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招商成长(161706)

招商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零一八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 人: 招 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截止日:2018 年 11 月 17 日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2 
重 要 提示 
招商优质成 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本 基 金”) 经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2005 年 8 月 8 日《关于 同意招商 优质成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 复》(证 监基金字
〔2005〕137 号文) 核准公开 募集。本 基金的基 金合 同于 2005 年 11 月 17 日 正式生效 。本
基金为契约 型开放式 。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以下称 “本基金 管理人” 或 “管理人”) 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 内
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但 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 不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险。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当投 资人赎 回时 ,所 得或会 高于或 低于 投资人 先前
所支付的金 额。如对 本招募说 明书有任 何疑问, 应寻 求独立及专 业的财务 意见。 
投 资有 风险, 过往 业绩 并不预 示其 未来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绩 并
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 证。投资 人在认购 ( 或 申购) 本基金 时应认真 阅读本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每 六个 月更 新一 次, 并于每 六个 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公 告。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8 年11 月 17 日,有关财务 和业绩表 现数据截
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财 务和业绩 表现数据 未经 审计。 
本基金托管 人中信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已 于2018 年12 月6 日 复核了本 次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3 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金管理 人 ................................................................................................................................. 9 § 4 基金托管 人 ............................................................................................................................... 20 § 5 相关服务 机构 ........................................................................................................................... 24 § 6 基金的募 集与基金 合同的生 效 ............................................................................................... 50 § 7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 易 ............................................................................................................... 51 § 8 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 53 § 9 基金份额 的转换 ....................................................................................................................... 63 § 10 基金份 额的登记 、转托管 和转登记 ..................................................................................... 64 § 11 基金的投资 ............................................................................................................................. 65 § 12 基金的 业绩 ............................................................................................................................. 76 § 13 基金的 财产 ............................................................................................................................. 77 § 14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78 § 15 基金的 收益分配 ..................................................................................................................... 83 § 16 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 85 § 17 基金的 会计和审 计 ................................................................................................................. 87 § 18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88 § 19 风险揭 示与管理 ..................................................................................................................... 92 § 20 基金合 同的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95 § 21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 要 ............................................................................................................. 97 § 22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09 § 23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17 § 24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19 § 25 招募说 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120 § 26 备查文 件 ............................................................................................................................... 121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4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等相 关法律法规 和 《招商优 质成长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 写。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 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合同。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5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另有 所指,下 列词语或 简称 代表如下含 义: 基金或本基 金: 指招商优质 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合 同: 指 《招商优质成 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及 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 修订和补 充 招募说明书 : 指 《招商优质成 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及对招 募说明书的 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指《招商优 质成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 托管协议: 指 《招商优质成 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议》 及 协议当 事人对其作 出的补充 和修订 《证券法》 : 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法》 《基金法》 : 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运作办法》 : 指《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销售办法》 : 指《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指《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则》 《流动性风 险规定》 : 指《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本基金 合同约束 ,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 并承担 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指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 指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法或依 据本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 书取得并 持有本 基金任 何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人 : 指由 基金 管 理人委托 办理 基金 登记、 存管 、注册 、过 户、清 算和结算业 务的机构 , 本基 金的注册 登记人是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6 注册登记系 统: 指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注册登 记系 统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指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公司 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及其 他本基金 的销售代 理人 代销机构或 销售代理 人: 指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的 条 件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销售代理协 议办理本 基金销售 的代理机 构 基金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 者和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自然 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企业 法人、 社会团 体、 其他组 织以及合 格的境 外机构 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 投资管理 暂行 办法》 规定条件, 可投资于 中国证券 市场的境 外投资者 基金合同终 止日: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规定的程 序并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终止 基金合同 的日 期 基金募集期 : 指自招募说 明书公告 之日起到 基金认购 截止日的 时间 段, 最 长不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 生效并存 续的不定 期之期限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 为投资者 办理基金 申购、赎 回等业务 的工 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正 常交易日 T 日: 指申购、赎 回或其他 交易的申 请确认日 T+n 日: 指 T 日后( 不含 T 日 )第 n 个 工作日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 场所和场 内交易场 所,分别 简称场外 和场 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外的销 售机构进 行基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和赎回的 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内的会 员单位进 行基金份 额认 购、 上 市交易的场 所 认购: 指 本 基 金 在 发 售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7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存 续期间内 投资者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申请购买 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存 续期间持 有本基金 份额的 投资者 向基金管理 人申请卖 出本基金 份额的行 为 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某一基金 (包 括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转为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由同一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 登记的 其他基金 ( 包括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场外认购 和场内认 购 场外认购: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 指申购、赎 回和上市 交易 上市交易: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买卖基金 份额的行 为 系统内转托 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不 同销售机构 (网 点) 之间或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同 会员单 位(席位)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跨系统转登 记: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证 券登记结算 系统间进 行转登记 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卖证 券价 差、银 行存款利息 及其他合 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购买 的各类证 券、 银 行存款本 息及其他 投资等 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 价值 开放式基金 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账户 , 记录在 该账户下 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 注册登 记人的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8 注册登记系 统 证券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证 券 的 账户, 包括人民 币普通股 票账户和 证券投 资基金账 户 , 记录 在 该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基金交易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本基金份 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管 理人每六 个月 对 原 招募说 明书 进 行的内容更新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 当事人无 法预见、 无法 克服、 无法 避免且 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签署并 生效之日 后发 生的, 使基金合同 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 部分履行 本协议的 任何 事件, 包括但不限 于洪水 、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 乱、火 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 变化、 突发 停电或 其他突 发事件、 证券交易场 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 止交易等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纸和 互联 网站, 包括但不限 于《中 国证券报 》 、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 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 网站 流动性受限 资产 : 指由于法律 法规、 监管、 合 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 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 银 行存 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 公开发 行 股 票、 资产支持证 券、 因发行 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 或交易 的债券等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9 §3 基金 管理 人 3.1 基金管理 人概况 公司名称: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3.1 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李浩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 )83199596 传真:(0755 )83076974 联系人:赖 思斯 股权结构和 公司沿革 :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2]100 号文 批 准设 立,是 中国第 一家 中外合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目前 公司 注册资 本金为 人民 币十三 亿一 千万元(RMB1,310,000,000 元), 股东及股权结 构 为: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 ”) 持 有公司全 部股权的55%,招 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招商证券 ”) 持有公司全 部股权的45%。 2002 年 12 月,公司由 招商证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资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限公 司、中 国华 能财务 有限责 任 公 司、中 远财 务有 限责任 公司共 同投 资组建 ,成 立 时注 册资本 金人 民币一 亿元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为:招 商证 券持有 公司 全部股 权的 40%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资)持有公 司 全部股权的 30% ,中国电力财 务有限公 司、中国华 能财务有 限责任公 司、中远 财务有限 责任 公司各持有 公司全部 股权的 10% 。 2005 年 4 月,经公司股 东会审议 通过并经 中国证监 会批复同意 ,公司注 册资本金 由人 民币一亿元 增加至人 民币一亿 六千万元 ,股东及 股权 结构不变。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 东会审议 通过并经 中国证监 会批复同意 ,招商银 行 受让中 国电 力 财务 有限公 司、中 国华 能财务 有限责 任公 司、中 远财 务有 限责任 公司及 招商 证券分 别持 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 的股权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 资)受 让 招商 证券持 有的 公司 3.3 % 的股 权。上 述股 权转让完 成后 ,公司 的股 东及股 权结 构为 : 招 商 银 行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资)持有公 司全部股权 的 33.3% 。同时,公 司注册资本 金由人民 币一亿六千 万元增加 至人民币 二亿一千 万 元。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0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资)将 其持有的 公司 21.6% 股权转让给 招商银行 、11.7%股 权转让 给 招商 证券。 上述股 权转 让完成 后,公 司的 股东及 股权 结构 为:招 商银行 持有 全部股 权的 55 %,招商 证券持有 全部股权 的 45%。 2017 年12 月, 经公司股 东会审议 通过并经 报备中国 证监会,公 司股东招 商银行和 招商 证 券按 原有股 权比例 向公 司同比 例增资 人民 币十一 亿元 。增 资完成 后,公 司注 册资本 金由 人民币二亿 一千万元 增加至人 民币十三 亿一千万 元 , 股东及股权 结构不变 。 公司主要股 东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成 立于 1987 年4 月 8 日。招商银行始 终坚持“ 因 您而变”的经营 服务理念, 已成长为中 国境内最具品 牌影响力的商业 银行之一。2002 年 4 月 9 日,招 商银行在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 市 (股 票代码 :600036);2006 年 9 月 22 日,招 商 银行在香港 联合交易 所上市( 股份代号 :3968)。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是百年 招商 局集团 旗下 的证 券公 司, 经过多 年创 业发 展,已 成 为拥有证券 市场业务 全牌照的 一流券商 。2009 年 11 月 17 日,招商 证券在上 海证券交 易所 上市(代码 600999);2016 年 10 月 7 日 ,招商证 券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 上市(股 份代号: 6099 )。 公 司将 秉承“ 诚信 、理性 、专 业、协 作、 成长” 的理念 ,以 “为投 资者 创造更 多价 值” 为 使 命 , 力 争 成 为 中 国 资 产 管 理 行 业 具 有 “ 差 异 化 竞 争 优 势 、 一 流 品 牌 ” 的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3.2 主要人员 情况 3.2.1 董事 会成员 李 浩先 生,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 常务 副行 长兼 财务负 责人 。美 国南加 州 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学 位,高级 会计师。1997 年 5 月加 入招商银行 任总行行 长助理,2000 年 4 月至2002 年3 月兼任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行长 ,2001 年12 月起担任招商银 行 副行长 ,2007 年 3 月起兼任财务 负责人 ,2007 年6 月起 担任招商 银 行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招商 银行常务副 行长,2016 年 3 月起 兼任深圳 市招银前 海金融资产 交易中心 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 现任公司董 事长。 邓晓力女士,毕 业于美国纽约 州立大学, 获经济学博 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商证 券, 并于 2004 年1 月至2004 年12 月 被中国证 监会借调 至南方证券 行政接管 组任接管 组成员。 在加入招商 证券前, 邓女士曾 任 Citigroup ( 花旗集 团) 风险 管理部高 级分析师 。现任招 商 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副 总裁 兼首席 风险官 ,分 管风险 管理 、公 司财 务 、结算 及培 训工作 ;兼 任中国证券 业协会财 务与风险 控制委员 会副主任 委员 。现任公司 副董事长 。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1 金旭女士, 北京大学 硕士研究 生。1993 年7 月至2001 年11 月在中国 证监会工 作。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7 月在华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任副 总经理。2004 年7 月至2006 年1 月在 宝盈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任总经 理。2006 年1 月至2007 年5 月在梅隆 全球投资 有限公司 北京 代表处任首 席代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 任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 理。2015 年 1 月加入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公司副 董事 长、总经理 兼招商资 产管 理 (香 港) 有 限公司董事 长。 吴冠雄先生 ,硕士研 究生,22 年法 律从业经 历。1994 年8 月至1997 年9 月在中国北方 工业公司任 法律事务 部职员。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新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法律 顾问。1999 年 2 月至 今在北京 市天元律 师事务所工 作,先后 担任专职 律师、事 务所权益合 伙人、事 务所管理 合伙人、 事务所执 行主 任和管理委 员会成员 。2009 年 9 月至 今兼任北京 市华远集 团有限公 司外部董 事,2016 年 4 月至今兼任北 京墨迹风 云科技股 份有 限公司独立 董事,2016 年 12 月 至今兼任 新世纪医 疗 控股有限公 司(香港 联交所上 市公司) 独立董事,2016 年11 月 至今任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第三届 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 专家咨询 委员会委员 。现任公 司独立董 事。 王 莉女 士,高 级经 济师 。毕业 于中 国人民 解放 军外 国语 学院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放军 昆 明 军区 三局战 士、助 理研 究员; 国务院 科技 干部局 二处 干部 ;中信 公司财 务部 国际金 融处 干部、银行部资 金处副处长 ;中信银行( 原中信实业 银行) 资本市场 部总经理、 行长助理、 副 行长等 职。 现任中 国证券 市场研 究设 计中心(联办)常 务干事 兼基 金部总 经理; 联办控 股 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等。现任 公司独立 董事。 何玉慧女士,加 拿大皇后大 学荣誉商学士 ,26 年会 计从业经历。曾 先后就职于 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 4 月加入香 港毕马威 会计师事 务所, 2015 年 9 月退休前系香 港毕马威 会计师事 务所金融 业内部审计 、风险管 理和合规 服务主管 合伙人。2016 年 8 月至 今任泰 康保险集 团股份有 限公 司独立董事 ,2017 年 9 月至今 任汇丰 前 海证 券公司 独立董 事, 同时兼 任多个 香港 政府机 构辖 下委 员会的 委员和 香港 会计师 公会 纪律评判小 组委员。 现任公司 独立董事 。 孙谦先生, 新加坡籍 ,经济学 博士。1980 年至1991 年先后就读 于北京大 学、复旦 大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 、工商管理硕士 和 经 济学 博士学 位。曾 任新 加坡南 洋理工 大学 商学院 副教 授、 厦门大 学任财 务管 理与会 计研 究 院院 长及特 聘教授 、上 海证券 交易所 高级 访问金 融专 家。 现任复 旦大学 管理 学院特 聘教 授 和财 务金融 系主任 。兼 任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所 和上海 期货 交易所 博士 后 工作 站导师 ,科技 部复 旦科技 园中小 型科 技企业 创新 型融 资平台 项目负 责人 。现任 公司 独立董事。 3.2.2 监 事 会成员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2 赵 斌先 生,毕 业于 深圳 大学国 际金 融专业 、格 林威 治大 学项 目管理 专业 ,分 别获经 济 学学士学位 、理学硕 士学位。1992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历任 招商银行 证券部 员工、福 田营业部主 任、海口 营业部经 理助理、 经理;1999 年1 月至 2006 年1 月,历 任招商证 券经 纪业务部总 经理助理 、深圳龙 岗证券营 业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作) 、 深圳南山 南油大道 营业 部经理;2006 年1 月至2009 年4 月 ,担任招 商证券 私 人客户部总 经理;2008 年4 月至2016 年1 月,担任 招商证券 零售经 纪总部总 经理,期 间于2013 年4 月至2014 年1 月兼任招 商证 券渠道管理 部总经理 。赵斌先 生亦于2007 年7 月至2011 年5 月担任招商证券职 工代表监 事。 2016 年1 月起 至今,赵 斌先生担 任招商证 券合规总 监 。同时,赵 斌先生 于2008 年7 月起担 任招商期货 有限公司 董事, 于 2015 年 7 月 起担任招 商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现任公 司监事会主 席。 彭 家文 先生, 中南 财经大 学国 民经济 计划 学专业 本科, 武汉 大学计 算机 软件专 业本 科。 2001 年 9 月加入招商银 行。历任 招商银行 总行计划 资金部经理 、高级经 理,计划 财务部总 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2011 年11 月起任 零售综合 管 理部副总经 理、总经 理。2014 年6 月起 任零售金融 总部副总 经理、副 总裁。2016 年 2 月起 任零售金融 总部副总 裁兼总行 零售信贷 部总经理。2017 年3 月起任招 商银行郑 州分行行 长。2018 年 1 月起任总行资 产负债 管理部 总经理兼投 资管理部 总经理。 现任公司 监事。 罗琳女士,厦门 大学经济学硕 士。1996 年加入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银行部 ,先 后担任项目经理 、高级经理 、业务董事 ;2002 年起 参与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筹备,公司 成 立后先 后担 任基金 核算部 高级经 理、 产品研 发部高级 经理、 副总 监、总 监、产 品运营 官 , 现任首席市 场官兼市 场推广部 总监、渠 道财富管 理部 总监、 公司 监事。 鲁丹女士, 中山大学 国际工商 管理硕士 ;2001 年 加入 美的集团股 份有限公 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 ;2005 年5 月至2006 年12 月于韬睿惠悦咨询 有限公司 任咨询顾 问;2006 年12 月至2011 年2 月于怡安 翰威特咨 询有限公 司任 咨询总监;2011 年2 月至2014 年3 月 任 倍智 人才管 理咨询 有限 公司首 席运营 官; 现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战 略与 人力资 源总 监兼人力资 源部总监 、公司监 事,兼任 招商财富 资产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 学硕士,2002 年加入 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 基金 核算部高级 经理、副 总监、总 监,现任 产品运营 官兼 产品研发一 部总监、 公司监事 。 3.2.3 公司 高级管理人 员 金旭女士, 总经理, 简历同上 。 钟文岳先生 ,常务副 总经理, 厦门大学 经济学硕 士。1992 年7 月至 1997 年4 月于中国 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 司任福建 (集团 ) 公 司国际业 务 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 申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任 九江营业 部总经理 ;2000 年1 月至2001 年1 月 任厦门海 发投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3 资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 理;2001 年1 月至2004 年1 月 任深圳二十 一世纪风 险投资公 司副总经 理;2004 年 1 月至2008 年11 月 任新江南 投资有限 公 司副总经理 ;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投 资管理部 总经理;2015 年6 月加入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现任公司常 务副总经 理兼招商 财富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沙骎先生, 副总经理 ,南京通 信工程学 院工学硕 士。2000 年11 月加 入宝盈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 任 TMT 行业 研究员、 基金经理 助理、交 易 主管;2008 年 2 月加 入国泰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 交易部总监 、研究部总 监,投资总 监 兼基金经理,量 化&保本投资 事 业部总 经理;2015 年 加入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兼招 商资产管理 (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 。 欧志明先生,副 总经理,华中 科技大学经 济学及法学 双学士、投资经 济硕士。2002 年 加入广发证 券深圳业 务总部任 机构客户 经理;2003 年4 月至 2004 年7 月于广 发证券总 部任 风险控制岗 从事风险 管理工作 ;2004 年 7 月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任法 律合规部 高 级经 理、副 总监、 总监 、督察 长,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董 事会秘 书,兼 任招 商财富 资产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兼 招商资产 管理(香 港)有限 公司 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 经理,经济学 硕士。2002 年起先后 就职于南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金融工程研 究员、行业研 究员、助理基金 经理。2005 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高级数量分 析师、投资 经 理、投资管理二 部(原专户资 产投资部) 负责人及总 经理助理 ,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 潘西里先生,督 察长,法学硕 士。1998 年加入大鹏 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法律部,负 责法 务工作;2001 年10 月 加入天同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 察稽核部, 任职主管 ;2003 年2 月加入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 深圳 监管局 ,历 任副主 任科员 、主 任科员 、副 处长及 处长 ;2015 年加入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公 司督察长 。 3.2.4 基金 经理 付斌先生, 理学硕士 。2008 年1 月加入 中欧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任 研究员,2009 年8 月 加入银河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 研究员,2014 年 3 月加入招商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招商 先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管理时 间:2015 年 1 月 14 日至今 ) 、 招商优质 成长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经理 (管理时 间:2017 年 6 月1 日至今 ) 及 招商 稳健优选 股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管理时间 :2017 年9 月 20 日至 今)。 贾成东先生,理 学硕士。2008 年加入国 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先后 任 宏观策略 研究员 、 基金经理;2015 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 任投资管理四部 总监兼招商 行业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管理时间 :2016 年 12 月 31 日至今) 及 招商优 质成长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LOF) 基 金经理( 管理时间 :2017 年6 月29 日至今 )。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4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包括:张 冰先生, 管理时间为 2005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1 年 7 月 28 日;张慎 平先生, 管理时间 为 2011 年 7 月 28 日至 2014 年 6 月 13 日; 王忠波先 生,管 理时间为 2014 年 6 月 13 日至 2017 年 1 月 7 日;孙 振峰先生, 管理时间 为 2016 年 1 月 20 日至 2017 年6 月1 日。 3.2.5 投资 决策委员会 成员 公 司的 投资决 策委 员会由 如下 成员组 成: 总经理 金旭、 副总 经理沙 骎、 副总经 理杨 渺、 总 经理 助理兼 固定收 益投 资部负 责人裴 晓辉 、总经 理助 理兼 投资管 理一部 总监 王景、 交易 业务总监兼 交易部总 监路明、 国际业务 部总监白 海峰 。 3.2.6 上述 人员之间均 不存在近亲属 关系。 3.3 基金管理 人职责 根据《基金 法》,基 金管理人 必须履行 以下职责 : 1、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及转换 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 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得从 事违反《证 券法》、《 基金法》、《运 作办法》、 《销售 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法律 法规及规 章的行为 ,并承诺建 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法行为的 发生。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5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或 者职务之 便为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侵占、 挪用基金 财产; (6)泄露因职务 便利获取的 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 动; (7)玩忽职 守,不按 照规定履 行职责; (8)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3、基金管理 人禁止利 用基金财 产从事以 下投资 或活 动: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应 当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 循持 有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到 基金托 管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 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进行审 查。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的限 制。 4、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6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它 任何形式 为其它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9)其他法 律、行政 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行 为。 5、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 履行诚信 义务,如 实披露 法规 要求的披露 内容。 6、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 其代理人 、 代表 人、 受雇人或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协助 、接受委 托或以其 它任何形 式为其 它组 织或个人进 行证券交 易。 3.5 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 、有效性 原则、独 立性原则 、相互制 约原 则、成本效 益原则。 2、内部控制 的组织体 系 公 司的 内部控 制组 织体 系是一 个权 责分明 、分 工明 确的 组织 结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 策层到管理 层和操作 层的全面 监督和控 制。具体 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1)监事会:监 事会依照公 司法和公司 章程对公司 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和公司 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 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 控制委员会 :风险控制 委员会作为 董事会下设的专 门委员会之 一,负 责 决定 公司各 项重要 的内 部控制 制度并 检查 其合法 性、 合理 性和有 效性, 负责 决定公 司风 险 管理 战略和 政策并 检查 其执行 情况, 审查 公司关 联交 易和 检查公 司的内 部审 计和业 务稽 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 察长负责监 督检查基金 和公司运作 的合法合规情况 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 制 情况, 并负 责组织 指导公 司监察 稽核 工作。 督察长发 现基金 和公 司存在 重大风 险或隐 患 , 或 发生 督察长 依法 认 为需 要报告 的其他 情形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情 形时 ,应当 及时 向公司董事 会和中国 证监会报 告。 (4)风险管理委 员会:风险 管理委员会 是总经理办 公会下设的负责 风险管理的 专业委 员 会, 主要负 责对公 司经 营管理 中的重 大问 题和重 大事 项进 行风险 评估并 作出 决策, 并针 对公司经营 管理活动 中发生的 重大突发 性事件和 重大 危机情况, 实施危机 处理机制 。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7 (5)监察稽核部 门:监察稽 核部门负责 对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和风险 管理政策的 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 性监督检 查,向公 司风险管 理委员会 和总 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 :风险控制 是每一个业 务部门和员 工最首要 的责任 。各部门的 主管在 权 限范 围内, 对其负 责的 业务进 行检查 监督 和风险 控制 。员 工根据 国家法 律法 规、公 司规 章制度、道 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自己的 岗位职责 进行 自律。 3、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1)内控制 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 度由内部 控制大纲 、公司基 本制度、 部门 管理办法和 业务管理 办法组成 。 其中,公司 内控大纲 包括 《 内部控制 大纲》 和 《法 规 遵循政策 (风险管 理制度 ) 》 , 它 们是各项基 本管理制 度的纲要 和总揽, 是对公司 章程 规定的内控 原则的细 化和展开 。 公 司基 本制度 包括 投资管 理制 度、基 金会 计核算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稽 核制 度、 公 司财 务制度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业 绩评 估考核 制度 、人 力资源 管理制 度和 危机处 理制 度 等。 部门管 理办法 在公 司基本 制度基 础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任 进行了规范 。业务管 理办法对 公司各项 业务的操 作进 行了规范。 (2)风险控 制制度 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由一系 列的 具体制 度构 成,具 体包括 内部 控制大 纲、 法规遵 循政 策、 岗 位分 离制度 、业务 隔离 制度、 标准化 作业 流程制 度、 集中 交易制 度、权 限管 理制度 、信 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 核制度等 。 (3)监察稽 核制度 公 司设 立相对 独立 的内 部控制 组织 体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监 察稽核 部门 的职 责是依 据 国 家的 有关法 律法规 、公 司内部 控制制 度在 所赋予 的权 限内 按照所 规定的 程序 和适当 的方 法 对监 察稽核 对象进 行公 正客观 的检查 和评 价,包 括调 查评 价公司 内控制 度的 健全性 、合 理 性和 有效性 、检查 公司 执行国 家法律 法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况 、进行 日常 风险控 制的 监控工作、 执行公司 内部定期 不定期的 内部审计 、调 查公司内部 的违法案 件等。 4、内部控制 的五个要 素 内部控制的 基本要素 包括控制 环境、风 险评估、 控制 活动、信息 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 境 公 司致 力于树 立内 控 优 先和风 险控 制的理 念,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险 防范 意识 ,营造 一 个 浓厚 的风险 控制的 文化 氛围和 环境, 使全 体员工 及时 了解 相关的 法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 思想 、公司 的规章 制度 并自觉 遵循, 使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个 部门、 各个 岗位和 各个 业务环节。 (2)风险评 估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8 公 司对 组织结 构、 业务流 程、 经营运 作活 动进行 分析, 发现 风险, 并将 风险进 行分 类, 找 出风 险分布 点,并 对风 险进行 分析和 评估 ,找出 引致 风险 产生的 原因, 采取 定性定 量的 手段分析考 量风险的 高低和危 害程度。 落实责任 人, 并不断完善 相关的风 险防范措 施。 (3)控制活 动 公司控制活 动主要包 括组织 结 构控制、 操作控制 和会 计控制等。 1)组织结构 控制 各 部门 的设置 体现 部门 之间职 责有 分工, 但部 门之 间又 相互 合作与 制衡 的原 则。基 金 投 资管理 、基 金运作 、市场 营销部 等业 务部门 有明确的 授权分 工, 各部门 的操作 相互独 立 、 相互牵制并 且有独立 的报告系 统,形成 了权责分 明、 严密有效的 三道监控 防线: ① 以各 岗位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的第 一道监 控防 线: 各部 门内 部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 责 明确 ,并有 相应的 岗位 说明书 和岗位 责任 制,对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位分 离设 置,使 不同 的岗位之间 形成一种 相互检查 、相互制 约的关系 ,以 减少舞弊或 差错发生 的风险。 ② 各相 关 部门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 监控 防线: 公司 在相 关部门 、 相 关岗 位之间 建立标 准化 的业务 操作流 程、 重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递 和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 部门及岗位 对前一部 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 和检查的 责任 。 ③ 以督 察长、 监察 稽核 部门对 各岗 位、各 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务 全面 实施 监督反 馈 的第三道监 控防线。 2)操作控制 公 司设 定了一 系列 的操 作控制 的制 度手段 ,如 标准 化业 务流 程、业 务、 岗位 和空间 隔 离 制度 、授权 分责制 度、 集中交 易制度 、保 密制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档案 资料 保全制 度、 客户投诉处 理制度等 ,控制日 常运作和 经营中的 风险 。 3)会计控制 公 司确 保基金 资产 与公 司自有 财产 完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独 立核算 ;公 司会 计核算 与 基 金会 计核算 在业务 规范 、人员 岗位和 办公 区域上 进行 严格 区分。 公司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以及本基 金下分别 设立账户 ,分帐管 理,以确 保每 只基金和基 金资产的 完整和独 立。 (4)信息沟 通 即指及时地 实现信息 的流动, 如自下而 上的报告 和自 上而下的反 馈。 公 司建 立了内 部办 公自动 化信 息系统 与业 务汇报 体系, 通过 建立有 效的 信息交 流渠 道, 保 证公 司员工 及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其职 责相 关的 信息, 保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人员进行 处理。 公 司制 定管理 和业 务报 告制度 ,包 括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 定期 报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 按照每日、 每月、每 年度等不 同的时间 频次进行 报告 。 1)执行体系报告 路线:各业 务人员向部 门负责人报 告;部门负责人 向分管领导 、总经 理报告;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9 2)监督体系报告 路线:公司 员工、各部 门负责人向 监察稽核部门报 告,监察稽 核部门 向总经理、 督察长分 别报告; 3)督察长定期出 具监察报告 ,报送董事 会及其下设 的风险控制委员 会和中国证 监会; 如发现重大 违规行为 ,应立即 向董事会 和中国证 监会 报告。 (5)内部监 控 督 察长 和监察 稽核 部门 人员负 责日 常监督 工作 ,促 使公 司员 工积极 参与 和遵 循内部 控 制 制度 ,保证 制度有 效地 实施。 公司监 事会 、董事 会风 险控 制委员 会、督 察长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 、监察 稽核部 门对 内部控 制制度 持续 地进行 检验 ,检 验其是 否符合 规定 要求并 加以 充 实和 改善, 及时反 映政 策法规 、市场 环境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趋 势,保 证内 控制度 的有 效性。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20 §4 基金 托管 人 4.1 基金托管 人概况


