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华宝科技先锋混合(006227)

华宝科技先锋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华宝科技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 华 宝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二○一八 年十二 月 6-1 
鉴于 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是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有限责 任公 司 ,
按照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具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格和能 力; 
鉴于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是 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 按 照 相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具 备担 任基金 托管 人的 资格 和能 力; 
鉴于华宝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拟 担任 华宝 科 技先 锋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的 基金管 理 人,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拟 担任华宝 科 技先 锋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 基金 托管 人; 
为明确华宝科技先锋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关系, 特制 订本 协议 。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 
名称: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金 融中 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 清 成立时 间:2003 年3 月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19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发起 设立 基金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6-2 法定代 表人 : 陈四 清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拾 伍 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 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 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 汇汇款;外汇兑换 ;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 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 担 保;结汇、售汇;发 行和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 外币 有价证券;买卖和 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 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 代客外汇买卖;外 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 代 理国 外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及 付 款; 资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 款;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 外分支机构经营与 当 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 行业 务;在港澳地区的分 行依 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 参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 的、原则和解释 (一) 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与《 华宝 科 技先 锋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订立 。 (二) 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 确华宝科技先锋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托管人和华宝科 技 先 锋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管理 人之 间在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投资 运作 、 净 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6-3 信息披 露及 相互 监督 等相 关 事宜 中的 权利 、 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的原则 ,经 协商一 致, 签订 本 协议 。 (四)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的所 有术 语与 《基 金合 同》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 督。 主 要包 括以下 方面 : 1 、对基金 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 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拟投 资的股 票库 等各投 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范 围 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 对 基金 的投 资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国内 依法发 行 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港股 通标的 股票、 债券( 包括 国内依 法发行 和上市 交易 的国债 、央行 票据 、 金 融债 券、 企业 债券 、 公 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 短 期融资 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次级债 券、 政府支 持机 构债 、 政 府支 持债券 、 地 方政 府债 、 资 产支持 证券 、 可 转换 债券 及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投资 的债券 ) 、债 券回购 、银行 存款( 包括 协议存 款、定 期存款 及其 他银行 存款) 、 货币市 场工 具 、 权 证、 股指 期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资 产 的 60%-95% ( 其中 投资于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的 比例不 超 过股票 资产 的20% ) , 投资 于科技 先锋 主题 股票 的比 例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本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金 、 应 收 申购 款 等 ) 或 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6-4 5%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的 股票投 资比 例为基金 资产 的 60%-95% (其中投 资于 港股通 标的 股票的 比 例不超 过股 票资 产 的20% ) ,投资 于科 技先 锋主 题股 票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基金 保留 的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3)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 券, 其市值 (同 一家公司 在境 内和香 港同 时上市 的 A+H 股合 计 计算 ) 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同一 家公 司在 境内 和香 港同时 上市 的A+H 股合 计 计算)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 超 过该权 证 的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基金 托 管人 托 管的 全部开放 式基 金(包 括开 放式基 金 以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 放基金 )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本基金 托管 人 托 管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9)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6-5 (13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4)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16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7)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后, 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组 