息。 除特 别说明外 , 人民 币 基金份额的 货币单位 为人民币 元,美元 基金份额 的货 币单位为美 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1、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额 持有 70 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 说明 基金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 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 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 购、 申购和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 产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内容。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6 个 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 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载在 指定 媒介上 ;基 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 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介上 登载 《基 金合同 》 生效 公告。 (四)上市 交易公告 书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上 市交易三 个工作日 前, 将 《上市交 易公告书 》 登载 在 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 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和 不同币 种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赎 回之后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T+2 日 (T 日 为开放日 )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他 指 定媒 介, 披露开放 日的 人民 币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站披 露开放 日的美元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 71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述最后一 个 市场交 易日后两 个工 作日 , 将基 金 资产净 值、 人 民币基金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 媒 介和网站上 , 将美 元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 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 载在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 。 美 元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美 元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美元基 金份 额的 每 份收益分配 金额累计 数 (六)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信 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七)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 报告应当 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 式。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 比例达到 或超 过 20%的情形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 文件中 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 、 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 及产品的 特有 风险,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 基金持续运 作过程中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 合资 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八)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 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72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 之三 十; 11、涉及基 金 财产、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 或者仲 裁 ;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更换基 金登记结 算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73 26、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27、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九)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 续期限内 , 任何公 共媒介中 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 当依法报 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 案, 并 予以公 告。 (十一)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向基 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 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指 定媒介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 定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 上披露同 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 复制。


74 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定 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后两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 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75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 证券的流动 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清 算期限相 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 基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 基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76 第十九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 行成立于1954 年10 月, 是一家国 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 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 行, 总部设在北 京。本 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联合 交易 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 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 上市( 股票 代码 601939) 。 2018年6月末 , 本集团 资产总额228,051.82 亿元, 较上 年末增加6,807.99 亿 元, 增幅3.08%。 上半年,本 集团盈利 平稳增长 ,利润总 额较上年 同期 增加93.27亿 元至1,814.20 亿元 ,增幅 5.42%;净利 润较上年 同期增加84.56亿 元至1,474.65 亿元,增幅6.08% 。 2017 年, 本集团先 后 荣获香 港 《亚 洲货币》 “2017 年 中国最佳银 行 ” , 美国 《环 球金融》 “2017 最佳 转型银行 ” 、 新加坡 《 亚洲银 行家》 “2017 年中国最佳 数字银行” 、 “2017 年中国 最佳大型零 售银行奖” 、 《银行家 》 “2017 最佳金融 创 新奖” 及中国 银行业协 会 “年度 最具社 会责任金融 机构”等 多项重要 奖项。本 集团在英 国《 银行家》 “2017 全球 银行 1000 强” 中 列第 2 位; 在美国《 财富》 “2017 年世 界 500 强 排行 榜”中列第 28 名。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 业务部, 下设综 合与合 规管理处、 基金市场 处、 证 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权市 场处、QFII 托管 处、 养 老金托管处 、 清算处 、 核算处 、 跨境 托 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 处等10个 职能处室 , 在安 徽合肥 设有托管运 营中心, 在上海设 有托管运 营中心上海分中心, 共有员工315 余人。自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 部会计师事务 所对 77 托管业务进 行内部控 制审计, 并已经成 为常规化 的内 控工作手段 。 2、主要人员 情况 纪伟, 资产托 管 业务部总 经理, 曾先 后在中国 建设银 行南通分行、 总 行计划财 务部、 信 贷经营部任 职, 并在总行 公司业务 部、 投资托 管业务 部、 授信审批部 担任领导 职务。 其拥 有 八年托管从 业经历, 熟悉各项 托管业务 ,具有丰 富的 客户服务和 业务管理 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 部资深经理( 专业技术一级) ,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北京市分 行 国际部、 营 业部并担 任副行长 , 长期 从事信贷 业务和 集团客户业 务等工作 , 具有丰 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 管理经验 。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 务部资深经理 (专业技术一 级)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会 计 部,长期从 事托管业 务管理等 工作,具 有丰富的 客户 服务和业务 管理经验 。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 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 , 长期从 事客户服 务、 信 贷业务管 理等工 作, 具有丰 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 验。 原玎, 资产 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 理, 曾 就职于中 国建设 银行总行国 际业务部 , 长期从 事海 外机构及海 外业务管 理、 境内 外汇业务 管理、 国外金 融机构客户 营销拓展 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3、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建设 银行一直 秉持 “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营 理念, 不断 加强风险 管理和 内 部控制 ,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 职责, 切实 维 护资产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为 资产委托 人提供 高质量 的托管服务 。 经过多 年稳步发 展, 中 国 建设银行托 管资产规 模不断扩 大, 托管 业务品 种不断 增加, 已形 成包括证 券投资基 金、 社 保 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 个人账户、(R)QFII 、(R)QDII 、 企业年金 等产品在 内的托管 业务 体系,是目 前国内托 管业务品 种最齐全 的商业银 行之 一。截至 2018 年 二季度末 ,中国建 设 银行已托管 857 只证 券投资基 金。 中 国建设银 行专业 高效的托管 服务能力 和业务水 平, 赢 得 了业内的高 度认同。 中 国建设银 行先后 9 次获得 《 全 球托管 人》 “ 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4 次 获得 《财资》 “中国最 佳次托管 银行” 、 连续 5 年获得 中债登“优 秀资产托 管机构 ” 等奖项, 并在 2016 年 被 《环球金 融》 评为中国 市场唯一 一家 “ 最佳托管银 行 ”、在 2017 年荣获 《亚 洲银行家》 “ 最佳托管 系统实施 奖” 。 (二)基金 托管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 目标


