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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月月利C(005101)

易方达月月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2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八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2 年 11 月 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 员会《关于核准易方 达月 月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 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2 】1445 号)和 2012 年 11 月 8 日《关 于 易 方 达 月 月 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时 间 安 排 的 确 认 函 》 ( 基 金 部 函[2012]1029 号)的核准,进行募 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 年 11 月 26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理 人保 证《 招募 说明 书 》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 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 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基 金 净值 会因 为证 券市 场波 动 等因 素 而 产生 波动 。投 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前 , 敬 请认 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 征 和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对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的 意 愿、 时机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获得基 金投 资收 益, 亦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 的 各类 风险 。投 资本 基金可 能遇 到的 风险 包括 : 因政 治、 经济 、投 资者 心理与 交易 制度 等 各 种因 素对 证券 价 格 产生影 响而 形成 的市 场风 险;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 大量 赎 回 或在 特殊 市场 情况 下 (加 息或 是市 场资 金紧 张的情 况下 ,会 普遍 存在 债券品 种交 投不 活 跃 、成 交量 不足 的情 形 )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管 理 风险 ;因 债券 发行 主体 、 票据 发行 主体 、存 款银行 信用 状况 恶化 而可 能产生 的到 期不 能 兑 付的 风险 ;每 个运 作期到 期日 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不能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风险 ;运 作期 到 期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赎 回 或 赎回 失败 ,到 期的基 金份 额自 动进 入下 一运作 期风 险;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际持 有时间 长度 变化 的风 险等 。投资 者在 进行 投资 决 策 前,请 仔细 阅读 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 与债 券, 基金投资者有可能 获得 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 损失 本金。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进行 投资 决策 前, 请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及《 基金 合 同》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示 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 基金 托管人复核。 除非另有说 明,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 容截止日 为2018 年11 月26 日 , 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8 年9 月30 日, 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8 年6 月30 日 。 (本报告中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I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6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 6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 6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 12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 12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13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0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 20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37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 38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 38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39 (一) 基金 份额 分类 ...................................................................................................... 39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限 制 .......................................................................................... 39 (三) 基金 份额 的升 级和 降级 ...................................................................................... 39 (四) 基金 份额 分类 办法 及规则 的调 整 ...................................................................... 39 七、基金的募集..................................................... 41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42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 42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 42 九、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 43 (一) 基金 投资 者的 范围 .............................................................................................. 43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 43 (三)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 43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 43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 44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 44 (七) 基金 的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 45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 45 (九)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 47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 47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 48 (十三 )基 金上 市交 易 .................................................................................................. 49 (十四 )基 金预 约赎 回 .................................................................................................. 49 十、基金的转换..................................................... 50 (一) 基金 转换 开始 日及 时间 ...................................................................................... 50 (二)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 50 (三)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 50


II (四)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 51 (五) 基金 转换 费率 ...................................................................................................... 51 (六)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方式 .................................................................................. 51 (七)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 53 (八)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 53 (九)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 .............................................................................. 54 (十) 其他 与转 换相 关的 事项 ...................................................................................... 54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 冻......................... 56 (一) 基金 的转 托管 ...................................................................................................... 56 (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 56 (三)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 56 十二、基金的投资................................................... 57 (一) 投资 目标 .............................................................................................................. 57 (二) 投资 范围 .............................................................................................................. 57 (三) 投资 策略 .............................................................................................................. 57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 58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 58 (六) 投资 决策 .............................................................................................................. 58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 59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 61 (九)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的 计算 .......................................................................... 61 (十)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 62 (十一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所 投资 证券 产生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 62 (十二 )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未 经审 计) .................................................................. 62 十三、基金的业绩................................................... 69 十四、基金的财产................................................... 71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 71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 71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 71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 71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72 (一) 估值 目的 .............................................................................................................. 72 (二) 估值 日 .................................................................................................................. 72 (三) 估值 对象 .............................................................................................................. 72 (四) 估值 方法 .............................................................................................................. 72 (五) 估值 程序 .............................................................................................................. 73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 73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 75 (八) 基金 净值 和收 益的 确认 ...................................................................................... 75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 75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76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 76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 76


III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 76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 76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 77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8 (一) 与基 金运 作相 关的 费用 ...................................................................................... 78 (二) 与基 金销 售相 关的 费用 ...................................................................................... 79 (三) 基金 税收 .............................................................................................................. 80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1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 81 (二) 基金 的审 计 .......................................................................................................... 81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82 二十、风险揭示..................................................... 87 (一) 市场 风险 .............................................................................................................. 87 (二) 管理 风险 .............................................................................................................. 87 (三) 流动 性风 险 .......................................................................................................... 87 (四) 特有 风险 .............................................................................................................. 88 (五) 其他 风险 .............................................................................................................. 8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90 (一) 基金 合 同 的变 更 .................................................................................................. 90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 90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2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4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8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119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0 二十七、备查文件.................................................. 121


1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公开 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 简称 “ 《管 理规 定》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 则第5 号<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与格 式>》 、 《 易方达 月月利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 简称基 金合 同) 及其 它有 关规定 等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2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易 方 达月月 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易 方达 月月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基 金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易方 达月月 利理 财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指 《易 方达月 月利 理财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易方达 月月 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8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司 法解释 、部 门规章 、 地方性 法规 、 地方 政府 规章 及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束 力的 规范 性文 件及 对该等 法律 法 规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自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6 月9 日 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 并在 2012 年6 月 19 日发 布修 订后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3 、 《 管理 规定》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10 月1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4 、 中 国: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就 本 招募 说明 书而 言, 不 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澳 门特 别行政 区和 台湾 地区 15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银 行保 险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17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 、个 人投 资者 :指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3 19 、 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注 册 登记或 经政 府有 关部 门批 准设立 的机 构 20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可 投资于 中国 证券 市场 , 并 取得国 家外 汇管 理局额 度批 准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1 、 基 金投 资者 : 指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投资者 23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的宣 传推 介、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换 、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4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25 、直 销机 构: 指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6 、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 指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7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网 点及 非直 销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28 、 注 册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基 金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结 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9 、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30 、 基 金账 户: 指注 册登 记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31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基金 投资者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办理交 易业务 而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32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 期结 束后 达到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备案 条 件,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并 收到 其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3 、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指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 期 34 、 基金 募集 期限 : 指 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5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6、 运 作期 起始 日: 对于 每份认 购份 额的 第一 个运 作期起 始日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对 于每份 申购 份额 的第 一个 运作期 起始 日, 指该 基金 份额申 购确 认日 ; 对 于上 一运作 期到 期日 未赎回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的 下一运 作期 起始 日 , 指 该基 金份额 上一 运作 期到 期日 后的下 一工 作 4 日 37、 运 作期 到期 日: 对于 每份基 金份 额, 第一 个运 作期到 期 日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对认 购份额 而言 , 下同 ) 或 基金 份额申 购申 请日 ( 对申 购 份额而 言 , 下 同) 对应 的次 月的对 日 (如 该对应 日为非 工作日 或次 月无该 对应日 ,则顺 延到 下一工 作日) , 第二 个运作 期到期 日为基 金合同 生效 日或 基金 份额 申购申 请日 对应 的次 二个 月的对 日 (如 该日 为非 工作 日或次 二个 月 无该对 应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工作 日) ,以 此类 推 38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9 、日 :指 公历 日 40 、月 :指 公历 月 41、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申 请工 作日 42、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43 、开 放日 :指 为基 金投 资者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4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5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6 、申 购: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7 、 赎 回: 指 在基 金存 续期 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卖出 基金份 额 的行为 48、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 在本 基金份 额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份 额间 的转 换行 为 49、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变 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50 、 巨 额赎 回: 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情 形 51、元 :指 人民 币元 52、 基 金利 润: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余 额 53、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4、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55、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的 过程 56 、 摊余 成本 法: 指估 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按 实际 利率 法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


5 57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收 益 58、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指 以最近 七个 自然 日 ( 含节 假日)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折算 出的年 收益 率 59、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 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媒 体 60 、不 可抗 力: 指合 同当 事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61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资 产支 持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6 三、基金 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基本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105 室-42891 (集 中办 公区 )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联系电 话:4008818088 联系人 :李 红枫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文号 :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证监基 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 围: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 基金 销售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2 、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计 100% (二)主 要人员 情 况 1 、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詹余引 先生 , 工商管 理博 士,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平 安保险 公司 证券 部研 究咨 询室总 经理 助理; 平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研 究咨询 部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国债 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资 产管理 部副 总经理 、总经 理;中 国平安 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 投资管 理部 副总经 理(主 持工作)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理事 会投资 部资产 配置 处处长 、投资 部副主 任、 境外投 资部主 任、 投 资部 主任 、 证 券投 资部主 任。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易方达 国际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晓艳 女士 , 经 济学 博士 , 副董 事长 、 总 裁。 曾 任广 发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理财部 副 经理、 基金 经理 , 基 金投 资理财 部副 总经 理、 基金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督 察员、 监察 部总 经 理、 市 场部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公 司副 总裁、 常务 副总裁。 现任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总 裁;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秦力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事。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 7 经理、 资金 营运 部总 经理 、 规划 管理 部总 经理 、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广 东金 融高 新区 股权 交易中 心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现任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执行 董事 、 常务副 总经 理; 广 发控 股 (香港) 有限 公司董 事、 广发证 券资 产管 理 (广 东 ) 有限公 司董 事 长。 陈志辉 先生 , 管 理学 硕士 , 董事 。 曾 任美 的集 团税 务总监 、 安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广州 分所 高级审 计员 。现 任盈 峰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资财 中心总 经理 。 王海先 生, 经 济学、 工商 管理 ( 国际) 硕士, 董事 。 曾任工 商银 行江 西省 分 行法律 顾问 室科员 ; 工商 银行珠 海分 行法律 顾问 室办 事员 、 营 业部计 划信 贷部 信贷 员、 办公室 行长 室 秘 书、 信贷 管理 部业务 主办 、 资 产风 险管 理部经 理助 理兼法 律室 副主 任、 资产 风险管 理部 副 总 经理兼 法律 室主 任、 资产 风险管 理部 总经 理; 招商 银行总 行法 律事 务部 行员 ; 工 商银 行珠 海 分行资 产风 险部 总经 理兼 特殊资 产管 理部 负责 人、 公司业 务部 总经 理、 副行 长; 工商 银行 广 东省分 行公司 业务部 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总经理 ;工商 银行韶 关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现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戚思胤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董 事。 曾任 广东 省高 速 公路发 展股 份有 限公 司证 券部投 资者 关系管 理业 务员 、 投 资者 关系管 理主 管、 信息 披露 主管、 证券 事务 代表 ; 广 东省广 晟资 产经 营有限 公司资 本运营 部高 级主管 、团委 副书记 、副 部长; ( 香港) 广晟 投资发 展有限 公司董 事、 常务 副总 经理等 职务 。 现 任广 东省 广晟资 产经 营有限 公司 资本 运营 部部 长、 佛山 电器 照 明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深 圳市中 金岭 南有 色 金 属股 份有限 公司 监事 、 佛 山市 国星光 电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广 东南 粤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朱征夫先 生, 法学博 士, 独立董事 。曾 任广东 经济 贸易律师 事务 所金融 房地 产部主任 ;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 产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 任。 现 任广 东东 方昆仑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忻榕女 士, 工商 行政 管理 博士, 独立 董事 。 曾 任中 科院研 究生 院讲 师; 美国 加州高 温橡 胶公司 市场部 经理; 美国 加州大 学讲师 ;美国 南加 州大学 助理教 授;香 港科 技大学 副教授 ; 中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瑞士洛 桑管 理学 院教 授。 现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谭劲松先 生, 管理学 博士 (会计学 ) ,独 立董事 。曾 任邵阳市 财会 学校教 师; 中山大 学 管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 教授。 现任 中山 大学 管理 学院教 授。 陈国祥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会主 席。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拓 展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赵必伟 先生 , 经 济学 专业 研究生 , 监 事。 曾任 广州 市财政 局第 四分 局工 作专 管员, 广州 市税务 局对 外分 局工 作科 长、 副局 长, 广州 市广 永国 有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董事 副总裁 、 总裁 ; 曾兼任 香港 广永 财务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 总经 理 , 广州市 广永 经贸 公司 总经 理, 广州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广 州广永 丽都 酒店 有限 公司 董事。 现任 广州 市广 永国 有资产 经营 有限 8 公司董 事长 、党 总支 书记 ,兼任 广州 赛马 娱乐 总公 司董事 ,广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 廖智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事。 曾任 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力 资源部 副总 经理 、 市 场部 总经理 、 互 联网金 融部 总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广东 粤财互 联网 金融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张优造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MBA) ,常务 副总 裁。曾 任南方证 券交 易中心 业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 东证 券公 司发 行上 市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业务 部总经 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 总裁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易方 达国际 控股 有 限 公司董 事。 陈彤先 生 , 经 济学博 士 , 副总裁 。 曾任 中国经 济开 发信托 投资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研发 部副 经理、 交易 部经 理、 研发 部经理 、 证 券总 部研 究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市场 部华 东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市场 部总 经理助 理、 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成都 分公 司总经 理、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 市 场总 监。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易方 达国 际控 股有 限公 司董事 。 马骏先生 ,高 级管理 人员 工商管理 硕士 (EMBA ) ,副 总裁。曾 任君 安证券 有限 公司营 业 部职员 ; 深圳 众大投 资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现 金管理 部总 经理、 固定收 益总部 总经 理、总 裁助理 、 固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固定 收益首 席投 资官 、基 金科 讯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5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深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基金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副总裁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香港 )有 限 公司 董事 、人民币 合格 境外投 资者 (RQFII )业 务 负责人 、 证 券交 易负 责人 员 (RO ) 、 就 证券 提供 意见 负责人 员 (RO) 、 提供 资产 管理负 责人 员 (RO)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委员 、产 品审 批委 员会委 员。 吴欣荣 先生 , 工 学硕 士, 副总裁 。 曾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投 资管理 部经 理、 基 金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研究 部总经 理、 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公募 基金 投资部 总经 理、 权益 投资 总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权益投 资总 监、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价值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易 方达 国际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 张南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督察长 。 曾 任广 东省 经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监 察部 总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范岳先生 ,工 商管理 硕士(MBA) , 首席产 品官。 曾任 中国工商 银行 深圳分 行国 际业务 部 科员 ; 深 圳证 券登 记结 算公 司办公 室经 理 、 国 际部 经理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北京 中心 助理主 任、 上市部 副总 监 、 基金 债券 部副总 监 、 基 金管理 部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 产 品官。 关秀霞 女士 , 财 务硕 士、 工商管 理硕 士, 首席 国际 业务官 。 曾 任中 国银 行 ( 香港) 分析 9 员;Daniel Dennis 高 级 审计师; 美国 道富银 行波 士顿及亚 洲总 部大中 华地 区高级副 总裁、 董事总 经理、 中国 区行 长 、 亚洲 区 (除 日本外 ) 副 总裁、 机 构服 务主 管、 美 国共同 基金 业务 风险经 理、 公司 内部 审计 部高级 审计 师。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国际业 务官 。 高松凡先 生, 高级管 理人 员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 , 首席养老 金业 务官。 曾任 招商银 行 总行人 事部 高级 经理 、 企 业年金 中心 副主 任, 浦东 发展银 行总 行企 业年 金部 总经理 , 长江 养 老保险 公司 首席 市场 总监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养老 金业 务总 监。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养 老金 业务 官。 陈荣女 士 , 经 济学博 士 。 曾任中 国人 民银 行广 州分 行统计 研究 处科 员,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运 作支 持部 经理 、 核算 部总 经理 助理 、 核 算部副 总经 理、 核算 部总 经理、 投资 风险 管理部 总经 理 、 公 司总 裁助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首席 运营 官 、 公 司董 事会秘 书, 兼任公 司财 务中 心主 任; 易方达 资产 管理 (香 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易方 达海 外投 资( 深圳) 有限 公司 监事 。 汪兰英 女士 , 工学学 士 、 法学学 士 。 曾 任中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风 险 投 资部 投资经 理助 理, 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监管 部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 副处 长、 处长, 中国 人 寿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 项 目评 审部 副总经 理 ( 主持 工作) 、 基 金投资 部副 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现任易 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大类 资产配 置官; 易方 达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2 、基 金经 理 石大怿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曾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交 易管 理部 交易 员, 易方达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集 中交 易室 债券交 易员 、 固 定收 益部 基金经 理助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易 方达 月月 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2 年 11 月 26 日 起任职 ) 、 易 方 达双月 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3 年 1 月 15 日起任 职) 、 易方达 天天 理 财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3 年3 月 4 日起 任 职) 、 易方 达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经 理 (自 2013 年 4 月 22 日起 任职) 、易方 达保 证金 收益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3 年 4 月 22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 易理 财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3 年 10 月 24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 财富快 线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 自 2014 年6 月 17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天 天 增利货 币市 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 自2014 年6 月 25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 龙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2014 年9 月12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 自2015 年2 月5 日起 任职 ) 、 易方达 天天 发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7 年 2 月 16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 掌柜季 季盈 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自 2017 年6 月 15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安 瑞 短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8 年11 月14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新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易方 达恒安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理 。


