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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盛康A(003922)

长盛盛康: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长 盛 盛康 纯 债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交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 重 要提 示 长盛盛康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于 2016 年 10 月 14 日获中国 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6】2365 号文注册募集。 长盛盛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 由 长盛盛康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长盛盛 康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变更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11 月 16 日证监 许可[2018]1890 号文准 予变更注册,并经 长 盛盛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18 年 12 月 20 日表决通过。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之日 (即 2018 年 12 月 20 日) 起, 变更后的 《长盛盛康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生 效,原 《 长盛 盛康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 长盛 盛康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转型为 本基金的 变更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而 波动, 投资 者根 据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金 收益, 同时 承担 相应的 投资风 险。 投资 本基金的 风险包 括:市 场风 险、 管理风 险、流 动性 风险 和信用 风险等 其他 风险 。巨额赎 回风险 是开放 式基 金所 特有的 一种风 险, 即 当 单个开 放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与净转 出申 请之 和超过 上一 工作 日 基金 总份额 的百分 之十 时, 投资人将 可能无 法及时 赎回 持有 的全部 基金份 额。 本基 金为债 券型基 金, 属于 证券投资 基金中 的较低 风险 品种 ,其预 期风险 与收 益高 于货币 市场基 金, 低于 混合型基 金和股 票型基 金。 投资 有风险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基金 之前, 请 仔 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募 说明书 和基 金合 同,全 面认识 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并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证 投资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 的业绩 并不 构成 对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基金 投资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净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2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 目