名称:中信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信银行 ”)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朝阳门北 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 号:中华 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 办公厅国 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 信银行资 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 保险兼业 代理业务 (有效期至 2020 年09 月 09 日);吸收公 众存款; 发放 短 期、 中期和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结 算; 办理 票 据承 兑与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 理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卖政 府债 券、金 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 外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 付款项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结 汇 、售 汇业务 ;代理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办理 黄金业 务; 黄金 进出口 ;开展 证券 投资基 金、 企 业年 金基金 、保险 资金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托 管业 务; 经国务 院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批准的其他 业务。 (企业 依法自主 选择经营 项目,开 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 经批准的 项目,经 相 关部 门批准 后依批 准的 内容开 展经营 活动 ;不得 从事 本市 产业政 策禁止 和限 制类项 目的 经营活 动。 ) 中信银行(601998.SH 、0998.HK )成立 于 1987 年, 原名中信实 业银行, 是中国改 革开 放 中最 早成立 的新兴 商业 银行之 一,是 中国 最早参 与国 内外 金融市 场融资 的商 业银行 ,并 以 屡创 中国现 代金融 史上 多个第 一而蜚 声海 内外。 伴随 中国 经济的 快速发 展, 中信实 业银 行在中国金 融市场改 革的大潮 中逐渐成 长壮大, 于 2005 年 8 月 ,正式更 名“中信 银行”。 2006 年12 月, 以中国中 信集团和 中信国际 金融控股 有限公司为 股东,正 式成立中 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同年, 成功引进 战略投资 者,与欧 洲领 先的西班牙 对外银行 (BBVA ) 建立 了优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21 势互 补的战 略合作关 系。2007 年4 月27 日 ,中信银 行在上海交 易所和香 港联合交 易所成功 同步上市。2009 年,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金) 70.32% 股 权。 经过三 十年 的发展 ,中 信银 行已成 为国内 资本 实力最 雄厚 的商 业银行 之一 , 是一家快速增长 并具有强大 综合竞争力 的全国性股份 制商业银行。2009 年,中 信银行通过 了美国SAS70 内部控制 审订并获 得无保留 意见的SAS70 审订报告, 表明了独 立公正第 三方对 中信银行托 管服务运 作流程的 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 制的 健全有效性 全面认可 。 4.2 主要人员 情况 孙德顺先生 ,中信银 行执行董 事、行长 。孙先生 自2016 年7 月20 日起 任本行行 长。孙 先生同时担 任中信银 行 (国际) 董 事长。此 前,孙先 生于 2014 年5 月至 2016 年7 月任本行 常务副行长 ;2014 年3 月起 任本行执 行董事 ;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 本行副行 长, 2011 年10 月 起任本行 党委副书 记;2010 年1 月至2011 年10 月任 交通银行 北京管理 部副总 裁兼交通银 行北京市 分行党委 书记、行 长;2005 年12 月至2009 年12 月 任交通银 行北京市 分行党委书 记、行长 ;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 在中国工商 银行海淀 区办事处 、海淀 区 支行、北京 分行、数 据中心 (北京 ) 等单 位工作, 期 间,1995 年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任中 国工商银行 北京分行 行长助理 、副行长 ,1999 年1 月至2004 年4 月曾兼任 中国工商 银行数 据中心 ( 北京) 总经理;1981 年4 月至1984 年 5 月 就职于中国 人民银行 。孙先生 拥有三十 多年的中国 银行业从 业经验。 孙先生毕 业于东北 财经 大学,获经 济学硕士 学位。 杨毓先生, 中信银行 副行长, 分管托管 业务。杨 先生 自 2015 年 7 月 起任本行 党委委员 , 2015 年12 月起任 本行副行 长。此前 ,杨先生2011 年3 月至2015 年6 月任 中国建设 银行江 苏省分行 党 委书记、 行长;2006 年7 月至2011 年2 月任中国建 设银行河 北省分行 党委书记 、 行长;1982 年8 月至2006 年6 月 在中国建 设银行河 南省分行工 作,历任 计财处副 处长,信 阳 分行 副行长 、党委 委员 ,计财 处处长 ,郑 州市铁 道分 行党 委书记 、行长 ,郑 州分行 党委 书记、行长 ,河南省 分行党委 副书记、 副行长 (主 持 工作) 。杨先 生为高级 经济师, 研究生 学历,管理 学博士。 杨 洪先 生,现 任中 信银 行资产 托管 部总经 理,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高 级经 济师 ,教授 级 注 册咨 询师。 先后毕 业于 四川大 学和北 京大 学工商 管理 学院 。曾供 职于中 国人 民银行 四川 省分行、中国工 商 银行四川 省分行。1997 年加入中 信银行,相继任 中信银行成 都分行信贷 部 总经 理、支 行行长 ,总 行零售 银行部 总经 理助理 兼市 场营 销部总 经理、 贵宾 理财部 总经 理、中信银 行贵阳分 行党委书 记、行长 ,总行行 政管 理部总经理 。 4.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 况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22 2004 年8 月18 日,中信 银行经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和中国 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 批 准, 取得基 金托管 人资 格。中 信银行 本着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 切实履 行托 管人职责。 截至2018 年6 月末,中信 银行已托管154 只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以 及基金公 司、 证券公司资产管 理产品、信 托产品、企 业年金、股权 基金、QDII 等 其他托管资 产,托管总 规模达到 8.56 万亿元 人民币。 4.4 基金托管 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 管理,确保 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章在基金 托管业务中 得到全 面 严格的 贯彻 执行; 建立完 善的规 章制 度和操 作规程, 保证基 金托 管业务 持续、 稳健发 展 ; 加 强稽 核监察 ,建立 高效 的风险 监控体 系, 及时有 效地 发现 、分析 、控制 和避 免风险 ,确 保基金财产 安全,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 结构。中信 银行总行建 立了风险管 理委员会,负责 全行的风险 控制和 风 险防 范工作 ;托管 部内 设内控 合规岗 ,专 门负责 托管 部内 部风险 控制, 对基 金托管 业务 的各个工作 环节和业 务流程进 行独立、 客观、公 正的 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 。中信银行 严格按照《 基金法》以 及其他法律法规 及规章的规 定,以 控制和防范 基金托管 业务风险 为主线, 制定了 《中信 银行基金托 管业务管 理办法》 、 《中信 银行基金托 管业务内 部控制管 理办法》 和 《中信 银行 托管业务内 控检查实 施细则》 等一 整套 规 章制 度,涵 盖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务 的各 个环节 ,保 证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合 法 、合 规、持续、 稳健发展 。 4、内部控制措施 。建立了各 项规章制度 、操作流程 、岗位职责、行 为规范等, 从制度 上 、人 员上保 证基金 托管 业务稳 健发展 ;建 立了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的物质 条件 ,对业 务运 行 场所实 行封 闭管理 ,在要 害部门 和岗 位设立 了安全保 密区, 安装 了录像 、录音 监控系 统 , 保 证基 金信息 的安全 ;建 立严密 的内部 控制 防线和 业务 授权 管理等 制度, 确保 所托管 的基 金 财产 独立运 行;营 造良 好的内 部控制 环境 ,开展 多种 形式 的持续 培训, 加强 职业道 德教 育。 4.5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 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 根据 《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和 有关 法律法 规及规 章的 规定, 对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料中 登载的基 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 和核 查。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23 如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违反 《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基 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法 规及 规章的 行为, 将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在限 期 内, 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或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将以 书面形 式报 告中国证监 会。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24 §5 相关 服务 机 构 5.1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5.1.1 直销 机构 直销机构: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400-887-9555 (免长途 话费 ) 招商基金官 网交易平 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 (免 长途话费 ) 电话:(0755 )83196437 传真:(0755 )83199059 联系人:陈 梓 招商基金战 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月坛南街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010-56937566 联系人:莫 然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088 号上海 招商 银行大厦南 塔 15 楼 电话:(021 )38577388 联系人:胡 祖望 招商基金机 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3 楼 电话:(0755 )83190401 联系人:任 虹虹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月坛南街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贾 晓航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088 号上海 招商 银行大厦南 塔 15 楼 电话:(021 )38577379 联系人:伊 泽源 招商基金直 销交易服 务联系方 式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6019 号金 润大厦 11 层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部 直销柜台 电话:(0755 )83196359 83196358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25 传真:(0755 )83196360 备用传真: (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 敏 5.1.2 代销 机构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信 息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杨 菲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邓 炯鹏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张 建伟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张 伟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 琳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王 菁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26 电话:95595 传真: (010 )63636248 联系人:朱 红 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 首层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赵 姝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电话:95568 传真: (010 )58092611 联系人:穆 婷 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电话:95580 传真: (010 )68858117 联系人:王 硕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王 晓琳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高 天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电话: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赵 杨 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庆春 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954 联系人:沈 崟杰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27 联系人:王 佳毅 东莞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东 城区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林 培珊 江苏江南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天 宁区延宁 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包 静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35 号国 企 大厦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辛 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 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权 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上海银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28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华泰联合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 区中心广 场香 港中旅大厦 第五层 (01A 、 02、 03 、 04)、 17A 、 18A 、24A 、25A 、26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中心广场 香港 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 :马昭明 联系人:盛 宗凌、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95513 公司网址:www.lhzq.com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 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 州天河区 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天河北 路大都会 广场 5、18、19、36 、38、39 、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417 联系人:黄 岚 客户服务电 话: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业 网点 网址:www.gf.com.cn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 司(原申 银万国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曹 晔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29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电话: (0755 )22621866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吴 琼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刘 晨 客户服务热 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福田 区深南大 道 6088 号特 区报业大厦 14 、16、17 楼 办公地址: 深圳福田 区深南大 道 6088 号特 区报业大厦 14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电话:13052558656 传真: (0755 )83515567 联系人:金 夏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财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 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电话:0731-84403347 传真:无 联系人:郭 静 客服电话: (0731 )84403319 网址:www.cfzq.com 湘财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黄兴 中路 63 号中 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黄兴 中路 63 号中 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电话: (021 )68634518-8503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30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钟 康莺 客服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2008 号 中国凤凰 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 江 客服电话:4008001003 网址:www.essence.com.cn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 公司 (原中 信万 通证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金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金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吴 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 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 厦 法人代表人 :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 晓燕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民 生路 1199 弄 证大五道口 广场 1 号楼 22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955 联系人:谢 高得 客服电话:95562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31 网址:www.xyzq.com.cn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8 号长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8 号长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联系人:奚 博宇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代销资格批 准文号: 证 监基金字 【2003 】25 号 中银国际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 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 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电话: (021 )20328000 传真: (021 )50372474 联系人:王 炜哲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华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电话:021-20655183 、13764105212 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王 虹、高文 静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国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 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西南宁 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 孟宇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228 号华 泰证券广场 、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4011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32 号港中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 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 限公司( 原宏源证 券) 注册地址 : 新疆 乌鲁木齐 市高新区 (新 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 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 新疆 乌鲁木齐 市高新区 (新 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 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许建平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李 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天相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 爽 客服电话: (010 )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中 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 凌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33 联系人:胡 月茹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陕西 街 239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电话:010-68717150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张 曼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西大街 甲 127 号大成大 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电话:010-83252182 传真: (010 )63080978 联系人:唐 静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大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会展 路 129 号大连国 际金融 中心 A 座- 大 连期货大 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会展 路 129 号大连国 际金融 中心 A 座- 大 连期货大 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红光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4 联系人:谢 立军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 红谷中大 道 1619 号国际 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0 号润 枫 德尚 6 号楼 3 层中航 证券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史 江蕊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34 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 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联系人:孙 燕波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 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 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20515593 联系人:刘 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 华侨 国际大厦 22 -24 层 公司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 华侨 国际大厦 22 -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08058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 湖路 198 号 公司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 湖路 198 号 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甘 霖 客服电话:95318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原齐 鲁证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法定代表人 :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 阳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3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国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安徽 省合肥市 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梅山 路 18 号安 徽 国际金融中 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陈 琳琳 电话:0551-62246273 传真:0551 —62207773 客服电话:95578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红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 明市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公司地址: 云南省昆 明市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电话:0871-3577398 传真:0871-3578827 联系人:高 国泽 客服电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 漫川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西藏同信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 区拉萨市 北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永 和路 118 弄 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汪 尚斌 客服电话:40088-11177 网址:http://www.xzsec.com/ 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 西 国际贸易中 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 西 国际贸易中 心东塔楼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36 法定代表人 :侯巍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联系人:郭 熠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中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 高新发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 高新发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罗 艺琳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广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融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融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 洁茹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延陵西 路 23 号投 资 广场 18 层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 一彦 客服电话:400-888-8588 ;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 晓丹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华龙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财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37 富大厦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 州市城关 区东岗西 路 638 号财富大 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0931-8784656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范 坤、杨力 客服电话:0931-95368 公司网站地 址:www.hlzq.com 恒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 和浩特市 新城区新 华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 和浩特市 新城区新 华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魏 巍 电话:0471-4974437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 兆权 网址:www.ewww.com.cn 客服电话:400-651-5988 民生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 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 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岳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赵 明 网址:www.mszq.com 客服电话:4006198888 万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 沙路 49 号 通信广场 二 楼 办公地址: 海口市南 沙路 49 号 通信广场 二 楼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28 号 时代科技 大 厦西厅 20 层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38 法定代表人 :朱治理 电话:0755-82830333 传真:0755-25161630 联系人:黎 元春 网址:http://www.vanho.com.cn 客服电话:0755-25170332 五矿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经 贸中心 4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经 贸中心 48 楼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联系人:王 鹏宇 电话:0755-83219194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站:www.wkzq.com.cn 中国中投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 界处荣超商 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 羊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青 羊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 婧漪、贾 鹏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黄 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39 网址:http://www.guodu.com 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西 南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坚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 煜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场 A 座 6-7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李 凌芳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英大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中路华能 大厦 三十、三十 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中路华能 大厦 三十、三十 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吴 尔晖 联系人电话 :0755-83007159 联系人传真 :0755-83007034 客服电话:4000-188-688 公司网址:www.ydsc.com.cn 大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 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 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 西省太原 市长治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 春市净月 开发区生 态大街 6666 号东北证券 503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40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 岩岩 客服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 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肇 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陈 敏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64333051 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 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 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田 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一 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一 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层 联系人:李 晓伟 电话:0755-23838076 传真:0755-25838701 网址:www.fcsc.cn 客服电话:4008881888 中国国际金 融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金立群 联系人:蔡 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41 网址:www.cicc.com.cn 客服电话:4009101166 中国民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 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 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李 微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九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原天 源证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 宁市长江 路 53 号汇 通 大厦六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新华保 险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林小明 电话:010-57672224,17888805198 传真:0755-33329815 联系人:郭 小璇 客服电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万联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 广场 F 座 18、19 层 办公地址 : 广东省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 广场 F 座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王 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热线: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太平洋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 明市青年 路 389 号 志远 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北展 北街九号 华远 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谢 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联讯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 州市惠城 区江北东 江三 路惠州广播 电视新闻 中心三、 四楼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42 公司地址: 广东省惠 州市惠城 区江北东 江三 路惠州广播 电视新闻 中心三、 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无 联系人:彭 莲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 (二期 )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 (二期 )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韩 钰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杭州科地瑞 富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下 城区武林 时代商务 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下 城区上塘 路 15 号武 林 时代 20F 法定代表人 :陈刚 联系人:胡 璇 电话:0571-85267500 传真:无 网址:www.cd121.com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东海期货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李 天雨 电话:021-68757102/13681957646 传真:无 网址:www.qh168.com.cn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宜信普泽投 资顾问( 北京)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9 号 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阳 区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1809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43 法定代表人 :戎兵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魏 晨 统一客服电 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地 址: www.yixinfund.com 世纪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王 雯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统一客服电 话:4008323000 公司网站地 址: www.csco.com.cn 泰诚财富基 金销售( 大连)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星海 中 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星海 中龙 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联系人:徐 江 电话:0411-88891212-119 传真:0411-84396536 统一客服电 话:400-6411-00 公司网站地 址: www.haojiyoujijin.com 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 玲 深圳众禄基 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 发展银行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 彩平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44 蚂蚁(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道海曙 路东 2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韩 松志 北京展恒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联系人:周 文婕 诺亚正行 (上海) 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 山区廊下 镇漕廊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李 娟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张 茹 中期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 :路瑶 电话:400-8888-160 传真:010-59539866 联系人:朱 剑林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 2 号 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 世友 和讯信息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泛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45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电话:400-9200-022 传真:0755-82029055 联系人:吴 阿婷 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 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刘 宁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 博宇 北京唐鼎耀 华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 庆县延庆 经济开发 区百 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法定代表人 :张鑫 电话:010-53570572 传真:010-59200800 联系人:刘 美薇 上海联泰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 贸易区富 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 :燕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 秋艳 北京虹点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场北 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郑毓栋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婷 婷 深圳市新兰 德证券投 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杨懿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46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 办公楼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永 健 网址: www.harvestwm.cn 珠海盈米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文 红 网址: www.yingmi.cn 奕丰金融服 务(深圳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 陈广 浩 网址:www.ifastps.com.cn 南京苏宁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北京蛋卷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戚 晓强





