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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嘉混合A(004763)

中科沃土沃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2月)查看PDF公告

 
 
 
 
 
 
中科沃土沃 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 管理 人: 中科 沃土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 〇一 八年 十二 月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根据 2017 年 5 月 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 准予中科 沃土 沃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注 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625 号)进行募集 ,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成立。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 的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价值 、 市场前 景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 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 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 益特征,应充 分考虑投资者自 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并对 认购(或 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基 金 管理人提醒投 资者基金 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 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 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 面了解本 基金的产品特性 ,理性判 断市场,并承担 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因 政治、经 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 风险、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 金,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债 券型基金 ,低于股 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交 易的股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股票 ) 、 权证 、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债券( 包括但 不限于 国债、地方 政府债 、金融 债、企业债 、公司 债、次 级债、可转 换 债券、可交 换债券 、分离 交易可转债 、央行 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融资 券 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 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0%–95%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国债 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 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其 中,现 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等。 本基 金初始募集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在市场波动因 素影响下, 本基金净值可 能低于 初始面值,本基金投 资者 有可能出现亏损。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 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 本基金 托管人复核。除 非另有说 明,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内 容截止日 为 2018 年 12 月 15 日,与有关财务数据截止 日 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有关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2018 年9 月30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目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的 募集


.............................................................. 35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与存 续


.................................................... 36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7 九、基 金转 换


................................................................ 46 十、基 金的 投资


.............................................................. 51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60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63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4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68 十五、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70 十六、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72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3 十八、 风险 揭示


.............................................................. 78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1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3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1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7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8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9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20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中科沃土沃 嘉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 息 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 以下简 称“ 《流动性 风险规定 》 ” )和 其他有 关 法律法规 以及《 中科 沃土 沃嘉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以下 简称“基金 合同”)编 写。 本招募说 明书阐 述了中科沃 土 沃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投 资 目标、 策略、 风 险、费率 等与投资 者投资 决策有关 的必要 事项 ,投资 者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读 本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募 说 明书不存 在任何 虚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或 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 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集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供未 在本 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 资者自依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其持 有基 金 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 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 有 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基金 投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详 细查 阅 基金合 同。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中科沃 土 沃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中科 沃 土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浙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中科沃土沃 嘉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 招募说明书:指《 中科 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 新 7 、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 ,后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十 四次会 议《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员 会关 于修改< 中 华人 民共和国 港口 法> 等七部 法律的 决定》 修改的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布 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指 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保险 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16、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合 同约束 ,根据 基 金合同享 有权利 并承担 义 务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的 自然 人 18、机构 投资者 :指依 法 可以投资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共 和国境 内 合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 投资管 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投 资者 :指 个人投 资 者、机构 投资者 和合格 境 外机构投 资者以 及法律 法 规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资 者的 合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者 22、基金 销售业 务:指 基 金管理人 或销售 机构宣 传 推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 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3、销售 机构: 指中 科沃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以 及 符合《销 售办法 》和中 国 证监会规 定 的其他条 件,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协 议,办理 基金 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4、登记 业务: 指基金 登 记、存管 、过户 、清算 和 结算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 投资者基金 账户的建 立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清算和 结算 、代 理发放红 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5、注册 登记机 构:指 办 理登记业 务的机 构。本 基金 的 注册 登记机 构为中科沃 土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 接受 中 科沃 土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6、基金 账户: 指注册 登 记机构为 投资者 开立的 、 记录其持 有的、 基金管 理 人所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7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过 户、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 资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 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8、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集 达到法 律法规 规 定及基金 合同规 定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基金 募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 起至发 售 结束之日 止的期 间,最 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 至 终止 日 之间 的不 定期期 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规 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者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34、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n 为自 然数 35、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者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 业务规则 》 :指 《中 科沃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 ,是 规范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者 共同 遵守 38、认购 :指在 基金募 集 期内,投资 者 根 据基金 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39、申购 :指基 金合同 生 效后,投资 者 根 据基金 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0、赎 回: 指基 金合同 生 效后,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按 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 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1、销售 服务费 :指从 基 金资产中 计提的 ,用于 本 基金市场 推广、 销售以 及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服 务的 费用 42 、基金 份额 类别: 指本基 金根据 认购/ 申购费 用、赎 回费用 、销 售服务 费收取 方式 的 不同, 将基金 份额分 为不 同的类 别。在 投资者 认购/申购时 收取认 购/ 申购费 用 、赎回 时收取 赎回费 用的 ,称 为 A 类基 金份额 ;在 投 资者 认购/ 申 购时不 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赎回 时收 取 赎回费 用, 且从 本类 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称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43、基金 转换: 指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按照本 基金合 同 和基金管 理人届 时有效 公 告规定的 条 件,申请 将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转托 管:指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 的不同 销 售机构之 间实施 的变更 所 持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 指投资者 通过有 关销售 机 构提出申 请,约 定每期 申购 日、扣 款 金额及扣 款方式 ,由 销售 机构于每 期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者指 定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6、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 单个开放 日,基 金净赎 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 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7、元: 指人 民币 元 48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9、基金 资产总 值:指 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 价证券 、 银行存款 本息、 基金应 收 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基金 资产估 值:指 计 算评估基 金资产 和负债 的 价值,以 确定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摆动 门槛: 指以基 金 净资产的 既定比 例或以 绝 对金额表 示的净 申购或 净 赎回额。 此 处的申 购和 赎回 不包 括非 现金结 算的 申购 和赎 回 54、摆动 因子: 指基金 为 保护现有 投资者 不受与 申 购赎回相 关的交 易的成 本 影响,而 对 基金份 额净 值进 行调 整的 幅度( 通常 以百 分比 表示 ) 55、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管、 合 同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无 法 以合理价 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 协 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 银行存款 ) 、停 牌股票、 流 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 发 行股票、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6、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7、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1.基金 管理 人: 中科 沃土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公司住所 :广 东省 珠海 市横 琴 新区 宝华路 6 号 105 室-5668( 集中 办公 区) 办公场所 :广 州市 天河 区珠 江 西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融 中心 21 楼 01 单元 自编 06-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朱 为绎 成立日期 :2015 年 9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可[2015]193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 .42 亿元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20-23388993 联系人 :古 琳花 2、股 权结 构: 序号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1 广东中 科科 创创 业投 资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49.711% 2 广东省 粤科 金融 集团 有限 公司 14.085% 3 广东普 瑞投 资发 展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4.577% 4 珠海横 琴沃 智投 资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4.486% 5 珠海横 琴沃 富投 资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4.486% 6 珠海横 琴西 拓投 资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4.486% 7 珠海横 琴沃 泽投 资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4.225% 8 珠海横 琴沃 信投 资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3.873% 9 珠海横 琴沃 土创 业投 资有 限公司 3.451% 10 珠海横 琴沃 海投 资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3.451% 11 广东中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3.169% 合计 100.000%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事 、监 事及 高级 管理人 员 (1)董 事会 成员 朱为绎 先生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 会计 学硕 士, 董事 长。曾 任中 国证 监会 广东 监管局 稽查 二处主 任科 员、 上市 公司 监管一 处主 任科 员、 基金 监管处 主任 科员 ,广 东中 科科创 创业 投资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部 总经理 、项 目管 理部 总经 理、副 总裁 ,现 任中 科沃 土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 任中 科招 商投资 管理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常 务副 总裁 ,广 东中 科科创 创业 投资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珠海 横琴 沃智 投资 合伙 企业( 有限 合伙 )执 行事 务合伙 人, 珠海 横琴沃 信投 资合 伙企 业( 有限合 伙) 执行 事务 合伙 人,广 东海 印集 团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 事,广州 零 壹沃 土新 三板 研究院 有限 公司 董事 ,暨 南大学 会计 硕士 、审 计硕 士专业 学位 研究 生实践 指导 教师 。 杨绍基 先生 ,管 理学 博士 ,副董事 长 。曾 任广 东发 展银行 资产 管理 部资 产管 理员, 金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基 金经 理、研 究部 副总 监、 投资 管理部 总监 、首 席投 资官 ,现任 中科 沃土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程文卫 先生 ,管 理学 博士 ,董事 ,总 经理 。曾 任南 开大学 军事 教研 室讲 师, 中国科 技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投资 经理、 研究 所所 长, 宏源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 究所 所长, 渤海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研 究所 所长 ,国开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中 心总 经理 ,亿 利资 源集团 有限 公司 金融集 团副 总裁 、上 市公 司常务 副总 兼董 秘, 信达 澳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信 达新 兴财富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现 任中 科沃 土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谢勇先 生, 企业 管理 硕士 ,董事 。曾 任大 鹏证 券公 司高级 投资 经理 ,赛 博维 尔中国 投资 基金执 行董 事, 中科 招商 投资管 理集 团股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执 行副 总裁 , 中炬 高新技 术实 业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中 山公 用事 业集 团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现任 中科 招商 投资管 理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联席 总裁 ,广 东中 科科 创创业 投资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首席 执行 官、 董事 总经 理, 兼任 广州 市 政协 第十 三届 委员 会委 员 ,中 国股 权投 资基金 50 人论 坛执 行 副秘书 长, 广东 省创 业投 资协会 常务 副会 长, 新三 板投融 资俱 乐部 首任 轮值 主席, 广州 市工 商联合 会(总 商会 )执行 委员会 常务 委员 ,广 州市 股权投 资行 业协 会联 席会 长,广 州市 天河 区工商 联合 会( 总商 会) 执行委 员会 副主 席。 刘卫东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董事 。曾 任核 工业 华南 地质局 科员 ,韶 关证 券登 记公司 登记 部副经 理、 经理 ,中 国人 民银行 韶关 市分 行办 公室 、金管 科科 员, 中国 人民 银行翁 源县 支行 副行长 、行 长, 中国 人民 银行韶 关市 中心 支行 调查 统计科 、人 事科 科长 ,中 国人民 银行 韶关 市中 心支 行副 行长 , 现任 广东省 粤科 金融 集团 有限 公司金 融业 务部 总 经理 , 兼任广 东省 粤科 融资担 保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彭志红 女士 ,高 级管 理人 员工商 管理 硕士 (EMBA ) ,董事 。现 任完 美( 中国 )有限 公 司财务 中心 总经 理, 兼任 中山市 玛丽 艳娜 美容 品有 限公司 董事 ,珠 海横 琴沃 海投资 合伙 企业 (有限 合伙 )执 行事 务合 伙人, 珠海 横琴 中鹰 企业 管理咨 询有 限公 司监 事。 杨建斌 先生 ,法 学博 士, 独立董 事。 现任 黑龙 江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黑龙 江大 学知识 产权 研究中 心主 任, 中国 知识 产权法 学研 究会 副秘 书长 ,黑龙 江省 法学 会知 识产 权法学 研究 会会 长,黑 龙江 省高 级人 民法 院知识 产权 审判 技术 咨询 专家, 黑龙 江省 商标 协会 理事, 哈尔 滨仲 裁委员 会仲 裁员 。 邢志盈 先生 ,文 学学 士, 独立董 事。 曾任 中国 工商 银行广 东省 分行 科长 、办 公室副 主 任、信 贷处 长、 资金 计划 处长、 省行 行长 助理 、副 行长, 海南 省分 行行 长, 现任中 国秦 发集 团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马经先生 ,高级 经济师 , 独立董事 。曾任 中国人 民 银行贵州 省分行 、海南 省 分行、深 圳 特区分行 副行长 ,中 国人 民银行稽 核监督 局副 局长 ,中国人 民银行 广州 市分 行、深圳 中心 支 行、广州 分行行 长, 中国 人民银行 巡视二 组组 长, 广东省金 融学会 第七 届理 事会会长 ,十 一 届全国 政协 委员 。2013 年 3 月退 休。 (2)监 事会 成员 胡玮先生 ,工商 管理和 信 息技术学 士,监 事会主 席 。曾任广 东中科 科创创 业 投资管理 有 限责任公 司,现 任广 东中 广投资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任董事 会秘书 ,兼 任珠 海横琴沃 土创 业 投资有 限公 司法 定代 表人 。 洪树林先生,FRM ,经济学硕士,产品营销支持中 心总监、职工代表监事。 曾任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资 产管 理部投资 风险绩 效分 析师 ,金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产品研究 员, 平 安大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专户业务 部产品 经理 ,现 任中科沃 土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产 品营 销支 持中心 总监 、职工 代表 监事 。 白玉玲女 士,法 学硕士 , 监察风控 部副总 经理、 职 工代表监 事。曾 任河南 省 信阳国家 投 资银行营 业部科 员, 中国 银行广东 省分行 法律 事务 处科员、 个人金 融部 风险 经理,现 任中 科 沃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风控 部副 总经 理、 职工 代表监事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朱为绎 先生 ,会 计学 硕士 ,董事 长,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简 历同上 。 程文卫 先生 ,管 理学 博士 ,总经 理、 董事 ,简 历同 上。 曹萍女士 ,经济 学硕士 , 律师,督 察长。 曾任原 华 夏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现 中信建投 证 券有限公 司)广 州分 公司 研究发展 部、投 资银 行部 总经理助 理,广 东省 风险 投资集团 战略 发 展部项目 经理, 金鹰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监 察稽 核部 负责人, 泰康资 产管 理有 限责任公 司合 规 法律部 总经 理, 现任 中科 沃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合 规负 责人 。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李昱女士 ,管理 学硕士 , 副总经理 兼任权 益投资 部 总经理、 基金经 理。曾 任 广发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环市 东营 业部 业务经理 、投资 理财 部投 资经理、 资产管 理部 投资 经理,新 华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专 户管 理部 副总监、专 户 管理 部负 责人 、基金 管理部 基金 经理 、基金管 理部 副 总监,现 任中科 沃土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兼 任权益投 资部总 经理 、中 科沃土沃 鑫成 长 精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中科沃 土转型 升级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和 中科 沃土沃 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 陶安虎 先生 ,哲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 曾任 汤森 路透 北方区 经理 ,长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拟任总 经理 助理 、市 场副 总监、 华北 营销 中心 总经 理,现 任中 科沃 土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傅军先生 ,计算 机硕士 , 副总经理 。曾任 金鹰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运 作保障 部 总监,富 荣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 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 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 理。 2、 基金 经理 杨凡先生 ,经济 学硕士 , 基金经理 。曾任 金鹰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研 究部研 究 员,广发 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自营 部研 究员,现 任中科 沃土 沃祥 债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 理、中 科沃土沃 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和中科沃 土转型 升级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3、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程文卫先生、李昱女士、马洪娟女士、杨凡先 生、赵 湘媛 女士 。 程文卫 先生 ,管 理学 博士 ,董事 、总 经理 ,简 历同 上。 李昱女 士, 管理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兼任 权益 投资 部总 经 理、 基金 经理 , 简历 同上。 马洪娟女 士,金 融学博 士 ,固定收 益部副 总经理 、 基金经理 。曾任 金鹰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研究员 、基金 经理 ,现 任中科沃 土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经理 、中科沃 土 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经 理、 中科 沃土沃祥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和中 科沃土沃 安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杨凡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基金经 理,简 历同 上。 赵湘媛女 士,工 学硕士 , 研究部副 总经理 、基金 经 理助理。 曾任玛 氏中国 信 息技术部 分 析师,新 华富时 指数 有限 公司研究 发展部 高级 分析 师,金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究发 展部 研 究员,现 任中科 沃土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研 究部 副总 经理、中 科沃土 转型 升级 灵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助理 。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近 亲 属关 系。 (备注 :上 述人 员履 历根 据最新 情况 更新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基金 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 金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证券 法》 、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人 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6) 泄漏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定 履 行职 责; (8)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国 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越 权或 违规经 营;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 ;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 法利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等 信息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贬 损同 行, 以抬 高自己 ;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害 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己 及 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 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法 、有效 经 营,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建 立了 科 学、严 密、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系 。 1、 公司 内部 控制 的总 体目标 (1)保 证公 司经 营管 理活动 的 合法 合规 性; (2)保 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 法权 益不 受侵 犯; (3)实 现公 司稳 健、 持续发 展 ,维 护股 东权 益; (4)促 进公 司全 体员 工恪守 职 业操 守, 正直 诚信 ,廉 洁 自律 ,勤 勉尽 责; (5)保 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本 : 公司 声誉 。 2、 公司 内部 控制 遵循 的原则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1)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4)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根 据业务 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5) 有效 性原 则: 各种 内 部管理 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应是 所有 员工 严格 遵守的 行 动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权 力; (6)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具 有前 瞻性 ,并 且必 须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 策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和 完善 ; (7)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完 备、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公 司制 度体 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第 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第 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它是 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第 四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实施、 废止 应该 遵循 相应 的程序 ,每 一层 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公 司重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于 授权 、研 究、 投资、 交 易等 方面 的控 制点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股 东会 、董 事会、 监事 会和 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健 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确 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经 办人员 的每 一项 工作 必须 是在业 务授 权范 围内进 行。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公司 授权要 适当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客 观,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的特征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保 持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范原 则和 效率 性原 则制 定合理 的决 策程序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建 立严 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投 资指 令通 过集 中交易 室完 成; 应建 立交 易监测 系 统、预 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完善 相关 的安 全设 施;集 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进 行审 核, 建立公 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确保 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交易 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行 反馈 、核 对和存 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学 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系 。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并 根据风 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计 系 统,对 于不 同基 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凭 证制度 、合 理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完 整、 及时 地记载 每一 笔业 务并 正确 进行会 计核 算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公司设 立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经 董事 会聘任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根 据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和 董事会 授权 ,督 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督察 长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风 控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明 确了 监察风 控部 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体 职责 ,严 格制 订了 专业任 职条 件、 操作 程序 和组织 纪律 。 监察风 控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促使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运 行。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制 度声 明书 (1)本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四、基金 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1、 基本 情况 名称: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联系人 :陈方 伟 电话:0571-88261139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 间:1993 年 04 月 1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8,718,696,778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银 监复 【2004】91 号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关于 核准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资格 的 批复》 ;证 监许 可【2013 】1519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 债 券;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 务。经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批 准,可 以经 营结 汇、 售汇 业务。 2、 主要 人员 情况 沈仁康 先生 ,浙 商银 行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执 行董 事。硕 士研 究生 。沈 先生 曾任浙 江省 青田县 委常 委、 副县 长, 县委副 书记 、代 县长 、县 长;浙 江省 丽水 市副 市长 ,期间 兼任 丽水 经济开 发区 管委 会党 工委 书记, 并同 时担 任浙 江省 丽水市 委常 委; 浙江 省丽 水市委 副书 记, 期间兼 任市 委政 法委 书记 ;浙江 省衢 州市 委副 书记 、代市 长、 市长 。 徐仁艳 先生 ,浙 商银 行党 委副书 记、 执行 董事 、行 长。研 究生 、高 级会 计师 、注册 税务 师。徐 先生 曾任 中国 人民 银行浙 江省 分行 会计 处财 务科副 科长 、科 长、 会计 处副处 长, 中国 人民银 行杭 州中 心支 行会 计财务 处副 处长 、处 长, 中国人 民银 行杭 州中 心支 行党委 委员 、副 行长。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二、发 展概 况及 财务 状况 浙商银 行是 中国 银保 监会 批准 的 12 家 全国 性股 份制 商业银 行之 一, 总行 设在 浙江省 杭 州市, 是唯 一一 家总 部位 于浙江 的全 国性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2004 年 8 月 18 日 正式开 业, 2016 年 3 月 30 日 在香 港联交 所 上市 (股 份代 号:2016)。 截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浙 商银 行 已 设立了 213 家 分支 机 构,实 现了 对长 三角 、环 渤海、 珠三 角以 及部 分中 西部地 区的 有效 覆盖。2017 年 4 月 21 日,首 家 控股 子公 司- 浙银 租赁 正 式开 业。2018 年 4 月 10 日, 首家 境外分 行— 香港 分行 正式 开业, 国际 化战 略布 局迈 出实质 性一 步。 开业以 来, 浙商 银行 立足 浙江, 稳健 发展 ,已 成为 一家基 础扎 实、 效益 优良 、成长 迅 速、风 控完 善的 优质 商业 银行。 截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浙商 银行 总资 产 1.63 万亿 元, 客户 存款余 额 9,059.59 亿 元,客 户 贷款 及垫 款净额 7707.10 亿元 ,比 上年 末分 别增长 6.21% 、 5.27% 、18.60%;不 良贷 款率 1.14%。在 英国 《银 行家 》 (The Banker) 杂志 “2018 年全 球银 行 1000 强(Top 1000 World Banks 2018) ”榜单 上, 按一 级 资本 位列第 111 位 ,较 上 年上升 20 位 ; 按总 资产 位列第 100 位, 较上 年上升 9 位。 中 诚信国 际给 予浙 商银 行金 融机构 评级 中最 高 等级 AAA 主 体信 用评 级。 2018 年 上半 年, 本集 团在“两最 ”总 目标 引领 下, 坚持服 务实 体经 济, 持续 优化业 务 结构, 提高 各项 资源 运用 效率, 提升 风险 管理 能力 ,全面 推动 高质 量发 展。2018 年上 半年 实 现 净利润 65.09 亿 元,增 长 16.19% , 年化 平均 总资 产 收益率 0.83% , 年化 平均权 益回 报率 16.82% 。 营业 收入 185.96 亿 元 ,增长 3.61%,其 中: 利 息净 收入 126.25 亿元, 增 长 1.94%;非 利息 净收入 59.71 亿元 ,增 长 7.32% 。 营业费 用 55.72 亿元 ,增 长 2.59% ,成 本收 入比 28.77% 。计 提预 期信 用损失 (或 资产 减值 损失 )50.78 亿 元, 下降 2.47% 。所得 税费 用 14.37 亿元 ,下 降 15.89% 。 三、托 管业 务部 的部 门设 置及员 工情 况


