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银华惠丰(161835)

银华惠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银 华惠丰定 期开放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 金管理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 证监会” )于 2017 年 1 月 17 日证 监许可【2017】138 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 。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生 效日期:2017 年 5 月 12 日。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 册,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风险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 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 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 值及市场 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 证。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投资 工具,其主要功 能是分散投 资,降 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 来的个别 风险。 基金不 同于银行 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 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 人购买基 金, 既可能按 其持有份 额分 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 收益, 也可能 承担 基金投资所 带来的 损 失。 基金分为股 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 金、 债券 型基金、 货 币市场基金 等不同类 型, 投资人 投 资不同类型 的基金将 获得不同 的收益预 期, 也将承担 不同程度的 风险。 一般来 说, 基金的收 益预期越高, 投 资人承担 的风险也 越大。 本基金 是混 合型基金, 其预 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 水平 高于 债券型 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 金 , 低于股票 型基金, 属于中高预 期风险、 中高 预期收益 的基 金产品 。 本基金按照 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1.00 元发售 ,在市场 波动等因素 的影响下 ,基金份 额净 值可能低于 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因为 证券市场 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 资人 在投 资 本基金前,需充 分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 性,充分考 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 风险, 包括市 场风险、 基金运作风 险、 其他风险 以及本基 金特 有的风险 (详 见本招募 说明书 中 “风险揭 示” 章节 ) 等。 巨额赎回 风险是开 放式基 金所特有 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 开放日基 金的净赎 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 一 工 作 日基金总 份额的百 分之 二十 时, 投资人 将可能无 法 及时赎回持 有的全部 基金份额。 本基金 在封闭期内 不开放申 购、 赎回业 务, 但可 上市交易 。 在场内交易 过程中, 可 能出现基 金份额 二级市场交 易价格低 于基金份 额净值的 情形, 即基 金 折价交易, 从 而影响持 有人收益 或产生 损失。 投资有风险, 投 资人在进 行投资决 策前, 请仔细 阅读 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了解 本基金的 风险收 益特征, 并 根据自身 的 投资目的、 投 资期限、 投资经验 、 资产 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 和投资人 的风险承 受能力相 适应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恪 尽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当投资 人赎 回时, 所得 可能 会高于或 低于投资 人先 前所支付的 金额。 投资人 应当认真 阅读基金 合同、 基 金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 自 主判 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资 决策, 自行承 担投 资风险。 本基金 的过往业 绩及其净 值高 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 绩表现。 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 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基 金管理人 提醒投 资人基金 投资的 “买 者 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 资决策后 , 基金 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 险,由投 资人 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 通过基金 管理人或 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 资格 的其他机构 认购、 申购 和 赎回基金 份额 ,基金 销售机构 名单详见 本招募说 明书、本 基金 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以及相关 公告。 本招募说明 书(更新 )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 2018 年11 月 12 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 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8 年9 月 30 日,所 披露的 投资组合为2018 年第 3 季度的 数据(财 务数据未 经审计)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2 十、基金的投资 ........................................................... 54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4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5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66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2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7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十八、风险揭示 ........................................................... 8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83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2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13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 一、绪言 《银华惠丰 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 (以下 简称 “ 招募说明 书” 或 “本 招募说明书” )依 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 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简 称 “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 、 《银 华惠丰定 期开放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 述了 银华惠 丰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的投资目 标、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 资人投资 决策有关 的全部必 要事项, 投资 人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准 确性、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 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 集的 。 本招募说明书 由银华基 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 解释。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 国 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 其持有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 受。 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为必要条 件。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应详 细查阅基金 合同。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 金:指 银 华惠丰定 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银华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指《 银华 惠丰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签订 之《 银华惠丰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及 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 何有 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银华 惠丰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 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银华惠丰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 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 章、地方性 法规、地 方政府规 章和其制 定机构不 时做 出的修改、 补充和有 权解释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 十次会 议修订, 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 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 议 《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 同年 6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 8 日 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3.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4.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 指中 国人民银 行和/或中 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或 其他经 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 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可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 、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其不时修订) 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 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额度 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 (包括 其不时修 订) 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 定, 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 币资金 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 境外法人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 券投 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指 依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合 法取 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投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介基 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4. 发售:指在 本基金募 集期内, 销售机构 向投资 人 销售 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25. 销售机构: 指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 件, 取 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 格并与基 金管理 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 务协议 ,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会员单位 。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必须是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 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 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 单位 26. 基金销售网 点:指销 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 27. 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而通过自身 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 统办 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 金销售机构和 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 和赎回也 称为场外 认购、场 外申 购和场外赎 回 28.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 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 也称为场 内认购、 场内申购 、场内赎 回 29.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 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和办 理非 交易过 户等 30.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 金的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基 金管理人 也可以自 行或委托 其他机构 担任 登记机构 31. 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 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登 记在该系统 的基金份 额也称为 场外份额 32. 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登 记在该系统 的基金份 额也称为 场内份额 33.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 售机构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 人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投资人办理 场外认 购、场外申购 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 开放式基金 账户。记 录在该账 户下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 登记机构的 登记结算 系统 34. 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 券投资基金账 户。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和 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 圳证券账户 。记录在 该账户下 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 登记 机构的证券 登记系统 35.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投 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 务而引起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 户 36.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 之日 37.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合同终止事 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之日 38. 基金募集期: 指 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 售结束之 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39. 存续期: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合 法存续的 不定期期 间 40. 工作日:指 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 交易日 41. T 日:指销售 机构在 规定时间 受理投资 人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 工作 日 42. T+n 日: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n=1 ,2,3,4 ,5…… 43. 封闭期: 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起或 者每一个 开放期 结束 之日次日起18 个月 的期间内 , 本基金采取 封闭运作 模式。 本基金的 第一个封 闭期为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至 18 个 月后的月度 对日的前 一日止 。 之后的 封闭期为 每个开 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 至 18 个 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 务,但投资 人可在本 基金上市 交易后通 过深圳证 券交 易所转让基 金份额 44. 开放期:指本基 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 下一个工作日 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 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 本基金每 个开放期 最长不超 过 20 个工作日, 最短不少 于 5 个 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 准。如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 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 与赎回 业务 的,开放期时 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 起,继续计算 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 放期的时间 要求 45. 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 月度中的对应 日期,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 在对应日期 或月度对 日为非工 作日的, 则顺延至 下一 个工作日 46. 开放日:指 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的工作 日 47.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 基金接受 申购、赎 回或其他 交易 的时间段 48. 《业务规则》 : 指 本基金管 理人 、 深圳证 券交易所 、 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及销售机 构的相关 业务规则 及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4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以及基 金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 续 申请购 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 为 5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 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 条件以及基 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 手续 申请 购买本基 金基 金份额的行 为 5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 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 续 要求将本基 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 为 52. 上市交易: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 内会员单位以 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 额的行为 53. 《上市交易 公告书》 : 指 《银 华惠丰定 期开放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 公告书 》 54.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 合同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基金转 换业务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的 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且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 其他 开放式基金 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55.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 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 包括系统 内转托管 和跨系统 转托 管 56. 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 会员单位(交 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 行为 57. 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 为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 58.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 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 工作日 基金总份 额的 20% 59. 元:指人民 币元 60.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 额 6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 的款项 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62. 基金资产净 值: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63. 基金份额净 值:指计 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 日基 金份额总数 所得价值 6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65.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 , 包括 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款 ( 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66.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67.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 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68.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 基金合同 而言,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 湾地 区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报业 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东长安 街1号东方 广场东方 经贸城C2 办 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5月28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中国证监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中 国证 监会证 监基 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2.222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2001 年5 月28 日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文) 设 立的全国 性资产 管理公司。 公 司注册 资本为2.222 亿元人民 币, 公司的 股权 结构为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出资比 例44.10% ) 、 第一创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26.10% ) 、 东 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出资 比例18.90% ) 、 山西海鑫实 业股份有 限公司 ( 出资比 例0.90%) 、杭州 银华聚义投 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3.57% ) 、杭州银 华致信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出资 比例3.20% )及杭州银 华 汇玥投资合伙企 业( 有限合 伙) (出资 比例3.22%) 。 公 司的主要 业务是基 金募集、 基金 销售 、 资产管理及中 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 他业 务。 公司注册 地为广东 省深圳市。 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的法定 名称已于2016 年8月9 日起变 更为“银华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 公司治理结 构完善, 经营 运作规范, 能 够切实维 护基 金投资人的 利益。 公司董 事会下设 “战略委员 会” 、 “风险 控制委员 会” 、 “薪 酬与提名 委员 会” 、 “审计委 员会” 四个 专业委 员会, 有针对性地 研究公司 在经营管 理和基金 运作中的 相关 情况, 制定相 应的政策, 并充分发 挥独 立董事的职 能,切实 加强对公 司运作的 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 监事组成, 主要负责检 查公司的财 务以及对公司董 事、高级管 理人员 的行为进行 监督。 公司具体经 营管理由 总经理负 责, 公司根 据经营运 作 需要设置投 资管理一 部、 投资管 理 二部、 投资管 理三部、 量化投资 部、 境外 投资部、 养老 金投资部、FOF 投资管 理部、 研 究部、 市场营销部 、 机构 业务部 、 养老金 业务部 、 交易管 理 部、 风险 管理部 、 产品开 发部、 运作保 障部、信息技术 部、互联网 金融部、战 略发展部、 投 资银行部、监察 稽核部、人 力资源部、 公司办公室、行 政财务部、 深圳管理部 、内部审计 部 等25 个职能部门 ,并设有北 京分公司、 青岛分公司 和上海 分 公司。 此外, 公司设立 投资决策 委员会作为 公司投资 业务的最 高决策机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 构,同时下设“ 主动型A 股投 资决策、固 定收益投资 决策、量化和境 外投资决策 、养老金投 资决策及基 金中基金 投资决策” 五个专门 委员会。 公 司投资决策 委员会负 责确定公 司投资业 务理念、投 资政策及 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 险管理。 (二)主要 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 监事、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 王珠林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博 士。 曾任 甘肃省职 工 财经学院财 会系讲师, 甘肃省证 券 公司发行部经理 ,中国蓝星 化学工业总 公司处长, 蓝 星清洗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西南 证券 副总裁, 中国银河 证券副总 裁 , 西南证券董 事、 总裁 ; 还曾先 后担任 中国证监会 发行审核 委员会委 员、 中国证 监会上市 公 司并购重组 审核委员 会委员、 中 国证券 业协会投资 银行业委 员会委员、 重 庆市证券 期货业协 会会长。 现任公 司董事长, 兼 任中国上 市公司协会 并购融资 委员会执 行主任、 中 国证券业 协 会绿色证券 专业委员 会副主任 委员、 中 国退役士兵 就业创业 服务促进 会副理事 长、 中证机 构 间报价系统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中国航 发动力股份 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北汽福田 汽车股份 有 限公司独立 董事、 财政 部资产评 估准则 委员会委员 。 钱龙海先生: 董事, 经 济学硕士 。 曾任 北 京京放投 资 管理顾问公 司总经理 助理; 佛山 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 经理,第一 创业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董事、 总裁、 党委书记,第一创 业投资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第一创业 证券承销 保荐有限 责 任公司董事, 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党委书记、 董事、 总 裁。 现任 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监事 会主席, 第 一创业投 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深圳 第一创业 创新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李福春先生 :董 事, 中共党 员,研究生 ,高级工程师 。曾任一汽集团 公司发展部 部长、 吉林省经济 贸易委员 会副主任、 吉 林省发展 和改革委 员会副主任、 长 春市副市 长、 吉林省发 展和改革委 员会主任 、吉林省 政府秘书 长。现任 东北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党 委书记 。 吴坚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曾 任重庆市 经济体制 改 革委员会主 任科员, 重 庆市证券 监 管办公室副处长 ,重庆证监 局上市处处 长,重庆渝 富 资产经营管理集 团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重庆 东源产业 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长, 重庆机电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 重庆 上市 公司董事长 协会秘书 长, 西南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董 事, 安诚财产保 险股份有 限公司副 董事长, 重庆银海融 资租赁有 限公司董 事长, 重庆 直升机产 业 投资有限公 司副董事 长, 华融渝 富股权 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董事 长, 西南药 业股份有 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西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 西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裁。 现 任西南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董事、 总裁、 党委副 书记, 重庆股份转 让中心有 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西证国际 投 资有限公司 董事长, 西 证国际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 事会主席 ,重庆仲 裁委仲裁 员,重庆 市证 券期货业协 会会长。 王立新先生: 董事, 总 经理, 经 济学博士 , 中国证 券 投资基金行 业最早的 从业者, 已从 业20年。 他参 与创始的 南方基金 和目前领 导的银华 基 金是中国优 秀的基金 管理公司。 曾就读 于北京大学 哲学系、 中 央党校研 究生部、 中国社会 科 学院研究生 部、 长江商 学院EMBA 。 先后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 就职于中国 工商银行 总行、 中国农 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 司、 南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基金部; 参 与筹建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并 历任南方 基金研究 开发部、 市场拓 展部总监。 现 任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总经理、 银华财富 资本管理 ( 北 京)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此外, 兼 任中国 基金业协会理事 、香山论坛 发起理事、 秘书长、 《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 年鉴》副主 编、北京大 学校友会理 事、 北京大学 企业家俱 乐部理事、 北 京大 学哲学系系 友会秘书 长、 北京大学 金融 校友联合会 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 独立董事 , 经济学 博士, 教 授, 博士 生 导师, 曾任中 国社会科 学院研 究生 院副院长, 欧 洲所 副所 长, 拉美 所所长和 美国所所 长 。 现任第十三 届全国政 协委员, 中国社 科院世界社 保研究中 心主任, 研 究生院 教授、 博士 生 导师, 政府特 殊津贴享 受者, 人 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 部咨询专 家委员会 委员, 保监会 重大决策 咨询委员会 委员, 在北京 大学、 中国人 民大学、国 家行政学 院、武汉 大学等十 几所大学 担任 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 独 立董事, 管理学博 士, 重庆 大学经济 与 工商管理学 院会计学 教授、 博士 生 导师、 国务院 “ 政府特殊 津贴” 获 得者, 全国 先进会 计 (教育) 工作 者, 中国注 册会计 师协 会非执业会 员。 现任中国 会计学会 理事, 中国会 计学 会对外学术 交流专业 委员会副 主 任, 中 国会计学会 教育分会 前任会长, 中国管理 现代化研 究 会常务理事, 中国优选 法统筹与 经济数 学研究会常 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 立董事,法 律硕士,律 师。曾任职于 司法部中国法律 事务中心( 后 更名 为信利律师事务 所),并历任 北京市共和 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现任北 京天达共和 律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 、金融部 负责人, 同时兼任 北京朝阳 区律 师协会副会 长。 封和平先生: 独立董事 , 会计学 硕士, 中 国注册会 计 师。 曾任职于 财政部所 属中华财 务 会计咨询公 司, 并历任安 达信华强 会计师事 务所副总 经理、 合伙人, 普华 永道会计 师事务所 合伙人、 北京主 管合伙人, 摩 根士丹 利 中国区副 主席 ; 还曾担任中国 证监会 发 行审核委 员会 委员、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审 核委员会委 员 、第29届奥运会 北京奥组委 财务顾问。 现任普华永 道高级顾 问,北京 注册会计 师协会第 五届 理事会常务 理事。 王芳女士: 监 事会主席 , 法学硕 士、 清华 五道口金 融EMBA 。 曾任大 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法律支持部 经理, 第一 创业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首 席律 师、 法律合规 部总经理 、 合规总 监、 副 总裁, 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 裁、 合规 总监。 现任第一 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董事、总裁 ,第一创 业证券承 销保荐有 限责任公 司执 行董事。 李军先生 : 监 事, 管理 学 博士。 曾任四川 省农业管 理 干部学院教 师, 西南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成都证 券营业部 咨询部分 析师、 高 级客户经 理、 总经理助理、 业务总监 , 西南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经 纪业务部 副总经理。 此外, 还曾 先后担任 重庆市国有 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 会统计评 价处(企业监 管三处) 副处长、 企业管理 三处副 处长、 企 业管理二处 处长、 企 业管理三 处处长, 并曾兼任重 庆渝富资 产经营管 理集团有 限公司外 部董 事。 现任西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运 营管 理部总经理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 龚飒女士: 监 事, 硕士 学历。 曾 任湘财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分支机 构财务负 责人, 泰达 荷 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事业 部副总经 理, 湘财证 券 有限责任公 司稽核经 理, 交银施 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运营 部总经理, 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 有 限公司运作 保障部总 监。 现任公 司机构 业务部总监 。 杜永军先生 : 监事, 大专 学历 。 曾 任五洲大 酒店财务 部 主管 , 北京赛 特饭店财 务部主管 、 主任、经理 助理、副 经理、经 理。现任 公司行政 财务 部总监助理 。 周毅先生: 副 总经理。 硕士学位 , 曾任美 国普华永 道 金融服务部 部门经理、 巴克莱银 行 量化分析部 副总裁及 巴克莱亚 太有限公 司副董事 等职 , 曾任银华全球 核心优选 证券投资 基金、 银华沪深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LOF ) 及银华抗通 胀 主题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 金经理 和 公司总经理 助理职务。 现 任公司副 总经理, 兼任 公司 量化投资总 监、 量化投资 部总监以 及境 外投资部总监、 银华国际资 本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 并同时兼任银华 深证100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800 等权重 指数增强 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职务 。 凌宇翔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 理硕士。 曾 任职于机 械 工业部、 西南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 2001 年起任 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 长。现任 公司 副总经理。 