网址:http://www.ncfjj.com/


深圳前海微 众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桃园 路田厦金 牛广 场 37 楼








法定代表人 :顾敏


电话:400-999-8877 联系人:罗 曦








网址:http://www.webank.com/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47 上海万得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 贸易试验 区福 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延富


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徐 亚丹








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北京汇成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丁 向坤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凤凰金信( 银川)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 自治区银 川市金凤 区阅 海湾中央商 务区万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法定代表人 :程刚 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张 旭





网址:www.fengfd.com 上海中正达 广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腾 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戴 珉微





网址:www.zzwealth.cn 上海基煜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 明县长兴 镇路潘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 泰和经济 发展 区)


法定代表人 :王翔


电话: 400-820-5369 联系人:吴 鸿飞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中民财富基 金销售( 上海)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茅 旦青


网址:www.cmiwm.com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48 上海挖财金 融信息服 务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 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樊 晴晴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北京肯特瑞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 :江卉 电话:01089189288 联系人:徐 伯宇 网址: http://kenterui.jd.com/ 通华财富( 上海)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世纪 金融 广场杨高南 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兰奇


电话:95156 转 5 联系人:陈 益萍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济安财富( 北京)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太阳 宫中路 16 号 院 1 号楼冠 捷大厦 3 层 3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李 海燕