浙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是总 行独立 的一 级管 理部 门, 根据业 务条 线下 设业 务管 理中心 、营 销中心 、运 营中 心、 监督 中心, 保证 了托 管业 务前 、中、 后台 的完 整与 独立 。截 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资产 托管 部从 业人 员共 39 名。 浙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遵照 法律法 规要 求, 根据 业务 的发展 模式 、运 营方 式以 及内部 控 制、风 险防 范等 各方 面发 展的需 要, 制定 了一 系列 完善的 内部 管理 制度 ,包 括业务 管理 、操 作规程 、基 金会 计核 算、 清算管 理、 信息 披露 、内 部稽核 监控 、内 控与 风险 防范、 信息 系统 管理、 保密 与档 案管 理、 重大可 疑情 况报 告及 应急 处理等 制度 ,系 统性 地覆 盖了托 管业 务开 展的方 方面 面, 能够 有效 地控制 、防 范托 管业 务的 政策风 险、 操作 风险 和经 营风险 。 四、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中国证 监会 、银 监会 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核 准浙 商 银行开 办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 批准文 号: 证监 许可[2013]1519 号。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浙商银 行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56 只, 规模 合计 1104.18 亿元 ,且 目前已 经与 数十 家公 募基 金管理 公司 达成 托管 合作 意向。 五、基 金托 管人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说 明