录 重 要提 示 ....................................................................................................................... 1 第 一部 分、绪 言 ........................................................................................................... 1 第 二部 分、释 义 ........................................................................................................... 2 第 三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 7 第 四部 分、基 金托 管人 ............................................................................................. 16 第 五部 分、相 关服 务机构 ......................................................................................... 20 第 六部 分、基 金的 历史沿 革 ..................................................................................... 22 第 七部 分、基 金的 存续 ............................................................................................. 23 第 八部 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24 第 九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 35 第 十部 分、基 金的 财产 ............................................................................................. 42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43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48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50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53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54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60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64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66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2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0 第 二十 一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01 第 二十 二部分 、备 查文件 .......................................................................................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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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一部 分、绪 言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 长盛盛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 变更注册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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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 二部 分、释 义 在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盛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长盛盛 康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该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就本基 金签订 之《长 盛盛康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 明书: 指《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8、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9、 《销售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运作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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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 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 代销 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4 构 办理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长盛盛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 效日,原《 长盛盛康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自同日终止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2、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3、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 《业 务规则 》 :指 《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0、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扣 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1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5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2、 元:指人民币元 43、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4、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5、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6、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7、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8、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49、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0、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 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51、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 基金合同 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3、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资产支 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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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 三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 (010)86497888 传真: (010)86497999 联系人: 张利宁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成立,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 截至目前, 本 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为: 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 新加坡星展 银行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 的 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 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 13%。截至 2018 年 12 月 14 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五十 七 开放式基金和 五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 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周兵先生, 董事长, 经 济学硕士。 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员、 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 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务部经 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期间兼任海南华银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 北京证 券营业 部托管组 负责人 ) 、北 京朝阳门 大街证 券营业 部总经理。 2004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副 总经理、 总经理。 现任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咏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高级经济师。 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 师、 会计教研室主任, 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 安徽 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 深圳证券部经理、 证券总部副总经理, 香 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兼任安徽国元控股 (集团) 有限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8 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国元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董事长。 葛甘牛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 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 瑞 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美林集团、 德意志银行、 荷兰银行、 中 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 包括高盛(亚洲)有限责任 公司、 巴克莱银行。 现任星展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私人 银行业务主管。 钱力先生, 董事, 博士。 曾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干部、 科员、 副 主任科员 、秘书 一室主 任科员、 副 调研 员、副 主任(副 处、正 处级) ;安徽省政 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综合处处长、 副主任、 党组成员; 淮南市政府副市长、 党组成 员;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 陈翔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副科长、科长、 副主任,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 副主任、 调研员, 安徽省政 府办公厅一处处长、 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 副主任、 党组成员, 安徽省政 府副秘书长、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 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 安徽省工商 联党组书记、 第一副主席、 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副书记。 现任安徽 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培富先生, 董事, 硕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务 部科长、 副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副经理、 经理,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 筹备组负责人。2005 年 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监、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现任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长盛创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 美国宾州 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 。 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 新加坡、 香港等 地投资顾问、 副总裁, 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香港国际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香港骏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 现任香港万里资本有限公司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 负责人。 张仁良教授, 独立董事, 博士。 现任香港教育 大学校长、 公共政策讲座教授, 兼任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 香港永隆银行 独立董事及第十三届中国全国政协委员, 同时亦为复旦大学顾问教授和上海交通 大学兼任教授。 曾任香港社会创新及创业发展基金专责小组主席, 太平洋经济合 作香港委 员会主 席、香 港浸会大 学工商 管理学 院院长 。2009 年获 香 港特区政府 颁发铜紫荆星章、2007 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 并于 2017 年获法国政府颁发棕榈 教育军官荣誉勋章。 荣兆梓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教授。 曾任安 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院长。 现任安徽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 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 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朱慈蕴女士, 独立董事, 博士。 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清 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中国 法学会经 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兼任泛海股份公司、绿盟科技股份公司、艾艾精工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刘锦峰女士, 监事会主席, 工学及经济学双学士。 曾任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业务三 部总经理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现任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机构管理部总经理, 兼任国 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 监事, 博 士 ,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 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裕基金经理, 新加坡 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 资产配置委员会成员,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7 年 8 月起加入长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创富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 长盛环球 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转型升级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魏斯诺先生, 监事, 英国雷丁大学硕士。 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 年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 社保组合组合经 理。 3.管理层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同上。 林培富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杨思乐先生, 英国籍, 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硕士学位, 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从 1992 年 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古 集团、 摩根银行、 野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 汇丰投资银行亚洲、 美亚能源有限公 司、康联 马洪资 产管理 公司、星 展银行 有限公 司(新加 坡) 。2007 年 8 月起加 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宁先生,EMBA 。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兴业基金经理 等职务。