联系电话:1350118492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公告。 5.2 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 )59378888 传真:(010 )59378907 联系人:朱 立元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49 5.3 律师事务 所和经办律 师 名称:上海 源泰律师 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256 号华夏 银行 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 海 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张 雯倩 联系人:刘 佳 5.4 会计师事 务所和经办 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 华永会计 师事务所 (特殊普 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延 安东路 222 号外滩 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 伙人:曾 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册会 计师:汪 芳、吴凌 志 联系人:汪 芳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50 §6 基金 的募 集 与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业务规则》 等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基 金合同,并 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2005 年 8 月 8 日证监 基金字〔2005 〕137 号文核 准公 开募集。募 集期从 2005 年10 月 10 日 起到 11 月 11 日止, 共募集 653,405,124.62 份 基金 份额,有效 认购总户 数为 8,203 户。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05 年11 月 17 日正式 生效 。 基金合同生 效后,如 连续 20 个 工作日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 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基金 管理人应 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说 明出现上 述情况的 原因以及 解决方案。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51 §7 基金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本 基金 的日常 交易 包括 上市交 易和 申购赎 回两 种方 式。 本章 是有关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 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 的基金 份额进 行日 常交易 时适 用本 章的相 关规定 。本 章不适 用于 登 记在 注册登 记系统 的基 金份额 ,此等 份额 适用“ 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的相 关规 定。 7.1 上市交易 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7.2 上市交易 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 效后三个 月内开始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 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 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 迟在上市 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 定报刊 和网站上刊 登公告。 7.3 上市交易 的规则 1、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 价为前一 交易日 基金 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 跌幅限制 ,涨跌幅 比例为 10% , 自上市首日 起实行; 3、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 量为 100 份或其整 数倍; 4、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 小变动单 位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本基金上 市交易遵 循《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 规则 》及《业务 规则》的 相关规定 。 7.4 上市交易 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比照封 闭式基金 的有关规 定办 理。 7.5 上市交易 的行情揭示 本 基金 在深圳 交易 所挂 牌交易 ,交 易行情 通过 行情 发布 系统 揭示。 行情 发布 系统同 时 揭示基金前 一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7.6 上市交易 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 复牌按照 《业务规 则》的相 关规定执 行。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52 7.7 暂停上市 的情形和处 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 后,发生 下列情况 之一时, 应暂停上 市交 易: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连续 20 个 工作日低 于 1000 人; 2. 基金总份 额连续 20 个工作日 低于 2 亿 份; 3. 违反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 章,被中 国证监会 决定 暂停上市;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须暂停 上市的其 他情况。 发 生上 述暂停 上市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在 接到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通知 后, 应立 即在至 少 一种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刊登暂 停上市公 告。 7.8 恢复上市 的公告 暂 停上 市情形 消除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提出 恢复上 市申 请, 经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核 准 后 , 可 恢 复 本 基 金 上 市 , 并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刊 登 恢 复 上 市 公 告。 7.9 终止上市 的情形和处 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之一时 ,本基金 应终止上 市交易: 1. 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 半年内未 能消除暂 停上市原 因的 ; 2. 基金合同 终止;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上市;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须终止 上市的其 他情况。 发 生上 述终止 上市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在 报经 基金 上市 的证 券交易 所批 准后 终止本 基 金的上市, 并在至少 一种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刊登 终止 上市公告;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53 §8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 回 8.1 申购、赎 回的场所 1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 人。 其中,场外 直销机构 为招商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场 外代 销渠道 为中 信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等 代销机 构的销 售网 点。场 外直销 及代 销机构 请参 见本 招募说 明书第 五部 分“相 关服 务机构”。 场 内代 销机构 为有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且符 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风险控 制要 求的 深圳证 券 交易所会员 单位。( 具体名单 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 相关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及 规章规 定, 酌情 增加 或减 少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理 销 售本基金。 新增加的 代销机构 将另行公 告。 销售机构可 以酌情增 加或减少 其销售网 点、变更 营业 场所。 2、投资者应当通 过销售机构 指定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如 传真、 电话或网上 交易等形 式)办理 基金的申 购、赎回 。 8.2 申购、赎 回的开放日 期及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05 年12 月9 日起办理 基金的场 外申购与 赎回业务、 场内申购 与赎回业 务 。 申 购、 赎回的 开放 日为 证券交 易场 所的交 易日 ,以 上海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为 主,基 金 管 理人 公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除 外。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由基 金管理 人与代 销机 构约定 ,每 交易日交易 时间以后 提交的申 请,按下 一交易日 的业 务申请处理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其 他特 殊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 前述 开放 日进行 相 应的调整,在实 施日 3 个工 作日前在至 少一种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 刊登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投 资人 在开放 日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为下次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时间 所在开放 日的 价格。 8.3 申购、赎 回的原则 本基金的申 购有前端 收费和后 端收费两 种模式。 投 资 者 通 过 交 易 所 场 内 申 购 本 基 金 , 只 能 选 择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前 端 收 费 基 金 代 码 为 “161706”。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54 投 资者 通过场 外申 购本 基金, 可选 择前端 收费 模式 或后 端收 费模式 。前 端收 费基金 代 码为“161706 ”,后 端收费基 金代码为 “161707 ”。 在交易所相关系 统能够支持 之前,在场 外选择了后端 收费方式认/ 申购 的本基金基 金份 额仅能在场 外赎回, 不能进行 跨系统转 登记及在 交易 所场内进行 交易。 1、“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 当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购、 赎回申请可 以在当日交 易时间结束 前撤销,在当日 的交易时间 结束后 不得撤销。 4、对投资者持有 的本基金同 一基金代码 的基金份额 ,基金赎回业务 遵循“先进 先出” 的原则,即 先确认的 认购或申 购的基金 份额先赎 回。 5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情 况下 根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 更改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 必须于新规 则开始实施 日 前的 3 个工作 日内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 媒体上刊 登公告。 6 、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在本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或者 时间 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 回 。投 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其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为 下个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开 放日的价 格。 8.4 申购、赎 回的有关限 制 1、基金申购 的限制 原 则上 ,投资 者通 过代 销网点 和本 基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台 首次申 购和 追加 申购的 最 低金额均为10 元;通过 本基金 管理人直 销中心申 购, 首次最低申 购金额为50 万元人 民币, 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金 额为 10 元人 民币。实 际操作中 ,各销售机 构在符合 上述规定 的前提下 , 可 根据 情况调 高首次 申购 和追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具体 以销 售机构 公布的 为准 ,投资 人需 遵循销售机 构的相关 规定。 投资人将当 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 再投资时 ,不受最 低申 购金额的限 制。 当 接受 申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响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采取 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 基金 单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申 购、暂 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 关公告。 2、基金赎回 的限制 原则上,每次赎 回的基金份 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 时或赎回后 在销售 机构(网点)保留 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 回时需一次全部 赎回。实际 操作中,以 各代销机构 的具体规 定为准。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55 如 遇巨 额赎回 等情 况发 生而导 致延 期赎回 时, 赎回 办理 和款 项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基 金 合同有关巨 额赎回或 连续巨额 赎回的条 款处理。 3 、投资人投资招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100 元。 4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有关 法律 规定和 市场 情况, 调整 申购 金额、 赎回 份额的 数量 限 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 最迟在调 整前 3 个 工作日在 至少 一种指定媒 体上刊登 公告。 8.5 申购、赎 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书面申 请或基金 销售机构 规定的 其它 方式。 2、投资者在提交 申购本基金 的申请时, 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备 足申购资金 ;投资 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帐 户中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否则所 提交的 赎回 申请无 效而 不予成交。 3 、申 购、 赎回的 确认与 通知 : T 日在 规定 时间之 前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本基 金 注册与过户登记 人在 T+1 日内为 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通 常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 网点或通 过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购、 赎回的确 认情况 。 4、申购、赎回款 项支付:基 金份额投资 人申购时, 采用全额缴款方 式,若资金 未在规 定 的时 间内全 额到账 则申 购无效 ,申购 无效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申请确认 后,赎回 款项将在T+7 日内 划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人) 账户。 在发生延 期赎 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 合同的有 关条 款处理。 5、发生延期 赎回的情 形时,款 项的支付 办法参 照基 金合同的有 关条款处 理。 敬 请投 资人务 必自 办理 日常业 务申 请之日 起三 个工 作日 内及 时到销 售机 构查 询申购 、 赎 回、 转换等 业务是 否被 确认成 功。否 则, 如因申 请未 得到 注册登 记机构 的确 认而造 成的 损失,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 8.6 申购、赎 回的费用 1、基金的申 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申购人承 担, 由基金 管理人及 代 销机构收取, 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 推 广、销售、 注册登记 等发生的 各项费用 。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有 前端申购 费用及后 端申购费 用两 种模式, 即投资 者可以选 择在申购 本基金份额 时缴纳前 端申购费 用,也可 选择在赎 回本 基金份额时 缴纳后端 申购费用 。 投 资 者 通 过 交 易 所 场 内 申 购 本 基 金 , 只 能 选 择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前 端 收 费 基 金 代 码 为 “ 161706 ” 。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56








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 ,可选择前端收费 模式或后端收费模式。前端收费基金代 码为 “ 161 706” , 后端 收费基 金代码为 “ 1617 07” 。 在交 易所相关系 统能够支 持之前 , 通过该 方 式申购的本 基金基金 份额仅能 在场外赎 回, 不能进行 跨系统转登 记及在交 易所场内 进行交 易 。 A.前端申购 费用 前端申购费 率适用于 场外申购 和场内申 购。本基 金的 前端申购费 按申购金 额进行分 档 , 投资人在一 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 申购,适 用费率按 单笔 分别计算。 申购金额 前端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含) -200 万 1.2% 200 万(含) -500 万 0.6% 500 万(含) 以上 500 元/笔 前端申购费 用在投资 者申购本 基金份额 时从申购 金额 中扣除,不 列入基金 资产。 前端申购费用的 计算方法: 前端 申购费用= 净申购金 额 ×前端申购费 率 ,其中: 净申 购金额 = 申 购金额/(1+前端 申购费率) 。 B.后端申购 费用 后端申购费 率只适用 于场外申 购。 本基金 的后端申 购 费率按持有 时间进行 分档。 后端 申 购费率如下 : 持有期限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含)以 内 1.7% 1-2 年(含 ) 1.5% 2-3 年(含 ) 1.2% 3-5 年(含 ) 0.6% 5 年以上 0 后端申购费 用在投资 者赎回本 基金份额 时从赎回 金额 中扣除。 后端申购费 用的计算 方法: 后端申 购费用= 赎回份额 ×申购受理 日基金份 额净值× 后端 申购费率。 www.cmfchina.com 网 上交易, 详细 费率标准 或费率标 准的调整请 查阅官网 交易平台 及基 金管理人公 告。 2、基金的赎 回费用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57 本基金场外 赎回费按 持有时间 的增加而 递减,费 率如 下: 连续持有时间(日历日) 赎回费率 少于 7 天 1.5% 7 天(含)-365 天 (含) : 0.5% 366 天-730 天(含) 0.25% 731 天(含) 以上 : 0% 本基金场内 赎回 对持 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 投资者 收取1.5% 的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基金 财 产;除此之 外赎回费 率为固定 值0.5%。 赎回费用的 计算方法 :赎回费 用=赎回 份额×赎 回受 理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 率 赎回费用由 赎回人承 担,在投 资者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 对持续 持有期少 于7日的投 资 人收取 的 赎 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收 取的其他 赎回 费用的75%作 为注册登 记费及其 他相关 手续费,剩 余25% 归基 金资产所 有。 3、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 整申购费 率、赎回 费率或 收费 方式,并最 迟将于新 的费率或 收费 方式开始实 施前3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可以针对 特定投资 人 (如养老金 客户等) 开展费率优 惠活动, 届时 将提前公 告。 8.7 申购份额 、赎回金额 的计算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前端申 购费用模 式下申购 份额的计 算 若投资者选 择缴纳前 端申购费 用,则申 购份额的 计算 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 额/(1+ 前端申购 费率) 前端申购费 用= 净申 购金额 × 前端申购 费率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 额/申购受理 当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额按 四舍五入 的原则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 例四:某投 资者投资 1 万元申购 本 基金, 若该投资 者 选择缴纳前 端申购费 用 , 则对 应 的前端申购 费率为 1.5% ,若 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250 元,则其 前端 申购 费用 和可 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 (1+1.5% )=9852.22 元 前端申购费用 =9852. 22×1.5% =147.78 元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58 申购份额=9852.22/1.0250 =9611.92 份 即:投资者 投资 1 万元 申购基 金,假设 申购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 ,可得到 9611.92 份基 金单位 。 (2)后端申 购费用模 式下申购 份额的计 算 若投资者选 择缴纳后 端申购费 用,则申 购份额的 计算 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申购 受理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例五:若前例中 的 投资者 在 申购时选择了 后端缴纳申 购费用 ,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1.0250 =9756.10 份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前端认 购/申购 费用模式 下赎回金 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 在认购/申 购时选择 缴纳前端 认购/申 购费 用, 则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 法如下: 赎回总额= 赎回份额 × 赎回受理 当日基 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 总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 总 额-赎回 费 用 赎回总额、 净赎回金 额按四舍 五入的原 则保留到 小数 点后两位。 例六:某投 资者赎回 本基金 1 万 份基金单 位,持 有时 间 不少 于 7 天但 不到一 年 ,则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该 投资者在申 购时已经缴纳 了前端申购费用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 份 额 净值为1.0250 元, 则其可得 净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额= 1 0000×1. 0250 =10250 元 赎回费用 =1 0250×0. 005 =51.25 元 净赎回金额 =10250-51.25 =10198.75 元 即:投资者 赎回 1 万 份基金份额 ,可得 到 10198.75 元净赎回金 额。 (2)后端认 购/申购 费用模式 下赎回金 额的计算 a) 如果投资 者在认购 时选择缴 纳后端认 购费用 ,则 赎回金额的 计算方法 如下: 赎回总 额= 赎回份额 ×赎回受理 当日基 金 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基金 份额面 值×后端 认购 费率 赎回费用 = 赎回 总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 总 额―后端 认购费用 ― 赎回费 用 b) 如果投资 者在申购 时选择缴 纳后端申 购费用 ,则 赎回金额的 计算方法 如下: 赎回总 额= 赎回份额 ×赎回受理 当日基 金 份额净值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59 后端申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 购受理 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 ×后端申 购 费率 赎回费用 = 赎回 总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 总 额―后端 申购费用 ― 赎回费 用 赎回总额、 净赎回金 额按四舍 五入的原 则保留到 小数 点后两位。 例七: 某投资 者在认购 本基金份 额时选择 缴纳后端 认 购费用, 该投 资者在持 有半年后 、 三年半后分 别赎回 10,000 份 ,赎回当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分别为 1.03 元和 1.22 元,各 笔赎 回的净赎回 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 1(持有 半年后 ) 赎回 2(持有 三年半 后) 赎回份额(A ) 10,000 份 10,000 份 基金份额面 值(B) 1.00 元 1.00 元 赎回受理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C ) 1.03 元 1.22 元 赎回总额(D =A×C) 10,300 元 12,200 元 适用的后端 认购费率 (E) 1.20% 0.4% 后端认购费 用(F=A ×B×E) 120 元 40 元 适用的赎回 费率(G) 0.5% 0% 赎回费用(H =D ×G) 51.50 元 0 净赎回金额 (I =D-F-H) 10,128.50 元 12,160 元 例八:某投资者 在申购本基 金份额时选择 了后端申购 费用模式,其申 购受理当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 1.05 元, 该 投资者 在持有半 年后、 三年 半后分别赎 回 10,000 份, 赎回当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分别为1.10 元和 1.30 元 ,各笔赎 回的 净赎回金额 计算如下 : 赎回 1(持有 半年后 ) 赎回 2(持有 三年半 后) 赎回份额(A ) 10,000 份 10,000 份 赎回受理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B ) 1.10 元 1.30 元 赎回总额(C =A×B) 11,000 元 13,000 元 申购受理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D ) 1.05 元 1.05 元 适用的后端 申购费率 (E) 1.70% 0.6% 后端申购费 用(F=A ×D×E) 178.50 元 63 元 赎回费率(G ) 0.5% 0% 赎回费用(H =C ×G) 55 元 0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60 净赎回金额 (I =C-F-H) 10,766.50 元 12,937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T 日闭市后 的该基金 资产净 值/T 日该基金份 额的余额 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 后第四位,小 数点后第五位四 舍五入。T 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可 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 值,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8.8 申购、赎 回的注册登 记 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在收到基 金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 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为投资 者登 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 人自接受基 金 投资者有效赎回 申请之日起 4 个工作 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上 述注册 与过 户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 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并 最 迟于开始 实 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 体上刊登 公告。 8.9 暂停或拒 绝申购、赎 回的情形和处 理方式 1、暂停或拒 绝申购的 情形和处 理 本基金发生 下列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或拒 绝接 受基金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1)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证券交 易场所正 常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 无法计算当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 (3)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 (4)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某笔 申购申请会 影响到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可 拒绝该 笔申购申请 ; (5)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比 例达到或者 超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 形; (6)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 (7)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它 暂停 申购情形。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61 发生上述第 (1 )- (3) 项、第 (6 )- (7)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 即在 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发生上述拒 绝申购情 形时,申 购款项将 全额退还 投资 者。 基金管理人 拒绝或暂 停接受申 购的方式 包括: (1)拒绝接 受、暂停 接受某笔 或某数笔 申购申 请; (2)拒绝接 受、暂停 接受某个 或某数个 工作日 的全 部申购申请 ; (3)按比例 拒绝接受 、暂停接 受某个或 某数个 工作 日的申购申 请。 2、暂停赎回 的情形和 处理 本基金发生 下列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基金 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 (1)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证券交 易场所正 常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 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无 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 波动或其它 原因而出现 连续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 的现金支付 出现困 难; (4)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 (5)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它 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接受的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 足 额兑 付;如 暂时不 能足 额兑付 , 可兑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已 接受的 赎回申 请量 占本基 金已 接 受赎 回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兑 付部 分由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发 生的情 况制 定 相应 的处理 办法在 后续 开放日 予以兑 付。 投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选择将 当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以撤销 。 8.10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 中,本基 金净赎回 申请 (赎回总 份额加上 基金转出总 份额扣除 申购总份 额及 基金转入总份额 后的余额) 超过本基金 上一日基金 总 份额的 10%时 ,即认为本基 金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兑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兑 付投资 者 的赎 回申请 而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62 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 的 10%的前 提下,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 办理。若进 行 上述 延期办 理, 对于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日 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10%以上 的 部分 ,将自 动进行 延期 办理。 对于其 余当 日非自 动延 期办 理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 非自 动延期 办理的 赎回 申请量 占非自 动 延 期办理 的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 赎回 份额。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额 ;投 资者未 能赎回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明确 作出不 参加 顺 延下 一个开 放日赎 回的 表示外 ,自动 转为 下一个 开放 日赎 回处理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的 赎回申请不 享有优先 权。以此 类推,直 到全部赎 回为 止。 (3)巨额赎回的 公告:当发 生巨额赎回 并延期支付 时,基金管理人 应通过指定 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 司网站或代 销机构的网 点,在 3 个 交易日内刊登公 告,并说明 有关处理方 法。 若 本基 金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 本 基金 赎回申 请;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超 过正 常支付 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上进行 公告。 8.11 暂停申 购、赎回的 公告,重新开 放申购、赎 回的公告 基 金发 生上述 暂停 申购 、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应 在规 定期限 内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暂停 期间结 束、基 金重 新开放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最新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信息 披露媒 体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 申购、赎 回的公告 ,并公告 最新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 周,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赎回 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 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赎回的 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 申购、赎 回日公告 最新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如 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 告一次;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赎回时,基 金 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 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连 续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赎 回日 公告最新的 基金份额 净值。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63 §9 基金 份额 的 转换 基 金转 换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按 规定申 请将 所持 有的 本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基金管 理 人所管理并 在同一注 册登记人 登记的其 它开放式 基金 份额。 由 于注 册登记 系统 不同, 本基 金暂不 与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开 放式 基金进 行转 换。 在 条件 允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也 可与本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其他开 放式基 金进 行转换 ,具 体规定请参 见本基金 管理人的 相关公告 。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64 §10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转托 管和 转登记 10.1 基金份 额的登记 本 基金 的份额 采用 分系 统登记 的原 则。场 外认 购或 申购 买入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册 登 记 系统 持有人 开放式 基金 账户下 ;场内 认购 、申购 或上 市交 易买入 的基金 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持有人 证券账户 下。 10.2 系统内 转托管


