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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核心成长混合A(006749)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东 兴 核 心 成长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
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东 兴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农业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八年 十 二 月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 
目录 
第一部 分前 言 ................................................................................................................................... 2 
第二部 分释 义 ................................................................................................................................... 4 
第三部 分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 9 
第四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 11 
第五部 分基 金备 案 ......................................................................................................................... 13 
第六 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14 
第七部 分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利 义务 ......................................................................................... 22 
第八部 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9 
第九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 37 
第十部 分基 金的 托管 ..................................................................................................................... 40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 41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 43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 51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 52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57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9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1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2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8 
第二十 部分 违约 责任 ..................................................................................................................... 70 
第二十 一部 分争 议的 处理 和适用 的法 律 ..................................................................................... 71 
第二十 二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 72 
第二十 三部 分其 他事 项 ................................................................................................................. 73 
第二十 四部 分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 74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 
第 一部 分前 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 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 管理规 定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 
第 二部 分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 东兴 核心成 长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东兴核 心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东兴核心 成长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东 兴核心 成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施行、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4、 销售机构: 指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东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或接受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的 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 指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 巨额赎回 : 指 本 基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时 收 取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 在 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8、 C 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9、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5、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7、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 
第 三部 分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 “自上而下” 的宏观分析和 “自下而上” 的个股选择相结合寻找
具有优质成长特性的股票, 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具体认购 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 资者认 购、申 购时收取 认购、 申购费 用,在赎 回时根 据持有 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2、从本 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提销 售服务 费而不 收取认购 、申购 费用, 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分别
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0 
有关基金 份额类 别的具 体设置, 费率水 平(基 金管理费 和基金 托管费 除外)
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基金管理人
可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调整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 认购、 申购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1 
第 四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认 购费,A 类基 金份额的 认购费 率由基 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2 
生的投资者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 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但已受 理的认 购申请 不允许
撤销 。 
5、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以确保其认购基金份额比
例低于 50% 。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3 
第 五部 分基 金备 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 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 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 产净值 低于五 千万元情 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定期 报告中 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4 
第 六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5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优先 ” 原则, 基金管理 人在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业务时, 如果发生申购、 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应当及时暂停
申购、赎回业务 ; 
6、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等业 务时应 提交的 文件和办 理手续 、办理 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递交赎 回申请, 赎回成 立,基 金份额登 记机构 确认赎 回时,
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 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6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及申购、 赎回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 赎回 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方式 :本基 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说 明书,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7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4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C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的赎 回费并 将 全额计入 基金财 产。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申购份 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赎 回费率 、赎回 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 、 基金合同 约定及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
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等费率。 
8、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8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9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发生巨额赎回,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分, 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 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0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含 2 周) ,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 当连 续暂停时 间超过 两个月 时,可对 重复刊 登暂停 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
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
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1 
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 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份额 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
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管
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并提前公告。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2 
第 七部 分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设立日期:2008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5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75796.065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551816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3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4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5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6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及《托 管协议 》 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 议》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 )复 核、审 查 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 及 《托管协议》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7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受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及《 托管协议 》 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8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9 第 八部 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外, 当 出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 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且 对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0 (2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代销机 构在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许可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收益分配、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的规则; (3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于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投资者利益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增加、减少、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7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1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2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3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如果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 , 则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 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4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5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 异 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6 大会的决议。 