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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动力组合混合(240004)

华宝动力组合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华宝 动力 组 合混合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8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





本 基金 根据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 关于 同意 华宝动 力组 合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 的批复 》( 证监 基金 字 [2005 ]162 号) 和 《 关于 华宝 动力组 合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时 间 的函》( 基金 部函 [2005 ]240 号) 的 核准 , 进 行募 集。 基金合 同 于 2005 年 11 月 17 日 正式 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 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内容截 止日为2018 年11 月17 日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值 表 现截 止 日 为 2018年9月30日 ,财 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 原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次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以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 绪


言............................................................................................................................. 1 二、 释


义............................................................................................................................. 2 三、 基金 管理 人 ..................................................................................................................... 6 四、 基金 托管 人 ................................................................................................................... 13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15 六、 基金 的募 集 ................................................................................................................... 40 七、 基金 合同 生效 ............................................................................................................... 41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 回 ............................................................................................... 42 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基 金转 换 ........................................................................... 49 十、 基金 的投 资 ................................................................................................................... 52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59 十二、 基金 财产..................................................................................................................... 62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63 十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66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 ................................................................................................................. 68 十六、 基金 税收..................................................................................................................... 70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1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2 十九、 风险 揭示..................................................................................................................... 76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78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1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93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0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3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4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105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本 招募 说明书 依据《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公 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规 定》 ” )和 其他有关规定及 《 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 编写 。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华宝动 力组 合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风险 、 费 率 等与 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要 事项 ,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明书 。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明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本基 金管理 人解 释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 说明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 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基 金 投资 者 欲 了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 释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 指《 华宝 动 力组 合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其 定期更 新;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宝 动力 组合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 华宝 动 力组 合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其任 何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 份额发 售公 告: 指《华宝 动 力组 合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指《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流动 性规 定》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 以合 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 资 产 , 包 括但不 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 牌 股票、 流通 受限 的新股 及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指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登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内 容 包括 投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资者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认 、 清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等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本基 金的 登记 机构 为 华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华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办理 本基 金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账 户: 指 登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登记 机构办 理登记 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 交易账 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资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卖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号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及代 销机 构;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理 本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其他 基金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第 八部 分之规 定召 集、 召开 并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进 行表 决的 会议 ; 个人投 资者 : 指年满 18 周岁 ,合 法持 有现时 有效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居 民身份 证、 军人 证件 等有 效身份 证件 的中 国公 民, 以及其 他可以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并存 续、 依法 可以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条件 ,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 可2 投 资于 中国 证券 市场 的境外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2005 年11 月 17 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规定 的程 序终 止基 金合 同的日 期;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开放日 :
































指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的 日 期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 申 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有效 申请的 日期;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申请购 买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投资 者 申 请购 买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投资 者 申请 卖出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转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将其 持有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另 一只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某 一 基 金 份 额 从 同 一 个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一 个 交 易 账 号 指 定 到 另 一 交 易 账 号 进 行 交 易的行 为;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 财产进 行投 资时 , 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的 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等 指令 ; 基金收 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 基金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基 金财 产的价 值总 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指定媒介 :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 联网网 站及其 他媒介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法 解释、 地方法 规、 地方 规章 、 部 门规章 及其 他规 范性 文件 以及对 于该等 法律 法规 的不 时修 改和补 充;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 法克 服、 无法 避免 且在基 金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签 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灾 、政 府征 用 、没 收 、 法律变 化 、突 发停 电或 其 他突发 事件、 证券 交易 场所 非正 常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三、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 理人 :华宝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总 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章希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的股 份, 外 方股 东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 持有 49%的 股份 。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 会成 员 孔祥清 先生 , 董事 长, 硕士 , 高 级会 计师 。 曾 任宝 钢计 财部资 金处 主办 、 主管 、 副 处长, 宝钢集 团财 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宝 武钢铁 集团 有限 公司产 业金 融党 工委 副书 记、 纪 委书 记, 法兴 华宝 汽车租 赁 ( 上海 )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华宝都 鼎 ( 上海 ) 融 资租 赁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 太平洋 保险 (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HUANG Xiaoyi Helen (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分析 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务 总监 。2003 年 5 月 加入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先 后担 任 公司营 运总 监、 董事 会秘 书、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Michael Martin 先 生, 董 事,博 士。 曾 任 Wachtell Lipton Rosen & Katz 律 师助理 ; 第一波士 顿银行 董事总 经 理;瑞银 证券董 事总经 理 ;Brooklyn NY Holdings 总裁;现 任美 国华平 投资 集团 全球 执行 委员会 成员 、 全 球金 融行 业负责 人、 董事 总经 理, 美国 Financial Engines 董 事、 加拿 大 DBRS 董事 、美 国Mariner Finance 董事 。 周朗朗 先生 , 董 事, 本 科 。 曾任 瑞士 信贷 第一 波士 顿 (加 拿大) 分析 师; 花 旗银行 (香 港) 投 资银 行部 分析 师; 现任美 国华 平集 团中 国金 融行业 负责 人、 董事 总经 理, 华 融资 产管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上 海灿谷 投资 管理 咨询 服务 有限公 司董 事。 胡光先 生, 独立 董事 , 硕 士。 曾 任美 国俄 亥俄 州舒 士克曼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飞利浦 电子 中国 集 团法律 顾问 、上海 市邦信 阳律师 事务所 合伙 人。现 任上海 胡光律 师事 务所主 任、首 席合伙 人。 尉安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曾任 宁夏 广播 电视 大学讲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经 济 研究 所助 理 研究员 ,世 界银行 农业经 济学家 ,荷兰 合作 银行东 北亚区 食品农 业研 究主管 ,新希 望集团 常务 副 总裁, 比利 时富通 银行 中国 区 CEO 兼 上海分 行行 长, 山东 亚太 中慧集 团董 事 长。现 任上 海谷 旺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陈志宏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合伙 人, 苏黎 世金 融服 务 集团中 国区 董事 长, 华彬 国 际投资 (集 团) 有限 公司 高级顾 问。 2 、监 事会 成员 朱莉丽 女士 , 监 事, 硕士 。 曾就 职于 美林 投资 银行 部、 德 意志 银行 投资 银行 部; 现 任美 国华平 集团 执行 董事 。 杨莹女 士, 监事, 本科。 曾在 三 九集 团、 中国 平安 保险 (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 司、 永 亨银 行 (中 国) 有限 公司、 中 国民生 银行 、 华 宝投 资有 限公司 工作 , 现 任华 宝信 托有限 责任 公司 风险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贺桂先 先生 , 监 事, 本科。 曾任华 宝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宝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营 运副 总监 兼北京 分公 司总 经理 兼综 合管理 部总 经理 。 王波先 生, 监事 , 硕 士。 曾 任上海 证券 报记 者; 现任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互 金业务 总 监兼互 金策 划部 总经 理。 3、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孔祥清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向辉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曾 在武 汉长 江金 融审 计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长 盛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市场 部任职 。2002 年加入 华宝 基金公 司参 与公司的 筹建 工作, 先后 担任公司 清算 登记部 总经 理、 营运 副总 监、营 运总 监, 现任 华宝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欧江洪先 生, 副总经 理, 本科。曾 任宝 钢集团 财务 部主办, 宝钢 集团成 本管 理处主管 , 宝钢集 团办公 室(董 事会 办公室 )主管/ 高级 秘书, 宝钢集 团办公 厅秘书 室主 任,华 宝投资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行 政人事 部总 经理 、 董 事会 秘书 , 宝 钢金 融系统 党委 组织部 部长 、 党 委办公 室主 任。 现任 华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李慧勇 先生 , 副总经 理 , 硕士 。 曾 在上 海申银 万国 证券研 究所 有限 公司 担任 董事总 经理 /所长助 理/研 究执行 委员 会副主 任/首席 分析 师的职 务。现 任华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 刘月华 先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 位工作 。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刘自强 先生 ,硕 士。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7 月在 天同证 券任 研究 员,2003 年 7 月至 2003 年11 月在 中原 证券 任行业 研究 部副 经理 , 2003 年 11 月至 2006 年3 月 在上海 融昌 资产 管理公 司先 后任 研究 员、 研究总 监。2006 年 5 月加 入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先后 任高 级 分析师 、 研 究部 总经 理助 理、 基 金经 理助 理、 投资 副总监 等职 务, 现任 投资 总监。2008 年 3 月起任 华宝 动力 组合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0 年6 月至 2012 年1 月任华 宝宝 康 消费品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华 宝高 端制 造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5 月起 任华 宝国 策导 向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11 月起任 华宝 未来 主导 产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的历 任基 金经 理为 史伟先 生, 其管 理本 基金 的时间 为 2005 年 11 月 至 2008 年 3 月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刘自强 先生 , 投资总 监 、 华宝动 力组 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国策导 向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华 宝未 来主 导产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闫旭女 士 , 投 资总 监、 国内 投资部 总经 理 、 华 宝行 业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华宝收 益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 理 、 华 宝稳 健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胡戈游 先生 , 助理投 资总 监、 华宝 宝康 消费品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核心优 势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曾豪先 生, 研究 部总 经理 ,华宝 先进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蔡目荣 先生 , 国内投 资部 副总经 理 、 华 宝多策 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华 宝资源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 宝价 值发现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 宝绿 色主 题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6、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 三)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 依法募 集本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 编制季 报、 半年 报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 行 为; 12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 基金管理 人将遵守《基金法》 、 《证券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关 规定,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违 规行 为的发 生。 2 、 基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行 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本 着谨慎 的 原 则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 利用 职 务之 便 为自己 、 代 理人 、 代表 人 、受雇 人 或 任何 其 他第 三 人牟取 不 当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利益; (3 ) 不 泄漏 在 任职 期 间知悉 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 的商业 秘 密 、尚 未 依法 公 开的基 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 操作 风 险、合 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事 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 内容: (1 ) 搭 建风 险管 理环 境。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置 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建立清 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道 、 配备 适当 的人 力资 源、 开发 适用 的技 术支 持系 统等内 容 。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 分 析风 险 。检 查 存在的 控 制 措施 , 分析 风 险发生 的 可 能性 及 其引 起 的后果 并 将 风险归 类。 (4 ) 度 量风 险。 评估 风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有 定性 的 度量手 段 , 也 有定 量的 度 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每 一种 风险按 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 后果的 严重 程 度分别 进入 相应 的级 别。 定量的 方法 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指 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5 ) 处 理风 险 。将 风 险水平 与 既 定的 标 准相 对 比,对 于 那 些级 别 较低 、 在公司 所 定 标准范 围以 内的 风险 ,控 制相对 宽松 一点 ,但 仍加 以定期 监控 ,以 防其 超过 预定标 准; 而 对较为 严重 的风 险, 则制 定适当 的控 制措 施; 对于 一些后 果可 能极 其严 重的 风险, 则除 了 严格控 制以 外, 还准 备了 相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 (6 ) 监 视与 检 查。 对 已有的 风 险 管理 系 统进 行 实时监 视 , 并定 期 评价 其 管理绩 效 , 在必要 时结 合新 的需 求加 以改变。 (7 ) 报 告与 咨 询。 建 立风险 管 理 的报 告 系统 , 使公司 股 东 、公 司 董事 会 、公司 高 级 管理人 员及 监管 部门 及时 而有效 地了 解公 司风 险管 理状况 ,并 寻求 咨询 意见 。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岗 位 ,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有 效 性 原则 。 通过 设 置科学 清 晰 的操 作 流程 , 结合程 序 控 制, 建 立合 理 的内控 程 序 ,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保证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必 须在 精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部 门 和岗位 ,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公司固 有财 产、 各项 委托 基金财 产、 其 他资产 分离 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部 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 互制 约, 并 通过 切 实可行 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防火墙 原则 。 公司 基金 管 理、 交易 、 清算 登记 、信 息技术 、 研究 、市 场开 发 等相关 部 门,应 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当 隔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必须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应 制定 严 格的批 准程 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 每 位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 作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 公司 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制度 和各项 规 定, 并 在 此基础 上遵 循国 际和 行业 的惯例 制订 。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 度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司 每 一位员 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审 慎 性 原则 。 公司 内 部控制 的 核 心是 风 险控 制 ,内部 控 制 制度 的 制订 要 以审慎 经 营 、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经 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 行相应 的修 改或 完善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 部 风 险控 制 要求 不 相容职 务 分 离、 建 立完 善 的岗位 责 任 制和 规 范的 岗 位管理 措 施 、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立 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快 速反 应 机制。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 场 管理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 控制、 信 息技术 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制 、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保 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制 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由 公 司总经 理提 名, 董事 会聘 任 , 并应 当经 全体 独立 董事 同 意 。 督察长 的任 免须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 告,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 下设的 相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关专门 委员 会定 期会 议上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 督察长 发现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中存 在问 题时 ,应 当及 时告知 公司 总经 理和 相关 业务负 责人 , 提出处 理意 见和 整改 建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的 制定 和落实 ;公 司总 经理 对存 在问题 不整 改 或者整 改未 达到 要求 的, 督察长 应当 向公 司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及 相关 派出 机构报 告。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依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在 所赋 予的 权限 内 ,按 照所规 定 的程序 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正 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监 察 稽 核部 和 风 险管 理 部负 责 调 查评 价 公 司内 控 制度 的 健 全性 、 合 理性 ; 负责 调 查 、 评价公 司有 关部 门执 行公 司各项 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评价各 项内 控制 度执 行的 有效性 ,对 内 控制度 的缺 失提 出补 充建 议;进 行日 常风 险监 控工 作;协 助评 价基 金财 产风 险状况 ;负 责 包括基 金经 理离 任审 查在 内的各 项内 部审 计事 务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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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托管人





