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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富钱包(000638)

富国富钱包: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0一八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4年4月23日【2014】439号文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年5 月7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
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
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
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
构,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18 年11月7日,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
业绩表现截止至 2018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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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6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6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6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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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1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20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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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关于货币市
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
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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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富钱包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月 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93次主席
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 2012年 6月 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修订,并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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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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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9、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5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因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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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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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18年 11月 07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 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五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 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固定收益策 略研究部、多元资产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权益投资部、权益专户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机构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 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战略与产品部、合规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计划 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 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富国资 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 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的 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 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建立和完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开展信用研 究等,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开展固 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统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 和执行提供发展建议、 研究支持和风险控制;多元资产投资部:根据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 FOF基金投资运作和跨资产、跨 品种、跨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的投资管理。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有关量化 投资管理业务;海外权益投资部: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含香港)的权益投资管 理;权益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 专户的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 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 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机构业务 部:负责年金、专户、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零售业务部:管 理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广东营销中心、深圳营销中心、北京营销中心、 东北营销中心、西部营销中心、华北营销中心,负责公募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 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和媒介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 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服务策略,制 定客户服务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满意度,收集客户信息,分析客 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拟定并 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战略与产 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究、制定、落实、调整 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资决策、销售决策、业务发 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合规稽核部:履行合规审查、合规检查、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 合规咨询、反洗钱、合规宣导与培训、合规监测等合规管理职责,开展内部审计, 管理信息披露、法律事务等;风险管理部:执行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策略,牵头拟 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开展风险识别、评估、报告、监测与应对,负 责公司旗下各投资组合合规监控等;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 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 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公司董事 会日常事务、公司文秘管理、公司(内部)宣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等工 作;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 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8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有员工 439 人,其中 68.8%以上具有硕士 以上学历。 二、 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会成员 薛爱东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扬州分行监 察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会计部经理、证券部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扬 州营业部总经理,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组组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 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党委书记、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公司机关党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戈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2005年4月至2014 年4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 ,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特许会计 师。 现任BMO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 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 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 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 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 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 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长江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 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万国 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宝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 任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 (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 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张科先生,董事,本科学历,经济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固 有业务管理部总经理。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贷款部业务员、基 金投资部业务员、基建基金管理部业务员、基建基金管理部信托经理、基建基金 管理部副总经理、固有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 何宗豪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 经理。历任人民银行上海市徐汇区办事处计划信贷科、组织科科员;工商银行徐 汇区办事处建国西路分理处党支部代书记、党支部书记兼分理处副主任(主持工 作) ;上海申银证券公司财会部员工;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筹备负 责人;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副经理、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浦东分公司财会部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会管理总部部门经 理、总经理助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会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 黄平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局主席。 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 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季文冠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 历任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计划科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所长; 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局长助理、 副局长、 党组副书记;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外事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党组成 员;上海市松江区区委常委、副区长;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中共上海 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已退休。1976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 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 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 融科教授。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二) 监事会成员 付吉广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控 总监。历任济宁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科员,济宁市留庄港运输总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行业务部业务经理、副经理,山东省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稽核法律部经理,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经理。 