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中加纯债两年债券A(003660)

中加纯债两年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 加 纯债 两 年定 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中 加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杭 州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二 ○一八 年十二 月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 重要提示 中加纯债两 年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 简称“本基 金” ) 经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2016 年10 月12 日证监许可[2016]2320 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 年11月11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市场前 景 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申 购 基金份 额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产 品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充 分 考虑投 资者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 并对 申 购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 量 等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 者自负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导 致的投 资风 险 ,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 非上 市中小 企 业采用 非公 开方 式发 行的 债券 。 由 于不 能公 开交易 , 一 般情 况下 , 交 易不 活 跃, 潜在 较大 流 动性风 险 。 当 发债 主体 信 用质量 恶化 时 , 受 市场 流 动性所 限 , 本 基金 可能 无 法卖出 所持 有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由此 可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其预 期收 益和 预期风 险 水平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与股 票型 基金。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地方政 府债 、 次级 债、 可 转换债 券 (含 可分 离交 易 可 转债 ) 、 可交 换债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央 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同业 存单 、短 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 (协 议存 款、 通知 存款 、 定期存 款) 、 国 债期 货等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买 入股 票或 权证。 但可 持有 因可 转换 债券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或 可分离 交 易可转 债分 离交 易的 权证 等资产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 的股票 和权 证等 资产 ,在 其可上 市交 易 后不超 过 10 个 交易 日的 时 间内卖 出。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资 产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但 在每 个开 放期 的前 三 个月 、 开 放期 及开 放期 结 束后三 个月 的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 期间内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例 限制 ;在 开放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本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及 应 收申购 款等 。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制,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人民 币 1.00 元。 在市 场波 动因素 影响 下, 本基 金净 值可能 低 于初始 面值 ,本 基金 投资 者有可 能出 现亏 损。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它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11 月11 日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018 年9月30 日。 (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 目





录 一、绪 言 ................................................................................................................................... 5 二、释 义 ................................................................................................................................... 6 三、基 金管 理人 ..................................................................................................................... 11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 24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5 八、基 金份 额的 封闭 期和 开放期 ......................................................................................... 26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7 十、基 金的 投资 ..................................................................................................................... 37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49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0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6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9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1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2 十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68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4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6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7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78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0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81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82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摘 要 ........................................................................................................... 83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摘 要 ................................................................................................... 98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 一、绪言 《中加 纯债 两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以 下简 称 “本 招募 说明书 ” 或 “ 招募 说明 书” ) 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 简称“ 《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 加纯债 两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中加 纯债两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投资 策 略、风 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项 ,投 资者 在 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 细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中加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解 释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 资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中 加 纯债两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加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杭州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中 加纯 债两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中加 纯债 两年 定 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 中加 纯债 两年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中 加纯 债两 年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2012 年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6 月 1 日起 实施 , 并经 2015 年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四次 会议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 改<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等七 部法 律 的决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6 月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 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同 年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指中 国证 监会2017 年8 月 31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1 日实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 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 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9、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募 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20、投 资人 或投 资者 :指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3、销 售机 构: 指中 加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4、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5、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中 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 中 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6、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7、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及 转托管 业务 和交 易基 金 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28、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 29、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 日 34、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5、开 放日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资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的时 间段 37、 《 业务 规则》 : 指 《 中加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是 规范 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8、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的 开放 期内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0、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的 开放 期内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1、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2、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3、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 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款 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 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4、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工 作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45、定 期开 放: 指本 基金 采取的 在封 闭期 内封 闭运 作、封 闭期 与封 闭期 之间 定期开 放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 的运作 模式 46、开 放期 :本 基金 自封 闭期结 束 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进 入开 放期 ,期 间可 以办理 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本基 金每 个开放 期不 少于 五个 工作 日并且 最长 不超 过二 十个 工作日 ,开 放 期的具 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公告 为准 。如 封闭 期结束 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因不可 抗力 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赎 回业 务的 ,开 放期 自不可 抗力 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的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 起的 下一个 工作 日开 始。 如在 开放期 内发 生 不可抗 力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开 放期 时 间中止 计算 ,在 不可 抗力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 起的 下一个 工作 日 继续计 算该 开放 期时 间, 直至满 足开 放期 的时 间要 求


47、封 闭期 :本 基金 的封 闭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或 自每一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至下 两个 自然 年度 的对应 日(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或 日历 年 度不存 在该 对应 日期 的, 则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的 前一日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内不办 理申 购 与赎回 业务 (红 利再 投资 除外) ,且 不上 市交 易


48、A 类基 金份 额: 指在 投资者 认购/申 购时 ,收 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但 不从 本 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金 份额 49、C 类基 金份 额: 指在 投资者 认购/申 购时 ,不 收 取认购/申 购费 用, 但从 本 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金 份额 50、元 :指 人民 币元 51、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52、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和 基金 应收 款 项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3、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4、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5、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6、摆 动定 价机 制: 指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通 过调 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方式,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的市 场冲 击成 本分 配给 实际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从而 减少 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利 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平 对待 57、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58、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9、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中加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仁和镇 顺泽 大 街65 号3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纬 路 35 号 邮政编 码:100050 法定代 表人 :夏英 成立时 间:2013 年3 月 27 日 电话:400-00-95526 注册资 本:4.65 亿 元人 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股权结 构: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股 权比例 为: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44% 、 加拿 大丰 业银行 28% 、 北京乾 融投 资( 集团 )有 限公司12% 、中 地种 业( 集团) 有限 公司6%、 有研 科技集 团有 限 公司 5% 、 绍兴 越华 开发 经 营有限 公 司 5% 。 基金管理情况:目前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二十五只基金,分别是中加货币市场基金 (A/C) 、中 加纯 债一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A/C ) 、 中加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中 加改 革红 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加心 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A/C) 、中 加瑞 盈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原 中加 心安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加 丰润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C) 、中 加丰 尚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加 丰泽纯 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加丰 盈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加纯 债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A/C ) 、 中 加丰 享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加丰 裕纯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加纯 债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A/C ) 、 中加 颐享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加聚 鑫纯 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A/C ) 、 中加 颐慧 三个 月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A/C ) 、中 加心 悦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A/C ) 、 中加紫 金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A/C ) 、 中加 颐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中 加 颐信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A/C) 、中 加颐 睿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A/C ) 、 中加 转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 型动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A/C ) 、 中加 颐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加 颐 鑫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 夏英先 生, 董事 长, 英国 伦 敦大学 伦敦 商学 院金 融硕 士学位 , 于 1996 年 加入 北 京银行 , 历任办 公室 副主 任, 航天 支行行 长, 阜裕 管辖 行行 长,资 金交 易部 副总 经理 。