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长盛动 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长盛成长价值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长盛同 智优势成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 经理、长盛 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蔡宾先生,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历任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研究员、 社保组合助理, 投资经理, 长盛积极 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鑫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鑫二号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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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张利宁女士, 大学学士, 注册会计师。 曾任职 于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财务部, 太极计算机公司子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999 年 1 月起加入长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公司研究部业务秘书, 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 总监, 财务 会计部总监, 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总监等职务。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监察稽核部总监 。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衡先生,1975 年10 月出生。 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博士、 博 士后。2007 年7 月进入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社保组合组 合经理助理、 社保组合组合经理等职务。 自 2016 年8 月16 日担任长盛盛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11 月 10 日兼任长盛盛崇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11 月18 日兼任长盛盛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2 月13 日兼任长盛盛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5 月2 日起兼任长盛盛杰 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拟任长盛盛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吴达先生,监事,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赵楠先生, 经济学学士, 北京大学光华 MBA 在读。 历任安信证券研究中心研 究员, 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高级股票投资经理、 资深股票 投资经理、权益创新业务负责人、投行总部执行董事等职务。2015 年 2 月加入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监, 长盛新兴成长主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乔培涛先生, 清华大学硕士。 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 行业研究部经理。2011 年8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研究部执行总监,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 经理 ,长盛国 企改革 主题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2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生态环境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长盛养老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 公告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额 累计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 不 从 事 违 反 法律法规 的 行 为 , 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的发生 。 2 、本基金管理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禁 止 将 基 金 财 产 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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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定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 强人员管理,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 利益; (3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 )泄漏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 )除按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外,直接或间接进行股票投资; (8 )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人 谋取不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 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 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包 括 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维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4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部门 和岗位 职责保 持相对独 立,基 金资产 、公司 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及各 部门在 内部组 织结构和 岗位的 设置上 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5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风 险控制 与业务 发展并重 原则。 公司的 发展必须 建立在 风险控 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 “三层控制二道监督” (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 督 察长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 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 督察长负责 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 风险管理部工作, 对 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 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 行评估, 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 研究; 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 督促公司各部门持续完善且严格 执行内控制度, 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及公司制度, 从法规限制、 合同限制、 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 各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 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 性、 适时性 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 )公 司内部 控制大 纲是对公 司章程 规定的 内控原则 的细化 和展开 ,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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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 )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在报经公 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3 )公 司及部 门业务 规章是在 公司基 本管理 制度的基 础上, 对公司 及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 及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 并结合部门职责 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完善。 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 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部门 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须 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对相应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合理性、 有效性做出评价, 并根据检查、 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内控制度或修正 行为。 公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监督, 通过对各项制度 执行情况定期、 不定期的稽核, 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 发 现制度不合理的、 不适用的, 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修改, 同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和督 察长; 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 控制失效的, 要求相关部门立即整改, 并出具监 察报告, 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 督察长 就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 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 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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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第 四部 分、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 一。1987 年 重新组建 后的交 通银行 正式对外 营业, 成为中 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 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 年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 2017 年英国 《银 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1 位,较上 年上升 2 位;根据 2017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 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71 位。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93227.07 亿 元。2018 年1-6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407.71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 “托管中 心” ) 。 现有员 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 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开拓创新、 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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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二)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 2018 年 2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11 月起任本行执行 董事。2013 年11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10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本行行长; 2010 年4 月至2013 年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2005 年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 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 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 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 行长, 南宁分行 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 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 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 任本行资 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8 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 1999 年12 月至 2007 年12 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 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8 年6 月 30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70 只。 此外, 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 行 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 投资资产和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 管理, 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 评估、 监控, 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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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托管 中心制定的 各 项 制 度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面性原则:托管 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 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 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托管 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 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 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托管 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 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 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 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托管 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 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 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 行。 6 、效益性原则:托管 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 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 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业银 行法》 等法律法规 , 托管 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 定》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 管理暂行办法》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 分工合理, 技术系统规范管理,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 封闭管理, 有 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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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根据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 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 近 一 年 内 交 通 银 行 及 其 负 责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及其他有关 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20 第 五部 分、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邮政编码:100029 电话: (010)86497908、( 010)86497909、( 010)86497910 传真: (010)86497997、( 010)8649 7998 联系人:吕雪飞、张晓丽 2、代销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2 )其他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 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 (010)86497888 传真: (010)86497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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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 112 号 2 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座 15 层 负责人: 张诚 电话: (021)58773177 传真: (021)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梁丽金、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马剑英 联系人:马剑英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22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历史沿 革 长盛盛康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于 2016 年 10 月 14 日获中国 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6 】2365 号文注 册募 集。 