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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锦混合(006199)

长盛同锦混合: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长盛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长 盛 同 锦 研究 精 选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管理 人 : 长 盛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八年 十二 月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1 目录 第一部 分前 言 ................................................................................................................................... 1 第二部 分释 义 ................................................................................................................................... 3 第三部 分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 8 第四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 9 第五部 分基 金备 案 ......................................................................................................................... 11 第六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12 第七部 分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利 义务 ......................................................................................... 21 第八部 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8 第九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 36 第十部 分基 金的 托管 ..................................................................................................................... 39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 40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 42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 53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 54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60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2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4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5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2 第二十 部 分 违约 责任 ..................................................................................................................... 74 第二十 一部 分争 议的 处理 和适用 的法 律 ..................................................................................... 75 第二十 二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 76 第二十 三部 分其 他事 项 ................................................................................................................. 77 第二十 四部 分基 金合 同摘 要 ......................................................................................................... 78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是 保 护 投 资 人 合 法 权 益 , 明 确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原 则 是 平 等 自 愿 、 诚 实 信 用 、 充 分 保 护 投 资 人 合 法 权 益。


二、基 金 合 同 是 规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基 本 法 律 文 件 ,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长盛同锦研究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 会”) 注册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申请的 注册,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投资 价值和市 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 资 人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自 主 判 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四、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之 外 披 露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 本 基 金 按 照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成 立 并 运 作 ,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 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 长盛同锦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指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 长 盛 同 锦 研 究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长 盛 同 锦 研 究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长盛同锦研究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长 盛 同 锦 研 究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 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并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 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 注册 登记并 存续或 经有关政 府部门 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 代销 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三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 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 指《 长盛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是由 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扣 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 巨 额 赎 回 : 指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请 份 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 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2、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3、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5、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长盛同锦研究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 标


本 基 金 通 过 优 化 的 资 产 配 置 和 灵 活 运 用 多 种 投 资 策 略 , 臻 选 成 长 性 和 收 入 增 长具有优势的行业和具有估值优势的个股, 力争为投资者创造超过业绩基准的回 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 集份额总额 及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 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 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的 认购费率 在遵守相关法规对最高 额限制的情况下 按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 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三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变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 购





1、认购费用


在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 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对每个 基金交 易账户 的单笔最 低认购 金额进 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对募集 期间的 单个投 资人的累 计认购 金额进 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4、 基金 投资者 在 基金募集 期内可 以多次 认购基金 份额, 认购费 用按每笔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5 、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生效,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第 五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起 三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 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 销售机 构不得 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可直接 终止 《基金合同》 , 且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期货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期货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价 格 以申 请 当 日收 市 后计 算 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 的申购 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 当日业 务办理时 间结束 前撤销 ,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先 出 ” 原 则, 即 按照 投资 人 认 购、 申 购的 先 后次 序 进 行 顺 序赎回; 5、 当接 受 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决 定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本基金的 最高限 额和本 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 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 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 申请 不成立 。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 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 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 基金开放日开放 时间结束前成立的 申购和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以 该 开放日 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 销 售 网 点柜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的 确认 情 况 。 若 申购 未生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规定投 资人首 次申购 和每次申 购的最 低金额 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规定投 资人每 个基金 交易账户 的最低 基金份 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规定单 个投资 人累计 持有的基 金份额 上限, 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 申购 份额的 计 算及余额 的处理 方式: 本基金申 购份额 的计算 详见《招募 说明书》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由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并在 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的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的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5、 赎回 费用由 赎 回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本基 金的申 购 费率、申 购份额 具体的 计算方法 、赎回 费率、 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





3、 证券 交易所 、 期货 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接受某 笔或某 些申购 申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 过大,使 基金管 理人无 法找到合 适的投 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接 受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能 导致单 一投资 者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 50% , 或者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 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7、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或登 记机构 因技术 故障或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 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9 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 绝或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





3、 证券 交易所 、 期货 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2、3、5、6、7 项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 足额支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 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投 资人的 全部赎 回申请时,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的 ,且存 在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单日的 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 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情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对 该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 部 分进 行 自 动 延 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 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并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且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延期赎回处理。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 申购或赎 回情况 的,基 金管理人 当日应 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 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 但基金管 理人须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 最迟于 重新开 放日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或者 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或按法 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死 亡,其 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其合 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 额。





十五 、基金的冻结 、解冻及质押和转让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 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 基 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或转 让业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 前公告。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简况





名称: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法定代表人: 周兵





设立日期:1999 年 3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1999】 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亿捌仟玖佰万元整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82019988


