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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增利(163806)

中银增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八 年 十 二 月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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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7 月18日 证监 许可 【2008 】 954 号 文核准 , 基金 合同于2008年11 月13 日 正式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 会 ” ) 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 性判断市 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议 投 资 者 根 据 自 身 的 风 险 收 益 偏 好 , 选 择 适 合 自 己 的 基 金 产 品 , 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 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 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2018 年11 月12 日, 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8 年9 月30日( 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 本基金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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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8 四、 基金管理人 ............................................. 15 五、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20 六、 基金的募集 ............................................. 32 七、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 33 八、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 34 九、 基 金 份 额 的登 记 ......................................... 43 十、 基金的投资 ............................................. 45 十一、 投 资 组 合 报告 ........................................... 59 十二、 基金的业绩 ............................................. 63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65 十 四 、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 67 十 五 、 基 金的 收 益 分 配 .......................................... 72 十 六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 74 十 七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 77 十 八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 78 十 九 、 风 险揭 示 ................................................ 84 二 十 、 《基金 合 同 》 的终 止 与 基 金财 产 清 算 ......................... 89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 91 二 十 二 、 《托 管 协 议 》摘 要 ...................................... 106 二 十 三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 119 二 十 四 、 其他 事 项 ............................................. 121 二十五、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 123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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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六 、 备查 文 件 ............................................. 124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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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以下简称 “ 《 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 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 基 金 合 同 》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 基 金 合 同 》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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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其的任 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本 《招募说明书》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部法律 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 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同年 8 月 8 日起施行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11 日中国 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 2017 年 8 月 31 日 中国证监 会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的 《 公 开募集开 放 式证券投 资 基金流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及颁 布 机关对其 不 时做出的 修 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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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 《 中 银 稳 健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即 用 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 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 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 基 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招 募 说 明 书 》 的 存 放 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 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托 管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 宣 传 推 介等业务 基金 销售机构 指 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 金销售与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其他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他基金销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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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售 机构的销售网点 场外 指 不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外认(申)购/ 赎回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基金代销机构的营业网 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认(申)购/ 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场内或交易所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作 为 销售 机 构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认(申)购/ 赎回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作 为 销售机构在交易所认(申)购/ 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 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投资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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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条件, 基 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投资者根 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 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 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份额 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 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 的时间开始办 理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 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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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 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 情形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及转 托管等业务而所引起的基 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 票据投资 收 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 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 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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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货币市场工具 指 现 金 ; 一 年 以 内(含一年)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一年)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 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 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或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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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三、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基 金 管 理人概 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 的美元 16.5% (二) 主 要 人 员情况 1 、 董事会成员 章砚(ZHANG Yan )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 院 公 共 金 融政 策 专 业 硕士 。 现 任 中银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董事 长 。 历 任中 国 银 行 总行 全 球 金 融 市 场部 主 管 、 助理 总 经 理 、总 监 , 总 行金 融 市 场 总部 、 投 资 银行 与 资 产 管理 部 总经理。 李道滨(LI Daobin )先 生,董事 。 国籍:中 国 。清华大 学 法学博士 。 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市场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超 (WANG Chao) 先 生, 董事。 国籍: 中国。 美国 Fordham 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现 任 中 国 银行 青 海 省 分行 副 行 长 。历 任 中 国 银行 总 行 人 力资 源 部 经 理、 高 级 经 理、 主 管 、 人 力 资源 部 副 总 经理 , 中 银 国际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人力 资 源 部 总经 理 、 董 事会 办 公室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职。 宋福宁 (SONG Funing ) 先生, 董事。 国籍: 中国。 厦门大 学经济学硕士, 经济师。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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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现 任 中 国 银行 福 建 省 分行 首 席 客 户经 理 、 副 行长 。 历 任 中国 银 行 福 建省 分 行 资 金计 划 处 外 汇 交 易科 科 长 、 资金 计 划 处 副处 长 、 资 金业 务 部 负 责人 、 资 金 业务 部 总 经 理, 中 国 银 行 总 行金 融 市 场 总部 助 理 总 经理 , 中 国 银行 总 行 投 资银 行 与 资 产管 理 部 助 理总 经 理、副总经理、首席产品经理等职。 曾仲诚(Paul Tsang )先生 ,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 监 、 董 事 总经 理 , 负 责领 导 亚 太 区的 风 险 管 理工 作 , 同 时担 任 贝 莱 德亚 太 区 执 行委 员 会成员。 曾先生于 2015 年 6 月加入 贝莱德。 此前, 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 管 理 总 监 ,以 及 其 亚 太区 执 行 委 员会 成 员 , 带领 独 立 的 风险 管 理 团 队, 专 责 管 理摩 根 士 丹 利 在 亚洲 各 经 营 范围 的 市 场 、信 贷 及 营 运风 险 , 包 括机 构 销 售 及交 易 ( 股 票及 固 定收益) 、 资本市场、 投资银行、 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 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 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 并曾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 结构部工作两年。 曾先 生 现 为 中 国清 华 大 学 及北 京 大 学 的风 险 管 理 客座 讲 师 。 他拥 有 美 国 威斯 康 辛 大 学麦 迪 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荆新 (JING Xin ) 先生, 独立董事。 国籍: 中国。 现任中国会计学 会理事、 全国 会 计 专 业 学 位教 指 委 副 主任 委 员 、 中国 人 民 保 险集 团 独 立 监事 。 曾 任 中国 人 民 大 学会 计 系 副 主 任 ,中 国 人 民 大学 审 计 处 处长 、 中 国 人民 大 学 商 学院 党 委 书 记, 中 国 人 民大 学 商学院副院长、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等职。 赵欣舸 (ZHAO Xinge ) 先生, 独立董事。 国籍: 中国。 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 曾 在 美 国 威廉 与 玛 丽 学院 商 学 院 任教 , 并 曾 为美 国 投 资 公司 协 会 ( 美国 共 同 基 金业 行 业 协 会 ) 等公 司 和 机 构提 供 咨 询 。现 任 中 欧 国际 工 商 学 院金 融 学 与 会计 学 教 授 、副 教 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 并在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 任独立董事。 雷晓波(Edward Radcliffe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英国。法国 INSEAD 工商管 理 硕 士 。 曾任 白 狐 技 术有 限 公 司 总经 理 , 目 前仍 担 任 该 公司 的 咨 询 顾问 。 在 此 之前 , 曾 任 英 国 电信 集 团 零 售部 部 门 经 理, 贝 特 伯 恩顾 问 公 司 董事 、 北 京 代表 处 首 席 代表 、 总 经 理 , 中英 商 会 财 务司 库 、 英 中贸 易 协 会 理事 会 成 员 。现 任 银 硃 合伙 人 有 限 公司 合 伙人。 杜惠芬 (DU Huifen ) 女士 , 独立董事。 国籍: 中 国。 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 美 国 俄 克 拉荷 马 州 梅 达斯 经 济 学 院工 商 管 理 硕士 , 澳 大 利亚 国 立 大 学高 级 访 问 学者 , 中 央 财 经 大学 经 济 学 博士 。 现 任 中央 财 经 大 学金 融 学 院 教授 , 兼 任 新时 代 信 托 股份 有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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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限 公 司 独 立董 事 。 曾 任山 西 财 经 大学 计 统 系 讲师 、 山 西 财经 大 学 金 融学 院 副 教 授、 中 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2 、 监事 卢井泉 (LU Jingquan ) 先 生, 监事, 国籍: 中国。 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 历任 空 军 指 挥 学院 教 员 、 中国 银 行 总 行机 关 党 委 组织 部 副 部 长、 武 汉 中 北支 行 副 行 长、 企 业年金理事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赵蓓青 (ZHAO Beiqing ) 女士, 职工监事, 国籍: 中国, 研究生学历。 历任辽宁 省 证 券 公 司上 海 总 部 交易 员 、 天 治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交 易员 、 中 银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交易员、交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 、 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LI Daobin )先 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 )先生, 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 沃顿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 加拿大西部大 学毅伟商学院 (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 工商管理硕士 (MBA ) 和 经 济 学 硕 士。 曾 在 加 拿大 太 平 洋 集团 公 司 、 加拿 大 帝 国 商业 银 行 和 加拿 大 伦 敦 人寿 保 险 公 司 等 海外 机 构 从 事金 融 工 作 多年 , 也 曾 任蔚 深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 司( 现 英 大 证券 ) 研 究 发 展 中心 总 经 理 、融 通 基 金 管理 公 司 市 场拓 展 总 监 、监 察 稽 核 总监 和 上 海 复旦 大 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副 执行总裁。 国籍: 中国。 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 理 硕 士 。 历任 中 国 银 行苏 州 分 行 太仓 支 行 副 行长 、 苏 州 分行 风 险 管 理处 处 长 、 苏州 分 行工业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 (CHEN Jun ) 先生, 副执行总裁。 国籍: 中国 。 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 年加入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 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王圣明(WANG Shengming ) 先 生,副 执 行 总裁。 国 籍 :中国 。 北 京师范 大 学 教 育 管 理 学 院硕 士 。 现 任中 银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副 执 行 总 裁。 历 任 中 国银 行 托 管 业务 部 副总经理。 4 、 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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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奚鹏洲 (XI Pengzhou ) 先 生,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董 事总经理(MD) , 理学硕 士。 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债券高级交易员。2009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0 年 5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 中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0 年 6 月 至今任中银增利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 11 月至 今任中银双利基金基金经 理,2012 年 3 月至今任中 银信用增利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至今任中银互利基金 基金经理, 2013 年 11 月至 今任中银惠利纯债基金基金经理。 具有 18 年证券 从业年限。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方抗 (FANG Kang ) 先生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 (A VP ) , 金融学硕 士。曾任交通 银 行 总 行金 融 市 场 部授 信 管 理 员, 南 京 银 行总 行 金 融 市场 部 上 海 分部 销 售交易团队主管。2013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2014 年 8 月 至今任中银增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8 月至今 任中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9 月至今任中银国有企业债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至今任 中银机构货币 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至今任中银理财 90 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至 今任中银泰享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10 年证券从业 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曾任 基金经理:


李建(LI Jian )先生,2008 年 11 月至 2014 年 3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三) 投 资 决 策委员 会 成 员的姓 名 及 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 员 : 陈 军 ( 副 执 行 总 裁 ) 、 奚 鹏 洲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 李 建 ( 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 、 张发余 (研究部总经理) 、 方明 (专户理财部副总经理) 、 李丽洋 (财富管 理部副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四) 上 述 人 员之间 均 不 存在近 亲 属 关系。 (五) 基 金 管 理人的 职 责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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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5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2 、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 基 金 管 理人的 承 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法 律法 规 的 活 动, 并 承 诺 建立 健 全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 效措 施 , 防 止违 法 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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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 基 金 管 理人的 内 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 在充 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 理办法、 实 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 施而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标 (1 ) 保证公 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效 益 , 确 保 经 营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 受 托 资 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 确 保 基 金 、 公 司 财 务 和 其 他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确 保 公 司 对 外 信 息 披 露 及 时、准确、合规。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涵盖到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各个环节; 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 做到内控 管理的全面覆盖;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管 理 方 法 和 系 统 化 的 管 理 工 具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 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 性; (3 ) 权 责 匹 配 原 则 。 内 控 管 理 中 的 职 权 和 责 任 在 公 司 董 事 会 、 管 理 层 、 下 属 各 单 位 (各部门、 各分支机构、 各层级子公司) 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 做到权责匹 配,所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 )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在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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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6 ) 成本效益原则。 公 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 ) 防 火 墙 原 则 。 公 司 投 资 、 交 易 、 研 究 、 市 场 营 销 等 相 关 部 门 , 应 当 在 空 间 上 和 制度上适当隔离,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对 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 应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 ) 及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管 理 反 映 行 业 发 展 的 新 动 向 , 及 时 体 现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 、制定内部 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 管规则; 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 以审慎经营、 防范 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 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 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 措施、 信息 沟通 和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 、内部控制 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并承 担相应的责任。 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计 委员会和 人事薪酬委员会。 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和公 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 有效贯彻内部控 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 市场营销、 产品研发、 基金运营业务、 风险管理、 法律合规、 内部审计、 信 息 系统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 形成科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 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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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金托 管 人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截至2018 年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2 人, 平均年龄33 岁,95% 以上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 基金托 管 业 务经营 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 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 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 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 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 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 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 括证券投 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 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 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 以为各类 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8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74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 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 选的 61 项 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 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责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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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宜; (6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 )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 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基金托 管 人 内部控 制 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 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 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 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5、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2017 共十 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 阅, 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 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 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 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权益; 保障资产托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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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 内 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 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合法性 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 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 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部门、 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 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 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 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 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效性 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 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 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 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 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部门。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 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 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 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 业务制度和管理 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 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 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 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 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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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3 )人事控 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 “互控防线” 、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 行定期、 定 向的业务 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营控 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部风 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 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 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 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 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 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 机演练” 。从 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 务。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 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 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 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 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部门、 不 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 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 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 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 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 形成各 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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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互制约机制。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 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 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 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 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运作 基 金 进行监 督 的 方法和 程 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资范围和投 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或 有 关 基 金 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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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五、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基 金 份 额发售 机 构 1 . 直销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周虹 2 )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 “ 中银基 金 ” 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 “ 中银 基金 ” 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 . 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联系人:陈洪源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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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网址:www.boc.cn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联系人:王佺 网址:www.icbc.com.cn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ccb.com (4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联系人:曹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5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联系人:姚健英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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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6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联系人:


赵树林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7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8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服电话:95577 联系人:刘军祥 网址:


www.hxb.com.cn (9 )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00 号三 层、六层至九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00 号三 层、六层至九层 法定代表人:陈孝周 客服电话:800-830-2066 ;400-830-2066 联系人:王晓明 网址: www.ncbchina.cn (10 )


