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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泓泽纯债债券A(003731)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次)查看PDF公告

 
 
 
长安泓 泽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 第 2 次更新 ) 
 
 
 
 
 
 
 
 
 
 
基金 管理 人: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重要 提示 1、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2016 年10 月31 日证监 许可﹝2016 ﹞2513号 《关 于准予 长安 泓泽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批 复》注册 募集 。 2、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 册 , 并 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监 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及 市场 前景 等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3、 证 券 投资 基金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 投资, 降低 投资 单一证 券 所 带来的 个别 风险。 本基 金 投资于 证券/ 期 货市 场,基 金份额 净值 会因 为证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 。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 人在 投资 本基 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 的 产品特 性并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 金合 同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根据 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风险承 受 能力、 投资 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产 状况 等,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 值,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4、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场风 险 , 也 包括 基金 自 身的管 理风险 、估 值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以及 技术 风险 和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和其他 风险 等。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是根 据 相关法 律法 规由 公司 采用 非公开 方 式 发 行的 债券。 由于 不能公 开 交易, 一般 情况 下, 交 易 不活 跃, 存 在较 大流动 性 风险。 当发 债主体信 用质量恶 化时, 受市场流 动性所限 ,本基 金可能无 法卖出所 持有中 小企业私 募债 , 由此可 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5、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 但 低于 股 票型基 金和混 合型 基金 ,属 于较 低风险 的投 资品 种。 6、 投资者应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指定的销售机构购买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元面 值发售并 不改变 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 征。投 资者按1.00元面值 购买基 金份额以 后, 有 可能面 临基 金份 额净 值跌 破1.00 元、 从而 遭受 损失 的风险 。 7、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保 证。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 投资者 注意 基 金投资 的“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8 年 11 月 16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止 日 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本 招募说 明书 所载 的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7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0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14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 第一部分


绪言 《长安泓 泽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称 “招 募说明 书” 或“本 招 募说明 书” ) 依据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以 及《长 安泓泽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合同》 ” )编 写。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 管理人 解 释。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 法律 文件。 投 资人 自依 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 基金 合同 》 。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长 安 泓泽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长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上海 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长 安泓 泽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及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长安 泓泽纯 债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募 说明 书 :指 《长 安泓泽 纯债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长安 泓泽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3、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指中 国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人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包括 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运 用来 自境外 的人民 币资金 进行 境内 证券 投资 的境外 法人 21、投 资 人 、投 资 者 : 指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币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的 合称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4、 销售 机构 : 指基 金管 理人以 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 的机构 25、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6、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7、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9、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 34、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 含 T 日) 36、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业 务规则》 :指 《长 安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9、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期 内, 投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2、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销 售 机构的 操作 44、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申购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申购 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6、元 :指 人民 币元 47、A 类基 金份 额: 指在投 资 人认 购/ 申购 基金 时收 取前端 认购/ 申购 费, 而不 计提销 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48、C 类 基金份额 :指不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 提 销售服务 费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49、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 50、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1、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4、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资 产支 持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55、 摆 动定 价机 制: 指当开 放 式基 金遭 遇大 额申 购赎 回 时,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56、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7、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设立日 期:2011 年 9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1]13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7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曹玫 联系电 话:021-2032 9688 股权结 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长安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29.63% 杭州景 林投 资管 理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 25.93% 上海恒 嘉美 联发 展有 限公 司 24.44% 五星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3.33% 兵器装 备集 团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6.67%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万跃楠 先生 , 董 事, 经 济学 博士。 曾任 南昌 保险 学校 教 师、 中 国证 监会 机构 监管 部 处长、 长沙通 程实 业集 团有 限公 司总裁 、 特 华投 资控 股有 限公司 执行 总裁 、 兵 器装 备集团 财务 有限 责任公 司副 总经 理和 安信 期货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等职 , 现 任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长安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姜燕女 士, 董事 , 金 融学 硕士。 曾任 中信 实业 银行 信贷部 信贷 员、 信贷 主管 , 美林 国际 有限公 司全 球市 场部 副总 监, 中 国农 业银 行伦 敦子 行筹备 组顾 问, 花旗 银行 全球市 场部 副总 监, 现 任长 安国 际信 托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 兼 任投资 总监 、 家 族信 托事 业部总 经理 、 家 族信托 投资 配置 部总 经理 等职。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 高斌先 生, 董 事, 硕 士。 曾任中 国证 监会 市场 监管 部主任 科员、 副处 长、 处 长, 中国 证 监会驻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督 察员 ,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党 委委 员、 常务 副总 经 理, 期 间兼 任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上海 景林 投资 发展有 限公 司总 裁。 范欢欢 女士 , 董事 , 管 理学 学士 。 曾 任上 海景 林投 资发 展有限 公司 市场 营销 部产 品经理 、 投资研 究部 研究 助理 、 总 裁办投 后管 理等 岗位 , 现 任上海 景林 投资 发展 有限 公司总 裁办 高级 经理。 李莉女 士, 董事, 经济 学硕 士、 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 任中 国招商 银行 总行 离岸 业务 部经理 、 同 业 机构 部高 级经 理, 美国 PIMCO 总部 香港 公司 副总 裁, 现任 上 海国 和现 代服 务 业股 权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上海 正阳 国际经 贸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法人 代表 , 通 联网 络支 付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袁丹旭 先生 , 董 事, 金融 工程硕 士。 曾任 美国 富国 银行资 深经 理、 招商 银行 总行零 售部 副总经 理、 深圳 发展 银行 (平安 银行 ) 总 监、 工 商 银行总 行私 人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交通 银行 总行私 人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 现任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长 安财 富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田高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管理学 博士 。 曾 任西 安秦 川机械 厂厂 部办 公室 经济 秘书, 陕西 财经学 院会 计系 讲师 , 西 安交通 大学 会计 学院 财务 管理系 讲师 、 副教授 , 现 任西安 交通 大学 会计学 院财 务管 理系 教授 。 田轩先 生, 独立 董事 , 金 融学博 士。 曾任 印第 安纳 大学凯 利商 学院 终身 教授 , 现任 清华 大学五 道口 金融 学院 昆吾 九鼎金 融学 讲席 教授 、 教 育 部 “长 江学 者” 特 聘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 保利能 源控 股有限 公司 独立 董 事。 傅蔚冈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学博 士。 曾任 上海 金融 与法律 研究 院院 长助 理, 现任上 海金 融与法 律研 究院 执行 院长 ,北京 鸿儒 金融 教育 基金 会副秘 书长 。 2、监 事会 成员 孔舰先 生 , 监 事, 经济 学博 士。 曾任 中国 核工 业集 团原 子能研 究院 资产 经营 处项 目经理 , 兵器装 备集 团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战略 研究 部战 略研 究员、 行业 研究 员, 现 任兵 器装备 集团 财 务有限 责任 公司 战略 研究 部副总 经理 。 吴缨女 士, 职工 监事, 上海 财经大 学金 融学 研究 生, 理 学学士 。 曾 任江 西电 力职 大 助教, 亚龙 湾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兼资金 证券部经理,海南欣 龙无纺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会 秘书 ,上海君创财 经顾问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上海 鼎立实 业投资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等职。现 任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综合管 理部 总经 理。 3、 高级 管理 人员 万跃楠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袁丹旭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 李永波 先生 , 督 察长 。 法 学学士 、 民 商法 学硕 士, 十一年 以上 法律 及基 金从 业经历 。 曾 任上海 市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律 师, 上海 市律 师协 会基金 业务 委员 会委员 , 长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经 理、 监察 稽核 部总经 理等 职, 现任 长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党支部 书记 。 王健先 生, 副总 经理 。 工商 管 理 博士 , 十 六年 基金 行业从 业经 历。 曾任 长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市场 开发 部总 监, 金 元比 联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渠道 销售 部总 监,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市场 总监 等职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方红涛 先生 , 硕士 , 六 年 以上证 券行 业从 业经 历。 曾任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场外 市场 部项目 负责 人、 投资 经理 , 资产 管理 部固 定收 益部 投资经 理、 投资 主办 。 现 任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长 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安泓润 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长安鑫 益增 强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本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袁丹旭 先生 ,简 历同 上。 徐小勇 先生 , 工商管 理硕 士, 二十 三年 以上金 融行 业从业 经历 。 曾就职 于建 设银行 总 行 信托投 资公 司 、 中国 信达 信托投 资公 司 、 中国 银河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曾任 银河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 华泰 证券 (上 海) 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权 益部 负责 人等职 , 现 任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投 资总 监, 长 安裕 腾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及长 安 裕隆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吴土金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十 年以 上金 融行业 从业 经历 。 曾 任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研 究 员, 国投 瑞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研究 员, 平安 养老 保 险有 限公 司组 合经 理, 财通 证券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德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事 业部总 监, 现任 长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林忠晶 先生 , 经济学 博士 , 八 年以 上金 融行业 从业 经历 。 曾 任安 信期货 有限 责任公 司 高 级 分 析师, 中海 石油 气电 集团 有 限责 任公 司贸 易部 研究 员,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产 品经 理、 战略及 产品 部副 总经 理、 量化投 资部 (筹 ) 总 经理 、 基金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等 职, 现 任长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投资 部总经 理,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 行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安 产业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安鑫 利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安鑫富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安鑫 恒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安鑫 垚主 题轮动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安鑫 旺价 值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安鑫 兴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及长 安鑫 禧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栾绍菲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七 年以 上金 融行业 从业 经历 。 曾 任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研 究部研 究员 、 基金经 理助 理等职 , 现任 长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长安 宏观 策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 略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安产 业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6、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基金 季度 、半 年度和 年 度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有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 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守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 法律 法规的 相关 规定 , 并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法违 规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防止 下 列行为 的发 生: (1)将 基金 管理 人固 有财产 或 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职务之 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定 履 行职 责; (8)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 止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 ;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0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 法权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泄 露在任 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 投 资计 划等信 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8) 除按 基金 管理 人制 度 进行基 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其 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 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贬 损同 行, 以抬 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从业 人员 形象; (15)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 4、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牟取利 益; (3)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活动 ;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 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目标 (1)保 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 定,坚持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最 大化 原则 ,自 觉形成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的意 识和 理念 ; (2)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和 其 它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和及 时披 露; (4)确 保投 资管 理活 动中公 平 对待 不同 投资 组合 ,保 护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1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职 责保 持相对独 立, 公司基 金资 产、自 有 资产、 其它 资产 的运 作严 格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各机构 、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制订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原则 (1)合 法合规 性原则 。公 司内控制 度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规 章和 各项规 定, 必须把 国 家的法 律法 规、 规章 和各 项政策体 现到 内控 制度 中;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涵 盖公 司经营 管理 的各个环 节, 不得留 有制 度上的 空 白或漏 洞; (3)审 慎性原 则。公 司内 部控制的 核心 是风险 控制 ,制定内 部控 制制度 以审 慎经营 、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 部控制制 度必 须随着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调 整和公 司经 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及时 地进 行修改 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由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本 管理 制度和 部门 业务 规章 三个 层次的 制 度系列 构成 , 这 三个 不同 层次的 内部 管理 制度 既相 互独立 又互 相联 系, 在公 司章程 的指 引和 约束下 构成 了公 司总 体的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 内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 程的原 则规 定的 细化 和展 开, 同时 又是 对公 司各 项基 本管理 制 度的总 揽和 原则 指导 。 