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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A(150275)

一带一A: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安 信中证 一带 一路主 题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安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招商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零 一八 年十一 月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 
 
重 要 提示 
安信中证一 带一路主 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的 募集 申请 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经 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 可[2015]770 号文 注册 。 本基金 基金合同 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 正式生效 。 
本基金管理 人保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 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其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收益 和市场前 景 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 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险。


安信中证一 带一路主 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 金净 值会因 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 根据 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享受基 金收 益, 同时承担 相应的投 资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 险 包括: 因整体 政治、 经 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 市场价格 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 险, 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 由于基 金份额持有 人连续大 量赎回基 金产生的 流动性风 险,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 的积极管理 风险, 本基金 的特定风 险等。 本基金 为股票 型基金, 预期 收益 和预 期风险水 平 高 于货币市场 基金、 债券型 基金 和混 合 型基金 。 同 时本 基金为指数 基金, 通过跟 踪标的指 数表 现, 具有与标 的指数以 及标的指 数所代表 的公司相 似 的风险收益 特征 。 从本 基金所分 拆的两 类基金份额 来看,安 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为 稳健收益 类份额,具 有低预期 风险且预 期收益相 对较低的特 征;安信 一带一路 B 份额为积 极收益类 份额,具有 高预期风 险且预期 收益相对 较高的特征。 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 金之前, 请 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 同 等信息 披露文件 , 全面认识 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 特征和产 品特 性,并充分 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 受能力 , 理性判断市 场 ,自主 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 值 ,谨慎 做出 投资决策 ,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认购(或 申购)基 金时应认 真阅 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也不构成 对本 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基 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 值 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 自行负 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 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 基金份额 赎回、 基金 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登 记机构技 术条件不 允许等基 金管理人无 法予以控 制的情形 导致被动 达到或超 过 50% 的除外 。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2 本招募说明 书(更新 )所载内 容截止日 为 2018 年 11 月 14 日,有关 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财务数 据未经审 计) 。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3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分类与 净值计算 规则 ..................................................................... 38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 集 ......................................................................................................... 42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43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上 市交易 ................................................................................................. 4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的注册 登记、转 托管及其 他业 务 .................................................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 额的配对 转换 .....................................................................................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业绩 ..................................................................................................... 7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76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7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82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 83 第十九部分


基金份 额折算 ................................................................................................. 86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92 第二十一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93 第二十二部 分


风险 揭示 ..................................................................................................... 99 第二十三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106 第二十四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内 容摘要 ............................................................................... 108 第二十五部 分


托管 协议的内 容摘要 ............................................................................... 109 第二十六部 分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 务 ....................................................................... 110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4 第二十七部 分


其他 应披露事 项 ....................................................................................... 112 第二十八部 分


招募 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116 第二十九部 分


备查 文件 ................................................................................................... 117 附件一: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118 附件二:基 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 133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5 第 一 部分


绪言 《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 募说明书 ” ) 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以及《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安信中证一 带一路主 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 以下 简称 “ 基金 ” 或 “ 本 基金 ” ) 是根据 本 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 信息,或 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 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 “ 中 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和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 接 受,并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欲 了解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金合 同。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6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 中,除非 文意另有 所指,下 列词 语或简称具 有如下含 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安信中证 一带一路 主题指 数分 级 证券投资 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 安 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招 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4、 基金合同或基 金合同: 指 《 安 信中证一 带一路主 题 指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 安信中 证一带一路 主题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议 的任 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安信中 证一带一路 主题指数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指《 安信中证一 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 告书》 :指《 安信中证一 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安 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与安信 一带一路 B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 9、 法律法规 : 指中国 现行有效 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 行 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10 、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 代 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 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 改< 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 法> 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11 、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 《运作办 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 募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7 集证券投 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 、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5 、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6 、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约 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7 、 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8 、 机构投资者: 指 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19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机构 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 相 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 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 投资者 20 、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1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2 、 基金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 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额 ,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转 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 资等 业务 23 、 销售机 构: 指直 销机构和 代销机构 24 、直销机 构:指安 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 25 、 代销机构 : 指符合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 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以及可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 的会 员单位。 其中可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 易系统办理 本基金销 售业务的 机构必须 是具有基 金销 售业务资格、 并 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 和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认可的、 可通 过深 圳证 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 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 员单位 26 、 注册 登记业务 :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算业务 , 具体 内容包括 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册 登记、 基金 销 售业务的确 认、 清算和 结算、 代 理发放 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 过户等 27 、 注册登记机 构: 指办理注 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 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 安信基金 管理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8 有限责任公 司或接受 安信基金 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委托 代为办理登 记业务的 机构。 本基金 的注 册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28 、 开放式基 金账户: 指 投资者通 过场 外销 售机构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注 册的开放式 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 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 的账户 29 、 基金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 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30 、 深圳证券 账户: 指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设 的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人民币 普通股票 账户(即 A 股账 户)或证 券投资 基金账户 31 、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2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 ,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3 、 基金募集 期: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5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6 、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工作日 37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8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 的 工作日 39 、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0 、 《业务规则》 : 指 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 布实施的 《深 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 资基金交 易和 申购赎回实 施细则》 、 《深 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及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发布实施 的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市开 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 则》 及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以 及销售机构 业务规则 等相关业 务规则和 实施细则


41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 、 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效后, 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9 份额的行为 43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 为 44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基金 合同和基 金 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 为 45 、 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 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包 括系统内 转托管和 跨系统转 托管 46 、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指投资 人通过有 关销售机 构 提出申请, 约 定每期扣 款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 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 式 47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 资 人在场外认/ 申购的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不进行 基金份额 自动分离 或分拆; 投资 人在场内 认购的安信 一带一路 份额将在 基金发售 结束后进行 基金份额 自动分离; 投资人在 场内申购 的 安信一带一 路份额, 可 选择进行 基金份 额分拆,也 可选择不 进行基金 份额分拆 48 、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指安 信一带一 路份额按 基金合同约 定规则所 自动分离 或分 拆的 稳健收 益类基金 份额


49 、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额:指安 信一带一 路份额按 基金合同约 定规则所 自动分离 或分 拆的积极收 益类基金 份额


50 、每份安 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 本金:除 非基金合 同文义另有 所指,对 于安信一 带一 路 A 份额而言,指 1.000 元


51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的余 额) 超过 上一开 放日全部 基金份额 (包括安 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和安信 一带一路 份额)的 10%


52 、元:指 人民币元 53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 投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证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54 、 基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 其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0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55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6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7 、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指在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的基 础上, 根据基金 合同给定 的计算公 式得到的基 金份额估 算价值, 按 基金份额 的不同, 可 区分为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额 参考净值 、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参 考净值。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是对基金份 额价值的 一个估算 ,并不代 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获得的实 际价值 58 、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 的价 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的过 程 59 、标的指 数:指中 证一带一 路主题指 数 60 、日/ 天:指 公历日 61 、月:指 公历月 62 、 指定媒介: 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 介 63 、 场外: 指不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 统而通过 自身的柜台 或者其他 交易系统 办理 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 和赎回业 务的基金 销售机构 和场 所


64 、 场内: 指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 理基金份 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上 市交易业 务的场所 65 、 登记结算系 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 算系统, 通过 场外销售机 构认购、 申购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本系 统 66 、 证券登记系 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 记系统, 通过 场内会员单 位认购、 申购或买 入的基金 份额登记 在本 系统


67 、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 续期间投 资人通过 场内会员 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 式买卖本 基金 相关份额的 行为 68 、 系统内转 托管: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 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 售机 构(网点) 之间或证 券登记系 统内不同 会员单位 (交 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 为 69 、 跨系统转 托管: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登记 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 记系 统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 为 70 、自动分 离:指投 资人在场 内认购的每 2 份 安信一 带一路份额 在发售结 束后按 1:1 比例自动转 换为 1 份 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和 1 份安信 一带一路 B 份额 的行为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1 71 、 配对转换: 指本 基金的安 信一带一 路份额 与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额、 安信 一带一路 B 份额之间按 约定的转 换规则进 行转换的 行为,包 括分 拆和合并 72 、 分拆: 指根 据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的 每 2 份安 信一带一 路份 额的场内份 额申请转 换成 1 份 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 与 1 份安信 一带一路 B 份额的行 为 73 、 合并 : 指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持有的 每 1 份安 信一带一 路 A 份额与 1 份 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 申请转换 成 2 份安 信 一带一路份 额的场内 份额的行 为 74 、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约定年 基准收益 率:除基 金合同生效 日所在年 度外,安 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约定 年基准收 益率为“ 同期银行 人民币 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 (税后)+3%”, 同期银行人 民币一年 期定期存 款利率以 最近一次 定期 份额折算基 准日 ( 即使该 日未进行 份额 折算) 次日中 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 金融机构 人民币一 年 期存款基准 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所在年度安 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约 定年基准 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 生效日中 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 金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 期存款基 准利率 ( 税后)+3% ” 。 每份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约 定年基准 收益均以 1.000 元为 基准进行 计算, 但基金管 理人并不 承诺或保证 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持有 人的本金及 该等约定 应得收益, 如在基金 存续期内 本 基金资产出 现极端损 失情况下, 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能会面 临无法取 得约定应得 收益的风 险甚至损 失本金的 风险


