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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盈(161015)

富国天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更新) 
 
(原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0一八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中国证监会2011
年4 月 29日证监许可[2011]638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1 年5
月 23 日正式生效,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3 年期届满,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已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已变更为“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天盈A、天盈 B的基金份额已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为主, 辅助参与一级市场新股与
增发新股的申购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
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在投
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
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投资风险、交易
对手风险、运作风险和合规与道德风险等。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18 年 11 月 23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
金业绩表现截止至2018 年 9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54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60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6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6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64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6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转型后的基金转换................................................................ 8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8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业绩.................................................................................... 9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100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10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08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110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13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114 
第二十一部分 风险揭示.................................................................................. 12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27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3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55 
第二十五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74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76 
第二十七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77 
第二十八部分 备查文件.................................................................................. 178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 )以及《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本合同、 《基金合同》 :指《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4、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5、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6、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7、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8、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9、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0、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11、基金份额分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划分为天盈 A、天盈 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12、天盈 A: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天盈 A 份额。天盈 A 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个月开放
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


13、天盈 B: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天盈 B份额。本基金在扣 除天盈 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天盈 B享有,亏损以天盈 B的资产净 值为限由天盈 B承担;天盈 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 3 年 14、天盈 A 的开放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15、天盈 A的基金份额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个月的最 后一个工作日,天盈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 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16、天盈 B的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7、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3 年的对 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与天盈 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18、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行 为。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19、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用 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份额的分级、 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天盈 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转型后的基金转换、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 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 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 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定期的更 新 20、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1、发售公告:指《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2、上市交易公告书:《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天盈 B 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23、 《业务规则》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2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招募说明书(更新) 4 构 26、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8、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2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 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30、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31、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32、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3、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4、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3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6、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37、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和其他组织 3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3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40、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 41、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42、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43、日/天:指公历日 44、月:指公历月 4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6、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7、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48、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9、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 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0、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 内赎回 51、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5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 的手续,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55、巨额赎回:《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在天盈 A的单个开放日, 经过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天盈 A 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后,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招募说明书(更新) 6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56、上市交易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57、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58、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9、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60、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6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62、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3、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4、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6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 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7 本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9、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7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2、摆动定价机制: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3、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7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7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月 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18 年 11 月23 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 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五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 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固定收益策 略研究部、多元资产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权益投资部、权益专户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机构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招募说明书(更新) 9 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战略与产品部、合规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计划 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 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富国资 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 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的 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 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建立和完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开展信用研 究等,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开展固 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统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 和执行提供发展建议、 研究支持和风险控制;多元资产投资部:根据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FOF 基金投资运作和跨资产、跨 品种、跨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的投资管理。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有关量化 投资管理业务;海外权益投资部: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含香港)的权益投资管 理;权益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 专户的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 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 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机构业务 部:负责年金、专户、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零售业务部:管 理华东营销中心、 华中营销中心、 广东营销中心、 深圳营销中心、 北京营销中心、 东北营销中心、西部营销中心、华北营销中心,负责公募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 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和媒介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 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服务策略,制 定客户服务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满意度,收集客户信息,分析客 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拟定并 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战略与产 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究、制定、落实、调整 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资决策、销售决策、业务发 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合规稽核部:履行合规审查、合规检查、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合规咨询、反洗钱、合规宣导与培训、合规监测等合规管理职责,开展内部审计, 管理信息披露、法律事务等;风险管理部:执行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策略,牵头拟 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开展风险识别、评估、报告、监测与应对,负 责公司旗下各投资组合合规监控等;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 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 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公司董事 会日常事务、公司文秘管理、公司(内部)宣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等工 作;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 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8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有员工 439 人,其中 68.8%以上具有硕士 以上学历。 