基本管 理制 度是 依据 内部 控制大 纲对 各项 业务 活动 和公司 管理 的基 本规 范 , 涵 盖公司 各 项业务 及管 理活 动的 各个 方面, 为部 门管 理制 度和 业务工 作手 册的 制定 提供 了依据 。 基 本管 理制度 主要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度、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 金运营 制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公司 财 务制 度、 行政 管理 制度、 人 力资 源管 理制 度和 反洗钱 制 度等 。 部门业 务规 章则 直接 对员 工日常 工作 进行 约束 和指 导。 三层内 部控 制制 度体 系在 不同的 控制 层次 上,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决 策、 执行和 监督 进行规 范, 将公 司在 经营 管理活 动中 可能 发生 的风 险, 根 据不 同的 决策 层和 执行层 的权 利与 责任进 行分 解, 并对 决策 和执行 过程 中的 风险 点和 风险因 素, 通过 相应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予以 防范和 控制 , 实现公 司的 合法合 规运 行 , 强化 公司 的内部 风险 控制 , 从 而维 护公司 股东 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5、内 部控 制的 监控 防线 公司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设 立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2 (1)建 立以各 岗位目 标责 任制为基 础的 第一道 监控 防线。明 确各 岗位职 责, 并制定 详 细的岗 位说 明和 业务 流程 ,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 必须 声明已 知悉 并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岗位 责任 ; (2)建 立相关 部门、 相关 岗位之间 相互 监督制 衡的 第二道监 控防 线。公 司建 立重要 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相 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制 衡; (3)建 立以督 察长和 监察 稽核部对 各岗 位、各 部门 、各机构 、各 项业务 全面 实施监 督 反馈的 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督察长 、 监察 稽核部 独立 于其它 部门 和业 务活 动, 并对内 部控 制 制 度的执 行情 况实 行严 格的 检查和 反馈 。 6、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声明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 、 维 持其 有效 性以 及有效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公司 董 事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董 事会承 担最 终责 任; 基金 管理人 特别 声明 以上 关于 风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的 披露 真实 、 准 确, 并 承诺根 据市 场的 变化 和基 金管理 人的 发展 不断 完善 风险管 理和 内 部控制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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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 托管 人为 上海 浦东 发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本信 息如 下: 名称: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成立时 间: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 营 范围: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批准, 公司 主营 业务 主要 包 括: 吸收公 众存 款; 发 放短 期 、 中期 和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 同业拆 借; 提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 理 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 险箱 业务; 外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币 兑换 ; 国际结 算;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买 卖和代 理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客外 汇买卖 ;资 信调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 离岸 银行 业务 ;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和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批准 经营 的其 他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293.52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 :胡 波 联系电 话: (021 )6161888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自 2003 年开展 资产 托管 业务 ,是 较早开 展银 行资 产托 管服 务的股 份 制商业 银行之 一。经 过二 十年来 的稳健 经营和 业务 开拓, 各项业 务发展 一直 保持较 快增长 , 各项经 营指 标在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中处 于较 好水 平。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总行 于 2003 年 设立基 金托 管部,2005 年 更名为 资产 托管部 ,2013 年更名 为资 产托 管与 养老 金业务 部, 2016 年进 行组 织架构 优化 调整, 并更 名为 资产托 管部 , 目前下 设证 券托 管处 、 客 户资产 托管 处、 内控 管理 处、 业 务保 障处 、 总 行资 产托管 运营 中心 (含合 肥分 中心 )五 个职 能处室 。 目前,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已拥有 客户 资金 托管 、 资 金信托 保管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 全 球资产 托管 、 保 险资 金托 管、 基 金专 户理 财托 管、 证券公 司客 户资 产托 管、 期货公 司客 户资 产托管 、 私 募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 私 募股 权托 管、 银行理 财产 品托 管、 企业 年金托 管等 多项 托管产 品, 形成 完备 的产 品体系 ,可 满足 多领 域客 户、境 内外 市场 的资 产托 管需求 。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4 二、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 男,1956 年出生 ,研究生 学历 ,博士 学位 ,高级经 济师 职称。 曾任 上海外 高 桥保税 区开 发 ( 控股 ) 公 司总经 理; 上海 外高 桥保 税区管 委会 副主 任; 上海 万国证 券公 司代 总裁; 上海 久事 公司 总经 理; 上 海市 城市 建设 投资 开发总 公司 总经 理; 中国 太平洋 保险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 事长 。 现 任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书 记、 董事 长。 第十 二届 全国政 协委 员。 伦敦 金融 城中国 事务 顾问委 员会 委员 , 中 欧国 际工商 学院 理 事 会成员 、国 际顾 问委 员会 委员, 上海 交通 大学 安泰 经济管 理学 院顾 问委 员会 委员。 刘信义, 男,1965 年出生 ,硕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曾任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上海 地 区 总 部副 总经 理, 上海 市金 融 服务 办挂 职任 机构 处处 长、 市金 融服 务 办主 任助 理, 上海 浦东 发展银 行党 委委 员、 副行 长、 财 务总 监, 上海 国盛 集团有 限公 司总 裁。 现任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党委 副书 记、 副董 事长 、行长 。 孔建,男 ,1968 年 出生, 博士研究 生。 历任工 商银 行山东省 分行 计划处 科员 、副主 任 科员, 国际 业务 部、 工商 信贷处 科长 , 资 金营 运处 副处长 ,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济南 分行 信管 处总经 理,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济 南分 行行 长助 理、 副行长 、 党 委书 记、 行长 。 现任 上海 浦东 发展银 行总 行资 产托 管部 党支部 书记 、资 产托 管部 总经理 。 三、基金托 管业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2018 年 9 月 30 日,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规模 为 3319.68 亿元, 比 去年末 增加 17.82% 。 托管 证券投 资基 金共 一百 三十 四只, 分别 为国 泰金 龙行 业精选 基金 、 国泰金 龙债 券基 金、 天治 财富增 长基 金、 广发 小盘 成长基 金、 汇添 富货 币基 金、 长 信金 利趋 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 金、国联安货币基金、长 信利众债券基金(LOF ) 、华富保本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海策略 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基 金、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基金 (LOF ) 、 易方达 裕丰回 报基 金 、 鹏 华丰 泰定 期开放 基金 、 汇添 富双 利增 强债券 基金 、 中信 建投 稳信 债券基 金、 华富恒 财定 开债 券基 金、 汇添富 和聚 宝货 币基 金、 工银目 标收 益一 年定 开债 券基金 、 北信 瑞 丰宜投 宝货 币基 金、 中海 医药健 康产 业基 金、 国寿 安保尊 益信 用纯 债基 金、 华富国 泰民 安 灵 活配置 混合 基金 、 安信 动态 策略灵 活配 置基 金 、 东 方红 稳健精 选基 金 、 国 联安 鑫享 混合基 金、 长安鑫 利优 选混 合基 金、 工银瑞 信生 态环 境基 金、 天弘新 价值 混合 基金 、 嘉 实机构 快线 货 币 基金、 鹏华 REITs 封闭 式 基金、 华富 健康 文娱 基金 、 国寿 安保 稳定 回报 基金 、 金鹰 改革 红利 基金、 易方 达裕 祥回 报债 券基金 、 国 联安 鑫禧 基金 、 中银 瑞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华夏 新活 力混合 基金、 鑫元汇 利债 券型基 金、南 方转型 驱动 灵活配 置基金 、银华 远景 债券基 金、 、 富 安 达 长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 中信 建投 睿溢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 恒享 纯 债基 金、 长信利 发债券 基金、 博时 景发纯 债基金、 、鑫 元得利 债券型 基金、 中银尊 享半 年定开 基金、 鹏华兴 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富 元鑫 灵活配 置基 金、 东方 红战 略沪港 深混 合基 金、 博 时富 发纯 债基 金、 博 时利发 纯债 基金 、 银 河君 信 混合基 金、 汇添 富保 鑫保 本 混合基 金、 、 兴业启 元一 年定 开债 券基 金、工 银瑞 信瑞 盈 18 个月 定开债 券基 金、 中信 建投 稳裕定 开债 券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5 基金、 招商 招怡 纯债 债券 基金、 中加 丰享 纯债 债券 基金、 长安 泓泽 纯债 债券 基金、 银河 君耀 灵活配 置混 合基 金、 广发 汇瑞 3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安嘉汇 纯债 债券 基金、 南方宣 利定开 债券 基金、 招商兴 福灵活 配置 混合基 金、博 时鑫润 灵活 配置混 合基金 、 兴业裕 华债 券基 金、 易方 达瑞通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 招 商招 祥纯 债债券 基金 、 国 泰景 益灵 活 配置混 合基 金、 易方 达瑞 程混合 基金 、 华 福长 富一 年定开 债券 基金 、 中 欧骏 泰货币 基金 、 招 商 招 华纯 债债 券基 金、 汇安 丰 融灵 活配 置混 合基 金、 汇安 嘉源 纯债 债 券基 金、 国泰 普益 混合 基金、 汇添 富鑫 瑞债 券基 金、 鑫 元合 丰纯 债债 券基 金、 博 时鑫 惠混 合基 金、 工银瑞 信瑞 盈半 年定开债券基 金、国泰润 利纯债基金、 华富天益货 币基金、汇安 丰华混合基 金、汇安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汇安 丰恒 混合 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启 通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景顺 长城 中证 500 指数 基金 、 南 方和 利定 开 债券基 金、 鹏华 丰康 债券 基金、 兴业 安 润 货 币基 金、 兴业 瑞丰 6 个月定 开债 券基 金、 兴业 裕丰债 券基 金、 易方 达瑞 弘混合 基金 、 银 河 犇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基 金、 长安 鑫富 领先 混 合基 金、 万家 现金 增利 货 币基 金、 上银 慧增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 易方达 瑞富 灵活配 置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富 腾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安 信 工业 4.0 主题 沪港 深精 选 混合基 金、 民生 加银 鑫顺 债券型 基金 、 万 家天 添宝 货币基 金、 长安 鑫垚主 题轮 动混 合基 金、 中欧瑾 泰灵 活配 置混 合基 金、 中银 证券 安弘债 券基 金、 鑫元 鑫趋 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基 金、 泰康 年年红 纯债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基 金、 广发 高端 制造 股票型 发起 式基 金、永 赢永益 债券基 金、 、 南方安 福混合 基金、 中银 证券聚 瑞混合 基金、 太平 改革红 利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基金、 中金 价值轮 动灵活 配置混 合基 金、富 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 国联安 安稳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前海开 源景鑫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前海开 源润鑫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海 沪港深 多策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基 金基金 、 中银证 券祥 瑞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前海 开源 盛鑫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鑫元 行业 轮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华富 恒悦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兴业 3 个月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国 颐利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安安浦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南方泽 元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扬 淳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万 家 鑫悦纯 债债 券型 基金 、 新 疆前海 联合 泳祺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永 赢盈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加 颐合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信 保诚稳 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 中 银 中债 3-5 年期 农发 行债 券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等。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部 控制目 标为: 确保 经营活动 中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 、监管 部门 监管规 则 和本行 规章 制度 , 形 成守 法经营 、 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确保 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 保 证基 金资产 的安 全和 完整 , 确 保业务 活动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2、内部 控制组 织架构 为: 总行法律 合规 部是全 行内 部控制的 牵头 管理部 门, 指导业 务 部门建 立并 维护 资产 托管 业务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总行 风险监 控部 是全 行操 作风 险的牵 头管 理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6 部门。 指导 业务 部门 开展 资产托 管业 务的 操作 风险 管控工 作。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下设 内控 管理 处。 内 控管 理处 是全 行托 管业务 条线 的内 部控 制具 体管理 实施 机构 , 并 配备 专职内 控监 督人 员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 督工作 ,独 立行 使监 督稽 核职责 。 3、内部 控制制 度及措 施: 本行已建 立完 善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内控 制度贯 穿资 产托管 业 务的决 策、 执行 、 监 督全 过程, 渗透 到各 业务 流程 和各操 作环 节, 覆盖 到从 事资产 托管 各级 组织结 构、 岗位 及人 员。 内部控 制以 防范 风险 、 合 规经营 为出 发点 , 各 项业 务流程 体现 “内 控优先 ”要 求。 具体内 控措 施包 括: 培育 员工树 立内 控优 先、 制度 先行 、 全 员化 风险控 制的 风险管 理 理 念,营 造浓厚 的内控 文化 氛围, 使风险 意识贯 穿到 组织架 构、业 务岗位 、人 员的各 个环节 。 制定权 责清 晰的 业务 授权 管理制 度 、 明 确岗位 职责 和各项 操作 规程 、 员 工职 业道德 规范 、 业 务数据 备份和 保密等 在内 的各项 业务管 理制度 ;建 立严格 完善的 资产隔 离和 资产保 管制度 , 托管资 产与 托管 人资 产及 不同托 管资 产之 间实 行独 立运作 、 分 别核 算; 对 各类 突发事 件或 故 障, 建 立完 备有 效的 应急 方案, 定期 组织 灾备 演练 , 建立 重大 事项 报告 制度 ; 在基 金运 作办 公区域 建立 健全 安全 监控 系统 , 利 用录 音、 录像 等 技术手 段实 现风 险控 制; 定期对 业务 情况 进行自查 、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 控,通过专项/ 全面审计等 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 风险 隐患。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1、 监督 依据 托管人 严格 按照 有关 政策 法规 、 以 及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等进 行监 督。 监督 依据具 体包 括: (1)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2)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3)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4)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5) 《基 金合 同》 、 《基 金托 管 协议 》 ; (6)法 律、 法规 、政 策的其 他 规定 。 2、 监督 内容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根 据基 金合同 及托 管协 议约 定 , 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后所 托管 基金的 投 资范围 、投 资比 例、 投资 限制等 进行 严格 监督 ,及 时提示 基金 管理 人违 规风 险。 3、 监督 方法 (1)资 产托管 部设置 核算 监督岗位 ,配 备相应 的业 务人员, 在授 权范围 内独 立行使 对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交易 行为 的监督 职责 , 规范基 金运 作, 维护 基金 投资人 的合 法权益 , 不受 任 何外界 力量 的干 预; (2)在 日常运 作中, 凡可 量化的监 督指 标,由 核算 监督岗通 过托 管业务 的自 动处理 程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7 序进行 监督 ,实 现系 统的 自动跟 踪和 预警 ; (3)对 非量化 指标、 投资 指令、管 理人 提供的 各种 报表和报 告等 ,采取 人工 监督的 方 法。 4、监 督结 果的 处理 方式 (1)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 作监督 结果 ,采取定 期和 不定期 报告 形式向 基 金管理 人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监 控周报 等 。 不 定期报 告包 括提示 函 、 临 时 日报、 其他 临时 报告 等; (2)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违规 违法操 作, 以电话、 邮件 、书面 提示 函的方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指 明违 规事项 , 明确 纠正期 限 。 在规定 期限 内基 金托 管人 再对基 金管 理人 违规事 项进行 复查,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对 违规事 项未 予纠正 ,基金 托管人 将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如果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运作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3)针 对中国 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 行对 基金投 资运 作监督情 况的 检查, 应及 时提供 有 关情况 和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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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直销 机构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电话:021-2032 9866 传真:021-2032 9899 联系人 :吴昱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688 网上交 易平 台:www.changanfunds.com 投资人可 以通 过直销 机构 网上交易 系统 办理本 基金 的开户、 认购 、申购 及赎 回等业务 , 具体交 易细 则请 参阅 直销 机构网 站公 告。 2、 其他 销售 机构 (1)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址:www.abchina.com/cn/ (2)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3)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 号 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www.hexun.com (4) 河南 和信 证券 投资 顾 问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金水 东路 南、 农业 东路 西1 号楼 美盛 中心 24 层2405 法定代 表人 :石 磊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9 客服电 话:0371-61777558 公司网 址:www.hexinsec.com (5)诺 亚正 行( 上海)基金销 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杨浦 区秦皇 岛 路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6) 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7)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8)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9)蚂 蚁( 杭州 )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10)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 裕景 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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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公司网 址:www.erichfund.com (11)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 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12)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2 号 民建 大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公司网 址:www.myfund.com (13)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989 号中 达广场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公司网 址:http://leadfund.com.cn/ (14)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拱墅 区登 云路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公司网 址:www.jincheng-fund.com (15)北 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公司网 址:www.shengshiview.com.cn (16)一 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2 号 1 幢 A2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址:www.yilucaifu.com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1 (17)上 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服电 话:021-65370077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18)上 海中 正达 广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公司网 址:www.zzwealth.cn (19)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1 号保 利国 际大 厦 南塔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20)奕 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21)北 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客服电 话: 4000-618-518


公司网 址:www.danjuanapp.com (22)天 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1988 号滨 海浙 商大 厦公 寓 2-241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客服电 话: 010-59013825