沈寅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 心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公司律师。历任上海市高级 人民法院助理研究员,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 员、审判员、审判组长,办公室综合科科长,以及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张晓燕女士,监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市场风险管理部模型发展和风险审查高级经理, 蒙特利尔银行操作风险资本管理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 华侨银行集团市场风险控制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部主管。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 侍旭先生,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 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二级部副经理、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 理等。 李雪薇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运营总 监。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金清算员、登记结算主管、运营总监助理、运 营部运营副总监。 肖凯先生,监事,博士。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 历任上海金新金融工程研究院部门经理、友联战略管理中心部门经理、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风控监察员、高级风控监察员、稽核副总监。 杨轶琴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零售 总监助理。历任辽宁省证券公司北京西路营业部客户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经理、营销策划经理、销售支持经理、高级销售支持经理。 沈詹慧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 资源总监助理。历任上海交通大学南洋中学教师、博朗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招聘主管、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部长、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 经理。 (三) 督察长 赵瑛女士, 研究生学历, 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 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部;2015 年 7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四) 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 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 年 10 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公司(MSCI BARRA)BARRA股票风 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经理、 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五) 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张波,硕士,2012 年 7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上海耀之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交易员;2013 年9月至2017年10 月历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交 易副总监(主持工作) ;2017 年 10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 年 1 月 起任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6 月起任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8 月起任富国安益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历任基金经理: 冯彬自 2014 年5月至2014年11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凌云自 2014 年8月至2015年 4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颀亮自 2015 年4月至2016年 6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万莉自 2015 年10月至2018年 9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六)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七) 其他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6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六、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7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 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8 2)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9 制制度。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年 4月 2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20年 09 月 09日) ;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 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企业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1 中信银行(601998.SH、0998.HK)成立于 1987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 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 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 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 年 8 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 。2006 年 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 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 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BBV A)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 作关系。2007年 4月 27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 上市。2009 年,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 金) 70.32%股权。经过三十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 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9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二、 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孙先生自 2016 年 7月 20日起任本 行行长。孙先生同时担任中信银行(国际)董事长。此前,孙先生于 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本行常务副行长;2014 年 3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2011 年 12月至 2014年 5月任本行副行长,2011年 10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2010年 1月至 2011年 10月任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兼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 记、行长; 2005 年 12月至 2009年 12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海淀区支行、北京 分行、数据中心(北京)等单位工作,期间,1995年 12 月至 2005年 11 月任中 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1999年 1月至 2004 年 4月曾兼任中国 工商银行数据中心(北京)总经理;1981年 4 月至 1984年 5月就职于中国人民 银行。 孙先生拥有三十多年的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 孙先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 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杨毓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杨先生自 2015 年 7 月起任本 行党委委员,2015 年 12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此前,杨先生 2011 年 3 月至 2015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2 年 6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6 年 7月至 2011 年 2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1982年 8月至 2006年 6月在中国 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工作,历任计财处副处长,信阳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计 财处处长,郑州市铁道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郑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河南省 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 。杨先生为高级经济师,研究生学历,管 理学博士。 杨洪先生, 现任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教授级注册咨询师。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和北京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曾供职于中 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1997 年加入中信银行,相 继任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信贷部总经理、支行行长,总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兼 市场营销部总经理、贵宾理财部总经理、中信银行贵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 行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月 18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8 年 6 月末,中信银行已托管 154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 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 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 8.56 万亿元人民币。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 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 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 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 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 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 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3 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 、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 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 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 物质条件, 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 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 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 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销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 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号宝地广场 A座23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二) 代销机构 (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人代表: 彭纯 联系人员: 王菁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5 法人代表: 周杰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3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3号楼5层01、 02、 03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世纪广场 3号楼5F 法人代表: 冷飞 联系人员: 李娟 客服电话: 021-50810673 公司网站: http://www.wacaijijin.com/ ( 4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人代表: 刘明军 联系人员: 刘鸣 客服电话: 95017 公司网站: www.tenganxinxi.com ( 5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法人代表: 贲惠琴 联系人员: 杨一新 客服电话: 021-50206003 公司网站: www.msftec.com ( 6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号205 室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6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 8楼 法人代表: 汪静波 联系人员: 张姚杰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 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26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8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号1 栋202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号恒生大厦 12楼 法人代表: 陈柏青 联系人员: 张裕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站: www.fund123.cn ( 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903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号楼2楼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人员: 