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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锦混合(006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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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 盛同 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长 盛 同锦 研 究精 选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 重 要提 示 长盛同锦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8〕1053 号文注册 募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而 波动, 投资 者根 据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金 收益, 同时 承担 相应的 投资风 险。 投资 本基金的 风险包 括:因 政治 、经 济、社 会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成的 系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过程 中产生 的积极 管理 风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性 风险, 和由于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产生的特 定风险等。 本基金 将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纳入 到投资 范围 中,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是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 由非上 市中 小企 业采 用 非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风 险主要 包括信 用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市场 风险 等,这 些风险 可能 会给 基金净值 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 为混 合型基 金, 具有较 高风 险、较 高预 期收益 的特 征,其 风险 和预 期收益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高于 债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场 基金。 投资 有风 险,投资 者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请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和基 金合 同, 全面认识 本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本 基金 的目标 客户 不包括 特定 的机 构投资者。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证 投资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 的业绩 并不 构成 对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基金 投资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 目


录 重 要提 示 ....................................................................................................................... 1 第 一部 分、绪 言 ........................................................................................................... 1 第 二部 分、释 义 ........................................................................................................... 2 第 三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 7 第 四部 分、基 金托 管人 ............................................................................................. 16 第 五部 分、相 关服 务机构 ......................................................................................... 21 第 六部 分、基 金的 募集 ............................................................................................. 23 第 七部 分、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6 第 八部 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27 第 九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 38 第 十部 分、基 金的 财产 ............................................................................................. 50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51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57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59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61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62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69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73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75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1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4 第 二十 一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05 第 二十 二部分 、备 查文件 ....................................................................................... 106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 第 一部 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长盛同锦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等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 第 二部 分、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长盛同锦研究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长盛同 锦研究 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长盛同 锦研究精 选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长 盛同锦 研究精 选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和其制定 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 补充和有 权解释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并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 改 〈中华 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 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 代销 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三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 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 由 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扣 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2、 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 55、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 第 三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 (010)86497888 传真: (010)86497999 联系人:张利宁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成立,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 截至目前, 本 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为: 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 新加坡星展 银行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 的 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 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 13%。截至 2018 年 12 月 14 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五十 七开放式基金和五只社 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周兵先生, 董事长, 经 济学硕士。 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员、 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 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务部经 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期间兼任海南华银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 北京证 券营业 部托管组 负责人 ) 、北 京朝阳门 大街证 券营业 部总经理。 2004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现任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咏先生, 董事, 中共党 员, 高级经济师。 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 师、 会计教研室主任, 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 安徽 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 深圳证券部经理、 证券总部副总经理, 香 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兼任安徽国元控股 (集团) 有限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 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国元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董事长。 葛甘牛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 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 瑞 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美林 集团、 德意志银行、 荷兰银行、 中 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 包括高盛(亚洲)有限责任 公司、 巴克莱银行。 现任星展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私人 银行业务主管。 钱力先生, 董事, 博士。 曾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干部、 科员、 副 主任科员 、秘书 一室主 任科员、 副调研 员、副 主任(副 处、正 处级) ;安徽省政 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综合处处长、 副主任、 党组成员; 淮南市政府副市长、 党组 成 员;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 陈翔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副科长、科长、 副主任,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 副主任、 调研员, 安徽省政 府办公厅一处处长、 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 副主任、 党组成员, 安徽省政 府副秘书长、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 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 安徽省工商 联党组书记、 第一副主席、 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副书记。 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培富先生, 董事, 硕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务 部科长、 副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副经理、 经理,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 筹备组负责人。2005 年 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监、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现任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长盛创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 美国宾州 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 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 新加坡、 香港等 地投资顾问、 副总裁, 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香港国际资本管 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香港骏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 现任香港万里资本有限公司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 负责人。 张仁良教授, 独立董事, 博士。 现任香港教育 大学校长、 公共政策讲座教授, 兼任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 香港永隆银行 独立董事及第十三届中国全国政协委员, 同时亦为复旦大学顾问教授和上海交通 大学兼任教授。 曾任香港社会创新及创业发展基金专责小组主席, 太平洋经济合 作香港委 员会主 席、香 港浸会大 学工商 管理学 院院长。2009 年获 香 港特区政府 颁发铜紫荆星章、2007 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 并于 2017 年获法国政府颁发棕榈 教育军 官荣誉勋章。 荣兆梓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教授。 曾任安 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院长。 现任安徽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 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 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朱慈蕴女士, 独立董事, 博士。 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清 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中国法学会经 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兼任泛海股份公司、绿盟 科技股份公司、艾艾精工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刘锦峰女士, 监事会主席, 工学及经济学双学士。 曾任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业务三 部总经理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现任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机构管理部总经理, 兼任国 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 监事, 博士 ,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 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裕基金 经理, 新加坡 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 资产配置委员会成员,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7 年 8 月起加入长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创富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 长盛环球 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魏斯诺先生, 监事, 英国雷丁大 学硕士。 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 年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 社保组合组合经 理。 3.管理层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同上。 林培富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杨思乐先生, 英国籍, 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硕士学位, 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从 1992 年 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古 集团、 摩根银行、 野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 汇丰投资银行亚洲、 美亚能源有限公 司、 康联 马洪资 产管理 公司、星 展银行 有限公 司(新加 坡) 。2007 年 8 月起加 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宁先生,EMBA 。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兴业基金经理 等职务。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长盛动 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长盛同 智优势成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 经理、长盛 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蔡宾先生,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历任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研究员、 社保组合助理, 投资经理, 长盛积极 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鑫二号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1 张利宁女士, 大学学士, 注册会计师。 曾任职 于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财务部, 太极计算机公司子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999 年 1 月起加入长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公司研究部业务秘书, 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 总监, 财务 会计部总监, 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总监等职务。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监察稽核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楠先生,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MBA 在读。历任天士力集团投资发展部、 安信证券研究中心 研究员, 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高级股票 投资经理、 资深股票投资经理、 权益创新业务负责人、 投行总部执行董事等职务。 2015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 任长盛新兴成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拟任长盛同锦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吴达先生,监事,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同上。 魏斯 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赵楠先生, 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监, 经济学学士, 同上。