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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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 山大厦 邮政 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联系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11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李澎 联系电话:61195566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12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李明霞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3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徐小琴、肖克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4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姚巍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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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5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刘佳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 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6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17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罗苑峰 客服电话:95565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18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汤迅、侯艳红 联系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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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9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孙秋月 客服电话: (0532 )96577 公司网站:http://www.zxwt.com.cn (20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甘霖 客户电话:95318 公司网站:http://www.hazq.com (21 )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 http://www.csc108.com/ (22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服电话:95517 联系人:郑效义、杨天枝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23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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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吴琼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 http://stock.pingan.com (24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蒋刻真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站:http://www.txsec.com 或 www.jjm.com.cn (25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国元大 厦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红 客服电话:95578 公司网址: www.gyzq.com.cn (26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 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 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胡星煜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27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 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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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联系人:张丽、李颖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http://www.guosen.com.cn (28 ) 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罗春蓉、肖婷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或直接联系各营业部 公司网站:http:// www.cicc.com.cn (29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http://www.cindasc.com (30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林晓东、王虹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 省外加拨 0591)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31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盛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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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32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张彤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http://www.bhzq.com (33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 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武汉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 大厦 B 座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客服电话:028-86712334 公司网站:www.tfzq.com (34 )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李航 客服电话:400 818 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35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陈娟 客服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36 )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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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宁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37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 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联系人:唐湘怡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38 )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 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39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王诗玙 网址:www.ehowbuy.com (40 )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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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邱湘湘 网址:www.yingmi.cn (41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 际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陈孜明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及时公告。 3 .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 机 构 是 指 具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基 金 销售业务 资 格 , 符 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 深交所 ” ) 有 关 规 定 并 经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的 , 可 通 过 深 交 所 开 放 式 基 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交所会员单位 (具 体名单请参见发售公告) 。 场内销售机构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 登载。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选 择 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及时公告。 (二) 注 册 登 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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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三) 出 具 法 律意见 书 的 律师事 务 所 和经办 律 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 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黎明、安冬 (四) 审 计 基 金财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 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许培菁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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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六、 基 金 的 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并经 2008 年 7 月 18 日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954 号文件 核准募集。本基 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 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 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本基金于 2008 年 10 月 13 日进行发 售。本基金设立 募集期共募集 2,249,591,510.93 份基 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4,154 户。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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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七、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 2008 年 11 月 13 日正 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规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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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 购 与 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基金场外 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 方式在场外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 也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 基金场内 销售机构在交易所(场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销售机构, 并予 以公告。 (二) 申 购 与 赎回的 开 放 日及时 间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8 年 12 月 15 日起开始办理场内、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 并于 2009 年 1 月 5 日 起开始办理场内、场外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 2008 年 12 月 11 日刊登 的《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业务公告》以及 2008 年 12 月 29 日刊登 的《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赎回业务公告》 。 申 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体公告。 (三) 申 购 与 赎回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先 进 先 出 原 则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认购、 申 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 用 摆 动 定 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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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 购 与 赎回的 程 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在 T+1 日 内为投资者对 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在 T +7 日(包括 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 购 与 赎回的 数 额 限制 1. 投资者申 购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在直销网点每次最低申购金额 为 10000 元 人民币。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投资者可 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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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3.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与 销 售 机 构 约 定 , 对 投 资 者 委 托 销 售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的,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 ,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 申 购 费 用和赎 回 费 用 申购费率 0 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达到或超过 60 日 0 达到或超过 7 日,未满 60 日 0.1% 未满 7 日 1.5% 场内赎回费率 达到或超过 7 日 0.1% 未满 7 日 1.5% 注: 1 、上 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2 、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为零。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 投资 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 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 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4 、自 2018 年 11 月 12 日起, 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 本 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 施特定申购费率: 单笔申购金额在 500 万 以下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 的 10% ; 单 笔申购金额在 500 万以 上 (含) 的, 适用的申购费率与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 原申购费率相同。 其中,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 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 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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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 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 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申 购 份 额与赎 回 金 额的计 算 1 .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 (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3.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交 易所(场内)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按相关交易所规则执行。 5. 赎 回 金额 的处 理 方式 :赎 回 金额 为按 实 际确 认的 有 效赎 回份 额 以当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6.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7. 当发生大额 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 申 购 和 赎回的 注 册 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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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 拒 绝 或 暂停申 购 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以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金业 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情形时; (6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个投资人单 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8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申购款项将 相应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 、 (2 ) 、 (3 ) 、 (4)、 (7 )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 暂 停申购公告。 (十) 暂 停 赎 回或者 延 缓 支付赎 回 款 项的情 形 及 处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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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 (3 )证券交 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因市场 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 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 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 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 时 , 在 出 现 上 述 第 (4 ) 款 的 情 形 时 , 对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 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 巨 额 赎 回的情 形 及 处理方 式 1 .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 对其余赎回申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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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 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 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 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 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10% 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出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具体按上述 (2 ) 方式处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内 (含 10% )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 (1 ) 、 (2 ) 方式 处理, 具体见相 关公告。 (4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 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 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同时以邮寄、 传真或 《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 额 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 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的公 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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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 金 的 转换 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未 来 在 各 项 技 术 条 件 和 准 备 完 备 的 情 况 下 , 投 资 者 可 以 依 照 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 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 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 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 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 及参与代销机构情况 请参 照基金管理人 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六) 基金的非 交易 过 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 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 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 继承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 继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 司 法强制执行 ”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可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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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 基 金 的 冻结与 解 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 册 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 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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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九、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一) 基 金 注 册登记 业 务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户 管 理 、 基金 份 额 注 册登 记 、 清 算及 基 金 交 易确 认 、 发 放红 利 、 建 立并 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 金 份 额注册 登 记 业务办 理 机 构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办 理 。 基 金 管理 人 委 托 其他 机 构 办 理本 基 金 注 册登 记 业 务 的, 应 与 代 理人 签 订 委 托代 理 协 议 , 以 明确 基 金 管 理人 和 代 理 机构 在 投 资 者基 金 账 户 管理 、 基 金 份额 注 册 登 记、 清 算 及 基 金 交易 确 认 、 发放 红 利 、 建立 并 保 管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等 事宜 中 的 权 利和 义 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 金 份 额注册 登 记 机构的 权 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 取得注册登记费; 2 .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 在 法 律 法规允 许 的 范围内 , 对 注册登 记 业 务的办 理 时 间进行 调 整 ,并依 照 有 关 规 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 金 份 额注册 登 记 机构的 义 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 .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3 .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 以上; 4 . 对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基金 账 户 信息负 有 保 密义务 , 因 违反该 保 密 义务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带 来的损 失 , 须承担 相 应 的赔偿 责 任 ,但司 法 强 制检查 情 形 及法律 法 规 规 定 的其他情形除外; 5 . 按 《 基 金合同 》 及 《招募 说 明 书》规 定 为 投资者 办 理 非交易 过 户 业务、 提 供 其 他 必要的服务;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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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6 .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系 统 内 转托管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之 间 或 证券 登 记 结 算系 统 内 不 同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会 员 单位 之 间 进 行转 托 管的行为。 本 基 金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处 于 募 集 期内的基金份额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六) 跨 系 统 转登记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本 基 金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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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十、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在强调本金稳健增值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益和总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上 市的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 (公司) 债、 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和债券 回购等, 以及股票等权益类品种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现 金和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 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 。 本基金对于权益 类资产投资主要进行首次发行以及增发新股投资, 所持有的因在一级市场申购所形成的股 票以及因可转换债券所形成的股票将在上市流通后 5 个交 易日内择时卖出。 本基金不直接 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产品, 因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所形成的权证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 ,且将在上市流通后 5 个交易日内择时卖出 。 (三) 投资理念 通过谨慎的投资管理和多样化的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 、 把握好 流动性的前 提下, 追求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四)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的 宏 观 基 本 面 分 析 与 自 下 而 上 的 微 观 层 面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投 资 管理决定策略, 将科学、 严谨、 规 范的投资原则贯穿于研究分析、 资产配置等投资决策全 过程。 在认真研判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 根据一级资产配置策 略 动 态 调 整 大 类 金 融 资 产 比 例 ; 在 充 分 论 证 债 券 市 场 宏 观 环 境 和 仔 细 分 析 利 率 走 势 基 础 上, 依次通过平均久期配置策略、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及类属配置策略自上而下完成组合构 建。 在投资实践过程中, 本基金将灵活运用跨市场套利策略、 跨品种套利策略、 滚动配置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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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策略、 骑乘策略、 回购放大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发现、 确认 并利用资产定价偏离或市场 不平衡等来实现投资组合的增值。 本基金在整个投资决策过程中将认真遵守投资纪律并有 效管理投资风险。 1 . 整 体 配 置策略 1) 一级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 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 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资本 市场资金环境的分析, 预判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及利率走势, 并据此评价未来一定时间段内 股票、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同时评估各类资产在未来一定时间段内流动性和信用水平, 以本基金投资风格、 投资目标为指导, 动态调整债券、 现金及股票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以 期实现本基金投资目标,满足其较低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 金一级资产配置策略主要包括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 战略性资产配 置在较长时间框架内考察评判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和风险, 然后确定最能满足本基金风险 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战术性资产配置则更加专注于各类资产在较短时间框架内的收益能 力,通过预测短期收益率,调整一级资产配置,获取市场时机选择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严格执行既定的一级资产配置策略, 遵循战略性资产配置为主, 战术性资产配 置为辅的资产配置思路, 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并共同决策为原则, 以契合本基金较低风 险收益特征为指导,以实现本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为目标。 2) 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策略 在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时, 本基金首先通过平均久期配置策略确定组合久期, 然 后通过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确定组合期限结构配置, 最后通过类属配置策略实现本基金对于 各类债券品种的资产配置。 (1 ) 平均久期配置策略 平均久期配置策略本质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债券组合平均久期管理策略, 旨在对组合 进行合理的久期控制, 以实现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 该策略是债券组合投资策略的根本。 本基金管理人以全球经济的视野认真研判全球及中国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及由此引致 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密切跟踪 CPI 、PPI 、M2 、汇率等 利率敏感指标,通过定性与定 量相结合的方式, 对未来中国资本市场利率走势进行分析与判断, 并由此确定合理的债券 组合平均久期。 I. 宏观经济环境分析: 通过跟踪、 研 判诸如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率、 社 会消费品零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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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售总额同比增长率、 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增长率等宏观经济数据, 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 及其在经济周期中所处位置, 预测国家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取向及当前利率在利率周期中 所处位置;基于利率周期的判断,密切跟踪、关注诸如月度 CPI 、PPI 等物价指数、银行 准备金率、 货币供应量、 信贷状况等金融运行数据, 对外贸易顺逆差、 外商直接投资额 等 实体经济运行数据,研判利率在中短期内变动趋势,及国家可能采取的调控政策; II. 利率变动趋势分析: 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以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 同时考 量债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市场主流预期等因素,预测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 III. 平均久期分析: 根据利率周期变化、 市场利率变动趋势、 市场主流预期, 以及当 期债券收益率水平, 确定债券组合目标久期。 原则上, 利率处于上行通道中, 则缩短目标 久期;反之则延长目标久期。 (2 )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原则上是基于数量化模型, 自上而下的进行资产配置, 构建最优化 债券组合。 在确定组合目标 平均久期后, 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结构, 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模型对 各期限段债券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 通过自有数量化模型, 采用情 景分析方法, 将预期 收益率最高的期限段进行配比组合, 从而在子弹组合、 哑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 益特征最优的配置方案。 (3 ) 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 流动性、 赋税 水平等因素, 研究同期限各投资品种利差及其变化趋势, 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以捕获 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潜在投资收益。 3) 固定收益类品种的选择 在确定债券组合平均久期、 期限结构和类属 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诸 如流动性、 信用风险、 票息、 付息频率、 赋税、 含权等影响个别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 判 断个别债券的投资价值并做出合理资产配置。 I. 非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选择 本基金对国债、 央行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等非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选择, 主要 根据 宏观经济变量和对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 通过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和市场的流动 性变化趋势,考察品种的收益率和自身流动性后做出决定;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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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II. 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除可转换债券)的选择 本基金通过研判宏观经济走势, 债券发行主体所处行业周期以及其财务状况, 对固定 收益品 种的信用风险进行度量和定价, 分析其收益率相对于信用风险的溢价能力, 结合流 动性水平综合考虑,选择信用利差溢价较高且不失流动性的品种。 本基金对于企业 (公司) 债等信用 类债券采取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 通过内部的信用 分析方法对可选债券品种进行筛选过滤。 内部信用分析方法通过自上而下地考察宏观经济环境、 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行业发展 状况和趋势、 监管环境、 公司背景、 竞争地位、 治理结构、 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 现金 流 水平等诸多因素, 通过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 采用数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 分和信用评级,仅 1-5 级别的信用类品种 可纳入备选品种池供投资选择。具体评级标准如 表 1 列示: 表 1 信用类 固定收益品种评级标准 评级 综合得分 定义 1 [61,999 ) 债 券 安 全 性 极 高 , 违 约 风 险 极 低 , 对 应 外 部 评 级中资质较好的 AAA 级。 2 [41,61 ) 债 券 安 全 性 很 高 , 违 约 风 险 很 低 , 对 应 外 部 评 级中资质较好的 AA+ 级。 3 [20,41 ) 债 券 安 全 性 很 高 , 违 约 风 险 很 低 , 对 应 外 部 评 级中资质较好的 AA 级。 4 [0,20 ) 债 券 安 全 性 很 高 , 违 约 风 险 很 低 , 对 应 外 部 评 级中资质较好的 AA-级。 5 [-16,0 ) 债 券 安 全 性 一 般 , 违 约 风 险 较 低 , 对 应 外 部 评 级中资质较好的 A+ 级。 6 [-999,-16) 债 券 安 全 性 较 低 , 违 约 风 险 较 高 , 对 应 外 部 评 级中资质较差的 A+ 级。 资料来源:中银基金 III.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一、 二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债券 。 本基金管理人将认真考量可转换债券的股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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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权价值、债券价值以及其转换期权价值,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针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 本基金管理人将考量包括所处行业景气程度、 公司成长 性、 市场竞争力等因素, 参考同类公司估值水平评价其股权投资价值; 通过考量利率水平、 票息率、 付息频率、 信 用风险及流动性等综合因素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 采用经 典期权定 价模型,量化其转换权价值,并予以评估。 IV.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 提前偿还率、 违约 率、 资产池 结构以及资产池 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 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 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 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 在严格控制信 用风险暴露程度 的前提下,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4) 其他投资策略 I. 跨市场套利 中国债券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子市场, 其中投资群体、 交易方式等 市场要素不同, 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和市场利率在一定期间内可能存在定价偏离。 本基 金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 寻找最佳介入时机, 进 行跨市场操作, 获得 安全的超额收益; II. 跨品种套利 由于投资群体的差异, 期限相近的品种因为其流动性、 赋税等因素造成内在价值出现 明显偏离时, 本基金可以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 进行品种间的套利操作, 增加超额收益; III. 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 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 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整体持 续的变现能力; IV. 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 本基金可以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 应的期限债券, 随着基金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 债券的剩 余期限将缩短, 到期收 益率将下 降,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V. 回购放大策略 本基金可以在基础组合基础上, 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放大融入短期资金 滚动操作, 同时选择 2 年以下的交易所和银行间品种进行投资以捕获骑乘及短期债券与货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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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币市场利率的利差。 5) 股票及权证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策略 资 本市场中如果一、 二级市场存在价差, 参与新股申购就能够取得较高的风险调整后 收益。 但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一、 二级市场价差的存在是暂时现象, 因此新股投资只是一种阶 段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认真研判影响股票发行市场资金面供求关系、 风险收益特 征、 股票发行政策取向等, 预测认 购新股中签率和新股收益率变动趋势; 同时依 靠公司股 票投资和研究团队的智慧, 借助数量研究平台, 精选个股, 确定合理规模的资金, 实现新 股认购收益率的最大化。 本基金不在二级市场主动投资权证, 仅最长在 5 个交易日内 持有由可分离债券形成的 权证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仍将 充分考量可能持有的权证品种的收益率、 流动性及风险收益 特征,避免投资风险,追求较高风险调整后收益。 (五)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投资依据 1 、投资决策 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宏观经济 发展环境、债券市场和证券市场走势。 