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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消费精选股票A(006604)

嘉实消费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消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嘉 实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〇一 八年 十二 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嘉 实 消费 精 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重要提 示 嘉实消费精选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 金 ” ) 经 中 国 证 监会2018 年7 月4 日证监 许可[2018]1079 号 《 关于 准 予嘉 实消 费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 的 批复》 注册 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其 主要 功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者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特 性,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 因 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等 等。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是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 非 上市 中小 企业 采用 非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 由 于不能 公开 交 易, 一 般情 况下 , 交 易不 活跃, 潜在 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当 发债 主体 信用 质量 恶化时 , 受 市场 流动性 所限 , 本 基金 可能 无法卖 出所 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 债 券型基 金和 货币市 场基 金 。 本 基金 将投 资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 将 承担 汇率风 险以 及因 投资 环境 、 投资标 的、 市场制 度、 交易 规则 差异 等带来 的境 外市 场的 风险 。 本基金 可根 据投 资策 略需 要或不 同配 置地 市场 环境 的变化 , 选择 将部 分基 金资 产投资 于 港股或 选择 不将 基金 资产 投资于 港股 ,基 金资 产并 非必然 投资 港股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投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之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 并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 理性 判断 市场 , 谨 慎做 出 投资决 策。 投资者应 当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或代 销机 构购买 和赎 回基金。 本基 金在募 集期 内按 1 元 面值发 售并不 改变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征 。投资 者按 1 元面 值购买 基金份 额以 后,有 可能面 临基金 份额 净值 跌破 1元 、从而 遭受 损失 的风 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本基 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10 四、基 金托 管人 ............................................................................................................................. 20 五、相 关 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 25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9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0 九、基 金的 投资 ............................................................................................................................. 40 十、基 金的 财产 ............................................................................................................................. 49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0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5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7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9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0 十六、 风险 揭示 ............................................................................................................................. 66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3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5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9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00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2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3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0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一、绪言 《嘉实消 费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称 “ 本 招募说 明书 ”)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公 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 定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编报规 则 第5 号<招 募说 明 书的内 容与 格式>》 等有 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 嘉实 消费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其他 与本 基金相 关的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 利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 表述 , 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本 基金 :指 嘉实 消费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金 合同/基 金合 同/ 《 基金合 同》 : 指 《 嘉实 消费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嘉实 消费精 选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嘉 实 消费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嘉实 消费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 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 议、 通 知等 以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9 、 《基 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并经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 常务委 员会 第十 四次 会议 《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关 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部 法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 14 、 港股 通: 指内 地投 资 者经由 境内 证券 交易 所设 立的证 券交 易服 务公 司, 向香港 联合 交易所 进行 申报 , 买 卖规 定范围 内的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市 的股 票的 交易 机制 , 或有 权机 构对 该交易 机制 的修 改或 调整 15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9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0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1 、投资 人/投 资者: 指个 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和 合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4 、 销 售机 构: 指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5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6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本基 金的 登记机 构为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7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9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 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6 、 交 易日 : 在 境内、 香港 两地均 为 交 易日 且能 够满 足结算 安排 、 开 通港 股通 交易的 交 易日。 具体 交易 日安 排, 由两地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交易服 务公 司对 市场 公布 37 、 开 放日 :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若 该工作 日为 非港股 通交 易日 ,则 本基 金不开 放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 38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 《业 务规则》 :指 《嘉 实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由基 金管理 人 制定并 不时 修订 , 规 范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40 、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及相 关公 告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及相 关公 告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 、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及 相关公 告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的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某 一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转 换 为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其 他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44 、 转 托管: 指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6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 工 作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7 、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3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4 、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55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6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7 、基金 份额 类别: 本基 金根据认 购/申 购费用 、销 售服务费 收取 方式的 不同 ,将基 金 份额分 为不 同类 别。 各类 基金份 额分 别设 置基 金代 码, 并 分别 计算 和公 布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A 类基 金份 额: 在 投资 人认 购/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认 购/申 购费 用, 并 不再 从本 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金 份额 ,称 为A 类基 金份额 C 类基金 份额 :从本 类别 基金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且不 收取 认购/申 购费 用的基 金 份额, 称 为C 类 基金 份额 58 、销售 服务 费:指 从相 应类别基 金份 额的基 金资 产中计提 的, 用于本 基金 市场推广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 销售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的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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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海 )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心 二 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40%,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 亚洲 ) 有限 公司30% , 立信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30%。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 文批 准, 于 1999 年3 月25 日 成立, 是中 国第 一批 基金 管理公 司之 一, 是中 外合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地上 海, 总部 设在北 京并 设深 圳、 成都 、 杭州 、 青 岛、 南京 、 福 州、 广 州 、 北京 怀柔 和武 汉 分公 司。 公司 获得首 批全 国社 保基 金、 企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 、QDII 资格 和特 定资 产管 理业 务资格 。 2、 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2018 年9 月30 日,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 1 只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145 只 开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 具 体包 括嘉 实元和 、 嘉 实成 长收 益混 合、 嘉 实增 长混 合、 嘉实 稳健混 合、 嘉实 债券 、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 合、 嘉实 优质 企业 混合 、 嘉 实货币 、 嘉实 沪深300ETF 联接 (LOF)、 嘉实超短 债债 券、嘉 实主 题混合、 嘉实 策略混 合、 嘉实海外 中国 股票混 合(QDII ) 、嘉 实研 究精选 混合 、 嘉 实多 元债 券 、 嘉实 量化 阿尔 法混 合、 嘉 实回报 混合 、 嘉 实基 本面50 指数 (LOF)、 嘉实价 值优 势混 合、 嘉实 稳固收 益债 券、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嘉 实主 题新动 力 混 合、 嘉实多 利分 级债 券、 嘉实 领先成 长混 合、 嘉实 深证 基本面 120ETF 、 嘉实 深证 基本面 120ETF 联接、嘉 实黄金 (QDII-FOF-LOF) 、嘉实 信用债 券、 嘉实周期 优选 混合、 嘉实 安心货币 、嘉 实中 创400ETF 、 嘉实 中创400ETF 联 接、 嘉 实沪 深 300ETF 、 嘉实 优化 红利 混合 、 嘉实 全球 房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 地产(QDII ) 、 嘉实 理财 宝 7 天债 券、 嘉实 增强 收 益定期 债券 、嘉 实纯 债债 券、嘉 实中 证中 期企业 债指 数(LOF ) 、嘉 实中 证 500ETF 、嘉 实增 强 信用定 期债 券、 嘉实 中 证 500ETF 联 接、 嘉实中 证中 期国 债 ETF 、 嘉 实中证 金边 中期 国 债 ETF 联接、 嘉实 丰益 纯债 定期 债券、 嘉实 研 究阿尔 法股 票、 嘉实 如意 宝定期 债券 、 嘉 实美 国成 长股票 (QDII ) 、 嘉实 丰益 策略定 期债 券、 嘉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债 券 、 嘉实新 兴市 场债 券 、 嘉 实 绝对收 益策 略定 期混 合 、 嘉实 宝 A/B、嘉 实活期 宝货 币、 嘉实 1 个 月理财 债券 、嘉 实活 钱包 货币、 嘉实 泰和 混合 、嘉 实薪金 宝货 币、 嘉实对 冲套 利定 期混 合、 嘉实中 证主 要消 费 ETF 、 嘉实中 证医 药卫 生 ETF 、 嘉实中 证金 融地 产 ETF 、 嘉实 3 个 月理 财 债券、 嘉实 医疗 保健 股票 、嘉实 新兴 产业 股票 、嘉 实新收 益混 合、 嘉实沪 深300 指 数研 究增 强、 嘉 实逆 向策 略股 票、 嘉实企 业变 革股 票、 嘉实 新消费 股票 、 嘉 实全球 互联 网股 票、 嘉实 先进制 造股 票、 嘉实 事件 驱动股 票、 嘉实 快线 货币 、 嘉实 新机 遇混 合发起 式、 嘉实 低价 策略 股票、 嘉实 中证 金融 地产ETF 联 接、 嘉 实新 起点 混合 、 嘉实 腾讯 自 选股大 数据 策略 股票 、 嘉 实环保 低碳 股票 、 嘉 实创 新成长 混合 、 嘉 实智 能汽 车股票 、 嘉 实新 财富混 合、 嘉实 新起 航混 合、 嘉 实稳 瑞纯 债债 券、 嘉实稳 祥纯 债债 券、 嘉实 新常态 混合 、 嘉 实新优 选混合 、嘉实 新趋 势混合 、嘉实 新思路 混合 、嘉实 沪港深 精选股 票、 嘉实稳 盛债券 、 嘉实稳 鑫纯 债债 券、 嘉实 安 益混合 、 嘉 实文 体娱 乐股 票 、 嘉实 稳泽 纯债 债券、 嘉实 惠泽混 合、 嘉实成 长增 强混 合、 嘉实 策略优 选混 合、 嘉实 主题 增强混 合、 嘉实 优势 成长 混合、 嘉实 研究 增强混 合、 嘉实 稳荣 债券 、 嘉实 农业 产业 股票 、 嘉 实价值 增强 混合 、 嘉 实新 添瑞混 合、 嘉实 现金宝 货币 、 嘉 实增 益宝 货币、 嘉实 物流 产业 股票 、 嘉实 丰安6 个 月定 期债 券、 嘉 实新 添程 混合、 嘉实 稳元 纯债 债券 、 嘉实 稳熙 纯债 债券 、 嘉 实新能 源新 材料 股票 、 嘉 实新添 华定 期混 合、 嘉 实丰 和灵 活配 置混 合、 嘉 实定 期宝6 个 月理 财债券 、 嘉 实沪 港深 回报 混合、 嘉实 现金 添利货币 、嘉 实原油 (QDII-LOF) 、嘉实 前沿科 技沪 港深股票 、嘉 实稳宏 债券 、嘉实中 关村 A 股ETF 、 嘉 实稳 华纯 债债 券、 嘉实6 个 月理 财债 券 、 嘉 实稳 怡债 券 、 嘉 实富 时中 国A50ETF 联接 、 嘉 实富 时中 国 A50ETF 、 嘉实 中小 企业 量化 活力 灵活配 置混 合 、 嘉 实新 添 泽定期 混合 、 嘉实创 业 板ETF 、 嘉 实合 润 双债两 年期 定期 债券 、 嘉 实新添 丰定 期混 合、 嘉实 新添辉 定期 混 合、 嘉 实领 航资 产配 置混 合 (FOF ) 、 嘉实 价值 精选 股票、 嘉实 医药 健康 股票 、 嘉实 润泽 量化 定期混 合、 嘉实 核心 优势 股票、 嘉实 润和 量化 定期 混合、 嘉实 金融 精选 股票 、 嘉实 新添 荣定 期混合 、 嘉 实致 兴定 期纯 债债券 、 嘉 实战 略配 售混 合、 嘉 实瑞 享定 期混 合、 嘉实新 添康 定期 混合。 其中 嘉实 增长 混合 、 嘉实 稳健 混合 和嘉 实债 券 属于 嘉实 理财 通系 列基 金。 同 时, 管理 多个全 国社 保基 金、 企业 年金、 特定 客户 资产 投资 组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牛成立 先生 , 联 席董 事长 , 经济 学硕 士, 中共 党员。 曾任中 国人 民银 行非 银行 金融机 构 监管司 副处长 、处长 ;中 国银行 厦门分 行党委 委员 、副行 长(挂 职) ; 中国银 行业监 督管理 委员会 (下称 “银监 会” ) 非银行 金融机 构监管 部处 长;银 监会新 疆监管 局党 委委员 、副局 长; 银 监会 银行 监管 四部 副主任 ; 银 监会 黑龙 江监 管局党 委书 记、 局长 ; 银 监会融 资性 担保 业务工 作部 ( 融资性 担保 业务监 管 部 际联 席会 议办 公室 ) 主 任; 中诚 信托 有 限责任 公司 党委 委员、 总裁 。 现 任中 诚信 托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 董事 长, 兼任 中国 信托 业保障 基金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 赵学军 先生 , 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经济 学博 士。 曾 就职 于天津 通信 广播 公司 电视 设计所 、 外经贸 部中 国仪 器进 出口 总公司 、 北京 商品交 易所 、 天 津纺 织原 材料交 易所 、 商 鼎期 货经 纪 有限公 司、 北京 证券 有限 公司、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2017 年 12 月 起任公 司董 事长 。 朱蕾女 士, 董事 , 硕 士研 究生, 中共 党员 。 曾 任保 监会财 会部 资金 运用 处主 任科员 ; 国 都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 部高级 经理 ;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秘 兼发 展战 略官; 现任 中诚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裁助 理兼国 际业 务部 总经 理; 兼任中 诚国 际资 本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深圳 前海中 诚股 权投 资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总经 理。 