78 作为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建设 银行严格 遵守国家 有关托 管业务的法 律法规、 行业监 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 严格 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 行, 保证基 金 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有 关信息 的真实、 准确、 完整 、 及时,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合法 权 益。 2、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 行设有风 险与内控 管理委员 会, 负 责全行 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 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检查指 导。 资 产托管业 务部配 备了专职内 控合规人 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 作,具有 独立行使 内控合规 工作职权 和能 力。 3、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 施 资产托管业 务部具备 系统、 完善的 制度控制 体系, 建 立了管理制 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 责、 业务操作流 程, 可以保 证托管业 务的规范 操作和 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 业 务管理严格 实行复核、 审 核、 检查制 度, 授权工 作实 行集中控制, 业 务印章按 规程保 管、 存 放、 使用 , 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 , 制约 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 , 封闭管 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 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 密; 业务实现自 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 事 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整、独 立。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 配套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约 定, 监 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 管应用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 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 金合同规定, 对基 金管理人运 作基金的 投资比例 、 投资范 围、 投 资组合 等情况进行 监督。 在 日常为基 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 基金清算 和核算服 务环节中 , 对基 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 资指令、 基金管 理人对各 基 金费用的提 取与开支 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 。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 过新一代托管 应用监督子系 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比例控制等 情 况进行监控 , 如发现 投资异常 情况, 向基金管 理人进 行风险提示 , 与基金 管理人进 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 纠正,如 有重大异 常事项及 时报告中 国证 监会。 (2)收到基 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 令后,对 指令要 素等 内容进行核 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 术手段发现基 金涉嫌违规交 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 金管理人进 行 解释或举证 ,如有必 要将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79 第二十节 境外资产托管人 一、 境外托管 人的基 本情况 名称:道富 银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注册地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办公地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法定代表人 :Joseph L. Hooley 成立时 间:1891 年4 月 13 日 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 (截 止到 2018 年 3 月 31 日) 所有 者 权益 (Shareholders ’ Equity ) : 223.99 亿美 元 二、 托管资产 规模、 国际信 用评级 和托管 业 务 道富银行的 全球托管 业务由美 国道富集 团全资拥 有。 道富银行始 创于 1891 年, 自 1924 年成为美国 第一个共 同基金的 托管人后 , 道富 银行已 成为一家具 有领导地 位的国际 托管银行。 截至 2018 年3 月31 日, 托 管和行政 管理资产 总额已 达到 33.28 万亿美元 , 一级 资本比率 为 16 % 。 道 富银行长 期存款信 用评级 为 AA- (标准普 尓 ) 及 Aa1 (穆 迪投资) 。 道 富银行在 全球 30 多个国家或 地区设有 办事处,2017 年12 月 31 日 道富拥有近 3 万 7 千名富 有经验的 员工 为客户提供 全方位的 托管服务。 在 亚洲开设 了四个全 方位的营运 中心: 香港、 新 加坡、 东京 及悉尼,提供全球托 管、基金会计 、绩效评估、 投资 纲领监察报告、外汇 交易、证券出 借、 基金转换管 理、受托 人和注册 登记等服 务。 三、 境外托管 人的职 责 1、安全保管 受托财产 ;


2、计算境外 受托资产 的资产净 值;


3、按照相关 合同的约 定,及时 办理受托 资产的 清算 、交割事宜 ;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 定和所适用国 家、地区法律 法 规的规定,开设受托 资产的资金 账 户以及证券 账户;


5、按照相关 合同的约 定,提供 与受托资 产业务 活动 有关的会计 记录、交 易信息;


6、保存受托 资产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以 及其 他相关资料 ;


7、其他由基 金托管人 委托其履 行的职责 。


80 第二十一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 销 售机构 (一)场外 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42891 (集 中办公区 )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F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李 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 点信息: (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广州 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F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李 红枫 (2)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 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武定 侯街 2 号 泰康国际 大厦1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刘蕾 (3)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上海 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88 号金茂 大厦 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于楠 (4)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网上 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81 2、场外非直 销销售机 构 (1) 平安银 行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深南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赵 杨 联系电话:0755-22166574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2) 招商银 行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季 平伟


客户服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浙商银 行 注册地址: 浙江杭州 市庆春路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杭州 市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联系人:沈 崟杰 联系电话:0571- 88261822 客户服务电 话:95527 传真:0571-87659954 网址:www.czbank.com (4) 东莞农 村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东莞市东 城区鸿福 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东 城区鸿福 东路 2 号 东莞农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82 联系人:杨 亢 客户服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5) 杭州银 行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下 城区庆春 路 46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下 城区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金 超龙 联系电话:0571-85120715 客户服务电 话:9539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6) 江南农 村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常州市和 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 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客户服务电 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170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7) 泉州银 行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 泽区云鹿 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 泽区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董 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312 传真:0595-22578871 网址:www.qzccbank.com


83 (8) 上海农 村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东二路 7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东二路 70 号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施 传荣 联系电话:021-61899999 客户服务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9) 安信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 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 话:95517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10) 渤海证 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蔡 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客户服务电 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11) 财富证 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 层


84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28 层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郭 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户服务电 话:95317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12) 财通证 券 注册地址: 浙 江省杭州 市杭大路15 号嘉 华国际商 务中 心201, 501 , 502 , 1103 , 1601-1615, 1701-1716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表人 :陆建强 联系人:陶 志华 联系电话:0571 -87789160 客户服务电 话:95336 、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13) 长城国 瑞证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莲前 西路 2 号 莲富大厦17 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深田 路 46 号深 田国际 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邱 震 联系电话:0592-2079259 客户服务电 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14) 长城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金 夏


85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15) 长江证 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奚 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6) 川财证 券 注册地址: 中国(四川) 自由贸 易试验区 成都高新 区交 子大道 177 号中海 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高新区 交子大道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 :孟建军 联系人:匡 婷 联系电话: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 话:028-86583000


网址:www.cczq.com (17) 大通证 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会展 路 129 号大连 国际金融中 心 A 座- 大连期货 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会展 路 129 号大连 国际金融中 心 A 座- 大连期货 大厦 38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联系人:谢 立军 联系电话:0411-39991807


8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18) 大同证 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 区迎宾街15 号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小店 区长治路111 号山 西世 贸中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 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19) 德邦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 陀区曹杨 路 510 号 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 山路 500 号城建国 际中心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刘 熠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20) 第一创 业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毛 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1) 东北证 券