长 盛 盛康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 2 月 13 日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 《 长盛盛康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长盛盛康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变更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11 月 16 日证监许可[2018]1890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2018 年 11 月 20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19 日,长盛盛康 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长盛盛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 关事项的 议案》 ,内容 包括调整 基金名 称、投 资目标、 投资范 围、投 资限制、投 资策略、 基金费用、 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 估值方法等。 上述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 2018 年 12 月 20 日起 ,长盛盛康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为长 盛盛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长盛盛 康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失效, 《 长盛盛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种,A 类基金份额 收取申购费, 并对持有期限少于 6 个月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C 类 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申购费用, 并对持有期 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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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第 七部 分、基 金 的 存续 一、基金 份额的 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更名以 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对于由 长盛盛康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入变更后的 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 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 (即 长盛盛康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确认之日起连续计算。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可直接终止 《基金合同》 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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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第 八部 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 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等文件的规定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长盛盛康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已于2017 年3 月24 日开始办 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 的申购 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 当日业 务办理时 间结束 前撤销 ,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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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 管理人 有权决 定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本基金的 最高限 额和本 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6、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 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遇 证券交易所 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 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 基金开放日开 放时间结束前成立的 申购和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以 该 开放日 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 销 售 网 点柜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的 确认 情 况 。 若 申购 未生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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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 而仅代表销售 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及 代 销 机 构 每 个 账 户 单 笔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含申购费) 。 2、投资者赎回份额不设限制。 3、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况 ,调整 对申购 金额和赎 回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 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种,A 类基金份额 收取申购费, 并对持有期限少于 6 个月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C 类 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申购费用, 并对持有期 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A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申 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以申请 当日 C 类基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27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即 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A 类及 C 类基金 份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各计算 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 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不同的类别。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 额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 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 随 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适用固定金额费 率的申购除外) ; 投资者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而是从该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基 金份 额 申购 费 单 笔金 额 费率 养 老金 特定客 户 申 购费 率 50 万元以下 0.8% 0.24% 50 万元(含)-200 万元 0.6% 0.18%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4% 0.12%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 元 每笔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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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C 类基 金份 额 申购 费 0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 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注:本基金将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按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的 0.4% 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例 1: 某投资者以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 费率为 0.8%,假 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净额=400,000/ (1+0.8% )=396,825.40 元 申购费用=400,000 -396,825.40=3,174.60 元 申购份额=396,825.40/1.100 =360,750.36 份 即:投资者以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如果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360,750.36 份。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60=94,339.62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其可得到 94,339.62 份基金份额。 2、赎回费用 投资人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 (持有期限少于 6 个月) , 该费用随 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管理人对持有 C 类基金份额期限少 于 30 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 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该类 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Y ) 费率 Y<7 天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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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7 天 ≤Y <6 个月 0.1% Y ≥6 个月 0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 费率 Y<7 天 1.5% 7 天 ≤ Y <30 日 0.1% Y ≥30 日 0 例 3、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持有 3 个月 的 1,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赎回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1%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净额为: 赎回金额=1,000 ×1.100=1,100 元 赎回费用=1,100 ×0.1%=1.10 元 赎回净额=1,100 -1.1=1,098.90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持有 3 个月的 1,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净额为 1,098.90 元。 例 4: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15 天, 假 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 , 则其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1%=1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0=12,487.5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15 天, 假设 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487.50 元。 3、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 投资人 承担, 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中不低于 25% 的部分归入基金 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范 围内调 整申购 费率和 赎回费率。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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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基金 投资者 提出的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拒 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时。 7、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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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2、3、5 、6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 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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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的 ,且存 在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单日的 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 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情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对 该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 部 分进 行 自 动 延 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 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并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且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延期赎回处理。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3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二 、 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 申购或赎 回情况 的,基 金管理人 当日应 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 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 但基金管 理人须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 最迟于 重新开 放日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按法 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4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七、 基金的冻结 、解冻、质押及转让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 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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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第 九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 风险 和保持 资产 流动性 的基 础上, 追求 基金资 产的 长期稳 健增 值, 并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 具体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次级 债、 地方政 府债、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的纯债 部分 、央 行票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 中小 企业私 募债等 债券 ,以 及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同 业存单 、银行 存款 (包 括协议 存款、 定期 存款 、通知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现金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在每个 交易日 日终 ,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 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将在 综合判 断宏观 经济 周期、 市 场 资金供 需状 况、大 类资 产估值水 平对比 的基础 上, 结合 政策分 析,确 定不 同投 资期限 内的大 类金 融资 产配置和 债券类 属配置 。同 时通 过严格 风险评 估, 及时 调整资 产组合 比例 ,保 持资产配 置风险、收益平衡,以稳健提升投资组合回报。





