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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银双月理财债A(001783)

兴银双月理财债: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银双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 于 以 通 讯 方 式召 开 兴 银 双 月 理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第 一 次 提示 性 公告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1 日在《证券日报》及本公司网站
(www.hffunds.cn ) 发布 了 《关 于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兴 银 双月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公告 》 。为 了使本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顺 利召开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相关规
定,现 发布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第 一次 提示 性公告 。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 情况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等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和 《 兴银 双月 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兴 银双月 理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 简称 “兴银 双月理
财 ” )的 基金管 理人 兴银 基 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 决定 以通讯 方式召 开 兴银 双月 理财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的具 体安排 如下 : 
1 、会 议召 开方 式: 通讯 方 式 
2 、 会议 投票 表决 起止 时间 : 自 2018 年 12 月 27 日起 至 2019 年 1 月 21 日 17: 00 止( 以
基金 管 理人 收到 表决 票时 间为准 ) 
3 、会 议计 票日 :2019 年 1 月 22 日 
4 、会 议通 讯表 决票 的寄 达 地点: 
基金管 理人 :兴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陆家嘴 环 路 1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 厦 16 楼 
电话:40000-96326 
邮政编 码:200120 
请在信 封表 面注 明: “ 兴 银 双月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专 用 ” 。 
5 、投 资者 如有 任何 疑问 , 可致电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00-96326 咨询 。 
二、会议审议事项 
《 关于 兴银 双月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有关 事项 的 议案 》 ( 见附 件一)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 益登记日 
本次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为 2018 年 12 月 26 日 ,即 2018 年 12 月 26 日交 易时 间 结束后 ,
在 兴 银 基 金 管理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登 记 在 册的 兴 银 双 月理 财 全 体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均 有 权 参 加本2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 寄交 方式 
1 、本次 会议表 决票详 见附 件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从相关报 纸上 剪裁、 复印 、登录 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www.hffunds.cn )下载 并打 印或 按 以上格 式自 制表 决票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按 照表决 票的 要求 填写 相关 内容, 其中 : 
(1) 个 人投 资者 自行 投票 的, 需 在表 决票 上签 字, 并 提供本 人身 份证 件正 反面 复印 件 ; 
(2)机 构投资 者自行 投票 的,需在 表决 票上加 盖本 单位公章 (或 基金管 理人 认可的 其
他印章 ,下同) , 并 提供加 盖公章 的营业 执照复 印件 (事业 单位、 社会团 体或 其他单 位可使
用加盖 公章 的有 权部 门的 批文、 开户 证明 或登 记证 书复印 件等 ); 
(3)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自行投票 的, 需在表 决票 上加盖本 机构 公章( 如有 )或由 授
权代表 在表 决票 上签 字 ( 如无公 章) , 并 提供 该授 权代表 的有 效身 份证 件正 反面复 印件 , 该
合 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所 签署 的 授 权 委 托书 或 者 证 明该 授 权 代 表 有权 代 表 该 合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者签 署表 决票 的其 他证 明文件 , 以 及该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的营 业执 照、 商业登 记证 或者
其他有 效注 册登 记证 明复 印件和 取得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资格 的证 明文 件的 复印件 ; 
(4)个 人投资 者委托 他人 投票的, 应由 代理人 在表 决票上签 字或 盖章, 并提 供个人 投
资者身 份证 件正 反面 复印 件, 以 及填 妥的 授权 委托 书 原件 ( 详见 附件 三) 。 如 代 理人为 个人 ,
还需提 供代 理人 的身 份证 件正反 面复 印件 ; 如 代理 人为机 构, 还需 提供 代理 人的加 盖公 章的
营业执 照复 印件 (事 业单 位、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单位 可使用 加盖 公章 的有 权部 门的批 文 、 开 户
证明或 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5)机 构投资 者委托 他人 投票的, 应由 代理人 在表 决票上签 字或 盖章, 并提 供机构 投
资者的 加盖 公章 的营 业执 照复印 件 (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章 的有 权
部门的 批文 、 开户 证明 或 登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 , 以 及 填妥的 授权 委托 书原 件 ( 详见附 件三 ) 。
如代理 人为 个人 , 还 需提 供代理 人的 身份 证件 正反 面复印 件 ; 如 代理人 为机 构, 还需 提供 代
理人的 加盖 公章 的营 业执 照复印 件 (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章 的有 权
部门的 批文 、开 户证 明或 登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 
(6)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委托他人 投票 的,应 由代 理人在表 决票 上签字 或盖 章,并 提
供该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营业 执照 、 商 业登 记证 或者其 他有 效注 册登 记证 明复印 件, 以及
取得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资格的 证明 文件 的复 印件 和填妥 的授 权委 托书 原件 。 如代理 人为 个
人, 还需 提供 代理人 的身 份证件 正反 面复 印件 ; 如 代理人 为机 构 , 还需 提供 代理人 的加 盖 公
章的营 业执照 复印件 (事 业单位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单位可 使用加 盖公章 的有 权部门 的批文 、3 
开户证 明或 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7) 以上 各项 中的 公 章 、 批文、 开户 证明 及登 记证 书,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认可 为准。 
3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需 将填 妥的 表决 票和 所需的 相关 文件 自 2018 年 12 月 27
日起, 至 2019 年 1 月 21 日 17:00 以前 (以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表 决票 时间 为准 )通过 专人 送
交或邮 寄的 方式 送达 至 基 金管理 人 办 公地 址, 并请 在信封 表面 注明 : “兴 银 双月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表 决专 用 ” 。 
本次持 有人 大会 公证 机关 的办公 地址 及联 系方 式如 下: 
公证机 关: 上海 市东 方公 证处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凤阳 路 598 号 
联系人 :林 奇 
电话:021-62154848 
邮政编 码:200041 
4 、投 资者 如有 任何 疑问 , 可致电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00-96326 咨询 。 
五、计票 
1 、本次 通讯会 议的计 票方 式为:由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的两名 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兴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授权 代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一票 表决 权。 
3 、表 决票 效力 的认 定如 下 : 
(1)表 决票填 写完整 清晰 ,所提供 文件 符合本 会议 通知规定 ,且 在截止 时间 之前送 达
指定联 系地 址的 , 为 有效 表决票 ; 有效 表决票 按表 决意见 计入 相应 的表 决结 果, 其所 代表 的
基金份 额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2)如 表决票 上的表 决意 见未选、 多选 、模糊 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3)表 决票上 的签字 或盖 章部分填 写不 完整、 不清 晰的,或 未能 提供有 效证 明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身 份或 代理 人经 有效授 权的 证明 文件 的 , 或 未能在 截止 时间 之前 送达 指定联 系地 址
的, 均 为无 效表 决票; 无效 表决票 不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
总数。 
(4)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重复 提交表决 票的 ,如各 表决 票表决意 见相 同,则 视为 同一表 决
票;如 各表 决票 表决 意见 不相同 ,则 按如 下原 则处 理: 
① 送达 时间 不是 同一 天的 , 以最 后送 达的 填写 有效 的表决 票为 准, 先送 达的 表决票 视为4 
被撤回 ; 
② 送达时 间为 同一天 的, 视为在同 一表 决票上 做出 了不同表 决意 见,视 为弃 权表决票 ,
但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③ 送达 时间 按如 下原 则确 定: 专 人送 达的 以实 际递 交时间 为准 , 邮 寄的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的时 间为 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 含 50% ) ; 
2 、 《关 于兴 银双 月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有 关事项 的议 案 》 须经 参加 本次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 
3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本 公告 的规 定, 并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符 ; 
4 、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 基金 管理人自 通过 之日起 五日 内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 《基 金法 》 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 本 次持有 人大 会需要 有效 表决 票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 方 可举行 。如 果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符合 前述要 求而不 能够 成功召 开,根 据 现行 《基 金法 》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规 定时间 内就同
一议案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时 , 除 非授权 文件 另有
载明 ,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授 权期 间 兴 银双 月理 财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做出 的 各类授 权依 然
有效, 但如 果授 权方 式发 生变化 或者 兴银 双月 理财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重新 做出 授权, 则以 最新
方式或 最新 授权 为准 ,详 细说明 见届 时发 布的 重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 构 
1 、召 集人 :兴银 基 金管 理 有限责任 公司 
持有人 大会 专线/ 客服 电话 :40000-96326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 林 娱庭 
传真:021-68630069 
电子邮 件:hfservice@hffunds.cn 5 
网址:www.hffunds.cn 
2 、基 金托 管人 :兴业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3 、公 证机 构: 上海 市东 方 公证处 
4 、见 证律 师事 务所 :上 海 市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九、重要提示 
1 、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提 交表决票 时, 充分考 虑邮 寄在途时 间, 确保表 决票 于表决 截
止日前 送达 。 
2 、若本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的修 订合同 事项 获表决通 过并 生效, 则 基 金合同 将
按照决 议内 容进 行修 订。 
3 、上述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有关公 告可 通过兴银 基 金管理有 限责 任公司 网站 查阅, 投
资者如 有任 何疑 问, 可致 电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电 话(40000-96326 )咨 询。 
4 、 关于 本次 议案 的说 明见 附件四 《 兴银 双月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方案 说明书 》 。 
5 、本 通知 的有 关内 容由 兴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负责解 释。 
 
 
附件一 : 《 关于 兴银 双月 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 
附件二 : 《 兴银 双月 理财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票 》 
附件三 : 《 授权 委托 书》 
附件四 : 《 兴银 双月 理财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转 型方 案 说明 书 》 
 
兴银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2018 年 12 月 22 日 



6 附件一 : 关于兴 银双月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有关事项的议案 兴银双 月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根 据 市 场环 境 变化 , 为更好 地 满 足投 资 者需 求 ,维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根 据 《 中 国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和 《兴 银双 月理 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兴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协商 一致 , 决 定召 开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对 本基 金实施 转型 。 转型 方案 说明 详见 附 件四 《 兴银 双月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本基 金 转型 , 提议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授 权 基 金管 理 人办 理 本次基 金 转型 的有关 具体 事宜 , 并根 据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以 及转 型后 基金运 作的 特点 及现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 , 对《兴 银双 月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和 补充 。 以上议 案 , 请予 审议 。 兴银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2018 年 12 月 21 日