75 、不可抗 力:指基 金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76 、 流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 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 、停 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77 、 摆动定价机 制: 指当安信 一带一路 份额遭遇 大额 申购赎回时, 通 过调整安 信一带一 路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 整投资组 合 的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 给实际申 购、 赎回 的投资者, 从 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不 利影响, 确保 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 平对待。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2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广东 省 深圳市 福田区 莲 花街道 益 田路 6009 号 新世界 商务 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 莲花街 道 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 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 : 刘入领 成立时间: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1 〕189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50,625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联系人:陈 静满 联系电话:0755-82509999 公司的股权 结构如下 :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五矿资本控 股有限公 司 39.84%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33.95% 佛山市顺德 区新碧贸 易有限公 司 20.28% 中广核财务 有限责任 公司 5.93%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王连志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硕 士。 历任 长城证券 有 限公司投行 部经理、 中 信证券股 份 公司投行部 经理、 第一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副 总经理、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 安信 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 司总经 理 。现任安 信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党委副 书记。 刘入领先生, 董事, 经 济学博士 。 历任国 通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现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3 司) 研究发展中 心总经理 助理、 人力资 源部总经 理助 理;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战略部 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总 裁办公室 主任、 理 财客户部 总 经理; 安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人力资源 部总经理兼 办公室主 任、 总裁助 理兼营销 服务中心 总 经理、 总裁助 理兼安信 期货有限 责任公 司董事长、 总裁 助理兼资 产管理部 总经理。 现任 安信 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 兼 任安 信乾盛财富 管理(深 圳)有限 公司董事 长。 任珠峰先生, 董事, 经 济学博士 。 历任中 国五金矿 产 进出口总公 司财务部 科员、 有色 部 经理、 上海公 司副总经 理, 英国 金属矿产 有限公司 小 有色、 铁合金 及矿产部 经理, 五 矿投资 发展有限责 任公司资 本运营部 总经理、 五 矿投资发 展 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 理、 总经理 等职务。 现任中国五 矿集团有 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兼五矿资 本股 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 经理、 党委 书记, 五矿资本控 股有限公 司董事长、 总 经理, 五矿国 际信 托有限公司 董事长, 中国 外贸金融 租赁 有限公司董 事长, 工银安 盛人寿保 险有限公 司副董事 长, 五矿证券有 限公司董 事, 绵阳市商 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党 委书记。 王晓东先生, 董事 , 经 济学硕士 。 历任中 国五金矿 产 进出口总公 司财务部 科员, 日本 五 金矿产株式 会社财务 部科员, 中 国外贸金 融租赁有 限 公司副总经 理, 中国五 矿集团公 司财务 总部副总经 理, 五矿投 资发展有 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 理 等职务。 现任 五矿资本 股份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 党委委 员, 五矿资本 控股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兼资本运营 部总经理, 五 矿经易期 货有 限公司董事 长, 五矿证券 有限公司 董事, 五矿国 际信 托有限公司 董事, 绵阳市 商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董 事。 代永波先生 ,董事, 管理学硕 士。历任 深圳市深 国投 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 财务部会 计、 第一创业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投 资银行部 业务经 理、 中 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 银行部副 总裁、 申银万 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投资银 行部执行 总 经理、 广州市 顺路工程 顾问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总 经理。现 任深圳市 帕拉丁股 权投资有 限公 司总经理。 郭伟喜先生, 董事, 经 济学学士 。 历任 福 云会计师 事 务所项目 经 理, 上海中 科合臣股 份 有限公司财 务主管, 厦 门天地安 保险代理 有限公司 财 务总监, 高能 资本 有限 公司投资 银行业 务董事等职 。现任 中 广核财务 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部副 总经理(主 持工作) 。 庞继英先生, 独立董事 , 金融学 博士, 高 级经济师 。 历任中央纪 律检查委 员会干部 , 国 家外汇管理 局副处长、 处长、 副 司长, 中 国外汇交 易 中心副总裁、 总裁, 中 国人民银 行条法 司副司长、 金融稳定 局巡视员 ,中国再 保险(集 团) 股份有限公 司党委副 书记、副 董事长 、 国家开发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4 魏华林先生 ,独立董 事,1977 年毕业于 武汉大学 政治 经济学专业 、1979 年毕 业于厦 门 大学政治经 济学研究 班。 历任 武汉大学 经济系讲 师, 保险系副教 授、 副系主 任、 主任 , 保险 经济研究所 所长, 兼任 中国保监 会咨询委 员会委员、 中国金融学 会常务理 事暨学术 委员会委 员、 中国保险学 会副会长、 湖 北省政府 文史研究 馆馆 员等职。 现任武 汉大学风 险研究中 心主 任、教授、 博士生导 师。 尹公辉先生, 独立董事 , 法学硕 士。 历任 四川建材 工 业学院辅导 员、 学办主 任, 中农 信 (香港) 集团有 限公司法 务主管, 广东 信达律师 事务 所专职律师, 广 东华商律 师事务所 专职 律师,广东 百利孚律 师事务所 合伙人。 现任广东 信达 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刘国威先生, 监事会主 席, 工商 管理硕士 。 历任五 矿 集团财务公 司资金部 科长、 香港 企 荣财务有限 公司资金 部高级经 理、 五矿投 资发展有 限 责任公司综 合管理部 副总经理、 五矿投 资发展有限 责任公司 规划发展 部总经理、 五矿投资 发 展有限责任 公司资本 运营部总 经理、 金 融业务中心 资本运营 部总经理 兼五矿投 资 发展有 限责 任公司纪委 委员等职 务。 现任五矿 资本 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 党委委 员、 纪委 委员, 五 矿 资本控股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工 银安盛 人寿保险有 限公司监 事会主席 ,中国外 贸金融租 赁有 限公司董事 ,五矿证 券有限公 司董事, 五矿国际信 托有限公 司董事, 五矿经易 期货有限 公司 董事。 余斌先生, 监 事, 经济 学学士。 历任深圳 鸿华实业 股 份有限公司 财务审计 经理、 南方 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稽核 部副总经 理、 中科证 券托管组 副 组长。 现任安 信证券股 份 有限公 司计划 财务部总经 理。 蒋牧人先生, 监事, 法 律硕士。 历任北京 金杜律师 事 务所实习律 师、 中信建 投证券有 限 公司投 资银 行部高级 经理、 华林 证券投资 银行部高 级 业务总监。 现 任深圳市 帕拉丁股 权投资 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 廖维坤先生, 职工监事 , 理学学 士。 历任 轻工业部 南 宁设计院电 算站软件 工程师, 申 银 万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深圳营 业部电脑 主管, 南方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 管理总部 电脑工程 师、 布吉营业 部营业部 副总经理 、 稽核总 部高级经 理 、 经纪业务总 部高级经 理, 安信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 部总经理。 现任安信 基金管理 有 限责任公司 首席信息 官 , 兼任安 信乾盛 财富管理( 深圳)有 限公司监 事 。 王卫峰先生, 职工监事 , 工商管 理硕士, 注册会计 师 。 历任吉林省 国际信托 公司 财务 人 员, 汉唐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营业 部财务经 理, 摩根士 丹利华鑫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5 监察稽核主 管, 浦银安 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部 负 责人。 现任安 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 兼监察稽 核部总经 理 兼风险 管理部总 经理 。 张再新先生, 职工监事 , 经济学 硕士 。 历 任安信证 券 股份有限公 司计划财 务部会计, 安 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财务 部会计 、 工 会财务委 员 。 现任安信基 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 司运营 部总经理助 理、交易 主管。 3、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 理人员 王连志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 硕士。简 历同上。 刘入领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经济学博 士。简历 同上 。 陈振宇先生, 副总经理 , 经济学 硕士。 历 任大鹏证 券 有限责任公 司证券投 资部经理、 资 产管理部总 经理,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福民路证 券 营业部总经 理, 安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资产管理部 副总经理、 证券投资 部副总经 理, 安信基 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总经理助 理兼基金 投资部总经 理、 东方基 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 理 。 现任安信基 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 司副总 经理,兼任 安信乾盛 财富管理 (深圳) 有限公司 董事 。 孙晓奇先生, 副 总经理, 经济 学硕士。 历任 上海石化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 秘书室高 级经 理, 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 易运行部 襄理、 市 场发展部 高 级经理、 债券 基金 部执 行经理, 南方证 券行政接管 组成员, 安 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安信基 金 筹备组副组 长, 安信基 金管理有 限责任 公司督察长、 副总经理 兼安信乾 盛财富 管理 (深圳 ) 有限公司总 经理。 现任 安信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 ,兼任安 信乾盛财 富管理( 深圳 )有限公司 董事。 李学明先生 ,副总经 理,哲学 硕士。历 任招商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总裁办公 室高级经 理, 理财发展部 高级经理; 安 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总经理 助理、 副总经 理, 安信基金 筹备组成员; 安信基金 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总经理助 理 兼市场部总 经理。 现任 安信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 。 乔江晖女士, 督察长, 文学学士 。 历任中 华人民共 和 国公安部科 长、 副处长 , 安信证 券 股份有限公 司安信基 金筹备组 成员, 安信基 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助 理兼北京 分公司总 经理。 现任安 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 督察长, 兼 任 安信乾盛财 富管理 (深 圳) 有限 公司董 事。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龙川先生, 统计学博 士。历任 Susquehanna International Group (美国)量化投资经理 、 国泰君安证 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量化投 资部首席 研究 员、 东方证券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量 化投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6 资部总监。 现 任安信基 金管理有 限责任 公司量化 投资 部总经理。2015 年 5 月 14 日至 今, 任 安信中证一 带一路主 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的 基金 经理;2016 年 10 月 12 日至今, 任安 信沪深 300 指数增 强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 理; 自 2017 年 7 月 3 日至今 ,任安 信 量化多因子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 经理 ;2017 年 12 月 6 日至今 , 安信稳 健阿 尔法定期开 放混合型 发起式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8 年 6 月 21 日 至今 , 任 安信 中证复兴 发展 100 主题指数 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 理; 2018 年 9 月 3 日至今, 任 安信量 化优选股 票型发 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的 基金经理 。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主任委员: 陈振宇先生 , 副总经 理,经济 学硕士。 简历同上 。 委员: 刘入领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经济学博 士。简历 同上 。 孙 晓奇先生 ,副总经 理, 经济 学 硕士。 简历 同上 。 龙川先生, 统计学博 士。简历 同上。 陈一峰先生, 经济学硕 士, 注册 金融分析 师(CFA) 。 历任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资 产管理总部 助理研究 员, 安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安 信 基金筹备组 研究部研 究员, 安信 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 公司研究 部研究员、 特 定资产管 理部投资 经理 、 权益投资 部基金经 理、 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 、 研究部总 经理 。现 任安信基 金管理有 限责 任公司总经 理 助理兼 研究总监 。 占冠良先生, 管 理学硕士。 历 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研究部研 究员, 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 部研究员 、投资部 基金经理 ,南方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专户投资 管理部投 资经理, 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研 究部总经 理。现任 安信 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 司 FOF 投资 部总 经理。 杨凯玮先生, 台 湾大学土 木工程学、 新 竹交通大 学管 理学双硕士。 历 任台湾国 泰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 员, 台湾新 光人寿保 险股份有 限 公司投资组 合高级专 员, 台湾中 华开发 工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自营交 易员, 台湾 元大宝来 证 券投资信托 股份有限 公司基金 经理, 台 湾宏泰人寿 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科长, 华润 元大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安信基 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固定收益 部基金经 理。 现任安信 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 司固定收 益部总经 理。 张竞先生, 金融 学硕士。 历任 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研究所研究 员,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7 公司证券投 资部投资 经理助理、 安信基金 筹备组研 究 部研究员, 安 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 研究部研究 员、 特定资产 管理部副 总经理、 特定 资产 管理部总经 理。 现任安信 基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司权 益投资部 总经理。 陈鹏先生, 工商 管理硕士。 历 任联合证 券有限责 任公 司行业研究 员,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 理, 安信基 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 司综合管 理 部首席招聘 官。 现 任安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研 究部总经 理。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 、 安信 一带一路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及 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 额、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确 定 安信一带一 路 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或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其他职责。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违 反《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 券法》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法 》行为的 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8 (2)不公平 地对待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 ; (3)利用基 金财产 或 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侵占、 挪用基金 财产; (6)泄露因职务 便利获取的 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 动 ; (7)玩忽职 守,不按 照规定履 行职责; (8)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 和中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基金 合同,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员 管理,强化 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 5、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其他 法规规定 禁止从 事的 行为。 五 、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 自己、受 雇 人或任 何第三 者谋 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不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 活动 ; 4、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 证券交 易。 六 、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 覆盖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 岗位,并渗 透到各 项业务过程 ,涵盖到 决策、执 行、监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 的内部控制 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适用 的内部控制 程序, 并适时调整 和不断完 善,维 护 内部控制 制度的有 效执 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 构、部门和 岗位的职责 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 产、自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9 有资产、其 他资产的 运作分离 。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 (5)成本效益原 则:公司运 用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6)防火墙原则 :公司投资 、交易、研 究、评估、 销售等业务环节 ,适当分离 ,以达 到防范风险 的目的, 对因业务 需要知悉 内部信息 的人 员,制定严 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 督措施。 2、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 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 重视建立 完善的公 司治理结 构与内部 控制 体系。 公司在董 事会下设 立了 合规 与 风险控制 委员会, 负责 针对公司 在经营管 理和基金 运作中的风 险进行研 究并制定 相应的控 制制度。 公司经理层 牢固树立 内部控制 优先和风 险管理理 念, 培养全体员 工的风险 防范意识, 营 造一个浓厚 的内部控 制文化氛 围, 保证全 体员工及 时 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 公司规章 制度, 使 风险意识贯 穿到公司 各个部门 、各个岗 位和各个 环节 。 公司构建有 效的治理 结构, 充分 发挥独立 董事和监 事 会的监督职 能, 严禁不 正当关联 交 易、利益输 送和内部 人控制现 象的发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和公司 合 法权益 。 公司建立合 规、 高 效、 健 全、 制 衡的内部 组织架构 , 建立决策科 学、 运 营规范 、 管理高 效的运行机 制,包括 民主、透 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 理议 事规则,高 效、严谨 的业务执 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 反馈系统 。 各职能部门 是公司内 部控制的 具体实施 单位。 各部 门 在公司基本 管理制度 的基础上, 根 据具体情况 制订本部 门的业务 管理规定、 操作流程 及 内部控制规 定, 加强对 业务风险 的控制。 部门管理层 定期对部 门内风险 进行评估, 确 定风险管 理战略并实 施, 监控风险 管理绩效, 以 不断改进风 险管理能 力。 (2)风险评 估 公司建立科 学严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 对公司 内外部风 险进行识别、 评 估和分析, 及 时防 范和化解风 险, 包括定 期和不定 期的风险 评估、 开 展新 业务之前的 风险评估 以及违规、 投诉、 危机事件发 生后的风 险评估等 。 (3)控制活 动 公司设立顺 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内部 控制 防线。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20 公司建立科 学的授权 制度。 授权 控制是内 部控制活 动 的基本要点, 它贯穿于 公司经营 活 动的始终。 公司 建立完善 的资产分 离制度, 基金 资产 与公司资产、 不 同基金的 资产和其 他受 托资产要实 行独立运 作, 单独 核算。 公司 建立科学 、 严格的岗位 分离制度, 业务授 权、 业务 执行、 业务记 录和业务 监督严格 分离, 投 资和交易 、 交 易和清算、 基金会计 和公司会 计等重 要岗位不得 有人员的 重叠。 重要 业务部门 和岗位实 行 物理隔离。 公 司制定切 实有效的 应急应 变措施,建 立危机处 理机制和 程序。 (4)信息与 沟通 公司建立适 当、 有效的 信息沟通 机制和 渠道, 保证 信 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 实 现公司内部 信息的沟 通和共享, 促进公司 内部管理 顺 畅实施。 公司 根据组织 架构和授 权制度, 建立清晰的 业务报告 系统。 (5)监督与 内部稽核 内部控制的 监督完善 由公司合 规与风险 管理委员 会、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等部门在 各自 的职权范围 内开展。 必要时, 公司可聘 请外部专 家对 内部控制进 行检查和 评 价。 公司根据市 场环境、 新的 金融工具、 新 的技术应 用和 新的法律法 规等情况, 对 原有的内 部控制定期 进行全面 检讨,审 查其合法 合规性、 合理 性和有效性 ,适时改 进。 3、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制度 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 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 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 于内部控 制 制度 的 披露真实 、准确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将根据市 场环境的 变化及 公司 的发展不断 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21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名称: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益 田路江苏 大厦A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成立时间:1993 年 8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66.99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证 监许可[2014]78 号 联系人:秦 湘 联系电话:0755-26951111 招商证券是 百年招商 局旗下金 融企业, 经 过二十多 年 创业发展, 已 成为拥有 证券市场 业 务全牌照的 一流券商 ,并经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评定为 A 类 AA 级券商。 招商证券 具有 稳定的持续 盈利能力、 科 学合理的 风 险管理 架构、 专 业的服务能 力。 公司拥有 多层次客 户服 务渠道,在 北京、上 海、广州 、深圳等 城市拥 有 243 家批准设立 的证券营 业部 和 12 家证券 经纪业务管 理分公司, 同 时在香港 设有分支 机构, 全 资拥有招商 证券国际 有限公司、 招 商期 货有限公司、 招 商致远资 本投资有 限公司、 招商 证券 投资有限公 司、 招商证券 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参股博时 基金管理 公司、 招商基 金管理公 司、 广东金融高 新区股权 交易中心 有限公司 及证通股份 有限公司 , 构建起 国内国际 业务一 体化的 综合证券服 务平台。 招商证券 致力于 “全 面提升核心 竞争力, 打 造中国最 佳投资银 行” 。 公司 将 以卓越的金 融 服务实 现客户价 值增长, 推动证券行 业进步 , 立志打 造产品丰 富、 服务一流 、 能 力突出、 品牌卓越 的国际化 金融机构 , 成为客户信 赖、社会 尊重、股 东满意、 员工自豪 的优 秀金融企业 。 2 、主要人 员情况 招商证券托 管部员工 多人拥有 证券投资 基金业务 运作 经验、 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经验, 以 及大型 IT 公司 的软件设 计与开发 经验,人 员专业背 景覆盖了金 融、会计 、经济、 计算机等 各领域,其 中本科以 上人员占 比 100%, 高级管理 人员 均拥有硕士 研究生或 以上学历 。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22 3、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招商证券是 国内首批 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证 券公司, 可为各 类公开募 集资金设 立的证券投 资基金提 供托管服 务。 托管部拥 有独立的 安全监控设 施, 稳定、 高效的 托管业务 系统, 完 善的业务 管理制度 。 招商 证券托管 部本着 “ 诚实信用 、 谨慎勤 勉” 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履行 基金托管 职责。 除 此之外 ,招 商证券 于 2012 年 10 月 获得了证 监会准 许开展私募 基金综合 托管服务 试点的正 式批复, 成为 业内首家可 从事私募 托管业务 的券商, 经验丰富, 服务优质 ,业绩突 出。截至2018 年三 季 度,招商证 券共托管31 只公募 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目标 招商证券作 为基金托 管人: (1) 托管业务 的经营运 作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和行 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 、 规范运作的 经营思想 和经营理 念。 (2)建立科学合 理、控制严 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 制体系,保持托 管业务内部 控制制 度健全、执 行有效。 (3)防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 理效益,使 托管业务稳健运 行和受托资 产安全 完整,实现 托管业务 的持续、 稳定、健 康发展。 (4)不断改进和 完善内控机 制、体制和 各项业务制 度、流程,提高 业务运作效 率和效 果。 2、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经营管 理层面设 立了风险 管理 委员会。 作为公 司内部最 高风险决 策 机构, 风险管 理委员会 负责审议 公司风险 管理政策 、 风险偏好、 容忍度 和经济资 本等风险 限额配置方 案, 拥有公司 重大风险 业务和创 新业务项 目的最终裁 量权。 风险管 理部、 法律合 规部及稽核 部为公司 的风险管 理职能部 门。 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 专门负责 稽核工作 的内控稽 核岗 , 配备专职稽 核人员, 在 托管部总 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 的运 行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 职权。 3、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 施


招商证券托 管部制定 了各项管 理制度和 操作规程, 建 立了科学合 理、 控制严密、 运 行高 效的内部控 制体系, 保 持托管业 务健全、 有效执行 ;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保 持基金财 产的独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23 立性; 实行经 营场所封 闭式管理, 并配备 录音和录 像监 控系统; 有独 立的综合 托管服务 系统; 业务管理实 行复核和 检查机制, 建立了严 格有效的 操 作制约体系; 托管部树 立内控优 先和风 险管理的理 念,培养 部门全体 员工的风 险防范和 保密 意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法律法 规 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 托 管协议的 约 定, 对基金合 同生效之 后所托管 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 资比例、 投资 限制等进 行监督, 并及时 提示基金管 理人违规 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投 资指令或 实际投资 运作 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的规定, 应 及时以电 话提醒或 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 金管理人 收到书面通 知后应在 限期内及 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 的 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 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 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24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安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广东 省 深圳市 福田区 莲 花街道 益 田路 6009 号 新世界 商务 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 莲花街 道 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 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入领 电话:0755 -82509820 传真:0755 -82509920 联系人:陈 思伶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88-088 公司网站:www.essencefund.com 2、场外代销 机构 (1)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网站:www.ccb.com (2)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网站:www.icbc.com.cn (3)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25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网站:www.abchina.com (4)平安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3 网站:www.bank.pingan.com (5)安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网站:www.essence.com.cn (6)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上海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666 / 95521


网站:www.gtja.com (7)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8)海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淮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站:www.htsec.com (9)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A 层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26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 话:95558 网站:www. citics.com (10 )中信 证券(山东) 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青岛 市崂山区 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 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客户服务电 话:96577 网站:www.zxwt.com.cn (11 )东海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浦东新区 东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大 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 :赵俊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588 网站:www.longone.com.cn (12 )申万 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徐汇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站:www.swhysc.com (13 )中山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 市南山区 科技中一 路西华强 高新发展 大楼 7、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 话:95329 网站:www.zszq.com.cn (14 )中信 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朝阳门内 大街 188 号鸿安国 际大 厦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 话:95587/4008-888-108 网站:www.csc108.com (15 )中信 期货有限 公司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27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户服务电 话:400-9908-826 网站: www.citicsf.com (16 )中国 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中国 北京建国 门外大街 1 号国贸 写字楼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户服务电 话:400-910-1166 网站:www.cicc.com (17 )东兴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 12 、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993








网站:www.dxzq.net (18 )华西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 省成都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 话:95584/4008-888-818 网站:www.hx168.com.cn (19 )东北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 市生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 话:95360 网站:www.nesc.cn (20 )第一 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 话:95358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28 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21 )国金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户服务电 话:95310