具有 丰富 的 金融业 工作 经验 。2013 年5 月加 入中 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 任公 司董 事长 。 冯丽华 女士 ,副 董事 长, 管理学 硕士 。2013 年 3 月 加入公 司董 事会 。自 1985 年始, 冯女士 历任 工商 银行 东城 支行计 划科 副科 长、 北京 市计委 财政 金融 处正 科级 调研员 、北 京 银行资 金计 划部 、公 司金 融部、 个人 银行 部、 财富 管理部 等部 门总 经理 。现 任北京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行 长兼 零售 业务总 监。 刘素勤 女士 , 董事 ,2018 年1 月 加入 公司 董事 会 。 首都经 济贸 易大 学经 济学 学士 , 助 理经济 师, 于1998 年 7 月 加入北 京银 行。 刘女 士于2017 年1 月 至今 担任 北京 银行资 金 运 营中心 总经 理,2015 年 2 月至2017 年1 月 担任 北京 银行资 金运 营中 心副 总经 理,2008 年 12 月至 2015 年2 月 担任 北京银 行资 金交 易部 副总 经理,2006 年7 月至 2008 年 12 月担 任 北京银 行资 金交 易部 总经 理助理 。之 前, 刘女 士先 后在北 京银 行天 桥支 行、 总行计 划财 务 部、总 行资 金交 易部 从事 相关工 作。 PeterSlan 先生 ,董 事,2017 年3 月 加入 公司董 事 会。现 任职 丰业 国际 财富 管理高 级 副 总 裁 , 负 责 丰 业 银 行 在 加 拿 大 境 外 所 有 财 富 管 理 , 保 险 , 养 老 金 及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 PeterSlan 先生 在丰 业银 行已工 作 了 19 年, 在金 融 , 财 富管 理, 全球 投资 银 行和股 权资 本 市场等 业务 领域 都担 任过 领导职 位。 他的 主要 社会 工作包 括 Baycrest 基金 会 董事, 卑街 联 合 犹太 人上 诉内 阁副 主席 。PeterSlan 先 生是 特许 账户和 特许 专业 会计 师, 持有多 伦多 大 学罗特 曼管 理学 院的 工商 管理硕 士(MBA) 学位 。 周美思 女士 , 董事 ,2013 年9 月 加入 公司 董事 会 。 毕业于 香港 理工 大学 , 拥 有加拿 大 财务策 划协 会和 财务 策划 师标准 理事 会颁 发的 财务 策划证 书, 同时 也是 加拿 大银行 家协 会 院士。 周女 士拥 有25 年金 融市场 工作 经验,擅 长于 国 际商务 管理 ,合 资经 营, 基金及 经纪 业务。 在她 丰富 的职 业生 涯中, 推出 了领 先的 区域 和国际 投资 基金 ,建 立过 基金超 市, 并 在日本 建立 第一 只美 元清 算基金 ,也 曾在 香港 ,新 加坡和 日本 等跨 国金 融机 构担任 领导 职 务。目 前, 周女 士任 职加 拿大丰 业银 行亚 太区 财富 管理业 务副 总裁 ,负 责亚 太地区 全面 财 富管理 策略 的开 发和 执行 ,领导 亚洲 财富 管理 业务 ,包括 理念 构思 与设 计, 市场评 估, 产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 品开发 管理 以及 财务 ,经 营合规 性和 风险 管理 。 张少明 先生 ,董 事, 工学 博士。2013 年 3 月加 入公 司董事 会。 自 1984 年始 , 张先生 先后在 北京 有色 金属 研究 总院( 以下 简称 :有 研总 院)208 室 、复 合材 料研 究中心 、开 发 经营处 、 投资 经营 部等 部 门担任 副主 任 、 常 务副 主 任、 处长 、 主任 等职 务,2001 年 起担 任 有研总 院副 院长 ,2006 年 起担任 有研 总院 党委 书记 、 副 院长 ,2009 年起 任有 研总院 党委 书 记、院 长,2013 年 起任 有 研总院 院长 (改 制后 任董 事长) 、党 委副 书记 至今 。 杨运杰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 教 授 、 博 士生 导师 ,2013 年 3 月起 担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自 1986 年始 , 杨 先生 先后 在 河北林 学院 、 中央 财经 大 学担任 经济 学的 教学 工作 , 并 先后 担任 系副主 任、 研究 生部 常务 副主任 、学 院院 长等 职务 ,期间 还在 深圳 经济 特区 证券公 司北 京 管理总 部担 任研 发部 经理 。现任 中央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院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吴小英 女士 ,研 究生 ,2013 年 3 月起担 任公 司独 立 董事。 自 1985 年起 ,吴 女 士先后 在中国 人民 银行 廊坊 分行 人 事科 、中 国银 行中 苑宾 馆、中 国民 族国 际信 托投 资公司 、中 国 民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并 先后 担任 副科 长、 人事主 管、 商贸 部总 经理 、计划 资金 部 总经理 、董 事会 办公 室主 任、纪 委副 书记 等职 务。 杨戈先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2013 年 3 月起 担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自 1993 年始 , 杨先生 先后在 中国 航空 技术 进出 口总公 司担 任分 析员 、在 法国里 昂证 券亚 洲有 限公 司担任 经理 、 在 WIHarperGroup ( 中经 合集团 )担 任经 理、 在中 华创业 网担 任总 经理 、在 鑫苏创 业投 资 公司担 任合 伙人 、在 北京 华创先 锋科 技有 限公 司担 任总经 理并 在美 国纽 约证 券交易 所北 京 代表处 担 任 首席 代表 等职 务,现 任琨 玉资 本董 事长 。 2、监 事会 成员 高红女 士, 监事 。现 任北 京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北京 管理部 公司 银行 部总 经理 。高女 士 自1994 年 起, 先 后担 任湖 北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营业 部总经 理、 湖北 三峡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恒惠营 业部 总经 理、 黑龙 江佳木 斯证 券公 司总 经理 、 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纪业 务总 监、 西北证 券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助理兼 合规 部总 经理 等职 务,拥 有丰 富的 金融 行业 工作和 管理 经 验。2008 年加 入北 京银 行 , 先 后任 职于 总行 公司 银 行总部 、 北京 管理 部大 企 业客户 二部 及 公司银 行部 。 希琳(ShirleyShe ) 女 士 , 监 事 , 厦 门 大 学 学 士 , 加 拿 大 达 尔 豪 西 大 学 (DalhousieUniversity ) 工商管 理硕 士MBA , 拥 有 CIM 、CIPM 等专 业资 格证 书 , 并 长期 在 国际知 名资 产管 理机 构从 事投资 工作 ,在 境外 证券 投资及 产品 研发 方面 具有 丰富的 经验 。 2000 年 4 月至 2013 年 7 月历任 加拿 大丰 业银 行丰 业证券 高级 投资 顾问 、丰 业资产 管理 高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 级投资 经理 。2013 年 7 月至 2013 年 12 月 任加 拿大 丰业银 行中 国投 资产 品总 监。2013 年 12 月 至今 任中 加基 金市 场 营销部 副总 监。 边宏伟 先生 ,职 工监 事, 上海外 国语 大学 学士 、美 国约翰 霍普 金斯 大学 国际 金融学 硕 士,掌 握扎 实的 金 融 及财 务管理 领域 专业 知识 ,具 有丰富 的经 济金 融及 跨境 金融管 理工 作 经验。 边宏 伟先 生自 1993 年至 1999 年 任职 于中 国日 报社,1999 年至 2003 年 任职于 世界 银行及 国际 货币 基金 组织 ,2004 年至 2013 年 于北 京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零 售银行 部副 总 经理;2013 年3 月 加入 中 加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市场 营销 部总 监。 王雯雯 女士 ,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职 于北 京银行 , 从 事风 险管 理等 相关业 务; 2013 年5 月加 入中 加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监 察稽 核部总 监助 理。 3、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夏英先 生, 董事 长, 英国 伦 敦大学 伦敦 商学 院金 融硕 士学位 , 于 1996 年 加入 北 京银行 , 历任办 公室 副主 任, 航天 支行行 长, 阜裕 管辖 行行 长,资 金交 易部 副总 经理 。具有 丰富 的 金融业 工作 经验 。2013 年5 月加 入中 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 任公 司董 事长 。 宗喆先 生, 总经 理, 高 级 经济师 , 研 究生 学历。 具 有 14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经 验 , 具备 基 金从业 资格 。 曾 供职 于中 国工商 银行 山东 省分 行、 总行, 银华 财富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2017 年 6 月 30 日起 任中 加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分管 产品 开发 和市 场营 销工作 。2018 年7 月20 日起 任公 司总 经 理。 魏忠先 生 (JohnZhongWei ) , 副总经 理 , 特许 金融 分析 师 (CFA) 、 金融 风险 管理 经理 (FRM)、 加拿大 投资 经理 (CIM ) ; 曾任职 于富 兰克 林谭 普顿 投资公 司 ( 多伦 多, 加 拿 大) , 大 明基 金 (DynamicFunds , 多 伦多 , 加拿 大) 及丰 业银 行全 球资产 管理 (多 伦多 , 加 拿大) ; 自 2014 年3 月19 日正 式担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一 职, 并主 管风 险管理 业务 。 刘向途 先生 ,督 察长 ,经 济学硕 士。 曾任 北京 银行 董事会 办公 室证 券事 务组 负责人 、 投资者 关系 室经 理, 全程 参与北 京银 行IPO 及 再融 资,日 常主 要从 事北 京银 行证券 事务 、 投资者 关系 管理 、投 融资 管理等 工作 ,期 间还 从事 过北京 银行 公司 治理 工作 ,此前 ,曾 任 职于北 京银 行清 华大 学支 行;2013 年5 月 加入 中加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投 资研究 部副 总 监(负 责人 ) 。 自2016 年5 月 17 日 起, 任公 司督 察 长。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杨宇俊 先生 ,金 融工 程博 士,北 京银 行博 士后 ,具 有多年 债券 市场 投资 研究 经验。 曾 任北京 银行 总行 资金 交易 部分析 师, 负责 债券 市场 和货币 市场 的研 究与 投资 工作。2013 年 加入中 加基 金, 任专 户投 资经理 ,具 备基 金从 业资 格。现 任中 加瑞 盈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5 基金经 理(2016 年 3 月 23 日至 今) 、 中加 丰润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6 年6 月17 日至 今) 、 中加 丰 尚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8 月19 日至 今) 、 中加丰 泽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12 月 19 日 至今) 、中 加丰盈 纯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11 月 2 日至 今 ) 、 中加 纯债 两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11 月 11 日 至今) 、中 加丰享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2016 年 11 月 11 日 至今) 、中 加丰 裕纯 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11 月28 日至 今) 、 中加 颐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8 年 6 月 8 日 至今) 。 5、投 资 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包括 公司董 事长 夏英 先生 , 总 经理宗 喆先 生, 副总 经理 魏忠先 生, 督察长 刘向 途先 生, 市场 营销部 副总 监希 琳女 士, 基金经 理闫 沛贤 先生 、张 旭先生 、杨 宇 俊先生 、廉 晓婵 女士 ,投 资研究 部首 席宏 观研 究员 李继民 先生 ,监 察稽 核部 总监助 理王 雯 雯女士 。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履行 以下 职 责 :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办理基 金份额 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 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6 1、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 法》 (以下 简称“ 《 证券法》 ” ) 的行 为,并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3、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 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 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4、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 产 或职 务 之便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其它 法律 、行 政 法 规 以及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 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3)不泄漏 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 、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 活 动 。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7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 遵循以 下原 则: (1)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必须覆盖 公司的 所有部 门和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 过程和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员 工; (2)独立性 原则: 公司根 据业务发展 的需要 设立相 对独立的机 构、部 门和岗 位,并在 相关部 门建 立防 火墙 ; 公 司设立 独立 的风 险管 理部 门和监 察稽 核部 门 , 保 持 高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性 , 分别 履行 风险 管 理和合 规监 察职 责 , 并 协 助和配 合督 察长 负责 对公 司各项 内部 控制 工作进 行稽 核和 检查 ; (3)审慎性 原则: 内部控 制的核心是 有效防 范各种 风险,任何 制度的 建立都 要以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 (4)有效性 原则: 公司内 部管理制度 具有高 度的权 威性,是所 有员工 严格遵 守的行动 指南。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不能有 任何 例外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的 权力 ; (5)及时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 立应与 现代科 技的应用相 结合, 充分利 用电脑网 络,建 立电 脑预 警系 统, 保证监 控的 及时 性; (6)适时性 原 则: 内部控 制制度的制 订应具 有前瞻 性,并且必 须随着 公司经 营战略、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 法 规、 政策 等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 行相应 的修 改 和完善 ; (7)定量与 定性相 结合的 原则:建立 完备内 部控制 指标体系, 使内部 控制更 具客观性 和操作 性 ; (8)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 (9)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2、内 部控 制制 度 公司严格按 照《基 金法》 及其配套法 规、 《证 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 司内部 控制 指 导意见》 等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按照合 法合 规性 、 全面 性 、 审 慎性 、 适 时性 原则 ,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由内 部控 制大 纲 、 基 本 管理制 度和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三部 分有 机组 成。 (1)公司内 部控制 大纲是 对公司章程 规定的 内控原 则的细化和 展开, 是公司 各项基本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8 管理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内部控 制大 纲对 内控 目标 、 内 控原 则、 控制 环境 、 内 控措施 等内 容 加以明 确。 (2)公司基 本管理 制度包 括风险管理 制度、 监察稽 核 制度、投 资管理 制度、 基金会计 核算制 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 理制度 、 人力 资 源管理 制度 和 紧 急应 变制 度等。 (3) 部门 业务 规章 是在 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位设 置、 岗位责 任 、 业 务流 程和 操 作守则 等的 具体 说明 。 部 门业务 规章 由公 司相 关部 门依据 公司 章程 和基本 管理 制度 ,并 结合 部门职 责和 业务 运作 的要 求拟定 。 3、完 备严 密的 内部 控制 体 系 公司建 立独 立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董 事会 层面 设立 督 察长 , 管 理层 设立 独立 于 其他业 务部 门的监 察稽 核部 门和 风险 管理部 门, 通过 风险 管理 制度和 监察 稽核 制度 两个 层面构 建独 立 、 完整 、 相 互制 约、 关注 成 本效益 的内 部监 督体 系 , 对公司 内部 控制 和风 险管 理制度 及其 执行 情况进 行持 续的 监督 和反 馈,保 障公 司内 部控 制机 制的严 格落 实。 风险管 理方 面由 董事 会下 设的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制定 风险管 理政 策 , 由 管理 层的 风险控 制 委员会 负责 实施 , 由风 险 管理部 门专 职落 实和 监督 , 公 司 各 业务 部门 制定 审 慎的作 业流 程和 风险管 理措 施 , 全 面把 握 风险点 , 将风 险管 理责 任 落实到 人 , 实 现对 风险 的 日常管 理和 过程 中管理 ,防 范、 化解 和控 制公司 所面 临的 、潜 在的 和已经 发生 的各 种风 险。 监察稽 核 制 度在 督察 长的 领导下 严格 实施 , 由监 察稽 核部门 协 助 和配 合督 察长 履行稽 核 监察职 能 。 通 过对 公司 日 常业务 的各 个方 面和 各个 环节的 合法 合规 性进 行评 估, 监督 公司 及 员工遵 守国 家相 关法 律法 规、 监 管规 定、 公 司对 外承 诺性文 件和 内部 管理 制度 的情况 , 识 别、 防范和 及时 杜绝 公司 内部 管理及 基金 运作 中的 各种 违规风 险 , 提 出并 完善 公司 各项合 规性 制 度, 以充 分维 护公 司客户 的合法 权益 。 通过 检查公 司内部 管理 制度 、 资讯管 制、 投资 决策 与 执行 、 基 金营销 、 公司 财 务与投 资管 理、 基金 会计 、 信 息披 露、 行政 管理 、 电脑系 统等 公司 所有部 门和 工作 环节 , 对 公司自 身经 营 、 资 产管理 和内部 管理 制度 等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进 行监 督、 评价、 报告 和建 议, 从而 保护公 司客 户和 公司 股东 的合法 权益 。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本公司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 系统 、 维 持其 有效 性以 及有 效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司董 事 会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董 事 会承担 最终 责任 ; 本公 司 特别声 明以 上关 于内 部控 制和风 险管 理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并 承诺 根据市 场的 变化 和公 司的 发展不 断完 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 制 度 。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下 城区 庆春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震山 成立时 间:1996 年 9 月 25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51.3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4 】337 号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杭州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有从 业人 员 43 名。 其 中设 总经 理 1 人 , 负 责全 面组 织和 协调资 产 托管部 的相 关工 作。 设总 经理助 理 1 人, 分管 托管 运营工 作。 资产 托管 部根 据岗位 职责 分 成 3 个 团队 :市 场营 销团 队、风 控监 督团 队和 运营 团队。 从事 资金 清算 、估 值核算 、投 资 监督、 信息 披露 、内 部稽 核监控 业务 的执 业人 员 41 人。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杭州银 行自2014 年 3 月获 得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和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的 核准 , 取 得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资 格 (证 监许 可[2014]337 号 ) 。 目 前, 杭州 银行 已全面 开展 了包括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公司 资管 产品 、证 券公 司资管 产品 、信 托计 划、 商业银 行理 财 产品、 期货 公司 资管 产品 、私募 投资 基金 等各 类资 产托管 业务 。 截至 2018 年 10 月, 资产 托管业 务余 额 10091 亿元 ,客户 数量 接 近 300 家, 托管资 产 种类丰 富, 包括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 托计 划、 证券 公司客 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基金公 司特 定 客户管 理计 划、 商业 银行 理财资 金、 股权 投资 基金 等。杭 州银 行已 托管 了易 方达裕 如混 合 基金 、 天 弘弘 运宝 货币 A 基金 、 天 弘弘 运宝 货币 B 基金 、 博 时裕 利纯 债基 金 、 浙 商惠 丰债 券型基 金 、 浙 商惠 享债 券 型基金 、 海富 通瑞 丰债 券 型基金 等 19 只 公募 基金 。 目前正 在与 多 家基金 管理 公司 洽谈 公募 基金托 管合 作。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0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杭州银 行建 立了 较为 完善 的法人 治理 结构 ,形 成了 从董事 会、 经营 层到 操作 层,覆 盖 信用风 险、 市场 风险 、操 作风险 在内 的全 面风 险管 理体系 ,资 产托 管部 也牢 固树立 风险 意 识,采 取各 种必 要措 施防 范和化 解风 险。 