苏薪茗先生: 副总经理。 博士研 究生, 获得 中国政法 大 学法学学士、 清华大学 法律硕士 、 英国剑桥大 学哲学硕 士、 中国社 会科学 院研究生 院经 济学博士 (金 融 学专业 ) 学位。 曾先后 担任福建日 报社要闻 采访部记 者, 中国银 监会政策 法 规部创新处 主任科员, 中国银监 会创新 监管部综合 处副处长, 中国银监 会创新监 管部产品 创 新处处长, 中 国银监会 湖北银监 局副局 长。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 杨文辉先生, 督察长, 法 学博士。 曾任职于 北京市水 利 经济发展有 限公司、 中 国证监会 。 现任银华基 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督察长 , 兼任银 华财 富资本管理 ( 北京) 有 限公司董 事、 银 华国际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 2、本基金基 金经理 王鑫钢先生 ,管理学 硕士,曾 任中兴通 讯股份 有 限公 司战略规划 总监。2008 年 3 月加 盟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曾任 研究部 研究员、 研 究 组长、 基金经 理助理等 职务, 现 任投资 管理一部基 金经理 。自 2013 年 2 月7 日起担任“银 华优势企业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自 2015 年 5 月 6 日起兼 任“银华 成长先锋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自 2016 年 8 月 1 日起兼任 “银华 鑫锐定增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自 2016 年 10 月 14 日起兼任“银 华鑫盛 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经理(2018 年 10 月 15 日 起转型为 “银 华鑫盛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自 2017 年 3 月 17 日起兼 任 “银 华惠安定期 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2017 年5 月2 日起兼任“银华 万物互 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自2017 年 5 月12 日起兼任 本基金基 金经理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 吴文明先生, 曾就职于 威海市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2014 年 12 月加入银 华基金, 曾 任投资管理 三部基金 经理助理。 自 2017 年 3 月 15 日至 2018 年9 月 6 日担 任 “银华 永利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 4 月26 日 起兼任 “银华惠 安定期开 放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5 月 12 日起兼 任本 基金基金经 理, 自 2018 年 2 月 11 日起 兼任 “ 银华岁丰 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 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5 月 25 日起兼 任 “银华华茂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 自 2018 年6 月 27 日起兼任 “银华 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 、 “银 华泰利 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 “银华恒 利灵 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及 “银华 通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理 ,自 2018 年 10 月 19 日起兼 任 “ 银华 中短期政 策性金融 债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3、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 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 :王立新 委员:周毅 、王华、 姜永康、 倪明、董 岚枫、肖 侃宁 、周可彦、 李晓星 王立新先生 :详见主 要人员情 况。 周毅先生: 详见主要 人员情况 。 王华先生, 硕士 学位, 中国注 册会计师 协会非执 业会 员。 曾任职于西 南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2000年10月 加盟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筹) , 先后在研究策划 部、基金经 理部工作, 曾任银华保 本增值证 券投资基 金、 银华货 币市场证 券 投资基金、 银 华中小盘 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银 华富裕主 题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银华 回报灵活配 置定期开 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银华逆向 投资灵活 配置定期 开放混合 型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 银华优质 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现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 、 投资管理一部总 监、投资经 理及A股基 金投资总监 。 姜永康先生, 硕士学位。 2001年至2005年 曾就职于 中国 平安保险 (集 团) 股份有 限公司 , 历任研究员、组 合经理等职 。2005 年9月 加盟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养老 金管理部投 资经理职务。 曾 担任银华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 银 华保本增值 证券投资 基金、 银华永 祥保 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银华中 证转债指 数增强分 级 证券投资基 金、 银华增 强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银 华永泰积 极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现任公司 总经理助 理、 固定收益 基金投资总 监及投资 管理三部 总监、 投 资经理 以及银 华财富资本 管理 (北 京) 有 限公司董 事。 倪明先生, 经济 学博士; 曾在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从事研究分 析工作, 历任 债券信用 分析师、 债券 基金助理 、 行业研 究员、 股 票基金助 理 等职, 并曾任 大成创新 成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职务。2011 年4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 任投资管理 一部副总监 兼基金经理。曾 任银华内需 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LOF )基金经 理。现任银华 核心价值 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银华 领先策略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银 华战略新 兴灵活配 置定期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 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 银华明 择多策略 定 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银 华估值 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和银 华稳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董岚枫先生, 博 士学位; 曾任 五矿工程 技术有限 责任 公司高级业 务员。2010年10 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历任研 究部助 理研究员、 行 业研究员、 研 究部副总 监。 现任 研究部 总监。 肖侃宁先生, 硕士研究 生, 曾在 南方证券 武汉总部 任投 资理财部投 资经理, 天 同 (万家 )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天同180 指数基金、 天同保本基 金及万家货币基 金基金经理 ,太平养老 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投 资管理中 心任投资 经理管理 企业 年金 , 在长江养 老保险股 份有限公 司历 任投资管理 部副总经 理、 总 经理、 投资总监 、 公 司总 经理助理 (分管投 资和研究 工作) 。2016 年8月加入银 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现任总 经理 助理。 周可彦先生, 硕 士学位。 历任 中国银河 证券有限 公司 研究员, 申万巴 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高级分析 师, 工银瑞 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高级分 析 师, 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高级 分析师, 曾担任嘉实 泰和价值 封闭式基 金基金经 理职务, 华 夏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 资经理, 天 弘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部总经理 ,曾担任天 弘精选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职务 。2013 年8 月加盟银华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现任公司 银华富裕 主 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银华和 谐主题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银华沪港 深增长股 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银华 瑞泰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及 银华瑞和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 李晓星先生, 硕士学位 ,2006 年 8 月至 2011 年 2 月 任职于 ABB (中国) 有限 公司, 历 任运营发展 部运营顾 问、集团 审计部高 级审计师 等职 务。2011 年 3 月加盟银 华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任 行业研究 员、 基金 经理助理 职务, 现 任 投资管理一 部基金经 理。 现任银 华中小 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银 华盛世精 选灵活配 置 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银 华明择 多策略定期 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银 华估值优 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银华心诚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银华心 怡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银华战略 新兴灵活 配置定 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及银 华稳利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 资金; (2)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 (3)依照 基 金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6 (6)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 监 管部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 人 的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决 定基金收 益的 分配方案; (11 )在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绝 或暂停受 理申 购 、赎回和 转换申请 ; (12 )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 使 股东权利, 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4 )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 等 业 务的规则 ; (1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权利 。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7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 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投 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或要 求 外 ,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 密, 不 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 、法律等 外部专业 顾问提供 服务 而向其提供 的情况除 外 ; (13 ) 按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人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人 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 时查阅到 与 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 印件; (18 )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9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时, 应当 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履 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 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以 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8 (24 ) 基金 管理 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 基金 管理 人承担全部 募集费用, 将 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 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 (税后 ) 在基金 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四)基金 管理人承 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 说 明书列明的 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 制 全权处理本 基金的投 资。 2. 本基金管 理人不从 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 的行为, 并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 度,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 法》行为的 发生。 3. 本基金管 理人不从 事违反 《基 金法》 的 行为, 并 建 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 施,防止下 列行为的 发生: (1)以基金 的名义使 用不属于 基金名下 的资金 买卖 证券; (2)动用银 行信贷资 金从事证 券买卖; (3)违反规 定将基金 资产向他 人贷款或 者提供 担保 ; (4)从事证 券信用交 易(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5)以基金 资产进行 房地产投 资; (6)从事有 可能使基 金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7)从事证 券承销行 为; (8)违反证 券交易业 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 等行 为来操纵和 扰乱市场 价格; (9)进行高 位接盘、 利益输送 等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行 为; (10 ) 通过 股票投资 取得对上 市公司的 控制权; (11 )因基金投 资股票而参 加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的、 与上市公司董事 会或其他持 有 5% 以上投票权 的股东恶 意串通, 致使股东 大会表决 结果 侵犯社会公 众股东的 合法利益 ; (12 ) 法律 、法规及 监管机关 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 他行 为。 4. 本基金管理人 将加强人员 管理,强化 职业操守,督 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行为: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 议; (2)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利益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9 (3)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材 料中弄虚 作假; (4)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5)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不 按照规定 履行职 责; (6)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或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 活动; (7)其他法 律、行政 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行 为。 5. 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人 、代表 人、 受雇人或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或利用该 信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 易活动 ; (4)不以任 何形式为 其他组织 或个人进 行证券 交易 。 (五)基金 管理人的 风险管理 体系和内 部控制制 度 1. 风险管理 体系 本基金在运 作过程中 面临的风 险主要包 括市场风 险、 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操作 或技 术风险、 合规 性风险、 声誉风险 和外部风 险。 针对 上 述各种风险, 本公司建 立了一套 完整的 风险管理体 系,具体 包括以下 内容: (1)建立风险管 理环境。具 体包括制定 风险管理战 略、目标,设置 相应的 组织 机构, 配备相应的 人力资源 与技术系 统,设定 风险管理 的时 间范围与空 间范围等 内容。 (2)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系 统 与业务流 程中存在什 么样的风险,为 什么会存在 以及如 何引起风险 。 (3)分析风 险。检查 存在的控 制措施, 分析风 险发 生的可能性 及其引起 的后果。 (4)度量风险。 评估风险水 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的 度量手段,也有 定量的度量 手段。 定性的度量 是把风险 水平划分 为若干级 别, 每一种风 险按其发生 的可能性 与后果的 严重程度 分别进入相 应的级别 。定量的 方法则是 设计一些 风险 指标,测量 其数值的 大小。 (5)处理风险。 将风险水平 与既定的标 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 低的风险, 则承担 它, 但需加以 监控。 而 对较为严 重的风险 , 则实施 一 定的管理计 划, 对于一 些后果 极 其严重 的风险,则 准备相应 的应急处 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 。对已有的 风险管理系 统要监视及 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时 适时加 以改变。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 (7)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 管理的报告 系统,使公 司股东、公司董 事会、公司 高级管 理人员及监 管部门了 解公司风 险管理状 况,并寻 求咨 询意见。 2. 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 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 度覆盖公司 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 渗透到 决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经营环 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 立的督察长 与监察稽核 部门,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 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 和岗位的设 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 行的相 互制衡措施 来消除内 部控制中 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内部 风险控制工 作必须从实 际出发,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 程的控 制,进而达 到对各项 经营风险 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 公司的投资 管理、基金 运作、计算 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部门,在 物理上 和制度上适 当隔离。 对 因业务需 要知悉内 幕信息的 人 员, 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 序和监督 处罚措 施。 6)适时性原则。 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的制定,应 具有前瞻性,并 且必须随着 公司经 营战略、 经营 方针、 经 营理念等 内部环境 的变化和 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策制 度等外部 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 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 善。 (2)内部控 制的主要 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 重视建立 完善的公 司治理结 构与内部 控制 体系。 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 设立了风 险控制委员 会, 负责针对 公司在经 营管理和 基金运作 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并 制定相应 的控制制 度。 在特殊情 况下, 风 险控制委 员会可依 据其职权 , 在上报董事 会的同时, 对公司业 务进行 一定的干预 。 公司管理层 在总经理 领导下, 认 真执行董 事会确定 的 内部控制战 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 司 董事会制定 的经营方 针及发展 战略, 设立 了投资决 策 委员会, 就基 金投资等 发表专业 意见及 建议 。 此外, 公司 设有督察 长, 组 织指导公 司的监察 与稽核工 作 , 对公司 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 性、 合规性及合 理性进行 全面检查 与监督, 参 与公司风 险 控制工作, 发 生重大风 险事件时 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 国证监会 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 制人员定 期评估公 司风险状 况, 范围包括 所有能对经 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 响的 内部和外部 因素, 评估 这些因素 对公司总 体经营目 标 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 能性, 并将 评估报 告报公司董 事会及高 层管理人 员。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1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 织结构的 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 之间职责 有 分工, 但部门 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 制 衡的原则。 基 金投资管 理、 基金 运作、 市 场等业务 部 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 操作相 互独立,并 且有独立 的报告系 统。各业 务部门之 间相 互核对、相 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 内部工作 岗位分工 合理、 职 责明确, 形 成 相互检查、 相 互制约的 关系, 以 减 少舞弊或差 错发生的 风险,各 工作岗位 均制定有 相应 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 位责任制 度基础上, 设置科 学、 合理、 标 准化的业务 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 操 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 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 的处 理手续,保 存人员进 行处理。 4)信息与沟 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 办公自动化 信息系统与 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 渠道, 保证公司员 工及各级 管理人员 可以充分 了解与其 职责 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 时送达适 当的 人员进行处 理。 5)监督与内 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 立于各业务 部门的监察 稽核部,其中 监察稽核人员履 行内部稽核 职能, 检查、 评价 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 合理性 、 完备性 和有效性 , 监督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 部管理及 基金运作 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 改 进意见, 促进 公司内部 管理制度 有效地 执行。 监察稽 核人员具 有相对的 独立性, 定期出具 监 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督 察长、 董 事会及 中国证监会 。 (3)基金管 理人关于 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 明 1)基金管理人确 知建立、实 施和维持内 部控制制度 是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及管理 层的责 任; 2)上述关于 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 露真实、 准确; 3) 基金管理人 承诺将根 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 及基金管 理 人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 度。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2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 明 (二)主要 人员情况 截至2018 年6 月,中 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共有 员 工 212 人,平均年 龄 33 岁,95% 以 上员工拥有 大学本科 以上学历 ,高管人 员均拥有 研究 生以上学历 或高级技 术职称。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 陆托管服 务的先行 者,中国 工商银行 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承 “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 的宗 旨, 依 靠严密 科学的风险 管理和内 部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模式、 先 进的营运 系统和专 业的服务 团队, 严 格履行资产 托管人职 责, 为境内外 广大 投资者、 金融 资产管理 机构和企 业客户 提供安全、 高 效、 专业的托 管服务, 展现优异 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 托管银行中 最丰富、最 成 熟的产品线。拥 有包括证券 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 障基金、 基本养老 保险 、企业年金 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投资 基金、 证 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 理计划、 证 券公司定向 资产管理 计划、 商业 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 化、基金 公司特定 客户资产 管理、QDII 专 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的 托管产 品体系, 同时在 国内率先 开展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等 增值服务, 可以 为各类客 户提供个 性化 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8 年 6 月,中 国工商银 行共托 管证券投资 基金 874 只。自 2003 年以 来,本行连续十 五年获得香 港《亚洲货 币》 、英国《 全球托管人》 、香 港《财资》 、美国《环 球金融》 、 内 地 《证券时 报》 、 《上 海证券报 》 等境内 外 权威财经媒 体评选的61 项最佳 托管银 行大奖; 是获 得奖项最 多的国内 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 务品质获得 国内外金 融领域的 持续认可 和广泛好评 。 (四)基金 托管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自成 立以来, 各 项业务飞 速 发展, 始终保 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 的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3 优势地位。 这 些成绩的 取得, 是 与资产托 管部 “一 手 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 控建设” 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 部非常重 视改进和 加强内部 风 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 展各项托 管业务 的同时, 把加 强风险防 范和控制 的力度, 精心培育 内 控文化, 完善 风险控制 机制, 强 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 作为重要 工作来做 。 2005 、 2007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共十 一次顺利 通过评估 组织内部 控制 和安全措施 最权威的ISAE3402 审 阅, 获得无保留 意见的控 制及有效 性报告。 充 分表明独 立 第三方对我 行托管服 务在风险 管理、 内 部控制方面的健 全性和有效 性的全面认 可, 也证明中 国工商银行托管 服务的风险 控制能力已 经与国际大型托 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 进水平。目 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 为年度化、 常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 段。 1、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 作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 监管 规则, 强化和 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 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 运 作规范化 、 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 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 保 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 完整; 维 护持有人的 权益; 保障资 产托管业 务安 全、有效、 稳健运行 。 2、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由 中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 计局) 、资产 托管部内设 风险控制处 及资产托管部各 业务处室共 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 负责制定全 行风险管理 政策,对各 业 务部门风险控制 工作进行指 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 专门负责 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 部风 险控制处, 配 备专职稽 核监察人 员, 在 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 依 照 有关法 律规章, 对业 务的 运行独立行 使稽核监 察职权。 各业 务处 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 制措施。 3、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 应当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并 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 动的始终 。 (2) 完整性原 则。 托管业 务的各项 经营管理 活动都必 须有相应的 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 约; 监督制约应 渗透到托 管业务的 全过程和 各个操作 环节 ,覆盖所有 的部门、 岗位和人 员。 (3)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 经营活动必 须在发生时 能准确及时地记 录;按照“ 内控优 先”的原则 ,新设机 构或新增 业务品种 时,必须 做到 已建立 相关 的规章制 度。 (4)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 经营活动必 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保 证基金资产 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 安全与完 整。 (5)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 应根据国家 政策、法律 及经营管理的需 要适时修改 完善, 并保证得到 全面落实 执行,不 得有任何 空间、时 限及 人员的例外 。 (6)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 履行托管人 职责的管理 部门;直接操作 人员和控制 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 , 适当分 离; 内 控制度的 检查、 评 价部门必 须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 制定和执 行部门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4 4、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 实施 (1)严格的隔离 制度。资产 托管业务与 传统业务实 行严格分离,建 立了明确的 岗位职 责、 科学的业 务流程、 详细的操 作手册、 严格的人 员 行为规范等 一系列规 章制度, 并 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 离制度,能 够确保资产 独立、环境 独 立、人员独立、 业务制度和 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 与部门高级 管理层作为 工行托管业务政 策和策略的 制定者 和管理者, 要 求下级部 门及时报 告经营管 理情况和 特 别情况, 以检 查资产托 管部在实 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 面的进展 ,并根据 检查情况 提出内部 控制 措施,督促 职能管理 部门改进 。 (3) 人事控 制。 资产 托管部严 格落 实岗 位责任制 , 建 立 “自控防线 ” 、 “互控 防线” 、 “ 监 控防线” 三道控制 防线, 健全绩效 考核和激 励机制 , 树立 “以 人为本 ” 的内控 文化, 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 和荣誉感, 培 育团队精 神和核心 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 定期、 定向的 业务与职 业道 德培训、签 订承诺书 ,使员工 树立风险 防范与控 制理 念。 (4)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 通过制定计 划、编制预 算等方法开展各 种业务营销 活动、 处理各项事 务,从而 有效地控 制和配置 组织资源 ,达 到资源利用 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 (5)内部风险管 理。资产托 管部通过稽 核监察、风 险评估等方式加 强内部风险 管理, 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业 务运 作状 况进行检 查、 监控, 指 导业务部门 进行风险 识别、 评估 , 制定 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排查风 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 制。我们通 过业务操作 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 密、数据传 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 施的运用 和保障等 措施来保 障数 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 响应。资产 托管业务建 立专门的灾 难恢复中心,制 定了基于数 据、应 用、 操作、 环 境四个层 面的完备 的灾难恢 复方案, 并 组织员工定 期演练。 为 使演练更 加接近 实战, 资产 托管部不 断提高演 练标准 , 从最初 的按照预 订时间演练 发展到现 在的 “随 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 看,资产 托管部完 全有能力 在发生灾 难的 情况下两个 小时内恢 复业务。 5、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 险控制情 况 (1)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 职稽核监察 部门,配备 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 理的直 接领导下, 依 照有关法 律规章, 全面贯彻 落实全程 监 控思想, 确保 资产托管 业务健康 、 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 构,实施全 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 险管理体系需要 从上至下每 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 风险控 制制度和 措施才会 全 面、 有效。 资 产托管部 实施全员 风险管 理, 将风险控 制责任落 实到具体 业务部门 和业务岗 位 , 每位员工对 自己岗位 职责范围 内的风 险负责, 通过 建立纵向 双人制、 横向多部 门制的内 部 组织 结构, 形 成不同部 门、 不同 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 章制度。资 产托管部十 分重视内控 制度的建设,一 贯坚持把风 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 念和方法 融入岗位 职责、 制度建 设和工作 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 托管部已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5 经建立了一 整套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 包 括: 岗位职 责 、 业务操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度 、 信息 披露制度等, 覆 盖所有部 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业 务过 程, 形成各个业 务环节之 间的相互 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 制始终是托 管部工作重 点之一,保 持与业务发展同 等地位。