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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边中债ETF联接A(000087)

金边中债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嘉 实 中证 金 边中 期 国债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联 接 基金 更 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2 号) 基 金管 理人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重要提 示 嘉实中 证金 边中 期国 债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 根据2013 年2月16日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关于 核准嘉实 中证 金边中 期国 债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及其 联接基金 的批 复》( 证监 许可[2013]153 号 )的核 准 公开发售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于2013 年5 月10日正 式生 效, 自该 日起 本基金 管理 人开 始管 理本 基 金。 本招募 说明 书是 对原 《 嘉实 中证金 边中 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的 定期 更新 ,原招 募说 明书 与本 招募 说明书 不一 致的 ,以 本招 募说明 书为 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投资 者在投 资本 基金前 , 应全 面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市场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 因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等。 嘉实 中证 金边 中期 国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为嘉 实中 证金 边中 期国 债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称 “ 目标ETF ” )的联 接基金 , 主要 通过 投资 于 目标ETF 来实现对 标的 指 数的紧 密跟 踪。因此, 本基 金的 业绩 表现 与中证 金边 中期 国债 指数 及标的ETF 的表现密切 相 关。 本 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 其 长期平 均预 期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混合型 基金 , 高 于货 币市 场 基金。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分 为A、C 类,A 类 基金 份额 收 取认 (申 ) 购 费;C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认 (申) 购费 , 但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A、C 类 基金 份额 适用不 同的 赎回 费率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 金之前 ,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性 ,并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理 性判 断市场 ,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以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向投 资者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责 。 本招募说明书 已经本基 金 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 明 书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2018 年11 月10 日 (特 别事 项注 明除 外)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2018 年9 月30 日( 未经审 计)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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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六、基金的募集 ............................................................................................................................ 4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 46 九、基金转换 ................................................................................................................................ 57 十、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 57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冻结和解 冻..................................................................... 58 十二、基金的投资 ........................................................................................................................ 59 十三、基金的业绩 ........................................................................................................................ 67 十四、基金的融资、 融券 ............................................................................................................ 70 十五、基金的财产 ........................................................................................................................ 71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 72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 配 ................................................................................................................ 75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77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80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 露 ................................................................................................................ 81 二十一、风险揭示 ........................................................................................................................ 86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资产的 清算................................................................. 91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94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109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19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20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21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2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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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开 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 下简称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准 则第5号<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与 格 式>》等 有关法 律法 规以及 《 嘉实 中证金 边中期 国债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 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如 本招募 说明 书内容 与基 金合 同有 冲突 , 均 以基 金合 同 为准 。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者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以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嘉实 中证金边中期国 债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 接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 嘉 实中证金边中期 国债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联接基 金 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指《 嘉 实中证金边中期 国债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联接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 嘉 实中证金边中期 国债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联接基 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托管协 议 指《 嘉 实中证金边中期 国债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联接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其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2011 年6 月9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修订 并 于2011 年10 月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2004 年6 月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 于 2004 年7 月1 日 起实施 并 于2014 年7 月7 日修订 的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 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 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 理、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结 算 及基金 交易确认、代理 发放红利 、办理非交易过 户、建立 并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 嘉 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委托代 为 办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 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基金合同第 九部 分之规定 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 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投资者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按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购回 本基金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 巨额赎 回: 指在本 基金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份 额 总数(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 数 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 后 的余额 )超 过上 一日 本基 金总份 额 的10% 时的 情形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 指投资 者通过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 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 扣 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 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 者 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 提交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 投 资方式 ; 转托管 : 投资者 将其持有的同一 基金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 账 户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资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 办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投资 者向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开 放 日; T+n 日 : 指T 日 后( 不包 括 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标的指 数 指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编 制并发布 的 中证金边中期 国债指数 及 其未来 可能 发生 的变 更; ETF 联 接基 金: 指将绝 大多 数基 金资 产投 资于跟 踪同 一标 的指 数的 目标ETF , 与目 标 ETF 的 投资 目标 类 似,紧 密跟 踪业 绩比 较基 准,追 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采用 开放 式运 作方 式 的基金 ; 目标ETF : 指另一 获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ETF ” ) , 该ETF 和 本基 金所 跟踪 的标 的指数 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 同,并 且 该 ETF 的 投资 目 标和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类 似,本 基 金主要 通过 投资 于 该 ETF 以求达 到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以中 证 金边中 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 简称 “ 嘉 实中期 国 债ETF ”) 为目 标ETF ; 基金利 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 实现收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指期末 资产负债表中未 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可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 至日 : 以该日日终的会计核算结果为基准计算基金的可供分配利 润,评 估收 益分 配条 件;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 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 银行存 款)、资产支持 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 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销售服 务费 : 指从基 金财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 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的 费用 ; 基金份 额类 别:


指基金 根据 认购/申 购费 用 、 赎回 费用 、 销 售服 务费 收 取方式 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 别,各基金份额 类别分别 设 置代码 , 分 别计 算和 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 预见、无 法克服、无法避 免且在基 金 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签署之日后发生 的,使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 分履行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二 期 53 层 09-11 单 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40%, 德意 志资 产管 理 ( 亚洲 ) 有 限公 司 30%, 立信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 司 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 文批 准, 于 1999 年3 月25 日 成立, 是中 国第 一批 基金 管理公 司之 一, 是中 外合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地上 海, 总部 设在北 京并 设深 圳 、 成 都 、 杭 州 、 青 岛 、 南京 、 福 州、 广州 、 北京 怀柔 、 武 汉 分公 司 。 公 司 获得首 批全 国社 保基 金、 企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 、QDII 资格 和 特 定资 产管 理业 务资格 。 2.管理 基金 情况 截止 2018 年 12 月9 日,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 1 只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145 只 开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 具 体包 括嘉 实元和 、 嘉 实成 长收 益混 合、 嘉 实增 长混 合、 嘉实 稳健混 合、 嘉实 债券、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 合、 嘉 实优 质企 业混合 、 嘉 实货币 、 嘉 实沪 深 300ETF 联接 (LOF)、 嘉实超短 债债 券、嘉 实主 题混合、 嘉实 策略混 合、 嘉实海外 中国 股票混合 (QDII ) 、嘉 实研 究精选混合、 嘉 实多 元 债券 、 嘉 实 量 化 阿 尔法 混合 、嘉实回报混合、 嘉实基 本面 50 指数 (LOF) 、 嘉实 价值 优势 混合 、 嘉实 稳固 收益 债券 、 嘉实 H 股 指数 (QDII-LOF ) 、 嘉实 主题 新 动力 混合 、嘉 实多利 分级 债券、嘉 实领 先成长 混合 、嘉实深 证基 本面 120ETF 、嘉实深 证基 本面 120ETF 联接 、嘉实 黄金(QDII-FOF-LOF ) 、 嘉 实信用债 券、嘉 实周期 优 选 混合 、 嘉实 安心货 币、 嘉实 中 创 400ETF 、嘉 实中 创 400ETF 联 接、嘉 实沪 深 300ETF 、 嘉 实优化 红利 混 合 、 嘉实 全球 房地 产 (QDII ) 、 嘉实 理财 宝 7 天 债券 、 嘉 实增 强收 益定 期债 券 、 嘉 实纯 债债 券 、嘉实 中证 中期企 业债 指数(LOF ) 、 嘉实中 证 500ETF 、 嘉实增 强信用 定期 债券、嘉 实中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 证 500ETF 联 接、 嘉实 中证 中期国 债 ETF 、 嘉实 中证 金边中 期国 债 ETF 联接 、 嘉实丰 益纯 债 定期债券 、嘉 实研究 阿尔 法股票、 嘉实 如意宝 定期 债券、嘉 实美 国成长 股票 (QDII) 、嘉 实 丰益策 略定 期债 券、 嘉实 丰益信 用定 期债 券、 嘉实 新兴市 场债 券 、 嘉实 绝对 收益策 略定 期 混 合、 嘉实 宝A/B 、 嘉实 活期 宝货币 、 嘉实1 个 月理 财 债券 、 嘉 实活 钱包 货币 、 嘉实泰 和混 合、 嘉实薪 金宝 货币 、 嘉 实对 冲套利 定期 混合 、 嘉 实中 证主要 消 费 ETF 、 嘉 实中 证 医药卫 生 ETF 、 嘉实 中 证金 融地 产 ETF 、 嘉实 3 个月 理财 债券 、 嘉 实医疗 保健 股票 、 嘉实 新 兴产业 股票 、 嘉 实新收 益混 合、 嘉实 沪深300 指 数研 究增 强、 嘉 实逆 向策略 股票 、 嘉 实企 业变 革股票 、 嘉 实 新消费 股票 、 嘉 实全 球互 联网股 票、 嘉实 先进 制造 股票、 嘉实 事件 驱动 股票、 嘉实快 线货 币、 嘉实新 机遇 混合 发起 式、 嘉 实低价 策略 股票 、 嘉 实中 证 金融地 产 ETF 联 接、 嘉实 新 起点混 合、 嘉实腾 讯自 选股 大数 据策 略股票 、 嘉实 环保低 碳股 票、 嘉实 创新 成长混 合 、 嘉实智 能汽 车股 票、 嘉 实新 起航 混合 、 嘉 实新财 富混 合、 嘉实 稳祥 纯债债 券、 嘉实 稳瑞 纯债 债券、 嘉实 新优 选混合 、 嘉 实新 趋势 混合 、 嘉实 新思 路混 合、 嘉实 沪港深 精选 股票 、 嘉 实稳 盛债券 、 嘉 实稳 鑫纯债 债券 、 嘉实 安益 混 合 、 嘉实 文体 娱乐 股票 、 嘉 实稳泽 纯债 债券 、 嘉实 惠 泽混合 (LOF ) 、 嘉实成 长增 强混 合、 嘉实 策略优 选混 合、 嘉实 主题 增强混 合、 嘉实 优势 成长 混合、 嘉实 研究 增强混 合、 嘉实 优势 成长 混合、 嘉实 稳荣 债券 、 嘉 实农业 产业 股票 、 嘉 实价 值增强 混合 、 嘉 实新添 瑞混 合、 嘉实 现金 宝货币 、 嘉 实增 益宝 货币 、 嘉实 物流 产业 股票 、 嘉 实丰 安 6 个 月定 期债券 、 嘉 实稳 元纯 债债 券、 嘉 实稳 熙纯 债债 券、 嘉实新 能源 新材 料股 票、 嘉实新 添华 定期 混合、 嘉实 丰和 灵活 配 置 混合、 嘉实 定期 宝6 个月 理财债 券、 嘉实 沪港 深回 报混合 、 嘉 实现 金添利货 币、 嘉实原 油(QDII-LOF ) 、嘉 实前 沿科技 沪港深股 票、 嘉实稳 宏债 券、嘉实 中关 村A 股 ETF 、 嘉 实稳 华纯 债 债券 、 嘉 实6 个月 理财 债券 、 嘉 实稳 怡债 券、 嘉实 富时 中国 A50ETF 联接、 嘉实 富时 中国A50ETF 、 嘉 实中 小企业 量化 活力 灵活配 置混 合、 嘉实 创业 板 ETF 、 嘉 实 新添泽 定期 混合 、 嘉 实合 润双债 两年 期定 期债 券、 嘉实新 添丰 定期 混合 、 嘉 实新添 辉定 期 混 合、 嘉 实领 航资 产配 置混 合 (FOF ) 、 嘉实 价值 精选 股票、 嘉实 医药 健康 股票 、 嘉实 润泽 量化 定期混 合、 嘉实 核心 优势 股票、 嘉实 润和 量化 定期 混合、 嘉实 金融 精选 股票 、 嘉实 新添 荣定 期混合 、 嘉 实致 兴定 期纯 债债券 、 嘉 实战 略配 售混 合、 嘉 实瑞 享定 期混 合 、 嘉实新 添康 定期 混合 、 嘉实 资源 精选 股票 、 嘉实 致盈 债券 。 其 中嘉 实增长 混合 、 嘉 实稳 健混 合和嘉 实债 券属 于嘉实 理财 通系 列基 金。 同时, 管理 多个 全国 社保 基金、 企业 年金、 特定 客户 资产投 资组 合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牛成立 先生 , 联 席董 事长 , 经济 学硕 士, 中共 党员。 曾任中 国人 民银 行非 银行 金融机 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 监管司 副处长 、处长 ;中 国银行 厦门 分 行党委 委员 、副行 长(挂 职) ; 中国银 行业监 督管理 委员会 (下 称银 监会 )非 银行金 融机 构监 管部 处长 ;银监 会新 疆监 管局 党委 委员、 副局 长 ; 银监会 银行 监管 四部 副主 任; 银监 会黑 龙江监 管局 党委书 记 、 局 长; 银监 会 融资性 担保 业务 工作部 (融 资性 担保 业务 监 管部际 联席 会议 办公 室) 主 任; 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党委委 员、 总裁 。 现 任中 诚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 长, 兼任 中国 信托业 保障 基金有 限责 任 公 司董事 。 赵学军 先生 , 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经济 学博 士。 曾 就职 于天津 通信 广播 公司 电视 设计所 、 外经贸 部中 国仪 器进 出口 总公司 、 北京 商品交 易所 、 天 津纺 织 原 材料交 易所 、 商 鼎期 货经 纪 有限公 司、 北京 证券 有限 公司、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2017 年 12 月 起任公 司董 事长 。 朱蕾女 士, 董事 , 硕 士研 究生, 中共 党员 。 曾 任保 监会财 会部 资 金 运用 处主 任科员 ; 国 都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 部高级 经理 ;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秘 兼发 展战 略官; 现任 中诚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裁助 理兼国 际业 务部 总经 理; 兼任中 诚国 际资 本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深圳 前海中 诚股 权投 资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总经 理。 高峰先 生, 董事 , 美 国籍, 美国纽 约州 立大 学石 溪分 校博士 。 曾 任所 罗门 兄弟 公司利 息 衍生品 副总 裁, 美国 友邦 金融产 品集 团结 构产 品部 副总裁 。 自 1996 年加 入德 意志银 行以 来, 曾任德 意志 银行 ( 纽约 、 香 港、 新加 坡) 董事 、 全 球市 场部中 国区 主管 、 上海 分 行行长 , 2008 年至今 任德 意志 银行 (中 国)有 限公 司行 长、 德意 志银行 集团 中国 区总 经理 。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 , 董事 , 英国籍 , 南 安普 顿 大学学 士学 位。 曾 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 询顾 问,JP Morgan 固定 收益 亚太 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 定收益 亚太 区 CFO 、COO ,德 意志 银行 资产与 财富 管理 全球 首席 运营官 。2008 年 至今 任德 意志银 行资 产 管理全 球首 席运 营官 。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 2000 年 5 月 任海 问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1994 年至 今 , 任 北京 德 恒有限 责任 公 司总经 理;2001 年 11 月 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王巍先 生 , 独 立董事 ,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 曾 任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辽 宁分 行 。 曾任 中国 银行总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 助理研 究员 , 美国化 学银 行分析 师 , 美 国 世界银行 顾问 ,中国 南方 证券有限 公司 副总裁 ,万 盟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2004 至今 任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汤欣先 生, 独立 董事 , 中 共党员 , 法 学博 士, 清华 大学法 学院 教授 、 清 华大 学商法 研究 中心副 主任 、 《 清华 法学》 副主编 , 汤 姆森 路透 集团 “中国 商法 ” 丛 书编 辑咨 询委员 会成 员。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 曾兼任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第一 、 二 届并 购重 组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现兼 任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委员 会委 员、 中国 上市公 司协 会独 立董 事委 员会首 任主 任。 王瑞华 先生, 独立 董事, 管理学 博士, 会计 学教 授 , 注册会 计师 , 中共 党员 。 曾任中 央 财经大 学财 务会 计教 研室 主任、 研究 生部 副主 任。2012 年 12 月起 担任 中央 财 经大学 商学 院 院长 兼 MBA 教育 中心 主 任。 张树忠 先生 , 监 事长 , 经 济学博 士, 高级 经济 师, 中共党 员。 曾任 华夏 证券 公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研 究发 展部 总经理 ; 光 大证 券公 司总 裁助理 、 北 方总 部总 经理、 资产管 理总 监; 光大保 德信 基金 管理 公司 董事、 副总 经理 ; 大 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人 保资 产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首 席投 资执行 官 ; 中 诚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党 委副 书记 。现 任中 诚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总 裁 , 兼任中 诚资 本管 理( 北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穆群先 生 , 监 事, 经济 师, 硕士研 究生 。 曾任 西安 电 子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安 信 息产业 (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 11 月至今 任立 信 投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龚康先 生, 监事 ,中 共党 员,博 士研 究生 。2005 年 9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历 任人 力资源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就职 于首 钢集 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 为 国 浩律师 集团 (北 京) 事务 所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 7 月至今 , 就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 任法律 部总 监。 经雷先 生, 总经 理, 金融 学、 会 计学 专业 本科 学历 , 工商 管理 学学 士学 位, 特许金 融分 析师(CFA)。 1998 年到 2008 年在 美国 国际集 团(AIG )国 际投 资公 司美 国纽 约总部 担任 研 究投资 工作 。2008 年到 2013 年 历任 友邦 保险 中国 区 资 产管 理中 心副 总监 , 首 席投资 总监 及 资产管理 中心 负责人 。2013 年 10 月至 今就职 于嘉 实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董事总 经理 (MD) 、机 构投 资和 固定 收 益业务 首席 投资 官;2018 年 3 月 起任 公司 总经 理 。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7 月 于中国 银行 海外 行管 理部 任副处 长。 1998 年7 月至 1999 年3 月任 博 时基金 管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1999 年3 月至 今任 职 于 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督 察长 和公司 副总 经理 。 王炜女 士, 督察 长, 中共 党员 , 法学 硕士 。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北京市 陆通 联合律 师事 务所 、 北 京市 智浩律 师事 务所 、 新 华保 险股 份 有限 公司 。 曾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 邵健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研究 生。 历任 国泰 证券 行业研 究员 , 国 泰君 安证 券行业 研究 部副经 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总经 理助理 。 李松林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 历任 国元 证券深 圳证 券部 信息 总监 , 南方 证券 金通证 券部 总经 理助 理, 南方基 金运 作部 副总 监,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2 、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曲 扬女士, 曾任中信 基金债 券研究员 和债券交 易员、 光大银行 债券自营 投资业 务副主 管,2010 年 6 月 加入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基金 经理助 理。 硕士 研究 生, 具有基 金从 业 资格 ,14 年证 券从 业经 验 。 中 国国 籍。2011 年 11 月18 日起 至2012 年 11 月21 日任 嘉实 稳 固收益 债券 基金 经理 。 2016 年5 月17 日至2017 年11 月9 日任 嘉实 稳丰 纯债 债 券基金 经理 。 2017 年 8 月24 日至 2018 年 4 月10 日任 嘉实 稳悦 纯 债债券 基金 经理 。2017 年2 月 28 日至 2018 年 10 月8 日 任嘉 实 新添程 混合 基金 经理 。2016 年 4 月 26 日至 2018 年 12 月 4 日任 嘉 实新常 态混 合基 金经 理。2011 年11 月 18 日至 今任 嘉实债 券 基 金经 理。2012 年 12 月 11 日 至今任 嘉实 纯债 债券 基金 经理。2013 年5 月 21 日 至今 任 嘉实 丰益 纯债 定期 债券基 金经 理 。 2014 年 4 月 18 日至 今任 嘉实稳 固收 益债 券基 金经 理。2015 年 4 月18 日至 今任 嘉 实中 证中 期企业 债指 数 (LOF ) 、 嘉 实中证 中期 国 债ETF 基金 经理。2016 年3 月 18 日 至 今任嘉 实稳 瑞 纯债债 券、 嘉实 稳祥 纯债 债券基 金经 理。2016 年3 月30 日至 今任 嘉实 新财 富 混合、 嘉实 新 起航混 合基 金经 理。 2016 年4 月26 日至 今 嘉 实新 优 选混合 、 嘉 实新 思路 混合 基 金经理 。 2016 年 7 月 15 日至 今任 嘉实 稳 鑫纯债 债券 基金 经理 。2016 年 8 月 25 日 至今 任嘉 实 安益混 合基 金经理 。 2016 年9 月 13 日 至今任 嘉实 稳泽 纯债 债券 基金经 理,2016 年 12 月1 日至今 任嘉 实 策略优 选混 合、 嘉实 主题 增强混 合基 金经 理。2016 年 12 月 14 日至 今任 嘉实 价值增 强混 合 基金经 理。2016 年12 月 21 日至今 任嘉 实新 添瑞 混 合基金 经理 。2017 年 3 月9 日至今 任嘉 实稳元 纯债 债券 基金 经理 。2017 年3 月16 日至 今任 嘉实稳 熙纯 债债 券基 金经 理,2017 年6 月21 日至 今任 嘉实 稳怡 债 券基金 经理 , 2017 年9 月 28 日至 今任 嘉实 新添 辉 定期混 合基 金 经理。2015 年4 月 18 日 至今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王亚洲 先生 ,曾 任国 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债券 研究 员,2014 年 6 月加 入嘉 实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部任研 究员。具有基金从 业资格 ,中国国籍,6 年证 券 从业 经 验 。2017 年3 月28 日至2018 年4 月10 日任 嘉实 稳泰 债券 基 金经理 。2017 年 6 月 13 日至 2018 年1 月 11 日任 嘉实 稳康 纯债 债 券基金 经理 。2017 年 7 月 12 日至 2018 年 4 月 10 日 任嘉实 稳愉 债券基 金经 理。2015 年 7 月 9 日至 今任 嘉实 中证 中 期企业 债指 数(LOF ) 、嘉 实中证 中期 国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 债ETF 基 金经 理,2016 年9 月 20 日至 今任 嘉实 稳盛 债券基 金经 理,2016 年11 月 4 日至 今 任嘉实 稳祥 纯债 债券 基金 经理。2016 年 12 月 29 日 至今任 嘉实 丰 安 6 个月 定 期债券 基金 经 理。2017 年6 月 14 日至 今任嘉 实稳 华纯 债债 券基 金经理 , 2017 年 10 月17 日至今 任嘉 实 稳怡债 券基 金经 理。2015 年7 月9 日 至今 任本 基金 基金经 理。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杨宇先 生 于2013 年5 月10 日至2014 年6 月 20 日 任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裴晓辉 先生 于 2014 年6 月20 日至2015 年 4 月 18 日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3 、债 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债券投 资决策委员会 的成员包括 :公司总经理 兼固定收益 业务首席投资 官经雷先生 、 固定收 益体 系策 略组 组长 王茜女 士 、 万 晓西先 生 、 胡永青 先生 、 以及养 老金 固收投 资组 长王 怀震先 生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 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法律法 规的 行为, 并建 立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 取有效 措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 施,防 止违 反法 律法 规行 为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理 人建立 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禁 止将 基金财 产用 于下列 投 资或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买 卖其他 基金份 额, 但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 的和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ETF 的除外 ;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违 反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2)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3)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4)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5)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6)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7) 除按 依法 进行 基金 资 产管理 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他 股票 投资 ; (8)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代理 人、 代表人 、受 雇人或任 何其 他第三 人谋 取不当 利 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3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法 、 有 效经 营, 保 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意 见》 并结 合公 司具 体情况 , 公 司已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控 制大 纲 、 基本 管理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章 等部 分组成 。 公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对 公 司 章 程规 定 的 内 控 原则 的 细 化 和展 开 , 是 各 项基 本 管 理 制度 的 纲 要 和总 揽。 基 本管理 制度 包括 投 资管理 、 信息 披露、 信息 技术管 理、 公 司财 务管 理 、 基金会 计、 人 力资源 管理、 资料 档案 管 理、 业 绩评估 考核、 监察 稽核、 风 险控 制、 紧 急应 变等制 度。 部 门 业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 明。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 组 织结构 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 互制约 的原 则, 各部 门有 明确的 授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 成本 效益 原则 : 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运 作成 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负责 检查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债 券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由公司固 定收 益业务 首席 投资官、 总监 及资 深 基金 经理、 投 资经理 组成 , 负责 指导 固定 收益类 基金 资产 的运 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的 原 则 。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以及 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4 关部门 负责 人组 成, 负责 全面评 估公 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的 各项 风险 ,并 提出 防范化 解 措 施 。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明确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 察稽 核 部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员工 在其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承担 相应 的内控 责任 ,并 负有 对 岗 位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 制度 上控 制风 险 、 技术 上量 化风 险 ” , 积 极 吸收或 采用 先进 的风 险控 制技术 和 手段, 进行 内部 控制 和风 险管理 。