1、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岗 位 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 职责 ,系 统运维 、估 值核 算、 资金 清算、 投资 监督 和内 部稽 核监控 等 重要岗 位、 人员 严格 分开 ,估值 核算 、资 金清 算、 投资监 督等 能接 触到 基金 交易数 据的 岗 位人员 进行 物理 分离 。 2、建 立 健 全授 权管 理体 系 制定了 《杭 州银 行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授权 管理 办法》 ,将 授权 管理 贯穿 于资产 托 管业务 的始 终, 各岗 位业 务人员 均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使 相应 职责 。 3、建 立完 备的 备份 机制 资产托 管的 业务 数据 及其 他重要 数据 每日 进行 安全 备份, 定期 将数 据完 整、 真实、 准 确地转 储到 不可 更改 的介 质上 , 并 要求 集中 和异 地 保存 , 保 存期 限至 少 20 年 。 资 产托 管部 关键岗 位人 员也 采用 双人 备份制 度。 4、 建 立完 备有 效的 应急 措施 制定了 《 杭州 银行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应急 处理 管理办 法 》 , 并 针对 托管 业 务备份 、 信息系 统及 资金 清算 等业 务制定 了专 门的 应急 预案 , 对于 各类 突发 事件、 紧急 事件或 故障 , 定期开 展应 急演 练, 检验 应急预 案的 有效 性和 可靠 性。 5、建 立严 格的 保密 机制 制定了 《杭 州银 行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保密 管理 办法 》,资 产托 管部 配备 独立 的门禁 系 统,严 格禁 止无 关人 员进 入资产 托管 部办 公区 域, 能接触 到基 金交 易数 据的 岗位人 员进 行 物理分 离, 并采 用电 话录 音、监 控录 像、 信息 加密 传递技 术等 手段 来实 现风 险控制 。 6、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稽核 制 度 资产托 管部 设立 稽核 监控 岗,直 接对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负 责, 独立 对各 岗位 、各项 业 务实施 全面 的监 督反 馈, 以确保 资产 托管 各项 业务 合法合 规、 安全 有效 ,切 实 履行 托管 人 职责。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对 象和 范围 、投 资组合 比例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1 投资限 制、 费用 的计 提和 支付方 式、 基金 会计 核算 、基金 资产 估值 和基 金净 值的计 算、 收 益分配 、申 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关 基金 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监 督、 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行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 出回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中 国证 监 会报告 。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2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 中心 名称: 中加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纬 路 35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仁和镇 顺泽 大 街 65 号 317 室 法定代 表人 :夏英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00-95526 传真:010-83197627 联系人 :江丹 公司网 站:www.bobbns.com 2、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法 》 和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等的 规 定,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公 告义 务。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加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仁和镇 顺泽 大 街 65 号 3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纬 路 35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英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00-95526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 陈 颖华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3 经办律 师: 黎明 、陈 颖华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中国 北京 东长 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2 座 办公 楼 8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 东 2 座 办公 楼8 层 法定代 表人 :邹 俊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 砾 电话:010-8508 7929 传真:010-8518 5111 联系人 :管 祎铭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4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法 律法规 的有 关规 定募 集。 本基金 募集 申请 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6 年10 月 12 日 证监许 可[2016]2320 号 文 注册, 于2016 年 11 月1 日 起通 过各销 售机 构向 社会 公开 募集, 截 至 2016 年 11 月7 日, 基金 募 集工作 已顺 利结 束。 经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1,000,162,125.20 元人 民 币, 其中A 类 ( 基金 代码 :003660 )1,000,159,945.20 元,C 类 (基金 代码 :003661 )2,180.00 元; 认购 款项 在基 金 验资确 认日 之前 产生 的银 行利息 共计 3.72 元人 民币 ,其 中 A 类3.72 元,C 类 0.00 元。 上 述资金 已 于 2016 年 11 月9 日全 额 划 入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杭 州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 的基金 托管 专户 。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208 户, 按照 每份 基金 份额面 值 1.00 元人 民币 计 算,募 集发售 期募 集的 有效 份额 为 1,000,162,128.92 份 基 金份额 ,其 中 A 类 1,000,159,948.92 份,C 类 2,180.00 份 。两 项合计 共 1,000,162,128.92 份基 金份 额, 已全 部计 入投资 者基 金账户 ,归 投资 者所 有。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5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以及 基金 合同 、 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的有 关 规定, 本基 金募 集结 果符 合有关 条件 , 本 基金 管理 人于 2016 年11 月 11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 理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已 获书面 确认 ,基 金合 同自 该日期 正式 生效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告 予以 披露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 出 现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如 转换 运作方 式、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6 八、基金 份 额 的封 闭 期 和 开 放 期 (一) 基金 的封 闭期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 基 金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 包 括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 ) 或 自每 一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包 括该 日) , 至下 两个 自 然年度 的对 应日 ( 如该 日 为非工 作日 或 日历年 度不 存在 该对 应日 期的, 则顺 延至 下一 工作 日)的 前一 日。 本基 金封 闭期内 不办 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也 不上 市交易 。 (二) 基金 的开 放期 本 基 金 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进 入 开 放 期 , 期 间 可 以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本 基金 每个 开放 期不 少于五 个工 作日 并且 最长 不超过 二十 个工 作日 ,开 放期的 具体 时 间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如封 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个 工作 日因 不可 抗力 或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开放 期自 不可 抗力 或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情 形的 影响 因素 消除之 日起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开始 。如 在开 放期 内发 生不可 抗力 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赎 回业 务的 , 开放 期时 间中止 计算 , 在不可 抗力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情 形影 响因 素消 除之日 起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继续计 算该 开 放期时 间, 直至 满足 开放 期的时 间要 求, 具体 时间 以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 为准。 (三) 封闭 期与 开放 期示 例 比如, 本基 金的 《 基金 合同 》 于 2016 年12 月 1 日生 效, 则 本基 金的 首个 封闭 期为 《 基 金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 包 括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 至下 两个 自然 年度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对 应日(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或日历 年度 不存 在该 对应 日期的 ,则 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的前 一 日,即2016 年12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 日(2018 年 12 月 1 日( 周六) 为 非工作 日, 则该对 应日 顺延 至2018 年12 月3 日) , 首 个封 闭 期结束 之后 的第 一个 工作 日为 2018 年 12 月3 日 , 假设 首个 开放 期 时间 为 10 个工 作日 , 由 于2018 年 12 月 8 日、2018 年12 月9 日 均为非 工作 日, 则首 个开 放期为 自 2018 年12 月3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4 日; 第二个 封闭 期 为首个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包括 该日 )两 年的 期间, 即 2018 年12 月15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4 日 ,以 此类 推。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7 九、基金份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本基 金 的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委托 的销 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基 金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 过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具 体办 法由 基金 管理 人另行 公告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在开 放期 内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本基金 在开 放期 办理 本基 金份额 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的开 放日 为开放 期内 的每 个工 作日 。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本基 金每 个封 闭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进 入 开放期 ,开 放期 期限 不少 于五个 工作 日并 且最 长不 超过二 十个 工作 日, 具体 时间由 基金 管 理人在 开始 办理 申购 和赎 回的具 体日 期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 予以公 告。 若由 于不 可抗 力的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导致 原定 开放 期起 始日不 能办 理 基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则开 放期起 始日 顺延 至不 可 抗 力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的 影响 因 素消除 之日 起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如在 开放 期内 发生 不可抗 力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致 使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的, 开放 期时 间中止 计算 ,在 不可 抗力 或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情 形影 响因 素消 除之日 起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继续计 算该 开放 期时 间, 直至满 足开 放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8 期的时 间要 求。 在确 定申 购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 购、 赎回开 放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 转换。 在开 放期 内, 投资 人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 回或转 换申 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 转换 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 转换 的价 格。 但 若投 资人在 开放 期最 后一 个工 作日业 务办 理时 间结 束之 后提出 申购 、 赎回或 者转 换申 请的 ,视 为无效 申请 。开 放期 以及 开放期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具 体事 宜 见招募 说明 书及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 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5 、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决定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本基 金的 最 高 限 额和 本 基 金的 总规 模 限 额,但 应最 迟在 新的 限额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6、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 公 告。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投资者 在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 ,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办 理时 间、 处理 规则等 在 遵守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前 提下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在 规定 时间 内 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 投 资人 交付 申购款 项, 申购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份 额时 ,申 购生 效。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投资 人 赎回申 请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 T +7 日 ( 包括 该 日 )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 或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基 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遇交易 所 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 其他 非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流 程,则 赎 回款 项 划 付时间 相应 顺 延。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则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资 人。 如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 则依 规定 执行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 已经接 收到 申购 、赎 回申 请。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 申请 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 法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在 不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造 成损 害 的前 提 下,对 上述 业务 的办 理时 间、方 式等 规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新 规则 开始实 施前 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 申购 时, 投资 人单 笔申 购的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每 次定 期定 额最 低 申购金 额 为10.00 元 ( 含 申购费 ) 。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直销 柜台 申购 , 首次 最 低申购 金额 为 100 万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 已在 直销 柜台 有认/ 申购本 公司 旗下 基金 记录 的投资 者不 受 首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单 笔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 含申 购费 ) ; 通过本 基金 管 理人电 子自 助交 易系 统申 购, 每个 基金 账户 单笔 申 购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 含申购 费) 。 各 销售机 构对 本基 金最 低申 购金额 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的 ,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定 为准 , 但不得 低于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最 低限 额。 2、 投资 人可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赎回 。 单笔 赎回 基 金份额 不得 低 于10.00 份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 网点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不足10.00 份 的,在 赎回 时 需一次 全部 赎回 。实 际操 作中,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为准 。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0 3 、基金管理人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规另有 规 定除外 。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 理人 基于投 资运 作 与风险 控制 的需 要, 可采 取上述 措施 对基 金规 模予 以控制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相关公 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 量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申 购费 用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 申 购费 用 主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本 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投资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按 每笔 申购 申请单 独计 算。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费率 如下 表: 申购金 额M (含 申购 费) A 类份 额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M<100 万 0.57% 100 万≤M <500 万 0.35%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由 投资 人 承 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 2、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 采用 相同 的赎回 费率 。