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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周期(165516)

信诚周期: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次)查看PDF公告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原信诚 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更新) 
 
重要提示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2005 年9 月30 日注 册成 立。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
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公司名称由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变更为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我 司” ) , 并由 上海 市工 商行 政管 理局 于2017 年12月18日核发新的营
业执照。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第七 十六 条的 规定 , 合同 当事 人名 称变 动不 影响 合同 义
务的 履行 。 本次 我司 名称 变更 后, 以 “信 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签署 的的 法律 文件 (包 括但 不限 于公 司合 同、 公告 等, 以下 简称 “原 法律 文件 ” ) 不
受任 何影 响, 我司 将按 照约 定履 行权 利义 务。 如原 法律 文件 件对 生效 条件 、 有效 期限 进行 特
别说明的,以原法律文件的说明为准。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经2011 年12 月12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1]1952 号文核准 募集 。 
信诚周期轮动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是由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名 而来 。 经本 基金 管理 人与 本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协商 一致 , 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自2015 年8月3 日起本基金名称变更为 “ 信诚周期轮动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基金类别变更为 “ 混合型 ” 。 因上 述变 更基 金名 称及 基金 类别 事宜 , 基金 管理 人相 应修 改了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相关表述。 
上述变更事项 为遵 照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 的相 关规 定 和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所作出的 变
更 , 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本基 金更 名后 , 《 信诚
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 《 信诚周期轮动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由 信诚周期轮动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承担和继承。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认 购或 申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虑投资 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 基金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 做出独立决策 。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 者 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包括 市场 风险 、 管理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 金 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预
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 属于 较 高风险、 较高收益
的品 种。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证 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
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 原则 ,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2018年11 月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9月30日( 未经 审计 ) 。 
 
基金管理人: 中 信保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 
 
目





录 一 、绪 言.................................................................................................................................................................... 1 二 、释 义.................................................................................................................................................................... 1 三 、基 金管理 人 ...................................................................................................................................................... 6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1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12 六 、基 金的募 集 .................................................................................................................................................... 33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34 八 、基 金份 额 的上 市交易................................................................................................................................... 34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 35 十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管 、冻 结与质 押 .......................................................................................... 43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 44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 57 十 三、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59 十 四、 基金财 产 .................................................................................................................................................... 59 十 五、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59 十 六、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 62 十 七、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63 十 八、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64 十 九、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65 二 十、 风险揭 示 .................................................................................................................................................... 68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清算 ...................................................................................... 71 二 十二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73 二 十三 、基金 托管 协议内 容摘要 ..................................................................................................................... 83 二 十四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 91 二 十五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92 二 十六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93 二 十七 、备查 文件 ................................................................................................................................................ 93 1 一、绪言 《信诚 周期 轮动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 信 诚周期 轮动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系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要条件。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本基 金由信诚周 期 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变更而来 ; 基金合同: 指 《信 诚周期 轮动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信诚 周期 轮动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 的 《信 诚 周期 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 托管协议: 指 《信 诚周期 轮动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托管 协议 》 及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 的 《信 诚 周期 轮动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的 《中 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 订 ;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运 作办 法》 : 指2014 年7 月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同年8 月8 日 起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7 月 1 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 订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发布 并于 2017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 交收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 资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 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信保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中 信保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 登记系统: 指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 放 式基 金 登记 结 算 系 统;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 , 合法 持有 现时 有效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 身 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 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 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 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金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 总额 、募 集金 额和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 基金 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 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按照基金合 同和招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基金 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基金管理人购回 本基 金基 金 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 构 办理登记业务的其他 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 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 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 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机构 ;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外: 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 统以外的方式、通过销 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场内: 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 统的方式、通过销售机 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 员单位 (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申 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该销售 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 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申 购及确认基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 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 指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 基金 转 换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 的余 额) 超 过上 一日 基 金总 份额的 10% ;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 或其它 媒介 ;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 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 登 记 机 构办 理 注 册登 记 的基 金 份额 余 额 及其 变 动情 况 的 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 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 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 日; T+n 日 : 指 T 日后(不包括T 日)第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基金财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 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 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 】142 号


注册资本:2 亿元


电话 : (021)6864 9788


联系人: 唐世春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翔 燕女 士, 董事 长, 工商 管理 硕士 。 历任 中信 银行 总行 综合 计划 部总 经理 , 中信 银行 北京分行副行长、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 中信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 司业务协同部主 任、 中信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董 事长 。 现任 中信 保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王道 远先 生, 董事 , 工商 管理 硕士 。 历任 中信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总 经理 、 信 托管理部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 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 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固有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兼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Guy Robert STRAPP 先生 , 董事 , 澳大 利亚 籍, 商科 学士 。 历任 瀚亚 投资 (香 港) 有限 公司首席执行官, 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总裁、 瀚亚投资 (新加坡 ) 有限公 司首 席执 行官 。 现任 瀚亚 投资 集团 首席 执行官兼瀚亚投资 (香港) 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 瀚 亚投资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 、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 。


