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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A(000629)

圆信永丰纯债: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授权委托书(样本)查看PDF公告

 
 
授 权 委 托 书 ( 样本 ) 
 
本人 (或 本机构 ) 持有了圆 信永丰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 ) 的 基金份 额,就 圆 信永丰 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官 网
(www.gtsfund.com.cn )及2018 年12 月20 日在中 国证监 会 指定媒
介 公布的 《 圆信 永丰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以通 讯方式 召 开 圆信永 丰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公告 》 所 述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审 议 的事项, 本 人 (或 本机构) 的 意见为 (请在意见 栏
下方划“ √” ) : 
 
审议 事 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终止 圆 信 永 丰 纯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有关事项 的议 案》 



本人 (或本 机构) 特此授权 代表本 人 (或本机构 ) 参加 审议上述 事项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并按 照 上述意见 行使表 决 权。 本人 (或 本机构) 同意代理人 转授权 ,转授 权 仅限一次 。 上 述 授 权 有 效 期 自 签 署 日 起 至 审 议 上 述 事 项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会议 结束之 日 止。 若 本 基金重 新召 开审议相 同议案 的 持有人大 会 的,本授 权继续 有 效。


委托人( 签字/ 盖章 ) : 委托人身 份证件 号 或营业执 照号 ( 填 写) : 委托人基 金账户 号 (填写 ) : 代理人( 签字/ 盖章 ) : 代理人身 份证件 号 或营业执 照号 ( 填 写) : 签署日期 :





月 授权委 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 1 . 此授 权委托 书可剪 报、 复印或 按以上 格式 自制, 在填写 完整 并签字 、 盖章后 均 为有效 。 2.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委 托本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构 以及其 他 符合法律 规定的 机 构和个人 , 代为 行使 本次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上 的 表决权。 3. 如委托 人未在 授 权委托书 表示中 明 确其表决 意见的 , 视 为委托 人授权 代 理人按照 代理人 的 意志行 使 表决权; 如委托 人在 授权委托 表 示中表达 多种表 决 意见的, 视为委 托人 授权 代理 人 选择 其 中一种授 权 表示行使 表决权 。 4. 本授权 委托书 ( 样 本) 中 “委 托人 身 份 证件号或 营业执 照 号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或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的 证 件 号 码 或 该 证 件 号 码 的 更新。 5. “ 委 托人基 金账户 号 ” , 仅指持 有本基 金份 额的基 金账户 号, 同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拥 有 多 个 此 类 账 户 且 需 要 按 照 不 同 账 户 持 有 基 金份额分 别进行 授 权的, 应当 填写基 金 账户号; 其 他情况 可 不必填写 。 此处空白、 多填、 错填、 无法 识别等 情况的, 将 被默认 为代表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 有 的本基金 所有份 额 。 6. 如本次 持有人 大 会权益登 记日, 投资 者未持有 本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则其 授权无 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