赎 回费 率如 下表: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赎回费 Y<7 日 1.50% 7 日≤Y<60 日 0.50% Y ≥60 日 0.00% 本基金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其中 ,对 持续 持有期 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 将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 费,并 将上 述 赎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有 期限 不少 于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的 赎回 费 , 将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25% 归入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市场 推广 、销售 、登 记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 、且对 基金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响的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1 前提下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4、当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体 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 自 律规 则的 规 定。 5、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 期或 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申 购费率 、基 金赎 回费 率, 并进行 公告 。 (七) 申购 份 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1) 投资 者申购 A 类 基 金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1)若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A 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2)若 适用 固定 费用 时,A 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固 定费用 申购费 用= 固定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 额, 假 设申 购当 日A 类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1.0500 元 ,则 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0.57%)=49,716.62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716.62 =283.38 元 申购份 额=49,716.62/1.0500 =47,349.16 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0 元, 可得 到47,349.16 份A 类 基金 份额 。 (2) 投资 者申购 C 类 基金 份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申 购 当日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2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的C 类基 金份 额,假 设申 购当 日 C 类基 金份额 净 值为1.0500 元 ,则 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50,000/1.0500=47,619.05 份 即 投 资 者 投资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0 元, 可得 到47,619.05 份C 类 基金 份额 。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该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赎 回 金额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某 投资 者赎回 本 基金1 万份A 类 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间 为两年 ,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 ,假 设赎 回当 日A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2500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 0×1 .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 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 本 基金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 间为两年 , 假设 赎回 当日A 类基金 份额净 值 是1.250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2,500.00 元。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1 万份C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间 为两 年,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 ,假 设赎 回当 日C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25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 ×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1 万份 C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 间为两 年, 假设 赎回 当日C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1.250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2,500.00 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3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 式: T 日某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T 日 该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总额/T 日该类 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在 封闭期 内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开放期 内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 净值。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基 金份 额净值 单位 为 元,计 算结 果保 留在 小数 点后 四 位, 小数 点后 第 五 位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如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则 依规 定执 行。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3、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 构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 售系统 、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8、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设 定的基 金总 规模 、 单日 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 单 个投 资 人单日 或 单笔申 购金 额上 限的 。 9、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6 、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申请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且开 放期 按暂 停申 购的 期间相 应顺 延。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4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 赎回申 请的 措施 。 3、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发生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拒绝 接受 或 暂 停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已 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且 开放 期按暂 停赎 回的 期间 相应 顺延。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开放 期 的 单个 开放 日 内 的 基金 份 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 申请 份 额 总数 加上 基 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 额)超 过前 一工 作日 的基 金 总份额 的 20% , 即认 为是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当基金 在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接受并 确 认所有 的赎 回申 请, 当日 按比例 办理 的赎 回比 例不 得低于 基金 总份 额 的 20% ,其余 赎回 申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5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延 缓支 付的 期限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应当 在指定 媒介 上 予以公 告。 延缓 支付 的赎 回申请 以赎 回申 请确 认当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在开放 期内 ,如 果基 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超过 前一估 值 日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延期 办理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全 部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者因 支付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全部 赎回申 请而 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在 当日 接受 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全 部赎回 的比 例不 低于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前提下 ,其 余赎 回申 请可 以延期 办理 。 如延期 办理 期限 超过 开放 期的, 开放 期相 应延 长, 延长的 开放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亦 不接 受 新的赎 回申 请 , 即基 金管 理人仅 为原 开放 期内 因提 交赎回 申请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以上 而 被延期 办理 赎回 的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办 理赎 回业 务。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传 真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 公 告。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 公 告。 2、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定 ,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在 暂停 公 告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 行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三)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 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 证 监会认 可的 交易 场所 或者 交易方 式进 行份 额转 让的 申请并 由登 记机 构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过 户 登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金份 额转 让业 务的 ,将 提前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根 据基 金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6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申购金 额, 每期 申购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 、 解冻和 其他 业务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 权益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付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另 有规 定 的 除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业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制 定和实 施 相应的 业务 规则 。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7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控制 风险 并保 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基础 上, 力争 实现 超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收益。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投资于 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和 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地方政 府债 、次 级债 、 可 转换债 券( 含可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可 交换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央行 票据 、中 期票 据、同 业存 单、 短期 融资 券、资 产支 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 款 (协 议存 款、 通知 存款 、 定期 存款 )、 国债 期货 等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本基 金不 直接 买入股票或权证 。 但可持 有因可转换债券 转股所形 成的股票或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分 离交 易的 权证 等资产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 的股票 和权 证等 资产 ,在 其可上 市交 易 后不超 过 10 个 交易 日的 时 间内卖 出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资 产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但在 每个 开放 期的 前三 个月、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三 个月 的 期间内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例 限制 ;在 开放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本基金 持有 的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在封闭 期内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 限制,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与开 放期 采取不 同的 投资 策略 。 I 封闭 期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将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内 ,通过对宏观经 济运行状 况、国家货币政 策 和 财政政 策、 国家 产业 政策 及资本 市场 资金 环境 的研 究,积 极把 握宏 观经 济发 展趋势 、利 率 走势、 债券 市场 相对 收益 率、券 种的 流动 性以 及信 用水平 ,结 合定 量分 析方 法,确 定资 产 在非信 用类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等)和 信用 类固 定收 益类 证券之 间的 配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8 置比例 。 1、 久 期策 略: 本基 金将 考 察市场 利率 的动 态变 化及 预期变 化, 对引 起利 率变 化的相 关 因素进 行跟 踪和 分析 ,进 而对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和持 仓结构 制定 相应 的调 整方 案,以 降低 利 率变动 对组 合带 来的 影响 。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固定 收益 团队将 定期 对利 率期 限结 构进行 预判 , 制定相 应的 久期 目标 ,当 预期市 场利 率水 平将 上升 时,适 当降 低组 合的 久期 ;预期 市场 利 率将下 降时 ,适 当提 高组 合的久 期。 以达 到利 用市 场利率 的波 动和 债券 组合 久期的 调整 提 高债券 组合 收益 率目 的。 2、 期 限结 构策 略。 通过 预 测收益 率曲 线的 形状 和变 化趋势 , 对 各类 型债 券进 行久期 配 置;当 收益 率曲 线走 势难 以判断 时, 参考 基准 指数 的样本 券久 期构 建组 合久 期,确 保组 合 收益超 过基 准收 益。 具体 来看, 又分 为跟 踪收 益率 曲线的 骑乘 策略 和基 于收 益率曲 线变 化 的子弹 策略 、杠 铃策 略及 梯式策 略。 (1) 骑乘 策略 是当 收益 率 曲线比 较陡 峭时 , 也 即相 邻期限 利差 较大 时, 买入 期限位 于 收益率 曲线 陡峭 处的 债券 ,通过 债券 的收 益率 的下 滑,进 而获 得资 本利 得收 益。 (2) 子弹 策略 是使 投资 组 合中债 券久 期集 中于 收益 率曲线 的一 点, 适用 于收 益率曲 线 较陡时 ;杠 铃策 略是 使投 资组合 中债 券的 久期 集中 在收益 率曲 线的 两端 ,适 用于收 益率 曲 线两头 下降 较中 间下 降更 多的蝶 式变 动; 梯式 策略 是使投 资组 合中 的债 券久 期均匀 分布 于 收益率 曲线 ,适 用于 收益 率曲线 水平 移动 。 3、 类属 配置 策略 : 本基 金 对不同 类型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信用 风险 、 税赋 水平 、 市场流 动 性、市 场风 险等 因素 进行 分析, 研究 同期 限的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交易 所和银 行间 市 场投资 品种 的利 差和 变化 趋势, 制定 债券 类属 配置 策略, 以获 取不 同债 券类 属之间 利差 变 化所带 来的 投资 收益 。 4、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信用 品种收益 率的主要影响因 素为利率 品种基准收益与 信用利差 。信用利差是信 用产 品相对 国债 、央 行票 据等 利率产 品获 取较 高收 益的 来源。 信用 利差 主要 受两 方面的 影响 , 一方面 为债 券所 对应 信用 等级的 市场 平均 信用 利差 水平, 另一 方面 为发 行人 本身的 信用 状 况。 信用 债市场整 体的信用利差水 平和信用 债发行主体自身 信用状况 的变化都会对信 用债 个券的 利差 水平 产生 重要 影响, 因此 ,一 方面 ,本 基金将 从经 济周 期、 国家 政策、 行业 景 气度和 债券 市场 的供 求状 况等多 个方 面考 量信 用利 差的整 体变 化趋 势; 另一 方面, 本基 金 还将以 内部 信用 评级 为主 、外部 信用 评级 为辅 ,即 采用内 外结 合的 信用 研究 和评级 制度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9 研究债 券发 行主 体企 业的 基本面 ,以 确定 企业 主体 债的实 际信 用状 况。 5、杠 杆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将在考 虑债券投资的风 险收益情 况,以及回购成 本等因素 的情况下,在风 险可 控以及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通过 债券 回购 ,放 大杠杆 进行 投资 操作 。 6、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策 略: 资产 支持 类证 券的 定 价受市 场利 率 、 流 动性 、 发 行条款 、 标的资 产的 构成 及质 量、 提前偿 还率 及其 它附 加条 款等多 种因 素的 影响 。本 基金将 在利 率 基本面 分析 、市 场流 动性 分析和 信用 评级 支持 的基 础上, 辅以 与国 债、 企业 债等债 券品 种 的相对 价值 比较 ,审 慎投 资资产 支持 证券 类资 产。 7、个 券挖 掘策 略 本部 分策略强 调公司价值挖掘 的重要性 ,在行业周期特 征、公司 基本面风险特征 基础 上制定 绝对 收益 率目 标策 略, 甄别 具有 估值 优势 、 基 本面改 善的 公司 , 采取 高 度分散 策略 , 重点布 局优 势债 券, 争取 提高组 合超 额收 益空 间。 8、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 金将根据 审慎原则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本基金 以持有到 期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 为主, 以获 得本 金和 票息 收入为 投资 目的 ,同 时, 密切关 注债 券的 信用 风险 变化, 力争 在 严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获得较 高收 益。 9、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将着重 对可转债对应的 基础股票 进行分析与研究 ,对那些 有着较好盈利能 力或 成长前 景的 上市 公司 的转 债进行 重点 选择 ,并 在对 应可转 债估 值合 理的 前提 下集中 投资 , 以分享 正股 上涨 带来 的收 益。同 时, 本基 金还 将密 切跟踪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从 财务 压 力、融 资安 排、 未来 的投 资计划 等方 面推 测、 并通 过实地 调研 等方 式确 认上 市公司 对转 股 价的修 正和 转股 意愿 。 10、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为更 好地实现 投资目标,本基 金在注重 风险管理的前提 下,以套 期保值为目的, 适度 运用国 债期 货。 本基 金利 用国债 期货 合约 流动 性好 、交易 成本 低和 杠杆 操作 等特点 ,提 高 投资组 合运 作效 率, 有效 管理市 场风 险。 II 开 放期 投资 策略 开放 期内,本 基金为保持较高 的组合流 动性,方便投资 人安排投 资,在遵守本基 金有 关投资 限制 与投 资比 例的 前提下 ,将 主要 投资 于高 流动性 的投 资品 种,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满足开 放期 流动 性的 需求 。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0 (四)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 金采用投 资决策委员会领 导下的基 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 委员会不定期就 投资 管理业 务的 重大 问题 进行 讨论 。 基 金经 理 、 研 究员 、 交易员 在投 资管 理过 程中 既密切 合作 , 又责任 明确 ,在 各自 职责 内按照 业务 程序 独立 工作 并合理 地相 互制 衡。 具体 的决策 流程 如 下: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依 据 国家有 关基 金投 资方 面的 法律和 行业 管理 法规 , 决 定公司 针 对市场 环境 重大 变化 所采 取的对 策 ; 决 定投 资决 策程 序和风 险控 制系 统及 做出 必要的 调整 ; 对旗下 基金 重大 投资 的批 准与授 权等 。 (2) 投研 负责 人在 公司 有 关规章 制度 授权 范围 内, 对重大 投资 进行 审查 批准 ; 并且 根 据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在组合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上, 制定 各组 合资 产和 行业配 置的 偏 差度指 标。 (3) 研究 员根 据宏 观经 济 、货币 财政 政策 、行 业发 展动向 和公 司基 本面 等进 行分析 , 提出宏 观策 略意 见、 债券 配置策 略及 行业 配置 意见 。 (4) 定期 和不 定期 召开 基 金经理 例会 ,基 金经 理在 充分听 取各 研究 员意 见的 基础上 , 确立公 司对 市场 、资 产和 行业的 投资 观点 ,该 投资 观点是 指导 各基 金进 行资 产和行 业配 置 的依据 。 (5)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管 理委员 会的 要求 , 结 合有 关研究 报告 , 负 责制 定具 体的投 资 组合方 案, 之后 ,在 债券 研究员 设定 的债 券池 内, 根据所 管理 组合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流 动 性特征 ,构 建基 金组 合。 (6) 基金 经理 下达 交易 指 令到交 易室 进行 交易 。 (7) 风险 部门 负责 对投 资 组合进 行事 前、 事中 、事 后的风 险评 估与 控制 。 (8) 风险 部门 负责 完成 内 部基金 业绩 评估 ,并 完成 有关评 价报 告。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有权 根据 市场变 化和 实际 情况 的需 要, 对 上述 投资 管理 程序 做出 调 整 。 (五)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但 在每 个开 放期 的前 三 个月、 开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三 个月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2) 在开 放期 内,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本 基 金持有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1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及应 收申 购款等 。在 封闭 期内 , 本 基金不 受上 述 5% 的限 制,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 交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6)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 买入 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总 市值 的30% ; (12 )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3 )本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14 ) 本 基金 投资 于单 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 其 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本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剩 余期 限, 不得 超过 本基金 封闭 期的 剩余 期限 ; (15) 本基 金在 封闭 运作 期间,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0% ;在开 放 期内,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40% ; (16 )在开放 期内,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但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2 (17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18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 (10 ) 、 (16 ) 、 (17 ) 项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期货 市场 波 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或调 整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或 按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 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 管理人运 用基金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相 关交 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 人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3 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或 变更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或 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行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债 综合 全价 (总 值) 指数收 益率 。 本基金 选择 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原因 : 中债综 合全 价( 总值 )指 数是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编 制 的综 合反 映银行 间 债券市 场和 沪深 交易 所债 券市场 的跨 市场 债券 指数 ,指数 样本 由银 行间 市场 和沪深 交易 所 市场的 国债 、金 融债 券、 企业债 券、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公司 债等 组成 。根据 本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 选用上 述业 绩比 较基 准能 客观合 理地 反映 本基 金风 险收益 特 征 。 若未来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或 者 市 场发 生变 化导 致本业 绩比 较基 准不 再适 用,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护 投资 者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在 与 基 金托管 人 协 商一 致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适 当调 整业绩 比较 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 而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其预 期收 益和 预期风 险 水平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与股 票型 基金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2.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九)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以下内 容摘 自本 基 金 2018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2018 年 10 月18 日复核 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4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金 额单 位 : 人 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615,818,156.00 97.37 其中: 债券 1,615,818,156.00 97.37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775,893.52 0.47 8 其他资 产 35,782,776.17 2.16 9 合计 1,659,376,825.69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2.1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境内股 票。 2.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港股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股票 。 3.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报告 期末 按债 券 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金 额单 位 : 人 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5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70,523,000.00 16.2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70,523,000.00 16.21 4 企业债 券 697,366,000.00 66.3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432,679,000.00 41.14 6 中期票 据 314,748,000.00 29.92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502,156.00 0.05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615,818,156.00 153.62 5.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金 额单 位: 人民 币 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80210 18 国开10 1,000,000 98,730,000.00 9.39 2 136313 16 西高 科 900,000 85,914,000.00 8.17 3 011800187 18 晋交 投SC P001 800,000 80,752,000.00 7.68 4 1680195 16 宁投 债 800,000 76,728,000.00 7.29 5 127105 PR 咸荣 投 800,000 66,216,000.00 6.30 6.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 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贵 金属。 8.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权 证。 9.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运用 股指期 货进 行投 资。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运用 国债期 货进 行投 资。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6 11.1 本报 告期 内 ,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没 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或 在 本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况 。 11.2 本基 金未 投资 股票 , 不存在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超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库 的 情形。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单位 :人 民币 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0,657.0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5,752,119.15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5,782,776.17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13 国君转 债 474,884.00 0.05 2 132012 17巨化EB 27,272.00 0.00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流通受 限股 票。 11.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十) 基金 的业 绩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基 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 其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 的比较 中加纯 债两 年债 券A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7 2016 年11月11日至 2017年12月31日 4.14% 0.06% -5.57% 0.09% 9.71% -0.03% 2018年1月1 日至 2018年9月30 日 4.36% 0.05% 2.74% 0.07% 1.62% 0.02% 中加纯 债两 年债 券C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11月11日至 2017年12月31日 3.75% 0.06% -5.57% 0.09% 9.32% -0.03% 2018年1月1 日至 2018年9月30 日 4.12% 0.05% 2.74% 0.07% 1.38% 0.02% 2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以 来 基金 累 计 净 值增 长 率变 动 及其 与 同 期 业绩 比 较基 准 收益 率 变 动的比较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8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6 年 11 月 11 日 生效 ,截至 本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已 满一年 。 2、 根 据基 金合 同约 定, 本 基金建 仓期 为 6 个月 , 截 至本报 告期 末基 金已 完成 建仓, 建 仓期结 束时 ,本 基金 的各 项投资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投 资范 围及 投资 限制 规定。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9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 的各 类 有 价证 券、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 资产 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期 货 账户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0 十 二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国 债期 货合 约以 及银 行存款 本息 、备 付金 和其 它资产 及 负债。 (三) 估值 依据 及原 则 1、估 值依 据 估值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证 监公 告[2017]13 号 《 中 国证监 会关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估值 业务 的指 导意 见》 、 中基协 发[2014]24 号《 中 国证券 投资 基金业 协会 估值 核算 工作 小组关 于 2015 年 1 季度 固 定收益 品种 的估 值处 理标 准》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 行业 协会 自律 规则的 规定 ,如 法律 法规 未做明 确规 定的 ,参 照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行业通 行 做 法处 理。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估 值数据 应依 据合 法的 数据 来源独 立取 得 。 2、估 值原 则 (1) 对 存在 活跃 市场 且能 够获取 相同 资产 或负 债报 价的投 资品 种, 在 估值 日有 报价的 , 除会计 准则 规定 的例 外情 况外, 应将 该报 价不 加调 整的应 用于 该资 产或 负债 的公允 价值 计 量。估 值日 无报 价且 最近 交易日 后未 发生 影响 公允 价值计 量的 重大 事件 的, 应采用 最近 交 易日的 报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有充 足证 据表 明估 值日 或最近 交易 日的 报价 不能 真实反 映公 允 价值的 ,应 对报 价进 行调 整,确 定公 允价 值。 (2) 对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投资品 种, 应采 用在 当前 情况下 适用 并且 有足 够可 利 用数 据 和其他 信息 支持 的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时, 应优先 使用 可 观察输 入值 ,只 有在 无法 取得相 关资 产或 负债 可观 察输入 值或 取得 不切 实可 行的情 况下 , 才可以 使用 不可 观察 输入 值。 (3) 如 经济 环境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人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 使潜在 估 值调整 对前 一估 值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影 响 在 0.25% 以上 的, 应对 估值 进行 调 整并确 定公 允价值 。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1 (四)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 发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3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 可 交 换债券 , 按照 每日 收盘 价 作为估 值 全价。 (4)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和私 募证券 , 估 值日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时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其 公允 价值 进 行估 值 。 如成 本能 够近似 体现 公允 价值 ,应 持续评 估上 述 做法的 适当 性, 并在 情况 发生改 变时 做出 适当 调整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债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发行 未上市 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债 券,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 况下 , 应 以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对 于活 跃市 场报价 未能 代 表计量 日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 进行调 整, 确认 计量 日的 公允价 值; 对 于不存 在市 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很 少的 情况 下, 则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对 全国 银行 间市 场上 不 含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含 同业存 单) ,按 照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价 估值 。对 银行 间市 场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按照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唯一 估值 净价 或推 荐估值 净价 估值 。对 于含 投资人 回售 权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回 售登 记截止 日( 含当 日) 后未 行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 期所对 应的 价 格进行 估值 。对 银行 间市 场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 券 ,在 发行 利 率与二 级市 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差 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率 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况 下, 按 成本估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存 款的 估值 方法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2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 入 。 6、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 据 。 7、 国债 期货 合约 以估 值日 的结算 价估 值 。 估 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如 法律 法规 今后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8、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10、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五)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按 规 定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对外 公 布。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3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 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4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 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应当暂 停基 金 估值; 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按 规定 予以 公布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8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 及其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 可抗力 原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但 是未 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5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6 十 三 、基金的费用 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及 因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费用等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40% 年 费率计 提 。 