魏秀 彬女 士, 董事 , 新加 坡籍 , 工商 管理 硕士 。 历任 施罗 德国 际商 业银 行东 南亚 区域 合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 规经 理、 施罗 德投 资管 理( 新加坡) 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 现任瀚亚投资首席风 险官、瀚亚投资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监事 、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监 事 。 吕涛 先生 , 董事 , 总经 理, 工商 管理 硕士 。 历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 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9 年 2 月已与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并) 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 孙麟 麟先 生, 独立 董事 , 美国 籍, 商科 学士 。 历任 安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香 港) 资产 管理 审计团队亚太区联合领导人,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旧金山) 美国西部资产管理市场审计团队 领导 等职 。 现任 Lattice Strategies Trust 独立受托人、 Nippon Wealth Bank 独立董事、 Ironwood Institutional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and Ironwood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独立董事。 夏执 东先 生, 独立 董事 , 经济 学硕 士。 历任 财政 部财 政科 学研 究所 副主 任 、 中国 建设 银 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 原 “英 国保 诚集 团亚 洲区 总部 基金 管理 业务 ” 自 2012 年 2 月 14 日起正式更名为瀚 亚投资,其旗下各公 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团成员。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於乐 女士 , 执行 监事 , 经济 学硕 士。 历任 日本 兴业 银行 上海 分行 营业 管理 部主 管 、 通用 电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人力 资源官。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张翔 燕女 士, 董事 长, 工商 管理 硕士 。 历任 中信 银行 总行 综合 计划 部总 经理 , 中信 银行 北京分行副行长、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 中信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 司业务协同部主任、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吕涛 先生 , 董事 , 总经 理, 工商 管理 硕士 。 历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 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9 年 2 月已与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并) 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 桂思 毅先 生, 副总 经理 , 工商 管理 硕士 。 历任 安达 信咨 询管 理有 限公 司高 级审 计员 , 中 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 海分行财务经理, 中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 财务总监、 首席财务官、 首席运营官 。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 限公司副总经理、 首席财务官, 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 子公司)董事。 唐世 春先 生, 副总 经理 , 法学 硕士 。 历任 北京 天平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兼董事 会秘 书; 中信 保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兼 董事 会秘 书、 中信 信诚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4.督察长


周浩先 生, 督察 长, 法学 硕士 。 历任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主 任科 员、 公职 律师 、 副 调研 员, 上海 航运 产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合规 总监 ,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 现任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5、基金经理


张光 成先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 CFA 。 曾任 职于 欧洲 货币( 上海) 有限 公司 , 担任 研究 总监 ; 于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2011 年 7 月加入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 历任 投资 经理 , 信诚 盛世 蓝筹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现任 股票 投资 总监 , 信 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信 诚幸 福消 费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总经理助理、副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管理总监; 王国强先生,固定收益总监、基金经理;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张光成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关 规定 ,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 违法 违规 行为 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 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 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 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 内部控 制的总体目标是: 建立一个决策科学、 营运高效、 稳健发展的机制 , 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 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渗透 到公 司的 决策 、 执行 和监 督层 次, 贯穿 了各 业务 流程 的所 有 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 性原 则: 各项 内部 控制 制度 必须 符合 国家 和主 管机 关所 制定 的法 律法 规和 规章 , 不 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 制约 原则 : 在公 司的 各 个部 门之 间、 各业 务环 节及 重要 岗位 体现 相互 监督 、 相互 制 约, 做到 公司 决策 、 执行 、 监督 体系 的分 离以 及公 司各 职能 部门 中关 键部 门 、 岗位 的设 置分 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的分离等) ,形成权 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0 及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应随 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而 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 效益 原则 : 公司 将充 分发 挥各 机构 、 各部 门及 广大 员工 的工 作 积极 性, 尽量 降低 经 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 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 严密有效的 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控与审计委员会, 对公司 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的 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 设督 察长 。 督察 长对 董事 会负 责, 组织 、 指导 公司 监察 稽核 和风 险管 理工 作 , 监督 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 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 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 分析、 评估 , 制定 相应 的风 险管 理制 度并 监督 制度 的执 行, 全面 、 及时 、 有效 地防 范公 司经 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 对基金 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 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对各 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 经营 计划 、 业务 规则 及本 部门 具体 情况 制定 本部 门的 工作 流程 及风 险控 制措 施, 达到 : 一线 岗位 双人 双职 双责 , 互相 监督 ; 直接 与交 易、 资金 、 电脑 系统 、 重要 空 白支 票、 业务 用章 接触 的岗 位, 实行 双人 负责 ; 属于 单人 、 单岗 处理 的业 务, 强化 后续 的监 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1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 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 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 拾 叁 亿捌 仟柒 佰柒 拾玖 万壹 仟 贰佰肆拾壹 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 王永民 传真 :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 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 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部 设立于 1998 年 ,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 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 基金 、 信托 从业 经验 ,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学习 或培 训经 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 专业化 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 一对 一) 、 社 保基 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 、 券商 资 产管理计划 、 信托 计划 、 企业 年金 、 银行 理财 产品 、 股权 基金 、 私募 基金 、 资金 托管 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的托管 业务 体系 。 在国 内, 中国 银行 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险 分析 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8 年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679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642 只, QDII 基金 37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制度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2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健 经营 ”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部风 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 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 会计 师事 务所 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 工作 。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 “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报告 。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 蒋焱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认购、 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具 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 网上交易网址:www.citicprufunds.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刘岫云 客服电话:9556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电话:010-67596219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田青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5)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电话 : (021)58781234


传真 : (021)58408483 联系人: 陆志俊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4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 -83077278 传真:0755 -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 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6528 ,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 www.nbcb.com.cn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8)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 马旭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东莞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东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胡昱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0769-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8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 (邮 编: 518048 )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5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 侯艳红 电话:010 -60838995 传真:0755-23835861 、010-60836029


网址:http ://www.cs.ecitic.com 1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联系人:魏明 联系电话:(010)85130579 联系电话:010-8515639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2)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8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8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层(266061 )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18 层至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4 、18 层至21层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6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张鹏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1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 : (0755 )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1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 层至26 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 -82130833


基金业务联系人: 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 -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 www.guosen.com.cn


1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 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 -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7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 邓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朱雅崴 电话:021 -38676767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 95521 2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 、41 和42 楼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8333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0 )87555305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www.gf.com.cn


2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8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3)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 弄 东方环球企业园24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联系人:汪尚斌 电话:021-36537114 传真:021-36538467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2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200040 )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 号恒隆广场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2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层、28 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层、28 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2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 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9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2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 吴宇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9) 平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518048 )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3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0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 号华泰证券1号楼6层2区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31) 天相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简称“天相投顾”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 座5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1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3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鹿馨方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 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 (邮 编:830002 )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 王怀春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1 34)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35)红塔证券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 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 高国泽 联系电话:0871-63577946 传





