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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汇利A(001289)

银华汇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银 华 汇利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银华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于 2015 年 4 月24 日 证
监许可【2015 】743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5 月14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 明 书 的内容 真 实 、准确 、 完 整。本 招 募 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风险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
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
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
资方式 。但 是定期 定额 投资并 不能 规避基 金投 资所固 有的 风险, 不能 保证投 资人 获得 收 益 ,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货币市
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
度的收益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收益风险也越大。本 基金
是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其预
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
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 在投
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基金运作风险 、 其他 风险 以 及本
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
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 
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 合 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
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 会高于或低于投资
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
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
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1 月 1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所披露 的投资组合为 2018 年 3 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3 
目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 人


.............................................................. 9 四、基金托管 人


............................................................. 21 五、相关服务 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 集


............................................................. 30 七、基金合同 的生效


......................................................... 31 八、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 回


................................................... 32 九、基金的投 资


............................................................. 44 十、基金的业 绩


............................................................. 53 十一、基金的 财产


........................................................... 55 十二、基金资 产估值


......................................................... 56 十三、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 61 十四、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 63 十五、基金的 会计和审计


..................................................... 65 十六、基金的 信息披露


....................................................... 66 十七、风险揭 示


............................................................. 72 十八、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 75 十九、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 77 二十、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 92 二十一、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04 二十二、其他 应披露事项


.................................................... 106 二十三、招募 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 式


