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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惠盈纯债A(006549)

国金惠盈纯债: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八 年 十二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29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6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6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68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69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7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2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 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 以下 简称 “ 《合 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 基金 合同 是规 定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基 本法 律文 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 人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国金 惠盈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 照《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 会 ”)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 作 出 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2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本基 金合 同之 外披 露涉 及本 基金 的信 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 金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成 立并 运作 , 若基 金 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金惠盈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国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宁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国金惠盈纯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 国金 惠盈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 国金惠盈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国金 惠盈纯债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 8 月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4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 国 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 人 、 投资 者 :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依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3、 销售 机构 : 指 国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基 金的 登记 机构 为 国金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 国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其持 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5 27、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 构办 理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 合同生效日 : 指基 金 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 日期 29、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 日 至终止 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T 日) ,n=1 ,2 ,3 ,4,5?? 35、开放日: 指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 则》 :指 《 国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 条件 ,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6 42、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 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6、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但在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7、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金 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费 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当本基金份额 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 值的 方式 ,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的 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回 的投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7 资者 , 从而 减少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 、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媒介 57、 不可 抗力 : 指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8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金 惠盈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基金产品的长期、 持续增值, 并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 份额 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 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A 类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分别设置 A 类、C 类两类基金份额 。 在投 资者 认购 、 申购 时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用 , 在赎 回时 收 取赎 回费 , 但不 从本 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但赎回时收取赎回费, 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9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 具体 发售 时间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购 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其他 投 资 者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 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 申请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11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 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 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 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取比 例确 认等 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 要求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 准 。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的认 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12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三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 募集 期 届满 或者 基金 管 理人 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 募说 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 基金 发 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 向中 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 ;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 为基 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 各方 各自 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 并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 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有权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 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 或者 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该类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 即申 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 该类基金 份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14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 回 ;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除外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 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 交易 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立或无效, 则 投资人已缴纳的 申购款项 本金将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15 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 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其他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 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 笔 申购和每 笔 申购 的 最低 金额 以及 每 笔 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或相关公告 。 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 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 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 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 单日 的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 可在 不违反 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 等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16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 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 在T+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 书》 。 本 基金C 类份额 不收取 申购 费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 额除 以当 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其中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0%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赎回 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 回金额单 位为 元。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 赎回费 按法律法规规定 的 比例纳入 基金财 产, 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 。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6、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及A 类基 金份 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17 期间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适当 调整 基金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等相关费 率。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 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 或者 有可 能导 致投 资者 变相 规 避前述50% 比例要求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 暂停估值 ,并决定采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措施。 9、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 、6 、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全部或部分 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的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 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18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 场 所依法 决定 临时 停市 或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时,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暂停估值并决定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施。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赎 回申 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 请份 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19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 能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 成较 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当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份 额的 申请 的处 理方 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采 取具 体措 施对 其进 行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先 行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出 2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以内(含 20%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根 据前 段 “ (1 ) 全部 赎回 ” 或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的约 定方 式与 其他 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20 相关公告。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时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暂停公告的次数 ,并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以及 本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决 定开 办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本基金合同的 约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 会或 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 办理 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21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 定。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 人在 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 定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 决定 是否 冻结 。 在国 家有 权机 关作 出决 定之 前, 被冻 结 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 (权 益为现金红利部分,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交 易 场所 或 者交 易方 式进 行 份额 转 让的 申请 并由 登 记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 、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 前公告。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3-6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设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8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23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 案;


(11 )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 、 赎回 与转换 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24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25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 息 (税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成立时间:1997 年 04 月 10 日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人民币 506,973.2305 万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2012 】1432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26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 金开 设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27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 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28 (3 )依法 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为准。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当出 现或 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 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调 高 销售服务费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 影响 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30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 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 调低 销售 服务费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 对基 金份 额分 类办 法及 规则 进行调整;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 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集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31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 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3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 一)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到会 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 表的 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应 不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 止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 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33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 小于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 一) ;若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 网络 、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 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事 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 认为 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34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 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35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 选举 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异 议 ,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36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 自 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决 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37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原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 自表 决通 过 之日 起生 效, 新任 基金 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 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更换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38 6、交接: 原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原基金 管理 人应 妥善 保管 基金 管理 业 务资 料, 及时 向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 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原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 自表 决通 过 之日 起生 效, 新任 基金 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 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决 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 原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 料, 及时 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 应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 原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39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 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 或新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 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 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 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 原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在继 续履 行相 关职 责期 间, 仍 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 目的 是 明确 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 管理 人 之间 在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投资 运作 、 净值 计算 、 收益 分配 、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 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 的 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 金的 登记 业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 委托 的 其他 符 合条 件 的机 构 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登记 业务 的, 应与 代理 人签 订委 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 规则 进行 调 整, 并依 照有 关规 定 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 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称、 身 份信 息 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机构 , 其保 存期 限自 基金 账户 销户 之日 起不 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 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提 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 管理人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 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 的) ; 7、 如因登记机构的原因而造成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损失的,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基金产品的长期、 持续增值, 并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包括国 债、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 次级 债、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协 议存 款、 通知 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现金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 部分 除外 ) 、可 交换 债券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投 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通过深入研究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预测价格和利率变化趋势, 在债券 组合久期调整及期限结构配置基础上, 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 确定类属资产的最 优配置比例 , 并灵活运用 多种投资策略 ,在合理管理并控 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获得债券市场的整体回报率及超额收益。 1、 资产 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层面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 (包括GDP 增长率、 CPI 走势、 M2 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 、债券市场 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 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 判断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配 置。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的 基础 上, 适时 调整 组合 久期 , 以获 得基 金资 产的 稳定 增值 , 提高基金总体收益率。