(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 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产 品 丰富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 值服 务,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8 年 9 月 30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管679 只 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642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FOF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7 年 , 中国 银行 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 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五、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本公司 在上 海开 设直 销柜台 。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直销柜台 电 话: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台 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2) 直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直销 e 网金 网 上交 易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等业 务,具 体交 易细 则请 参阅 本公司 网站 公告 。直销 e 网金网 址:www.fsfund.com 。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邮编:100140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电 话:955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010-66106114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邮编:100005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电 话:955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公司网 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邮编:100818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联系人 :陈 洪源 联系电 话:955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公司网 址:www.boc.cn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邮编: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电 话:955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公司网 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邮编:200120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联系人 :曹 榕 联系电 话:95559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编: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联系电 话:9555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7)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福州 市湖 东路 154 号 注册地 址: 中国 福州 市湖 东路 154 号 邮编:350003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电 话:955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公司网 址:www.cib.com.cn (8)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西绒线 胡 同 28 号天 安国 际 办公楼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邮编:100031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王 志刚 联系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9)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注册地 址: 中国 天津 市河 东区海 河东 路 218 号 邮编:300012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星 联系电 话:400-888-881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1 公司网 址:www.cbhb.com.cn (10)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东风 东 路713 号 邮编:510080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生 联系电 话:400-830-800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公司网 址:www.cgbchina.com.cn (11)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华夏 银 行大厦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邮编:100005 法定代 表人 :李 民吉 联系电 话:9557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公司网 址:www.hxb.com.cn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12)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邮编:210001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电 话:400-869-6098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公司网 址:www.jsbchina.cn (13)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5047 号 邮编:518001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戴 青 联系电 话:9551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公司网 址:www.bank.pingan.com (14)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15)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邮编:200002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联系人 :胡 子豪 联系电 话:95528 传真:021-6116216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16)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邮编:100010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系人 :王 晓琳 联系电 话:9555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www.citicbank.com (17)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号楼 9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邮编:518026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7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18)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奥体 中心 北侧)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42 号写 字 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星 联系电 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ewww.com.cn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19)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楼 邮编:518034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 夏 联 系电 话:400-666-6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20)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邮编:430015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21)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26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武 晓春 联系人 :刘 熠 传真:86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址:www.tebon.com.cn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22)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邮编:130118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公司网 址:www.nesc.cn (23)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东 方国 际金 融广 场 2 号楼 21-29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邮编:200010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王 欣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公司网 址:www.dfzq.com.cn (24)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 址:www.longone.com.cn (25)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星阳 街 5 号 邮编:215021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联系电 话:400-860-1555 传真:0512-62938527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0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26)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夏 锐 联系电 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95309 公司网 址:www.dxzq.net.cn (27)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40F-43F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利 联系人 :程 博怡 联系电 话:9557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公司网 址:www.foundersc.com (28)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3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健男 联系人 :李 晓皙 联系电 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29)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北 路 183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黄埔区 中新 广州 知识 城腾 飞一 街 2 号6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马 梦洁 联系电 话:9557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30)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内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邮编:100007 联系人 :李 弢 联系电 话:400-818-8118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址:www.guodu.com (31)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钟 伟 镇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32)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33)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电 话:955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77 或9557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34)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广东 路 689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 路9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李 楠 联系电 话:9555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各 城 市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35)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赛 罕区敕 勒川 大街 东方 君 座D 座-14F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赛 罕区敕 勒川 大街 东方 君 座D 座-14F 邮编:010010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熊 丽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6188 公司网 址:www.cnht.com.cn (36)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邮编:830002 法定代 表人 :李 琦 联系人 :陈 飙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37)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邮编:230081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 话:400-809-6518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传真:0551-6516167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38)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邮编:200120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39)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88 号招 商 银行上 海大 厦 18-19 层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王 虹 联系电 话:0591-96326 传真:021-2065519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7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40)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88 号 注 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88 号 邮编:210019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马 艺卿 传真:021-83387254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41)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松北 区创新 三 路 833 号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邮编:150028 法定代 表人 :赵 宏波 联系人 :姜 志伟 联系电 话:400-666-2288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公司网 址:www.jhzq.com.cn (42)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2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邮编:100005 法定代 表人 :冯 鹤年 联系人 :韩 秀萍 传真:010-851279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6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43)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40F-43F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志军 联系人 :程 博怡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公司网 址:www.e5618.com (44)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之江 联系人 :周 驰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公司网 址:www.stock.pingan.com (45)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韩 笑 联系电 话:400-666-1618 传真:0351 -86866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46)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 话:400-891-89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47)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0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编:200031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陈 飙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48)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邮编:400023 法定代 表人 :廖 庆轩 联 系人 :周 青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49)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甲127 号大 成大 厦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张 晓辰 联系电 话:400-800-8899 传真:010-63081344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50)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联系人 : ( 公邮 ) 联系电 话:955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公司网 址:www.xyzq.com.cn (51)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 大厦 C 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2-6 层 邮编: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传真:010-83574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52)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1 号 招商 证券 大厦 23 楼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邮编:518033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95565 传真:0755-8294322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53)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2 号 中航 资 本大 厦 35 层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A 栋41 层 邮编:100102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峰 联系人 :王 紫雯 联系电 话:400-886-6567 传真:010-595626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54)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毕 