网站:www.gjzq.com.cn


(22 )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3 )宏信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 省成都市 人民南路 二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客户服务电 话:4008-366-366 网站:www.hx818.com (24 )平安 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益田路 5033 号平安 金融中 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网站:stock.pingan.com (25 )申万 宏源西部 证券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乌 鲁木齐市 高新区 (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琦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网站: www.hysec.com (26 )世纪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招商银行 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2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323000 网站:http://www.csco.com.cn (27 )天风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汉市 武昌区中 南路 99 号保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 余磊 客户服务电 话: 95391/4008005000 网站: http://www.tfzq.com (28 )广州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 市天河区 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 中心 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 话: 95396 网站:www.gzs.com.cn (29 )长城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 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 :丁益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6888





网站:www.cgws.com/cczq (30 )西藏 东方财富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徐汇区 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东方财 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陈宏 客户服务电 话:95357


网站:http://www.xzsec.com (31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 省杭州市 西湖区万 塘路 18 号 黄龙时 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祖国明 客户服务电 话:4000-766-123 网站:www.fund123.cn (32 )上海 天天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市徐汇区 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30 法定代表人 :其实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1-8188 网站:www.1234567.com.cn (33 )上海 长量基金 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2899 网站:www.erichfund.com (34 )和讯 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 大厦 E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0-0022 网站:licaike.hexun.com (35 )北京 增财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 话: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36 )浙江 同花顺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浙江 省杭州市 西湖区翠 柏路 7 号 杭州电子 商务 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73-772 网站:www.5ifund.com (37 )上海 好买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南 路 1118 号鄂尔多 斯国际 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665 网站:www.ehowbuy.com (38 )北京 钱景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31 住所: 北京 海淀区丹 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 室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3-6885 网站:www.qianjing.com (39 )上海 陆金所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 :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40 )珠海 盈米财富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广州 市珠海市 琶洲大道 东 1 号宝 利国际广 场南 塔 12 楼 B 法定代表人 :肖雯 客户服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41 )浙江 金观诚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杭州 市拱墅区 登云路 45 号锦昌 大厦一楼 金观 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 :蒋雪琦 客户服务电 话:400-068-0058


网站:www.jincheng-fund.com


(42 )北京 汇成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海淀区 中关村大 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 中 心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9-9059 网站:www.hcjijin.com


(43 )大泰 金石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江苏 省南京市 建邺区江 东中路 222 号南 京奥 体中心现代 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 :姚杨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8-2266


网站:www.dtfunds.com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32 (44 )乾道 盈泰基金 销售(北 京)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德外大街 合生财富 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 :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 话:400-088-8080


网站:www.qiandaojr.com


(45 )北京 肯特瑞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亦庄经 济开发区 科创十一 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江卉 客户服务电 话:400 098 8511 网站:fund.jd.com (46 )北京 新浪仓石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 海淀区东 北旺西路 中关村 软件园二 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 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客户服务电 话:010-62675369 网站:www.xincai.com (47 )上海 基煜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488 号 太平金融 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5369 网站:www.jiyufund.com.cn (48 )上海 万得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浦明路 1500 号万 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 王廷富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0203 网站:www.520fund.com.cn (49 )诺亚 正行(上 海)基金 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市杨浦区 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3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50 )武汉 市伯嘉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武汉 市江汉区 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 厦 B 座 601 室 法定代表人 :陶捷


客户服务电 话:400-027-9899 网站: www.buyfunds.cn (51 )深圳 市新兰德 证券投资 咨询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宣武门外 大街 28 号 富卓大 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客户服务电 话:400-116-1188 网站:8.jrj.com.cn


(52 )南京 苏宁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南京 市玄武区 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锋


客户服务电 话:95177 网站:www.snjijin.com


(53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罗湖区梨 园路 6 号 物资控股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887 网站:www.zlfund.cn/www.jjmmw.com


(54 )一路 财富(北 京)基金 销售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海淀区 宝盛里宝 盛南路 1 号院奥北 科技 园国泰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 : 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 话:400-001-1566 网站:http://www.yilucaifu.com (55 )北京 蛋卷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望京阜通 东大街望 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34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 话:400-061-8518 网站: https://danjuanapp.com/ (56 )中民 财富基金 销售(上 海)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市黄浦区 中山南路 100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6-5716 网站:https://www.cmiwm.com/ (57 )通华 财富(上 海)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杨高南 路 799 号 陆家嘴世 纪金 融广场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 :马刚 客户服务电 话:95156 网站:https://www.tonghuafund.com (58 )凤凰 金信(银 川)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紫月路 18 号院 朝 来高科技 产业 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旭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10-5919 网站: www.fengfd.com (59 )上海 华夏财富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33 号通 泰大厦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17-5666 网站:www.amcfortune.com (60 )深圳 市前海排 排网基金 销售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强路 4001 号深 圳市世纪 工艺 品文化市场 313 栋 E-403 法定代表人 :李春瑜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80-3928 网站: www.simuwang.com (61 )嘉实 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35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建国路 91 号金地 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客户服务电 话: 4400-021-8850 网站:www.harvestwm.cn (62 )北京 创金启富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白纸坊东 街 2 号经 济日报 社综 合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人 :梁蓉 客户服务电 话:400-6262-1818 /010-66154828


网站:www.5irich.com


(63 )上海 挖财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杨 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 、03 室 法定代表人 :冷飞 客户服务电 话: 021-50810673 网站: www.wacaijijin.com (64 )奕丰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南山区 海德三道 航天科技 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84-0500 网站:www.ifastps.com.cn (65 )北 京 唐鼎耀华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建国门外 大街 19 号 A 座 1505 室 法定代表人 :张冠宇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9-9868


网站:http://www.tdyhfund.com/ (66 )民商 基金销售 (上海)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张杨路 707 号生 命人寿大 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 :贲惠琴





客户服务电 话:021-50206003


网站:http://www.msftec.com/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36 3、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办 理场内认购 业务的发售 机构为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 格并经 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认 可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本 基金 认 购期 结束前 获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的 会员 单位经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确认后 也可 代理场 内基 金份额的发 售。 二 、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 (010 )59378839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朱 立元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 市通力律 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 市银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 颖华 经办律师: 黎明、陈 颖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 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 (特殊普 通合伙)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东长安街 1 号东方 广场安永 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长 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 安永 大楼 16 层 执行事务合 伙人:毛 鞍宁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37 电话: (010 )58153000、( 0755 )25028288 传真: (010 )85188298、( 0755 )25026188 签章注册会 计师: 昌 华、高鹤 联系人:李 妍明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38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与 净值计 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本基金份额 包括安信 中证一带 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之 基础份额 ( 即 “安信一 带一路份额” ) 、 安信中证 一带一路 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之 稳健收益 类份额 (即 “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额” ) 与 安信中证 指数一带 一路指 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积 极收益类 份额 (即 “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 ) 。其中 ,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 额、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 配比始终保 持 1 :1 的 比例不变 。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配对转换规 则 基 金发售结 束后,本 基金将投 资人在场 内认购的 全部 安信一带一 路份额按照 1:1 的比 例自动分离 为预期收 益与预期 风险不同 的两种份 额类 别,即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 信一 带一路 B 份额。 根据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和 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比例, 安 信一带一 路 A 份 额在场内基 金初始总 份额中的 份额占比为 50% , 安信 一带一路 B 份额在场内 基金初始 总份 额中的份额 占比为 50% ,且 两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资产 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安信 一带一路 份额设置 单独的基 金 代码, 接受场 内与场外 的申购和 赎 回。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 额与安信 一带一 路 B 份额交 易代码不 同 ,只可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不 接受申购 或赎回。 投资人可在 场内申购 和赎回安 信一带一 路份额, 投资 人可选择将 其场内申 购的安信 一带 一路份额按 1:1 的比例 分拆成安 信一带一 路 A 份额和 安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 投资人 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 持有的安 信一带一 路 A 份额和 安信一带 一 路 B 份额申 请合并为 场内安信 一带一 路份额后赎 回。 投资人可在 场外申购 和赎回安 信一带一 路份额。 场外 申购的一带 一路份额 不进行分 拆。 投资人可将 其持有的 场外安信 一带一路 份额跨系 统转 托管至场内 并申请将 其按 1:1 的比 例分 拆成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 和安信 一带一 路 B 份额后 上 市交易。 投资人可 按 1:1 的 配比将其 持有的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额 和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 额合 并为场内安 信一带一 路份额后 赎回。 无论是定期 份额折算, 还 是不定期 份额折算 (有 关本 基金的份额 折算详见 基金合同 “第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39 二十一部分 基金 份额折算” ) ,其所产生 的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不进行 自动分离。 投资人可选 择将上述折 算产生的 场内安信 一带一路 份额按 1 : 1 的 比例分拆为 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和安 信一带一路 B 份 额。 三、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 额和安信 一带一 路 B 份额的 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 特性不 同 ,安 信一带一路 份额所自 动分离或 分拆的两 类基金份 额安 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和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额具有不 同的净值 计算规则 。 在本基金的 存续期内, 本 基金将在 每个工作 日按基金 合同约定的 净值计算 规则对安 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和安 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分 别进行基 金份 额参考净值 计算, 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 额为低预期 风险且预 期收益相 对稳定的 基金份额 , 本 基金资产净 值优先确 保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的本金 及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 额累计约 定应得收 益 ;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 额为高预 期风险 且预期收益 相对较高 的基金份 额,本基 金在优先 确保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 本金及累 计约 定应得收 益 后,将剩 余基金资 产净值计 为安信一 带一 路 B 份额的净资产。在 本基金存 续期 内,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和 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 规则如下 : 1、 除基 金合同生 效日所在 年度外 , 安信 一带一 路 A 份额约定年 基准收益 率为 “同期银 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 ” ,同期 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 近 一次定期份 额折算基 准日 (即使 该日未进 行份额折 算 ) 次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 布的金融 机构人 民币一年期 存款基准 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 在 年度的约定 年基准收 益率为 “基 金合同 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存 款 基准利率(税后)+3% ” 。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约定年 基准收益 均以 1.000 元为基 准进行 计算; 2、 本基金每个 工作日对 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和 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额进 行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 在进行安 信一带一 路 A 份额和 安信一带 一 路 B 份额各 自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计 算时,本基 金资产净 值优先确 保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 的本金及安 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累计约 定应得收益, 之后的剩 余基金资 产净值计 为安信一 带 一路 B 份额的净 资产。 安 信一带一 路 A 份额累计约 定应得收 益按依据 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计 算的每日 收益率和 截至计算日 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应 计 收益的天 数确定 ; 3、每 2 份安信一带一 路份额所 代表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等于 1 份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 1 份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 的基金资 产净值之 和;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40 4、在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生效 日至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计算日,若未发 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 定期份额折 算或不定 期份额折 算,则安 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在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 算日应计 收益的天数 按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至计算 日的实际 天数 计算; 若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定期 份额 折算或不定 期份额折 算,则安 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在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 算日应计 收益的天 数应按照最 近一次基 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次日至计 算日 的实际天数 计算。 基金管 理人并不 承诺 或保证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本 金及约定应 得收益, 如在基金 存续期内 本基金资产 出现极端 损失情况 下,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能会 面临无法 取得约定应 得收益甚 至损失本 金的风险 。 四 、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 分级基金 ,按照安 信一带一 路 A 份额和 安 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 考净值计算 规则依据 以下公式 分别计算 并公 告 T 日安信一带一 路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安 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和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 参考净值:


1、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 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设 基 础 NAV 为 T 日安信一带一 路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方式为: 基 础 NAV =T 日闭市后的基金 资产净值 /T 日本基金基 金份额 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 分级基金 ,T 日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总数为 安信一带一 路 A 份额、安 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和安 信一带 一路份额 的份额数 之和。


2、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和安 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的 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 算日;N 为当年 实际天 数;t=min{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T 日,自最近一 次基金份 额折算 基准日次 日至 T 日} ; NAV A 为 T 日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B NAV 为 T 日安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R 为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 的约定年 基准收益 率, 则安 信 一带一路 A 份 额和安信 一带一 路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 方式为: (1 R) t N A NAV ??


B 基 础 =2 A NAV NAV NAV ??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41 3、 安信 一带一路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安 信一带 一 路 A 份额和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 额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的 计算, 均保留 到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4、T 日的安信一 带一路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安信 一 带一路 A 份 额和安信 一带一 路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 如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 或公告。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42 第 七 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本 基金由基金 管 理人按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 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可[2015]770 号文 注册 。 本基金运作 方式为契 约型开放 式,存续 期为不定 期。 本基金募集 期为 2015 年 5 月 14 日, 有效份额 为 400,830,234.86 份 基金份 额, 利 息结转 的基金份额 为 7,525.59 份基金 份额, 两项合 计 400,837,760.45 份基 金份额 。 有效 认购户数 为 4,486 户。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43 第 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正式生 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 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 告中 予以披露;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 运作方式、 与 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 同等,并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44 第 九 部分


基 金的 上 市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 本基金符 合法律法 规和深圳 证券 交易所规定 的上市条 件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有 关规定, 申请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 额与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 额上市交 易。 安信一带一 路份额在 条件成熟 后也可由 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相关程 序后申请 上市交易。 若 安信一带一 路份额上 市交易,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需 要 修改配对转 换规则、 对 安信一带 一路份 额进行折算 并修改基 金合同相 关内容, 且 无需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但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规定提前 公告 。 二 、 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地 点为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安信一带一 路 A 份额与 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 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开始在 深圳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易 。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上 市交易需 遵循 《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 则》 、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规则》 等有关规 定,包括 但不 限于: 1、 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额 与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 额以不 同的交易代 码上市交 易, 两 类基金 份额上市首 日的开盘 参考价为 前一交易 日两类基 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2、 上市交易的 基金份额 实行价格 涨跌幅限 制, 涨跌 幅 比例为 10% , 自上市 首日起实 行; 3、上市交易 的基金份 额买入申 报数量 为 100 份 或其 整数倍; 4、上市交易 的基金份 额申报价 格最小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民币 ; 5、上市交易的基 金份额上市 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 规则》 、 《深 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 则》及相 关规定。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45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的 费用按照 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 关规 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挂 牌交易, 交 易行情通 过 行情发布系 统揭示。 行 情发布系 统 同时揭示基 金前一交 易日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 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和终止 上市 基金份额的 停复牌、 暂 停上市、 恢复上市 和终止上 市 按照 《基金法 》 相关规 定和深圳 证 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 执行。 八 、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对基 金上 市交易 的规 则等相 关规定 内容 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 改,且此项修 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 、若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增 加了基 金上 市交易 的新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 后增加相应功 能。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46 第 十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本基金的安 信一带一 路 A 份额、 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 额不接受投 资人的申 购与赎回 ,只 上市交易; 本 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 投资人 可通过场 内或场外两 种方式对 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 进行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安信一带一 路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将通过 销售机构 进行 。 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 相关公告 中列明。 基 金管理人 可 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 并予以 公告。 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安信 一带一路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投 资人 办理安 信一 带一 路份额 场内 申购和 赎回 业务 的场 所为 具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且 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认可的深圳 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 位。 投资 人需使用深 圳证券账 户, 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系 统办理安信 一带一路 份额场内 申购、 赎 回业务。 投 资人 办理安 信一 带一 路份额 场外 申购和 赎回 业务 的场 所为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和场 外代销机构。 投 资人需使 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放 式基金账 户办理安 信一带一 路份额场外 申购、赎 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 在基金管 理人和场 内、 场外代 销机构办 理 安信一带一 路份额申 购、 赎回业 务 的营业场所 或按基金 管理人和 场内、 场外代 销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安 信一带一 路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本 基金场内、 场 外代销机 构名单将 由基 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 书、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或其他 公告中列 明。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代销 机构,并 予以 公告。