(二)债券组合管理策略





1、利率策略





利率策 略主 要是从 组合久 期及 组合期 限结 构两个 方向 制定针 对市 场利率因 素的投 资策略 。通 过全 面研究 国民经 济运 行状 况,分 析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可能情 景,预 测财政 政策 、货 币政策 等政府 宏观 经济 政策取 向,分 析金 融市 场资金供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6 求状况 变化趋 势及 结构 ,在此 基础上 预测 金融 市场利 率水平 变动 趋势 ,以及金 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 期是 反映利 率风险 最重 要的指 标, 根据对 市场 利率水 平的 变化趋势 的预期 ,可以 制定 出组 合的目 标久期 ,预 期市 场利率 水平将 上升 时, 降低组合 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利用收 益率 曲线斜 度变化 可以 制定相 应的 债券组 合期 限结构 策略 ,例如: 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2、类属配置策略





债券类 属策 略主要 是通过 研究 国民经 济运 行状况 ,货 币市场 及资 本市场资 金供求 关系, 以及 不同 时期市 场投资 热点 ,分 析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券等不 同债券 种类的 利差 水平 ,评定 不同债 券类 属的 相对投 资价值 ,确 定组 合资产在 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3、信用策略





信 用 品 种 的 选 择 采 取 以 利 率 研 究 和 发 行 人 偿 债 能 力 研 究 为 核 心 的 分 析 方 式,在 对宏观 经济 、利 率走势 、发行 人经 营及 财务状 况进行 分析 的基 础上,结 合信用 品种的 发行 条款 ,建立 信用债 备选 库, 并以此 为基础 拟定 信用 品种的投 资方法。





(1)宏观环境和行业分析





主要关 注宏 观经济 状况和 经济 增长速 度、 宏观经 济政 策及法 律制 度对企业 信用级 别的影 响; 行业 分析主 要关注 企业 所处 的行业 类型( 成长 型、 周期型、 防御型) 、 产业链结构 及行业在产业链中的位置、 行业的竞争程度和 行业政策对 企业信用级别的影响。