1、系统内转 托管是指 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在注 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 售机构 (网点 ) 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席位 )之 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2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 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销 售机构 (网点) 之 间不能通 存通兑的 ,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 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 管。 3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席位)时 ,可办理 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 系统内转 托管 。 10.3 跨系统 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 是指持有人 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 系统之 间进行转登 记的行为 。 2、本基金跨 系统转登 记的具体 业务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 理。 10.4 若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等机构的 相关业务规则 发生变化, 以 该等 机构的最新业 务规则及相 关规定为准 。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65 §11 基 金的 投资 本 基金 选择投 资品 种时 ,在强 调企 业价值 和成 长因 素的 基础 上,尤 其注 重公 司成长 的 优 质性 和持续 性以及 对股 票的合 理估值 。经 过下列 重重 筛选 的股票 将会是 本基 金的投 资对 象: (1)首先, 必须是经 过严格品 质过滤的 公司。 本基金对可投资 对象的品质过 滤是通过一 套从外方股 东 ING 引入并 经过本土化改 造的 成 熟的 投资管 理体系 来实 现的。 这套投 资体 系结合 运用 了定 量分析 和定性 分析 的方法 ,大 量 使用 数量模 型,对 上市 公司的 基本面 进行 品质过 滤, 包括 对企业 公司治 理结 构的评 价、 对企业核心 竞争力的 评价等等 方面。 (2)其次, 必须满足 本基金对 优质成长 性的财 务 要 求的公司。 对 于企 业的成 长性 ,本 基金尤 其强 调必须 是能 够真 正给 股东 创造价 值的 优质 成长。 本 基 金管 理人认 为,并 非任 何成长 都能给 股东 带来价 值, 有些 成长甚 至是损 害股 东利益 的, 只有在利润 的增长满 足资本回 报率要求 的情况下 ,才 是创造价值 的增长。 (3)最后, 价值相对 被低估的 优质成长 企业会 是本 基金的选择 。 优 质的 公司并 不一 定是 优质的 股票 ,那些 在某 个阶 段价 格已 经被严 重高 估的 股票本 基 金管理人会 选择放弃 或者等待 ,而低估 的优质成 长企 业是本基金 的最终选 择。 同 时, 本基金 还根 据不 同企业 成长 的驱动 因素 不同 ,将 成长 性企业 分为 四大 类别: 趋 势性长期成 长类、周 期性阶段 成长类、 内生性稳 定成 长类、政策 性机会成 长类。 ■趋势性长 期成长类 是 指受 短期经 济周 期的 影响较 小, 能在较 长时 间内 享受 中国 经济增 长的 公司 。比如 , 受 益 于 中 国 城 市 化 、 工 业 化 、 消 费 升 级 、 经 济 全 球 化 等 因 素 而 获 得 迅 速 成 长 的 行 业 及 企 业。 ■周期性阶 段成长类 公 司受 经济周 期影 响较 大,且 在微 观面也 较难 通过 产品 、市 场、创 新等 去改 变周期 性 波 动, 但在经 济周期 的某 些阶段 ,如复 苏、 高涨阶 段, 这些 企业的 产品或 服务 是从中 受益 的。 ■内生性稳 定 成长类 公 司受 长期或 短期 中国 经济成 长的 影响小 ,而 主要 依靠 微观 层面的 某些 核心 优势或 素 质获得长期 成长。 (1)具有相对垄 断优势的企 业。这类企 业属于行业 龙头,是能够制 定或者影响 主要产 品的市场价 格的企业 。 (2)具有核心竞 争优势的企 业,这类企 业或者有卓 越的管理能力、 或者有先进 的核心 技 术、 或者持 续的创 新能 力、或 者有强 大的 品牌及 商誉 、或 者有庞 大的市 场网 络等, 这类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66 企 业虽 然充分 参与市 场竞 争,但 核心竞 争力 突出, 能维 持业 务稳定 增长并 有能 力巩固 其行 业地位。 ■政策性机 会成长类 是指受益于 某些特定 的机会而 在特定的 时期内维 持一 定成长 性的 企业。 11.1 投资目 标 精 选受 益于中 国经 济成 长的优 秀企 业,进 行积 极主 动的 投资 管理, 在控 制风 险的前 提 下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谋求长期 、稳定的 资本增值 。 11.2 投资理 念 只有优质的 成长才能 创造价值 ,追求合 理价格下 的优 质成长。 11.3 投资范 围 限 于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债券 及中国 证 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其 中, 股票的 主要 投资 对象是 本基金 管理 人认为 具有 良 好盈 利成长 性,同 时价 值被市 场低估 的具 有较高 相对 投资 价值的 股票。 债券 的主要 投资 对象是本基 金管理人 认为具有 相对投资 价值的固 定收 益品种,包 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公 司)债与可 转换债等 。 本基金股票 投资比例 为 75 %-95% ,债券 及现金投 资比 例为 5%-25% ( 其中,现 金或到期 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 5%,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本基金至少 有 80%以 上的非现 金基金资 产将投资 于本 基金名称所 显示的投 资方向。 11.4 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为:95 % ×沪深 300 指数+5% ×同业存款 利率。 沪深 300 指数 的样本选自沪 深两个证券 市场,覆盖 了大部分流通市 值。成份股为 市场 中 市场 代表性 好,流 动性 高,交 易活跃 的主 流投资 股票 ,能 够反映 市场主 流投 资的收 益情 况。同时, 由于沪深 300 指数 的样本来 自沪深两 个交 易所,相对 于传统的 上证 180 及深证 100 等指数, 沪深300 指 数具有更 好的行业 覆盖程度 ,各类行业 在指数中 的权重更 为均衡。 沪深 300 指数 中的指数股 的发布和调 整均由市场 权 威性及公正性较 高的沪、深 交易所完成 , 与其他券商 或中介机 构发布的 指数相比 ,其可公 正性 、可信度及 权威性更 高。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67 11.5 风险收 益特征 本 基金 属于主 动管 理的 混合型 基金 ,精选 价值 被低 估的 具有 优质成 长性 的个 股进行 积 极 投资 ,属于 预期风 险和 预期收 益相对 较高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品种, 本基金 力争 在严格 控制 风险的前提 下谋求实 现基金资 产长期稳 定增值。 11.6 投资策 略 1、投资方法 考虑 本基金将应用招 商基金从外方 股东 ING 引进的投资 技术和投资模型 ,其中包括严 谨的 投资管理流 程、市场 量表的资 产配置技 术、股票 筛选 模型、SRS 股 票分析系 统、PFG 组 合配 置模型、EMA 风险管 理模型等 。 2、资产配置 本基金股票 投资比例 为 75 %-95% ,债券 及现金投 资比 例为 5%-25% ( 其中,现 金或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 5%) 。 本 基金 为混合 型基 金, 在一般 情况 下,本 基金 不太 进行 大类 资产配 置, 股票 投资保 持 相对较高的比例 。在有必要 进行资产配 置时,本基金 管理人将借鉴 ING 的成熟 技术,采取 市场量表的 资产配置 工具。 市场量表是 ING 在资产配置 过程中普遍 采用的方法 。它通过对影响 股票市场和债 券市 场 的基 本因素 和市场 因素 的分析 ,对股 票市 场和债 券市 场趋 势作出 更全面 的评 估。本 基金 拟 采用 的市场 量表中 ,基 本分析 包括一 系列 反映宏 观经 济的 定量指 标和反 映市 场投资 价值 的 定量 指标, 其目的 在于 判断股 票市场 和债 券市场 的投 资价 值;市 场分析 通过 对股票 市场 和 债券 市场驱 动因素 的分 析,以 及分析 股票 市场与 债券 市场 的相对 投资价 值分 析,对 股票 市 场和 债券市 场的趋 势作 出评估 。市场 量表 的结论 是采 用定 性的评 分方法 ,资 产配置 比例 将根据评分 结果得出 。 3、股票选择 和组合构 建 本 基金 的股票 资产 将投 资于招 商基 金认为 具有 优质 成长 性并 且较高 相对 投资 价值的 股 票。 本 基金 对优质 成长 股票 的筛选 主要 关注的 因素 包括 :公 司是 否具备 良好 的治 理结构 及 长期的核心 竞争力, 公司是否 有持续的 经济利润 的增 长,公司股 票的估值 是否合理 等等。 本 基金 对公司 治理 结构 的考核 主要 包括一 系列 定性 的指 标, 如监督 和制 衡机 制是否 有 效 ,激 励机制 是否合 理, 公司管 理层是 否具 有良好 的诚 信度 等等。 在对公 司核 心竞争 力的 考核上,本基金 主要关注的 指标包括公 司的管理能 力 、产品/市场的竞 争力、市场 网络、品 牌 和商 誉、创 新能力 、核 心技术 、政策 环境 等。在 对公 司盈 利能力 的考核 上, 本基金 在一 般的盈利及盈利 增长指标之 外,还加入了 控制企业盈 利增长质量的指 标,如 ROIC –WACC、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68 EVA 等,来挑 选具有优 质成长特 征的上市 公司股票 。 并且,本基 金利用FGV 、FGV/MV 等指标 来对公司股 票进行估 值,选出 价值被低 估的优质 成长 公司的股票 作为投资 对象。 本 基金 股票投 资强 调将 定量的 股票 筛选和 定性 的公 司研 究有 机结合 ,并 实时 应用风 险 控 制手 段进行 组合调 整。 深入的 公司研 究和 分析是 发掘 这些 价值被 低估的 成长 性股票 的核 心 ,通 过定性 的分析 和定 量的筛 选,得 出对 公司未 来盈 利成 长的潜 力、质 量以 及持续 性的 评价,从而 发掘出价 值被市场 低估并具 有良好成 长性 的股票。 构 建股 票模拟 组合 时, 本基金 将采 用数量 模型 分析 方法 :股 票筛选 模型 、股 票评级 系 统 SRS、 行业评级 系统 IRS 、定 量分析模 型 PFG 及风 险管理系统 等模型, 并对股票 池中所有 股票进行相 对投资价 值的评估 和排序。 本基金股票 筛选和组 合构建过 程: (1)利用股 票 筛选模 型进行股 票排序和 筛选。 股 票筛 选模型 是一 个数 量化的 股票 筛选模 型, 主要 原理 是以 定量指 标对 备选 股票按 盈 利 增长 性和投 资价值 进行 评分排 序。该 模型 选取了 每股 收益 及增长 率、市 盈率 、流动 性等 核 心指 标,这 些核心 指标 均建立 在研究 人员 对公司 未来 收益 预测值 的基础 之上 ,并且 每周 对更新的数 据进行处 理,从而 得到不断 更新的备 选库 股票的排序 。 (2)运用 SRS 系统对 股票池股 票进行深 入研究 和分 析。 SRS 股票评 级系 统是对 股票 基本 面进行 定性 分析的 核心 系统 。它是 对公 司的 短期增 长、 长 期增 长、竞 争环境 、管 理能力 、资本 结构 、资本 密集 水平 和股票 的 相对 价值 等因素 进行 全 面系 统评价 的投资 分析 系统。SRS 建立 了一套 有纪律 的公 司分析 检讨步 骤, 对不同 行业 、 不同公司的研究 采用统一的 评价标准, 使得股票评级 具有可比较性和 一致性。在 SRS 系统 中,本基金 尤其关注 公司的治 理结构和 核心竞争 力因 素。 (3)利用 IRS 系统进 行“自上 而下”的 行业调 整。 仅应用筛选模型 和 SRS 系统 对股票进行 排序,完全 是通过自下而上 的方法得到的 ,可 能 导致 模拟组 合在单 个行 业的股 票集中 度过 高,行 业配 置不 够分散 ,或者 使得 组合的 行业 配 置与 基准指 数的差 异过 大,造 成组合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过高 。因此 有必要 根据 经济周 期 、 市 场形 势的变 化以及 本基 金管理 人对未 来行 业发展 的判 断, 对组合 的行业 配置 进行适 当的 调 整。IRS 系统 通过对 细分行 业的 行业成 长性 、行业进 入壁 垒、行 业政 策因素 等方 面的 相 对 评估 ,体现 宏观经 济周 期对行 业的影 响及 各行业 自身 发展 特色, 从自上 而下 的角度 进一 步发掘投资 机会,调 整股票相 对评估。 (4)结合本 基金的特 点,利 用 PFG 模型 构建模 拟股 票组合。 PFG 模型在股票 筛选模型 、SRS 系统、IRS 系统的评 价结果的基 础上,综 合考虑市 场短 期其他因素,运 用 ING 长 期投资经验 形成的核心算 法进行分析和运 算,对研究 范围内的股 票进行排序 ,并根据 投资组合 风险-收益 特征和 要求 给出模拟组 合。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69 通 常情 况下 ,PFG 模 型主 要是以 利润 增长 和价值 为主要 指标 对股 票进行 筛选 。但 是在 本基金中,为了 考虑企业业 绩成长的质 量,本基金 在 PFG 模型中 加入了以下 几个控制盈 利 成长质量的 指标, 如NOPLAT Growth 、ROIC –WACC 、EVA 、FGV,FGV/MV 等,来挑 选合理价 格 下的优质成 长的上市 公司股票 。 上述指标中 ,NOPLAT Growth ( Growth of Net Operating Profit Less Adjusted Tax), 经调整税后经营 利润增长率 。与一般的会 计利润相比 ,NOPLAT 排除 了非经常性 的利润,能 更好地反映 公司核心 的盈利能 力。 ROIC–WACC ,价值创 造率。其 中,ROIC (Return on Invested Capital) 为 资本投资 回 报率,WACC (Weighted Average Cost of Capital ) 为资本加权 成本率, 它是股本 资本成本 率和债务资 本成本率 的加权平 均。 EVA ,经济利润或 经济增加值 。与会计利 润最大的区 别是,会计利润 只考虑了债 务资本 成 本 , 而 经 济 利 润 还 要 减 去 股 本 资 本 成 本 。 经 济 利 润 为 正 的 成 长 才 是 创 造 股 东 价 值 的 成 长。 FGV (Future Growth Value ) ,未 来成长性 所隐含 的价 值。通过公 司市值 (MV ) 将其“ 标 准化”,从 而取得横 向比较的 功能。所 以,本基 金采 用 FGV/MV 作 为估值指 标。 (5)运用 ING 的成熟 模型进行 风险控制 和组合 调整 。 风险度量除了常用 的夏普比例(Sharpe Ratio )、信 息比例(Information Ratio )等 指标外,本 基金主要 运用跟踪 误差(Tracking Error )指标进行 风险评估 和控制。 (6)模拟组 合的执行 。 经 过风 险控制 模型 调整 后所确 定的 股票组 合, 将成 为最 终可 供执行 的股 票组 合,用 以 进行实际的 股票投资 。 4、债券组合 的构建 在 本基 金认为 股票 市场 投资风 险非 常大时 ,将 会有 一定 的债 券投资 比例 。本 基金的 债 券 投资 采用主 动的投 资管 理,获 得与风 险相 匹配的 收益 率, 同时保 证组合 的流 动性满 足正 常的现金流 的需要。 与 股 票 组 合 构 建 类 似 , 本 基 金 债 券 组 合 构 建 也 采 取 团 队 投 资 的 决 策 方 式 , 并 在 借 鉴 ING 海外债 券投 资管理 的先进 经验 与方法 的基 础上,结 合我 国债券 市场 的具体 特点 ,形 成 稳 健安 全、积 极主动 的债 券投资 流程。 本基 金将采 用自 下而 上的方 法,利 用收 益率曲 线的 形 状变 动、单 个债券 的收 益率和 基准收 益率 曲线的 偏离 选择 投资券 种;同 时本 基金还 将通 过发现市场 的不均衡 进行无风 险套利, 增加组合 收益 。 11.7 投资程 序 1、投资决策 依据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70 (1)须符合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严格遵 守基金 合同 及公司章程 ; (2)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作为基金 投资的 最高 准则。 2、投资程序 (1)投资决 策委员会 审议投资 策略、资 产配置 和其 它重大事项 ; (2)基金管 理部通过 股票投资 周会和债 券投资 周会 ,确定拟投 资的个股 和个券; (3)基金经 理根据所 管基金的 特点,确 定基金 投资 组合; (4)基金经 理发送投 资指令; (5)交易部 审核与执 行投资指 令; (6)数量分 析人员对 投资组合 的分析与 评估; (7)基金经 理对组合 的检讨与 调整。 在 投资 决策过 程中 ,风 险管理 部门 负责对 各决 策环 节的 合规 性、事 前及 事后 风险、 操 作 风险 等投资 风险进 行监 控,并 在整个 投资 流程完 成后 ,对 投资风 险及绩 效做 出评估 ,提 供给投资决 策委员 会 、投资总 监、基金 经理等相 关人 员,以供决 策参考。 11.8 投资限 制 1、投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下列 限制: (1)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本基金与由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共同 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 金 (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 期的 定 期开 放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3)本基金参与 股票发行申 购,所申报 的金额不得 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 报的股 票数量不得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票的 总量 ; (4)本基金 至少有 80 %以上 的非现金 资 产投资 于本 基金名称所 显示的投 资方向。 (5) 本基金保 留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以备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的款 项准备 ,其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6)不得违 反本基金 合同关于 投资范围 、投资 策略 和投资比例 的约定; (7)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述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71 (8)本基金与私 募 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9)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限制 。 上述 (1)-(5 ) 项投资 限制约定 是依据当 时有效的 相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 规定制定 的。 若 因相 关法律 法规与 上述 约定有 关的规 定发 生变更 ,则 本基 金在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 并经监管 部门批准 后,可以 不再遵循 相关 投资限制。 本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的有关 约定。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 资不符合除以上 第(5)、(7)、(8) 条以外规定 比例或者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十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 ,本基金 禁止从事 下列 行为: (1)承销证 券; (2)投资于 其他基金 ; (3)以基金 的名义使 用不属于 基金名下 的资金 买卖 证券; (4)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5)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6)将基金 财产用于 非法抵押 、担保、 资金拆 借或 者贷款; (7)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8)以基金 财产进行 房地产投 资; (9)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 (10 ) 买卖与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11 )从事 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价 格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2)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有 关规 定,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 动。 上 述投 资禁止 性约 定有 些是依 据当 时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有关规 定制 定的 。若因 相 关 法律 法规与 上述约 定 有 关的规 定发生 变更 ,则本 基金 在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经监 管部门批 准后,可 以不再遵 循相关投 资禁 止约定。 11.9 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 利或债务权 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72 1、不谋求对 所投资企 业的控制 或者进行 管理。 2、依照《民法通 则》、《民 事诉讼法》 、《企业破 产法》、《基金 法》及其他 法律法 规 的有 关规定 行使有 关权 利。所 有参与 均以 在合法 合规 的前 提下维 护基金 投资 人利益 并谋 求基金资产 的保值和 增值为目 标。 11.10 基金 投资组合报 告 招商优质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管理人-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的董事会 及董 事 保证 本报告 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内容 的真实 性、 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 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8 年 9 月 30 日 ,来 源于 《招商优质 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2018 年第 3 季度 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718,789,905.12 67.04 其中:股票 718,789,905.12 67.0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150,000,000.00 13.99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202,379,879.07 18.88 8 其他资产 985,863.07 0.09 9 合计 1,072,155,647.2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87,515,343.90 53.00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113,243,349.30 12.31 E 建筑业 - -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73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196,510.86 0.02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48,411,738.56 5.26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69,422,962.50 7.55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18,789,905.12 78.14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 股通投资股票 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 港股 通 投资股 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0661 长春高新 366,524 86,866,188.00 9.44 2 300015 爱尔眼科 2,152,650 69,422,962.50 7.55 3 000063 中兴通讯 3,706,300 67,825,290.00 7.37 4 600519 贵州茅台 69,600 50,808,000.00 5.52 5 600887 伊利股份 1,950,700 50,093,976.00 5.45 6 603288 海天味业 613,800 48,612,960.00 5.28 7 601888 中国国旅 711,728 48,411,738.56 5.26 8 600900 长江电力 2,752,900 45,092,502.00 4.90 9 600886 国投电力 5,492,200 42,180,096.00 4.59 10 002475 立讯精密 2,342,710 36,124,588.20 3.93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74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 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 ,本基金 不参与股 指期货交 易。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 ,本基金 不参与股 指期货交 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 ,本基金 不参与国 债期货交 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 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 ,本基金 不参与国 债期货交 易。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 ,本基金 不参与国 债期货交 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除中兴 通讯(证 券代 码 000063) 外其他证 券的发行 主 体未有被监 管部门立 案调查, 不存在报 告编制日 前一 年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的情 形。 根据2018 年6 月13 日发 布的相关 公告, 该 证券发行 人 因违规经营 被相关机 构处以罚 款。 对上述证券 的投资决 策程序的 说明: 本基金 投资上述 证券的投资 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 法律 法规和公司 制度的要 求。 11.2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没有 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备 选股票库, 本基 金管理人 从制度和 流程上要求 股票必须 先入库再 买入。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91,279.06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75 4 应收利息 37,327.38 5 应收申购款 257,256.6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85,863.07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 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 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投 资前十名 股票中不 存在流通 受限 的情况。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76 §12 基 金的 业绩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投 资有风 险 , 投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 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 明书。 本报告期基 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 及其与同 期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5.11.17-2005.12.31 3.17% 0.36% 6.64% 0.75% -3.47% -0.39% 2006.01.01-2006.12.31 161.90% 1.29% 112.79% 1.33% 49.11% -0.04% 2007.01.01-2007.12.31 134.97% 1.98% 150.20% 2.18% -15.23% -0.20% 2008.01.01-2008.12.31 -56.20% 2.34% -63.85% 2.88% 7.65% -0.54% 2009.01.01-2009.12.31 73.73% 1.86% 90.72% 1.95% -16.99% -0.09% 2010.01.01-2010.12.31 -0.71% 1.48% -11.77% 1.50% 11.06% -0.02% 2011.01.01-2011.12.31 -28.31% 1.15% -23.82% 1.23% -4.49% -0.08% 2012.01.01-2012.12.31 5.59% 1.05% 7.30% 1.22% -1.71% -0.17% 2013.01.01-2013.12.31 1.27% 1.20% -7.14% 1.32% 8.41% -0.12% 2014.01.01-2014.12.31 15.65% 1.11% 48.72% 1.15% -33.07% -0.04% 2015.01.01-2015.12.31 41.00% 2.99% 5.72% 2.36% 35.28% 0.63% 2016.01.01-2016.12.31 -21.73% 1.66% -10.61% 1.33% -11.12% 0.33% 2017.01.01-2017.12.31 21.50% 1.01% 20.65% 0.60% 0.85% 0.41% 2018.01.01-2018.06.30 -14.21% 1.40% -12.24% 1.10% -1.97% 0.30% 2018.01.01-2018.09.30 -17.10% 1.40% -13.93% 1.17% -3.17% 0.23% 自 基金成立 起至2018.09.30 372.82% 1.68% 282.65% 1.68% 90.17% 0.00% 注 :本基金 合同生效 日为 2005 年 11 月17 日。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77 §13 基 金的 财产 13.1 基金资 产总值 基 金资 产总值 是指 基金 通过发 售基 金份额 方式 募集 资金 ,并 进行证 券投 资等 交易所 形 成的各类资 产的价值 总和。包 括: 1、银行存款 、清算备 付金及其 应计利息 ; 2、根据有关 规定缴纳 的保证金 ; 3、应收证券 交易清算 款; 4、应收申购 款; 5、股票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6、债券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和应 计利息; 7、其他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8、其他资产 等。 13.2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13.3 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 的其他 专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13.4 基金财 产的保管及 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基 金销售代理人的 固有资产。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本基金 财产归 入其 固有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本 基金 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 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 收益 ,归入本基 金财产。 2、本基金财 产与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的 财产 相互独立,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 3、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 代理人以其 固有财 产承担其 自身的法律 责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 结、扣押 和其 他权利。除 依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处分外 ,非因 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78 §14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14.1 估值目 的 基 金资 产估值 的目 的是 客观、 准确 地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 资产 的公允 价值 ,依 据经基 金 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计算 基金份 额申 购与赎 回价 格的基础。 14.2 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 业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 的非营业 日。 14.3 估值对 象 基金依法拥 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及其 他基金资 产。 14.4 估值方 法 1、股票估值 方法 (1)上市流通的 股票按估值 日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的 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 的,且 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若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值 。 (2)未上市 股票的估 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价估 值; ② 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新股 等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收 盘价估值 ; ③ 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票的收 盘价估值 ; ④ 非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的公 允价值 估值; (3)在任何情况 下,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 方法。但是 , 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 第(1) -(2)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79 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并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值 ; (4)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2、固定收益 证券估值 方法 (1)证券交易所 市场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若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2)证券交易所 市场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盘 净价 估值; 若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3)交易所以大 宗交易方式 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 (4)首次发行未 上市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5)在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6)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 下,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 方法。但是 , 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 第(1) -(6) 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在综合 考虑 市 场成 交价、 市场报 价、 流动性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形 成债券 估值 价格, 并根 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 值; (8)国家 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3、权证估值 方法 (1)基金持有的 权证,从持 有确认日起 到卖出日或 行权日止,上市 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 日 该权 证在证 券交易 所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若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2)首次发行未 上市交易的 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80 (3)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配 股权,以及 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 (4) 在任何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如采用本 项第(1)-(3)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 估值,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3)小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并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 价格估值; (5)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4、其他有价 证券等资 产按国家 有关规定 进行估 值。 14.5 估值程 序 基 金日 常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同 基金 托管人 一同 进行 。基 金管 理人完 成估 值后 ,将估 值 结 果以 双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估值 方 法、 时间、 程序进 行复 核,复 核无误 后,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月 末、 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 进行 。 根据 《基金法》 ,基金管 理人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托 管人复核 、审查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如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结果不 能达 成 一致 时,为 避免不 能按 时公布 的情形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对外公 布,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单 方面对 外公告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结果 时注明 未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而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将有 关情况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由此 给基 金投资 者和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赔偿责任 。 14.6 基金份 额净值的确 认和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4 位 ,小数点 后 第5 位四舍五 入。当 估 值或份额 净 值 计价 错误实 际发生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纠正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 错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当 估 值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因 基 金估 值错误 给投资 者造 成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管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担 的责任,有 权向过错 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 理,本合 同的当事 人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注册登 记机 构、 或代理 销 售 机构 、或投 资者 自 身的 过错造 成差错 ,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81 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 失的当事 人 (“受损 方”) 按下 述“差错处 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 偿责任。 上 述差 错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 障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因 引起 的差 错,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 拒,则属 不可抗力 ,按 照下述规定 执行。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 力原 因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 差错取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差错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错 责任 方承担 ;由 于差 错责任 方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 错,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若 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则 其应 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 方对可能导 致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 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差错而获 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 错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责 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 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 差额 部分支付给 差错责任 方。 (4)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差错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 偿时,如果 因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追 偿, 如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除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金资产的 损失,并 拒绝进行 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向差错 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 错的当事人 未按规定对 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 法律、行政 法规、 《基金合同》 或 其他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行 或依据法 院判决、仲 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 责 任, 则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的 当事 人进行 追索 ,并 有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由 此发 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损 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82 (1)查明差错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据差错处 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 差错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14.7 暂停估 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 3、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基金 估值; 4、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14.8 特殊情 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股票估值 方法的 第 (3 ) 项、固定收 益证券估 值方法的 第 (7) 项或权证估 值方法的 第 (4) 项进行估 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 理; 2、由于证券交易 所及其登记 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 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 因,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 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83 §15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15.1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 金收 益包括 :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差 价、 存款 利息以 及 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 或费用的 节约 应计入收益 。 基金净收益 为基金收 益扣除按 照有关规 定可以在 基金 收益中扣除 的费用后 的余额。 15.2 收益分 配原则 1、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有现金 方式和红利 再投资方式 。其中,红利再 投资方式是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以事先 选择将所 获分配的 现金收益 ,按 照 《基金合同》 有关基金 份额申购 的约 定转为基金 份额。 3、场外投资者可 以选择现金 分红或红利 再投资;场 内投资者只能选 择现金 分红 ;本基 金分红的默 认方式为 现金分红 。 4、基金当期 收益先弥 补上期亏 损后,方 可进行 当期 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 分配后每 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 低于面 值。 6、如果基金 当期出现 亏损,则 不进行收 益分配 。 7、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基金收 益分 配每年不超过 6 次,每 次收益分 配 比例不低于 当期已实 现净收益 的 50%。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 ,收益可 不分配。 8、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 和分红再 投资形成 的基金 份额 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第 2 位,小数 点 后第 3 位开 始舍去, 舍去部分 归基金资 产。 9、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15.3 收益分 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中应 载明基 金收 益的范 围、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分 配 原则、分配 时间、分 配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式与 支付 方式及有关 手续费等 内容。 15.4 收益分 配方案的确 定与公告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经 基金 托管 人核 实确 定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84 15.5 收益分 配中发生的 费用 1、收益分配 采用红利 再投资方 式免收再 投资的 申购 费用。 2、基金份额持有 人选择现金 分红方式时 ,收益分配 时发生的银行转 账等手续费 用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承 担。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85 §16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16.1 与基金 运作有关的 费用 1、与基金运 作有关的 费用列示 :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3)基金的 证券交易 费用; (4)基金合 同生效后 的基金信 息披露费 用; (5)基金合 同生效后 的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6)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 (7)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可以在 基金资产 中列支 的其 它费用。 2、基金管理 费 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费 年费率为 1.5 %,即 基金管理 费 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 ×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 息日或不 可抗力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3、基金托管 费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 费年费率 为 0.25%, 即基金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5 %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 ,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 息日或不 可抗力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4、上述(3)到 (7 )项费用 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其它 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支付 ,列入当 期基金费 用。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86 5、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资产的 损 失, 以及处 理与基 金运 作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费 用。