87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安 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 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22) 东海证 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王 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23) 东吴证 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陆 晓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客户服务电 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24) 光大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88 联系人:龚 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5) 广发证 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黄埔 区中新广 州知识城 腾飞 一街 2 号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北路 183 号大都 会广场 5 、7、8、17-19、38-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客户服务电 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26) 广州证 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梁 微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 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27) 国都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黄 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8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118 传真: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89 (28) 国金证 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 羊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青 羊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成证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刘 婧漪、贾 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户服务电 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29) 国联证 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 锡市太湖 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 锡市太湖 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国联 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祁 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务电 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30) 国盛证 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凤 凰中大道1115 号北京银行 南昌分 行营业大 楼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凤 凰中大道1115 号北京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占 文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372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31) 国泰君 安证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90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32) 国信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33) 海通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34) 华安证 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范 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 话:95318


91 传真: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35) 华龙证 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兰州财 富中 心 21 楼 办公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兰州财 富中 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范 坤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 话:95368 、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36) 华西证 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谢 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户服务电 话:95584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37) 江海证 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松北区创 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 :赵洪波 联系人:姜 志伟 联系电话:0451-87765732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2288 传真:0451-82337279 网址:www.jhzq.com.cn (38) 金元证 券


92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 宝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大 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刘 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户服务电 话:9537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39) 九州证 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 宁市南川 工业园区 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30 号仰 山公园 东一 门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魏先锋 联系人:郭 小璇 联系电话:010-576722224 客户服务电 话:95305 传真:010-57672296 网址:www.jzsec.com (40) 联储证 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福田街 道岗厦社 区深 南大道南侧 金地中心 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333 号金 砖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吕春卫 联系人:丁 倩云 联系电话:010-86499427 客户服务电 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41) 联讯证 券 注册地址: 惠州市江 北东江三 路 55 号广 播电视 新闻 中心西面一 层大堂和 三、四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中路 2002 号中广 核大 厦北楼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彭 莲


93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 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42) 平安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5033 号 平安金 融中 心 61 层-6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周 驰 联系电话:021-38643230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43) 上海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四 川中路 213 号久事 商务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邵 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18-9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https://www.shzq.com/ (44) 申万宏 源西部证 券 注册地址 : 新疆 乌鲁木齐 市高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 新疆 乌鲁木齐 市高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琦 联系人:王 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94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45) 申万宏 源证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世纪商贸 广场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余 敏 联系电话:021-33388252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46) 首创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德胜 门外大街115 号德 胜尚 城 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德胜 门外大街115 号德 胜尚 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联系人:邢 飞 联系电话:010-59366004 客户服务电 话:400-620-0620 传真:010-59366055 网址:http://www.sczq.com.cn/ (47) 西南证 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西 南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联系人:周 青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96096 或95355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48) 湘财证 券


95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联系人:李 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户服务电 话:95351 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49) 新时代 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田 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 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50) 信达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 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51) 兴业证 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长柳 路 36 号兴 业证券 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乔 琳雪


96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2) 银河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辛 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3) 招商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福华 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福华 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黄 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54) 浙商证 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江 干区五星 路 201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 干区五星 路 201 号 浙商证券 大楼8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高 扬 联系电话:057187902974 客户服务电 话:95345 传真:0571-87901913 网址:www.stocke.com.cn


97 (55) 中金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1 号国贸 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1 号国贸 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联系人:杨 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6) 中泰证 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57) 中投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福田 区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务 中心A 座 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万 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 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58) 中信建 投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98 联系人:刘 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户服务电 话:95587 或 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59) 中信证 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王 一通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60) 中信证 券(山东 )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 南区东海 西路 28 号 龙翔广 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焦 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http://sd.citics.com/ (61) 中原证 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10 号 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 州市郑东 新区商务 外环路 10 号 中原广发金 融大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程 月艳


李 盼盼 党静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客户服务电 话:95377


99 传真: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62) 长量基 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67 号陆家 嘴金 融服务广场 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党 敏 联系电话:021-20691935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289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www.erichfund.com (63) 朝阳永 续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 上丰路 977 号1 幢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碧 波路 690 号 4 号楼2 楼 法人代表: 廖冰 联系人:陆 纪青 联系电话:021-80234888-6813 客户服务电 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64) 创金启 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民丰 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白纸 坊东街 2 号经济日 报社A 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魏 素清 联系电话:010-66154828 客户服务电 话:400-6262-818 传真:010-63583991 网址:www.5irich.com (65) 大智慧 基金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1102 单元


100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印 强明 联系电话:021-20219188 客户服务电 话:021-20292031 传真:021-20219923 网址:https://www.wg.com.cn/ (66) 蛋卷基 金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侯 芳芳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务电 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67) 泛华普 益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成华 区建设路9 号高地 中心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锦江 区东大街99 号平 安金 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陈 金红 联系电话:028-86758820-803 客户服务电 话:400-020-0606 网址:www.puyifund.com (68) 富济基 金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金田 路中洲大 厦 35 层 01B、02 、03、04 单位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金田 路中洲大 厦 35 层 01B、02 、03、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 :刘鹏宇 联系人:刘 勇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8814 客户服务电 话:0755-83999907


101 传真:0755-83999926 网址:www.fujiwealth.cn (69) 海银基 金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8 号海银金 融中 心 4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毛 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8-1016 传真:021-80133413 网址:www.fundhaiyin.com (70) 好买基 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国 际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 茹 联系电话:021-20613600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71) 虹点基 金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馆北 路甲 2 号 裙房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体 北路甲 2 号盈科中 心东 门 2 层 216 法定代表人 :郑毓栋 联系人:牛 亚楠 联系电话: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72) 汇付基 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黄河 路 333 号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102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宜山 路 700 号 普天信息 产业 园 2 期 C5 栋 汇付天 下总部大 楼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甄 宝林 联系电话:021-34013996-3011 客户服务电 话:021-34013999 传真:021-33323837 网址:www.hotjijin.com (73) 济安财 富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太阳 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3 层 3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太阳 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冠捷大厦 3 层 3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李 海燕 联系电话:010-65309516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3-7010 (济安财 富官网)