公司网 址:www.wanjiawealth.com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23)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2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磊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24)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25)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王常 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 www.csc108.com (26)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黄埔区 中新 广州 知识 城腾 飞一 街2 号 6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 95575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27)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A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28)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29)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3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公司网 址: www.swhysc.com (30)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31)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32)湘 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公司网 址:www.xcsc.com (33)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场 F栋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34)中 信证 券(山东)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客服电 话:0532-96577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4 (35)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9 号院 1号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号 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36)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薛峰 客服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37)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客服电 话: 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38)大 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桐 城中 央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客服电 话:95563 公司网 址:www.dtsbc.com.cn (39)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江干区 五星 路20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客服电 话:95345 公司网 址:www.stocke.com.cn (40)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客服电 话:95511-8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41)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常 州市 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层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5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客服电 话:95531 公司网 址:www.longone.com.cn (42)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济 南市 经七路86 号


办 公 地址 :济 南市 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户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zts.com.cn (43) 国金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服电 话:400-160-0109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44)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武汉 市武 昌区中 南 路99 号 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公司网 址:www.tfzq.com (45)华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海 )自 由 贸易 试验 区杨 高南路759 号3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卫东 客服电 话:4008211357 公司网 址:www.huajinsc.cn (46)上 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59 号3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廷富 客服电 话:400-799-1888 公司网 址:www.520fund.com.cn (47)北 京唐 鼎耀 华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59 号30 层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6 法定代 表人 : 张冠宇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变更 或增 减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销 售本基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联系电 话:021-2032 9771 传真:021-2032 9741 联系人 :欧 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陆 奇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 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2 座 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1266 号恒 隆广 场 1 期 5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邹俊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 :黄小 熠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水青 、 黄小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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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 , 经 2016 年 10 月 31 日证监 许 可[2016]2513 号文 准予 注 册募 集。 募集期 从 2016 年 11 月 11 日到 2016 年 11 月 11 日 止, 共募 集了 200,061,549.24 份, 有 效认 购户数 为 284 户 。本 基金 的类型 为债 券型 ,基 金存 续期为 不定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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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情况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已于 2016 年 11 月 16 日 正式 生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开始 正式管 理本 基金 。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本基 金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第 十九 部分的 约定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并 终止 , 且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履行相 关的 监管 报告 和信 息披露 程序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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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若基 金 管理人 或其 指定 的销售 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网 上等 交易 方式 , 基金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上 述方 式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具 体参 见各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公告 。 投 资人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若 出现新 的 证券/期货 交易 市场 、证 券/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或 者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该 类别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未知 价”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该类 别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0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回 遵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 资 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必须 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 资人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 成立; 基金登 记机构 确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生 效。若 资金 在规定 时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成立 , 申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人账 户,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销 售机 构等 不承 担由 此产生 的利 息 等任何 损失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生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内支 付赎回 款 项。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 同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 办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非 基 金 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 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 程时, 则赎 回款 项划 付时 间 相应延迟。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在 正常 情况 下,本 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 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或无 效,则 申购款 项本金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已经 接收 到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资 人任 何损 失由 投资 人自行 承担 。 在 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基金管 理 人可 根据 相关 业务 规则 , 对 上述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本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日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1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 制 1、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交易 平台 (目 前仅 针对 个人投 资者 ) 和 除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其他销 售机 构首 次申 购本 基金份 额 , 单 笔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人民 币 ( 含申 购费) , 追加 申购 每 笔最低金 额 10 元人 民币 (含申购 费) 。 投资人 在基 金管理人 直销 中心首 次申 购最低金 额为 10,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费 ) ,追 加申 购每 笔最 低金额 1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费 ) 。本 基金 直销中 心单 笔申 购最 低金 额可由 基金 管理 人酌 情调 整。 投资者 将分 配的 收益 选择 红利再 投资 方式 转购 基金 份额或 采用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销售 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 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 行交 易要受直 销中心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本基 金目前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不设 上限 限制, 未来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单个 投资人 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数量 限制 , 具体 规定 见定 期更新 的招 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2、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持 有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构 赎 回时, 每笔 赎回 申请 不得 少于 10.00 份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将 导致 在 销售机 构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 10.00 份的 ,需 一并全 部赎回 。 3、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 、 基金 规模 上限 、 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体请 参见 相 关 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等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 率及 其用途 1、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基 金申购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 广、销 售、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时支 付申 购费 用,申 购费 率 按照申 购金 额递 减, 申购 本 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不需 要支付 申购 费用 。投 资者 有多笔 申购 ,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2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申购 费 率具 体如 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 ≤M <300 万元 0.50% 300 万 ≤M <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本基 金在投 资者赎 回基 金份额时 对赎 回基金 份额 收取赎回 费, 赎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 不 含 7 日) 的投 资人, 将赎回 费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长 于 7 日( 含 7 日) 的投资 人, 将赎回 费中 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归入 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 费 。 本基金 赎回 费用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该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时间 分段 设定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赎回 费 率如 下: 持有时间(Y ) 赎回费率 Y <7 日 1.50% 7 日≤Y <180 日 0.10% Y ≥180 日 0% 本 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费 率如 下: 持有时间(Y ) 赎回费率 Y <7 日 1.50% 7 日≤Y <30 日 0.10% Y ≥30 日 0%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机构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基金 销售 费率实 行一 定的 优惠 。 5、本基 金暂不 采用摆 动定 价机制。 基金 管理人 可结 合基金实 际运 作情况 ,根 据相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增 加摆 动定 价机 制。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3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本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金 额 包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其 中: 1)当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申购 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净申 购金 额/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2)当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舍去 尾数 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享 有或 承担 。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5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的 A 类基 金份 额 ,对 应费 率为 0.80% ,假设 申 购 当日 A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份 额净 值为 1.0585 元,则 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50,000/(1+0.80%)= 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85=46,861.75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50,000 元申 购 本基 金的 A 类基金 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为 1.0585 元, 则 可得到 46,861.75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2)C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 费,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享有 或承担 。 例: 某投 资者 申购 C 类 基金 份额 50,000 元 , 假 设申购 当日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 值为 1.0585 元, 则可 申购的 C 类 基金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50,000/1.0585=47,236.65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50,000 元申 购 本基 金的 C 类基 金份额 , 假 设申 购当 日 C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为 1.0585 元, 则 可得到 47,236.65 份 C 类基金 份额 。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4 2、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一样 ,均 采用“份 额赎回” 方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某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舍去 尾数 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享 有或 承担 。 例: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10,000 份 A 类基 金 份额 ,3 个月 后决 定全部 赎 回,对 应的 赎回费 率为 0.10% , 假设赎 回 当日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1.3567 元, 则 可得 到的 净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1.3567=13,567.00 元 赎回费 用=13,567.00×0.10%=13.56 元 净赎回 金额=13,567.00-13.56=13,553.44 元 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3 个月后 全部 赎回 ,假 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3567 元, 则可 得到的 净 赎回 金额为 13,553.44 元。 例: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额 30 日后( 已超 过 30 日 )决定 全部 赎 回, 对应 的赎 回 费率为 0% , 假设 赎回 当日 C 类 基金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1.3567 元 ,则 可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1.3567=13,567.00 元 赎回费 用=13,567.0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3,567.00-0=13,567.00 元 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额 30 日后 全部 赎 回, 假设 赎回 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3567 元, 则可 得到的 净 赎回 金额为 13,567.00 元。 3、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本基 金各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均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享有 或承 担。T 日各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日收 市后 计 算, 并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5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证 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或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5、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数 的比例 达 到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或 者可 能导 致投 资者 变相规 避前 述 50% 比 例要 求的情 形。 6、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7、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技 术故 障等异 常情 况导致 基 金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8、本基 金总规 模、单 日净 申购比例 、单 一投资 者单 日或单笔 申购 金额达 到基 金管理 人 所设定 的上 限的 。 9、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10、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2 、3 、6、7、9、10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申 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全部或 部分 被 拒绝 的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不 含利 息) 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之一 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3、证 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接受 某笔 或某 些赎 回申请 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6 5、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6、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款 项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若出现 上述 第 5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 开放 日继 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 申 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未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7 作明确 选择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部分 延期 赎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含本 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指定 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4)当 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 且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当 日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50%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 50% 的赎 回申 请实 施延期 赎回 。 