二、 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会成员 薛爱东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扬州分行监 察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会计部经理、证券部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扬 州营业部总经理,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组组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 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党委书记、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公司机关党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戈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2005 年 4月至2014 年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 ,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特许会计 师。 现任BMO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 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 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 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 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 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长江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 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万国 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宝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 任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 (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 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张科先生,董事,本科学历,经济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固 有业务管理部总经理。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贷款部业务员、基 金投资部业务员、基建基金管理部业务员、基建基金管理部信托经理、基建基金 管理部副总经理、固有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 何宗豪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 经理。历任人民银行上海市徐汇区办事处计划信贷科、组织科科员;工商银行徐 汇区办事处建国西路分理处党支部代书记、党支部书记兼分理处副主任(主持工 作) ;上海申银证券公司财会部员工;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筹备负 责人;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副经理、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浦东分公司财会部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会管理总部部门经 理、总经理助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会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 黄平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局主席。 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 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季文冠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历任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计划科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所长; 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局长助理、 副局长、 党组副书记;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外事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党组成 员;上海市松江区区委常委、副区长;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中共上海 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已退休。1976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Thorne Riddell 公司担 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 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 融科教授。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二) 监事会成员 付吉广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控 总监。历任济宁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科员,济宁市留庄港运输总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行业务部业务经理、副经理,山东省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稽核法律部经理,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经理。 沈寅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 心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公司律师。历任上海市高级 人民法院助理研究员,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 员、审判员、审判组长,办公室综合科科长,以及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张晓燕女士,监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市场风险管理部模型发展和风险审查高级经理, 蒙特利尔银行操作风险资本管理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 华侨银行集团市场风险控制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部主管。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侍旭先生,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 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二级部副经理、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 理等。 李雪薇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运营总 监。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金清算员、登记结算主管、运营总监助理、运 营部运营副总监。 肖凯先生,监事,博士。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 历任上海金新金融工程研究院部门经理、友联战略管理中心部门经理、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风控监察员、高级风控监察员、稽核副总监。 杨轶琴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零售 总监助理。历任辽宁省证券公司北京西路营业部客户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经理、营销策划经理、销售支持经理、高级销售支持经理。 沈詹慧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 资源总监助理。历任上海交通大学南洋中学教师、博朗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招聘主管、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部长、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 经理。 (三) 督察长 赵瑛女士, 研究生学历, 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 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部;2015 年 7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四) 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 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 年 10 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Barra 公司(MSCI BARRA)BARRA 股票风 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经理、 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五) 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李羿,硕士,2009 年 4月至2010 年6 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交易员;2010 年6 月至2013 年7 月任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2013 年 7月 至2016 年6 月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基金经理;2016 年 6月 起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2016 年 11 月起任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经理,自2017 年 3月起任富国稳健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2017 年 8 月起任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2017 年 9月起任富国久利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7 年 11 月起任富国景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7 年12 月起任富国金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1月起 任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 (2)历任基金经理: 1)赵恒毅自2011 年5 月至2013 年7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刁羽自2011 年 5月至 2014 年 3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饶刚自2014 年 3月至 2015 年 3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4)张钫自2014 年 7月至 2017 年 1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六)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七) 其他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并使它们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 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 履行内部稽核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 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8 年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2 人,平均年龄 33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 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 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 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 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 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8 年 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 资基金874 只。 自2003 年以来, 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 、 《上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 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销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月 13 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588 号宝地广场A座 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二) 场外代销机构 (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人代表: 易会满 联系人员: 杨先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法人代表: 周慕冰 联系人员: 贺倩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 陈四清 联系人员: 陈洪源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 1号楼 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人代表: 彭纯 联系人员: 王菁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文化大厦 法人代表: 李庆萍 联系人员: 常振明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bank.ecitic.com (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人代表: 唐双宁 联系人员: 朱红 客服电话: 95595 公司网站: www.cebbank.com (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人代表: 董文标 联系人员: 杨成茜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客服电话: 95568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 1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1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 法人代表: 闫冰竹 联系人员: 谢小华 客服电话: 95526 公司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 13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法人代表: 范一飞 联系人员: 龚厚红 客服电话: 021-962888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 1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 肖遂宁 联系人员: 蔡宇洲 客服电话: 95511-3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公司网站: www.bank.pingan.com ( 1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人代表: 陆华裕 联系人员: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 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 16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法人代表: 廖玉林 联系人员: 巫渝峰 客服电话: 0769-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 17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 号 法人代表: 吴太普 联系人员: 严峻 客服电话: 96523 公司网站: www.hzbank.com.cn ( 18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55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55 号 法人代表: 黄志伟 联系人员: 田春慧 客服电话: 96098,400-86-96098 公司网站: www.jsbchina.cn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 19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2 号 法人代表: 何沛良 联系人员: 何茂才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 2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人代表: 杨德红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 2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 2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人代表: 何如 联系人员: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 2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9—45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9—45层 