吴强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 10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7 法人代表: 周斌 联系人员: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 公司网站: www.chtwm.com ( 11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号1号楼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号1号楼 1102、1108室 法人代表: 申健 联系人员: 印强明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公司网站: https://8.gw.com.cn/ ( 12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B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号8楼 法人代表: 王廷富 联系人员: 姜吉灵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公司网站: www.520fund.com.cn ( 13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 肖雯 联系人员: 黄敏娥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 14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 市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8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1307 室 法人代表: TEO WEE HOWE 联系人员: 项晶晶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公司网站: http://www.ifastps.com.cn ( 15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 A座17层 法人代表: 江卉 联系人员: 徐伯宇 客服电话: 95118 公司网站: http://fund.jd.com/ ( 16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202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202室 法人代表: 樊怀东 联系人员: 贾伟刚 客服电话: 4000-899-100 公司网站: www.yibaijin.com ( 1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6号楼 2单元21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2 B座2507 法人代表: 钟斐斐 联系人员: 戚晓强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公司网站: danjuanapp.com (三) 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减上述基金销售机构,或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9 二、 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4年 4月 23 日【2014】439号 文注册。 一、 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二、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 本基金募集不设上限。 五、 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六、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人单个账户中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时间等的不 同,分设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和升降级规则(如有) ,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某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1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 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基金募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752户,本次募 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209,624,376.19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0.00份,两项合计 共 209,624,376.19 份基金份额。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5 月 7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于 2014年5月26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元的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4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5 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认购 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00元, 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 2、本基金单笔赎回份额不设限制。本基金对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 不设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1、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 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 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 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 (超过 1%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 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 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6 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一般情况下,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元。 3、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 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 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 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 10,000.00份,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00 元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7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 4、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8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9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人”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小额赎回申请人” )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 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 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 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0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代码:000638) 在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通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1、适用基金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已发行和管理的部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2、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 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 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3)基金转换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4)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即前端收费模式 的基金只能与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 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与后端收费模 式的基金转换; 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和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之间不能相 互转换;在公司直销系统中,两种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均可以与富国富钱包货币 市场基金进行基金转换; (5)不同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6)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未知价”原则,转出、转入均以T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 (7)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 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8)基金转换过程中,对于前端转前端的情况,按照需转出份额对应的转 出基金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用, 按照需转入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计算并确定申购补差费用;对于后端转后端的情况,按照需转出基金份额持有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1 时间对应的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 按照需转出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对应的 转出与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计算后端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在该部 分基金赎回时收取; (9)本公司旗下的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 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10)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11)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 日) 。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通常可自 T+2 日(含该日)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 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 于 10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 余额不足10份基金份额时,剩余基金份额仍保留在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内; (13)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 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 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 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4)投资者在全部转出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余额时,将自动结转当前 累计收益;投资者部分转出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 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值时的损失; (15)转换费用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 转换费用,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16)对于养老金客户基金转换,如在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间转换,则 按特定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 如转换的两只基金中至少有一支为非实施 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则按照原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2 (17)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3、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A 前端转前端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两 部分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 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 补差费。对于前端转前端模式,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 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 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2)基金转换的计算: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1+申购补差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入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且 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B 后端转后端 后端收费模式基金发生转换时, 其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两部分构成, 其中申购补差费率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的差额 计算。当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费 补差费率为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之差; 当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低于 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对于由本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 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份额之间互相 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3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且 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4、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 因此暂停基金转换适用 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的有关规 定。 