高峰先 生, 董事 , 美 国籍, 美国纽 约州 立大 学石 溪分 校博士 。 曾 任所 罗门 兄弟 公司利 息 衍生品 副总 裁 , 美 国友 邦金 融产品 集团 结构 产品 部副 总裁 。 自1996 年 加入 德意 志银行 以来 , 曾任德 意志 银行 ( 纽约 、 香 港、 新加 坡) 董事 、 全 球市 场部中 国区 主管 、 上海 分 行行长 ,2008 年至今 任德 意志 银行 (中 国)有 限公 司行 长、 德意 志银行 集团 中国 区总 经理 。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董事,英国籍,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曾任 Sena Consulting 公 司咨 询顾 问 ,JP Morgan 固 定收 益亚 太 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定 收 益亚太 区 CFO 、COO , 德意 志银行 资产 与财 富管 理全 球首席 运营 官。2008 年至 今任德 意志 银 行资产 管理 全球 首席 运营 官。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2000 年5 月 任海 问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1994 年至 今, 任 北京 德 恒有限 责任 公 司总经 理;2001 年 11 月 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王巍先 生 , 独 立董事 ,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 曾 任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辽 宁分 行 。 曾任 中国 银行总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 助理研 究员 , 美国化 学银 行 分析 师 , 美 国 世界银行 顾问 ,中国 南方 证券有限 公司 副总裁 ,万 盟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2004 至今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 任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汤欣先 生, 独立 董事 , 中 共党员 , 法 学博 士, 清华 大学法 学院 教授 、 清 华大 学商法 研究 中心副 主任 、 《清 华法 学》 副主编 , 汤 姆森 路透 集团 “ 中国商 法” 丛书 编辑 咨询 委员会 成员 。 曾兼任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第一 、 二 届并 购重 组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现兼 任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委员 会委 员、 中国 上市公 司协 会独 立董 事委 员会首 任主 任。 王瑞华 先生, 独立 董事, 管理学 博士, 会计 学教 授 , 注册会 计师 , 中共 党员 。 曾任中 央 财经大 学财 务会 计教 研 室 主任、 研究 生部 副主 任。2012 年12 月起 担任 中央 财 经大学 商学 院 院长 兼MBA 教育 中心 主任 。 张树忠 先生 , 监 事长 , 经 济学博 士, 高级 经济 师, 中共党 员。 曾任 华夏 证券 公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研 究发 展部 总 经理; 光大 证券 公司 总裁 助 理、 北 方总 部总 经理、 资产 管理总 监; 光大保 德信 基金 管理 公司 董事、 副总 经理 ; 大 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人 保资 产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首 席投 资执行 官 ; 中 诚 信托有 限责任 公司副 董事 长、党 委副书 记。现 任中 诚信托 有限责 任公司 党委 副书记 、总裁 , 兼任中 诚资 本管 理( 北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穆群先 生 , 监 事, 经济 师, 硕士研 究生 。 曾任 西安 电 子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安 信 息产业 (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 11 月至今 任立 信 投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龚康先 生, 监事 ,中 共党 员,博 士研 究生 。2005 年 9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历 任人 力资源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2003 年10 月就职 于首 钢集 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6 月 , 为 国 浩律师 集团 (北 京) 事务 所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7 月至今 , 就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 任法律 部总 监。 经雷先 生, 总经 理, 金融 学、 会 计学 专业 本科 学历 , 工商 管理 学学 士学 位, 特许金 融分 析师(CFA)。 1998 年到 2008 年在 美国 国际集 团(AIG )国 际投 资公 司美 国纽 约总部 担任 研 究投资 工作 。2008 年到 2013 年 历任 友邦 保险 中国 区 资产管 理中 心副 总监 , 首 席投资 总监 及 资产管 理中 心负 责人 。 2013 年10 月 至今 就职 于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董 事 总经理 (MD)、 机构投 资和 固定 收益 业务 首席投 资官 ;2018 年 3 月 起任公 司总 经理 。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7 月 于中国 银行 海外 行管 理部 任副处 长。 1998 年7 月至 1999 年3 月任 博 时基金 管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1999 年3 月至 今任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督 察员 和公司 副总 经理 。 王炜女 士, 督察 长, 中共 党员, 法学 硕士 。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北京市 陆通 联 合律 师事 务所 、 北 京市 智浩律 师事 务所 、 新 华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邵健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研究 生。 历任 国泰 证券 行业研 究员 , 国 泰君 安证 券行业 研究 部副经 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总经 理助理 。 李松林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 历任 国元 证券深 圳证 券部 信息 总监 , 南方 证券 金通证 券部 总经 理助 理, 南方基 金运 作部 副总 监,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2 、基 金经 理 吴越先生 ,5年 证券从 业经 历, 2013 年6 月加入 嘉实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研 究部 任研究 员 一职, 先后 负责A 股食 品 饮料、 轻工 等行 业的 研究 工作。 3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股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成 员包括 :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股票投 资业 务联 席 CIO 邵 健先生 , 公司总 经理经 雷先生 ,各 策略组 投资总 监邵秋 涛先 生、张 金涛先 生、胡 涛先 生、谭 丽女士 , 研究部 执行 总监 张丹 华先 生。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 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 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4 、基 金 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法 、 有 效经 营, 保 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意 见》 并结 合公 司具 体情况 , 公 司已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 基 本管理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等部 分组 成。 公司 内 部控制 大纲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 是 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要 和总 揽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 信 息披 露、 信息 技术 管理、 公司 财务 管理 、 基 金会计 、 人 力资 源管理 、 资料 档案 管理、 业绩评 估考 核、 监 察稽 核 、 风险控 制、 紧急应 变等 制度。 部 门业 务 规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负责 检查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股 票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为公司投 资管 理的最 高决 策机构, 由首 席投资 官( 股票) 、 总经理 、 副 总经 理、 总监 及 资深 基金 经理 组成 , 负 责指导 基金 资产 的运 作、 确定基 本的 投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 策略和 投资 组合 的原 则。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及相 关 总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险 ,并 提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明确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 察稽 核 部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个 浓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保 证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员工 在其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承担 相应 的内控 责任 ,并 负有 对岗 位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 制度 上 控 制风 险、 技 术上 量化 风险 ” , 积 极吸收 或采 用先 进的 风险 控制技 术 和手段 ,进 行内 部控 制和 风险管 理。 (1)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人 治 理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 授权分 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公司 逐步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 严 谨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位 职责 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 说明 书和业 务流 程,各岗 位人 员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4)公 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建立 健全 公司授 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 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建 立完善 的基金 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 产估值 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有资 产、 其他 委托 资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及时 、 准 确和 完整地 反 映 基金 资产 的状 况。 (8)建 立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人 员的 重叠。投 资、 研究、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建 立和维 护信息 管理 系统,严 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户资 料等 信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积 极维 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畅 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统 , 各 级领 导、 部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的报告 途径 。 (10)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标准 ,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 理,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 不得有 不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能 引起 系统性 风险 、 严重 影响 社会 稳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照 预案 妥善处 理 。 (12 ) 公 司建 立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 督 察长 、 监 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核 查。 由监 察稽核 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点 明 细, 按 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进 行部 门自 查、 监察 部核查 , 确 保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 务符 合有 关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及 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由监 察稽 核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 风险点 , 界 定风 险责 任人 , 设计 内部 风险 点自 我评 估表, 对风 险点 进行 评估 和分析 , 并 由监 察稽核 部监 督风 险控 制措 施的执 行, 及时 防范 和化 解风险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告 知总 经理 和其 他有 关高 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根据 市场变化 和基 金管理 人发 展不断完 善内 部控制 体 系 和内部 控 制制度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 有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 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一 对一 ) 、 社保 基金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 三类 机构 、券 商 资产管 理计 划、 信 托计 划 、 企业 年金、 银行理 财产 品、 股权 基金 、 私募 基金 、 资金托 管等 门 类齐全 、 产 品丰 富的 托管 业务体 系。 在国 内, 中国 银行首 家开 展绩 效 评 估、 风险分 析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管 679 只 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642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混合 型 、 货币 型、 指 数型 、FOF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 国 银 行托 管 业务 部 风险管 理 与 控制 工 作是 中 国银行 全 面 风险 控 制工 作 的组成 部 分 , 秉承中 国银 行风 险控 制理 念, 坚 持 “ 规范 运作、 稳 健经营 ” 的 原则 。 中 国银 行托管 业务 部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 险控制 工作 贯穿 业务 各环 节, 通过 风险 识别与 评估 、 风 险控 制措 施设定 及制 度建设 、 内外 部 检查及 审计 等措 施强 化托 管业务 全员 、全 面、 全程 的风险 管控 。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 际 主流内 控审 阅 准则的 无保 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 。 2017 年 , 中国 银行 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 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 当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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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7号 万豪 中心D 座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53 层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16 层 电话 (0755 )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山 东 路6 号 华润大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江干 区四 季青 街道 钱江 路1366 号 万象 城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137 号信合 广 场801A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代 销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要求, 选择 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公告 。 (二)登记机构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 金中心 二期 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名称 上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 )51150298-827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 办 律 师 刘佳、 范佳 斐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 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张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 已经中 国证 监会2018 年7 月4 日证 监许 可[2018]1079 号文 注册 。 (二)基金类型和存 续期 间 1 、基 金的 类别 :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三)基金份额的类 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申 购费 用 、 销 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其中A 类基 金份 额类 别为 在投资 人认 购/ 申购 时收 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 且 不从 本 类别基 金资 产 净值 中 计提销 售服务 费的 基金份 额;C 类基金 份额 为从本 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费 , 且不收 取认购/ 申购 费用的 基金份 额。相 关费率 的设 置及费 率水平 在招募 说明 书和相 关公告 中列示 。 本基金 两类 基金 份额 分别 设置代 码, 分别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投资 者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申购 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本基 金不 同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 不得 相互转 换。 本基金份 额类 别的具 体设 置、费率 水平 等由基 金管 理人确定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中列明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增 加新 的基 金份额 类别 、 停 止现 有基 金份额 类别 的 销 售或 调整 基金份 额分 类办 法及 规则 等,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但调整 实施 前基 金管 理人 需及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四)基金份额的募 集期 限、募集方式及场所 、募 集对象、募集目标 1、 募集 期限 : 具 体发 售时 间 由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确定 , 并在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中 披露。 根据 《运 作办 法 》 的 规定 , 如 果本基 金在 上述 时间 段内 未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法 定条件 、 或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延长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时间 , 本 基金 可延 长募 集时间 , 但 募集 期限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长 不超 过3 个月 。