7 附件二 : 兴银双 月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姓名 或名 称: 证件号 码( 身份 证件/ 营 业 执照) : 基金账 户号 : 审议事 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兴 银双 月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转 型有 关事 项 的议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受托 人( 代理人 )签 字或 盖章 年











日 说明: 1 、请以 打“√ ”方式 在审 议事项后 注明 表决意 见。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必须 选择 一种且 只 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的全部基金份额( 以权 益登记 日所 登记 的基 金份 额为准) 的表 决意 见。 2 、 表 决意 见未 选、 多选 、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签字/ 盖章 部分填 写 不完整 、 不清 晰的 , 或 未 能提供 有效 证明 持有 人身 份或代 理人 经有 效授 权的 证明文 件的 , 或 未能在 截止 时间 之前 送达 指定联 系地 址的 ,视 为无 效表决 。 3 、本表 决票中 “基金 账户 号”,指 持有 兴银双 月理 财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份 额的基 金 账户号 。 同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拥有 多个 此类 基金 账户 号且需 要按 照不 同账 户持 有基金 份额 分 别行使 表决 权的, 应当 填 写基金 账户 号, 其 他情 况 可不必 填写。 此处 空白、 多填、 错 填、 无 法识别 等情 况的 ,将 被默 认为代 表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兴银 双月 理财 所有份 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 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hffunds.cn ) 下载并打印, 在填写完 整并签字盖章后 均为有效。 )


8 附件三 : 授权委托 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本人 (或本机构) 参 加投票 截止日为2019 年1 月21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 的兴银双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授权有效期自签 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若兴银双月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 兴银双月理财” ) 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 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 (签字/盖章) :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 委托日期:











日 授权委 托书 填写 注意 事项 : 1 、 本 授权 委托 书中 “基 金 账户号 ”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兴银 双月 理财 份额 的基金 账 户号 。 同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拥有多 个此 类基 金账 户号 且需要 按照 不同 账户 持有 基金份 额分 别 行使表 决权 的, 应 当填 写 基金账 户号, 其他 情况 可 不必填 写。 此 处空 白、 多 填、 错填 、 无 法 识别等 情况 的, 将被 默认 为代表 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兴 银双 月理 财 所 有份额 。 2 、此 授权 委托 书剪 报、 复 印或按 以上 格式 自制 在填 写完整 并签 字盖 章后 均为 有效。


9 附件四 : 兴银双 月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转型方案 说明书 一、声明 1 、 兴银 双月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 兴银双 月理 财 ” 或 “ 本基 金” ) 基 金 合同 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 生效 。 为 更好 地满足 投资 者需求 ,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 根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和 《兴 银双 月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 等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 ( 兴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 兴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协商 一致, 拟对 兴银 双月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实 施转 型 。 2 、本 次兴 银双 月理 财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属对 兴银双 月理 财 原 注册 事项 的实质 性 调整, 经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 已 经 中国 证监会 准予 变更 注册 。 3 、本 次转型 事 项需 经参 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二 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 存在无 法获 得持 有人 大会 表决通 过的 可能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基金 管理 人自通 过之 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效 。 5 、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所 作的任 何决 定或 意见 ,均 不表明 其对 本次 转型 方案 或本基 金 的价值 或投 资人 的收 益做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二、基金合同修改要 点 (一) 基金 合同 修改 的主 要内容 如下 : 章节 基金合同原条款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条 款 全文 兴银双月理财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兴银合盈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全文 书面 表决 意见 、 书面 意见 表决意 见 、 意见 全文 监管机 关 监管机 构 全文 登记 结算 机构 登记机 构 前言 三 、 兴 银 双 月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本基金由兴银双月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兴银双月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兴银双月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兴银双月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和对兴银双月10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 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前言 新增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 因基金份额 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释义 1、 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 兴银 双月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 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 兴银 合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兴银双月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 释义 7、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指 《兴银双月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告》 删去 释义 9 、 《基 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 议 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8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修改 的《中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后续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释义 15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 14 、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 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 监 督 管 理 委员会 释义 19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保 险 公 司 、 证 券 公 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 机构 18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投资于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 机构投资者 释义 新增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 释义 20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人 民币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11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释义 22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售基金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 基金 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释义 23 、 销 售 机 构 : 指 兴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销售机构:指兴银 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 构 释义 24、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 机构 代销网点 删除 释义 28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购、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 、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释义 29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兴 银合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日, 《兴银双月理财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自同一 日起 失效 释义 31、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删除 释义 32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存续期:指 《兴银合盈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兴 银双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终止日之间的 不定 期期限 释义 33、 运 作 期 起 始 日 : 对 于 每 份 认 购 份 额 的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起 始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对 于 每 份 申 购 份 额 的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起 始 日 , 指 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确 认 日 ; 对 于 上 一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未 赎 回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下 一 运 作 期 起 始 日 , 指 该 基 金 份 额 上 一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后的下一工作日 34、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 对 于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对 认 购 份 额 而 言 , 下 同 ) 或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申 请 日 ( 对 申 购 份 额 而 言 , 下 同 ) 对 应 的 次 两 个 月 的 月 度 对 删除 12 日 (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 如 次 两 个 月 无 月 度 对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为 该 运 作 期 的 最后一日) , 第二个运作 期 到期日为第 一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对 应 的 次 两 个 月 的 月 度 对 日 , 第 三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为 第 二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次 两 个 月 的 月 度 对 日 (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 如 次 两 个 月 无 月 度 对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为 该 运 作 期 的 最后一日) ,以此类推 35、 月 度 对 日 : 指 某 一 日 期 在 后 续 日 历 月 中 的 对 应 日 期 ,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 如 后 续 日 历 无 对 应 日 期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释义 42、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删除 释义 47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款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 申购 金额及扣款 方式,由销 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 日 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释义 新增 44、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 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 金的营运费用 45、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 费用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 两类基金份 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 46、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 基金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 的基金份额 47、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 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释义 51、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删除 13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 日计提损益 52、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指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净 收 益。 53、7 日年化收益率 :指 以最近 7 个 自 然 日 ( 含 节 假 日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 益率 54、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 指 根 据 运 作 期 内 实 际 天 数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折 算出的年收益率 释义 59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的过 程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释义 新增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 到公平对待 释义 62 、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 当事 人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基 金 的 基 本 情况 二、基 金的 类别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二、基 金的 类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 的 基 本 情况 三、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1、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 , 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 请 本 基 金 对 单 笔 认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采 用 固 定 期 限 锁 定 持 有 的 运 作 方 式 。 对 于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对 认 购 份 额 而 言 , 下 同 ) 或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确 认 日 ( 对 申 购 份 额 而 言 , 下 同 ) 起 ( 即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起 始日) , 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 或基金份额 申 购 申 请 日 次 两 个 月 的 月 度 对 日 ( 即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到 下 一 工 作 日 。 如 次 两 个 月 无 月 度 对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工作日为该运作期 的最 后一日) 止。 第 二 个 运 作 期 指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三、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14 的 次 一 工 作 日 ( 即 第 二 个 运 作 期 起 始 日 ) 起 , 至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对 应 的 次 两 个 月 的 月 度 对 日 ( 如 该 日 为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 如 次 两 个 月 无 月 度 对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为 该 运 作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 止 , 以 此 类 推 。 每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前 , 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 出赎 回申请。 2、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当 期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未 申 请 赎 回 , 则 自 该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下 一 工 作 日 起 该 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 运作 期。 在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 每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该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未支付收益的结转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申 请 赎 回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招募说明 书 》 的 约 定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赎 回事宜。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约 定 、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没 有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在 不 改 变 本 基 金 上 述 运 作 期 机 制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某 一 个 或 多 个 运 作 期 的 确 定 方 法 以 及 相 关 安 排 进 行 调 整 , 并 提 前 公 告 , 此 调 整 涉 及 的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约 定 、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没 有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在 条 件 允 许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的 时 间 或 方 式 , 或 开 通 预 约赎回及其他服务功 能, 并提前公告。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参 见 届 时 公 告 或 者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此 调 整 涉 及 的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的 基 本 情况 四、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在 追 求 本 金 安 全 、 保 持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四、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15 基 础 上 ,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 管 理 , 力 争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求 资 产 的 稳 定 增 值。 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 长期 稳定增值。 基 金 的 基 本 情况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 份额 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 额总 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 认购 费用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 人民 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 删除 基 金 的 基 本 情况 八、基 金份 额类 别 设置 本 基 金 根 据 投 资 人 单 个 账 户 中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数 量 的 不 同 , 对 投 资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不 同 的 费 率 计 提 费 用 , 因 此 形 成 不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有 关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的 具 体 规 定 详 见 招 募说明书相关章节。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可 增 加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或 调 整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及 其 金 额 限 制 、 费 率 水 平 、 基 金 份 额 升 降 级 数 额 限 制 及 规 则 等 , 或 对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办 法 及 规 则 进 行 调 整 , 该 等 调 整 实 施 前 基 金 管 理 人需及时公告,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六、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及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 基 金份额;在 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称为C 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 额分别设置 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 份额将分别 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 。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得相互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 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 理 人 可 停 止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销 售、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增加新 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 金 份 额 的 发售/ 基金 的历史沿革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 一、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 间 、 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 史沿 革 兴银双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福双月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复》 (证 监许可[2015]481 号文) 准予募集, 并经《关于 兴银双月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准予 延期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兴银基金管16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 相关 公告。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及时查询。


3、发售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 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 的 具 体 金 额 及 利 息 转 份 额 的 具 体 数 额 以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记 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在 招 募 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 方 式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 部 分四舍五入,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可 以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 额的 限制 1、投 资人认购时, 需按 销 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全额缴款。 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银双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7 年 7 月 24 日至 2017 年 9 月 25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 《兴银 双 月理财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生效。 2019 年 X 月 XX 日,兴 银 双月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 兴银双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变更名 称、修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 特征、估值对象、估值方法、收益分 配原则、调整基金运作方式等事项。 自 2019 年XX 月XX 日起, 《兴银双月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失效, 《兴银合盈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 17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 个 基金交易账 户 的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进 行 限 制 , 具 体 限 制 请 参 看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 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 集 期间的单个 投 资 人 的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进 行 限 制 , 具 体 限 制 和 处 理 方 法 请 参 看 招 募 说 明 书 或相关公告。