(二)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 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


(5)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 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 同》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 定,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 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9) 担任或委托其 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 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赎回 和转换申 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 期 货 经 纪 机 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7)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 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 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595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 资格 批文 及文号: 中国 证监会 和 中国人民 银行 证监基 字 【1998】3 号


(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2) 依 《基金合同 》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 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


(5)提议召开或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 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托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及本基金投资所需的其他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1、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 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 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 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 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 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 决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 除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外,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 同》 ;


(2)更换基金管理 人;


(3)更换基金托管 人;


(4)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 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 反法 律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约 定以及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并 履行适当程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 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收费 方式 、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 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 、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 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 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 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 定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 为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 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 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 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 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 知 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 方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会 议召集 人决定 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 金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 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2、通讯 开会。 通 讯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其 对表决 事项的 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 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 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5)会议通知公布 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 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 1 项 (2) 或第 2 项(3) 规 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 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 般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 别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管 人、终 止《基金 合同》 、与其 他基金合 并 以特 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选 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 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 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 人:新任 基金管 理人产 生之前, 由中国 证监会 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管 理人更换 后,由 基金托 管人在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交接 :基金 管 理人职责 终止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妥善保 管基金 管理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 理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律 法规规 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





8、基金 名称变 更 :基金管 理人更 换后, 如果原任 或新任 基金管 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在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后 六个月 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 人:新任 基金托 管人产 生之前, 由中国 证监会 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托 管人更换 后,由 基金管 理人在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交接 :基金 托 管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妥善保 管 基金财 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 管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律 法规规 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时更换 ,由单 独或合 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3 、 公 告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 、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收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或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临 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 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原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的 约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托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订 立 托管协议。


订 立 托 管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投资运作 、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 记业务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业 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


二、基金登记业务 办理机构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办 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清 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 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 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 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 许的范围 内,对 登记业 务的办理 时间进 行调整 ,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 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 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条件 办理本 基金份 额的登记业 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 数据,并 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称 、身份 信息及 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基 金账户 信息负 有保密义 务,因 违反该 保密义务对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 》及招募 说明书 规定为 投资者办 理非交 易过户 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通 过 优 化 的 资 产 配 置 和 灵 活 运 用 多 种 投 资 策 略 , 臻 选 成 长 性 和 收 入 增 长具有优势的行业和具有估值优势的个股, 力争为投资者创造超过业绩基准的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票(包 括 主板 、 中小 板、创业 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 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转 债) 、可 交换债 券、央 行票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中小企 业私募债 及其 他 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债券) 、 权证、 股指期 货、国债期 货、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权 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传统的基 本面分析框架的基础上, 通过运用 “三位一体 ” 即 3T 投资 方法论, 对宏观 基本面 分析、行 业基本 面分析 和个股基 本面分 析进行 补充完善, 臻选具有比较优势行业的投资价值较高的股票组建 投资组合, 并通过投研的双向 反馈机制对股票初选池个股进行实时动态跟踪, 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组合配置。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一)宏观基本面 分析与趋势投资策略(Trend)


1、宏观基本面分 析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变 动 因 素 和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 判 断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的方向, 从而对证券市场的总体变动趋势和投资价值进行评价。 主要的分析指标 如下:


(1 ) 宏 观 经 济 变 动 因 素 主 要 包 括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GDP ) 、 通 货 膨 胀 率 、 失 业 率、 财政收支、 国际收支余额、 政府收入的自动调节对股市的影响以及政府支出 的自动变化对股市的影响等。


(2)宏观经济政策 因素主要是对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进行分析。


2、趋势投资策略 (Trend)


在上述宏观经济基 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结合经济周期 (Business Cycle ) 理论, 本基金将 经济发 展分为 繁荣、衰 退、萧 条和复 苏四个阶 段,在 不同的 经济阶段, 权益类资产和固收类资产的收益率有较大差别。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 及证券市场双层面的数据进行研究, 并通过定性定量分析、 风险测算及组合优化, 优选出与当前的经济周期最为匹配、 未来景气度较高的大类资产, 最终形成大类 资产配置决策。


(二)行业基本面 分析与主题方向投 资策略(Theme )


1、行业基本面分 析


(1)行业与经济周 期分析


根 据 行 业 与 经 济 周 期 变 动 关 系 , 可 将 行 业 分 为 增 长 型 行 业 、 周 期 型 行 业 和 防 守型行业。 增长型行业的运动状态与经济活动总水平的周期及其振幅无关, 主要 依靠技术的进步、 新产品推出及更优质的服务实现增长, 如高科技行业; 周期型 行业的运动状态直接与经济周期相关, 如钢铁业、 耐用品及高档消费品行业; 防 守型行业的产品需求相对稳定,受经济周期的影响小,如食品业和公用事业。