对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超 过 50% 的 赎回 申请 , 与 当 日其 他赎 回申 请一 起,按 上述(1)、 (2)方 式处理 。对 于未能 赎回部 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 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 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推 ;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规定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开 放日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 公 布最近 1 个工 作日 各类 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 确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并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机 构。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8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 场所或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 额转让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 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申购 金额 , 每期 申购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 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通 过积 极主 动的 投资 管 理, 追求 超越 业绩 比较 基 准的投 资回 报和长 期稳 健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 国债、 央行 票据 、 金融 债、 地方 政 府 债、 企 业债 、 公 司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短期融 资 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 中 期 票据、 次级 债 、 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券 、 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纯 债 部分、 资产 支持 证券、 国债 期货、 债 券回购 、 同业 存单 、 银行 存款 (包 括协 议存 款 、 定 期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本 基金 不投 资股 票、 权证, 也不 投资 可转 换债 券(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分 除外) 、 可交换 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 于 80% ,每个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依 据相 关 规定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比 例规 定。 三、投资策略 1、 久期策 略 久期是 衡量 债券 价格 变动 对利率 变动 敏感 性最 重要 和最主 要的 指标 , 也 是影 响 组合收 益 率 的 重要 因素。 久期 越长, 债券 价格 对利 率的 变动就 越 敏感, 债券 价格 的波动 就 越大。 久期 策略主 要指 综合 各类 经济 和市场 情况 ,确 定债 券组 合的久 期水 平。 本 基 金将 全面、 深入 研究影 响 利率 变化 的宏 观因 素, 如经 济增 长率 、 通 货膨胀 、 国 际收 支 等 的变 化, 进 而判 断经济 政 策的 基调 和走 向, 结合 债 券市 场资 金供 给结 构、 流动 性充 裕度 以及投 资人 避险 情绪 等的 变化 , 判 断和 预测 未来 一 段时间 利率 的可 能走 势 , 从而确 定并 调整 债 券 组合 的久 期水 平。 当预 期 利率 将上 行时, 适当缩 短 债券 组合 的久 期水 平, 当预 期利 率将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0 下行时 , 适当 拉长 债券 组 合的久 期水 平 , 以 利用 市 场利率 的波 动和 债券 组合 久期水 平的 调整 提升债 券组 合的 收益 率。 2、 类属配 置策 略 类属配 置策 略即 决定 资金 在不同 类型 债券 间的 分配 , 本基金 类属 配置 策略 包括 两个层 面 : 决定利 率债 和信 用债 的配 置侧重 和大 概比 例及 细分 类别债 券的 配置 比例 。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经济 周期 和市场 环境 的把 握 , 基 于 对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的 深入分 析以 及对宏 观经 济的 持续 跟踪 , 结 合市 场上 主要 的债 券 配置机 构资 金的 情况 , 深 入分析 利率 债和 信 用 债的 相对 投资 价值, 确 定 利率 债和 信用 债的 配置 侧 重和 大概 比例, 并根据 市 场的变化 趋 势,及 时进 行调 整。 同 时, 本基 金重 点分 析不 同类 型 债券 的信 用分 析、 税 赋水 平、 市场 流动 性和 市场 风险 等, 研 究 国债、 金融 债和 信用债 、 交 易所 和银 行间 市场、 一级 市场 和二 级市 场等投 资 品种 的利 差 和变化 趋势 , 进而 决定 在 上述按 不同 口径 分类 的债 券资产 的类 属配 置 , 以 获 取不同 债券 类属 之间利 差变 化所 带来 的收 益。 3、 期限结 构策 略 在对影 响利 率和 信用 风险 变化的 宏观 和市 场因 素分 析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 通过 预 测同一 类 型债券 收益 率曲 线的 形状 和变化 趋势 , 在久 期策 略 和类属 配置 策略 的基 础上 , 确 定债 券组 合 最优的 期限 结构 。 具体 来 看, 期限 结构 策略 可细 分 为跟踪 收益 率曲 线的 骑乘 策略和 基于 收益 率曲线 变化 的子 弹策 略、 杠铃策 略及 梯式 策略 。 骑乘策 略是 当收 益率 曲线 比较陡 峭时 , 买入 期限 位 于收益 率曲 线陡 峭处 的债 券, 通过 债 券收益 率的 下滑 ,获 得资 本利得 收益 。 子弹策略 是在收益 率曲线 较陡时, 使投资组 合中债 券的久期 集中于收 益率曲 线的一点 ; 杠铃策 略是 在收 益率 曲线 可能呈 现两 头下 降较 中间 下降更 多的 蝶式 变动 时, 使 投资组 合中 债 券的久 期集 中在 收益 率曲 线的两 端 ; 梯 式策 略是 在 收益率 曲线 水平 移动 时 , 使投资 组合 中的 债券久 期均 匀分 布于 收益 率曲线 上。 4、 信用债 券投 资策 略 信用债 券面 临着 债券 本息 无法按 时兑 付或 无法 部分 或全部 兑付 的信 用风 险, 同 时信用 风 险带来 了信 用溢 价 , 使 信 用债券 的收 益率 高于 同期 限的利 率债 , 因此 信用 债 券成为 决定 债券 组合收 益率 和风 险水 平的 重要券 种。 本基金拟通过承担适度的 信用风险获取信用溢价收 益以提升组合的收益率并 控制组合 的风险 , 信用 债券 投资 策 略包括 个券 精选 、 行业 配 置和动 态调 整三 个层 面 。 通过定 性和 定量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1 分 析, 精选 信用 评级 较高、 信用 风险 小、 收益 率相对 较 高的 个券, 再通 过筛选 行 业并 在不 同 行业中 分散 配置 以分 散信 用债券 的风 险 , 最 后密 切 跟踪个 券和 发债 主体 的情 况, 对于 经营 或 信用可 能恶 化的 个券 ,及 时卖出 。 定性 分析 主要 包括 对企 业性 质 和内 部治 理情 况、 财务 管 理的 风格、 企业 的盈利 模 式、 企 业在产 业链 中的 位置 和地 位、 产品 竞争 力和 企业 核 心优势 等企 业内 部因 素分 析, 以及 企业 的 股 东 背景、 政府 对企 业的支 持、 银企 关系 、 企 业对国 家 或地 方的 重要 程度 等外 部 支持 因素 分 析。 定量 分析 主要 包括 资本 结构分 析 、 现 金获 取能 力分 析、 盈利 能力 分析 和偿 债能 力分析 等 。 同 时, 关注 个券 的债 券条款 和 特征, 包括 其信 用评级 、 收 益率 (到 期收 益率、 票面 利率 、 利 息支付方 式和利息 税务处 理) 、剩余 期限、 久期、凸 性、流动 性(发行 总量、 流通量、 上 市 时间) 等指 标。 综合 上述 因素决 定是 否将 个券 纳入 备选债 券库 。 在精选 个券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重 点关 注发 债主 体所 在行业 的情 况 , 对 于面 临 较大的 产能 过剩和 调整 压力 的行 业 、 周期性 强并 处于 低谷 的行 业以及 面临 国家 调控 限制 的行业 , 将提 升 对该行 业发 债主 体和 债券 的筛选 标准 , 对于 其他 行 业, 本基 金将 适度 分散 行 业配置 , 以更 好 分散信 用债 券组 合的 风险 。 同 时, 本基 金密 切跟 踪发债 主 体和 行业 发展 情况 以及 债 券本 身的 情况, 当发债 企 业的 基 本 面 情况 可能 恶化 或信 用评 级 可能 下调 时, 尽 早卖出 ; 对 于存 在信 用风 险隐患 的 债券, 及时 制定风 险处 置预 案。 对于 基本面 转好 或信 用评 级可 能上调 的个 券, 积极 配置 。 5、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将 深入 研究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 市场 利率、 发行条 款、 支持 资产 的构 成及质 量、 提前 偿还率 水平 等基 本面 因素 , 并 且结 合债 券市 场宏 观 分析的 结果 , 评估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信 用风 险 、 利 率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和 提 前偿 付风 险, 辅以 量化模 型 分析, 评 估其 内在 价值进 行 投资。 6、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审 慎原 则, 密 切跟踪 发行 主体 的资 产负 债率和 现金 流等 基本 面情 况以及 债 券 的 信用 评级、 收益 率和投 资 人数 量及 流动 性情 况, 重点 投资 具有 较好 流动性 和 具有 较高 相 对投资 价值 的品 种, 力求 在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提高 投资收 益。 7、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审 慎原 则 , 密切跟 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信用 风险 变化 和流 动性 情况 , 通 过 对中小 企业 私募 债进 行信 用评级 控制 , 通过 对投 资 单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比 例限制 , 严格 控 制风险 , 并充 分考 虑单 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对基 金资 产流动 性造 成的 影响 , 通 过信用 研究 和流 动性管 理后 , 决定 投资 品 种。 同时 , 本 基金 持续 跟 踪所投 债券 发债 主体 的经 营情况 和财 务指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2 标等 , 分 析评 估发 债主 体 未来的 偿债 能力 , 对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的信 用风 险进 行评估 并及 时作 出反应 。 8、 国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利用 国债 期货 管理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 流 动性和 风险水 平。 基 金管理 人 将根 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结合 对 宏观经 济运 行情 况和 政策 趋势的 分析 , 预测 债券 市 场变动 趋势 。 通 过 对 国债 期货 的流 动性、 波 动 水平、 风险 收益 特征、 国债 期货 和现 货基 差、 套 期 保值 的有 效 性等指 标进 行持 续跟 踪, 通过多 头或 空头 套期 保值 等策略 进行 套期 保值 操作 。 9、 回购套 利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考虑 债券 投资 的风险 收益 情况 以及 回购 成本等 因素 的情 况下 , 在 风 险可控 及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 通过债 券回 购融 入和 滚动 短期资 金 , 投 资于 收益 率 高于融 资成 本的 债券等 其他 金融 工具 ,获 得杠杆 放大 收益 。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债券 资产 占基金 资 产的 比例 不低于 80% ; (2)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本 基金所 持有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中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8)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3 (10)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1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2)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投资 ,需 遵从 以下 投资 限制: 1)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国 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2)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国 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债 券 总市值 的 30% ; 3)本基金 所持有的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市值和 买入、 卖出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4)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 上 一 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0% ; (13)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4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 符合上 述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5)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9)、( 14)、( 15) 条 规定 外, 因证 券和 期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 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限 制或 按调 整后 的规 定 执行, 但须 提前 公告,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4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3、 关联 交易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 则, 防 范利 益 冲 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市 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 关 交易 必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4、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对 基金合同 所述投资 比例、 投资限制 、组合限 制、禁 止行为 等 作出强制 性调 整的, 本基金 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如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修改 或调 整涉 及本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 投资 限制 、 组合限 制 、 禁 止行 为等 , 且该等 调整 或修 改属于 非强 制性 的,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按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调整 或修 改 后的规 定执 行 , 而 无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决 定, 但基 金管 理人 在执 行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调 整或 修改 后的 规定 前,应 向投 资者 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 券综 合全 价指 数的 收益率 。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是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编制的反映中国 债券市场 总体走 势的 代表 性指 数 , 样本券 涵盖 的范 围更 加全 面, 包括 主要 交易 市场 、 不同发 行主 体和 不同期 限等 几乎 所有 债券 种类 , 具 有广 泛的 代表 性 , 能够更 好地 反映 中国 债券 市场总 体价 格 水 平 和变 动趋 势。 鉴 于中国 债 券综 合全 价指 数的 权威 性 和代 表性、 指数 的编制 方 法, 结 合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 中 国债券 综合 全价 指数 的收 益率作 为本 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能 够更 好反映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未 来市 场发 生变 化 导致此 业绩 比较 基准 不再 适用 , 或 有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5 其他代 表性 更 强、 更 科学客 观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适 用于 本 基金, 或本 指数 停止编 制 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本基 金的 投资 策略和 投资 范围 , 经和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 以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或 调整 本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 但 低于 股 票型基 金和 混合型 基金 ,属 于较 低风 险的投 资品 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相关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3、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 人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本 基金合同 规定,复核 了本报 告中的 财 务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 组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8 年 9 月 30 日( 未经审 计) ,报 告期 为2018 年 4 月 1 日至2018 年9 月30 日。 1、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337,764,287.50 79.26 其中: 债券 337,764,287.50 79.2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61,000,531.50 14.32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0,367,685.22 4.78 8 其他资 产 6,995,546.20 1.64 9 合计 426,128,050.42 100.00 2、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 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4、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25,257,405.80 7.06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64,174,844.80 17.9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64,174,844.80 17.95 4 企业债 券 98,099,036.90 27.44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0,150,000.00 5.64 6 中期票 据 130,083,000.00 36.38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37,764,287.50 94.47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08603 国开1804 255,580 25,573,334.80 7.15 2 101800428 18复星 高科 MTN002 200,000 20,296,000.00 5.68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7 3 122323 14凤 凰债 200,000 20,224,000.00 5.66 4 1480554 14新供 销债 200,000 20,190,000.00 5.65 5 180201 18国开01 200,000 20,088,000.00 5.62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未 进行 股 指期 货交 易。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未 进行 国 债期 货交 易。 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1.1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除北京 碧水 源科 技 股份 有限 公 司外 , 没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本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况 。 2018 年 5 月 23 日,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发布 公告 称, 北京 碧 水源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因 未及 时履行 审议 程序 和信 息披 露义务 ,违 反了 《创 业板 股票上 市规 则(2018 年修订 ) 》 ,受 到深 交所创 业板 公司 管理 部监 管关注 的行 政监 管措 施。 对上述 证券 投资 决策 程序 的说明 : 本基金 投资 上述 证券 的投 资决策 程序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公司 制度 的要 求。 11.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8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2,584.7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982,961.42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6,995,546.20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9 第十部分


基金的 业绩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也不 保证最 低 收益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6 年11 月16 日, 基金 业绩 截 止日为2018 年9 月30 日。 1、本 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 增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长安泓 泽纯 债债 券A 阶段(长安 泓泽 纯债债 券 A)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 个月 1.53% 0.04% 0.57% 0.07% 0.96% -0.03% 过去六 个月 2.53% 0.05% 1.59% 0.08% 0.94% -0.03% 从产品 成立 至 今 7.45% 0.13% -2.69% 0.08% 10.14% 0.05% 注: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的收益率。 长安泓 泽纯 债债 券C 注: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的收益率。 阶段(长安 泓 泽 纯 债债券 C)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 个月 1.60% 0.04% 0.57% 0.07% 1.03% -0.03% 过去六 个月 2.66% 0.05% 1.59% 0.08% 1.07% -0.03% 从产品 成立 至 今 4.65% 0.10% -2.69% 0.08% 7.34% 0.02% 注: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的收益率。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变 动 的比较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0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6年11 月16 日,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 本 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 效起 6个月 为建 仓期 ,截 止到 建 仓期结 束时 ,本 基金 的各 项投资 组合 比例 已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相 关 规 定。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报 告 期期 末, 本 基金 运作时 间 已满 一年, 图示 日期为2016 年11 月16 日至2018年9月30 日。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6年11 月16 日,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 本 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 效起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1 6个月 为建 仓期 ,截 止到 建 仓期结 束时 ,本 基金 的各 项投资 组合 比例 已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相 关 规 定。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报 告 期期 末, 本 基金 运作时 间 已满 一年, 图示 日期为2016 年11 月16 日至2018年9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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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款 项以 及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 券账户 、 期 货账 户 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 户。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 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 由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 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本 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 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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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期 货 交易 场所的 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拥 有的 债券、 国债 期货 合 约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 项、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除本 部分另有 约定的 品种外, 交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以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 挂牌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或挂牌 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基 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 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具 体估 值机 构由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3)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 债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本基金 投资同业 存单, 按估值日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估 值净价估 值;选 定的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按成 本估 值。 