6、重要提示 (1)目前,本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仅在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通,后续若 有变更请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2)开展该业务的时间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3)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办理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实 际办理过程中根据支付渠道不同可能存在限制办理后端收费模式基金转换业务 的情况,具体以实际网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为准。 (4)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 管理人旗下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亦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 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查询。 (5)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4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 款,短期融资券(包含超短期融资券)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 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 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 基金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 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80%,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 在不改变基 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将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20天以内,在控制利率风险、尽量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 下,提高基金收益。 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保守与积极相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6 结合”的原则,根据短期利率的变动和市场格局的变化,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具体包括: 1、总体资产配置策略 (1)利率预期分析 基于对国家宏观政策(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的深入研究以及对央 行公开市场操作、资金供求、资金流动性、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资金互动、市 场成员特征等因素的客观分析,合理预期利率变化趋势,并据此确定投资组合的 总体资产配置策略。 (2)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 结合宏观经济和利率预期分析,在合理运用量化模型的基础上,动态确定并 控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具体而言,在预计市场利率上升时,适度缩短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在预计利率下降时, 适度延长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2、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短期金融工具作为投资对象,基于对各细分市场的市场规模、交易 情况、各交易品种的流动性、相对收益、信用风险以及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要 求等重要指标的分析,确定(调整)投资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比例。 对于含回售条款的债券,本基金将仅买入距回售日不超过 397 天以内的债 券,并在回售日前进行回售或者卖出。 3、明细资产选择和交易策略 (1)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以及隐含的即期利率和远期利率提供 的价值判断基础,结合对当期和远期资金面的分析,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 益率曲线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比较分析子弹 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子策略等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表现,构建优化组合,获取较 高收益。 (2)套利操作策略 1)跨市场套利策略 短期资金市场由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构成。由于其中的投资群体、交易 方式等市场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短期利率期限结构、流动性都存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7 在着一定的差别。本基金将在充分论证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合理的介 入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 2)跨品种套利策略 由于投资群体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对期限相近的交易品种同样可能因为存在 流动性、税收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出现内在价值明显偏离的情况。本基金将在保证 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作,以增加超额收益。 (3)正回购放大操作策略 当预期市场利率下跌或者利率走势平稳时, 通过将剩余期限相对较长的短期 债券进行正回购质押,融资后再购买短期债券。在融资成本低于短期债券收益率 时,该投资策略的运用可实现正收益。 (4)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征,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以提高投资组合的 整体持续变现能力。 (5)债券相对价值判断策略 基于量化模型的分析结果,识别出被市场错误定价的债券,进而采取适当的 交易以获得收益。一方面,可通过利率期限结构分析,在现金流特征相近且处于 同一风险等级的多只债券品种中寻找更具投资价值的品种;另一方面,通过对债 券等级、债券息票率、所在行业特征等因素的分析,评估判断短期风险债券与无 风险短期债券间的合理息差。 (6)波动性交易策略 根据市场利率的波动性特征,利用关键市场时机(例如:季节性因素、突发 事件)造成的短期市场失衡机会进行短期交易,以获得超额收益。 (7)流动性管理策略 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现金库存管 理、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 金流,在保持本基金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确保稳定收益。 四、 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8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 并可提出基于市 场面的具体建议。 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五、 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基金合同、投 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 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 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六、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不含 AAA级) ;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9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2) 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3) 当本基金前 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未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天; (4)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6)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天; (9)存款银行仅限于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不 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 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0 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0)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 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1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3)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1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第(6 )、( 13 )、( 15) 、 (16)项以及第(11)项中另有约定以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限制相应调整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2 七、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 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 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3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 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业绩比较基准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 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 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 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 布,或者市场中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 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4 十二、 投资组合报告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8,003,168,211.18 46.67 其中:债券 7,733,168,211.18 45.10





资产支持证券 270,000,000.00 1.57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017,672,978.50 23.4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024,646,276.93 29.30 4 其他资产 102,904,414.82 0.60 5 合计 17,148,391,881.43 100.00 (二)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9.9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713,684,209.46 18.8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 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 (三)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1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9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35.02 18.81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2.83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13.97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5.04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61.30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18.15 18.81 (四)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天的情况。 (五)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81,548,738.90 5.42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81,548,738.90 5.4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630,018,845.24 4.37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6,321,600,627 .04 43.82 8 其他 - - 9 合计 7,733,168,211.1 8 53.60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 - - (六)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 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1805213 18建设银行CD213 5,000,000.00 492,591,363.62 3.41 2 111807165 18招商银行CD165 4,000,000.00 391,077,911.11 2.71 3 111820180 18广发银行CD180 3,000,000.00 295,554,707.87 2.05 4 111817177 18光大银行CD177 3,000,000.00 293,973,211.85 2.04 5 111814005 18江苏银行CD005 2,700,000.00 269,789,175.16 1.87 6 111809289 18浦发银行CD289 2,600,000.00 255,844,817.24 1.77 7 180207 18 国开 07 2,100,000.00 209,776,688.05 1.45 8 180404 18 农发 04 2,000,000.00 200,435,828.99 1.39 9 111814085 18江苏银行CD085 2,000,000.00 198,736,130.45 1.38 10 111814096 18江苏银行CD096 2,000,000.00 198,276,231.40 1.37 (七)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7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7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3303%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843%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1837% 注:以上数据按工作日统计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49731 宁远05A1 800,000.00 80,000,000.00 0.55 2 149553 宁远04A1 600,000.00 60,000,000.00 0.42 3 156006 宁远06A2 600,000.00 60,000,000.00 0.42 4 156005 宁远06A1 400,000.00 40,000,000.00 0.28 5 149732 宁远05A2 300,000.00 