真:0871-3578827 客服电话:400871888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36)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 、16、17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 、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 刘洋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37)上海天天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





话:021-54660526 传





真:021-54660501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400-1818-188 3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电话:021-20613999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2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3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400-089-1289


40)深圳众禄 基金销售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话:4006-788-887 4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 座18F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电话:010 —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官网网址:www.licaike.com 客服电话:400-920-0022 42)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电





话:021-33323998 传





真:021-33323993 网址:fund.bundtrade.com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4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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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4008-773-772 44)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 弄2 号楼B 座6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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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021-62990063 网址:www.66zichan.com 客服电话:4000-466-788 45)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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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46)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网址: www.5irich.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47)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4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电话:010-6595188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客服电话:400-618-0707 48)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 www.l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4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89 网站:www.lingxia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178000 50)大泰金石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 区4楼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 号文广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1-22267995 传真:021-22268089 网站:www.dt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51)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6003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5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 www.zcv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5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53)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丹棱SOHO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54)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 号13 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 号13 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王爱玲 电话:021-68783068 传真:021-20539999 官网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客服电话:400-820-1515 55)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 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电话:010-58170949 官网地址:www.shengshiview.com 客服电话:400-818-8866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6 56)奕丰金融服务( 深圳)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5 室,1116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电话:021 —20567288 传真:0755 —21674453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5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公司传真:010-62680827 官网网址:www.fundzone.cn 客服电话:400-068-1176 58)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电话:0571-88337717 公司传真:0571-88337666 官网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68-0058 59)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15 号武林时代20F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电话:0571-85267500 公司传真:0571-8526 9200 官网网址:www.cd121.com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60)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7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站:www.taichengcaifu.com 61)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号楼7层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官网网址:http://www.qiandaojr.com


客服电话:400-088-8080 62)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传真:010-82055860 官网网址: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话:400-6236-060 6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 镇路 潘园 公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 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220 传真:021-55085991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6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人代表: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8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官网网址:www.snjijin.com 客服电话:95177 6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 座7层 法人代表:张彦 联系电话:010-83363101 公司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官网网址:http://8.jrj.com.cn/ 66)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 号1 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人代表:陈超 联系电话:010-89189285 公司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官网网址:http://jr.jd.com


67)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上丰路977 号1 幢B 座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690号4号楼2 楼 法人代表:廖冰 联系电话:021-80234888 官网地址:www.998fund.com 客服电话:4009987172 68)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一期)第七幢23 层1号、4 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一期)第七幢23 层1号、4 号 法人代表:陶捷 公司传真:027-87006010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官网网址:www.buyfunds.cn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9 69)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 号1号楼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 号1号楼1102 、1103 单元 法人代表:申健 联系电话:021-20219988 公司传真:021-20219988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官网网址:https://8.gw.com.cn 70)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 楼 法人代表: 陈洪生 联系人:陈承智 联系电话:0592-3122673 客服电话:400-918-0808 公司官网:www.xds.com.cn 71)一路财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 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 001 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72)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http://www.wanjiawealth.com 73)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40 层4601 室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74)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5层5122 室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0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9号第一上海中心C 座6层 法定代表人:李悦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6642602 http://htmz.lhygcn.com/ 75)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36层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 座12B 法人代表:程刚 客服电话:400-100-3391 公司官网:www.bjdyfund.com 76)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 号楼701 内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 环北路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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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010-85932427 客服电话:400-066-8586 官网网址:www.igesafe.com 77)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7 层 法人代表:弭洪军 联系电话:021-33355392 公司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官网网址:www.cmiwm.com 78) 深圳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6 号东方科技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3 单元7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公司官网:www.jfzinv.com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1 客服电话:400-950-0888 79) 北京新浪仓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 旺西 路中 关村 软件 园二 期( 西扩)N-1 、N-2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5层518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 旺西 路中 关村 软件 园二 期( 西扩)N-1 、N-2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5层518室 法人代表:李昭琛 联系电话:010-82628888 公司传真: 010-62676582 官网网址:www.xincai.com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80)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 楼 电话:0755-23838888


网址:https://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81)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82)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座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http://www.wlzq.cn 83)上海万得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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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84)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2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 号H 区东座6楼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 楼 联系电话:021-50206003 网站:www.msftec.com 85)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 号诺德大厦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 号诺德大厦202 室 客服电话:4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86) 中山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 层 法人代表:黄扬录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87)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 楼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http://www.gzs.com.cn 邮编:510623 88)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官网网址:www.fund123.cn 8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 号金地中心A 座6层 法人代表:赵学军 联系人:李雯 公司电话:010-60842306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官网地址:www.harvestw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实情,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3 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 朱立元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人代表: 姚建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国蓓、黄小熠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 王国蓓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 2011 年 12 月 12 日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1 】 1952 号文核准 募集。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为 2012 年 3 月 14 日 至 2012 年 4 月 27 日。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4 额为 308,287,512.34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 利息共计 198,030.99 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374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 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募 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308,287,512.34 份基 金份 额, 利息 结转 的基 金份 额 为 198,030.99 份基 金份 额。 两项 合计 共 308,485,543.33 份基 金份 额, 已全 部计 入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 归投 资 者所有。 七、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根据 有关 规定 , 本基 金满 足基 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基金 合同 已于2012 年5月7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生效后 , 连续 二十个 工作日 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二 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 予以 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 基金份额的 上市 交易 (一)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2012 年 11 月 5 日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5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交易行情 通过行情发布系统 揭示。行情发布系统 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 T +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 T 日卖 出成 功后 ,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7、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 上市按照《基金法 》相关规定和深圳证 券交 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8、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 规定 内 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 应予以修改,并按照 新规定执行,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9、 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增加 了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新功 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 回 (一)申购 与 赎回 的场所 投资 人办 理场 内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场 所为 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 需 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其中, 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 分公 司开 立的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人民 币普 通 股票 账户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户。 本基 金场 内、 场外 代销 机构 名单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投资 者可 以在 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购 与赎回 办理 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 , 具体业务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6 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基金 管理 人或 注 册登记机构接受的, 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 转换价格为下次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于 2012 年6 月 21 日开始办理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 即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 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 账户。 6、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应在新的原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应以 交易 时 间结 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7 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其业务规则, 对 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 者赎 回申 请成 交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通 过 注册 登记 机构 按规 定向 投资 者支 付赎 回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金 投资 者有 效赎 回申 请之 日起 不超 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 者银 行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处 理。 (五 )申购 和 赎回的 数额限制 1、 投资人在办理场内申购时, 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 投 资人办理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 人民 币 (含 申购 费) ,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已 有认 购本 基金 记录 的投 资人 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但受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办 理基 金申 购业 务的 不受 首次 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本 基金 直销 中心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可由 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 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 但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 、 基金份额 上市 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登记 机构 技术 条件 不允 许等 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超 过 50% 的除 外)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 赎回 时, 每笔 赎回 申请 不得 低于 100 份基 金份 额, 且通 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 赎回后将导致在销 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 低份 额余 额为 100 份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因 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0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 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8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 )申购费与赎回费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 场外 申购 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 ≤ M < 200 万 1.2% 200 万 ≤ M < 500 万 0.8% M ≥ 500 万 1000 元/ 笔 (注:M :认购金额;单位 :元)