10 梁莹女 士, 经济 学硕 士、 金融学 硕士 。 曾 任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债券 销售 交易部 交 易 员,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交 易员 、 易 方达保 证金 收益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易方 达月 月利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4 年9 月 24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双 月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4 年9 月24 日起任 职) 、 易 方达 增金 宝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 自 2015 年1 月20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财 富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 3 月 17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 天天 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5 年 3 月 17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龙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3 月17 日起 任职 ) 、 易 方 达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 自2015 年6 月19 日 起任 职) 、 易方达 掌柜 季季 盈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7 年 7 月11 日 起任职 ) 、 易方 达保证 金收 益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 8 月8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安 悦超短 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8 年 12 月 5 日 起 任职) 、易 方达 货币 市场 基 金基金 经理 助 理、 易方 达天 天理 财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易方 达易理 财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助 理 。 女 士,理 学硕士 。曾任 汇添 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债券 交易员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高级债 券交易 员 。 现任易 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易 方达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助理 、 易方达 月月 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易方 达双 月利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助理 、 易 方达 天天理 财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 易 方达 保证 金收益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易方 达易理 财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 易 方达 财富 快线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助理 、 易 方达 天天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 易 方达 龙宝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 易 方达 增金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易方 达现 金增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助 理、 易方 达天 天发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易 方 达 掌柜 季季 盈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3 、固 定收 益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成员 本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员 包括 : 马 骏先 生、 王 晓晨 女士、 张清 华 先生、 袁方 女士、 胡剑 先生 。 马骏先 生, 同上 。 王晓晨 女士 , 经 济学 硕士 。 曾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集中 交易 室债 券交 易员 、 债 券 交易主 管 、 固 定收益 总部 总经理 助理 、 固定收 益基 金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易方 达货币 市场 基 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保 证金 收益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固 定收 益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易方 达增强 回报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投资级 信用 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易方 达中 债新综 合债 券指数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 11 经理、 易方 达保 本一 号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中债3-5 年期 国债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中债 7-10 年 期国 开行 债券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易 方达 恒 益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新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恒 安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富财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安 瑞短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兼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 港) 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就 证券 提供 意见 负责 人 员 (RO) 、 提 供资 产管 理负 责 人员 (RO)、 易方达 资产 管理 (香 港) 有限公 司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委 员。 张清华 先生 , 物理 学硕 士 。 曾 任晨 星资 讯 (深 圳 ) 有限公 司数 量分 析师 ,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经 理、 固定 收益 基金投 资部 总经理 、 易方 达 裕如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 新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新利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新 鑫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新 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瑞景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瑞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瑞 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瑞 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瑞 程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混合 资产 投资 部总 经理 、 易方 达安 心回 报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裕丰 回报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安 心回 馈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裕祥 回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裕 鑫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丰和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安 盈回 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瑞信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 瑞和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易方达 鑫转 添利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鑫转 增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易 方达 新收 益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袁方女 士, 工学 硕士。 曾 任中慧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师、 资 产评 估师, 湘财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经 理 , 泰康 人寿 保险公 司投 资经 理, 天弘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固定 收益 总 监, 泰康 资产 管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年金 投资 部高 级投 资经理 、 执行 总监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益 投资部 总经 理助理 、固定 收益总 部总 经理助 理、固 定收益 机构 投资部 总经理 、 固定收 益专 户投 资部 总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年 金投 资部 总经 理、投 资经理 。 胡剑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部 债券 研究 员、 基金 经 理助理 兼债 券研 究员 、 固 定收益 研究 部负 责人 、 固 定收益 总部 总经 理助 理、 易方达 中债 新 综 合债券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纯债 1 年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 12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永旭添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裕 景添 利 6 个 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总经 理、 固 定收 益研 究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稳健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信 用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裕 惠回报 定期 开放 式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瑞财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高等级 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丰惠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瑞 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瑞智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瑞 兴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瑞 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瑞 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3 年封 闭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经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 金管理 人 的职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和基 金收 益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 金管理 人 的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 守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施 ,防止 违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证 券法》 、 《基 金法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13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 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 金管理 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 效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公 司诚 信、 合法、 有效 经营, 14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必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 效防范 各种 风险,公 司组 织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 (4)独 立性原 则:公 司根 据业务的 需要 设立相 对独 立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有 效性原 则:各 种内 部管理制 度具 有高度 的权 威性,应 是所 有员工 严格 遵守的 行 动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 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权力 ; (6)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具有 前瞻 性,并 且必 须随着公 司经 营战略 、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行 相应 的 修改和 完善 ; (7)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 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各 机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要 制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细 则等。 它们 的制订 、修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一 层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司 重 视对制 度的持 续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 的变化 以及公 司风 险控制 的要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15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建 立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设 施 ;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根 据 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系 统 , 对于不 同基 金、 不同 客户 独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公 司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 证制 度、 合 理的 估值 方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 每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 计核算 和业 务 核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 案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 实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 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与合 规管 理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与 合规 管理工作的 需要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以 列席 公司 相关 会议 ,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16 执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 告、 建 议职 能。 督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报 告公 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 监 察与 合规 管理 总部开展 监 察与 合规 管理 工作 , 并 保证 监察 与合 规管 理总部 的 独立性 和权 威性 。 公 司明 确了 监 察与 合规 管理 总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严格 制订 了专 业任职 条件 、操 作程 序和 组织纪 律。 监察与 合规 管理 总部 强化 内部检 查制 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期 检查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 况,促 使公 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动 的规 范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与合 规管 理 工作 , 对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和 人员 的责 任。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17 四、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贺 倩 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是中国 金融 体系的 重要 组成部分,总行 设在北 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国 农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工 。 中国农 业银行 网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为 国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射 范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 企业 之列 。作 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 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展 ,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 造 “伴 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中 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 计,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 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自 2010 年起中 国农 业 银行连 续通 过托 管业 务国 际内控 标准 (ISAE3402 ) 认证 , 表 明了 独立公 正第 三方对 中国 农业 18 银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中 国农业 银行 着力 加强能 力建 设 , 品 牌声 誉 进一步 提升 , 在2010 年首 届 “ ‘金 牌理 财 ’TOP10 颁 奖盛典 ” 中成 绩 突出, 获“ 最佳托 管银 行”奖。2010 年再 次荣获 《首席财 务官 》杂志 颁发 的“最佳 资产 托管奖 ” 。2012 年荣 获第 十届中 国财 经风 云榜 “最 佳资产 托管 银行 ”称 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 荣获 上海 清算 所授 予的 “ 托管 银行 优秀 奖” 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授予 的 “优秀 托管 机构 奖” 称号 ;2015 年、2016 年荣 获中 国银行 业协 会授 予的 “养 老金业 务最 佳 发展奖 ”称 号;2018 年 荣 获中国 基金 报授 予的 公募 基金 20 年 “最 佳基 金托 管 银行” 奖。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 2014 年 更 名为 托管 业 务部/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内 设综合 管理 部 、 业 务管 理 部、 客户 一部 、 客户二 部、 客 户三 部、 客 户四部 、 风险 合规 部、 产 品研发 与信 息技 术部、 营 运一部、 营运 二 部、 市 场营 销部、 内控 监管 部、 账 户管 理部, 拥有 先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系 统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近 240 名, 其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家 30 余 名,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有 20 年 以上 金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到2018 年9 月30 日 , 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共419 只。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 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理 委员 会总体 负责 中国农业 银行 的风险 管理 与内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制 工作进 行监 督和评 价。托 管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险 管理处, 配备 了专职 内 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 19 的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保 管,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封 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 控;业 务信息 由专职 信息披 露人 负责,防 止泄密 ;业 务实现 自动化 操作, 防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管 人通 过参数 设置 将《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 标、资 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面 报 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清 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 交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20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基 金份额 销 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42891 (集 中办 公区 )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 李 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 李 红枫 (2)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武定侯 街 2 号泰 康国 际大 厦 1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刘蕾 (3)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8 号金 茂大 厦 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于 楠 (4)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暂未 开放 办理本 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转 换和 定期 定额投 资 业务, 如开 放办 理将 另行 公告。 2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 (1) 中 国农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2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李 紫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2) 渤 海银 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宏 联系电 话:022-58316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1 传真:022-58316569 网址:www.cbhb.com.cn (3) 平 安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赵 杨 联系电 话:0755-2216657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4) 兴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中山 大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江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卞 晸煜 联系电 话:021-5262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 中 国民 生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2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穆 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 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057 网址:www.psbc.com (7) 广 州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黄 埔区 映日 路 9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1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继康 联系人 :刘 强 联系电 话:020-2801943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3 传真:020-22389031 网址:www.grcbank.com (8) 河 北银 行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联系人 :王 丽辉 联系电 话:0311-678070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传真:0311-67806407 网址:www.hebbank.com (9) 晋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 厦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小店区 长风 街 59 号


23 法定代 表人 :阎 俊生 联系人 :董 嘉文 联系电 话:0351-6819579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588 传真:0351-6819926 网址:www.jshbank.com (10) 乐清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乐 清市 城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乐 清市 城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剑飞 联系人 :金 晓娇 联系电 话:0577-615660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96 传真:0577-61566063 网址:www.yqbank.com (11) 临海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临 海市 古城街 道巾 山中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临 海市 古城街 道巾 山中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宇


联系人 :王 艳 电话:0576-8531760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96 传真:0576-85317599 网址: www.zjlhbank.com (12) 龙湾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温 州市 龙湾区 永中 街道 永宁 西 路555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温 州市 龙湾区 永中 街道 永宁 西 路5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少云 联系人 :胡 俊杰 联系电 话:0577-869232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96596 传真:0577-86921250 网址:www.lwrcb.com (13) 洛阳 银行