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前 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 和信息披 露费用不 得从基金 资产 中列支。 6、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费 的调低: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协 商酌情调低 基金管 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无须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新费 率实 施前三 个工 作日按照信 息披露有 关规定予 以公告。 16.2 与基金 销售有关的 费用 1、基金的申 购费用 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收取 方式 和使 用方 式请 参见本 招募 说明 书“7 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相应部 分。 2、基金的赎 回费用 本 基金 的赎回 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收取 方式 和使 用方 式请 参见本 招募 说明 书“7 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相应部 分。 3、基金管理人可 以调整申购 费率、赎回 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将 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开始实 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 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 域范围、特 定行业、特 定 职业的投资者以 及以特定交 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电话 交易等) 等定 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 期间,基金 管 理人 可以对 促销活 动范 围内的 投资者 调整 基金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率。如 因此 或其他 原因 导致上述费率发 生变更,基 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费 率 实施日 3 个工 作日前在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 告。 16.3 基金的 税收 根据财政部财税[2004]78 号《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证 券投资基金税收 政策的通知》 的要 求,自2004 年1 月1 日 起,对证 券投资基 金 (封闭式 证券投资基 金,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管理人运用 基金买卖 股票、债 券的差价 收入,继 续免 征营业税和 企业所得 税。 本基金按国 家有关规 定依法纳 税。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87 §17 基 金的 会计 和审 计 17.1 基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 关的会计 制度执行 。 4、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核 算。基金管 理人应保留 完整的会计帐目 、凭证并进 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 报表,基金 托管人定期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 行核对。 5、本基金会计责 任人为基金 管理人,在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也可以 委托具 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独 立的 会计师 事务所 担任 基金会 计, 但该 会计师 事务所 不能 同时从 事本 基金的审计 业务。 17.2 基金审 计 1、本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业务 资格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独立 的会计 师 事务 所及其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进 行年 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注 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 意,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基金管理 人 (或基 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 换 会计师事务 所,经基 金托管人 ( 或 基金管理人) 同 意,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可以更换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在两日 内公告 。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88 §18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18.1 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 按照 《基金法 》 、 《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 《运作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 和格式准则 》、《业 务规则》、本 基金合同及 其 他有 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事项 须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 息 披露 媒体公告。 18.2 信息披 露的种类、 披露时间和披 露形式 1、基金募集 信息披露 (1)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 《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和 格式准则》 、基 金合同编 制招募说 明书,并 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三 日前将招 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同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载在网 站上。 (2)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份额 发售的 具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明 书 的当日登载 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3)基金合 同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生 效的次日 在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4)招募说 明书更新 : 本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 六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四十五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并 登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公告的十五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 说明。 2、基金运作 信息披露 本 基金 运作信 息披 露包 括基金 份额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年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季度 报 告等定期报 告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公 告等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按照 《基 金法》 等相关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颁 布的 《信息 披 露管理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内容和格 式准则》 、 《业务 规则》 等相关 文件进行 编制,在指 定媒体予 以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定期报告 (年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季度 报告) 应当 在公开披露 的第二个 工作日, 采用 电 子文 本和书 面报告 两种 方式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1)基金开 放申购/ 赎回公告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89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 发布基金 开放 申购/赎回公 告。 (2)基金份 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 基 金份 额获准 在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的三 个 工作日前, 将基金份 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 登载在指 定报 刊和网站上 。 本基金同时 遵 循《业 务规则》 中有关信 息披露的 规定 。 (3)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 式及有 关申 购、赎回费 率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开放 式基金 的基 金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 额 申购 、赎回 及转换 价格 的计算 方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的费 率,并 保证 投资人 能够 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 (4)基金资 产净值公 告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 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 站、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行情 发布 系统、 基 金份额发 售 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开 放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 净 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上述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的 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5)年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 九十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基 金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过审计 。 (6)半年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编 制完 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 。 (7)季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十 五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应当 在基 金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 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 等。 如 报告 期内 出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 其 他投 资者的 权益, 基金 管理人 至少应 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3、基金临时 信息披露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90 基 金发 生如下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生 重大 影响 的重大 事 件 时, 有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当 在两日 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中 国证监会派 出 机构备 案。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提前终 止基金合 同;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 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 分之 三十; (11 )涉及 基 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 事、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 )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 )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 分之 零点五; (18 )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 )变更 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 (20 )基金 更换注册 登记机构 ; (21 )开放 式基金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 )开放 式基金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 变更; (23 )开放 式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办理; (24 )开放 式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 申请; (25 )开放 式基金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 受申购、赎 回; (26 ) 本基金发 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 (27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91 4、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应当至少提 前三十日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召开 时间、 会议形 式、 审议事 项、议 事程 序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 召集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不依 法履 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 露义 务。 5、澄清公告 与说明 在 基金 合同期 限内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份 额 价 格产 生误导 性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 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及 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 18.3 信息披 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1、招募说明书公 布后,应当 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 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 、复制。 2、上市交易公告 书自公布后 ,应分别置 于基金管理 人的住所和基金 上市交易的 证券交 易所,供公 众查阅、 复制。 3、基金定期报告 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基 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 交易所, 供公众查 阅、复制 。 4、投资者可以直 接登录基金 管理人的网 站查询相关 的信息披露资料 。在支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得 相关 文件复 制件或 复印 件。对 投资 者按 此种方 式所获 得的 文件及 其复 印件,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保证文 本的内容 与所 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92 §19 风 险揭 示与 管理 本 基金 属于主 动管 理的 混合型 基金 ,精选 价值 被低 估的 具有 优质成 长性 的个 股进行 积 极 投资 ,属于 预期风 险和 预期收 益相对 较高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品种, 本基金 力争 在严格 控制 风险的前提 下谋求实 现基金资 产长期稳 定增值。 19.1 证券市 场风险 证 券市 场受各 种因 素的 影响所 引起 的波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 风险的主要 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 币政 策、财 政政 策、 产业政 策、 国有股 减持 与流 通政 策等 国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会 对 证券 市场产 生影响, 导致证券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的 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股 市是 国民经 济的 晴雨 表。因 此, 宏观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波 动将会 通过 证券 市场反 映 出来,对证 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 产生影响 ,从而产 生风 险。 3、利率风险 利 率的 变化直 接影 响着 债券的 价格 和收益 率, 同时 也影 响到 证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在一定程 度上影响 上市公司 的盈利水 平,上述 变化 将在一定程 度上影响 本基金的 收益。 4、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状 况受多 种因 素影响 ,如 管理能 力、财 务状 况、市 场前 景、行 业竞 争、 人 员素 质等都 会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化 。如 果本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盈 利下 降,其 股票 价 格可 能会下 跌,或 能够 用于分 配的利 润减 少,导 致本 基金 投资收 益减少 。虽 然,本 基金 可以通过多 样化投资 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 风险,但 不能 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 险 本 基金 的利润 将主 要采 取现金 形式 来分配 ,而 通货 膨胀 将使 现金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影 响基金所产 生的实际 收益率。 19.2 流动性 风险 由 于开 放式基 金的 特殊 要求, 本基 金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 金比 例以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由 于 我国 证券市 场波动 性大 ,在市 场下跌 时经 常出现 交易 量急 剧减少 的情况 ,如 果在这 时出 现较大数额 赎回申请 ,则基金 资产变现 困难,基 金面 临流动性风 险。 (1)基金申 购、赎回 安排 本基金的申 购、赎回 安排详见 本招募说 明书“§8 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章节。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93 (2)拟投资 市场、行 业及资产 的流动性 风险评 估 本 基金 的投资 市场 主要 为证券 交易 所、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等流动 性较 好的 规范型 交 易场所,主 要投资对 象为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 工具 (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的 股票、债 券等), 同 时本 基金基 于分散 投资 的原则 在行业 和个 券方面 未有 高集 中度的 特征, 综合 评估在 正常 市场环境下 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 险适中。 (3)巨额赎 回情形下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措施 基 金出 现巨额 赎回 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或 巨额赎 回 份 额占 比情况 决定全 额赎 回或部 分延期 赎回 。同时 ,如 本基 金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单个 开 放日 申请赎 回基金 份额 超过基 金总份 额一 定比例 以上 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对 其采取 延期 办理赎回申 请的措施 。 (4)实施备 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 情形、 程序 及对投资者 的潜在影 响 在 市场 大幅波 动、 流动 性枯竭 等极 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 对投 资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将 以保障 投资 者合法 权益为 前提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谨慎 选 取延 期办理 巨额赎 回申 请、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收 取短 期赎回 费、 暂 停基金 估值 等流动 性风险 管理工 具作 为辅助 措施。对 于各类 流动 性风险 管理工 具的使 用 , 基 金管 理人将 依照严 格审 批、审 慎决策 的原 则,及 时有 效地 对风险 进行监 测和 评估, 使用 前 经过 内部审 批程序 并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在 实际 运用 各类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工具 时, 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赎回 款项支 付等可 能受 到相应 影响 ,基 金管理 人将严 格依 照法律 法规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 行操作, 全面保障 投资者的 合法 权益。 19.3 管理风 险 在 基金 管理运 作过 程中 ,管理 人的 知识、 技能 、经 验、 判断 等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对 相 关信息和经 济形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 断,从而 影响 基金收益水 平。 本 基金 将通过 对市 场走 势的正 确判 断实现 较高 的绝 对回 报, 但并不 保证 基金 投资收 益 为 正。 管理人 可能因 信息 不全等 原因导 致判 断失误 ,使 得基 金投资 目标无 法完 成,甚 至造 成基金资产 损失。 19.4 其他风 险 1、操作风险 相 关当 事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的 风险,例如 ,越权违规 交 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 险。 2、技术风险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94 在 开放 式基金 的各 种交 易行为 或者 后台运 作中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 影 响交 易的正 常进行 或者 导致投 资者的 利益 受到影 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注册登 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 易所、证 券登 记结算机构 等等。 3、法律风险 由 于法 律法规 方面 的原 因,某 些市 场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 同不 能正常 执行 ,导 致基金 资 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 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将会 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 的损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竞 争、 代理商 违约 、托 管行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 的风险, 可能导致 基金或者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损 。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95 §20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20.1 基金合 同的终止 1、本基金出 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 ,基金合 同经中 国证 监会批准后 将终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 内没有新基金管 理人、新基 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的 其它情形 ; (4)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它情 况。 2、基金合同终止 后,应予公 告,并按相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本基金 合同的有关 约定, 组织基金清 算小组对 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 。 20.2 基金财 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终 止后,应 当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基金自 基金合同 终止之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清算小组 必须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 (2)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相关 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 事 务所 、律师 事务所 及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机 构或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聘 请必 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 事活动。 2、基金清算 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金财产 ;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对基金 资产进行 清理和 确认 ;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价; (4)对基金 资产进行 变现; (5)将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6)公布基 金财产清 算公告; (7)进行基 金剩余财 产的分配 。 3、清算费用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96 清 算费 用是指 清算 小组 在进行 基金 清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 用由清 算 小组优先从 基金资产 中支付。 4、基金剩余 资产的分 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清算 费用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比例进行分 配。基金 财产分配 须在合理 的期限内 完成 。 5、基金清算 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清算小组 公告;清算 过程中 的 有关 重大事 项将及 时公 告;基 金清算 小组 作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公告。 6、基金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 册及有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 按照国家 有关 规定保存 15 年以上。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97 §21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 要 21.1 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和义务 (1)基金管 理人的权 利 a)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基 金管 理人依 照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谨 慎、有 效 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b)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订并 公布有 关基 金募 集、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托管 、 非交易过户 、冻结、 质押、收 益分配等 方面的业 务规 则; c)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获得 基金 管理费 ,收 取或 委托 收取 投资者 认购 费、 申购费 、 赎回费及其 他事先公 告的合理 费用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 的其他费用 ; d) 根据本基 金合同规 定销售基 金份额; e) 提议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f)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g) 依据 本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国家 有 关 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并对 基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 ,应 呈报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并有 权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表决更换 基金托管 人,或采 取其它必 要措 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h) 选择 、委托 、更 换基 金份额 代销 机构, 对基 金份 额代 销机 构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 检 查; 如果基 金 管理 人认 为基金 份额代 销机 构的作 为或 不作 为违反 了法律 法规 、本基 金合 同 或基 金代销 协议, 基金 管理人 应行使 法律 法规、 本基 金合 同或基 金代销 协议 赋予或 规定 的基金管理 人的任何 权利和救 济措施, 以保护基 金财 产的安全和 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i)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申 购赎 回申请; j)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代 表基 金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于 证券 而产生 的股 权或其 他权 利, 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它 法律行为; k) 依据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决 定基金收 益的分配 方案 ; l) 法 律 法 规 、 本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依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制 订 的 其 他 法 律 文 件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基金管 理人的义 务 a) 遵守基金 合同; b)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c)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98 d)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 金财 产和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 ,分别 进行 证券投资; e) 除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 , 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 金财产 ; f)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g)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等价 格的方 法 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h)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报告,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履行信息 披露 及报告义务 ; i) 确保 向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资 料在 规定 时间 内发 出;保 证投 资人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随 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j)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得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k) 设置 相应的 部门 并配 备足够 的专 业人员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其它 业 务或委托其 它机构代 理该项业 务.按规定 受理申 购和 赎回申请, 及时、足 额支付赎 回款项; l) 配备足够 的专业人 员进行基 金注册登 记或委托 其它 机构代理该 项业务; m) 按 照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n) 保管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o)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p)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管 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q)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 r)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s)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及 托管 协议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 t)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u)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者由接 管人 接管 其资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 通知基金托 管人;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99 v)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和 直接管理 ; w) 负责为基 金聘请注 册会计师 和律师; x)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本基 金其他当 事人利益 的活 动; y) 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2、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与义务 (1)基金托 管人的权 利 a) 依法保管 基金财产 ; b) 依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 ; c)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d) 提议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e)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管理人; f) 依据 本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如 认为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了国家 有 关 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并对 基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 ,应 呈报中 国证监 会, 并有权 提议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表 决更换基金 管理人, 或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 资人 的利益; g) 法 律 、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依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制 定 的 其 他 法 律 文 件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基金托 管人的义 务 a) 遵守基金 合同; b) 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 则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c)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 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 ,负责基 金财产托 管事宜; d) 除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 , 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e)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 安全 ,保证 其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金 托管 人自有 资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不 同的 基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 f)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g) 按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负责 基金投资于证券 的清算交割 ,执行 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负责 基金名下 的资金往 来; h)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 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00 i)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认 购、 申购 、赎回 的 价格; j) 按规定出 具基金业 绩和基金 托管情况 的报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 ; k)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l)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中期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 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m)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n) 保管基金 财产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o) 按规定制 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 金管理人 核对; p)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 回款项; q) 按照 规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r)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s) 基金 管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 管理人追偿 ; t) 参加基金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u)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者由接 管人 接管 其资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 中国人民银 行,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v)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本基 金其他当 事人利益 的活 动; w) 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3、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每份基金 份额具 有同 等的合法权 益) a)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 b)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c) 依法转让 或者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d)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e)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f)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g)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h)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01 i) 法 律 、 法 规 、 本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依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制 定 的 其 他 法 律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 a) 遵守基金 合同; b) 缴纳基金 认购、申 购款项及 规定的费 用; c) 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 d)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的 活动; e) 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21.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 的授权代表 共同组 成。基金的 每一基金 份额都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 由 有以下情形 之一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变更基 金合同, 但本基金 合同中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2)决定终 止基金合 同; (3)更换基 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 托管人; (4)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5)与其他 基金合并 ; (6)变更基 金类别或 者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变 更基 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7)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要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8)代表基金份 额百分之十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9)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 项,须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0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它 情形以及 法律法规 、本 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它 事项。 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共同 协商变 更本 基金 合同 相关 约定, 而无 须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情形 有: (1)因相关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本 基金合 同进 行变更; (2)基金合 同的变更 不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 务产生重大 影响; (3)基金合 同变更事 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的; (4)调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5)按照法 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 不需要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02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和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 集;当 基 金管 理人未 能按照 有关 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代 表基 金份额 百分 之 十以 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的 ,代 表基金 份额百 分之 十以上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权 益登记日 、开会时 间、地点 由召 集人选择确 定; (2)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不召集,基 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基金 托管 人应自行召 集。 (3)代表基金份 额百分之十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起 十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不 召集 或在规 定时间 内未 能作出 书面答 复, 代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十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起十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开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 也 决定 不召集 或在规 定时 间内未 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代表 基金 份额百 分之十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并应当 至少 提前 三十日 向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阻碍、 干扰。 4、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必须至 少提 前三 十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 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 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知 至少应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方式; (2)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权 益登记 日; (3)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的 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 于委托人身份、 代理人身份 、代理 权限、代理 有效期限 等)、送 达时间和 地点; (4)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5)会议拟 审议的主 要事项和 议事日程 ; (6)会议的 议事程序 和表决方 式; (7)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电 话;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03 (8)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采 用通 讯方式 开会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 通讯方 式和 书面表 决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 、书面表 决意见的 寄交、收 取方 式和截止时 间。