管 理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E×0.4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 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日 起第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 支付 的, 顺 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7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 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日 起第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 支付 的, 顺 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C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30%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30% ÷ 当年 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划付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第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 金资产 中划 出,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相 关合 同规 定支 付给基 金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休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最 近可支 付日 支付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中第4-10 项 费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介上 刊 登公 告。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8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9 十 四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 对 应类 别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2、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该类 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3、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额 之间 由 于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而 C 类基 金份 额收取 销 售服务 费将 导致 在可 供分 配利润 上有 所不 同; 本基 金 同一 类别 的 每 份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 配权; 4、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为 正 的情况 下, 方可 进行 收益 分配; 5、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和红 利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第 2 位 , 小数 点 后第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归 基金 资产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按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0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对 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等有关 事项 遵 循《业 务规 则》 的相 关规 定 。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1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 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 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 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2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相 应法律 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其 最新 规 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3 的法律 文件 。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 购、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 要 、 《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在 封闭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开放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4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影 响投 资 者 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本 基 金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按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5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 、基 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进入 开放 期 ; 22)本 基金 申购 、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在开 放期 内 发 生巨额 赎回 并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26)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 潜在 影响投 资人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 27)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8、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6 10、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 2 个交易 日内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介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收 益率 等信 息。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等 文件中 披露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11、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情况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 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产 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占 基 金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小 排序 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12、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国 债期 货交 易情况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 险指标 等, 并 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 标。 1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 价格 、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 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介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7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关 信息 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应 当暂停 基金 估 值的; 4、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8 十 七 、 基 金 的 风险 揭 示 (一)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1) 本基 金以 定期 开放 方 式运作 , 在 封闭 期内 , 本 基 金不接 受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回 , 也不上 市交 易。 因此 ,在 封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面 临因 不能 赎回 基金 份额而 出现 的 流动性 约束 。 (2 ) 开 放期 如果 出现 较大 数额的 净赎 回申 请 , 则 使 基金资 产变 现困 难 , 基 金 可能面 临 一定的 流动 性风 险, 存在 着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 的风 险。对 于本 基金 来说 ,巨 额赎回 即单 个 开放日 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上 一工 作日 基金 总份 额的百 分之 二十 时, 投资 人将可 能无 法 及时赎 回持 有 的 全部 基金 份额。 (3)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是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由非上 市 中小企 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的 债券 。由 于不 能公 开交易 ,一 般情 况下 ,交 易不活 跃, 潜 在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当发 债主体 信用 质量 恶化 时, 受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本基 金可能 无法 卖 出所持 有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 值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 响和 损失。 (4) 本 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类证券 , 由 于资产 支持 证券 一般都 针对 特定 机构 投资 人发行 , 且仅在 特定 机构 投资 人范 围内流 通转 让, 该品 种的 流动性 较差 , 且 抵押 资产 的流动 性较 差, 因此,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能给 组 合 资产 净值 带来 一定的 风险 。 (5 ) 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 国 债期 货交 易采 用保 证 金交易 方式 , 基金 资产 可 能由于 无 法及时 筹措 资金 满足 建立 或者维 持国 债期 货头 寸所 要求的 保证 金而 面临 保证 金风险 。 同时 , 该潜在 损失 可能 成倍 放大 ,具有 杠杆 性风 险。 另外 ,国债 期货 在对 冲市 场风 险的使 用过 程 中,基 金资 产可 能因 为国 债期货 合约 与合 约标 的价 格波动 不一 致而 面临 基差 风险。 (二) 市场 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到 经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 资心理 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产 生波 动, 从而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发 生变 化, 产生风 险。 主 要的风 险 因 素包 括: 1、 政策 风险 。 因 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产业 政策、 地区发 展政 策等 国家 宏观 政策发 生 变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化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9 基金投 资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润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其收 益水 平 可能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投资 的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 保值 增值, 如果 发生 通货 膨 胀 , 基金 投 资于证 券所 获得 的收 益可 能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 而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5、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 风险。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风 险是 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平 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6、 再投 资风 险 。 市 场利 率 下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 证券 利息收 入的 再投 资收 益率 , 这 与利 率上升 带来 的价 格风 险互 为消长 。 (三) 信用 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 违约 、债 券发 行人评 级 下降、 债券 发行 人拒 绝支 付到期 本息 、交 易对 手违 约等情 况, 从而 导致 基金 资产损 失。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包 括信 用类的 固定 收益 产品 ,例 如公司 债券 ,信 用 风 险是 本基金 将 要面临 的重 要风 险因 素。 (四) 管理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的专 业技 能、 研究能 力及 投资 管理 水平 直接影 响到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分 析 和对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的 判断 ,进 而影 响基 金的投 资收 益水 平。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资 管理 制度 、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否健 全,能 否有 效防 范道 德风 险、操 作风 险 和其他 合规 性风 险,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的职 业道 德水 平等, 也会 对基 金的 风险 收益水 平造 成 影响。 (五)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的 方式 运作。 本基 金的 封闭 期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包括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或自 每一 开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至下两 个自 然年 度的 对应 日(如 该日 为 非工作 日或 日历 年度 不存 在该对 应日 期的 ,则 顺延 至下一 工作 日) 的前 一日 。本基 金在 封 闭期内 不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红 利再 投资 除外 ) , 且不上 市交 易 。 本 基金 自 封闭期 结束 之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起进 入开 放期, 期间 可以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本 基金 每个 开放期 不少 于 五个工 作日 并且 最长 不超 过二十 个工 作日 , 开放 期的 具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告 为 准 。 在市场 或个 券流 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法 迅速 、低 成本 地调 整基金 投 资组合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不 利影 响。 本基 金开 放期必 须保 持一 定的 现金 比例以 应对 赎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0 回要求 , 在 管理 现金 头寸 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 不足 的风险 和现 金过 多带 来的 收益下 降风 险 。 1、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 本基金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债 券、 中期 票据 、资产 支持 证券 、短 期融 资券、 债 券回购 、 银 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 基金主 要投 资的 标的 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以及 银行 间市场 发行 上市 ,存 在活 跃的交 易市 场。 但基 金可 以投资 的证 券 标的, 也存 在有 部分 证券 类型有 一定 的变 现困 难。 如逆回 购交 易、 银行 存款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 由于 难以 寻找 到恰 当的交 易对 手或 投资 约定 有固定 的到 期时 限, 在面 临变现 需求 时, 卖出或 变 现 时可 能遭 受一 定程度 损失 。 本基金 属于 定期 开放 式基 金,在 封闭 期间 ,基 金可 能投资 于部 分流 动性 受限 的资产 , 基金持 仓的7 个 工作 日可 变现资 产价 值较 低等 ,但 在开放 期之 前, 基金 会对 所投资 资产 进 行调整 ,使 其满 足投 资人 的赎回 要求 及监 管机 构、 基金合 同有 关流 动性 控制 方面的 规 定 。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对投 资市 场、行 业及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险进 行评 估后 ,结 合基 金投资 管 理策略 、管 理人 的流 动性 风险管 理情 况等 ,认 可基 金在定 期开 放的 运作 管理 下,拟 投资 的 证券标 的具 有一 定的 流动 性, 可 按照 合理 价值 变现, 应对基 金投 资人 在开 放期 的赎回 要 求 。 2、巨 额赎 回下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措 施 在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且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大幅 超过 基金短 期可 变现 资产 的情 形下, 基 金经理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评估 其流 动性 ,如确 认无 法应 对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要 求,或 资产 立即 处置 将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造成 损害的 ,应 当提 请公 司启 动流动 性风 险 应急预 案。 如流 动性 风险 应急预 案举 措仍 无法 有效 应对, 则公 司需 进一 步评 估启动 延期 办 理赎回 申请 的必 要性 及相 应解决 方案 ,解 决方 案应 覆盖基 金资 产变 现的 具体 举措、 当日 确 认赎回 申请 的份 额及 延期 办理赎 回的 比例 、基 金恢 复正常 赎回 的时 间安 排等 。巨额 赎回 解 决方案 的相 关说 明及 可能 影响, 公司 将及 时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3、实 施备 用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 投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为保护 投资 人利 益, 减小 流动性 风险 对基 金投 资运 作的影 响, 基金 合同 规定 有不同 的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措施 。在 某些情 景下 ,基 金管 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在确 保投 资 者得到 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依照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履行 相应 的信 息披露 程序 后, 综合运 用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 对赎 回申 请等 进行适 度管 理。 在赎 回限 制的情 况消 除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恢 复赎 回业务 的正 常办 理并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工 具、 简易 程序( 具体 内容 可 参 考基 金合同 ) 及对投 资者 的影 响, 如下 所示: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1 1) 巨额 赎回 情况 下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或延 期办 理赎 回申请 。 当 出现 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超 过前一 工作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额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 证券流 动性 风险 情况 、基 金流动 性风 险 情况等 ,决 定全 额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针对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 应接受 并确 认所 有的 赎回 申请, 当日 按比 例办 理的 赎回比 例不 得低 于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 其余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另外, 在开 放期 内, 如果 基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在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超过 前 一估值 日基 金总 份 额50% 的情形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采取 具体 措施 对其 进行 延期办 理赎 回 。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上述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或 延期 办理 赎回申 请等 措施 可能 会对 投资者 赎 回基金 份额 产生 影响 。 2)基 金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事 项, 具体 包括: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 金赎回 申请 的措 施;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4) 发 生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在发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管 理人 在决 定暂 停接 受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已确 认的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足 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 支 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且开 放期按 暂停 赎 回的期 间相 应顺 延。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上述 暂停 赎回申 请等 措施 可能 对投 资者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额度 及时效 性 产生影 响。 3)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对持 续持 有期 少 于 7 日 的投资 者将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 费,并 将上 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受此 影响 ,对于 申购 后短 期内 需要 赎回基 金份 额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2 的投资 者, 需注 意短 期赎 回费的 收取 ,及 对基 金投 资收益 的可 能影 响。 4)暂 停估 值情 形。 当发生 以下 事项 时, 基金 暂停估 值: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应当 暂停 基 金估值 ; (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当发生 暂停 基金 估值 的情 形时, 一方 面投 资者 所查 询到的 净值 可能 不能 及时 、准确 地 反映基 金投 资的 市场 价值 ,另一 方面 在发 生暂 停估 值的情 况后 ,基 金管 理人 会根据 合同 约 定,或 视情 况暂 停接 受赎 回请求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5)摆 动定 价机 制 当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 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具体 处理 原则与 操作 规范 遵循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 自律规 则的 规 定。 当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采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大额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购净 值或 赎回 净值 可能发 生变 动 , 将 直接 影响 到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投 资者 的投资 收 益 。