乔培涛先生, 清华大学硕士。 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 行业研究部经理。2011 年8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研究部执行总监,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 经理 ,长盛国 企改革 主题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生态环境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 理,长盛养老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2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 公告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额 累计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 不 从 事 违 反 法律法规 的 行 为 , 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的发生 。 2 、本基金管理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禁 止 将 基 金 财 产 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定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3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 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 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 事以下行为: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3 (1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 利益; (3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 )泄漏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 )除按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外,直接或间接进行股票投资; (8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 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 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包括 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部门 和岗位 职责保 持相对独 立,基 金资产 、公司 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及各 部门在 内部组 织结构和 岗位的 设置上 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5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4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风 险控制 与业务 发展并重 原则。 公司的 发展必须 建立在 风险控 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 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 “三层控制二道监督” (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 督 察长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 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 督察长负责 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 风险管理部工作, 对 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 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 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 研究; 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 , 督促公司各部门持续完善且严格 执行内控制度, 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及公司制度, 从法规限制、 合同限制、 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 各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 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性、 适时性 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和 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 )公 司内部 控制大 纲是对公 司章程 规定的 内控原则 的细化 和展开 ,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在报经公 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 )公 司及部 门业务 规章是在 公司基 本管理 制度的基 础上, 对公司 及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5 及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 并结合部门职责 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完善。 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 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须 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 制措施是否有效, 对相应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合理性、 有效性做出评价, 并根据检查、 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内控制度或修正 行为。 公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监督, 通过对各项制度 执行情况定期、 不定期的稽核, 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 发 现制度不合理的、 不适用的, 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修改, 同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和督 察长; 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 控制失效的, 要求相关部门立即整改, 并出具监 察报告, 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 督察长就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 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关于 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 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6 第 四部 分、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8 人,平均年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 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 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 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 745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7 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 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 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2007 、2009、2010、2011、2012、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 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 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获得无 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 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 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 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8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 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中国工商银行托管业务 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 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 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 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 控制理念。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9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 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 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 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 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 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 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 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0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基金 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财 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 不予执行, 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1 第 五部 分、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邮政编码:100029 电话: (010)86497908、( 010)86497909、( 010)86497910 传真: (010)86497997、( 010)86497998 联系人:吕雪飞、张晓丽 2、代销机构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 (010)86497888 传真: (010)86497999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 华阳路 112 号 2 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座 15 层 负责人: 张诚 电话: (021)58773177 传真: (021)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2 经办律师:梁丽金、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马剑英 联系人:马剑英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3 第 六部 分、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6月27日证监许可〔2018〕1053号文注 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概况 1、募集 方式: 本基金 通过各销 售机构 的基金 销售网点 向投资 者公开 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变更 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2、 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具 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中披露。 3、募集 对象: 本基金 的募集对 象为 符 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可投 资于证 券投资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4、基金募集规模:本基金募集 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5、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按初始面值发售, 每份基金 份额 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超过1.2% ,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 M <100万 1.2% 0.36% 100万≤M <200万 0.8% 0.24% 200万≤M <500万 0.4% 0.12% M ≥500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按笔收取,1000元/ 笔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4 养老金特定客户认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 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 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6、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的有效份数 保留至小数点后 第二位, 小数点 后 第三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产生的收 益归 基金财产所有 。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认购费,即净认购金 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 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非养老金特定客户)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 为1.2% ,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1.2% )=98,814.23元 认购费用 100,000-98,814.23 =1,185.77元 认购份额 (98,814.23+50 )/1.00 =98,864.2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 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3份基金份额。 7、认购时间与程序 (1 )认购场所 本基金通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等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 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详细认购场所见本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5 或相关机构以其他有效方式发布的相关公告。 (2 )时间安排 在募集期内, 本基金销售机构在工作日持续办理本基金 的认购手续。 具体时 间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和相关销售机构公告。 (3 )基本认购程序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已经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 需重新开户。 2)投资者依照销售机构的规定, 在募集期 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 认购申请, 并办理有关手续。 3) 本基金认购采取 金额申报方式, 募集期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 元人民币, 投资者 认购 本基金,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 全额缴纳认购款项。 具体单笔认购最低金 额由销售机构制定和调整。 4)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 不得撤销。 5)销售 机构对 认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表 示该申 请一定生 效,而 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人应在 基金合同生效 后到所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和有效认购份额 。 6)本基 金对单 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基金份 额没有最 高和最 低比例 或数量 的限制。 8、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 基金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 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6 第 七部 分、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 基金 份额发 售 之日起三 个月 内,在 基 金募集份 额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 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 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可直接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7 第 八部 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8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 。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 购金额另有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 最低持有余额限制, 根据市场情况, 基 金管理 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潜在 重大不 利影响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9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 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 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 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基金开放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成立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以该 开放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 销 售 网 点柜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的 确认 情 况 。 若 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0 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 , 随申购金额的 增加而递减, 可适用以下收费 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 (M , 含申购 费) 申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 M <100万 1.5% 0.45% 100 万≤M <200 万 1.0% 0.30% 200 万≤M <500 万 0.5% 0.15% M ≥500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 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 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7日