2 、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本基金 将 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金 销售 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份 额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 发售公 告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公告 。 3 、募 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4 、募 集目 标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目标 。 (五)基金的认购 1 、认购 程序: 投资者 认购 时间安排 、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件和 办理 的手续 ,详 见本基 金 的份额 发售 公告 。 2 、认 购方 式及 确认 : (1)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金 额 认购的 方式。 (2)投 资者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约定提 交认 购申请 并交 纳认购基 金份 额的款 项时 ,基金 合 同成立 ,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规定办 理完 毕基 金募 集的 备案手 续 , 基 金合同 生效 ; 销 售机 构对 认 购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认购 申请。 认购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和基金 合同 生效 为准 。 对 于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 额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人应及 时查 询。 (3)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得撤 销。 3 、基 金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 (1)在 募集期 内,投 资者 可多次认 购, 对单一 投资 者在认购 期间 累计认 购份 额不设 上 限,但单 一投 资者经 登记 机构确认 的认 购份额 不得 达到或者 超过 本基金 确认 总份额 的 50% , 且不得 变相 规 避50% 集中 度要求 ,对 于超 过部 分的 认购份 额, 登记 机构 不予 确认。 (2)认 购最低 限额: 在基 金募集期 内, 投资者 通过 代销机构 或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网上直 销首 次认 购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币 1 元( 含 认购费 ) ,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 低限额 为人 民 币1 元 ( 含认 购费) ; 投资 者 通过直 销中 心柜 台首 次认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20,000 元 (含 认购费 ) ,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 低限额 为人 民 币1 元 (含 认购费 ) 。 4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认购 费用 ,C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认 购费 用。 本基 金 A 类份 额购费 率按 照认 购金 额递 减, 即认 购金 额越大 , 所 适用的 认购 费率 越低 。 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有 多笔 认购 ,适 用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 认购费 率如 下: 投资者 在认 购 A 类基 金份 额时需 交纳 前端 认购 费, 费率按 认购 金额 递减 ,具 体如下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80%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50% M≥50 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费用 由投 资者 承担 , 不 列入基 金资 产, 认购 费用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用 。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费率 为 0。 5 、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 的 数量 以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6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 金A 类、C 类基 金份 额的初 始面 值均 为人 民 币1 元。 (1) 当投 资者 选择 认购A 类基金 份额 时, 认购 份数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①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认 购份额 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 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认 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 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 资金 利息 )/ 1 元 ②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 认购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 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 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 资金 利息 )/1 元 其中 : 认 购份 额的计 算结 果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 分所代 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财产。 例一: 某投 资者 投资 10,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A 类 基 金份额 , 如 果其 认购 资金 的利息 为 10.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基金份 数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10,000.00/(1+1.2% )= 9,881.42 元 认购费 用=10,000.00 –9,881.42 = 118.58 元 认购份 额=(9,881.42 + 10)/1 = 9,891.42 份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可 得到9,891.42 份A 类基金 份 额。 (2) 当投 资者 选择 认购C 类基金 份额 时, 认购 份数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认购份 额=(认 购金 额+ 认 购资金 利息)/1 元 例二: 某投 资者 投资 10,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C 类 基 金份额 , 假 设这 10,000.00 元在 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 为 5.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数计算 如下 : 认购份 额=(10,000.00+5.00)/1=10,005.00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 加上 募集 期间 利息 后一 共可以 得 到10,005.00 份C 类 基金 份额。 7 、募 集资 金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份额 有效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 法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资 ,自 收 到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如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 求报 酬。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 为基 金募集 支付 之一 切费 用应 由各方 各自 承担 。 (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等 ,并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在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上 述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亦有 权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对 本基金 进行 清算 , 终 止基 金合同 ,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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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一)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关 公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 针对某 类基金 份额变 更或 增减销 售机构 , 并予以 公告 。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若该 工作日 为非 港股 通交 易日 , 则本 基金 不开放 申购 与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 如基 金管 理人 确认 接收的 , 视 为投 资人 下一 开放日 提出 的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 并 按照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申请 处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 购基 金份额 时, 必须在规 定时 间内全 额交 付申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款项 , 申购成 立。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被确 认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内 支付赎 回 款项。 遇证券/ 期货 交易所 或交易 市场数 据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故 障、银 行数 据交换 系统故 障等非 基金 管 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务 处理 流程 时 , 赎 回款 项的支 付相 应 顺延。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或 基金合 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投资 人 向销售 机构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 成立 , 投 资人 向销 售机构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立 ; 本 基金 登记机 构确 认申 购或 赎回 的, 申 购或 赎回 生效。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办 理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的 销售营 业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 无利 息) 退还 给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询 。 4 、如 未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对 上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从其 规定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相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开 始 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予 以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1元 ( 含 申 购费 ) , 追加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1元 ( 含申 购费) ; 投资 者通过 直销 中 心柜台 首次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20,000 元 ( 含申购 费 ) , 追加 申购 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1 元( 含申 购费 )。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 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 监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 1 份 ( 如该账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余 额不 足 1 份, 则必须 一次 性赎回 基金 全部 份额 ); 若某笔 赎回 将导 致投 资者 在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余 额不足 1 份时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将投 资者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剩余 基金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3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六)申购、赎回的 费率 1、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申购 费用 ,C类 基金 份额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A类 基金 份额采 用 前端收 费模 式收 取基 金申 购费用 。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具体 如下 :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1.0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3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 单 笔 1000 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 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 本基金C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 率为0 。 2、本基金对A、C类基金 份 额收取赎回费,在 投资者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基 金份额的 赎回费 率按 照持 有时 间递 减,即 相关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越 长,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越 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30 日的投 资人 , 赎回费 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大 于等 于30 天少 于90 天的投 资人 , 赎 回费总 额的75% 计入 基金 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大 于等 于90天 少于180 天的 投资 人 , 赎回 费总 额 的50% 计入 基金 财产。 本基 金C类 基金 份额, 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30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的赎 回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金A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费率具 体如 下: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0≤T<7天 1.50% 7天≤T <30 天 0.75% 30天≤T<180 天 0.50% T≥180 天 0% 本基金C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费率具 体如 下: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天 1.5% 7天≤T <30 天 0.5% T≥30 天 0%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 范围 内调整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或收 费 方式。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如 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4、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5、当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4 值的公 平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则 的规定 。 (七)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A 类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①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 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②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 资5万元 申购本基金A类 基金 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50%)=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00 =46,915.31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5万 元申 购 本基金A类 基金 份额 , 假 设 申购当 日A 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500 元,则 其可 得到46,915.31 份A类 基金 份额 。 (2)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C 类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日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二:某投资者投 资5万元 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申购份 额=50,000/1.0500 =47,619.04 份 即: 投资 人投资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C类 基金 份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本 基金C类 基 金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0500 元 ,则其 可得 到本 基金C类 基 金份额47,619.04份。 (3)基金份数的计 算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 去,舍 去部分所 代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资产 。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采 用 “份 额 赎回 ” 方 式 , 赎 回价格 以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5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1) 当投 资者 赎回A 类基 金份额 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 额 ×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赎 回 费用 (2) 当投 资者 赎回C 类基 金份额 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赎 回费用 (3)赎回金额保留 至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 两位 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 分所代表 的资产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三: 假定 三笔 赎回 申请 的赎回A类 基金 份额 均为10,000 份, 但 持有 时间 长短 不同, 其 中A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假设数 ,那么 各笔 赎回负 担的赎 回费用 和获 得的赎 回金额 计算如 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1.1000 1.2000 1.3000 持有时 间N 0≤T<7 天 30天≤T<180 天 T≥180 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1.5% 0.5% 0 赎回总 额( 元,d=a ×b ) 11,000 12,000 13,000 赎回费 (e=c ×d ) 165 60 0 赎回金 额(f=d-e) 10,835 11,940 13,000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措施 。 3、证券、期货交易 所或外 汇市场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6 基金资 产净 值或 者无 法办 理申购 业务 。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销售机构或登 记机构 的技术故障等异常 情况导 致基金销 售系统 或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 变 相规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 8、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 、2 、3 、5 、6 、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投 资 者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无 利息 )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 请的措 施。 3、证券、期货交易 所或外 汇市场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或 者无 法办 理赎回 业务 。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 第4、5 项 除外)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足 额 支 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 支付。 若出 现上 述第4 项所 述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 条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7 情况消 除时 (上 述第5项 除 外),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工作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日接 受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一工 作日 基金总 份额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 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 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额10% 的 前提下, 如出 现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超 过前一 工作 日 基金总 份额 20% 的赎 回申请 (“ 大额赎 回申请人 ”)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按照 优先确 认其 他赎回申 请人 ( “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 ) 赎回申 请的 原则 , 对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按照 以下 原则 办理: 如小 额赎 回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在当 日被全 部确 认 , 则 在仍 可接 受赎回 申请 的范 围内 对大 额赎回 申请 人 的赎回 申请按 比例( 单个 大额赎 回申请 人的赎 回申 请量/当 日大额 赎回 申请总 量)确 认,对 大额赎 回申 请人 未予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如小 额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在当日 不能 被 全部确 认, 则按 照单 个小 额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当 日小 额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确认 其当日 受理 的赎 回申 请 量 , 对当 日全 部未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含 小额 赎回 申请 人的其 余赎 回申 请与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 延期办 理 。 延期办 理的 具体 程序 , 按 照本条 规定 的延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8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的 方式 办理;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延 期办 理的 事宜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 公告。 (3) 暂停 赎回: 连续2个 开 放日以 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有必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金 的 赎 回 申请 ; 已 经 接 受的 赎 回 申 请可 以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 ,但 不 得 超 过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公告 、 邮 寄、 传 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 他方式 在3 个 交易日 内通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公告 。 (十一) 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在规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各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3、 若 暂停 时间 超过1 日,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信 息披露 办法 》 自 行确 定公 告的增 加 次 数, 但 基金 管理 人 须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最 迟于 重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或根 据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 告中 明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时间 , 届 时可 不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 十三)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公 益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据 生 效 司 法文 书 和 协 助 执行 通 知 书 要求 登 记 机 构 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 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 基 金登记 机构 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9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 ( 十四)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其 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 托 管,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尽管 有前 述约定 , 基 金销售 机构 仍有 权决定 是否 办理 基金 份额 转托管 。 ( 十五)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基金 份额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0 九、基金的投资 (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投资 于消 费行 业中具 有长 期稳 定成 长性 的上市 公司 , 力争 获取 超越 业绩比 较 基准的 收益 。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 债 券等 金融 工具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具 体包括 : 股 票 (包 含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 , 内 地 与 香 港 股票 市 场 交 易互 联 互 通 机 制下 允 许 买 卖的 香 港 联 合 交易 所 上 市 股票 ( 以 下 简称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 、 债 券 (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 次 级债 、 可 转换债 券 ( 含分 离交易 可转债) 、可 交换公 司债券 、央行 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 券、 中期票 据、中 小企业 私募债)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同 业存 单、银 行存款 、权证 、股 指期货 、现金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 ( 但 须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0%, 其中 投资 于港股 通 标的股 票的 比例 占股 票资 产的 0-50% , 投资 于本 基金 界定的 消费 行业 范围 内股 票不低 于非 现 金基金 资产 的80% 。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的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如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例 。 ( 三)投资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及 时跟 踪市 场环 境变化 , 根据 宏观经 济运 行态势 、 宏观 经济政 策变 化、 证券 市 场运行 状况 、 国际市 场变 化情况 等因 素的 深入 研究 , 判 断证 券市 场的发 展趋 势, 结合 行业 状 况、 公司 价值 性和成 长性 分析 , 综 合评 价各类 资产 的风险 收益 水平 。 在 充足 的宏观 形势 判 断 和策略 分析 的基 础上 , 采 用动态 调 整 策略 , 在 市场 上涨阶 段中 , 适当增 加权 益类资 产配 置 比 例, 在市 场下 行周 期中 , 适 当降低 权益 类资 产配 置比 例, 力求 实现 基金 财产 的长 期稳定 增值 , 从而有 效提 高不 同市 场状 况下基 金资 产的 整体 收益 水平。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1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消费 行业 的界 定 本基金所界定的消费 行业 股票主要是指消费制 造和 消费服务业及与其密 切相 关上下游 产业的 上市 公司 。具 体包 括: ① 申万一 级行 业分 类中 的食 品饮料 、 家 用电 器、 纺织 服装、 商业 贸易 、 农 林牧 渔、 医 药生物 、轻 工制 造、 休闲 服务、 传媒 、汽 车等 行业 的上市 公司 ;