24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元 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洛 阳市 开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郭 文博 联系电 话:0379-65921977 客户服 务电 话:0379-96699 传真:0379-65938595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4) 宁波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东 路 345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东 路 345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5) 瑞安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瑞安 市安 阳街 道万松 东 路 148 号 办公地 址: 瑞安 市安 阳街 道万松 东 路 148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定表 联系人 :吴 清萍 联系电 话:0577-668165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57702 网址:https://www.rarcbank.com/ (16) 深圳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光安 联系人 :常 志勇 联系电 话:0755-251887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1200 网址:http://www.4001961200.com/ (17) 天津 银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25 法定代 表人 :袁 福华 联系人 :李 岩 联系电 话:022-284056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60296 传真:022-28405631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cn (18) 乌鲁 木齐 银行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天山 区新 华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新华 北 路 108 号市 商业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黎 联系人 :余 戈 联系电 话:0991-4525212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传真:0991-8824667 网址:www.uccb.com.cn (19) 新昌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新昌县 七星 街道 七星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新昌县 七星 街道 七星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夫 联系人 :陈 春华 联系电 话:0575-86266991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 、0575-86266928 传真:0575-86383121 网址:http://xcbank.com (20) 余杭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南苑街 道南 大 街72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南苑街 道南 大 街7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来 煜标 联系人 :蔡 亮 联系电 话:0571-8620998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 ,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21) 长城 国瑞 证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莲前西 路 2 号莲 富大 厦 17 楼


26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深田 路 46 号深 田国 际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联系人 :邱 震 联系电 话:0592-20792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22) 大同 证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小店区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中 心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23) 第一 创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联系电 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4) 东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25) 国都 证券


27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黄 静 联系电 话:010-841833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传真: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26) 华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 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传真: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27) 华龙 证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心 21 楼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范 坤 联系电 话:0931-489020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8 、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28) 华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 传真:028-86150040


28 网址:www.hx168.com.cn (29) 江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松 北区 创新 三 路 833 号 法定代 表人 :赵 洪波 联系人 :姜 志伟 联系电 话:0451-8776573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传真:0451-82337279 网址:www.jhzq.com.cn (30) 九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南川工 业园 区创 业 路 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30 号仰 山公 园东 一 门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魏 先锋 联系人 :郭 小璇 联系电 话:010-576722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305 传真:010-57672296 网址:www.jzsec.com (31) 平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5033 号 平安 金融 中 心 61 层-6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之江 联系人 :周 驰 联系电 话:021-386432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32) 瑞银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于军 联系人 :谢 丹 联系电 话:0755-22158878


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传真:010-58328170 网址:https://www.ubs.com/ubssecurities (33) 上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 话:021-53686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https://www.shzq.com/ (34)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琦 联系人 :王 怀春 联系电 话:0991-23071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35) 申万 宏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余 敏 联系电 话:021-333882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36) 天风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30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程 晓英 联系电 话:027-876170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5000 、95391 传真:027-87618863 网址:http://www.tfzq.com/ (37) 信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38) 中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 话:021-2031529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39) 中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4 层、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联系电 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31 (40) 中信 建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刘 畅 联系电 话:010-656082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或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41) 中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王 一通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42) 创金 启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 日报 社 A 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魏 素清 联系电 话:010-661548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传真:010-63583991 网址:www.5irich.com (43) 大智 慧基 金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印 强明 联系电 话:021-202191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92031


32 传真:021-20219923 网址:https://www.wg.com.cn/ (44) 蛋卷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侯 芳芳 联系电 话:010-618406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45) 好买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206136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46) 和谐 销售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55 号楼20 层2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6 号安 邦金 融中心 法定代 表人 :蒋 洪 联系人 :张 楠 联系电 话:010-852562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5569 网址:www.hx-sales.com (47) 和讯 信息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陈 慧慧 联系电 话:010-856573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33 传真:010-65884788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48) 汇成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 e 世界 A 座 11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王 骁骁 联系电 话:010562514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49) 金观 诚 注册地 址: 杭州 拱墅 区登 云路 45 号 金诚 集团 (锦 昌 大厦)1 幢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拱墅 区登 云路 55 号 金诚 集团 (锦 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蒋 雪琦 联系人 :来 舒岚 联系电 话:0571-88337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传真:0571-88337666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50) 久富 财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阳 路 2819 号 1 幢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上 海信 息 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联系人 :赵 惠蓉 联系电 话:021-686822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1813 传真:021-68682297 网址:www.jfcta.com (51) 肯特 瑞基 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十八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 部A 座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联系人 :韩 锦星 联系电 话:010-89189291


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52) 陆基 金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之光 联系人 :宁 博宇 联系电 话:021-2066595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53) 蚂蚁 基金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文一 西 路969 号3 幢5 层599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6F 法定代 表人 :祖 国明 联系人 :韩 爱彬 联系电 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54) 钱景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李 超 联系电 话:010-5620094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55) 深圳 新兰 德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民 田 路178 号华 融大 厦27 层 270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010-83363099


3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10 网址:http://8.jrj.com.cn (56) 晟视 天下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 六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史 俊杰 联系电 话:010-58170936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170761 传真:010-58170800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57) 天天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77 客户服 务电 话:95021 传真:021-54509953 网址:www.1234567.com.cn (58) 同花 顺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1 号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街18 号同 花 顺大 楼4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59) 万家 财富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36 联系人 :王 芳芳 联系电 话:010-59013828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9013842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60) 奕丰 金融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 健 联系电 话:0755-894605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61) 盈米 基金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东 路 1 号保 利国 际广场 南 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联系电 话:020-89629099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62) 展恒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李 晓芳 联系电 话:010-59601366-716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000 传真:0351-4110714 网址:www.myfund.com (63) 中信 期货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 田区中 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 座13 层1301-1305 37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联系电 话:010-6083 375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传真:010-5776 2999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64) 众禄 基金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街 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联系电 话:0755-332279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65) 众升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联系电 话:010-594973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6-9988 传真:010-64788016 网址:www.zscffund.com 注: 以上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暂 不 销售 本基 金C 类基金 份 额, 如将 来新 增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详见相 关公 告。 (二)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105 室-42891 (集 中办 公区 )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38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三)律 师事务 所 和经办律 师 律师事 务所 : 上 海市 通力 律师事 务所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联系人 :安冬 (四)会 计师事 务 所和经办 注册会 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陈 熹、 周祎 联系人 :周祎


39 六、基金 份额的 分类 (一) 基 金份额 分 类 本基金 分为A 类、B 类 、C 类基金 份额 , 各 类基 金份 额 分别 单独 设置 基金 代码 ,并分 别 公布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根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基 金份 额分 类规则 和办 法进 行调 整并 提前 公 告 。 ( 二)基 金份额 类 别的限制 投资者 可选 择不 同的 基金 份额类 别 : 份额类 别 A类基 金份 额 B 类基 金份 额 C类基 金份 额 首次申 购最 低金 额 1元( 直销 中心 为5 万元) 500 万 元 (但 已持 有本 基 金B类 份额 的投 资者 可 以适用 首次 申购 单笔 最 低限额 人民 币10 万元) 1元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 1元( 直销 中心 为 1000元) 10万元 1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1份 1 份 1份 基金账 户最 低基 金份 额余额 1份 1 份 1份 销售服 务费 (年 费率 ) 0.3% 0.01% 0.05% ( 三)基 金份额 的 升级 和降 级 1 、 根 据2014 年 11 月28 日的 《关 于易 方达月 月利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双 月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调 整 B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 转换 转入 金额 限制 及取 消自动 升级 业 务的公 告》 ,本 基金 自 2014 年 12 月1 日 起取 消基 金 份额的 自动 升级 业务 。若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在其 基金 账户 中持 有的 月月利 A 类基 金份 额、B 类基金 份额 合计 达到 或超 过 500 万 份时 ,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不 再将该 基金 账户 持有 的月 月利A 类基 金份 额全 部升 级为B 类基 金份 额。 2 、 投资 者在 提交 申购 等交 易申请 时 , 应 正确 填写 基 金份额 的代 码 (A 类、B 类 、C 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代码不 同) , 否则, 因错误 填写基 金代 码 所造 成的申 购等交 易申 请无效 的后果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四)基 金份额 分 类办法及 规则的 调 整 1 、 根据 基金 实际 运作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份额 分类办 法及 规则 进行 调整 并公 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 致并在 履行 相关程序 后, 调整认 (申 )购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最低 金额 限制 及规则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至 少在开 始调 整之 日 前2 日 至少在 一家 指 40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3 、 提高 基金 份额 升级 的数 量限制 , 须先 按基 金合 同履 行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备 案后 方可 公告 实施。 4 、今 后若 重新 开 通 A 类基 金份额 升级 为B 类 份额 的 业务, 或开 通 B 类 基金 份 额降级 为 A 类份 额的 业务, 有关 升级 的业务 规则 详见 届时 发布 的有关 公告 及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该事 项 无须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41 七、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 于核 准易 方达 月月 利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2012]1445 号 )核准 募集 。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 债 券型 基 金。 基金 的存 续期 为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 自 2012 年11 月 16 日至 2012 年11 月22 日 。 募 集对 象为 中国 境 内的个 人 投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其他 投资 者 。


42 八、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一)基 金合同 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2 年 11 月 26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 二)基 金存续 期 内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数量和 资金数 额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解 决方 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43 九、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 (一)基 金投资 者 的 范围 中国境 内的 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者 。 (二)申 购与赎 回 的场所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 、网上 交易 系统 (www.efunds.com.cn ) ; 2 、各 非直 销销 售 机 构开 办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的营 业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基金 的销 售机 构, 并按 规定予 以公 告。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 管理 人或者指定的基金 销售 机构 以 电 话 或 互 联 网 或其 他交 易 方 式 进行申 购、 赎回 , 具 体以 各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 (三)申 购与赎 回 办理的开 放日及 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为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办理 赎回 。 具 体办理 时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实 施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B 类 基金份 额已于 2012 年 12 月 5 日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业务 。 本 基金C 类基 金份 额已于 2017 年8 月 29 日 开始 办理 日常申 购业 务。 对于每 份基 金份 额 , 基 金管 理人仅 在该 基金 份额 的运 作期到 期日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办 理 赎回。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 B 类基金 份额 已于 2012 年12 月26 日开 始办 理日 常赎回 业务 。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已于2017 年9 月29 日开 始办 理日常 赎回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基 金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且 注册 登记 机构确 认接 受的, 该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视 为 下 一开放 日 提 出的 有效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 (四)申 购与赎 回 的原则 1 、“ 确定 价 ” 原则 ,即 本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 币 1.00 元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 注 册登 记机 构 对到期 日可 用份 额按 “先 进 先出” 44 的原则 ,对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持 有的 该类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其 持有的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时 ,基金管 理人 在结算 该基 金份额 对 应的待 支付 收益 后, 向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赎回 款项; 5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6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予 以公 告。 ( 五)申 购与赎 回 的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 或 赎回的 申请 。 基金投 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 基 金投 资者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受 理的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 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为 投资 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性 进 行确认 , 基金 投资者 可 在 T+2 日 后 ( 含T+2 日 ) 到 销 售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 回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申 购申 请及 申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销售 机 构将 基金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者。 基金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注 册登 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销售 机构 在 T+ 7 日内 ( 含 T +7 日) 支付 赎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金 合同 有 关条款 处理 。 (六)申 购与赎 回 的数额限 制 1 、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者 通过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 或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首次申 购本 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C 类 基金份 额 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 元 , 首次 申购 本基 金 B 类 基金 份额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500 万 元; 投资 者通 过直 销中心 首次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 50000 元, 首 次申 购本 基金B 类 基金份 额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500 万元 ; 投 资者 通过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或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追加 申购 本基 金A 类 基 金份额 、C 类 基金 份额 单笔 最低限 额为 人 民币1 元, 通 过直 销中 心 追加申 购本 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本 45 基金B 类基 金份 额追 加申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10 万元。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前 提下 , 各销售 机构 对申 购金 额及 交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需同时 遵循 该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规 定 。 当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转结 为 基金 份额 或采 用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时 , 不 受最 低申 购金额 的 限制。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但 对于 可能 导致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基 金管 理人 有权采 取控 制措 施。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2 、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每类基 金份 额单 笔赎 回或 转换不 得少 于 1 份 ( 如 该账 户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 类基金 余 额不足 1 份, 则必 须一 次 性赎回 或转 出该 类基 金全 部份额 ) ; 若某 笔赎 回将 导 致投资 者在 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该类 基金 余额不 足 1 份时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将投 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该 类基金 剩余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回 。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前 提下, 各销 售机 构对 赎回 份额限 制有 其他 规定 的, 需同时 遵循 该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或者新 增基 金规 模控 制措 施 。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七)基 金的申 购 费和赎回 费 1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费 率均为 零。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调 整后的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在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中列 示。 上述 费率 如发 生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和 不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 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 定渠道 、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 展有差 别的 费率 优惠活 动 。 (八)申 购和赎 回 的数额和 价格 1 、基 金份 额净 值