法人代表: 宫少林 联系人员: 林生迎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 2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和 42 楼 法人代表: 孙树明 联系人员: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 2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张佑君 联系人员: 顾凌 客服电话: 95548 或 400889554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 2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人员: 邓颜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 2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人代表: 周杰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2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 4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 45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2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 层 法人代表: 兰荣 联系人员: 夏中苏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 3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尤习贵 联系人员: 李良 客服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站: www.95579.com ( 3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人代表: 牛冠兴 联系人员: 陈剑虹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 3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余维佳 联系人员: 张煜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 33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人代表: 孙永祥 联系人员: 李欣 客服电话: 953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 3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人代表: 蔡咏 联系人员: 李蔡 客服电话: 95578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 3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人代表: 杜庆平 联系人员: 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 3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4011 号港中旅大厦18 楼 法人代表: 周易 联系人员: 庞晓芸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 3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人代表: 侯巍 联系人员: 郭熠 客服电话: 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 3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 层 法人代表: 杨宝林 联系人员: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或 400-889-5548 公司网站: www.zxzqsd.com.cn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 3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 1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95321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40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法人代表: 雷杰 联系人员: 徐锦福 客服电话: 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 4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人代表: 黄耀华 联系人员: 刘阳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深圳-、400-6666-888 非深圳地区-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 4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 4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人代表: 杨树财 联系人员: 安岩岩 客服电话: 95360 公司网站: www.nesc.cn ( 44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 法人代表: 李俊杰 联系人员: 张瑾 客服电话: 400-819-8198 公司网站: www.shzq.com ( 45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 12、13层 法人代表: 董祥 联系人员: 薛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公司网站: www.dtsbc.com.cn ( 46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法人代表: 姚志勇 联系人员: 沈刚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 www.glsc.com.cn ( 47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法人代表: 杨宇翔 联系人员: 吴琼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stock.pingan.com ( 48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F 法人代表: 张雅锋 联系人员: 牛孟宇 客服电话: 9556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 49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人代表: 菅明军 联系人员: 程月艳 客服电话: 95377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 50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 10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 10层 联系人员: 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 5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 层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赵俊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联系人员: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 52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法人代表: 庞介民 联系人员: 王旭华 客服电话: 0471-4972343 公司网站: www.cnht.com.cn ( 53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 室 法人代表: 许建平 联系人员: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 5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人代表: 李玮 联系人员: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 55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18楼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法人代表: 刘学民 联系人员: 吴军 客服电话: 95358 公司网站: www.firstcapital.com.cn ( 56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 41 楼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 41 楼 法人代表: 王宜四 联系人员: 戴蕾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公司网站: www.avicsec.com ( 57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山路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人代表: 姚文平 联系人员: 朱磊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公司网站: http://www.tebon.com.cn ( 5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至 10 层 法人代表: 黄金琳 联系人员: 张宗锐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 59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 李晓安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联系人员: 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 6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 座 27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 号 SK大厦 3层 法人代表: 李剑阁 联系人员: 陶亭 客服电话: 010-65051166 公司网站: http://www.cicc.com.cn ( 6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 A01、B01(b)单元 法人代表: 俞洋 联系人员: 杨莉娟 客服电话: 95323 公司网站: http://www.cfsc.com.cn/ ( 62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层、15 层 法人代表: 程宜荪 联系人员: 牟冲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 63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 21层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法人代表: 高涛 联系人员: 张鹏 客服电话: 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 6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人代表: 孙名扬 联系人员: 刘爽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hzq.com.cn ( 65 )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40 层-43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40 层-43层 法人代表: 赵大健 联系人员: 李微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公司网站: www.e5618.com ( 66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法人代表: 陈林 联系人员: 刘闻川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 67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18 层 法人代表: 祝献忠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联系人员: 李慧灵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公司网站: www.hrsec.com.cn ( 68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4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 37 楼 法人代表: 余磊 联系人员: 杨晨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公司网站: www.tfzq.com ( 6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人代表: 张皓 联系人员: 韩钰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公司网站: www.citicsf.com ( 70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 10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 7层 法人代表: 张彦 联系人员: 张燕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公司网站: http://8.jrj.com.cn ( 7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 号保利大厦18 楼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法人代表: 王莉 联系人员: 于杨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公司网站: licaike.hexun.com ( 72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 号 3号楼 5层 01、 02、 03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世纪广场3 号楼5F 法人代表: 冷飞 联系人员: 李娟 客服电话: 021-50810673 公司网站: http://www.wacaijijin.com/ ( 73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 号 H 区(东座)6楼 A3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 号 H 区(东座)6楼 A31 室 法人代表: 贲惠琴 联系人员: 杨一新 客服电话: 021-50206003 公司网站: www.msftec.com ( 74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 法人代表: 汪静波 联系人员: 张姚杰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 7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 2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 26 楼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7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 26号楼 2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903~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77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 号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人代表: 陈柏青 联系人员: 张裕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站: www.fund123.cn ( 7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 座 16层 法人代表: 张跃伟 联系人员: 沈雯斌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 7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2楼 法人代表: 凌顺平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联系人员: 吴强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 8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人代表: 闫振杰 联系人员: 宋丽冉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 www.myfund.com ( 8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 10 号楼12 楼 法人代表: 沈继伟 联系人员: 曹怡晨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公司网站: http://a.leadfund.com.cn ( 82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 B 座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 B 座46 楼 06-10 单元 法人代表: 赵学军 联系人员: 张倩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站: www.harvestwm.cn ( 83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 5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 5号楼 215A 法人代表: 梁蓉 联系人员: 张旭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公司网站: www.5irich.com ( 84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人代表: 钱燕飞 联系人员: 王锋 客服电话: 95177 公司网站: www.snjijin.com ( 85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 号楼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 号楼701 内 09 室 法人代表: 李悦章 联系人员: 张林 客服电话: 400-066-8586 公司网站: https://www.igesafe.com/ ( 86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人代表: 周斌 联系人员: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 公司网站: www.chtwm.com ( 8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 11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 11层 1108 号 法人代表: 王伟刚 联系人员: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公司网站: www.hcjijin.com ( 88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 楼 A-1 (811-812)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海军广场街道人民东路52号民生金融中心 22楼盈信基金 法人代表: 苗宏升 联系人员: 葛俏俏 客服电话: 4007-903-688 公司网站: www.fundying.com ( 89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 号 1 号楼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 号 1 号楼1102、1108 室 法人代表: 