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以采取 现场方式 召开,也 可以 采取通讯等 方式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人 确定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必 须 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代 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五 十以 上基 金份额 的 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 开。 (1)现场方 式召开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或 由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席 并行 使表 决权。 现 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 当列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亲 自出 席会议 者应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应 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凭 证以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 应当符 合法 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如 果出 席会议 的持 有人 代表的 基金 份额未 达到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百分 之五十 以 上 ,或 有其他 情况未 达到 现场开 会的条 件, 则对同 一议 题可 履行重 新开会 程序 。重新 开会 仍然必须达 到上述所 有相关条 件,才能 视为有效 。 (2)通讯方 式召开 通讯方式开 会应以书 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开会 的方式视 为有效: a. 召集 人按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会议通 知后 ,在 两个 工作 日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示 性 公告; b. 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 则为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 监 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书面表决意 见; c.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以及 受托代 表 他 人出 具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所应 出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书应 当符合法 律、法规 、本基金 合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定; d. 会议通知 公布前已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如 果以 通讯方 式开 会达 不到上 述通 讯方式 开会 的条 件, 或者 召集人 收到 的出 具书面 表 决 意见 书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未能 达 到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百分 之五 十 以上 ,则对 同一议 题可 履行重 新开会 程序 。重新 开会 仍然 必须达 到上述 所有 相关条 件, 才能视为有 效。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04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 容 议 事内 容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 如修 改基 金合同 、决 定终 止基金 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提高 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报酬以及 召集人认 为需要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它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经公告的 议事内容 进行 表决。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 独或 合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百分 之十 以上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会 议通 知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 召集人应按 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 a. 关联 性:召 集人 负责 对提案 进行 审议, 如果 提案 所涉 及事 项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并 且 不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则可 以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不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召 集人 决定不 将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 决,应当 在该次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 明。 b. 程序 性: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题 作出 决定 。如将 其 提 案进 行分拆 或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的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 就程 序性问 题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进行审议 。 单 独或 合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百 分之 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未 获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需由 单独或 合并 持有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百 分之 十五以 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交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表 决 的提 案 , 未 获得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间隔不 少于六个 月。 (2)议事程 序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八) 款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 后由大 会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会 主持人 为基 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出 席会 议的代 表主持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均 未能 主持大 会,则 由出 席大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以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百分 之五 十以上 多数 选举 产生一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 住所地 址、持有 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 ( 或单位名 称) 等 事项。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05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由 召集人提 前 30 天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第 二天统计全 部有效表 决,在公 证机构全 程监督下 形成 决议。 7、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表决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每份 基金份额 有一票 表决 权;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 决议: a.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 的百 分之 五十以 上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 b.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须经参 加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上 通 过 方为 有效。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等必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c.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 行投票表 决。 d. 采取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 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 为无效表 决。 e.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 会 a.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 监票人。 b.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 由大 会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c.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 以对 所投 票数进 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会 议主 持 人未 进行重 新清 点,而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代 理人 对 会议 主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有权 在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即 要求重 新清 点,会 议主 持人应当立 即重新清 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 结果; d. 记票过程 应当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全程公 证。 (2)通讯方 式开会 在 通讯 方式开 会的 情况 下,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 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并由公 证机关对 其计 票过程予以 全程公证 。 9、生效与公 告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06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按照 上述 第(七)款 的规 定表决 通过 的事 项,召 集人 应当自 通过 之 日 起五 日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者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在 生效 之日起 五个 工作 日内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 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的, 召集 人应当 履行 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本基金 所有 的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均 具有 法律 约束力 。 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21.3 基金 合 同的变更、 终止及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 的变更 (1)本基金 合同的变 更应经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意并达 成书面补 充文件。 (2)变更基金合 同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并报中国证 监会批准, 自批准 之 日起 生效。 变更生 效的 基金合 同应当 公告 。但如 因相 关法 律法规 变动并 属于 本基金 合同 必 须遵 照进行 变更的 情形 ,或者 基金合 同的 变更不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 务产生 重大 影 响, 或者变 更事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则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而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或审核 后公 告。 2、基金合同 的终止 (1)本基金 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 的,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监会批 准后将终 止: a)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b)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在 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c)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它情形; d)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它情况 。 (2)本基金合同 终止后,应 予公告,并 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本 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组织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对 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 。 3、基金的清 算 本基金合同 终止后, 应当对基 金财产进 行清算。 (1)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07 a) 基金自基金合 同终止之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清算小 组必须在中 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 。 b)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 务 所、 律师事 务所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机构 或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请 必要 的工作人员 。 c)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 活动。 (2)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a) 基金合同 终止后, 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统一接 管基 金财产; b)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c)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价; d) 对基金财 产进行变 现; e) 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f)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g) 进行基金 剩余财产 的分配。 (3)清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清算 小组 在进行 基金 财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 清算小组优 先从基金 财产中支 付。 (4)基金财 产的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清算 费用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比例进行分 配。基金 财产分配 须在合理 的期限内 完成 。 (5)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公告; 清算过 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项 将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作 出的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事 务所审 计 、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 公告。 (6)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定保 存 15 年以 上。 21.4 争议的 处理 1、本基金合 同适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并从其 解释 。 2、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之间 因本基金合 同产生的或 与本基金合同有 关的争议可 首先通 过 友好 协商解 决。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愿 通过 协商或 调解 解决 ,或者 自一方 书面 要求协 商解 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如 果争议未 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 ,则任何一 方有权将 争议提交 深圳仲裁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08 委 员会 根据提 交仲裁 时该 会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均具有 约束力。 3、除争议所 涉内容之 外,本基 金合同的 其他部 分应 当由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 行。 21.5 基金合 同存放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 式 本 基金 合同可 以印 制成 册,并 对外 公开散 发或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办 公场所 查阅 ,也可 以按 工本 费购买 本基金 合同 复印件 或者 复制件,但 应 以基金 合同正本 为准。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09 §22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22.1 托管协 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或简 称“管理 人”) 名称: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浩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 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 基金、基 金管理及 中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信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信银行 ”)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朝阳门北 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 号:中华 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 办公厅国 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 信银行资 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 保险兼业 代理业务 (有效期至 2020 年09 月 09 日);吸收公 众存款; 发放 短 期、 中期和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 理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卖政 府债 券、金 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 外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 付款项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结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10 汇 、售 汇业务 ;代理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办理 黄金业 务; 黄金 进出口 ;开展 证券 投资基 金、 企 业年 金基金 、保险 资金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托 管业 务; 经国务 院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批准的其他 业务。 (企业 依法自主 选择经营 项目 ,开 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 经批准的 项目,经 相 关部 门批准 后依批 准的 内容开 展经营 活动 ;不得 从事 本市 产业政 策禁止 和限 制类项 目的 经营活动。 ) 22.2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 业务监督、 核查 1、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 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 》以及本协 议有关 规 定, 对基金 的投资 方向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基金 资产 总值的 核算、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 算、 基金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基金 费用的 支付 、基 金份额 申购资 金的 到账和 赎回 资 金的 划付、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金的融 资条 件等行 为的 合法 性、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其中对基金 的投资比 例监督和 核查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后建仓 期满后开 始。 (2)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当 拒绝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 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3)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 《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并 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 告。 (4)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行为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 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函 。在 限期 内,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5)如基金托管 人认为基金 管理人的作 为或不作为 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 本 协议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立即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 门,有 权利并 有义 务行使 法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或本 协议 赋予、 给予、 规定 的基金 托管 人的 任何及 所有权 利和 救济措 施, 以 保护 基金财 产的安 全和 基金投 资者的 利益 ,包括 但不 限于 就更换 基金管 理人 事宜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代表 基金对 因基金 管理 人的过 错造 成的 基金财 产的损 失向 基金管 理人 索赔。 (6)法律法规规 定的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业务 监督与核查的其 他职权,按 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执行。 2、基金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人的 业务监督 和核查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11 (1)根据《基金 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以及本协 议有关规定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及时执 行基金 管理 人合法 合规的投 资指令 、妥 善保管 基金的 全部资 产 、 按 时将 赎回资 金和分 红收 益划入 专用清 算账 户、对 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理 、动 用基金 财产 等行为进行 监督和核 查。 (2)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 管人的行为 违反《基金 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以及本协 议有关规 定,,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基金 托管人收 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说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 (3)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大 违规嫌疑, 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 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4)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基金 托管人的作 为或不作为 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 本 协议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立即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 门,有 权利并 有义 务行使 法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或本 协议 赋予、 给予、 规定 的基金 管理 人的 任何及 所有权 利和 救济措 施, 以 保护 基金财 产的安 全和 基金投 资者的 利益 ,包括 但不 限于 就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事宜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代表 基金对 因基金 托管 人的过 错造 成的 基金财 产的损 失向 基金托 管人 索赔。 3、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有义务配合 和协助对方 依照本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 监督、 核 查。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监 督方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监督方 有权根据 本协议规 定采取相 应措施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22.3 基金财 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本基金 所有财产 由基金托 管人独立 保管。 (2)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固 有财产。基金托 管人必须将 基金财 产 与其 固有财 产严格 分开 ,为基 金开设 独立 的账户 ,与 基金 托管人 的其他 业务 和其他 基金 的托管业务 实行严格 的分账管 理。 (3)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完 整地保管基 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 正当指令, 不得擅 自运用、处 分、分配 基金的任 何资产, 否则造成 基金 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 托管人赔 偿。 (4)基金托管人 应当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监 控制 度 , 对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的 行 为 进 行 事 先 控 制 和 事 后 监 督 , 防 范 和 减 少 风 险。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12 (5)除依 据《中 华人民共和 国信托法》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产。 2、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 集资金的 验证 (1)基金募集期 间的资金应 存于基金管 理人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 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 满,由基金 管理人聘请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 告。出具 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2 名以 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 签字 方为有效。 (3)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以基 金名义 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 中。基金 托管人 在 收到资金 当日 出具基金财 产接收报 告。 (4)基金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 管人出具的 基金财产接 收报告,携验资 报告和基金 备案材 料向中国证 监会报备 予以书面 确认;获 中国证监 会书 面确认后, 《 基金合同》 生效。若 基金 因未达到规 定的募集 额度或其 他原因不 能生效, 按规 定办理退款 事宜。 3、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1)基金的银行 账户的开设 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申请办 理。基金管 理人予 以配合并提 供相关资 料。 (2)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设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该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基 金的 名义开 设其他 任何 银行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或授权, 办理资金 的收支。 (4)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 动,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 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基 金托管人 通过本基 金的银行 账户 进行办理。 (5)基金银行账 户的管理应 符合《银行 账户管理办 法》、《现金管 理条例》、 《中国 人民银行利 率管理的 有关 规定 》 、 《关于 大额现金 支 付管理的通 知》 、 《支 付结算办 法》 以 及中国银监 会和中国 人民银行 的其他规 定。 4、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 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中国 证监会、中国银 监会和中国 人民银 行申请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 场进行交 易。 (2)基金托管人 负责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 以基金名义开设 债券托管与 结算账 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 结算。基 金管 理人予以配 合并提供 相关资料 。 (3)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代表 基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购 主协议 , 正本由托管 人保管, 管理人保 存副 本。 5、基金证券 账户和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13 (1)基金托管人 应代表基金 ,以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联名的方式开设 基金证券账 户,用 于 基金 所投资 证券资 产的 存管。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证券 登记结 算机构 开设 基金的 资金 结算账户, 代理基金 的资金结 算业务。 基金管理 人予 以配合并提 供相关资 料。 (2)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设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基 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 均不得 将证券 账户 出借与 转让,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证 券账户 进行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证券账 户卡原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 6、其他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 设的其他 账户,可 以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开设。新 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 7、基金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的 保管 实 物证 券以基 金的 名义 由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保 管库 ,实 物证 券必须 与基 金托 管人托 管 的 其他 基金的 实物证 券分 开保管 ;也可 存入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公司 或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 司或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公 司的代 保管 库。保 管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8、与基金资 产有关的 合同的签 署与合同 的保管 (1)与基金投资 有关的重大 合同的签署 ,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外,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合 同 原 件 及 有 关 凭 证 原 件 至 少 有 一 份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保 管 期 限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2)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大 合同,根据 基金运作管 理的需要由基金 托管人以基 金的名 义签署的, 由基金管 理人以加 密传真方 式下达签 署指 令 (含有效授 权内容) , 合同原件 由基 金托管人保 管,但基 金托管人 应将该合 同原件的 复印 件加盖基金 公章 (骑缝 章) 后,交 基金 管 理人 一份。 如该等 合同 需要加 盖基金 管理 人公章 ,则 基金 管理人 至少应 保留 一份合 同原 件。 (3)基金管理人 在未经基金 托管人同意 的 情况下, 将自己保管的基 金重大合同 用于抵 质 押、 担保或 债权转 让或 作其他 处分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的 ,由基 金管理 人自 行承担 赔偿 责任,基金 托管人免 予承担责 任。 (4)基金托管人 在未经基金 管理人同意 的情况下, 将自己保管的基 金重大合同 用于抵 质 押、 担保或 债权转 让或 作其他 处分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的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承担 赔偿 责任,基金 管理人免 予承担责 任。 9、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 协助基金 托管人开 立上述 第 3 至6 条所列 账户。 22.4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及复核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14 1、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金 财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债 后的余 额。基金 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日发 行在外的 基金份额 总数 计算得到的 每基金份 额资产的 价值。 每工作日计 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 单位资产 净值,并 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后,将资 产净值结果 以加密 传真方式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 《基金 合 同》 规定的方 法、时间 、程序进 行复核;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盖章 并以加 密传 真方式 传送 给基 金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3) 基金份额 净值的确 认: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第五位四 舍 五 入。 国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当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后四 位内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资 产估值错 误。 2、基金账册 的建账和 对账 (1)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成 立后,应按 照双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 则,分 别独立 地设 置、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对双 方各自 的账 册定期 进行 核对,互相 监督,以 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 全。 (2)经对账发现 双方的账目 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及时查 明原因 并纠正,保 证双方平 行登录的 账册记录 完全相符 。 3、基金财务 报表与报 告的编制 和复核 (1)基金财 务报表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每月 独立编制。 (2)月度报 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3) 季度报告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每个 季度结束 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并公告 。 (4)招募说 明书(更 新)在《 基金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编制并 公告。 (5)半年度 报告应当 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 起 60 日 内编 制完成并公 告。 (6)年度 报 告在每年 结束之日 起 90 日 内编制完 成并 公告。 (7)基金管 理人应在 每月结束 之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完成在月度 报表编制 ,加盖公 章后 , 将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 收 到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8)基金管 理人应在 每季度结 束之日起 8 个工作日 内完成在季 度报表编 制,加盖 公章 后,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 在 4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及时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 (9)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每六 个 月结束之日 起 20 日内 完成招募 说 明书(更新 ) 的编制 ,将有关 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后 10 日内 进行 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15 (10 )基金 管理人应 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完 成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 ,将有关 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 到后 8 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11 )基金 管理人在 每年结束 之日起 65 日 内完成年 度报告的编 制,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 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后 15 日内复 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2 ) 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为 准。核 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 告上加盖 公章,双 方各 自留存一份 。 (13 ) 基金托管 人在对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年度 报告复核完 毕后,需 出具相应 的复 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 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 核时提示 。 (14 ) 在基金的 存续期内 ,如果中 国证监会 就基金财 务报表与报 告的编制 规则及编 制内 容 颁布 新的法 律法规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 依照 届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 互相配 合、 互相监督, 进行编制 和披露。 22.5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委 托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担 任本 基金 的注册 登记 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册 的编制及 持续保管 义务由注 册登记人 承担 。 《基金合同》 生 效日、基 金权益登 记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权 利登记日 ,由注册 登记 机 构负 责编制 ,由基 金管 理人审 核后交 由托 管人保 存。 持有 人名册 应该包 括但 不限于 持有 人 名称 ,持有 份额, 销售 机构, 持有人 证件 类型, 证件 号码 ,联系 方式等 。基 金托管 人不 对注册登记 人编制的 持有人名 册的有效 性和完整 性负 责。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存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 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按 国家法 律法 规及 证券监 督 管理部门的 要求执行 。 22.6 争议的 处理和适用 法律 1、本协议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从 其解释 。 2、本协议的当事 人之间因本 托管合同产 生的或与本 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首先通过 友好协 商 解决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不愿通 过协商 、调 解解决 ,或 者自 一方书 面要求 协商 解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如 果争议未 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 ,则任何 一方有权将 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 裁委员 会, 根据该 会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地 在北 京。仲 裁裁决 是终局 的 , 对仲裁各方 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 力。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16 3、除争议所 涉内容之 外,本协 议的其他 部分应 当由 本协议当事 人继续履 行。 22.7 托管协 议的修改和 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 事人经协商 一致,可以 对协议进行 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修改 后的新协 议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完必要的 核准或备 案手续后生 效。 2、发生以下 情况,本 托管协议 终止: (1)《基金 合同》终 止; (2)因基金 托管人解 散、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 其他 事由造成本 基金更换 基金托管 人; (3)因基金 管理人解 散、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 其他 事由造成本 基金更换 基金管理 人; (4)发生《 基金法》 或其他法 律法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17 §23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 下列 服务 。同 时,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投 资 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 化,对以 下服务内 容进行相 应调 整。 23.1 网上开 户与交易服 务 客户持有指 定银行的 账户,通 过招商基 金网上交 易平 台,可以实 现在线开 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23.2 资料的 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场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定制 情况,提供纸质 、电子邮件 或短信 方 式对 账单。 客户可 通过 招商基 金客户 服务 热线或 者网 站进 行账单 服务定 制或 更改。 服务 费用由本基 金管理人 承担,客 户无需额 外承担费 用。 2、由于交易对账 单记录信息 属于个人隐 私,如果客 户选择邮寄方式 ,请务必预 留正确 的 通讯 地址及 联系方 式, 并及时 进行更 新。 本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资 料邮寄 服务 原则上 采用 邮 政平信 邮寄 方式, 并不对 邮寄资 料的 送达做 出承诺和 保证; 也不 对因邮 寄资料 出现遗 漏 、 泄露而导致 的直接或 间接损害 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 3、电子邮件对账 单经互联网 传送,可能 因邮件服务 器解析等问题无 法正常显示 原发送 内 容, 也无法 完全保 证其 安全性 与及时 性。 因此招 商基 金管 理公司 不对电 子邮 件或短 信息 电 子化 账单的 送达 做 出承 诺和保 证,也 不对 因互联 网或 通讯 等原因 造成的 信息 不完整 、泄 露等而导致 的直接或 间接损害 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 4、基金管理人不 寄送场内投 资者的对账 单,投资者 可随时到交易网 点打印交易 资料或 通过交易网 点提供的 自助、电 话、网上 服务等手 段查 询交易信息 。 5、根据客户的需 求,本基金 管理人可向 场外基金持 有人提供如资产 证明书等其 它形式 的账户信息 资料。 23.3 信息发 送服务 场 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通过 招商 基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户 服务热 线提 交信 息定制 申 请,基金管 理人通过 手机短讯 或 E-MAIL 方 式发送场 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定 制的信息 。可定制 的 信息 包括: 基金净 值、 投研观 点、公 司最 新公告 提示 等, 基金公 司还将 根据 业务发 展的 实际需要, 适时调整 定制信息 的内容。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18 除 了发 送场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定制 的各类 信息 外, 基金 公司 也会定 期或 不定 期向预 留 手机号码及 EMAIL 地址的 场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发 送 基金分红、节日 问候、产品 推广等信息 。 如 场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不 希望接 收到该 类信 息,可 以通 过招 商基金 客户服 务热 线取消 该项 服务。 23.4