46 本基金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计 价, 通 过每 日计 算收 益并 分配的 方式 , 使 每份 基金 份额净 值保 持在人 民 币1.00 元。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式 ,申 购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1.00 元 ,计 算公 式: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例:假 定T 日 某投 资者 投 资 1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 额计算 如下 : A 类基 金份 额 申购金 额 10,000 元 基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申购份 额 10,000 份 申购份 额 计 算结 果均 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3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式 ,赎 回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1.00 元 ,计 算公 式: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 份额净 值 ﹢ 赎回 份额 在 该 运作期 内的 待支 付收 益 即在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提 出赎回 申请 的基 金份 额 , 将 获得 该 部分 份额 当期 运作 期的基 金 未支付 收益 。 例:投 资者 于 2012 年 9 月 18 日申 请购 买 100,000 元 A 类基 金份 额, 由于 2012 年 10 月18 日为 工作 日 (周 四) , 则该 申购 份额 的第 一个 运作期 为 2012 年 9 月 19 日至 2012 年 10 月 18 日, 第一 个运 作期 共 30 天, 假设 100,0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在此 运作 期待支 付收 益为 410.96 元。 若投 资者 于 2012 年 10 月18 日提 出将 其 所有份 额赎 回申 请, 则投 资者可 获得 的 赎回金 额为 :100,000×1.00+410.96=100,410.96 元。 续上例 :假 设上 述例 子中 ,投资 者并 未 于 2012 年 10 月 18 日提 出赎 回申 请, 则第一 期 收益结转 后的基金 份额变 为:100,000×1.00+410.96=100,410.96 份 。该基 金 份额自 2012 年10 月19 日 起进 入第 二 个运作 期, 第二 个运 作期 到期日 为 2012 年11 月 19 日(申 购申 请 日为 2012 年 9 月 18 日 , 次二个 月的 月度 对日 2012 年 11 月 18 日 ,由 于 2012 年 11 月 18 日为非 工作 日, 顺延 至下 一工作 日, 即2012 年 11 月 19 日) , 第二 个运 作期 共 32 天, 假设 在第二 个运 作 期 100,410.96 份 A 类基 金份 额获 得的 待支付 收益 为 420.57 元 。 若投资 者于 2012 年11 月 19 日 提出 将 其所有 份额 赎回 申请, 则投 资者可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为: 100,410.96 ×1.00+420.57=100,831.53 元。 若投资 者未 于2012 年11 月19 日提 出赎 回申 请, 则 自 2012 年11 月20 日起 进 入第三 个 运作期 。以 此类 推。 赎回金 额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 入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 47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九)申 购与赎 回 的注册登 记 1 、 投 资者T 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资者 增 加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自 T +2 日起 ( 含 T+2 日 ) 在 每个 运作 期 到期日 有权 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2 、 投 资者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资者 扣 除权益 并办 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日 前按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 十)巨 额赎回 的 认定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 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基金 投资者的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基 金投 资者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支 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受 赎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的前提下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基金 投资 者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回 (不受 运作期 到期 日的限 制)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 当 日未获 赎回 的部分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赎 回申 请 与 下一开 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如 基金 投资者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择 , 投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且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 理人 有权对 该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超 出该比例 的赎 回申请 实施 延期办理 ,对 该单 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剩 余赎回 申请 与其 他账 户赎 回申请 按前 述条 款处 理。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48 其他方 式 在3 个 工作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连续2 日以 上 ( 含本 数 ) 发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 在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十一) 拒绝或 暂 停申购、 暂停赎 回 的情形及 处理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本基金投资的证券 交易市场临时停止交易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 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5)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损害已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 申购; (6)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7)当 一笔新 的申购 申请 被确认成 功, 使本基 金总 规模超过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本基 金 总规模 上限 时 ; 或 使本 基金 单日申 购金 额或 净申 购比 例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当日申 购金 额 或净申 购比例 上限时 ;或 该投资 人累计 持有的 份额 超过单 个投资 人累计 持有 的份额 上限时 ; 或该投 资人 当日 申购 金额 超过单 个投 资人 单日 或单 笔申购 金额 上限 时。 (8)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1)、( 2) 、 (3)、( 4) 、 (7) 、( 8)、( 9 )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且 基金管 理人决 定 暂停或 拒绝 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本 金将 退还给 投资 者。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2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临时 停止 交易 。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导 致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49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 停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 申请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已确认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时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可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不 受运作 期到 期 日 的限制 ) , 若出 现上 述第 (3) 项 所述 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投资 者在申 请赎 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 3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 告 (1)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日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依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 十三) 基金上 市 交易 在未来 系统 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规则安 排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事宜 。 具 体上市 交易 安排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 时提 前发 布公 告, 并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 十四) 基金预 约 赎回 在销售 机构 系统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运作 期到 期日 前提 起预 约赎回 申 请,办 理预 约赎 回手 续, 具体预 约赎 回安 排请 咨询 相关销 售机 构。


50 十、基金 的转换 (一)基 金转换 开 始日及时 间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B 类 基金份 额已于 2014 年 6 月 26 日开 始办 理基 金转 换 业务, 本 基金C 类基 金份 额已于 2017 年8 月29 日 开始 办理 基金转 换业 务 , 具 体实 施办 法参见 相关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转换 转入 , 为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办理 转换 转出。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转换 转 入、 转换 转出 时 除外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 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投资者 需在 转换 转出 基金 和 转换 转入 基金 均 可 办理 转换业 务 的 当日 , 方可 办理 本基金 的 转换业 务。 ( 二)基 金转换 的 原则 1 、基金 转换只 能在同 一销 售机构进 行。 转换的 两只 基金必须 都是 该销售 机构 销售的 同 一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在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注 册登 记的基 金。 同一 基金 不同 份额类 别之 间不 可进行 相互 转换 ,除 非基 金管理 人公 告开 通。 2 、基金 转换以 份额为 单位 进行申请 。投 资者可 以发 起多次基 金转 换业务 ,基 金转换 费 用按每 笔申 请单 独计 算。 转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 数点后 两位 。 3 、基金 转换采 取未知 价法 ,即基金 的转 换价格 以转 换申请受 理当 日各转 出、 转入基 金 的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4 、基金 转换后 ,转入 的基 金份额的 持有 期将自 转入 的基金份 额被 确认之 日起 重新开 始 计算。 5 、投资 者办理 基金转 换业 务时,转 出方 的基金 必须 处于可赎 回状 态,转 入方 的基金 必 须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6 、转换 业务遵 循“先 进先 出”的业 务规 则,即 份额 注册日期 在前 的先转 换出 ,份额 注 册日期 在后 的后 转换 出, 如果转 换申 请当 日, 同时 有赎回 申请 的情 况下 , 则 遵循先 赎回 后 转 换的处 理原 则。 7 、转入 本基金 的份额 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 入,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 三)基 金转换 的 程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51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账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基金 转换 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 转换 的申请日 (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前( 含T+1 日) 对该 交易 的有效 性进 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四)基 金转换 的 数额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 换成 另一只 基金 , 本基 金每 类基 金份额 单 笔转出 申请 不得 少 于 1 份( 如该 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该类 基金 余额 不 足1 份, 则 必须 一 次性赎 回或转 出该类 基金 全部份 额) ;若 某笔 转换导 致投资 者在 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该 类基金 余额不 足1 份时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将投 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该类 基金 剩余 份额一 次性 全 部赎回 。 由本公 司旗 下其 它开 放式 基金转 换转 入到 本基 金 B 类基金 份额 时 , 单 笔转 换金 额不得 少 于500 万元 。 (五)基 金转换 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由转 出基 金赎 回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用构成 , 其 中赎回 费用 按照 各基 金 的 基金合 同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及最 新的 相关 公告 约定 的比例 归入 基 金财产 ,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具 体实 施办 法和 转换 费率详 见相 关公 告。转 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位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在 不违 背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之 前提下 调 整上述 转换 的收 费方 式、 费率水 平, 但基 金管 理人 最迟应 于新 的收 费方 式或 费率水 平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六)基 金转换 份 额的计算 方式 计算公 式: A= [B ×C×(1-D)/(1+G)+F ]/E H=B×C ×D J=[B× C×(1-D)/(1+G)]×G 其中,A 为转 入的基 金份 额;B 为 转出 的基金 份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D 为转出 基金 的对应 赎回费 率;E 为转 换申请 当日转 入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F 为 货币 市场基 金 全部 转出 时账户 当前累 计未付 收益 (仅限 转出基 金为易 方达 货币市 场基金 、 易方达 天天 理财 货币 市场 基金、 易方 达财 富快 线货 币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 天天 增利货 币市 场基 52 金、易 方 达龙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 易方 达增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 易方达 天天 发货 币市 场基 金 ) 或 者短 期理 财基 金转 出时对 应的 累计 未付 收益 (转出 基金 为 易 方达月 月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易方 达双 月利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易方 达掌 柜 季季盈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G 为对 应的 申购 补差费 率;H 为 转出 基金 赎 回费;J 为申 购补差 费。 说明: (1)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 基金赎 回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费 用两 部分 构成 。 (2)转 入基金 时,从 申购 费用低的 基金 向申购 费用 高的基金 转换 时,每 次收 取申购 补 差费用 ; 从 申购 费用 高的 基金向 申购 费用 低的 基金 转换时 , 不 收取 申购 补差 费用 ( 注: 对通 过直销 中心 申购 实施 差别 申购费 率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费 , 以 除通 过直销 中心 申 购的特 定投资 群体之 外的 其他投 资者申 购费为 比较 标准) 。 申购补 差费 用按照 转换金 额对应 的转出 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率差 额进 行补 差 , 具 体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两只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的差 异情 况而 定。 (3)转 出基金 时,如 涉及 的转出基 金有 赎回费 用, 收取该基 金的 赎回费 用。 收取的 赎 回费按 照 各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最 新的相 关公 告约 定的 比例 归入基 金财 产 , 其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4)投 资者可 以发起 多次 基金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费用按每 笔申 请单独 计算 。转换 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举例说 明: 假设某 持有 人( 非特 定投 资群体 )持 有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 10,000 份, 在基 金份额 运 作期到 期日 时 欲 转换 为易 方达策 略成 长二 号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假 设转 出基 金 T 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1.000 元 , 转入 基金易 方达 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020 元 ,10,0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在此 运作 期 待支付 收益 为 41.10 元 , 则转出 基金 的 赎回费 率 为0, 申购 补差 费率 为 2.00% 。 转换 份额 计算如 下: 转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申请 份 额×转 出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0 ×1.000=10,00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转 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10,000.00 ×0.00=0.00 元 申购补差费= (转 换 金 额-转 出 基 金 赎 回费 ) × 申 购补 差 费 率 ÷ (1+ 申 购 补 差费 率 )= (10,000.00-0.00)×2.0% ÷(1+2.0% )=196.08 元 转换费=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0.00+196.08=196.08 元 转入金 额= 转换 金额- 转换 费+41.10=100,00.00-196.08+41.10=9845.02 元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9845.02 ÷1.020=9651.98 份 注:本 基金 转出 至易 方达 平稳增 长混 合、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混合 、易 方达 上证 50 指数 、 易方达 积极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货 币 、 易 方达稳 健收 益债券 时 , 转 入份额 的计 算结果 保留 到 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数点 两位 以后舍 去 , 舍 去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本 基金 转出 至 53 易方达 天天 理 财 货币 、 易 方达信 用债 债券 、 易 方达 纯债 1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 易方达 高等 级 信 用债债 券、 易方 达裕 丰回 报债券 、 易 方达 投资 级信 用债债 券、 易方 达恒 久 1 年定期 债券 、 易 方达黄 金ETF 联 接、 易方 达新兴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 裕惠定 开混 合发 起式 、 易 方达创 新驱 动 混 合、易 方达现 金增利 货币 、易方 达财富 快线货 币、 易方达 天天增 利货币 、易 方达龙 宝货币 、 易方达 天天 发货 币、 易方 达掌柜 季季 盈理 财债 券、 易方达 沪 深 300 非银 联接 、 易 方达 增金 宝 货币、 易方达 新经济 混合 、易方 达改革 红利混 合、 易方达 裕如混 合、易 方达 安心回 馈混合 、 易方达 新常 态混 合、 易方 达新收 益混 合、 易方 达新 利混合 、 易 方达 新鑫 混合 、 易方 达新 益混 合、 易 方达 新享 混合 、 易 方达沪 深 300 医药 ETF 联 接、 易 方达 新丝 路混 合、 易方达 国企 改革 混合、 易方 达瑞 景混 合、 易方达 瑞享 混合 、 易 方达 瑞信混 合、 易方 达瑞 选混 合、 易 方达 国防 军工混 合、 易方 达中 债 3-5 年期 国债 指数 、 易 方达 信 息产业 混合 、 易 方达 瑞和 混合、 易方 达 安盈回 报混 合、 易方 达瑞 财混合 、 易 方达 瑞智 混合 、 易方 达瑞 兴混 合、 易方 达瑞恒 混合 、 易 方达瑞 祥混 合、 易方 达环 保主题 混合 、 易 方达 现代 服务业 混合 、 易 方达 大健 康主题 混合 、 易 方达量 化策 略精 选混 合、 易方达 裕祥 回报 债券 、 易 方达裕 景添 利 6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 易 方 达丰惠 混合 、 易 方达 供给 改革混 合、 易方 达丰 和债 券、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 易 方达富 惠纯 债债 券、易 方达 科瑞 混合 、易 方达中 债 7-10 年 期国 开行 债券指 数、 易方 达深 证成 指 ETF 联接 、 易方达 瑞通 混合 、 易 方达 瑞弘混 合、 易方 达瑞 程混 合、 易 方达 恒益 定开 债券 发起式 、 易 方达 易百智 能量 化策 略混 合、 易方达 恒安 定开 债券 发起 式、 易方 达港 股通红 利混 合、 易方 达富 财 纯债债 券、 易方 达恒 信定 开债券 发起 式、 易方 达蓝 筹精选 混合 、 易 方达 中盘 成长混 合、 易方 达鑫转 添利 混合 、 易方 达恒 惠定开 债券 发起 式 、 易 方达 价值精 选混 合 、 易 方达 价值 成长混 合、 易方达 中小 盘 混 合、 易方 达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 易 方达科 翔混 合、 易方 达行 业领先 混合 、 易 方达增 强回 报债 券、 易方 达深 证 100ETF 联接 、 易 方 达沪 深 300ETF 发起 式联 接 、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ETF 联 接、 易方 达消 费行业 股票 、 易 方达 医疗 保健行 业混 合、 易方 达资 源行业 混合 、 易 方达创 业板ETF 联接 、易 方达安 心回 报债 券、 易方 达科讯 混合 、易 方达 沪深 300 量 化增 强、 易方达 双债 增强 债券 、 易方 达纯债 债券 、 易方 达双 月利 理财债 券 、 易 方达 策略 成长 二号混 合 、 易方达 鑫转 增利 混合 时, 转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七)基 金转换 的 注册登记 投资者T 日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增 加转 入基 金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一般情 况下 , 投 资者 自 T +2 日起 (含 T +2 日 )在 每个 运作 期到 期日有 权转 出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八)基 金转换 与 巨额赎回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54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转出 与基 金 赎回具 有相同 的优先 级,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决定全 额转 出或部 分转出 , 并且对 于基金 转出和 基金 赎回, 将采取 相同的 比例 确认( 除另有 公告外 ) ;在 转出申 请得到 部分确 认的 情况 下, 未确 认的转 出申 请将 不予 以顺 延。 (九)拒 绝或暂 停 基金转换 的情形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受 理投 资者 的转 换申请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本 基金 投资 的证 券交 易 市场临 时停 止交 易。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转换 转入 申 请可 能会损害 已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转 换转 入申请 有可 能导致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 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变 相规 避50% 集 中度 的情形 时。 8 、当一 笔新的 转换转 入申 请被确认 成功 ,使本 基金 总规模超 过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本 基 金总规 模上 限时 ; 或使 本基 金单日 申购 金额 或净 申购 比例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当日 申购 金 额或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时 ; 或 该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份额 超过单 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的份额 上限 时 ; 或该投 资人 当日 申购 金额 超过单 个投 资人 单日 或单 笔申购 金额 上限 时。 9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转 换申 请的措 施。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1 、2、3、5 、6 、7、8 、9 、10 项暂 停基 金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相 关公告 。 (十)其 他与转 换 相关的事 项 对于每 份转 换转 入的 本基 金份额 , 第 一个 运作 期指 份额转 换确 认日 起 ( 即第 一个运 作起 始日) , 至基金 份额 转换申 请日次 月的对 日(即 第一 个运作 期到期 日。如 该对 应日为 非工作 日或次 月无 该对 应日 , 则 顺延到 下一 工作 日) 止 。 第二个 运作 期指 第一 个运 作期到 期日 的次 一工作 日起 , 至 基金 份额 转换申 请日 对应 的次 二个 月的对 日 (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或 次二 个月 无该对 应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工作 日) 止。 以此 类推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在 不违 背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之 前提下 调 整上述 转换 的业 务规 则及 有关限 制 , 但 应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55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56 十一 、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基 金的转 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或 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转托 管申 请。 (二)基 金的非 交 易过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它情 况 而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投 资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按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规 定办理 ,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规 定的 标 准收费 。 (三)基 金的冻 结 与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 生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与 支付 。