1、 内部 控制 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 法规 、规 章、 行政性 规定 、行 业准 则和 行内有 关管 理规定 ,守 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严格 监察 ,确 保业 务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 资产的 安全 完 整,确 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2、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下设 资产 托管 部, 是全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的管 理和 运营部 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团队 ,配备 了专 职内 部监 察稽 核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制 和风 险管 理工作 ,具 有独 立行 使监 督稽核 工作 的职 权和 能力 。 3、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资产托 管部 建立 了托 管系 统和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制度 体系 包含 管理 制度 、控制 制 度、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范 操作 、顺 利进 行; 业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格 ;业 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核 、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 监控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业 务实 现自动 化操 作, 防止人 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4、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对象 和范 围、 投资 组合 比例、 投资 限 制、费 用的 计提 和支 付方 式、基 金会 计核 算、 基金 资产估 值和 基金 净值 的计 算、收 益分 配、 申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 金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中科 沃土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司住所 :广 东省 珠海 市横 琴 新区 宝华路 6 号 105 室-5668 办公场所 : 广 东省 广州 市天 河 区珠 江西路 5 号 广州国 际 金融 中心 21 楼 01 单元 自编 06- 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朱 为绎 联系人 :古 琳花 联系电 话:020-23388993 网址:www.richlandasm.com.cn 直销机 构的 网点 信息 详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1)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址 :杭 州市 庆春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延安路3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联系人 :唐 燕 电话:0571-87659056 客服电 话:95527 传真:0571-87659954 网址:www.czbank.com (2)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人 :杨 菲


客服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海 )自 由 贸易 试验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银城 中路 188 号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联系人 :胡佳 敏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 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4)珠 海华 润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勇 联系人 :李 阳 电话:0755-82817529 客服电 话:0756-96588 传真:0755-82817612 网址:www.crbank.com.cn (5)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传真:010-835745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马静 懿 电话:010-60833889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7)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www.citicsf.com (8)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址 :福 州市 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36 号兴 业证 券大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华 辉 联系人 :乔 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 话:95562 传真:021-38565783 网址:www.xyzq.com.cn (9)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黄埔区 中新 广州 知识 城腾 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38、41、42、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0)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伏 云 联系人 :梁 微 电话:020-88836999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客服电 话:95396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11)民 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融 中心 A 座 16 层--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融 中心 A 座 16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鹤年 联系人: 韩秀 萍 电话:010-85127609 客服电 话:95376 传真:010-85127641 网址:www.mszq.com (12)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3)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王 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991-2301927 网址:www.hysec.com (14)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86 号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15)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松北 区创新 三 路 833 号 法定代 表人 :赵洪 波 联系人 :姜 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传真:0451-82337279 网址:www.jhzq.com.cn (16)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之 江 联系人 :王阳 电话:021-38632136 客服电 话:95511-8 传真:0755-82435367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17)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18)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电话:0755-82943755 客服电 话:95329 传真:0755-82960582 网址:www.zszq.com (19)大 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222 号南 京奥 体中 心 现代 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505 号东 方纯 一大 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杨 联系人 :王骅 电话:021-20324174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传真:021-20324199 网址:www.dtfunds.com (20)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 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邱湘 湘 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21)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西群楼 法定代 表人 :王之 光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22) 深圳 市金 斧子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技园 中区 科苑 路15 号科 兴科 学园B 栋3 单元 1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技园 中区 科苑 路15 号科 兴科 学园B 栋3 单元 7 层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刘昕 霞 电话:0755-29330513 客服电 话:400-930-0660 传真:0755-26920530 网址:www.jfzinv.com (23)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街 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大 厦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梨 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24)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19 号SOHO 嘉盛中 心30 层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联系人 :陈霞 电话:010-53509644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传真:010-56642623 网址:www.chtfund.com (25)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88 号东 方财 富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世 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77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26) 乾道 盈泰 基金 销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13 号院 1 号楼 1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13 号院 1 号楼 1302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联系人:宋子 琪 电话:18500501595


客服电 话:400-088-8080 传真:010-82057741 网址:www.qiandaojr.com (27)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10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10-85650628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10-658847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28)北 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熊小 满 电话:010-56251471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www.hcjijin.com (29)奕 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 深圳 市前海 商 务秘 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A 座 17 楼 1704 室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法定代 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30)南 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1-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锋 联系人 :赵耶 电话:18551602256 客服电 话:95177 传真:025-66996699 网址:www.snjijin.com (31)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1 号 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五 常 街道 同顺街 18 号同 花 顺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刘宁 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32)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福 田 街道 民田路 178 号 华融 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28 号富 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 话:400-116-1188 传真:010-83363072 网址:8.jrj.com.cn (33) 北京 肯特 瑞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66 号 1 号楼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大兴 区科 创 十一 街京 东集 团总部15 层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联系人 :韩锦 星 电话:13810801527 客服电 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34)上 海云 湾投 资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锦康 路308 号 6 号楼 6 层 法定代 表人 :桂水 发 联系人 :桂水 发 电话:021-20538888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传真:021-20538999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35)北 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 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部 科 研楼 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 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部 科 研楼 5 层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赵媛 媛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 话:010-62676582 传真:8610-62676582 网址:www.xincai.com (36)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武汉中 央商 务区 泛海 国 际 SOHO 城( 一期 )第 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武汉中 央商 务区 泛海 国 际 SOHO 城( 一期 )第 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徐 淼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电话:15871739736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传真:027-83862682 网址:www.buyfunds.cn (37) 江西 正融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紫峰大厦写字楼 1103 室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紫峰大厦写字楼 1103 室 法定代 表人 :陆雯 联系人 :傅翌 乔 联系电 话:0791-86692502


客服电 话:0791-86692502 网址:www.jxzrzg.com.cn (38)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海 )自 由 贸易 试验 区富 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长宁 区福 泉 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联系电 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39)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欧 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好 买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王 诗玙 电话:13482256958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40) 喜鹊 财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区 柳梧 大 厦1513 室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办公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区 柳梧 大 厦1513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皓 联系人 :张 萌 电话:010-58349088 客服电 话:400-699-7719 传真:010-88371180 网址:www.xiquefund.com (41) 上海 中正 达广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 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珉 微 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传真:021-33768132-802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42) 上海 挖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冷 飞 联系人 :孙琦 电话:021-50810673 客服电 话:400-711-8718 传真:021-50810687 网址:www.wacaijijin.com (43) 洪泰 财富 (青 岛) 基金销 售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香 港东 路195 号 9 号楼 7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西什库 大 街31 号 院九 思文创 园 5 号楼 501 室 法定代 表人 :任 淑桢 联系人 :周 映筱 电话:010-66162800 客服电 话:400-670-6863 传真:010-66162800 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44)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1988 号滨 海浙 商大 厦公 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28 号太 平洋 保险大 厦 A 座 五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联系人 :王 茜蕊 电话:010-59013825 客服电 话:010-59013842 传真:010-59013828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45)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常 艳琴 电话:021-2069-183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www.erich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科 沃土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公司住所 :广 东省 珠海 市横 琴 新区 宝华路 6 号 105 室-5668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融 中心 21 楼 01 单元 自编 06-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朱 为绎 联系人 :高 寅初 联系电 话:020-37128624 传真:020-23388994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广 东广 信君 达律师 事务 所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6 号广 州周大 福金 融中 心( 广州 东塔)29 、 10 层 负责人: 王晓 华 电话:(020)37181333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 师: 刘智 、杨琳 联系人 :刘 智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 瑞华 会计师 事 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 京市 海淀 区 西四 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杨 荣华 、刘贵 彬、 冯忠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桑涛 、闫 靖 联系人 :饶锦 莲 电话:13620977141 传真:0755-82237546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六、基 金的 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 照《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募集 本基金, 并于 2017 年 5 月 2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关 于核准 中科 沃土 沃嘉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的 批复 》 (证监 许 可[2017]625 号) 注册 进行募 集。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的存 续期 为不 定期。 本 基金 募集 期为 2017 年 11 月 1 日至2017 年12 月1 日。 募 集对 象为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关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 者。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七、基 金合 同 的生效 与存续 (一)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于 2017 年12 月6 日 正式 生效 。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的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如 转换 运作方 式、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八、基金 份额的 申 购与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将 通 过销售机 构进行 。本基 金 的销售机 构包括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管 理人委托 的非直 销销 售机 构,具体 的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招 募说 明书 或其他相 关公 告 中列明。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并予 以公告 。基 金投 资者应当 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 回。本基 金的 销售 机构 包括 : 1、 本公 司直 销机 构; 2 、 非直销销售机构: 经本 公司委托,具有销售 本基 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 其他 机构的营 业网点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基金管理 人在开 放日开放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和 赎 回业务, 具体办 理时间 为 上海证券 交 易所、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中国 证监 会 的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务 办 理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 理申 购,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 间在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 理赎 回,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 间在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申 购开始 与赎回 开 始时间后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申购、 赎回开 放日前 依 照《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 期或者 时 间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或者 赎回或 者 转换。投资 者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且注册登 记机 构 确认接 受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 算;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者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 允许的情 况下, 对上述 原 则进行调 整。基 金管理 人 必须在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者必 须根据 销售机 构 规定的程 序,在 开放日 的 具体业务 办理时 间内提 出 申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者申 购基金 份额时 , 必须全额 交付申 购款项 , 投资者在 规定时 间前全 额 交付申购 款 项,申 购申 请成 立; 注册 登记机 构确认 基金 份额 时,申购 申请 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递交赎 回 申请,赎 回成立 ;注册 登 记机构确 认赎回 时,赎 回 生效。投资 者赎回 申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额 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以 交易时 间 结束前受 理有效 申购和 赎 回申请的 当天作 为申购 或 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 正常情 况下,本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的 有效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 请,投资者 可 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台 或 以销售机 构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资 者。 基金销售 机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的 受理并 不代表 申 请一定成 功,而 仅代表 销 售机构确 实 接收到申 请。申 购、 赎回 申请的确 认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金 管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对于 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 低金额为 1 元,投资者追 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 投资金额 级差详 见各 销售 机构 网点 公告;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 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份,若 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 户的基金 份额余 额少 于 1 份 时, 余 额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 赎回; 3 、 本基金目前对单个 投 资者 累计持有份额不设 上限 限制,基金管理人可 以规 定单个投 资者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数量限 制, 具体 规定 见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告 ;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 设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额 上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拒 绝大 额申购、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量 限制。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公告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六、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1、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分为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 投资 者 申购 A 类基 金份 额在申 购时支付 申购费用,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 2、投资 者可 以多 次申 购本基 金 ,申 购费 率按 每笔 申购 申 请单 独计 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采用 前端 收费模 式收 取基 金申 购费 用。本 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 份额的 申购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表 2:本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申购金 额(M ) A 类 份额 申购 费率 C 类 份额 申购 费率 M <100 万元 1.20%


0% 100 万元 ≤ M <300 万元 0.70%


3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 资者 承担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赎回 费率 见下 表: 表 3: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 A 类 赎回 费率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Y ) 赎回费 率(%) Y <7 日 1.50%


