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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都聚鑫定期开放(00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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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都聚鑫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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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都 聚 鑫 定期 开 放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第
二 个 开 放 期办 理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的公 告 
 
 
 
 
 
 
 
 
 
 
 
 
 
 
 
 
 
 
 
 
 
 
 
 
公告送 出日期:2018 年12 月26 日 
 
 
 
 
 国都聚鑫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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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 告基 本信息 
基金名 称 国都聚 鑫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简 称 国都聚 鑫定 期开 放 
基金主 代码 003856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2016 年 12 月 21 日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名 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公告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证 券投资 基 金 法 》 及相 关 法 规 、 《国
都聚鑫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 《国
都聚鑫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等规
定 
申购起 始日 2018 年 12 月 28 日 
赎回起 始日 2018 年 12 月 28 日 
转换转 入起 始日 - 
转换转 出起 始日 - 
定期定 额投 资起 始日 - 
注:本 基金 暂不 开通 基金 转换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2. 日 常申 购、赎 回( 转换、 定期 定额投 资) 业务的 办理 时间 
根据国都聚鑫 定期开放 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 下 简称“本基金” ) 《基金合 同》 、 《招募说 明
书》的 规定 ,本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安 排如下 : 
本基金的封闭 期为自《 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包 括《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 )或自每一开 放
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包 括 该日)一年的 期间。本 基 金的首个封闭 期为自《 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一年的 期间。第 二 个封闭期为首 个开放期 结 束之日次日 起(包括
该日) 一年 的期 间, 以此 类推。 本基 金封 闭期 内不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也 不上市 交易 。 
本基金自每个 封闭期结 束 之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进 入 开放期,期间 可以办理 申 购与赎回业务 。
本基金 每个 开放 期最 短不 少于 5 个 工作 日, 最长 不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2016 年 12 月 21 日( 含) 至 2017 年 12 月 20 日 ( 含)期 间为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闭 期。2017
年 12 月 21 日起 (含 ) 至 2017 年 12 月 27 日 (含 ) 期间的 工作 日为 本基 金第 一个开 放期 ; 2017
年12 月28 日( 含) 至2018 年 12 月27 日( 含) 期 间为本 基金 的第 二个 封闭 期。 
2018 年12 月 28 日 起 (含 ) 至 2019 年1 月28 日 ( 含 ) 期间 的工 作日 为本 基金 第二个 开放 期,
即自2018 年12 月 28 日 起 (含) 至 2019 年 1 月 28 日(含 )期 间的 工作 日可 以办理 本基 金申 购、国都聚鑫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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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业 务, 并自 第二 个开 放期结 束之 日次 日 即 2019 年 1 月 29 日 (含 )起 进入 为期一 年的 第三 个
封闭期 ,即 自2019 年1 月29 日( 含) 起一 年内 不 再办理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业务 。 
本基金办理基 金份额的 申 购和赎回等业 务的开放 日 为开放期内的 每个工作 日 ,具体办理时 间
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 圳 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的交易时间, 但本基金 管 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 后,若出 现 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证 券 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 其 他特殊情况, 本
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 前 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 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 基 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 和 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 换申请且登记 机
构确认 接受 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该 开 放期内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价 格。
但若投资者在 开放期最 后 一个开放日业 务办理时 间 结束之后提出 申购、赎 回 或者转换申 请的,视
为无效 申请 。 
如在开放期内 发生不可 抗 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 无 法按时开放申 购与赎回 业 务的,开放期 时
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 力 或其他情形影 响因素消 除 之日次日起, 继续计算 该 开放期时间 ,直到满
足开放 期的 时间 要求 。 
 
3. 日 常申 购业务 
3.1 申 购金 额限制 
投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和其他 销售 机构 首次 申购 单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低 限额 为 10 元 ;追 加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单个 投资者 累计 持有 份额 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份 额总 数 的50%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数 的比 例达
到或者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 或 者有 可能 导致 投 资者变 相规 避前 述50% 比 例要求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3.2 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按照 申购 金额递 减, 即申 购金 额越 大,所 适用 的申 购费 率越 低。投 资者 在一
天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具体 申购 费率 如下 : 
3.2.1 前 端收 费 国都聚鑫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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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备注 
10<=M<1000000 1.20% - 
1000000<=M<5000000 1.00% - 
5000000<=M 1000 元/笔 - 
注:- 
3.2.2 后 端收 费 
注:无 
3.3 其 他与 申购相 关的 事项 
1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申 购人承 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 
2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范 围内调 整调 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定 基 金
促销计 划,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手 续后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基金 赎回 费率 。 
 