3 、 投 资 对 象 收 益 和 风 险 的 配 比 关 系 , 在 充 分 权 衡 投 资 对 象 的 收 益 和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作 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二)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1 、 本基金在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 实行投资总监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 2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 基 金 投 资 方 面 的 整 体 战 略 和 原 则 ; 审 定 基 金 季 度 资 产 配 置和调整计划;审定基金季度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 3 、 基 金 经 理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在 公 司 宏 观 经 济 研 究 、 债 券 研 究 和 风 险 评 估 小 组 的 协 助 与 支持下,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的范围内,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 4 、 中 央 交 易 室 负 责 交 易 执 行 和 一 线 监 控 。 通 过 严 格 的 交 易 制 度 和 实 时 的 一 线 监 控 功 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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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三)投资流程 本基金的投资流程体系引进了外方股东的 经验, 并针对中国市场进行了修正。 见图 1 。 图 1 :中银 债券基金投资流程 1 、研究 研究人员从基本面对宏观经济、 行业、 个券、 和市场走势提出研究报告, 数量小组利 用集成市场预测模型和风险控制模型对市场、行业、个券进行分析和预期收益测算。 2 、构建投资 组合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和资产配置原则下,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人员和数量 小组的投资建议, 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分析判断, 制定 资产配置、 行业配置和单只证券 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3 、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利用电子交易系统和银行间债券交易系统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中央 交易室依据投资经理的指令, 制定交易策略, 统一执行投资组合计划, 进行具体 品种的交 易, 并将执行结果反馈基金经理确认。 交易执行结束后, 交易员填写交易回执, 经基金经 理确认后交给基金行政人员存档。 4 、业绩评估 + + 研究 构建 投资组合 = 业绩 寻找增值机会 最低风险 实现增值机会 交易成本最小化 交易 每 一 步 骤都将 分 别 进行单 独 的 评估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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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数量小 组 和 风 险 控 制 小 组 利 用 公 司 开 发 的 业 绩 评 估 系 统 , 对 投 资 组 合 中 整 体 资 产 配 置、 债券品种和期限配置、 个券选择、 买卖成本等因素对整体业绩的贡献进行分析。 该评 估结果将为基金经理进行积极投资风险的控制和调整提供依据。 (四)投资组合管理 本基金对债券投资组合的方法借鉴了贝莱德投资管理 (英国) 有限公司在海外的投资 管理经验。 贝莱德投资管理 (英国) 有限公司的债券投资采用主动的投资管理, 获得与风 险相匹配的收益率,同时保证组合的流动性满足正常的现金流的需要。 图 2 :中银 债券基金投资管理程序 ? 固 定 收 益类品 种 ? 资 产 配 置方案 类属 配置 期限 结构 配置 平均 久期 配置 行业 分析 价值 分析 + ? 权益 类 品种 ? 资 产 配 置方案 定量分析 优 化 组 合结构 利 率 趋 势判断 及 资 产配置 宏 观 经 济分析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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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来源:中银基金 (六) 投资组合构建 1 、货币市场 工具 货币 市场工具是指到期期限在 1 年 以内 (包括 1 年) 的短期 固定收益工具, 主要包 括 回购、到期期限在 1 年 以内的短期国债和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企业短期融资券等。 货币市场工具的功能是进行资金的流动性管理, 同时, 当 中长期债券收益率面临上升风险 的情况下, 货币市场工具可以起到较好的避险作用。 本基金对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策略是: 在确定基金总体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 结合不同类型货币市场工具的流动性和货币市场预 期收益水平、 信用水平来确定货币市场工具组合资产配置, 并定期对货币市场工具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 2 、债券投资 组合构建 中国 债券市场的波动主要受 宏观经济运行趋势、 通胀压力、 资金供求 等因素影响, 而 货币政策与宏观经济运行趋势之间存在紧密联系, 以上因素共同构成债券市场收益率的驱 动机制。 据此, 本基金 建立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方面的研究流程, 自上而下 的研究包 含宏观基本面分析、 资金技术面分析, 自下而上的研究包含信用分析、 个券分析、 创新金 融工具和交易策略分析, 由此形成宏观和微观层面相配套的研究决策体系, 最后形成具体 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推行定量和定性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体系, 对于有数据保证、 能够进行模型 分析的因素, 本基金力求首先进行定量研究, 以加强对数据的把握能力。 目前本 基金使用 的定量工具和技术在前述整体配置策略部分已提及或有充分阐述,现归纳如下: ? 宏观经济指标预测模型: 该模型 将影 响宏观 经济 运行状 况的 主要指 标划 分为 “ 经 济景 气指标 ” 、 “ 资金宽 裕指 标 ” 以及“ 通胀指 标 ” 三大类, 自上而下的分析各个主要指标相关参数: 经济景气指标主要包括 “ 经济增长前 景 ” 、 “ 投资” 和“ 消费 ” 三个方面, 其代表指标分别为 “ 工业增加 值同比增速 ” 、 “ 固 定资产 投资 额同比 增速” 和 “ 社会 消费 品零售 总额 同比增 速 ” ; 资金宽 裕指 标主要 包括 “ 货币 供应量 ” 、 “ 央行对冲力度” 、 “ 银行资金面宽裕程度 ” 和“ 银行可以 投资债券的资金 ” 四个纬度, 其代表指标分别为 “ 基础 货币增速、M2 余额增速 、 货币乘数 ” 、 “ 货币投放 (回笼) 金 额 ” 、 “ 超额准备金 率、 7 天回购利率” 和 “ M2 余额同比减去贷款余额同比” ; 而通胀指标主要参考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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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通胀与实际 利率 ” ,其代表指标包括 CPI 、PPI 、 实际利率等。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给予各个代表指标 “负面” 、 “ 中性 ” 或者“正面 ” 评 价 ,并 给 予 相 对应 权重,综合判断各代表指标对债券市场的总体影响, 最终做出宏观判断。 ? 组合构建模型 该模型是定量化技术与定性分析的结合。 定性分析主要体现在一级资产配置上, 通过 对宏观经济指标、 利率走势的研判, 投资决策 委员会集体决议, 确定 在大类资产上的配置 方案; 而对于债券组合的配置主要体现了定量化技术, 在 确定组合平均久期之后, 通过利 率期限结构模型量化配置债券组合。 ? 利率期限结构模型 该模型是本基金管理人利率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实现: 以底层数据库为支撑, 以经典 子弹组合、 哑铃组合、 梯形组合为假想组合, 采用情 景分析方法, 严格量化假想组合久期 、 凸度、收益率曲线等核心指标,在现行市场状况 中构建最优的债券组合。 ? 信用风险评估体系 本基金有一套完善的信用风险评估体系, 具体指标已在上述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选 择部分列示。 通过自上而下考察宏观经济环境、 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 、 监管环境、 公司背景、 竞争地位、 治理结构、 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 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 素,对债券的发行主体量化打分并评级。 ? VaR 风险控 制技术 VaR 风险控 制技术是本基金管理人长期使用的一套较为成熟的风险评估体系。 在底层 数据库的支撑下,本基金管理人拟每天对组合的在险头寸进行监控并定期出具评估报告, 以增强对风险暴露的控制能 力。 ? 债券绩效评估体系 该评估体系通过投资绝对收益率、 投资相对基准收益率和单位风险收益率三个维度三 位一体地评估组合绩效, 其中单位风险收益率通过夏普指数、 特雷诺指数及詹森指数来衡 量。 3 、新股申购 在进行新股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将依靠公司股票投资和研究团队的智慧, 借助数量研 究平台, 评估股票的内在价值, 并 充分借鉴合作券商等外部资源的研究成果, 对 于拟发行 上市的新股等权益类资产价值进行深入发掘, 评估申购收益率, 并通过对申购资金的积极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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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管理, 制定相应的申购策略以获取较好投资收益。 本基金对获配新股将在上市流通后 5 个 交易日内 择机卖出。 基金依靠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凭借投资决策委员会集体决策, 严格遵守投资纪 律,防范投资风险,最大程度的实现本基金既定的投资目标 。 (七) 投资限制 1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 承销证券; (2 )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 的 证券; (7 )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 其 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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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4 )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7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 )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 本基金所持有单一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不通过二级市场直接买入股票及权证; 因一级市场申购持有 的股票自允许交易日起,在 5 个交 易日内卖出 ; (11) 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 且 将在上市 流通后 5 个 交易日内择时卖出; (12)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3)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 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 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 本基金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 的约定; (1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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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除 (9)至 (14) 项外的其他限制的, 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 上 述 第 (4)、( 10)、( 11)、( 13)、( 14 ) 项 以 外 ,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八)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为中国债券总指数 本基金选择中国债券总指数的原因如下: 1 、从覆盖面 上看,这是目前涵盖范围最广的公开指数; 2 、 从 发 布 主 体 看 , 这 是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正 式 对 外 发 布 的 指 数 , 相 对 比 较 中 立和专业;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本基 金可以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九)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 其风险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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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4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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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十一、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 报 告 期 末基金 资 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1,195,437,748.19 94.61 其中:债券 1,195,437,748.19 94.6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38,631,487.87 3.06 7 其他各项资产 29,412,774.14 2.33 8 合计 1,263,482,010.20 100.00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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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二) 报 告 期 末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港股通 投资股票。 (三)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 报 告 期 末按债 券 品 种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30,659,000.00 25.5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0,476,000.00 22.17 4 企业债券 813,960,784.31 90.0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30,759,963.88 14.46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20,058,000.00 2.22 10 合计 1,195,437,748.19 132.18 (五)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债 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1 170415 17 农发 15 700,000 70,154,000.00 7.76 2 122383 15 恒大 01 600,000 60,378,000.00 6.68 3 112292 16 冀中 01 499,059 50,499,780.21 5.58 4 112729 18 申宏 02 500,000 50,290,000.00 5.56 5 136329 16 国美 03 429,880 42,080,953.20 4.65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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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贵 金 属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权 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国 债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1 、本基金投 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2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3 、本基金投 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十)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 注 1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 2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 3 、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21,74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935,355.9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3,170,744.26 5 应收申购款 284,933.9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9,412,774.14 4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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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值比例(%) 1 127005 长证转债 16,783,987.36 1.86 2 113011 光大转债 15,664,521.60 1.73 3 110041 蒙电转债 10,178,730.10 1.13 4 113014 林洋转债 9,617,217.80 1.06 5 113018 N 常熟转 9,033,600.00 1.00 6 132009 17 中油 EB 6,210,000.00 0.69 7 128015 久其转债 5,839,557.60 0.65 8 132007 16 凤凰 EB 3,709,125.00 0.41 9 113015 隆基转债 3,700,440.00 0.41 10 128024 宁行转债 3,407,327.14 0.38 11 128010 顺昌转债 2,815,800.00 0.31 12 128035 大族转债 2,138,425.20 0.24 13 123003 蓝思转债 1,869,200.00 0.21 14 128030 天康转债 1,868,323.62 0.21 15 110040 生益转债 1,405,488.00 0.16 16 123006 东财转债 1,152,900.00 0.13 17 127004 模塑转债 677,109.76 0.07 18 113012 骆驼转债 448,931.60 0.05 5 、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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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十二、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8 年 11 月 13 日,基金合 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8 年 11 月 13 日到 2008 年 12 月 31 日 1.10% 0.06% 0.97% 0.28% 0.13% -0.22% 2009 年 1 月 1 日到 2009 年 12 月 31 日 4.25% 0.13% -4.44% 0.14% 8.69% -0.01% 2010 年 1 月 1 日到 2010 年 12 月 31 日 9.04% 0.16% -0.87% 0.10% 9.91% 0.06% 2011 年 1 月 1 日到 2011 年 12 月 31 日 3.52% 0.16% 2.52% 0.11% 1.00% 0.05% 2012 年 1 月 1 日到 2012 年 12 月 31 日 7.37% 0.09% -0.67% 0.07% 8.04% 0.02% 2013 年 1 月 1 日到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20% 0.18% -5.28% 0.11% 2.08% 0.07% 2014 年 1 月 1 日到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5.06% 0.20% 7.48% 0.15% 7.58% 0.05% 2015 年 1 月 1 日到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2.30% 0.20% 4.51% 0.12% 7.79% 0.08% 2016 年 1 月 1 日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31% 0.11% -1.80% 0.13% 4.11% -0.02%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4.57% 0.09% -3.38% 0.06% 7.95% 0.03%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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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4.46% 0.09% 3.17% 0.11% 1.29% -0.02%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72.63% 0.15% 0.87% 0.12% 71.76% 0.03%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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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十三、 基 金 的 财 产 (一) 基 金 资 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 结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 、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 、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 应收申购款; 6 、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 其他资产等。 (二) 基 金 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 财 产的账 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并 以 基金 托 管 人 和本 基 金 联 名的 方 式 开 立基 金 证 券 账户 、 以 本 基金 的 名 义 开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管 账 户 并 报中 国 人 民 银行 备 案 。 