6、国债期 货合约一般 以估 值当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 的,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7、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4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 计 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按规 定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约定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售 机 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5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 时 进行 更正, 因更 正估值 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承 担; 由 于估值 错 误责 任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正 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受损 方”)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6 监会备 案。 (3)当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1)本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按基 金 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由 此 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直接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付。 2)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的, 在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错 且造成 投资 者 直接损 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 就 实际 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过错 程度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3)如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结果, 虽然多次 重新计 算和核 对 或对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的估 值方法 ,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 时,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 果对 外公 布, 由 此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4)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 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赔付。 (4)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行 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 工作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按约 定予 以公 布。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7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按 上述“ 三、 估值 方法”的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由于不 可抗力, 或由于 证券、期 货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等原因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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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由于基 金费用的 不同, 不同类别 的基金份 额在收 益分配数 额方面可 能有所 不同,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各 类基 金份 额分别 制定 收益 分配 方案 , 同一类 别内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 配权; 2、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 进行收 益分配 , 具体分 配方 案以 公告 为准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3、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相应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 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不 选择 ,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选 择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进行收 益分 配 , 收益的计算以权益登 记日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两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 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红利 再 投资形 式的 基金 份额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第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 后的 部 分舍去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享 有或 承担; 4、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在符合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 同约定, 并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 利影响 的前提下 , 基 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 和支 付方 式进 行调 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9 本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 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托 管 人复 核,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人的现 金 红 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可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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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9、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0%年费 率 计提。 基金 管 理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0.3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 管人 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的年 费 率计 提。 基金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H =E×0.1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 管人 核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1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人 按照与 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一致 的方 式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市 场推 广 、 销 售以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用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 销售服 务费 , C 类基 金份额 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 0.10%, 按前 一日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10% 年费 率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0.10%÷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 售 服务 费每 日计 提,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 管人 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支付给 登记机构 ,再由 登记机构 分别支付 给各个 销售机构 。若遇法 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 , 支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4 -10 项费 用” ,根据 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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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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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 (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 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 明 确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人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4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人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 金认 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金 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 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服 务 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募 说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 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 册后,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 金 销售 机构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各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 费率, 并保 证投资 人 能够 在基 金销 售机 构查 阅 或者 复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5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在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析 等。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基 金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 基金 份额 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基金份 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国 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予 以 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6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 分 之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本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7、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28、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内 , 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 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7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投资 国债 期货 的相 关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 件中 披露 国债 期货 的交 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 风 险 指标 等, 并 充分揭 示国 债期 货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资目 标等 。 (十一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产 支 持证 券明 细。 (十二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的 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后 2 个 交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媒介 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名称 、 数量 、 期 限、 收益 率等信 息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的投 资情 况。 (十三 )投 资证 券公 司短 期公司 债券 的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券 后 2 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媒介公 告 , 并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证 券公 司短期 公司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十四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 价格、 基金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8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 以 供公 众 查阅、 复制 。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 发生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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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证券市 场的 变化 将影 响到 基金的 业绩 。 因此 , 宏 观 和微观 经济 因素 、 国 家政 策、 市场 变 动、 行业 的变 化、 投资 人 风险收 益偏 好和 市场 流动 程度等 影响 证券 市场的 各种 因素 将影 响到 本基金 业绩 ,从 而产 生市 场风险 ,这 种风 险主 要包 括: 1、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家 经济 、 微 观经 济 、 行业及 发债 主体 的盈 利水 平也可 能 呈周期 性变 化, 从而 影响 到证券 市场 及行 业的 走势 。 2、 政策 风险 因 国 家的 各项 政策, 如财政 政 策、 货 币政 策、 产 业政 策、 区域 发展 政策 等发生 变 化, 导 致证券 市场 波动 而影 响基 金投资 收益 ,产 生风 险。 3、利 率 风险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价 格和收 益率 的波 动 ; 同 时 , 利率直 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收 益 率 , 从 而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 本和 利润。 本基 金投资 于 债券, 其收 益水 平可能 会 受到 利率 变 化的影 响。 4、 杠杆 风险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债券 回购 放大杠 杆 , 进 行杠 杆操 作 将会放 大组 合收 益波 动 , 对组合 业绩 稳 定 性有 较大 影响, 同时杠 杆 成本 波动 也会 影响 组合 收 益率 水平, 在市 场下行 或 杠杆 成本 异 常上升 时, 有可 能导 致基 金财产 收益 的超 预期 下降 风险。 5、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又 被称 为利息 的利 息, 这一 收益 取 决于再 投资 时的 市场 利率 水平和 再 投资的 策略 。 未 来市 场利 率 的变化 可能 会引 起再 投资 收益的 不确 定性 并可 能影 响到基 金投 资 策略的 顺利 实施 。 6、购 买力 风险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 基 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 从而影 响基 金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二、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发 行人 是否 能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 按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 或 者交 易 对手未 能按 时履 约的 风险 。包括 :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0 1、债务人 违约风险 :本基 金投资于 债券市场 ,如遇 发债主体 信用状况 恶化, 信用评 级 下 降, 会导 致债 券价 格下降 进 而影 响基 金财 产收 益水 平。 严重 的, 甚至 出现到 期 不能 履行 合 约进行 兑付 ,将 给本 基金 带来损 失。 2、交易对 手方违约 风险: 当固定收 益证券交 易对手 违约时, 将直接导 致基金 资产的 损 失,或 导致 本基 金不 能及 时抓住 市场 机会 ,对 投资 收益产 生影 响。 三、操作风险 操作风 险是 指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 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违 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 风险, 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会 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 等 风险。 四、管理风险 1、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风险 本 基 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 管理 水平、 手段 和技术 等 因素,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这 种风险 可能 表现 在基 金整 体的投 资组 合管 理上 , 例 如久期 策略 、 类属 配置 不 能达到 预期 收益 目标; 也可 能表 现在 个券 的选择 不能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 等。 2、 新产 品创 新带 来的 风险 随着中 国证 券市 场不 断发 展, 各种 国外 的投 资工 具 也将被 逐步 引入 , 这些 新 的投资 工具 在 为 基金 资产 提供 保值 增值 功 能的 同时, 也会 产生一 些 新的 风险, 例如 利率期 货 带来 的期 货 投 资 风险, 期权 产品 带来的 定 价风 险等。 同时 , 基金 管 理人 也可 能因 为对 这些 新 的投 资产 品 的不熟 悉而 发生 投资 错误 ,产生 投资 风险 。 五、估值风险 本基金 采用 的估 值方 法有 可能不 能充 分反 映和 揭示 利率风 险, 或经 济环 境发 生 重大变 化 时, 在一 定时 期内 可能 高 估或低 估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共同 协商 , 参 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 交易 市价, 使调 整后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更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价 值。 六、流动性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是 指因 证券 市场 交 易量 不足, 导致 证券不 能 迅速、 低成 本地 变现的 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1、基 金申 购、 赎回 安排 本基金申 购、赎回 安排的 具体规则 请参见本 基金基 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 与赎回 ”和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 赎回 ” 。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1 2、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产的 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 全 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 范型交 易 场所 , 主 要投 资对 象为 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 的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具等) 。本基 金基于分 散投资的 原则在行 业和个 券方面未 有高集中 度的特 征,综合 评 估 在正常 市场 环境 下本 基金 的流动 性风 险适 中。 3、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基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或巨 额赎回 份 额占比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同时 ,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如本基 金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单个 开放 日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超 过基 金 总份 额一 定比 例以 上的 部 分,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对 其实 施延 期赎 回。 4、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 流动 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权 益为 前提 , 严格 按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谨 慎选 取 延 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暂 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延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收取 短期赎 回 费、 暂 停基 金估值 等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作 为辅 助措 施。 对于各类 流动性风 险管理 工具的使 用,基金 管理人 将依照严 格审批、 审慎决 策的原则 , 及时有 效地 对风 险进 行监 测和评 估, 使用 前经 过内 部审批 程序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在实际 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时, 可能 导致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无法 得到 及时确 认 、 赎回款 项无 法得 到及 时支 付等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将 严 格依照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进 行 操作, 全面 保障 投资 者的 合法权 益。 七、合规风险 合规风 险指 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程 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 法规的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有关规 定的 风险 。 八、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是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由公 司采 用非公 开 方 式 发行 的债 券。 由 于不能 公 开交 易, 一 般情 况下, 交易 不活 跃, 存 在较 大流 动 性风 险。 当 发 债 主体 信用 质量 恶化 时, 受市 场流 动性 所限, 本基金 可 能无 法卖 出所 持有 的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由 此可 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本 基 金可 投资 于国 债期 货, 国债 期货 作为 金融 衍生品 , 具 备一 些特 有的 风险点 。 投 资国 债期货 所面 临的 主要 风险 是市场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 基 差风 险、 保证 金风 险、 信用风 险和 操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2 作风险 以及 到期 日风 险和 交割风险 。具 体为 : 1、市场 风险 是指 由于 国债期 货 价格 变动 而给 投资 人带 来 的风 险。 2、流 动性 风险 是指 由于 国 债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 所带来 的风 险。 3、基差风 险是指国 债期货 与国债现 货价格之 间价格 差的波动 所造成的 风险, 以及不 同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格之 间价 格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 期限 价差风 险。 4、保证金 风险是指 由于无 法及时筹 措资金满 足建立 或维持国 债期货合 约头寸 所要求 的 保证金 而带 来的 风险 。 5、信用 风险 是指 期货 经纪公 司 违约 而产 生损 失的 风险 。 6、操作风 险是指由 于内部 流程的不 完善,业 务人员 出现差错 或者疏漏 ,或者 系统出 现 故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 险。 