1.5% 7日≤持有期<30日 0.75% 30日≤持有期<一年 0.5% 一年≤持有期<两年 0.25% 持有期≥两年 0 3、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投资人 承担, 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本基 金的赎 回费用 由赎回 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1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 人收取的赎 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 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 未 计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费率 或收费方式 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 份额的 计算方 式: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申 购金额 在扣除 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 万元( 含) 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 购费, 即净申购金额= 申 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特定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160元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2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522.17 =1477.83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0=96970.64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60 元,可得到 96970.64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各计算 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 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 份本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持有期为3个月,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0元 赎回金额 10,000×1.0560=10,560.00元 赎回费用 10,560.00×0.5% =52.80元 净赎回金额 10,560.00–52.80 =10,507.2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 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 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 日基金份额总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基金 投资者 提出的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3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注 册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 交易所 、期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影响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 过大,使 基金管 理人无 法找到合 适的投 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接 受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能 导致单 一投资 者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 50% , 或者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 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7、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或登 记机构 因技术 故障或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 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8、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9 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 绝或暂停申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4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 交易所 、期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5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的 ,且存 在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单日的 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 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情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对 该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 部 分进 行自动延 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 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并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且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延期赎 回处理。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6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 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 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 但基金管 理人须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 最迟于 重新开 放日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或按法 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 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费 。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7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及质押和转让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或转 让业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根据具体情况 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 前公告。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8 第 九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优化的 资产 配置和 灵活 运用多 种投 资策略 ,臻 选成长 性和 收入 增长具 有优势 的行 业和 具有估 值优势 的个 股, 力争为 投资者 创造 超过 业绩基准 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 括 主 板 、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债 券(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债) 、 可交换债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 票 据、 中小 企业私募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债券) 、 权证、 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债券回 购、 货币 市场工 具、同 业存 单、 银行存 款、资 产支 持证 券以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并可 依据 届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适 时合理地 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3%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比例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传 统 的 基 本 面 分 析 框 架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运 用 “ 三 位 一 体 ” 即 3T 投资方 法论, 对宏 观基 本面分 析、行 业基 本面 分析和 个股基 本面 分析 进行补充 完善, 臻选具 有比 较优 势行业 的投资 价值 较高 的股票 组建投 资组 合, 并通过投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9 研的双 向反馈 机制 对股 票初选 池个股 进行 实时 动态跟 踪,根 据市 场变 化及时调 整组合配置。 (一)宏观基本面分析与趋势投资策略(Trend ) 1、宏观基本面分析 通过对 宏观 经济变 动因 素和宏 观经 济政策 因素 进行分 析, 判断宏 观经 济发 展的方 向,从 而对 证券 市场的 总体变 动趋 势和 投资价 值进行 评价 。主 要的分析 指标如下: (1) 宏观 经济变 动因 素主要 包括 国内生 产总 值(GDP ) 、 通货膨 胀 率、失 业率、 财政收 支、 国际 收支余 额、政 府收 入的 自动调 节对股 市的 影响 以及政府 支出的自动变化对股市的影响等。 (2)宏观经济政策因素主要是对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进行分析。 2、趋势投资策 略(Trend ) 在上述宏观经济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经济周期(Business Cycle )理 论,本 基金将 经济 发展 分为繁 荣、衰 退、 萧条 和复苏 四个阶 段, 在不 同的经济 阶段, 权益类 资产 和固 收类资 产的收 益率 有较 大差别 。本基 金将 通过 对宏观经 济基本 面及证 券市 场双 层面的 数据进 行研 究, 并通过 定性定 量分 析、 风险测算 及组合优化, 优选出与 当前的经济周期最为匹配、 未来景气度较高的 大类资产, 最终形成大类资产配置决策。 (二)行业基本面分析与主题方向投资策略(Theme ) 1、行业基本面分析 (1)行业与经济周期分析 根据行 业与 经 济周 期变 动关系 ,可 将行业 分为 增长型 行业 、周期 型行 业和 防守型 行业。 增长 型行 业的运 动状态 与经 济活 动总水 平的周 期及 其振 幅无关, 主要依 靠技术 的进 步、 新产品 推出及 更优 质的 服务实 现增长 ,如 高科 技行业; 周期型 行业的 运动 状态 直接与 经济周 期相 关, 如钢铁 业、耐 用品 及高 档消费品 行业; 防守型 行业 的产 品需求 相对稳 定, 受经 济周期 的影响 小, 如食 品业和公 用事业。 (2)行业生命周期