(1 ) 公 司逐 步健 全法 人治理 结构 ,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事 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 禁不 正当 关联交 易、 利益 输送 和内 部人控 制现 象的 发生 ,保 护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 权益。


(2 ) 公 司设 置的 组织 结构, 充分 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 各部 门均有 明确 的授 权分工 , 操 作相 互独 立。 公司逐 步建 立决 策科 学、 运营规 范、 管理 高效 的运 行机制 , 包 括民 主、 透 明的 决策 程序 和管 理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谨 的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 及健 全、 有 效的 内部 监督和 反馈 系统 。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 递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内 控防 线: ①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并 以书面 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


②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关 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督 制衡 ;


(4 ) 公 司建 立有 效的 人力资 源管 理制 度, 健全 激励约 束机 制, 确保 公司 人员具 备与 岗位 要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 专业胜 任能 力。


(5 )公司 建立 科学严 密的风 险评估 体 系, 对公 司内外 部风险 进行识 别、 评估和 分析,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5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建立 健全 公司授 权标 准和程 序, 确保 授权 制度 的贯彻 执行 ;


② 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员 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使 相应 的职 责;


③ 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形 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员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机 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应及 时修 改 或取消 授权 。


(7 )建立 完善 的基金 财务核 算与基 金资产 估 值 系统和 资产分 离制度 ,基 金资产 与公司 自有资 产、 其他 委托 资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及时 、 准 确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状 况。


(8 )建立 科学 、严格 的岗位 分离制 度,明 确划 分各岗 位职责 ,投资 和交 易、交 易和清 算、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人 员的 重叠。投 资、 研究、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 )建立 和维 护信息 管理系 统,严 格信息 管理 ,保证 客户资 料等信 息安 全、真 实和完 整。 积 极维 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畅 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统 , 各 级领 导、 部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的报告 途径 。