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投资人 同日或异日 多笔 申购 , 须按 每 笔 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当需要采取比 例配售方式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 投资人申购费率按照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2、赎回费用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 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其中 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 应归 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时间 T 赎回费率 Y <7 天 1.5% 7≤ T <1 年 0.50% 1 年≤T <2 年 0.25% T ≥ 2 年 0 注:上表中,1 年按 365 天计算。 投资 者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从 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0%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 赎回 费率 为 1.50%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特 定交 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9 并与相关代销机构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 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 结果按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享 有或 承担 ; 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 不足 1 份部分对应 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例一 :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额=4,926.11/1.128=4,367.12 份 即: 该投 资人 通过 场 外投资 5,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28 元,则可得到 4,367.12 份基金份额。 例二 : 某投 资人 通过 场内 投资 1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为 1.5% , 假设 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 申购 费用 、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及返 还的 资金 余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 所得份额为 9,611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 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0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 ×1.025=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 元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11 份,退款 0.94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 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三 : 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本基 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一年后( 未满 2 年) 决定 赎回 , 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48 元 , 则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5%=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 未满 2 年) 赎回,假设赎 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例四 : 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从场 内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赎回 费率 为 0.5%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深圳 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 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1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 开放 日中 ,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申购 总份 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 额后 的余 额) 之和 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 ,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 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 赎回申 请的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延 期办 理赎 回申 请: 对于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超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 ; 对于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 (1 )接受全额赎回”或“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的约 定方 式与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一并 办理 。 但是 , 如该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 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时 在指 定 媒介 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已经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期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2 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9)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申购款项将 相应 退回投资者 账户 。 发生 上述 (1)到(5) 及第 (7 ) 、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 购申 请时 , 应当 依法 公告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并依法公告 。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除非发 生巨额赎回,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3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 媒介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同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 、基金 的非 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冻结 与质 押 (一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继 承、 捐赠 、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 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转入、 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 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 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 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 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4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 (四 )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 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 ) 如相 关法 律法 规允 许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 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 一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深入分析经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 本基金根据行业与宏观经济的联动特点, 动态调整 行业及个股配置比例,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 (二)投资范围 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含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 银行定期存款 、 中期 票据 、 权证 、 资产 支持 证券 、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60%-95% ;债券 、中 期票 据、 资产 支持 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 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40%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 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反复出现的整体扩张与收缩的过程被称为经济周期。 根据经济周期理 论,经济发展可以被分为繁荣、衰退、萧条与复苏四个阶段 (见表 1、图 1)。本基金从经 济增 长趋 势、 通货 膨胀 趋势 两个 维度来判断经济周期所处的阶段, 结合各类资产与宏观经济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5 的联动性,对权 益类、固定收益类资产进行配置。 表 1、各经济阶段的特征 经济阶段 特征 繁荣 经济扩张、通货膨胀上升 衰退 经济收缩、通货膨胀上升 萧条 经济收缩、通货膨胀下降 复苏 经济扩张、通货膨胀下降 图 1、各经济阶段的划分 繁 荣 衰 退 萧 条 复 苏 繁 荣 时间 经 济 增 长 A B C D E 其中 ,A-B 为繁荣 ,B-C 为衰退 ,C-D 为 萧条 ,D-E 为复苏,B 为高涨 ,D 为危机 对于经济增长情况的判断, 本基金主要从短期与中长期两个角度来进行。 短期中, 本基 金通过宏观经济增长指标的变动趋势进行判断, 主要参考指标有: 工业增加值、GDP 增速、 发电 量等 ; 中长 期中 , 本基 金通 过对 推动 经济 发展 的主 要动 力在 中长 期的 变动 趋势进行判断, 主要参考指标有:居民收入变化、投资(尤其是固定资产投资)的变化、出口结构的变化、 政府的政策导向等。 对于通货膨胀的判断, 本基金主要通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生产者价格 指数及 GDP 平减指数等进行判断。 在经济处于最高点附近, 由繁荣逐步转向衰退时, 通货膨胀率一般较高、 利率高企 , 上 市公司成本高企、 生产能力下降、 盈利下降, 收益率曲线上行且呈现平坦化 、 债券收益率表 现较差,本基金将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适度增加现金资产的配置比例; 在经济处于衰退期时, 经济增速下滑, 企业盈利下滑 且实际收益率下降, 中央银行开始 下调利率 , 从而导致收益率曲线下行且呈现陡峭化, 债券收益率相对较好, 此时 本基金将增 加债券 的配置比例; 当经济经过萧条期, 开始逐步复苏时, 经济刺激政策开始奏效, 企业盈利开始逐步转好,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6 通货膨胀率保持低位,权益类资产表现较好, 本基金将增加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行业指导下的个股精选方法。 即: 首先结合宏观经济发展情况, 在严格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对周 期类 行业 与稳 定类 行业 进行 配置 ; 在此 基础 上确 定周 期类 行业 与稳 定类 行业内各行业配置情况; 最后分别对周期类行业、 稳定类行业内个股进行评估, 从而精选基 本面 良好的个股以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1)行业配置策略 1)周期类行业与稳定类行业的配置 本基金采用申银万国行业分类一级行业分类标准, 并根据各行业与宏观经济联动性的分 析, 将各 行业 归入 周期 类行 业与 稳定 类行 业两 大类 。 所谓 周期 类行 业, 指与 宏观 经济 联动 性 大, 盈利 随经 济周 期波 动呈 现周 期性 波动 的行 业。 相应 的, 稳定 类行 业指 与宏 观经 济联 动性 相对较小,盈利在经济周期中波动较小的行业。 在经济萧条阶段, 企业生产能力下降, 整体需求随之下降, 稳定类行业由于需求弹性小, 其行业内企业盈利 受宏观经济影响相对较小, 业绩 表现较好,本基金将给予 适 度超配 ; 在经济的复苏阶段, 利率水平一般较低, 货币供给充足, 企业生产能力逐步回升 、 需求 量上 升, 周期 类行 业由 于 对需求 较为 敏感 , 其盈 利能 力回 升, 业绩 相对 较好 , 本基金将予以 适度超配 ; 在经济繁荣阶段与衰退阶段, 影响两大类行业盈利的因素较多, 本基金将主要关注周期 类与稳定 类行业收益于未来中短期宏观经济中的发展趋势、 同时结合政府的政策、 行业结构、 近期市场表现等因素, 综合评估周期类与稳定类行业的投资价值, 对看好的行业进行适度超 配。 2)周期类行业与稳定类行业内各行业的配置 鉴于周期类行业与宏观经济联动性强, 随着宏观经济的 发展呈现周期性的轮动, 本基金 将同时兼顾行业与经济周期的联动性及其基本面;鉴于稳定类行业与宏观经济联动性较弱, 在经济周期各阶段表现相对稳定,本基金在对稳定类行业内将重点分析行业基本面。 A 、周期类行业内各行业的配置 根据周期类行业的特点,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对周期类上游行业(有色金属、 采掘 ) 、 周期 类中 游行 业 (黑 色金 属、 建筑 建材 、 机械 设备 、 化工 ) 、 周期 类下 游行 业 (交 通 运输、交运设备) 、大金融类行业(金融服务、房地产)等四大类行业,进行行业配置。 a 、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主要考量经济增长趋势、通货膨胀趋势两方 面。