明建 联系人 :吕 卓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公司网 址:www.cicc.com (55)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66 号 东亚 银 行金融 大 厦 18 层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秦 雨晴 联系电 话:95538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zts.com.cn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56)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第 04 层、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胡 芷境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2 或400-600-8008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57)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内大 街 2 号 凯恒 中 心 B 座1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58)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联系电 话:010-60838677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59)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 期 )北 座 邮编:100026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王 一通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60)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邮编:266000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刘 晓明 联系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61) 中银 国际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1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银城 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邮编:200120 法定代 表人 :宁 敏 联系人 :许 慧琳 传真:021-5037247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公司网 址:www.bocichina.com (62)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联系人 :宋 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公司网 址:www.5irich.com (63)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公司网 址:https://danjuanapp.com/ (64)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65)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www.licaike.com (66)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67)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488 号太 平金 融大 厦 1503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68)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7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址:http://8.jrj.com.cn (69) 北京 肯特 瑞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988511 公司网 址:http://kenterui.jd.com (70)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466-788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71)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72)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6F 联系电 话:4000-776-1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76-123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公司网 址:http://www.fund123.cn/ (73)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21 -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74)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95177 公司网 址:www.snjijin.com (75)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10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10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联系人 :杨 苗苗 联系电 话:400-877-8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77-899 公司网 址:www.tenyuanfund.com (76)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77)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联系人 :张 丽琼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78) 上海 挖财 金融 信息 服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810673 公司网 址: www.wacaijijin.com (79)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80)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 部 科研 楼5 层518 室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公司网 址:www.xincai.com (81) 宜信 普泽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联系电 话:400-6099-2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82)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83)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030 公司网 址:www.bzfunds.com (84)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801 联系电 话:400-678-888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 二) 登记机 构: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同上 )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 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湖 滨路202 号企 业天 地2号楼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曹 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曹阳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经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字【2005 】162 号《 关于同意 华宝 动力组 合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募集 的批复 》 核 准,由 基金管 理人 依 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募集期 从 2005 年 9 月 27 日 起向 社会 公开 发行 , 至 2005 年 11 月 11 日止, 共募集 535,410,310.23 份 基金 份额 , 有 效认购 户数 为 3397 户。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七、 基 金 合 同 生效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5 年 11 月 17 日 正式 生效 。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八、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 一) 基金份 额申 购和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销 售网 点将由 基 金管理 人在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他 公告 中列 明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代 销机 构 , 并予以 公告 。 投资者可 以 在 销 售 机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法 另行 公告 。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同 时开 放交 易的 工作日 为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 具体业 务 办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时间为 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并 公告 。 2 、申 购、 赎 回 开始 日 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 2005 年 12 月 19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 赎回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或 者 转换 。 投 资者 在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回 或者转 换申 请的 , 视同 下次 开放 时 间提 交的 申请 。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的 基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 申 购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先 赎 回, 申购 确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交 易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当 日的交 易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5 、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以 书 面或经 基金 管理 人认 可的 其他方 式进 行; 6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的原则 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基金 管理 人和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手续 , 在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提出申 购 或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 提交 申购 申请 时 ,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在其提 出赎 回申 请的 销售 机构 (网 点) 交易 账号 内 必须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 以 在基 金申 购、 赎回 的交 易时 间段 内收 到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申 购 或赎回 申请 日 (T 日) , 并 在 T+1 日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 投 资者 可在 T+2 日 及之 后 到其提 出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网点 进行 成交 查询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生 效 。 申 购采用 全额 交款方 式 , 若 资金在 规定 时间内 未全 额 到 账则申 购不 成功 。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人 账户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赎回款 项在 自成 交确 认日 起五个 工作 日内 划往 投资 者 银行 账户 。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赎 回款 项的支 付办 法按 基金 合同 有关规 定处 理。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数额 限 制 通过代 销网 点和直销 e 网金 申购 本基 金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 元人 民币 ( 含申 购 费) 。 通 过 直销柜台 首 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 万元 人民 币 (含 申购费 ) , 追 加申 购 最 低金 额为 1 元人 民 币(含 申购费) 。已 有认购 本基金 记录的 投资者 不受 首次申 购最低 金额的 限制 ,但受 追加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代 销网 点的 投资 者 欲 转入直 销柜台 进 行交 易要 受直销 柜台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首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 投 资者 可 多次 申购 , 对 单个 投资者 累计 持 有 份额不 设上 限限 制。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数额 限 制 投 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按照 份额 进行 赎回 ,申 请赎回 份额 精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确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单 笔赎 回份额 不得 低 于 1 份。 基金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 (网 点)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 1 份的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全 部赎 回。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况 调整 上述 申购 与赎 回的规 定, 但应 最迟 在调 整生效 前三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介 予以 公告 。 3 、 当 接受 申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 和 赎回 费 1 、基金 的 申购 费 (1) 基金 申购 费率 表如 下 :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500 万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 于 200 万 ,小 于 500 万 0.5%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 于 200 万 1.0% 大于等 于 50 万 ,小 于100 万 1.2% 50 万 以下 1.5%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 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用 由 申购人 承担 ,主 要用 于市 场推广 、销 售、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2 、基 金的 赎回 费 (1) 赎回 费随 基金 持有 时 间的增 加而 递减 ,费 率如 下 : 持有时 间 费率 7 日以 内 1.5% 7 日( 含 7 日)-两 年以 内 (含 两年) 0.5% 两年- 三年 (含 三年 ) 0.3% 三年以 上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担 , 对 于收 取的 持续 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的 赎回费 , 基金管 理人 将其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 对 于收 取的 持续 持有期 长于 等 于 7 日 的投 资者的 赎回 费 , 基金管 理人 将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的 部分 归入 基金财 产 , 其 余部 分用 于 支付登 记费 等相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关手续 费。 ( 七) 申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 本基金 将采 用外 扣法 计算 申购费 用及 申购 份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用 、 净 申 购金 额 的 计算 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结果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两位以 后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用 赎 回总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赎 回金 额 为赎回 总额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赎回 总额 保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数 点两位 以后 的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分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3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公告 ,计 算公 式为 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行 在外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遇 特殊情 况 ,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登 记 1 、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 回申请 , 在 当日 交易 时间 结束之 前可 以撤 销。 2 、 投资 者 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增加 权 益 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投资者 自T +2 日起 有权 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 投资 者 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T +1 日为 投资 者 扣 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的 登 记 手续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述 登记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 并最迟 于 开始实 施前 三个 工作 日在 指定媒介 予 以公 告。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暂 停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 的 申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 申购申 请 。 当 前一 估值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4)基 金财产 规模过 大 ,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某 笔 申购会 有损 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6)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 投 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数 的 比例达 到或 者超 过基 金份 额总数 的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 (7)申 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 设定的基 金总 规模、 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 限、单 一投 资者单 日 或单笔 申购 金额 上限 的; (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划 给 投 资者 。