(10 )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务 标准 ,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理 ,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 不 得有 不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 能引 起 系统性 风险 、 严 重影 响社 会 稳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 照预 案 妥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 督 察长 、 监 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 业 务的 合法合 规性 核查 。 由监 察稽 核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 点明细 , 按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 进行部 门自 查 、 监察 部核 查, 确保 公司 各项制 度 、 业务符 合有 关法 律、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由监 察稽 核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风 险点, 界定 风险 责任 人, 设计内 部风 险点 自我 评估 表, 对 风险 点进 行评 估和 分析, 并由 监察 稽核部 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 的执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告 知总 经理 和其 他有 关高级 管 理人员 的同 时, 向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和 公司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6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根据 市场变化 和基 金管理 人发 展不断完 善内 部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 制制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 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 电 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 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 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 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 划、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8 年9 月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 679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642 只,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7 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 、FOF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7 年 , 中 国银 行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 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 直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万豪 中 心D 座 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8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 2 期 53 层 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16 层 电话 (0755 )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山 东 路6 号 华润大 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江干 区四 季青 街道 钱江 路1366 号 万象 城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137 号信合 广 场801A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9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 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http://www.icbc.com.cn,http://www.icbc-ltd.com 客服电 话 95588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8 号凯 晨世 贸中 心东 座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慕冰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3)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http://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4)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5)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0 (6)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 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http://www.citic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58 (7)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民生 银行 大厦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志刚 电话 (010)58560666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8)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8 号中 融碧 玉蓝 天大 厦 15-20、22-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8 号 16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http://www.srcb.com 客服电 话 (021)962999 (9)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月 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http://www.bjrcb.com 客服电 话 96198 (10)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秦岭 路 6 号 3 号楼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秦岭 路 6 号 3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叶旻 电话 0532-68602127 传真 0532-68629939 网址 http://www.qdccb.com/ 客服电 话 96588( 青岛) 、 4006696588( 全国) (11) 徽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吴学民 联系人 顾伟平 电话 0551-65898103 传真 0551-6266768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1 网址 http://www.hs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88 (12)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州市 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下城 区庆 春 路 46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下 城区 庆春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13) 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市 玄武 区中 山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 路 28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白 下区 太平 南路 532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昇荣 联系人 刘静 电话 (025 )86775044 传真 (025 )86775376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400 (14)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市 中华 路 26 号 江苏 银 行总部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客服电 话 95319 (15)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河东 区海 河东 路 218 号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河东 区海 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 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16)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中国广 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3038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 路 30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 话 961200( 深圳) (17)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省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2 办公地 址 烟台市 芝罘 区海 港 路 25 号 注册地 址 烟台市 芝罘 区海 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 话 4008-311-777 (18)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大 街 160 号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http://www.hrbb.com.cn 客服电 话 95537 (19) 天津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天津市 河西 区友 谊 路 15 号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友 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宗唐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 )28405330 传真 (022 )28405631 网址 http://www.bankoftianjin.com 客服电 话 4006-960296 (20) 河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石家庄 市平 安北 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省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注册地 址 河北省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129999 (21) 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http://www.jnbank.com.cn 客服电 话 96005 (22) 江苏昆 山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昆山 市前 进东 路 8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昆山 市前 进东 路 8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哲清 联系人 黄怡 电话 0512-57379810 传真 0512-57370750 网址 http://www.ksrcb.cn/ 客服电 话 0512-96079 (23)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3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http://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0512-96067 (24) 四川天 府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南充 市顺 庆区 滨江 中路一 段 97 号 26 栋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南充 市涪 江路 1号 法定代 表人 黄光伟 联系人 樊海波 电话 028-67676033 传真 028-67676033 网址 http://www.tf.cn (25) 福建海 峡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六一 北 路 158 号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六一 北 路 158 号 法定代 表人 苏素华 联系人 吴白玫 电话 0591-87838759 传真 0591-87388016 网址 http://www.fjhx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939999 (26)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泉州市 丰泽 区云 鹿 路 3 号 注册地 址 泉州市 丰泽 区云 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王 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896312 (27) 锦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辽宁省 锦州 市科 技 路 68 号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锦州 市科 技 路 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17 网址 http://www.jin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696178 (28) 浙江乐 清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乐清市 城南 街道 伯乐 西 路 99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乐清 市城 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网址 http://www.yq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896596 (29) 桂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西壮 族自 治区 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注册地 址 广西壮 族自 治区 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4 法定代 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传真 0773-3851691 网址 http://www.guilin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696299 (30) 浙江杭 州余 杭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 州 市余 杭区 南苑 街道南 大 街 72 号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临 平南 大 街 7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来熤标 联系人 蔡亮 电话 0571-86209980 传真 0571-86137150 网址 http://www.yhrcb.com/ 客服电 话 96596/4008896596 (31)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西城区 新街 口外 大 街 28 号院 C 座 505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 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谭磊 电话 010-66045182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txsec.com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32)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外泛 利大 厦 1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外大 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传真 8610-65884788 网址 http://www.hexun.com/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33) 诺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飞 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21-5399 (34)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街 道梨 园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 厦 8 楼 801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街 道梨 园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http://www.jjmmw.com;https://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35)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宛 平南 路 88 号金座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0 号 2 号 楼二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5 电话 021-54509977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 话 95021 (36)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欧 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欧 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https://www.howbuy.com/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37)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267 号 陆家 嘴金 融服 务广 场 二期 11 层 注册地 址 浦东新 区高 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38)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古荡 街道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文二 西 路 1 号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http://www.5i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39)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苑 路 15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苑 路 15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电话 010-59601366-7024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40)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注册地 址 中国上 海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 http://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 话 400-921-7755 (41)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八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 金中心 办公 楼二 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6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42)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西城 区民 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民 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网址 http://www.5irich.com 客服电 话 400-6262-818 (43)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北京)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44)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玄武 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玄武 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汉青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008800-884131 网址 http://www.snjijin.com/ 客服电 话 95177 (45)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富街 道深 南中 路 4026 号 田面 城市 大 厦 18 层 b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富街 道深 南中 路 4026 号 田面 城市 大 厦 18 层 b 法定代 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http://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877899 (46) 通华财 富(上海)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新金 桥 路 28 号 新金 桥大 厦 5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同 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马刚 联系人 褚志朋 电话 021-60818730 传真 021-60818187 网址 http://www.tonghua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6-95156 (47)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密云 县兴 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密云 区兴 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法定代 表人 于龙 联系人 吴鹏 电话 010-56075718 传真 010-67767615 网址 http://www.zhixin-inv.com 客服电 话 400-680-212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7 (48) 北京广 源达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浦项 中心 B 座 1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六层 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网址 http://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236060 (49) 上海大 智慧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 021-20219988-37492 传真 021-20219923 网址 https://www.wg.com.cn/ 客服电 话 021-20292031 (50) 北京加 和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3 号通泰 大 厦 C 座 709 室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11 号 7 层 703 室 法定代 表人 曲阳 联系人 徐娜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41 网址 http://www.bzfunds.com 客服电 话 010-68292745 (51) 济安财 富(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 7 号北 京财 富中 心 A 座 4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 010-65330699 网址 http://www.jianfortune.com 客服电 话 400-673-7010 (52)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长宁 区福 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富 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网址 http://www.66zichan.com 客服电 话 400-166-6788 (53) 上海汇 付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黄 河 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客服电 话 400-820-2819 (54)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8 办公地 址 上海昆 明 路 518 号北 美广 场 A1002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崇明 县长 兴镇 潘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 和经 济 发展区 ) 法定代 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网址 http://www.jiyufund.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05-369 (55) 上海中 正达 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网址 http://www.zzwealth.cn 客服电 话 400-6767-523 (56)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 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郑毓栋 联系人 姜颖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 010-65951887 网址 http://www.hongdia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68-1176 (57)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陆 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http://www.lufunds.com 客服电 话 4008219031 (58)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建邺 区江 东中 路 222 号南 京奥 体中 心现 代五 项馆 2105 室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建邺 区江 东中 路 222 号南 京奥 体中 心现 代五 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朱海涛 电话 15921264785 传真 021-20324199 网址 http://www.dtfortune.com/ 客服电 话 400-928-2266 (59)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珠海市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注册地 址 珠海市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http://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 020-89629066 (60) 中证金 牛(北京) 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宣 武门 外大 街甲 1 号环 球财 讯中 心 A 座 5 层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丰台 区东 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 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 仲甜 甜 电话 010-59336492 传真 010-59336510 网址 http://www.jnlc.com 客服电 话 010-59336512 (61) 中民财 富基 金销 售(上海)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老 太平 弄 88 号 A 、B 单元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电话 021-33355392 传真 021-63353736 网址 http://www.cmiwm.com/ 客服电 话 400-876-5716 (62)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3 号通泰 大 厦 B 座 8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东 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 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88066214 网址 https://www.amcfortune.com/ 客服电 话 400-817-5666 (63)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南 京西 路 768 号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商 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http://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64)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65) 招商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66)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0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北京 市朝 阳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法定代 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67)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2-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 010-83574807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68)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http://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69)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世纪 商贸 广 场 45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33388214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http://www.swhysc.com 客服电 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70) 中信证 券(山东) 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 楼第 20 层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http://www.zxwt.com.cn 客服电 话 95548 (71)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13 、15 、16 、18 、19、20、21 、 22、23 单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1 办公地 址 深圳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胡芷境 电话 0755-88320851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http://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72)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注册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2 (73)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 华 远 华 中 心 4 、5 号楼 3701-3717 注册地 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 华 远 华 中 心 4 、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 表人 施华 联系人 丁敏 电话 (010)5935599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 话 95571 (74)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6 、17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曹宏 联系人 金夏 电话 (021)62821733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http://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75)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http://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76)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2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http://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77)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长春市 生态 大 街 6666 号 注册地 址 吉林省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网址 http://www.nesc.cn 客服电 话 95360 (78)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 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http://www.hazq.com 客服电 话 95318 (79)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天 国际 财富 中 心 26-28 层 注册地 址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 段 80 号 顺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静 电话 (0731)84403347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 http://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95317 (80)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大 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 新 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琦 联系人 王怀春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991-2301927 网址 http://www.swhysc.com/index.jsp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81)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市 市中 区经 七 路 86 号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网址 http://www.zts.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3 (82)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9 、16-20 楼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网址 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服电 话 95358 (83)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中 大道 1619 号南 昌 国际金 融大 厦 A 栋 41 层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中 大道 1619 号南 昌 国际金 融大 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晓峰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http://www.scstock.com/index.html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84)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客服电 话 400 910 1166 (85)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三 路 55 号 广播 电视 新 闻中心 西面 一层 大堂和 三、 四层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三 路 55 号 广播 电视 新 闻中心 西面 一层 大堂和 三、 四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5-83331195 网址 http://www.lxsec.com 客服电 话 95564 (86) 宏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锦江 区人 民南 路二 段十八 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http://www.hx818.com 客服电 话 4008366366 (87)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4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3-1305 室、14 层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 010-60833754 传真 0755-83217421 网址 http://www.citicsf.com 客服电 话 400-990-8826 (88) 东海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 25 、 27 、 29 号 、 上 海市 浦 东新区 东方 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 大 厦 8 楼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25、27、29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网址 http://www.qh168.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89)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特 8 号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特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http://www.cjsc.co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90) 万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 18 号电 信 广场 36 、37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东 路 11 号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 、19 楼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东 路 11 号 18 、19 楼全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91)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 A 座 16 层--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85127766 传真 (010)85127917 网址 http://www.mszq.co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92)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 8 号 注册地 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 101 室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5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http://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93) 山西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西塔 楼 21 层 注册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 山西国 际贸 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94)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苏州工 业园 区星 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30 (95)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客服电 话 95321 (96)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四川 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务 大 厦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 路 336 号华 旭国际 大 厦 6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四 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7008 网址 http://www.shzq.com 客服电 话 (021)962518 、 4008918918 (97)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电话 (010)83561146 网址 http://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95399 (98)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6 住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 15 号 桐 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小 店区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12 、13 层 注册地 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 15 号 桐 城中 央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网址 http://dtsbc.com.cn/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99)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无锡市 金融 一 街 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70 (100)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5033 号平安 金融 中 心 61 层-64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5033 号平安 金融 中 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 021-38637436 传真 021-58991896 网址 stoc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101)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壮 族自 治区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国海 大厦 注册地 址 广西壮 族自 治区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71-5530903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3 (全 国) (102)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 1 号金源 中 心 30 楼 注册地 址 广东东 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28 (103)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省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注册地 址 河南省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李 昐昐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 http://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9537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7 (104)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 网址 http://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105)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层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400-888-8588 (106)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 南昌 市西 湖区 北京 西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周欣玲 电话 (0791)86281305 传真 (0791)86281305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107)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海口市 南宝 路 36 号 证券 大 厦 4 楼 注册地 址 海口市 南宝 路3 6号 证券 大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http://www.jyzq.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108)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 心 21 楼 注册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 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范坤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http://www.hlzq.com 客服电 话 95368 (109)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中 心 9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灿辉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8 网址 http://www.shhxzq.com/ 客服电 话 68777877 (110)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15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于军 联系人 牟 冲 电话 (010 )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111)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B 座 15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南山 区科 技中 一路 西华强 高新 发展 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传真 0755-82960582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29 (112) 国融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路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自治 区呼 和浩 特市 武川县 腾飞 大 道 1 号 4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董晶姗 电话 (010)83991737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http://www.grzq.com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113)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哈尔滨 市松 北区 创新 三 路 833 号 注册地 址 哈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 6号 法定代 表人 赵洪波 联系人 周俊 电话 0451-85863726 传真 0451-82337279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114)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成 证大 厦 16 楼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贾 鹏 电话 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10 (115)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9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116)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32 楼( 陆家 嘴商 务广场 )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健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http://www.ajzq.com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117)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朝 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 国人保 寿险 大 厦 1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85556088 网址 http://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98-4999 (118)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武 昌区 中南 路 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岑妹妹 电话 027-87617017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http://www.tfzq.com 客服电 话 4008005000 (119)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强北 路赛 格科技 园四 栋 10 层 1006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强北 路赛 格科技 园四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马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 010-83363101 传真 010-83363072 网址 http://www.xinlande.com.cn 客服电 话 400-118-1166 (120) 蚂蚁(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万塘 路 18 号黄 龙 时 代广 场 B 座 12 楼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 街道文 一西 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法定代 表人 祖国明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121)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0 法定代 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网址 http://www.hcjijin.com/ 客服电 话 400-619-9059 (122)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浦 东新 区福 山路 33 号 9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福 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68882280 传真 021-68882281 网址 https://www.520fund.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1-0203 (123) 凤凰金 信(银川)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宁夏银 川市 金 凤 区阅 海湾 中心商 务区 万寿 路 142 号 14 层 办公 房 注册地 址 宁夏银 川市 金凤 区阅 海湾 中央商 务区 万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 公用 房 法定代 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com/ 客服电 话 400-810-55919 (124) 和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东风 东路 康宁街 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东风 东路 东、康 宁街 北 6 号楼 6 楼 602、603 房间 法定代 表人 李淑慧 联系人 裴小龙 电话 0371-85518395 4000-555-671 传真 0371-85518397 网址 HGCCPB.COM (125) 北京肯 特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 http://fund.jd.com 客服电 话 010-89188462 (126)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阜 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阜 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 http://www.ncfjj.com 客服电 话 4000-618-518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1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8号 上 海国金 中心 二期53层09-11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街8号 华润 大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 学军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彭 鑫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银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层 联系电 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202 号领 展企 业广 场二座 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 系 人: 张勇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张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2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员 会2013年2 月16日 《关于核 准 嘉 实中证 金边 中期国债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及其 联接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13]153 号) 核准 募集 。 (二) 基金 运作 方式 和类 型 1 、基 金的 类别 : 联 接基 金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 契 约 型开放 式 (三) 基金 存续 期 不定期 。 (四) 本基 金与 目 标 ETF 的联系 与区 别 本基金 为目标 ETF 的 联接 基金, 二者 既有 联系 也有 区别 : 1 、在 基金 的投 资方 法方 面 , 目标 ETF 主 要采 取 代 表 性分层 抽样 复制 策略 ,直 接投资 于 标的指 数 中 具有 代表 性的 成份券 ; 而 本基 金则 采取 间接方 法, 通过 将绝 大部 分基金 财产 投资 于目标 ETF ,实 现对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紧密 跟踪 ; 2 、在交 易方式 方面, 投资 者既可以 像股 票一样 在交 易所市场 买卖 目标 ETF , 也可以 按 照最小 申赎 单位 和申 赎清 单的要 求, 实物 申赎 目标 ETF ; 而 本基 金则 像普 通的 开放式 基金 一 样,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及代 销机构 按未 知价 法进 行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 本基金 与目标 ETF 业 绩表 现可能 出现 差异 。可 能引 发差异 的因 素主 要包 括 1 、法 律法 规对 投资 比例 的 要求。 目标 ETF 作 为一 种 特殊的 基金 品种 ,可 将全 部或接 近 全部的 基金 资产 , 用 于跟 踪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而本 基金作 为普 通的 开放 式基 金, 仍需 将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资产 投资于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2、 申购 赎回 的影 响 。 目标ETF采 取实 物申 赎的 方式 , 申购赎 回对 基金 净值 影响 较 小 ; 而 本基金 申赎 采取 现金 方式 ,大额 申赎 可能 会对 基金 净值产 生一 定冲 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3 (五) 基金 份额 类别 本基金根 据认 购/申购 费用 、赎回费 用、 销售服 务费 收取方式 的不 同,将 基金 份额分 为 两不同 的类 别。 在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时收 取前 端认 购/申购 费, 在 赎回 时根 据持 有期限 收取 赎 回费的 基金 份额 ,称 为 A 类;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不 收取 认购/ 申购 费, 但对持 有期 限少 于 30 日 的 本类别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收 取赎回 费的 基金 份额 ,称 为 C 类。 本基 金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别 设置 代码 。 由 于每 一类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费率 不同,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额 将 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值 , 计算 公式 为计 算日 各类别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该 类别 基金 份额 总数 。 有关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具 体设置 、 费 率水 平等由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公 告。 根据基 金运 作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不损 害已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停 止现 有基 金份 额类别 的销 售、 或者 调整 现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费 率水 平、 或者 增加 新的基 金份 额类 别等 , 调 整前基 金管 理人 需及 时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 基金 份额 的募 集期 、发售 方式 及场 所、 发售 对象 1.募 集期 :2013 年4 月8 日至2013 年5 月8日。


2.发 售方 式、 募集 场所 及 发售对 象: 本基金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网 点向 投资 者公 开发售 。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的 方式 。 基 金投 资者 在募集 期内 可多 次认 购, 认购一 经 受 理不得 撤销 。 3.募 集对 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七) 基金 的认 购 1、 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在 认购时 收取 基金 前端 认购 费用; C 类基金 份额 不收 取 认购费 用 。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认 购 费率不 超过0.4% , 按 照认 购金额 递减 , 即 认购 金额 越大, 所适 用的认 购费 率越 低。 投资 者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认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算 。 A 类 基金 份额 具体 认购 费 率如下 :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4 M<50 万元 0.4% 50万元 ≤M <100 万元 0.3% 100万 元≤M <200 万元 0.2% 200万 元≤M <500万元 0.1%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认购 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2、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 式: 本基金 的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基 金份 额 , 归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 有。利 息的 具体 金额 ,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3、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均 为人 民币1.00 元。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的 认 购金额 包括 认购 费用 和净 认购金 额。 计算 方法 如下 :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A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份 额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1) 净认 购金 额 =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 (2) 认购 费用 = 认 购金 额-净 认购 金额 ; (3) 认购 份额 = ( 净认 购金额 +认 购利 息)/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 当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A 类基 金份 额 认 购份 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1) 认购 费用 =固 定金 额 ; (2) 净认 购金 额=认 购金 额-认 购费 用; (3) 认购 份额 =( 净认 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 本基金C 类基 金份 额的 份额 计算 如 下:


认购份 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资金 利息)/ 基金份 额初 始 面值 其中: 认购 份额 保留 至0.01 份基 金份 额,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 产计入 基金 资产 。多 笔认 购时, 按上 述公 式进 行逐 笔计算 。 例一: 某投 资者 在认 购期 投资10,000 元认 购A 类 基 金份额 , 假 设募 集期 利息 为10元 , 对 应费率 为0.4% , 则其 可得 到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 净认购 金额=10,000/(1+0.4%) =9,960.15 元 认购费 用=10,000 - 9,960.15 =39.85 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5 认购份 额=(9,960.15+ 10)/1.00 =9,970.15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认 购A 类基 金份 额 , 可得 到9,970.15 份 基金 份额 。 例二, 某投 资者 在认 购期 投资1,000,000 元认 购A 类 基金份 额 , 假设 募集 期利 息为197.26 元,对 应费 率为0.2% ,则 其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1,000,000/(1+0.2%) =998,003.99 元 认购费 用=1,000,000-998,003.99 =1,996.01 元 认购份 额=(998,003.99+197.26)/1.00 =998,201.25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00 元 认购A 类 基金 份额 ,可 得 到998,201.25 份 基金 份额 。 例三, 某投 资者 在认 购期 投资1000 万 元认 购A 类 基 金份额 , 假 设募 集期 利息 为1,972.60 元,对 应费 用为1000.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计算如 下: 认购费 用=1,000.00 元 净认购 金额 =10,000,000 -1,000.00 =9,999,000.00 元 认购份 额=(9,999,000.00+1,972.60)/1.00 =10,000,972.60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000 元认购A 类基 金份 额 , 可 得到10,000,972.60 份基 金 份额。 认购C 类 基金 份额 的份 额计 算 :