7 日≤ Y <30 日 0.75%


30 日 ≤ Y <180 日 0.50%


Y ≥180 日 0% C 类 赎回 费率 Y <7 日 1.50%


7 日≤ Y <30 日 0.5% Y ≥30 日 0%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 回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30 日但 持续持 有期 少于 3 个 月的 A 类 份额 投资 者 收取的 赎回费, 将不低 于赎回费 总额的 75%计入 基金财产 ;对持 续持有期 长于 3 个 月但 少于 6 个 月的 A 类份 额投资者 收取 的赎 回费 ,将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50% 计 入 基金 财产; 对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6 个 月的 A 类份 额投 资者 ,将 不低 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计入 基 金财 产, 未归入 基金 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公 告。 4 、当本基金各类份额 发生 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具体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 范遵循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门 、自 律 规则的 规定 。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方式 1、 申购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申 购 本基金 A 类 份额 的申 购费用 采用 前端 收费 模式 (即申 购基 金时 缴纳 申购 费), 投资 者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A 类份额 的计 算方 式如 下: 1)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的 情 形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申购 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净申 购金 额/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2)申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额的 情 形下 : 申购费 用=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固定金额 申购份 额=净申 购金 额/T 日 A 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4 : 假定 T 日 A 类基金份 额 净值为 1.0560 元 ,某投资者 本 次申 购本 基金 A 类 份额 40 万元, 对应 的本 次申 购费 率为 1.20% ,该 投 资者 可 得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400 ,000/ (1+1.20%)=395 ,256.92 元 申购费 用=400 ,000-395,256.92 =4 ,743.08 元 申购份 额=395 ,256.92/1.0560=374 ,296.3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40 万 元 申购本基金 A 类份 额 , 假定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 可得 到 374 ,296.33 份基 金份 额。 例 5:假 定 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560 元, 某投资者 投资 55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A 类份额 ,其 对应 的申 购费 用为 10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费 用=1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500 ,000 -1000=499,000.00 元 申购份 额=499 ,000/1.0560=472 ,537.88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 550 万元申 购本 基金 A 类份 额,假 定申 购当 日 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560 元, 可得 到 472 ,537.88 份基 金份 额。 (2)C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申购 C 类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申购份 额=净申 购金 额/ T 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6:某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的 C 类基 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0500 元, 则可 得到的 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 ,000/ (1+0% )=50 ,000 元 申购费 用=50 ,000-50,000=0 元 申购份 额=50 ,000/1.0500=47 ,619.05 份 即:投资 者投资 5 万元 申购 本 基金的 C 类 基金 份额, 假 设申 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 1.05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47619.05 份 C 类基 金份额 。 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式 ,赎 回 价格以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1)A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本基金 的净 赎回金 额为 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费 用。 如 果投 资者 赎回 A 类基 金 份额, 则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 总金 额×A 类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 用 例 7: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 份额 ,持 有 时间 为三 年, 对应 的赎 回 费率为 0%, 假设 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 份 额净 值是 1.2500 元,则 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 ,000×1.2500=12 ,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 ,500×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 ,500-0=12 ,500.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基金 份 额, 持有时 间 为三 年, 假设 赎回 当日 A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2500 元,则 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12,500.00 元。 (2)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如果投资 者赎回 C 类 基金 份额,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赎 回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 总 金 额×C 类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额 -赎 回 费用 例 8 :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时 间小 于 30 天, 对应的 赎 回费 率为 0.50% , 假设 赎回 当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25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金 额=10 ,000 ×1.2500=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50%=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 ,500-62.50=12 ,437.50 元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C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期 限 小于 30 天, 假设 赎回当 日 C 类 基 金 份额 净值是 1.25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2 ,437.50 元。 3、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计算公 式为 : T 日某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值/T 日该 类别 基金 份额 的 余额 数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保 留 到小 数点后 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由 此 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4 、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 效份 额的 单位 为份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 后 2 位,由 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5 、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 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 相应的 费用 ,赎 回金额单 位为元 。上 述计 算结果均 按四舍 五入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6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 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 促销计 划, 针对 以特定交 易方式 (如 网上 交易、电 话交易 等) 进行 基金交易 的投 资 者定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活 动。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履 行必 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八、申 购与 赎回 的登 记 1 、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在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投资 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正常 情况 下,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 资者登 记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 续,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3、投资 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正常 情况 下,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 资者办 理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 续。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 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但不得 实质影响 投资者 的合 法权 益,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 依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 进行 公 告。 九、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者 的申 购申 请: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 者 的申 购申请 。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3 、 证券、期货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净 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而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销售机构或注册 登记 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 常情 况导致基 金销售 系统 、基 金注 册登 记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常 运行 。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或 者变 相 规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8、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9、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述第 1、2、3 、5 、6、8、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之一且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暂 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公 告。如 果投资 者的申购申 请被 拒 绝,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投资 者 。 在暂 停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 资者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理 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 者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 证券、期货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净 值。 4、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放 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时,基 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6、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7、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且基 金 管理人决 定拒绝 接受或 暂 停接受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赎回申请 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基金 管 理人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总 量的 比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例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分 可延期 支付 ,并 以后续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依 据计 算 赎 回 金额 。若 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 基金 合 同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 金 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基 金 当时的资 产组合 状况决 定 全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投 资者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投 资者的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 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办 理。若基 金发生 巨额 赎回 ,对于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日赎 回申请 超过 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的部分 ,将自动进 行延期办 理。对于 其余当 日非自动 延期办理 的赎回 申请,应 当按单个 账户非 自动 延期 办理的赎 回申请 量占 非自 动延期办 理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例 ,确 定 当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 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 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 取 消赎回。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续赎 回,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选择 取 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 请 一并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开放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 全 部赎回为 止。如 投 资者 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投资 者 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动 延期 赎 回处理 。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指 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上 述巨额 赎回并 延 期办理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通过邮 寄、传 真或者 招 募说明书 规 定 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并在规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最 迟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重 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 的 公告,也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在暂停 公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 的时 间, 届时不再 另行 发 布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九、基金 转换 (一) 基金 转换 开始 日及 时间 本基金 已于 2018 年 1 月 8 日开始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 具体 实施 办法 参见 相关 公 告。上 海证券交 易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所同 时开放 交易 的工 作日为本 基金办 理转 换业 务的开放 日( 基 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 停 转换时除外 ) 。 开放日的 具 体业务办理 时 间为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日 的交 易时间。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市场 、证 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间 进行 相 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 前 依照《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 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 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 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 均有交易的当 日,方 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二)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1. 基金转换 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 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 公告规 定的条 件,申请 将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额 转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且由 同 一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2. 基金转换 只能在同 一销售机 构进行。 转换的两 只基金 必须都是 该销售机 构销售 的同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在同 一注册 登记 机构 注册 登记 的基金 。 3. 基金转换 以份额为 单位进行 申请。投 资者可以 发起多 次基金转 换业务, 基金转 换费用 按每笔申 请单独 计算 。转 换费用以 人民币 元为 单位 ,计算结 果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保 留小 数 点后两 位。 4. 基金转换 采取未知 价法,即 基金的转 换价格以 转换申 请受理当 日各转出 、转入 基金的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5. 基金转换 后,转入 的基金份 额的持有 期将自转 入的基 金份额被 确认之日 起重新 开始计 算。 6.投资者 办理基 金转换 业 务时,转出 的基金 必须处 于 可赎回状 态,转 入的 基金 必须处于 可 申购状 态, 已经 冻结 的基 金 份额不 得申 请基 金转 换。 7.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将其全部 或部分基 金份额转 换成另 一只基金 ,该基金 单笔转 出申请 不得少于 各基金 的单 笔最 低转出份 额限制 (如 该账 户在该销 售机构 托管 的该 基金份额 余额 低 于单一账户最 低保留基 金 份额限制,则 必须一次 性 赎回或转出该 基金全部 份 额) ; 若某笔 转 换导致投 资者在 销售 机构 托管的该 基金份 额余 额低 于最低份 额限制 时, 基金 管理人有 权将 投 资者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基金 剩余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回 。 8.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 超过 前 一开 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 赎回。发 生巨额赎 回时, 基金转出 与 基金赎回 具有相 同的 优先 级,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资产组 合情况 ,决 定全 额转出或 部分 转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出,并且对于 基金转出 和 基金赎回,将 采取相同 的 比例确认(除 另有公告 外 ) ;在转出申 请 得到部 分确 认的 情况 下, 未确认 的转 出申 请将 不予 以顺延 。 9. 转换业务 遵循“先 进先出 ” 的业务规 则,即份 额注册 日期在前 的先转换 出,份 额注册 日期在后 的后转 换出 ,如 果转换申 请当日 ,同 时有 赎回申请 的情况 下, 则遵 循先赎回 后转 换 的处理 原则。 10. 具体 份额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转入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位数 依照各 基金 更 新招募说 明书的 规定 。其 中转入本 基金的 份额 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点 后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11. 基 金转 换,以 申请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 。投资 者采 用“ 份额 转换” 的 原则 提交申 请。 (三)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1. 基金转换 的申请方 式基金投 资者必须 根据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销 售机构规 定的手 续,在 开放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提 出转换的 申请。 提交 基金 转换申请 时,账 户中 必须 有足够可 用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基金转换 申请的确 认基金管 理人应以 交易时间 结束前 受理有效 基金转换 申请的 当天作 为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前( 含 T+1 日) 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 请,投 资 人应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四) 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将其 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 额转换 成 另一只基 金,本 基金单 笔 转出申请 不 得 少于 1 份 (如 该账 户在该 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某类 基金 余 额不足 1 份 ,则 必须一 次 性赎 回或 转 出该基金全部份额 ) ;若某 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销售 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 足 1 份 时,基 金管理人 有权将 投资 者在 该销售机 构托管 的该 基金 剩余份额 一次性 全部 赎回 。非直销 销售 机 构有不同 规定的 ,投 资者 在该非直 销销售 机构 办理 相关业务 时,需 遵循 该非 直销销售 机构 的 相关规 定。 (五) 基金 转换 费率 基金转换 费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担 ,由转 出基金 赎 回费用及 基金申 购补差 费 用构成, 其 中赎回费 用按照 基金 合同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及最 新的相关 公告约 定的 比例 归入基金 财产 , 其余部分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等相 关手续 费, 具体 实施办法 和转换 费率 详见 相关公告 。转换 费用以人 民币元 为单 位, 计算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基金管理 人可 以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 下根 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针 对基 金 投资者定 期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动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适 当调 低 基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 定渠道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 展有差 别的 费率 优惠 活动 。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六)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方式 本基金 的转 换交 易包 括了 基金转 出和 基金 转入 ,其 中:


①基金 转出 时赎 回费 的计 算: 由非货 币型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结转 收益 (全 额转 出时 )


赎回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率 转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 回费用 ②基金 转入 时申 购补 差费 的计算 :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 申购补 差费 其 中, 申购 补差费= MAX 【 转出 净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 申购费 用- 转出 净额 在转出 基金中 对应 的申 购费 用,0 】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转入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说明:


1、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 金赎回 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用 两部 分构 成。 2 、转入基金时,从申 购费 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 用高 的基金转换时,每次 收取 申购补差 费用; 从申 购费 用高 的基 金向申 购费 用低 的基 金转 换时, 不收 取申 购补 差费 用。


3 、转出基金时,如涉 及的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 ,收 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收 取的赎回 费按照基 金合同 、更 新的 招募说明 书及最 新的 相关 公告约定 的比例 归入 基金 财产,其 余部 分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续 费。 4 、投资者 可以发起 多次基金 转换业务 ,基金转 换费用 按每笔申 请单独计 算。转 换费用 以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例: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本基金 550,000 份基 金份 额 一年 后决 定转 换为 中科 沃 土沃鑫 成长基金 ,转入 基金 的份 额净值 是 1.103 元, 申购 费为 1.50% , 假设 转换 当日 转 出基 金份额 净 值是 1.1364 元 ,对 应赎回 费 率为 0% , 申购 费为 1.20% , 则可 得到 的转 换份 额为:


转出金 额=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550,000 ×1.1364=625,020 元