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 定的代销 机构开通 电话、 传真 或 网上等交易 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 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购与 赎回。 二 、 申购、赎回 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上海 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 交易日为 安 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申 购、 赎回开 放 日。 场内业务 办理时间 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日交 易 时间, 场外业 务办理时 间以各销 售机构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47 的规定为准,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 开放日常 申购、赎 回。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安信一 带一路份 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 时 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 注册登 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 其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 放日 安信一带一 路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 金额 申购、 份额赎回 ” 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额 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安信一带一 路份额时按 照投资人 认购、申 购的先后 次序进行 顺序 赎回; 4、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5、投资人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 办理安信一 带一路份额的场 内申购、赎 回业务 时, 需遵守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 关业务 规则。 若相 关 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 、 深圳证 券交易 所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 场内申购、 赎 回业务规则 有新的规 定, 按新规 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 依法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 注册登 记机构确 认 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基金份 额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48 持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 注册登 记机构确 认 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 资人在提 交申购 申请时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备足申 购资金, 投资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须持有足 够的安信 一带一路份 额余额, 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 、赎回申 请不 成立。 投资人办理 申购、 赎回等 业务时应 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 手续、 办理时间、 处 理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 的前提下 ,以各销 售机 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 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立。 若申购 不 成立或无效,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代销机 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该退 回款 项产生的利 息等损失 。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 款项。 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 投资 人应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 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 况。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申 请 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 实 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确 认以注册 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 理 人的确认结 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 确认情 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 询。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 的范围 内, 对上述 业 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场 外销售机构 (不含直销 网点)申购 安信一带一路份 额,单笔申 购申请 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通 过基金管 理人直销 网点场外 申购安信一 带一路份 额,单笔 首次申购 申请的最低 金额 为 50,000 元, 单笔追加 申购申请 的最 低金额 为 20,000 元;代 销网点 的投资 人欲转入直 销网点进 行交易要 受直销网 点最低金 额的 限制。 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 上交易系 统申 购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 ,单笔申 购申请的 最低金额 为 10 元。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 况,调 整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 申购的最 低金额。 该基 金的场外 销售机构可 以根据各 自的业务 情况设置 高于或等于 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 上述单笔 最低申购 金额 。 投资人在场外 销售机构 办理本基 金申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49 购业务时, 除 需满足基 金管理人 最低申购 金额限制 外 , 当场外销售 机构设定 的最低金 额高于 上述金额限 制时,投 资人还应 遵循相关 场外销售 机构 的业务规定 。 投资人通过场内销售机构 申购安信一带一 路份额,单 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投资者当期 分配的基 金收益转 购安信一 带一路份 额时 ,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 的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 申购,对单 个投资者的 累计持有份 额不设上限限制 , 但本基金 单一投 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 赎回、 基金上 市交易 、 基 金管理人 委托的登 记机构技 术条件不允 许 等基金 管理人 无 法予以控 制的 情形导 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 50% 的 除外) 。 3、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某一场 外销售机构 的某一交易 账户内赎回安信 一带一路份 额时, 每次对安信 一带一路 份额的赎 回申请不 得低于 5 份基 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时或 赎回 后在销售机 构 (网点) 保留的安 信一带一 路份额不 足 5 份的, 在赎 回时需一 次全部赎 回。 但 各代销机构 对交易账 户最低份 额余额有 其他规定 的, 以各代销机 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 4、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净 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 上述措施 对基金规 模予以控 制。 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相 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市场 情况,在法 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 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 ,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由投资 人承担,不 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 登 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申购 本基金份 额时, 需交纳 申购费用 , 费率按 申购金额 递减。 投 资 人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 多笔申购, 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 别计算。 (1)场外申 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 外申购费 率最高不 超过申购 金额的 0.50 % , 且随投资者申 购金额的 增加而减 少。投资者 可以多次 申购本基 金,申购 费率按每 笔申 购申请单独 计算。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50 基金的申购 费率结构 表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 费用 )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0.50% M≥ 50 万元 100 元/ 笔 申购费用由 投资者承 担, 不列入基 金资产, 申购 费用 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 广、 登记和销 售。 (2)场内申 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 内申购费 率由销售 机构参照 场外申购 费率 执行。 2、赎回费率 (1)场外赎 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 外赎回费 率最高不 超过赎回 金额的 1.50% , 且随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 额期限的 增加而减少 。 本基金场外 赎回费率 如下表(1 年为 365 日) : 持有年限 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 <1 年 0.50% 1 年≤Y <2 年 0.25% Y ≥ 2 年 0 赎回费用由 赎 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 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 并 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对 于持续持 有期不 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 回费不低 于 25% 归入基 金资产。赎 回费未归 入基金财 产的其余 部分用于支 付市场推 广 、注册 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2)场内 赎 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 内赎回费 率最高 不 超过赎回 金额的 1.50%,对 持续 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赎回金 额的 1.50% 作为赎回 费 ,对于 持续持有 期 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赎回 金额的 0.50% 作 为赎回费 。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 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 并 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对 于持续持 有期不 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 回费不低 于 25% 归入基 金资产。赎 回费未归 入基金财 产的其余 部分用于支 付市场 推 广、注册 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 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 以按照《基 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基金管 理人最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51 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 照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的媒介 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 大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具 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 范遵循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 律组织的 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 划, 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按 相关监管 部门 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 ,基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 基金 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 费率。 七、申购份额 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T 日的 安信一 带一路份额 份额净 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 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 2、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 式 1)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场外 申购和场内 申购均采用 金额申购的方式 ,申购金额 包括申 购费用和净 申购金额 。 当申购费用 适用比例 费率时, 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 安信一 带一路 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 当申购费用 适用固定 金额时, 申购份数 的计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 安信一 带一路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 值 场内申购份 额计算结 果先按四 舍五入的 原则保留 到小 数点后两位, 再采用截 位方式, 保 留至整数位, 小数部分 对应的申 购资金返 还至投资 人 资金账户; 场 外申购份 额计算结 果按四 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由 此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例: 某投资者 投资 50,000 元通过 场外申购 安信一带 一 路份额, 对应 的申购费 率为 0.50 %。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386 元 ,则可得 到的 申购份额为 :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52 净申购金额=50,000 /(1 +0.50 %)=49,751.24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751.24 =248.76 元; 申购份额=49,751.24 /1.386 =35,895.56 份。 即,若该投 资者在场 外申购安 信一带一 路份额 50,000 元,假 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386 元, 则可得 到基金份 额 35,895.56 份。 例 4 : 某 投 资 者投 资 50,000 元通过场内 申 购 安 信一带 一 路 份 额 , 对应 的 申 购 费率 为 0.50 %。假设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386 元 ,则 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 =50,000 /(1+0.50 %)=49,751.24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751.24 =248.76 元; 申购份额=49,751.24 /1.386 =35,895.56 份 (四舍五 入保留至小 数点后 2 位)=35,895 份; 实际净申购 金额=35,895 ×1.386 =49750.47 元; 返还金额=0.56 ×1.386 =0.77616 元。 即,若该投 资者在场 内申购本 基金 50,000 元,假 设申 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386 元, 则可得到基 金份额 35,895 份, 申购资金 返还 0.77616 元。 3、赎回金额 的计算 安信一带一 路份额的 场外赎回 和场内赎 回均采用 份额 赎回的方式 ,赎回的 计算公式 为: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 赎回当 日 安信一 带一路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以上计算结 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 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 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 持有 100,000 份安 信 一带一 路 份额在 场 外赎回, 持有 期限 为 1 个月 , 赎回 费率为 0.5% ,假设 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15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015 =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 ×0.5% =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 -507.50 =100,992.50 元 即投资者持 有 100,000 份安信 一带一路 份额, 持有期 限 为 1 个月 , 假设 赎回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15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为 100,992.50 元。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53 例: 某投资者 持有 100,000 份安 信一带一 路份额在 场 内赎回, 持有 期限 为 1 个月 , 赎回 费率为 0.5% ,假设 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15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015 =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 ×0.5% =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 -507.5 =100,992.50 元 即投资人持 有 100,000 份安信 一带一路 份额在场 内赎 回, 持有 期限 为 1 个月,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15 元 ,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 额为 100,992.5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 证券/ 期货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4、 基金管理人认 为接受某 笔 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 或 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情 形。 6、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数的比 例达到或者 超过基金 份额总数 的 50% ,或者 变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形 时 。 7、 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超 过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单日 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资者 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 额上限的 。 8、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的 措施。 9、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3、5 、8、9 项 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 停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被 全部 或部分拒 绝 的,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该退回 款项产生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54 的利息等损 失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九、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 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 赎回申请将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 申请。 6、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 应当 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的措 施。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向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已 确认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应 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 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 支付。 若 出现上述 第 4 项所 述 情 形, 按基金 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 理。 投 资人 在申请 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 理部 分予以撤销。 当 出现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时, 场内赎回 申请按照 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 业务规则办 理。 在暂停 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 并 予以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 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 放日 的基金 总份额 (包括安 信一带一 路 A 份额、安信 一带一 路 B 份额和 安信一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55 带一路份额 )的 10% ,即认 为是发生 了巨额 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 全部 基金份额 (包 括安信 一带 一路 A 份额、安信一 带一 路 B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 路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 请 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 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 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择延 期赎回 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全部 赎 回为止; 选择 取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 被撤销。 延 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 一 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 日的 安信 一带一路 份额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 础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如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 , 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场内 赎回申请 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相应规则 进行处理; 基 金转换中 转出份额 的申请的 处理方式遵 照相关的 业务规则 及届时开 展转换业务 的公告。 (3)暂停赎 回: 安信 一带一路 份额连续 2 个开 放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额赎 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 安信一 带一路份额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指定媒介 上进行 公告。 (4)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 回时 ,对于单个 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 份额(包括 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 额、安信 一带一 路 B 份 额和安信 一带一 路份额)50% 以上 的赎回申 请情形的 , 除未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规 定办理赎回申请外,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部分 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选 择取 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56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 请 一并处理, 无 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投 资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 投资人 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 延期赎回处 理。 部分延 期赎回不 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 时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 回情况消 除的,基 金管理 人应 于重新开放 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 的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 3、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暂停 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 最迟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 在暂 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时 间,届时 不再 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 公告。 十 二、基金转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 安信 一 带一 路份额 与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 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 换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 人与 相关机构。 本基金暂不 开通此项 业务。 十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 的 定 期定额投资 计划, 具体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另行 规定。 投资 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时 可自行约定 每期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金 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管 理人 在相关 公告或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最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57 低申购金额 。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 对场外份 额开通定 期定 额投资业务, 具 体实施 办 法详见相 关公告。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58 第 十 一部 分


基金 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转托 管 及其 他业 务 一、基金 份额的注册登记、系统内转托 管和跨系统转 托管 1、基金份额 的注册登 记 (1)本基金的份 额采用分系 统登记的原 则。场外认 购或申购的安信 一带一路份 额基金 份额登记在 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 人开放式 基金 账户下; 场内 认购、 申购 的安信一 带一 路份额或上 市交易买 入的安信 一带一路 A 、安 信一带 一路 B 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 券登记系 统 基金份额持 有人深圳 证券账户 下。 (2)登记在证券 登记系统中 的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可 以直接申请场内 赎回,登记 在证券 登记系统中 的安 信一 带一路 A 份 额和安信 一带一 路 B 份额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不 能直接申请 场内赎回 ,但可按 1 :1 比例申 请合并为 场内安信一 带一路份 额后再申 请场内赎 回。 (3)登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中 的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既 可以直接申请场 外赎回,也 可以在 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后 通过跨系 统转托管 转至证券 登记 系统, 经过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进行申 请按 1 : 1 比例分拆为 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 一带一路 B 份额后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 2、系统内转 托管 (1)系统内转托 管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登记结 算系统内不 同销售 机构(网点 )之间或 证券登记 系 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 转登记的 行为。


(2)基金份额登 记在登记结 算系统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变更办理安 信一带一路 份额赎 回业务的销 售机构( 网点)时 ,须办理 已持有安 信一 带一路份额 的系统内 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 记系统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变更办理安 信一带一路 份额场 内赎回或安 信一带一 路 A 份额和安信 一带一路 B 份额 上市交易的 会员单位 (交易 单元 ) 时, 须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 (4)募集期 内不得办 理系统内 转托管。 3、跨系统转 托管 (1)跨系统转托 管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安 信一带一路 份额 在登记结算 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 统之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2)本基金 已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起开通 跨系统转 托管业务, 具体业务 按照中国 证券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59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及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 规定 办理。 (3)处于质押、 冻结状态、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至 折算处理日及深 圳交易所、 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 的其他情 形时,基 金份额不 能办理跨 系统 转托管。 4、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 按照相关 规定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收取转托 管费。 5、处于募集 期内的基 金份额不 能办理跨 系统转 托管 。 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 允许且条 件具备的 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可 受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 证监 会 认可 的交易 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 进行份 额转 让的申 请并 由注 册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过 户登记。 基金管 理人拟受 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 务的, 将 提前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应根据 基金 管理人公告 的业务规 则办理基 金份额转 让业务。 三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受理继 承、 捐赠和司法 强制执行 而产生的 非交 易过户以及 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或者 是按照相 关法律法 规或 国家有权机 关要求的 划转主体 。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或者以 其他方式 处分。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 相关资料, 对 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 注 册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 理, 并按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 收费。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 金份额的冻 结与 解冻, 以 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 符 合法律法 规的其他 情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 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 被冻 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一 并冻结, 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 益分 配。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60 第 十 二部 分


基金 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在安 信一带一 路 A 份额、 安 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的 存续期内 , 基金管理人 将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办理配 对转换业 务。 一、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安信一带一 路份额与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 配对转 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每 2 份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的场内 份额申请 转 换成 1 份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与 1 份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 额的 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 有的 每 1 份 安信一带 一 路 A 份额 与 1 份安信 一带一 路 B 份额申请转 换成 2 份 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 的场内份 额的 行为。 二、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配对转换的 业务办理 机构见招 募说明书 或基金管 理人 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


基 金投 资人应 当在 配对 转换业 务办 理机构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其 提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配 对 转换。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 或增减配 对转换的 业务办理机 构,并予 以公告。 三、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 起开通基 金的份额 配对 转换业务, 具体 实施办法 详见相关 公告。 配 对转 换的业 务办 理日 为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日(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暂停 配对 转换时 除 外) ,具体的 业务办理 时间见招 募说明书 或基金 管理 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 告。 若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更 改或实际 情况需要, 基 金管理人可 对配对转 换业务的 办理 时间进行调 整并公告 。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61 四、配对转换的原则 1、配对转换 以份额申 请。 2、 申请分拆为 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和 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的安信一 带一路份 额的场内 份额必须是 偶数。 3、 申请合并为 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 的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 额与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 额必须同 时配对申请 ,且基金 份额数必 须同为整 数且相等 。 4、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场外 份额如需申 请进行分拆 ,须跨系统转托 管为安信一 带一路 份额的场内 份额后方 可进行。 5、份额配对 转换应遵 循届时相 关机构发 布的相 关业 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 可 视情况对上 述规定作 出调整, 并 在 正式实施前 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公告。 五、配对转换的程序