30,000,000.00 0.21 (九)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账面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 2、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持有的“18 招商银行 CD165”的发行主体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由于公司存在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 慎经营规则、违规批量转让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不良贷款、同业投资业务违规接 受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销售同业非保本理财产品时违规承诺保本、违规将 票据贴现资金直接转回出票人账户、 为同业投资业务违规提供第三方金融机构信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8 用担保、未将房地产企业贷款计入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高管人员在获得任职资 格核准前履职、未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办理银行承兑业务、未严格审查贸易 背景真实性开立信用证、违规签订保本合同销售同业非保本理财产品、非真实转 让信贷资产、违规向典当行发放贷款、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等违法违规事 实,中国银监会于 2018 年 2 月 12 日对公司处以罚款 657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024万元,罚没合计 6573.024 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持有的“18 浦发银行 CD289”的发行主体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由于公司存在:内控管理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通过资管计划投资分行协议存款,虚增一般存款;通过 基础资产在理财产品之间的非公允交易进行收益调节; 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 权资产比例超监管要求;提供不实说明材料;不配合调查取证;以贷转存,虚增 存贷款;票据承兑、贴现业务贸易背景审查不严;国内信用证业务贸易背景审查 不严;贷款管理严重缺失,导致大额不良贷款;违规通过同业投资转存款方式, 虚增存款;票据资管业务在总行审批驳回后仍继续办理;对代理收付资金的信托 计划提供保本承诺;以存放同业业务名义开办委托定向投资业务,并少计风险资 产;投资多款同业理财产品未尽职审查,涉及金额较大;修改总行理财合同标准 文本,导致理财资金实际投向与合同约定不符;为非保本理财产品出具保本承诺 函;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客户收取服务费,但未提供实质性服务,明显质 价不符;收费超过服务价格目录,向客户转嫁成本等违法违规事实,中国银监会 于 2018 年 2月 12日对公司处以罚款 584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927万元,罚 没合计 5855.927 万元的行政处罚。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相关进展,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进行投资决策。 本基金持有的其余 8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8,286.4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71,373,477.90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9 4 应收申购款 31,502,650.44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2,904,414.82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0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05.07-2014.12.31 3.3354% 0.0025% 0.2324% 0.0000% 3.1030% 0.0025% 2015.01.01-2015.12.31 4.1176% 0.0043% 0.3549% 0.0000% 3.7627% 0.0043% 2016.01.01-2016.12.31 2.8600% 0.0038% 0.3558% 0.0000% 2.5042% 0.0038% 2017.01.01-2017.12.31 3.9753% 0.0013% 0.3549% 0.0000% 3.6204% 0.0013% 2018.01.01-2018.09.30 3.1967% 0.0013% 0.2654% 0.0000% 2.9313% 0.0013% 2014.05.07-2018.09.30 18.7451% 0.0035% 1.5633% 0.0000% 17.1818% 0.0035%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富钱包货币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1 注:1、截止日期为 2018年9月 30日。 2、本基金于 2014 年 5月 7 日成立,建仓期 6个月,从 2014 年 5 月7 日起 至2014 年11月 6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非 交易日。 二、 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实际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4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 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 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位,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5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6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 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规定的第3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全部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 当日所得收益结转为基金份额参与下一日收益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 时,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 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 小于零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4.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 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日年化收益率, 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8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日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0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若将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的,本 基金各类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为 0.25%,具体设置见基金管理人届时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 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1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2、赎回费用 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三、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4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 益率;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5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计算 公式为: 7 日年化收益率(%)=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为最近第 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位,7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6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7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的情形;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29、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8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 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5、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 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 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 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经 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开放式基金要随时 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0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收益。 四、 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系统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 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 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 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八、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一类别的基金合 并: (1)连续 60个工作日平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100人的; (2)连续 60个工作日平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 吸收合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等方式。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时,其他基金终止,本基金存续;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 本基金终止;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均终止。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合并预公告 根据涉及合并基金的其他基金(以下简称“其他基金” )的基金合同约定, 其他基金的合并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发布本 基金拟与被合并基金进行合并的预公告,公告应包括本次基金的合并方案,同时 需披露其他基金的名称以及其他基金将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合并事项的事 宜。 基金管理人应当尽快召开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与本基金进 行合并的事项。 公告预公告的时间不得晚于其他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的发布时间。 (2)基金合并公告 1)若其他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与本基金合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或者与本基金合并的事项已经其他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的,基金管理人应就本基金具体合并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2 告,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修正案,明确实施安排,说 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并实施前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关事宜 进行提示性公告。 3)为了保障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合并预公告发出 后或合并实施前(若无需发布合并预公告的)的合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 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3)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基金合并的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 式及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 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 指定期限内 (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 以下简称“指 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 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选择行使上述 任一一项选择权。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因行使选择权而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份 额的,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应支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 (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 5)指定期限内的巨额赎回 指定期限内的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仍应全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 但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合并完成之日,并应当在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3 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6)指定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的基金份额。 4、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 承担。 5、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 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基金管理人、合 并后新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 投资管理程序等执行。