港 交所 一级 行业 分类 中的消 费品 制造 业、 消费 者服 务 业等 行业 的上 市公 司; ③ 物流、 线上 电商 等消 费品 制造业 、消 费者 服务 业产 业链核 心环 节上 的上 市公 司; ④ 对于以 上行 业之 外的 其他 行业, 虽然 可能 目前 未被 划入消 费行 业, 但是 行业 发展催 生出实 际消 费需 求并 带动 相关行 业的 发展 , 本基 金也 可以把 其行 业内 的公 司股 票纳入 到消 费 行业股 票的 范畴 中。 同时, 本基 金将 对消 费行 业的发 展进 行密 切跟 踪, 随着经 济增 长及 产业 转型 的进一 步发 展变化 , 消费 行业的 外延 将可能 会不 断扩 大, 相关 上市公 司的 范围 也会 相应 改变 。 在 履行 适 当必要 的程 序后 ,本 基金 将根据 实际 情况 调整 消费 行业的 界定 标准 。 (2) 个股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根据 消费 行业 的范 畴选出 备选 股票 池 , 并 在此 基础上 通过 自上 而下 及自 下而上 相 结合的 方法 挖掘 优质 的上 市公司 ,构 建股 票投 资组 合。 自上而 下 , 在 考虑 传统 宏 观经济 指标 ( 如:GDP 、PPI 、CPI 、 利 率变 化等 ) 、 资金 面情况 、 投资者 预期 、 其 他资 产的 预期收 益与 风险 等等 因素 的基础 上, 依次 对产 业链 条上细 分子 行业 的产业 政策 、 商 业模 式、 进入壁 垒、 市场 空间 、 增 长速度 等进 行深 度研 究和 综合考 量, 并在 充分考 虑估 值水 平的 原则 下进行 资产 配置 。 重 点配 置行业 景气 度较 高、 发展 前景良 好 、 技 术 基本成 熟 、 政 策重点 扶持 的子行 业 。 对 于技术 、 生 产模式 或商 业 模 式尚 不成 熟处于 培育 期的 产业, 但其 在未 来市 场前 景广阔 ,本 基金 也将 根据 其发展 阶段 做适 度配 置。 自下而 上, 本基 金通 过定 量和定 性相 结合 的方 法进 行个股 自下 而上 的选 择。 在定性 方面 , 本基 金通 过以 下标准 对股 票的 基本 面进 行研究 分析 并筛 选出 基本 面优异 的 上市公 司: 第一, 根据 公司 的核 心业 务竞争 力、 市场 地位 、 经 营管理 者能 力、 人才 资源 等选择 具备 良好竞 争优 势的 公司 ; 第二, 根据 上市 公司 股权 结构、 公司 组织 框架 、 信 息透明 度等 角度 定性 分析 , 选择 公司 治理结 构良 好的 公司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2 第三 , 通 过定 性的方 式分 析公司 在自 身的 发展 过程 中, 受国 家产 业政策 的扶 持 程度 、 公 司发展 方向 、 核心产 品和 服务的 发展 前景 、 公 司规 模扩张 及经 营效 益的 趋势 。 另 外还 将考 察 公司在 同业 中的 地位 、决 策体系 及开 拓精 神等 等。 在定量 方面 , 本 基金 通过 对上市 公司 内在 价值 的深 入分析 , 挖 掘具 备估 值优 势的上 市公 司。 本基 金将 在宏观 经济 分析 、 行 业分 析的基 础上 , 根 据公 司的 基本面 及财 务报表 信息 灵 活 运用各 类估 值方 法评 估公 司的价 值, 评估 指标 包 括PE、PEG 、PB 、PS 、EV/EBITDA 等。 (3)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可通 过内 地与 香港 股票市 场交 易互 联互 通机 制投资 于香 港股 票市 场 , 不 使用合 格 境内机 构投 资者(QDII) 境 外投资 额度 进行 境外 投资 。 本基金 将遵 循消 费行 业相 关股票 的投 资 策略 , 优 先将 基本面 健康 、 业 绩向 上弹 性较大 、 具 有估值 优势 的港 股纳 入本 基金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债 券投 资方 面, 通过深 入分 析宏 观经 济数 据、 货 币政 策和 利率 变化 趋势以 及不 同类属 的收 益率 水平 、 流 动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 以久期 控制 和结 构分 布策 略为主 , 以收 益 率曲线 策略 、利 差策 略等 为辅, 构造 能够 提供 稳定 收益的 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 具组合 。 4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进 行信 用评 级控 制, 通过 对投 资单 只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券的比 例限 制, 严格 控制 风险, 对投 资单 只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而引 起组 合整 体的利 率风 险敞 口和信 用风 险敞 口变 化进 行风险 评估 , 并充 分考 虑单 只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资产 流动 性 造成的 影响 ,通 过信 用研 究和流 动性 管理 后, 决定 投资品 种。 基金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审 慎原则, 制定 严格的 投资 决策流程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信用 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以防 范信用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 5 、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衍 生品 投资 将严 格遵守 证监 会及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约束 , 合 理利 用股 指期货 、 权 证等衍 生工 具 , 利用 数量 方法发 掘可 能的 套利 机会 。 投 资原 则为 有利于 基金 资产增 值 , 控 制 下跌风 险, 实现 保值 和锁 定收益 。 (1) 权证 投资 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证 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平 , 根据 权证的 高杠 杆性 、 有 限损 失 性、灵 活性等 特性, 通过 限量投 资、趋 势投资 、优 化组合 、获利 等投资 策略 进行权 证投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3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权 证资产 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品 种与 类 属选择 ,谨 慎进 行投 资, 追求较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2) 股指 期货 投资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投资 将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 的。 本基金 将在 风险可 控的前 提下, 本着 谨慎原 则,参 与股指 期货 的投资 ,以管 理投资 组合 的系统 性风险 , 改善组 合的 风险 收益 特性 。 套 期保 值将 主要采 用流 动性好 、 交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 本 基金 在 进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通过对 证券 市场 和期 货市 场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结 合股指 期货 的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 水平。