........................................ 107 二十四、备查 文件


.......................................................... 108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4 一、绪言 《 银华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运 作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 、 《银华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 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 资人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 募 说 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 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银华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 同》:指《 银华汇利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 》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银华汇利 灵活配置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 说明书:指 《银华汇利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 说 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银华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法 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 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销售 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 年 6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 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 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6 15、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4、销售机 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 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 基金份 额登 记、基 金销 售业务 的确 认、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 利 、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7 认之日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37、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 规则》 :指 《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及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 遵守 40、认购: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 金 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8 47、元:指 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 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不可抗 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9 三、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 月28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 年5 月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1]7 号文 ) 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 亿元 人民币, 公司的股权 结构为西南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出 资比例44.10%)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出资比 例 26.10% )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18.90% ) 、 山西 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 比 例0.90%) 、 杭州银华聚 义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 合伙) (出资 比例3.57%) 、杭州银华 致信投资 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出资比例3.20%)及杭州银华汇玥投 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出 资 比例3.22% ) 。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 年8 月9日起变 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下设 “战略委员会” 、 “风险控 制委员会” 、 “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 “审 计委员会” 四个专业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 并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 由4 位监事组 成,主要负 责检查公司 的财务以及 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 人 员 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 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 投资管理 二部、 投资管理三部、 量化投资部、 境外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FOF 投资管理部 、 研究 部 、 市场营销部、 机构业务部、 养老金业务部、 交易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产品开发部、 运作保 障部、信息 技术部、互 联网金融部 、战略发展 部、投资银 行部、监察 稽核部、人 力资源部 、 公司办公室 、行政财务 部、深圳管 理部、内部 审计部等25个职能部门 ,并设有北 京分公司 、 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 此外,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0 构,同时下 设“主动型A 股投资决策 、固定收益 投资决策、 量化和境外 投资决策、 养老金投 资决策及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五个专门委员会。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 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 董事长, 经 济学博士。 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甘肃省证券 公司发行部 经理,中国 蓝星化学工 业总公司处 长,蓝星清 洗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 董事会秘书, 西南证券副总裁, 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 西南证券董事、 总裁; 还曾 先后担任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券 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 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现任公司董事长, 兼任中国上 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 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中 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国航 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 委员会委员。 钱龙海先生: 董事, 经济 学硕士。 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 佛山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第一创业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总裁、 党委书记, 第一创业 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党委书记、 董事、 总裁 。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第一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福春先生 :董事,中 共党员,研 究生,高级 工程师。曾 任一汽集团 公司发展部 部长 、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长春市副市长、 吉林省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吴坚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 重庆市证券 监 管办公室副 处长,重庆 证监局上市 处处长,重 庆渝富资产 经营管理集 团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 、 副总经理, 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重庆上市 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华融渝富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党委副书记,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西证国际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王立新先生: 董事, 总经 理, 经济学博士,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业者, 已从 业20年。 他参 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 曾就读 于北京大学哲学系、 中央党校研究生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 长江商学院EMBA。先 后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1 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 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 参 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 市场拓展部总监。 现任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 限公司董事长。 此外, 兼 任中国 基金业协会 理事、香山 论坛发起理 事、秘书长、 《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年 鉴》副主编 、北京大 学校友会理事、 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 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 北京大学金融 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 院副院长, 欧洲所副所长, 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 现任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 社 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 研究生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人力资 源 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 保监会重大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在北京大学、 中国人 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 独立董事, 管理学博士, 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 博士 生 导师、 国务院 “政府特殊津贴” 获得者, 全国先进会计 (教育) 工作者,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 会非执业会员。 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 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 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 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 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 :独立董事 ,法律硕士 ,律师。曾 任职于司法 部中国法律 事务中心(后更名 为信利律师 事务所) ,并 历任北京市 共和律师事 务所合伙人 。现任北京 天达共和律 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 独立董事, 会计学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 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中华财务 会计咨询公司, 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合伙人,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 北京主管合伙人, 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 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 委员、中国 证监会上市 公司并购重 组审核委员 会委员、第29 届奥运会北 京奥组委财 务顾问。 现任普华永道高级顾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王芳女士: 监事会主席, 法学硕士、 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 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支持部经理,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 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合规总监、 副 总裁,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合规总监。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李军先生: 监事, 管理学博士。 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 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 高级客户经理、 总经理助理、 业务总监, 西南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 此外, 还曾先后担任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 价处( 企业监 管三处) 副处 长、 企业管理三处副处长、 企业管理二处处长、 企业管理三处处长, 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 理部总经理。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2 龚飒女士: 监事, 硕士学历。 