网络 在线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基 金账号/开户 证件号码及 登录密码登录招 商基金网站 ,可享 有账户查询 、信息定 制、资料 修改、理 财刊物查 阅 等 多项在线服 务。 招商基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 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3.5 招商基 金客服热线 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提供全 天候 24 小时 的自动语 音查询服务 。场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可进行基金 账户余额 、交易情 况、基金 份额净值 等信 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提供每 周六天 (法 定节假日 除 外) ,每天不 少于 7 小 时的人工 咨 询 服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通过 该热线 享受 业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投诉建 议等 专项服 务, 场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 更可通过 热线进行 信息定制 、资 料修改等操 作。 招商基金全 国统一客 户服务热 线: 400-887-9555 (免 长途话费) 23.6 客户投 诉受理服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通 过直销 和代 销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 见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 务热线、书 信及电子 邮件等不 同的渠道 对基金公 司和 销售网点提 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 对 于工 作日期 间受 理的 投诉, 原则 上是及 时回 复, 对于 不能 及时回 复的 投诉 ,基金 公 司 将在 承诺的 时限内 进行 处理。 对于非 工作 日提出 的投 诉, 将在顺 延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处 理。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19 §24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1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降 低旗下基 金在招商 银行 定期定额投 资 最低限额的 公告 2018-05-29 2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估 值变更的 公告 2018-06-09 3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估 值变更的 公告 2018-06-21 4 招商优质成 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二零 一八年第一 号) 2018-06-29 5 招商优质成 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 (二 零一八年第 一号) 2018-06-29 6 招商基金旗 下部分基 金增加济 安财富为 代销机构 及开 通定投和转 换 业务并参与 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8-07-10 7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泰诚财 富为 代销机构并 参 与泰诚财富 费率优惠 (含定投 )活动的 公告 2018-07-13 8 招商优质成 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8-07-19 9 招商优质成 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2018 年半 年度报告摘 要 2018-08-28 10 招商优质成 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2018 年半年 度报告 2018-08-28 11 关于招商基 金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万得为 代销机构 并参 与其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告 2018-09-18 12 关于招商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 金参与广 发证 券定期定额 申 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8-10-15 13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世纪证 券有 限责任公司 为 代销机构的 公告 2018-10-17 14 招商基金旗 下部分基 金增加上 海好买为 代销机构 的公 告 2018-10-18 15 招商优质成 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2018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8-10-24 16 招商基金旗 下部分基 金增加奕 丰金融为 代销机构 并开 通定投业务 的 公告 2018-11-12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20 §25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 及查 阅方 式 25.1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 地点 本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上 市证 券交易 所、 基金 份额发 售 机 构和 注册登 记人的 住所 ,并刊 登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上市 的证 券交易 所的 网站上。 25.2 招募说 明书的查阅 方式 投 资人 可在办 公时 间免 费查阅 本招 募说明 书,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复 印 件,但应以 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 的正本为 准。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21 §26 备 查文 件 投 资者 如果需 了解 更详 细的信 息, 可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或 销售 代理 人申请 查 阅以下文件 : 1、中国证监 会批准招 商优质成 长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集的文 件 2、《招商优 质成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3、《招商优 质成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4、《招商优 质成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代销协 议》 5、《招商优 质成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注册登 记协 议》 6、《律师事 务所法律 意见书》 7、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业务 资格批件 、营业 执照 和公司章程 8、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业务 资格批件 和营业 执照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8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