开立 的 基 金 专用 账 户 与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金 代 销 机 构和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 自有 的 财 产 账户 以 及 其 他基 金 财 产 账户 相 独立。 (四) 基金财产 的保 管 和 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不 得 将 基金 财 产 归 入其 固 有 财 产;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 构和 基 金 代 销机 构 以 其 自有 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 不 得 对本 基 金 财 产行 使 请 求 冻结 、 扣 押 或其 他 权 利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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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财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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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十 四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是 否 保 值 、 增 值 ,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确 定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而计 算 出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是 计 算 基金 申 购 与 赎回 价 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加 盖 业 务 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估 值 方 法 、时 间 、 程 序进 行 复 核 ,复 核 无 误 后在 基 金 管 理人 传 真 的 书面 估 值 结 果上 加 盖 业 务 公 章返 回 给 基 金管 理 人 ; 月末 、 年 中 和年 末 估 值 复核 与 基 金 会计 账 目 的 核对 同 时进行。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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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从 配 股 除 权 日 起 到 配 股 确 认 日 止 , 如 果 收 盘 价 高 于 配股价,按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规定估值。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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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六) 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 确 认和估 值 错 误的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额 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 《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 理销 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 导致 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责任方应 当对由于 该差错遭受 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 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 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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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 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 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 停 估 值的情 形 1 、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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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 殊 情 形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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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十五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一) 基 金 收 益的构 成 基 金 收 益 包 括 :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银 行存 款 利 息 以及 其 他 收 入。 因 运 用 基金 财 产 带 来的 成 本 或 费用 的 节 约 计入 收 益。 (二) 基 金 净 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三) 基 金 收 益分配 原 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 将 现 金 红利 按 权 益 登记 日 除 权 后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自 动 转为 基 金 份 额进 行 再 投 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投资 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 、基金当年 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 分 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净 收 益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 分 配方案 的 确 定、公 告 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 金 收 益分配 中 发 生的费 用 红 利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一 定 金 额 ,不 足 于 支 付银 行 转 账 或其 他 手 续 费用 或 者 低 于基 金 管 理 人规 定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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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的 数 额 时 ,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可 将投 资 者 的 现金 红 利 按 权益 登 记 日 除权 后 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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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十六、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基 金 费 用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 服务费 ;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 费 用计提 方 法 、计提 标 准 和支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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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 费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 的 年费 率计提。本基金销售服务 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5%÷ 当年天数 H 为本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本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 入 基金费 用 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费 、 信 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 高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或 基 金 销 售 费 率 等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调 低 基 金管 理 费 率 、基 金 托 管 费率 或 基 金 销售 费 率 等 费率 , 无 须 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告。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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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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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十七、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基 金 会 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 的 年度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 日内在至少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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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十八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 基 金 的信息 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 (二) 信 息 披 露义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指 定 报 刊和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 并保 证 基 金 投资 者 能 够 按照 《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 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 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承 诺 公 开披露 的 基 金信息 , 不 得有下 列 行 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 金 公开披 露 的 信息应 采 用 中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 外文文 本 的 , 基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 证 两种文 本 的 内容一 致 。 两 种文 本 发 生歧义 的 , 以 中文 文 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 开 披 露的基 金 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 《招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 《招 募 说 明 书 》 、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报 刊和 网 站 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 《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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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 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发售公告》 , 并在披露 《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 .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金 份 额 发 售网 点 以 及 其他 媒 介 , 披露 开 放 日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和 基 金 份额 累 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前 款 规 定的 市 场 交 易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价 格 的 计 算方 式 及 有 关申 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 者 能够 在 基 金 份额 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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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6 .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 告 正 文 登 载于 网 站 上 ,将 年 度 报 告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媒 体 上。 基 金 年 度报 告 的 财 务会 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 告 期 内出现 单 一 投资者 持 有 基金份 额 比 例达到 或 者超 过基 金 总份 额的 20%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中 国 证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报备 应 当 采 用电 子 文 本 和书 面 报 告 两种 方 式。 7 .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 告 , 并 在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 国证 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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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 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 产 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知悉 后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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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定 的 事 项不 依 法 履 行信 息 披 露 义务 的 , 召 集人 应 当 履 行相 关 信息披露义务。 10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信息。 11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还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 信 息 披 露事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人 编 制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回 价 格 、 基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期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等公 开 披 露 的相 关 基 金 信息 进 行 复 核、 审 查 , 并向 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共 媒 体 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 共 媒体 不 得 早 于指 定 报 刊 和网 站 披 露 信息 ,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 披 露文件 的 存 放与查 阅 《 招 募 说 明 书 》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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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众查阅、复制。 (八) 暂 停 或 延迟信 息 披 露的情 形 1 、本基金投 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 、 占本基金 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 确 定 性时 , 基 金 管理 人 经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暂停估值的; 5 、 出现基金 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 故的任何情况; 6 、法律法规 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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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十九 、 风 险 揭 示 本 基 金 面 临 的 主 要 风 险 是 利 率 风 险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信用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政策风险等。 ( 一 ) 经济周 期 风 险 随 着 经 济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国 家 经 济 和 各 个 行 业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从 而 影 响 到 证 券 市场和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一定的风险。 ( 二 ) 利率风 险 由 于 中 央 银 行 对 利 率 的 调 整 和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产 生 本 基 金 的 利 率 风 险 。 由 于 利 率 的波动基金份额持有人会面临投资收益率可能低于业绩基准的风险。 ( 三 ) 流动性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是 指 因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的 难 易 程 度 所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变 动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对象 的 流 动 性相 对 较 好 ,但 是 在 特 殊市 场 情 况 下( 加 息 或 是市 场 资 金 紧张 的 情 况 下 ) 也会 出 现 部 分品 种 的 交 投不 活 跃 、 成交 量 不 足 的情 形 , 此 时如 果 基 金 赎回 金 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1 、基金申购 、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 八章的相关约定。 2 、拟投资市 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根据投资范围,可分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银行间市场是中国债券的主体市场, 债券存量约占全市场的 91% , 属 于大宗交易 (批 发场) 市场, 参与者是银行等各类机构投资者, 实行双边谈判成交。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 易达成主要通过交易双方自主谈判、 逐笔成交。 银行间市 场的整体流动性较好, 尤其是利 率债和高等级信用债品种,这些品种成交活跃,单笔成交量金额一般都在千万元以上。 交易所债券市场由各类社会投资者参与, 属于集中撮合交易的零售市场, 典型结算方 式 是 净 额 结算 。 交 易 所市 场 有 两 种交 易 方 式 :第 一 种 是 自由 竞 价 、 撮合 成 交, 即按照 “价格 优先、时间优先” 的 原 则 竞 价 成 交 ; 第 二 种 是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 对 于 在 上 交 所 进 行 的 单 笔 买 卖申报数量不低于 1000 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的现 券及回购交易,以及在深交 所进行的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500 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 50 万元的现券 及质押式回购交 易, 认定为大宗交易。 交易所市场的流动性较银行间要差一些, 目前 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 的方式可以互补, 市场流动性视具体品种不同, 差异较大 , 高等级的 信用债流动性要好于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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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低等级的信用债。 可转债市场 2017 年以来市 场大幅扩容, 从 500 多 亿增长到 2100 多亿, 存量 可转债和 可交换债超 80 只。大部 分可转债和可交换债的流动性较好,成交活跃。未来可转债市场 将继续扩容,市场流动性将继续得到 提升。 3 、拟投资资 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的具体资产可分为银行间债券、 交易所债券、 可转债和 货币市场类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和 债 券 回 购 ) , 整 体 上 银 行 间 发 行 的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要 优 于 交 易 所 发 行 的 债券,货币市场类一般投资期限较短,流动性也较好。 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可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银行间发行的国债、 央票和政策性金 融债, 这三类债券的流动性最好。 其中, 央票因存量不断减少, 成交量稀少, 国债和政 策 性金融债的成交活跃品种以 1 年、3 年、5 年、7 年和 10 年等 关键期限的债券为主。第二 类是银行间发行的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 券、 中期票据 和企业债, 这几类信用债按照信 用等级的不同,高等级的流动性是优于中低等级,成交活跃品种以信用等级为 AAA 的债 券为主。 