赎回费 用=转 出总 额×转出 基 金赎 回费 率=625,020 ×0% =0 元


转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 回费用 =625,020-0=625,020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 =625,020/1.015 =615,783.25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625,020-615,783.25=9,236.75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 = 625,020/1.012=617,608.70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625,020-617,608.70 =7,411.30 元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625,020 -MAX 【9,236.75 -7,411.30 ,0 】 =623,194.55 元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转入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623,194.55/1.103=564,999.59 份 (七) 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投 资者 T 日申 请基 金转 换成 功 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将在 T +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 减少转 出基金 份额、 增加转 入基 金份额 的权益 登记手 续, 一般情 况下, 投资者 自 T +2 工 作日 起有 权赎回 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 (八) 基 金转 换与 巨额 赎回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 金 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 日的基金 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 。发生巨 额赎回时 ,基金 转出与基 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 转出或部分转 出,并且对于 基金转出 和 基金赎回,将 采取相同 的 比例确认(除 另有公告 外 ) ;在转出申 请 得到部 分确 认的 情况 下, 未确认 的转 出申 请将 不予 以顺延 。 (九)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或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转换 转出 款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本 基金 投资 的证 券交易 场 所临 时停 止交 易。 (4 )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些转换转入 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5 )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或基 金管理 人认 定的 其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登记机构、销 售机 构、支付结算机构等 因异 常情况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销 售支付 结算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等 无法正 常运 行 (7 )本基金的资产组 合中 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 交易 或其他重大事件,继 续接 受转换转 出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8)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开 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9 )继续接受转换转 出申 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 转换 转出 申请 。 (10)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 笔或者某 些转换 转入申 请 有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比 例达 到或 者超过 50% , 或 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时 。 (11 )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基金转换 业务的解 释权 归基金管 理 人,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情况 在不违 反有 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之前 提下 调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整上述转 换的收 费方 式、 费率水平 、业务 规则 及有 关限制, 但应在 调整 生效 前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十)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 交易过 户是指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受理继 承 、捐赠和 司法强 制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 的非交易 过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它 非交易 过户 。无 论在上述 何种 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 资者 。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死亡,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由其合法 的继承 人继承 ;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金 会或社 会团 体; 司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然 人、 法 人或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必 须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要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对 于符 合 条件的非 交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的规 定办理,并 按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十一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办理 已 持有基金 份额在 不同销 售 机构之间 的转托 管,基 金 销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二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本 基金 已于 2018 年 1 月 8 日 开始 办理 定期定 额申 购业 务, 具体实 施办 法参 见相 关公 告。 (十三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只受 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 法要求 的 基金份额 的冻结 与解冻 , 以及注 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十、基金 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通 过灵活 运用资 产 配置策略 及多种 股票市 场 、债券市 场投资 策略, 充 分挖掘潜 在 的投资 机会 ,追 求基 金资 产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 及 其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 投资的股票 ) 、 权证、股 指 期货、国债 期 货、债券 (包括 但不 限于 国债、地 方政府 债、 金融 债、企业 债、公 司债 、次 级债、可 转换 债 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等) 、 资产支持 证券、债 券 回购、银行存 款,以及 法 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 基金投资的 其 他金融 工具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0%–95%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 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三、投 资策 略 (一)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跟 踪考 量通 常的宏 观经 济变 量( 包 括 GDP 增长 率、CPI 走 势、M2 的 绝对 水平和增 长率、 利率 水平 与走势等 )以及 各项 国家 政策(包 括财政 、税 收、 货币、汇 率政 策 等) , 并结合美 林时钟等 科 学严谨的资产 配置模型 , 动态评估不同 资产大类 在 不同时期的 投 资价值 及其 风险 收益 特征 ,追求 股票 、债 券和 货币 等大类 资产 的灵 活配 置和 稳健收 益。 (二)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通 过自上 而下及 自 下而上相 结合的 方法挖 掘 优质的上 市公司 ,严选 其 中安全边 际 较高的个 股构建 投资 组合 :自上而 下地分 析行 业的 增长前景 、行业 结构 、商 业模式、 竞争 要 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 ;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 产品、核心竞争力、管理 层、治理结构 等;并结 合企业 基本 面和 估值水平 进行综 合的 研判 ,严选安 全边际 较高 的个 股,力争 实现组 合的保 值增 值。 1、 行业 配置 策略 本基金主 要通过 行业景 气 度分析和 行业竞 争格局 分 析,就行 业投资 价值进 行 综合评估 , 从而确定 并动态 调整 行业 配置比例 。在行 业景 气分 析方面, 本基金 将重 点投 资于景气 度较 高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且具有可 持续性 的行 业; 在行业竞 争格局 方面 ,本 基金将重 点投资 于行 业竞 争格局良 好的 行 业。 2、 个股 投资 策略 (1)公 司基 本面 分析 本基金将 通过分 析上市 公 司的经营 模式、 产品研 发 能力、公 司治理 等多方 面 的运营管 理 能力, 判断 公司 的核 心价 值与成 长能 力, 选择 具有 良好经 营状 况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经营模式 方面, 选择主 营 业务鲜明 、行业 地位突 出 、产品与 服务符 合行业 发 展趋势的 上 市公司股票;产品研发能 力方面,选择具有较强的 自主创新和市场拓展能力 的上市公司股 票;公 司治 理方 面, 选择 公司治 理结 构规 范, 管理 水平较 高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 本基金将 重点关 注上市 公 司的盈利 能力、 成长和 股 本扩张能 力以及 现金流 管 理水平, 选 择优良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盈利能力方面,主要考察销售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 (ROE)等指 标;成 长和 股本扩张 能力方 面, 主要 考察主营 业务收 入增 速、 净资产增 速、 净 利 润增速、 每股收 益(EPS )增速 、每股现 金流净 额增 速等指标 ;现金 流管理能 力方面, 主 要考察 每股 现金 流净 额等 指标。 (2)估 值水 平分 析 本基金将 根据上 市公司 的 行业特性 及公司 本身的 特 点,选择 合适的 股票估 值 方法。可 供 选择 的估值方法包 括市盈率法 (P/E ) 、市 净率法(P/B ) 、市盈率- 长期成长法(PEG)、 企 业价值/ 销售收入(EV/SALES ) 、企业价值/ 息税折 旧摊销前利润法(EV/EBITDA ) 、自由 现 金流贴 现模 型(FCFF,FCFE )或股利贴 现模 型(DDM )等 。通 过估 值水 平分 析,基 金管 理 人力争 发掘 出价 值被 低估 或估值 合理 的股 票。 (3)股 票组 合的 构建 与调整 本基金在 行业分 析、公 司 基本面分 析及估 值水平 分 析的基础 上,进 行股票 组 合的构建 。 当行业、 公司的 基本 面、 股票的估 值水平 出现 较大 变化时, 本基金 将对 股票 组合适时 进行 动 态调整 。 (三) 债券 投资 策略 1、 利率 策略 研究 GDP 、物价、就 业、 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运行 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 的可能情 景,预测 财政政 策、 货币 政策等政 府宏观 经济 政策 取向,分 析金融 市场 资金 供求状况 变化 趋 势及结构 ,在此 基础 上预 测金融市 场利率 水平 变动 趋势,以 及金融 市场 收益 率曲线斜 度变 化 趋势。 组合久期 是反映 利率风 险 最重要的 指标, 根据对 市 场利率水 平的变 化趋势 的 预期,综 合 宏观经济 状况和 货币 政策 等因素的 分析判 断, 可以 制定出组 合的目 标久 期, 预期市场 利率 水 平将上升 时,降 低组 合的 久期,以 规避债 券价 格下 降的风险 和资本 损失 ,获 得较高的 再投 资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收益;预 期市场 利率 将下 降时,提 高组合 的久 期, 在市场利 率实际 下降 时获 得债券价 格上 升 的收益 ,并 获得 较高 利息 收入。 2、 信用 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 况、企业 市场地 位、 财务 状况、管 理水平 、债 务水 平等因素 ,评价 债券 发行 人的信用 风险 , 并根据 特定 债券 的发 行契 约,评 价债 券的 信用 级别 ,确定 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利 差与投 资价 值。 3、债 券选 择与 组合 优化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情况,基于利率期限结构及债券的信用级别,在综合考虑流动 性、市场 分割、 息票 率、 税赋特点 、提前 偿还 和赎 回等因素 的基础 上, 评估 债券投资 价值 , 选择定 价合 理或 者价 值被 低估的 债券 构建 投资 组合 ,并根 据市 场变 化情 况对 组合进 行优 化。 4、可 转债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可 投资可 转债、 分 离交易可 转债或 含赎回 或 回售权的 债券等 ,这类 债 券赋予债 权 人或债 务人 某种 期权 ,比 普通的 债券 更为 灵活 。 1)可 转债 投资 策略 可转债具 有债权 的属性 , 投资者可 以选择 持有可 转 债到期, 得到本 金与利 息 收益;也 具 有期权的 属性, 可以 在规 定的时间 内将可 转债 转换 成股票。 因此, 可转 债的 价格由债 权价 格 和期权 价格 两部 分组 成。 本基金将 采用专 业的分 析 和计算方 法,综 合考虑 可 转债的久 期、票 面利率 、 风险等债 券 因素以 及期 权价 格, 力求 选择被 市场 低估 的品 种, 获得超 额收 益。 2) 其他 附权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对 这类 债券 基本 情况进 行研 究的 同时 ,重 点分析 附权 部分 对债 券估 值的影 响。 对于分离 交易可 转债的 债 券部分将 按照债 券投资 策 略进行管 理,权 证部分 将 在可交易 之 日 起 不超过 3 个 月的 时间内 卖 出。 (四)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 通过对 宏观经 济 、提前偿 还率、 资产池 结 构以及资 产池资 产所在 行 业景气变 化 等因素的 研究, 预测 资产 池未来现 金流变 化, 并通 过研究标 的证券 发行 条款 ,预测提 前偿 还 率变化对 标的证 券的 久期 与收益率 的影响 。在 严格 控制风险 的情况 下, 结合 信用研究 和流 动 性管理 ,选 择风 险调 整后 收益高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以期获 得长 期稳 定收 益。 (五) 衍生 品投 资策 略 1、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为 提高投 资效率 , 更好地达 到本基 金的投 资 目标,在 风险可 控的前 提 下,本着 谨 慎原则, 参与股 指期 货投 资。本基 金将根 据对 现货 和期货市 场的分 析, 发挥 股指期货 杠杆 效 应和流动 性好的 特点 ,采 用股指期 货在短 期内 取代 部分现货 ,获取 市场 敞口 ,投资策 略包 括 多头套期 保值和 空头 套期 保值。多 头套期 保值 指当 基金需要 买入现 货时 ,为 避免市场 冲击 ,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提前建立 股指期 货多 头头 寸,然后 逐步买 入现 货并 解除股指 期货多 头, 当完 成现货建 仓后 将 股指期货 平仓; 空头 套期 保值指当 基金需 要卖 出现 货时,先 建立股 指期 货空 头头寸, 然后 逐 步卖出现 货并解 除股 指期 货空头, 当现货 全部 清仓 后将股指 期货平 仓。 本基 金在股指 期货 套 期保值过 程中, 将定期 测 算投资组 合与股 指期货 的 相关性、 投资组 合 beta 的稳定性 ,精细 化确定 投资 方案 比例 。 2、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为 提高对 利率风 险 管理能力 ,在风 险可控 的 前提下, 本着谨 慎原则 参 与国债期 货 投资。国 债期货 作为 利率 衍生品的 一种, 有助 于管 理债券组 合的久 期、 流动 性和风险 水平 。 本基金将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 ,结合 对宏 观经 济形势和 政策趋 势的 判断 、对债券 市场 进 行定性和 定量分 析; 构建 量化分析 体系, 对国 债期 货和现货 的基差 、国 债期 货的流动 性、 波 动水平、 套期保 值的 有效 性等指标 进行跟 踪监 控, 在最大限 度保证 基金 资产 安全的基 础上 , 力求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增 值。 3、 权证 投资 策略 权证为本 基金辅 助性投 资 工具。本 基金将 在权证 理 论定价模 型的基 础上, 综 合考虑权 证 标的证券 的基本 面趋 势、 权证的市 场供求 关系 以及 交易制度 设计等 多种 因素 ,对权证 进行 合 理定价 。本 基金 权证 主要 投资策 略为 低成 本避 险和 合理杠 杆操 作。 四、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 产的 比例为 0%–95% ;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国 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 票,不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超过 该 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的 30% ;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本基 金不 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8)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1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2)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14)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 过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5)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6)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7)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 的金额不 超过本 基金的 总 资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8)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 基金 在全 国银行 间 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9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 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5% ,其中,有 价证券指 股票、债 券(不含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 金 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 购 )等;在任 何 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 20% ;在任 何交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个 交易日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 计算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0%-95% ; (20)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 日终,持 有的买 入国债 期 货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15%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终,持有 卖出国债 期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持有 的债券总 市值 的 30% ;在任 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上 一个 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市值 和买入 、卖 出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合 计( 轧差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中关 于债 券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21)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其 他主体 为交易 对 手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第 (2)、 (7)、(16) 、( 21) 项另有 约定外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或调整上 述限制 ,如适 用 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 以调 整后 的规定 为准 。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依 照法 律法 规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 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及其 控股股 东、实 际 控制人或 者 与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防范 利 益冲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易 必须 事 先得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 事 项进行 审查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50%+ 中债 综合 指数 ( 全价 ) 收益率 ×50%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在 综合考虑 了基金 股票组 合 的构建、 投资标 的以及 市 场上可得 的 股票指数 的编制 方法 后, 本基金选 择市场 认同 度较 高、行业 分类标 准和 指数 编制方法 较为 科 学的沪 深 300 指 数作为本基金股 票组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由中证有限 公司编 制,是 由沪 深 A 股中 规模 大、流 动股中 规模 大、流 动性好 的最具 代表 300 只股 票 组成 ,可 以 综 合反 映沪深 A 股市 场整体 表现 ,适 合作 为本 基金股 票部 分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债 综 合 全价(总 值)具 广泛 市场 代表性, 旨在综 合反 映债 券全市场 整体价 格和 投资 回报情况 。基 于 本基金 的特 征, 使用 上述 业绩比 较基 准能 够忠 实反 映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如果今后 法律法 规发生 变 化,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场 普遍接 受的业 绩 比较基准 推 出,或者 是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用 于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准 时,基 金管 理人 经与基金 托管 人 协商一致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变更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并及 时公告 ,而 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其 长期平均 风险和 预期收 益 水平低于 股票型 基金, 高 于债券型 基 金、货 币市 场基 金。 (七)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会及 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 载资料 不 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 述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 人浙商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本 基金合 同 规定,复 核了本 报告中 的 财务指标 、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期间 为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4,044,800.00 60.61 其中: 股票