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 泰达 荷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现任公司机构 业务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 监事, 大专学历。 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 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主管、 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周毅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 巴克莱银 行 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 曾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及银华抗 通胀主题证 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和 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 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 外投资部总 监、银华国 际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总 经理,并同 时兼任银华 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银华中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1年起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苏薪茗先生: 副总经理。 博士研究生, 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清华大学法律硕士、 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 (金融学专业) 学位。 曾先 后 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 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创新处主任科员, 中国银监会创新 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 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产品创新处处长, 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 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文辉先生, 督察长, 法学博士。 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银 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 金经理 哈默女士,学士学位。2007 年7 月加 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股票交易员、债 券交易员、 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等职位,2015 年5 月25 日至 2017 年3 月22 日担 任银华 多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5 日至 2017 年 6 月 8 日兼任 银华活钱宝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5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7 日兼 任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惠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 16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7 日兼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5 年 7 月16 日至 2017 年 3 月22 日兼 任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7 月 21 日至 2017 年 9 月 4 日兼任银华 惠添 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7 年 11 月 9 日兼 任银华聚利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6 年10 月17 日起兼 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7 年2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3 月28 日至2018 年11 月26 日兼任银华 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5 月2 日 起兼任银华万物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胡娜女士,管理本基金时间为 2015 年 5 月14 日 至 2016 年 10 月18 日。 3.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姜永康、倪明、董岚枫、肖侃宁、周可彦、李晓星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 硕士学位,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2000年10 月加盟银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筹) ,先后在研 究策划部、 基金经理部 工作 ,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优质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现任 公司总经理 助理、投资 管理一部总 监、投资经 理及A股基 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 硕士学位。 2001年至2005 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 、组合经理 等职。2005 年9 月加盟银 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任养老金 管理部投 资经理职务。 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祥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 基金投资总监及投资管理三部总监、 投资经理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倪明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任债券信用 分析师、 债券基金助理、 行业研究员、 股票基金助理等职, 并曾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职务 。2011年4 月加盟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 投资管理一 部副总监 兼基金经理 。曾任银华 内需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现任银华 核心价值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 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估值 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 博士学位; 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 年10 月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 行业研究员、 研究部副总监。 现任研究 部 总监。 肖侃宁先生, 硕士研究生, 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 天同 (万家)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4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天 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 本基金及万 家货币基金 基金经理, 太平养老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 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 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投资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 (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 。2016 年8 月加入银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 周可彦先生, 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高级分析师,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曾担任嘉实泰和价值封闭式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天弘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部总 经理,曾担 任天弘精选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职务 。2013年8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和谐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瑞泰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晓星先生,硕士学位,2006 年 8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职于 ABB (中国) 有限公司,历 任运营发展部运营顾问、集团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等职务。2011 年 3 月 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现任银华中 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 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4.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5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 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 行 使 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经 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赎 回 、 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6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露 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 金 收 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 合 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 投 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 和 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 知 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或 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 应 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 违 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 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 事 务 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 法 律 行 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 基 金 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 在基金募集期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7 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 规定,按照 招募说明书 列明的投资 目标、策 略 及限 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 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 行为,并建 立健全内 部 控 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 违反《基金 法》的行为 ,并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 取 有 效 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以基金 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 )动用银 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 )违反规 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 )从事证 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以基金 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 )从事有 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从事证 券承销行为; (8 )违反证 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9 )进行高 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通过 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因基 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 5% 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2)法律 、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 守,督促和 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 法 律 、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8 (5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 )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4 )不以任 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 体系 本基金在运 作过程中面 临的风险主 要包括市场 风险、信用 风险、流动 性风险、 操 作 或 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 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 ) 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 何引起风险。 (3 )分析风 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 ) 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 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 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 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 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 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 以改变。