基金管 理人 针对 股指 期货 交易制 订严 格的 授权 管理 制度和 投资 决策 流程 , 确保 研究分 析 、 投资决 策、 交易 执行 及风 险控制 各环 节的 独立 运作 ,并 明 确相 关岗 位职 责。 6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宏 观经 济、 提前偿 还率 、 资 产池 结构 及资产 池资 产所 在行 业景 气变化 等因 素的研 究 , 预 测资产 池未 来现金 流变 化 ; 研究 标的 证券发 行条 款 , 预测 提前 偿还率 变化 对 标 的证券 的久 期与 收益 率的 影响, 同时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对标 的证 券收 益率 的影 响。 综 合运 用久 期管理 、 收益 率曲 线、 个券 选择和 把握 市场 交易 机会 等积极 策略 ,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情 况下 , 通过信 用研 究和 流动 性管 理, 选 择风 险调 整后 的收 益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以 期获得 长期 稳定 收益。 7 、风 险管 理策 略 本基金 将借 鉴国 外风 险管 理的成 功经 验 如 Barra 多 因子模 型、 风险 预算 模型 等, 并 结合 公司现 有的 风险 管理 流程 , 在 各个 投资 环节中 来识 别、 度量 和控 制投资 风险 , 并 通过 调整 投 资组合 的风 险结 构, 来优 化基金 的风 险收 益匹 配。 具体而 言,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策略 的风 险控 制上 , 由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及宏 观策 略研究 小组 进行监 控 ; 在 个股投 资的 风险控 制上 , 本基金 将严 格遵守 公司 的内 部规 章制 度, 控制 单一 个 股投资 风险 。 8 、投 资决 策依 据和 决策 程 序


(1) 投资 决策 依据


?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本 基金的 投资 将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基 金的有 关规 定。


? 宏观经 济和 上市 公司 的基 本面数 据。


? 投资对 象 的 预期 收益 和预 期风险 的匹 配关 系 。 本 基金 将在承 受适 度风 险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4 范围内 ,选 择预 期收 益大 于预期 风险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2) 投资 决策 程序


? 公司研 究部 通过 内部 独立 研究, 并借 鉴其 他研 究机 构的研 究成 果, 形成 宏 观、 政策、投资 策略、行业和 上市公司等 分析报告,为 投资决策委 员会和基金 经 理提供 决策 依据 。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和不 定期召 开会 议 , 根 据本 基金 投资目 标和 对市 场的 判断 决定本计划 的总体投资策 略,审核并 批准基金经理 提出的资产 配置方案或 重 大投资 决定 。


? 在既定 的投 资目 标与 原则 下, 根据 分析 师基 本面 研究 成果以 及定 量投 资模 型,由 基金 经理 选择 符合 投资策 略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 独立的 交易 执行 : 本基 金管 理人通 过严 格的 交易 制度 和实时 的一 线监 控功 能,保 证基 金经 理的 投资 指令在 合法 、合 规的 前提 下得到 高效 地执 行。