4、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 以 多次认购基 金 份 额 , 但 已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不 得 撤 销。 基 金 备 案/ 基金的存续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在基金募集份额 总额 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于 2 亿元人民 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 少于 200 人的条 件 下 ,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 监 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 日起, 《基金 合 同 》 生 效 ; 否 则 《 基 金 合 同 》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二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金 的 处理方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募 集 生 效 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 承 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 募 集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后 30 日内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 基金 管理人、 基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 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 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 进行本基金必要信息 的变 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 连续60 个 工 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18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自承担。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量和资产规模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 续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二 百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五 千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六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并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 表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规定。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机 构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在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 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 明书 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在 每 个 运 作 期 的 到 期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 但基金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过 2 个 月开 始办 理申 购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在 申购 开始 公告 中规定 。 基 金 份 额 每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方 可 就 该 基 金 份 额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次 两 个 月 的 月 度 对 日 (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 起 开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 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 赎 回时除 外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 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 超过 3 个 月开 始办 理申 购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在 申购 开始 公告 中规定 。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 回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 公告 中规定。 19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视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换申请。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 本 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 份额 人民币1.00 元;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登 记 机 构 只 办 理 在 赎 回 提 交 当 日 即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对 应 的 到 期 份 额 。 若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的 份 额 超 出 到 期 份 额 的 部 分 , 登 记 机 构 对 超 出 到 期 份 额 的 部 分将确认为失败。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其 持有的本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结 算 该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 待 支 付 收 益 后 , 向 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 赎回 款项。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 ……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款 项 , 申 购 申 请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生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 人在提 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 回申 请不成立。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 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 , 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申购生效。 若资金在规定 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 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 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20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生效 后 , 基 金 管 理人将 指示基金托管 人 在T+7 日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开 放 日 规 定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申购 或赎 回申 请日 (T 日) , 在正 常 情况下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T 日提 交 的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 可 在T+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则 申 购 款 项本金 退还 给投 资人 。


……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 后,基金管 理人将 在T +7 日 ( 包括 该 日) 内支 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 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 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 申请 日 (T 日 ) , 在正 常情况 下,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 投资 人 应 在 T+2 日 后(包 括该 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 项本金 退还 给 投 资人 。


……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 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5、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5、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2、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 值 保持为人民 币1.00 元。 3、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 额 的处理方式 详见《招募说明书》 。


4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详 见 《招募说明书》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净 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 ,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 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21 募说明书》 。 本基金A 类 基 金份额的申 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 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赎 回 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 说明 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4、 申购费用由申购 本基金A 类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 列入 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 用。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 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 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 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 1.5%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 金财 产。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 购份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 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 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按相关监22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 金的 销售费用。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 购 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 的规定。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而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7、8 项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或 拒 绝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金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4、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 响, 或其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销 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 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发生上 述第 1、2 、3、5 、6 、8 、9 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发生上述第 7 项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 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 请。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5、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购可能 会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5、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购 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23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 合同的 相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 现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基金 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 … 如投资 人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额的限制。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50% 的 情 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者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该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即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除 外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超 过 出 该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根 据 前 述 “ (1 ) 全 额 赎 回 ” 或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的 约 定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 暂停 赎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以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 … 如投资 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对 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 的部分可以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 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 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 连 续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按基24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但不 得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期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告。 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 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十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暂 停申购或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每万分 基 金 净 收 益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和 运 作 期年化收益率(如有)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 1 日, 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 基金份额净 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1 日,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 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 放的公告。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十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十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十五、 基金 的冻 结 、解冻 和质押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十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 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他 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十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 金额 , 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 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 额。 十五、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25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配 与 支 付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制 定 和 实 施 相 应 的 业务规 则。 十六、基金上市交易 在 未 来 系 统 条 件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规 则 安 排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事 宜 。 具 体 上 市 交 易 安 排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提 前 发 布 公 告 , 并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关机构。 十七、基金预约赎回 在 销 售 机 构 系 统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前 提 起 赎 回 申 请 , 办 理 预 约 赎 回 手 续 , 具 体 预 约 赎 回 安 排 请 咨 询 相 关 销 售 机 构。 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 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 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 分配。法律法规 或 监管机构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 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 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 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 七、 如相关法律 法规允 许基金管理 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 制定和实施 相应的 业务 规则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不限 于: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结算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结算业 务 并 获 得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费用;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和 调整有 关基 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 交易 过户 的业务 规则; 一、基 金管 理人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 于: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费用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 申购 、 赎 回、 转换和 非交 易过 户 等业务 规则;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2、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售、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一、基 金管 理人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2、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26 事宜;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 、 赎回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和 运 作 期 年 化收益率 (如 有) , 确 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申购 和 赎回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2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 部募集费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删除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注册资 本: 207.74 亿元 人民币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不限 于: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 券 账 户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2、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不限 于: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207.74 亿元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 于: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账 户 、 资金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2、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 于: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 户 , 按 照 《基 金合同》 及托管 协议 的约 定,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审计、 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 除外 ; (8) 复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27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和运作 期年化收益率(如有) ;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严格 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进行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理人 核对 ; (1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 议》 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 及《托管 协议》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 其委托的登记 机构 处接收 并 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通知基 金管理 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 》 及《 托管 协 议》 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 时,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2、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 了 解自 身 风险承 受能 力,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4) 缴 纳基 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规 定的费 用;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3)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让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2、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 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 了 解自 身 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 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4) 缴纳 基金 申购 款项 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9)遵守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28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 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 和补充,并保证其真 实性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同一类别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一、召 开事 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单 独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 额10%以 上 ( 含 10% , 下 同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提 议 时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 外)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 酬 标 准 和 提 高 销 售 服 务 费 (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求提高的 除外) ; (12 )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设 立日常机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一、召 开事 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单 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止《基金合同》 (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或 提高 销售 服务 费率; (12)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和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 金托管费、 销 售 服 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 围 内 , 在 不 对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产 生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变 更 收 费 方式、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设置 ; (5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删除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 调整 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 服务 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 式、调整基 金份额 类别 的设 置; (4)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29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6)在未来系统条件允 许 的情况下, 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 易事 宜; (7) 基金管理人 、 登记机 构、 基金销 售 机 构 ,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 在 不 对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产 生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有 关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业务 规则; (8)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 国证监会许 可 的 范 围 内 , 在 不 对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产 生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变化 ; (5)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 国证监会许 可的范围内,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 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 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等业务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4、 … …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至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行表决。 (3) ……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 人直接 出具 意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意见;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 中 国证监会备 案。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 含三分 之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除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同》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 特别决 议通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议 程: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 (含三分之一) 。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会议 通知 载明的 形式 在表决 截止 日以前 送 达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或系统 。 (3) … …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 额的 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意 见;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 、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 别决议 通过30 过方为 有效 。 方为有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4、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选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6、 交接: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终止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资 料 , 及 时 向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接 收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7、 审计 :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终止的 ,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 并 将 审 计 结 果予以 公告 , 同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审计费 用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8、 基 金名 称变 更: 基金 管 理人更 换后 , 如 果 原 任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 应 按 其 要 求 替 换 或 删 除 基 金 名 称 中 与 原 基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 样。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提 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 或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10% 以 上 (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持 有 人提名 ; 6、 交接 :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终止的 ,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料 ,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及 时 接 收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基 金 资产总 值;


7、 审计 :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终止的 ,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 并 将 审 计 结 果予以 公告 , 同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审计费 用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换的 条件 和程 序 。 三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的 约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的 部 分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4、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更换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6、 交接 : 原任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止 的, 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接收。临时基金管理 人或 新任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 7、 审计 : 原任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止 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 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审 计费 用在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8、 基 金名 称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 任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 字样。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提 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提 名; 6、 交接 : 原任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止 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者临时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值 ;


7、 审计 : 原任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止 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 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审 计费 用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 更换的 条件 和程 序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31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相 应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审 议。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提 前 公 告 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基 金 份 额 的 登记 一、基 金 的份额 登记 业务 二、基 金登 记业 务办 理机 构


… … 等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保 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一、基 金份 额 的登记 业务 二、基 金登 记业 务办 理机 构