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9 (7 ) 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 制的原则 1 )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与权威性。 3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 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 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 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 措施。 6 )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 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 重视建立完 善的公司治 理结构与内 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 设 立 了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 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 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 在总经理领 导下,认真 执行董事会 确定的内部 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 贯 彻 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 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 设有督察长 ,组织指导 公司的监察 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 的 合 法 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 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 制人员定期 评估公司风 险状况,范 围包括所有 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 面 影 响 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 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 织结构的设 计方面,体 现部门之间 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 合 作 与 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 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 内部工作岗 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 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 系 , 以 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 位责任制度 基础上,设 置科学、合 理、标准化 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 项 业 务 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4 )信息与沟 通 公司建立了 内部办公自 动化信息系 统与业务汇 报体系,通 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 渠 道 ,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 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 部稽核 本 公司设立 了独立于各 业务部门的 监察稽核部 ,其中监察 稽核人员履 行内部稽核 职 能 ,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 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 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 )上述关于 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1 四、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8 年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2 人 ,平均年龄33 岁,95% 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 年 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 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 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 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信 托资产、保 险资产、社 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 保险、企业 年金基金、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 金、证券公 司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 向资产管理 计划、 商 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 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8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74 只。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英国 《全球托管人》 、香港 《财资》 、 美国《环球 金融》、内 地《证券时 报》、《上 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 威财经媒体 评选的 6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 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2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管 部自成立以 来,各项业 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 在资产托管 行 业 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 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 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 2013、2014 、2015、2016 、2017 共 十一次顺利 通过评估组 织内部控制 和安全措施 最权威 的 ISAE3402 审 阅,获得无 保留意见的 控制及有效 性报告。充 分表明独立 第三方对我 行托管 服 务在风险管 理、内部控 制方面的健 全性和有效 性的全面认 可, 也证明中 国工商银行 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 能力已经与 国际大型托 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 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 作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行 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 立守法经营 、 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管 业务内部风 险控制组织 结构由中国 工商银行稽 核监察部门 ( 内 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 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 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性 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时性 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 审慎性 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3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效性 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立性 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 门。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格的 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 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 立、网络独立。 (2 ) 高层检 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 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 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 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营控 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部风 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据安 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急准 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 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 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 务。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4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 定地发展。 (2 ) 完善组 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 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 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 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立健 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 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 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 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 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 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 法》、基金 合同、托管 协议和有关 基金法规的 规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 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 议或有关基 金 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5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 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6 五、相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 )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网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 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上直 销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金 的开户和认 购手续, 具 体 交 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代销机构 (1 )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 龙时代广场B 座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2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200120 )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3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金座东方 财富大厦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4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9 层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7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5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 利大厦10层 联系人 刘洋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6 )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 号盈 科中心B 座 裙楼二层 联系人 牛亚楠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7 )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 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8 )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 座4 层A428 室 联系人 江卉 客服电话 4000988511 网址 fund.jd.com (9 )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软件园苏宁大道1 号 联系人 王旋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 www.suning.com (10)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 号鹏润大厦B 座19层 联系人 丁东华 客服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11)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 号楼 联系人 张旭 客服电话 4008105919 网址 www.fengfd.com (12)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 号3 号楼9 楼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8 联系人 云澎 客服电话 95156 转 6 或 400-66-95156 转6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13)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 号深圳市世 纪工艺品文化市场313 栋E-403 联系人 华荣杰 客服电话 400-680-3928 网址 www.simuwang.com (14)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望京SOHOT3A 座19层 联系人 侯芳芳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www.danjuanapp.com (15)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 号1 号楼1102 单元 联系人 施燕华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网址 www.wg.com.cn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 法》和基金 合同等的 规 定 ,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 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9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长 安街 1 号东方广 场东方 经贸 城西二 办公 楼 8 层 10 室 法定代表人 崔劲 联系人 于亚楠 电话 010-85207381 传真 010-8518121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文启斯、杨丽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30 六、基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运作 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 披 露 办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4 月 24 日证监 许可 【2015 】743 号 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已于2015 年5 月13 日结 束募集,募集期有效净认购金额及募集期利 息折合的基金份额为 3,000,853,272.03 份,募集 户数为 216 户。