资 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 银行新兴 的中间业 务, 资产托 管部从成 立 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 规 范运作, 一 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 险防范和 控制体系 作为工作 重 点。 随着市场 环境的变 化和托管 业务的 快速发展, 新问 题、 新情况不 断出现, 资产 托管部始 终将风险管 理放在与 业务发展 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 风险防范 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 生存和发 展的 生命线。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 有关基金法 规的规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 资对象、 基 金投融资 比例、 基 金投资禁 止 行为、 基金参 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 、 基金 资产净值的 计算、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 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 入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相关信息 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 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 查, 其中 对基金的投 资比例的 监督和核 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后 六个月开始 。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违反《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 议或有关基 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 行为,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 限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 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 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 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限期纠 正。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6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 1、 场外销售 机构 (1)直销机 构 1)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北京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场东 方经贸城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 交易系 统 网上交易网 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 官方网站 或各大移 动应用市 场下载 “ 银华 生利宝” 手 机 APP 或关注“ 银华基 金”官方 微信 客户服务电 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 上直销交 易系统办 理本 基金的开户 和认购手 续, 具体交易 细则请参阅 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 (2)其他销 售 机构 ( 以下排名 不分先后 ) 1)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 兴门内大 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3)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4)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 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7 5)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朝阳门 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6) 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 路154号中 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客服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7)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8) 上海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客服电话 021-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9) 上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客服电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10)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 区星阳街5 号东吴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11)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 市延陵西 路23号投 资广场1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12)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四川中 路213号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8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13)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 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14)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中心区金 田路4036 号荣超大 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15)中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 区科技中 一路西华 强高新发 展大楼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om/ 16)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35 层、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17)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 街69号山 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18)天相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街19 号富凯 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19)中天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 市和平区 光荣街23 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话 95346 网址 www.iztzq.com 20)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号楼15 层1501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9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21)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 区东城根 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22)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 区桥北苑8 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23)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政务文 化新区天 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24)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28 层A01、B01 (b)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25)华龙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 区东岗西 路638号兰 州财富中 心21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26)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 尔滨市香 坊区赣水 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27)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 大街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0 28)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29)恒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 浩特赛罕 区敕勒川 大街东方 君座D座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 www.cnht.com.cn 30)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 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31)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32)世纪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7088号 招商银行 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网址 www.csco.com.cn 33)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358 号 大成 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34)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35)爱建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 大道1600 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1 网址 www.ajzq.com 36)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福华一 路115号投 行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37)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38)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 大道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39)中信证券( 山东)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 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 广场1号楼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40)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安立路66 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41)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 区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42)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 厦2座27 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43)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东直门 南大街3号 国华投资 大厦9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2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44)西部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 街232号陕 西信托大 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45)联讯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 惠州市惠 城区江北 东江三路 广播电视 新闻 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46)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35号国 际企业大 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7)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 技术开发 区第二大 街42号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48)德邦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 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 幢9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49)湘财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 市天心区 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 城商务 中心A 栋11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客服电话 95351 网址 www.xcsc.com 50)国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51)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江干 区五星路201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3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 www.stocke.com.cn 52)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丰盛胡 同28号太 平洋保险 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53)民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28 号民生金 融中心A 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网址 www.mszq.com 54)万联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 市天河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18 、19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55)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6008号 特区报业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56)国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 市北京西 路88号( 江信国际 金融大厦 )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zq.com 57)中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 新区商务 外环路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58)天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 市东湖新 技术开发 区关东园 路2号高 科大 厦4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服电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59)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4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 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 业网点咨询 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60)深圳众禄金 融控股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梨园路 物资控股 置地大厦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61)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浦东 大道555号裕 景国际B座16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62)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浦东 南路1118 号鄂尔多 斯国际大 厦9 楼(200120 )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63)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西湖区 文二西路1 号元茂大 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64)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龙田路195 号3C座9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65)诺亚正行( 上海)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 区昆明路508 号北美 广场B 座12F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话 400-821 -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66)北京钱景基 金 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海淀南 路 13 号楼 6 层 616 室 联系人 博乐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5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67)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路91 号金地 中心 A 座 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68)深圳市新兰 德证券投 资咨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35号国 际企业大 厦C座9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69)北京恒天明 泽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 中路 20 号 乐成中 心 A 座 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70)上海陆金所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 1333 号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71)珠海盈米 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 区琶洲大 道东 1 号 保利国际 广场南塔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72)北京汇成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陆家 嘴银城中 路 488 号 太平金融 大厦 1503-1504 联系人 蓝杰 客服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fofund.com.cn 73)蚂蚁(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西湖区 万塘路18 号黄龙时 代广场B 座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2、 场内销售 机构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6 本 基金 的场内 认购 将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内具 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经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认 可的会员 单位 进行 (具体名单 可在 深圳 证券交易 所网 站查询) 。本基金 认购期结束 前获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 格的会员单位也 可代理场内 基金份额的 发售。 尚未 取得相应 业务资格 , 但属 于 深圳 证 券交易所 会员的其他 机构, 可 在本基金 上市后, 代理投资人 通过 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 统参与本 基金 份额的上市 交易。 3、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和基金 合同等的规 定,选 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 构销售本 基金,并 及时履行 公告 义务。 (二)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徐一文 电话 010-50938931 传真 010-58598907 (三)出具 法律意见 书的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 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东 南路 256 号华夏银 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范佳 斐 (四)审计 基金财产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 计师事务 所(特殊 普通合伙 )北京分 所 住所及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场东 方经贸城 西二 办公楼 8 层 10 室 法定代表人 崔劲 联系人 于亚楠 电话 010-85207381 传真 010-85181218 经办注册会 计师 文启斯、杨 丽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7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 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经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1 月 17 日证监许可 【2017】138 号准予 募集 注册。 本 基金 已于 2017 年 5 月 5 日 结束 募集 ,募 集期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及 利息 转份 额共 计 204,440,935.40 份, 有效认购 总户数为1,292 户。 (二)基金 类别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三)基金 的运作方 式 契约型,以 定期开放 的方式运 作 (四)上市 交易场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五)基金 的封闭期 与开放期 本基金以定 期开放的 方式运作, 即采用封 闭运作和 开 放运作交替 循环的方 式。 自基金 合 同生效日起 或者每一 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 次日起 18 个 月的期间内, 本 基金采取 封闭运作 模式。 本基金的第 一个封闭 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 18 个月后的月 度对日的 前一日止 。以 后的封闭期 为每个开 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 起至 18 个月 后的月度对 日的前一 日止,以 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不 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 务, 但投资人 可在本基金 上市交易 后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转让基 金份额。 其中, 月度对 日指某一 特定日期 在后续日 历月度中 的 对应日期, 若 该日历月 度中不存 在 对应日期或 月度对日 为非工作 日的,则 顺延至下 一个 工作日。 本基金每个 开放期最 长不超 过 20 个工作 日,最短 不 少于 5 个工作 日,开放 期的具体 时 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 公告为准 。 如开放期内 因发生不 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 而发生暂 停申 购与赎回业 务的, 开放期 时间中止 计算, 在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影响 因素消除 之日次一 工作日起, 继续 计算该开 放期时间, 直 至满足开放 期的要求 。 例 1:如本基 金的基金 合同生 效日为 2017 年 4 月24 日,由于 2018 年 10 月 24 日为 基 金合同生效 日在 18 个月后 的月度对 日,因此 本基金 的第一个封 闭期为 2017 年 4 月 24 日至 2018 年 10 月23 日。 如 届时基金 管理人公 告本基金 的 第一个开放 期为 2018 年 10 月24 日至 2018 年 11 月 5 日,则 本基金第 二个封闭 期的首日 为 首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 的次日, 即 2018 年 11 月6 日。由于 2020 年5 月6 日为 本基金第 二个 封闭期首日在18 个月后 的月度对 日,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8 因此本基金 的第二个 封闭期为2018 年 11 月 6 日至 2020 年5 月5 日。 (六)基金 存续期限 不定期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9 七、基金 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7 年5 月 12 日正式生 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 份 额持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 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 合同等, 并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时,从 其规定。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0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本基 金符合法 律法规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 的上市条 件的情况 下, 基金份额向 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 请上市交 易。 (一)上市 交易的地 点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地 点为深圳 证券交易 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系统中的 场内基金 份额可直 接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 市交易; 登记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登记 结算系 统中 的场外 基金份 额通 过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业 务将基 金份 额转至 证券 登记系统后 ,方可上 市交易。 (二)上市 交易的时 间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可依 据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证券投 资 基金上市规 则》 及相关 法律法规 , 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 请上市交 易。 (三)上市 交易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 证券交易 所申请本 基金份 额上 市: 1 、基金募集 金额不低 于 2 亿 元人民币 ;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 少于 1,000 人; 3 、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 条件。 在确定上市 交易时间 后, 基金管 理人应依 据法律法 规 规定在指定 媒介刊登 基金份额 《 上 市交易公告 书》 。 (四)上市 交易的规 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 》等有关 规定 。 (五)上市 交易的费 用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的 费用按照 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 关规 则及有关规 定执行。 (六)上市 交易的行 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 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 同时揭示本 基金前一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1 (七)上市 交易的停 复牌、暂 停上市、 恢复上市 和终 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 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 关规定执 行。具体 情况见基 金管 理人届时相 关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 定内容进行 调整的, 基 金合同相 应予以修 改, 且此项 修 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 并可在本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 功能,本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履 行适当的 程序后增 加相 应功能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2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 的封闭期 与开放期 本基金以定 期开放的 方式运作, 即采用封 闭运作和 开 放运作交替 循环的方 式。 自基金 合 同生效日起 或者每一 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 次日起 18 个 月的期间内, 本 基金采取 封闭运作 模式。 本基金的第 一个封闭 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 18 个月后的月 度对日的 前一日止 。下 一个封闭期 为首个开 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 起至 18 个月 后的月度对 日的前一 日止,以 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不 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 务, 但投资人 可在本基金 上市交易 后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转让基 金份额。 其中, 月度对 日指某一 特定日期 在后续日 历月度中 的 对应日期, 若 该日历月 度中不存 在 对应日期或 月度对日 为非工作 日的,则 顺延至下 一个 工作日。 本基金自封 闭期结束 之日的下 一个工作 日起进入 开放 期, 期间可以办 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 。 本基金每个 开放期最 长 不超 过 20 个工作 日,最短 不 少于 5 个工作 日,开放 期的具体 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 为准。 如开放期内 因发生不 可抗力等 原因而发 生暂停申 购与 赎回业务的, 开 放期时间 中止计算 , 在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 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 日次一工 作日 起, 继续计算 该开放期 时间, 直至 满足 开放期的要 求。 (二)申购 和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投资人办 理场内申购 与赎回业 务的场所 为具 有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 的, 可通 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 的深 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 位。 投资人办 理场 外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 场所包括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管理 人委托的场 外销售机 构 。 投资人需使 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放式 基金账户办 理场外申 购、 赎回业务 ; 投资人需使 用深圳证 券账户办 理场内申 购、 赎回业务 , 其中, 深圳证券账 户是指投 资人在中 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分公 司开 立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人 民币普 通股 票账户 或证 券投资基 金 账户 。 具体的销售 机构名单 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相 关内容 或 其他相关 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 机构, 并予 以 公告。 若基金 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 销售机 构开通电话、 传 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 式, 投资人可 通过 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 赎回。 基金 投资 人 应当 在 销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购与赎 回。 (三)基金 销售 对象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 人民币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3 他投资人 。 (四)申购 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的开 放日为开 放期 内的每个工 作日。 投资人 在开放日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和赎回, 开 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 理 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 易时间, 但 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 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 在封 闭期内, 本基 金不办理申 购、赎回 业务。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 情 况, 基金管理人 有权 视情 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进行 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 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自封 闭期结束 之日的下 一个工作 日起进入 开放 期, 期间可以办 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 。 本基金每个 开放期最 长不超 过 20 个工作 日,最短 不 少于 5 个工作 日,开放 期的具体 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 为准。 如开放期内 因发生不 可抗力等 原因而发 生暂停申 购与 赎回业务的, 开 放期时间 中止计算 , 在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 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 日次一工 作日 起, 继续计算 该开放期 时间, 直至 满足 开放期 的要 求。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 基金管 理人应在 申购、 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 回的 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 换。 开放期内, 投资 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 期和 时间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 登记 机构确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为下 一 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但 若投资人在 开放期最 后一日业 务办理时 间结束之 后提 出申购、 赎回 或者转换 申请的, 视 为无 效申请 。 开放期 以及开放 期办理申 购与赎回 业务的具 体事宜见招 募说明书 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 公告。 (五)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受 理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 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可 以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销, 在当日业务 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 得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场外 赎回 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 人 遵循“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持有 份额登记 日期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 5、投资人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 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 ,需遵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4 守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的相关业务 规则。 若相 关法律法 规、 中 国证监会、 深 圳证券交 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对 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规则有 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 执行; 6、投资人通过场 外申购、赎 回应使用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的开 放式基 金账户, 通过 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 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 立的深圳 证券账户( 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 户或证券 投资基金 账户 )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上述 原 则 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资 人办理申 购、 赎回 等业务时 应提交的 文件 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 则等 , 在 遵守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前 提下,以 各销 售机构的具 体规定为 准。