(六) 操作 和技 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可 能因内 部控 制不 到位 或者 人为因 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而 引致 风险 ,如 越权 交易、 内幕 交易 、交 易错 误和欺 诈 等 。 此外,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后 台运作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 正常进 行甚 至导 致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理 人、 登 记机构 、销 售机 构、 证券 交易所 和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七)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或 基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八) 模型 风险 指在估 计资 产价 值、 市场 分析和 风险 估计 中采 用了 错误的 估计 方法 或选 择了 不恰当 的 模型而 导致 投资 结果 不确 定风险 。 (九) 其他 风险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3 1、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制 度 建设 、 人员 配备 、 风 险管理 和内 控制 度等 方面 不完善 而产生 的风 险; 2、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3、 战 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 可 能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运行 , 导 致基金 资 产损失 ; 4、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4 十八、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5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6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7 二十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托 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8 二十 一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寄 送相 关资 料。 1、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投 资者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季度对 账单 在每 季度 结束 后的15 个 工作日 内向 有交 易的 持有 人以书 面、 手机 短信 或电 子邮件 形式 寄送 ,年 度对 账单在 每年 度 结束后20个 工作 日内 向所 有持有 人以 书面、 手机 短信 或电子 邮件 形式 寄送 。 (所 有 联系 方式 , 以基金 管理 人获 得的 基金 持有人 信息 为准 ) 2、基 金开 户确 认书 对 首次开 户并申 购的基 金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将 在T+1 个工作 日以电 子邮件形 式向预 留电子 邮箱 的客 户发 送开 户确认 书。 如果 基金 持有 人需要 提供 纸质 形式 ,请 致电基 金管 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索取 。 提示 : 由 于基 金持 有人 提 供的邮 寄地 址 、 手 机号 码 、 电子邮 箱不 详或 因邮 局投 递差错 、 通讯故 障、 延误 等原 因, 造成对 账单 无法 按时 准确 送达, 请及 时到 原基 金销 售网点 或致 电 本公司 客服 中心 办理 相关 信息变 更。 如需 补发 对账 单,敬 请拨 打客 服热 线电 话。 (二) 基金 转换 服务 投资者 可在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不 同开 放式 基金 间转 换基金 份额 。 (三) 定期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销售 网点 为投资 者提 供定 期投 资的 服务。 通过 定期 投资 计划 ,投资 者 可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定 期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定 期投资 计划 的有 关规 则详 见基金 管理 人 公告。 (四) 公司 官网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人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登 录 公司网 站首 页, 点击 “在 线客服 ” 图 标通 过网 络在 线开展 相 关咨询 。服 务内 容包 括: 基金产 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及 网上 交易 咨询 等。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9 2、自 助开 户交 易: 投资 人 可以在 本公 司网 站上 自助 开户并 进行 网上 交易 业务 。 3、 查询 服务 : 投资 人可 以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查询 基金 和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 息 , 产品信 息 查询、 产品 净值 查询 、公 告信息 查询 、基 金资 讯、 基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 同时还 可以 查 询所持 有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交易 记录 等信 息, 定制 订阅持 有基 金净 值日 报、 基金交 易确 认 通知等 相关 服务 ,以 及修 改个人 联络 信息 等基 本资 料。 (五) 咨询 服务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和 赎回等 交易 情况 、基 金账 户余额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息 , 请拨打400-00-95526 基 金管 理人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或 登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进行 咨询 、 查 询 。 1、客 户服 务电 话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号 码:400-00-95526 2、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bobbns.com 电子信 箱:service@bobbns.com (六) 投诉 受理 投资者 可以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或致 函,投 诉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他销售 机 构的人 员和 服务 。 (七)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在任何 您/ 贵 机构 无法 理解 的内容 , 请 通过 上述 方式 联系基 金 管理人 。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机 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募 说明 书。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0 二十二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的 有关 更新 公告 : 序号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1 中加纯 债两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2018-06-25 2 中加纯 债两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摘 要 2018-06-25 3 中加纯 债两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2018-07-19 4 中加纯 债两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8 年 半年度 报告 摘 要 2018-08-28 5 中加纯 债两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 半年度 报告 2018-08-28 6 中加纯 债两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2018-10-23 7 中加纯 债两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开 放申 购、赎 回业 务公 告 2018-11-09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1 二十 三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投 资 人可在 办公 时间免 费查 阅 ; 也 可按 工 本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 但 应以 招 募说明 书正 本为 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www.bobbns.com) 查 阅和 下载 招募 说 明书。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2 二十四 、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中 加纯债 两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件 (二) 《中 加纯 债 两 年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中 加纯 债两 年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文 件 以上第 ( 一) 至 ( 五) 、 ( 七) 项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 金管理 人办 公场 所 和 营业 场所 , 第 ( 六) 项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托管人 的办 公场 所。 基金 投资者 在营 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3 附件一 基 金 合 同摘 要 第一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 产 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 、期 货 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4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 不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 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 《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6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 资 金账户 及其 他投 资所 需账 户, 为 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及 投资所 需的 其他 账户 , 按 照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因审计 、法 律等 向外 部专 业顾问 提供 的 情况除 外)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7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1)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管理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 资者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 人,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并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8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第二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立日 常机 构。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法律法 规要 求调 整该 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9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范围内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调低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 费用 (管 理费、 托管 费除 外)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3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调低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赎回费 率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4)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增 加或 调整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类别设 置;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7)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基 金管 理人 、 销 售机 构、 登 记 机构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 的 规则; (8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 金推出 新业务 或服 务; (9)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0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或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答 复,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金 托管 人 自行召 集, 并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或在 规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配 合。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或在 规定 时 间 内未 能作 出书面 答复 ,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 、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1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机关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时 ,可 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2 (含 1/2)。 2、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或大 会 通知载 明的 其他 形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 或大会 通知 载明 的其 他形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2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表决 意见 ;基 金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表决 意见 的,不 影响 表 决效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2 (含 1/2); (4) 上述 第(3 )项 中直 接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表 决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所持有 的有 效基 金份 额低 于本条 第 1 款第 (2) 项、 第 2 款 第( 3 ) 项 规定 比例 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月 以后 、 六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到会 者所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的三 分之 一(含 三分 之 一) 。 4、 在不 与法 律法 规 冲 突的 前提下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可 通过 网络 、 电话 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 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具 体方 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 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3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50% 以上 ( 含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 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议 应当 经 参 加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或 其代 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2/3 以 上( 含2/3 ) 通过 方 可做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托 管人 、 终止《 基金 合同 》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 具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 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七) 计票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4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或 大会 虽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 力。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重 新清 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 上公告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开 事由 、召 开条件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条件等 内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5 容,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定的 部分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定 修改 导致相 关内 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提 前公 告后 ,可 直接 对该部 分内 容 进行修 改或 调整 ,无 需召 开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第三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 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6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四部 分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应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对 各方 当事 人 具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第五部 分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 和投资 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7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8 附件二 基 金 托 管协 议 摘 要 第一部 分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加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仁和 镇顺泽 大 街 65 号3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纬 路 35 号 邮政编 码:100050 法定代 表人 :夏 英 成立时 间:2013 年3 月 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许可 【2013 】247 号 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4.65 亿 元人 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称 :杭 州银 行 )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310003 法定代 表人 : 陈 震山 成立日 期:1996 年9 月 25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14]337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36.64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9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从事 衍生 产品 交易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外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汇 汇款 , 外 汇 兑换 , 国 际结 算, 同业 外 汇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 和贴现 , 结汇、 售汇,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证业 务; 开办 个人 理财 业务; 从事 短期 融资 券承 销业务 ;以 及 从事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第二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对 象 进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地方政 府债 、 次级 债、 可 转换债 券 (含 可分 离交 易 可转债 ) 、 可交 换债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央 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同业 存单 、短 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 (协 议存 款、 通知 存款 、 定期存 款) 、 国 债期 货等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买 入股 票或 权证 。 