400-071-6766 (腾讯财 经) 传真:010-65330699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74) 嘉实财 富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办公 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李 雯 联系电话:010-60842306 客户服务电 话:400-021-8850 传真:010-85712195 网址:www.harvestwm.cn (75) 凯石财 富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延安 东路 1 号 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103 联系人:黄 祎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客户服务电 话:4006-433-389 传真:021-63333390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76) 利得基 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厦 10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陈 孜明 联系电话:86-021-50583533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1-7755 传真:86-021-60195218 网址:www.leadfund.com.cn (77) 联泰资 产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区福泉 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陈 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客户服务电 话:400-118-1188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78) 陆基金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陆家嘴 环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陆家嘴 环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之光 联系人:宁 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9031


104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79) 民商基 金 注册地址: 上海黄浦 区北京东 路 666 号H 区(东 座)6 楼A3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张 杨路 707 号生命人 寿大 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 :贲惠琴 联系人:杨 一新 联系电话:021-50206003 客户服务电 话:021-50206003 传真:021-50206001 网址:http://www.msftec.com/ (80) 诺亚正 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杨浦 区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余 翼飞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81) 钱景基 金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 6 号丹 棱 SOHO 大厦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 6 号丹 棱 SOHO 大厦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李 超 联系电话:010-56200948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3-6885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82) 深圳新 兰德


105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 大厦 27 层2704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28 号富 卓大 厦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张 燕 联系电话:010-83363099 客户服务电 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10 网址:http://8.jrj.com.cn (83) 天天基 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8 号 东方财 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潘 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户服务电 话:95021 传真:021-54509953 网址:www.1234567.com.cn (84) 通华财 富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同丰 路 667 弄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金 沪路 55 号 通华科 技大 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马刚 联系人:杨 涛、庄洁 茹 联系电话:021-60810586 客户服务电 话:95193 转 5 传真:021-6081069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85) 同花顺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五常 街道同顺 街 18 号 同花 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106 联系人:吴 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86) 万得基 金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福山路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明路 1500 号万得 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徐 亚丹 联系电话:021-50712782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87) 万家财 富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 区(中心 商务区) 迎宾大道1988 号滨海浙商 大厦公 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洋 保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修辞 联系人:王 芳芳 联系电话:010-59013828 客户服务电 话:010-59013842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88) 鑫鼎盛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第 一广场西 座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第 一广场西 座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梁 云波 联系电话:0592-3122757 客户服务电 话:400-918-0808 传真:0592-3122701 网址:www.xds.com.cn ;基金 销售网站 :www.dkhs.com


107 (89) 一路财 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阜成 门外大街2 号 1 幢A2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阜成 门外大街2 号 1 幢A2208 室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刘 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 客户服务电 话:400-001-1566 传真:010-88312099 网址:www.yilucaifu.com (90) 宜信普 泽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楼 SOHO 现 代城C 座 18 层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魏 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客户服务电 话:400-6099-200 传真:010-85800047 网址:www.yixinfund.com (91) 奕丰金 融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 合作区前 湾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 (入 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海德 三道航天 科技广场A 座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 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7 客户服务电 话:400-684-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92) 盈米基 金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105 室-3491


108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路1 号保利 国际 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邱 湘湘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户服务电 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93) 云湾基 金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新金桥 路 27 号 13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新金桥 路 27 号 13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 :桂水发 联系人:范 泽杰 联系电话:021-2053018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1515 传真:021-20539999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94) 展恒基 金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李 晓芳 联系电话:010-59601366-716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000 传真:0351-4110714 网址:www.myfund.com (95) 中信期 货 注册地址: 广 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8 号卓越 时 代广场 (二期 )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 二期) 北 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109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刘 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 3754 客户服务电 话:400-990-8826 传真:010-5776 2999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96) 众禄基 金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 街道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 地大厦 8 楼8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童 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887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注: 以上非 直销销售 机构 中 , 仅招商 银行 销售 本基金 美元 基金份 额, 其他 非直销销售 机 构仅销售本 基金 人民 币基金份 额。 3、场内销售 机构 具有基金销 售资格的 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 员单位, 具体 名单详见深 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 。 二、 基金登记 结算机 构 1、人民币基 金份额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西城区 太 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 区 太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 周明 电话:4008058058 传真: (010 )50938907 联系人:赵 亦清 2、美元基金 份额


110 名称: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42891 (集 中办公区 )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 贤高 三、 律师事务 所和经 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 : 国浩律 师( 广州) 事务所 地址:广州 市天河区 珠江东路28 号越秀 金融大 厦 38 层 负责人:程 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020-38799345-200 经办律师: 黄贞、陈 桂华 联系人:黄 贞 四、 会计师事 务所和 经办注 册会计 师 1.本基金的 法定验资 机构 会计师事务 所:安永 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主要经营场 所:北京 市东城区 东长安街1 号东方 广场 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 伙人:TonyMao 毛 鞍宁 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 (010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 计师:赵 雅、李明 明 联系人:赵 雅 2.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 报表及其 他规定事 项的审计 机构 会计师事务 所: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 通合伙) 住所:上海 市湖滨路202 号普 华永道中 心 11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 :李丹


111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 计师: 陈 熹、周祎 联系人:周 祎


112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 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 或 转让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 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 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 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 限 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能 力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 主 做出投资决 策, 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13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 资金;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 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 基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登 记 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 得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申请; (12)在 不违反 法 律法规 和 监管规定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为 支付本基 金应付的 赎回、 交易清算 等款项, 基金管 理人有权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资 产作为抵押 进行融资 ; (13)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 资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4)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进行融资 融 券,转融 通 ; (15) 以基 金管理人 的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7)选择 、更换或 撤销基金 境外投资 顾问; (18)委托 第三方机 构办理本 基金的交 易、清算 、估 值、结算等 业务; (19) 在 符合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下 , 制订和 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和收益分 配等 业务 规则;