第三类是地方政府债、 资产支持证券和政策性银行之外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 (商 业银行债、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 保险公司债、 证券公司债、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和其它金 融 机 构 债 ) , 这 类 债 券 虽 然 信 用 资 质 较 高 , 但 成 交 一 般 不 活 跃 , 一 般 投 资 者 以 持 有 到 期 为 主。 交易所发行的债券也可分为三大类, 一是流动性较好的国债; 二是交易所发行的企业 债和公募公司债, 这两类债券的成交量占交易所市场成交量的近一半。 但这两类信用债的 流动性不同、 个券之间差异很大, 部分债券竞价交易经常多日未有成交, 成交活 跃券种仍 集中在 AAA 的高等级债券。金额较大的需要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才能成交,询价过程类 似于银行间债券。 三是交易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 证券公 司债和政策银行债, 这 几类债券 的成交量占比较小, 流动性一般。 尤其是政策银行债因主要在银行间发行, 交易 所发行量 较少,成交很不活跃,流动性与银行间发行的政策性银行债有较大差异。 货币市场类包括了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和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分为有提前支取条款和 无提前支取条款两类, 一般可提前支取的流动性好于不可提前支取的 存款, 但可提前支取 也要看是否有额外的附加条款。 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发行和交易, 单只的发行金额一般较大, AAA 存 单 的 流 动 性 较 好 , 在 二 级 市 场 的 交 易 较 为 活 跃 。 另 外 , 债 券 回 购 都 有 确 定 的 到 期 日限制, 到期前无法为流动性变现提供帮助, 但相对其他可投资产来说, 债券回 购的期限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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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一般也较短。 可转债市场目前正面临大幅扩容, 交易品种不断增加, 市 场成交金额逐步上升, 可以 支持本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赎的需要。 4 、 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较大波动时, 可能采取部分顺延赎回、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 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 额赎回的相关约定。 5 、 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 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包括但不限于: (1 )延期办 理巨额赎回申请; (2 )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 (3 )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4 )收取短 期赎回费; (5 )暂停基 金估值; (6 )摆动定 价; (7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部分顺延赎回、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 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的相关约定。 当实施部分顺延赎回的措施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赎回 申请将无法全额获得确认, 一 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 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当实施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 除了对自身流动性产生影响外, 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当实施对赎回比例 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 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将无法全额获得确认, 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 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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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实 施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程 序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关 于 暂 停 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约定。 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者 一方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 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 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 金净值的影响; 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 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 除 了对投资 者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相关约定, 对持续持有期小于 7 日 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基金估值情形的相关约定。 若实施 暂停 基金估值, 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对 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 的估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 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 在 实施摆动定价的情况下, 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 对申购的投资 者产生不利影响; 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 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 不利影响。 (四) 再投资 风 险 债 券 偿 付 本 息 后 以 及 回 购 到 期 后 的 再 投 资 获 得 的 收 益 取 决 于 再 投 资 时 的 利 率 水 平 和 再 投 资 的策 略 。 由 于未 来 市 场 利率 的 变 化 而引 起 再 投 资收 益 率 的 不确 定 性 为 再投 资 风险。 ( 五 ) 信用风 险 当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 票 据 的 发 行 人 违 约 , 不 按 时 偿 付 本 金 或 利 息 时 , 将 直 接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损 失 , 产 生信 用 风 险 。另 外 , 回 购交 易 中 由 于融 资 方 ( 正回 购 方 ) 违约 到 期无法及时支付回购利息,也将会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 六 ) 政策风 险 目 前 国 家 对 个 人 买 卖 基 金 差 价 收 入 暂 不 征 收 所 得 税 , 基 金 投 资 国 债 的 利 息 收 入 也 暂 不 征 收 所得 税 ; 对 企业 和 个 人 买卖 基 金 的 交易 暂 不 征 收印 花 税 。 如果 这 些 政 策出 现 不 利 于 基 金投 资 人 的 调整 , 将 构 成本 基 金 的 政策 风 险 。 另外 , 如 果 国家 对 同 业 存款 利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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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率下调,会使基金的现金投资部分的收益减少,也是本基金面临的政策风险之一。 ( 七 ) 本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表 述 与 销 售 机 构 基 金 风 险 评 价 可 能 不 一 致 的 风险 本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投 资 章 节 有 关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表 述 是 基 于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 证 券 市 场 普遍 规 律 等 做出 的 概 述 性描 述 , 代 表了 一 般 市 场情 况 下 本 基金 的 长 期 风险 收 益 特 征 。 销售 机 构 ( 包括 基 金 管 理人 直 销 机 构和 其 他 销 售机 构 ) 根 据相 关 法 律 法规 对 本 基 金 进 行风 险 评 价 ,不 同 的 销 售机 构 采 用 的评 价 方 法 也不 同 , 因 此销 售 机 构 的风 险 等 级 评 价 与基 金 法 律 文件 中 风 险 收益 特 征 的 表述 可 能 存 在不 同 , 投 资人 在 购 买 本基 金 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 八 ) 其他风 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的 损 失 。 金融 市 场 危 机、 行 业 竞 争、 代 理 商 违约 、 托 管 行违 约 等 超 出基 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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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二十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一) 《 基 金 合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况。 (二) 基 金 财 产的清 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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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清算 剩 余 资产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按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比 例 进行分配。 (五) 基 金 财 产清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经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 基 金 财 产清算 账 册 及文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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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二十一、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 一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 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 )依法募集 基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金 份额; 5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 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 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 业 务 规 则 》 , 决 定 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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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部机构;


17)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如认 为基金 代销 机构违 反《 基金合 同》 、 基金销 售与 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 不得利 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 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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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 而基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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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 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 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负 责 基 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 )以诚实信 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 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 金财 产的 资 金账 户和 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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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季 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 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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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限于: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限于: 1 )遵守《基 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代 销 机 构 处 获 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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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3 )更换基金 托管人; 4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 类别;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赎回和销售服务费率; 4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情形。 2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召集; (2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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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3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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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 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 (1 ) 现场开 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 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利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见 或 授权 他人 代 表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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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 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5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 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 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 时提案, 临时 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 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符 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 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 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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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2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 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 隔期。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 份 证 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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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 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 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 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 公证 机关 予 以公 证,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出 席大 会 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 会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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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 三 ) 基金合 同 解 除和终 止 的 事由、 程 序 1 、 《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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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 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 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3 、清算费用 清 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四 ) 争议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 败诉方承担。 ( 五 ) 基金合 同 存 放地和 投 资 者取得 基 金 合同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的 办 公 场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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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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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二十 二 、 《 托 管 协 议 》 摘 要 ( 一) 托 管 协 议当 事 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成立时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 监基金字[2004]93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组织形式: 有 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 【 依 法 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高爽秋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 (010 )66106912 传真: (010 )66106904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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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 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 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 银 证 转 账 ) ; 保 险 业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 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 购和赎回 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 银 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的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 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 法公开发行、 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 (公司) 债、 可 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和债券回购等, 以及股票等权益类品种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融 资 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的投 资资产 配置 比例为 :本 基 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现金和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 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 。 