(2)发债主体基本面分析





主要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方面:





定性分 析主 要包括 对企业 性质 和内部 治理 情况、 企业 财务管 理的 风格、企 业的盈 利模式 、企 业在 产业链 中的位 置、 产品 竞争力 和核心 优势 的分 析,以及 企业的 股东背 景、 政府 对企业 的支持 、银 企关 系、企 业对国 家或 地方 的重要程 度等企业的外部支持分析。





定量分 析主 要包括 资本结 构分 析、现 金获 取能力 分析 、盈利 能力 分析以及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7 偿债能 力分析 四部 分, 定 量分 析的重 点是 选取 适当的 财务指 标并 挖掘 其中蕴含 的深层含义及互动关系,定量地实现企业信用水平的区分和预测。





(3)内部信用评级定量分析体系。





经过广 泛的 调研, 基于我 国目 前实际 情况 ,考虑 到国 内外评 级、 以及专业 的发行 评级与 投资 评级 的差异 ,从投 资角 度建 立内部 的公司 债评 级体 系,其分 析过程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1) 行业内财务数据指标筛选。 基于可比原则, 采用因子分析对行业内各公 司多个 具有信 息冗 余的 财务数 据指标 (相 关性 较高) 进行筛 选, 选择 能够反映 公司总体财务信息的财务数据指标。





2) 行业内公司 综合评价。 基于可比原则, 利用筛选指标对行业内公司进行 整体的综合评级,得到反映公司行业内所处相对位置的信用分数。





3)行业内信用等级的切分。根据信用分数的统计分布进行类别划分。





4) 系统校验与跟 踪分析。 根据财务数据 指标等信息的变化适时对信用等级 进行调整,并建立与信用利差相应的跟踪。





5) 信用利差分析与定价。 基于实际研究, 通过寻找信用利差异动所带来的 定价偏差,获取与承担风险相适宜的收益。





4、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 认为 市场存 在着失 效的 现象, 短期 因素的 影响 被过分 夸大 。债券市 场 的参 与者众 多, 投资 行为、 风险偏 好、 财务 与税收 处理等 各不 相同 ,发掘存 在于这 些不同 因素 之间 的相对 价值, 也是 本基 金发现 投资机 会的 重要 方面。本 基金密 切关注 国家 法律 法规、 制度的 变动 ,通 过深入 分析市 场参 与者 的立场和 观点, 充分利 用因 市场 分割、 市场投 资者 不同 风险偏 好或者 税收 待遇 等因素导 致的市场失衡机会,形成相对价值投资策略,为本基金的投资带来增加价值。