(2)行业生命周期


通 常 , 行 业 的 生 命 周 期 分 为 幼 稚 期 、 成 长 期 、 成 熟 期 和 衰 退 期 。 一般而言, 处于幼稚期的公司比较适合投机者和创业投资者; 处于成长期的行业, 其增长具 有明确性,投资者分享行业成长、获取较高投资回报的可能性比较高。


根 据 行 业 与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的 关 系 以 及 行 业 自 身 生 命 周 期 的 特 点 , 投 资 者 应 该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选择那些对于经济周期敏感度不高的增长型行业和在生命周期中处于成长期和 成熟期的行业。


行 业 基 本 面 分 析 是 通 过 判 断 行 业 本 身 所 处 发 展 阶 段 及 其 在 国 民 经 济 中 的 地 方 以及影响行业发展的各种因素及其对行业影响的力度, 从而分析该行业的未来发 展趋势,评判行业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


2、主题方向投资 策略(Theme )


在 行 业 基 本 面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一 个 行 业 兴 衰 还 会 受 到 技 术 进 步 、 产 业 政 策 、 产业组织创新、 社会习惯的改变和经济全球化等因素的影响。 行业内部的竞争结 构也决定了竞争的激烈程度。


(1) 行业成长性分 析主要考量: 国民经济发展与行业增长的关联度; 行业的 发展空间、 增长速度以及可持续的时间: 主要研究行业整体供求状况的变化趋势, 包括: 当前是供给过剩、 供求平衡还是供不应求, 需求增长与生产能力增长和进 出口贸易增长的关系; 国内外行业的景气度及变化趋势; 国内行业产业结构的演 变趋势以及对行业利润率的影响; 出现重大技术突破的可能 性及对行业的影响等。


(2) 行业竞争力分 析主要考虑: 行业的集中度及变化趋势; 进出入壁垒的强 弱;替代产品对行业的威胁;上下游行业的景气度及议价能力等。


(3) 估值分析主要 是指根据各行业的特点, 确定适合该行业的估值方法, 结 合对行业成长性的判断, 参考历史估值水平以及类似状况下代表性国家和地区行 业估值水平,确定该行业合理的估值,得出行业股价高估 、 低 估 或 中 性 的 判 断 。 根据上述评估结果对细分行业或产品的前景评价, 进行大类行业内部的细分行业 配置。


(三)个股基本面 分析与标的精选策略(Target )


1、个股基本面分 析


(1)公司基本面分 析


①公司行业地位分 析


在 行 业 中 的 综 合 排 序 以 及 产 品 的 市 场 占 有 率 决 定 了 公 司 在 行 业 中 的 竞 争 地 位 。 行业中的优势企业由于处于领导地位, 对产品价格有很强的影响力, 从而拥有高 于行业平均水平的盈利能力。


②公司经济区位分 析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经 济 区 位 内 的 自 然 和 基 础 条 件 包 括 矿 业 资 源 、 水 资 源 、 能 源 、 交 通 等 等 , 如 果上市公 司所从 事的行 业与当地 的自然 和基础 条件相符 合,更 利于促 进其发展。 区位内政府的产业政策对于上市公司的发展也至关重要, 当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 战略规划, 会对区位内优先发展和扶植的产业 给予相应的财政、 信贷及税收等方 面的优惠措施, 相关产业内的上市公司得到政策支持的力度较其他产业大, 有利 于公司进一步的发展。


③公司产品分析


提 供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是 公 司 盈 利 的 来 源 。 产 品 竞 争 能 力 、 市 场 份 额 、 品 牌 战 略 等的不同, 通常对其盈利能力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一般而言, 公司的产 品在成本、 技术、 质量方面具有相对优势, 更有可能获取高于行业平均盈利水平的超额利润; 产品市场占有率越高, 公司的实力越强, 其盈利水平也越稳定; 品牌已成为产品 质量、 性能、 可靠性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拥有品牌优势的公司产品往往能获取相 应的品牌溢价, 盈 利能力也高于那些品牌优势不突出的产品。 分析预测公司主要 产品的市场前景和盈利水平趋势, 也能够帮助投资者更好的预测公司未来的成长 性和盈利能力。