? 动态的 组合 管理 : 基 金经 理将跟 踪证 券市 场和 上市 公司的 发展 变化 , 结 合 本基 金的现金流 量情况,以及 组合风险和 流动性的评估 结果,对投 资组合进行 动 态的调 整, 使之 不断 得到 优化。 基金管 理人 风险 管理 部根 据市场 变化 对本 基金 投资 组合进 行风 险评 估与 监控 , 并授权 风 险控制 小组 进行 日常 跟踪 , 出具风 险分 析报 告 。 基 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投 资过 程进 行日常 监 督 。 ( 四)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股 票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其中 投资于港 股通 标的股 票的 比例占 股 票资产 的0-50% ,投 资于 本基金 界定 的消 费行 业范 围内股 票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80%);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保 持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6)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应 当符 合下 列投 资限制 : ①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②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的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③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其中,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不 含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④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20%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 式与 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所 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等 ; ⑤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6 ⑥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7)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9)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本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本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除第 (2) 、 (12)、( 19)、( 20) 项) 的,基 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应缴 纳的 增值税 等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缴纳 的税 费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7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 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3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对 基金合同 所述 投资比 例、 投资限制 、组 合限制 、禁 止行为 等 作出强 制性 调整 的, 本基 金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规 定执 行;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修改 或 调 整涉 及本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 投 资限 制、 组合限 制、 禁止 行为 等, 且该等 调整 或修 改属于 非强 制性 的, 则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 可按 照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调 整或修 改后 的规 定执 行, 而无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决定 , 但 基金 管理 人在执 行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调 整或 修改 后的规 定前 , 应向 投资 者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并向 监管 机关报 告或 备 案或更 新/ 变更 注册 。 (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内 地消 费主 题指 数收 益率×80%+ 中债 综合 财富 指数收 益率 ×20% 本基金 股票 部分 主要 投资 于消费 行业 股票 。 中证 内地 消费主 题指 数反 映沪 深 A 股中消 费 行业公 司股 票的 整体 表现 , 对消 费行 业股 票具 有较 强的代 表性 , 适 合作 为本 基金股 票部 分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中债 综合 财富指 数为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编 制并 发布。 该指 数的 样本券 包括 了商 业银 行债 券、 央 行票 据、 证券 公司 债、 证 券公 司短 期融 资券 、 政策 性银 行债 券、 地方 企业 债、 中期 票据 、 记 账式 国债 、 国 际机 构债 券、 非银 行金 融机 构债 、 短 期融资 券、 中央企 业债 等债 券, 综合 反映了 债券 市场 整体 价格 和回报 情况 。 该 指数 以债 券托管 量市 值作 为样本 券的 权重 因子 , 每 日计算 债券 市场 整体 表现 , 是目 前市 场上 较为 权威 的反映 债券 市场 整体走 势的 基准 指数 之一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债 券部 分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如果相 关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而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 债 券型基 金和 货币市 场基 金 。 本 基金 将投 资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 将 承担 汇率风 险以 及因 投资 环境 、 投资标 的、 市场制 度、 交易 规则 差异 等带来 的境 外市 场的 风险 。 (七)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8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八)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9 十、基金的财产 (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款以 及其他 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期货 交 易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 开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服务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服务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服 务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 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股指 期货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权 益 类证券 的估 值 交易所上 市的 权益类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权 益 类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流 通受限 股票( 指在 发行时明 确一 定期限 限售 期的股票 ,包 括但不 限于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 部分 、 首次公 开发 行股票 公司 股东 公开 发售 股份 、 通 过大 宗 交易取 得的带 限售期 的股 票等, 不包括 停牌、 新发 行 未上 市、回 购交易 中质 押券等。 )按 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发 布的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或挂 牌转 让的实 行全 价交易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可转债 除 外) ,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全价 减去估 值全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税 后)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 对 在交易 所市 场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 让的 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固定收 益品 种, 选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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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2)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的可 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 去可转 换债 券收盘 价 中所 含 债券 应收 利息 (税 后)后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和私 募债券 ( 包括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 、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品 种的估 值 (1)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 定收益品 种, 选取第 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2)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且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值价 格的 债券, 在发 行利率 与 二级市 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 差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 率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5 、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7 、股指 期货合 约以估 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 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可以 采用 摆动定 价机 制,以 确 保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10 、 估 值计 算中 涉及 港币 对人民 币汇 率的 , 将 依据 下列信 息提 供机 构所 提供 的汇率 为基 准:当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人 民币 与港 币的 中间 价。 11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 并担 任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见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2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 四)估值程序 1 、某一 类别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 作日闭 市后 ,该类别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当日 该 类别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本 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和C 类 基金 份额将 分别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 类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并 按规定 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任一 类别 基金 份额净 值小 数点 后4 位以 内(含第 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该类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该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 并且仅 对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3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 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 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该 类别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达 到该 类别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并 同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5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估 值方法 第 8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 易所、 期货 交易所、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或外汇 市 场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4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3)对 于因税 收规定 调整 或其他原 因导 致基金 实际 交纳税金 与基 金按照 权责 发生制 进 行估值 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相 关估 值调 整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货交 易市 场或外 汇市 场遇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 营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 基金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别 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 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 类别 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送 给基 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5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可以 进行收 益分 配,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 配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份 基金份 额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份 基金 份 额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该类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同 一类别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该 类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于 面值 ; 4、 由 于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而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利 润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 配权; 5、法 律 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 且 不损 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实际 利益 的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进行 调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6 15 个 工作 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同一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 。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或仲 裁费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因 投资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而产生 的各 项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首 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8 假日、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基金托 管费 为包 含增 值税 的含税 价款 。 3 、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50% ,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C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0%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0.50%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双方 核对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 划出 ,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分别 支付 给各 个基 金销 售机构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顺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 -10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支付 给管 理人 、 托 管人的 各项 费用 均为 含税 价格, 具体 税率 适用 中国 税务主 管机 关的规 定。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 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一 ) 本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 其最新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介和 基金 管理人 的互联 网网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等 媒介披 露,并 保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 金公 开 披 露的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 文 本 。如同 时 采 用 外 文文 本 的 ,基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1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介和网 站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和网站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和网 站上 登载 《 基金合 同 》 生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2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和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 保障其 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及 产品 的特 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3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更 ; (17) 任一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达该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百分 之零 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调整 本基 金份 额类 别设置 ; (27)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8)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进行 估值 ; (29)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备 案, 并予 以公告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策 、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基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 中披露 参与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交易 的相 关情 况。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行 复核 、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货交 易所 或外汇 市场 遇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5 业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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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十六、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 具,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所 获 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市场 、 技 术、 竞 争、 管理、 财务 等 都会导 致 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信 用证 券发 行主体 信用 状况 恶化 , 导 致信用 评级 下降甚 至到 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行 兑付 的风 险, 另外, 信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因 违约 而 产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 开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1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 排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若该 工作日 为非 港股 通交 易日 , 则本 基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7 不开放 申购 与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 期 货交 易市 场、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 、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1) 投资 市场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上市 的股 票 ( 包含 中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内 地与香 港股 票市场 交易互 联互通 机制下 允许 买卖的 香港联 合交易 所上 市股票 (以下 简称“ 港股通 标的股 票” ) 、股指 期货、 权证、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 购、同 业存单 、 银行存 款等 。 上 述资 产均 存 在规 范的 交易 场所 , 运 作时间 长, 市场 透明 度较 高, 运 作方 式规 范, 历史 流动 性状况 良好 , 正 常情 况下 能够及 时满 足基金 变现 需求 , 保 证基 金按时 应对 赎 回 要求。 极端 市场 情况 下, 上述资 产可 能出 现流 动性 不足, 导致 基金 资产 无法 变现, 从而 影响 投资者 按时 收到 赎回 款项 。 根 据过 往经 验统计 , 绝 大部分 时间 上述 资产 流动 性充裕 , 流动 性 风险可 控 , 当 遇到极 端市 场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 人会 按照基 金合 同及 相关 法律 法规要 求 , 及 时 启动流 动性 风险 应对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2) 投资 行业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消 费行 业股票 ,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本 基金界 定的 消费 行业 范围 内股票 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80% 。 本基 金所 界定 的消 费行 业股票 主要 是指 消费 制造 和消费 服务 业 及与其 密切相 关上下 游产 业的上 市公司 。具体 包括: (1)申 万一级 行业 分类中 的食品 饮料、 家用电 器、 纺织 服装 、 商 业贸易 、 农 林牧 渔、 医药 生物、 轻工 制造 、 休 闲服 务、 传 媒、 汽车 等行业 的上 市公 司; (2) 港交所 一级 行业 分类 中的 消费品 制造 业、 消费 者服 务业等 行业 的 上市公 司; (3) 物流、 线上 电商等 消费 品制 造业 、 消 费者服 务业 产业 链核 心环 节上的 上市 公 司; (4 ) 对 于以 上行 业之 外的其 他行 业, 虽然 可能 目前未 被划 入消 费行 业, 但是行 业发 展催 生 出实 际消 费需 求并 带动 相关行 业的 发展 , 本基 金也 可以把 其行 业内 的公 司股 票纳入 到消 费 行业股 票的 范畴 中。 同时 , 本 基金 将对 消费行 业的 发展进 行密 切跟 踪, 随着 经济增 长及 产 业 转型的 进一 步发 展变 化, 消费行 业的 外延 将可 能会 不断扩 大, 相关 上市 公司 的范围 也会 相应 改变。 在履 行适 当必 要的 程序后 ,本 基金 将根 据实 际情况 调整 消费 行业 的界 定标准 。 本基金 投资 行业 集中 度高 , 在正常 市场 环境 下投 资标 的流动 性充 足能 够及 时满 足投资 者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8 的赎回 需求 , 但 在极端 市 场情况 下可 能出 现基 金资 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 届时 基金 管理 人会按 照基 金 合同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要求 ,及时 启动 流动 性风 险应 对措施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合法 权益 。 (3) 投资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 针对 流动 性较 低资 产的投 资进 行了 严格 的限 制, 以 降低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5% 。 本基金绝 大部 分基金 资产 投资于7 个工作 日可变 现资 产,包括 可在 交易所 、银 行间市 场 正常交 易的股 票、债 券、 非金融 企业债 务融资 工具 及同业 存单,7 个工 作日内 到期或 可支取 的逆回 购、银 行存款 ,7 个 工作日 内能够 确认收 到的 各类应 收款项 等,上 述资 产流动 性情况 良好。 3 、巨 额赎 回措 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工作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当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采 用以下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以 控制 因巨额 赎回 可能 产生 的流 动性风 险: (1)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并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 的 单个赎 回申 请人 部分 延期 办理; (2)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3)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施 。 4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 (1)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措施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存在 不能 及 时赎回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2 ) 本基 金 对持 续 持有 期少 于7 日的 投 资人 , 收取1.5% 的 赎 回费 , 并将 上 述赎回 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赎 回费 在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3)当 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 时,本 基金 管理人可 以采 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 当 日参与 申购 和赎 回交 易的 投资者 存在 承担 申购 或者 赎回产 生的 交 易及其 他成 本的 风险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9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操作或技术风 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 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常 进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利 益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司 、 登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七)本基金特 有的 风险 1 、市 场下 跌风 险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 基 金资产 主要 投资 于股 票市 场, 因 此股 市的 变化 将影 响到基 金业 绩表现 。 本基 金虽然 按照 风险收 益配 比原 则, 实行 动态的 资产 配置 , 但 并不 能完全 抵御 市 场 整体下 跌风 险 , 基金 净值 表现因 此会 可能 受到 影响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发 挥专 业研究 优势 , 加 强对市 场 、 上 市公司 基本 面和固 定收 益类 产品 的深 入研究 , 持续 优化组 合配 置, 以控 制特 定 风险。 2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是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由非 上市 中小企 业 采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由 于不 能公 开交 易, 一般情 况下 , 交 易 不 活跃 , 潜在 较大 流动 性风险 。 当发 债主体 信用 质量恶 化时 , 受市场 流动 性所限 , 本基 金可能 无法 卖出所 持有 的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响 和损 失。 3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可能 面临 利率 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 现金 流预 测风 险。 利 率风 险是指 市场利 率将随 宏观 经济环 境的变 化而波 动, 利率波 动可能 会影响 资产 支持证 券收益 。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在交 易对 手有限 的情 况下 , 资产 支持 证券持 有人 将面 临无 法在 合理的 时间 内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0 以公允 价格 出售 资产 支持 证券而 遭受 损失 的风 险 。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还 款来 源为 基础资 产未 来 现金流 , 现 金 流预 测风 险是 指由于 对基 础资 产的 现金 流预测 发生 偏差 导致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本 息无法 按期 或足 额偿 还的 风险。 4 、港 股交 易失 败风 险 港股通 业务 试点 期间 存在 每日额 度限 制。 在香 港联 合交易 所有 限公 司开 市前 阶段, 当日 额度使 用完 毕的 , 新 增的 买单申 报将 面临 失败 的风 险; 在联 交所 持续交 易时 段, 当日 额度 使 用完毕 的, 当日 本基 金将 面临不 能通 过港 股通 进行 买入交 易的 风险 。 5 、汇 率风 险 本基金 将投 资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 在 交易 时间 内提 交订 单依据 的港 币买 入参 考汇 率和卖 出 参考汇 率 , 并 不等于 最终 结算汇 率 。 港 股通交 易日 日终 ,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进 行 净额 换汇 , 将换汇 成本 按成交 金额 分摊 至每 笔交 易, 确定 交易 实际适 用的 结算汇 率 。 故 本 基金投 资面 临汇 率风 险, 汇率波 动可 能对 基金 的投 资收益 造成 损失 。 6 、境 外市 场的 风险