34,044,800.00 60.61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1,932,572.97 39.05 8 其他资 产


193,562.05 0.34 9 合计





56,170,935.0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1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3,426,700.00 24.13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7,389,600.00 13.2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4,281,000.00 7.69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务业 - - J 金融业 8,947,500.00 16.08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4,044,800.00 61.19 (2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 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 合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60,000 4,110,000.00 7.39 2 601333 广深铁 路 700,000 2,527,000.00 4.54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3 600030 中信证券 150,000 2,503,500.00 4.50 4 601288 农业银 行 600,000 2,334,000.00 4.19 5 300003 乐普医 疗 70,000 2,124,500.00 3.82 6 600887 伊利股 份 80,000 2,054,400.00 3.69 7 601607 上海医 药 100,000 2,050,000.00 3.68 8 600298 安琪酵 母 60,000 1,769,400.00 3.18 9 600125 铁龙物 流 200,000 1,754,000.00 3.15 10 000963 华东医 药 40,000 1,679,200.00 3.0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 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 本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未持 有股 指期 货。 (2) 本 报告 期本 基金 未进行 股 指期 货交 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本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持 有 国债 期货 。 (2) 本报 告期 本基 金未 进行国 债期 货交 易。 11.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出 现本 报告期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 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本基 金投 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备 选股票 库。 (3)其 他资 产构 成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86,721.9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840.12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3,562.05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十一、基 金的业 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 职守、诚实信用、勤 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 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 表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 书。本基 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7 年12 月6 日,基金 合同 生效以来(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的投资业绩及同期业绩比 较 基准的比较如下 表 所示: (一) (1)中 科沃 土沃 嘉混 合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 同生 效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0.17% 0.01% -0.15% 0.45% 0.32% -0.44%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6 月30 日 -10.29% 0.70% -5.37% 0.56% -4.92% 0.14%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9 月30 日 -13.57% 0.69% -5.97% 0.61% -7.60% 0.08% 基金合 同生 效至 2018 年9 月30 日 -13.42% 0.66% -6.11% 0.60% -7.31% 0.06% (2) 中科 沃土 沃嘉 混合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 同生 效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0.15% 0.01% -0.15% 0.45% 0.30% -0.44%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6 月30 日 -10.40% 0.71% -5.37% 0.56% -5.03% 0.15%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9 月30 日 -13.72% 0.69% -5.97% 0.61% -7.75% 0.08% 基金合 同生 效至 2018 年9 月30 日 -13.59% 0.66% -6.11% 0.60% -7.48% 0.06% (二)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金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的 比较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十二、基金 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 总值是 指购买 的 各类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本 息和基 金应收 的 申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 人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规 范性文 件为本 基 金开立资 金账户 、证券 账 户、期货 账 户以及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财 产独立 于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销售机构 的财产 ,并由 基 金托管人 保 管。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和基金销 售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承 担其 自 身的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本 基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因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 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等 原 因进行清 算 的,基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 销;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十三、基金 资 产的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本基 金 相关的证 券交易 场所的 交 易日以及 国家法 律法规 规 定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股 指 期货合约 、国债 期货合 约 、权证、 债券和 银行存 款 本息、应 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三、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权益类 证 券的 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 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 ,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权益类 证 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和权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或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选取 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 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及 其他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 去可转 换债 券收 盘价中所 含债券 应收 利息 后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没 有交 易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 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和私 募债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4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 固定 收益品种,选取第三 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 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 估值。 对银 行间 市场未上 市,且 第三 方估 值机构未 提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按 成本 估 值。 5、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7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8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 值日 的结算价估值。估值 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近 交易日 结算 价估 值。如法 律法规 今后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 购或赎回 情形时 ,本基 金 管理人可 以采用 摆动定 价 机制,以 确 保基金估 值的公 平性 。具 体处理原 则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自 律规 则 的规定 。 11、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 违反基 金 合同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 计 核算的义 务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本 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数 量 计 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资 产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将采取必 要、适 当、合 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估 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 者 自 身的 过错 造成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 当事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 对 由于该估 值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人(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理原 则” 给 予赔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误 责任方 承担 ;由 于估值错 误责 任 方未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由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对直接损 失承 担 赔偿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 更 正而未更 正,则 其应 当承 担相应赔 偿责任 。估 值错 误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当 事人 进 行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更 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 失( “ 受损方 ”) ,则估 值 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 的损失,并 在 其支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获 得的 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明所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或 监 管机 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算 , 基金托管 人 负责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计算 当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 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 原因,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发 现该 错 误的,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十四、基金 的 收益分 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 入 、投资收 益、公 允价值 变 动收益和 其他收 入扣除 相 关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 分配利 润指截 至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基金未 分 配利润与 未分配 利润中 已 实现收益 的 孰低数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由 于本 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各 基 金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2、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 分配 次数 最多为 12 次, 每 份基 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 供分配利润的 20%,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 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 现 金分红 ;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于 面值 ; 5、同一 类别 的每一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基 金 合同的约 定以及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前 提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进 行调 整,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 明截止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 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 下达收益 分配的 付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按 指令将 收 益分配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定账 户。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 由投资者 自行承 担。当 投 资者的现 金 红利小于 一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执 行。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十五、基金 费 用与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7、基 金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费 用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9、基金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费用 及 账户 维护 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8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80%÷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 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 末,按 月 支付,由 基金管 理人于次月 首 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金 管理费 划款 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从 基金财产 中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15%÷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 末,按 月 支付,由 基金管 理人于次月 首 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金 托管费 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份 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0.20%的年费率 计提。C 类基金份 额的销 售服务 费的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20%÷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计 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C 类基 金份 额销 售服 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 人 于 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 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代付给 销售机 构。 若遇 法定节假 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10 项费 用”,根 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用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协商一致 并履行 相关程 序 后,可根 据基金 发展情 况 调整基金 管 理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等相 关费率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前 2 个 工作 日在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十六、基 金的会 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计 年 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 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十七、基金 的 信息披 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包 括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按 照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 的规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 当在中国 证监会 规定时 间 内,将应 予披露 的基金 信 息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披 露,并保 证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 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 四、本基 金公开 披露的 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 本。如 同 时采用外 文文本 的,基 金 信息披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 基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 确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召 开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说 明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及 基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 购、申购 和赎回 安排 、基 金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更 新 招募 说明 书并登载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上,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金 管理 人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就基金 份 额发售的 具体事 宜编制 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并在 披 露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收到 中 国证监会 确认文 件的次 日 在指定媒 介上登 载《基 金 合同》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或 者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半 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 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赎 回费率 ,并 保证 投资者能 够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 面报 告方 式。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告 中披露 基金组 合 资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如 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达到或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化情 况及 产 品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 告书, 予以 公告,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 重大事 件,是 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权 益或者基 金份额 的价格 产 生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的主 要 业务人员 在一年 内变动 超 过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基金 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或仲 裁;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 管理人 及其董 事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 人员、基 金经理 受到严 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7、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期 限 内,任何 公共媒 介中出 现 的或者在 市场上 流传的 消 息可能对 基 金份额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十) 投资 股指 期货 相关 公告 本基金将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 期报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等文 件 中披露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投 资政策 、持 仓情 况、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并充 分揭 示 股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十一 )投 资国 债期 货相 关公告 本基金将 在在季 度报告 、 半年度报 告、年 度报告 等 定期报告 和招募 说明书 ( 更新)等 文 件中披露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包括 投资政 策、 持仓 情况、损 益情况 、风 险指 标等,并 充分 揭 示国债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等 。 (十二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相关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年 报 及半年报 中披露 其持有 的 资产支持 证券总 额、资 产 支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季 度 报告中披 露其持 有的资 产 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 持 证券市值 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 明 细。 (十三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建立 健全信 息披露 管 理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 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公 开 披露基金 信息, 应当符 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 基金信 息 披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 定,对基 金 管理人编 制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审 查,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介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除依法在 指定媒 介上披 露 信息外, 还可以 根据需 要 在其他公 共 媒介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信 息,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 息出具 审 计报告、 法律意 见书的 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 后,应 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销售 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八、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 3、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十八、风 险揭示 一、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有 : 1、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括 : (1 ) 政策风险。因国 家宏 观政策(如货币政策 、财 政政策、行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 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 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 也呈 周期性变 化。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4 ) 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 发生通货膨胀,基金 投资 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 可能 会被通货 膨胀抵 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的 保值 增值 。 (5 ) 再投资风险。再 投资 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 对固 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 再投 资收益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即利 率风 险)互 为消 长。 2、信用 风险 信用风险 主要指 债券、 资 产支持证 券等信 用证券 发 行主体信 用状况 恶化, 导 致信用评 级 下降甚至 到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行兑 付的风 险, 另外 ,信用风 险也包 括证 券交 易对手因 违约 而 产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3、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风 险是指 因证券 市 场交易量 不足, 导致证 券 不能迅速 、低成 本地变 现 的风险。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1)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资 产 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的 投资市 场主要 为 证券交易 所、全 国银行 间 债券市场 等流动 性较好 的 规范型交 易 场所,主 要投资 对象 为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 货币市场工具等)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 征,综 合评 估在 正常 市场 环境下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适中 。 (2)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措施 基金出现 巨额赎 回情形 下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 基 金当时的 资产组 合状况 或 巨额赎回 份 额占比情 况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延 期赎回 。同 时, 如本基金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单 个开 放 日申请赎 回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份 额一定 比例 以上 的,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对其 采取延期 办理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措 施。 (3)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 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在市场大 幅波动 、流动 性 枯竭等极 端情况 下发生 无 法应对投 资者巨 额赎回 的 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 将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权益 为前提 ,严 格按 照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谨 慎选 取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延期办理 巨额赎 回申 请、 暂停接受 赎回申 请、 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收取 短期 赎回费等 流动 性 风险管理 工具作 为辅 助措 施。对于 各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具 的使用 ,基 金管 理人将依 照严 格 审批、审 慎决策 的原 则, 及时有效 地对风 险进 行监 测和评估 ,使用 前经 过内 部审批程 序并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在 实际运用 各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具 时,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赎回 款 项支付等 可能受 到相 应影 响,基金 管理人 将严 格依 照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进行 操作 , 全面保 障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4、操作 风险 操作风险 是指基 金运作 过 程中,因 内部控 制存在 缺 陷或者人 为因素 造成操 作 失误或违 反 操作 规程等引致 的风险,例如 ,越权违规 交易、会计部 门欺诈、交 易错误、IT 系统故障 等 风险。 5、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如果基金 管理人 对经济 形 势和证券 市场判 断不准 确 、获取的 信息不 充分、 投 资操作出 现 失误等 ,都 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水 平。 6、合规 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7、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1 ) 本基 金是 混合型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每 个交易 日 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 、国 债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 对 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 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 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 以控制特定风 险。 (2 )本基金可参与股 票申 购,由于股票发行政 策、 发行机制等影响新股 发行 的因素变 动,将影 响本基 金的 资产 配置,从 而影响 本基 金的 风险收益 水平。 另外 ,发 行股票的 配售 比 例、中签 率的不 确定 性, 或其他发 售方式 的不 确定 性,也可 能使本 基金 面临 更多的不 确定 因 素。 (3 )本基金可投资股 指期 货,股指期货采用保 证金 交易制度,由于保证 金交 易具有杠 杆性,当 出现不 利行 情时 ,股价指 数微小 的变 动就 可能会使 投资者 权益 遭受 较大损失 。股 指 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 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 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 定将被强制平 仓,可 能给 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4 )本基金可投资国 债期 货,国债期货采用保 证金 交易制度,由于保证 金交 易具有杠 杆性,当 相应期 限国 债收 益率出现 不利变 动时 ,可 能会导致 投资者 权益 遭受 较大损失 。国 债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 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 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 定将被强制平 仓,可 能给 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三、 声明 1 、 投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须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2 、 除基金管 理人直 接办理 本 基金的销 售外, 本基金 还 通过其他 非直销 机构销 售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非直 销 机构 都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十九、基 金合同 的 变更、终 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生效后方 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 方案,将 基金财 产清算 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基 金 财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 产 清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并由 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二十、基 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基金投资 者持有 本基金 基 金份额的 行为即 视为对 《 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基金投 资 者自依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份 额,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直至其不 再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以 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金 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 露文 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 值,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及 时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款 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 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根据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 同》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要 措施 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 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依 照法律 法规为 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 资公司 行 使股东权 利,为 基金的 利 益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 券; (14)以 基金管 理人的 名 义,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 实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5)选 择、更 换律师 事 务所、会 计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金 提 供服务的 外 部机构 ;