根据经济周期理论, 当经济处于最低点时, 通货膨胀率与经济增速都处于加速下降时期, 上市公司估值处于见底过程中, 需求相对较为稳定的周期类下游行业值得关注; 当经济处于 复苏初期时,通货膨胀率加速下降、经济增速开始上升、利率也一般较低,需求开始恢复。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7 因此需求弹性较大的周期类上游行业以及利率敏感性强的大金融类行业值得关注; 当经济处 于复苏中期、繁荣初期时,周期类下游行业、中游行业开始逐步复苏,本基金将进行关注; 当经济处于最高点时, 通货膨胀率加速上升、 经济增速加速上升, 周期类上游行业及部分中 游行 业 (例 如, 黑色 金属 、 机 械设 备) 等业 绩表 现相 对较 好, 本基 金将 进行 关注 ; 在衰 退初 期、 中期 、 末期 , 由于 经济 增速 开始 下滑 , 对其 敏感 的周 期类 行业 盈利 下降 明显 , 本基 金将 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的条件下,降低周期类品种的配置。 b、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 P/E 、P/B 的纵向(与同行业历史数据对比)与横向(与不同行业同期数 据对 比) 比较 , 评估 周期 类行 业内 四大 类行 业的 估值 水平 ; 通过 销售 增长 率、 净资 产收 益率 、 净利润增长率等评估上述四大类行业的盈利状况; 通过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 资产负债率等 评估四大类行业的偿债能力; 通过对上述大类行业近期相对大盘涨幅 、 相对 大盘 换手 率, 评 估四大类行业近期市场表现。 B 、稳定类行业内各行业的配置 a 、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从基本面与成长性两个方面, 对稳定类行业内各行业进行定性角度的分析。 在 基本面方面,将对行业产业结构、行业生命周期、在经济周期中的景气度等因素进行分析; 在成长性方面,将对国家政策导向、技术经济效益、行业相对竞争优势等因素进行分析。 b、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 P/E 、P/B 的纵向(与同行业历史数据对比)与横向(与不同行业同期数 据对 比) 比较 , 评估 稳定 类行 业内 各行 业估 值水 平; 通过 销售 增长 率 、 净利 润增 长率 评估 各 行业的盈利 状况;通过对近期相对大盘涨幅、相对大盘换手率,评估行业近期市场表现。 (2)个股精选 在上述行业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分别采取相应策略, 对周期类行业与稳定类行业内 的个股进行精选。 1)周期类个股精选 对于周期类个股, 本基金将在上述行业配置的基础上, 分别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 自下 而上地分析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精选个股。 在定性方面,将从主营业务成长性、持续创新能力、商业模式、行业地位与主导区域、 专有技术等方面对上市公司的商业运作潜力进行评估; 从核心领导层能力、 公司战略管理能 力、公司政策的执行力等方面对上市公司的 公司治理能力进行评估。 在定 量方 面, 将通 过每 股收 益、 每股 净资 产、 每股 经营 现金 流量 净额 等指 标对 基本 面进 行评 估; 通过 净资 产收 益率 、 净利 润率 、 总资 产周 转率 等指 标对 经营 能力 进行 评估 ; 通过 主 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增长率对成长性进行评估; 通过对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指标对偿债能力进行评估;通过对 P/E 、P/B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8 P/CF 等与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可比公司进行比较等方法对估值水平进行评估,重点投 资同等条件下估值水平低的股票 。 2)稳定类个股精选