本基金 对于权益类资产投 资主要进行首次发行以及增发新股投资, 所持有的因在一级市场申购所形成的股票以及因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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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可转换债券所形成的股票将在上市流通后 5 个 交易日内择时卖出。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 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产品, 因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所形成的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超过 3% ,且将在上市流通后 5 个交易日内择时卖出。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b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 c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d 、现金和到 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e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f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g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h 、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所 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i 、本基金所持有单一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j 、 本基金不通过二级市场直接买入股票及权证; 因 一级市场申购 持有的股票自允许 交易日起,在 5 个交易 日内卖出; k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 且 将在上市流通后 5 个交 易日内择时卖出; l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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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m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n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o 本基金不得 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p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除 i 至 n 项外的 其他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3 )法 规允许 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d 、h 、j 、k 、m 、n 项以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 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 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 )相关法律 、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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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2 )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 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出 资或 者 买卖 其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 股票 或债券; 6 )买 卖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有 控 股关 系的 股 东或 者与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关 联 投资 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 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 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 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 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 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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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 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 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 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 名单生效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 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 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 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 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工商银 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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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 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上 文 提 及 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定 义 不 完 全 一 致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 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4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关书面信息 ,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 数量、 发 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 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 完整, 并于拟 执行投资指令前一个交易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 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 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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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 、基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进行解 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 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 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的业 务 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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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期 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 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 申 ) 购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 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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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2 、募集资金 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 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 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确 认 文 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 退款事宜。 3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 管理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 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 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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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 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 市 场 回 购 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其他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 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 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 15 年以上 。 ( 五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算 与 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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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 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签名、 盖 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 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 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 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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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 争议解 决 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 托管协 议 的 修改与 终 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后生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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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二十三、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如下: ( 一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资 料 寄 送 1 、基金投资 者账单: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起,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 金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电子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以及纸质对账单三种形式 的对账单中选择一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发送。 电子对账单每月 1 日发 送,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按月 度、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发送。 短信对账单每月 1 日发送 , 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选 择 按 月 度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发 送 。 纸 质 对 账 单 每 半 年 结 束 后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数据截至寄送周期最后一个交易日,按半年度发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办 理 定 制 : 1 )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 400-888-5566 语 音 自 助 修 改 或 转 人 工 服 务 ) 定 制 ; 2 )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官 网 (www.bocim.com ) 点击 “ 基金账号查 询 ” 按钮, 进入" 账户信息修改" 栏目进行自助定制; 3 )发送电 子 邮件至基 金 管理人客 户 服务邮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 ,在邮件 中 注 明开户证件号码、 姓名、 持有基金名称及持有金额或份额、E-mail 地址、 手机号码、 定 制 对 账 单 形 式 ( 电 子 对 账 单 、 短 信 对 账 单 、 纸 质 对 账 单 ) 、 寄 送 周 期 ( 月 度 、 季 度 、 半 年度、年度) 。 如投资者未成功定制或主动取消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将不向其发送对账单。 2 、其他相关 的信 息资料。 ( 二 ) 定期定 额 投 资服务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三 ) 网上交 易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网 站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交 易 及 进 行 信 息 查 询 。 投 资 者 也 可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网 上直 销平台 (网 址:www.bocim.com )办 理开户 、认 购、申 购、 赎回 等业务。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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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四 ) 信息定 制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等定期 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基金份额净值、 每笔交易确认、 每月账户信息、 公司旗下基金定期刊物等。 业务开通时 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五 ) 客户服 务 中 心电话 服 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 400-888-5566. 提供全 天 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 账户交易 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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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二十四、 其 他 事 项 1 、 2018 年 5 月 18 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电子直销 平台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 、 2018 年 6 月 13 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 告》 3 、 2018 年 6 月 19 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 时更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4 、 2018 年 6 月 23 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 5 、 2018 年 6 月 23 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6 、 2018 年 7 月 19 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刊 登 《 中 银 稳 健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8 年第 2 季度 报告》











7 、 2018 年 8 月 28 日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刊 登 《 中 银 稳 健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8 、 2018 年 8 月 28 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刊 登 《 中 银 稳 健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9 、 2018 年 9 月 18 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 告》











10、 2018 年 10 月 19 日本 基金管理人刊登 《关于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 复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11、 2018 年 10 月 23 日本 基金管理人刊登 《关于中银稳健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 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12、2018 年 10 月 24 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 报告》











13、2018 年 11 月 1 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使用港 澳台居民居住证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14、2018 年 11 月 7 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在 珠 海 盈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 转 换 业 务 并 参 加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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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告》











15、2018 年 11 月 8 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通过本公司 直销中心柜台申购中银智能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45 只产品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 申购费率的公告》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bocim.com 查阅 上述公告。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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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二十五、 《 招 募 说 明 书 》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招募说明书》 在编制完成后,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公布,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查阅, 也可到基金管理人所在地支付工本费后, 在合理的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投 资 者 按 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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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二十六、 备 查 文 件 ( 一 ) 中国证 监 会 核准本 基 金 募集的 文 件 ( 二 ) 《 中银稳 健 增 利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 同 》 ( 三 ) 《 中银稳 健 增 利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 议 》 ( 四 ) 关于申 请 募 集中银 稳 健 增利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之法 律 意 见书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业务资 格 批 件、营 业 执 照 ( 六 ) 基金托 管 人 业务资 格 批 件、营 业 执 照 以 上 各 项 文 件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投 资 者 可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