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调整或补充,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7 第 九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任 基金管 理人由基 金托管 人或 者 由单独或 合计持 有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 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妥善保 管基金管 理业务 资料, 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8 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并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 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任 基金托 管人由基 金管理 人或 者 由单独或 合计持 有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 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 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9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 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 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行为。 (五)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0 第 十部 分基 金的 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 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1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一、基金份额 的 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 以明确 基金管 理人和代 理机构 在投资 者基金账 户管理 、基金 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 ,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2 投资者或基金 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3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 “自上而下” 的宏观分析和 “自下而上” 的个股选择相结合寻找 具有 核心竞争力的 优质成长股票, 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 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 债券、 央行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 、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权证、 股指期货 、 货币市场 工具、 同业存单、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 ~95% , 其中投 资于核心成长主题相关的股票、 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权证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运行阶段的判断来确定投资组合中各 大类资产的权重。 投资决策的重点将集中在支撑新经济发展的、 对经济社会全局 和长远发展具有引 领带动作用的、 具有知识技术密集、 高附加值特点的 核心成长 行业, 包括但不限于新能源汽车、 高端装备制造、 消费升级、 新材料、 节能环保、 信息技术 等相关 产业, 并在行业 内精选 出具有 竞争优势 和 成长 优势的 投资标的, 在此基础上构建基金的投资组合。 1、资产配置策略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4 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的预判和对市场运行情况的分析, 来确定 投资组合中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本基金主要考虑 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速、 固定资产投资增速、 工业企业利润增速、 CPI/PPI 指数、M2 增长率及变化趋势、 利率水平与变化趋势、 财政政策以及国际经济数 据等。 在经济周期各阶段, 本基金对大类资产进行配置的策略为: 在经济的复苏和 繁荣期超配股票资产; 在经济的衰退和政策刺激阶段, 超配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 产,力争通过资产配置获得部分超额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1 )投资主题 界定 中国经济在经历了多年的高速增长之后, 开始进入经济增速适当放缓、 经济 增长质量逐步提高的新常态, 而在经济新旧动能转换的过程中, 将涌现出了一批 由原有产业转型、 新的经济发展方式出现或是制度变革而带来的 拥有核心竞争力 、 成长潜力 的相关产业。 本基金的投资 主题 界定为: 支撑新经济发展, 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 有引领带动作用, 具有知识技术密集、 高附加值 、 核心竞争力等特点的高成长 行 业内的上市公司, 包括但不限于新能源汽车、 高端装备制造、 消费升级、 新材料、 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等相关产业内的上市公司。 (2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 将通过对经济运行周期、 行业竞争态势以及国家产业政 策调整等因素进行分析和研究, 筛选出对于中国经济具有支撑作用的, 对于社会 发展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 核心成长行业, 同时会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动态 调整 核心成长 行业范围。 在投资过程中 , 将根据宏观经济中期趋势、 政策环境变 化、 各行业景气度情况以及估值区间水平等因素, 对行业配置不断进行调整和优 化。 (3 )个股精选策略 在选定的行业中, 选择具备明显竞争优势、 持续成长能力强且质量出色的企 业。股票的选择和组合构建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企业的行业地位和核心竞争力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5 本基金重点投资拥有特定垄断资源或不可替代性技术或资源优势, 具有较高 进入壁垒或者较强定价能力,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 本基金认为, 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公司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通过成为成 本领导者或提供差异化服务等手段取得优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 而这种竞争优 势能够为公司带来超越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或者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回报率, 同 时有助于企业在未来超越行业其它对手确立行业龙头的地位。 筛选企业时我们重 点考量以下标准: ①主营业务明确, 来自主营业务方面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较高, 并在行业 上市公司排名中处于前列; ② 盈利能力较高,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 主营业务收入)优于行 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或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 净资产)优于行业上市公司平 均水平; ③竞争战略清晰明确; 拥有成本优势、 规模优势、 品牌优势或其它特定优势; 在特定领域具有原材料、专有技术或其它专有资源;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 ④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结构, 注重股东回报, 已建立起市场化经营机制、 决策 效率高。 本基金认为, 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通常会成为同行业中的领跑者, 享有比同 行业中其它企业更好的利润水平, 具备可持续的成长能力。 因而, 在市 场表现中, 能够为投资者带来较好的回报,这类企业将是本基金投资的重点对象。 2) 企业的成长性 对每一个行业, 分析其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处于 成长期 的行业, 对这些 行业给 予相对较 高估值 ;大类 行业中的 细分行 业若处 于成长期, 则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或较强的盈利能力, 本基金将对这些细分行业的公司进行 投资。同 时,对 于国家 支持和经 济转型 中产生 的行业成 长机会 也予以 重点关注。 从增长速度和 成长空间 两方面筛选企业, 增长速度方面将 重点考量主营业务收入 增长率 、 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 等增速指标。成长空间方面,则关注 PEG 处于行 业领先水平, 所处细分领域成长空间大, 能够通过独特的商业模式或提供差异化 服务迅速抢占市场,从而快速成长 的企业。 本基金 通过核心竞争力、 成长性两个方面的综合评价 而选择出的企业将会充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6 分反映本基金 “核心成长” 的投资理念, 同时再辅以科学、 全面的风险控制, 可 以有效保障本基金实现长期稳定增值的投资目标。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结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基本面、 金融市场运行趋势、 市场资金面情况 及市场供求、 债市收益率水平、 期限利差及信用利差等各方面的分析, 制定组合 动态配置 策略的 基础上 ,合理安 排基金 组合中 债券投资 组合的 久期及 期限结构, 结合内部研究和信用评级积极优选个券进行投资,以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结合权证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估值水平, 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 有限损失性、 灵 活性等特性,通过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 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察宏观经济形势、 提前偿还 率、 违约率、 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 预判资产池 未来现金流变动; 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 久 期及收 益率曲 线的影 响,同时 密切关 注流动 性变化对 标的证 券收益 率的影响, 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 资。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股指期货的投资是以对当前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为目的, 主要 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为投资标的。 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 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找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 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 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谨慎投资, 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 体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7 (1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95% , 其中投资于 核心成长 主题相关的股票、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9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12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8 (14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9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6) 、 (14) 、 (17)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期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9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 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800 指数收益 率×60%+ 上证国债指 数收益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0 率×40% 中证 8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数有 限公 司编制 , 从上海和 深圳 证券市 场 中选取 8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的 综合性指数;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 目前中证 800 指数 样 本覆盖了 沪深市 场七成 左右的市 值,具 有良好 的市 场代表 性。因此 ,中证 800 指数适合 作为本 基金股 票投资的 业绩比 较基准 。上证国债 指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组成, 编制合理、 透明、 运用广 泛, 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选用上述 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 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在 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的程序 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 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 本年基金的投资策略。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1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 、 期货 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2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 或 挂牌 转让 的 不含权固 定收益 品种 , 选取第 三方 估值机构 (一般为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估值 ;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 挂牌 转让的 含权固定 收益品 种, 选 取第三 方 估值机构 (一般为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 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 估值净价或 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 (4 )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跃市 场的非 固定收 益类有价 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对在 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选取每 日收盘 价作为 估值全 价估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3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流 通受限 股票( 包括但不 限于首 次公开 发行时股 票公司 股东公 开发售 股份、 非公开发行股票、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4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5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6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其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 有关 会计制 度变化 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7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仲裁费和 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 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8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 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的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6%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9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 