申健 联系人员: 印强明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公司网站: https://8.gw.com.cn/ ( 90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 号理想国际大厦90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 号理想国际大厦906 室、海淀北二 街10 号秦鹏大厦12 层 法人代表: 张琪 联系人员: 付文红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公司网站: www.xincai.com ( 91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 4 号楼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 A座 46 层 法人代表: 杨健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联系人员: 李海燕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公司网站: www.jianfortune.com ( 92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 3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 8 座3 楼 法人代表: 燕斌 联系人员: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站: www.66zichan.com ( 93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 号 2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 号 A1002 室 法人代表: 王翔 联系人员: 蓝杰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公司网站: www.jiyufund.com.cn ( 94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人代表: 陈继武 联系人员: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公司网站: www.lingxianfund.com ( 95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法人代表: 鲍东华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联系人员: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 96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 肖雯 联系人员: 黄敏娥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 97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 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1307 室 法人代表: TEO WEE HOWE 联系人员: 项晶晶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公司网站: http://www.ifastps.com.cn ( 98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 2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1 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 5层 法人代表: 彭运年 联系人员: 陈珍珍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公司网站: www.jnlc.com ( 99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 4 层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 号院A座 17 层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法人代表: 江卉 联系人员: 徐伯宇 客服电话: 95118 公司网站: http://fund.jd.com/ (100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 号诺德大厦2 层202 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 号诺德大厦2 层202 室 法人代表: 樊怀东 联系人员: 贾伟刚 客服电话: 4000-899-100 公司网站: www.yibaijin.com (101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3 单元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3 单元11 层 1108 法人代表: 赖任军 联系人员: 刘昕霞 客服电话: 400-930-0660 公司网站: www.jfzinv.com (102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 6号楼2单元21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HO T2 B 座 2507 法人代表: 钟斐斐 联系人员: 戚晓强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公司网站: danjuanapp.com (103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 1 幢2 楼 268 室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 8层 法人代表: 李一梅 联系人员: 仲秋月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公司网站: www.amcfortune.com (三)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请 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 (四) 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59378839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 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 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天盈 A、 天盈 B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一) 基金份额配比 天盈 A、天盈 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天盈 A、天盈 B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 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天盈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每满 6个月开放一次,天盈 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在天盈 A的每次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对天盈 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天盈 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天盈 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为此,在天盈 A 的单个开放日,如果天盈 A 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天盈 A、天盈 B 在 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 7:3 的情形; 如果天盈 A的净赎回份额 较多,天盈 A、天盈 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 7:3 的情形。 (二) 天盈 A的运作 1、收益率 天盈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 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天盈 A的年收益率(单利)=1.4×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天盈 A 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以百分比计算的小数点 后第 2位。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 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天盈 A的首次年收益率; 在天盈 A 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 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天盈 A的年收益率。 例: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如果 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 3.25%,则 天盈 A的年收益率(单利)为: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天盈 A的年收益率(单利)=1.4× 3.25%=4.55% 2、开放日 天盈 A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 赎回。 天盈 A 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为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天盈 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6 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 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至 12 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以此类推。如果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5 月 20 日生效,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满 6 个月、满 12 个月、满 18个月的日期分别为 2011 年 11 月 19 日、 2012 年 5月 19 日、2012 年 11 月 19日,以此类推。假设 2011 年 11 月 19日为 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1 年 11 月 18日,则第一次开放日 为 2011 年 11 月 18 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 将对天盈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天盈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天盈 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天盈 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天盈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天盈 A 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 过 7/3 倍天盈 B的份额余额。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三) 天盈 B的运作 1、天盈 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天盈 B 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天 盈 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天盈 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天盈 B享有,亏损 以天盈 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天盈 B承担。 (四)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天盈 A 和天盈 B 的份额总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后,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 LOF 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 天盈 A和天盈 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天盈 A 的开放日计算天盈 A 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天盈 B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天盈 A和天盈 B的基金份额净值。 1、天盈 A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截止天盈 A 的某一开放日或者天盈 B 的封闭 期届满日(T日) ,设 a T 为自天盈 A上一次开放日(如 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 为基金成立日)至 T日的运作天数, T NV 为 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aT F 为 T日天盈 A的份额余额, b F 为 T日天盈 B的份额余额, aT NAV 为 T日天盈 A的 基金份额净值, r 为在天盈 A上一次开放日(如 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 成立日)设定的天盈 A的年收益率。 (1)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 1.00 元乘以 T 日天盈 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日全部天盈 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1.00 (1 ) aT a r NAV T ? ?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T日全部天盈 A份额应计收益 ”计算公式如下: a aT T r F A T ?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份额应计收益= 日全部天盈 00 . 1 (下同)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天盈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为第一次 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 1.00 元乘以 T 日天盈 A 的份额 余额加上 T日全部天盈 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T aT aT NV NAV F ? 2、天盈 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bT NAV 为天盈 B 封闭期届满日(T 日)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净值,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 ? ? ? ? 0 , max b aT aT T bT F F NAV NV NAV 天盈 A、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 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设自天盈 A 上一次开放日 起的运作天数为 184 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 365 天,基金资产净值为 62亿元,天盈 A、天盈 B的份额余额分别为 35亿份和 15 亿份,天盈 A上一次 开放日设定的天盈 A 年收益率为 4.55%。则天盈 A、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如下: 天盈 A的基金份额净值= ? ? 元 02293699 . 1 184 365 % 55 . 4 1 00 . 1 ? ? ? ? ? ? ? ? ? ? 天盈 B的基金份额净值= ? ? 元 = - 74648036 . 1 15 1.02293699 35 62 ? (六) 天盈 A和天盈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础上,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天盈 A 和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其中,天盈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天盈 A 的开放日。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 的实际价值。 1、天盈 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内,在天盈 A的非开放日(T日) ,设 a T 为自天盈 A上一次开放日(如 T日之前天盈 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 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T NV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aT F 为 T 日天盈 A 的 份额余额, b F 为 T日天盈 B的份额余额, aT NAV 为 T日天盈 A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r 为在天盈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天盈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 金成立日)设定的天盈 A的年收益率。 (1)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 1.00 元乘以 T 日天盈 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日全部天盈 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1.00 (1 ) aT a r NAV T ? ?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T日全部天盈 A份额应计收益 ”计算公式如下: a aT T r F A T ?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份额应计收益= 日全部天盈 00 . 1 (下同)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天盈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天盈 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 1.00 元乘以 T 日天盈 A 的份额 余额加上 T日全部天盈 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T aT aT NV NAV F ? 2、天盈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bT NAV 为 T 日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公式如下: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 ? ? ? ? ? ? ? ? ? ? 0 , max b aT aT T bT F F NAV NV NAV 上式中,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的天盈 A非开放日, aT NAV 为 天盈 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天盈 A的开放日, aT NAV 为天盈 A的基金份额 净值。 