配对转换的 程序遵循 届时相关 机构发布 的最新业 务规 则,具体见 相关业务 公告。 六、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 交易 所、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配对转换 业务办理机构因 异常情况无 法办理 配对转换业 务。 2、基金管理 人认为继 续接受配 对转换可 能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3、法律法规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规定或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前述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配对转 换的 ,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指定 媒介刊登 暂停配对转换业 务的公告。 在暂停配对 转换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恢复配对转 换业务的办 理,并依 照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七、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 办理配对 转换业务 时, 配对转 换业务办 理 机构可酌情 收取 一定 的佣金, 具 体 见相关业务 办理机构 公告。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62 八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调整上 述规则 ,基 金合同 将相 应予以 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63 第 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 指数化投 资策略, 紧密 跟踪中证 一带一路 主题指数。 在正 常市场情 况下, 力 争将基金的 净值增长 率与业绩 比较基准 之间的日 均跟 踪偏离度绝 对值控制 在 0.35% 以内 , 年 跟踪误差控 制在 4% 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 资产 , 包括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及其 备选成 份 股、其他股票( 含中小板、 创 业板股票 及其他中国 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股指期 货、 权证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它 金融资产 ( 但 须符 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 )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 资于中证一带一路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 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如果法律法 规对该比 例要求有 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 比 例为准,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 相 应调整 。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主要 采用完全 复制的方 法进行投 资, 即按照标 的指数成份 股及其权 重构建基 金的 股票投资组 合,并根 据标的指 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 的变 动对股票投 资组合进 行相应地 调整。 在标的指数 成份股发 生变动、 增发、 配 股、 分红等公 司行为导致 成份股的 构成及权 重发 生变化时, 由于 交易成本、 交 易制度、 个别 成份股停 牌或者流动 性不足等 原因导致 本基金无 法及时完成 投资组合 同步调整 的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 将运用其他 合理的投 资方法构 建本基金 的实际投资 组合,追 求尽可能 贴近标的 指数的表 现。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64 (1)组合构 建策略 本基金管理 人构建投 资组合的 过程主要 分为三步: 确 定目标组合、 确定建仓 策略和逐 步 调整。 1)确定目标 组合:本 基金管理 人根据完 全复制 成份 股权重的方 法确定目 标组合。 2)确定建仓 策略:本 基金管理 人根据对 成份股 流动 性的分析, 确定合理 的建仓策 略。 3)逐步调整:通 过完全复制 法最终确定 目标组合之 后,本基金管理 人在规定时 间内采 用适当的手 段调整实 际组合直 至达到跟 踪标的指 数的 要求。 (2)组合管 理策 略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 组合根据 标的指数 对其成份 股的定期 调整 而进行相应 的定期跟 踪调整。 2)不定期调 整 ①当成份股 发生增发、 送配等情 况而影响 成份股在 指 数中权重的 行为时, 本 基金将根 据 指数公司的 公告,进 行相应调 整; ②根据本基 金的申购 和赎回情 况,对股 票投资组 合进 行调整,从 而有效跟 踪标的指 数; ③若个别成 份股因停 牌、 流动性 不足或法 规限制等 因 素, 使得基金 管理人无 法按照其 所 占标的指数 权重进行 购买时, 基 金管理人 将综合考 虑 跟踪误差最 小化和投 资者利益, 决定部 分持有现金 或买入相 关的替代 性组合。 2、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 指期货投 资中将根 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 在 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 本 着谨慎原 则, 参与股指期 货的投资。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将主要 选 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 货合约, 力争利用股 指期货的 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 仓位频繁 调 整的交易成 本和跟踪 误差, 达到 有效跟 踪标的指数 的目的。 3、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管理 人将以宏 观形势及 利率分析 为基础, 依据 国家经济发 展规划量 化核心基 准参 照指标和辅 助参考指 标, 结合货币 政策、 财政政 策的 实施情况, 以及 国际金融 市场基准 利率 水平及变化 情况, 预测未 来基准利 率水平变 化趋势与 幅度, 进行定量 评价。 本基金 债券投资 的 目的是在 保证基金 资产流动 性的基础 上,有效 利用 基金资产, 提高基金 资产的投 资收益。 4、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权 证看作是 辅助性投 资工具, 其 投资原则 为 优化基金资 产的风险 收益特征, 有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65 利于基金资 产增值, 有利 于加强基 金风险控 制。 本基 金将在权证 理论定价 模型的基 础上, 综 合考虑权证 标的证券 的基本面 趋势、 权证 的市场供 求 关系以及交 易制度设 计等多种 因素, 对 权证进行合 理定价, 在 此基础上 谨慎进行 权证投资。 本基金还可 利用权证 与标的股 票之间可 能存在形成 的风险对 冲机会, 在 充分论证 和模型分 析 的基础上谨 慎构建套 利投资组 合, 获取 相对稳定的 投资收益 。本基金 权证主要 投资策略 为低 成本避险和 合理杠杆 操作。 5、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 证券将综 合运用类 别资产配 置、 久期管理、 收益 率曲线、 个券 选择 和利差定价 管理等策 略, 在严格 遵守法律 法规和基 金 合同基础上, 进行资产 支持证券 产品的 投资。 本基金 将特别注 重资产支 持证券品 种的信用 风 险和流动性 管理, 本着 风险调整 后收益 最大化的原 则, 确定资 产支持证 券类别资 产的合理 配 置比例, 保证 本金相对 安全和基 金资产 流动性,以 期获得长 期稳定收 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顾投资 原则以及 开放式基 金的 固有特点 , 通过 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 统性风险 ,保持基 金组合良 好的流动 性。 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的 股票资产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0% , 其中投资 于中证一 带一 路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 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 于非现金 基金 资产净值的 80% ; (2)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3)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6)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7)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66 证券规模的 10 %; (9)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0 )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1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 本基金 所申报 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2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中的 债券回 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展期; (13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4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 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 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 (15 )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 票总 市值的 20% ; (16 ) 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 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 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 关约定; (17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8 )基金 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 的 140% ;


(19 ) 本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基金 管理人应 事先 根据中国证 监会相关 规定, 与基金 托管人在基 金托管协 议中明确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 投资。 基金 管理 人应制订严 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 制制度, 防 范 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 险等各 种风险;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 合上述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 受限资产的 投资;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67 (21 )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本基 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如果法律法 规对基金 合同约定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 变更的, 以变 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如适 用于本基 金,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除上述第 (2) 、 (10)、 (20) 、 (21) 条 外,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动、 股权 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 间内, 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投 资 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 同约定。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承销期 内承 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遵循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 则, 防范 利益冲突, 建立 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 和评 估机制, 按照市 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 行。 相关交易 必须 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 的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易应 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 事 会审议, 并经 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 独立董 事通过。 法律、 行政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如 适用于本基 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68 五 、 标的 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是 中证一带 一路指数 。 如果标的指数被 停止编制及 发布,或标 的指数由其他 指数替代(单纯 更名 除外) , 或由 于指数编制 方法等重 大变更导 致标的指 数不宜继 续作 为标的指数, 或 证券市场 上有代表 性更 强、 更适合投 资的指数 推出, 本基 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 审慎性原则 和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依法变 更本基金 的标的指 数和 投资对象, 并依 据市场代 表性、 流动性、 与 原指数的 相关性等诸 多因素选 择确定新 的标的指 数。 由于上述原 因变更标 的指数, 若标 的指数变 更涉及本 系列基金投 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 的实 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 理人应就 变更标的 指数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 更、指数更名等)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2、业绩比较 基准 中证一带一 路指数收 益率×95 %+商业 银行活期 存款 利率(税后 )×5% 由于本基金 投资标的 指数为中 证一带一 路指数, 且每 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投资于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中证一带一 路指数收益率×95 %+商业银行活期存 款 利率(税 后)×5%。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 者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是市 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 用于本基 金的业绩 基 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可 以在与本 基金托 管人协商同 意后变更 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 时公告。 若业 绩比较基准 和标的指 数变更涉 及本基金 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 的实质性 变更, 则基 金管理人 应 就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 标的指数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在指定 媒 介上公告。 若 业绩比较 基准、 标 的指数 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整 等) ,则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69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股票型基 金, 其预期 的风险与 预期收益 高 于混合型基 金、 债券型 基金与货 币 市场基金。 同时 本基金为 指数基金, 通 过跟踪标 的指 数表现, 具有与 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 指数 所代表的公 司相似的 风险收益 特征。 产 品风险等 级以 各销售机构 的评级结 果为准 。 从本基金所 分拆的两 类基金份 额来看, 安信一带 一 路 A 份额为稳健收益类 份额,具 有 低预期风险 且预期收 益相对较 低的特征 ;安信一 带一 路 B 份额为积极收益类 份额,具 有高 预期风险且 预期收益 相对较高 的特征。 七 、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本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 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 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来 源于 《安信中 证一带一 路主题指 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报告 》 。本报 告中 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191,243,059.36 91.60 其中:股票


191,243,059.36 91.6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4,208,168.50 2.02 其中:债券


4,208,168.50 2.02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金融资产


- -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70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 付 金合计


12,810,873.71 6.14 8 其他资产


513,737.88 0.25 9 合计


208,775,839.4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合


(1)报告期 末按行业 分类的境 内股票投 资组合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 票投资组 合(指数 投资 部分)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21,043,129.66 10.14 C 制造业


93,823,580.88 45.19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 业


1,576,640.00 0.76 E 建筑业


40,798,688.40 19.65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21,772,618.40 10.49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5,769,537.90 2.7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6,223,830.00 3.00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235,034.12 0.11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91,243,059.36 92.12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71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 票投资组 合(积极 投资 部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 积极 投资 股票 。 (2)报告期 末按行业 分类的港 股通投资 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港股 通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指数投资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 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1 601186 中国铁 建 570,007 6,355,578.05 3.06 2 601888 中国国 旅 91,500 6,223,830.00 3.00 3 000338 潍柴动 力 720,194 6,157,658.70 2.97 4 601766 中国中 车 709,309 6,128,429.76 2.95 5 601989 中国重 工 1,415,151 6,014,391.75 2.90 6 000063 中兴通 讯 322,203 5,896,314.90 2.84 7 600585 海螺水 泥 159,700 5,875,363.00 2.83 8 600406 国电南 瑞 326,886 5,769,537.90 2.78 9 601668 中国建 筑 1,050,559 5,767,568.91 2.78 10 601390 中国中 铁 741,931 5,764,803.87 2.78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72


积极投资按 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股票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 积极 投资 的股 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 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3,202,168.50 1.5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6,000.00 0.48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1,006,000.00 0.4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合计


4,208,168.50 2.03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19585 18 国债 03 31,910 3,202,168.50 1.54 2 018005 国开1701 10,000 1,006,000.00 0.48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 交易情况说明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73 (1)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股 指期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指 期货合约 。 (2)本基金 投资股指 期货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在股 指期货投 资中将根 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 在 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 本 着谨慎原 则, 参与股指期 货的投资。 本基金投 资 股指期 货将主要 选 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 货合约, 力争利用股 指期货的 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 仓位频繁 调 整的交易成 本和跟踪 误差, 达到 有效跟 踪标的指数 的目的。 10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 债期货投 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 在基金合 同中明确 国债期货 的投资策 略、 比例限制、 信息 披露等, 本基 金暂 不参与国债 期货交易 。 (2)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国债 期货合约 。 (3)本期国 债期货投 资评价 本基金尚未 在基金合 同中明确 国债期货 的投资策 略、 比例限制、 信息 披露等, 本基 金暂 不参与国债 期货交易 。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 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未 有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不 存在报 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 责、处罚 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股 票没有超出 基金合同规 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管 理人从 制度和流程 上要求股 票必须先 入库再买 入。 (3)其他资 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149,137.40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229,931.6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5,843.49 5 应收申购款


38,825.30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7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13,737.88


(4)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期末指数投 资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指 数投资前 五名中不 存在流通 受限 情况 。 期末积极投 资前五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积 极投资前 五名中不 存在流通 受限 情况 。 (6)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的其 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原因, 分项之和 与合计可 能有尾差 。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75 第 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及其更新 。 本基金合同 生效日为 2015 年 5 月 14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以来(截 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的投资业绩 与同期基 准的比较 如下表所 示: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 比较表 阶段 份额净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5.5.14 -2015.12.31 -41.85% 3.11% -30.40% 3.17% -11.45% -0.06% 2016.1.1-2016.12.31 -12.29% 1.73% -12.09% 1.73% -0.20% 0.00% 2017.1.1-2017.12.31 2.58% 0.81% 3.51% 0.82% -0.93% -0.01% 2018.1.1-2018.9.30 -14.82% 1.22% -16.90% 1.20% 2.08% 0.02%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76 第 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规 范性文件 为本基金 开立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 期 货账 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 他专用账 户。 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 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 金注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 其他 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 售机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和 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 任, 其债权人 不得对本 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 冻结、 扣押或其 他权利。 除依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被 处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产。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77 第 十 六部 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 、 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 证、 债券 、 股指期 货合约和 银 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 其它投 资 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 生影 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 件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交 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78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 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 当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 作 规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 自律组织的 规定。 6、 股指期货合约 ,以估值日 结算价估值 ;估值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 结算价估 值。 7、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79 四 、 估值程序 1、 本基 金作为分 级基金 , 按照安 信一带一 路 A 份额与 安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 算规则分 别计算并 公告安信 一带一路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安 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与安信一 带一路 B 的基金份额 参 考净值 ,安信一 带一路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和安信 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 考 净值均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于每个工 作日计算 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并 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 人,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 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 五 、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当 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或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小数点 后 三位以内( 含第三位) 发生 估值错误 时, 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 人、 或注册登 记机构、 或 销售机构 、 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事 人 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 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 错、 数据传输 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 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80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 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受 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认 。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 达到安信 一带一路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的基 金份 额参考净值 或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安信 一 带一路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安 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或安 信一带一 路 B 份 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的 0.5%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81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 、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 (参考 ) 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 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参考) 净 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7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 由于证券/ 期 货交易所 、 登记结 算公司或 标的指数 供应商发送 的数据错 误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适 当、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错误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 除赔 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 必要 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82 第 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括安 信一带一 路份额、 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 额、安信 一带一路 B 份额)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在未来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前 提下,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 新的法律 法规和政 策按照以 下原 则制定和调 整本基金 的收益分 配方案, 并相应修改 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 、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额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的计算 公式,以 及决定是否 修改基金 份额折算 等相关内 容,且无 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83 第 十 八部 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的标的 指数许可 使用费;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的证 券/ 期货交 易费用; 8、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证券/ 期货 账户开户 费用、账 户维护费 用; 10 、基金的 上市费和 年费; 11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以 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年费 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 H =E ×1.0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月 初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 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0% 的年费 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20% ÷ 当年天数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84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月 初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支付 日期顺延 。 3、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


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02%的 年费率计 提。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02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季 季末 ,按季支付 (当季不 足 50,000 元 的, 按 50,000 元计 算) , 计 费期间不 足一季度 的, 根 据实际天数 按比例计 算。 由基 金管理 人 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标 的指数 许 可使用费 划款指令 ,基 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季前 10 个工 作日 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标的指数 供应商。 若 遇 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标的指数供 应商根据 相应指数 许可协议 变更标的 指数 许可使用费 率和计算 方式时, 基金 管理人需依 照有关规 定最迟于 新的费率 和计费方 式实 施日前 2 日 在指定媒 介公告。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4-11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85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86 第十 九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每年的基金 份额定期 折算基准 日, 本基 金将按以 下规 则对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 额和安信 一带一路份 额进行定 期份额折 算(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 的除外) 。 (一)基金 份额折算 基准日 每年 12 月 15 日(若 该日为非 工作日, 则提前至 该日 之前的最后 一个工作 日) 。


(二)基金 份额折算 对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 、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 。


(三)基金 份额折算 频率 每年折算一 次。 (四)基金 份额折算 方式 定期份额折 算后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 基金 份额折 算基准日折 算前安信 一带一 路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超 出 1.000 元 的部分 将折算为 安 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场 内份额分 配给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额持有人 。安信一 带一路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两 份安信一 带 一路份 额将按一 份安信一 带一 路 A 份额获得新增安信 一带一路 份额 的分配, 经过上 述份额折 算后, 安信一 带一路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将相应 调整。 在基金 份额 折算前与折 算后, 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和安 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的份额 配比保 持 1: 1 的比例 。


有关计算公 式如下: 1、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 前 前 后 基 础 基 础 前 基 础 折 算 前 安 信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0.5 (NAV -1.000 ) NUM = A NAV NUM ? ? ? 安信一带一 路份额持 有人新增 的安信一 带一路份 额= 前 前 基 础 A 后 基 础 NAV 1.000 2 NAV NUM ? ? 其中: 后 基 础 NAV :折算后安 信一带一 路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下 同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87 前 NAV A :折算前安 信一带一 路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下同


前 基 础 NUM :折算前安 信一带一 路份额的 份额数, 下同 持 有场 外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按 前述 折算 方式获 得新 增场 外安信 一 带一路份额 的分配; 持有 场内安信 一带一路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按前 述折算方 式获得新 增场内安信 一带一路 份额的分 配。


2、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 算后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 = 1.000 元


定期份额折 算后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额 的份额数 = 定 期份额折算 前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 的份额数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数 = 前 前 后 基 础 ( -1.000 ) NAV AA NUM NAV ?