(16)在 符合有 关法律 、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 调 整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 、 赎回、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 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据《基 金法 》 、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确 保需要 向基金 投 资者提供 的各项 文件或 资 料在规定 时间发 出,并 且 保证投资 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 时查 阅到与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 料,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 临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时,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并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20)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产 的损失 或 损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 权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监 督基金 托管人 按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 规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人 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当 基金管 理人将 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 处理时 , 应当对第 三方处 理有关 基 金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同》不 能生 效,基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依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费 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资运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及 国家法律 法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中 国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 需账户,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 期货 交 易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产 与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以 及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独 立; 对 所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户 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据《基 金法 》 、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 告、季 度、 半年 度和年 度 基金报告 出具意 见,说 明 基金管理 人 在各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 立并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 合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面 临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时,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和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产 损失时 ,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按 规定监 督基金 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履行 自己的 义 务,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组 成,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授权 代 表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 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计 持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事项 。 2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的规 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或在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变 更收 费方 式; (3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定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 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 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 集的, 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议 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限 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及 联 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 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情况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人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管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计 票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 过现场开 会方式 或通讯 开 会方式召 开,会 议的召 开 方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 、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现场 开会同时 符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 符; (2 )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2 、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 理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召 集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取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托 管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知 不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见 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4)上 述第(3 )项中 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面 意 见的代理 人,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 托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委 托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 托 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 明符合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和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3、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参加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持有人 的基金 份额低 于 上述规定 比例的 ,召集 人 可以在原 公 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以 内,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新召 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有 代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基金份 额的 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情况下,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 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 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 权其 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的重 大事项 , 如《基金 合同》 的重大 修 改、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 金 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 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 律 法规及《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 集人发出 召集会 议的通 知 后,对原 有提案 的修改 应 当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下 列 第七条规 定程序 确定和 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大 会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讨 论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大 会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 权 其出席会 议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 (含 二 分之一)选 举产 生一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持 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会议召集 人应当 制作出 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 册。签 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 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 持有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 基 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 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转 换基 金运作方 式、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 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本 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 的 相反证据 证明, 否则提 交 符合会议 通 知中规定 的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的 表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资 者,表 面符 合会 议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计 入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 并 列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开 审 议、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 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但 是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 点,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 会的,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 人 授权的两 名监督 员在基 金 托管人授 权 代表(若 由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的 监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 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 用通讯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 全文 、公 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 (九)本 部分关 于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 召开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等 规 定,凡是 直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更 的, 基 金管理人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对本 部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 入 、投资收 益、公 允价值 变 动收益和 其他收 入扣除 相 关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 分配利 润指截 至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基金未 分 配利润与 未分配 利润中 已 实现收益 的 孰低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由 于本 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各 基 金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2、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 分配 次数 最多为 12 次, 每 份基 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 供分配利润的 20%,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 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 现 金分红 ;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同一 类别 的每一基 金份额 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基 金 合同的约 定以及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前 提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进 行调 整,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 明截止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 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 下达收益 分配的 付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按 指令将 收 益分配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定账 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 由投资者 自行承 担。当 投 资者的现 金 红利小于 一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执 行。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7、基 金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费 用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9、基金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费用 及 账户 维护 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8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0.8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 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 末,按 月 支付,由 基金管 理人于次月 首 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金 管理费 划款 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从 基金财产 中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0.1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 末,按 月 支付,由 基金管 理人于次月 首 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金 托管费 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份 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0.20%的年费率 计提。C 类基金份 额的销 售服务 费的计算方 法如 下: H =E×0.20%÷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计 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C 类基 金份 额销 售服 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 人 于 次 月 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售 服 务费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后从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代付给 销售机 构。 若遇 法定节假 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3 -10 项 费用”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协商一致 并履行 相关程 序 后,可根 据基金 发展情 况 调整基金 管 理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等相 关费率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前 2 个工 作 日在至 少 一种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通 过灵活 运用资 产 配置策略 及多种 股票市 场 、债券市 场投资 策略, 充 分挖掘潜 在 的投资 机会 ,追 求基 金资 产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 及 其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 投资的股票 ) 、 权证、股 指 期货、国债 期 货、债券 (包括 但不 限于 国债、地 方政府 债、 金融 债、企业 债、公 司债 、次 级债、可 转换 债 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等) 、 资产支持 证券、债 券 回购、银行存 款,以及 法 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 基金投资的 其 他金融 工具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0%–95%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 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三) 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 产的 比例为 0%–95% ;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国 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 票,不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超过 该 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的 30% ;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本基 金不 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8)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1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2)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14)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 过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5)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6)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7)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 的金额不 超过本 基金的 总 资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18)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40%,本 基金 在全 国银行 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9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 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5% ,其中,有 价证券指 股票、债 券(不含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 金 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 购 )等;在任 何 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 20% ;在任 何交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个 交易日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 计算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0%-95% ; (20)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 日终,持 有的买 入国债 期 货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15%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终,持有 卖出国债 期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持有 的债券总 市值 的 30% ;在任 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上 一个 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市值 和买入 、卖 出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合 计( 轧差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中关 于债 券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21)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其 他主体 为交易 对 手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第 (2)、 (7)、(16) 、( 21) 项另有 约定外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或调整上 述限制 ,如适 用 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 以调 整后 的规定 为准 。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依 照法 律法 规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 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及其 控股股 东、实 际 控制人或 者 与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防范 利 益冲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易 必须 事 先得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 事 项进行 审查 。 六、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生效后方 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 方案,将 基金财 产清算 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基 金 财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 行分 配。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 产 清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并由 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 人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产生 的或与 《 基金合同 》有关 的一切 争 议,如经 友 好协商未 能解决 的, 应提 交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华南分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仲 裁,仲 裁地 点为 深圳,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仲 裁费 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合 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 自的职 责 ,继续忠 实、勤 勉、尽 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八、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 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二十一、 基金托 管 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科 沃土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公司住所 :广 东省 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路6号105 室-5668 办公场 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西 路 5 号 广州国 际 金融 中心 21 楼 01 单元 自编 06- 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朱 为绎 成立时 间:2015 年9 月6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5】1937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42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特定客 户资产 管 理、资产 管理; 经中国 证 监会批准 的 其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20-23388993