天盈 A、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天盈 A 和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例: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设自天盈 A 上一次开放日起 的运作天数为 40 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 365 天,基金资产净值为 55 亿元,天盈 A、天盈 B的份额余额分别为 35亿份和 15亿份,天盈 A上一次开 放日设定的天盈 A 年收益率为 4.55%。则天盈 A、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如下: 天盈 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 元 005 . 1 40 365 % 55 . 4 1 00 . 1 ? ? ? ? ? ? ? ? ? ? 天盈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 元 = - 322 . 1 15 1.005 35 55 ? 二、 《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天盈 A、天盈 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二部分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4 月 29 日证监许可[2011]638 号文批 准募集。 本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天盈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天盈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后 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基金的募集情况: 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次募集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户数共 计 41,912 户,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已收到首次发行募集的实收基 金(本金)为人民币 3,503,789,531.09 元,折合 3,503,789,531.09 份初始基金份额。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926,501.23元, 折合 926,501.23份初始基金份额。 以上收到的实收基金(本息)共计人民币 3,504,716,032.32元, 折合 3,504,716,032.32 份初始基金份额。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5 月 2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天盈 A 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 额折算。 一、 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天盈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天盈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折算 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中 “天盈 A的运作 ”的相关内容。 二、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天盈 A所有份额。 三、 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折算一次。 四、 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天盈 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天盈 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天盈 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天盈 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天盈 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天盈 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天盈 A的份额数×天盈 A的折算比例 天盈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天盈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天盈 A 的 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天盈 B 的上市交易 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六、 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在天盈 B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天盈 B 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天盈 B 份额可直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天盈 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继 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 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 易。 二、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上市交易的时间 天盈 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 30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天盈 B基金份额于 2011 年 7月 8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于 2014 年 5月 23 日终止上市。本基金完成基金转型后,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已于 2014 年 6月 4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 上市交易的规则 1、天盈 B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 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指天盈 B)上市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指天盈 B)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为天盈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 七、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天盈 B 的停复牌与暂 停、 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 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投资者可在天盈A的开放日对天盈A 进行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 回。 一、 天盈 A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天盈 A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 赎回。 本基金办理天盈 A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天盈 A的运 作 ”的相关内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天盈 A的申购与 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天盈 A 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天盈 A的第 1 个开放日为 2011 年 11 月 22 日。 天盈 A的第 2 个开放日为 2012 年 5月 22 日。 天盈 A的第 3 个开放日为 2012 年 11 月 22 日。 天盈 A的第 4 个开放日为 2013 年 5月 22 日。 天盈 A的第 5 个开放日为 2013 年 11 月 22 日。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天盈 A 的申购、赎回应使用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 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场所 天盈 A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天盈 A 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即天盈 A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 1.00 元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 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售机构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天盈 A 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天盈 A 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 日) ,天盈 A的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进行确认和成交确认。在 T+2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 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天盈 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 7/3 倍天盈 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天盈 A的申购进行确认。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天盈 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按照本部分 “一、天盈 A 的申购与赎回 ”对巨额赎回 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天盈 A 的申购申请,如果对天盈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天盈 A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 7/3 倍天盈 B 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 天盈 A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天盈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 确认后,天盈 A 的份额余额大于 7/3 倍天盈 B 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天 盈 A 份额余额不超过 7/3 倍天盈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 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天盈 A 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天盈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天盈 A 申购和赎回申请。天盈 A 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 当代理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 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代理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 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 基金持有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 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元(含申购费)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天盈 A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天盈 A份额赎回。天盈 A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 100%。 3、天盈 A的赎回费率 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为天盈 A 的一个开放周期,持有期限为 一个开放周期的, 天盈 A的赎回费率为 0.1%; 持有期限为一个以上开放周期 (不 含)的,天盈 A的赎回费为 0。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天盈 A申购份额的计算: 天盈 A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例:在天盈 A 的开放日,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天盈 A,则其可得到 的天盈 A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 份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2、天盈 A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金额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1.00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在天盈 A 的开放日,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天盈 A,持有期限为一个 开放周期,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 1.00=10,000 元 赎回费用=10,000× 0.1%=1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10=9,99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天盈 A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天盈 A的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天盈 A 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为基准扣除相应费 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天盈 A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天盈 A 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天盈 A 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天盈 A 的申 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 天盈 A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天盈 A在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具体处 理方式详见下文“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除上述第(3)项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 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单个开放日,经过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天盈 A 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支 付全部赎回款项或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1)支付全部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 余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 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 赎回份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二、 《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 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应使用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 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 30 日 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日在指定媒体公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已自 2014 年 6月 4 日起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 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场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 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 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 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元(含申购费) ,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 当代理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 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代理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 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 基金持有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 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 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元(含申购费)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 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 天以内 1.5% 7 天(含)—30 天以内(含) 0.1% 30 天以上 0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 天以内 1.5% 7 天以上(含) 0.1% 4、本基金由原有天盈 A、天盈 B份额转入的场外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由原 有天盈 A、天盈 B份额转入的场内份额赎回费率为 0.1%。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100=9,090.91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持有时间为 2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00=11,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 0.10%=11.