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并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7、基金合并完成后,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就合并后的基金情况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4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个工作日低于 3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序后,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5 六、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九、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并入其他基金或新基 金资产中。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 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7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8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9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0 7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1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2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但因涉及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的除外;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 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 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3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体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4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5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6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 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7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8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9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 3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序后,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的;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0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8、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 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并入其他基金或新基金资产 中。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 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1 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2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8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3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 款,短期融资券(包含超短期融资券)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 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 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 基金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 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80%,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 在不改变基 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① 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② 可转换债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4 ③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天的债券; ④ 信用等级在 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不含 AAA级) ; ⑤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⑥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⑦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①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②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③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未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天; ④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⑤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⑥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⑦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 债券回购到期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5 后不得展期; ⑧ 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天; ⑨存款银行仅限于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不包括 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 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⑩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 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AAA)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2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品种; ○ 13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ii)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6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iii)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 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 17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限制相应调整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第(6 )、( 13 )、( 15) 、 (16)项以及第(11)项中另有约定以外,由于证 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7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 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8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基金管理人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 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 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 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 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 规定的,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 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9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 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 2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0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3)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1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4、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5、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 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资产。 2、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 或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2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 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 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保管 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 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3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 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 15 年以上。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4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合同 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 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5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 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个工作日后, 可通过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 确认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 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 具体业务 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二、 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 赎 回等交易以及账户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 微信公众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或客户端“富国 富钱包”APP享受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或相关说明。 三、 信息定制及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发送邮件、短信或登陆基金管理人 网站等多种渠道,定制对账单、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当投 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 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务。 四、 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 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天、每天不少于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7 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六、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客户服务中 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多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提出投诉或意见。 七、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工作时 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传真: (021)80126256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号宝地广场 A座23层 八、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 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日期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1 2018年 6月 7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富国富钱包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和公 司网站 2 2018年 6月 26日 关于调整直销渠道货币市场基金“T+0 快速取 现”业务限额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3 2018年 7月 2日 关于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在本公司直销渠 道暂停机构客户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和公 司网站 4 2018年 7月 2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8年 6月 30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公司网站 5 2018年 7月 18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大连网金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机构且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申购、 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6 2018年 9月 15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国富钱包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和公 司网站 7 2018年 9月 25日 关于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2018年国庆节假 期前暂停通过部分代销机构的申购、定投及转 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和公 司网站 8 2018 年 10 月 23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最低 转换申请份额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 《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