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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合丰纯债C(000910)

鑫元合丰纯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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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大会会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投票时间从2018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
23日17:00止(以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共603,932,582.19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
2018年11月23日,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为643,094,286.84份)的93.91%。大会审议了
《关于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
“议案”),其中603,932,582.19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同意,占参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反对,占参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弃权,占参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本次大会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表决权超过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本次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通过。
此次大会的计票于2018年12月24日由本公司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
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
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
律师费30000元,合计4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 本次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大会于2018年12月24日表决通过了《关于鑫元合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2
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次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招募说明书修改内容:
(1)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原表述为:
“3、赎回费用
本基金在转型后,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时间不同设
定赎回费率,具体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0.5年
0.2%
0.5年≤Y<1年
0.15%
Y≥1年
0%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0.5年为181天,
1年为365天。
具体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
7日≤Y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长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计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
修改为:
“3、赎回费用
本基金在转型后,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时间不同设
定赎回费率,具体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181天
0.2%3
Y≥181天
0%
具体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30天
0.2%
Y≥30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长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
2、调整后费率的执行
调整后的基金赎回费率将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的次日即2018年
12月25日起正式实施,本基金将执行调整后的赎回费率。
3、本公司将于下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同步更新相关内容,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备查文件
1、《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
基金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关于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
基金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附件三、《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2、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3、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4
公  证  书










































(2018)沪东证经字第21180号 申请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号2层217室








法定代表人:肖炎








委托代理人:邵妲妃,女,一九九一年一月七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向本处提出申请, 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鑫元 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于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在有 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公告;于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十一月二十二日分别 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 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鑫元合丰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 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5 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 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 和公证人员印嘉琪于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在上海市 静安区中山北路909 号12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鑫元合丰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 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邓 箐的监督下,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董贺迪、李 雪妍进行计票。截至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十七时,收到 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 603,932,582.19份,占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权益登记 日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 643,094,286.84份的93.91%,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 整基金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603,932,582.19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 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6 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与《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鑫元合丰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 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