(1)本 基金的 将通过 “内 地与香港 股票 市场交 易互 联互通机 制” 投资于 香港 市场, 在 市场进 入、 投资 额度 、 可 投资对 象、 税务 政策 等方 面都有 一定 的限 制, 而且 此类限 制可 能会 不断调 整, 这些 限制 因素 的变化 可能 对本 基金 进入 或退出 当地 市场 造成 障碍 , 从而 对投 资收 益以及 正常 的申 购赎 回产 生直接 或间 接的 影响 。


(2) 香 港市 场交 易规 则有 别于内 地 A 股市 场规则 , 此外, 在 “内 地与 香港 股 票市场 交 易互联 互通 机制 ”下 参与 香港股 票投 资还 将面 临包 括但不 限于 如下 特殊 风险 :


1 ) 港股 市场 实 行 T+0 回转 交易, 且对 个股 不设 涨跌 幅限制 , 港 股估 价可 能表 现出 比 A 股更为 剧烈 的股 价波 动;


2 )只有 境内、 香港两 地均 为交易日 且能 够满足 结算 安排、开 通港 股通交 易的 交易日 才 为港股 通交 易日 , 在内 地开 市香港 休市 的情 形下 , 港股 通不能 正常 交易 , 港股 不能 及时卖 出, 可能带 来一 定的 流动 性风 险;


3 )香港 出现台 风、黑 色暴 雨或者联 交所 规定的 其他 情形时, 联交 所将可 能停 市,投 资 者将面 临在 停市 期间 无法 进行港 股通 交易 的风 险 ; 出 现内地 证券 交易 服务 公司 认定的 交易 异 常情况 时, 内地 证券 交易 服务公 司将 可能 暂停 提供 部分或 者全 部港 股通 服务 , 投资 者将 面临 在暂停 服务 期间 无法 进行 港股通 交易 的风 险。


4 )投资 者因港 股通股 票权 益分派、 转换 、上市 公司 被收购等 情形 或者异 常情 况,所 取 得的港 股通 股票 以外 的联 交所上 市证 券 , 只能 通过 港股通 卖出 , 但不得 买入 , 内 地证 券交 易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1 服务公 司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因港股 通股 票权 益分 派或 者转换 等情 形取 得的 联交 所上市 股票 的 认购权 利在 联交 所上 市的 , 可以 通过 港股 通卖 出, 但不得 行权 ; 因 港股 通股 票权益 分派 、 转 换或者 上市 公司 被收 购等 所取得 的非 联交 所上 市证 券, 可 以享 有 相 关权 益, 但 不得通 过港 股 通买入 或卖 出。 5) 代理 投票 。 由 于中 国 结算是 在汇 总投 资者 意愿 后再向 香港 结算 提交 投票 意愿 , 中 国 结算对 投资 者设 定的 意愿 征集期 比香 港结 算的 征集 期稍早 结束 ; 投 票没 有权 益登记 日的 , 以 投票截 止日的 持有作 为计 算基准 ;投票 数量超 出持 有数量 的,按 照比例 分配 持有基 数。 以 上所述 因素 可能 会给 本基 金投资 带来 特殊 交易 风险 。 7 、其 他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还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 权证等 金融 工具 , 而股 指期 货、 权证 属于 是高 风险 投资 工具, 相应市 场的 波动 也可 能给 基金财 产带 来较 高风 险。 本基金 的投 资工 具股 指期 货还有 可能 引发 如下 风险 : (1) 卖空 风险 本基金 可能 会采 用股 指期 货来剥 离基 金的 系统 性风 险, 将 来会 优选 做空 个股、 做空其 他 衍生工 具的 方式 来实 现投 资目标 。 同时 持有 多头 和空 头头寸 的方 式导 致本 基金 存在在 特定 市 场情况 下跑 不赢 普通 偏股 型基金 的风 险 , 同 时有 可能 导致持 有本 基金 在特 殊情 况下比 持有 普 通偏股 型基 金蒙 受更 大损 失。 (2) 基差 风险 在使用 股指 期货 对冲 市场 风险的 过程 中 , 基 金财 产可 能因为 股指 期货 合约 与标 的指数 价 格波动 不一 致而 遭受 基差 风险。 形成 基差 风险 的潜 在原因 包括 :


1 )需 要对 冲的 风险 资产 与 股指期 货标 的指 数风 险收 益特征 存在 明显 差异 ;


2 )因 未知 因素 导致 股指 期 货合约 到期 时基 差严 重偏 离正常 水平 ;


3 )因存 在基差 风险, 在进 行股指期 货合 约展期 的过 程中,基 金财 产可能 会承 担股指 期 货合约 之间 的价 差向 不利 方向变 动而 导致 的展 期风 险。 (3) 杠杆 风险 因股指 期货 采用 保证 金交 易而存 在杠 杆, 基金 财产 可能因 此产 生更 大的 收益 波动。 (4) 到期 日风 险 股指期 货合 约到 期时 , 基 金财产 如持 有未 平仓 合约 , 中金 所将 按照 交割 结算 价将基 金财 产持有 的合 约进 行现 金交 割,基 金财 产将 无法 继续 持有到 期合 约, 具有 到期 日风险 。 (5) 对手 方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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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股指 期货 时, 会尽 力选择 资信 状况 优良 、 风 险控制 能力 强的期 货公 司作 为经 纪商 , 但不 能杜 绝在 极端 情况 下, 所 选择 的期 货公 司在 交易过 程中 存在 违法、 违规 经营 行为 或破 产清算 导致 基金 财产 遭受 损失。 (6) 盯市 结算 风险


股指期 货采 取保 证金 交易 , 保证金 账户 实行 当日 无负 债结算 制度 , 对资 金管 理要 求较高 。 假如市 场走 势对 本基 金财 产不利 , 期货 经纪 公司 会按 照期货 经纪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追加 保证 金, 以使基 金财 产能 继续 持有 未平仓 合约 。 如出现 极端 行情 , 市 场持 续 向不利 方向 波动 导致 期 货 保证金 不足 , 又 未能 在规 定时间 内补 足, 按规 定保 证金账 户将 被强 制平仓 ,甚 至已 缴付 的所 有保证 金都 不能 弥补 损失 ,从而 导致 超出 预期 的损 失。 (7) 平仓 风险 在某些 市场 情况 下, 基金 财产可 能会 难以 或无 法将 持有的 未平 仓合 约平 仓, 例如 , 这 种 情况可 能在 市场 达到 涨跌 停板时 出现 。 出 现这 类情 况, 基 金财 产缴 付的 所有 保证金 有可 能无 法弥补 全部 损失 ,委 托人 还必须 承担 由此 导致 的全 部损失 。


期货经 纪公 司或 其客 户保 证金不 足, 又未 能在 规定 的时间 内补 足, 或因 其他 原因导 致中 金所对 期货 经纪 公司 的经 纪账户 强行 平仓 ,基 金财 产可能 因被 连带 强行 平仓 而遭受 损失 。 (8) 连带 风险


为基金 财产 进行 结算 的结 算会员 或该 结算 会员 下的 其他投 资者 出现 保证 金不 足、 又未 能 在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 , 或 因其他 原因 导致 中金 所对 该结算 会员 下的 经纪 账户 强行平 仓时 , 基 金财产 的资 产可 能因 被连 带强行 平仓 而遭 受损 失。 (9) 基金 资产 投资 特定 投 资对象 的其 他风 险


如期货 经纪 公司 违反 法律 法规或 中金 所交 易、 结算 等规则 , 可 能会 导致 基金 财产受 到损 失。


由于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的变化 、中 金所交 易规 则的修改 、紧 急措施 的出 台等原因 , 基金财 产持 有的 未平 仓合 约可能 无法 继续 持有 ,基 金财产 必须 承担 由此 导致 的损失 。 (八)其他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3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或变 更注册 。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决 议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并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决议 生效 后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下列任 一情 形均 应作 为《 基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组 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4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因 本基 金所 持 证券流 通性 受到 限制 、结 算保证 金相 关规定 等客 观因 素, 清算 期限可 相应 延长 。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 各类 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确定 剩余财 产在 各类 基金份 额中 的分 配比 例 , 并 在各类 基金 份额 可分 配的 剩余财 产范 围内 按各 类别 基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该类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 同 一类别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本类 别基 金 份额的 剩余 资产 具有 同等 的分配 权。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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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 权利义务 A.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认 真阅读 并遵 守《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明 书》 、 《业务 规则》 以及基 金管 理人按 照 规定就 本基 金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6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B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选 择、更 换为本 基金 提供销售 、销 售支付 、份 额登记、 估值 、投资 顾问 、法律 、 会计等 服务 的基 金服 务机 构并确 定相 关费 率, 对基 金服务 机构 的相 关行 为进 行 监督 和处 理 ;