合: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2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3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 值的20% ; 4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60%-95% ; 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18)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40%; (19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 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本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 本 基 金与 私 募 类 证券 资 管 产 品 及中 国 证 监 会认 定 的 其 他 主体 为 交 易 对手 开 展 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并承 担由 于不 一致所 导致 的风 险和 损失 ; 6-6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除上述 第(2) 、 (9 ) 、 (14) 、( 19) 项外, 因证 券/期 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及 本协 议 的 约定 , 应及 时提示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示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提示 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提示 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四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 、 及 本协议 的规 定, 应当 拒 绝执行 , 及时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本 协 议约定 的, 应当 及时 提示 基金管 理人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6-7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 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 期货 结算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户 、期 货 结算 账户 等投资 所 需账户 。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除依据《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和 入账 1、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 宣 布停 止募 集 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 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在法 定期 限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 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人 处为 本基金 开立的 基6-8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设本基金的 银行账 户。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本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 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 在 上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 代表本 基金,以 基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 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在本托管协议生 效日 之 后,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的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照 并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6-9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债 券和资 金的 清算 。 在 上述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 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 单等有 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 人 负责 妥善保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 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原 件 。 重 大合 同 及 有 关 凭证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按 规 定各 自 保 管 至少 15 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 认 及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指 令包 括电子 指令 和纸 质指 令。 电子指 令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电子 指令 ( 采用 深证 通金融 数据 交换 平台 发送 的电子 指 令、采 用 SWIFT 电 子报 文 发送的 电子 指令 、通 过中 国银行 托管 网银 发送 的电 子指令 ) 、 自动 产生的 电子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的全 球托 管系 统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授权 通过 预先 设定的 业务 规 则自动 产生的 电子指 令) 。 电子指 令一经 发出即 被视 为合法 有效指 令,传 真纸 质指令 作为应 急 方 式 备 用 。基 金 管 理 人通 过 深 证 通 金融 数 据 交 换平 台 发 送 的 电子 指 令 , 基金 托 管 人 根据 USER ID 和 APP ID 唯 一识 别基金 管理 人身 份, 基金 管理人 应妥 善保管 USER ID 和 APP ID , 基金托 管人 身份 识别 后对 于执行 该电 子指 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任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纸质 指令 发 送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事 先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书面 通知 (以下 称 “ 授权 通知 ” ) , 载明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发送 指令 的人 员名单 ( 以下 称 “ 指 令发 送人员 ” ) 及 各个人 员的 权限范 围 。 基 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指令 发送 人员 的人 名印 鉴的预 留印 鉴样 本和 签字 样本。 6-10 2、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的授权通知 应加盖 公章并由法定代表 人或其 授权 签字 人 签署 , 若由 授权 签 字人 签署 , 还 应附 上法定 代表 人的 授 权书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授权 通 知 后以电话 确 认。 3、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授权通知及其 更改负 有保密义务,其内 容不得 向指令发 送人员 及相 关操 作人 员以 外的任 何人 披露 、泄 露。 (二) 指令 的内 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作 基金财 产时 , 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资 金划 拨及 投资 指令 。 相 关 登记结 算公 司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的结 算通 知视 为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指 令。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 知 ”确 定的指令发送人员 代表基 金管理人用 传真的 方式或 其 他 双方 确认的 方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 对 于指 令发 送人 员发 出的指 令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否认其 效力 。 但如果 基金管 理人已 经撤 销或更 改对指 令发送 人员 的授权 ,并且 基金托 管人 已收到 该通知 , 则对于 此后 该指 令发 送人 员无权 发送 的指 令 , 或 超权 限发送 的指 令 , 基 金管 理人 不承担 责 任 。 2、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 《 基 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限 内 , 并 依据相 关业 务规则 发送 指令 。 指 令发 出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电 话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3、基金托管人在接 受指令 时,应对指令的要 素是否 齐全、印鉴是否与 授权通 知 相 符等 进行表 面真 实性 的检 查, 对合法 合规 的指 令 ,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 行, 不得 不合 理 延误。 