认购份 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资金 利息)/ 基金份 额初 始 面值 例四 : 某 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C 类 基金 份 额, 假设 这10,000 元在 募 集期间 产 生的利 息为10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基金 份数 计算 如下 :


认购份 额=(10,000+10)/1.00=10,010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 额,加 上募 集期 间利 息后 一共可 以 得到10,010 份 C 类基 金份 额。 4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 5 月 10 日起 正式 生效 , 自该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6 本合同 存续 期内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具体 的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公 告中 列 明。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基 金的 销售 机构及 网点 ,并 按规 定予 以公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 移 动通 信或网 上交 易等 非现 场方 式实现 的 自助交 易业 务 的 ,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赎 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二)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的 开放 日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上 海证券 交 易所的 交易 日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时间为 准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注册登 记机 构接 受的, 视为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申请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7 本基金已于2013 年7 月11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 购 、赎回业务。 (三)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份额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额 先赎 回 , 份额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赎 回费 率 ;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 ,在当 日的 业务办 理 时间结 束后 不得 撤销 ;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基金 管理人 必 须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四) 申购 、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 人应 自身或 要求 注册登记 机构 在T+1 日对基 金投资者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有效 性 进行确认 。投 资者应 在T+2 日(包括 该日 )后及 时到 销售网点 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投资者 应及 时向 销售 机构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购 与赎回 的成 交情 况, 否则 , 如 因申 请未 得到 注 册登 记机构 的确 认而 造成 的损 失, 由投 资者 自 行承担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8 基金销 售机 构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购 、 赎回申 请 。 申购 、 赎 回的 确认以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公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 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 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 者支 付赎回款 项,赎 回款项 在自受 理基 金投资 者有效 赎回申 请之 日起不 超过7 个 工作 日的时 间内划 往投资 者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处 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 (五)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网上直销或 代销 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 低限 额为人民 币1元, 投资者 通过直 销中 心柜台首 次申 购单笔 最低 限额为人 民币20,000 元; 但已持有 本基 金份额 的投资 者可以 适用 首次单 笔最低 限额人 民币1 元。投 资者通 过直销 中心 柜台追 加申购 单笔最 低限额 为人民 币1 元 ,通过 嘉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网 上直销 或 代销 机构 追加申 购单笔 最低限 额为人 民币1 元。不 同份额 类别基 金分别 受上 述首次 申购金 额、追 加申 购金额 限制。 但若有 代销 机构 特别 约定 首次申 购单 笔及 追加 单笔 最低限 额并 已经 发布 临时 公告 , 则 以该 公 告为准 。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除 外。 2. 申请 赎回 基金 的份 额 投资者 单笔 赎回 不得 少于1 份 (如 该帐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基 金余 额不 足1 份 , 则必 须 一 次 性 赎 回基 金 全 部份 额 ) ; 若 某 笔 赎回 将 导 致投 资者 在 销 售 机构 托 管 的基 金余 额 不 足1份 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将投 资者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剩余基 金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但若 有代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9 销机构 特别 约定 单笔 赎回 最低份 额并 已经 发布 临时 公告, 则以 该等 公告 为准 。 3.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合理 调整 对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前述 调整 必须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六)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收 取申购费用、赎回 费;C类 基金份额从本类别 基金资 产中计提 销售服 务费 、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但对 持有 期限 少于30日 的本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收取赎 回 费 。 2、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费率 按照 申购 金额 递减 , 即申 购金 额越 大, 所 适 用的申 购费 率越低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本基金A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 率最高 不超 过0.5 % ,具 体 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5% 50 万 元≤M <100 万元 0.4%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0.3% 200 万 元≤M <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资 产。 注:2013 年 4 月 9 日 ,本 公司发 布了 《关 于网 上直 销开通 基金 后端 收费 模式 并实施 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 , 自 2013 年 9 月 17 日起 , 开 通本 基 金在本 公司 基金 网 上 直销 系统的 后端 收 费模式 (包括 申购、 定期 定额投 资、基 金转换 等业 务),并 对通过 本公 司基金 网上直 销系统 交易的 后端 收费 进行 费率 优惠。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柜 台和代 销机 构暂 不开 通后 端收费 模式 。 具 体请参 见嘉 实基 金网 站刊 载的公 告。 3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率 按照 持有时间 递减 ,即相 关基 金份额持 有时 间越长 ,所 适用的 赎 回费率 越低 。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随持 有期 限的增 加而 递减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0 A类份 额的 具体 赎回 费率 如 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M<7 天 1.5% 7 天≤M<365 天 0.1% 365 天≤M <730 天 0.05% M≥730 天 0 C类份 额的 具体 赎回 费率 如 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M<7 天 1.5% 7 天≤M<30 天 0.75% M≥30 天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其 中A类 基金份 额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7日的投 资者收取 的赎 回费全 额计 入基金财 产, 除此之 外的 赎回费用25% 的 部分 归入基 金资产, 其余 部分用 于支付 注册登 记费 等相关 手续费 。对于C类基 金份额 所收取 的赎回 费全 额计入 基金财 产。 4、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范围 内调整申购费 率和调低赎 回费率 。 费率如 发生 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5、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交 易等 ) 等 进行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 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当投资 者选 择申 购A 类 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金 额。 当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 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1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当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1) 申购 费用 =固 定金 额 (2)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金 额-申 购费 用 (3) 申购 份额 =( 净申 购 金额+ 申购 资金 利息 )/ 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当投资 者选 择申 购C 类基 金 份额时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资产 。 例三: 二 投资 者分 别提 出申 购A 类基 金份 额 请 求, 申 购 金额分 别为110,000 元和1,100,000 元,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1000 元 。申购 份数 计算 如下 :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 额( 元,A) 110,000 1,1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B) 0.5% 0.3% 净申购 金额 (元 ,C ) 109,452.73 1,096,709.87 申购费 用( 元,D) 547.27 3,290.13 申购份 额(E=C/1.1000 ) 99,502.48 997,008.97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 基金 的赎 回采 用 “份 额 赎回 ” 方 式, 赎回 价格 以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1) 当投 资者 赎回A 类基 金份额 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A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2) 当投 资者 赎回C 类基 金份额 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C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2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下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代 表 的 资产计 入基 金资 产。 例四: 假定 三笔 赎回A类基 金份额 申请 的赎 回份 额均 为10,000 份, 但 持有 时间 长短不 同 , 其中A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假设 数,那 么各 笔赎回 负担的 赎回费 用和 获得的 赎回金 额计算 如下 :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1.1000 1.3000 1.4000 持有时 间 100天 366天 731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0.10% 0.05% 0% 赎回总 额( 元,D=A ×B)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 (E=C ×D ) 11 6.50 0 赎回金 额(F=D-E) 10,989 12,993.50 14,000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发 行在 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发 行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 结果保 留至 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 差在 基金 资产 中列 支。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开放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各 类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八) 申购 、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金销售 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 出的申购和 赎回申请 , 在 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 资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办 理 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T +2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 份额。 3、 投 资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办 理 相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3 得对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产 生实质 性的 不利 影响 , 并 最迟于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在单个 开放 日,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上一日 本基 金 总份额 的10% 时 的情 形 , 为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 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 期赎 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10% 的前 提下, 如出 现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超 过前 一日 基金 总份额 30% 的赎 回申请 ( “大 额赎 回申 请 人” )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照 优先 确认 其他 赎回 申请人 ( “小 额 赎回申 请人 ” ) 赎回 申请 的原则 , 对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按照 以下 原则 办理 : 如 小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回 申请 在当 日被 全部 确认 , 则 在仍 可接 受赎 回申 请的范 围内 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的 赎回 申 请按比 例(单 个大额 赎回 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量/当日 大额赎 回申请 总量) 确认 ,对大 额赎回 申 请 人 未 予 确认 的 赎 回 申请 延 期 办 理 ;如 小 额 赎 回申 请 人 的 赎 回申 请 在 当 日不 能 被 全 部确 认, 则 按照 单个 小额 赎回 申请人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当 日小额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 认其 当日 受理的 赎回 申请 量, 对当 日全部 未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含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其 余赎回 申请 与大 额赎回 申请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 延 期办 理。 延期 办 理的具 体程 序 , 按照 本条 规定的 延期 赎回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4 或取消 赎回 的方 式办 理;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延期办 理的 事宜 在指 定媒 介 上刊 登 公 告 。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 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 在 3 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 同时在 指定 媒体 上予以 公告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 本 基金 连续2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有必 要 , 可 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期 限 不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 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因 特殊原 因(包 括但 不限于相 关证 券交易 所和 银行间市 场依 法决定 临时 停市或 在 交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 当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 存 在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4)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或 受成份债 券交 易流动 性影 响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 投资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对 基金业 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的情 形; (5)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6)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因 技术故 障或 异常情 况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暂 停估值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8)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暂 停申购 或二 级市 场交 易停 牌,且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暂 停 本基金 申购 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5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 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 退回 投资者账 户。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情 形之一 (第5项 除外 )且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申 请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并 依法 公告 。 2 、 在以 下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因 特殊原 因(包 括但 不限于相 关证 券交易 所依 法决定临 时停 市或在 交易 时间非 正 常停市 ), 导致 基金 管 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4)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的 情况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申 请的 措施 ; (5)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因 技术故 障或 异常情 况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6)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暂 停估值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7)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暂 停赎回 ,且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暂 停本 基金 赎回 的; (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 或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赎回申请 或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当日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告 。 除非 发 生巨额 赎回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 当按 单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 其余部 分在 后续 工作 日予 以支付 。 在发生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情形之 一时 ,本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可 能同 时暂 停。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6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 申购或 赎回期 间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依 法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暂停 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 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最 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的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开 放的 公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7 九 、基 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提供本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 并 提前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十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2013 年 7 月 11 日起 基金 管理人 开始 为投 资人 办理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 划, 具 体规 则 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约 定每 期申 购金 额 , 每 期申购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8 十 一、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冻结 和解冻 (一 )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只受理 继承 、 捐赠 、 司 法 强制执 行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相 关资 料。 (二)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二个月 内办 理; 申请 人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用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等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 网点 ) 时, 应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基 金份 额转 托管 按各 销售机 构要 求办 理。 对于 有效的 基金 转托 管申请 ,基 金份 额将 在转 托管业 务确 认成 功后 转入 其指定 的销 售机 构( 网点 )。 (四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 解冻 , 以 及注 册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账 户或 基 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 包括 现金 分红和 红利 再投 资) 一并 冻结。 (五) 如相 关法 律法 规允 许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9 十 二、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业 绩比 较基 准 , 追求跟 踪偏 离度 及跟 踪误 差的最 小化 , 力争 本基 金 的净值 增长 率与业 绩比 较基 准之 间的 日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不超 过 0.3% , 年跟 踪误 差 不超 过 4%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以目 标 ETF 基 金份 额, 标 的指 数成 份券 及备 选成份 券为 主要 投资 对象 。 本基 金投 资于目 标ETF 的 资产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已申 购但尚 未确 认的 目 标 ETF 份额 可 计入在 内) , 持有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此外,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本基 金可 少量 投资 于衍生 工具 (国 债期 货) 、 其他 债券 资产 (国 债 、 金 融债 、 企业 债、 公司 债 、 次 级债 、 可转 换债券 、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央 行票 据、 中期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 短 期融资 券等)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 现金资 产 、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遵循 指数 化投 资理 念,通 过投 资于 目 标 ETF 、标的 指数 成份 券和 备选 成份券 等 , 力求获 得与 目 标ETF 所跟 踪的标 的指 数相 近的 平均 收益率 ,满 足基 金投 资者 的投资 需求 。 (四) 投资 策略 在投资 运作 过程 中, 本基 金 将在 综合 考虑 合规 、 风 险、 效 率、 成本 等因 素的 基础上 , 决 定采用一 级市 场申赎 的方 式或证券 二级 市场交 易的 方式进行 目标ETF 的 买卖。 本基金还 将适 度参与 目标ETF 基金 份额 交 易和申 购、 赎回 的组 合套 利,以 增强 基金 收益 。 在目标ETF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之前 , 本 基 金 可 通 过 特 殊 申购 的 方 式 用 基 金 资 产 换 购目 标ETF 份额, 以进 行基 金建 仓。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0 基金衍 生品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更 紧密 地跟踪 标的 指数 或复 制标 的指数 的 相关重 要特 征 , 以便 更好 地实现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将主 要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持 有金 融 衍生工 具风 险敞 口的 绝对 总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5%。基 金的 衍生 品投 资只 能用于 风险 对 冲而不 能用 于投 机。 未来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基 金投 资于 其他 与利率 、 标的 指数 、 标 的 指数成 份券 或构成 基金 组合 的其 他非 成份券 相关 的各 种衍 生工 具, 如 远期 、 掉 期、 期 权、 期货等 , 以 及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本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 并更 新 和丰富 基金 投资 策略 。 1 、决 策依 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标的 指数 的相 关规 定是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的决策 依 据。 2 、投 资管 理体 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团队 制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决 定 有关指 数重 大 调 整的 应对 决策、 其他 重大 组合 调整 决策以 及重 大的 单项 投资 决策; 基金 经理 决定日 常指 数跟 踪维 护过 程中的 组合 构建 、调 整决 策。 3 、投 资程 序 研究、 决策 、 组 合构 建、 交易、 评估 、 组 合维 护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管 理程序 。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可 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执 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 发生。 (1) 研 究: 指 数投 资研 究 小组 依 托公 司整 体研 究平 台,整合 内 部信 息以 及券 商 等外部 研 究力量 的研 究成 果开 展目 标ETF 的申 购赎 回清 单分 析 、 目标 ETF 流 动性 分析、 标的指 数成份 证券 相 关信 息的 搜集 与分 析 等, 作为 基金 投资 决策 的重要 依据 。 (2) 投 资决 策: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依据 指数 投资 研究 小组 提 供的 研究 报告,定 期 召开或 遇 重大事 项时 召开 投资 决策 会议, 决策 相关 事项 。 基 金 经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议,每 日进 行基金 投资 管理 的日 常决 策。 (3) 交易 执行 :集 中交 易 室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 行, 同 时履行 一线 监控 的职 责。 (4) 投资 绩效 评估 : 投 资 流程与 风险 管理 部 定 期和 不定期 对基 金进 行投 资绩 效评估, 并提供 相关 报告 。 绩 效评 估能够 确认 组合 是否 实现 了投资 预期 、 组 合误 差的 来源及 投资 策略 成功与 否, 基金 经理 可以 据 此检讨 投资 策略,进 而调 整 投资组 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1 (5) 组合 监控 与调 整: 基 金经理 将跟 踪目标 ETF 申 购赎回 清单 特征 、二 级市 场交易 特 征、 标 的指 数变 动情 况, 并 结合 成份 券基 本面 情况 、 成份 券公 司行 为、 流动 性状况 、 本 基金 申购和 赎回 的现 金流 量以 及组合 投资 绩效 评估 的结 果等,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监 控和调 整, 密切 跟踪 业 绩比 较基 准 。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有 权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 投资程 序做 出调 整, 并在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及 其更 新中 公告。 (五) 投资 组合 管理 1 、投 资组 合的 建立 在基金 建仓 期, 为避 免有 可能在 二级 市场 造成 的价 格冲击 , 基 金经 理将 主要 采取一 级市 场申购 的方 式建 立联 接基 金的初 始投 资组 合。 2 、投 资组 合的 日常 管理 (1)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指导 意见 确定 具体的 资产 配置 方案 。 (2) 基金 经理 每日 根据 本 基金申 购赎 回 情 况及 已有 现金滞 留 , 在 综合考 虑合 规、 风险、 效率、 成本 等因 素的 基础 上, 决 定采 用一 级市 场申 赎的方 式或 证券 二级 市场 交易的 方式 进行 目标ETF 的 买卖 。 (3) 通 常情 况下, 联接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主 要体 现为 持有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 对 于目标ETF 暂停申 购、 停牌 或其 他原 因导致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出 现的现 金, 基金 经理 将根 据市场 情况 选择 后续在一 级市 场申购 、择 机在二级 市场 买入目 标ETF ,或少量 投资 于国内 债券 及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3 、投 资绩 效评 估 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 管理 小组定期 对 本 基 金 的运 行情 况 和跟踪偏离 进 行量 化评估并出 具评估 报告 。 基金经 理根 据评估 报告 分析 投资 操作 、 组 合状 况和 跟踪误 差来源 等情 况 , 并 相 应进行 组合 调整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 证金边 中期 国债 指数 ×95% +银行 活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5% 中证金 边中 期国 债指 数由 交易所 市场 和银 行间 市场 上市交 易、 剩余 期限 在4 到7 年之 间、 且固定 利率 付息 和一 次还 本付息 的国 债品 种组 成样 本, 在指 数设 计上 结合 了中 期国债 的具 体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2 特征及 指数 化产 品的 投资 要求。 如果指 数 发 布机 构变 更或 者停止 上述 标的 指数 编制 及发布 , 或者 上述 标的 指数 由其他 指 数代替 ,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或市 场上出 现更 加 适 用于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指 数时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依 据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 的原则 , 通 过适 当的 程序 变更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及 其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 并同时 更换 本基 金的基 金名 称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取 得基 金托 管人同 意后 变更 标的 指数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及 时公告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嘉 实中 期国 债 ETF 的联 接基 金, 主要 通过 投 资 于嘉实 中 期国 债 ETF 来 实现对 业 绩比较 基准 的紧 密跟 踪。 因此, 本基 金的 业绩 表现 与中证 金边 中期 国债 指数 及 嘉实 中期 国债 ETF 的 表现 密切 相关 。本 基金为 债券 型基 金, 其长 期平均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低于股 票基 金 、 混合基 金,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八)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资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买 卖其他 基金份 额, 但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 的和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ETF 的除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 等有关规 定, 由国务 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3 动。 对于因 上述 (5 ) 、 (6) 项 情形导 致无 法投 资标 的指 数成份 券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严 格 控制跟 踪误 差的 前提 下, 结合使 用其 他合 理方 法进 行适当 替代 。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90% (已 申购 但尚未 确 认的目 标ETF 份 额可 计入 在内) ; (2) 持 有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3)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总和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4)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6)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7)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本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8)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买入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 债券 (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 资 产 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 和目标 ETF 市值之和的 20% ,本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按照中 国金 融期 货交 易所 要求的 内容 、 格式 与时 限向 交易所 报告 所交 易和 持有 的卖出 期货 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4 约情况 、 交易 目的及 对应 的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 本基 金所持 有的 债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期货 合 约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 不 包括平仓)的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每个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9)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0)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本 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 的,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1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2)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3 、若将 来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 规定发 生修 改或变更 ,致 使本款 前述 约定的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后 , 本 基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 为 和投 资限制 规定 。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除 上述 第(2)、(7) 、 (10) 、 (11 ) 项外 , 因证 券期 货市 场波 动、 基金规 模变 动、 标的指 数成 份券 调整 、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流 动性 限制 、 目 标 ETF 暂 停申购 、 赎 回或二 级市 场交 易停牌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规定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十) 目 标ETF 发生 相关 变更情 形时 的处 理 目标ETF 出 现下 述情 形之 一的 , 本 基金 将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由投 资于 目 标 ETF 的联接 基 金变更 为直 接投 资该 标的 指数的 指数 基金 ; 若届 时本 基金管 理人 已有 以该 指数 作为标 的指 数 的指数 基金 , 则 本基 金将 本着维 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的原则 , 履 行适 当的 程序 后选取 其他 合适 的指数 作为 标的 指数 。 相 应地 ,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中 将去掉 关于 目 标 ETF 的表 述部分 , 或将 变 更标的 指数 ,届 时将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5 1 、目 标ETF 交 易方 式发 生 重大变 更致 使本 基金 的投 资策略 难以 实现 ; 2 、目 标ETF 终 止上 市; 3 、目 标ETF 基 金合 同终 止 ; 4 、目 标ETF 的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发 生变 更。 若目 标ETF 变更 标的 指数 , 本基金 将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相应 变更 标的 指数 且继 续投资 于 该目 标ETF。 但目 标 ETF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变更 目 标ETF 标的 指数 事项的 , 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出 席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并进 行表 决 , 目 标 ETF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变 更标 的指数 事项 的 , 本 基金 可不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相应变 更标 的 指数并 仍为 该目 标 ETF 的 联接基 金。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 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 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 “ 报告期 末” ) ,本 报告 所列 财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6,799,123.66 91.12 3