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接受 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 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可以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 (4)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已 经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 足 额支付 , 应当 按单 个赎 回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给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分 在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发生 基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中未 予载 明的事 项, 但基金管 理人 有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后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 的申 购 、 赎 回 申请。 4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放 日, 在指定 媒介 刊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提 前一 个工作 日 , 在 指定媒介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 并 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新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 (3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两 周 ,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三 个工 作日 , 在 指定 媒介 连 续刊 登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十)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时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在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以 上的 赎回申 请情 形下 , 本基 金 将按照 以下 规则实施 延 期办 理 赎 回 申请 : 若 发 生 巨额 赎 回 , 存在 单 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超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以上 (“大 额赎 回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按照 保护 其他赎回 申请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人 ( “普 通赎 回申请 人” ) 利益的 原则 , 优先 确认 普通赎 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 请, 在当 日可 接 受 赎 回 的 范 围内 对 普 通 赎回 申 请 人 的 赎回 申 请 予 以全 部 确 认 或 按单 个 账 户 赎回 申 请 量 占普 通赎回 申请 人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确 认 ; 在 普通 赎回 申请人 的赎 回申 请全 部确 认且当 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10% 的前 提下 , 在 仍可 接受 赎回 申 请的范 围内 对大 额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按比例 确认 。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者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部 分延 期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三个工作 日 内通 过 指定 媒介、基 金管理 人 公 司网 站或 代销 机构的 网点 刊登 公告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3 、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处 理方式 本 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上 (含 两日 )发 生巨 额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可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已经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正常 支付 时间 二十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媒介 公 告。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九、 与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转 换 (一) 基金 转换 申请 人的 范围 本基金的持有人均可 以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和 办理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 的转 换。 (二) 基金 转换 受理 场所 基金转 换受 理场 所与 基金 份额资金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受理 场所 相同 。 基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进 行 , 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都 是该 销售 机构 代理 销售的 本 公司管 理的 基金 。 (三) 基金 转换 受理 时间 投资者 可以 在基 金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段申 请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与基金 申 购、赎 回业 务办 理时 间一 致 。 (四) 基金 转换 费用 本基金 与公 司管 理的 其他 基金转 换, 转换 费用 由二 部分组 成: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和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补差 费。 赎回费 :按 转出 基金 正常 赎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 用。 申购补 差费 : 按 照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差额 收取 补差 费。 转出 基金金 额所 对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低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 费率 为转 入基 金和 转出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差额 ; 转 出基 金金 额所对 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高 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的 , 补 差费 为零。 (五) 基金 转换 公式 1 、基 金转 换公 式为 : 转出费 用=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份 额净值* 转出 基金 赎 回费率 转出总 金额=转 出份 额*转 出基金 单位 净值 净转出 金额=转 出总 金额- 转出费 用 净转入 金额=净 转出 金额/ (1+补 差费 率) ( 补差 费率=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与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差) 转换补 差费 用= 净转 出金 额-净转 入金 额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转 入基金 单位 净值 转入份 额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余额对 应的 部分 计入 基金 财产。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2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本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情 况下可更 改上 述公式 ,但 应最迟 在 新的公 式适 用 前3 个 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六) 不同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不影 响投 资者 的持 有基 金时间 的计 算。 (七)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规 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交易 时 间段内 提出 基金 转换 申请 。 2 、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的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以收 到基 金转 换申请 的当 天作 为基 金转 换申请 日(T 日) , 并在 T+1 工作日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投 资者 可在 T+2 工作 日及之 后到 其提 出基 金转 换申请 的网 点 进行成 交查 询。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按 先进 先出 的原则 对该 持有 人基 金账 户在该 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理 ,即 先确 认的 份额 先转换 ,后 确认 的份 额后 转换。 (八)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 换遵 循 “ 份额 转换 ” 的原 则, 转换 申请 份额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从 本基金 、 宝 康系列 基金 、 多 策略 增长 基金 、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收 益增 长基金 、 先进 成长基 金 、 行业 精选基 金 、 大盘 精选 基金 、增强 收益 债券 基金 、中 证 100 指数 基金 (前 端收 费模式 ) 、 上证 180 价值 ETF 联接基金 、 新兴产 业基 金 、 可转 债基 金、上 证 180 成长 ETF 联接基金 、医 药 生物基 金 、 资源 优选 基金 、服务 优选 基金 、创 新优 选基金 、生 态中 国基 金、 量化对 冲基金 、 高端制 造基 金 、 品 质生 活 基金 、 稳 健回 报基 金 、 事 件 驱动基 金 、 国 策导 向基 金 、 新价值 基金 、 万物互 联基 金 、 转 型升 级 基金 、 核 心优 势基 金 、 新 活力基 金 、 未 来主 导产 业 基金 、 沪 深 300 指数增 强基 金 、 新起 点基 金 、 新 飞跃 基金 、 智 慧产 业基金 、 第 三产 业基 金、 红利基 金 C、新 优享基 金 、 价值 发现 基金 、中 证 500 增强 基金 、券 商 ETF 联 接基 金、 绿色 主 题基金 、宝 丰 高等级 债券 基金 转出 , 单 笔转换 申请 份额 不得 低 于1 份; 从现 金 宝A/B 转出 , 单笔转 换申 请 份额不 得低 于100 份。 因 为转换 等非 赎回 原因 导致 投资者 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 保 留的 基金 份 额余额 少于 该基 金最 低保 留份额 数量 限制 的, 登记 机构不 作强 制赎 回处 理。 (九) 基金 转换 的登 记 1 、基金 投资者 提出的 基金 转换申请 ,在 当日交 易时 间内可以 撤销 ,交易 时间 结束后 不 得撤销 。 2 、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转换申 请进 行确 认 , 确 认 成功后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相关 的登记 手续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登记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并最迟 于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开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予 以公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除非 出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 不得 拒绝或 暂停 接受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 请: (1) 不可抗 力; (2) 货币市 场工 具主 要交 易场 所在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3)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笔 转换 ; (4) 暂停估 值;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被拒 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原 基金 份额不变 。 2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发生 基金合 同或招 募说 明书中未 予载 明的事 项, 但基金管 理人 有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 拒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转换 申请的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4 、暂停 基 金转 换 , 基金 管 理人 应 立即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 5 、暂 停期 结束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和转 份额 的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信息 披露媒介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金 收益 情况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 ,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提 前 1 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介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基金 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收 益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当连续 暂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可对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的 频率进 行调 整。暂 停结束 ,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介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日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收益 的情 况。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十、 基金的投资 ( 一)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理 念、 范围和 策略 1 、投 资目 标 通 过对 基金 组合 的动 态优化 管理 ,使 基金 收益 持续稳 定超 越比 较基 准, 并追求 单位 风 险所获 得的 超额 收益 最大 化。 2 、投 资理 念 本 基金 认为 股票 的预 期收益 由“ 价值 因子 ”和 “成长 因子 ”共 同驱 动, 不同阶 段二 者 对股票 预期 收益 的驱 动作 用不同 , 把握 其变动 趋势 , 自 下而 上精 选个股 , 可 以增加 超额 收益 (α值 ) 。 3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主 要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4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根据 中国 股市 价值 驱动因 子与 成长 驱动 因子 的变动 趋势 , 调 整评 估个 股 “价 值因 子”与 “成 长因 子” 的权 重比例 ,自 下而 上精 选个 股,获 取超 额收 益。 在正常的 市场 情况下 ,本 基金的投 资比 例范围 为: 股票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60% -95% ; 债券 占 0% -40% , 现金 (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 等 )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 年内的 政府 债券 比例 在 5%以上。 (1) 股票投 资策 略 1 ) 自下而 上精 选个 股策 略 本基金 认为 股票 的预 期收 益由价 值因 子和 成长 因子 共同驱 动 。 在 个股 精选 过程 中将精 选 指标分 为“价 值因子 ”和 “成长 因子” , 个股 的价值 指标和 成长指 标都经 过行 业、公 司规模 的调整 ,给 予标 准化 评分 。 2 ) 动态优 化策 略 本基金 基于 对中 国股 票市 场历史 数据 的统 计研 究, 发现 “ 价值 因子 ” 和 “ 成 长因子 ” 在 不同阶 段对股 票预期 收益 的驱动 作用不 尽相同 ,且 某一因 子的驱 动作用 具有 短期趋 势特征 。 通过跟 踪近 期价 值因 子与 成长因 子对 股票 预期 收益 驱动作 用的 发展 趋势 , 确 定当期 个股 “价 值因子 ”和 “成 长因 子” 得分的 权重 ,从 而得 出当 期个股 综合 得分 并进 行排 名。 本基金 将重 点投 资得 分排 名靠前 的股 票, 并结 合本 公司股 票投 资研 究平 台, 对股票 价格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逐一评 估 , 确 定其是 否具 有投资 价值 。 同时考 虑个 股对投 资组 合的 边际 风险 贡献度 、 个股 的 流动性 等因 素, 调整 个股 投资比 例, 实现 组合 优化 。 3 ) 自下而 上驱 动的 行业 配置 策略 投资组 合的 目标 行业 配置 比例为 由个 股得 分排 名靠 前的股 票组 合形 成的 行业 配置比例 。 (2) 债券投 资策 略 1 )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的主 要目 的是为 了回 避特 定时 期股 票投资 可能 存在 的风 险 , 同 时获 取债券 投资 的收 益。 2 ) 本基金 投资 债券 将采 取稳 健的投 资策 略。 (3)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权证投资中 将对权证标 的证券的基本 面进行研究 ,结合期权定 价模型和我 国 证券市 场的交 易制度 估计 权证价 值,主 要考虑 运用 的策略 包括: 杠杆策 略、 价值挖 掘策略 、 获利保 护策 略、 价差 策略 、 双向 权证 策略 、 卖 空有 保护的 认购 权证 策略 、 买 入保护 性的 认沽 权证策 略等 。 5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部 分的 业绩比 较基 准采 用80% 上证180 指数 收益 率与 深证100 指数 收 益率的 流通 市值 加权 平均 值, 债 券投 资部 分的 业绩 比较基 准采 用上 证国 债指 数收益 率。 本基 金定位 为混合 型 基金 , 债 券投资 只是 为了 回避 特定 时期股 票投 资可 能存 在的 风险; 根据 本基 金的投 资比 例范 围, 本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80%上证 180 指数 收益 率与 深证 100 指 数收 益率 的流 通市值 加权 平均+20% 上证 国债指 数 收益率 。 6 、风 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一 只主 动投 资的 混合型 基金 , 其长 期平 均预 期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低于 股票型 基 金,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货 币市场 基金 。 ( 二) 投资程 序 1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投 资决策 投资决 策委员会定期 和不定期召 开会议,负责 就基金重大 战略 、资产配 置 、价值/成长 权重配 比策 略的 调整 做 出 决策。 2 、量 化投 资部 负责 跟踪 数 量分析 模型 量化投 资部 实时 跟踪 数量 分析模 型, 定期 将股 票排 名结果 提交 给研 究部 和基 金经理 , 定 期判断 价值/ 成长 权重 配比 策略是 否符 合市 场特 征。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3 、研 究部 负责 投资 研究 和 分析 宏观研 究人 员通 过研 究其 他 证券 公司 和基 金管 理公 司的报 告 , 通 过走 访政 府决 策部门 和 研究部 门,研 究经济 形势 、经济 政策( 货币政 策、 财政政 策、区 域政策 、产 业政策 等) 、 重 大技术 发明 等, 撰写 宏观 研究报 告, 就基 金的 股票 、债券 、现 金比 例提 出建 议。 行业研 究人 员根 据 量 化投 资部 定 期提 交的 股票 排名 ,以排 名 前 50 % 的股 票为 基准库 , 考察上 市公 司的 核心 业务 竞争力 、 经 营能 力和 公司 治理结 构等 , 预 测上 市公 司未 来 2 -3 年 的经营 情况 , 选择 重点 上市 公司进 行调 研 , 撰 写行 业和 子行业 研究 报告 及上 市公 司调研 报告 , 对个股 买卖 提出 具体 建议 。 4 、基 金经 理小 组负 责投 资 执行 基金经 理小 组根 据宏 观经 济和行 业发 展 , 结合 量化 分析等 工具 对股 市做 出判 断, 提 出投 资组合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建 议, 同时 结合 数 量分 析模 型的股 票排 序和 研究 员的 报告, 形成 投资 计划提 交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并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策 ,具 体实 施投 资计 划。