114 (20)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 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严格 按照《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 义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 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 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115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 托 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 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备 案条 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 计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 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进行 境外证券 投资,应 当遵守当 地监管机 构、 交易所的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 (28)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 财 产; (2)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116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选择、 更换境外 托管人, 可授权境 外托管 人代 为履行其承 担的受托 人职责; (8)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的 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 人自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户设 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 益 和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17 (1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按 照规定对 基金日 常投资行为 和资金汇 出入情况 实施 监督,如发 现投资指 令或资金 汇出入违 法、违规 ,应 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 、外管局 报告; (23) 每月 结束后 7 个工作日 内, 向 中国证监 会和外管 局报告基金 管理人境 外投资情 况, 并按相关规 定进行国 际收支申 报; (24) 基金托管 人应办理 基金管理 人 就管理 本基金的 有关结汇、 售汇、 收 汇、 付汇和 人 民币资金结 算业务。 (25) 基金托管 人应保存 基金管 理人就管 理本基金 的 资金汇出、 汇入、 兑换、 收汇、 付 汇、资金往 来、委托 及成交记 录等相关 资料,其 保存 的时间应当 不少于 20 年; (26)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 设日 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但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 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 (1)终止《 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118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 同)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 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 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改 ,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2)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 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 或变更收费 方式 ; (3)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4) 对 《 基金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5)在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 ,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性 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 基金推出 新业务或 服务; (6)基金管理人、基 金登记结算机 构、基金 销售 机 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 有 关基金申购 、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规则; 开 通人民币 、 美元之 外的其他 币种的申购 、赎回, 或终止人 民币之外 的 其他币 种的 申购、赎回 ; (7)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 (二) 会议召集人 及召集方 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 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119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 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 召集 并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六十日 内召 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配合 。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 不召集, 代 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 面提议。 基 金托管人 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 5、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 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介公 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代 理 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会 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 次 120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 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托管人 ,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四)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 通 讯开会 及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允 许的其 他 方式召开 ,会议的 召开方式 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 。 1、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代 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 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 的有关证 明文件 、受托 出 席会议者 出示的委托 人的代理投 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 证明文件 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 (2)经核对, 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的 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 日 基金总份额 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 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 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如 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 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 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 有 121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 同时提 交的 有 关证明文 件 、 受托 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 理人 出示 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 关证明文件 符 合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 基金 登记注册机 构记录相 符 。 3、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 表二分之 一以上基 金份 额的持有人 参加,方 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持 有人的基 金份额低 于上 述规定比例 的, 召 集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 六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 重新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重新召 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 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 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可通过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 表决, 具体 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 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 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 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 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 、 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 式,具体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 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 (五) 议事内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更 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 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 会, 122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 产生一名 基 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或 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 号码、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 , 在公 证 机 关监 督 下 形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过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 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 、与其 他基金合 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 否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 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 表面符 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 但应 当计入出 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123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 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 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 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 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 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 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2 个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 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 束 力。 (九)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事由、 召 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用法 律法规的 部分, 如将来法 律法规 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人提 前公告后 , 可直 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 行修改 和调整, 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审议。 三、基金合 同解除和 终止的事 由、程序 以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定 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124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后两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 介公告 。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四、争议解 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 内容 、 履行 和解释或 与基金 合同有关的 争议,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途 径解决。 不 愿或者不 能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按照 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仲裁 费 用由败诉方 承担,除 非仲裁裁 决另有决 定。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 是约定 基金当事 人之间 、 基金与 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 件。 1、 《基金合 同》 经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双 方盖章 以及双方法 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 表签 字 或盖章并 在募集结 束后经基 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 监会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 并经中 国证监会 书 面确认后生 效。 2、 《基金合 同》 的 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 日起至基 金财产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并 公告 之日止。 3、 《基金合 同》 自 生效之日 起对包括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内的 《基金合同 》各方当 事人具有 同等的法 律约束力 。 4、 《基金合同》 正 本一式六 份, 除上报 有关监管 机构 一式二份外,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 二份,每 份具有同 等的法律 效力。


125 5、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 在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的 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 所查阅。