固定收 益投 资


542,883.60 7.28 其中: 债券


542,883.60 7.28 资产支 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买 入返 售金 -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6 融资产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金 合计


90,541.25 1.21 8


其他资 产


28,958.64 0.39 9


合计


7,461,507.1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100,030.00 1.36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42,853.60 6.0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42,853.60 6.04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42,883.60 7.40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18005 国开1701 3,510 353,106.00 4.81 2 101502 国债1502 1,000 100,030.00 1.36 3 018002 国开1302 890 89,747.60 1.22 注: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仅 持有上 述 3 支债 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 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 期末投资目标基金明 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7 序 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嘉实中 证中 期国 债ETF 债券型 交易型 开放 式 嘉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6,799,123.66 92.69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在 本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受 到公 开 谴责 、处 罚。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06.0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2,662.08 5


应收申 购款


15,990.5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958.64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


十 三、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8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 值增 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嘉实中 证金 边中 期国 债 ETF 联接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5 月10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2013 年12 月31 日 -2.25% 0.13% -5.78% 0.14% 3.53% -0.01% 2014 年 7.46% 0.14% 5.36% 0.11% 2.10% 0.03% 2015 年 4.18% 0.13% 3.66% 0.10% 0.52% 0.03% 2016 年 0.37% 0.11% -0.96% 0.09% 1.33% 0.02% 2017 年 -4.75%


0.10%


-3.90%


0.07%


-0.85%


0.03%


2018 年上 半年 1.59%


0.10%


2.00%


0.07%


-0.41%


0.03%


嘉实中 证金 边中 期国 债 ETF 联接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 5 月 10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2013 年12 月 31 日 -2.46% 0.13% -5.78% 0.14% 3.32% -0.01% 2014 年 7.14% 0.14% 5.36% 0.11% 1.78% 0.03% 2015 年 4.38% 0.13% 3.66% 0.10% 0.72% 0.03% 2016 年 0.26% 0.11% -0.96% 0.09% 1.22% 0.02% 2017 年 -4.74%


0.10%


-3.90%


0.07%


-0.84%


0.03%


2018 年上 半年 1.47%


0.10%


2.00%


0.07%


-0.53%


0.03%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 动的比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9 图1 : 嘉 实中 证金 边中 期国 债 ETF 联接 A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 率的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2013 年5 月 10 日至 2018 年9 月 30 日)