其中: 前 A NUM :折算前安 信一带一 路 A 份额的份额 数,下同 3、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


定期份额折 算不改变 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 参考净值及 其份额数 。


4、折算后的 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 总份额数


折算后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总份额 数 = 折 算 前安 信一 带 一 路 份 额 的 份 额数 + 安 信一 带一路份额 持有人新 增的安信 一带一路 份额的份 额数+ 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 持有人新 增的 场内安信一 带一路份 额的份额 数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 份额折算 外, 本基金还 将在以下 两种情况 进行不定期 份额折算, 即: 当 安信 一带一路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高至 1.500 元或以 上; 当 安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低至 0.250 元或 以下。


(一) 当 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高 至 1.500 元或以上 , 本基 金将按以 下规则 进行不定期 份额折算 :


1、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 日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88 安信一带一 路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高 至 1.500 元或以 上, 基金管理 人将确定 折算基准 日 。


2、基金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 额 、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 额和安信 一 带一路份额 。


3、基金份额 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当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高 至 1.500 元或 以上, 本基金将 分别对安 信一带一 路 A 份额、安 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 和安信一 带一路份 额进行份额 折算,份 额折算后 本基金将 确保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和 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 的比 例为 1:1, 份 额折算后 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 、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和安信一 带一路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均 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 份额折算 基准日折算 前安信一 带一路份 额的基金 份 额净值及 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 额、安 信一带一 路 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均 将折算为 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 分别分配 给安 信一带一路 份额、安 信一带一 路 A 份 额和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 额的持有 人。


(1)安信一 带一路份 额 安信一带一 路份额持 有人新增 的安信一 带一路份 额数= 前 前 基 础 基 础 (NAV -1.000) NUM 1.000 ? 持 有场 外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按 前述 折算 方式获 得新 增场 外安信 一 带一路份额 的分配; 持有 场内安信 一带一路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按前 述折算方 式获得新 增场内安信 一带一路 份额的分 配。


(2)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


折算后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额 的份额数 保持不变 ,即 后 前 = AA NUM NUM


安 信 一 带 一 路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安 信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前 前 ( -1.000) 1.000 AA NAV NUM ? 其中, 后 A NUM :折算后安 信一带一 路 A 份额的份额 数,下同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89 (3)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额


折算后安信 一带一路 B 份额的份 额数保持 不变,即 后 前 BB NUM NUM ?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安 信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前 前 ( 1.000) 1.000 BB NAV NUM ??


其中, 后 B NUM : 折算 后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 额的份额 数,下同 前 B NUM :折算前安 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的 份额数, 下同 前 NAV B :折算前安 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值 , 下同 (4)折算后 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 的总份额 数


折算 后安信一 带一路份 额的总份 额数= 折 算前安信 一带一 路份额的 份额数+ 安信一带 一 路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 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 数+ 安信 一带 一路 A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 场内安信 一带 一路份额数+ 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 额持有人 新增的场 内 安信一带一 路份额数 按照上述折 算和计算 方法, 可能 会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资产净值 造成微小 误差, 视为 未 改变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资产净 值。 (二) 当安 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低 至 0.250 元或 以下, 本 基金将 按以 下规则进行 不定期份 额折算:


1、基金份 额 折算基准 日


安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基 金管理 人将确定 折算 基准日。


2、基金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 额 、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 额、安信 一 带一路份额 。


3、基金份额 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当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本基金将 分别对安 信 一带一路 A 份 额、安信 一带一 路 B 份额和 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进 行份额折 算,份额 折算后本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90 基金将确保 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和安 信一带一 路 B 份 额的比例为 1 :1 , 份额 折算 后安 信一 带一路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 和 安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均调整 为 1.000 元 。安信 一带一路 份额、安 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和安 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 的份额数将 相应缩减 。 (1)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额 前 前 后 1.000 BB B NAV NUM NUM ? ?


(2)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


折算后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额 与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 额的 份额配比保 持 1:1 不 变,即 后 后 AB NUM NUM ?


安 信 一 带 一 路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安 信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前 前 后 1.000 1.000 A A A NUM NAV NUM ? ? ?


(3)安信一 带一路份 额


前 前 后 基 础 基 础 基 础 1.000 NAV NUM NUM ? ?


后 基 础 NUM : 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折算 后的安信 一带 一路份额的 份额数, 下同


(4)折算后 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 的总份额 数


折 算后 安信一 带一 路份 额的总 份额 数=安 信一 带一 路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折算 后的安 信 一带一路份 额的份额 数+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额 持有人 新增的场内 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 数 按照上述折 算和计算 方法, 可能 会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资产净值 造成微小 误差, 视为 未 改 变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资产净 值。 三、折算份额数的处理方式


折算后, 场外 份额的份 额数采用 四舍五入 的方式保 留 到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的误 差 计入基金资 产;场内 份额的份 额数取整 计算(最 小单 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 基金资产 。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 国 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务 规定 暂停相 关份 额的 上市交 易和安 信一 带一路 份额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91 的申购或赎 回等相关 业务,具 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发 布的相关公 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 算结 束后, 基金管理 人应按 照 《信息披 露 办法》 在指定 媒介公告 ,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


六、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三个月,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不进 行定期份额 折算; 2、若在定期份额 折算基准日 发生基金合 同约定的本 基金不定期份额 折算的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本 着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原则, 根据 具体情况选 择按照定 期份额折 算的规则 或者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规则进 行份额折 算。 七、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有 权调整上述 规则, 本基 金 《基金 合 同》 将相应予以 修改, 且此项 修改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并 在 本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 明书中列示 。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92 第二十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9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 并 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照 《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94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的各 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说 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金认 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 基金投资 、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 披露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 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 册后, 基金 管理人在 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 介 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将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 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 安信一带一 路 A 份额与 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 额获准在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易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 额上市交 易前至少 3 个工作 日, 将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 载于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安信 一带一 路 A 份额与安 信 一带一路 B 份额开始 上市交易 前 或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 开始办理 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 额与安信 一带一 路 B 份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95 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在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 与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额开始 上市交易后 或安信一 带一路份 额开 始办理申购 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 通过 其网站、 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安信一 带一路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安信 一带一路产 A 份 额与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 (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 安信 一带一路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 额 与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 ( 自然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净 值、 安 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安信 一带一 路 A 份 额与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六)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 安信一带一 路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 息资料。 (七)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其 网站上, 将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 介 上。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 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其网 站上,将 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上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 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 者权益, 基金 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 季度报告 、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 信息” 项下披 露该 投资者的类 别、 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 及占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96 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 风险 。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 况及 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八)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 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 理业务、 基金财产 、基金 托管业务 的 诉讼或者仲 裁; 1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 、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97 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或安信 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 金 份额参考净 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21 、安信一 带一路份 额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 、安信一 带一路份 额申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 发生变更; 23 、安信一 带一路份 额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 ; 24 、安信一 带一路份 额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 赎回申请; 25 、安信一 带一路份 额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 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 、本基金 开始办理 或暂停接 受份额配 对转换申 请; 27 、本基金 暂停接受 份额配对 转换申请 后重新接 受份 额配对转换 ; 28 、本基金 进行基金 份额折算 ; 29 、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 额、安信 一带一 路 B 份额上 市交易、停 复牌、暂 停上市、 恢复 上市或终止 上市; 30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31 、基金管 理人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进行 估值时; 32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九)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十一)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等金融 期货,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 报告 等定期报告 和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等文件 中披露金 融期 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 示金融期 货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 标。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年报及半 年报中披 露其持有 的资 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 持证券市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98 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 持证 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 产支 持证券总额、 资 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 按市值占 基金净资 产比 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 券明 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 参考) 净 值 、 安信一带一 路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 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 信 息外, 还可以 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介披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 于指定媒 介 披露信息, 并 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意 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99 第 二 十二 部分


风 险 揭示 从基金资产 整体运作 来看, 本基金 为股票型 基金, 具 有较高预期 风险、 较高预 期收益的 特征。 其预期风 险与预期 收益高于 货币市场 基金、 债 券型基金和 混合型基 金。 从本基金 所分 离的两类基 金份额来 看, 安 信一带一 路 A 份额具有低 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 相对稳 定的特征; 安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具 有高预期 风险、预 期收益相 对 较高的特征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本基金 面临的风 险主要有 :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经 济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心 理和 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 平变化而 产 生风险 ,主要包 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 政策(如货 币政策、财 政政策、行业政 策、地区发 展政策 等)发生变 化,导致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 险。随经济 运行的周期 性变化, 各 个行业和 证券市 场的收益水 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 资于 上市 公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随之变 化,从而 产生风险 。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 的波动会 导致证券市 场价格和收益率 的波动,并 影响着 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 润。基金 投资于 股 票和 债券 ,其 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 变化的影 响。 (4)购买力风险 。 如果发生 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 证券所获得的收 益可能 会被 通货膨 胀抵销,从 而影响基 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 2、 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 易过程发 生交收违 约, 或者基 金所投资 债 券之发行人 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 到 期本息,导 致基金资 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 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 风险是指与收益 率曲线非平 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 分反映这 一风 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 反映了利率 下降对固定 收益证券利息收 入再投资收 益的影 响, 这与利率 上升所带 来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所提 到 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 具体为 当利率 下降时,基 金从投资 的固定收 益证券所 得的利息 收入 进行再投资 时,将获 得较少的 收益率。 5、流动性风 险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00 指基金资产 不能迅速 转变成现 金, 或者不 能应付可 能 出现的投资 者大额赎 回的风险。 在 本基金交易 过程中, 可 能会发生 巨额赎回 的情形。 巨 额 赎回可能会 产生基金 仓位调整 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 风险,甚 至影响基 金份额( 参考)净 值。 6、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管理 人对经济 形 势和证券市 场等判断 有误、 获取 的 信息不全等 影响基金 的收益水 平。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的管 理水平、 管 理手段和 管理技 术等对基金 收益水平 存在影响 。 7、 操作或技 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 人在业务 各环节操 作过程中,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陷或 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 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 的风险,例如, 越权违规交 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 险。 在本基金的 各种交易 行为或者 后台运作 中, 可能因为 技术系统的 故障或者 差错而影 响交 易的正常进 行或者导 致投资者 的利益受 到影响。 这 种 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 注册登 记机构、销 售机构、 证券、期 货交易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构等等 。 8、合规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 或运作过 程中, 违反国 家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者基金投 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 定的风险 。 9、基金估值 风险 指每日基金 估值可能 发生错误 的风险。 10 、本基金 法律文件 风险收益 特征表述 与销售机 构基 金风险评价 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 文件投资 章节有关 风险收益 特征的表 述是 基于投资范 围、 投资比 例、 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 等做出的 概述性描 述, 代表了 一般市场 情 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 险收益特 征。 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管理 人直销 机构和其 他销售机 构) 根 据 相关法律法 规对本基 金进行风 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 机构采用 的评价方 法也不同, 因 此销售机 构的风险等 级评价与 基金法律 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 的表述可 能存在不 同, 投资人在 购买本基 金时需按照 销售机构 的要求完 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 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 检验。 11、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1). 指数投资 风险 (1)标的指 数回报与 股票市场 平均回报 偏离的 风险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01 标的指数并 不能完全 代表整个 股票市场。 标 的指数成 份股的平均 回报率与 整个股票 市场 的平均回报 率可能存 在偏离。 (2)标的指 数波动的 风险


标的指数成 份股的价 格可能受 到政治因 素、 经济因素 、 上市公司经营 状况、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而波动, 导致 指数波动 , 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 生变化, 产生 风险。 (3)基金投 资组合回 报与标的 指数回报 偏离的 风险 以下因素可 能使基金 投资组合 的收益率 与标的指 数的 收益率发生 偏离: [1] 由 于标 的指 数调整成 份股或变 更编制方 法, 使本 基金在相应 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 跟踪 误差。 [2] 由 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 发生配股 、 增发等 行为导致 成份股在标 的指数中 的权重发 生变 化,使本基 金在相应 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 跟踪误差 。 [3] 成 份股派发 现金红利 、 新 股收益将 导致基金 收益 率超过标的 指数收益 率, 产生跟踪 误差。 [4] 由 于成份股 停牌、 摘 牌或流动 性差等原 因使本基 金无法及时 调整投资 组合或承 担冲 击成本而产 生跟踪误 差。 [5] 由 于基金应 对日常赎 回保留的 少量现金 、 投 资过 程中的证券 交易成本 , 以 及基金管 理费和托管 费的存在 ,使基金 投资组合 与标的 指 数产 生跟踪误差 。 [6] 其 他因素产 生的跟踪 误差 。 如因缺 乏卖空 、 对冲 机制及其他 工具造成 的指数跟 踪成 本较大;因 基金申购 与赎回带 来的现金 变动。 (4)标的指 数变更的 风险


尽管可能性 很小, 但根据 基金合同 规定, 如出现 变更 标的指数的 情形, 本基金 将变更标 的指数。 基于原 标的指数 的投资政 策将会改 变, 投资 组合将随之 调整, 基金的 收益风险 特征 将与新的标 的指数保 持一致, 投资者须 承担此项 调整 带来的风险 与成本。 2)基金运作 的特有风 险 (1)上市交 易风险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 上市, 由于 上市期间 可 能因信息披 露导致基 金停牌, 投 资 人在停牌期 间不能买 卖本基金 上市交易 份额, 产生风 险; 同时, 可能因上 市后交易 对手不足 而产生流动 性风险; 另 外, 当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份额 转向场外交 易后导致 场内的基 金份额或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02 持有人数不 满足上市 条件时, 本基金存 在暂停上 市或 终止上市的 可能。 (2)杠杆机 制风险


本基金为复 制指数的 股票型基 金, 具有较高 预期风险 、 较高预期收益 的特征。 从本 基金 所分离的两 类基金份 额来看, 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 对稳定的 特征;安 信一带一路 B 份 额具有 高风险、 高预期收 益的特征 。 由于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额内含 杠杆机制 的设计, 安信 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参 考 净值的 变 动幅度将大 于安信一 带一路份 额的净值 和安信一 带一 路 A 份额的参考净值的 变动幅度 ,即 安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的 净值变动 的波动性 要高于其 他 两类份额。 (3)折/ 溢价 交易风险


安信一带一 路 A 份额和安信 一带一路 B 份额上市 交易 后, 由于受市 场供求关 系的影响,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发生偏 离而出现折/ 溢价交易风险。尽管份额 配对转换机 制有助于 将折/ 溢价交 易风险降 低至较低 水 平,但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额和 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额的某一 级份额仍 有可能处 于折/ 溢价交 易状态。此 外,由于 份额配对 转换机制 的影响,安 信一带一 路 A 份额和安信 一带一路 B 份额 的交易价格 可能会相 互影响。 (4)风险收 益特征变 化风险