④公司经营战略与 管理层


公 司 的 经 营 战 略 是 对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 成 长 方 向 、 速 度 以 及 竞 争 对 策 等 的 长 期 规划, 直接关系着公司未来的发展和成长。 管理层的素质与能力对于公司的发展 也起着关键性作用,卓越的管理者能够带领公司不断进取发展。


(2)公司财务分析


①偿债能力分析包 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利息保障倍数等。


②营运能力分析包 括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 资产周转率等。


③ 盈 利 能 力 分 析 包 括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率 、 主 营 业 务 净 利 率 、 资 产 收 益 率 、 净 资 产收益率等。


(3)公司估值方法


①相对估值方法


在相对估值方法中, 常用的指标有市盈率 (PE ) 、 市净率 (PB)、 EV /EBITDA 倍数等。


②绝对估值方法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股 利 折 现 模 型 和 自 由 现 金 流 折 现 模 型 采 用 了 收 入 的 资 本 化 定 价 方 法 , 通 过 预 测公司未来的股利或者未来的自由现金流, 然后将其折现得到公司股票的内在价 值。


2、标的精选策略 (Target )


标 的 精 选 策 略 是 在 个 股 基 本 面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从 成 长 维 度 筛 选 具 有 持 续 的 业 绩增长历 史,且 预期保 持持续成 长的上 市公司 。反映成 长维度 的成长 指标包括: 预测 EPS 增长率、 销售净利率、 净利润同比增长率、 加权 ROE 等。 再通过个 股基本面分析中对公司价值的分析情况, 评判股票的估值与其成长性的匹配程度, 从而筛选出具有持续成长潜力,而又相对低估的上市公司组合。


(四)投研双向反 馈机制


本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建 立 的 研 究 员 与 基 金 经 理 之 间 的 双 向 反 馈 机 制 , 一 方 面 是 在 股票初选 池的基 础上, 研究员对 个股再 进行深 入研究向 基金经 理出具 投资建议, 另一方面, 基金经理根据组合内个股的阶段表现向研究员进一步了解组合 内上市 公司的动态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组合。


(五)债券组合管 理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 多种债券投资策略,实现组合增值。


1、利率策略


利 率 策 略 主 要 是 从 组 合 久 期 及 组 合 期 限 结 构 两 个 方 向 制 定 针 对 市 场 利 率 因 素 的投资策 略。通 过全面 研究国民 经济运 行状况 ,分析宏 观经济 运行的 可能情景, 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变化趋势及结构, 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以及金融市场收 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 合 久 期 是 反 映 利 率 风 险 最 重 要 的 指 标 , 根 据 对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的 变 化 趋 势 的 预期, 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降低组合的久 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利 用 收 益 率 曲 线 斜 度 变 化 可 以 制 定 相 应 的 债 券 组 合 期 限 结 构 策 略 , 例 如 : 子 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2、类属配置策略


债 券 类 属 策 略 主 要 是 通 过 研 究 国 民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 货 币 市 场 及 资 本 市 场 资 金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供求关系, 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 分析国债、 金融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 差水平, 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 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 配置比例。


3、相对价值策略


本 基 金 认 为 市 场 存 在 着 失 效 的 现 象 , 短 期 因 素 的 影 响 被 过 分 夸 大 。 债 券 市 场 的参与者众多, 投资行为、 风险偏好、 财务与税收处理等各不相同, 发掘存在于 这些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对价值, 也是本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面。 本基金密 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 制度的变动, 通过深入分析市场参与者的立场和观点, 充 分利用因市场分割、 市场投资者不同风险偏好或者税收待遇等因 素导致的市场失 衡机会,形成相对价值投资策略,为本基金的投资带来增加价值。


4、债券选择策略


根 据 单 个 债 券 到 期 收 益 率 相 对 于 市 场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偏 离 程 度 , 结 合 其 信 用 等 级、 流动性、 选择权条款、 税赋特点等因素, 确定其投资价值, 选择那些定价合 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六)国债期货投 资策略


基 于 国 债 期 货 标 准 化 合 约 、 保 证 金 交 易 和 流 动 性 较 高 的 特 点 , 通 过 配 置 国 债 期货优化债券组合久期, 快速提高债券配置的效率和杠杆水平。 基于国债期货多 空交易, 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现券进行套期保值, 对冲现券组合的利率风险。 此 外, 根据国债期货交易和交割规则, 计算比较一篮子相关债券交割时点内部收益 率 IRR 、 交割时点发票 价格与现货价格差值等指标, 确定最便宜交割债券 CTD , 进行套利交易。