图2 : 嘉 实中 证金 边中 期国 债 ETF 联接 C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 率的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2013 年5 月 10 日至 2018 年9 月 30 日) 注: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的 约定 , 本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起 3 个 月内 为建仓 期 , 建 仓 期结束 时本 基金 的各 项投 资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第 十四部 分 ( 二) 投资 范围 和 (八 ) 投 资禁 止行为 与限 制” 的有 关约 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0 十 四、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1 十 五、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资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资 产账 户独立 。 (四)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资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 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资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资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金 资产的 债权不 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资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资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资 产 强制执 行 。 5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资产 不得 被处 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2 十 六、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工作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目标 ETF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标 ETF 份 额以目 标ETF 估 值日 的净 值估值 。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3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中 小企业 私募债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本 基 金持 有 的回 购 以成本 列 示 ,按 合 同利 率 在回购 期 间 内逐 日 计提 应 收或应 付 利 息。 4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5 、 在 任 何情 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 采 用基 金 合同 所 述估值 方 法 对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值 , 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法 。 但 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充足 的理 由认 为按 上述方 法对 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价 、 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 等多种 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6 、相关 法律法 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国 家有 最新规 定的 ,按国 家 最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报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末 、 年 中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力 、意外 事件 或其他情 形致 使基金 管理 人不能出 售基 金资产 或无 法准确 评 估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目标 ETF 发生 暂停 估值 时; 4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5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4 6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各类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各类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各类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造成 的误差 归 入基金 资产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含 第 4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5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 差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5 十 七、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由于 基金费 用的 不同, 不同类别 的基 金份额 在收 益分配数 额方 面可能 有所 不同,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各 类别 基金 份额分 别制 定收 益分 配方 案。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份 额享 有 同等分 配权 ; 2.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多 6 次; 每份 基 金份额 每 次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份 额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10% 。 基 金的收 益分配 比例 以收 益分 配基 准日每 份基 金份 额可 供分 配利润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3.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 基金 收益分 配后 ,可供 分配利 润 计算 截至日 的每 份基金份 额净 值扣减 每份 基金份 额 所派发 的红 利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5.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选择 采取 红利再 投资 形式 的, 同一 类别基 金份 额的 分红资 金将 按除 息日 该类 别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相应 的同 一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 投 资者 的 现金红 利和 分红 再投 资形 成的基 金份 额均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第2 位, 小 数点 后第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部 分归 基金 资产 ;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6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原则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容 。 ( 五)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在收 益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 的 划付。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 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有 权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7 十 八、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因基 金的证 券交易 或结 算而产生 的费 用(包 括但 不限于经 手费 、印花 税、 证管费 、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 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8 、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部分 不收 取管 理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基金 管理费 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扣除 基金财 产中 目 标ETF 份额 所对应 资产 净值 后剩 余部 分(若 为负 数 , 则取0 )的0.3%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3%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扣除基 金财 产中 目 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的 剩余部 分 ; 若为负 数, 则E 取 0 。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8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部分 不收 取托 管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基金 托管费 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扣除 基金财 产中 目 标ETF 份额 所对应 资产 净值 后剩 余部 分(若 为负 数 , 则取0 )的0.1%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扣除基 金财 产中目 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净 值后 的剩余 部 分;若 为负 数, 则 E 取0 。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 。C 类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按前一 日 C 类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划 出 , 经 注册登 记机 构分 别支 付给 各个基 金销 售 机构。 4 、本 条第 (一 )款 第 4 至第 9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9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资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0 十 九、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核 算, 按 照 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 定 编制 基 金 会 计 报表 , 基 金 托管 人 定 期 与 基金 管 理 人 就基 金 的 会 计核 算、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2 日内 公告 ; 3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1 二 十、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指定 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以 下 简称 “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指定 报刊 休刊 , 则 顺延至 法定 节假日 后首 个出 报日 ,下 同)在 指定 媒体 和网 站上 登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各类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2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 1 、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 保障其 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及 产品 的特 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3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 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资 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4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办 理;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 26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7 、变 更目 标 ETF 28 、增 加或 减少 基金 份额 类别; 2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30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3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招募 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 露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流 动性风险 和信用 风险 ,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2 个 交易 日内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 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 息, 并 在季 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 件中 披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情 况。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5 (九)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6 二 十一 、风险 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经济 形式 、 货币 政策和 财政 政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债券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 (2) 利率 风险 利率波 动直 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 从 而影 响基金 的净 值表 现。 利率 波动可 能导 致债券 基金 跌破 面值 。 在利 率波动 时 , 中 短期 债券 基金 的净值 波动 一般 会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本基金 跟踪 标的 指数 , 不 进行积 极管 理, 在债 券市 场下跌 时, 基金 不会 采取 防守策 略, 由此 可能对 基金 资产 价值 产生 不利影 响。 (3) 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 的违 约风 险, 若 债务 人经 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 人可 能会 损失掉 大部 分的投 资。 (4) 购买 力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所 获 得 的收益 可 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5)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 一的 久期指 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6)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这 与利率 上 升 所带来 的价 格风 险 ( 即前 面所提 到的 利率 风险 ) 互 为消长 。 具 体为 当利 率下 降时, 基金 从投 资的固 定收 益证 券所 得的 利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时, 将获得 较少 的收 益率 。 (7 ) 债 券 回 购 风 险 。 较 高 的 债 券 正 回 购 比 例 可 能 增 加 组 合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利 率 风 险 。 (二)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由 于本基 金为 目标ETF 的 联接 基金, 主要 通过投 资于目 标ETF来 力求获 得与目 标ETF所跟 踪的标的 指数 相近的 平均 收益率, 因此 目标ETF 的特 有风险也 是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简 要说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7 明如下 ,具 体情 况可 参见 目标ETF 招 募说 明书 : 1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债券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债券 市 场 。 标 的指 数成 份 券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 债券市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 、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债券 的 价格 可能受 到政 治因 素、 经济 因素 、 上 市公 司经营 状况 、 投 资者 心 理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响 而波 动 , 导致 指数 波动 , 从 而使 基金收 益水 平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 标 的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 基 金采 用代 表性 分层 抽样复 制策 略, 基金 投资 组合与 标的 指数 构成 可能 存在差 异。 在抽样 复制 过程 中, 为流 动性考 虑, 基金 将可 能主 要投资 于流 动性 较好 的债 券。 (2) 基金 有投 资成 本和 各 种费用 及税 收, 而指 数编 制不考 虑费 用和 税收 。 (3)债 券利息 在指数 编制 中计算再 投资 收益, 而基 金在再投 资中 未必能 获得 相同的 收 益率。 (4)当 指数调 整成份 券构 成时,基 金在 相应的 组合 调整中可 能暂 时扩大 与标 的指数 的 构成差 异, 而且 会产 生相 应的交 易成 本。 (5)投 资者申 购、赎 回将 带来一定 的现 金流或 变现 需求,在 债券 市场流 动性 不足时 , 或受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交易起 点的 限制 , 基 金组 合将存 在现 金拖 累, 或在 变现中 遭遇 一定 的变现 损失 。 (6)其 他因素 产生的 偏离 ,如基金 估值 与指数 成份 券定价的 差异 、指数 供应 商的指 数 编制错 误等 。 4 、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 但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 如出 现变 更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 本基 金将变 更 标 的指数 。 基于 原标的 指数 的投资 政策 将会 改变 , 投 资组合 将随 之调 整 , 基金 的收益 风险 特 征 将与 新 的标 的指 数保 持一 致 ,投 资者 须承 担此 项调 整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5 、其 他投 资于 目标ETF 的 风险 包含目 标ETF 基金 份额 二 级市场 交易 价格 折溢 价的 风险 、 目标ETF 参考IOPV 决 策和IOPV 计算错 误的 风险 、目 标 ETF 退市 风险 及第 三方 机构 服务的 风险 等等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8 (三) 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四) 流动 性风 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 开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 额 赎 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1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 排 基金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的 开放 日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上 海证券 交 易所的 交易 日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时间为 准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注册登 记机 构接 受的, 视为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申请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2 、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1) 投资 市场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主 要投 资于目 标ETF 基金份额 ,标 的指数 成份 券及备选 成份 券,也 可少 量投资 于 衍生工 具、 其他 债券 资产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 现 金资 产,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等。 上述 资产 均存在 规范 的交易 场所 , 运 作时间 长, 市场 透明 度较 高, 运 作方 式规 范, 历史 流动性 状况 良好 , 正 常情 况下能 够及 时满 足基金 变现 需求 , 保 证基 金按时 应对 赎回 要求 。 极 端市场 情况 下 , 上述 资产 可能出 现流 动 性 不足, 导致 基金 资产 无法 变现, 从而 影响 投资 者按 时收到 赎回 款项 。 根 据过 往经验 统计 , 绝 大部分 时间 上述 资产 流动 性充裕 , 流动 性风险 可控 , 当 遇到 极端 市场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 会 按照基 金合 同及 相关 法律 法规要 求, 及时 启动 流动 性风险 应对 措施 , 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2) 投资 行业 的流 动性 风 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9 本基金遵 循指 数化投 资理 念,通过 投资 于目标ETF、 标的指数 成份 券和备 选成 份券等 , 力求 获得 与目 标ETF 所跟踪 的标的指 数相 近的平 均收 益率,满 足基 金投资 者的 投资需求 。 本 基金 不 以投 资于 某单 一行 业为投 资目 标, 受到 单一 行业流 动性 风险 的影 响较 小。 (3) 投资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 针对 流动 性较 低资 产的投 资进 行了 严格 的限 制, 以 降低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5% 。 本基金绝 大部 分基金 资产 投资于7 个工作 日可变 现资 产,包括 可在 交易所 、银 行间市 场 正常交 易的债 券、非 金融 企业债 务融资 工具及 同业 存单,7 个工作 日内 到期或 可支取 的逆回 购、银 行存 款,7个 工作 日 内能够 确认 收到 的各 类应 收款项 等, 上述 资产 流动 性情况 良好 。 3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在单个 开放 日,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上一日 本基 金 总份额 的10% 时 的情 形, 为 巨额赎 回。 当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采 用以下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以 控制 因巨额 赎回 可能 产生 的流 动性风 险: (1) 部 分延 期赎 回, 并 对 当日申 请赎 回的 份额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30% 的 单 个赎回 申 请人部 分延 期办 理; (2) 暂停 赎回 ; (3)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施 。 4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1)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赎 回申 请的措 施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存在不 能及 时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风险 。 (2)若 本基金 发生了 巨额 赎回,基 金管 理人有 可能 采取部分 延期 赎回或 暂停 赎回的 措 施以应 对巨 额赎 回, 具体 措施请 见基 金合 同及 招募 说明书 中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 部分 “巨额 赎回的 处理方 式” 。 因此在 巨额赎 回情形 发生 时,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存在 不能及 时赎回 基金份 额的 风险 。 (3) 本基 金对 持续 持有 期 少于7 日的 投资 人, 收取1.5% 的赎 回费 , 并将上 述赎 回费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赎回 费在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0 (五)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平 存在 影响 。 (六)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 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 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七)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八) 其它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 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基 金托 管 人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1 二 十二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资 产的清 算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基金 合同 必须遵照 进行 修改的 情形 ,或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不 涉 及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权利 义 务 关 系发 生 变 化 或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 , 以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事项以 外的 事 项,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而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公 布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 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 基金 资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有关 规定组 织清 算组对 基 金资产 进行 清算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2 2 、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资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资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资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资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资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资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资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2)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资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资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 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资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资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资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3 基金资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资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单 元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资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资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资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4 二 十三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A)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资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资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或 仲裁 ; (9)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目标 ETF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对目 标ETF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同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B)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 、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及 其他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5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C)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资 产; (3)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相关证 券交 易所及注 册登 记机构 相关 业务规 则 的规定 的前 提下 , 制 订、 修改并 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托 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决 定和 调整基金 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管 理 费率 、 赎 回费 率和销 售服 务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 收取 认 购费、 申购 费、 赎回 费及 其他事 先核 准或 公告 的合 理费用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费用 ;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 本合同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 认 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资产 、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注册登 记 业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按照 法律 法规 ,代 表基金 行使 证券 持有 人权 利; (13)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目 标 ETF 所产 生的 权利,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14)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以基金 管理人 的名 义,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6 律行为 ; (17)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并确 定有 关费 率; (1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D)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依 法申请 并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国 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资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资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资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 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7 (17)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资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资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除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不承担 连带 责任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E)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资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F)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资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资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资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以基 金资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资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资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资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8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 项 ; (11)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的 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资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19)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A)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由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委托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B)召 开事 由 除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外 , 对 以下 任意 事项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终 止基 金 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和 提高 销售服务 费, 但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要 求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9 6 、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范 围或策略 (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 另有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 金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9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10 、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不 利影 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变 更基金 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1 、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或基金 合同 明确 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C) 尽管 有上 述第 (B) 款约定 , 但 如属 于有 以下 情形之 一的 , 则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和销 售服 务费 率 ; 2 、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调整本 基金 的申购费 率或 变更收 费方 式、调 低 赎回费 率; 3 、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 、相 关证券交 易所 或者注 册登 记机构的 相关 业务规 则发 生变动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而本 基金 需遵 照执 行的 ,导致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上 市的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规 则规定 应当 实施 的行 为; 7. 基金 管理人 、相 关证券 交易所和 注册 登记机 构在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交易 、转托 管、 非交易 过户等 业务的 规则 ;8、增 加或 减 少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并在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最 高费率 范围 内确 定新 增加 的基金 份额 的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方 式; 9 、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情形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D) 会议 召集 1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0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理人 收到 提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 计算, 下同 ) 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E)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30 天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会 议通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1 (6)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证 明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 于代理 人身 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 点; (7)表决 方式 , 如采 用通讯 表决方式 ,还 应载明 具体 通讯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 决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 、 投票 表决 的截 止日 以及 表决意 见的 送达 地址等 内容 。 ; (8)会 务常 设 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F) 会议 召开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 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或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关 允许的 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 表 决意见 以书 面形式 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2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表决 截止 日前 发布 至少 2 次 相关提 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 应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应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 如 召集人 为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 到指 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 如 召集 人为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 和 公证 机 关 的 监督 下 按 照 会 议通 知 规 定 的方 式 收 取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书 面 表 决意 见;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 不参 加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表决 意见或 授权 他人出 具书 面 表决 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含 50%);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具 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 ,本基 金亦 可采用其 他非 书面方 式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向其 授权 代表 进行 授权。 在法 律 法 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亦可 采用 其他 非现场 方式 或者 以非 现场 方式与 现场 方式 结合 的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 照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程 序进 行。 (G)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限于 本条 前 述第( 二) 款约 定的 应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核: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3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九) 款 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计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讨 论后进 行表 决, 在合 法执 业的律 师见 证下形 成大 会 决 议。 现 场开 会可 由召 集人 决定是 否聘 请公 证机 关现 场监督 。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 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做 出 决 议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或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号码 (事业 单位 法人 证书 编号 )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及其身 份证 号码 或企 业法 人营业 执照 号码 (事业 单位 法人 证书 编号 ) 和联 系方 式 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会议 通知 确定 的表 决 截止日 期 后2 个 工作 日内 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 如 召 集人为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 和 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H)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4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 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 通过 。 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或 终止 基金 合同应 当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除法律 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 明确 规定 应以特 别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外,其 他事 项均 应以 一般 决议通 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I)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为召 集人授 权出 席大会的 代表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中 推 举 一 名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 代 表共 同 担 任 计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计 票人。 基金管 理人 为 召集人 时 , 基 金托管 人代 表为计 票监 督员 , 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时 , 基 金管 理人为 计票 监 督 员, 代 表10%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为 召集 人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为计 票 监督员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未 委派 计票 监督 员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计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大会 主持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可以对所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 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5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在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担 任召 集人的 情形 下,如果 在计 票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计票 人进 行计 票。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召 集人 应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应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如 召集 人为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则 应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 督 , 上 述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代 表为 一至二 人 。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如 召集 人为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统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J) 生效 与公 告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 决通过 的事 项, 召集 人应 当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无 异议 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2 日 内,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K) 本基 金与 目标ETF 之 间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联系 鉴于本 基金 是目 标 ETF 的 联接基 金 , 本 基金 与目 标ETF 之 间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方 面 存在一 定的 联系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 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 目标 ETF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6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参与表 决。 计算 参会 份额 和计票 时, 其持 有的 享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数和 表决 票数 为 : 在 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权 益登 记日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目 标 ETF 份额的 总数 乘以 该持 有人 所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 占本 基金总 份额 的比 例 , 计 算结 果按照 四舍 五 入的方 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目 标 ETF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身份行 使表 决权 , 但可 接 受本 基 金的 特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委 托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理人 的身 份出 席目 标 ETF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参与 表决 。 本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议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须先 遵照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召 开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提 议召开 或召 集目 标ETF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由本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代 表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议 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L)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 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方式 (A)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B)基 金财 产的 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组织 清算组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资 产清算 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7 在基金 资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资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资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资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2)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资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资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资 产清 算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资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资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资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资 产未 按前 款(1)、(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于基 金缴 存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 易单元 保证 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资 产清 算的 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8 基金资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资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15年 以上。 (四) 争议 的处 理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 因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 本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60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照 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除争议 所 涉 内容 之外 ,本 基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 由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继续 履行。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9 二 十四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2 期53 层09-11 单 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街8 号 华 润大厦8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成立时 间: 1999 年3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9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玖佰 肆拾 叁亿 捌仟柒 佰柒 拾玖 万壹 仟贰 佰肆拾 壹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0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A)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建立 相关 的技术 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以目 标 ETF 基 金份 额, 标 的指 数成 份券 及备 选成份 券为 主要 投资 对象 。 本基 金投 资于目 标ETF 的 资产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已申 购但尚 未确 认的 目 标 ETF 份额 可 计入在 内) , 持有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此外,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本基 金可 少量 投资 于衍生 工具 (国 债期 货) 、 其他 债券 资产 (国 债 、 金 融债 、 企业 债、 公司 债 、 次 级债 、 可转 换债券 、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央 行票 据、 中期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 短 期融资 券等)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 现金资 产 、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标的指 数成 份券 和备 选成 份券等 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 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 述投 资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ETF 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90% ( 已申 购但 尚 未确认 的目标ETF 份额 可计 入在 内 ); (2) 持有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3)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不 超过该 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1 券的10% ; (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5)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10%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 (7)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本基 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3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8) 本基 金持 有 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9)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95%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债 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资 产 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 和目 标ETF 市值之 和的20% , 本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按 照 中国金 融期 货交 易所 要求 的内容 、 格式 与时 限向 交易 所报告 所交 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应 的证 券资产 情况 等 ;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债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期 货合 约 价 值,合 计( 轧差 计算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0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 括平仓 )的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10)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本 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 的,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1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2)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2 (13)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3 、为 对基 金禁 止从 事的 关 联交易 进行 监督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和本 基金 投资 目标ETF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由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对于因 上述 (5 ) 、 (6) 项 情形导 致无 法 投 资的 标的 指数成 份券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严 格控制 跟踪 误差 的前 提下 ,结合 使用 其他 合理 方法 进行适 当替 代。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更 , 致使 本款 前述 约定 的投资 禁 止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 理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 后,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定 。 为对基 金禁 止从 事的 关联 交易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相互 提供 与本机 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 4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其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 库, 交易 对手库 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的 范围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进 行监 督;