根据本基金 份额折算 的设计, 本 基金将进 行定期份 额 折算和不定 期份额折 算。 在实施 基 金份额折算 后,安信 一带一 路 A 份额持有 人或安信 一 带一路 B 份 额持有人 将会获得 一定比 例的安信一 带一路份 额的场内 份额, 因此其 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将 面临风险 收益特征 出现变化 的风险。 (5)份额折 算风险 ①在基金份 额折算过 程中由于 尾差处理 而可能给 投资 人带来损失。 场 外份额进 行份额折 算时计算结 果 采用四 舍五入的 方式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 位,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 入基金资 产。场 内份额进行 份 额折算 时计算结 果保留至 整数位 (最 小 单位为 1 份) , 小数点以 后的部 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 产计入基 金财产。 因 此, 在基金 份额折算过 程中由于 尾差处理 而可能给 投资人带来 损失。 ②份额折算 后新增份 额有可能 面临无法 赎回的风 险。 新增份额可 能面临无 法赎回的 风险是指 在场内购 买安 信一带一路 A 份额或安 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的一部分投资 人可能面 临的风险 。由于在 二级市场可 以做交易 的证券公 司并不全 部具备中国 证监会颁 发的基金 销售业务 资格, 而只有 具备基金销 售业务资 格的证券 公司才可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03 以允许投资 人赎回基 金份额。 因 此, 如果投 资人通过 不具备基金 销售业务 资格的证 券公司购 买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 或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额,在 其参与份额 折算后, 则折算新 增的安信 一带一路份 额并不能 被赎回。 投资人可 以选择在 份额 折算前将安 信一带一路 A 份额或 安信 一带一路 B 份额卖出, 或者将新 增的安信 一带一路 份额通过转 托管业务 转入具有 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的 证券公司 后赎回基 金份额。 (6)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中存在 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分 级存续期 内,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办 理安信一 带一 路份额、安 信一带一 路 A 份额和 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 额之间份额 配对转换 。一方面 ,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 的办理可 能改变安 信一带一 路 A 份额和 安 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的 市场供求 关系, 从而可能影 响其交易 价格; 另一方 面, 份额配对 转换 业务可能出 现暂停办 理的情形, 投 资人 的份额配对 转换申请 也可能存 在不能及 时确认的 风险 。 (7)基金的 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 基金将不进 行收益分配 (除未来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的情况 外) 。 本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本基金实 施份 额折算。 基金 份额折算 后, 如果出 现新 增份额的情 形, 投资者可 通过卖出 或赎回折 算后的新 增份额的方 式获取投 资回报, 但是, 投 资者通过变 现折算后 的新增份 额以获取 投资回报 的方 式并不等同 于基金收 益分配, 投资 者不 仅 须承担相 应的交易 成本,还 可能面临 基金份额 卖出 或赎回的价 格波动风 险。 二、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一)基金 申购、赎 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 购、赎回 安排参见 本招募说 明书第十 部分 的约定。 (二)拟投 资市场、 行业及资 产的流动 性风险评 估 流动性风险 是指基金 投资流动 性受限资 产时, 因投资 者赎回导致 基金规模 下降而使 基金 资产的流动 性出现明 显降低的 风险。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证 券市场、 期货 市场, 在投资 运作 过程中, 为有效 应对和处 理本基金 可能面临的 流动性风 险, 防范由 于流动性 不足导致 的 风险事件或 损失, 基金 管理人将 充分考 虑投资股票、 债 券等证券 品种的流 动性, 以及投 资组 合整体的流 动性, 降低基 金资产的 流动 性风险。 (三)巨额 赎回下的 流动性风 险管理措 施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04 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全部 基金份额 (包 括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安信一 带一 路 B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 路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 请 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 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 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择延 期赎回 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全部 赎 回为止; 选择 取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 被撤销。 延 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 一 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 日的安信 一带一路 份额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 础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止。 如 投资人在 提 交赎回 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 , 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场内 赎回申请 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相应规则 进行处理; 基 金转换中 转出份额 的申请的 处理方式遵 照相关的 业务规则 及届时开 展转换业务 的公告。 (3)暂停赎 回:安信 一带一路 份额连续 2 个开 放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额赎 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安信一 带一路份 额 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 公告。 (4)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时 ,对于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 份额 (包括 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 额、安信 一带一 路 B 份 额和安信 一带一 路份额)50% 以上 的赎回申 请情形的 , 除未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规 定办理赎回申请外,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部分 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选 择取 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 请 一并处理, 无 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 日的 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投 资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 投资人 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 延期赎回处 理。 部分延 期赎回不 受单笔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05 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 (四)实施 备用的流 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 的情形、 程序 及对投资者 的潜在影 响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在 确保投资 者 得到公平对 待的前提 下, 可依照 法 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综 合运用各 类流动性 风险 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 请进行适 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 形下基金 管理人流 动性风险 管理的辅 助措 施。 本基金的流 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 包括 但不限于: 1、延期办 理 巨额赎回 申请; 2、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 3、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4、收取短期 赎回费; 5、暂停基金 估值; 6、摆动定价 机制; 7、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措施 。 具体处理程 序详见基 金合同相 关约定, 以上 流动性管 理工具将使 投资者无 法及时全 部或 部分赎回基 金份额, 无法及时 全部或部 分获得赎 回款 项等。 三 、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 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 门担保。基 金投资者自愿投 资于本基金 ,须自 行承担投资 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 直接办理本 基金的销售 外,本基金 还通过 其他 基金 销售 机构销 售,但 是, 基金资产并 不是 销售 机构的存 款或负债, 也 没有 经基金 销售 机构担保 收益, 销售 机 构并 不能保证其 收益或本 金安全。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06 第 二 十三 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 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自表决通过后 方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 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 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07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 交 纳所欠税 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 后, 分别计算 安信 一带一路份 额、 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 安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各自 的应计分 配比例 ,并据此 向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 、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安 信 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 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08 第 二 十四 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见附件一 。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09 第 二 十五 部分


托 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见附件二 。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10 第 二 十六 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 可增加 或变更服 务项目。 主要 服务内容如 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 务 1、 每次交易结 束后, 投资 者应在 T+2 个工 作日后通 过销售机构 的网点查 询和打印 交易 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 作日后通 过电话、 网上服务 手段查询交 易确认情 况。基金 管理人不 向投资者寄 送交易确 认单。 2、 每月结束后 , 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订阅电 子邮件对 账 单的投资者 发送电 子 邮件对账 单。 投资者可以 登录基金 管理人网 站(www.essencefund.com )自助订阅;或发送 “订阅电 子对账单” 邮件到客 服邮箱 service@essencefund.com ;也可直接 拨打全国 统一客服 热线 4008-088-088( 免长途话 费)订阅 。 二、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通过销 售机构为 投资者提 供定期投 资的 服务。 通过定 期投资计 划, 投资者 可以定期申 购基金份 额,具体 实施时间 、方法另 行公 告。 三、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 ,投资者 可获得如 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者持 有建设银行 、农业银 行 、招商银行等银 行的借记卡 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自 助开户并 进行网上 交易业务 。 2、查询服务:投 资者可以通 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查询 所持有基金的基 金份额、交 易记录 等信息,同 时可以修 改联络信 息等基本 资料。 3、信息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 以利用基金 管理人网站 获取基金和基金 管理人各类 信息, 包括基金法 律文件、 基金管理 人最新动 态、热点 问题 等。 4、 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 以点击 基金管理 人网站首 页 “ 在线客服” , 与客服代 表进行在 线 咨询互动。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11 四、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 向订制短 信服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相 应短信服务 。 五、电子邮件服务 基 金管理人 为投资者 提供电子 邮件方式 的业务咨 询、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 净值等服 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 站、 客服中 心提交信 息 订制的申请, 基金管理 人将以电 子 邮件、手机 短信的形 式定期为 投资者发 送所订制 的信 息。 七、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 基金管理 人全国统 一客服热 线:4008-088-088 (免长途话 费) 可享有 如下服 务: 1、自助语音 服务:客 服中心自 助语音系 统提供 7 ×24 小时的全天 候服务, 投资者可 以 自助查询账 户余额、 交易情况 、基金净 值等信息 。 2、人工电话服务 :客服代表 可以为投资 者提供 业务 咨询、信息查询 、资料修改 、投诉 受理、信息 订制等服 务。 3、电话留言 服务:非 人工服务 时间或线 路繁忙 时, 投资者可进 行电话留 言。 服务联系方 式: 基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 地址及电 子信箱 网站:www.essence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八、如本招募说明 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 的内容,请通过上述 方式联系本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 招募说明书。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12 第 二 十七 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序 号 标题 日期 1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 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可能 发生不定期 份额折算的风险提 示公告 2018 年5 月15 日 2 安 信 中 证 一 带一 路 主 题指 数 分 级证 券 投 资基 金B 类份 额 交 易 价 格波动提示公告 2018 年5 月15 日 3 安 信 中 证 一 带一 路 主 题指 数 分 级证 券 投 资基 金B 类份 额 交 易 价 格波动提示公告 2018 年5 月18 日 4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 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可能 发生不定期 份额折算的风险提 示公告 2018 年5 月18 日 5 关于安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变更五矿证券 有限 公 司代销旗 下部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产品 的公告 2018 年5 月18 日 6 关于安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旗下部分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金 新增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为基 金销售服务机 构的 公告 2018 年5 月18 日 7 关于安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旗下开放式基 金在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开 通定期定额投 资和转换等业 务的 公告 2018 年5 月18 日 8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 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可能 发生不定期 份额折算的风险提 示公告 2018 年5 月26 日 9 安 信 中 证 一 带一 路 主 题指 数 分 级证 券 投 资基 金B 类份 额 交 易 价 格波动提示公告 2018 年5 月26 日 10 安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中 工 国 际 (002051 )估值调 整的公告 2018 年5 月29 日 11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 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可能 发生不定期 份额折算的风险提 示公告 2018 年5 月30 日 12 安 信 中 证 一 带一 路 主 题指 数 分 级证 券 投 资基 金B 类份 额 交 易 价 格波动提示公告 2018 年5 月30 日 13 安 信 中 证 一 带一 路 主 题指 数 分 级证 券 投 资基 金B 类份 额 交 易 价 2018 年6 月1日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13 格波动提示公告 14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 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可能 发生不定期 份额折算的风 险提 示公告 2018 年6 月1日 15 关于安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新增长城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为 开放式基金销售代 理服务机构的 公告 2018 年6 月1日 16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 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可能 发生不定期 份额折算的风险提 示公告 2018 年6 月5日 17 安 信 中 证 一 带一 路 主 题指 数 分 级证 券 投 资基 金B 类份 额 交 易 价 格波动提示公告 2018 年6 月5日 18 安 信 中 证 一 带一 路 主 题指 数 分 级证 券 投 资基 金B 类份 额 交 易 价 格波动提示公告 2018 年6 月8日 19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 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可能 发生不定期 份额折算的风险提 示公告 2018 年6 月8日 20 安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中 兴 通 讯 (000063 )估值调 整的公告 2018 年6 月9日 21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 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可能 发生不定期 份额折算的风险提 示公告 2018 年6 月12 日 22 安 信 中 证 一 带一 路 主 题指 数 分 级证 券 投 资基 金B 类份 额 交 易 价 格波动提示公告 2018 年6 月12 日 23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 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可能 发生不定期 份额折算的风险提 示公告 2018 年6 月14 日 24 安 信 中 证 一 带一 路 主 题指 数 分 级证 券 投 资 基金B 类份 额 交 易 价 格波动提示公告 2018 年6 月14 日 25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 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可能 发生不定期 份额折算的风险提 示公告 2018 年6 月15 日 26 安 信 中 证 一 带一 路 主 题指 数 分 级证 券 投 资基 金B 类份 额 交 易 价 格波动提示公告 2018 年6 月15 日 27 安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中 国 中 铁 (601390 ) 估值调 整的公告 2018 年6 月15 日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14 28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 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可能 发生不定期 份额折算的风险提 示公告 2018 年6 月16 日 29 安 信 中 证 一 带一 路 主 题 指 数 分 级证 券 投 资基 金B 类份 额 交 易 价 格波动提示公告 2018 年6 月16 日 30 安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上 海 电 气 (601727 )估值调 整的公告 2018 年6 月20 日 31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 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办理 不定期份额 折算业务及折算期 间暂停办理申 购、赎回、转 换、 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公告 2018 年6 月20 日 32 安 信 中 证 一 带一 路 主 题指 数 分 级证 券 投 资基 金B 类份 额 不 定 期 份额折算的风险提 示公告 2018 年6 月20 日 33 关 于 调 整 安 信中 证 一 带一 路 主 题指 数 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 金B类份 额折算基 准日证券 简称的公告 2018 年6 月20 日 34 关于安信中证一带 一路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办理不定期 份额折算业务期间 一带一A 份额、一带一B 停复牌 的公告 2018 年6 月21 日 35 安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中 兴 通 讯 (000063 )估值调 整的公告 2018 年6 月21 日 36 关 于 安 信中 证 一带 一 路主 题 指数 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金 之 一 带一A 份额、一带一B 份额不定期 份额折算后前 收盘价调 整的公告 2018 年6 月22 日 37 关于安信中证一带 一路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不定期份额 折算结果及恢复交 易的公告 2018 年6 月22 日 38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 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1号) 2018 年6 月28 日 39 关于安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旗下开放式基 金在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开 通定期定额投 资和转换等业 务的 公告 2018 年6 月29 日 40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 暂停浙江金观 诚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销售旗下基金 业务的公告 2018 年6 月30 日 41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持有 的长 期停牌股票 估值方法调整的公 告 2018 年7 月6日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15 42 关于安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 任公司 新增北京唐鼎 耀华 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为开放式基 金销售代理服 务机构的公告 2018 年7 月12 日 43 安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长 生 生 物 (002680 )估值调 整的公告 2018 年7 月17 日 44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2 季度 报告 2018 年7 月20 日 45 安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长 生 生 物 (002680 )估值调 整的公告 2018 年7 月24 日 46 安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长 生 生 物 (002680 )估值调 整的公告 2018 年7 月26 日 47 关于安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新增开放式基 金销 售代理服务 机构的公告 2018 年8 月10 日 48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所持ST 长 生 (002680 ) 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8 年8 月16 日 49 关于安信宝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和安信中证 一带 一路主题指 数分级型证券投资 基金新增上海 万得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为基金 销售服务机构的公 告 2018 年8 月20 日 50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 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2018 年半年度报 告摘要 2018 年8 月29 日 51 关于安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新增开放 式基 金销 售代理服务 机构的公告 2018 年9 月18 日 52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 基金直销账户 信息 变更的公告 2018 年9 月20 日 53 安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光 环 新 网 (300383 )估值调 整的公告 2018 年10月12日 54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3 季度 报告 2018 年10月25日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16 第 二 十八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 投资 人在支付 工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 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 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 此种方式 所获得的 文件及其 复印件, 基金 管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 登录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www.essencefund.com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 明书。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17 第 二 十九 部分


备 查 文件 (一)中国 证监会 准 予安信中 证一带一 路主题指 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的文 件 (二)《安 信中证一 带一路主 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 (三)《安 信中证一 带一路主 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议 》 ( 四 )关于 申请募集 注册安信 中证一带 一路主题 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之 法律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 和营业 执照 ( 六 )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 和营业 执照 (七)注册 登记协议 (八)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基金托管人 业务资格 批件和营 业执照存 放在基金 托管 人处;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处。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 免费到存放 地点查阅, 也可按工 本费购 买复印件。 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 2018 年 12 月 28 日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18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资金; (2)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同 》 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 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停 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 使 股东权利, 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 券;


(14 )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 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 构;