……和办理非交 易过户 等 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 追 求 本 金 安 全 、 保 持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 管 理 , 力 争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求 资 产 的 稳 定 增 值。 一、投 资目 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 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 长期 稳定增值。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允 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具体 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 一年以内 (含一 年) 的 银行定期存 款、大额存单; 4、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5、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 年) 的中央 银行票据、短期融资 券; 6、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 年) 的债券 回购; 7、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中期票据; 8、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9、 中国证监会 、 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及 相 关 衍 生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 会规定)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 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 款、 通知存款、 定期存款 等) 、 货币市场 工 具等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或权证,也不投资 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 换债 券。 …… 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 ,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 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 调整 。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积 极 管 理 型 的 投 资 策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32 略 , 将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控 制 在 180 天以内,在控制利 率风险、尽 量 降 低 基 金 净 值 波 动 风 险 并 满 足 流 动 性的前提下,提高基 金收 益。 (一)利率预期策略 影 响 利 率 走 势 的 因 素 很 多 , 影 响 短 期 利 率 变 动 的 因 素 更 多 , 运 行 方 式 也 更 为 复 杂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重 点 考 察 以 下 两个因素: 1、 中央银行、 财政部等国 家宏观经济 管 理 部 门 的 政 策 意 图 。 政 府 对 金 融 市 场 运 行 的 影 响 非 常 深 远 。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管 理 部 门 尤 其 是 中 央 银 行 对 经 济 运 行 形 势 的 判 断 及 采 取 的 应 对 政 策 是 影 响市场利率走势的关 键因 素之一。 2、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 况 变化趋势, 对 影 响 资 金 面 的 因 素 进 行 详 细 分 析 与 预判,建立资金面的 场景 模拟。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宏 观 分 析 与 流 动 性 分析的基础上, 结合历史 与经验数据, 确 定 当 前 资 金 的 时 间 价 值 、 通 货 膨 胀 补 偿 、 流 动 性 溢 价 等 要 素 , 得 到 当 前 宏 观 与 流 动 性 条 件 下 的 均 衡 收 益 率 曲 线 。 区 分 当 前 利 率 债 收 益 率 曲 线 期 限 利 差 、 曲 率 与 券 间 利 差 所 面 临 的 历 史 分 位 , 然 后 通 过 市 场 收 益 率 曲 线 与 均 衡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对 比 , 判 断 收 益 率 曲 线 参 数 变 动 的 程 度 和 概 率 , 确 定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并 据 此 动 态 调 整 投 资组合。 在 分 析 方 法 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坚 持 定 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 析方 法。 (二)骑乘策略 当 市 场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向 上 倾 斜 并 且 相 对较陡时, 投资 并持有债 券一段时间, 随着时 间 推 移 , 债 券 剩 余 年 限 减 少 , 市 场 同 样 年 限 的 债 券 收 益 率 较 低 , 这 时 将 债 券 按 市 场 价 格 出 售 , 投 资 者 除 了 获 得 债 券 利 息 以 外 , 还 可 以 获 得 资 本 利 得 。 在 多 数 情 况 下 , 这 样 的 骑 乘 操 作 策 略 可 以 获 得 比 持 有 到 期 更 高 的 收益。 (三)银行定期存款 投资 策略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是 本 基 金 的 主 要 投 资 对 本 基 金 以 中 长 期 利 率 趋 势 分 析 为 基 础,结合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 收益率曲线分析,自上而下决定资产 配置及组合久期,并依据内部信用评 级系统,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 券种, 实施积极的债券 投资 组合管理, 以获取较高的债券组 合投 资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配置、期限结构 配置、类属资产配置、收益率曲线策 略、杠杆放大策略、信用债投资策略 等投资手段进行日常 管理 。 (1)久期调整策略 在全面分析宏观经济环境与政策趋向 等因素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调整 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达到增加收益 或减少损失的目的。当预期市场 总体 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 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从而可以在市 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 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反之,当预期市 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 久期,以避免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 来的资本损失,并获得较高的再投资 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 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可能变化 给予方向性的判断;同时根据收益率 曲线的历史趋势、未来各期限的供给 分布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好,预测收 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形态,从而确定 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通过采用集中 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 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 进行 动态调整, 从而达到预期收益最 大化 的目的。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是指现金、不同类 型债券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组合 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 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 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 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 产的比例。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33 象 , 因 此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投 资 将 是 本 基 金 关 注 的 重 点 之 一 。 具 体 而 言 , 在 组 合 投 资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将 在 综 合 考 虑 成 本 收 益 的 基 础 上 , 尽 可 能 的 扩 大 交 易 对 手 方 的 覆 盖 范 围 , 通 过 对 这 些 银 行 广 泛 、 耐 心 而 细 致 的 询 价 , 挖 掘 出 利 率 报 价 较 高 的 多 家 银 行 进 行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投 资 , 在 获 取 较 高 投 资 收 益 的 同 时 尽 量 分 散 投 资 风 险 , 提 高 存款资产的流动性。 (四)套利策略 在 久 期 控 制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债 券 市 场 的 各 个 细 分 市 场 进 行 深 入 研 究 分 析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和 保 障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寻 找 跨 市 场 、 跨 期 限 、 跨 品 种 的 套 利 投 资 机 会 , 以 期 获 得 更 高 的 收 益 。 当 然 , 由 于 交 易 机制 的 限 制 , 目 前 挖 掘 套 利 投 资 机 会 的 投 资 方 法 主 要 是 用 风 险 相 当 , 但 收 益 更 高 的 品 种 替 代 收 益 较 低 的 品 种 , 或 者 用 收 益 相 当 , 风 险 较 低 的 品 种 替 代 风 险较高的品种。 (五)债券回购投资 策略 基 于 对 运 作 期 内 资 金 面 走 势 的 判 断 , 确 定 回 购 期 限 的 选 择 。 在 组 合 进 行 杠 杆 操 作 时 , 若 判 断 资 金 面 趋 于 宽 松 , 则 在 运 作 初 期 进 行 短 期 限 正 回 购 操 作; 反之, 则进 行长期限 正回购操作, 锁 定 融 资 成 本 。 若 期 初 资 产 配 置 有 回 购 比 例 , 则 在 判 断 资 金 面 趋 于 宽 松 的 情 况 下 , 优 先 进 行 长 期 限 回 购 配 置 ; 反 之 , 则 进 行 短 期 限 逆 回 购 操 作 。 其 次 , 本 基 金 在 运 作 期 内 , 根 据 资 金 头 寸,安排相应期限的 回 购 操作。 (六)短期信用债券 投资 策略 在 运 作 期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信 用 评 级 与 剩 余 期 限 进 行 筛 选 , 形 成 本 基 金 的 债 券 库 ; 根 据 各 短 期 信 用 债 的 到 期 收 益率、 剩余期限 与运作期 的匹配程度, 挑 选 适 当 的 短 期 债 券 进 行 配 置 , 并 持 有 到 期 。 对 于 含 回 售 条 款 的 债 券 , 本 基金将仅买入距回售 日不 超过 397 天 以 内 的 债 券 , 并 选 择 到 期 回 售 或 在 回 售日前卖出。 的相对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 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 格将下降的类属,从而获取较高的总 回报。 (4)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 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 券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 较大。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 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首 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 区域并确定采取子弹型策略、哑铃型 策略或梯形策略;其次,通过不同期 限 间 债 券 当 前 利 差 与 历 史 利 差 的 比 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 的交易。 (5)息差 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 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 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剩余年 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 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 操作 方式。 (6)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相对央票、国债等利率产品 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 益的来源,本基金将在内部信用评级 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 下,积极投资信用债券,获取信用利 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 响,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 二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本基金依 靠对宏观经济走势、行业信用状况、 信用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信用债券 供需情况等的分析,判断市场信用利 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各期 限、各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依 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信用债券的相 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 差,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 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减持信用利差被低估、未来信用利差 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 略 34 (七)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 策略 当 前 国 内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场 以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为 主 ( 包 括 以 银 行 贷 款 资 产 、 住 房 抵 押 贷 款 等 作 为 基 础 资 产) , 仍处于创新试 点阶段 。 产品投资 关 键 在 于 对 基 础 资 产 质 量 及 未 来 现 金 流 的 分 析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国 内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具 体 政 策 框 架 下 , 采 用 基 本 面 分 析 和 数 量 化 模 型 相 结 合 , 对 个 券 进 行 风 险 分 析 和 价 值 评 估 后 进 行 投 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控 制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总 体 投 资 规 模 并 进 行 分 散 投资,以降低流动性 风险 。 (八)其他金融工具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将 密 切 跟 踪 国 内 各 种 衍 生 产 品 的 动 向 , 一 旦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参 与 此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将 在 届 时 相 应 法 律 法 规 的 框 架 内 , 制 订 符 合 本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的 投 资 策 略 , 同 时 结 合 对 衍 生 工 具 的 研 究 , 在 充 分 考 虑 衍 生 产 品 风 险 和 收 益 特 征 的前提下,谨慎进行 投资 。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 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标的资产的 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分 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 的投资决策,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 的收 益。 在资产支持证券的选择上,本基金将 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 结合的策略。 “自上而 下” 投资策略指 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 策略基础上,本基金运用数量化或定 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 险、 提前偿付风险、 流 动性 风险溢价、 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对收益率 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 进行 判断。 “自 下 而上”投资策略指运用数量化或定性 分析方法对资产池信用风险进行分析 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 优品种进行配置。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 下金 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 十七天的债 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 下的企业债 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 准利率的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但 市 场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 交易市场或 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 产支 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 、 中国人 民银行禁止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后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但 需提前公告。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 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超过180 天;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资 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80%; 35 (2)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 的短期融资 券 及 短 期 企 业 债 券 的 比 例 , 合 计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百 分之一 百四 十; (5)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 具有证券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或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 存 放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存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超 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 利 率 债 券 摊 余 成 本 总 计 不 得 超 过 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 持证券须具 有评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 级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于 信 用 级 别 评级 为AAA 以上 ( 含AAA ) 的资产 支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 (10)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信 用评级,应不低于以 下标 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 的 A-1 级或 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 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 信用评级的 短 期 融 资 券 , 其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的 信 用 评 级 和 跟 踪 评 级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2)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 者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 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 上( 含BBB )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 以全部 卖出 ; (10 )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展 期; (11 ) 本基金的基金资 产 总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36 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 构评定的低 于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 例 如, 若中国主权 评级为 A- 级, 则低于 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 别的 为BBB+级) ; 3)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 内信用评级 和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的 , 以 国 内 信 用 级 别 为准; 4) 本基金持有短期 融资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 、 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20 个交易 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2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比例 限 制。 除上述第 (7) 项 、 第 (9) 项、 第 (11 ) 项 、 第 (10 ) 项 第 4 )目以外, 因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两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2、 禁止 行为 为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或者 活动 : (6) 依照法律法规 有关规 定, 由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 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14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项、 第 (9 ) 项、 第 (12) 项、第(13 )项另有约定外, 因 证券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六个 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6) 法律、 行政法规和 中 国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 联交易 的,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37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查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 略,遵循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行政法 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 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 基金的投资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七 天 通 知 存款税后利率。