(七)股指期货投 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以 投 资 组 合 的 避 险 保 值 和 有 效 管 理 为 目 标 , 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 本着谨慎原则, 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 交易成本低 等特点, 在市场 向下带 动净值走 低时, 通过股 指期货快 速降低 投资组 合的仓位, 从而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 避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 性; 并在市场快速向上基金难以及时提高仓位时, 通过 股指期货快速提高投资组 合的仓位,从而提高基金资产收益。


(八)权证投资策 略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本 基 金 投 资 权 证 的 原 则 是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增 值 和 投 资 风 险 控 制 , 具 体 权 证 投 资的策略是:


1 、 考 量 标 的 股 票 合 理 价 值 、 标 的 股 票 价 格 、 行 权 价 格 、 行 权 时 间 、 行 权 方 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利用 Black –Scholes 模型、 二叉树模型及其它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合理价值。


2、根据权证合理 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Value Price) ”以 及权证合 理价值 对定价 参数的敏 感性, 结合标 的股票合 理价值 考量 , 决策买入、 持有或沽出权证。


(九)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将 综 合 运 用 久 期 管 理 、 收 益 率 曲 线 、 个 券 选 择 和 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 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 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2) 每个交易日日 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9)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 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 遵守下列要求:


1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 券(不含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权 证、资产 支持证 券、买 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5% ;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7)本基金总资 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 19)、( 20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提前进行公告 。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如本基金增加 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 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 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 和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 管理人 运用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 中证综合债指 数收益率*30% 沪深 3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数有 限公 司编制 , 从上海和 深圳 证券市 场 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的综 合性指数;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目 前沪深 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 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其选样是在中证 全债指数 样本的 基础上 ,增加了 央行票 据、短 期融资券 以及一 年期以 下的国债、 金融债 和企业债, 以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 为债券投 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 股票投 资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60%-95% ,其 余资 产主要投 资于 债券、 货 币市场工 具、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因此,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 中证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综合债指数收益率*30% ”是适合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适当程序后,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具 有 较 高 风 险 、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特 征 , 其 风 险 和 预 期 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 理原则及方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相 关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 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 应 收 款 项 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证券账 户、 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 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 货、 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 非固定收益品种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 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 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对在 交易 所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不含权固 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定的 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 市场上市 交易或 挂牌转 让的含权 固定收 益品种 (另有规定 的除外) ,选取 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 唯一估 值净价 或推荐估值 净价 估值 。





(4 )交 易所市 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 选取每 日收盘 价作为 估值全价 ; 交易所上市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 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 ,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 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 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 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 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可观察输入值或取 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以及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 股、配股 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按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 和权证 ,采用 在 当前情 况下适 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并 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 值 ;





(3 )流通 受限 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协 会有关规 定确定 公允价 值 。流通受 限股票, 是指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 的股票等,不 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 、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股 票 。





(4 )对 在交易 所 市场发行 未上市 或未挂 牌转让的 债券, 对存在 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 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 国银行 间 市场上不 含权的 固定收 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 金投资 同 业存单, 按估值 日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估值 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





5、同一 证券同 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 交易的, 按证券 所处的 市场分别估 值。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6、本基 金投资 股 指期货合 约、国 债期货 合约,一 般以估 值当日 结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 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 件的 ,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 《中国金融期货交 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7、本基 金可以 采 用第三方 估值机 构按照 上述公允 价值确 定原则 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8、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9、当发 生大额 申 购或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 以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0、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 每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但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 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 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 进行更 正,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 生的费用 由估值 错误责 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 全 部 返还 不当 得 利造成 其 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损失 ( “ 受 损方 ” ) ,则 估值 错 误 责 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





3、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 由 于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场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诉讼费和仲裁费用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以 在基金 财产中 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 天数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托管 人。若 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抗 力致使 无法按 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 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履 行义务 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不得 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 的 20% , 具体分配方案 以公告为准,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类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5、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资产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基 金 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 ,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 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 基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 月与基金 管理人 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报 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 请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相 互独立 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流 动性风险规定》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 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 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 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 书应当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金 投资者 决策的 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 是界定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 财产保 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指 定 报 刊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 的市场 交易日的 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五)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 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 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 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26、 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 业务或服务;