57 十 二、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 在追 求本 金安 全、 保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追求 基金 资产 的稳 定增 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现 金, 通知 存款 , 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存 单, 短期 融资 券,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 中 期票据 、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的债 券回 购, 剩 余期限 在一 年 以 内 (含 一年) 中央 银行 票据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固 定收益 类金 融 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对货币市场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与限制或此类短 期理 财类产品 投资范 围与 限制 进行 调整 ,本基 金将 随之 调整 。 (三) 投 资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和可投 资品 种的 容量 , 在 严谨深 入的 研究 分析 基础 上, 综 合考 量市场 资金 面走 向、 信用 债券的 信用 评级 、 存 款银 行的信 用资 质 、 信用 债券 的信用 评级 以 及 各类资 产的 收益 率水 平、 流动性 特征 等, 确定 各类 资产的 配置 比例 。 2 、杠 杆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对 回购 利率 与短 期债券 收益 率、 存款 利率 进行比 较, 并在 对资 金面 进行综 合分 析的基 础上 ,判 断是 否存 在利差 套利 空间 ,以 确定 是否进 行杠 杆操 作。 3 、银 行存 款及 大额 存单 投 资策略 本基金在 向交 易对手 银行 进行询价 的基 础上, 选取 利率报价 较高 的银行 进行 存款投资 , 在投资 过程 中注 重对 交易 对手信 用风 险的 评估 和选 择。 当银 行存 款投 资具 有较 高投资 价值 时 , 本基金存 款投 资比例 上限 最高可 达 100% ,在 充分考 虑组合流 动性 管理需 要的 前提下, 投资 于定期 存款 的比 例最 高可 达 95% 。 4 、债 券回 购投 资策 略 首先, 基于 对资 金面 走势 的判断 , 选 择回 购品 种和 期限。 若资 产配 置中 有逆 回购, 则在 判断资 金面 趋于 宽松 的情 况下 , 优 先进 行长期 限逆 回购配 置 ; 反 之, 则进 行 短期限 逆回 购操 作。 若 在组 合进 行杠 杆操 作时, 判断 资金 面趋 于宽 松, 则 进行 短期 限正 回购 操作; 反之 , 则 进行长 期限 正回 购操 作, 锁定融 资成 本。 5 、利 率品 种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国 债 、 央行 票据 等利率 品种 的投 资, 是在 对国内 、 国外 经济趋 势进 行分析 和 预 测基础 上 , 运 用数 量方 法对 利率期 限结 构变 化趋 势和 债券市 场供 求关 系变 化进 行分析 和预 测 , 深入分 析利 率品 种的 收益 和风险 , 并据 此调 整债 券组 合的平 均久 期 。 在 确定 组合 平均久 期后 , 58 本基金 对债 券的 期限 结构 进行分 析, 运用 统计 和数 量分析 技术 , 选 择合 适的 期限结 构的 配置 策略, 在合 理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综 合考 虑组 合的 流动性 ,决 定投 资品 种。 6 、信 用品 种的 投资 策略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建立 “内 部信用 评级 体系 ” 对 市场 公开发 行的 所有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 票 据、 企 业债 、 公 司债、 可分 离转债 存债 等信 用品 种进 行研究 和筛 选。 形成 信用 债券投 资备 选 库, 结 合本 基金 的投 资与 配置需 要, 通过 对到 期收 益率、 剩余 期限 、 流 动性 特征等 进行 分析 比较, 挑选 适当 的短 期信 用品种 进行 投资 。 7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 密切 跟踪银 行承 兑汇票、 商业 承兑汇 票等 商业票据 以及 各种衍 生产 品的动向 , 一旦监 管机构 允许基 金参 与此类 金融工 具的投 资, 本基金 将在届 时相应 法律 法规的 框架内 , 根据对 该金 融工 具的 研究 , 制定 符合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的投 资策 略, 在充 分考 虑该投 资品 种风 险和收 益特 征的 前提 下, 谨慎投 资。 (四) 业 绩比较 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基金 托管 人公 布的 七天 通知存 款税 后利 率。 通知存 款是 一种 不约 定存 期, 支 取时 需提 前通 知银 行, 约 定支 取日 期和 金额 方能支 取的 存款, 具有 存期 灵活 、存 取方便 的特 征, 同时 可获 得高于 活期 存款 利息 的收 益。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业 绩基 准时 ,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本基 金 可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 (五)风险 收益 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短期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其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水平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 混 合型基 金,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六)投 资决策 1 、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宏观 经济 发展 态势 和 微观经 济运 行环 境。 2 、决 策程 序 (1)研 究员提 交宏观 经济 、债券市 场、 行业分 析、 公司研究 及信 用分析 报告 ,为投 资 运作提 供决 策支 持; (2)基 金经理 根据研 究报 告以及对 宏观 经济、 债券 市场投资 机会 的判断 ,制 定资产 配 置计划 ,按 照公 司制 度提 交审议 并实 施 ; (3) 基金 经理 制定 具体 的 固定收 益品 种的 投资 方案 ,构 造 投资 组合 ; (4) 集中 交易 室依 据基 金 经理的 指令 ,执 行交 易;


59 (5)投 资风险 管理部 定期 出具基金 绩效 评估和 风险 管理报告 ,供 基金经 理调 整投资 组 合时参 考; (6) 基金 经理 定期 检讨 投 资组合 的运 作成 效, 并进 行相应 的组 合调 整。 (七)投 资禁止 行 为与限制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证券和 金融 工具 :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可分 离 转债存 债除 外) ; (3) 剩余 期限 超过397 天 的债券 ; (4) 信用 等级 低于AAA 级 的企业 债券 ; (5 )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但 市场条 件发 生变 化后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6) 非在 银行 间债 券交 易 市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2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50 天; (2)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公 司发行的 短期 企业债 券和 短期融资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3)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4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5)本 基金存 放在具 有基 金托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存款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30%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存 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8)本 基金的 存款银 行仅 限于有基 金托 管资格 、基 金 销售 资 格以 及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 60 者托管 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9)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①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②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 其 发行人 最近 三年 的信 用评 级和跟 踪 评级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i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ii ) 国际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定的低 于中 国主 权评 级一 个级别 的信 用级 别 ( 例如 , 若 中国 主 权评级 为A-级 ,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BBB+级 ) 。 ③同一 发行 人同 时具 有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④本基 金持 有短 期融 资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 内予以 全部 减持 。 (10)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符 合前 款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1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1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规定 。 除 上述 (10 ) 、 (11) 以 外, 对 于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公 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 原因导 致基 金的 投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上述 标准 。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 从 其规 定。 如 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准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 述限制 ,且 适用于 本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3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债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61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相 关限 制的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八)投 资组合 比 例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1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规定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达 到标 准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九)投 资组合 平 均剩余期 限的计 算 1 、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Σ投资 于金 融工具 产生 的资产× 剩余 期限-Σ 投资 于金融工 具产 生的负 债× 剩余期 限 +债券 正回 购× 剩余 期限)/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 资产-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 的负债+债券 正回购 ) 其中: 投资于金 融工 具产生 的资 产包括现 金类 资产( 含银 行存款、 清算 备付金 、交 易保证金 、 证券清 算款、 买断式 回购 履约金) 、银行 定期 存款、 大额存 单、债 券、逆 回购 、中央 银行票 据、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债 券、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 (1) 银行 活期 存款 、清 算 备付金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限 为 0 天 ;证 券清 算 款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交 易日 天数 计算 ; 买断 式回购 履约 金的 剩余 期限 以计算 日至 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2 ) 银 行定 期存 款 、 大 额存 单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协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银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 以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 期计算 ; 有 存款 期限、 但根 据协议 可提 前 支取且 没有 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存款 的剩 余期 限以 一天 进行计 算; (3)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 限是指计 算日 至债券 到期 日为止所 剩余 的天数 ,以 下情况 除 外: 允许 投资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的剩 余期 限 以 计算 日至 下一个 利率 调整 日的 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 允许投 资的 含回 售条 款债 券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回售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4)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 逆回购)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5)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债券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62 (8) 短期 融资 券的 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短 期融 资券 到期日 所剩 余的 天数 计算 ; (9)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 基金管理 人将 基于审 慎原 则,根据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 或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后 四舍五 入。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对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十)基 金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一)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金 行使所 投 资证券产 生权利 的 处理原则 及 方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 十二) 基金投 资 组合报告 (未经 审 计)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复核 了本 报告的 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8 年 7 月1 日至 2018 年9 月30 日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9,044,397,196.08 59.60 其中: 债券 19,044,397,196.08 59.6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089,331,593.99 3.4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701,814,890.92 36.62 4 其他资 产 117,680,640.67 0.37 5 合计 31,953,224,321.66 100.00 2 、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63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 额 2.5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比例 (%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 额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上表 中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资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为 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日 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的简 单平 均值 。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的 说明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 本基 金在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40% ” ,本 报告 期 内本基 金未 发生 超标 情况 。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 期限 (1)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24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 高值 126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 低值 63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 过 120 天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本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在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过 150 天” ,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 未超 过 150 天。 (2) 报告 期末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 1 30天以 内 10.1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2 30天( 含) —60 天 1.69 -


64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3 60天( 含) —90 天 47.05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4 90天( 含) —120 天 4.58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5 120天 (含 ) —397 天 (含 ) 36.3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合计 99.86 - 4 、报 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240 天情 况说明 本基金 属于 理财 债券 型基 金,不 适用 本项 目。 5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169,447,174.78 0.53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550,805,377.63 4.8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550,805,377.63 4.86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17,324,144,643.67 54.34 8 其他 - - 9 合计 19,044,397,196.08 59.74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券 - - 6 、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65 1 111810446 18 兴 业银 行 CD446 29,000,000 2,883,582,668.52 9.05 2 111814174 18 江 苏银 行 CD174 15,000,000 1,464,713,246.36 4.59 3 111807179 18 招 商银 行 CD179 10,000,000 975,725,927.20 3.06 4 111809253 18 浦 发银 行 CD253 8,000,000 788,907,933.73 2.47 5 111814106 18 江 苏银 行 CD106 8,000,000 783,227,778.15 2.46 6 111820169 18 广 发银 行 CD169 7,500,000 746,385,078.48 2.34 7 111817127 18 光 大银 行 CD127 6,000,000 594,248,812.93 1.86 8 111811247 18 平 安银 行 CD247 5,000,000 497,590,052.33 1.56 9 111814097 18 江 苏银 行 CD097 5,000,000 495,569,725.72 1.55 10 111804036 18 中 国银 行 CD036 5,000,000 493,068,316.13 1.55 7 、 “影 子定 价” 与“ 摊余 成本法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次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1813%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572%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1071% 报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不 存在 负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的 情况 。 报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不 存在 正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的情 况。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9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基金 计价 方法 说明