7、到期日 风险是指 国债期 货合约到 期时,如 本基金 仍持有未 平仓合约 ,交易 所将按 照 交割结算 价将本基 金持有 的合约进 行现金交 割,本 基金存在 无法继续 持有到 期合约的 可能 , 具有到 期日 风险 。 8、交割 风险 国债期 货合 约采 取实 物交 割方式 , 如 本基 金未 能在 规 定期限 内如 数交 付可 交割 国债或 者 未能在 规定 期限 内如 数缴 纳交割 货款 , 将 构成 交割 违约 , 交 易所 将收 取相 应的 惩罚 性 违约金。 九、其他风险 1、 技术 风险 当计算 机 、 通 讯系 统、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 致 基 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注册登 记 系统 瘫痪、 核算 系统无 法 按正 常时 限 显示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险 。 2、 大额 申购/ 赎回 风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 化, 若是 由 于投资 人的 连续 大量 申购 而导致 基金 管理 人在 短期 内被迫 持有 大量 现金 ; 或 由 于投资 人的 连 续大量 赎回 而导 致基 金管 理人被 迫抛 售所 持有 的证 券以应 付基 金赎 回的 现金 需要, 则可 能 使 基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3、延 期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 困难,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可能 会遇 到部分 延期 赎回 或暂 停赎 回等风 险。 4、 不可 抗力 风险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3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有 遭受 损 失的 风险, 以及 证券市 场、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能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 而产 生影 响基 金的 申 购和赎 回按 正 常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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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自表决 通 过之日起 生效 ,并 自决 议生 效后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情 形的;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在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接 管基金之 前,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基 金合同 》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立 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5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因本 基金 所持 证券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结 算保证 金 相 关规定 等客 观因 素, 清算 期限可 相应 延长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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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 金 投资 人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 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直 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 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或 转让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金 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 露文 件;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及 时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款 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7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 合 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取必 要 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择 、更 换为 本基 金 提供销 售、 销售 支付 、份 额登记 、估 值、 投资 顾问 、法律 、 会计等 服务 的基 金服 务机 构并决 定相 关费 率, 对基 金服务 机构 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 (9)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0)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与 转换 申请 ; (11)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相关 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 使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3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更 换证 券经 纪商、 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非交 易过 户等业 务规 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8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 集资 金,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管理 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 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资 人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保 证 投资 人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9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基 金 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对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期 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的其 他账户 ,为 基金 办理 证券 、期货 交易 资金 清算 ;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0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户 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 期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的 其他 账 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7)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 回 款项 ;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或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1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务 , 基 金管 理 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 人追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为准。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设 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但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或 调高 销售 服务 费;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 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基 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2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2)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对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调整基 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或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和销售 服 务费 率或变 更收费 方式 , 对基 金份 额 分类办 法及 规则 进行 调整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改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 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约 定且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 影 响的 前提 下, 基 金管理 人、 销售 机构 、 登 记机构 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定期 定额 、 非交 易过 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 的规则; (6) 在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的 范围 内且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本 基金 推出 新 业务 或服 务;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 产 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情 形 的,基 金合 同将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并 终止 ,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履行相 关的 监管 报告 和信 息披露 程序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3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知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配 合。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 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发布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 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议 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及 联 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 项。 2、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 系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4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 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若 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议 事 项重 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 含三 分之 一) 。 2、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或 大会 公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 以书面 方式 或 大会公 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5 (3)本 人直 接出 具表决 意见 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若 本 人直接 出具 表 决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 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决 意见 ; (4)上 述 第( 3 ) 项中 直接出 具 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授权 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 电 话、 短信 或其他 方式 ,具 体方 式在 会议通 知中 列明 。 4、在 会议 召开 方式 上,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 相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 照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程 序进 行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 电 话、 短信 或其 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具体方 式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 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改 、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 监 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6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 一 以上 ( 含二 分之 一) 通 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 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除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 换基金 运 作方 式、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提交符 合 会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人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场 开会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7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 应当 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 讯方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 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 表决 条 件等 规 定 ,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规 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规 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 或 变更 的,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 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8 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生效 ,并 自决 议生 效后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职 责终 止,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情 形的;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 管基金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同 》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立 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 一接 管基 金;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9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因本 基金 所持 证券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结 算保证 金相 关规定 等客 观因 素, 清算 期限可 相应 延长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 与 《基 金 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议 , 如 经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上 海国 际仲 裁中 心) ,根 据该 会 届 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的地 点在 上海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 并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束 力,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规 定,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 议 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0 《基金 合同 》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 ( 为本 合同之 目 的, 在 此不 包括 香港、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法 律) 并从其 解释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 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 基 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的 办 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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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成立时 间:2011 年 9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1]1351 号 注册资 本:2.7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21-2032 9688 2、基 金托 管人 住 所 :上 海市 中山 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成立日 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批 准机 关: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 民币 293.52 亿元 经营期 限: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债 、 央 行 票据 、 金融 债、 地方 政 府 债、 企 业债 、 公 司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短期融 资 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 中 期 票据、 次级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2 债 、 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券 、 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纯 债 部分、 资产 支持 证券、 国债 期货、 债 券回购 、 同业 存单 、 银行 存款 (包 括协 议存 款 、 定 期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本 基金 不投 资股 票、 权证, 也不 投资 可转 换债 券(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分 除外) 、 可交换 债券 。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基金 合同 》 已明 确约 定 基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 用 相关技 术系 统 , 对 基金 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融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 于 80%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比 例合 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1) 本基 金债 券资 产占 基金资 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80% ; 2)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本基 金所持 有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中现 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8)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3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 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40% ; 11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2)本 基金 参与 国债 期货 投资, 需遵 从以 下投 资限 制: a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 b、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国 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债 券 总市值 的 30% ; c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市值和 买入、 卖出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d、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 上 一 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0% ; 13)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4)本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上述 比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5)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指 标的 监督义 务, 仅限 于监 督由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且 由基 金托 管人托 管 的全部 公募 基金 是 否符 合上 述 比例 限制。 法律 法规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或 调整 上述 限 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或 按调整 后的 规定 执行, 但须 提前 公告 ,不 需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本 托管 协议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3)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基金投 资 比例 调整 期限 除上述 第 2)、 9)、 14)、 15) 条规 定外, 由于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 合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 理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4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达 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限 制要 求。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 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的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施交易 监督 。 (4)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的 有 关规 定进 行融 资。 (5)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部门 规 章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3.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资 禁 止行 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4.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 投资限 制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 产买 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际控 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 则, 防 范利 益 冲 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市 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 关 交易 必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如 法 律法 规或 《 基金 合同》 有关 于基 金禁 止从 事关联 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与本 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 其 更 新, 并 加盖 业务 章并书 面 提交, 确保 关联 交易名 单 真实、 完整、 全面 。 基 金 管理 人有 责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5 任保管 关联 交易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在运 作 中 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 人仍 违规 进行关 联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 失的,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5.