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11.00=10,989.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位, 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如例 9,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9,090.91 份。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 购所得份额为 9,090 份,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算方法 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090× 1.100=9,999.00 元 退款金额=10,000-9,999.00=1.00 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相应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 项、 (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发生上述第(5) 、 (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个或 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 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 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额 10%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人”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小额赎回申请人” )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 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 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 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 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同时以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 行。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为天盈 A)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 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注: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转换业务自 2014 年 6 月 19日起开通,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6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发布的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直销平台开通旗下 部分基金与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换业务及参与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 四、 转托管 (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天盈 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天盈 A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天盈 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天盈 A 的基 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 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天盈 B的转托管与以下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 相同。 (二)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上市交易 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接申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 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席位) 时,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 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 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转型后的基金转换 一、 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名称变更为 “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天盈 A、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二、 基金转型时天盈 A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 的天盈 A份额赎回、或是转入 “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投资者 不选择的,其持有的天盈 A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 “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3 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 效后 3年期届满日与天盈 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 天盈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选择申请,天盈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 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作出选择申请。 三、 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净 值调整为 1.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天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盈 A、天盈 B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天盈 A 份额(或天盈 B 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天盈 A(或天 盈 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天盈 A(或天盈 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天盈 A(或天盈 B)的份额数×天盈 A份额 (或天盈 B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额转换时,天盈 A、天盈 B 的场外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场外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天盈 B的场内份额将转换成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天盈 A 份额(或天盈 B 份额)的转换比率、天盈 A(或天盈 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具 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天盈 A、 天盈 B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之日起 30 日 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 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 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 3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 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天盈 A、天盈 B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 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安全的基础上,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高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 资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和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A 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 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 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其中,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三、 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通过主动的投资管理,谋求基金资产当期收益和长期增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值的统一。 四、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动态的整体资产配置和类属 资产配置。在认真研判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根据整 体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的比例; 在充分分析债券市场环境及市场 流动性的基础上, 根据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 调整。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以及证券 市场走势、信用风险情况、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在整体 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根据资产的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利息税 务处理以及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将市场细分为普通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央行 票据、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 、附权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各类附权债券等) 、 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子市场,采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 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置上,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产信用等级、流动性 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其次, 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 (到期收益率、 票面利率、 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 否纳入组合;最后,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 , 决定投资总量。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普通债券的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 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 期控制、 期限结构配置、 信用风险控制、 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 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极调整。 (1)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 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 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 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信用风险控制是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基准利率走势、资金面状况、 行业以及个券信用状况的研判,积极主动发掘收益充分覆盖风险,甚至在覆盖之 余还存在超额收益的投资品种;同时通过行业及个券信用等级限定、久期控制等 方式有效控制投资信用风险。 (4)跨市场套利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调整 债券债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5)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 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3、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附权债券指对债券发行体授予某种期权,或者赋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权,从 而使债券发行体或投资者有了某种灵活的选择余地, 从而增强该种金融工具对不 同发行体融资的灵活性,也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当前附权债券的主要种 类有可转换公司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 等。 (1)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公司)债券,其投资人具有在一定条件 下转股和回售的权利, 因此其理论价值应当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可 转换公司债内含期权价值,是一种既具有债性,又具有股性的混合债券产品,具 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用较小的本金损失,博取股票上涨时 的巨大收益。可以充分运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风险和收益上的非对称性分布,买 入低转换溢价率的债券, 并持有的投资策略, 只要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 发行转债的公司股票价格上升,则投资就可以获得超额收益。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按照约定价格转换为上市公司的股票, 因此在日常交易 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套利机会。 本基金持有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转换成股票。基金管理人在日常交易过程中,会密切关注 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恰当的选择时机进行套利。 (2)其它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 的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 ,作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的组合产品,该种产品中 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可在上市后分别交易,即发行时是组合在一起的,而上市 后则自动拆分成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 本基金因认购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所 获得的认股权证自可交易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 债券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4、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 通过一定的结构化安 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流通,并带有 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 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 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 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 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5、新股申购策略 为保证新股发行成功, 新股发行一级市场价格通常相对二级市场价格存在一 定的折价。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历程中,参与新股申购是一种风险低、收益稳定 的投资行为, 为投资人带来较高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以及对认购中签率和新股上市后表现的预期,谨慎参与新股申购,获取股票一级 市场与二级市场的价差收益。申购所得的股票在可上市交易后 30 个交易日内全 部卖出。 6、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 并可提出基于市 场面的具体建议。 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7、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基金合同、投 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 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 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 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 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d、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f、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g、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h、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i、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j、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k、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l、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m、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n、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在《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生效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 除第f、l、m条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 债综合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券包括了商业银行债券、央行票据、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 期融资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地方企业债、中期票据、记账式国债、国际机构债 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短期融资券、中央企业债等债券,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 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该指数以债券托管量市值作为样本券的权重因子,每日计 算债券市场整体表现, 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 数之一。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该指数合理、透明、公开,具有较好的市场接受度,可以较好的体现本基金 的投资特征与目标客户群的风险收益偏好。为此,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指数作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 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 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 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由于本基金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安排, 天盈A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天盈B份额则表现出较高风 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 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十、 投资组合报告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249,128,978.12 96.72 其中:债券 249,128,978.12 96.72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00,000.00 0.39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81,399.38 0.38 7