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付 申购款项。 投 资人交付申 购款项, 申 购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 时,申购 生效。 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回成 立; 登记机 构 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 投资人 赎 回申请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将 通过登记 机构及其 相关 基金销售机 构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 金份额持 有人银行 账户, 但中 国 证监会另有 规定时除 外。 遇证券 交易所 或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 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所 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 流程时, 赎 回 款项顺延至 下一个工 作日划出。 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 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 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 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 (T 日) , 在 正常情况 下, 本基 金登记机 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 投资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及 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 成立或无 效 , 则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 购款项本 金 将退 回 投资人账 户。 销售机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 定 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 收 到申购、 赎回申 请,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确认以登 记机 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 对于 申请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查询 , 并妥善 行使合法 权利。 因 投 资人怠于履 行该项查 询等各项 义务, 致 使其相关权 益受损的,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其 他基金销售 机构不承 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 或不利后果 。如因申 请未得到 登记机构 的确认而 造成 的损失,由 投资人自 行承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5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业务 规 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 整 并将于开始 实施前按 照有关规 定公告。 (七)申购 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 限制 1. 申购金额 的限制 在本基金其 他销售机 构的销售 网点及网 上直销交 易系 统进行 场外 申购时, 每个 基金账户 首笔申购的 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10 元, 每 笔追加申 购的 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 元。 直销 机构的 直销中心仅 对机构投 资者办理 业务, 基金管 理人直销 机构或各销 售机构对 最低申购 限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 他规定的, 从 其规定, 但不 得低于上 述最 低申购金额。 投 资人将当 期分配的 基金 收益再投资 时,不受 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 制。 通 过具 有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且 符合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有关 风险 控制要 求的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会员单位 进行场内 申购时, 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 为人 民币 10 元。 本基金存续 期间对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不设置最 高累 计申购金额 限制。 2. 赎回份额 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 场外赎回 时,每笔 赎回申请 的最 低份额为 10 份 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办 理场内赎 回时,每 笔赎回申 请的最低 份额 为 10 份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将 其全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办理某 笔赎回业 务时 或办理某笔赎回 业务后在场 外销售机构 (网点)单 个 交易账户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 10 份的,余额 部分基金 份额必须 一同赎回 。 3. 投资人将 场外所申 购的基金 份额当期 分配的基 金收 益转为基金 份额时, 不受 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 4、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净 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 上述措施 对基金规 模予以控 制。 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相 关公告。 5. 本基 金不对 单个 投资 人累计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上限 或累 计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占 基金份 额 总数的比例 上限进行 限制。 6. 对于场内 申购、 赎回 及持有场 内基金份 额的数量 限 制, 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 务规则有 最新规定 的, 从其最新规 定办理。 7.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市场情 况,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 和 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八)申购 和赎回的 费用及其 用途 1. 申购费率 (1)场外申 购费率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6 本 基金 对通过 直销 机构 及网上 直销 交易系 统申 购基 金 份额 的 养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外 的 其他投资人 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 率。 养 老金 客户指 基本 养老 基金与 依法 成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形 成 的补充养老 基金, 包括全 国社会保 障基金、 可以 投资 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 基金、 企业年 金单 一计划以及 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 现经养老 基金监管 部 门认可的新 的养老基 金类型, 基 金管理 人将发布临 时公告将 其纳入养 老金客户 范围, 并按 规 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 客户指 除养老金客 户外的其 他投资人 。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机构及 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 申购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 所 适用的特定 申购费率 如下所示 : 申购费率( 场外) 申购金额(M, 含申购 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45%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3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18%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除 前述 直销 养 老金 客户 以外的 其他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所适 用的 申购 费率如 下 所示: 申购费率( 场外) 申购金额(M, 含申购 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 <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2)场内申 购费率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场 内销 售机构 应按 照招募 说明 书约 定的 场外 非直销 养老 金 客户 申购 费 率设定场内 申购费率 。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具体 的赎回费 率见下表 : 赎回费率( 场外) 持有期限 (Y )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 <30 天 0.75% 30 天≤Y <180 天 0.50%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7 Y≥180 天 0 赎回费率( 场内) Y<7 天 1.50% Y≥7 天 0.50% 3.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申购费在 投资人申 购基金份 额时 收取。 本基金的 赎回费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 赎回 费未归入 基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投资 人在一天 之内如果 有多笔申 购,适用 费率 按单笔分别 计算。 4. 在场外认 购、 场外申 购的投资 人其份额 持有期限 以 份额实际持 有期限为 准; 在场内 认 购、 场内申购以 及场内买 入, 并转托管 至场外赎 回的 投资人, 其份额 持有期限 自份额转 托管 至场外之日 起开始计 算。 5.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本基金 的赎回费 用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赎回本基 金份额时 收取 。投 资人通过 场外 赎回时, 对 场外持续 持有期少 于 30 天 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费 ,将 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 场 外持续 持有期大 于等于 30 天少于 90 天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 回费, 将赎回费 总额的 75% 计入 基金财产 ; 对 场外 持续 持有 期大于等 于 90 天少于 180 天的投 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 将赎回 费总 额的 50%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 场外 持续 持 有期大于等 于 180 天 的投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 将赎回 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 金财产 。 投资人 通 过场内赎回 时, 对于持 续持有期 少于7 日 的投资者 收 取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 对持有 期 不 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 收取0.50% 的 赎回 费 , 赎回费 将全 额 归入基 金财产。 6.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范围 内调整申 购费 率、 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 式。 费率或 收费方式如 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 率 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 按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公 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投资 人定期或 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 动期间, 按相 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 后, 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 赎 回费率, 并另 行公告。 (九)申购 份额与赎 回金额的 计算方式 1. 申购和赎 回数额、 余额 的处 理方式 (1)本基金场外 申购时, 申 购的有效份 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 的费用 后, 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 算, 申购份额 计算 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 后 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 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场 内申购时, 申购份额的 计算保留 至整数位, 小数点以 后的部分 舍 去, 不足 1 份 额对应的 申购资金 返还至 投 资人资金 账户。 (2)本基金场外 和场内赎回 时, 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 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 的余额, 赎 回金额计 算 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两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8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由此 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财产 承担。 2. 申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 份额 场外、 场内申购 均采用金 额申购的 方 式。 具体申购 份额的计 算方法如 下: 基金份额 的 申购金额 包括申购 费用和净 申购金额 ,其 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 购费率) (注:对于 适用固定 金额申购 费的申购 ,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 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注:对于 适用固定 金额申购 费的申购 ,申购费 用= 固定申购费 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例 4 : 某投 资人 ( 直销 养老 金客户 ) 投资 1,100,000 元场外申购 本基金基金 份额, 其对 应的申购费 率为 0.30%, 假设申购 当日本基 金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60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100,000/ (1+0.30%)=1,096,709.87 元 申购费用=1,100,000 -1,096,709.87 =3,290.13 元 申购份额=1,096,709.87/1.0600=1,034,631.95 份 即: 投资人 ( 直销养老 金客户) 投资 1,100,000 元 场外 申购本基 金 基金份 额, 假设申 购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600 元 ,则其可 得到 1,034,631.95 份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例 5:某 投资人投 资 6,000 元场内申 购本基金 基金份 额, 其对应 的申购费 率为 1.50%, 假设申购当 日本基金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600 元 ,则 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 =6,000/ (1 +1.50%)=5,911.33 元 申购费用=6,000-5,911.33 =88.67 元 申购份额=5,911.33/1.0600=5,576 份 (保留至 整数 位) 即:投资人投资 6,000 元 场内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600 元, 则其可得 到 5,576 份本基金 基金份额 。 3. 赎回金额 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 份额具体 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 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金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用 例 6:某 投资人场外 赎回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10,000 份 ,持有时间 为 270 天, 对应的赎 回 费率为 0 ,假 设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是 1.148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1.1480 =11,480.00 元 赎回费用=0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00 -0 =11,480.00 元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9 即:某投资 人持 有 10,000 份本 基金 场外 基金份额 270 天后赎 回,假设 赎回当日 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 值是 1.1480 元,则 其可得到 的净赎 回金 额为 11,480.00 元。 例 7:某 投资人场内 赎回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10,000 份 ,持有时间 为 270 天, 对应的赎 回 费率为 0.50% ,假设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1560 元,则其可 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1.1560 =11,560.00 元 赎回费用= 1 1,560.00 ×0.50% =57.80 元 净赎回金额 =11,560.00 -57.80=11,502.20 元 即:某投资 人持 有 10,000 份本 基金 场内 基金份额 270 天后赎 回,假设 赎回当日 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 值是 1.1560 元,则 其可得到 的净赎 回金 额为 11,502.20 元。 4.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 如下: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T 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份额 总数 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 基金申 购、 赎回开放 日(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 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 (十)基金 份额的登 记 投资人申购 基金成功 后, 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 人 登记权益并 办理登记 手续, 投资 人 自 T+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 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 。 投资人赎回 基金成功 后,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人 办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对上述 登 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 质 影响投资人 的合法权 益,并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公告。 (十一)拒 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 或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 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在开放期 内,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 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施 。 3、因证券交易场 所或银行间 债券交易市 场依法决定 临时停市或交易 时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 会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相 规避 50%集 中度的 情形 时。 6、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出现其他可 能对基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0 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 ,或发生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情 形。 7、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登记 结算系统或证券 登记系统的 技术故 障或其他异 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 售系统、 基金登记 系统 或基金会计 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 8、申请超过基金 管理人设定 的基金总规 模、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 额上 限的 。 9、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3、6 、7、9 项 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 资人 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 定 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 本金将全额 退还给投 资人,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该退回款 项产生的 利息等损 失。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如 开放期内 因发生不 可 抗力等原因 而发生暂 停申购情 形的, 开 放期将按因 不可抗力 等原因而 暂停申购 的时间相 应延 长, 基金管理 人 有权合理 调整申购 业务 的办理期间 并予以公 告。 (十二)暂 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 在开放 期内 , 当前一 估 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 延缓支付赎 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3 、因证券交易 场 所或银行间 债券交易市 场 依法决定 临时停市或交易 时间非正常 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 赎回申请将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 申请。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已确认 的 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 付; 如 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 应将 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 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 付。 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 , 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 处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 理部分予以 撤销。 如暂停 本基金份 额的 赎回,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赎回 公告。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 告 。 对于场 内 赎回部分, 按 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 及中国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1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 办理。 如开放 期 内因发生 不可抗力 等原因而 发生暂停 赎回情形的, 开放期将 按因不可 抗力 等原 因 而暂停 赎 回的 时间相 应 延长 , 基 金管理人 有权合 理调整赎回 业务的办 理期间并 予以公告 。 (十三)巨 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 前一 工作 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2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 的 场外 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基 金管理人对 符合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赎回申 请应全 部予以接受 和确认。 但 对于已接 受的赎回 申请,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 困 难或 认为因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当日按比 例办理的 赎回份额 不得低 于基金总份 额的 20% , 其余 赎回申请 可 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延缓 支付的期 限最长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 的赎回 申请以 赎回申请当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 额。 (3) 项所述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单日 赎回申请超 过前一工 作日基金 总份额的20% 的大 额投 资者不适用 于本条款 。 (3)在开放期内 ,若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 回且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 单日赎回申 请超过 前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 额的 20% ( 不含 20%) ,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 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全部赎 回 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 付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在 当日接受 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 回申请的 比例不低 于前一工 作日基金总 份额 20% 的前提下 , 对其 剩余赎回 申请可 以延期办理 , 但延 期办理期 限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延 期的赎回申 请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 如延期 办理期限 超过开放 期 , 则开放期相 应延长, 延长的开 放期内 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 新的赎回 申请, 即基 金管理人 仅为原开放 期内因提 交赎回申 请超过前 一工作日基 金总份额20%而被 延期办理 赎回的单 个基 金份额持有 人办理赎 回业务。 基金 转换 中转出份额 的申请的 处理方式 遵照相关 的业务规 则及 相关公告。 部分 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 赎回 最低份额的 限制。 (4)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发 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 已 经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 日,并应 当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介上 进行 公告。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2 3、 巨额赎回 的场内处 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 务的场内 处理, 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办理 。 4、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 并 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 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 式在 《信息披 露办法》 规定 的时 限要求内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说 明有 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 告。 ( 十 四) 暂 停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依 法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 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两周, 暂停 结 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 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4、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过 两周,暂停 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 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 停时间超 过两个月 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调整刊 登公告的 频率。 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按 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连 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 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 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以上暂停及 恢复基金 申购与赎 回的公告 规定, 不适用 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开 放期与封 闭期 基金运作方 式转换引 起的暂停 或恢复申 购与赎回 的情 形。 开放期与封 闭期基金 运作方式 转换 的有关信息 披露按照 招募 说明 书的相关 约定执行 。 (十五)基 金转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且已 开通 基金 转换业务 的 其他基 金之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 换费, 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 告, 并提前告 知基 金托管人与 相关机构 。 (十六)基 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 允许且条 件具备的 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可 受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 证监 会 认可 的交易 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 进行份 额转 让的申 请并 由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份 额的过 户登 记。 基金管理人 拟受理基 金份额转 让业 务的, 将 提前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 根据基金 管理 人公告的业 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 务。 (十七)基 金的非交 易过户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3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或者是 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 或国 家有权机关 要求的划 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 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或者以 其他方式 处分。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 资料, 对于符 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 构的规定办 理, 并按基 金登记机 构规定 的标准收费 。 (十八)基 金的转托 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根据 登记机 构的 相关规 定 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 的转托管, 包 括系统内 转托管和 跨系统转 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 收取转托 管费。 募集 期内本基 金不办理 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 系统 转托管。 (十九)基 金份额的 冻结和解 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 可、 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他 情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 基金 份额被冻结 的, 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 权益 按照我国法 律法规、 监 管规章以 及国家有 权机关的 要 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 如 无法律法 规明确 规定或 国家 有权机关 的明确指 示 , 被冻结 的基金份 额 产生的权益 先行一并 冻结。 被冻 结基金 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 配。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 外。 (二十) 在不违 反相关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且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 实质 不 利影 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 关程序 后, 根据具体 情况对 上述申购和 赎回的安 排进行补 充和调整, 或者办理 基 金份额质押 等相关业 务, 届时无 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但须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提 前公告。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4 十、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资 目标 通过对大类 资产走势 的判断, 灵活 运用股票 市场、 债 券市场相关 投资工具, 在 严格控制 风险的前提 下力争为 投资人获 取稳健回 报 。 ( 二 ) 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 于依法发 行或上市 的股票、 债券 等金融工 具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 具体 包括 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含中 小板股票、 创 业板股票 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债券(包含 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央行票据 、 中期票 据、 短 期融资券 、 超短 期融资券 、 次级债券 、 地方政 府债券 、 可转换 公司 债券及分离 交易可转 债、 可交换 债券以及 其他中国 证 监会允许投 资的债券)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非 金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同 业存单、 银 行存款 (包括 协议存款 、 定期存 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 、现 金、权证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 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其投资 比例遵循 届时有效 的法 律法规和相 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在 封闭期 , 本基金 投资于债 券 资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60% , 但应开放期 流动性需 要, 为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 , 每个开放期 开始前一 个月至开 放期结 束后一个月内不 受前述比例 限制。 本基金 投资于股票 资产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 0%-40% ,其中 定向增发 ( 非公开发 行) 股 票资产占 股票资产 的比例 不低于 80% 。 开放期 内, 本 基金持有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 产 净值的 5%,在 封闭期内,本 基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如果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变 更投资品 种的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 (三)投资 策略 1、大类资产 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 用定量和 定性相结 合的分析 方法, 结合对 宏观经济环 境、 国家经济 政策、 行 业发展状况、 股票市场 风险、 债券 市场整体 收益率曲 线变化和资 金供求关 系等因素 的定性分 析, 综合评价 各类资产 的市场趋 势、 预期 风险收益 水 平和配置时 机。 在此基 础上, 本 基金将 积极主动地 对权 益类 资产、 固定收 益类资产 和现金等 各类金融资 产的配置 比例进行 实时动态 调整。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5 2、股票投资 策略 (1)优选个 股投资策 略 在股票的选 择上, 本基 金将运用 定量与 定性的指 标相 结合的方法, 采取 “自 下而上” 的 选股策略, 以 价值选股、 组合投 资为原则, 选择具备 估 值吸引力、 增 长潜力显 著的公司 股票。 通过选择具 有上涨或 分红潜力 的股票, 保证组合 的收 益性; 通过分 散投资、 组合投资 , 降低 个股风险与集中 度风险。通 过“自下而 上”精选个 股 ,强调动态择时 选股的主动 管理策略, 关注具有高 成长性和 估值优势 的个股, 并在 此基础上 运用动态调 整的资产 配置技术 及相应 的 数量化方法 进行组合 管理,提 高投资组 合绩效。 (2)定向增 发股票投 资策略 本基金从估 值水平和 发展前景 两个角度 出发, 分析不 同类别的定 向增发项 目对企业 基本 面与所处行 业的影响。 采 取定性和 定量分析 相结合的 方法对影响 上市公司 定向增发 项目未来 的价值进行 全面的分 析, 精选定增 资金能够 在设定期 间内显著提 升公司盈 利能力和 优化产业 结构的股票 ,在严格 控制投资 组合风险 的前提下 ,对 行业进行优 化配置和 动态调整 。