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31 七、基金 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5 月14 日,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 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32 八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基金投资人 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 机 构 投资者 、 合格境外 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时 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 货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交 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5 月26 日起开始办 理 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5 月26 日起开始办 理 日常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 价格以受理 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 值 为 基准进行计算;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33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基 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以 内撤销,在 当日业务时 间 办 理结束后不得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 按照投资人 持有份额登 记日期的先 后次序进行 顺 序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 等 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 赎 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 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除外。 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全额退 还给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否则, 如因 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 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34 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六)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限制 1.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 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 元 ,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 元。直 销中心办 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 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申请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 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 发布的相关公告。 5.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6.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 过直销机构 及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申 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 金客户与除 此 之 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 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 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 机构及网上 直销交易系 统申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 金 客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35 户,所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18%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09%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除前述养老 金客户以外 的其他投资 人申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所适用 的申购费率 如 下 所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 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 个 月但少于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 基金财 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1 )A 类基 金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Y <7 天 1.50% 7 天≤Y <30 天 0.75% 30 天≤Y ≤180 天 0.50% Y >180 天 0% 注:3 个月 指 90 天,6 个月指 180 天。 (2 )C 类基 金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对持有C 类基金份额期限少于30 日 的该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36 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具体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 费率 Y<7 天 1.50% 7 天≤Y <30 天 0.50% Y ≥30 天 0 3.C 类基金份 额销售服务费率 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 4. 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并进行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 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 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 )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 应 的 费用后的余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申购份额 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 申购 金额- 固定申 购费金额)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37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 固定申 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1 :某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 0.09% ,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000,000.00/ (1 +0.09% )=1,998,201.61 元 申购费用=2,000,000.00-1,998,201.61=1,798.39 元 申购份额=1,998,201.61/1.060=1,885,095.85 份 即:某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可得到 1,885,095.85 份A 类基 金份额。 例 2 :某投资人投资 2,000,000.00 元申 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2,000,000.00/1.060=1,886,792.4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2,000,000.00 元申购 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 其可得到 1,886,792.45 份 C 类基金 份额。 3. 赎回金额 的计算: (1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3:某 客户赎回持有的 1,00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 , 持有期限为 180 天, 其对应的 赎 回费率为0.50% , 假设赎回 当日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148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 ×1.148=1,148,00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0.50%=574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5740.00=1,142,260.00 元 即: 某持有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180 天的客户赎回持有的 1,000,000 份基 金份额, 假设 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为 1,142,260.00 元。 (2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38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4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5 天,假设赎回 当日C 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 则其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 00 0, 00 0× 1. 25 0= 1, 25 0 ,0 00 .0 0 元 赎回费用=1, 25 0, 00 0. 00×0 .5 0% =6 ,25 0. 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 -6,250.00=1,243,750.00 元 即:某持有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 15 天的客户赎回持有的 1,0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250 元,则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43,750.00 元。 4.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T 日闭 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C 类两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九) 基金份 额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 自 T+2 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十) 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申 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 、 因特殊原 因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 期 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39 4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 投资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 比 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出 现其他可能 对 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申请超过 基金管理人 设定的基金 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 申 购 金额上限的。 9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6 、7 、9 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时间将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 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业务的办理时间并予以公告。 ( 十一) 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 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3 、 因特殊原 因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 期 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 接受赎回申 请将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可 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40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二) 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 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3 )在本基 金出现巨额 赎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 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 金 总 份额的 20% 时 ,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 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部 分 (不含 20%) ,基金管理 人可以延期 办理。