其他资产 6,478,959.68 2.52 8


合计 257,589,337.18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5,337,509.00 21.2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6,035,200.00 7.51 4 企业债券 181,814,659.70 85.204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5,331,500.00 7.18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6,645,309.42 3.1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49,128,978.12 116.75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101464029 14 新余钢铁 MTN001 100,000.00 10,260,000.00 4.81 2 122333 14 嘉宝债 100,000.00 10,115,000.00 4.74 3 112690 18 广发 01 100,000.00 10,077,000.00 4.72 4 160415 16 农发 15 100,000.00 10,001,000.00 4.69 5 136068 15 哈投 02 100,000.00 9,739,000.00 4.56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317.4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60,031.9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461,162.32 5 应收申购款 147,447.9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9 其他 - 10 合计 6,478,959.6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8034 江银转债 1,313,650.00 0.62 2 113505 杭电转债 705,260.00 0.33 3 113014 林洋转债 641,270.00 0.30 4 128027 崇达转债 597,150.00 0.28 5 132009 17 中油 EB 517,500.00 0.24 6 132012 17 巨化 EB 292,200.00 0.14 7 128014 永东转债 290,520.00 0.14 8 128028 赣锋转债 195,260.00 0.09 9 128032 双环转债 189,840.00 0.09 10 127005 长证转债 177,853.20 0.08 11 110040 生益转债 65,148.00 0.03 12 128019 久立转 2 34,832.22 0.02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05.23-2011.12.31 2.52% 0.13% 3.89% 0.10% -1.37% 0.03% 2012.01.01-2012.12.31 12.20% 0.19% 3.60% 0.06% 8.60% 0.13% 2013.01.01-2013.12.31 8.73% 0.33% -0.47% 0.09% 9.20% 0.24% 2014.01.01-2014.12.31 17.02% 0.32% 10.34% 0.11% 6.68% 0.21% 2015.01.01-2015.12.31 9.11% 0.34% 8.15% 0.08% 0.96% 0.26% 2016.01.01-2016.12.31 2.82% 0.08% 1.85% 0.09% 0.97% -0.01% 2017.01.01-2017.12.31 2.09% 0.06% 0.24% 0.06% 1.85% 0.00% 2018.01.01-2018.09.30 3.87% 0.07% 5.41% 0.07% -1.54% 0.00% 2011.05.23-2018.09.30 74.11% 0.23% 37.58% 0.09% 36.53% 0.14%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注:1、截止日期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2、本基金于 2011 年 5 月 23日成立,建仓期 6个月,从 2011 年 5 月 23 日 起至 2011 年 11 月 22日, 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3、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4 年 5 月 23 日转型,基金名称 已变更为“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权证投资以及估值调整; 7、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存在差错的责 任人( “差错责任方 ”)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或基金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 “差错 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不 列入基金费用项目。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 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结束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顺延至法定节 假日、 公休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基金 销售服务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2、赎回费用 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三、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四、 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 1日至 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指定媒体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天盈 A 的首次开放日或者天盈 B 上市交易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天盈 A 和天 盈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天盈A的首次开放或者天盈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天 盈A和天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以及天盈A和天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天盈A和天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3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定期报告应该公告天盈 A 的 年收益率、天盈 A和天盈 B的份额配比。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天盈 A办理申购、赎回;


22、天盈 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3、天盈 A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25、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的上市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3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3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天盈 A的年收益率、天盈 A和天盈 B的份额配比、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2.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 它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故意或过失的情形; 3.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第二十一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主要投资债券类资产,同 时参与新股申购,因此,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 风险,也可能面临新股发行放缓甚至停滞,或者新股申购收益率下降甚至出现亏 损所带来的风险。 2、信用违约风险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以信用债券为重点投资对象, 尽管基金管理人力图通过良 好的研究与投资流程来尽量规避基金资产中信用违约事件的发生, 然而期间一旦 出现信用违约事件,基金净值,尤其是 B级份额净值将产生较大波动。 3、天盈 A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天盈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日赎回天盈 A 份额,在非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不能赎回天盈 A 而出现流动性风险。另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天盈 A 的开放 日可能延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2)利率风险 在天盈 A 的每次开放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 率设定天盈 A 的年收益率。如果开放日利率下调,天盈 A 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 下进行调整;如果在非开放日出现利率上调,天盈 A 的年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 行相应调整,而是等到下一个开放日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 险。 (3)开放日的赎回风险 在天盈 A的每次开放日,天盈 A将同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天盈 A的基金 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并相应对天盈 A 的份额数进行增减。基金份额折算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天盈 A时,可能出现新增份额不能全部赎回的风险。 (4)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对于天盈 A,在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天盈 A 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天盈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 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者可通过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 是, 投资者通过赎回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 益分配,投资者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 动风险。 (5)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天盈 A 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本基金为天盈 A 设置的 收益率并非保证收益, 在极端情况下, 如果基金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 天盈 A可能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6)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在基金转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天盈 A 份额赎回、或是转入 “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投资者不选择的, 其持有的天盈 A 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 “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份额。 天盈 A 的基金份额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4、天盈 B的特有风险 (1)杠杆机制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本基金在扣除天盈 A 的应计收益分配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将归天盈 B 享有,亏损以天盈 B 的资产净值 为限由天盈 B 承担,因此,天盈 B 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 同时,也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极端情况下,天盈 B 可能遭受全部的投 资损失。 (2)利率风险 在天盈 A 的每次开放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存款利率重 新设定天盈 A 的年收益率,如果届时的利率上调,天盈 A 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 上作出调整,天盈 B的资产分配份额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的天盈 A、天盈 B的份额配比最高为 7∶3,由于天盈 A、天盈 B将 独立发售,两级份额在基金募集设立时的具体份额配比可能低于 7∶3,存在不 确定性;本基金成立后,天盈 B 封闭运作,天盈 A 则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由于天盈 A 每次开放后的基金份额余额是不确定的,在天盈 A 每次开放结束后,天盈 A、天盈 B 的份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两级份额配比的 不确定性及其变化将引起天盈 B的杠杆率变化,出现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4)杠杆率变动风险 天盈 B 具有较高风险、较高收益预期的特性,由于天盈 B 内含杠杆机制, 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波 动上,但是,天盈 B 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 变的情况下,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杠杆率越低,收益放大效应越 弱,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5)上市交易风险 天盈 B 的封闭期为 3 年,封闭期内上市交易。天盈 B 上市交易后可能因信 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天盈 B 份额,产生风险;天 盈 B上市后也可能因交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6)折/溢价交易风险 天盈 B 上市交易后,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天盈 B 的上市交易价格与 其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天盈 B 上市交 易后,投资者可通过买卖基金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者通过变现 基金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 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价格 波动及折价交易等风险。 (8)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在基金转型时,所有天盈 B 份额将自动转入本基金转型后 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在基金份额转换后,天盈 B将不再内含杠杆机 制,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转型后,原有天盈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的基金 份额,可能会因其业务办理所在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等方面的原因,不能顺利赎 回。 