本基金将从定性与定量两个角度, 自下而上的对稳定类个股的收益的稳定性与成长性进 行评估。 在定 性方 面, 本基 金将 通过 主营 业务 的成 长性 与持 续性 、 商业 模式 、 产品 忠诚 度 、 国家 政策 导向 、 市场 地位 等指 标对 上市 公司 商业 运作 的稳 定性 与成 长性 进行 评估 ; 将通 过核 心领 导层 能力 、 公司 战略 管理 能力 、 公司 政策 的执 行力 等指 标对 上市 公司 的公 司治 理能 力进 行评 估。 在定 量方 面, 本基 金将 通过 股息 率、 每股 净资 产、 每股 收益 增长 率等 指标 , 对收 益性 进 行评 估; 将通 过对 主营 业务 收入 增长 率、 净利 润增 长率 、 每股 净资 产增 长率 等指 标对 成长 性 进行评估;将通过 P/E 、P/B 、P/CF 、EV/EBITDA 等指标对估值水平进行评估。 (3)股票组合的构建与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个股精选的结果,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构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市场环境及行业、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变化等适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 资券 、 中期 票据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可转 换债 券、 回购 、 银行定期存款 等债 券品 种。 本基 金采 用久期控制下的债券积极投资策略, 满足基金流动性要求的前提下实现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 投资收益。主要的债券投资 策略有: (1)久期控制策略 在对利率变化方向和趋势判断的基础上, 确定恰当的久期目标, 合理控制利率风险。 根 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 在预期利率下降时, 增加组合久期, 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 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类属策略 通过研究宏观经济状况, 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以及市场投资热点, 分析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 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通过对央行货币 政策 、 经济 增长 率、 通货 膨胀 率和 货币 供应 量等 多种 因素 的分 析来 预测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充分把握收益率曲线的非平行移动带来 的机会,根据利率曲线移动情况,选择哑铃型组合、子弹型组合或梯型组合。 (4)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限定的比例内, 适时适度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9 以增强组合的收益率, 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之间的套利、 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低风 险的套利操作。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进行套利、 避险交易, 控制基金组合风险, 获 取超 额收 益。 本基 金 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 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 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 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 从而构建套利交 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 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 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 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此外 , 本基 金还 将运 用股 指期 货来 对冲 诸如 预期 大额 申购 赎回 、 大量 分红 等特 殊情 况下 的流 动性风险以 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 投资 审批 事项 ,同 时针 对 股指 期货 交易 制定 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 制等 制度 并报 董事 会批 准。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做好培训和准备工作。 (四)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投资研究流程和投资决策制度, 以保证本基金产品的投资目 标、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的贯彻实施。 (1)投资研究流程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投资研究流程充分体现团队的智慧, 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上市公 司基本面判断错误带来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研究流程见下图: 股票 研究 初选 范围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个股基本面和估值研究 股票 投资一般备选库 备选库评级 股票 投资核心备选库 备选库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0 1)注重基本面的研究流程 研究员首先确定股票研究初选 范围 。 然后 进一 步从 股票 初选 范围 中按备选库标准 和本基 金的选股策略 选取有潜在投资机会的上市公司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调研。 该调研和研究的过程包括产业分析、 公司分析、 实地拜访和跟踪、 财务模型的建立 、 盈 利预测和价值评估过程等。 最后研究员将研究报告提交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由投资研究团队 讨论决定是否进入股票投资备选库。 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必须在股票投资备选库中。 备选库 形成后,由研究员进行日常和定期维护,并根据基本面的变化进 行出库和入库的建议。 2)集中团队智慧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制度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是投资研究团队进行讨论沟通的重要平台之一。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定 期举 行, 出席 人员 为首 席投 资官 、 基金 经理 、 研究 总监 、 研究 员、 其他 投资 相关 人员 , 遇特 殊情况可召集举行临时会议。 主要职责是对宏观经济、 行业公司基本面和企业投资价值的定 期回顾;确定和维护基金股票投资备选库。 研究员将详细的公司研究报告提交给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 并就涉及公司投资价值和 投资风险的主要问题进行答辩。 研究团队对所提交个股的基本面、 估值、 风险以及研究员的 投资建议进行充分讨 论后,决定个股是否进入或剔出备选库。 (2)投资决策制度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包括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以及投资组合的构建过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 定期召开投资决策会,检讨资产配置建议以及基金经理的基金投资报告, 监督基金经理对基金投资报告的执行。 2)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讨论过的基金投资报告, 遵循基金合同, 遵循投资禁止及限制制度, 听取 研究员投资建议, 依据基金投资风格, 从股票备选库中选取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最后利用数 量等方法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投资组合的构建过程见下图: >5% 股票投资备选库 一般 库 核心库 模拟组合 优化的投资组合 投资组合动态调整与风险 控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审 批 >3%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1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8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 ×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 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是因为沪深300 指数是 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 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 场代 表性 。 此外 , 沪深 300 指数编制方法清晰透明, 具有良好的独立性和可获得性 , 适合作 为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9 月 28 日发 布公 告。 为了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以 更科 学、 合理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评 价基 金的 投资 业绩 ,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 本基金管理人 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考虑债券市场代表性、 市场 认可 度等 因素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本基金管理人 决定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选用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替代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 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混合型 基金 , 预期 风险 与收 益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 金 , 低于 股票 型 基金 ,属于 较 高风险、 较高收益的品种。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2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 过三分之二 以 上的 独立 董 事通 过 。 基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6)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60%-95%;债 券、 中期 票据 、 资产 支持 证 券、银行定期存款 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40% ;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3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14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1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 市值的 20% ; (18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21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2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 估值、 交割等 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 程序 后, 本基 金 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4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六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除上 述第 (11)、( 14) 、 (20)、 (21)、 (22 ) 项以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十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 从其 规 定。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 和债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股东 和债权人 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直接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复核了 本招募说明书中 的投资组合报告,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的财务数据截止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292,344,288.42 74.83 其中: 股票 292,344,288.42 74.8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2,058,487.74 8.21 其中:债券 32,058,487.74 8.2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 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9,000,679.64 15.10 8 其他资产 7,249,073.88 1.86 9 合计 390,652,529.68 100.00 1.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1.2.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境 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990,000.00 0.79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5 B 采矿业 8,755,000.00 2.31 C 制造业 237,316,883.85 62.5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4,374,000.00 1.15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859,746.13 3.91 J 金融业 7,046,510.86 1.86 K 房地产业 2,621,147.58 0.6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4,381,000.00 3.7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92,344,288.42 76.99 1.2.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港 股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1.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股票 投资 明细 1.3.1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 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000651 格力电器 400,000 16,080,000.00 4.23 2 600519 贵州茅台 20,021 14,615,330.00 3.85 3 000629 攀钢钒钛 2,900,000 12,847,000.00 3.38 4 000333 美的集团 300,000 12,621,000.00 3.32 5 600750 江中药业 700,000 11,039,000.00 2.91 6 002127 南极电商 1,500,000 10,980,000.00 2.89 7 002193 如意集团 800,000 10,784,000.00 2.84 8 600845 宝信软件 430,263 10,545,746.13 2.78 9 300296 利亚德 1,399,902 10,499,265.00 2.77 10 002614 奥佳华 600,000 10,302,000.00 2.71 1.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8,073,800.00 4.76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8,073,800.00 4.7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3,984,687.74 3.68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2,058,487.74 8.44 1.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18005 国开 1701 180,000 18,073,800.00 4.76 2 123001 蓝标转债 100,000 9,346,000.00 2.46 3 128020 水晶转债 50,426 4,638,687.74 1.2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债券。 1.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资 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贵 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9.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 1.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 期货 的投 资政 策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 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 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此外, 本基金 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 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 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 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 准。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做好培训和准备工作。 1.10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 资政 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 1.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 资评 价 本基金投资范 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 1.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 注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7 1.11.1 基 金投 资 前十 名 证券 的 发行 主 体被 监 管部 门 立案 调 查或 编制 日 前一 年 内受 到 公开 谴责、处罚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1.2 声明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 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票。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03,568.8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612,137.5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15,973.68 5 应收申购款 17,393.8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249,073.88 1.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 价值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23001 蓝标转债 9,346,000.00 2.46 2 128020 水晶转债 4,638,687.74 1.22 1.11.5 报告期末 股票 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1.11.5.1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 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 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000333 美的集团 12,621,000.00 3.32 重大资产重组 1.11.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 注的 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 二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 者在 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8 2012 年 5 月 7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50% 0.95% -5.05% 0.96% 7.55% -0.01%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9.71% 1.45% -5.49% 1.12% 25.20% 0.33%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1.24% 1.15% 42.46% 0.98% -1.22% 0.17%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54.47% 2.79% 6.99% 1.99% 47.48% 0.80%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3.93% 1.76% -8.39% 1.12% -5.54% 0.64%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3.71% 0.71% 17.23% 0.51% -3.52% 0.20% 2018 年 1 月 1 日至2018 年9 月 30 日 -20.24% 1.25% -10.80% 0.98% -9.44% 0.27% 2012 年 5 月 7 日至2018 年9 月 30 日 108.97% 1.61% 31.02% 1.18% 77.95% 0.43% (二)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1 、 本基 金建 仓 期自2012 年5 月7日至2012 年11 月7日,建仓 期 结束时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 金基金合同规定。