对于 未能赎回部 分,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41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 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部 分(含 20%) ,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取 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的方式, 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 相同的处理方式。 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 销。 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基金转换中转 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4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 数 ) 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时限要求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应依法及 时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 在 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 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42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两周至 少重复刊登 暂 停 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四) 基金 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 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 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 ,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5 月26 日起开始办 理日常转换业务。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七) 基金 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43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5 月26 日起开始办 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九)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 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 (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 按照按红利再投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44 九 、基金的投 资 ( 一) 投资目 标 通过把握大类资产走势变化,对股票、债券等投资工具进行灵活配置,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获取稳定回报。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衍生工具 (权证、股指期货等) 、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 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为 0%–3%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 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三) 投资策 略 1 、大类资产 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结合对宏观经济环境、国家经济政策、 行业发展状况、股票市场风险、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和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定 性分析,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预期风险收益水平和配置时机。在此基础上,本 基金将积极主动地对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等各类金融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 实时动态调整。 2 、股票投资 策略 在股票的选择上,本基金将运用定量与定性的指标相结合的方法,采取“自下而上”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45 的选股策略,以价值选股、组合投资为原则,选择具备估值吸引力、增长潜力显著的公司 股票。通过选择流动性较好的 股票,保证组合的流动性;通过选择具有上涨或分红潜力的 股票,保证组合的收益性;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降低个股风险与集中度风险。通过 “自下而上”精选个股,强调动态择时选股的主动管理策略,关注具有高成长性和估值优 势的个 股, 并在此 基础 上运用 动态 调整的 资产 配置技 术及 相应的 数量 化方法 进行 组合 管 理 , 提高投资组合绩效。 3 、固定收益 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利率走势、信用利差状况和债券市 场供求 关系 等因素 的基 础上, 动态 调整组 合久 期和债 券的 结构, 并通 过自下 而上 精选 债 券 , 获取优化收益。 (1 )债券类 金融工具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动态的分配 和调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具体包括市场配置和品种选择两 个层面。 在市场配置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所市场 和银行间市场等市场债券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收益率变化、流动性变化和市场规模等情 况, 相机调整不同市场中债券类金融工具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债券类金融工具收益率水平的变化特征、宏观 经济预测分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流动性、收益性等因素,采取定量分析和定 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在各种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2 )久期调 整策略 债券投资受利率风险的影响。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 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 资产组合的久期,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从而可以 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 则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 )收益率 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和信用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46 利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 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一般而言,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集中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 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本基金还将通过研究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经济周期、市场供求关系和流动性变化等因 素,确定信用债券的行业配置和各信用级别信用债券所占投资比例。 (4 )基于信 用变化策略 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关。本基金将通过 行业分析、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公司运营管理分析和公司发展前景分析 等细致的调查研究,依靠本基金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建立信用债券的内部评级,分析违约风 险及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5 )息差策 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并将所融入的资金投资于债券, 从而获取债券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值。 (6 )信用债 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信用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水平,在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市 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 线预测模型和信用利差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重点选择具备以下特征 的信用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价值被低估、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期权 和债权突出、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7 )可转换 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因素的 基础上,采 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和 二叉树期权 定价模型等 数量化估值 工具评 定 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并且基础股 票基 本面优良、具有较强盈利能力、成长前景好、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 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 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47 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 估的品种,进而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当本基金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与正股之间存在套利机会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流动 性暂时不足时,为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本基金将把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 并 择机 抛售。 (8 )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 前偿还 率、 风险补 偿收 益和市 场流 动性等 基本 面因素 ,估 计资产 违约 风险和 提前 偿付 风 险 , 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 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4 、金融衍生 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组合财产进行权证投资。在权证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 采取有效的组合策略,将权证作为风险管理及降低投资组合风险的工具。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 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 四) 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1.00% 。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旨在为持有人提供高于定期存款的稳定增值回报,从过往历史数据 看,“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 +1 .0 0%” 绝 大部分时间都能战胜通货膨胀, 市场上同类基金也多采用类似的业绩比较基准。综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市场情况,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定为“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1.0 0% ” 。 如果未来利率市场化推进导致资金成本大幅超过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或 通货膨胀明显上行,或者相关数据编制单位停止编制、公布该基准利率,或有更具权威、 更科学的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 关程序后,可以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 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其 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48 ( 六) 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本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9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10)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 B)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49 的40%;本基 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6)当本 基金持有股指期货时,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2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 总 市 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 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 过 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本基 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13)、(18)、(19)项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 动、上市公 司 合 并、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0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交 易 的 ,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 七) 基金的 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相关业务。 ( 八) 投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 业绩中的数据进行了复核。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9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 报告 期末基金 资产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7,224,545.00 1.34 其中:股票 7,224,545.00 1.3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09,030,115.20 94.49 其中:债券 509,030,115.20 94.4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12,552,560.76 2.33 8 其他资产 9,880,058.37 1.83 9 合计 538,687,279.33