126 第二十三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42891 (集 中办公区 )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成立日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 员 会, 证监 基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 、基金销 售、 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款; 发 放短期 、 中期、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现 ; 发行金 融债券 ; 代理 发行、 代理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券 ; 买卖政 府债券 、 金融 债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 保; 代理收 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 提供 保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 投资 127 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合同明 确约定基 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 的,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 要求 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 池, 以 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 相关技 术系统, 对 基金实际 投资是 否符合基 金 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项进行 核查。 本基金投资 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 、 备选 成份股、 在已与 中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 监管合作 谅解 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 证券监管 机构登记 注册的跟 踪同 一标的指数 的公募基 金、 依 法发行上 市 的其他股票、债券、 存托凭证(包 括全球存托凭 证、 美国存托凭证等) 、 银行存款、货 币市 场工具、 经 中国证监 会认可 的境外交 易所上市 交易的 期权、 期货 等金融衍 生产品 和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 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 范围 ,其 投资原则 及投资比 例按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构 的相关规 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本 基金投资标 的指数成 份股、 备选 成 份股、 跟踪同一 标的指 数的公募 基金 的资 产不低于 非 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 现 金或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等 。 若法律 法规的 相关规定 发生变更 或监管 机构允许, 本基金可 对上述 资产配置 比 例进行调整 。 为了便于本 基金所投 资相关基 金的清算 和托管业 务, 本基金投资 范围中所 涉及的非 场内 交易的基金 仅通过本 基金境外 托管人认 可的交易 系统 购买。 (二)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投 资、 融 资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 督: (1)本基金持有同一 家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20% ,银 行应当是中资 商 业 银行 在境外 设立 的分 行或在 最近 一个会 计年 度达到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 的境外银行 。但在基 金托管账 户的存款 不受此限 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 国证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合作 谅 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 以外的其他 国 家或地区证 券市场挂 牌交易的 证券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其中持有 任一国家 或 地区市场的 证券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3)本基金持有非流 动性 资产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 。非 流动性资产是 指 法律或基金 合同规定 的流通受 限证券以 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 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 基金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但持有货币市 场 基金不受此 限制。 (5)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 部 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 外基金,不 得 超过该境外 基金总份 额的 20%。 (6) 为应付赎 回、 交易清算 等临时 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 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128 临时借入现 金的期限 以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期限为 准。 (7)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 计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 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9)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时,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合同生效 后 6 个月内使基 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 合上述 (1)- (6 ) 项 规定的, 应 当在超过 比例后 30 个 工作日内 采用合理 的商业 措施进行调 整,以符 合投资比 例限制要 求。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三)金融 衍生品投 资限制 基金投资衍 生品应当 仅限于投 资组合避 险或有效 管理 , 不得用于 投机或放 大交易 , 同时 应当严格遵 守下列规 定: (1)基金的 金融衍生 品全部敞 口不得高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 付的初始保证 金、投资期权 支 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 易 衍生品支付 的初始费 用的总额 不得高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3)基金投 资于远期 合约、互 换等柜台 交易金 融衍 生品,应当 符合以下 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 对手方(中资 商业银行除外 ) 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 证监会认可 的 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 至少每个工作 日对交易进行 估 值,并且基金可在任 何时候以公 允 价值终止交 易。 3)任一交 易对手方 的市值计 价敞口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 (4)基金拟投资衍生 品,基金管理 人在产品募集 申 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提交基金 投 资衍生品的 风险管理 流程、拟 采用的组 合避险、 有效 管理策略。 (5)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会计年 度结束后60 个工 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 衍生 品头寸及风 险分析年 度报告。 (6)基金不 得直接投 资与实物 商品相关 的衍生 品。 (四)证券 借贷交易 投资限制 (1)所有参与交易的 对手方(中资 商业银行除外 )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 评 级机构评级 。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 (3) 借方 应当在交 易期内及 时向本基 金支付已 借出证 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 利息和分 红。 129 一旦借方违 约,本基 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 和处置担保 物以满足 索赔需要 。 (4)除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外 ,担保物 可以是 以下 金融工具或 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 3)商业票据 ; 4)政府债券 ;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 不低于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 用 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 金融机构( 作 为交易对手 方或其关 联方的除 外)出具 的不可撤 销信 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 何时候终止证 券借贷交易并 在 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 期限内要求 归 还任一或所 有已借出 的证券。 (6)基金管 理人应当 对基金参 与证券借 贷交易 中发 生的任何损 失负相应 责任。 (五)回购 交易投资 限制 (1)所有参与正回购 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 行 除外)应当具有中国 证监会认可 的 信用评级机 构信用评 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 值计价制度对 卖 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 保现金不低 于 已售出证券 市值的 102 %。 一旦买 方违约, 本 基金根 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 权保留或 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 索赔需要 。 (3)买方应当在正回 购交易期内及 时向本基金支 付 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 股息、利息 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 证券采取市值 计 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 保已购入证 券 市值不低于 支付现金 的 102%。 一 旦卖方 违约, 本基 金根据协议 和有关法 律有权 保 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 以满足索 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 对基金参与证 券正回购交易 、 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 任何损失负 相 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 贷交易、正回 购交易,所有 已 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有 已 售出而未回 购证券总 市值均不 得超过基 金总资产 的 50 %。 前项比例限 制计算, 基金因参 与证券借 贷交易 、 正回 购交易而持 有的担保 物、 现金 不得 计入基金总 资产。 (七)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 协议第 十七条 第九款第 (1 ) 至第 (8) 项及 第 (11 ) 至第 (12) 项 的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 基金托 管 人通过事 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投资禁 止行 为进行监督 。 (八) 基金 管理人运 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 或者从 事其他重 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 合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 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 则, 130 防范利益冲 突,相关 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 人的 同意,并履 行信息披 露义务。 (九) 基金投资 境外期货 的, 基金投 资期货的 清算经 纪商 (Clearingbroker ) 由 基金管 理人选任,但须取得 基金托管人的 认可。基金管 理人 须对其选 任的期货经 纪商的资信负 责, 并在与清算经纪商的 合同中明确以 下事项:1、 存放 在清算经纪商处的基 金资产须与清 算经 纪商的自有资产和清 算经纪商其他 客户的资产隔 离;2、存放在清算经纪 商处的基金资 产不 得列入清算经纪商的 清算财产;3 、清算经纪商 须对 存放在其账户内的保 证金及相关资 产的 安全承担责 任。 基金 托管人 如对清算 经纪商持 有异议 , 应以书面 方式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充 分 说明。 (十)投资 远期的风 险控制 1.流动性风 险控制 (1)基金管理人负责 远期交易的流 动性风险控制 , 并对远期交易资金的 流动性承担 责 任。 (2)基金管理人提前 或延期执行 远 期合约时,基 金 管理人需保证本基金 有可用现金 头 寸, 否则认 为本基金 是因为流 动性不足 而违约 , 由此 给本基金造 成的手续 费、 违约 金及资产 估值方面的 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2.基金管理人投资远 期等金融衍生 产品,应严格 遵 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控制投资 风 险。 (十一) 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十二)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事 项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 规定,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 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 回函, 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 说明 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 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 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十三) 基 金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 管人依 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 查。 对 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 书面提 示, 基金管 理人应在 规定时 间内答复 并 改正, 或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证 ; 对基 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的 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 事项, 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 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十四) 若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 指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 应当 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 由此造 成的损失 131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十五)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 违 规行为 , 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 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 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披露 和监督 基金投资 运 作等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 金财产 、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 拨指令 、 泄露 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试 行 办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 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 后应及 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 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 , 说明违 规原因及 纠 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 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包 括但 不限于: 提 交相关资 料以供 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 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 基金管理人 并改正。 (三)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保管于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委托 或同意存放 的机构处 2.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固有 财产。 3.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4.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5.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6.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 按照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 , 并 按指令进行 结算,如 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 7.基金托管人在因依 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 依 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 原因进行终 止 132 清算时, 不 得将托管 证券及 其收益归 入其清算 财产;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理解 现金于存 入现金账户 时构成基 金托管人 、 境外 托管人的 等额债 务, 除非法 律法规及 撤销或 清盘程序 明 文许可该等 现金不归 于清 算财 产外, 该等现金 归入清 算财产并不 构成基金 托管人违 反托管协 议的规定。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应存于 基金管理人开 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该 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委托 的登记结 算机构开 立并管理 。在基金 募集 期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2.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 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金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 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试行办 法》 等有关规定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 管人开立 的基金银 行账 户, 同时在 规定时间 内, 聘 请具有从 事 证券相关业 务 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 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 报告由 参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 未 能达到基 金合同生 效的条 件, 由基金 管理人按 规定办 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 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可以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 机构开立 基金 的银行账户 , 并根 据基金管 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 金收付 。 本基金 的银行预 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 供境内资 金划拨使 用。基金托管人可委 托境外托管人 开立资金账户 (境 外) ,境外托管人根 据基金托管人 的指 令办理境外 资金收付 。 2.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 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 。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 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 活动。 (四)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 委托境外 托管人在 境外, 根 据当地市 场法 律法规规定 , 开立和 管理证券 账户。 (五)期货 账户的开 立 如基金投资 境外期货 , 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与期货 经纪商订立 期货合同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其经纪 商处以基 金名义开 立期货账 户,并将 相关 的账户信息 发送基金 托管人。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 可以根 据 投资 所在国家或 地区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 管人或其 委托机构 负责开立 。