(16 ) 在 符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调 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19 等的业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使 计算安信一 带一路份额 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关规 定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 安信 一带一 路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及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额、 安信 一带一路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确定安信一 带一路份 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履 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 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20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 组 织并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 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 (19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期 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税后) 在 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 基金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21 用;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 合 同》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 基金开设 证券/ 期货 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 券/ 期货交 易资 金 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 券账户 和期 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 户, 按 照 《 基 金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安 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安信一带一 路 A 份额、 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 额的基金 份 额参考净值 及安信一 带一路份 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22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 册、报表 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 款 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时 ,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并通知 基 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以 在 《基 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安信一带一 路份额、 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 、安信一 带 一路 B 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 份 基金份额按 基金合同 约定仅在 其份额类 别内拥有 每份 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23 (3) 依法转 让其持有 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 安 信一 带一路 B 份额, 依法申请 赎回或转 让其持有的 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 ;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 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审议事 项应分别 由安信一 带一路份 额、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 额、安信 一带一 路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独立 进行表决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 的份额级 别内 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设日 常机构。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24 (一)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或单独或合 计持有 安信一带一 路份额、 安信 一带一 路 A 份额、 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各自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 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 , 下同) 提议时 , 应 当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投资策 略(法 律法 规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 外) ;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安 信一带一 路份额 、安信一 带 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 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 终止基 金份额的 上市, 但因 本基金不 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被 深圳证券 交易所终 止上 市的除外;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 修改 ,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在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 围内且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不 产生实 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 下调整安 信一带一 路份额的 申购 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 所或注册登 记机构的相关业 务规则发生 变动必 须对基金合 同进行修 改;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25 (4)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在 不提高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适用的 费率的前提 下,设立 新的基金 份额级别 ,增加新 的收 费方式; (5)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6) 对 《基金 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7)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 形。 (8)按照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并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配合 。 4、 单独或合 计持有安 信一带一 路份额、 安信一带 一 路 A 份额、 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额 各 自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应当 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单 独或合计 持有安信 一带一路 份额、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额 、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 额各 自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 5、 单独或合 计持有安 信一带一 路份额、 安信一带 一 路 A 份额、 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额 各 自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26 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 集的, 单独或 合计 持有安信一 带一路份 额、 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各自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 行召集,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媒介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通讯开会 方式或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 许的 其他方式召 开,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 出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27 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 的安信 一带一路份 额、安信 一带一 路 A 份额、安 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各 自基金份 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 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 、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 额 、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 额各自总 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若 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 表的安信一带一 路份额、安 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各 自的基金 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各 自基金总 份额的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一, 召集 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安信 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 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 记日安信 一带一路 份额、安 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 额各自总 份额 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 之一) 。 2、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 理 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 、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 额、安信 一 带一路 B 份 额各自份 额的基金 份额占 权 益登 记日各 自基金 总份 额的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含二分之 一) ;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28 若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安 信 一带一路份 额、安信 一带一 路 A 份额、安 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各 自基金份 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 、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 额、安信 一 带一路 B 份 额各自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召集人 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 内, 就 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 分之一(含 三分之一 )以上安 信一带一 路份额、 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 额、安信 一带一 路 B 份 额各自基金 份额的持 有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 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 明 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记录 相符。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一) 选 举产 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29 称) 、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持 有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 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安信 一带一路 份额、安 信一 带一路 A 份 额、安 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在其对 应的份额 类别内有 一票表决 权。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安 信一带一 路份额、 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额 、 安 信一带一路 B 份 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 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 上 (含二 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 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 2、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安信 一带 一路份额、 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 、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分之 二 ) 通过方可做 出。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 基金合同 》 、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 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 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30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会 的,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 本部分 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事由、 召 开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等 规 定, 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 规的部分, 如 将来法律 法规 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人提 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 改 和调整, 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31 三 、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 更并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自表决通 过后方可 执行, 自决 议 生效后两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4、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5、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 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32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 交 纳所欠税 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 后, 分别计算 安信 一带一路份 额、 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 安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各自 的应计分 配比例 ,并据此 向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 、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安信 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 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 争议的 处理和适 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 , 如经友 好 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则任 何一方 有权将 争议 提交位 于北 京市 的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其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仲裁 各方当事 人均具有 约束 力,仲裁费 及律师费 由败诉方 承担。 除争议所涉 内容 之外 ,本基金 合同的其 他部分应 当由 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继 续履行。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 、 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 资者在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33 附 件 二: 基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 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安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界 商务 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界 商务 中心 36 层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 :刘入领 成立日期: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2011]189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5.0625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 金募集、 基金销售 、 特定客 户资产管 理 、 资产管理和 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 其 他业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益 田路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 :霍达 成立时间:1993 年 8 月 1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 文 号:证监 许可[2014]78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66.99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证 券经纪; 证券投资 咨询; 与 证券交易 、 证券投资活 动有关的 财务顾问 ; 证 券承销与保 荐; 证券自 营; 证券 资产管理 ; 融资融 券 ; 证券投资基 金代销; 为期货公 司提供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34 中间介绍业 务;代销 金融产品 。 二 、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合 同》明确约 定基金投资 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 种池, 以便 基 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 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 符合 《基金合 同》 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 的约 定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 行核 查。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资 产, 包括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及其 备选成 份 股、其他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股票 及其他中国 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股指期 货、权证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它金融资 产 (但须 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 资于中证一带一路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 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如果法律法 规对该比 例要求有 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 比 例为准,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 相 应调整。 (二)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 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 托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期 限进 行监督: 1.本基金的股 票资产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0% , 其中投资 于中证一 带一路指 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 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 净值的 80% ; 2.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 3.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 不 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4.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 得超过该权 证的 10% ; 5.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35 6.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7.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的 10% ; 8.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 的 10% ; 9.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 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 期; 1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 证券指股 票、 债券(不 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 券)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 购 )等;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1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 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 约定;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17.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18. 基金总资 产不得超 过基金净 资产的 140% ; 19.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 金管理人应事先根 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 金托 管人在基金 托管协议 中明确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 比例, 根据比 例进行投 资。 基金管 理人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36 应制订严格 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 制度, 防范 流 动性风险、 法 律风险和 操作风险 等各种 风险; 20.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因证 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不符合上 述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 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本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22.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 的其 他投资限制 。 如果法律法 规对基金 合同约定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 变更的, 以变 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如适 用于本基 金,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除上述第 9 、17 、20 、21 条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 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 间内, 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投 资 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 同约定。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开始。 (三)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本托 管协议第 十 五条第九款 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基 金托管人 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 进行 监督。 根据法律 法规有关 基金从事 关 联交易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 与本 机构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方 发行的证 券名单。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有责任确 保关联交 易名单的 真实性、 准确性、完 整性,并 负责及时 将更新后 的名单发 送给 对方。 (四)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 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 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 准的、 经慎重 选择的、 本基 金适用的 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 并约定 各交 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 基 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 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 对手。 基金托 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和结算交 易方式进 行交易。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 对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37 方式进行更 新, 新名单 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 对 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 的交易, 仍 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 算。 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 调整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 应 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 理由, 并在 与交易对 手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 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并 负 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 纠纷及损 失,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 未履约的 交易对手 在基金托 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 前仍未承 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 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 损 失先行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相关 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 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 对 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 督。 如基金 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 手或 交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 易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失 和责任。 (五)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人投 资 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 据中国证 监 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的比 例, 制订严格 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 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 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是否 遵 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 度和比例 等的情况 进行监督 。 1.本基金投资 的流通 受限证券 与上文所 述流动性 受限 资产并不相 同, 须为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非公 开发行股 票、 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 配售部 分 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 停牌的证券、 已 发行未上 市证券、 回购 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 券。本基 金不投资 有锁 定期但锁定 期不明确 的证券。 本 基金 投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限 于可 由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登 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负 责登记和 存管,并 可在证券 交易 所或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 的流通受 限证券应 保证登记 存管在本 基金 名下, 基金管理 人负责相 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 金托管人 能够正常 查询。 因基 金管理人原 因产生的 流通受限 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 造 成基金托 管人无法 安全保管 本基金资 产 的责任与损 失, 及因流 通受限证 券存管 直接影响本 基金安全 的责任及 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不 得预付任 何形式的 保证 金。 2.基金管理人 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应制订流 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 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 。 风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38 险处置预案 应包括但 不限于因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需要 解决的基金 投资比例 限制失调、 基 金流 动性困难以 及相关损 失的应对 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 异 常情况的处 置。 基金管 理人应在 首次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票相 关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流动性 风险 负责, 确保对相 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 在 合理的时 间内有效 解决基金 运作的流 动 性问题。 如因 基金巨额 赎回或市 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 原因而导 致基金现 金周转困 难时, 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 提供足额 现金确保 基金的支 付结算, 并承担 所有损失。 对 本基金因 投资流通 受限 证券导致的 流动性风 险, 基金托管 人不 承担任何责 任。 如因基金 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 基金出现 损失致使基 金托管人 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的,基金管 理人应赔 偿基金托 管人由此 遭受的损 失。 3.本基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 金管理人 应至少于 投资前三个 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 人提 交有关书面 资料, 并保 证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的有 关资 料真实、 准确 、 完整。 有关资料 如有调 整,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提供调 整后的资 料。上述 书面 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 (1)中国证 监会批准 发行非公 开发行股 票的批 准文 件。 (2)非公开 发行股票 有关发行 数量、发 行价格 、锁 定期等发行 资料。 (3)非公开发行 股票发行人 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签订的证 券登记及 服务协议 。 (4)基金拟 认购的数 量、价格 、总成本 、账面 价值 。 4.基金管理人 应在本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后 两个 交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 名称、 数 量、 总成本 、 账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 和账面价 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锁定期等 信息。 本基金有关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比例如违 反有关限 制规 定, 在合理期限 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 整,基金管 理人应在 两个工作 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 书, 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规定有 权对基金 管理人进 行以 下事项监督 : (1)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时的法律 法规遵 守情 况。 (2)在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管理工作 方面有关制 度、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 完善情况。 (3)有关比 例限制的 执行情况 。 (4)信息披 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 规对基 金投资 流 通受限证 券有新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39 (六)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 (参 考) 净 值计算 、 应收 资金到账 、 基金费 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 基金收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 查。 ( 七)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 话提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 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人收 到书 面 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 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 改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八)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配 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 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管人 发出的书 面 提示, 基金管 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 告的事项,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提供 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 等。 (九) 若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 已 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十)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三 、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 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 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和期货 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 户、 复核 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根 据基金管 理人 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 资运 作等行为。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40 (二)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 实 行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 定时,应及 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 理人 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 改正。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 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 管理 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四 、 基金财 产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 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固有 财产。 2.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3. 基 金 托 管人 按 照 规定 开 设基 金 财 产的 资 金账 户 、 证券 账 户 和 期货 账 户等 投 资 所需 账 户。 4.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 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 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 业务实行 严格的分 账管理,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 按照 《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 基金财产, 如 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 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 人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指令, 不 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 配本基金 的任何 资产(不包 含基金托 管人依据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结 算数据完 成场内交 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 户银行扣 收结算费 和账户维 护费等费 用) 。 6.对于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 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 账 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 金财产造 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 失,基金 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41 7.除依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外 , 基金托 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二)募集 资金的验 证 1. 基 金 募 集期 间 募 集的 资 金应 划 入 本基 金 在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公 司开 立 的 备付 金 账户。该账 户由基金 管理人或 由接受基 金管理人 委托 代为办理登 记业务的 机构开立 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金 份 额 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人数符 合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 法》 等有关规 定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 开立的托 管资 金专门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 验资 ,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 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 达到 《 基金合同 》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 办理 退款等事宜 。 (三)基金 托管资金 专门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在具有基 金托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开 设托管资 金专门账 户, 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 指令办理 资金收付。 本 基金的账户 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和使用。 2.托管资金专 门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银行账 户进 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 活动。 3.托管资金专 门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应符 合相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条 件下,基金 托管人可以 通过基金托管人 专用账户办 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 (四)基金 证券账户 与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的开设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 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 的证券账 户。 2.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 仅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 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的 保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责, 账户 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42 4.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基 金托 管 人的 名 义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开立 结 算 备付 金 账户, 并代表 所托管的 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 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 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 付金、 结算互 保基 金、 交收价差资 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监 会 或 其他 监 管机 构 在 本托 管 协议 订 立 日之 后 允 许 基金 从 事其 他 投 资品 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 关于账 户开立、使 用的规定 执行。 (五)债券 托管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基金托 管人根据 中国人民 银行 、 银行间市场登 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 规定,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在银行间 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 开 立债券托管 账户, 并代 表本基金 进行银 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 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 。 (六)其他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规定 , 由基 金托管人负 责开立。 新账户按 有关规定 使用并管 理。 2.法律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银 行存款开 户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 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 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共 同办理。 基金 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 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资产不 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理人 负 责。 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 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基金信息 披露协议 及基金投 资 业务中 产生的重 大 合同, 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 及时以加 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 真给基金 托管人, 并 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 将 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 处。 重大合 同的保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43 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 上的正本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 传真 件,未经双 方协商一 致,合同 原件不得 转移。 五 、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复核与完 成的时间 及程 序 1.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 金额 。 本基金 作为分级 基金, 按照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 额与安信 一带一 路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 算规则分 别计算并 公告安信 一带一路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 额 与安信一带 一路 B 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安信一 带一路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安信一 带一 路 A 份额和安 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均精 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四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安信 一带 一路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和安 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 2.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 交易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 交易日对 基 金资产估值 后, 将安信 一带一路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安信 一带一 路 A 份额和安 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 人按规定对 外公布。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 殊情形的 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 证、 债券 、 股指期 货合约和 银 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 其它投 资 等资产及负 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 括股票、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以最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 影响 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 可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 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44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 的 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 存在活跃市 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上市 的 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2)处于未 上市期间 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的新 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市 价( 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 票、债券和 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 值; 非公开 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 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 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 值。 (3)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4)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5)当发生大额 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 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 性。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遵 循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自律组 织的规定 。 (6)股指期货合 约,以估值 日结算价估 值;估值日 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的,以最 近交易日 的结算价 估值 。 (7)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45 (8)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 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立 即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第 (7 ) 项进行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 券/ 期货交易 所、 登记 结算公司 或标的指 数供应商发 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 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 除赔 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 必要 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三)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的处 理方式 1.当安信一带 一路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 安信 一带一 路 A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或安 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内(含 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视 为 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 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 扩大; 错误 偏 差达到安信 一带一路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 误偏差达 到安信 一带一 路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安信 一带一 路 A 份额的基 金 份额参考净 值或安信 一带一 路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当发生 净值计算 错误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 理,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造成损 失的, 应由基金 管理人先 行赔付, 基金 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 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 追偿。 2.当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差错给 基金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造成损失需 要进行赔 偿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实际 情况界定 双方承担 的 责 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 条款进行 赔偿: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46 (1)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后, 尚不 能达成一 致时, 按 基金管理人 的建议执 行, 由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财产 造成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赔付。 (2)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 已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确认后 公告,而且 基金托 管人未对计 算过程提 出疑义或 要求基金 管理人书 面说 明, 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 份额 持有人损失 的, 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 基 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 向投资者 或基金 支 付的 赔偿金 额,基 金管 理人与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管 理费 和托 管费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3)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结果,虽然 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 对,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避 免不能按 时公布基 金份 额净值的情 形, 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 算结 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 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 理人提供 的信息 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申购或 赎回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而引 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财产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 付。 3.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由 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 置而 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 差, 以 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 为准。 4.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 规或者监 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如 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 法, 双方当事人 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 估值与公 告基金份 额净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货交 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 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 3.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 人 应当 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 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其 他情形。 (五)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六)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 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分别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47 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 管本基金 的全套账 册。 若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 在分歧, 应以基 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 法为准。 若当 日核 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 因而 影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金管 理人 的账册为准 。 (七)基金 财务报表 与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1.财务报表的 编制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编 制,基金 托管人复 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基 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 金财务报 表后 ,进行独立 的复核。 核对不符 时,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共同查 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 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 3.财务报表的 编制与 复核时间 安排 (1)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月结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月度 报表的编制; 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基金季度 报告的编 制; 在上半 年 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 成基金半 年度报 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 基金年度 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 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两个 月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 报告。 (2)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完 成报表编 制, 将有关 报表提供 基 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 核 过程中, 发现 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 符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国家 有关规定 为准。 基金管理人 应留足充 分的时间 ,便于基 金托管人 复核 相关报表及 报告。 (八) 基金管 理人应在 编制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之前及时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金业 绩比较基 准的基础 数据和编 制结果。 六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 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应分别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保存 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 ,则按相 关法规承 担责任。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48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 报和年报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 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 提供, 并保证 其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七 、 争议解 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则任 何一方有 权将争议 提交位于 北京市的 中 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 按 照其时 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裁 决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当事 人均具有 约束力, 仲裁 费及 律师费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除争议所涉 内容之外 ,本基金 合同的其 他部分应 当由 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继 续履行。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 、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 产的清 算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 修改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基金 托管协议 的变 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 的情形 1.《基金合同 》终止 ; 2.基金托管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他 基金 托管人接管 基金资产 ; 3.基金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他 基金 管理人接管 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终止事项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 算组: 基 金合同终 止情形发 生时, 成 立 基金财产清 算组 , 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 算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 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 指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149 3.基金财产清 算组职 责: 基金 财产清算 组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 : (1)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发生后 ,发布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2)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发生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3)对基 金 财产进行 清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价和变 现;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审计; (6)聘请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8)参加与 基金财产 有关的民 事诉讼; (9)公布基 金财产清 算结果; (10 )对基 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6.基金财产清 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 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分别计算 安信 一带一路份 额、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额 与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 各自的应 计分配比 例, 并据此 由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 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与安信 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根 据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7.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并 由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 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8.基金财产清 算账 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