通常, 行业的生命周期分为幼稚期、 成长期、 成熟期和衰退期。 一般而言,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0 处于幼 稚期的 公司 比较 适合投 机者和 创业 投资 者;处 于成长 期的 行业 ,其增长 具有明确性,投资者分享 行业成长、获取较高投资回报的可能性比较高。


根据行 业与 宏观经 济周 期的关 系以 及行业 自身 生命周 期的 特点, 投资 者应 该选择 那些对 于经 济周 期敏感 度不高 的增 长型 行业和 在生命 周期 中处 于成长期 和成熟期的行业。 行业基 本面 分析是 通过 判断行 业本 身所处 发展 阶段及 其在 国民经 济中 的地 方以及 影响行 业发 展的 各种因 素及其 对行 业影 响的力 度,从 而分 析该 行业的未 来发展趋势,评判行业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 2、主题方向投资策略(Theme ) 在行业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一个行业兴衰还 会受到技术进步、 产业 政策、 产业组 织创新 、社 会习 惯的改 变和经 济全 球 化 等因素 的影响 。行 业内 部的竞争 结构也决定了竞争的激烈程度。 (1) 行业成长性分析主要考量: 国民经济发展与行业增长的关联度; 行业 的发展 空间、 增长 速度 以及可 持续的 时间 :主 要研究 行业整 体供 求状 况的变化 趋势, 包括: 当前 是供 给过剩 、供求 平衡 还是 供不应 求,需 求增 长与 生产能力 增长和 进出口 贸易 增长 的关系 ;国内 外行 业的 景气度 及变化 趋势 ;国 内行业产 业结构 的演变 趋势 以及 对行业 利润率 的影 响; 出现重 大技术 突破 的可 能性及对 行业的影响等。 (2) 行业竞争力分析主要考虑: 行业的集中度及变化趋势; 进出入壁垒的 强弱;替代产品对行业的威胁;上下 游行业的景气度及议价能力等。 (3)估值分析主要是指根据各行业的特点,确定适合该行业的估值方法, 结合对 行业成 长性 的判 断,参 考历史 估值 水平 以及类 似状况 下代 表性 国家和地 区行业 估值水 平, 确定 该行业 合理的 估值 ,得 出行业 股价高 估、 低估 或中性的 判断。 根据上 述评 估结果 对细 分行业 或产 品的前 景评 价,进 行大 类行业 内部 的细 分行业配置。 (三)个股基本面分析与标的精选策略(Target ) 1、个股基本面分析 (1)公司基本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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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①公司行业地位分析


在行业 中的 综合排 序以 及产品 的市 场占有 率决 定了公 司在 行业中 的竞 争地 位。行 业中的 优势 企业 由于处 于领导 地位 ,对 产品价 格有很 强的 影响 力,从而 拥有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盈利能力。


②公司经济区位分析


经济区 位内 的自然 和基 础条件 包括 矿业资 源、 水资源 、能 源、交 通等 等, 如果上 市公司 所从 事的 行业与 当地的 自然 和基 础条件 相符合 ,更 利于 促进其发 展。区 位内政 府的 产业 政策对 于上市 公司 的发 展也至 关重要 ,当 地政 府根据经 济发展 战略规 划, 会对 区位内 优先发 展和 扶植 的产业 给予相 应的 财政 、信贷及 税收等 方面的 优惠 措施 ,相关 产业内 的上 市公 司得到 政策支 持的 力度 较其他产 业大,有利于公司进一步的发展。