133 2.投资所在 国家或地 区法律法 规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 管理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办理 。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境外 有关实物 证券、 银行存款 定期存 单等有价凭 证由基金 托管人委 托境 外托管代理 人存放于 其保管库 。 基金 托管人对 由基金 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 任。 (八)期货 的保管责 任 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 托管银行(XX 银行)不承担 与 期货投资相关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 期货合约、保证金) 的保管责任。 基金管理人为 基金 托管人开通权限,提 供数据查询功 能,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提 供查 询的数 据或 按照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查 询途 径取得 的数 据 进行估值和 核算,不 承担核实 该数据的 责任。 (九)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 署,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 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 同的原件 分别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保 管。 除 本协议另 有 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 代表本 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 财产 有 关的重大合 同,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基 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 上 述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 合同终止 后 20 年 。基金管 理人与期 货经纪商 签订的有 关金融 衍生产品的 合同,应 该发送复 印件给基 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 托管人保 存完整的 基金档案 资料 。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复核与完 成的时间 及程 序 1.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人 民币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指以 计算 日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余 额 后 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 的价值,计算 日基金份额余 额为 计 算日各币种基金份 额余额的合计 数; 美元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以人民币 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 , 按照计 算日的估 值 汇 率进 行折 算。 人民 币基 金份 额净 值和美 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分别 精确 到 0.0001 元和 0.0001 美元 ,小数点 后第五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2.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进 行复核 。 基金 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将 计算的前 一估值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托管人 对 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


134 3.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 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和基 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本 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 因 此, 就 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后 , 仍无法 达成一致 意见的 ,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 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 殊情形的 处理 1.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及本基金 依据相关 法律 法规持有的 其它资产 。 2、估值时间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基 金相 关的 开放 日 以 及国家 法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 值 的非 开放日 。每个工 作日对 前 一估值日 的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3.估值方法 (1)股票估 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股票按 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的收盘 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 交 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股票应区 分如下情 况处理 : ①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 股票,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价估值 ; ②送股、 转 增股、 配股和增 发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 价进 行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收盘价估 值; ③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 同一股 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 ,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 收盘价进 行估值。 (2)存托凭 证估值方 法 公开挂牌的 存托凭证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 以 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 (3)基金估 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 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的收盘 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 交 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 2)非上市流 通基金以 估值截止 时点能够 取得的 最新 基金份额净 值进行估 值。 (4)债券估 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 券,证券交易 所市场实行净 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 所 135 的收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 以 最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证券交易 所市场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 易的, 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 去所含 的最近交易 日债券应 收利息后 得到的净 价估值。 2)对于非上 市债券, 参照主要 做市商或 其他权 威价 格提供机构 的报价进 行估值。 (5)衍生品 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 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的收盘 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 交 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 2)非上市衍生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下,按成 本估值。 (6)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主 要货币对人民 币汇率的,将 依 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 所提供的汇 率 为基准: 当 日中国人 民银行 公布的人 民币与主 要货币 的中间价。 主要外汇 种类以 中国人民 银 行或其授权 机构最新 公布为准 。 2)其他货币 采用美元 作为中间 货币进行 换算, 具体 汇率来源详 见基金招 募说明书 。 若无法取得 上述汇率 价格信息 时, 以 基金托管 人或境 外托管人所 提供的合 理公开外 汇市 场交易价格 为准。 (7)税收 对于按照中 国法律法 规和基金 投资所在 地的法律 法规 规定应交纳 的各项税 金, 本 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 制原则进 行估值 ; 对于 因 税收规定 调整或 其他原因导 致基金实 际交纳税 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 有差异的 ,基金将 在相关税 金调整日 或实 际支付日进 行相应的 估值调整 。 (8) 在任 何情况下 ,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上述 第(1)-(7)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 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 (9)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 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10)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 根据《基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算 并 公告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 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 此, 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见 ,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136 公布。 (三)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的处 理方式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 、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 销售 机构、 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 导致 其他当事 人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于该 差 错遭受损失 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 述“差错 处理 原则”给予 赔偿并承 担相关责 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 下达指 令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 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 避免、无 法抗拒,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差错处理 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 金投资人造成 的损失应由基 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 商共同承担,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 , 有 权根据过错 原则, 向 过错人追 偿, 基 金 合同的当事 人应将按 照以下约 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 尚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 进 行更正, 因 更正差错 发生的 费用由差 错责任方 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 人造成的 损失由差 错责任方 承担; 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 并且有 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有 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 任。 差错 责任方 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 确保差错已 得到更正 。 (2)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直接 损 失负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返 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差错责任方 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 失,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 ; 如 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 还给受损 方, 则 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 给差错责 任方 。 (4)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差错小于 基金份额 净值 0.5% 时,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在 137 发现日对账 务进行更 正调整, 不做追溯 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 理 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时,基 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如 果因基 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 进行赔偿 时,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方追 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方进 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法规、基金 合 同或其他规 定, 基金 管理人自 行或依据 法院判 决、 仲 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 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 或 补偿由 此发生的 费用和遭 受的直接损 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 原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的 责 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差 错 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其 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差错小于基金 份额净值 0.5% 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在发 现日 对账务进行 更正调整, 不 做追溯处 理;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差错达到 或超过基 金份额净 值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 (4)根据差错处理的 方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结 算 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结 算机构进行 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 确认。 4.特殊情况 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按上 述估值方法进 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 金 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 调整或其他原 因导致基金实 际 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 权责发生制 进 行估值的应 交税金有 差异的, 相关估值 调整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3) 全球投资 涉及 不同 市场及时 区,由于 时差、 通讯或 其他非可控 的客观原 因, 在 本基金 管理人和本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的时间 点前无法 确认 的交易, 导致的对 基金资产 净值的影 响, 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4)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或由于各 家数据服务机 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本 基金管理人 和 138 本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 误的, 由此 造 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 本 基金管理 人和本基 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 但基 金托管人 应 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四)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主要证券 交易所 、 市 场或 外汇市 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 暂停 交易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 3.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 变, 延迟估值有 利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保护; 4.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 5.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五)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六)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 告。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 保管本基金的 全套账册.若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 在分歧, 应 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 准。 若 当日核 对不符, 暂 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金管 理人 的账册为准 。 (七)基金 财务报表 与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1.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编 制,基金 托管人复 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 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财务报 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共同查 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 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 3.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 复核时间 安排 (1)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的编制; 在上 半年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完成基 金半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 基金年 度报告的编制。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 过审计。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两个月 的, 139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2)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完 成报表编 制, 将 有关报表 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 方的报 表存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国家 有关规定 为准。 基金管理人 应留足充 分的时间 ,便于基 金托管人 复核 相关报表及 报告。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编制和保管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应分别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保存 期不少 于 20 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 ,则按相 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报和 年报前,基金 管理 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 提供, 并 保证其的 真实性 、 准确 性和完整性 。 基金托 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除非法 律、 法规、规章 另有规定 ,有权机 关另有要 求。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 终局 的, 对当 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职责, 各 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 须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 的情形 1.基金合同 终止; 2.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他 基金 托管人接管 基金资产 ;