5 、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3 责任。 6 、基 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事 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B)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 各类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复 核。 (C)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A) 、(B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合 同》 及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D)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议 的 规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 、 本 协议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E)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包括 但不 限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 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4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 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A)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B)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 资金的 验资 和入 账 1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 的, 由 基金 管 理人在 法定 期 限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进 行验 资, 并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以上 (含2名 )中 国注 册 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本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C)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 设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5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D)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 资的账 户开 设和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存款银 行 (该 存款 银行 应在 基金管 理人 事 先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的符合 条件 的存 款银 行名 单中) 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款 账户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在上述 账户 开立 和账 户相 关信息 变更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E)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 备付金 账户 及其 他投 资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 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 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 管的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全 部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 证券投 资所 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 后,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F)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G)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 有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H)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的 保管 基金托 管 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 证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收 到合 同正 本后30日 内将一 份正 本 的原件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6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重 大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 至少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本基 金A类 基金 份额 和C类 基金 份额将 分别 计 算基金 份额 净值 , 计算 公式 为计算 日各 类别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该类 别基 金 份额总 数。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 类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束 后计 算得 出当 日 各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净值 计算 结果进 行复 核, 并以 双方 约定的 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 进 行 。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四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额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的同时 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 前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6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相 应 责任 ;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净 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金 托管 人也 应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务 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成 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不当得 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 不当 得利之 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 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已 承担 的 赔偿金 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进 行分 配。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7 7 、 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 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A)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B)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 对于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 金托管 人 提 供。 (C)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 友好协 商 解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 则 任何 一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 会 , 并按 其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 行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力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8 除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议 的当 事人 仍应 履行 本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A)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根 据届 时适 用的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 (B)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 现的情 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9 二 十五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1、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账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的1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寄 送 开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账单 。 2、 基金管理人 在每年第1-3 季度结束后 向定制纸质 对 账单且在季度 内有交易 的 投资者寄 送季度 对账 单 ,在 每年 第4 季度结 束后 向定 制纸 质对 账单且 季度 内有 交易 或最 后一个 交易 日 仍持有 份额 的投 资者 寄送 年度对 账单 ; 每月 向定 制电 子对帐 单服 务的 份额 持有 人发送 电子 对 帐单。 3、 由 于投 资者 提供 的邮 寄 地址、 手机 号码 、 电 子邮 箱不详 、 错 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投 递差错 、 通讯 故障 、 延 误 等原因 有可 能造 成对 账单 无法按 时或 准确 送达 。 因 上述原 因无 法正 常收取 对账 单的 投资 者, 敬请及 时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或拨 打 基 金管 理人 客服热 线查 询 、 核对、 变更 您的 预留 联系 方式。 (二) 红利 再投 资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 该 持有 人当 期分 配所得 的 红利将 按照 除息 日 该 类别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 为 相应的 同一 类别 的 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 免收申 购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服 务。 通过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销售 渠道 定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 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有关 规则另 行 公 告 。


(四) 手机 短信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向 定 制净 值短 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净 值短 信服 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话400-600-8800 ( 免长 途电 话 费)、(010)85712266 , 也 可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0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www.jsfund.cn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 账 户信 息查 询和 基金 信 息 查询。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 基金 的法 律 文 件、业 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3 、网 上交 易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个人 和机构 投资 者的 网上 直销 交易业 务 。 个 人和 机构 投资 者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www.jsfund.cn 可 以办 理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分红 方式 修改、 账户资 料修 改、交 易密 码修 改、 交易 申请查 询和 账户 资料 查询 等各类 业务 。


(六) 咨询 服务 1、 投 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 的交易 情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等 信息 , 可 拨打 基金管 理人 全国 统一 客服 电话:400-600-8800 (免 长途电 话费 ) 或 (010 )85712266 , 传真 : (010 )65182266 。 2、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二 十六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自2018年5 月10 日至2018 年11月10日,本基金 的临时 报告刊登于《中国 证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1 关 于 增加 腾 安基 金销 售 (深 圳 )有 限 公司 为旗 下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8 年 5 月 28 日 含本 基金 2 关 于 增加 中 信期 货为 嘉 实旗 下 基金 代 销机 构并 开 展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8 年 7 月 16 日 含本 基金 3 嘉 实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调 整旗 下 部分 基金 直 销柜台 申购 、赎 回、 转换 数量限 制的 公告 2018 年 7 月 18 日 含本 基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1 4 关 于 增加 四 川天 府银 行 为嘉 实 旗下 基 金代 销机 构 并开展 定投 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2018 年 8 月 24 日 含本 基金 二 十七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 金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资 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 提供的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2 二 十八 、备查 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核准 嘉 实 中证 金 边 中 期 国 债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接 基 金 募 集的文 件; 2.《嘉 实中 证金 边中 期国 债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 合 同》; 3.《嘉 实中 证金 边中 期国 债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托 管协 议》; 4.法律 意见 书;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8 年 12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