③公司产品分析


提供的 产品 或服务 是公 司盈利 的来 源。产 品竞 争能力 、市 场份额 、品 牌战 略等的 不同, 通常 对其 盈利能 力产生 比较 大的 影响。 一般而 言, 公司 的产品在 成本、 技术、 质量 方面 具有相 对优势 ,更 有可 能获取 高于行 业平 均盈 利水平的 超额利 润;产 品市 场占 有率越 高,公 司的 实力 越强, 其盈利 水平 也越 稳定;品 牌已成 为产品 质量 、性 能、可 靠性等 方面 的综 合体现 ,拥有 品牌 优势 的公司产 品往往 能获取 相应 的品 牌溢价 ,盈利 能力 也高 于那些 品牌优 势不 突出 的产品。 分析预 测公司 主要 产品 的市场 前景和 盈利 水平 趋势, 也能够 帮助 投资 者更好的 预测公司未来的成长性和盈利能力。


④公司经营战略 与管理层


公司的 经营 战略是 对公 司经营 范围 、成长 方向 、速度 以及 竞争对 策等 的长 期规划 ,直接 关系 着公 司未来 的发展 和成 长。 管理层 的素质 与能 力对 于公司的 发展也起着关键性作用,卓越的管理者能够带领公司不断进取发展。 (2)公司财务分析 ①偿债能力分析包括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 资 产负债率、 利息保障倍数等。 ②营运能力分析包括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资产周转率等。 ③盈利 能力 分析包 括主 营业务 毛利 率、主 营业 务净利 率、 资产收 益率 、净 资产收益率等。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2 (3)公司估值方法 ①相对估值方法