100.00 2 报告 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股 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的 境内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864,375.00 1.18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632,220.00 0.15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 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1,192,470.00 0.29 K 房地产业 535,480.00 0.1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 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 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224,545.00 1.75 2.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的 港 股 通投资 股 票 投资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3 报告 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766 中国中车 84,000 725,760.00 0.18 2 600031 三一重工 73,000 648,240.00 0.16 3 600030 中信证券 38,000 634,220.00 0.15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2 4 600011 华能国际 82,000 632,220.00 0.15 5 000651 格力电器 15,200 611,040.00 0.15 6 601166 兴业银行 35,000 558,250.00 0.14 7 300450 先导智能 21,000 551,880.00 0.13 8 600048 保利地产 44,000 535,480.00 0.13 9 002614 奥佳华 30,000 515,100.00 0.12 10 600887 伊利股份 19,600 503,328.00 0.12 4 报告 期末按债 券品种分类 的债券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1,607,000.00 5.2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1,607,000.00 5.23 4 企业债券 143,839,000.00 34.8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0,315,000.00 9.76 6 中期票据 294,433,000.00 71.26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8,836,115.20 2.1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09,030,115.20 123.20 5 报告 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01800221 18 豫高管 MTN002 300,000 30,915,000.00 7.48 2 101800290 18 越秀集 团 MTN001 300,000 30,774,000.00 7.45 3 101460041 14 济西城 投 MTN001 300,000 30,714,000.00 7.43 4 101800296 18 衡阳城 投 MTN001 300,000 30,621,000.00 7.41 5 124988 14 闽投债 300,000 30,615,000.00 7.41 6 报告 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 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3 9 报告 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股 指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 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1.1 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主 体本期不存 在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 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 11.2 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 股票没有超 出基金合同 规定的备选 股票库之外 的情形。 11.3 其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5,728.0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824,330.28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880,058.37 11.4 报告期末 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 转换债券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 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 受限情况的 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 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基金的业 绩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4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 A 类 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 15 .5 .1 4)起至 2015.12.31 17.10% 0.41% 1.82% 0.01% 15.28% 0.40% 2016 年 7.51% 0.17% 2.54% 0.01% 4.97% 0.16% 2017 年 5.64% 0.09% 2.53% 0.01% 3.11% 0.08% 2018.1.1 至2018.6.30 2.48% 0.12% 1.25% 0.01% 1.23% 0.11% 2018.7.1 至2018.9.30 2.05% 0.08% 0.63% 0.01% 1.42% 0.07%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 15 .5 .1 4)起至 2018.9.30 39.10% 0.22% 9.07% 0.01% 30.03% 0.21% (二) 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自 C 类份额成立日 ( 2016.4.1 )至 2016.12.31 0.00% 0.08% 1.90% 0.01% -1.90% 0.07% 2017 年 5.23% 0.09% 2.53% 0.01% 2.70% 0.08% 2018.1.1 至2018.6.30 2.33% 0.12% 1.25% 0.01% 1.08% 0.11% 2018.7.1 至2018.9.30 2.06% 0.08% 0.63% 0.01% 1.43% 0.07% 自 C 类份额成立日 2016.4.1 至2018.9.30 9.90% 0.09% 6.45% 0.01% 3.45% 0.08%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5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6 十二、基金资 产估值 (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 额提供计价依据。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三)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 证券(包括 股票、权证 等),以其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 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7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 合约,按估 值当日结算 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 查 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 五)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估值日 闭市后,任 一类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8 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估 值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 金 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 公布。 ( 六) 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A 类基金份额 或C 类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 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 失时,估值 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 各方 ,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9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 ,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七) 暂停估 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 用 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 还应当采取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 申 购 赎回申请的措施。 ( 八)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60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九) 特殊情 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61 十三 、 基金的 收 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 益分配;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选择 现 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任一类 别 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同 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但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 所不同;”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62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 务规则》执行。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63 十四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 费;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费 、审计费、 律师费和诉 讼费、仲裁 费 等 法律费用;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 期货交易 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 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支付。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64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支付。 3 、基金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 。销售服务 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0. 3% ÷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一 致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 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4 -10 项费 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 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65 十五 、 基金的 会计和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期货 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66 十六、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 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 金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67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 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68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文件中 “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69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基金 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8)基金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发生 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0)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70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10、投资股 指期货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11 、投资资 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12、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71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72 十七 、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的影响会产生 波动,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 、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而导 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动,本基 金所投资的 权益类和/ 或固定收益类相关投资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不仅直接影响着债券 的价格和收 益率,还影 响着企业的 融资成本和 利润。基金 投资于权益 类和/ 或固定 收益类相 关投资工具,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 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 、再投资风 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 、债券发行 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在此情形下,基 金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固定收益证券上,从而影响投资组合的整 体回报率。 7 、公司经营 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 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能 下跌 ,或者 能够 用于分 配的 利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 降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73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 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的风险。基 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 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9 、通货膨胀 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10、法律风 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了基金 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基金运作风险 1 、管理风险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 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收益水平。此外,基 金管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金回报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 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操作或技 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 易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 人 、 登记 机构、销售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三)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 致基金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 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74 2 、金融市场 危机、行业 竞争、代理 机构违约、 基金托管人 违约等超出 本基金管理 人 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3 、战争、自 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素 的出现,将 会严重影响 证券市场的 运行,可能 导 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 4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股票最低 仓位风险 基金管理人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虽然股票投资仓位在 0%–95% 内灵活配置 但 无 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的下跌风险。 2 、投资股指 期货的风险 (1 )基差风 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 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2 )系统性 风险 组合现货的β可能不足或者过高,组合风险敞口过大,股指期货空头头寸不能完全对 冲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 (3 )保证金 风险 产品的期货头寸,如果未预留足够现金,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可能遭遇保证金不 足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 )合约展 期风险 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如果合约的基差向 不利 的 方向变动或流动性不足,展期会面临风险。