66 本基金 目前 投资 工具 的估 值方法 如下 : 1 )基金 持有的 债券( 包括 票据)购 买时 采用实 际支 付价款( 包含 交易费 用) 确定初 始 成本, 按实 际利 率计 算其 摊余成 本及 各期 利息 收入 ,每日 计提 收益 ; 2 )基金 持有的 回购以 成本 列示,按 实际 利率在 实际 持有期间 内逐 日计提 利息 ;合同 利 率与实 际利 率差 异较 小的 ,也可 采用 合同 利率 计算 确定利 息收 入; 3 )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款 以 本金列 示, 按实 际协 议利 率逐日 计提 利息 。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方 法估 值。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2)18 浦 发银 行 CD253 ( 代码:111809253 ) 为 易方 达月月 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前十 大持 仓证 券。 根据 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会2018 年1 月19 日发布 的 《 关 于成都 分行 处罚 事项 的公 告》 , 银监 会四 川监 管局 对 成都分 行内 控管 理严 重失 效,授 信管 理违 规,违规 办理 信贷业 务等 严重违反 审慎 经营规 则的 违规行为 依法 查处, 并执 行罚款 46,175 万元人 民币 。2018 年2 月12 日, 中国 银监 会针 对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的 如下 事 由罚 款5845 万 元, 没 收违 法所 得 10.927 万元, 罚没 合计 5855.927 万元: (一 ) 内控 管理 严 重违反 审慎 经营 规则 ; ( 二 ) 通过 资管 计划 投资 分行 协议存 款, 虚增 一般 存款 ; (三) 通过 基 础资产 在理财 产品之 间的 非公允 交易进 行收益 调节; (四) 理财资 金投资 非标 准化债 权资产 比例超 监管 要求 ; ( 五) 提 供不实 说明 材料 、 不 配合 调查取 证; (六) 以贷 转存 , 虚增 存贷 款; ( 七 ) 票 据承 兑 、 贴现 业务 贸 易 背 景审 查 不 严 ; ( 八) 国 内 信 用证 业 务 贸易 背景 审 查 不 严; (九) 贷款管 理严重 缺失 ,导致 大额不 良贷款 ; (十 )违规 通过同 业投资 转存 款方式 ,虚增 存款; (十 一) 票 据资 管业 务在总 行审 批驳 回后 仍继 续办理 ; ( 十二) 对代 理收 付资金 的信 托 计划提 供保 本 承 诺; (十 三 ) 以 存放 同业 业务名 义开 办委托 定向 投资 业务 , 并 少计风 险资 产; (十四 )投资 多款同 业理 财产品 未尽职 审查, 涉及 金额较 大; (十 五) 修改总 行理财 合同标 准文本 ,导致 理财资 金实 际投向 与合同 约定不 符; ( 十六) 为非保 本理财 产品 出具保 本承诺 函; (十 七) 向 关系 人发 放 信用贷 款; ( 十八) 向客 户 收取服 务费, 但未 提供 实 质性服 务, 明 显质价 不符 ; ( 十九 )收 费 超过服 务价 格目 录, 向客 户转嫁 成本 。2018 年 3 月 19 日 ,上 海 银监局 针对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信 用卡 中心2016 年至2017 年 部分 信用卡 现金 分 期资金 被用 于证 券交 易,2015 年至 2017 年部 分信 用 卡分期 资金 被用 于非 消费 领域, 严重 违 反审慎 经营 规则 的违 法违 规事实 ,责 令改 正, 罚没 合计人 民币 1751651.7 元。2018 年 7 月 26 日, 中国人 民银 行针对 上海浦东 发展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未 按照 规定履 行客 户身份识 别义 务、 未 按照 规定 保存 客户 身份资 料和 交易 记录 、 未 按照规 定报 送大 额交 易报 告或者 可疑 交易 报告、 与身 份不 明的 客户 进行交 易, 罚款 人民 币 170 万元 。 18 兴业 银行 CD446 (代 码 :111810446 ) 为易 方达 月 月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前 十大持 仓证 券。2018 年3 月26 日, 中 国人 民银 行福 州中心 支行 针对 兴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67 违反国 库管 理规 定的 违法 行为, 给予 警告 并处 罚款5 万元 人民 币。2018 年4 月19 日, 中 国 银行保 险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针对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的如 下事 由罚 款5870 万 元: (一) 重大 关联交 易未 按规 定审 查审 批且未 向监 管部 门报 告; ( 二) 非 真实 转让 信贷 资产; (三) 无授 信 额度或 超授信 额度办 理同 业业务; (四) 内控 管理严 重违反 审慎经 营规则 ,多 家分支 机构买 入返售 业务 项下 基础 资产 不合规 ; ( 五 ) 同 业投 资接 受 隐性的 第三 方金 融机 构信 用担保 ; ( 六) 债券卖 出回 购业 务违 规出 表; ( 七) 个人 理财 资金 违 规投资 ; ( 八) 提供 日期 倒 签的 材 料; (九 ) 部分非 现场 监管 统计 数据 与事实 不符 ; (十 ) 个 别董 事未经 任职 资格 核准 即履 职; ( 十一) 变 相批量 转让 个人 贷款 ; ( 十 二)向 四证 不全 的房 地产 项目提 供融 资。 18 平安 银行 CD247 (代 码 :111811247 ) 为易 方达 月 月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前 十大持 仓证 券。2018 年 2 月 7 日, 大连 银监 局针 对 平安银 行贷 款资 金转 存款 质押开 立银 行 承兑汇 票并 在他 行贴 现, 贴现资 金回 流转 存款 质押 重复开 立银 行承 兑汇 票的 违法事 实, 对平 安银行 处以 人民 币四 十万 元行政 罚款 。2018 年3 月14 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针对 平安银 行违 反 清算管 理规 定 、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账 户管 理相 关规 定 、 非 金融机 构支 付服 务管 理办 法相关 规定 , 给予警告 ,没收 违法所 得 3,036,061.39 元 ,并处 罚 款 10,308,084.15 元, 合 计处 罚金 额 13,344,145.54 元。2018 年 6 月28 日, 天津 银监 局 针对平 安银 行贷 前调 查不 到位, 向环 保 未达标 的企 业提 供融 资; 贷后管 理失 职, 流动 资金 贷款被 挪用 ,罚 款人 民币 50 万元 。2018 年 7 月 26 日 ,中 国人 民银 行针对 平安 银行 未按 照规 定履行 客户 身份 识别 义务 、未按 照规 定 保存客 户身 份资 料和 交易 记录、 未按 照规 定报 送大 额交易 报告 或者 可疑 交易 报告, 罚款 人民 币140 万元 。 18 广发 银行 CD169 (代 码 :111820169 ) 为易 方达 月 月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前 十大持 仓证 券。2017 年 11 月 17 日 ,中 国银 监会 针 对广发 银行 的如 下事 由给 予警告 ,没 收 违法所 得人 民 币17553.79 万元, 并处3 倍 罚款 人民 币 52661.37 万 元, 对 其他 违规行 为罚 款 人民 币2000 万 元, 罚 没合 计人民 币 72215.16 万元: ( 一) 出 具与 事实 不符 的金 融 票证; ( 二) 未尽职 审查 保理 业务 贸易 背景真 实性 ; (三 ) 内 控管 理严重 违反 审慎 经营 规则 ; (四) 劳务 派 遣用工 管理不 到位; (五) 对押品 评估费 用管理 不到 位; (六 )未向 监管 部门报 告风险 信息; (七) 未向 监管 部门 报告 重要信 息系 统突 发事 件; ( 八) 会 计核 算管 理薄 弱; ( 九) 信 息系 统 与业务 流程控 制未按 规定 执行; ( 十)流 动资 金贷款 用途监 督 不到 位,未 尽职 审查银 行承兑 汇票贸 易背 景真 实性 ; (十 一) 以 流动 资金 贷款 科目 向房地 产开 发企 业发 放贷 款; ( 十二) 报 送监管 数据 不真 实。2018 年5 月31 日, 中 国保 监会 广东监 管局 针对 广发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信用卡 中心 电销 工作 人员 使用不 实表 述向 投保 人促 销、 电销 工作 人员 未告 知保 险合同 重要 情 况的违 法违 规事 实, 责令 改正并 处以 人民 币 46 万 元 行政处 罚。 18 招商 银行 CD179 (代 码 :111807179 ) 为易 方达 月 月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前 十大持 仓证 券。2018 年2 月12 日, 中 国银 监会 针对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的 如下事 由罚 款 6570 万 元, 没收 违法 所得 3.024 万元 ,罚 没合计 6573.024 万元: (一 )内 控管 理严重 违反 68 审慎经 营规 则; ( 二) 违规 批量转 让以 个人 为借 款主 体的不 良贷 款; ( 三) 同业 投资业 务违 规 接受第 三方 金融 机构 信用 担保; (四) 销售 同业 非保 本理财 产品 时违 规承 诺保 本; ( 五) 违 规 将票据 贴现资 金直接 转回 出票人 账户; ( 六) 为同业 投资业 务违规 提供第 三方 金融机 构信用 担保; (七) 未将 房地 产企 业贷款 计入 房地 产开 发贷 款科目 ; ( 八) 高 管人 员在 获得任 职资 格 核准前 履职 ; (九 ) 未 严格 审查贸 易背 景真 实性 办理 银行承 兑业 务; ( 十) 未严 格审查 贸易 背 景真实 性开 立信 用证 ; (十 一) 违 规签 订保 本合 同销 售同业 非保 本理 财产 品; ( 十二) 非真 实 转让信 贷资 产; (十 三) 违 规向典 当行 发放 贷款 ; ( 十 四) 违 规向 关系 人发 放信 用贷款 。2018 年7 月 5 日 ,深 圳保 监局 针对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电话 销售 欺骗 投保 人罚 款 30 万元 。 本基金 投资18 平安 银行 CD247 、18 广 发银行 CD169 、18 浦 发银行CD253 、18 兴业银 行 CD446 、18 招商 银行CD179 的投 资决 策程 序符 合公 司投资 制度 的规 定。 除 18 平安 银 行 CD247 、18 广发银 行 CD169 、18 浦 发 银行 CD253 、18 兴 业银 行 CD446 、 18 招 商银 行 CD179 外 ,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本 期没 有出 现被 监管部 门立 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115,674,571.31 4 应收申 购款 2,006,069.36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17,680,640.67


69 十三、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2 年11 月 26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 截 至2018 年6 月30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 1 、易 方达 月月 利理 财债 券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4) (1)- (3) (2)- (4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2012 年12 月31 日 0.3216% 0.0010% 0.1350% 0.0000% 0.1866% 0.0010%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4.6746% 0.0174% 1.3687% 0.0000% 3.3059% 0.0174%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12 月31 日 5.7304% 0.0099% 1.3688% 0.0000% 4.3616% 0.0099%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4.6309% 0.0179% 1.3688% 0.0000% 3.2621% 0.0179%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3.1144% 0.0054% 1.3725% 0.0000% 1.7419% 0.0054%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4.1714% 0.0018% 1.3688% 0.0000% 2.8026% 0.0018%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6 月30 日 2.1204% 0.0005% 0.6788% 0.0000% 1.4416% 0.0005%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27.4294% 0.0118% 7.6613% 0.0000% 19.7681% 0.0118% 2 、易 方达 月月 利理 财债 券 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4) (1)- (3) (2)- (4 )


70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2012 年12 月31 日 0.3511% 0.0007% 0.1350% 0.0000% 0.2161% 0.0007%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4.7453% 0.0139% 1.3687% 0.0000% 3.3766% 0.0139%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12 月31 日 6.0358% 0.0099% 1.3688% 0.0000% 4.6670% 0.0099%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4.9335% 0.0179% 1.3688% 0.0000% 3.5647% 0.0179%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3.4133% 0.0054% 1.3725% 0.0000% 2.0408% 0.0054%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4.4731% 0.0018% 1.3688% 0.0000% 3.1043% 0.0018%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6 月30 日 2.2671% 0.0005% 0.6788% 0.0000% 1.5883% 0.0005%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29.2210% 0.0109% 7.6613% 0.0000% 21.5597% 0.0109% 3 、易 方达 月月 利理 财债 券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4) (1)- (3) (2)- (4 ) 自 2017 年 8 月 30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4885% 0.0006% 0.4650% 0.0000% 1.0235% 0.0006%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6 月30 日 2.2468% 0.0005% 0.6788% 0.0000% 1.5680% 0.0005% 自 2017 年 8 月 30 日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3.7686% 0.0006% 1.1438% 0.0000% 2.6248% 0.0006% 注:自 2017 年 8 月 29 日 起,本 基金 增设 C 类份 额 类别, 份额 首次 确认 日为 2017 年 8 月30 日。