经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审核 投资 组合 方案 后 , 基 金经理 向交 易 部 下达 具体 的投资 指 令,交 易员 根据 投资 决定 书执行 指令 。 5 、绩 效评 估 主要包 括四 项核 心功 能: 风格检 验、 风险 评估 、 投 资绩效 的风 险调 整和 业绩 贡献, 由 绩 效评估 人员 利用 相关 工具 评估。 6 、内 部控 制 内部控 制委 员会 、 督 察长 、 副总 经理 、 风 险管 理部 负责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 并 检查执 行情 况。 ( 三) 投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1)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总和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3)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5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前述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 式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开 放 基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 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 30% ; (7)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主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8)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千 分之五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百分 之三 ; (10) 本公 司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过 该权 证的 百分 之十 ; (11)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2 、如果 法律法 规对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 禁止行 为和 投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3 、 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4 、禁 止行 为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但有 关监管 机构 允 许的情 况除 外;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 四)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管理 ;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 保 护基金 投资 者 的 利益 ; 4 、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 股东义 务。


(五)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本 报 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 计。 1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783,958,383.01 92.66 其中: 股票


783,958,383.01 92.66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1,793,656.90 7.30 8 其他资 产


282,509.17 0.03 9 合计





846,034,549.08





100.00 2 、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1)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34,322,960.31 15.99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6,039,000.00 0.72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1,512,000.00 3.75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21,641,734.24 2.58 J 金融业 535,839,041.75 63.77 K 房地产 业 54,603,646.71 6.5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83,958,383.01 93.3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 港股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3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750,000 51,375,000.00 6.11 2 601398 工商银 行 7,900,000 45,583,000.00 5.42 3 601939 建设银 行 6,000,000 43,440,000.00 5.17 4 601166 兴业银 行 2,400,000 38,280,000.00 4.56 5 601818 光大银 行 9,400,000 36,754,000.00 4.37 6 601169 北京银 行 5,949,925 36,354,041.75 4.33 7 601328 交通银 行 6,100,000 35,624,000.00 4.24 8 600016 民生银 行 5,400,000 34,236,000.00 4.07 9 601997 贵阳银 行 2,750,000 33,632,500.00 4.00 10 601009 南京银 行 4,350,000 33,277,500.00 3.96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动力组 合基 金截 至 2018 年9 月30 日持 仓前 十名 证 券中的 南京 银行 (601009 )于 2018 年1 月 30 日收 到江 苏银 监 局的处 罚决 定。 因其 镇江 分行违 规办 理票 据业 务违 反审慎 经营 原 则,对 南京 银行 处罚 款 3230 万 元。 动力组 合基 金截 至 2018 年9 月30 日持 仓前 十名 证 券中的 兴业 银行 (601166 )于 2018 年5 月 4 日 收到 银保 监会 处罚通 知。 由于 公司 存在 : (一) 重大 关联 交易 未按 规定审 查审 批 且未向 监管 部门 报告 ; (二 ) 非真 实转 让信 贷资 产; ( 三) 无 授信 额度 或超 授信 额度办 理同 业 业务; (四 )内 控管 理严 重 违反审 慎经 营规 则, 多家 分支机 构买 入返 售业 务项 下基础 资产 不 合规; (五) 同业 投资 接受 隐性的 第三 方金 融机 构信 用担保 ; ( 六) 债 券卖 出回 购业务 违规 出 表; ( 七) 个人 理财 资金 违 规投资 ; ( 八) 提供 日期 倒 签的材 料; (九 )部 分非 现 场监管 统计 数据与 事实 不符 ; ( 十 ) 个 别董事 未经 任职 资格 核准 即履职 ; (十 一) 变相 批量 转让个 人贷 款; (十二 )向 四证 不全 的房 地产项 目提 供融 资; 被处 以罚款 。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对 上述 上市公 司进 行进 一步 了解 和分析 , 认为 上述 处分 不会 对公司 的 投资价 值构 成实 质性 影响 , 因此本 基金 管理 人对 上述 股票的 投资 判断 未发 生改 变。 报告 期内 ,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其余 八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没有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在 本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30,882.1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2,511.90 5 应收申 购款 139,115.0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2,509.17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基 金过 往业 绩不代 表未 来表 现, 本报 告中所 列数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据未经 审计 。 1 、 净值增 长率 与同 期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5/11/17-2005/12/31 2.64% 0.20% 6.19% 0.63% -3.55% -0.43% 2006/01/01-2006/12/31 117.73% 1.08% 92.16% 1.13% 25.57% -0.05% 2007/01/01-2007/12/31 129.41% 1.82% 117.16% 1.84% 12.25% -0.02% 2008/01/01-2008/12/31 -47.54% 2.14% -55.80% 2.43% 8.26% -0.29% 2009/01/01-2009/12/31 73.56% 1.55% 73.25% 1.65% 0.31% -0.10% 2010/01/01-2010/12/31 -5.46% 1.19% -10.29% 1.26% 4.83% -0.07% 2011/01/01-2011/12/31 -21.11% 0.90% -19.13% 1.05% -1.98% -0.15% 2012/01/01-2012/12/31 1.24% 1.22% 8.63% 1.02% -7.39% 0.20% 2013/01/01-2013/12/31 11.18% 1.34% -5.77% 1.13% 16.95% 0.21% 2014/01/01-2014/12/31 31.82% 1.29% 43.61% 0.99% -11.79% 0.30% 2015/01/01-2015/12/31 54.79% 2.64% 5.01% 1.98% 49.78% 0.66% 2016/01/01-2016/12/31 -5.87% 2.03% -7.75% 1.12% 1.88% 0.91% 2017/01/01-2017/12/31 -10.49% 0.81% 17.08% 0.50% -27.57% 0.31% 2018/01/01-2018/09/30 -15.13% 1.08% -10.16% 0.97% -4.97% 0.11% 2005/11/18-2018/09/30 471.80% 1.56% 268.73% 1.41% 203.07% 0.15 % 2 、基 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走势 对比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2005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注: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自基金 成立 日期 的 6 个月 内达到 规定 的资 产组 合 , 截至 2006 年 3 月 31 日, 本基 金已 达 到合同 规定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 。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十二、基金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财 产包 括: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 、其 他资 产等 。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购 买的各 类证 券价 值 、 银 行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 以 托管 人与本 基金的 联合名 义开 立证券 账户。 开立的 本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财 产账 户相 互独 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与处 分 1 、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代 销机构的 固有 财产, 并由 基金托 管 人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其 固有 财产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 归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 管费 以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费用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交易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 估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 证估 值: (1) 配股权 证的 估值 :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确 认日 起到卖 出日 或行权日 止, 上市交 易的 认沽/认 购权证 按估值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未 上市交 易的认 沽/ 认 购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因 持有 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 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4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6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 面 形 式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估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财产 价值 时 ;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 认 后, 应当暂 停基 金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 规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四 位 (含第 四位 )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5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十 四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 一) 收益的 构成 1 、基金 收益包 括:基 金投 资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 利息、买 卖证 券差价 、银 行存款 利 息、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 2 、基金 净收益 为基金 收益 扣除按照 有关 规定可 以在 基金收益 中扣 除的费 用等 项目后 的 余额。 ( 二) 收益分 配原 则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1)基 金收益 分配采 用现 金方式 或 红利 再投资 方式 (将现金 红利 按红利 发放 日前一 日 的该基 金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的 方式)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自行 选择 收益分 配方式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择 的, 默认 的分 红方 式为现 金红 利; (2) 分红 方式 的设 置与 变 更 投资者可 在 销 售 机 构处 对托 管 在 该 处 的 基 金 通过 基金 分 红 方 式 的 设 置 和变 更进 行 分 红 方式的 选择 , 基金 分红 方式 变更确 认后 对该 销售 机构 账户内 托管 的该 基金 品种 全部份 额有 效 。 投资者 未作基 金分红 方式 选择的 情况下 ,分红 方式 根据本 条第(1 )项 所述的 默认分 红方式 确定, 否则 不再 适用 本条 第(1 )项 所述 的默 认分 红 方式规 则。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基金收 益分 配每年至 多六 次;基 金合 同生效 不 满三个 月, 收益 可不 分配 ; 4 、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每 次 不低于 符合 上述 基金 分红 条件的 可分 配收 益 的 50%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 分 配数 额及比 例 、 分配方 式及 有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二 日内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五) 收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1 、收 益分 配选 择红 利再 投 资的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登记 机 构自 动将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 前一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 为相应 基金 份额 。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用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费 用种 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息 披露费 用;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后与 基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 入的其 他费 用。 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按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2 、费 率水 平、 计提 标准 和 支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 如下: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 五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费 划付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首 日起 五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托管人 。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3 ) 本条 第 1 款第 (3) 至第 (7)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规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列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的 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前 的律 师费、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用 等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4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协 商酌 情调 整基 金管 理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 率。 降低基 金 管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但应 报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三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介 上 刊登 公告。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赎 回费的 费率 水平 、计 算公 式、收 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见 本招 募 说明书 “八、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 中 的 “ (六 ) 基金 的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 中的 相关 规 定。