(9)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0)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1)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所 产生 的权 利;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证 券经 纪商、 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并 确定 有关的 费率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业 务规 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7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或 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 泄露 ,因 向审 计、 法律等 外部 专业 顾问 提供 的情况 除外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8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 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满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应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 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C.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或 注销证 券账 户、期货 交易 账户、 资金 账户等 投 资所需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 证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9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或注 销基 金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及期 货交 易账户 等投 资所需 的 其他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 理清算、 交割 事 宜; (7)保 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或有 权 机关另 有要 求外 ,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因向 审计、 法律 等外 部专业 顾问 提供 的情 况除 外;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0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同一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平 等 的权利 。 A. 召 开事 由 1 、除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外,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 之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1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同的 有关 规定的 前提 下,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销售服 务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调整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类 别的 设置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B.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本基 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不设 日常 机构。 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2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C.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至 少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 发布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送 达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D.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 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 监管 机关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3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审议事项 的表 决意见 以书 面形式 在 收取表 决意 见截 止时 间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 行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统 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统计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 若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 所持有 的有 效基 金份 额低 于本条 第 1 款第 (2) 项、 第 2 款第 (3)项 规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月 以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4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到会 者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少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份额 总数 的三 分之 一 (含 三分之 一 ) 。 E.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本部 分“A、 召 开事由 ”中 所述 应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决定 的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 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G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 布计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先 由召集 人在 收取 会议 审议 事项书 面表 决意 见截 止日 期前至 少 提前 30 日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的 收取 表决 意见 截止 日 期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关 监督 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议 。 F.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5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投 资者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G.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人士 共同担 任计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计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计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计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人士 在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6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H.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该表决 通过 之日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计 票完 成且 计票 结果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决议 通过 条件 之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后 应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如 果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 议时 , 必须将 公证 书全文 、 公证 机 构、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I. 本部分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 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报监 管机 关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 (三)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A.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或变 更注册 。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决 议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并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决议 生效 后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 B.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下列任 一情 形均 应作 为《 基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C.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7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组 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因 本基 金所 持 证券流 通性 受到 限制 、结 算保证 金相 关规定 等客 观因 素, 清算 期限可 相应 延长 。 D.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E.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 各类 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确定 剩余财 产在 各类 基金份 额中 的分 配比 例 , 并 在各类 基金 份额 可分 配的 剩余财 产范 围内 按各 类别 基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该类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 同 一类别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本类 别基 金 份额的 剩余 资产 具有 同等 的分配 权。 F.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8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G.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各方 当 事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决 。 协商 、 调 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 按照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 诉 方承担 ,除 非仲 裁裁 决另 有决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各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 职 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 受 中国 法律 (为基 金合 同之 目的 , 不 包括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 澳 门特别 行政 区和台 湾地 区法 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的效 力 《基金 合同 》 是 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 基 金与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1 、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 签章并 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 会书 面确认 后生 效。 2 、 《基 金合 同》 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之日止 。 3 、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9 十 九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A.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层09-1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成立时 间: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 【1999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B.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四 清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经营范围 :吸 收人民 币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0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A.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下 列投 资运 作进 行监 督; 1 、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拟投 资的消 费行 业股票 库 等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及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对 各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新 和调 整, 并及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 (1)股 票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其中 投资于港 股通 标的股 票的 比例占 股 票资产 的0-50% ,投 资于 本基金 界定 的消 费行 业范 围内股 票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80%);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保 持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且 在本托管 人处 托管的 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且 在本托管 人处 托管的 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 一权证 ,不 得超过 该 权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在本托 管人 处托 管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1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6)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应 当符 合下 列投 资限制 : ①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②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的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③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其中,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④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20% 。 ⑤ 本基 金所 持 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即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95% ; ⑥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7)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在本托 管人 处托 管的 全部 开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1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在本托 管人 处 托管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9)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本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本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2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除第 (2) 、 (12)、( 19)、( 20) 项)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 金合同 所述 投资 比例 、 投 资限制 、 组合 限制 、 禁 止 行为等 作出 强制性 调整 的, 本基 金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规 定执 行;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修 改或调 整涉 及本 基金 的投 资比例 、 投 资限 制、 组合 限制、 禁止 行为 等, 且该 等调整 或修 改属 于非强 制性 的, 则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调 整或 修改后 的规 定执 行, 而无 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决定 , 但 基金 管理 人在 执行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调 整或 修改 后的 规定前 , 应向 投资 者履 行信 息披露 义务 并向 监管 机关 报告或 备案 或 更新/ 变更 注册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B.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进 行复 核。 C.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A 、B 款的 监督 和核 查中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上述 约定 , 应及 时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示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 函并改 正 。 在 限期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提示 事项进 行复 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提示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D.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本协 议的 规定 ,应 当拒绝 执 行, 及时 提示 基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 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3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本协 议规 定的, 应当 及时提 示基 金 管理人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E.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A. 在本 协议的 有效 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 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B.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C.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A.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定 开 设或注 销基 金财产 的资 金 账户、 证券 账户及 其他 投 资所需 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除依 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B.《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4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本 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 在基金 托管 人处为 本基 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C.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金 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的 银行 账 户。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开 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D .基 金进 行 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存款 账户 ,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该账 户银 行预 留印 鉴的 保管和 使 用。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账 户相关 信息 变更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户 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E.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表 本 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日 之 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照 并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设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5 使用的 规定 。 F.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和资 金的 清算 。 在 上述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G.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实 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存 单等 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妥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H.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两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复 印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 围内 ,合 同原 件不得 转移 。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A.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 值。某 一类 别基金 份额 净 值是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值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C 类 基金 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金 份额 净值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财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 基金 合 同》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 计 核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结 束后 计算 得出 当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在 盖章 后以 双方约 定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复 核 , 并 以双方 约定 的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6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 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3、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 金合同 》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估值 计算 中涉 及港币 对 人民币 汇率 的,将 依据 下 列信息 提供 机构所 提供 的 汇率为 基 准:当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人 民币 与港 币的 中间 价。 6、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导 致 任一类 基金 份额净 值小 数 点后四 位( 含第四 位) 内 发生差 错 时, 视为 该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 予 以纠正 ,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达 到该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计 价错 误 达到该类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的 同时, 及时 进行 公告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对前 述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处 理。 7、除基 金合 同和 本协议 另 有约定 外, 由于基 金管 理 人对外 公布 的任何 基金 净 值数据 错 误 ,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直接 损失 , 相关 责任 方应 依据 基金 合同及 本协 议的 约定承 担责 任 。 若基 金托 管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正确 , 则 基金 托管 人对该 损失 不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也不 正确 ,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承 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义 务的 责 任。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 基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不 当得 利, 且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不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得 利, 基金 托管人 应提 供必 要的 协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 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8、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期货 交 易所、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或 外汇市 场 及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等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对 于 因 税 收 规 定调 整 或 其他 原 因 导 致 基 金实 际 交 纳税 金 与 基 金 按 照权 责 发 生制 进 行 估 值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 相关估 值调 整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9、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的复 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 结果存 在差 异,且 双方 经 协商未 能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7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B.基 金会 计核 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予以 公告; 半年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 并于会 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 以公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 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双 方确 认的方 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8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 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A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B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C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如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妥善保 存持 有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 议解 决方式 A .本协 议适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法律 (为 本协议 之目 的,不包 括香 港特别 行政 区、澳 门 特别行 政区 和台 湾地 区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B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 议产生 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 的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 协 商、 调 解不 能解 决的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 委员会 , 并按 其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 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除 非仲 裁裁 决另 有决定 。 C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A.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9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有任 何冲突 。 变更 后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本协议 约定 事 项 如与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相 冲突 的, 应以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为准 。 B. 托 管协 议 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 发 生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或 《 基 金合同 》 约定终 止事 项。 C.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0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资料寄送 1 、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账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的 1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寄 送开户 确认 书和 交易 对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 人在 每年第 1-3 季度结束 后向 定制纸 质对 账单且在 季度 内有交 易的 投资者 寄 送季度 对账 单 , 在 每年 第 4 季度结 束后 向定 制纸 质对 账单且 季度 内有 交易 或最 后一个 交易 日 仍持有 份额 的投 资者 寄送 年度对 账单 ; 每月 向定 制电 子对帐 单服 务的 份额 持有 人发送 电子 对 帐单。 3 、由于 投资者 提供的 邮寄 地址、手 机号 码、电 子邮 箱不详、 错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 投递差 错 、 通 讯故障 、 延 误等原 因有 可能 造成 对账 单无法 按时 或准 确送 达。 因上述 原因 无法 正常收 取对账 单的投 资者 ,敬请 及时通 过本公 司网 站,或 拨打本 公司客 服热 线查询 、核对 、 变更您 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服 务。 通过 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销售 渠道 定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 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有关 规则另 行公 告 。


(三)手机短信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向 定 制净 值短 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净 值短 信服 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话400-600-8800 ( 免长 途话 费 ) 、(010)85712266 , 也 可 通过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四)在线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www.jsfund.cn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 账 户信 息查 询和 基金信 息 查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1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 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 基金 的法律 文 件、业 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3 、网 上交 易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个人 和机构 投资 者的 网上 直销 交易业 务 。 个 人和 机构 投资 者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www.jsfund.cn 可 以办 理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账 户资 料修 改、交 易密 码 修改、 交易 申请 查询 和账 户资料 查询 等各 类业 务。 (五)咨询服务 1、 投 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 的交易 情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等 信息 ,可 拨打 基金管 理人 全国 统一 客服 电话:400-600-8800 (免 长途话 费) 、 (010)85712266 ,传 真: (010)65182266 。 2、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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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无。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3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4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嘉实 消 费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注册 的批 复文 件。 2 、 《嘉 实消 费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嘉 实消 费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 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