4、基金管理人应在 交易结 束后将 银行间同业 市场债 券交易成交单 经有 权人员 签字并 加 盖 预留 印鉴 后及 时传 真给 基金托 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指 令 时, 应 为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指 令留出 执行 指令 时所 必需 的时间 。 指令传 输不 及时 未能 留出 足够的 执行 时间 , 致使 指令 未能及 时执 行所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主要 包括 : 指 令要 素错误 、 无 投资 行为 的指 令、 预 留印 鉴错误 等情 形。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错 误时 , 有 权拒 绝 执行, 并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6-11 对基金 管理 人更 正并 重新 发送后 的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核对 确认 后方 能执 行。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或者 《托 管协 议》 约 定, 应当不 予 执行, 并及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要 求其 变更 或撤 销相 关指令 , 若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上述通 知后 仍未 变更 或撤 销相关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拒 绝执 行,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 下达指令时,应确 保基金 的银行存款账户有 足够的 资金余额, 确保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有足 够的证 券余 额。 对超 头寸 的指令 , 以 及超 过证 券账 户证券 余额 的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可不 予执 行, 但 应及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因未 正确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 致使 本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的利 益 受到损 害 , 基 金托管 人应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除 此之 外, 基金 托管 人对执 行基 金管理 人的 合 法 合规指 令对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七) 被授 权人 员及 授权 权限的 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 权通知 的内容进行修改( 包括但 不限于指令发送人 员的名 单的修改, 及/或 权限 的修 改) , 应当 至少提 前 1 个工 作日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修 改授 权通 知的文 件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加 盖公 章并 由法 定代表 人或 其授 权 签 字人 签署, 若由 授权 签字 人 签 署, 还 应附 上法 定代表 人的 授权 书。 基金 管理人 对授 权通 知的 修改 应当以 传真 的形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同 时电话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变更 通知 后 应向 基金 管理 人电话 确 认。 基 金管 理人 对授权 通知 的内 容的 修改 自基金 托管 人 电 话确 认后 于通知 载明 的生 效时 间 起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在此 后3 个工 作日 内将 对授权 通知 修改 的文 件原 件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选 择代理 本基 金证 券 、 期货 买卖的 证券 、期 货 经 营机 构。 1、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标 准进行考察后确定 证券经 营机构的选择。基 金管理 人与被选 择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签 订委 托协议 , 并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委托 协议 (或 交易 单元 租用协 议) 的原 件及 时送 交基金 托管 人。 2、相 关信 息的 通知 6-12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专用 交 易单 元 的 号码 、 券 商名称 、 佣 金费率 等基 金基 本信 息以 及变更 情况 ,其 中 交 易单 元 租用 应至 少在 首次 进行 交易的 10 个工 作日前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交易单 元 退 租应 在次 日内 通知到 基金 托管 人。 3、基金管理人负责 选择代 理本基金股指期货 交易的 期货经纪机构,并 与其签 订期货经 纪合同 , 其 他事 宜根 据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执 行, 若无 明确 规定 的, 可 参照 有关 证券买 卖、 证券 经纪 机构 选择的 规则 执行 。 (二) 基金 清算 交收 1、因本基金投资于 证券发 生的所有场内、场 外交易 的清算 交收,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根 据相关 登记 结算 公司 的结 算规则 办理 。 2、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管人原因导致基 金资金 透支、超买或超卖 等情形 的, 由责 任 方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基 金管理 人同 意在 发生 以上 情形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3、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原因导致 基 金无法 按时支付清算款时 , 责任 方应对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承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 4、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在 交 收日(T+1 日)10:00 前 基金银 行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用于 交 易所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如 基金 的资金 头寸 不足 则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 5、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基金 托管人在执行基金 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 银行账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 充足 的资金 。 基 金的 资金 头寸 不足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划款 指令 ,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赔 偿 。 基 金管理 人在 发送划 款指 令 时 应充分 考虑 基金 托管 人的 划款处 理时 间 。 对 于要 求当 天到帐 的指 令 , 应 在当 天15:00 前发 送; 对于要 求当 天某 一时 点到 账,则 指令 需提 前 2 个 工 作小时 发送 ,并 相关 付款 条件已 经具 备。 对于新 股申 购网 下公 开发 行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网下申 购缴 款日(T 日)的 前一工作 日 下班 前将新 股申 购指 令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指 令发 送时 间最迟 不应 晚 于T 日上午10 :00 时。 对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购权 证行权 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行权 日 15:00 前将 需要 交付的 行 权金额 及费 用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在16:00 前支 付至 登记 结算 公司指 定 账户 。 对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实 行T+0 非担 保交收 的业 务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交 易 日14 :00 将划 款指 令发 送 至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管理 人指 令传 输不 及时 , 致 使资 金未 能及 时划 入中登 公司 所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6-13 理人承 担, 包括 赔偿 在深 圳市场 引起 其他 托管 客户 交易失 败、 赔偿 因占 用中 登深圳 公司 最低 备付金 带来 的利 息损 失。 在基金 资金 头寸 充足 的情 况下,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 、 本 协 议的指 令不 得 不 合理 拖延 或拒绝 执行 。 (三) 资金 、证券 、 期货 账目和 交易 记录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对本 基金 的资 金、 证券 、期货 账目 及交 易记 录进 行核对 。 (四) 申购 、赎 回 和 基金 转换的 资金 清算 1、T 日, 投资 者进行 基金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分别计 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 并进 行核对 ;基 金管 理人 将双 方盖章 确认 的或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采用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以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的 形式 传真 至相 关 信 息披露 媒介 。 2、T+1 日, 登记机 构根 据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申 购份额 、赎 回金 额及 转换 份额, 更 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据库; 并将 确认 的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数据 向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 传送。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确认 数据 进行 账务处 理。 3、基 金托 管账 户与“ 基金 清算账 户” 间的 资金 清算 遵循“ 净额 清算 、净 额交 收”的 原 则 ,即 按照 托管 账户 当日 应 收资 金( 包括 申购 资金及 基金 转换 转入 款) 与托管 账户 应付 额 ( 含赎 回资 金、 赎回 费、基 金转 换转 出款 及转 换费) 的差 额来 确定 托管 账户净 应收 额或 净 应 付额 ,以 此确 定资 金交收 额。 当存 在托 管账 户净应 收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将托 管账 户 净应收 额在 交收 日 15:00 前从“ 基金 清算 账户 ” 划 往基金 托管 账户 ;当 存在 托管账 户净 应 付额时 ,基金 托 管行 按管 理人的 划款 指令 将托 管账 户净应 付额 在交收日 12:00 前 划到 “基 金清算 账户 ”。 4、基金管理人未能 按上款 约定将托管账户净 应 收额 全额、及时汇至基 金托管 账户, 由 此产生的责任 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不 可 抗 力或 基金 管 理 人 无过 错 的 情况 除 外); 基金托管 人 未能按 上款约 定将托 管账 户净应 付额全 额、及 时汇 至 “基 金清算 账户” ,由此 产生的 责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担(不可抗 力或基金托管人无 过错的情 况除外)。 5、基金管理人应将 每个开 放日的申购、赎回 、转换 开放式基金的数据 传送给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购 、 赎 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 收申 购资 金的 到账 情况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及时 划付 赎回 款项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6-14 1、基 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金 负 债后 的价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算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 对基金财 产估 值。 估 值原 则应符合 《基 金合同》 、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结束 后计 算 得出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在 盖章 后以 双方 约定 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 复核 , 并 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 将 复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 4、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时 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四 位内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当计价 错误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的同 时及 时进 行公 告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对 前述内 容 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6、由 于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基 金管理 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若 基金 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据 正确 ,则 基 金 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 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 应 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核 义务 的责 任。 如果 上述错 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不当 得利 ,且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不 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 返还不 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已 承担的 赔偿 金额 ,则 双方 按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7、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估值 方法 第9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期货 交 易场所 、登 记结算 公司 等机 构 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等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是 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6-15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8、如 果基 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 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双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时 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金 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 并公告 一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公告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日 内编 制 完 毕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予 以公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结 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 月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3 个 工作 日内 进 行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 关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 到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 均以传 真的 方式 或双 方商 定的其 他方 式进 行。 6-16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调 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 为准 ;若 双方 无法达 成一 致以 基 金 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 盖托 管 业 务部 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核 意见 书, 双方 各自 留存一 份。 如果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前 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依 据 1、基 金收 益分 配是指 将该 基金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根 据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数 量按 比例向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进 行分 配。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采 用期末 资产 负债 表中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 润中已 实现 部分 的 孰 低数 。 2、收 益分 配应 该符 合《 基 金合同 》关 于收 益分 配原 则的规 定。