通 知 存 款 是 一 种 不 约 定 存 期 , 支 取 时 需 提 前 通 知 银 行 , 约 定 支 取 日 期 和 金 额 方 能 支 取 的 存 款 , 具 有 存 期 灵 活 、 存 取 方 便 的 特 征 , 同 时 可 获 得 高 于 活 期存款利息的收益。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及时 公告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1、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 中债 综合 全价(总值)指数收 益率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 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 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 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券种包 括 除资产支持债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 上市的债券以外的其他所有债券,具 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 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 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有其他代表性 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 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基金的投资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是 理 财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 , 长 期 风 险 收 益 水 平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金,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 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较低风险、较低 收益的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 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 38 基金的投资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 余期 限的计算 …… 删除 基金的投资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债权人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保 护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 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立行使相关 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款 项以及 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以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本 基 金 通 过 每 日 计 算 基 金 收 益 并 分 配 的 方 式 ,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保 持 在 人 民 币 1.00 元 。 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计 算 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 的基 础。 删除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和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如有) 的 非交 易日 。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 的非交易 日。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和 银行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备 付 金 、 保 证 金 及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银行 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备付金、保证金及其它投 资等资 产及 负债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三、估 值方 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进 行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 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 摊余成 本法” 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影子定价” 。 投资组合的 摊余成本与 其 他 可 参 考 公 允 价 值 指 标 产 生 重 大 偏 离 的 , 应 按 其 他 公 允 指 标 对 组 合 的 账 三、估 值方 法 1、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 定 收益品种的 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 交易或挂牌 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 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进行 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 交易的可转 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39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当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 , 其 中 , 对 于 偏 离 程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参 考 成 交 价 、 市 场 利 率 等 信 息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价 值 重 估 ,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更 能 公 允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 并 应 编 制 和 披 露 临 时 报 告 , 并 根 据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 金净收益、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和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 如 有 )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和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 如 有 ) 的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公允价格; (3) 对在交易所 市场挂 牌 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 按 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 定 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 估值 。 3、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 两个以上市 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4、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 价 证券应区分 如下情况处理: (1)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 行 未上市或未 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2)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 市 , 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 成本估值。 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 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 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四、估 值程 序 1、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 管 理人进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 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 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40 复 核 , 复 核 无 误 后 ,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时进行。 2、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是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的 日净收益,精确到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7 日年化 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 日(含节假 日 )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所 折 算 的 年 收 益 率 , 精 确 到 百 分 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 号内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运作 期年化收益 率 是 根 据 运 作 期 内 实 际 天 数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折 算 出 的 年 收 益 率 , 精 确 到百分号内小数点 后 3 位 ,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 作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 布。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 当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小 数 点 后 4 位以内(包括第 4 位)发 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当 7 日年 化收益率或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 如 有 ) 百 分 号 内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包括 第 3 位)发 生差错时,视为估值 错误 。 4、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 下: (1)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基 金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到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 一类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 以内(包括 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 为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4、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 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通报基 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 迟估 值;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删除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41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一 致的 ;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应当暂停基 金估值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七、基金净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和 运 作期年化收益率(如 有) 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 金净收益、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和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 如 有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 易 结 束后 计 算 当 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和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 如 有 ) 并 发 送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基金管理人 对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和 运 作期年化收益率(如 有) 予以公 布。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 类基金 份 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 关规 定以及 《基 金合同》约定对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3 项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 按估 值方 法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2、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3、 基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3、C 类基金份额的 销 售服 务费; 9、 基金 的 账户 开 户费 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基 金 费 用 与 税收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年 费 率 为 0.25% 。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0.25%÷当年天数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年费率为 0.30% 。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0.30% ÷当年天数 4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 次月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最 新 公 告 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费 年 费 率 不 超 过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上 限 标 准 , 履 行 基 金 管 理 费 的 复 核 、 划 付 义 务。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0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 次月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25% 。 本基金 B 类基 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01%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计 提 的 计 算公式如下: H =E ×该类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 每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销售服务费 E 为 前 一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所 代 表 的 基 金资产净值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 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 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 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 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 收 取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3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 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 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 明。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 计算 公式如下: H=E×0.3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 应 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 日 的基金资产 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43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提 , 按月支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登 记 机 构 , 由 登 记 机 构 代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日支付。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最 新 公 告 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 监 督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不 超 过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上 限标准, 履行基 金销售服 务费的复核、 划付义务。 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 机构,经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各个销 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 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基 金 费 用 与 税收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3、 《基金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3、 《兴银双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 效前 的相 关费用 ; …… 《兴银双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按当时 有效的《兴银双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的 约定 支付。 基 金 费 用 与 税收 四、费 用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或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等 费 率 , 须 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调 低 基金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或 基金销售服 务 费 率 等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迟 于 新的 费 率 实 施 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在 至少一种 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五、基 金税 收 四、费 用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C 类基金份 额销售 服务 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整 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或 调高 C 类基金 份额类别的 销售服 务费 率等费率, 应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调 低 C 类基金 份额类别的 销 售服务费率,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基 金 收 益 包 括 :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44 息 、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收 入 。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计 入 收 益 。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 下列 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 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为 红 利 再 投 资,免收再投资的费 用; 3、 “每日分配、 按 日支付” 。 本基金根 据 每 日 基 金 收 益 情 况 , 以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准 , 为 投 资 人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 分 配 , 且 每 日 进 行 支 付 。 投 资 人 当 日 收 益 分 配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2 位,小数点 后第 3 位按去尾原 则 处 理 ( 因 去 尾 形 成 的 余 额 进 行 再 次 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4、 本基金根据每日 收益情 况, 将当日 收 益 全 部 分 配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大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人 记 正 收 益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人 记 负 收 益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等 于 零 时 , 当 日 投 资 人 不 记收益; 5 、 本 基 金 每 日 进 行 收 益 计 算 并 分 配 时 , 每 日 收 益 支 付 方 式 只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 即 红 利 转 基 金 份 额 )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现 金 收 益 ; 投 资 人 在 当 日 收 益 支 付 时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大 于 零 时 , 则 增 加 投 资 人 基 金 份 额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等 于 零 时 , 则 保 持 投 资 人 基 金 份 额 不 变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尽 量 避 免 基 金 运 作 期 累 计 收 益 小 于 零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小 于零时,缩减投资人 基金 份额;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 下一个工作 日 起 享 有 基 金 的 分 配 权 益 ; 当 日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不 享 有 基金的分配权益;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 基 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3、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 基 金份额之间 由于收取费用的不同,将导致在可供 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 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 有同 等分配权;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 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 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 比例、分配方式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45 本 基 金 按 日 计 算 并 分 配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 收益 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 间和 程序 本 基 金 每 个 工 作 日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个 开 放 日 公 告 前 一 个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7 日年化 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 收益 率(如有)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应 于 节 假 日 结 束 后 第 二 个 自 然 日 , 披 露 节 假 日 期 间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节 假 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 益率,以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 率 ( 如有) 。 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本 基 金 每 个 运 作 期 期 末 例 行 收 益 结 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 , 不再 另行公 告。 ( 五 )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和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 如 有 ) 的 计 算 见 本 基 金 合同第十八部分。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 月,可以并 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2 、基金的会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的方 式 确认。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介和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指 定 媒 介 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6、 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 会 禁止的 其他46 行为。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 购 和 赎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二)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 效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 率( 如有) 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在开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净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当 日 , 披 露 截 止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前 一 日 期 间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前 一日的 7 日 年化收益率。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 益和 7 日年 化 收 益 率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于 节 假 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 期 间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节假日最后一日 的基 金 7 日年化 收 益 率 ,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基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 (二)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47 金 7 日年化收 益率。在每 个运作期到 期 日 的 次 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运 作 期 年 化收益率(如有)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 金净收益、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和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如有)计算方法如 下: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净 收 益/ 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其 中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包 括 上 一 工 作 日 因 该 类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而 增 加 的基金份额。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采 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率= 365 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 i R 为最近第i 个自然 日 (包括 计 算 当 日 )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金净收益。 基金 7 日年化 收益率采取 四舍五入方 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如 不足 7 日, 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 计算 。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 365 i=1 1+ 1 100% 10000 n n i R ?? ?? ?? ?? ?? ?? ?? ?? ?? ?? ?? ?? ? 其中, i R 为最近第i 个自然 日 (包括 计 算 当 日 )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n 为 该 运 作 期 天 数 ,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采 取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保 留小数点后三位。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 金净收益、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和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如有) 。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48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和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 如 有 ) 登 载 在 指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五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20%的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 基金 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 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总 数 20% 的情形,基金管 理 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六) 临时 报告 ……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17、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价 错误 达 基 金 份 额净值 百分 之零 点五 ; …… 22、 本 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延期 支付 ; …… 27 、当“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 与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或超过0.5% 的情形; (五) 临时 报告 …… 删除 ……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 21、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 收费 方式发 生变 更; 22、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 办理 ;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时;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新增 (八)资产支持证券 的投 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49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益、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运 作 期 年 化 收益率 (如有)、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确 认。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的 住所 ,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所 , 以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 办公场所 , 供公 众 查阅、 复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以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八 、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关信 息: 4、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情况 。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 息: 4、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情 况。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算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 后方可执 行 ,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违约责任 一 、 … … 但 是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 当 事 人 可以免责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或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规 的作为 或不 作为 而造 成的损 失; 一、……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 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托管人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作 为或 不作 为而 造成 的损失 ;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 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50 律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上 海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裁费 和律 师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 提交上海 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 仲裁裁决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仲 裁费 和律 师费 由败 诉方承 担。 基 金 合 同 的 效力 《基金 合同 》 是 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 基 金 与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利 义 务 关 系 的法律 文件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授权代表 签 字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后 生 效。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 当事 人 之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1、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 代表 签章, 经2018 年XX 月XX 日兴银双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2018 年 XX 月 XX 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 《兴银双 月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同日起失效。 三、转型前后的申购 赎回 安排 1 、集 中赎 回 选 择期 自持有 人大 会表 决通 过后 ,本基 金将 安排 不少 于 20 个工作 日的 集中 赎回 选择 期。在 集 中赎回 选择 期间 ,投 资人 仅可以 申请 赎回 ,不 可以 申请申 购。 集中赎 回选 择期 内, 除对 持有期 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1.5% 的 赎回 费 外 ,基 金赎回 费 为 0。 集中赎 回 选 择期 结束 后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对 投资 者未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统一 结转 为兴银 合 盈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具体集 中赎 回 选 择期 安排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告 为准 。 集中赎 回选 择期 内, 为确 保投资 者的 赎回 选择 权, 本基金 豁免 相关 投资 组合 比例及 限制 要求。 2 、 《兴 银合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自集中 赎回 选择 期结 束后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执 行基 金的 正式转型 , 将原兴 银双 月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结 转后 的基 金份额 结转 为兴 银合 盈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自集中 赎回 选择 期结 束之 日 的下 一工 作日 起, 《兴 银 合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生效, 《兴 银双 月理 财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同时 失效 ,兴 银双 月理 财债券 型证 券51 投资基 金正 式变 更为 兴银 合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将按照 《兴 银合 盈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3 、恢复 申 购和 赎回 开始 日 及业务 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 《 兴银 合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 生效 之日起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不超 过 3 个月 办理 申 购、 赎 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 申 购、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四、基金管理人就相 关事 项的说明 (一) 兴银 双月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 兴银双 月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 会 2015 年 3 月 30 日 《关 于 准予华 福双 月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 〔2015 〕481 号)注 册, 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获 贵会 机构部 函〔2017 〕663 号 文《关 于兴 银双 月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延期 募集 备案 的回 函》 延期并 更名 , 基金管 理人 为兴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 基 金托 管 人为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兴银双 月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自 2017 年 7 月 24 日至 2017 年 9 月 25 日 公开 募集 , 募集结 束后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备案 手续 。经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 《兴银 双月 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生 效。 (二) 修改 基金 合同 有利 于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因 市场 环境 变化 等因 素的影 响, 未能 形成 持续 有效需求 , 产品维 护成 本越 来越 高。 本次 基 金转 型 可 以更 好地 满足投 资者 需求 ,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三) 基金 合同 修改 的可 行性 1 、本 基金 转型 事项 不存 在 法律障 碍 《 基金法 》第 四十七 条 规 定,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组 成,行 使 下列职 权: …… (二 )决 定修改 基金 合同 的重 要内 容 …… ” 。 《 基金法 》第 八十六 条 规 定, “…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就审 议事 项作出 决定 ,应当 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权 的二分 之一 以上通 过;但 是,转 换基 金的运 作方式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提前 终止基 金合 同、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三 分之 二以 上通 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第四 十八 条 规定 , “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52 决定的 事项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 ” 因此, 兴银 双月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事项 不存在 法律 方面 的障 碍。 2 、本 基金 转型 不存 在技 术 障碍 自集中 赎回 选择 期 结 束之 日的 下 一工 作日 起 , 《兴 银 双月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 终止 , 《 兴银 合盈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为实现 基金 转型 的平 稳过 度, 本基 金管 理人已 就基 金变更 有关 的会 计处 理、 登记 、 系 统 准备等 方面 进行 了深 入研 究, 做 好了 基金 运作 的相 关准备 。 会 计师 事务 所将 继续为 转型 后的 基金提 供服 务, 律师 事务 所将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四、基金转型的主要 风险 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 被持 有人 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 转型 方案 被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否 决的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向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征询 意见 。如 有必 要, 基金管 理人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意 见, 对转 型方 案进 行适当 的修订 , 并重新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必 要情 况下 ,推迟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时间。 如议案 未获 得持 有人 大会 的批准 , 基金 管理 人将 按照 有关规 定重 新想 持有 人大 会提交 转 型方案 议案 。 (二)基金集中赎回 选择 期 遭遇大规模赎回的 风险 为 应对 集中 赎回 选择 期遭 遇大规 模赎 回 , 基 金在 集中 赎回 选 择期 将尽 可能 保证 投资组 合 的流动 性, 应对 集中 赎回 选择期 可能 出现 的较 大规 模赎回 ,降 低投 资组 合波 动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若对 本方 案的内 容有 任何 意见 和建 议, 请通 过以 下方 式联 系基 金管 理 人 : 兴银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联系电 话:40000-96326 传真:021-68630069 电子邮 件:hfservice@hffunds.cn 网址:www.hffunds.cn 附:兴 银合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草案 ) 53 附: 兴 银 合 盈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 合 同 (草案)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1 、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目 的 是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明确基 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 利义务 , 规范基 金运 作。 2 、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 是《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公 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 理规定 》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风 险规 定》 ” )和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3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原则 是平等 自愿 、诚 实信 用、 充分保 护投 资人 合法 权益 。 二、 基 金合 同是 规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的 基本 法律 文件 , 其 他与基 金相 关的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任何 文件或 表述 , 如 与基 金合 同有冲 突, 均以 基金合 同为准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投 资人自 依本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三、 本 基金 由兴 银双 月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来 , 兴 银双 月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兴银 双月 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简称 “中 国证 监会 ” ) 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兴银双 月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募 集的注册和对兴银双 月理 财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转 型为 本基 金的变 更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收益及 市场 前景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投 资者 应当 认真 阅读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价 值,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54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四、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本基 金合 同之 外披 露涉 及本基 金的 信息 , 其 内容 涉 及界 定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务 关系 的, 如与 基金 合同有 冲突 ,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五、 本基金 按照 中国 法律 法规 成立并 运作 , 若基 金合 同的 内容与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 强制性 规定 不一 致, 应当 以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 规定为 准。 六、 本基金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总 数 的 50% , 但在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因基 金份 额赎 回等情 形导 致被 动达 到或 超过 50% 的 除外 。 55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本 基金 :指兴 银 合盈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由兴 银双月 理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转 型而 来 2 、 基金 管理 人: 指兴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3 、 基金 托管 人: 指兴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同 或本 基金合 同 :指《 兴银合 盈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及 对本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 管协议 :指 基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兴银 合盈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指《 兴银 合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 法 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8 、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 员会第 十四 次会 议 《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港 口法> 等七 部 法律的 决定 》 修改的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后 续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9 、 《销 售办 法》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56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符 合相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运用 来自 境外 的人民 币资 金进行 境内 证券 投资 的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20 、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 人 民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销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 、 销 售机 构: 指兴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4 、 登 记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5 、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兴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或接受 兴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6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 基金 交易 账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申购 、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指 《兴银 合盈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 《兴银 双 月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自 同一 日起 失效 29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57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存 续期 : 指 《兴 银合 盈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生效 日至 《兴 银 双月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4 、 开放 日 :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或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告 的其 他日 期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的时 间段 36 、 《业 务规则 》 :指 《兴 银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是 由基金 管 理人制 定并 不时 修订 , 规 范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登 记机 构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7 、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8 、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39 、 基 金转 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0 、 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1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申 购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申 购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2 、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3 、元 :指 人民 币元 44 、 销售 服务 费 : 指 本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58 45 、 基金 份额 分类 : 本基 金根据 申购 费用 及销 售服 务费收 取方 式的 不同 , 将 基金份 额分 为不同 的类 别: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 两 类基金 份额 分设 不同 的基 金代码 , 并 分别 公布基 金份 额净 值 46 、A 类 基金 份额 : 指在 投 资者申 购基 金时 收取 申购 费, 但不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 产中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47 、C 类基 金份 额: 指在 投 资者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收 取申购 费 , 而 是从 本类 别 基金资 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48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票据投 资收益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行存 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9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款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资 产支 持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54 、摆动 定价 机制: 指当 本基金 遭遇大 额申 购赎回 时,通 过 调整 基金 份额净 值的方 式, 将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 回的 投资 者, 从 而减 少对存 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55 、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介 56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59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 金名 称 兴银合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二、基 金的 类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和保 持资 产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通过 积极主 动的 投资 管理 , 力 争实现 基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五、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六、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 根据 申购 费用 及销 售服务 费收 取方 式的 不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在投资 者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用, 在赎 回时 根据 持有 期限收 取赎 回费 用, 不从 本类别 基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份 额, 称 为 A 类基 金 份额 ; 在投 资者 申购 时不 收取申 购费 用, 在赎回 时根 据持 有期 限收 取赎回 费用 并从 本类 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金 份额 , 称 为 C 类基 金份 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 基金 份 额分别 设置 代码 。由 于基 金费用 的不 同,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和 C 类 基金 份额 将分 别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申 购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本基 金不 同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 不得 相互转换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的约 定以 及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 况下 , 根 据基 金实际 运作 情况 ,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基 金管 理人 可停止 某类 基金份 额类 别 的60 销售、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或 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 类别等 , 调 整实 施前 基金 管理人 需及 时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61 第 四部 分