本 基金 的股票 定量 分析 方法将 主要 分析市 场现 有定 向增 发项 目中各 行业 公司 的估值 指 标(如市盈率、 市净率、市 盈率相对盈 利增长比率 、 市销率、股息率 等) 、成长性 指标(主 营业务收入增长 率、净利润 增长率、毛 利率增长率 等 ) 、现金流量指标 和其他财务 指标,从 中选出价值 相对低估、 成长性确 定、 现金 流量状况 好 、 盈利能力和 偿债能力 强的公司 , 作为 本基金的备 选定向增 发股票; 再 通过分析 备选股票 所 代表的公司 的资产收 益率、 资产 周转率 等变量的时 间序列, 以及 通过对市 场整体估 值水平、 行业估值水 平、 主要竞争 对手估值 水平 的比较等来 评估其投 资价值。


在定量分析 的基础上, 本 基金的股 票定性分 析方法采 用深度价值 挖掘和多 层面立体 投资 分析体系, 从 定向增发 项目目的 , 定向增 发对象结 构 , 定向增发项 目类别, 并结合基 金管理 人的股票研 究平台和 产业投资 平台, 多层面 地分析备 选定向增发 项目所对 应的公司 的业务环 节的竞争优势和 劣势,分析 定向增发项 目对公司未 来 的影响,公司管 理方面的优 势和劣势, 分析定向增 发项目对 所处行业 的波特五 力结构与 上下 游产业的影 响。