但 可持 有因 可转 换 债券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或 可分离 交 易可转 债分 离交 易的 权证 等资产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 的股票 和权 证等 资产 ,在 其可上 市交 易 后不超 过 10 个 交易 日的 时 间内卖 出。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资 产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但在 每个 开放 期的 前三 个月、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三 个月 的 期间内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例 限制 ;在 开放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本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在封闭 期内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 限制,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 以 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比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0 例进行 监督 。 基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 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在 每个 开放 期的 前三 个月、 开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三 个月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及应 收申购 款等 。在 封闭 期内 ,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 5% 的 限制,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 低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 的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 约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5%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总 市值 的30% ; (12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 的 国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3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 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市 值和 买 入、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14)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1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不 得超 过本基 金封 闭期 的剩 余期 限; (15 )本基金在封闭运 作期间,基金资产总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0% ;在开 放期内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16) 在开 放期 内, 本 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5% ,但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7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1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第(2)、( 10) 、 (16 ) 、 (17)项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 金财产 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或 者与 其有 重大 利 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从 事其 他 重大关 联交 易的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 则,防 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执 行。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相 互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2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实 际控 制 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 有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 券名 单,加 盖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并确 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单 的真 实 性、完 整性 、全 面性 。基 金管理 人有 责任 保管 真实 、完整 、全 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并负 责 及时更 新该 名单 。名 单变 更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 日内进 行回 函确 认已 知名 单的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新的 关联 交 易名单 开始 生效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经 慎重 选择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 约定 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选择 交易 对手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 进 行更新 ,新 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 方式的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理 由, 并 在 与交 易对 手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法律 责任 及损 失。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托管 人与 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任 及其 他相 关法律 责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向相 关 交易对 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应予 以必 要的 协助 与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先 约定 的 交易对 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书面 或以 双方 认可 的其 他 方式 提醒 基 金管理 人, 经提 醒后 仍未 改正时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相 应 损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基 金收 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 款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3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 人 应根据 有关 相关 法规 及协 议对基 金银 行存 款业 务进 行监督 与核 查, 协议 中必 须有如 下明 确 条款: “ 存单 不得 被质 押或 以任何 方式 被抵 押 , 并 不 得用于 转让 和背 书 ; 本 息 到期归 还或 提 前支取 的所 有款 项必 须划 至托管 账户 (明 确户 名、 开户行 、 账 号等 ) , 不 得划 入其他 任何 账 户” 。 如定 期存 款协 议中 未 体现前 述条 款, 托管 人有 权拒绝 定期 存款 投资 的划 款指令 。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 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4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据以 对基 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进行 监督 1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基金 在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前 , 基 金管 理人 须根 据法 律 、 法 规、 监管部 门的 规定 ,制 定严 格的关 于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和 信 用风险 处置 预案 ,并 书面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2 、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本 协议 对基金 管理 人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的 额度 和比 例进 行监督 。 如未来 有关 监管 部门 发布 的法律 法规 对证 券投 资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约定 。 3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时的法律法规 遵 守情况 ,有 关制 度、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完 善情 况, 有关 额度 、比例 限制 的 执行情 况。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违反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以及本 协议 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相关 托管 协议 要求 向基金 托管 人及 时发 出 回 函,并 及时 改 正。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所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八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书 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4 规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九)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 并改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以书 面或 以双 方认 可的其 他方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责任 。 (十一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 当理由 ,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 基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证 券账 户 、 期货 账户及 投资 所 需的其 他账 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 限,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 不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5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第四部 分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 期货 账户 及投 资所需 的 其他账 户 。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 确保 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如 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另 行 协商解 决。 基金 托管 人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本 基 金的任 何资 产( 不包 含基 金托管 人依 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完 成场 内 交易交 收、 托管 资产 开户 银行扣 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等 费用 ) 。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 追偿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应 予以 必要 的协 助与配 合, 但对 此不 承担 相应责 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的 “基 金募 集专 户 ” 。该 账 户由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登 记机 构 开 立并 管理 。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等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属于 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管 人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由 参加 验 资的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6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 的基 金托 管专户 ,也 称为 资金 账户 ,保管 基 金财产 的银 行存 款。 基金 管理人 在托 管专 户开 户过 程中提 供必 要的 协助 ,包 括提供 相关 开 户材料 。该 基金 托管 专户 同时 也 是基 金托 管人 在法 人集中 清算 模式 下, 代表 所托管 的包 括 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 中登公 司 ”) 进行 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户 。该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金 的一 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专 户进行 。 2.基金 托管 人可 根据 实际 情况需 要, 为本 基金 开立 资金清 算辅 助账 户, 以办 理相关 的 资金汇 划业 务。 3.基金 托管 专 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金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5.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 托 管专 户 办 理基 金资产 的 支付。 (四) 定期 存款 账户 基金财 产投 资定 期存 款在 存款机 构开 立的 银行 账户 ,包括 实体 或虚 拟账 户, 其预留 印 鉴经各 方商 议后 预留 ,但 至少预 留一 枚托 管人 保管 的产品 章或 名章 。本 着便 于基金 财产 的 安全保 管和 日常 监督 核查 的原则 ,存 款行 应尽 量选 择托管 人经 办行 所在 地的 分支机 构。 对 于任何 的定 期存 款投 资, 基金管 理人 都必 须和 存款 机构签 订定 期存 款协 议, 约定双 方的 权 利和义 务 , 该 协议 作 为 划 款指令 附件 。 该协 议中 必 须有如 下明 确条 款: “ 存款 证实书 不得 被 质押或 以任 何方 式被 抵押 ,并不 得用 于转 让和 背书 ;本息 到期 归还 或提 前支 取的所 有款 项 必须划 至托 管专 户( 明确 户名、 开户 行、 账号 等) , 不得划 入其 他任 何账 户” 。 如定期 存款 协议中 未体 现前 述条 款, 托管人 有权 拒绝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划款 指令 。 在 取得 存款证 实书 后, 托管人 保管 证实 书正 本或 者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该在合 理的 时间 内进 行定 期存款 的投 资 和支取 事宜 ,若 基金 管理 人提前 支取 或部 分提 前支 取定期 存款 ,若 产生 息差 (即本 委托 财 产已计 提的 资金 利息 和提 前支取 时收 到的 资金 利息 差额) , 该息 差的 处理 方法 由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双 方协 商解 决。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关 规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7 定,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和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有 限公 司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资金 结算账 户, 持有 人账 户和 资金结 算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 市场债 券的 结算 。 (六)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结 算备 付金 、结 算互 保基金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在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 存 入中 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或票 据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保管凭 证由 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有价 凭证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基 金托 管 人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8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年 度 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及 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 生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后 及时 以 加密方 式将 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公章 的合同 传 真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一致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第五部 分 基金 资 产 净值 计 算与复 核 1.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 净 值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均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及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规定 公告 。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以 双方 约定 的方式 提交 给 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由 基金 管 理人按 规定 对外 公布 。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和 保管 , 保 存期 不少 于 20 年。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15 年,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或 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的除外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按 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 《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日、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半 年报、 年报 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事 项及 信息 披露 期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9 第七部 分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 决 是终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除非 仲裁裁 决另 有规 定,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第八部 分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与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