基 金 的历 史沿 革 兴银双 月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经 中国 证监 会 《关 于准予 华福 双月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注册 的批 复》 (证 监 许可[2015]481 号 文) 准予 募集, 并经 《关 于兴 银双 月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延 期募 集备 案的回 函》 准予 延期 募集, 基金管 理人 为兴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 司,基 金托 管人 为兴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兴银双 月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自 2017 年 7 月 24 日至 2017 年 9 月 25 日 公 开募集 , 募集结 束后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证 监会办 理备案 手续 。经中 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 《兴银 双月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 生效 。 2019 年 X 月 XX 日 , 兴 银双 月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以 通讯方 式 召开, 大会 审议 通过 了兴 银双月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内 容包 括变 更名称 、 修改 基金 投资 范 围、 投 资策略 、 投资 限制 、 业绩比 较基 准、 风 险收 益特征、 估值 对 象、估 值方 法、 收益 分配 原则、 调整 基金 运作 方式 等事项 。自 2019 年 XX 月 XX 日 起, 《 兴 银双月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失效 , 《兴 银合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同时生 效。 62 第 五部 分


基 金 的存 续 一、基 金份 额的 变更 登记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本 基金 登记机 构将 进行 本基 金必 要信息 的变 更。 二、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现 前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解 决方案 ,如 转换运 作方式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63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64 3 、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 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请 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 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申 请不 成立 。 2 、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 人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 申请 成立;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 申 购生 效。 若资 金在 规 定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成 立 , 申 购 款项将 退回 投资 人账 户,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构 等不 承担 由此 产生的 利息 等损 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或 本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 项的情 形时 ,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本基 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他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则 赎回 款项 划付 时间相 应顺延 。 3 、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 及时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则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相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予 以公 告。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请。 申购 、 赎 回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者应 及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65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规定 投 资人首 次申购 和每次 申购 的最低 金额以 及每次 赎回 的最低 份 额,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或 相 关公 告。 2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规定 投 资人每 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 最低基 金份额 余额, 具体 规定请 参 见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