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对 基金合 同所 述投 资比 例、 投资限 制、 组合 限制 、 禁 止行为 等 作 出强制 性调 整的 , 本基 金 应当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的 规定 执行 ; 如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修改或 调整 涉及 本基 金的 投资比 例 、 投 资限 制、 组 合限制 、 禁止 行为 等, 且 该等调 整或 修改 属于非 强制 性的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调整或 修改 后 的规定 执行 , 而无 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决定 , 但 基金 管理 人在 执行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调整 或修 改后 的规 定前 ,应向 投资 者履 行信 息披 露义务 。 6.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基金 托管人按 以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交易 对手的 资信风 险 控制措 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 易对 手 库由银 行 间 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 较好 、 实 力雄 厚、 信用 等级高 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基金管 理 人可 以根 据 实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时 对 交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及 时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交易市 场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 控制 原则, 对银 行间交 易 对手 的资 信状 况进 行评 估, 控制 交易对 手 的资 信风 险, 确定 与 各类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 易结 算方 式, 在 具体的 交 易中, 应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7.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事 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及时 对存 款 银行的 名单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据此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手 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存 款银 行的资 信控 制 , 并 对投 资 银行存 款的 信用 风险 ( 包 括但不 限于 存 款 银行 的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 行的 支付 能力 等) 进行 评 估。 对 于基 金投 资的银 行 存款, 由于 存款银 行发 生信 用风 险事 件而造 成损 失时 , 先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 之 后 有权要 求相 关责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6 任人进 行赔 偿。 8.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中 期票 据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依据 本协议 第 二 条第 (一 ) 款第 2 项对 投资 比 例和 投资 限制 进行 事后 监 督; 除 此外, 无其 它监 督 责任。 如发 现异常 情况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因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中 期票据 导致 的信 用风 险 、 流动性 风险 , 基 金 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致 基 金出 现损 失的, 基金托 管 人不 承担 任 何责任 。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基金在 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中 期票据前 ,基金管 理人须 根据法律 、 法规 、 监 管部 门的 规定 , 制定严 格的 关于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中期 票据 的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基 金 管理人 在此 承诺 将严 格执 行该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 案。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收 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等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 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 行解 释 或举证。 在 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的 监督 和核 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提 供相 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 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 资 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上 述违规 失信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7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托 管 人是否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是否分 别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及期 货账 户等投 资所 需 账 户、 是否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值、 是否 根据基 金 管理 人指 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进行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 故未 执 行 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露基 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 同 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 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按本 协议 规定安 全保 管托 管财 产 。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 不得自 行运 用、处分 、分配基 金的任 何财产( 基金托管 人主动 扣收的汇 划费除外 ) 。基金 托管人不 对 处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8 于自身 实际 控制 之外 的账 户及财 产承 担责 任。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为托 管 的基 金财 产开 设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期货 账户以 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 务和其 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5.对于 因基 金认 (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与 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的 , 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人 的追 偿行 为应 予以 必要的 协助 与 配合, 但对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不承 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基 金认 购专 户。 该账 户 由基金 管理 人开 立 并 管理。 基金 募集 期满或 基 金停 止募 集时, 募集的 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 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 上( 含 2 名 )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验资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集 的 属于 本基 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专 户中 , 并 确保 划入 的 资金与 验资 金 额 相 一致。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有 效认 购资 金当 日以 书面 形 式确 认资 金到 账情 况, 并及 时将 资金 到账凭 证传 真给 基金 管理 人,双 方进 行账 务处 理。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备 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或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 托管 专户, 并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 有效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托管 行的 相 关要求 , 提供 开户 所需 的 资料并 提供 其他 必要 协助 。 本 基金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 的预留 印鉴 的印 章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 托管 人 或基金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基金 的 资 产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 的需 要。 除 因本 基金业 务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以基 金名 义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9 开立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 应符 合《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 管理办法 》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 及银 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 分公 司开 立专门 的 证券 账户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本基金 的 任何 证券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证券 账户 卡原件 。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 作,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证券结 算 保证 金等 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 定和 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 算参 与人的义务所 制定的 业务 规则 执行 。 (五)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托 管和资 金结 算专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及市 场准 入备 案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符合监 管机 构要 求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 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 中国人 民银 行 、 中 央国 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 银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分 别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 银 行间 市场 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和资 金结算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交易 的结算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负责完 成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准入备 案。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 而需 要开 立 的其它 账户 , 可以 根据 《基 金合同 》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 由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为 基金 开立 。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理 。 2、法 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00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 遵照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的 相 关规定 。 存款账 户必 须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 账 户名 称为 基金 名 称, 存款 账户 开户 文件 上 加盖预 留印 鉴及基 金管 理人 公章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与存 款银 行签订 具体 存款 协议 , 明 确存款 的类 型、期 限、 利率 、金 额、 账号、 对账 方式 、支 取方 式、账 户管 理等 细则 。 为防范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定 期存 款协 议中 应当约 定提 前支 取条 款。 基金所 投资 定期 存款 存续 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账 目及 核对 的真 实、 准确。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 、 银 行间 市场 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或 票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或保 管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对 应的财 产不 承 担保管 责任 。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 理 人保 管。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表 基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 署后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复印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或 未在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01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该 类别 基金份 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数 点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每个工 作日 , 基金 管理 人 应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估 值 原则应 符合 《 基金 合同》 、 《证 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对净值 计算 结 果复核 后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根据《基 金法》 ,基 金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托管人复 核、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本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是 基金 管 理人,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 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 增事项 ,按 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拥 有的 债券、 国债 期货 合 约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 项、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债。 2.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 券的 估值 1)除本部 分另有约 定的品 种外,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以 其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或 证 券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 转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估 值 日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相 应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具 体估 值机 构由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3)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02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本基 金投资同 业存单 ,按估值 日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的 估值净价 估值; 选定的 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的 ,按 成本 估值 。 (6)国债 期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日 结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算 价估 值。 (7)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1.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以 内 ( 含第 4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基 金 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出 现 错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通报基 金 托管 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 案; 当 发生 净值计 算 错误 时,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 责处 理, 由 此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先行 赔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 错情 形, 有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原因 致使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差 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承 担的 责 任,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赔 偿: (1)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 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按基金 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直接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2)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 基金托 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 告,而 且基金 托 管人未 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的 , 在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 错且造 成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直 接损 失的, 应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 对 于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 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过错 程度各 自承 担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03 相应的 责任 。 (3)如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 核 对 或 对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的估 值 方法,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公布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公布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直接 损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4)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的 信 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于 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导致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 起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 (5)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6)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3.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第 (7)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 不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由于不 可抗 力或 由于 证券 、 期 货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等原 因,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 仍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成的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错误,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4.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门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如果行 业另有通 行做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一估值 日占基金 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 格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 相关 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 方法 和 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 别独立 地 设置、 登录 和保 管本基 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 相关各 方 各自 的账 册 定 期 进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存 在 分歧, 应以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04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 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登 录 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 符。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时无 法 查找 到错 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 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一 次 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并将更 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管 理 人在 每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完 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在 7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季 度报 告,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 到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在 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 相关 各方 认可的 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核对 无 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 者出 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 业务 章的复核意见 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 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 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金管 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托 管 人有 权就 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 托管 人在 对财 务会 计报 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告 复 核完 毕后, 需盖 章确认 或 出具 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05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和保管 基金管理 人妥善保 管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 同》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 终止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权 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 金管理 人 应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形 式 。 保 管 期 限为 15 年。 在基金 托管 人编 制半 年报 和年报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文 件方 式可 以采 用 电子或 文档 的形 式并 且保 证其的 真实 、 准 确 、 完 整。 