28、 本基金发生涉 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30、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 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投资国债 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资产 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 基 金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 基 金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值占基 金净资 产的比 例和报告 期末按 市值占 基金净资 产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十三)投资于中 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相关公告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五)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 以根据需要 在 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八、暂停或延迟披 露基金信息的 情形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 信 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 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基金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在 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 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 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 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 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 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不超过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五、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 、 本 基 金 被 其 他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或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为 新 基 金 引 起 本 基 金基金 合 同终止 的,本 基金财产 应清理 、估价 ,但可根 据届时 有效的 相关规定, 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 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第 二十 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 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进 行 投 资 或 不 投 资 造 成 的 直 接 损 失或潜在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 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第 二十 一部 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 国法律管辖。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第 二十 二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第 二十 三部 分


其 他 事项


《 基 金 合 同 》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 由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各 方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协 商解决。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第 二十 四部 分


基 金 合同 摘要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 合同》收 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 合同》及 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 基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构 的相关 行为进 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 其他符合 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和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 金,办理 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 部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 在募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案 条件, 《基金 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 同》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 理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 券交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 基金托管 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 部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及本基 金投资 所需的其他 账户, 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 派代表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 基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能 力, 自 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 决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 除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外,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 反法 律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约 定以及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并 履行适当程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或收 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3 )在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 内,在不 提高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 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基 金管理 人 、登记机 构、基 金销售 机构在法 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 务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 照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 定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 为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 明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代 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 方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会 议召集 人决定 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 金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 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 议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托 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 总到会者 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2、通讯 开会。 通 讯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其 对表决 事项的 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 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如 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 律法规 或 监管机构 允许的 情况下 ,经会议 通知载 明,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 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 1 项 (2) 或第 2 项(3) 规 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 般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 别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管 人、终 止《基金 合同》 、与其 他基金合 并 以特 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进 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 持人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理人 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果有 异 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 由公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 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 的 20% , 具体分配方案 以公告为准,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 配方式分 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 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类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 后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资产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 ,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 四 、与 基金 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诉讼费和仲裁费用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托管 人。若 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抗 力致使 无法按 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履 行义务 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不得 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优化的资产配置和灵活运用 多种投资策略, 臻选成长性和收入增 长具有优势的行业和具有估值优势的个股, 力争为投资者创造超过业绩基准的回 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 主板 、 中小 板、创业 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 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转 债) 、可 交换债 券、央 行票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中小企 业私募债 及其 他 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债券) 、 权证、 股指期 货、国债期 货、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60%-95%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传统的基本面分析框架的基础上,通过运用“三位一体”即 3T 投 资方法论, 对宏观基本面分析、 行业基本面分析和个股基本面分析进行补充完善, 臻选具有比较优势行业的投资价值较高的股票组建投资组合, 并通过投研的双向 反馈机制对股票初选池个股进行实时动态跟踪, 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组合配置。





A. 宏观基本面分析与趋势投资策略(Trend )





1、宏观基本面分析





通过对宏观经济变动因素和宏观经济政策因素进行分析, 判断宏观经济发展 的方向, 从而对证券市场的总体变动趋势和投资价值进行评价。 主要的分析指标 如下:





(1 ) 宏观经济变动因素主要包括国内生产总值 (GDP ) 、 通货 膨胀率、 失业 率、 财政收支、 国际收支余额、 政府收入的自动调节对股市的影响以及政府支出 的自动变化对股市的影响等。





(2 )宏观经济政策 因素主要是对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进行分析。





2、趋势投资策略(Trend)





在上述宏观经济基 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结 合经济周期(Business Cycle )理 论, 本基金将经济发展分为繁荣、 衰退、 萧条和复苏四个阶段, 在不同的经济阶 段, 权益类资产和固收类资产的收益率有较大差别。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基 本面及证券市场双层面的数据进行研究, 并通过定性定量分析、 风险测算及组合 优化, 优选出与当前的经济周期最为匹配、 未来景气度较高的大类资产, 最终形 成大类资产配置决策。





B. 行业基本面分析 与主题方向投资 策略(Theme )





1、行业基本面分析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1 )行业与经济周期分析





根据行业与经济周期变动关系, 可将行业分为增长型行业、 周期型行业和防 守型行业。 增长型行业的运动状态与经济活动总水平的周期及其振幅无关, 主要 依靠技术的进步、 新产品推出及更优质的服务实现增长, 如高科技行业; 周期型 行业的运动状态直接与经济周期相关, 如钢铁业、 耐用品及高档消费品行业; 防 守型行业的产品需求相对稳定,受经济周期的影响小,如食品业和公用事业。





(2 )行业生命周期





通常,行 业的生 命 周期分为 幼稚期 、成长 期、成熟 期和衰 退期。 一般而言, 处于幼稚期的公司比较适合投机者和创业投资者; 处于成长期的行业, 其增长具 有明确性,投资者分享行业成长、获取较高投资回报的可能性比较高。