4. 日 常赎 回业务 
4.1 赎 回份 额限制 
投资者 单笔 赎回 不得 少 于1 份; 若某 笔赎 回将 导致 投资者 在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余 额不 足 1
份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将投资 者在 该销 售机 构的 剩余 基 金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作赎回 处理 。 
4.2 赎 回费 率 
- 
持有期 限(N ) 赎回费 率 
1 天<=N<7 天 1.50% 
7 天<=N<30 天 0.75% 
30 天<=N<365 天 0.50% 
365 天<=N<730 天 0.25% 
730 天<=N 0.00% 
注:本 基金 在投 资者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 基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按照 持有时 间递 减, 即相
关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 越长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越低 。 
4.3 其 他与 赎回相 关的 事项 
1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 回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赎回 费用 应根 据相关 规定 按照
比例归 入基 金财 产, 具体 比例如 下: 持有 期按 照先 进先出 原则 计算 。对 持续 持有期 少 于 7 日 的投
资人收 取1.5% 的赎 回费 , 对持续 持有 期大 于等 于 7 日但少 于 30 日 的投 资人 收 取 0.75% 的 赎回 费,国都聚鑫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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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上 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大于等 于 30 日 但少 于93 日的投 资人 收 取 0.5%
的赎回 费, 并将 赎回 费总 额的 7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持续持 有期 大于 等 于93 日 但少 于 186 日的 投
资人收 取0.5% 的赎 回费 , 并将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 入基金 财产 ;对 持续 持 有 期大于 等 于 186 日但
少于365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0.5%的 赎回 费, 并将 赎回 费总额 的25% 计 入基 金财 产;对 持续 持有 期大
于等 于365 日但 少 于730 日的投 资人 收 取0.25% 的 赎回费 ,并 将赎 回费 总额 的2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续 持有 期大 于等 于 730 日的 投资 人不 收取 赎回 费。其 余未 计入 基金 财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2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范 围内调 整调 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 情况 制定 基 金
促销计 划,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手 续后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基金 赎回 费率 。 
 
5. 日 常转 换业务 
5.1 转 换费 率 
- 
5.2 其 他与 转换相 关的 事项 
- 
6. 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 
7. 基 金销 售机构 
7.1 场 外销 售机构 
7.1.1 直 销机 构 
- 
7.1.2 场外代 销机 构 
1 、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各分支 机构 
办公地 址: 详见 国都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网 址: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国都聚鑫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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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 他基 金销 售机 构情 况 详见本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7.2 场内 销 售机构 
- 
8. 基 金份 额净值 公告/基金 收益 公告的 披露 安排 
1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封闭 期, 本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2 、在 本次 开放 期, 即自2018 年12 月 28 日起 (含 )至 2019 年1 月28 日( 含)的 期间 ,本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敬 请投 资者 留意。 
3 、本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半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9. 其 他需 要提示 的事 项 
1 、 申 购和 赎回 的场 所 : 本 基金的 申购 与赎 回将 通过 销售进 行 。 具 体的 销售 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列 明。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2 、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回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 (4 )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出 ”原 则, 即 按 照投 资人认 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情 况下 ,对 上述 原则 进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3 、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 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 资人 交付 申
购款项 ,申 购成 立; 登记 机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生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赎 回申 请, 赎回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 效。 投资 人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 处 理。 
4 、 本 公告 仅针 对本 基金 第 二个开 放期 办理 申购 、 赎 回业务 有关 事项 予以 说明 。 投 资者 欲了 解国都聚鑫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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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开放 期内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的详 细规 定, 请查阅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的 相关
内容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刊登 在2018 年 3 月 27 日 《中 国证 券报 》 , 投资 者亦 可登 陆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guodu.com ) 进 行查 询 。 有 关本基 金开 放申 购 、 赎 回 业务的 具体 规定 若有
变化,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另 行公告 。 
5 、 风险 提示 : 本基 金管 理 人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 勤 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业绩 表现 ;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过往 投资 业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的 保证 。投 资有 风险 ,选择 须谨 慎。 敬请
投资者 于投 资前 认真 阅读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和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了解 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自主 判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并 根据 自身的 投资 目的 、投 资期 限、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等 判断 本基 金是 否和 投资者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符,自 主做 出投 资决 策。 本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应 遵守 “买 者自 负” 的原则 ,在 投资 人做 出投 资决 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承担 。 
6 、本 基金 以定 期开 放方 式 运作, 每一 年开 放一 次申 购和赎 回, 投资 人需 在开 放期提 出申 购、
赎回申 请, 在封 闭期 将无 法按照 基金 份额 净值 进行 申购和 赎回 ,并 且每 个开 放期的 起始 日和 终止
日所对 应的 日历 日期 并不 一定相 同, 因此 ,投 资人 需关注 本基 金的 相关 公告 ,避免 因错 过开 放期
而无法 申购 或赎 回基 金份 额。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12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