本 基金 与公 司管 理的 其它基 金间 的转 换费 率、 计算公 式、 转换 程序 请详 见本招 募说 明 书“九 、 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转 换” 中的 相关规 定。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十六、基金税收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涉及 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规定 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师 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其 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经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两 日内公 告。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一) 披露 原则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 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招 募说 明书 、份 额发 售公告 1 、基金 募集申 请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的三 日前, 将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 自公司 网站 上。 2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售 的具 体事宜 编制 份额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 4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每六个 月结 束之日起 四十 五日内 ,更 新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公 告的十 五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说 明。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 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 工作日的次日 ,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四)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 年度报 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日 , 通过 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披 露 媒介 公告 半 年 度 和 年度 最 后 一 个市 场 交 易 日的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1 、基金 年度报 告: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年结束 之日 起九十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年度 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起六 十日 内,编 制完 成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 、基金 季度报 告: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起十 五个 工作日 内, 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利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 影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息 ” 项下 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 五)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 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代 销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记 机 构;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 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六)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协 议公 告后 ,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住所 , 投 资者 可 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 件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复印件 。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投 资者可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印 件。 投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对 投资 者 按 上述 方式 所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保 证与 所 公告文 本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十九、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 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财 政 政策 、 行业 政 策、 地区 发展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导 致市 场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 经 济 周期 风 险: 随经 济 运行 的 周期 性 变化 ,证 券 市场 的 收益 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基 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 ) 利 率 风险 :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 波 动会 导 致证 券市 场 价格 和 收益 率 的变 动。 利率直 接影响 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 基金投 资于 国债和 股票 , 其 收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 2 、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属 于开 放式基 金, 基金管理 人有 义务接 受 投 资者 的申 购和 赎回。 不断 变化的 申 购和赎 回 , 尤 其是发 生大 额申购 和赎 回时 , 即 使市 场行情 没有 发生 显著 变化 的趋势 , 本基 金 也要进 行股 票买 卖。 然而 , 市场 的流 动性 是变 化的 , 不同 时间 段、 不同 的股 票, 其 流动 性都 各不相 同。 一 般来 说, 股 市上涨 期, 市 场流 动性 较 高; 股市 下跌 期, 市 场流 动性低; 大盘 蓝 筹股流 动性 高 , 小盘 垃圾 股流动 性较 低 。 如果 市场 流动性 较差 , 导致本 基金 无法顺 利买 进 或 卖出股 票, 或者 必须 付出 较高成 本才 能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这样 ,就 在两 个 方 面产生 了风险 : (1 ) 当 发 生巨 额 申购 时, 本 基金 由 于不 能 顺利 买进 股 票, 使 得本 基 金的 持仓 比例被 动地发 生变 化, 可能 导致 行情上 涨时 不能 实现 预期 的投资 收益 目标 , 影 响本 基金的 最终 投资 业绩; (2 ) 当 发 生巨 额 赎回 时, 如 果市 场 流动 性 较差 ,本 基 金为 了 兑现 持 有人 的赎 回,必 须以较 高的 代价 卖出 股票 ,从而 影响 本基 金的 投资 业绩。 3 、 趋势判 研 及 精选 个股 风险 本基金 根据价值/ 成长 权重配比策 略每月改变评 估个股的价 值因子和成长 因子的权重 , 由于市 场等方 面因素 可能 导致短 期内某 因子驱 动作 用的趋 势不显 著或其 对立 因子趋 势显著 ,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使基金 实际 投资 的收 益率 低于预 期收 益率 。 本基 金根 据整体 量化 分析 程序 精选 的排名 靠前 的 股票可能 表现不如预期。另外,本 基金也可能因为频繁调整 价值/ 成长因子权重,导致 股票 库股票 变动 过大 ,增 加交 易成本 ,降 低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4 、权 证投 资风 险 权证是 金融 衍生 品的 一种 , 具有 高杠 杆、 高风 险、 高收益 的特 征, 风险 较大 。 动力 组合 基金将 可能 投资 权证 ,请 基金持 有人 注意 投资 风险 。 5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场 判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息 不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6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常 进行或 者导 致 投资 者 的利 益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司 、 登记 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7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8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 投 资者 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 构代理 销售 ,但是 , 基金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构担 保或 者背 书, 代销 机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3)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 的 除外 ; (4) 其他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自 表决 通过之 日 起生效 。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基金 合同 必须遵照 进行 修改的 情形 ,或基 金 合同的 修改 不涉 及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化 的 , 或 因为 当事 人名 称、 注册 地址 、 法定代 表人 变更 , 当 事人 分立 、 合 并等 原因导 致基 金合同 内容 必须 作出 相应 变动的 , 可不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因 解散 、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 担任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 在六 个月内 没有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理 公司 、 基 金托 管机 构承受 其原 有权 利及义 务的; (3) 基金 合并 、撤 消;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基金 合同终 止时, 应当 按照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对 基金 进行清 算。 清算报 告 经注册 会计 师审 计 、 律 师事 务所确 认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公告 , 基金 合同 于公 告之日 终 止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三 十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作 出 清算报 告;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8)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9)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10)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11)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至(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做出 的清 算报告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书后 ,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 关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十五年 以上 。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及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 事宜 ; 2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并独立 决定 其投 资方 向和 投资策 略; 3 ) 根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制订 、修改 并公 布有关基 金募 集、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4 )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 收取 认购费 、 申 购费 、 基 金赎 回手续 费及 其他事 先批 准或 公告 的合 理费用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其他 费用 ; 5 )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规 定, 致使 基金财 产或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及 时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 必要 时应 采取 措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合 同当 事 人的利 益; 7 )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 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 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 销机 构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代销 机构 的行 为违 反了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或 代销 协议 , 基 金管 理人应 行使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代 销协 议赋 予、 给予、 规 定 的基 金管理 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救 济措 施 , 包括 但不 限于停 止 、 终 止销售 代理 协议的 执行 , 更 换代销 机构 ,以 保护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和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8 ) 自行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或 选择 、 更 换基 金登记 代理 机构 , 办 理基 金登记 业务 , 并 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登记 代理 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9 )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的 申请 ; 10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1 )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2 ) 按照 法律法规 , 代表基金对被 投资企业行 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 使因投资于 其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 在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4 )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5 ) 以基 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 行 为; 16 )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证 券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7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 依据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其他 法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 基金管 理人 应遵 守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最 大利益 处理 基金 事务 ; 2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诚 实信 用 、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 依法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3 )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4 ) 配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其 他业 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 代理该 项业 务; 5 )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 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 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 该项 业务; 6 )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固有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7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以 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8 ) 接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行 的监督 ; 9 )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 按 照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10 )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1 ) 保守 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 法》、基金 合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2 ) 按基金 合同 规定 制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3 )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及时 、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 14 )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接 管理 ; 15 )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7 )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18 ) 组织 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参与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依法 被撤销、破产 或者由接管 人接管其资产 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0 ) 因违 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 权益,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损 失时,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 以基 金管理人的 名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 行 为; 23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依 据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 他法 律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 利 1 )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依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 3 ) 监督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 基金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的 , 不 予执行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 在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6 ) 依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如认 为基金管理 人违反了法 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 致 使基金 财产 、 其他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 必 要时 采取 措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合 同当 事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人的利 益; 7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 依据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其他 法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 设立 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建立 健全内部控 制、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 的 安全, 保证 其托 管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对 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算 , 分 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 除依 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以 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8 ) 保守 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 法》、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9 )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 净值及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 10 ) 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基 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赎 回等事项符 合基金合同 等 有关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1 ) 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基 金管理人用 以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 购、赎回的 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 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基 金投资和融 资的条件符合 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 规 定; 13 ) 依法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4 ) 对基 金财务会计 报告、中期和 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5 ) 按规 定保存有关 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 基 金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等 15 年 以上 ;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16 )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7 )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8 ) 按照 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9 ) 按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 20 )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1 ) 面临 解散、依法 被撤销、破产 或者由接管 人接管其资产 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2 ) 基金 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3 ) 因违 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 损失的,应 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 免 除; 24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依 据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 他法 律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和义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利 基金 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 自取得 依据 基金 合同 发行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条 件 。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 权益。 1 ) 按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分 享基 金财产 收益 ; 2 )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 依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基 金合 同 规 定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出 席或者 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6 )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 因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销售 机构 的 过错 导致 其损失 的求 偿权 ; 8 )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销售 机构 损 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 9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义 务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1 ) 遵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2 ) 交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 在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 金其他 当事 人合 法利 益的 活动; 5 )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 6 ) 返还持 有基 金份 额过 程中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 7 )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 、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的代理 人共 同 组 成。 2 、 有以下 事由 情形 之一 时 , 经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 , 下 同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 下 同) 提议 时,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修改或 终止 基金 合同 ,但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但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3)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5) 提 高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的报 酬 标准 , 但 根 据法 律 法规 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 (6)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7) 变更基 金类 别; (8)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9)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10) 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他 应 当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项。 3 、 以下情 况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或 其他 应由 基金 财产 承担的 费用 ; (2) 在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范围 内 变更 本基 金 的申 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 (6)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 、 召集方 式 (1)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2) 基 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应 当向 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并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3)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应 当向 基 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十日 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代 表基 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十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开 。 (4)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的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前 三十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5)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6)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 时间 、 地点 、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5 、 通知 (1)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 投票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6 )表 决方 式; 7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8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如 采 用通 讯 表决 方式 , 由召 集 人决 定 通讯 方式 和 书面 表 决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知 中载明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 达意 见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 投票 表决 的截 止日 以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 址等 内容。 (3)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6 、 开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终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 出席 会 议者 的身 份 证明 及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和 受 托出 席 会议 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权 委托 书及 代理 人身 份证明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经核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 在 权益 登 记日 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显示 ,全 部有效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 含二 分之 一) 。 未 能满 足上述 条件 的 情况下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至 少应 在 15 个 工作 日 后)和 地点 ,但 确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不 变。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 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 会 议通 知 后 , 在两 个 工作 日 内连 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2) 召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本 人 直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 权 他人 代 表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 ; (4) 直 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 表他人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 他代表 , 提 交 的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和 受 托 出 席会 议 者 出 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和 授 权委 托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 情况 下,则召 集 人 可 另 行确 定并 公 告 重 新 表 决 的 时间( 至少 应 在 15 个 工作 日后) ,且 确定 有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采 取通 讯 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明符 合法 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规定 且与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的 书面表 决意见 即视 为有效 的表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7 、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 第 2 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 的事项 。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向大 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 以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召 开日 前 35 天 提交 召 集人。 召集 人对 于临 时提 案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30 天公告 。 3 )对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交的提案 (包 括临时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当 按照 以下原 则 对提案 进行 审核 : a 、关联性。大 会召集人对 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涉 及事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作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 主持 人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5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需 由单独或 合并 持有权 利登 记日基金 总份 额 15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 获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六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程 序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召集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后进 行表 决 , 并 形成 大会决议 。 召集人 自决 议通 过之 日起 五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天 公布提 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二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构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 议 。 召 集人自 决议 通 过之日 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 8 、 表决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 权。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 。 2 )一 般决 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含二 分之 一)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终止 基金 合同 、 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应当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 议 通知 规定且 与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9 、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为 召集 人授权 出席 大会的代 表 , 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 推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代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 的 一名 监 督 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担任 监票人 。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对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会议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人 宣布 的 表决结 果有 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新 清点 ,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 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10 、 生效与 公告 (1)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按 照《 基 金法 》 有关 规定 表 决通 过 的事 项 ,召 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生效 。 (2) 生 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对 全 体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均 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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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基金 合同 终止 1、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基金 合同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因 解散 、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 担任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 在六 个月内 没有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理 公司 、 基 金托 管机 构承受 其原 有权 利及义 务的; (3) 基金 合并 、撤 消;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2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 对 基金 进行 清算 。 清算报 告 经注册 会计 师审 计 、 律 师事 务所确 认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公告 , 基金 合同 于公 告之日 终 止 。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1 、 基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 基金 合同的当事 人之间因基金 合同产生的 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争议 可首先通过 友 好协商 或调 解解 决 。 自 一方 书面要 求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六 十日 内如 果争 议未 能以协 商或 调 解方式 解决 ,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 据提交 仲裁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 上海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仲裁 各方 当事人 均具 有 约 束力。 3 、 除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基 金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继续 履行 。