140 3.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他 基金 管理人接管 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终止 事项。


141 第二十四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是主 要的服务 内容, 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 的变化, 有权 增加、修改 这些服务 项目: (一)场外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投资交易 确认服务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上列 明的场 外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 交 易记录。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网点应 根据 在基 金管 理人 直销网点 进行 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求 提供 成交 确认单 。 基金非直 销 销售机 构应根据 在 其销售 网点进 行交易的投 资者的要 求 提供成 交确认单 。 (二) 场外 的基金份 额 (包 含场外人 民币基金 份额及 美元基金份 额) 持有 人交易记 录查 询服务 场外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通过 基金管理 人的客户 服务 中心查询历 史交易记 录。 (三) 场外 的基金份 额 (包 含场外人 民币基金 份额及 美元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对账 单 服 务 形式 1. 场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登录本公 司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 查阅对 账单。 2.场外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向本公 司定制纸质、 电 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 或不定期对 账 单。 具体查阅和 定制账单 的方法可 参见本公 司网站或 拨打 客服热线咨 询。 (四)资讯 服务 1.客户服务 电话 投资者如果 想了解申 购与赎回 的交易情 况、 基 金账户 余额、 基金 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 , 或 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 投诉与建议的情 况, 可拨打如 下 电话:4008818088 (免长途话 费) 。 投 资者如果认 为自己不 能准确理 解本基金 《招 募说明书 》 、 《基金合同》 的具 体内容, 也可 拨打 上述电话详 询。 2.互联网站 及电子信 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142 第二十五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变更公告 2018-06-08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奕丰金融 费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2018-06-29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易方达标 普医疗保 健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 ) 2018 年7月4 日暂停申 购、赎回 、定期定 额投资业 务的 公告 2018-06-29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杭州银行 为销售机 构、参加杭 州银行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8-07-06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万得基金 为销售机 构、参加万 得基金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8-07-06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国联证券 费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2018-08-0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东北证券 费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2018-08-07 易方达标普 医疗保健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变更公 告 2018-08-1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华安证券 费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2018-08-23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第一创业 证券费率 优 惠活动的公 告 2018-08-27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易方达标 普医疗保 健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 ) 2018 年9月3 日暂停申 购、赎回 、定期定 额投资业 务的 公告 2018-08-29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在 中金公司开 通定期定 额 投资业务、 参加中金 公司定期 定额投资 费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8-08-3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嘉实财富 为销售机 构、参加嘉 实财富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8-09-07


143 关于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北京直销 中心办公 地址 变更的公告 2018-09-1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东海证券 定期定额 投 资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8-09-1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民商基金 为销售机 构、参加民 商基金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8-09-17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首创证券 为销售机 构、参加首 创证券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8-10-1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调整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 金申购数额 限制的公 告 2018-10-1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美 元份额在本 公司网上 直 销系统开通 申购、赎 回和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 告 2018-10-1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易方达标 普医疗保 健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 ) 之美元基金 份额开放 日常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公告 2018-10-1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广发证券 定期定额 投 资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8-10-15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易方达标 普医疗保 健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 ) 2018 年11月22 日暂停 申购、赎 回、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 的公告 2018-11-19 注:以上公 告披露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上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144 第二十六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基金 销售机构住所 ,投资者可在 营业时间免 费查阅, 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 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公告 的内 容完全一致 。


145 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 准予易方 达标普医 疗保健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注 册的文件 ; 2、 《易方达标普 医疗保 健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基 金合同》 ; 3、 《易方达标普 医疗保 健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托 管协议》 ; 4、 法律意见书 ; 5、 基金管理人 业务资格 批件和营 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 业务资格 批件和营 业执照。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处 。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018 年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