在相对估值方法中, 常用的指标有市盈率 (PE ) 、 市净率 (PB)、EV /EBITDA 倍数等。


②绝对估值方法


股利折 现模 型和自 由现 金流折 现模 型采用 了收 入的资 本化 定价方 法, 通过 预测公 司未来 的股 利或 者未来 的自由 现金 流, 然后将 其折现 得到 公司 股票的内 在价值。 2、标的精选策略(Target ) 标的精 选策 略是在 个股 基本面 分析 的基础 上, 从成长 维度 筛选具 有持 续的 业绩增 长历史 ,且 预期 保持持 续成长 的上 市公 司。反 映成长 维度 的成 长指标包 括:预测 EPS 增 长 率 、 销 售 净 利 率 、 净 利 润 同 比 增 长 率 、 加 权 ROE 等。再 通过个 股基本 面分 析中 对公司 价值的 分析 情况 ,评判 股票的 估值 与其 成长性的 匹配程度,从而筛选出具有持续成长潜力,而又相对低估的上市公司组合。 (四)投研双向反馈机制 本基金 管理 公司建 立的 研究员 与基 金经理 之间 的双向 反馈 机制, 一方 面是 指研究 员对所 负责 行业 内个股 根据定 量与 定性 相结合 的评估 方法 进行 打分,并 将打分 情况反 馈给 基金 经理; 另一方 面, 基金 经理对 投资组 合内 上市 公司基本 面及股 价情况 设置 监控 指标和 阀值, 一旦 某一 或多个 指标达 到预 警阀 值则将股 票反馈 给研究 员并 要求 研究员 对其进 行重 新打 分研究 ,根据 打分 情况 决定是否 调整投资组合。 (五)债券组合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多种债券投资策略 ,实现组合增值。 1、利率策略 利率策 略主 要是从 组合 久期及 组合 期限结 构两 个方向 制定 针对市 场利 率因 素的投 资策略 。通 过全 面研究 国民经 济运 行状 况,分 析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可能情 景,预 测财政 政策 、货 币政策 等政府 宏观 经济 政策取 向,分 析金 融市 场资金供 求状况 变化趋 势及 结构 ,在此 基础上 预测 金融 市场利 率水平 变动 趋势 ,以及金 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3 组合久 期是 反映利 率风 险最重 要的 指标, 根据 对市场 利率 水平的 变化 趋势 的预期 ,可以 制定 出组 合的目 标久期 ,预 期市 场利率 水平将 上升 时, 降低组合 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利用收 益率 曲线斜 度变 化可以 制定 相应的 债券 组合期 限结 构策略 ,例 如: 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2、类属配置策略 债券类 属策 略主要 是通 过研究 国民 经济运 行状 况,货 币市 场及资 本市 场资 金供求 关系, 以及 不同 时期市 场投资 热点 ,分 析国债 、金融 债等 不同 债券种类 的利差 水平, 评定 不同 债券类 属的相 对投 资价 值,确 定组合 资产 在不 同债券类 属之间配置比例。 3、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 认为 市场存 在着 失效的 现象 ,短期 因素 的影响 被过 分夸大 。债 券市 场的参 与者众 多, 投资 行为、 风险偏 好、 财务 与税收 处理等 各不 相同 ,发掘存 在于这 些不同 因素 之间 的相对 价值, 也是 本基 金发现 投资机 会的 重要 方面。本 基金密 切关注 国家 法律 法规、 制度的 变动 ,通 过深入 分析市 场参 与者 的立场和 观点, 充分利 用因 市场 分割、 市场投 资者 不同 风险偏 好或者 税收 待遇 等因素导 致的市场失衡机会,形成相对价值投资策略,为本基金的投资带来增加价值。 4、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 个债 券到期 收益 率相对 于市 场收益 率曲 线的偏 离程 度,结 合其 信用 等级、 流动性 、选 择权 条款、 税赋特 点等 因素 ,确定 其投资 价值 ,选 择那些定 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六)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基于国 债期 货标准 化合 约、保 证金 交易和 流动 性较高 的 特 点,通 过配 置国 债期货 优化债 券组 合久 期,快 速提高 债券 配置 的效率 和杠杆 水平 。基 于国债期 货多空 交易, 通过 国债 期货对 债券现 券进 行套 期保值 ,对冲 现券 组合 的利率风 险。此 外,根 据国 债期 货交易 和交割 规则 ,计 算比较 一篮子 相关 债券 交割时点 内部收益率 IRR 、交割 时点发票价格与现货价格差值等指标,确定最便宜交割 债券 CTD ,进行套利交易。 (七)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4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 慎原则 ,适 当参 与股指 期货的 投资 。利 用股指 期货流 动性 好, 交易成本 低等特 点,在 市场 向下 带动净 值走低 时, 通过 股指期 货快速 降低 投资 组合的仓 位,从 而调整 投资 组合 的风险 暴露, 避免 市场 的系统 性风险 ,改 善组 合的风险 收益特 性;并 在市 场快 速向上 基金难 以及 时提 高仓位 时,通 过股 指期 货快速提 高投资组合的仓位,从而提高基金资产收益。 (八)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 投资 权证的 原则 是有利 于基 金资产 增值 和投资 风险 控制, 具体 权证 投资的策略是: 1、 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 标的股票价格、 行权价格、 行权时间、 行权方 式、 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 利用 Black –Scholes 模型、 二叉树模型及其它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合理价值。 2、根 据权 证合 理价 值 与其市 场价 格间 的差 幅 即“估 值差 价(Value Price) ” 以及权 证合理 价值 对定 价参数 的敏感 性, 结合 标的股 票合理 价值 考量 ,决策买 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九)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投资 资产支 持证 券将综 合运 用久期 管理 、收益 率曲 线、个 券选 择和 把握市 场交易 机会 等积 极策略 ,在严 格遵 守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基础 上,通过 信用研 究和流 动性 管理 ,选择 经风险 调整 后相 对价值 较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以 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5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 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6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括 平仓 )的 股指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市值 和买 入、卖 出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 本基 金持有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8)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开 放式基 金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19)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本基 金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 的,本 基金 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2) 、 (19) 、 (20) 项外, 因证 券市场波动、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7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上 述投 资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相关 程序后 提前 进行 公告 。 在履行 相关 程序 后,如本 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定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或 者与 其有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 券,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遵 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防 范利 益冲 突,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和评 估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行 。相 关交 易必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的同 意,并 按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并 经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 益 率 *30%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8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 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 流动性好的股票, 目前沪深 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 性。中 证综合 债券 指数 由中证 指数有 限公 司编 制,是 综合反 映银 行间 和交易所 市场国 债、金 融债 、企 业债、 央票及 短融 整体 走势的 跨市场 债券 指数 ,其选样 是在中 证全债 指数 样本 的基础 上,增 加了 央行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以及 一年期以 下的国 债、金 融债 和企 业债, 以更全 面地 反映 我国债 券市场 的整 体价 格变动趋 势,为 债券投 资者 提 供 更切合 的市场 基准 。本 基金是 混合型 基金 ,基 金在运作 过程中,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其余资产主要投资于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因此, “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70%+ 中证综合债 指数收益率*30% ” 是适合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 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本基金 经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并按 监管部 门要求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并 及时公 告。如 果本 基金 业绩比 较基准 所参 照的 指数在 未来不 再发 布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依据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经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并按监 管部门 要求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选取相 似的 或可 替代的 指数作 为业 绩比 较基准的 参照指数。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基 金, 具有较 高风 险、较 高预 期收益 的特 征,其 风险 和预 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9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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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第 十部 分、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基金 拥有 的 各类 有价证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应 收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期货账 户 以 及投 资 所需 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和 基金 登记 机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不得 将基 金财产归 入其固 有资产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因基 金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 者其他情 形而取 得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登记 机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对 本基金 财产行 使请 求冻 结、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 其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1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未 发生影 响公允 价值 计量 的重大 事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发 生了 影响公 允价值 计量 的重 大事件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对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不 含 权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另 有 规 定 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含 权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另 有 规 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 值净价估值。 (4)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全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或 估值 全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未发 生影 响公 允价 值计 量的重 大事件 的, 按最 近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或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种 当日的 估值全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或估 值全 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发 生了影 响公 允价 值计量 的重大 事件 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5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在 当 前 情 况 下 适 用 并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2 且有足 够可利 用数 据和 其他信 息支持 的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时, 优先 使用可 观察输 入值 ,只 有在无 法取得 相关 资产 可观察输 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以及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和 权 证 , 采 用 在 当 前 情 况 下 适 用 并 且 有 足够可 利用数 据和 其他 信息支 持的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并优 先使 用可观察 输入值; (3 ) 流 通 受 限 股 票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流 通 受限股 票,是 指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 限限 售期 的股票 ,包括 但不 限于 非公开发 行股票 、首次 公开 发行 股票时 公司股 东公 开发 售股份 、通过 大宗 交 易 取得的带 限售期 的股票 等, 不包 括停牌 、新发 行未 上市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通受 限股票。 (4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发 行 未 上 市 或 未 挂 牌 转 让 的 债 券 , 对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情况 下,应 以活 跃市 场上未 经调整 的报 价作 为计量 日的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对于活 跃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计 量日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对市 场报 价进 行调整, 确认计 量日的 公允 价值 ;对于 不存在 市场 活动 或市场 活动很 少的 情况 下,则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 对 全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上 不 含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按 照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价 估值。 对银 行间 市场上 含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按 照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 日的 唯一 估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 回售 权的 固定收 益品种 ,回 售登 记截止 日(含 当日 )后 未行使回 售权的 按照长 待偿 期所 对应的 价格进 行估 值。 对银行 间市场 未上 市, 且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债 券,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价 值。 4、 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 ,按 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3 5 、 同 一 证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证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值。 6 、本基金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未发 生影响 公允 价值 计量的重 大事件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结 算价估 值。 当日 结算价 及结算 规则 以《 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7 、 本 基 金 可 以 采 用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按 照 上 述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原 则 提 供 的 估 值价格数据。 8、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9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确保 基金估 值的 公平 性。