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分红资金将按红利 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如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则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在各销售机 构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分红 权益登 记日申 请申购的 基金份 额不享 受当次分 红,分 红权益 登记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 且对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不利影 响的前 提下, 基金管理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按 照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对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 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0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份 额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1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2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 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 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 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3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4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息 ”项下披 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报 告期末 持有份 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5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与其他基金合并; 27、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6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 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 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7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所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8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9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0 第 二十 部分 违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的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2、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原则 而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 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 成的影响。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1 第 二十 一部 分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管辖。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2 第 二十 二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 金合同 》经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双方盖章 以及双 方法定 代表人 或授权代 表签字 并在募 集结束后 经基金 管理人 向中国证 监会办 理基金 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 金合同 》的有 效期自其 生效之 日起至 基金财产 清算结 果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 金合同 》自生 效之日起 对包括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 式 三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一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 金合同 》可印 制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3 第 二十 三部 分其 他事 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4 第 二十 四部 分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 人 名称: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设立日期:2008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5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75796.065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551816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5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6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7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8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及《托 管协议 》 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 议》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9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 及 《托管协议》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受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及《 托管协议 》 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0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1 1、 除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外, 当 出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 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且 对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代销机 构在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许可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收益分配、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的规则; (3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于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投资者利益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增加、减少、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2 (7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3 益登 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 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4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如果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 , 则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5 4、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 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6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7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 异 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 大会机制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调整或补充,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8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 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分红资金将按红利 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如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则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在各销售机 构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分红 权益登 记日申 请申购的 基金份 额不享 受当次分 红,分 红权益 登记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且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金管理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按 照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对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但应于变更 实施日 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9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份 额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仲裁费和 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0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 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 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的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6%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1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 下 ”的宏观分析和“自 下 而上”的个股选择相 结 合寻 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质成长股票, 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实现超越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 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国 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 交换债券 、央行 票据、 短期融资 券、超 短期融 资券、中 期票据 等)、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 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 、 权证、 股指 期货、 货币 市场工具、 同业存单、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 为: 股 票 投资 占 基金 资 产的 比 例 为 50% ~95% ,其 中 投资于核心成长主题相关的股票、 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高于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2 (三)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95% , 其中投资于 核心成长 主题相关的股票、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9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12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3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6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9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6) 、 (14) 、 (17)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期货市场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4 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 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 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5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公告方式 (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 金相关的证券、期货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 证、债券、资产支持 证 券、股指期货合约和 银 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 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不含权固 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 (一般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 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含权固定 收益品 种,选 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 (一般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 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4 )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跃市 场的非 固定收 益类有价 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选取每 日收盘 价作为 估值全 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6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 、债 券 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流 通受限 股票( 包括但不 限于首 次公开 发行时股 票公司 股东公 开发售 股份、 非公开发行股票、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7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8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 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9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 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00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01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 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 的 一切 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 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 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 成 册,供投资者在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 页 无 正 文 , 为 《 东 兴 核 心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的 签 字 盖 章 页。 基金管理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 订地 点:北 京 签 订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