3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规定 单 个投资 人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具 体规定 请参 见招募 说 明书或 相关 公告 。


4 、当 接受申 购申 请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5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 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均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算 , 并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 况,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2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详见 《招 募说 明书》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由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申购的 有效 份 额为净 申购 金额 除以 当日 的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有 效份额 单位 为份 ,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3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 本 基金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详见 《招 募说 明书》 。 本 基金的 赎回 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列 示。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份 额乘 以当 日该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赎 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上述计 算结 果 均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4 、 申购 费用 由申 购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C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5 、赎 回费用 由赎 回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 赎 回费 用应 根据 相关规 定按 照比 例归 入基 金财产 , 未 计入 基金 财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其 中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1.5% 的赎回 费并 全66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6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申 购份额 具体的 计算方 法、 赎回费 率、赎 回金额 具体 的计算 方 法和收 费方 式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确 定,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并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7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下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的销 售费 用。 8 、当 本基金 发生 大额申 购 或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 体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 自律 规则 的规 定。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5 、基 金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销售 支付结 算机 构或登 记机构 的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 销售支 付结 算系 统、 基金 登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正 常运 行。 7 、基 金管理 人接 受某笔 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超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 8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9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 、6 、8 、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发 生上 述第 7 项 情形 时, 基67 金管理 人可 以采 取比 例确 认等方 式对 该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进行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拒绝 该 等全部 或者 部分 申购 申请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赎 回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出 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 , 按 基金合 同 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申 请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 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 全额赎 回: 当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68 (2 ) 部分延 期赎 回:当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的 ,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若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基金 管理人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当日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开 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50% 以 上的 部分可 以延 期办 理。 对于 其余当 日未 延期 办理 的赎 回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账 户未 延期 办理 的赎 回申请 量占 未延 期办 理的 赎回申 请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回 。 选择 延 期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3 )暂 停赎 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办理 ,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 、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交 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 生上述 暂停 申购或 赎 回情况 的,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最 迟于69 重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在 暂停 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一、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团 体 ; 司 法 强制执 行 是 指司 法 机 构 依据 生 效 司 法 文书 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强 制 划 转 给其 他自然 人、法 人或其 他组 织。办 理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基 金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料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办 理 , 并 按基 金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三、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申 购金额 , 每期 申购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五、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70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通过 其 他 方 式 进行 份 额 转 让的 申 请 并 由 登记 机 构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过 户登记 。 基金 管理人 拟受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前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应 根据 基 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七、 如相 关法 律法 规允 许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业 务规 则。 71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兴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平潭 县潭城 镇西 航路 西航 住宅 新区 11 号 楼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 文奇 设立日 期:2013 年 10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 〔2013 〕1289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43 亿元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40000-96326 传真:021-68630069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据 《基 金合同 》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72 (9 ) 担任或 委托 其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 申购 、 赎回 、 转换和 非交 易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法募 集资 金,办 理 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 配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 (8 ) 采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份 额申购 和赎 回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格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73 (12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 册、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5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6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74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时 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总行 ,银复 〔1988 〕347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07.74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2005 〕74 号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 监督基 金管 理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相 关市 场规则 , 为基金 开设证 券账户 、资 金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 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75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 托管 协 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 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 及托管 协议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密 ,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审计、 法律 等外 部专 业顾 问提供 的除外 ;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及 《托管 协议 》 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 议》 规定 的行 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及 《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及 《 托管协 议》 导致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76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同 》 的 当事 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金 财产 ; (3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其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 出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8 ) 对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 了解所 投资 基金产 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 纳基 金申 购款 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77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和登 记机构 的相 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10 ) 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和 监管机 构依 法要 求提 供的 信息 , 以 及不 时的 更新 和 补充 , 并 保 证其真 实性 ; (11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78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设 立日 常机 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一、召 开事 由 1 、当 出现或 需要 决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经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或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当 日的 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提议 时,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提 高销售 服务 费率 ;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 序(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10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 ) 在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在不 对份额 持有人 权益产 生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情况下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销售服 务费率 ,或 变更收 费方式 、 调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 79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 在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许可 的范围 内, 在不对 份额持 有人权 益产 生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基 金 管理人 、 登记 机构、 基金 销售机 构调 整有 关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规则; (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管 人认 为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并 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碍 、 干扰;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80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权委 托证 明的内 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讯 开会 方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管理 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会 。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出 席会 议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核对 ,汇 总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81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 项重新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到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效 的基 金 份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 讯开会 。通 讯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会 议通 知载明 的 形式在 表决 截止 日以 前送 达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或 系统。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集人 按基 金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 ) 本 人直 接出 具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意 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若本 人直接出 具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意见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定 比例 的 , 召 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含 三分之 一)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直 接出 具 意 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意 见; (4 )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意 见的代 理 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具意 见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并 与基金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3 、在 不与法 律法 规冲突 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 通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非 现 场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 非现场 方式 相结 合的 方式 召开 , 会 议程 序比 照现 场开 会和通 讯方 式 开会的 程序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 采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 其他 方式进 行表决 ,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4 、在 法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下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授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并 表82 决的 , 授 权方 式可 以采 用 纸质 、 网 络 、 电 话、 短信 或 其他方 式 , 具 体方 式在 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 含 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83 2 、特 别决议 ,特 别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合 并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 票 1 、 现场 开会 (1 ) 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 监票人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果会 议主 持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票过 程应 由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84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 件、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报监 管机 构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85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的 情形 (一)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 理资 格; 2 、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解任; 3 、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托 管资 格; 2 、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解任; 3 、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二、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程序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1 、 提名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由基金 托管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 上( 含 10% )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的 基金管 理 人形成 决议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 2/3 以上 (含 2/3 ) 表决 通过; 3 、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 、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的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公 告:基 金管 理人更 换 后,由 基金托 管人在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生 效 后 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6 、交 接:原 任基 金管理 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妥善 保管 基金管 理业务 资料, 及时 向临时 基 金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续 ,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接 收。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总 值; 86 7 、审 计:原 任基 金管理 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 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 务所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审计 , 并 将审 计结果 予以 公告 , 同 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审 计费 用在基 金财 产 中 列支; 8 、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 理人更 换后, 如果原 任或 新任基 金管理 人要求 ,应 按其要 求 替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任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样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 提名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 上( 含 10% )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的 基金托 管 人形成 决议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 2/3 以上 (含 2/3 ) 表决 通过; 3 、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 、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公 告:基 金托 管人更 换 后,由 基金管 理人在 更换 基金托 管人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生 效 后 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6 、交 接:原 任基 金托管 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妥 善保 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资料 , 及时办 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及 时接收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或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 、审 计:原 任基 金托管 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 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 务所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审计 , 并 将审 计结果 予以 公告 , 同 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审 计费 用从基 金财 产 中 列支。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1 、 提名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 告:新 任基 金管理 人 和新任 基金托 管人应 在更 换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上联 合公 告。 三、 本部 分关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条件 和程序 的约 定 ,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 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 导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 对相应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 需召 开基87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88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托 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订立 托管协议 。 订立托 管协 议的 目的 是明 确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之间 在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投资运 作 、 净值计 算 、 收 益分配 、 信 息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中 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89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指 本基 金登记 、 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二、基 金登 记业 务办 理机 构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 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 理。 基金 管 理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登 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人签 订委 托代 理协 议, 以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代 理机 构在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登 记、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事宜中 的权 利和 义务 ,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权利


基金登 记机 构享 有以 下权 利:


1 、 取得 登记 费; 2 、 建立 和管 理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3 、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 法律法 规允 许 的范 围 内,对 登记业 务的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依照 有关 规定于 开 始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5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四、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义务


基金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 务:


1 、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2 、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3 、妥 善保存 登记 数据, 并 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称、 身份信 息及基 金份额 明细 等数据 备 份至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机 构,其 保存 期限 自基 金账 户销户 之日 起不 得少 于 20 年; 4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基 金账户 信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 反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情 形除 外;


90 5 、按 《基金 合同 》及招 募 说明书 规定为 投资者 办理 非交易 过户业 务、提 供其 他必要 的 服务;


6 、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的 监督 ;


7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91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和保 持资 产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通过 积极主 动的 投资 管理 , 力 争实现 基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地 方政府 债、 次级 债、 可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 央行 票据、 中 期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 购、 同 业存 单 、 银行 存款 ( 包 括协议 存款、 通知存 款、 定期存 款等) 、 货币 市场工 具等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股 票或 权证 , 也不投 资于 可转 换债 券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除外 ) 、 可交换 债券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本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债券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本基金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申 购款 等。 当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 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对上述 资产配置比 例 进行适 当调 整。 三、投 资策 略 1 、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以中 长期 利率 趋势 分析为 基础 , 结合 经济 周期 、 宏 观政 策方 向及 收益 率曲 线分析 , 自上而 下决 定资 产配 置及 组合久 期, 并依 据内 部信 用评级 系统 , 深 入挖 掘价 值被低 估的 标的 券种, 实施 积极 的债 券投 资组合 管理 ,以 获取 较高 的债券 组合 投资 收益 。 2 、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综合 运用 久期 配置 、 期限 结构 配置 、 类 属资 产配置 、 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 杠杆 放大 策略、 信用 债投 资策 略等 投资手 段进 行日 常管 理。 (1 )久 期调 整策 略 92 在全面 分析 宏观 经济 环境 与政策 趋向 等因 素的 基础 上, 本基 金将 通过 调整 债券 资产组 合 的久期 , 达到 增加收 益或 减少损 失的 目的 。 当 预期 市场总 体利 率水 平降 低时 , 本 基金 将延 长 所持有 的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 从而可 以在 市场 利率 实际 下降时 获得 债券 价格 上升 所产生 的资 本 利得; 反之 , 当 预期 市场 总体利 率水 平上 升时 , 则 缩短组 合久 期, 以避 免债 券价格 下降 的风 险带来 的资 本损 失, 并获 得较高 的再 投资 收益 。 (2 )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在对 宏观 经济 周期 和货币 政策 分析 下 , 对 收益 率曲线 形态 可能 变化 给予 方向性 的 判断 ; 同 时根 据收益 率曲 线的历 史趋 势 、 未来 各期 限的供 给分 布以 及投 资者 的期限 偏好 , 预 测收益 率期 限结 构的 变化 形态 , 从 而确 定合理 的组 合期限 结构 。 通过采 用集 中策略 、 两端 策 略和梯 形策 略等 , 在 长期 、 中 期和 短期 债券间 进行 动态调 整 , 从 而达到 预期 收益最 大化 的 目 的。 (3 )类 属资 产配 置策 略