具 体处理 原则 与操 作规范 遵循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11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4 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或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除 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 值后,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对 由 于该估 值错误 遭受损 失 当事人 ( “受 损方” )的 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时协 调各方 ,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生 的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任方 承担; 由于估 值错 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损失 的,由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对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责 任;若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极 协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5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 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此 部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进行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 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6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3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场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 此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7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 利润的 20%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权 日经除 权后 的该 类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该类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8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 ,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9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师 费 、诉 讼费 和仲 裁费 用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 抗力情形 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 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0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支 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 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1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2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应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流动 性风险 规定》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相关法 律法规 关 于信息披 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文 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3 1、 《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规 则及具 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购 、申 购和 赎回安 排、基 金投 资、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 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 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指定 报刊休 刊,则 顺延 至法 定节假 日后首 个出 报日 。下同 ) 在指 定媒介 上 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4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式。 基金持 续运 作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 投资 者的权 益,基 金管 理人 至少应 当在基 金定 期报 告“影响 投资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类 别、报 告期 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5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6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本 基金 发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 应当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指期 货交易 情况 ,包 括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 况、风 险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股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 应当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国债期 货交易 情况 ,包 括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 况、风 险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国债期 货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 应当 在基金 年报 及 半年 报中 披露其 持有 的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资产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7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 应在 基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和 报告期 末按 市值 占基金 净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 应当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所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数量 、总 成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本和 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 媒介 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但是其 他公 共 媒介 不得 早于指 定媒介 披 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机 构,应 当制 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8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暂停 或延 迟披露 基金 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9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 素、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 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 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 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0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 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基金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 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在实际 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 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 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 。因此 本基金需承担股票市场的下跌风险; 同时由于本基金持有一定比例的债券, 故而 也需承担债券价格变动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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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 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 但是基于投资 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2、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 有的风险点。 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差风 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 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 造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 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股指期货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3、本基金将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 险、 基差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 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由于期货与 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 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 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流 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 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 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 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 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 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 制平仓的风险。 4、本基金将中小企业私募债纳入到投资范围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主要包括信用风 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交投不活 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 股票价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 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2 5、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中,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主要包括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行 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资产支持证券最大的风险。 利率风险指由于利 率发生变化和 波动使得资产支持证券价格和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 流动性风险 是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交易不活跃导致的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指由于发行方提前偿 还所导致的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6、本基金将流动受限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中,流动受限证券的风险主要包 括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流动性风险指由于法律法规要求流动受限证券需要 持有一定期限, 在解禁前不能变现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 (利率、 汇 率、 股票价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流动受限证券的实 际收益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和损失。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3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4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 限为不超过 6 个月, 但 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本 基金 被其他 基金 吸收合 并或 本基金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为新基 金引 起本 基金基 金合同 终止 的, 本基金 财产应 清理 、估 价,但 可根据 届时 有效 的相关规 定,基 金财产 不予 变现 和分配 ,并直 接过 户至 合并后 的基金 。本 基金 的债权债 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5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 围内 ,拒 绝或暂 停 受理 申购 、赎 回和转 换 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6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期 货经 纪机 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7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 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 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 ,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8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 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9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及本基金投资所需的其他 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 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进行;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有 关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0 (20)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基 金投资 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 当事 人,直 至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并 不以在 《基 金合 同》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1 (2) 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 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2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约定以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以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并履行适当程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 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 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3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4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则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 席,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 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通 讯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5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4) 上述第 (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 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可通过 网络 、电 话或其 他方式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也可 以采 用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 式进 行表 决,或 者采用 网络 、电 话或其 他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 1 项 (2)或第 2 项(3)规 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三 个月 以后 、六个 月以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决 议。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 出 席 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过方可做出。