根据行业与宏观经济周期的关系以及行业自身生命周期的特点, 投资者应该 选择那些对于经济周期敏感度不高的增长型行业和在生命周期中处于成长期和 成熟期的行业。





行业基本面分析是通过判断行业本身所处发展阶段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 方以及影响行业发展的各种因素及其对行业影响的力度, 从而分析该行业的未来 发展趋势,评 判行业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





2、主题方向投资策略(Theme )





在行业基 本面分 析 的基础上 ,一个 行业兴 衰还会受 到技术 进步、 产业政策、 产业组织创新、 社会习惯的改变和经济全球化等因素的影响。 行业内部的竞争结 构也决定了竞争的激烈程度。





(1 )行 业成长 性 分析主要 考量: 国民经 济发展与 行业增 长的关 联度;行业 的发展空间、 增长速度以及可持续的时间: 主要研究行业整体供求状况的变化趋 势, 包括: 当前是供给过剩、 供求平衡还是供不应求, 需求增长与生产能力增长 和进出口贸易增长的关系; 国内外行业的景气度及变化趋势 ; 国内行业产业结构 的演变趋势以及对行业利润率的影响; 出现重大技术突破的可能性及对行业的影 响等。





(2 )行 业竞争 力 分析主要 考虑: 行业的 集中度及 变化趋 势;进 出入壁垒的 强弱;替代产品对行业的威胁;上下游行业的景气度及议价能力等。





(3 )估 值分析 主 要是指根 据各行 业的特 点,确定 适合该 行业的 估值方法,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结合对行业成长性的判断, 参考历史估值水平以及类似状况下代表性国家和地区 行业估值水平, 确定该行业合理的估值, 得出行业股价高估、 低估或中性的判断。 根据上述评估结果对细分行业或产品的前景评价, 进行大类行业内部的细分行业 配置。





C. 个股基本面分析与标的精选策略(Target )





1、个股基本面分析





(1 )公司基本面分析





①公司行业地位分析





在行业中的综合排序以及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决定了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 位。 行业中的优势企业由于处于领导地位, 对产品价格有很强的影响力, 从而拥 有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盈利能力。





②公司经济区位分析





经济区位内的自然和基础条件包括矿业资源、 水资源、 能源、 交 通等等, 如 果上市公 司所从 事的行 业与当地 的自然 和基础 条件相符 合,更 利于促 进其发展。 区位内政府的产业政策对于上市公司的发展也至关重要, 当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 战略规划, 会对区位内优先发展和扶植的产业给予相应的财政、 信贷及税收等方 面的优惠措施, 相关产业内的上市公司得到政策支持的力度较其他产业大, 有利 于公司进一步的发展。





③公司产品分析





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公司盈利的来源。 产品竞争能力、 市场份额、 品牌战略 等的不同, 通常对其盈利能力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一般而言, 公司的产 品在成本、 技术、 质量方面具有相对优势, 更有可能获取高于行业平均盈 利水平的超额利润; 产品市场占有率越高, 公司的实力越强, 其盈利水平也越稳定; 品牌已成为产品 质量、 性能、 可靠性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拥有品牌优势的公司产品往往能获取相 应的品牌溢价, 盈利能力也高于那些品牌优势不突出的产品。 分析预测公司主要 产品的市场前景和盈利水平趋势, 也能够帮助投资者更好的预测公司未来的成长 性和盈利能力。





④公司经营战略与管理层





公司的经营战略是对公司经营范围、 成长方向、 速度以及竞争对策等的长期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规划, 直接关系着公司未来的发展和成长。 管理层的素质与能力对于公司的发展 也起着关键性作用,卓越 的管理者能够带领公司不断进取发展。





(2 )公司财务分析





①偿债能力分析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 率 、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等 。





②营运能力分析包括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资产周转率等。





③盈利能力分析包括主营业务毛利率、 主营业务净利率、 资产收益率、 净资 产收益率等。





(3 )公司估值方法





①相对估值方法





在相对估值方法中, 常用的指标有市盈率 (PE ) 、 市净率 (PB)、 EV /EBITDA 倍数等。





②绝对估值方法





股利折现模型和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采用了收入的资本化定价方法, 通过预 测公司未来的股利或者未来的自由现金流, 然后将其折现得到公司股票的内在价 值。





2、标的精选策略(Target )