71 十 四、基金的财产 ( 一)基 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金额。 ( 三)基 金财产 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基 金财产 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以 其自有 财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72 十 五、基 金资产 的估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币 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一)估 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三)估 值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它 资产 及负债 。 (四)估 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摊 余成 本法,即 估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示 ,按 票面利 率或 协议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按 照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 “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用 估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 投资组 合的 摊余 成本 与其 他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产 生重大 偏离 的 , 应 按其 他公 允指标 对组 合 的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当 “ 影子定 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与 “ 摊余 成本 法 ” 计算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或 超 过0.25%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风 险控 制的 需要调 整组 合 , 其中, 对于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到 或超 过0.5%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应 编制 并披 露临时 报告 。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73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 以约 定的 方法 、 程 序和 相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 护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利 益。 (五)估 值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是按照相 关法 规计算 的每 万份基金 份额 的日净 收益 ,精确 到 小数点 后4 位 , 小 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是指 最近 七个 自然 日 ( 含节 假日 )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折算出 的年 收益 率, 精确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2 、基金 日常估 值由基 金管 理人进行 。基 金管理 人完 成估值后 ,将 估值结 果签 章后以 双 方认可 的方式 发送至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 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复核 无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估 值错误 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当基 金资产 的估 值导致本 基金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 益小 数点 后 2 位 以内(含 第 2 位)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估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销售 机构或 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 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差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 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74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的行为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的行 为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有责 任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估 值差 错处 理方 法 (1)当 基金估 值出现 错误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当 错误达 到或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公司 应当及 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告、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75 (4)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通 行 做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七)暂 停估值 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 因暂 停营业 、休 市或临 时 停市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基 金净值 和 收益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及基 金管 理人 增加 披露的 收益 指标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交 易结 束后 将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及基 金管 理人 增加 披露的 收益 指标 结果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确 认后 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九)特 殊情形 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公司 、存 款银行 发送 的数据错 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造 成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 率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76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基 金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 二)收 益分配 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 再投资 方式 ; 2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3 、本基 金根据 每日基 金收 益情况, 以基 金已实 现收 益为基准 ,为 投资者 每日 计算当 日 收益并 分配 ,并 在运 作期 期末集 中支 付。 投资 者当 日收益 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 第3 位 采取 去尾 原则, 因去 尾形 成的 余额 进行再 次分 配, 直到 分完 为止;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 况,按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 已实 现收益 大于 零时, 为 投资者 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者 记负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等 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者不 记收 益; 5 、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 算并分配 ,累 计收益 支付 方式只采 用红 利再投 资( 即红利 转 基金份 额) 方式 。 若 投资 者在运 作期 期末 累计 收益 支付时 , 累 计收 益为 正值 , 则为 投资 者增 加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其累 计收益 为负 值, 则缩 减投 资者基 金份 额; 6 、当日 申购成 功的基 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 作日起 享有 基金的分 配权 益;当 日赎 回成功 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分配 权益 ; 7 、在不 影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前提 下,基 金管 理人可在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条件 下 调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付 方式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三)收 益分配 方 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 四)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告 与 实施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应于 节假 日结束 后第 二个自 然日 , 披 露 节 假 日 期 间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 的 每 万 份基 金 已 实 现收 益 和 节 假 日最 后 一 日 的七 日 年 化 收益 率, 以 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各 级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法律 法规有 新的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本基金 每个 运作 期期 末例 行收益 结转 (如 遇节 假日 顺延) ,不 再另 行公 告。


77 ( 五)收 益分配 中 发 生的费 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78 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 基金运 作 相关 的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诉 讼费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9)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和 银行账 户维 护费 ;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费 用。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 内按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0.27%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0.08%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79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 。 本基 金B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01% 。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05%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 =E×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 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销 售服 务费划 付 指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划 出, 经注册 登记 机构 分别支 付给 各个 基金 销售 机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 支付 日期顺 延。 (4) 上述1 中 (4) 到 (10 ) 项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 规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 费、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 息披露 费等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基 金收 取认购 费的 ,可 以从 认购 费中列 支。 4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和基 金 销售服 务费 。 降低基 金管 理费率 、 基金 托管费 率和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有 关规 定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二)与 基金销 售 相关的费 用 1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费 率均为 零。 2 、 基金 转换 费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由转 出基 金赎 回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用构成 , 其中赎 回费 用按 照 各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及 最新 的相 关公 告约 定的比 例归 入 基金财 产, 其余 部分 用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 续费, 具体 实施 办法 和转 换费率 详见 相关 公告。 转换 费用 以人 民币 元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3 、 投 资者 通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 (www.efunds.com.cn ) 进行 申购 、 赎 回和 转换的 交 易费率 ,请 具体 参照 我公 司网站 上的 相关 说明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 上 述费 率 。 上述 费率如 发 生变更 ,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和 不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 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间 , 80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 定渠道 、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 展有差 别的 费率 优惠活 动 。 ( 三)基 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81 十八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基 金的会 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所在 的 会计年 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3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分别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书 面确 认 。 ( 二)基 金的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依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82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信息 披露 的形 式 本基金 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全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报 刊” )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在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息 时,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额 发 售 3 日 前 ,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金 合 同、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 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 明基 金认购 、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 载在基 金管理 人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有 关更 新 83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3)托 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 督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 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上登 载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4 、基 金开 始申 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在 指定 报刊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5 、 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和 30 日年 化收益 率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各 类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于节 假日 结束后 第 2 个自然 日 , 公 告节假 日期 间的各 类基 金 份 额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 节假 日最 后 一 日的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以 及节 假日 后首个 开放 日的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各类基金 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 益=[ 当日基 金已 实现收益/当日 基金总 份额]×10000 ,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以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 后4 位。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 ? 7 1 7 / i Ri )×365 )/10000] ×100% 其中 :Ri 为 最近 第 i 公历 日 (i=1 ,2 ……7 )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 七 日 年化收 益 率采取 四舍 五入 方式 保留 小数点 后三 位。 如果 基金 成立不 足七 日, 按类 似规 则计算 。 基金管 理人 可考 虑市 场需 要等因 素, 选择 媒介 增加 披露 30 日年 化收 益率 ,该 收益率 仅 供参考 ,不 作为 计算 收益 的依据 ,且 每个 运作 期的 实际天 数与 30 日 可能 会存 在差异 ;该 披 露不作 为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履行的 承诺 。 30 日 年化 收益 率=[(( ? ? 30 1 30 / i Ri )×365 )/10000] ×100%


84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公历 日(i=1 ,2 ……30 )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30 日年化 收 益率采 取四 舍五 入方 式保 留小数 点后 三位 。如 果基 金成立 不 足30 日, 按类 似 规则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 基 金份额 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率 (如有 ,下 同)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前 款规定 的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 基 金份 额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 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 比 例达 到或 超过 20% 的 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季度报 告 、 半 年度报 告 、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 中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 外 。 基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合 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或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中 国 证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85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当 “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影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偏离 度绝对 值达 到或 超 过 0.5% 的情形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销 售机 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6)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7)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 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 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8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义务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 七天年 化收 益率 、 基 金定 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金 管理 人 出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早 于指 定报 刊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87 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 场风险 本基金主 要投 资于 具 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 融工具 ,而 其价格因 受到 经济因 素、 政治因素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 生波 动, 从 而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主 要的 风险 因素 包括: 1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主 要是 指因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而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变动 的风险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 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 其收 益水 平直接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3 、再 投资 风险 债券、 票据 、 定期 存 款 偿付 本息后 以及 回购 到期 后可 能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 降面 临资金 再 投资的 收益 率低 于原 来利 率,由 此本 基金 面临 再投 资风险 。 4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发行 主体 、 票据 发行 主体 、 存款 银行信 用状 况可 能恶 化而 可能产 生 的到期 不能 兑付 的风 险。 5 、经 营风 险 债券发 行主 体 的 经营 活动 受多种 因素 影响 。 如 果债 券 发行 主体 经营 不善 , 其 债券价 格可 能下跌 ;同 时, 其偿 债能 力也会 受到 影响 。 (二)管 理风险 1 、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 益 水平;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三)流 动性风 险 1 、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属于 短期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投 资于 现 金, 通 知存 款, 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和大 额存 单, 短 期融 资券 ,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含397 天) 的 债券 、 中 期票据 、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 的债券 回购 , 剩余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 含 一年) 中央银 行票据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具 。 上述投 资标 的一 般情 况下 具有良 好的 流动 性, 但在 特殊情 况下 , 也存在 部分 企业债 、 资产 证 券化等 债券 品种 交投 不活 跃、 成交 量不 足的情 形 , 此时如 果基 金赎 回量 较大 , 可 能会 影响 基 88 金的流 动性 。 2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当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此 外 , 如出现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 当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回 且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 请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的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先行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出 该 比例的 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具体 情形 、 程 序见 招募说 明 书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 之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 方式”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投 资人 面临无 法全 部赎 回或 无法 及时获 得赎 回资 金的 风险 。 在本 基金 暂停或 延期 办理 投资 者赎 回申请 的情 况下 , 投资 者未 能赎回 的基 金份 额还 将面 临万份 基金 已 实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波动 的风 险。 3 、除巨 额赎回 情形外 实施 备用的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的情形 、程 序及对 投资 者的潜 在 影响 除巨额赎 回情 形外, 本基 金备用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包括但 不限 于暂停 接受 赎回申请 、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暂停 基金估 值以 及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措施 。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等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见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 之 “ 拒绝 或 暂停申 购、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的相 关规 定。 若本 基金 暂停赎 回申 请, 投资 者在 暂停赎 回期 间将无 法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若本 基 金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赎 回款支 付时 间将 后延 ,可 能对投 资者 的资 金安 排带 来不利 影响 。 暂停基 金估 值的 情形 、 程 序见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之 “ 暂停 估值 的情形 ” 的 相关规 定。 若本 基金 暂停 基金估 值, 一方 面投 资者 将无法 知晓 本基 金的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另一 方面基 金将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赎回申 请,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可 能影 响投 资者的 资金 安排 , 暂停 接受 基金申 购赎 回申 请将 导致 投资者 无法 申 购或赎 回本 基金 。 ( 四)特 有风险 1 、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前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能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风险 对于每 份基 金份 额, 原则 上每个 运作 期 为 1 个 月, 运作期 到期 日为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对 认购份 额而 言) 或基 金份 额申购 申请 日 ( 对申 购份 额而言 , 下 同) 的月 度对 日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工 作日 或该 月无 该对 应日, 则顺 延到 下一 工作 日) 。 在非 运作 到期 日, 基 金管理 人不 能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赎 回,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面临 流动性 风险 。 因此 , 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拟 在运作 期到 期日 赎回 份额 , 应理解 并关 注本 基金 的运 作规则 、 运作期 起止 日, 并及 时行 使赎回 权利 。 2 、运作 期到期 日,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未赎 回 或赎 回失 败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自动 进入下 一 运作期 风险


89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第 一个运 作期 到期 日未 有效 申请赎 回 或 赎回 失败 , 或者 后续运 作 期到期 日未 申请 赎回 或赎 回失败 , 则自 该运 作期 到期 日下一 工作 日起 该基 金份 额进入 下一 个 运作期 。 在下 一运作 期到 期日前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不能赎 回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将面 临滚 动运 作的风 险。 3 、实 际持 有时 间长 度变 化 的风险 本基金 名 称 为易 方达 月月 利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但 是考 虑到 周末、 法定 节假日 等 原因,每 份基 金份额 的每 个实际运 作期 期限或 有不 同,可能 长于 一个月 。本 基金将披 露 30 天年化 收益 率, 由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实际 持有 期限 会有所 不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实 际投 资收 益会有 可能 与基 金管 理人 公布的 运 30 天 年化 收益 率 有所差 异。 本基金 公布 的任 何一 期 30 天年化 收益 率只 代表 既往 运作期 的状 况, 而不 代表 对未来 运 作期收 益的 任何 承诺 或保 证。 (五)其 他风险 1 、本基 金力争 战胜业 绩比 较基准, 但本 基金的 收益 水平有可 能不 能达到 或超 过业绩 比 较基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面临无 法 获 得目 标收 益率 甚至本 金亏 损的 风险 ; 2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等技 术系 统的 故障或 差错 产生 的风 险; 3 、因固 定收益 类 金融 工具 主要在场 外市 场进行 交易 ,场外市 场交 易现阶 段自 动化程 度 较场内 市场 低, 本基 金在 投资运 作过 程中 可能 面临 操作风 险; 4 、因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导 致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等 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运作 的风 险; 5 、因金 融市场 危机、 代理 商违约、 基金 托管人 违约 等超出基 金管 理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90 二十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1 、按照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的规定 ,对 基金合 同的 变更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并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对于 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 二)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将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后 ,成 立基金清 算小 组,基 金清 算小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 基金清 算。 (2)基 金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清 算小组 可 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报告 ;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9 个 月。 4 、清 算费 用


91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清算 过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92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独立 运用基 金 财产; (2)依 照本基 金合同 获得 基金管理 人报 酬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 他 费用; (3) 依照 有关 规定 为基 金 的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4)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前提 下, 制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对于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基 金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基金当 事人 的 利益; (6)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7)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注册 登记机构 ,并 对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代 理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8)选 择、更 换代销 机构 ,并依据 销售 代理协 议和 有关法律 法规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2)根 据国 家有关 规定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前提 下,以基 金的 名义依 法为 基金融资 、 融券; (13)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由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93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管 理,分 别记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各 类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 收益、 七日 年化收 益 率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信息 ;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 定受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益 ; (16)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27)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2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94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财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对于基金 管理 人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管理 ,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中期季 度、 半年度 和年 度基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 明基金 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不 少 于 15 年;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信息 ;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95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18)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履 行其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19)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规 定建 立并 保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0)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利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转让或 者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代 销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或 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义务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96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赎 回等 权利 和履 行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 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费 用; (5)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8 ) 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及销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相关 交易 及业 务规 则 ; (9)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10 ) 提 供基 金管理 人和 监管机 构依 法要 求提 供的 信息 , 以 及不 时的更 新和 补充 , 并 保 证其真 实性 ; (11)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组成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2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8 )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响 ,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9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出 现以下 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 2 )在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份额类别 设置 、调整 基金 的申购 费 率、调 低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97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以 上 ” 含 本数 , 下同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 有必要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有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 ( 以下 简称 “召 集人” ) 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 时间、 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 授权 委托 方式 ( 可包 括 纸质、 网络、 电话、 短信 等方式 )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8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 其代理 人出 席,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 ,本基 金亦 可采用网 络、 电话等 其他 非现场 方 式或者 以非 现场 方式 与现 场方式 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会 议程 序比照 现场 开 会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a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以 上( 含50% , 下同) ; b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凭证和 受托 出席会议 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等 文件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a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b 、召集 人在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关 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管 理人 或 99 基金托 管人 经通 知拒 不参 加收取 和统 计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c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d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表 ,同时 提 交的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和 受 托 出 席 会议 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和 授 权 委托 证明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相 符;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为 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事 由所 涉及的 内容 以及会 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临时 提案应当 在大 会召开 日前 35 日提 交召集 人。 召集人 对于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日 前 30 日公告 。 否则 , 会议 的召 开 日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与临时 提案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3 )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包 括临时 提案 )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则 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 或合并 持有权 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100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规定 程序宣布 会议 议事程 序及 注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 50% 以 上 多数 选 举 产 生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事 项。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2 日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 过 方 为 有效, 除 下 列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 以上通过 方为有 效;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 提 前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并 予 以公告 。 (4)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 、计 票