类属资 产配 置策 略是 指现 金、 不 同类 型债 券品 种之 间的配 置。 在确 定组 合久 期和期 限结 构分布 的基 础上 , 根据 各品 种的流 动性 、 收益 性以 及信 用风险 等确 定各 子类 资产 的配置 权重 , 即确定 债券 、 存款 、 回 购以 及现金 等资 产的 比例 。 类属 配置主 要根 据各 部分 的相 对价值 确定 , 增持相 对低 估、 价格 将上 升的类 属, 减持 相对 高估 、 价格 将下 降的 类属 , 从 而获取 较高 的总 回报。 (4 )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化 代表 长、 中、 短期 债券 收益 率 差异变 化 , 相 同久期 债券 组合在 收益 率曲线 发生 变化 时差 异较 大。 通过 对同 一类 属下 的收 益率曲 线形 态和 期限 结构 变动进 行分 析 , 首先可 以确 定债 券组 合的 目标久 期配 置区 域并 确定 采取子 弹型 策略 、 哑铃 型策 略或梯 形策 略 ; 其次 , 通 过不 同期限 间债 券当前 利差 与历 史利 差的 比较 , 可 以进 行增陡 、 减 斜和凸 度变 化的 交易。 (5 )息 差策 略


杠杆放 大操 作即 以组 合现 有债券 为基 础, 利用 买断 式回购 、 质 押式 回购 等方 式融入 低成 本资金 ,并 购买 剩余 年限 相对较 长并 具有 较高 收益 的债券 ,以 期获 取超 额收 益的操 作方式 。 (6 )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信用债 券相 对央 票、 国债 等利率 产品 的信 用利 差是 本基金 获取 较高 投资 收益 的来源 , 本 基金将 在内 部信 用评 级的 基础上 和内 部信 用风 险控 制的框 架下 , 积 极投 资信 用债券 , 获 取信 用利差 带来 的高 投资 收益 。 93 债券的 信用 利差 主要 受两 个方面 的影 响, 一是 市场 信用利 差曲 线的 走势 ; 二 是债券 本身 的信用 变化 。 本 基金 依靠 对宏观 经济 走势 、 行 业信 用状况 、 信 用债 券市 场流 动性风 险 、 信用 债券供 需情 况等 的分 析, 判断市 场信 用利 差曲 线整 体及分 行业 走势 , 确 定各 期限 、 各 类属 信 用债券 的投 资比 例。 依靠 内部评 级系 统分 析各 信用 债券的 相对 信用 水平 、 违 约风险 及理 论信 用利差 , 选择 信用利 差被 高估 、 未 来信 用利差 可能 下降的 信用 债券 进行 投资 , 减 持信 用利 差 被低估 、未 来信 用利 差可 能上升 的信 用债 券。 3 、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 在宏 观经济 和基 本面分析 的基 础上, 对资 产支持证 券标 的资产 的质 量和构成 、 利率风 险 、 信 用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和 提前 偿付 风险 等进行 分析 , 评估其 相对 投资价 值并 作出 相应的 投资 决策 ,以 在控 制风险 的前 提下 尽可 能 的 提高本 基金 的收 益。 在资产支 持证 券的选 择上 ,本基金 将采 取“自 上而 下”和“ 自下 而上” 相结 合的策略 。 “自上 而下 ” 投 资策 略指 在平均 久期 配置 策略 与期 限结构 配置 策略 基础 上, 本基金 运用 数量 化或定 性分 析方 法对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利率 风险 、 提 前偿付 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溢价 、 税 收溢 价 等因素 进行分 析,对 收益 率走势 及其收 益和风 险进 行判断。 “自下 而上 ”投资 策略指 运用数 量化或 定性 分析 方法 对资 产池信 用风 险进 行分 析和 度量 , 选 择风 险与 收益 相匹 配的更 优品 种 进行配 置。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遵 循以 下限 制: (1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一 (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8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94 (9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展期 ; (11 )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2 ) 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该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3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4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项、 第 (9 ) 项、 第 (12 ) 项、 第 (13 ) 项另有 约定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 外。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但 须提 前公 告, 不需 要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2 、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95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1 、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债 综合 全价 (总 值) 指数收 益率 2 、 选择 比较 基准 的理 由 中债综 合全 价 (总值 ) 指 数由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编制 , 该 指数 旨在综 合反 映债券 全市 场整 体价 格和 投资回 报情 况。 该指 数涵 盖了银 行间 市场 和交 易所 市场, 成份 券种 包括除 资产 支持 债券 和部 分在交 易所 发行 上市 的债 券以外 的其 他所 有债 券 , 具 有广泛 的市 场 代表性 ,能 够反 映债 券市 场总体 走势 ,适 合作 为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 更科 学客 观的业 绩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经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后, 本基金 可以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告 , 且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属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中预期较 低风 险、较 低收 益的品种 , 其预期 收益 和风 险水 平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 金,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七、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相 关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 、不 通过关 联交 易为自 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关 系的第 三方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96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以 及其他 资产 的价值 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 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97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备 付金、 保证 金及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 、 交易 所市 场交 易的 固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2 ) 对在交 易所 市场上 市 交易的 可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可转 换债 券收盘 价 中所含 债券 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 价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 对在交 易所 市场挂 牌 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和私 募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 、银 行间市 场交 易的固 定 收益品 种,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 净价进 行估 值。 3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4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对在交 易所 市场发 行 未上市 或未挂 牌转让 的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 )对 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且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值 价格 的债 券, 按成 本估值 。 5 、当 发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操 作 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则 的规定 。 6 、如 有确凿 证据 表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8 7 、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 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四、估 值程 序 1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 值 及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对外 公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任 一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小数 点 后 4 位以 内 (包 括第 4 位 )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该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 下约 定处理 : 1 、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 的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给 予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99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 估值错 误的 责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值 错误 而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恢复 至假 设 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理 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 法如 下: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报 基金托 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偏 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00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应当暂 停基 金估 值; 4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等相 关规 定以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不 可抗力 等原因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101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4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9 、 基金 的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户维 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年费 率 为 0.30%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H =E×0.3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与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一致 的方式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假或 不可 抗力 等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支付日 期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0.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102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与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一致 的方式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取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 公 休假或 不可 抗力等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3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基金 年 度报告 中对 该项 费用 的列 支情况 作专 项说 明。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E ×0.30% ÷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C 类基 金份 额销 售服 务费 每日计 提,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末 , 按 月支 付, 由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商 一致 的方 式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注 册登 记机 构, 经注 册登记 机构 代付 给各 个销 售机构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中第 4 -10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 兴银 双月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前 的相 关费 用;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兴银 双月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的 相关 费用 按当 时有 效的 《 兴银 双月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支 付。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C 类基 金份 额销 售服务 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调 高 C 类基 金 份额类 别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等费率 , 应103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 C 类基 金份 额 类别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104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 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实 现收 益的孰 低数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本 基金收 益分 配方式 分 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2 、基 金收益 分配 后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该类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于 面值 ; 3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 之间 由于 收取 费用 的不同 ,将 导致 在可 供分 配利润 上 有所不 同;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的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配 权; 4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详见届 时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公告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 金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计 算方法 ,依 照《业 务规则 》105 执行。 106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会计制 度; 5 、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管 人每 月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托管 协 议约定 的方 式确 认。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与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07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流动性 风险 规定》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 规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 生变化 时, 本基 金从其 最新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的指 定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 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108 2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申 购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 险揭 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并 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 供书面 说明 。 3 、基 金托管 协议 是 界定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机 构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 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登 载在 指 定媒 介上。 (三)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四)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109 基金运 作期 间 , 如 报告 期内 出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比 例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总 数 20% 的 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至 少应当 在定 期 报 告 “影 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五)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管理 人的 董事长 、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部 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年 内变 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0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3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4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5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10 16 、任 一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错 误达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7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8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19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0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1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2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3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4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 、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时 ; 26 、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时 ; 27 、本 基金 变更 份额 类别 设置; 28 、本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六)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九)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111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 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 以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八、当 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息 : 1 、 不可 抗力 ; 2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 发生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4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112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 议生效 后 两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职 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现 ;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 聘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113 律意见 书;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5 、 基金 财产 清 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114 第 二十 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在 履行 各自 职责 的过 程中, 违反 《基 金法》 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分 别对 各自 的行为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共 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的 , 应 当承 担连带 赔偿 责任 ,对 损失 的赔偿 ,仅 限于 直接 损失 。但是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 事人免 责:


1 、 基 金管 理人 及/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照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或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作为或 不 作为而 造成 的损 失;


2 、基 金管理 人由 于按照 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 原则而 行使或 不行使 其投 资权而 造 成的损 失等 ; 3、不 可 抗力 。 二、 在发 生一 方或 多方 违约 的情况 下 , 在 最大 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下 , 《基金 合同 》 能 够继 续履 行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非违 约方当 事人 在职 责范 围内 有义务 及时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没 有采 取适当 措施 致使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的, 不得就 扩大 的 损 失要求 赔偿 。非 违约 方因 防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 的合 理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


三、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不 可控 制的 因素 导致业 务出 现差 错,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基金财 产或 投资 人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115 第 二十 一部 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上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上 海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和律 师 费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自 的职 责,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合法 权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116 第 二十 二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 文件 。 1 、 《基 金合 同》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章, 经 2018 年 XX 月 XX 日 兴银双 月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自 2018 年 XX 月 XX 日 起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兴 银双月 理财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同 日起 失效 。 2 、 《 基金 合同 》 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之日止 。 3 、 《基 金合 同》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 基金 合同 》 正 本一 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117 第 二十 三部 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 合同 》如 有未 尽事 宜,由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各方 按有 关法 律法 规协 商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