( 五)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和获 得方 式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 基金 合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金 合同 登载 在网 站上 。





基 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基金 投资 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 机构和 登记 机构 办公场 所查 阅 , 投资 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但其 效力 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二 十 二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金 融中 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发起 设立 基金及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以 下简 称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组织形 式: 中外合 资经 营 营业期 限: 持续经 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经营范 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 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 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 理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销 政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 汇汇款;外汇兑换 ;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 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 担 保;结汇、售汇;发 行和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 外币 有价证券;买卖和 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 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 代客外汇买卖;外 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咨询、见 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 款;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 外分支机构经营与 当 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 行业 务;在港澳 地 区 的 分行 依据 当 地 法 令 可 发 行或 参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企业类 型: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拾 伍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与核 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和有 关证券 法规的规定,托管 人应对 基金管理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人就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对象 、 基 金财 产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基金 财产 的核算 、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 提和支 付、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的 申购与 赎回 、 基 金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1)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有 违反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 、 法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 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的 指令 违 反《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基 金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应该 拒绝 执行 ,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3)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 程序 已经 生 效的 指 令违 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告 。 (4) 如 基 金托 管 人认 为基 金 管理 人 的作 为 或不 作为 违 反了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基 金托管 人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 部 门, 有权 利并有 义务 行使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本 托管协 议赋 予 、 给予 、 规 定的基 金托 管人 的任 何及 所有权 利和 救济 措施 , 以 保护基 金财 产的 安全和 基金 投 资者 的 利益 ,包括 但不限 于就更 换基 金管理 人事宜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代表基 金对 因基 金管 理人 的过错 造成 的基 金财 产的 损失向 基金 管理 人索 赔。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 托管人是 否及时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是否 妥善 保管 基金 的全部 财产 、 是 否将 基金 财产和 固有 财产 分账管 理、 是否 擅自 动用 基金财 产、 是否 按时 将赎 回资金 和分 红收 益划 入专 用清算 账户 等事 项,对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1) 基 金 管理 人 定期 对基 金 托管 人 保管 的 基金 财产 进 行核 查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管人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因基 金托 管人 的过 错导致 基金 财产 灭失 、 减 损、 或处 于危 险 状态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立 即以书 面的 方式 要求 基金 托管人 予以 纠正 和采取 必要 的补 救措 施 。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务 代表 基金 要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所 遭受 的 损失。 (2) 基 金 管理 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 的 行为 违 反《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基 金合同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和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 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限期内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 人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3) 如 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基 金 托管 人 的作 为 或不 作为 违 反了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基 金管理 人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有权 利并有 义务 行使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本 托管协 议赋 予 、 给予 、 规 定的基 金管 理人 的任 何及 所有权 利和 救济 措施 , 以 保护基 金财 产的 安全和 基金 投 资者 的 利益 ,包括 但不限 于就更 换基 金托管 人事宜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代表基 金对 因基 金托 管人 的过错 造成 的基 金财 产的 损失向 基金 托管 人索 赔。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对方 依照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行 监 督、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本 托管 协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经 监督 方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监 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三) 基金 财产 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 则 (1) 基 金 财产 的 保管 责任 由 基金 托 管人 承 担 。 基金 托 管人 将 遵守 《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最 大利 益处 理基 金事务 。 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恪 尽职 守, 依照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谨 慎、 有效 的持 有并 保管基 金财产 。 (2) 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 设立 专 门的 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 有 符合 要 求的 营 业场 所, 配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 监 控制度 , 对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的 部门 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事 先控 制和 事后 监督 ,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3) 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 购置 并 保持 对 于基 金 财产 的托 管 所必 要 的设 备 和设 施( 包括硬 件和软 件) ,并 对设 备和 设施进 行维 修、 维护 和更 换,以 保持 设备 和设 施的 正常运 行。 (4)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外, 不为 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此义 务 , 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所得利 益归 于该 基金 财产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转 为其 固有 财产 , 不 得将固 有财 产与 基金财 产进 行交 易 , 或 将不 同基金 财产 进行 相互 交易 ; 违背此 款规 定的 , 将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包括但 不限 于恢 复相 关基 金财产 的原 状、 承担 赔偿 责任。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5) 基 金 托管 人 必须 将基 金 财产 与 固有 财 产严 格分 开 ,将 基 金财 产 与其 托管 的其他 基金财 产严 格分 开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为基 金设 立独 立的账 户 , 建 立独立 的账 簿, 与基 金托 管 人的其 他业务 和其他 基金 的托管 业务实 行严格 的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具 有实 质的 独立性 。 (6)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7) 基 金 托管 人 应安 全、 完 整地 保 管基 金 财产 ;未 经 基金 管 理人 的 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任 何财 产。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和 入帐 (1) 基 金 募集 期 间的 资金 应 存于 基 金管 理 人开 立的 “ 基金 募 集专 户 ”。 该账 户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 金 设立 募 集期 满或 基 金宣 布 停止 募 集时 ,由 基 金管 理 人聘 请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并分 别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资 的2 名以 上( 含 2 名)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有 效。 (3) 基 金 管理 人 应将 属于 本 基金 财 产的 全 部资 金划 入 基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名义 开立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 基 金 托管 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 开 设本 基 金的 银行 账 户。 本 基金 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3) 本 基 金银 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限 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银行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4)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票据 法 》 、 《银 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现金 管理 条例》 、 《中 国人民 银行 利率 管理 的有 关规定》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 代表 本 基金 , 以托 管 人和 本基 金 联名 的 方式 分 别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账 户。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2) 本 基 金证 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限 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另 一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本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本 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 金 托管 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 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户 , 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管 的 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 全部 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证 券投 资 所涉及 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基 金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4) 基 金 证券 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 开 设和 管 理可 以根 据 当时 市 场的 通 行做 法办 理,而 不限于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用 的规 定。 (5) 基 金 证券 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 账 户卡 的 保管 由基 金 托管 人 负责 , 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6) 在 本 托管 协 议订 立日 之 后, 本 基金 被 允许 从事 其 他投 资 品种 的 投资 业务 的,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申 请进 入全 国银行 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与结 算账 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债 券和 资 金的结 算。 在上 述手 续办 理完毕 之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向中 国银 监会 进行 报备。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因 业 务发 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 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由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的 名义 负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实 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但 要与 非本 基金 的其 他实物 证券 分 开保管 ;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代 保 管库 。 保 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 的指令 办理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除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本托管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保证 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四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 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 的价 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 算日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 估值 原 则应符 合基 金合 同、 《 证券 投资基 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结束 后计算 得出 当 日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在 盖章 后以 加密 传真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上 述传 真后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进行 复核 , 并 在签 名、 盖 章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相 应的 基金 管理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结 果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存在 差异 , 且 双方经 协商 未能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照其 对基金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五)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 保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括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当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妥善 保管 之。 为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职 责之 目的 , 基 金管理 人 ( 登记 机构 ) 应 当提供 任何 必要 且合理 的协 助。