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75 十八 、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 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76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77 十九、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 供 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78 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79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 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80 (4 )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 、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81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82 2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 能力,自主 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 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 准 的 除外;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83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 理人、登记 机构、基金 销售机构在 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 金 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根据具体情况对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或安排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8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 他 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84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85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 表 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 有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86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情 况下,经会 议通知载明 ,本基金亦 可采用其他 非 现 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 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 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 人对于提案 涉及事项与 基金有直接 关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 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87 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提 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 将提案进行 分 拆 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 票人 ,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二 分 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88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 ,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 员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89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 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 解除和终止 的事由、程 序以及基金 财产清算方 式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生 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 议生 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90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当事人应恪守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91 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 存放地和投 资人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92 二十、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90 联系人:冯晶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批准设立机 关和设立文 号: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 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 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 府债券;代 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 投资基金清 算业务(银 证转账)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93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 金 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 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 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 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衍生工具( 权证、股指 期货等) 、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地 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公 司债券(含 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公司 债券)、可 交换债券 、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 比 例 进行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0%–95%,权证投资占基金 资 产 净值的比例为0%–3%,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94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本 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 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 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且 由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 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 超 过该证券的10 %; 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 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且由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7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且 由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 部基金持有 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 权 证的10%; 8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9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10%; 10)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12)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3)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 起3 个月 内 予以全部卖出;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95 14)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当本基 金持有股指期货时,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A.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B.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其 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 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D.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7)本基金 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 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13)、18 )、19)项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 基 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96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3 )法规允 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在出现可 预见资产规 模大幅变动 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2 个 工作日正式 向 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 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 止 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4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于基 金关联投资 限 制 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 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或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97 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 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责 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 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 管人按以下 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 交易的交易 对手资信风 险 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 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 名单 ,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 后2 个工作日 内回函确认 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 人应定期或 不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人于2 个 工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到 后,对名单 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 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 在银行间市 场进行现券 买卖和回购 交易时,需 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定 的 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 易的核心交 易对手为中 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 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 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 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98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7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 首次投资中 期票据前, 与基金托管 人签署相应 的风险控制 补 充 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 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 核查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99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 金 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 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正 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 、 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 置账户,与 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 和 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00 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含2名) 中 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 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 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 入全国银行 间 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金 对外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回购 主 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01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 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基 金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制 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 、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 在合同签署 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 人送达、挂 号邮寄等安 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 15 年以上 。 五、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 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 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02 六、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的登记与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基 金合同》终 止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权益登 记日、每年6 月30日、12 月31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20 年。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日 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 合同 》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每 年6 月30日、每年12月 31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 份额。其中 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下月 前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 限为15年。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03 (1 )《基金 合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事项。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04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 送 1.基金投资 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 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 语音电话、 手机网 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 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 个工作日内 向该 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 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供, 包括微信、 电子邮件等电子方 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料 (二) 咨询、 查 询 服务 1.信息查询 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资人请在知晓基金账号 后, 及时登录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 修改基金 查询密码, 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 , 新密码应为6-18 位数字加 字母组合。 (三)在线服务 2.信息咨询 、查询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 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及基金经理 (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 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 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 告。 (五) 如本招 募说明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 解的内容, 请通过 上述 方式联系基 金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05 管理人。请确 保投资前, 您/贵机构已 经全面理解 了本招募说 明书。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06 二十二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自上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1 、本基金管 理人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发布公告,由于哈默女士因个人原因(休产假) 无法正常履行职务,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18 年7 月11 日 起由本公司基金经理邹维娜女士 代为管理本基金。 2 、本基金管 理人于 2018 年 11 月 17 日发布公告,哈默女士已结束休假(产假),自 2018 年 11 月 15 日起恢 复履行基金经理职务。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07 二十三、招募 说明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yhfund.com.cn ) 查阅和 下载招募说明 书。 银华汇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08 二十四 、备查 文 件 1. 中国证监 会准予银华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银华汇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银华汇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 募集注册银华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及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 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