标的精选策略是在个股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从成长维度筛选具有持续的业 绩增长历 史,且 预期保 持持续成 长的上 市公司 。反映成 长维度 的成长 指标包括: 预测 EPS 增长率、 销售净利率、 净利润同比增长率、 加权 ROE 等。 再通过个 股基本面分析中对公司价值的分析情况, 评判股票的估值与其成长性的匹配程度, 从而筛选出具有持续成长潜力,而又相 对低估的上市公司组合。





D. 投研双向反馈机制





本基金管理公司建立的研究员与基金经理之间的双向反馈机制, 一方面是在 股票初选 池的基 础上, 研究员对 个股再 进行深 入研究向 基金经 理出具 投资建议, 另一方面, 基金经理根据组合内个股的阶段表现向研究员进一步了解组合内上市 公司的动态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组合。





E. 债券组合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多种债券投资策略,实现组合增值。





1、利率策略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利率策略主要是从组合久期及组合期限结构两个方向制定针对市场利率因 素的投资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 国民经济运行状况, 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变化趋势及结构, 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以及金融市场收 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的 预期, 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降低组合的久 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利用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可以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 例如: 子 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2、类属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策略主要是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 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 供求关系, 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 分析国债、 金融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 差水平, 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 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 配置比例。





3、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认为市场存在着失效的现象, 短期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 债券市场 的参与者众多, 投资行为、 风险偏好、 财务与税收处理等各不相同, 发掘存在于 这些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对价值, 也是本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面。 本基金密 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 制度的变动, 通过深入分析市场参与者的立场和观点, 充 分利用因市场分割、 市场投资者不同风险偏好或者税收待遇等因素导致的市场失 衡机会,形成相对价值投资策略,为本基金的投资带来增加价值。





4、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 结合其信用等 级、 流动性、 选择权条款、 税赋特点等因素, 确定其投资价值, 选择那些定价合 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F. 国债期货投资策 略





基于国债期货标准化合约、 保证金交易和流动性较高的特点, 通过配置国债 期货优化债券组合久期, 快速 提高债券配置的效率和杠杆水平。 基于国债期货多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空交易, 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现券进行套期保值, 对冲现券组合的利率风险。 此 外, 根据国债期货交易和交割规则, 计算比较一篮子相关债券交割时点内部收益 率 IRR 、 交割时点发票 价格与现货价格差值等指标, 确定最便宜交割债券 CTD , 进行套利交易。





G.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 以投资 组 合的避险 保值和 有效管 理为目标 ,在风 险可控 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 交易成本低 等特点, 在市场 向下带 动净值走 低时, 通过股 指期货快 速降低 投资组 合的 仓位, 从而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 避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 性; 并在市场快速向上基金难以及时提高仓位时, 通过股指期货快速提高投资组 合的仓位,从而提高基金资产收益。





H.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权证的原则是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和投资风险控制, 具体权证投 资的策略是:





1、考量 标的股 票 合理价值 、标的 股票价 格、行权 价格、 行权时 间、行权方 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利用 Black –Scholes 模型、 二叉树模型及其它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合理价值。





2、根 据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 “估值差价(Value Price)”以 及权证合 理价值 对定价 参数的敏 感性, 结合标 的股票合 理价值 考量, 决策买入、 持有或沽出权证。





I. 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 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2 )每 个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和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 金在任 何 交易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2)本基 金在任 何 交易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股指期 货和国 债期货 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 券(不含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权 证、资产 支持证 券、买 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 交易日日 终,持 有的卖 出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本基 金在任 何 交易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7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8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投资限制。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除上述第 (2)、 (12 ) 、 (19) 、 (20)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提前进行公告。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如本基金增加 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定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 管理人 运用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业 绩 比较 基准 :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70%+ 中 证 综 合 债指 数 收 益 率 *30% 。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 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 本的综合性指数;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 票,目前 沪深 300 指 数样本覆 盖了沪 深市场 六成左右 的市值 ,具有 良好的市场 代表性。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 所市场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其选样 是在中证全债指数样本的基础上, 增加了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以及一年期以下 的国债、 金融债 和企业 债,以更 全面地 反映我 国债券市 场的整 体价格 变动趋势, 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 股票投资 占基 金资产 的 比例为 60%-95% ,其 余资产主 要投 资于债 券 、货币市场 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因此,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30% ”是适合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适当程序后,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风险和预期 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 照国家有 关规定 代表基 金独立行 使相关 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 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或 任何存 在利害 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基金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在 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 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不超过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五)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六)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 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 本基金财产应清理、 估价, 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 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 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 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 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长 盛同锦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基金合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查询。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