经过严格的 定量分析 和定性分 析,最终 确定股票 投资 组合。 3、固定收益 品种投资 策略 (1)资产配 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 分析和判 断国内外 宏观经济 形势、 市场 利 率走势、 信用 利差状况 和债券市 场 供求关系等 因素的基 础上, 动态调 整组合久 期和债券 的结构, 并通过 自下而上 精选债券, 获 取优化收益 。 (2)债券类 金融工具 投资策略 1)债券类金 融工具类 属配置策 略 类属配置是 指对各市 场及各种 类的债券 类金融工 具之 间的比例进 行适时、 动态 的分配和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6 调整, 确定最 能符合本 基金风险 收益特征 的资产组 合 。 具体包括市 场配置和 品种选择 两个层 面。


在市场配置 层面, 本基 金将在控 制市场风 险与流动 性 风险的前提 下, 根据交 易所市场 和 银行间市场 等市场债 券类金融 工具的到 期收益 率 变化 、 流动性变化 和市场规 模等情况, 相机 调整不同市 场中债券 类金融工 具所占的 投资比例 。


在品种选择 层面, 本基 金将基于 各品种债 券类金融 工 具收益率水 平的变化 特征、 宏观 经 济预测分析 以及税收 因素的影 响, 综合考虑 流动性、 收益性等因 素, 采取定量 分析和定 性分 析结合的方 法,在各 种债券类 金融工具 之间进行 优化 配置。


2)久期调整 策略


债券投资受 利率风险 的影响。 本基金将 根据对影 响债 券投资的宏 观经济状 况 和货币政策 等因素的 分析判断, 形成对未 来市场利 率 变动方向的 预期, 进而 主动调整 所 持有的债券 资产组合 的久期值 ,达到增 加收益或 减少 损 失的目的 。


当预期市场 总体利率 水平降低 时, 本基金 将延长所 持 有的债券组 合的久期 值, 从而可 以 在市场利率 实际下降 时获得债 券价格上 升收益; 反之 , 当预期市场总 体利率水 平上升时, 则 缩短组合久 期,以规 避债券价 格下降的 风险带来 的资 本损失,获 得较高的 再投资收 益。


3)收益率曲 线配置策 略


本基金将综 合考察收 益率曲线 和信用利 差曲线, 通过 预期收益率 曲线形态 变化和信 用利 差曲线走势 来调整投 资组合的 头寸。


在考察收益 率曲线的 基础上, 本基 金将确定 采用集中 策略、 哑铃策略 或梯形策 略等, 以 从收益率曲 线的形变 和不同期 限信用债 券的相对 价格 变 化中获利。 一般而言, 当预期收 益率 曲线变陡时, 本基金将 采用集中 策略; 当 预期收益 率 曲线变平时, 将采用哑 铃策略; 在预期 收益率曲线 不变或平 行移动时 ,则采用 梯形策略 。


本基金还将 通过研究 影响信用 利差曲线 的经济周 期、 市场供求关 系和流动 性变化等 因素 , 确定信用债 券的行业 配置和各 信用级别 信用债券 所占 投资比例。


4)基于信用 变化策略


信用债券的 信用利差 与债券发 行人所在 行业特征 和自 身情况密切 相关。 本基金 将通过行 业分析、 公司资 产负债分 析、 公司现金 流分析、 公司 运营管理分 析和公司 发展前景 分析等细 致的调查研 究, 依靠本 基金内部 信用评 级 系统建立 信 用债券的内 部评级, 分 析违约风 险及合 理的信用利 差水平, 对信用债 券进行独 立、客观 的价 值评估。


5)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 低于债券 收益率时, 本基金将 实施正回 购 并将所融入 的资金投 资于债券, 从 而获取债券 收益率超 出回购资 金成本( 即回购利 率) 的套利价值 。


6)信用债券 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根 据信用债 券市场的 收益率水 平, 在综 合考 虑信用等级、 期限、 流 动性、 市 场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7 分割、 息票率 、 税赋特 点、 提前 偿还和赎 回等因素 的 基础上, 建立 不同品种 的收益率 曲线预 测模型和信 用利差曲 线预测模 型, 并通过 这些模型 进 行估值, 重点 选择具备 以下特征 的信用 债券: 较高到 期收益率 、 较高当 期收入、 价值被低 估 、 预期信用质 量将改善 、 期权和 债权突 出、属于创 新品种而 价值尚未 被市场充 分发现。


7)可转换公 司债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 合分析可 转换公司 债券的股 性特征、 债性 特征、 流动性、 摊薄 率等因素 的基 础上, 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 价模型和 二叉树期 权定价模型 等数量化 估值工具 评定其投 资价值, 选择 其中安全 边际较高 、 发行条 款相对优 惠 、 流动性良好 , 并且基 础股票基 本面优 良、 具有较强 盈利能力 、 成长前 景好、 股 性活跃并 具 有较高上涨 潜力的品 种, 以合理 价格买 入并持有, 根 据内含收 益 率、 折 溢价比率、 久期、 凸性 等因素构建 可转换公 司债券投 资组合, 获取稳健的 投资回报。 此外, 本基 金将通过 分析不同 市场环境下 可转换公 司债券股 性和债性 的相对价值, 通 过对标的 转债股性 与债性的 合理定价 , 力求选择被市 场低估的 品种, 进而构 建本基金可 转换公司 债券的投 资组合。


当 本基 金所持 有的 可转 换公司 债券 与正股 之间 存在 套利 机会 或者可 转换 公司 债券流 动 性暂时不足 时, 为实现 投资收益 最大化, 本 基金将把 所持有的可 转换公司 债券转股 并择机抛 售。


8)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深 入分析资 产支持证 券的市场 利率、 发行条 款、 支持资产的 构成 及质 量、 提前 偿还率、 风险补 偿收益和 市场流动 性等基本 面因素, 估计资产违 约风险和 提前偿付 风险, 并 根据资产证券化 的收益结构 安排,模拟 资产支持证 券 的本金偿还和利 息收益的现 金流过程, 辅助采用蒙 特卡洛方 法等数量 化定价模 型,评估 其内 在价值。 (四)业绩 比较基准 沪深300 指 数收益率*35%+ 中国 债券总指 数收益 率*65% 。 沪深300 指 数是上海 证券交易 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 所共 同推出的沪 深两市指 数, 该指数编 制合理、 透明 , 有一定 的市场覆 盖、 抗操 纵性强, 并 且有较高的 知名度和 市场影响 力。 中国 债券总指数 能够较为 全面地反 映中国固 定收益市 场的 状况, 具有广 泛的市场 代表性。 综 合考 虑到本基金 大类资产 的配置情 况和指数 的代表性, 本 基金选择沪 深 300 指 数和中国 债券总指 数的加权平 均作为本 基金的投 资业绩比 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 者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是市 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 用于本基 金的业绩 比 较基准, 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 管人协 商, 本基金可 以在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 较 基准并及时 公告, 且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五)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其 预期收益 和预期风 险水平高于 债券型基 金和货币 市场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8 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 金,属于 中高预期 风险、中 高预 期收益的基 金产品。 (六)投资 限制 (1)在封闭期, 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产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60% ,但应开放 期流动 性需要, 为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每个 开放期开 始前一个月 至开放期 结束后一 个月内不 受前述比例 限制; 本 基金投 资于股票 资产投资 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0%-40% , 其中定 向增发 (非 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 占股票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 ; (2)开放期内, 本基金持有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在封 闭期内, 本基金 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 超 过 该证 券 的 10 %; (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 放基金) 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不 得 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票 的 30% ; (6)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7)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9)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1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3 ) 本 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4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9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5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本基 金在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 的债券回 购 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得 展期; (16 )封闭期内 ,本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0% ; 开放期内,本 基金 资产总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40% ; (17 ) 在开放 期内, 本基 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 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8 )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9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 资限制 。 除上述第(2)、( 13)、( 17)、( 18 )项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提 供担保;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 但 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 关联 交易的, 应当符 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 则, 防范 利益冲突, 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 并 履行信息 披露 义务, 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 格执行。 相关 交易必须 事先 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 意, 并按法律 法规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0 予以披露。 重 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审 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 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 事项 进行审查。 (七)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 使相关权 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2、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相关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3、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4、不通过关联交 易为自身、 雇员、授权 代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 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投资 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 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 指标、 净值表现 和投资组 合报告等 内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 者重 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8 年 9 月 30 日 (财 务数据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1,149,461.46 0.47 其中:股票


1,149,461.46 0.4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229,400,200.00 94.45 其中:债券


229,400,200.00 94.45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7,236,778.69 2.98 8 其他资产