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1、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制 定 , 并由 基金托 管 人复核 , 在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 红 利 发放 日 距 离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止 日 ) 的时 间不 得 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除为履行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规 定的义 务所必要 之外 , 不 得为 其他目 的使 用、 利用 其所 知悉的 基金 的信息 , 并且 应当将 基金 的 信息 限制 在 为 履行前 述义 务而 需要 了解 该信息 的职 员范 围之 内。 但是, 如下 情况 不应 视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保 密义 务: 1、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为遵守和服从法 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 等监管机6-17 构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 信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信息披 露职 责。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负有 积极 配合、 互相 督促 、 彼 此监 督, 保 证其 履行 按照法 定方 式和 时限 披露 的义务 。 2、本基金信息披露 的所有 文件,包括《基金 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定 期报告 、临时报 告、 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及 其他必 要的 公告 文件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 会计报告必须经具 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进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可 以根据 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介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披 露信 息 , 并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5、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与备 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的规定将 招募说 明书、 定 期报告 等文 本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并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查 询和 复制 要求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文本 存放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查 询有 关文 件提供 必要 的场 所和其 他便 利。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6 、对于 因不可 抗力等 原因 导致基金 信息 的暂停 或延 迟披露的 (如 暂停披 露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采 取补救 措施 。 不可 抗力 等情 形消 失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恢 复办理 信 息披露 。 (三) 基金 托管 人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于每个 上半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 、 每 个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在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及年 度报 告 中分别 出具 基金 托管 人报 告。 6-18 十一、 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5%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E×1.5%÷ 当 年天 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理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 自动 在月初5 个工 作日内 、按照 指定的 账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基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 若 遇 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 支付 。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进行 核对 ,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及 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在首期 支付 基金 管理 费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托管 人出 具正式 函件 指定 基金 管理 费的收 款 账户。 基金 管理 人 如 需要 变更此 账户 , 应 提前10 个 工作日 向托 管人 出具 书面 的收款 账户 变更 通知。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25%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一 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动 在月 初 5 个 工作 日 内、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资 金支 取, 基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 若 遇 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 支付 。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进行 核对 ,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及 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三)经双方当事 人协商 一致,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可酌情调低 该基金 管理费和/ 或托管 费 , 但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四 ) 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费之 外的 其他基 金 费6-19 用,应 当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执行 。 (五 ) 对于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 本协 议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包 括基 金费 用的计 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支 付方 式等) 的基 金费 用, 不得 从任何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4、每 半年 度 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 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每 半年 度 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 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以 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权益 登 记 日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相 关的 名 册生 成 后5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如 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妥善保 存持 有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 给 予补 偿。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 档案 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 应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 人应 保存基 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 保存期限 为 15 年 。 6-20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本 协议 第十 条的 约定对 各自 保存 的文 件和 档案履 行 保密义 务。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的更换