基金 托管 人应妥 善 保管, 不得 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 务以 外的 其 他用途 。 七、争议解决方式 (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民 共 和国 法律 ( 为本 协议之 目 的, 在 此不 包括 香港、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法 律) , 并从其 解释 。 ( 二)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同意 , 因 本协 议而 产生 的或与 本 协议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 协商可以 解决的, 应提交 上海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上 海国际仲 裁中心) ,根据该 会 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的地 点在 上海 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各 方均 有 约束力 ,除 非仲 裁裁 决另 有规定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 议 处理 期间,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 止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序 本 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进 行 变更。 变更 后的 托管协 议, 其内 容不得 与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 并需 经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加 盖 公章 或合 同 专用章 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理人 签字 ( 或 盖章 ) 确 认。 基金 托管 协 议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06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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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 务 1、 披露 基金 管理 人信 息; 2、披 露基 金信 息; 3、 其他 信息 的披 露。 二、交易对账单寄送 服务 一般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客户 定制 需求 通过 书面 或电子 形式 向投 资人 提供 定期或 不 定期对 账单 。 基金 管理 人 提供的 对帐 单邮 寄服 务原 则上采 取邮 政平 信邮 寄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 不对邮 寄材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和 保证 ; 也不 对因 邮 寄资料 出现 遗漏 、 泄露 而 导致的 任何 直接 或间接 损害 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自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 时交易 情况 、基 金账 户余 额、基 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人工座 席每 个交 易 日 9:00-11 :30,13:00-17:00 为投资 人提 供 服 务,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该热 线 获得 业务 咨询, 信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服 务。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0-9688,021-20329688 传真电 话:021-20329899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 投资人 可以 实现 在线 咨询 、 投 诉、 建 议和寻 求各 种帮 助。 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提 供基 金公 告、 投资 资讯 、 理 财刊物 、 基 金常 识等 各种 信息。 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及 官方 微信 服务 号提 供 网上 交易、 基金 账户查 询、 交易 明细 查询 、 修改 查 询密 码等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www.changanfunds.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anganfunds.com 微信服 务号 :长 安基 金微 理财 五、资讯定制服务 基 金 管理 人为 投资 人提 供各 类 资讯 服务, 包括 基金净 值、 交易 确认 、 基 金管理 人 最新 公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08 告、 市场 资讯 , 旗 下基 金 信息等 。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 客户 服 务热线 提交 定制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信 和 E-MAIL 方式发 送定制 信息 。 除 了 上述 信息 之外, 基金管 理 人也 会不 定期 向留 有手 机和 EMAIL 地址的客户 发送节 日 及生日 问候 、产 品推 广等 信息。 六、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客 户服 务热线 、 书信 、 电 子邮 件 、 传真等 渠 道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还可 以通 过销售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 行 投诉 。 对于工作 日期间受 理的投 诉,以“ 及时回复”为处 理原则, 对于不能 及时回 复的投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充 分与 投资人 做好 沟通 ,协 商确 定回复 时间 。 七、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直销 机构 或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通过 定 期定额 投 资计划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固定的 渠道 、定 期定 额申 购基金 份额 。 八、 如本招募说 明书存在任何 您/ 贵 机构无法理 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 述方式联系基 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明书。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09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 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上海证券报》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 (www.changanfunds.com )进行 公开 披露 ,并 已报 送相关 监管 部门 备案 。 1、2016 年 11 月 8 日, 长 安泓泽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长 安泓 泽纯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要 、 长安 泓泽 纯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托 管协议 、 长安 泓 泽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长安 泓泽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售 公 告。 2、2016 年 11 月 12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长安泓 泽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提前结 束募 集的 公告 。 3、2016 年 11 月 17 日 , 长安泓 泽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4 、2016 年 11 月 25 日,长安 泓泽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封闭期内每 周净值公 告 (20161125)。 5 、2016 年 12 月 2 日,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每周净值公告 (20161202)。 6 、2016 年 12 月 9 日,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每周净值公告 (20161209)。 7 、2016 年 12 月 16 日,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每 周净值公告 (20161216)。 8 、2016 年 12 月 23 日,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每 周净值公告 (20161223)。 9 、2016 年 12 月 30 日,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每 周净值公告 (20161230) 、 关于旗 下基 金参与中国 工商银 行基金 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 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 的 公告关 于开 展长 安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 金 A 类网 上 直销基 金转 换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10、2016 年 12 月 31 日, 长 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基金 2016 年 12 月 31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的公 告。 11 、2017 年 1 月 6 日,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每周净值公告 (20170106)。 12 、2017 年 1 月 13 日,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每 周净值公告 (20170113)。 13 、2017 年 1 月 20 日,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每 周净值公告 (20170120)。 14 、2017 年 1 月 26 日,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每 周净值公告 (20170126)。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10 15 、2017 年 2 月 3 日,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每周净值公告 (20170203)。 16 、2017 年 2 月 10 日,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每 周净值公告 (20170210)。 17 、2017 年 2 月 14 日,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每 周净值公告 (20170214) 、 长 安泓 泽纯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日常申 购、 赎回 ( 转换 、 定 期定额 投资 ) 业务的 公告 。 18、 2017 年 2 月 15 日, 关于 长 安泓 泽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A 类在 网 上直销 推 出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并 参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19、2017 年 2 月 25 日, 关于 增 加长 安泓 泽纯 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代理 销售 机构的 公 告。 20、2017 年 3 月 3 日, 关 于增加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代 理销 售长 安鑫富 领 先混合 基金 、长 安泓 泽纯 债债券 基金 的公 告。 21、2017 年 3 月 18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金 观诚 、 一 路财富 和晟 视天 下开 通申 购、 赎 回 和定投 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2、2017 年 3 月 21 日 ,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上 海基 煜基 金开通 申购 和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并 参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3、2017 年 3 月 23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奕 丰金 融服 务 (深 圳) 有限 公司 开通 申购、 赎 回、定 投和 基金 转换 业务 并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24、 2017 年 3 月 29 日, 关于 开 展长 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 基金 A 类网 上直销 基 金转换 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5、2017 年 4 月 6 日, 关 于调整 公司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申购 (含 定期 定额 投资) 、 赎回 等 业务规 则的 公告 。 26、2017 年 4 月 22 日, 长安泓 泽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度报 告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参 加代 销机 构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7、2017 年 6 月 24 日 , 长安泓 泽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次 更新)及摘 要。 28、2017 年 6 月 30 日 , 关于 旗 下基金 2017 年 6 月 30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及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的公 告。 29、2017 年 7 月 7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蚂 蚁( 杭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开通 基金转 换 业务并 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30、2017 年 7 月 19 日, 长安泓 泽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二季 度 报告。 31、2017 年 7 月 31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由王健 代为 履行 公司 总经 理职务 的 公告。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11 32、2017 年 8 月 17 日, 关 于旗下 所有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参与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 息 科技股 份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33、2017 年 8 月 24 日,长 安 泓泽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2017 年半 年度 普通 报 告及 摘要。 34、2017 年 9 月 13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天 津万 家财 富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通 认购、 申 购、赎 回、 基金 转换 和定 投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35、 2017 年 9 月 27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广 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开通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基金转 换和 定投 业务 并参 与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36、2017 年 10 月 20 日 , 关于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在交 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开通 申购 、赎 回、 基金 转换和 定投 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37、 2017 年 10 月 27 日, 长安 泓 泽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第 三季 度普通 报告。 38、2017 年 11 月 8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上 海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开通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并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39、 2017 年 11 月 10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北京 蛋卷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开 通认 购、 申购 、 赎回、 基金 转换 和定 投业 务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40、2017 年 12 月 7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上海 基煜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开 通认 购、申 购 、 赎回、 基金 转换 和定 投业 务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41、2017 年 12 月 16 日 , 长安泓 泽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次 更新)及摘 要。 42、2017 年 12 月 28 日 , 关于开 展长 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网上 直销 基金 转换费 率 优惠的 公告 、长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袁 丹旭 任职公 告。 43、2017 年 12 月 30 日, 关 于 旗下 证券 投资 基金于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缴 纳增值 税 的提 示性公 告。 44、2017 年 12 月 31 日, 长 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基金 2017 年 12 月 31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的公 告。 45、 2018 年 1 月 3 日, 关于旗 下 基金 在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开展 手机 银行 申购 费 率、 定期定 额投 资优 惠费 率活 动的公 告。 46、2018 年 1 月 20 日, 长安泓 泽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四季 度 报告。 47、2018 年 1 月 23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股权 转让 的公 告。 48、 2018 年 1 月 26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华 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开通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基金转 换和 定投 业务 并参 与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49、2018 年 2 月 27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东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开通 申购 、 赎 回和基 金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 50、2018 年 3 月 15 日 , 关 于长安 泓泽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在中 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12 限公司 开通 申购 、赎 回、 基金转 换业 务以 及定 期定 额投资业 务的 公告 。 51、 2018 年 3 月 21 日, 关于旗 下 基金 在河 南和 信证 券投 资 顾问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通 申 购、 赎回和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52、 2018 年 3 月 28 日, 长 安泓泽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20180328更 新 )、 长安泓泽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托管 协议(20180328 更新 )以及 关于 长安泓泽纯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根据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修改 基金 合 同、托 管协 议及 招募 说明 书的公 告。 53、2018 年 3 月 30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代 销机 构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54、2018 年 3 月 31 日, 长安泓 泽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 年度 报告及 摘 要。 55、2018 年 4 月 9 日, 关 于长安 泓泽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变更 基金 经理 的公告 。 56、2018 年 4 月 20 日, 长安泓 泽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第 一季 度 报告。 57、2018 年 4 月 24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浙 商证 券开 通申购 、 赎 回和 基金 转换 业务并 参 加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58、2018 年 5 月 18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珠海 盈米 财富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通申 购、赎 回 、 基金转 换业 务以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59、2018 年 6 月 23 日,长安泓 泽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次 更新)及摘 要。 60、2018 年 6 月 30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参加 交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手 机银 行、 网上银 行 申购和 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关于旗 下 基金 2018 年 6 月 30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的 公告 。 61、2018 年 7 月 20 日, 长安泓 泽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 第二 季度报 告 。 62、2018 年 8 月 17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上海 万得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开 通申 购、赎 回 、 基金转 换和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并 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63、2018 年 8 月 21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北 京唐 鼎耀 华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开通 认购、 申 购、赎 回、 基金 转换 和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64、 2018 年 8 月 29 日, 长安 泓 泽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8 年半 年度 报告及 摘要。 65、2018 年 9 月 8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东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 并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66、2018 年 10 月 9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交 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开展 手机 银行 以及网 上 银行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67、2018 年 10 月 25 日,长安泓 泽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2018 年 第三 季度报 告 。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13 第二十 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 金销售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 投资人 可在 办 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投资人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 制件 或复 印 件。投 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进行 查阅和 下载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 人 按上述 方 式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 复印 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保证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14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长 安泓泽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的文 件 (二) 《长 安泓 泽纯 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长 安泓 泽纯 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关于 申请 募集 注册 长安泓 泽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法律 意见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 议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 投 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到存放 地点 免费 查阅 ,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