( 六)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决 1 、本 托管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之间因 本托 管协议 产生 的或与本 托管 协议有 关的 争议可 通 过友好 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起60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上海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除 提交 仲 裁的争 议之 外 , 各方 当事 人仍应 履行 本托 管协 议的 其他规 定 。 争 议处理 期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职 责 , 各 自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 法权 益。





(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终 止 1 、本托 管协议 双方当 事人 经协商一 致, 可以对 协议 进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其 内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容不得 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生效 。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合 同终 止; (2) 本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本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4) 发生《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止 事项 。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二 十 三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者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华宝 基 金账户 的销 售网 点更 改。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 、 邮编 和电 子邮 箱地址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将 负责 寄送以 下资 料: 1 、基 金 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管理 人将 在每月 度结 束后的3 个工作 日内, 向已 经定制了 电子 对账单 服务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供电 子对 账单 。 如基 金持 有人 因特 殊原 因需要 获取 指定 期间 的纸 质对账 单, 可拨 打我公 司客 服电话400-700-5588 ( 免长 途话 费) 、021-38924558 , 按 “0” 转人 工服务, 提供 姓名、 开户 证件 号码 或基 金账号 、 邮 寄地 址、 邮政 编码、 联系 电话 , 客 服人 员核对 信息 无误 后,为 基金 持有 人免 费邮 寄纸质 对账 单。 2 、 其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以说 明或 电子 形式向 投资 者 寄 送基 金其 他信息 资料 。 ( 二)红 利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选 择将 所 获红 利 再 投 资 于 本 基金, 登 记机 构 将 其所获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 前一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 资免收 申购 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 、定 义 本 基 金 的" 定 期定 额 投资计 划 " 是指 投 资者 可 通过本 基 金 管理 人 指定 的 销售机 构 提 交 申请 , 约 定每 月扣款 时间 、 扣 款金 额, 由指 定的 销 售机构 于每 月约 定扣 款日 在 投资 者 指 定资 金账户 内自动 完成扣 款和 基金申 购申请 的一种 长期 投资方 式。 投 资者在 办理 本业务 的同时 , 仍然可 以进 行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2、 办 理时 间


本 业务 申请 受理 时间 为开放 式基 金法 定开 放 日 9:30 -15 :00





3 、办 理场 所 目前, 我 公司 直 销 e 网金和部分 代销 机构 已开 通本 基金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其中, 中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国建设 银行 只接 受个 人投 资者的 申请 。 本公司 新增 其他 销售 机构 开办此 业务 时, 将另 行公 告。 4 、申 请方 式


(1 )凡申 请办 理本业 务的投 资者, 须先开 立本 公司开 放式基 金账户 (已 开户者 除外) , 具体开 户程 序应 遵循 销售 机构 的 相关 规定 。





(2 )已开 立本 公司开 放式基 金账户 的投资 者, 请到 销 售机构 的 各营 业网 点申请 办理此 项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应 遵循 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5、 扣 款日 期


投 资者 应按 照 销 售机 构 的业 务规 则, 与 销 售机 构 约定 每月 固定 扣款 日期 , 该扣 款日 期视 为申购 申请 日(T 日) ;若 遇约定 的固 定扣 款日 期为 非基金 申购 开放 日, 则下 一基金 申购 开 放日为 实际 扣款 日(T 日) 。 6、 扣 款金 额


投 资者 应与 销售 机构 就申请 开办 本业 务约 定每 月固定 扣款 ( 申购 ) 金 额 。 具体最 低扣 款 金额以 各销 售机 构为 准 。 投资者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 e 网金办 理本 业务 时 , 每 期 扣款金 额最 低不 少于人 民 币 1 元 (含 申购 费) 。 7、 扣 款方 式





(1 )销售 机构 将按照 投资者 申请时 所约定 的每 月固定 扣款日 和扣款 金额 扣款。 若遇非 基金申 购开 放日 ,则 顺延 至下一 基金 申购 开放 日办 理;


(2 )投资 者须 指定一 个有效 资金账 户作为 每月 固定扣 款账户 ,并且 该账 户必须 为投资 者从事 基金 交易 时的 指定 账户;





(3 )投资 者指 定账户 内资金 余额不 足将会 导致 相应月 份扣款 (申购 )不 成功。 请投资 者于每 月约 定扣 款日 前在 指定账 户内 按约 定存 足资 金, 以保 证本 业务 申请 的成 功受理 。 同时 , 投资者 指定 的有 关账 户应 无冻结 、挂 失等 情况 。若 因投资 者原 因造 成连 续 3 期扣款 (申 购) 不成功 ,则 视为 投资 者自 动终止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8、 申 购费 率


如无另行规定( 详细情况请参见各销售机构相 关业 务 公 告),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 式等同 于正 常的 申购 业务 。 9、 交 易确 认





以每 月实 际扣 款日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计算 申购 份额 。基 金份 额 确认 日为 T+1 日 ,投 资者 可在 T +2 日到销 售机 构各 销售 网点 查询基 金申 购确 认情 况。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10、本 业务 的变 更和 终止





(1 )投资 者变 更每月 扣款金 额、扣 款日期 、扣 款账户 等信息 ,须到 原销 售网点 申请办 理业务 变更 手续 ,具 体办 理程序 应遵 各销 售机 构 的 相关规 定;


(2 )投资 者终 止本业 务,须 到 销售 机构 申 请办 理业务 终止手 续,具 体办 理程序 应遵循 各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3) 本业 务变 更和 终 止的生 效日 应遵 循 各 销售 机构 的 具体 规定 。 ( 四)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fsfund.com ) 为基 金 投资 者 提 供网 上查 询、 网上资 讯 服务。 目前 ,基 金管 理 人 已经开 始 提 供网 上交 易服 务。 ( 五) 资讯 服务 1 、 投资 者 如 果想 了解 申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 户份额 、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 信息, 可拨打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如 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4007005588 、021 —38924558 直销柜台 电 话:021-38505888-301 或302 、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 -50499663 , 、50988055 2 、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 六)客 户投 诉和 建议 处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 书信 、 电 子邮 件、 传真 等渠道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议 。 投资 者 还 可以 通过 代销机 构的 服 务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二 十 四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 一)在 本基 金存续 期内,本 基金 管理人 的内 部机构设 置、 职能划 分可 能会发生 变化, 但不会 影响 本基 金的 投资 理念、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 围和投 资运 作。 ( 二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应 遵守 《 华宝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开 放式基 金 业 务 规则》 等有 关规 定( 包 括本 基金管 理人 对上 述规 则的 任何修 订和 补充) 。 上 述规 则由本 基金管 理人制 定 , 并 由其解 释与 修改 , 但 规则 的修改 若实 质性地 修改 了基 金合 同, 应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基金 合同 的修改 达成 决议 。 本 基金 托管人 不受 《 华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 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的 约束 。 (三) 本报 告期 内, 本基 金在指定 媒介 刊 登的 公告 如下: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2018/12/06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北京 百度 百盈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8/11/23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阳光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8/10/26 华宝动 力组 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第 3 季 度 报告 2018/08/24 华宝动 力组 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半 年度 报 告 2018/08/24 华宝动 力组 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半 年度 报 告(摘 要) 2018/07/18 华宝动 力组 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第 2 季 度 报告 2018/07/01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2018/06/28 华宝动 力组 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更新 ) 2018/06/28 华宝动 力组 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二 十 五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的 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华宝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二 十 六 、 备 查 文件 以下文 件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办 公场 所备 投资者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华宝 动力 组合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华宝 动 力组 合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华宝 动 力组 合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华宝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查阅 或下载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 托 管 协议及 基金 的各种 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