(一 ) 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 后 , 仍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 , 并与 新任 基金管 理 人 或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及 时办 理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基 金托 管人 应给 予积 极配合 , 并 与新 任基金 管理 人 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值 。 (二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后 , 仍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 并 与新 任 基金托管 人 或临 时基 金托管 人及 时办 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应 给予积 极配 合, 并与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和 净值。 (三) 其他 事宜 见 《 基金 合同 》 的相 关约 定。 十五、禁止行为 (一) 《基 金法 》第 二十 条 、 第三 十 八 条禁 止的 行为 。 (二) 《基 金法 》第 七十 三 条禁止 的投 资或 活动 。 (三)除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或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另有 规定 外,基 金托 管人不 得 动用或 处分 基金 财产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从 业人 员不 得相 互兼 职。 (五)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本协 议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6-21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十七、 违约责任和责 任划 分 (一) 本协 议 当 事人 不履 行本协 议或 履行 本协 议不 符合约 定的 ,应 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因 本 协议 当事 人违 约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 带赔 偿责 任。 对损 失的赔 偿, 仅限 于直 接损 失。 但 是发 生下 列情 况的 ,当事 人免责 : 1. 不可 抗力 ; 2. 基金管 理人 和/或基 金托 管人按照 当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作为或 不 作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 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 则行 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 而造 成的损失 等。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反本 协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 四 ) 因 不可 抗力不 能履 行本协 议的 , 根据不 可抗 力的影 响 , 违 约方部 分或 全部免 除 责 任,但 法律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当 事人 迟延 履行 后发 生不可 抗力 的, 不能 免除 责任。 (五) 当事 人一 方违 约, 另一方 在职 责范 围内 有义 务及时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尽力防 止损 失的扩 大 。 没 有采取 适当 措施致 使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的, 不得 就扩 大的损 失要 求赔偿 。 非违 约 方因防 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 的合理 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 (六) 违约 行为 虽已 发生 , 但本 协议 能够 继续 履行 的, 在 最大 限度 地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6-22 人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 续履行 本协 议。 (七) 为明 确责 任, 在 不 影响本 协议 本条 其他 规定 的普遍 适用 性的 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由于 如下 行为造 成的 损失 的责 任承 担问题 ,明 确如 下: 1、由 于下 达违 法、 违规 的 指令所 导致 的责 任,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2、指令下达人员在 授权通 知载明的权限范围 内下达 的指令所导致的责 任,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即 使该 人员 下达 指令并 没有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的实 际授 权 ( 例如 基金 管理人 在撤 销或 变更授 权权 限后 未能 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


3、 基 金托 管人 未对 指令 上 签名和 印鉴 与预 留签 字样 本和预 留印 鉴进 行 表 面真 实性审 核 , 导致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了应 当无效 的指 令,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 该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4、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 基金财 产(包 括实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 人保管期 间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责 任应 由该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5、基金管理人应承 担对其 应收取的管理费数 额计算 错误的责任。如果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同意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 相应 责任 ; 6、基金管理人应承 担对基 金托管人应收取的 托管费 数额计算错误的责 任。如 果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 同意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 则 基金 托管 人也应 承担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务 的相应 责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管人原因导致本 基金不 能依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 业务 规则 及时 清算 的, 由 责任 方承 担由 此 给 基金财 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受 损 害 方造 成的直 接损 失 , 若 由于 双方 原因导 致本 基金 不能 依据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业 务 规则及 时清 算的 ,双 方应 按照各 自的 过错 程度 对造 成的直 接损 失合 理分 担责 任 ; 8、在资金交收日, 基金资 金账户资金首先用 于除新 股申购以外的其他 资金交 收义务, 交收完 成后 资金 余额 方可 用于新 股申 购 。 如 果因 此资 金不足 造成 新股 申购 失败 或者新 股申 购 不足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 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因 此提 出赔 偿要 求, 相关法 律责 任 和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八)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基金 财产 或投 资者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 的 措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6-23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 议解 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好 协商解 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按照 其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 力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基金 托管 协议 草案, 应经 托管协 议双方 当 事人 的 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 签字 人签字 并加 盖公 章 , 协 议当 事人 双方根 据中 国 证监会 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案 。托 管协 议以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的 文本 为正 式文本 。 (二 ) 本 协议 自 基金 合同 成立 之 日起 成立 ,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本 协议的 有 效 期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本协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双方 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约束 力。 (四) 本协 议正 本一 式陆 份, 协 议双 方各 执贰 份,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保监会 各壹 份,每 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 订 见签署 页。 (以下 无正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