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44 1、 债券投资策略 (1 )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 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 当收 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 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 具体包括 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 杠铃策略及梯式 策略等。 (2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不同债券资产类品种收益与风险的估计和判断, 通过分析各类属资产的 相对收益和风险因素, 确定不同 信用 债、 金融 债和 国债 之间 的比 例配 置。 当宏 观 经济转向衰退周期, 企业信用风险将普遍提高, 此时降低信用债投资比例, 相反, 当宏观经济转向复苏, 企业信用风险普遍下降, 此时提高信用债投资比例 , 提高 幅度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下降幅度和持有期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 此外, 还将 考察一些特殊因素对于信用债配置产生影响, 其中包括供给的节奏, 主要投资主 体的投资习惯,以及替代资产的冲击等 。 (3 )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正回购, 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 适当运用杠杆 息差方式来获取主动管理回报,选取具有较好流动性的债 券作为杠杆买入品种, 灵活控制杠杆组合仓位,降低组合波动率。 (4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关。 本基 金将通过行业分析、 公司资产负债分析、 公司现金流分析、 公司运营管理分析和 公司发展前景分析等细致的调查研究, 分析信用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信用利 差水平,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5 )中小企业私募债 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 且整体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 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 策略 。 本基 金投 资该 类债 券的 核心 要点 是分 析和 跟踪 发债 主体 的信 用基 本面 , 并 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 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3、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本基金将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45 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 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 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2 )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年, 债券 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1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12)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46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除上 述第 (2) 、 (9)、 (13) (14) 项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47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为: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90%+1 年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10% 中债 综合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是综合反映了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 国债 、 金融 债、 企业 债、 央票 及短 融整 体走 势的 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具有 广泛 的市 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时, 基金 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 一致 ,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变更 本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 , 其 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 低于混 合型基金 及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 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 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 款项 以及其他 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 为本 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交 易 日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具体的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另行 协商约定。 (2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 。如使用的估值技术 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最 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 同业存单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 估 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 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50 8、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9、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 类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5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于每个 估值 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 估值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 性。 当 任 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 内 (含 第4位) 发生 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51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 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 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52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的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 露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由 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估值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 布。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53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 第9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 公司 等 发送的数据错 误 等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应当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销售服务费 ;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30%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 E×0.3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 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 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0.10 %÷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55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 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 务费 等。 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 ÷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提,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 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 支付 日期 顺 延。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第4-10 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56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可 对A类基 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 选择 不同的分红方式,投资者可选 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 务费 , 各基 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 收益 将有 所不 同。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 至 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58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在2个 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由基金 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承担。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 业务 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61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 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 束之日起45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 应当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销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62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 份额 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63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 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 ; 24、本基金 连续 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收赎回申请;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64 25、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 赎回申请; 26、 本基金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2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 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 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65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 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 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 少 保存 到 《基 金合 同》 终 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不可抗力 ; 2、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 法律 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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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自 决议 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67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6 个月 , 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68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履行 各自 职责 的过 程中 , 违反 《基 金法 》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 应当 分别 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共 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 失的 赔偿 , 仅限 于直 接 损失。 一方当事人违约, 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 行赔 偿, 另一 方当 事人 有权 利及 义务 代表 基金 向违 约方 追偿 。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的,当事人 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 管理 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 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 在发 生一 方或 多方 违约 的情 况下 , 在最 大限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基 金合 同》 能够 继续 履行 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 基金合同 而被 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三、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可控 制的 因素 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69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市 ,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 和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 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并按其解释 。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7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 金合 同》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盖 章以 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或签 章并 在 募集 结 束后 经基 金管 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 金备 案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 金合 同》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 金合 同》 自生 效之 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三份 ,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 式 一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7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 金合 同》 如有 未尽 事宜 , 由 《基 金合 同 》 当事 人各 方按 有关 法律 法规 协 商解决。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72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I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3-6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设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8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73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74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75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 息 (税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时间:1997 年 04 月 10 日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6,973.2305 万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 】1432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76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 金开 设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 ,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 适当的措施;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77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登 记机 构处 接收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 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78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 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II、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召集、议事 及表 决的 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79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 影响 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 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调低 销售 服务费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 对基 金份 额分 类办 法及 规则 进行调整;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80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 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集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81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 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82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 一)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到会 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 表的 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应 不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 他方式在表决截 止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 小于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 一) ;若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83 (4 )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 网络 、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 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 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事 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 认为 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84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85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 选举 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结果有 异 议 ,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 自 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86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决 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III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可 对A类基 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 选择 不同的分红方式,投资者可选 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 务费 , 各基 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 收益 将有 所不 同。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 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IV、 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 关费 用的 提取 、支 付方 式与 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30%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87 方法如下: H= E×0.3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 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 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0.10 %÷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 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 务费 等。 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 ÷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提,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 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 支付 日期 顺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88 延。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4-10 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V 、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方 向及 投资 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 次级 债、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协 议存 款、 通知 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现金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 部分 除外 ) 、可 交换 债券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投 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2 )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89 (6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年, 债券 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1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12)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除上 述第 (2) 、 (9)、 (13) (14) 项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90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三)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 VI、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计算 方法 和公 告方 式 一、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 为本 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交 易 日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91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具体的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另行 协商约定。 (2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 。如使用的估值技术 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最 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 同业存单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 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 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8、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9、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92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 该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该 类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5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于每个 估值 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 估值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 性。 当 任 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 内 (含 第4位) 发生 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93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保 估 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94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4、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 露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由 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估值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9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 公司 等 发送的数 据错 误 等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95 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人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VII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 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 财产 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自 决议 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96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6 个月 , 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IX、基金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97 1、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三份 ,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 式 一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