5,092,435.48 2.10 9 合计





242,878,875.63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1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1,149,461.46 0.54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49,461.46 0.54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 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港股通股 票投资。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600738 兰州民百 159,426 1,149,461.46 0.54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仅持有 上述股票 。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80,159,000.00 37.45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100,619,200.00 47.01 6 中期票据 48,622,000.00 22.72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2 9 其他 - - 10 合计 229,400,200.00 107.18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011800209 18 国药控 股SCP001 180,000 18,133,200.00 8.47 2 011800843 18 福州城 投SCP002 180,000 18,090,000.00 8.45 3 127292 15 国网03 104,410 10,441,000.00 4.88 4 101354022 13 兴泸 MTN001 100,000 10,164,000.00 4.75 5 101364010 13 泉州路 桥MTN001 100,000 10,159,000.00 4.75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股指期货 。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国债期货 。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 体本期不存 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251.75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089,183.7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3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092,435.48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可转换债 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 况说 明 1 600738 兰州民百 559,585.26 0.26 非公开发行, 流通 受限 注:根据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于 2017 年 5 月 27 日发布《上 市公司股 东、董监 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 定》 (下称 “ 《规定》 ” ) , 及同日, 沪深 交易所分别 就 《规定》 出 具的相关 实施 细则。 其中持 有上市公 司非公开 发行股份 的股东通 过 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该 部分股份 的, 自股 份解除限售 之日起 12 个月内, 还需满足 减持数 量不 得超过其持 有该次非 公开发行 股份数量 的 50%的规定 。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各比例 的分项之 和与合计 可能 有尾差。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4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与同期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比 较表 :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 5 月 12 日(基 金合同生效 日) 至 2017 年 12 月31 日 0.95% 0.03% 6.06% 0.24% -5.11% -0.21% 2018 年1 月1 日 至2018 年 6 月 30 日 2.41% 0.03% -2.68% 0.40% 5.09% -0.37% 2018 年7 月1 日 至2018 年 9 月 30 日 1.27% 0.03% -0.48% 0.47% 1.75% -0.44%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2017 年 5 月 12 日) 起至 2018 年9 月30 日 4.69% 0.03% 2.72% 0.35% 1.97% -0.32%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5 十 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 基 金拥有 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存 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的 款项以及 其他 资产 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 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 金 开立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 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其他 基金 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 财产的保 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 金销售机构 的财产, 并 由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托 管账户中 的资金进 行 保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 构和 其他 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 债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 、 扣押或其他 权利。除 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处 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产。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 金财产本 身承担的 债务,不 得对 基金财产强 制执行。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6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 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 股票、 权证、 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 (三)估值 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 生影 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 件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值 ; (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 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或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 应品 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 值。 如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值;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全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或 估值 全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 收盘 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全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或估 值全 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值;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股票,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7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 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 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以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的价 格数据估 值。 4、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 本基金持有 的回购以 成本列示, 按合同利 率在回购 期间内逐日 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 息 。 6、本基金持 有的银行 存款和备 付金余额 以本金 列示 ,按相应利 率逐日计 提利息。 7、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 发现方 应 及时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双方协 商解决 , 以约定的 方法、 程 序和相关 法 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估 值, 以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利益 。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 计算、 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 基金资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 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估值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估值 日计算 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 净值,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并按规 定公告。如 遇特殊情 况,经中 国证监会 同意,可 以适 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估值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 估值日对 基 金资产估值 后, 将 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 人,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 由基金管理 人按约定 对外公布 。 (五)估值 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 确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由于一方当 事人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另一方当 事人在采 取了必要合 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 发现 该错误, 进而 导致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错误 造成投资 人 或基金的损 失, 以及由 此造成以 后交易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8 日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 而引起的 投资人或 基金 的损失, 由提供 错误信息 的当事人 一方 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 其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事 人 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 对由于 该 估值 错误遭 受损 失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直 接损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原 则 ” 给予 赔 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错 、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 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 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 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 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9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 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出现 重大错误 或者 估值出现重 大偏离的, 应 当提示基 金管理人依 法履行披 露和报告 义务。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 值;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 估值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 按 规定 对基 金 份额净 值予以公 布。 (八)特殊 情况的处 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7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 由于证券交易 所、登记结 算公司、证 券经纪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 ,及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的估 值数据错 误, 有关会 计制度变 化或由于 其 他不可抗力 原因等 ,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 查, 但未能发 现 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 响。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0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 本基金 场外收 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 人 可选择现 金 分红 或将现金 分红 自 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 投资 (红利 再 投资不受封闭期 限制) ;若投 资人不选 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红 利再 投方式免收 再投资的 费用; 本基金 场内 收益分配方 式为现金 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3、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4、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且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不 利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酌情调 整以上基 金收益分 配原 则, 并于变更实 施日前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且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四)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中应载明 截至 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可 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 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 承担。 当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以 支付 银 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机 构可将该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 金红利转 为基金份 额。 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 法, 依照 登 记机构 相关业务规 则 执行。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1 场内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时发生 的费用, 遵循深圳 证券 交易所和登 记机构的 相关规定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4、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 师费、 审 计 费、 律师费和 诉讼费、 仲裁费等 法 律费用;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 易 结算 费用 (包括但不 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证管 费、过户费 、手续 费、经纪商 佣金、证 券账户相 关费用及 其他类似 性质 的费用等) ; 7、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证券账户 开户费、 银行账户 维护费; 9、 基金上市 初费和上 市月费; 10 、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财产总值中 扣除。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60% 年费 率计提 。 管理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下 : H=E ×0.6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或不可 抗力 等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 ,支付日 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0% 的年 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算 方法如 下 : H=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日或不 可抗力等 致使无法 按时 支付,支付 日期顺延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3 上述“ (一 ) 基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3-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 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 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 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 商酌情调 整基金管 理费 率和基金托 管费 率, 此项 调整需要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基 金管理人 必须 依照 有关规定 于 新的费率 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 告。 (五)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 税义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 法规执行。 基 金财 产投资的相 关税收, 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 务人按照 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 规定代扣 代缴。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4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 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对基金会 计政策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二)基金 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 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5 十 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相关法 律法规关 于信息披 露的披露 方式、 登载媒介、 报 备方式等 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 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 (二)信息 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 并 保证基金 投资 人能 够按照 《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 或者 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法律、行 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 他行 为。 (四) 本基金公 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1) 《基 金合同 》 是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 务关系 , 明确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 序, 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 人 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 明书应当最 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 投资 人决策的全 部事项,说 明基金 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排 、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特性 、 风险揭示、 信 息披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 在其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 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 金管理人 在公告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6 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 明。 (3)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定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 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 册后 , 基金 管理人在 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 《 基金合同 》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 上。 2、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介上。 3、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介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上市交易 公告书 基 金份 额获准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 ,将上市 交易公 告 书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5、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封闭期 内 , 在基 金份额上 市 交易前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 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 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个交易 日的次日通 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 销 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 基 金份额销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前款规 定的市场 交易 日 (或自然日 ) 的次日 , 将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 介上。 6、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 资 人 能够在 基金份额 销 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7、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其 网站上, 将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 介 上。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 告应当 经过审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7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其网 站上,将 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上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 报告期内出 现单 一投 资人持有 基金份额 比例达到 或超 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 利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 项 下披露该 投资人的 类别、 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 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 况及 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 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编制 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不包 括本基金 封闭期 与开 放期之间的 运作转换) ;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 分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管理 业务、基 金财产、 基金托管 业务 的诉讼或仲 裁;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8 (1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 管理人及 其董事 、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 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 )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 ) 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 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净值 估值 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 分之 零点五; (18 )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 ) 增加 、 变更、 减少 基金 销售机构 ; (20 )更换 基金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 进入开 放期 ; (22 )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3 ) 本基 金在开放 期内发生 巨额赎回 并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24 )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 (25 )本基 金 在开放 期内 连续 发生巨额 赎回并暂 停接 受赎回申请 ; (26 )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 (27 )基金 推出新业 务或服务 ; (28 )本基 金停复牌 、暂停上 市、恢复 上市或终 止上 市; (29 )发生 涉及基金 申购、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30 )中国 证监会规 定 或基金 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 项。 9、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10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 11 、 投资资 产支持证 券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 证券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年 报及半年报 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 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 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 产支持 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 产支 持证券总额、 资 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 基金 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 明细。 12 、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后两个 交易 日内, 在指定媒 介披露所 投资非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9 开发行股票 的名称、 数 量、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 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锁定期 等信息。 (六)信息 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和 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 信 息外, 还可以 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介披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 于指定媒 介 披露信息, 并 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意 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 后,应当分 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 复制。 (八)暂停 或延迟信 息披露的 情形 当出现下述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 暂停 或延迟披露 基金信息 :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不可抗力 ; 3、发生暂停 估值的情 形 4、 法律法规 规定、中 国证监会 或《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他情形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0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 风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证券价格 受整体政 治、 经济 、 社会等环境因 素的影响 会产生波 动,从而对 本基金的 投资产生 潜在风险 ,导致本 基金 的收益水平 发生波动 。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 指国家货 币政策、 财 政政策、 产 业政策等 宏观经济政 策发生重 大变化而 导致 的本基金投 资对象的 价格波动 ,从而给 投资人带 来的 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经济运行具 有周期性 的特点, 市 场的收益 水平随经 济 运行的周期 性变动而 变动, 本基 金 所投资的固 定收益类 和权益类 相关投资 工具的收 益水 平也会随之 变化,从 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不仅 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 价格和收益率, 还影响着企 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 基 金投资于权益类 和/或固定收 益类相关 投资工具, 其收益水 平可能会 受到利率 变化的影 响。 4、购买力风 险 基金的一部 分收益将 通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 而现金的 购买力可能 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 响而 下降,从而 给投资人 带来实际 收益水平 下降的风 险。 5、再投资风 险 市场利率下 降将影响 固定收益 类证券利 息收入的 再投 资收益率。 6、债券发行 人提前兑 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 时, 拥有提前 兑付权的 债券发行 人往往会 行使该类权 利。 在此情形 下, 基金 经理不得不 将兑付资 金再投资 到收益率 更低的固 定收 益证券上, 从而 影响投资 组合的整 体回 报率。 7、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 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 力、 行业竞争、 市 场前景、 技 术更新 、 财务状况、 新 产品研究 开发等都 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 生 变化。 如果基 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 司经营 不善, 其股票 价格可能 下跌, 或 者能够用 于分配的 利 润减少, 使基 金投资收 益下降。 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 现难以预 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 可以通过 投 资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 非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避免 。 8、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 指金融工 具的一方 到期无法 履行约定 义务 致使本基金 遭受损失 的风险。 基金 在交易过程中可 能发生交收 违约或者所 投资债券的 发 行人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 息等情况,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1 从而导致基 金资产损 失。 9、通货膨胀 风险 由于通货膨 胀率提高 ,基金的 实际投资 价值会因 此降 低。 10 、法律风 险 由于法律法 规方面的 原因, 某些 市场行为 受到限制 或 合同不能正 常执行, 导 致了基金 资 产损失的风 险。 (二)基金 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本基金管 理运作过 程中基金 管理人的 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 对 信息的占有 和对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判断, 从 而影响本基 金收益水 平。 此外, 基金管 理人的职业 操守和道 德标准同 样都有可 能对本基 金回 报带来负面 影响。 因此, 本基金可 能因 为基金管理 人的因素 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2、操作或技 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 在业务各 环节操作 过程中, 可能 因内部控 制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 操作 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 等导致本 基金资产 损失, 例 如, 越权违规交 易、 会计部 门欺诈、 交易错 误等。 在基金的各 种交易行 为或者后 台运作中, 可 能因为技 术系统的故 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 交易 的正常进行 或者导致 投资人的 利益受到 影响。 这种 技 术风险可能 来自基金 管理人、 登 记机构、 销售机构、 银 行间债券 市场、 证 券交易所 、 证券登 记 结算机构、 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等等。 (三)其他 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 通讯系 统、 交易网络 等技术保 障系统或 信息 网络支持出 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 基金的申购 赎回无法 按正常时 限完成、 登 记系统瘫 痪 、 核算系统无 法按正常 时限显示 产生净 值、基金的 投资交易 指令无法 及时传输 等风险; 2、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 机构 违约、托管 行违约等超出本 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 险,可能 导致本基 金或者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利益受损 ; 3、战争、自然灾 害等不可抗 力因素的出 现,将会严 重影响证券市场 的运行,可 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 损失; 4、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内幕交 易、欺 诈行 为等产生的 风险; 5、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 基金经理 的依赖而 可能产 生的 风险; 6、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四)本基 金的特有 风险 1、 定期开放 机制存在 的风险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2 (1) 本基金 原 则上 每 18 个月开 放一次申 购和赎回, 投资人需在 开放期提 出申购赎 回申 请,在非开 放期间将 无法按照 基金份额 净值进行 申购 和赎回。 (2) 本基金 原 则上 每 18 个月开 放一次申 购和赎回, 并且 各个开 放期的起 始日和终 止日 所对应的日 历日期 不 一定 相同, 因 此, 投资人需 关注 本基金的相 关公告, 避免 因错过开 放期 而无法申购 或赎回基 金份额。 (3)开放期内, 基金规模将 随着投资人 对本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而不断变化 ,若是 由 于投 资人的 连续大 量赎 回而导 致本基 金管 理人被 迫抛 售所 持有投 资品种 以应 付本基 金赎 回的现金需 要, 则可能 使本基金 资产变现 困难, 本基 金面临流动 性风险 或 需承担额 外的冲击 成本。 (4)巨额赎回风 险是开放式 基金所特有 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放 日基金的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 额) 超过前 一 工作日 基 金总份额的 百分之二 十时, 投资 人将可 能无法及时 赎回持有 的全部基 金份额。 2、 折价风险 本基金在封 闭期 内不 开放申购、 赎回, 期间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只能 通过二级 市场交易 卖出 基金份额变 现。 在证券市 场持续下 跌、 基金交易 不活 跃等情况下, 有 可能出现 基金份额 二级 市场交易价 格低于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 即基金折 价 交易, 从而影 响投资人 收益或产 生损失。 3、投资定向 增发股票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 票资产比例为 基金资产 的 0%-40%, 其中定向增发( 非公开发行) 股票 资产占股票 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80%。 公募基金 参与定 向增发, 如果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上 市 交易的同一 股票的市 价高于非 公开发行 股票的初 始取 得成本时, 根据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 规定方法进 行估值。 因 此, 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净值可 能由于估值 方法的原 因偏离所 持有股票 的收盘价所 对应的净 值。 投资人 在二级市 场交易时, 需要考虑该 估值方式 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 影响。 4、混合型基 金存在的 风险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资产配置 策略对基 金的投资 业 绩具有较大 的影响。 在 类别资产 配 置中可能会 由于市场 环境、 公司治 理、 制度建设 等因 素的不同影 响, 导致资产 配置偏离 优化 水平,为组 合绩效带 来风险。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 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 定 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并自 决议生 效后 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公 告。 若法律法 规发生变 化, 则以 变化后 的规定为准 。 (二) 《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并在履行 相关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基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小 组并在中国 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在基金财产清 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各自履行职 责,继续忠 实、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托 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4、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5、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4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6、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因本基 金所持证 券的流动性 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 时变 现的,清算 期限相应 顺延 。 7、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或 基金资产清 算小组认为有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更 为有利的清 算方法, 本基 金财产的 清算可按 该方法进 行, 并及时公告, 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相关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 ,按 相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的要 求办理 。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剩余财 产中支付 。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 律师 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后 ,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5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资金; (2)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 (3)依照基 金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 监 管部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 人的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决 定基金收 益的 分配方案; (11 )在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绝 或暂停受 理申 购、赎回和 转换申请 ; (12 )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 使 股东权利, 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4 )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 等业 务 的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权利 。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6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 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 投资 计划、投 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或要 求 外 ,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 密, 不 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 、法律等 外部专业 顾问提供 服务 而向其提供 的情况除 外 ; (13 ) 按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 人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人 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 时查阅到 与 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 印件; (18 )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9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时, 应当 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 除;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履 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 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7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 基金 管理 人承担全部 募集费用, 将 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 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 (税后) 在基金 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4)根据相关市 场规则,为 基金开设资 金账户、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为 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 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 账 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8 (6)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 合同》 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 、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另有 规定 或要求 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前 予以保 密, 不 得向他人泄 露 , 因审计 、 法律等 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 服务而向 其提供的 情况除外 ;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 定进 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 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 (15 )依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 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19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 ) 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 人 因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义务 。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权利 和义务 基金投资人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 投资 人 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 本基金份 额 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 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 于: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9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照法 律法规及 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申请赎 回或 转让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 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 策 ,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合 同当事 人合 法权益的活 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设日 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 法规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另有规定 的, 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为准。 (一)召开 事由 1、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当出 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终止基 金合同;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0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不包 括本基金 封闭 期 与开 放期之间的 运作转换) ; (5)调整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法规要求调 整该等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终止 基金上市 ,但因不 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 被深 圳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 市的除外 ; (11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2 ) 单 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3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 其他事项; (14 )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事 项。 2、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 合同约定 的 情况下,以 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2)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 下,调整本基 金的申购费 率、变 更收费方式,调 低赎回费率 或除基金管 理费、基金 托 管费之外的其他 应由基金承 担的费用 , 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 设置; (3)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 或行业 自律规则 发生变 动而 应当对基金 合同进行 修改; (4)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 系发生重 大变化; (5)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的情况 下,基金 推出新业 务或服务 ; (6)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 人、登记机 构、 其 他 基金销售 机构调整 有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 非交易过户、 转 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 ; (7)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致, 调整基金 收益的分 配原则和 支付方式 ; (8)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1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并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基 金管 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代 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决 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 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 , 不得阻 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媒介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不得就 未经公告 的事项进 行表决。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提交的 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通 知基金托管 人到 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2 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通知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通讯开会 方式以及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允许 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 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 出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 基 金份额 的有 关证明文件 、受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 持 有 基金 份额的 有关证 明文 件及委 托人 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及有 关证明 文件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 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 之 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 新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 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按照 本基金合 同的相 关 规 定以召集人 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 ( 包 括邮寄、 网络 、 电话、 短信或其 他方式) 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 以召集人通 知载明的 非现场方 式在表决 截止日以 前送 达至召集人 指定的地 址或系统 。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 定公布会 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 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 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 不 参加收取表 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 之 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 接出具表 决 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3 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 之一, 召集人 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 上 (含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 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表 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 决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 托 证明 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 规定,并与 基金登记 机构记录 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 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 知载明,本基金 亦可采用其 他非现 场方式或者 以现场方 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 结合的方 式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会议程序 比照 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 开会的程 序进行。 4、基金份额持有 人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的 ,在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 许的情 况下, 授权方 式可以采 用书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 或 其他方式, 召 集人接受 的具体 授权方式 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 金合同、 更换 基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托管 人、 与其 他 基金合并、 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 及会议召 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但 本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的除 外)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知 前向大 会召 集人提 交需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也 可以在会 议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 召集人提 交临时提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 人发出召 开 会议的通知后 , 如果需要 对原 有提案 进行 修改,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前 30 日及 时公告 。 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提交的临 时提案进 行审核, 符 合 条件的应当 在大会召 开日 30 天 前公告。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 审核:


(1)关联性。大 会召集人对 于提案涉及 事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权范围 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合 上 述要求 的, 不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 决,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解释 和说 明。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4 (2)程序性。大 会召集人可 以对提案涉 及的程序性 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 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 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 原 提案人不 同意 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 问题 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决定,并 按照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 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 式下,首先 由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定程 序 宣布会议议事 程序及注意 事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进行 表决, 经合法 执业的律 师见 证后 形成大 会决议。 大 会主持人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出 席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 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其出席 会 议的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 ( 含二分之 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 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或 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持 有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 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5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公 证 机 关监 督 下 形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 般决议须经 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 之一以上 (含二 分之一) 通过 方为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 别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 二) 通过 方可做出 。 除基金 合 同另有约定 外,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 合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 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监 督员及公 证机关均认 为 有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 定的确认 投资 人身 份 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 资 人,表 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 见视为有 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 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5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 的前提下 ,具体规 则以召集 人发布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三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 的, 不影响 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会 的,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 派代表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均有 约束 力。 (九) 本部分 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事由、 召 开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等 规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6 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 法规或监 管规则的 部分, 如将 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 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 基金 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新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 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关 并提前公 告后, 可直 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 行 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 同解除和 终止的事 由、程序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 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 生效后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 若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 则以变化 后的规 定为准。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并在履行 相关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止: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基金 合同终止事 由 出现后, 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在基金财产清 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各自履行职 责,继续忠 实、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托 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4、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5、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7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6、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因本基 金所持证 券的流动性 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 时变 现的,清算 期限相应 顺延 。 7、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或 基金资产清 算小组认为有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更 为有利的清 算方法, 本基 金财产的 清算可按 该方法进 行, 并及时公告, 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相关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 ,按 相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的要 求办理 。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剩余财 产中支付 。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 律师 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后 ,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 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 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 内容、 履行和 解释或与 基金 合同有关的 争议,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 途径解决 。 不愿或 者不能通 过 协商、 调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 为 北京市, 按照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裁 决是终局 的, 对 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 承担 ,除 非仲裁裁 决另有决 定 。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 (为本基金 合同之目 的, 不包 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 澳门 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 区法律) 管辖,并 按其解释 。 五、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人 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 印制成册, 供 投资人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其他 销 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银华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长 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 东方 经贸城 C2 办 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贰仟 贰佰贰拾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续经营 电话:010-58163000 传真:010-58163090 联系人:冯 晶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 设立文号: 国务院《关 于中国人民银 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 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经营范围: 办理 人民币存 款、 贷款、 同业 拆借业务; 国 内外结算; 办理 票据承兑、 贴 现、 转贴现、 各类汇 兑业务; 代 理资金清 算; 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担保; 代理 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 代理承销、代理 兑付政府 债 券;代收代 付业务;代 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 算业务(银 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 务; 代理政 策性银行 、 外国政 府和国际 金 融机构贷款 业务; 保管 箱服务; 发行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9 融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 、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基金 、 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 企 业年金 受托管理 服务; 年 金账户管 理服务 ; 开放式 基金的注 册登记 、 认购、 申 购和赎回 业务; 资信调查 、 咨 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 人财务顾 问服务 ; 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 外 汇贷款; 外币兑换 ; 出口 托收及进 口代收 ; 外汇票 据 承兑和贴现 ; 外汇 借款; 外汇担保 ; 发 行、 代理发行 、 买卖或 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 价 证券; 自 营、 代客外汇 买卖; 外 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 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 网上银 行、 手机 银行业务; 办 理结汇、 售 汇业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 监督 权 1、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对 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 于依法发 行或上市 的股票、 债券 等金融工 具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 具体 包括 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含中 小板股票、 创 业板股票 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债券(包含 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央行票据 、 中期票 据、 短 期融资券 、 超短 期融资券 、 次级债券 、 地方政 府债券 、 可转换 公司 债券及分离 交易可转 债、 可交换 债券以及 其他中国 证 监会允许投 资的债券)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非 金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同 业存单、 银 行存款 (包括 协议存款 、 定期存 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 、现 金、权证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 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其投资 比例遵循 届时有效 的法 律法规和相 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在 封闭期 , 本基金 投资于债 券 资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60% , 但应开放期 流动性需 要, 为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 , 每个开放期 开始前一 个月至开 放期结 束后一个月内不 受前述比例 限制。 本基金 投资于股票 资产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 0%-40% ,其中 定向增发 ( 非公开发 行) 股 票资产占 股票资产 的比例 不低于 80% 。 开放期 内, 本 基金持有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 产 净值的 5%,在 封闭期内, 本 基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如果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变 更投资品 种的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0 2、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督: (1)在封闭期, 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产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60% ;但应开放 期流动 性需要, 为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每个 开放期开 始前一个月 至开放期 结束后一 个月内不 受前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 资组合中股票 资产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 0%-40%, 其中定向增 发(非公开 发行)股 票资产占 股票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80% ; (2)开放期内, 本基金持有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在封 闭期内, 本基金 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且由 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 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且由 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 且由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 全 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 通股票的 30% ; (6)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7)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 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基金持有的同 一权证,不 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9)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1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 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13 ) 本 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 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1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4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5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本基 金在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 的债券回 购 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得 展期; (16 )封闭期内 ,本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0% ; 开放期内,本 基金 资产总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40% 。 (17 ) 在开放 期内, 本基 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 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8 )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第(2)、( 13)、( 17)、( 18 )项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除 外 。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持有 证券期间, 如 发生证券 处于流通 受限状态 等非基金管 理人原因 导致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合 前述规定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在上述情 形消 除后的 10 个交 易日内调 整完毕。 法律 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 上述期间 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应当 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 金托管人 对基 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 的, 本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相 应 调整投资比 例限制规 定。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 应在出现 可预见资 产规模大 幅变动的 情况 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 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 函说明基 金可能变 动规模和 公司应对 措施 ,便于基金 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 督。 3、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2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提 供担保;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法律、 行政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4 、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 (1)基金托管人 按以下方式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的交 易对手资信 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 名单, 并按照审慎 的风险控 制原则在 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 易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 到该名单。 基 金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 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 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 减少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时须 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日 内回函确 认收到后, 对名 单进行更 新。 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 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 开 始生效, 新名 单生效前 已与本次 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 交易,仍 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与不在 名单内的 银行 间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 理人撤销 交易, 经提 醒后基金 管理人仍 执 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 责任,发 生此种情 形时,基 金托管人 有权 报告中国证 监会。 (2)基金托 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 易的交易方 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 行间市场进 行现券买卖 和回购交易 时,需按交易对 手名单中约 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 易。 如果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方 式进行交 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 金管 理人与 交易对手 重新确定 交易方式 , 经提醒后仍 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的,基金 托管 人不承担责 任。 (3)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的 核心交易对 手为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银 行、中 国建设银行、 中 国农业银 行和交通 银行, 基金管 理人 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 以根据当 时的 市场情况调 整核心交 易对手名 单。 基金管 理人有责 任 控制交易对 手的资信 风险, 在与 核心交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3 易对手以外 的交易对 手进行交 易时, 由于交 易对手资 信风险引起 的损失先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其后有权要 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 赔偿。 基金 托管人的 监 督责任仅限 于根据已 提供的名 单, 审核 交易对手是 否在名单 内 列明。 5、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信用风 险主要包 括存款银 行的 信用等级、 存款 银行的支 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 银行选择 方面的风 险。 本基金核 心存款银 行名单为中 国工商银 行、 中国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 银行和交 通银行, 本 基金投资 除核心存款 银行以外 的银行存 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 而造成的 损失时 , 先 由基金管 理 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 要求相关 责任人 进行赔偿。 基 金管理人 在通知基 金托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对 于核心存 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责任仅限 于根据已 提 供的名单, 审 核核心存 款银行是 否在名 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监督 (1)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2)流通受限证 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 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 上 市证券、 回购 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首 次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 的有关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票, 基 金管理人 还应提供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批 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上述 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 和投 资比例控制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于首 次执行 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 核。 基金托 管 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 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 他双方认 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 (4)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前,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 息, 包括但不 限于拟发 行证券主 体的中国 证监会批准 文件、 发行证 券数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已持 有 流通受限证 券市值占 资产净值 的比例、 资 金划付时 间 等。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 上述信息 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 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 令前两个 工作日将 上 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 托管人, 保 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4 (5)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规定 ,对基金管 理人是否遵 守法律法规进行 监督,并审 核基金 管理人提 供 的有关书 面信息。 基 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 资 料可能导致 基金出现 风险的, 有 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前就该 风险的消 除或 防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 面说明, 并保 留查 看 基金 管理人 风险管 理部 门就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评 估报告 等备 查资料 的权 利。 否则, 基 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 执行有关 指令。 因 拒 绝执行该指 令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并 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 法达成一 致, 应及时 上 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 金 托管人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何责 任。 如果 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 风险,基 金托管人 应承担连 带责任。 7、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基金在 投资中期票 据前,基金 管理人须根据法 律、法规、 监管部 门的规定, 制 定严格的 关于投资 中期票据 的风险控 制 制度和流动 性风险处 置预案, 管 理人在 此承诺将严 格执行该 风险控制 制度和流 动性风险 处置 预案。 (二)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账 、 基金费 用 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 (三)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及其 他 运作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有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 一个工作 日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式 向基 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 进行解释 或举证 。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管理人 赔偿因其 违反《基 金合 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 受的损失 。 对于依据交 易程序尚 未成交的 且基金托 管人在交 易前 能够监控的 投资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 指令违反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执行 , 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对于必须于 估值完成 后方可获 知的监控 指标或依 据交 易程序已经 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 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 令违反法 律法规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 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5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 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基 金托管人 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 金托管人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 核查 , 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 账户、 债券 托管账户 等投资所 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 、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 对 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 执 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本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 面 形式向基金 管理人发 出回函。 在 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并 予协助配 合。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 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 赔偿基金 因此所遭 受的 损失。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 括 但不限于: 提 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 金 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 金管理人 进行有 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 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债券 托管账户等 投资所 需账户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6 4、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账 户,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整与 独立 。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购、 基金投资过 程中产生的 应收财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账 日 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 处的, 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 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 应予 以必要协助 ,但 对此 不承担责 任。 (二)募集 资金的验 证 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按 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 议的约定, 将 认购资金划 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 有托 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 设的银华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基金认购专 户。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 人开 立并管理。 基 金募集期 满,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 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 为基金开立 的资产托管 专户中,基 金 托管人在收到资 金当日出具 确认文件。 由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 务所进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 具的 验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 以上(含2 名)中 国注 册会计师签 字有效。 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事宜。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 设资 产托管专户, 保 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 。 该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 一 切货币收支 活动, 均需 通过基金 托管人 的资产托管 专户进行 。 资产托管专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 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 户的管理 应符合 《中 华人民 共和国票 据法 》 、 《人民币银 行结算 账户管理 办 法》 、 《现金管 理暂行条 例》 、 《人 民币利率 管理规定》 、 《 利率管理暂 行规定》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及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 他规定。 (四)基金 证券账户 与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的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 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 设证券账 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 金托管人的 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7 公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用于 证券清算 。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 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 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五)债券 托管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 义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 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 金进行交 易; 基金托 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 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和 银行 间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公 司 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自 营账 户,并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基金 的债券的 后台匹配 及资 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一起负责 为基金对外 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回 购主协 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保存副 本。 (六)其他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从 事 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时, 如 果涉及相 关账户的 开 设和使用, 由 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 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开立有关账 户。 该账户 按有关规 则使用 并管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 存单等有价 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其中 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或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 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 公司或票 据营 业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金 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办理。 属 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应由基 金托管人 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 效控制或 保管的证 券不 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 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分别 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 在合同签署 后5个工作日 内通过专人 送达、挂号邮寄 等安全方式 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 合同 原件应存 放于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各自文件 保管部门15 年以 上 。 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 上的正本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 的合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8 同 传真件, 未经双方 协商或未 在合同约 定范围内 ,合 同原 件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该 计算日基金 份额总数后 的数值。基 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国家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估 值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 估 值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同》 、 《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 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用 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估值日交 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 金资产净 值并以双 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 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 复核后以双 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由 基金 管理人按约 定对基金 净值予以 公布。 根据《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此, 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 方是基金管 理人, 就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 照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法律法 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包 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 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12月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的 基金登记 机构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 保管, 保管期 限自基金账 户销户之 日起不得 少于20年。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 目前相关 规则分别 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保 管期限为15 年。保 管方 式可以采用 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 。 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交 下列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益 登记日、 每 年6 月30 日、 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 额。 其中每 年12月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应于下 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 提交;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 重要事项日期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 基金托管人 以电子版 形式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并定期刻 成光盘备 份, 保存期 限为15 年。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9 途,并应遵 守保密义 务。 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 善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 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 七、争议解 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 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 而产生的 或与本协 议 有关的一切 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 可 以解决的, 应 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 据 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 并对相关各 方 均有约束力,仲 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决 定 。 争议处理期 间, 相关 各方当事 人应恪守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基金托 管协议的 变更、终 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的内容进 行变更。 变更后 的托管协 议, 其内 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基金 托管 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的情 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终 止: 1、 《基金合 同》终止 ; 2、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有其 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有其 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或《 基金合 同》 约定的终止 事项。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0 二十 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并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 化增加、 修订这些 服务项目 。 主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资料 寄送 1. 基金投资 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 采取定制 方式, 未定制 此服务的 投资人可 通过互联网 站、 语音电话、 手 机网 站等途径自 助查询账 户情况。 纸质对账 单按季度 提供 ,在每季度 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 内向 该季度内有 交易的持 有人寄送。 电 子对账单 按月度和 季度提供, 包括 微 信、 电子邮 件等电子 方式,持有 人可根据 需要自行 选择。 2. 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 料 (二)咨询 、查询服 务 1. 信息查询 密码 基金查询密 码用于投 资人查询 基金账户 下的账户 和交 易信息。 投资人 请在知晓 基金账号 后, 及时登录 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基 金 查询密码, 为 充分保障 投资人信 息安全, 新密码应为 6-18 位数 字加字母 组合。


2. 信息咨询 、查询 投资者如果 想了解认 购、 申购和赎 回等交易 情况、 基 金账户余额、 基 金产品与 服务等信 息,请拨打 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 务中心电 话或登录 公司 网站进行咨 询、查询 。 客户服务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利 用自 已的 线上平 台定 期或不 定期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投 资资 讯及 基金经 理 (或投资顾 问)交流 服务。


(四)电子 交易与服 务 投资者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的线 上交易系 统进行基 金交 易, 详情请查看 公司网站 或相关公 告。





(五)如本招募 说明书存在 任何您/贵机 构无法理解 的内容,请通过 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 管理人。请 确保投资 前,您/ 贵 机构已经 全面理 解了 本招募说明 书。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更新 招募说明 书以来涉 及本基金 的重要公 告 : 本基金管理 人于 2018 年 6 月 11 日披露 了 《银华惠丰 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 结果暨决 议生效公 告》,自2018 年 6 月8 日 起,本 基金将执 行调整后 的管理费率, 即2018 年6 月8 日本基金 的管理费 按照2018 年6 月7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0.60% 年费率计提。 本 基金管理 人已对本 基金基金 合同、 托 管协议中相 关内容进 行了修订, 修 订内 容自 2018 年6 月8 日 起正式生 效。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2 二十 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 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 投资人可 在 办公时间 免 费查阅。 在支 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上述 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 印件, 但 应以本基金 招募说明 书的正本 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 登录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 )查 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3 二十 五 、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 会准予 银 华惠丰定 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注 册的文件 ; 2. 《 银华惠 丰定期开 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 银华惠 丰定期开 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4. 关于申请 募集注册 银华惠丰 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法 律意见书 ;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 基金托管人 业务资格 批件和营 业执照存 放在基金 托管 人处;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处。 投资人可 在营业时 间 免费到存放 地点查阅, 也可按工 本费购 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