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7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 以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8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 分关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事 由、召 开条 件、议 事程 序、 表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则 的部分 ,如 将来 法律法规 或监管 规则修 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并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9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 限为不超过 6 个月, 但 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0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 本基 金被其 他基 金吸收 合并 或本基 金与 其他基 金合 并为新 基金 引起 本基金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本基 金财产 应清 理、 估价, 但可根 据届 时有 效的相关 规定, 基金财 产不 予变 现和分 配,并 直接 过户 至合并 后的基 金。 本基 金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 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基 金合 同》而 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 一切争 议,除 经友 好协 商可以 解决的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根 据该会 当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仲 裁的 地点在 北京, 仲裁 裁决 是终局性 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关 监管 机构一 式二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住所。 投资 者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查询。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1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管理人 为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括 主板、 中 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 股票) 、债 券(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 债券、 央行 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 短期 融资券 、中期 票据 、中 小企业私 募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债券回 购、货 币市 场工 具、同 业存单 、银 行存 款、资 产支持 证券 以 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并可 依据 届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适 时合理地 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不得 投资于 相关 法律、 法规 、部门 规章 及《基 金合 同》禁 止投 资的 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高于3%;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2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c、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d、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e、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f、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g、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 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h、本 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 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2%;本基金持有的 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 例进行调整; i、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10%; j、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3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k、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i.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ii.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iii.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iv.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l、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m、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n.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o.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4 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p.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j、o、p 项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 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 的投资比例 限制要求。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5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 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 可行性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 说明进行实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券款兑付) 的交易 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 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 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 的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6 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面说明,并 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 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 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7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 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等投 资所需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无 故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8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对 确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理 人发出 回函 。在 限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并 予协助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 和其他 基金 的托 管业务 实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 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账日 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基 金托管 人处 的,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由此给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6、除 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财产。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9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构 按销 售与服 务代 理协议 的约 定,将 认购 资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在 具有托 管资 格的 商业银 行开设 的长 盛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认 购专户。 该账户 由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管 理。基 金募 集期 满,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基金 募集金 额、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 法 》 、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 规定后, 由基金 管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 字有效 。验资 完成 ,基 金管理 人应将 募集 的属 于本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入基 金托管 人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确认 文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备案 的条 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 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资 产托 管专户 ,保 管基 金的银 行存款 。该 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收 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 管专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何 银行账 户;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 管专户 的管 理应 符合《 人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管 理办法 》 、 《现 金 管理 暂行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行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不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00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 拆借 市场 的交易 资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管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品种的 投资业 务时 ,如 果涉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用, 由基金 管理人 协助 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 财产投 资的 有关实 物证 券、银 行定 期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 其中实 物证券 也可 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 让,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理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际有 效控制 下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托 管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任应 由基金 托管人 承担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或保管的 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外,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签署 与基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 通过专 人送 达、 挂号邮 寄等安 全方 式将 合同原 件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01 对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或复印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同 约定 范围 内,合同 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该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份 额后的 数值。 基金 份额 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引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基 金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双方认 可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 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因 此, 本基金 的会计 责任 方是 基金管理 人,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仍 无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公 布。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的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目 前相关 规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保 管方 式可 以采用 电子或 文档 的形 式。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的保存期 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02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6 月30 日、 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应于 下月前 十个工 作 日内提 交; 《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等 涉及到 基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除 经友好 协商可 以解 决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点 在北 京, 仲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就 本协 议而言 ,不 包括香 港特 别行 政 区、 澳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的 内容进 行变 更。变 更后 的托 管协议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03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04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主 要由 基金管 理人 和代销 机构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以下 一系列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根 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服 务,客 户可 以通 过电话 查询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账 户信息查 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 (010) 86497888


400-888-2666 (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在 线客服 。投 资者 可点击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在线 客服” ,进 行咨 询或留 言。 2、 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各项 服务有 疑问 ,可通 过语 音留 言、 传真、Email 、 网站 信箱、 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 接与客 户服务 人员 联系 ,基金 管理人 将采 用限 期处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时 处理客 户的投 诉; 同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理建议 是基金 管理 人发 展的动力 与方向。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05 第 二十 一部分 、招 募说明 书 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的 办公场所 ,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csfunds.com.cn)查 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长 盛同锦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06 第 二十 二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准 予 长 盛 同 锦 研 究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的批复文件 (二) 《长盛同锦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长盛同锦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以上第 (六 )项备 查文 件存放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其他文 件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的 办公 场所 。基金 投资者 在营 业时 间内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12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