101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 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或 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出 席大 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3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及 表决 结果 。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会 议主持 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不 派代 表监 督计 票的, 不影 响计 票效力 及表 决结 果。 但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至少 提前 两个 工作 日通 知召集 人, 由召 集人邀 请无 直接 利害 关系 的第三 方担 任监 督计 票人 员。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并 在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网站公 告。 (4)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五) 基金 合 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1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02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而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金管 理人 承接 的; (3)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而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2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后, 成立 基金清算 小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 2 )基金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金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 )公 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9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9 个 月。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5)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103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清算 过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本 基金 合同产 生或 与本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应 尽量 通过协商 、 调解途 径解 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通 过协 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 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七)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1 、本基 金合同 经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加盖 公章 以及双方 法定 代表人 或法 定代表 人 授权的 代理 人签 字, 在基 金募集 结束 , 基金备 案手 续办理 完毕 , 并获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 后 生效 。 基 金合 同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该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之 日止。 2 、本基 金合同 自生效 之日 起对包括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内 的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3 、本基 金合同 正本一 式六 份,除上 报相 关监管 部门 两份外,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各持有 两份 。每 份均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4 、本基 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基金 投 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和 注 册登记 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104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管 理人 ” )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42891 ( 集中 办公 区)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邮政编 码:510620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成立时 间: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 监基 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 围: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 基金 销售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000 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 汇兑业 务; 代理 政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承 诺;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款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汇 汇款 ; 外汇 借款; 发行、 代理 发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卖 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自营、 代客 外汇 买 卖; 外 币兑 换; 外 汇担 保 ;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企业、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 证 券公 司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务;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 企业 年金 托管业 务 ; 产 业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 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代理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 电 话银 行、 手机银 行、 网上 银行 业务 ; 金融 衍生 产品 105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 以 便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统 , 对 基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行 监督 ,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进 行 核 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现 金, 通知 存款 , 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 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和 大额存 单 , 短 期融 资券 , 剩 余期限 在397 天 以内 ( 含397 天 ) 的 债券 、 中期票 据 、 资 产支 持证 券, 期限在 一 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债券 回购 , 剩余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中央 银行 票据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对货币市场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与限制或此类短 期理 财类产品 投资范 围与 限制 进行 调整 ,本基 金将 随之 调整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 、融 券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证券 和金 融工 具: 1 )股 票; 2 )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转 债存债 除外 ) ; 3 )剩 余期 限超 过397 天的 债券; 4 )信 用等 级低 于AAA 级的 企业债 券; 5 )以定 期存款 利率为 基准 利率的浮 动利 率债券 ,但 市场条件 发生 变化后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6 )非 在银 行间 债券 交易 市 场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7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2)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50 天; 2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公司 发行的短 期企 业债券 和短 期融资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3 )本基 金与由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共 同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4 ) 本基 金在全 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5 )本基 金存放 在具有 基金 托管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 管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5%; 6 )本基 金持有 的剩余 期限 不超过397 天但 剩余 存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券 摊余成 106 本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20%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的10%;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本基金 应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级为AAA 以 上( 含AAA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 全部卖 出; 8 )本基 金的存 款银行 仅限 于有基金 托管 资格、 基金 代销资格 以及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托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9 )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 券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①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②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 其 发行人 最近 三年 的信 用评 级和跟 踪 评级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i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ii ) 国际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定的低 于中 国主 权评 级一 个级别 的信 用级 别 ( 例如 , 若 中国 主 权评级 为A-级 ,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BBB+级 ) 。 ③同一 发行 人同 时具 有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④本基 金持 有短 期融 资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 内予以 全部 减持 。 10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符 合前 款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1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1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规 定。 除 上述10)、 11 )以外 , 对于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公司合 并、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原因 导致基 金的 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以 达到 上述标 准。 法律 、 法 规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如 果法律 法规 对上 述投 资比 例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且适 用于 本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不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3)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07 1 )承 销债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相 关限 制的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本 协议第 十五 条第九 项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 和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 与 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及有 关关联 方交 易证 券名 单。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如基金 托管 人事 前已 严格 遵循了 监督 流程 仍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而只 能按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交易 所规 则进 行事 后结算 , 则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 各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 。 基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更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况 需要 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前 3个工作 日内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解 决。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基金 托管人 书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整 的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控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但不 承担 交易 108 对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 失。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的 交易 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选 择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 与存 款银行 建立 定期对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 格审 查、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 金存款 业务 时,应严 格遵 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10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有 重大 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在10 个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结 算。 6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 七天年 化收 益率、 基金管 理人增 加披 露的收 益指标 、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7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进行监 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 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109 限证券 。 (3)在 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制定相 关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 制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控制 预案等 规章 制 度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基 金流 动性 的需要 合理 安排 流通受 限证券 的投资 比例 ,并在 风险控 制制度 中明 确具体 比例, 避免基 金出 现流动 性风险 。 上述规 章制 度须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 上 述规 章制度 经董 事会 通过 之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将上 述规 章制 度以 及董 事会批 准上 述规 章制 度的 决议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4)在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之前,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提前一个 交易 日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有关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相关 信息, 具体 应当 包括 但不 限于如 下文 件( 如有 )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依 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印 件、缴 款通 知书、 基金拟 认购的 数量 、价格 、总成 本、划 款账 号、划 款金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基 金托管 人在监 督基 金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过程 中, 如认为 因市 场出现 剧 烈变化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具体投 资行 为可 能对 基金 财产造 成较 大风 险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对该 风险 的消 除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和 整改 , 并 做出 书面说 明 。 否则 , 基 金托 管 人经事 先书 面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其有 关指令 。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6)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投资的 受限 证券登 记存 管在本基 金名 下,并 确保 证基金 托 管人能 够正 常查 询。 因基 金管理 人原 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登 记存 管问 题,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7)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未按 照本协议 的约 定向基 金托 管人报送 相关 数据或 者报 送了虚 假 的数据 , 导致 基金托 管人 不能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法承 担相 应法律 后果 。 除 基金托 管人 未能 依据 基金 合同及 本协 议履 行职 责外 , 因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产 生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本协 议履 行监 督职责 后不 承担 上述 损失 。 8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 人的上 述事 项及投 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 运作中 违反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并 保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对 基 金业务 执行核 查。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的 书面提 示, 基金管 理人应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正 , 110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10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及基 金管 理人 增加披 露的 收益 指标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息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 包 括 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就 基 金管理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依据 合法 程序作 出的 合法合 规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111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财产 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责任 。 (7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基 金募集 期间的 资金 应存于基 金管 理人在 具有 托管资格 的商 业银行 开设 的 基金 认 购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报 告 。 出 具 的验 资 报 告 由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 款等 事宜 ,基 金托 管人 应提供 充分 协助 。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 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设 本基金的 资金 账户 ,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支 付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基金 托管 资金账 户 的 开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 合 相 关法 律法规 的有 关 规 定。 (5)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下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通过基 金托 管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112 4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以 基金 的名 义 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 算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在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商 议后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开 立。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 基金 托管 人的 代理人 除外 )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或 受限 于第 三方 机构 业务规 则、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发布 的格 式合同 等基 金管 理人 不可 控制因 素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 原件。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及 复核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是 按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 份基金 份额 的日 净收 益 , 精 确到小 数 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5位 四舍五 入。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当 日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当日 基金 总份 额]×10000 上述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的精 度为 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保 留小 数点 后4 位。


113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指最 近七 个自然 日 ( 含节 假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折算 出的年 收 益率。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 ? 7 1 7 / i Ri )×365 )/10000] ×100% 其中:Ri为 最近 第i 公历 日 (i=1,2……7)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 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采取四 舍五 入方 式保 留小 数点后 三位 。如 果基 金成 立不足 七日 ,按 类似 规则 计算。 基金管 理人 可考 虑市 场需 要等因 素, 选择 媒介 增加 披露30 日年 化收 益率 , 该 收益率 仅供 参考 , 不 作为 计算收 益的 依据 , 且 每个 运作期 的实 际天数 与30 日可 能会 存在 差异 ; 该 披露 不 作为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履行 的承诺 。 30 日 年化 收益 率=[(( ? ? 30 1 30 / i Ri )×365 )/10000] ×100% 其中:Ri 为最 近第i 公 历日 (i=1,2 ……30 )的 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 收益,30日 年化收 益 率采取 四舍 五入 方式 保留 小数点 后三 位。 如果 基金 成立不 足30 日, 按类 似规 则计算 。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率 及 基 金 管理 人 增 加 披 露的 收 益 指 标等 公 开 披 露 的相 关 基 金 信息 结 果 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 基金 合同 和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对 外公布 。 2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以 及银 行存 款本 息、 备付金 、保 证金 和其 他资 产和负债 。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摊 余成 本法,即 估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示 ,按 票面利 率或 协议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按 照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 “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用 估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 投资组 合的 摊余 成本 与其 他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产 生重大 偏离 的 , 应 按其 他公 允指标 对组 合 的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当 “ 影子定 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与 “ 摊余 成本 法 ” 计算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或 超过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根 据风 险控 制的 需要调 整组 合, 其中, 对于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到 或超 过0.5% 的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应 编制 并披 露临时 报告 。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114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3 、估 值差 错 的 处理 方式 (1)基 金估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错误 偏差 达 到或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 公司应 当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0%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当 发生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出现 估值 错误 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理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先行 赔付 , 基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 有 权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 (2)当 基金估 值 差错 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需要 进行 赔偿时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 行赔偿 : ○ 1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各 类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金 已实 现 收 益 等 公 开 披 露的 相关 基 金 信息 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告 , 而且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 理人书 面说 明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出 现估 值 错误 且 造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损失 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金 支付 赔 偿金, 就实 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50% , 基 金托 管人承 担50%。 ○ 2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对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等公 开披 露 的 相关基 金信 息 的 计算 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算 和核 对,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的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成 的损 失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 付 。 ○ 3 由于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信 息错误(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申购或 赎回 金额等) , 基 金托管 人在履 行正 常复 核程 序后 仍不能 发现 该错 误 , 进 而导 致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 益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出 现估 值 错 误而 引起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3)由 于证券 交易所 、 登 记结算公 司 、 存款银 行 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有关 会计 制度变 化 或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 未 能发 现该 错误而 造成 的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和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计 算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采 取必 要 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115 (5)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4 、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净值 的 情形 (1)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 券交易市场 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他 原因 暂停营 业 、 休市或 临 时停市 时;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4)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5)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5 、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7 、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作 日 内完 成 ; 招 募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6 个月 更新 并 公告一 次, 于该 等 期 间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 度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 以公 告; 半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以 公告 ;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2) 报表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在3日 内进 行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季度 报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后7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30日 内完 成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 收 116 到后45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8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季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的 登记 与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至少应 包括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的 要求 及时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 于 发生日 后十 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 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117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或 核准 后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118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 留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基金交易 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 应根 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 网点 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 要求 提 供 成交 确认单 。基 金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应 根据 在销售 网 点进 行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 求提 供成交 确认单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单 服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查 阅对 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纸质 、电 子或 短信形 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 非直 销销 售 机 构 网 点 和 本 公司 网上 交 易 系 统 为 投 资 者提 供定 期 定 额 投资的 服务( 本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的定 期定额 投资 服务目 前仅对 个人投 资者 开通) 。 通过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 具 体实施 方法 见 有 关公告 。 ( 五) 资讯 服务 1 、客 户服 务电 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额 、 基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息,或 反馈投资 过程 中需要 投诉 与建议的 情况 ,可拨 打如 下电话:4008818088 ( 免 长途话费 ) 。 投 资者如 果认 为自 己不 能准 确理解 本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 《基 金合 同》 的 具 体内容, 也可 拨 打上述 电话 详询 。 2 、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119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8-06-0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聘 任基 金经 理助 理的 公告 2018-06-2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暂 停浙 江金 观诚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办 理旗 下基金 相关 销售 业务 的公 告 2018-06-28 易方达 月月 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大 额申 购、 大 额转 换转 入业 务 的公告 2018-08-09 关于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办 公地 址变更 的公 告 2018-09-10 注: 以 上公 告披 露在 中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上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120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 销售 机构 处, 投资 者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121 二十七、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易方 达 月月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 《易 方达 月月 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易 方达 月月 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5 、法 律意 见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8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