5、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 个债 券到期 收益率 相对 于市场 收益 率曲线 的偏 离程度 ,结 合其信用 等级、 流动性 、选 择权 条款、 税赋特 点等 因素 ,确定 其投资 价值 ,选 择那些定 价合理 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三)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 住房抵押 贷款支持证券 (MBS ) 等在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8 内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定价受 多种因 素影 响, 包括市 场利率 、发 行条 款、支持 资产的 构成及 质量 、提 前偿还 率等。 本基 金将 深入分 析上述 基本 面因 素,并辅 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在 严格控 制信 用风险 的基 础上, 通过 严密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投资 授权审 批机制 、集 中交 易制度 等保障 审慎 投资 于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并通过组 合管理 、分散 化投 资 、 合理谨 慎地评 估、 预测 和控制 相关风 险, 实现 投资收益 的最大 化。本 基金 依靠 内部信 用评级 系统 持续 跟踪研 究发债 主体 的经 营状况、 财务指 标等情 况, 对其 信用风 险进行 评估 并作 出及时 反应。 内部 信用 评级以深 入的企 业基本 面分 析为 基础, 结合定 性和 定量 方法, 注重对 企业 未来 偿债能力 的分析 评估, 根据 评估 结果对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进行 分类, 以便 准确 地评估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程度,并及时跟踪其信用风险的变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每 个交易日日终,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9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 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其市 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3)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9) 、 (13) 、 (14) 项外, 因证 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上 述投 资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但须提 前公 告。 如本基 金增加 投资 品种 ,投资 限制以 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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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定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或 者与 其有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 券,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遵 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防 范利 益冲 突,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和评 估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行 。相 关交 易必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的同 意,并 按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并 经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1、 权威性。 该指数由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 能够综 合反映债券市场整体价 格和回报情况,是目前 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 债券市场 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 2、 样本覆盖广泛, 编 制方法合理。 该指数样本券包括记账式国债、 央行票 据、短期融资券、中期 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 、商业银行债券、证券 公司短期 融资券、证券公司债、 地方企业债、国际机构 债券、非银行金融机构 债、中央 企业债等债券。该指数 以债券托管量市值作为 样本券的权重因子,每 日计算债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41 券市场整体表现; 3、指数公布透明、公开,具有较好的市场接受度。 综上所 述, 中债综 合指 数(全 价) 收益率 可以 较好地 体现 本基金 的投 资特 征与目 标客户 群的 风险 收益偏 好。因 此, 本基 金选取 中债综 合指 数( 全价)收 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 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可以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变更 业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如 果本基 金业 绩比 较基准 所参照 的指 数在 未来不再 发布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经基金托 管人同 意并按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选取相 似的或 可替 代的 指数作为 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属 证券 投资基 金中 的 较低 风险 品种, 其长 期平均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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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第 十部 分、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基金 拥有 的 各类 有价证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应 收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冻 结、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 其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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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应以 活跃市 场上 未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允 价值; 对于 活跃 市场报 价未能 代表 计量 日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应对市场 报价进 行调整 以确 定计 量日的 公允价 值; 对于 不存在 市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 有规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 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 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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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行间市场 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银行间市 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 市 场分别估 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7、 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五、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该类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 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45 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46 但估值 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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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计算 当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以公 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 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国 家会计政策 变更、 市场规 则变 更等 ,以及 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 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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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 每份基金份额每年收益分配 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 供分配利润的 10% ,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 按 除权日 经除权 后的 该 类 基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该类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 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任一类 基金 份额 净值减 去每单 位 该类 基 金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 由于基金费用的 不同, 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 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 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 资产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截 止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49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当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 ,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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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师 费 、诉 讼费 和仲 裁费 用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 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10、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年费率计提 。托 管费的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51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8%÷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10% 。本基金 销 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 本 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服 务,基 金管理 人将 在基 金年度 报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列 支情况 作专 项说 明。销售 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份额 销 售服 务费划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 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合同 规定 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原 《长盛盛康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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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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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的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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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应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相 关法律 法 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文 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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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规 则及具 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申购 和赎 回安 排、基 金投资 、基 金产 品特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 摘 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 媒 介,披 露开放 日 的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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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式。 基金持 续运 作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 投资 者的权 益,基 金管 理人 至少应 当在基 金定 期报 告“影响 投资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类 别、报 告期 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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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事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 付;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本 基金 发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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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行 公 开 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八)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 应当 在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其 持有 的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 应在 基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和 报告期 末按 市值 占基金 净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九)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 相关公告 本基金 应当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招 募 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或者 XBRL 电子 方式复核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 媒介 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59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但是其 他公 共 媒介 不得 早于指 定媒介 披 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机 构,应 当制 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暂停 或延 迟披露 基金 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 (2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情况。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0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因此, 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业的变化、 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 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都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 从而产生市场风 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 性的特点 ,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 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工具, 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另外, 利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带 来收益率曲线的非平行移动, 导致期限不同的两种债券的收益率之间的差幅发生 变化而产生风险, 形成收益率曲线风险, 也称为利率期限结构变化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 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 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 存款银行及其担保人, 指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 险, 同时当基金持有的债券、 票据或其发行人的信用等级下降时, 会因违约风险 的加大而导致市场价格的下降,从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另外,信用风险也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1 包括证券交易对手 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本基金将在投资决策中充分考 虑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尽可能避免上述信用损失。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 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 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的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 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 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同时, 如本基金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 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 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2 和评估, 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 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 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对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如企 业债、 公司债 等信 用品 种的发 债主体 信用 恶化 造成的 信用风 险; 如果 债券市场 出现整 体下跌 ,将 无法 完全避 免债券 市场 系统 性风险 。同时 ,由 于本 基金可以 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故而也需承担该类证券价格变动导致的风险。


2、 本基金将中小企业 私募债纳入到投资范围中,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是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由非 上市 中小企 业采用 非公 开方 式发行 的债券 。中 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风 险主要 包 括 信用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市 场风险 等。信 用风 险指 发债主体 违约的 风险, 是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最 大的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是由 于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交投不 活跃 导致 的投资 者被迫 持有 到期 的风险 。市场 风险 是未 来市场价 格(利 率、汇 率、 股票 价格、 商品价 格等 )的 不确定 性带来 的风 险, 它影响债 券的实际收益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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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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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 法 律法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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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为 不超过 6 个月 ,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 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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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 围内 ,拒 绝或暂 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 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 为基金 的利 益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融 券 及转融通业务;