此时, 投资者可选择卖出或者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 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八)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二、 声明 (一)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一)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 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天盈A的本 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天盈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二)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3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 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天盈 A、天盈 B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1)遵守《基金合同》 ;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 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投资者;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 应分别由天盈A、天盈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天盈A、天盈B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会议表决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 “单独或合计持有天盈 A、天盈 B各自的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类似表述。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3、 《基金合同》生效后,当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召集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1)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3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30 个工作日不满 200 人; (3)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和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连续 30 个工作日大于 90%。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指 “有效的天盈 A和天盈 B各自的基金份额 分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天 盈 A 和天盈 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面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 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 内,指 “出席大会的天盈 A和天盈 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但在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天盈 A、天盈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且天盈 A、天盈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 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 “参加 大会的天盈 A和天盈 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 指 “参加大会的天盈 A和天盈 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招募说明书(更新) 144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 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 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6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计提、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7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 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结束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 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顺延至法定节 假日、 公休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 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基金 销售服务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8 H=E× 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结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安全的基础上,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高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 资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和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 A 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 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 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9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其中,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三)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招募说明书(更新) 150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招募说明书(更新) 151 上述规定的限制。 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在《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生效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 除第(6) 、 (12) 、 (13)条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 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天盈 A 的首次开放日或者天盈 B 上市交易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天盈 A 和天 盈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天盈A的首次开放或者天盈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天盈 A和天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天 盈A和天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天盈A和天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 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3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2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3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招募说明书(更新) 154 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天盈A的本 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天盈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3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 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 存。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 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 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5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成立时间:1999 年 4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招募说明书(更新) 156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产品、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债券和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 A 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 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招募说明书(更新) 157 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8 e、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h、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i、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五;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二十;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j、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k、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第 e、j、k条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基金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9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6)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 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 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招募说明书(更新) 160 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招募说明书(更新) 161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 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 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 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 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招募说明书(更新) 162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 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天盈 A 的年收益率计算、天盈 A 和天盈 B的份额配比、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招募说明书(更新) 163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 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天盈 A的年收益率、天盈 A和天盈 B的份额配比,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招募说明书(更新) 164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有 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招募说明书(更新) 165 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 及时核查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 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 及时核查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招募说明书(更新) 166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招募说明书(更新) 167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天 盈 A和天盈 B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 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招募说明书(更新) 168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9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0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双方 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招募说明书(更新) 171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 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招募说明书(更新) 172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天盈 A的开放日、天盈 B封闭期届满日、每年 6月 30日、12 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天盈 A的开放日、天盈 B封闭期届满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3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4 第二十五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 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 个工作日后, 可通过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 确认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 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 具体业务 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二、 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 赎 回等交易以及账户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 微信公众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或客户端“富国 富钱包”APP 享受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或相关说明。 三、 信息定制及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发送邮件、短信或登陆基金管理人 网站等多种渠道,定制对账单、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当投 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 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务。 四、 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 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 天、每天不少于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招募说明书(更新) 175 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六、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客户服务中 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多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提出投诉或意见。 七、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工作时 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传真 :( 021)80126256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588 号宝地广场A座 23 层 八、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 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6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公告日期 1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8年 6 月 30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 公司网站 2018 年 7月 2日 2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最低申购金额、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 保留份额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2018 年 8月 13 日 3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最低转换申请份额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2018 年 10月 23 日 4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通过直 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及养老金 客户申购费率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2018 年 10月 25 日 5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在直销渠道进行基金转换申购 补差费用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2018 年 11 月 13 日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7 第二十七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8 第二十八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12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