传真:020-23388997 联系人 :古 琳花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联系人 :陈 方伟 电话:0571-88261139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 间:1993 年04 月1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18,718,696,778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银 监复 【2004】91 号 基金托管 资格批 文及文 号 :《关于 核准浙 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资格 的 批复》 ;证 监许 可【2013 】1519 号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 ;发放短 期、中 期和长 期 贷款;办 理国内 外结算 ; 办理票据 承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金融债 券;从事 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买 卖外汇 ;从 事银 行卡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保 ;代 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 务。经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批 准,可 以经 营结 汇、 售汇 业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股 票)、 权证 、股 指期货、 国债 期 货、债券 (包括 但不 限于 国债、地 方政府 债、 金融 债、企业 债、公 司债 、次 级债、可 转换 债 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等)、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银行存 款,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 其 他金融 工具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比 例为0%–95% ,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 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 产的 比例 为0%–95% ;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国 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 , 现金不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 票,不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超过 该 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的 30% ; (7 )本 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本基 金不 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8)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4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1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2)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10 %; (1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4)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 过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5)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16)本 基金应 投资于 信 用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 含BBB )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 果 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 符 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7)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 的金额不 超过本 基金的 总 资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8)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 的40% , 本基金在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得 展期; (19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 权证 、资 产支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在 任何 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在任何 交 易日内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上 一个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 算)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0%-95% ; (20)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 日终,持 有的买 入国债 期 货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的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 值的3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个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本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 值和买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中 关于债券 投资 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21)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其 他主体 为交易 对 手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2) 法 律法 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第 (2)、 (7)、(16)、(21) 项另有 约定 外,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司 合 并、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或调整上 述限制 ,如适 用 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 以调 整后 的规定 为准 。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1)承 销证 券;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依 照法 律法 规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禁 止性规 定,如 适 用于本基 金,基 金管理 人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制 。 4 、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基金托管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 手资 信风险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 规及行 业 标准的银 行间市 场交易 对 手的名单 , 并按照审 慎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名 单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 内 回函确认收到 该名单。 基 金管理人应定 期或不定 期对银行间市 场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现券及回 购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更 新,名 单中 增加 或减少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人于2 个工作 日内回函 确 认收到后,对 名单进行 更 新。基金管 理 人收到基 金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被 确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次 剔除 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与 不在名 单内的 银 行间市场 交易对 手进行 交 易,应及 时 提醒基金 管理人 撤销 交易 ,经提醒 后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易 并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 人在银 行间市 场 进行现券 买卖和 回购交 易 时,需按 交易对 手名单 中 约定的该 交 易对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行 交易。 如果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事 先约 定 的交易方 式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人 与交易 对手 重新 确定交易 方式 , 经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3 )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 易对 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 银行、中 国建设银 行、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通 银行, 基金 管理 人在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据 当时 的 市场情况 调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制交 易对手 的资 信风 险,在与 核心 交 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 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其后 有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行 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 责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的 名单 , 审核交 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明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的 信 用风险主 要包括 存款银 行 的信用等 级、存 款银行 的 支付能力 等 涉及到存 款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本基金 核心 存款 银行名单 为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银 行、 中 国建设银 行、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通 银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心 存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款 出现 由 于存款银 行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失 时,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赔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关 责任 人 进行赔偿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后, 可以 根据当时 的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款 银行 名 单进行调 整。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责 任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名 单,审 核核 心存 款银行是 否在 名 单内列 明。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守《关于基 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 受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流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 上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 办 法》规范 的非公 开发行 股 票、公开 发 行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可交 易证券 ,不 包括 由于发布 重大 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 券。 (2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人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董事会批 准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风险控 制制 度。 基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3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金管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 信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发 行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会 批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量 、发 行 价格、锁 定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总成本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 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 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上述信息的真 实、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投资 指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上述 信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管人 ,保 证 基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审 核。 (4 )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 问题的通 知》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遵守 法律法 规进 行监 督,并审 核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有关 书面 信 息。基金 托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可能 导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有 权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前 就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措 施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并 保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风险 管理 部 门就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的 风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料 的权利 。否 则, 基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行 有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该 指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无法达 成一致 ,应及 时 上报中国 证监会 请求解 决 。如果基 金 托管人切 实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如 果基金托 管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职 责,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二)基 金托管 人应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资产净 值 计算、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开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基 金托管 协议 有关 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知 后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 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 查,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管 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会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据 交易程 序尚未 成 交的且基 金托管 人在交 易 前能够监 控的投 资指令 , 基金托管 人 发现该投 资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规 定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即 通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须 于估值 完成后 方 可获知的 监控指 标或依 据 交易程序 已经成 交的投 资 指令,基 金 托管人发 现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法 规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和 核查,必 须在规 定时间 内 答复基金 托 管人并改 正,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 立 即报告中 国证监 会,同 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由 , 拒绝、阻 挠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本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取 拖 延、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进 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 核 查,核查 事项包 括但不 限 于基金托 管 人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户 和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需账 户、 复 核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交 收、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 人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 对基金财 产实行 分账管 理 、无故未 执 行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 人限 期 纠正,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在限 期 内,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托 管人改 正, 并予 协助配合 。基 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 人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 立 即报告中 国证监 会和银 行 业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 基 金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限 于:提 交相关 资 料以供基 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管 人无正 当理由 , 拒绝、阻 挠基金 管理人 根 据本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取 拖 延、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进 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 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未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 运用、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 定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 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于因基 金认( 申)购 、 基金投资 过程中 产生的 应 收财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与有 关 当事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没 有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基金 托 管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基 金管理人 应负 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内 销售机 构按销 售 与服务协 议的约 定,将 认 购资金划 入基金 管理人 在 具有托管 资 格的商业 银行开 设的 中科 沃土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专 户。该 账户 由基 金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基 金募集 期满 ,募 集的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符 合《 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规定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募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 划 入基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产托 管专户 中, 由基 金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务资 格的 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 具验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应由 参加 验资的2 名以 上(含2 名)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资完 成,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 效 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 规定办理 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 名 义在其营 业机构 开设资 产 托管专户 ,保管 基金的 银 行存款。 该 账户的开 设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人承 担。该 账户 的预 留印鉴为 托管人 托管 业务 专用章及 负责 人 名章各 一枚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均 需通 过基金 托管 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进 行。 资产托管 专户的 开立和 使 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 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假 借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他 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银 行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 人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及银 行业 监 督管理 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 和本基金 联名的 方式在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上海 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基 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 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 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出 借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 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 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表基 金进行 交易 ;基 金托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及银 行间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托管 自营 账 户,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的 清算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 回购主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之 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符 合 法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 其他投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 时,如果 涉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使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基 金托 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户 。该 账户 按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 证券由基 金托管 人存放 于 基金托管 人的保 管库; 其 中实物证 券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 或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管 库。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转 让,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基 金 管理 人的指令 办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实 际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的 损坏 、 灭失,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托 管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 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 署的与基 金有关 的重大 合 同的原件 分别应 由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管理人保 管。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金 签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 同时 应 保证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 原 件。基金管理 人在合同 签 署后5 个工作日 内通过专 人 送达、挂号邮 寄等安全 方 式将合同原 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 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 管部门15 年以 上。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 产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指计 算 日基金资 产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净值除以该计 算日基金 份 额总份额后的 数值。基 金 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 小 数点后4 位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每 工作日 对 基金资产 估值, 但基金 管 理人根据 法律法 规或基 金 合同的规 定 暂停估值 时除外 。估 值原 则应符合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金 信息 披 露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 于每个工 作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方式 发送 给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 复核 后以 双方认可 的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理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 理人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 净值,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审查基金 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本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是基 金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 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规 定。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债 券 、权证、 股指期 货合约 、 国债期货 合约和 银行存 款 本息、应 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权益 类 证券 的估 值 交易所上 市的权益 类 证 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 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权益 类 证 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的新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 股票和权证,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 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有 关规 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定 收 益品 种的 估值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 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 收益 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选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 易的可转换债券及其 他未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 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 ) 银行间市场交易 的固 定收益品种,选取第 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 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 行估值 。对 银行 间市场未 上市, 且第 三方 估值机构 未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券, 按成 本 估值。 (5) 同一 证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证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 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采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7 )本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 合约,一般以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 无结算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8 )国债期货合约以 估值 日的结算价估值。估 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如 法律法 规今 后另 有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9 )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10)当 本基金 发生大 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本 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 价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具体处理 原则与 操作 规范 遵循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自律 规 则的规 定。 (11)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 违反基 金 合同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 计 核算的义 务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本 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当任一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 后4位 以内 (含第4 位)发 生差错 时, 视为基 金 份额净值 错误。 当基 金资 产净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 者 自 身的 过错 造成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 当事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 对 由于该估 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 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误 责任方 承担 ;由 于估值错 误责 任 方未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由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对直接损 失承 担 赔偿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 更 正而未更 正,则 其应 当承 担相应赔 偿责任 。估 值错 误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当 事人 进 行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更 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 受损方” ),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如 果获 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明所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4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交易数据的 ,由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净值估 值计 算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2 )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或 监 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处理 。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应按照相 关各方 约定的 同 一记账方 法 和会计处 理原则 ,分 别独 立地设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全 套账册 ,对 相关 各方各自 的账 册 定期进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以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歧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发 现相关 各方的 账 目存在不 符的,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及 时 查明原因 并 纠正,保 证相关 各方 平行 登录的账 册记录 完全 相符 。若当日 核对不 符, 暂时 无法查找 到错 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务 报表由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每月分 别 独立编制 。月度 报表的 编 制,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每 六个月结 束之日 起45日 内 ,基金管 理人对 招募说 明 书更新一 次 并登载在 网站上 ,并 将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 金管 理人在每 个季 度 结束之日 起15个 工作 日内 完成季度 报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计 年度半 年终 了后60 日内完 成半年 报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 年度结 束后90日 内完 成年 度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月度报告,在月 度报 告完成当日,对报告 加盖 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 式将有关 报 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托管人在5个工作日 内 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及 时书面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 在7 个工作日内 完成季度 报 告,在季度 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30日 内完成 半年 度报 告,在半 年报 完 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在收 到后30 日内 进行 复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45日 内完 成年度报 告,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日 ,将 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后45 日内复 核,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程 中 ,发现相 关各方 的报表 存 在不符时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应共同查 明原因 ,进 行调 整,调整 以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处 理方式 为准 。核 对无误后 ,基 金 托管人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上 加盖业 务印 鉴或 者出具加 盖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的复 核意 见 书,相关 各方各 自留 存一 份。如果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不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日 之前 就 相关报表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对外 发布公 告, 基金 托管人有 权就 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托管 人在对 财务会 计 报告、季 度报告 、半年 报 告或年度 报告复 核完毕 后 ,需盖章 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 复核 确认 书,以 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审 核时 提示 。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 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须分别妥 善保管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基金 合同》终 止 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权益登记日、 每年6 月30日、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和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由 基 金的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编 制 和保管, 保 存期限为20 年。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 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 方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文档 的形式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及时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交下 列日 期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权益登记日、 每年6 月30日 、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册 的 内容必须 包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其 中每年12月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应 于下月 前十 个工 作日内提 交;《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日等 涉及 到 基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管 人以电 子版形 式 妥善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并 定期刻 成光盘 备 份,保存 期 限为15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 用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 用 途,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由于自 身原因 无法妥 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方 当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而 产生的 或与本 协 议有关的 一切争 议,除 经 友好协商 可 以解决的 ,应提 交国 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华 南分 会,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 仲 裁,仲裁 地点为 深圳 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由 败诉 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经协 商 一致,可 以对协 议的内 容 进行变更 。变更 后的托 管 协议,其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 出现《基金合同》终 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 内成 立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产之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出 现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6、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6个 月。 7、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8、基 金财 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 产 清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并由 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15 年以上 。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二十二、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提供一 系列的 服 务。以下 是主要 的服务 内 容,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保留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上列 明 的所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基金交易 记 录。基金 管理人 直销 网点 应根据在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网点进行 交易的 投资 者的 要求提供 成交 确 认单。 基金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应根 据在 其销 售网 点进 行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 求提 供成交 确认 单。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单 服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登录本 公 司网 站(http://www.richlandasm.com.cn)查阅 对 账单。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电子 对账 单。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 人可利 用非直 销 销售机构 网点为 投资者 提 供定期定 额投资 的服务 。 通过定期 定 额投资计 划,投 资者 可以 通过固定 的渠道 ,定 期定 额申购基 金份额 ,具 体实 施方法 见有 关公 告。 (五) 资讯 服务 1、 客户 服务 电话 投资者如 果想了 解基金 产 品、服务 等信息 ,或反 馈 投资过程 中需要 投诉与 建 议的情况 , 可拨打如下电话:400-018-3610 。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的具 体内容 ,也 可拨 打上 述电 话详询 。 2、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richlandasm.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richlandasm.com.cn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8 二十三、 招募说 明 书的存放 及查阅 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投资者可在 办 公时 间 查阅; 投资者 在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间 内取得 上 述文件复 制 件或复印 件。对 投 资者 按 此种方式 所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印件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文本的 内容 与 所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http://www.richlandasm.com.cn )查阅 和 下载招 募说 明书 。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9 二十四、 其他应 披 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中科沃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新 增万家 财富为 旗 下部分基 金销售 机 构的公告 2018/6/22 中科沃土 基金旗 下基金2018 年 6 月29 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公告 2018/6/30 中科沃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新 增长量 基金为 旗 下部分基 金销售 机 构的公告 2018/8/8 关于中科 沃土沃 嘉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基金经理 变更公 告 2018/11/7 中科沃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解 聘基金 经理助 理 的公告 2018/11/7 中科沃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旗下基 金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 2018/11/27

































































中科沃 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0 二十五、 备查文 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证 监会 准予 中 科沃 土沃 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中 科沃 土沃 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中 科沃 土沃 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五) 关于申 请募 集注 册中科 沃土 沃 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之法 律意 见书 (六)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中科沃 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