(14)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7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确 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 前应予保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8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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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及本基金投资所需的其他 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70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因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 及 《托 管协议》 的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及《托 管协 议》 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2) 从基 金管理 人或 其委托 的登 记机构 处接 收 并保 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有 关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71 义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基 金投资 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 当事 人,直 至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并 不以在 《基 金合 同》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72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同一类 别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外,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 ,调高基金销售服务费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73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以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收 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率; (4) 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适用的 费率的 前提 下, 设立新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增加 新的收 费方 式或 者 调整基 金份额分类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7)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74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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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则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允许 的其 他方 式 召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召集 人确 定。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 席,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2、 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通 讯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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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4) 上述第 (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 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可通过 网络 、电 话或其 他方式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也可 以采 用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 式进 行表 决,或 者采用 网络 、电 话或其 他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 1 项 (2)或第 2 项(3)规 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三 个月 以后 、六个 月以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基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77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 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决 议。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过方可做出。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78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异 议 ,可 以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79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 。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 分关于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事 由、召 开条 件、议 事程 序、 表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则 的部分 ,如 将来 法律法规 或监管 规则修 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并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 的事 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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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 限为 不超过 6 个月 , 但 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81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如经友 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 交上 海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根据 该会 届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裁 地点 为上 海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 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一 式 二 份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查 阅。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82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管理人 为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为 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 具体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次级 债、 地方政 府债、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的纯债 部分 、央 行票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 中小 企业私 募债等 债券 ,以 及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同 业存单 、银行 存款 (包 括协议 存款、 定期 存款 、通知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现金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 资产。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在每个 交易日 日终 ,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 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业务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的义务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起开始履行。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 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83 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 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其市 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3)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9) 、 (13) 、 (14) 项外, 因证 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84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上 述投 资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但须提 前公 告。 如本基 金增加 投资 品种 ,投资 限制以 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 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和 评估机 制,按 照市 场公 平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同 意,并 按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并 经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85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和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 管人确 认当 日生 效。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时 ,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基 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 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 面协议 ,明 确双 方在相 关协议 签署 、账 户开设 与管理 、投 资指 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到期兑 付、 文件 保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传 递、保 管等流 程中 的权 利、义 务和职 责, 以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86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国 家 有关 账户管 理、利 率管 理、 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前 , 应 当 对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业 务 进 行 研 究 , 认 真评估 中期票 据投 资业 务的风 险,本 着审 慎、 勤勉尽 责的原 则进 行中 期票据的 投资业 务。基 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律 、 法规 、监 管部门 的规定 ,制 定严 格的关于 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下简称 “ 《制度》 ”), 以规范 对中期 票据 的投 资决策 流 程、 风险 控制 ,并书 面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未来有 关 监 管 部 门 发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对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另 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时 的 法 律 法 规 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 有关额度、 比例限 制的执 行情 况。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事 项违 反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以及 本协 议的 规定,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 纠正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和核 查。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相 关托管协 议要求 向基金 托管 人及 时发出 回函, 并及 时改 正。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所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 人改 正。 如果 基金管 理人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上 述 投 资 限 制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控 。 基 金托管 人如认 真履 行了 上述监 督责任 ,则 就基 金管理 人因投 资中 期票 据所导致 的风险不承担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 法规、 监管 部门的 规定 ,本着 审慎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针 对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投资, 制定 了相 关风险 控制制 度及 决策 流程,以 规范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 制补充协议》 。 基金管 理人 已将经 董事 会批准 的相 应风险 控制 制度及 决策 流程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若基 金管 理人 对相关 制度进 行修 订, 应及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87 托管人 应依据 届时 有效 的制度 文件及 《基 金合 同》、 本协议 的约 定, 对基金管 理人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是 否遵守 相关 制度 、决策 流程、 流动 性风 险处置预 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 法律 法规对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者 与本 机 构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司 名单 ,以 上名单发 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 遵守《 关于 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 受限证 券, 包括 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售 部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易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 险控制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上 述资料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资额 度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基金 管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执 行投资 指令 之前 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或 其 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确 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 律 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 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已持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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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5.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出 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估 报告 等备 查资料的 权利。 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10)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入 确认、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未经 基金托 管人的 审核 擅自 将不实的 业绩表 现数据 印制 在宣 传推介 材料上 ,则 基金 托管人 对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并 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并改 正, 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法 规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运 作违 反《基 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行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电 话或 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有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89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视情 况暂 缓或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责 的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是 否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及 债券托管 账户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是否及 时、准 确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和 各类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否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收 ,是 否按 照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和 不定 期地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资 产、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在 限期 内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在 限期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 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0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 按照 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 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 管人的 其他业 务和其 他基 金的 托管业 务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理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整和 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账 日基金 资产没 有到 达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 不承担任何责任。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规 定计息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制作、保 管和使 用。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资 、支 付赎 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 , 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存 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 行 资 金 支 付, 并 使用 交通 银 行 企 业网 上 银行 (简 称 “ 交 通 银行 网 银 ” )办 理 托 管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1 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 币银行 账户结 算管 理办 法》、 《现金 管理 暂行 条例实 施细则 》、 《人 民币利率 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 规定。 (三)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对 基金 证券交 收账 户、资 金交 收账户 进行 证券的 超卖 或超 买。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户 即资 金交 收账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资金的 结算。 基 金 托管 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并在备 案通过 后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及 银行间 市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公司 以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基 金的 债券 及资金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申请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借市 场进 行交 易,由基 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 正本由基 金管理人保存。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立、 使用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开 立有 关账 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六) 基金 财产投 资的 有关实 物证 券、银 行存 款定期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的保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2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 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相关 业务程 序另 有限 制除外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 代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或复印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同 约定 范围 内,合同 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 理人 应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外 。估值 原则 应符 合《基 金合同 》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金 份额净 值, 以约 定方式 发送 给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后 ,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3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 有规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 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 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行间市场 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银行间市 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估 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7、 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4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 净值 计算错 误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处 理,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1 )如 采 用本 协议 第八 章 第( 一 )条 “ 基金资 产 净值 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 算与复核 ” 中估值方法的第 1-6、 8 项进行处理时,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 基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没有 发现, 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损失 的, 应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赔 偿金 ,就 实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偿 金额, 由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按 照管 理费 率和托 管费率 的比 例各 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2) 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失 以及因 该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规 则变更 等,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财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5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免除 赔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理 ,如 果法律 法规 或证监 会有 新的规 定, 则按新 的规 定执 行;如 果行业 有通 行做 法,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 且不损 害投资 者利 益的 前提下, 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和《基金合同》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日 核对 账目, 如发 现双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并纠 正, 确保 核对一 致。若 当日 核对 不符,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半年 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表 盖章 后,以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及时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 人在 季度 报表完 成当日 ,以 约定 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反馈给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完 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供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6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 馈给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反馈 给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发现 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 双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方 式为准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于应 当发布 公告之 日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 具复核 确认 书( 盖章) 或以其 他双 方约 定的方 式确认 ,以 备有 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托 基金 登记机 构登 记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 原 长盛 盛康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时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基 金权 益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每 年最后 一个 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负 责编 制和 保管, 并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 的要 求定期 和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 基金管理人于 《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 基金合同》 终 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上 述约定 时间 外,如 果确 因业务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长 盛盛康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7 商议一 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记 机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 自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 如 经 友好 协商未能 解 决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上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届 时 有 效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为 上海 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相 关各 方 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应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 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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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基金财产清算的 期限为不超过 6 个月, 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 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4)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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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3)清偿基金债务 ;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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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主 要由 基金管 理人 和代销 机构 提供。 基 金 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以下 一系列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根 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服 务,客 户可 以通 过电话 查询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账 户信息查 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 86497888


400-888-2666 (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 如下服务: 1、在 线客服 。投 资者 可点击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在线 客服” ,进 行咨 询或留 言。 2、 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各项 服务有 疑问 ,可通 过语 音留 言、 传真、Email 、 网站 信箱、 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 接与客 户服务 人员 联系 ,基金 管理人 将采 用限 期处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时 处理客 户的投 诉; 同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理建议 是基金 管理 人发 展的动力 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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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第 二十 一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的 办公场所 ,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csfunds.com.cn)查 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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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第 二十 二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准 予 长 盛 盛 康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的 批 复文件 (二) 《长盛盛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长盛盛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文件 以上第 (六 )项备 查文 件存放 在基 金托 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其他文 件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的 办公 场所 。基金 投资者 在营 业时 间内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12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