2、自 2015 年 10 月1 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 “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 中信标 普全债指数收益率*20% ” 变更为 “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 。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9 十三、基 金的 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四、基金财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 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五、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 值。 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 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四)估值方法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0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按估 值日 在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净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 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 的净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1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 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 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 认沽/ 认购 权证 按估 值日 的收 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 示, 按合 同利 率在 回购 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 利息 。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 , 将估 值结 果以 双方 约定 的形 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序 进行 复核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末 、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 值时 ;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2 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 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六 、基 金收 益 与分 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 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其收益分 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具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 红方 式, 具体 收益 分配 程序 等有 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关规定 ;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3 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基金 收益 分配 每年 至多 12 次; 每次 基金 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25% 。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比 例以 期末 可供 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 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 时间 、 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具 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 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4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在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 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在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 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 第 3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 第 (一 ) 款约 定以 外的 其 他费 用,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 、基 金的 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 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5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管理人 应在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十 九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 将招 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 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 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公告。 (六)定期报告 基金 定期 报 告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颁布 的有 关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 复核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及更 新的 招 募说明书。 1、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4、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 件中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7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 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8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 、风险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因此 , 宏观和微观经济 因素 、 国家 政策 、 市场 变动 、 行业 与个 股业 绩的 变化 、 投资 人风 险收 益偏 好和 市场 流动 程度 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微观经济、 行 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可能 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 如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 化, 导 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 用风 险。 信用 风险 主要 来自 于发 行人 和担 保人 。 一般 认为 : 国债 的信 用风 险可 以视 为零 , 而 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 可能 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作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 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再 投资 的策 略。 未来 市场 利率 的变 化可 能会 引起 再投 资收 益的 不确 定性 并可 能影 响到 基金 投资 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 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变革、 新产品研发、 竞争加 剧等 风险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或 发展 前景 产生 变化 , 可能 导致 其股 价的 下跌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9 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 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 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 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 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 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时, 在一 定时 期内 可能 高估 或低 估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 共同 协商 ,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使调整后的基 金资产净值 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4、流动性风险 评估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A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建仓成本控制不力, 建仓时效不高 ; 基 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或变现成本高; 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 证券投资中个券和 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 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不同状况下 , 其流动性表 现是 不均 衡的 , 具体 表现 为: 在某 些时 期成 交活 跃, 流动 性非 常好 , 而在 另一 些时 期, 则可 能成 交稀 少, 流动 性差 。 在市 场流 动性 出现 问题 时, 本基 金的 操作 有可 能发 生建 仓成 本增 加 或变现困难的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 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 一 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 可 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基金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 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B.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章节。 C.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 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 暂停赎回 。 同时 , 如本 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详细 规则可见《 招募 说明 书 》 的 “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 ” 中“ (九 )巨 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的 内容。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0 D.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综合 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 具, 对赎 回申 请等 进行 适度 调整 , 作为 特定 情形 下基 金 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1) 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2 ) 暂停 接 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 )收取短期赎回费;5 )暂停基金估值等;对于各类 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 具的 使用 , 基金 管理 人将 依照 严格 审批 、 审慎 决策 的原 则, 及时 有效 地对 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 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根据行业与宏观经济的联动性, 动态调整行业与个股投资比例, 因此投资人面临 的风险主要为:


(1)投资品种风险 投资品种风险主要分为行业配置风险和个股选择风险。 行业 配置 风 险主 要指 基金 管 理 人对 宏 观经 济发 展趋 势判 断失 误, 从而 超 配业 绩较 差行 业,导致基金资产净值波动风险增大的可能性; 个股选择风险主要指在对个股进行定性及定量分析的过程中, 由于数据偏差、 分析逻辑 错误 、 信息 不对 称等 问题 , 纳入 最终 投资 组合 的个 股缺 少足 够的 可投 资性 , 从而 会对 整个 组 合的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2)股票市场的整体风险 本基金是 混合型 基金 , 基金 资产 主要 投资 于股 票市 场, 因此 股票 市场 的变 化将 影响 到基 金业绩的表现,当股票市场收益变动、波动提高时,本基金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6、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 后,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交易 。 由于 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 产生风险; 同时, 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 另外,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 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 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的可能。


7、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 算机 、 通讯 系统 、 交易 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 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 情况 , 可能 导 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 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 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1 (2)大额申购/ 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若 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 或由于投资人 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 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其 他风险


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有 遭受 损失 的风 险, 以及 证券 市场 、 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 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政 治、 经济 、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于 基金 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 期持有。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 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 代销机构并不能 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2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 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 变动 并属 于基 金 合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或者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或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 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 请求 给付 报酬 、从 基金 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 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 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3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 基金 缴 存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 结 算备 付 金和 交 易席 位保 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 十 二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改 并 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 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 金管 理费 , 收取 认购 费、 申购 费、 赎回 费及 其他 事先 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 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 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4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 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 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 担任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选 择、 更换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 , 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 按照 法律 法规 , 代表 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 权利 ,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投 资于 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 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5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表 、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 同及 其 他相关资料; (17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19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以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6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 因过 错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19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 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7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利 益的 活 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立日常机构。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经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 “以上” 含本 数,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8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 、 投票 表决 的截 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 等内 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 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9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 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 有效凭 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 代表,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 的条件,则召集 人可另行确定并公 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 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 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 2 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 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0 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 提案 ,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1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 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如果基金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 由基 金托 管人 担任 ; 如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监 督员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 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 如果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 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表 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 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2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 请求 给付 报酬 、从 基金 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 权利。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 清算组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3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 基金 缴 存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 结算 备付 金和 交 易席 位保 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 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 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友 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 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准。 二十 三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5]14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4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 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从事 同业 拆借 ;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 汇款 ; 外 汇兑 换; 国际 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 外汇 借款 ; 外汇 担保 ; 结汇 、 售汇 ; 发行 和代 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 用卡 的发 行 及付 款;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证 业务 ;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 定 期存 款 、 中期 票据 、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股指 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5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4)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60%-95% ; 债券 、 中期 票据 、 资产 支持 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 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 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40% ;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 买 入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0.5%; 11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1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3)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15)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6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 托管 人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本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与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并承 担由 于不 一 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2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相互 提供 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 对手库 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 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事 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 、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议 的约 定,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7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议 的规 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时 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 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 协议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理 原则 以及 不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遵守 相关 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 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合 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 立。 (5)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 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8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决定停 止基金 发售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等有 关规 定的 ,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法 定期 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 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 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以 基金 名义 在基 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 银行 的指 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 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 助。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 付金 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 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金结算业 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9 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 由基 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 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 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结束 后计 算 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 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 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不 能 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 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 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0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 数 据错 误, 导致 该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 ,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 商未能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 )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 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 协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1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 )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四、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利用以下方式进行修改:到原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网点, 登录 中信保诚 网站进行或投资者本人致电客服中心。 二、网 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 中信保诚基金 网站办理基金份额的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撤单、 转换、修改分红方式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与招商银行和银联通合作, 面向招商银行一卡通持卡人和上海银联电子支付 服务有限公司银联通业务支持银行渠道的持卡人推出基金网上交易业务。 持有以上银行卡的 投资 人,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 (www.citicprufunds.com.cn ) 登陆 网上 交易 , 按照 网上 交易 栏目 的相关提示即可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 件成 熟的 时候,本 基金 管理 人 将根 据基 金网 上交 易 业务 的发 展状 况, 适时扩大可用 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 金可 通过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 定 额投 资的 服务 ,即 投资 人可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采用 定期 定额 的方 式申 购基 金份 额。 定期 定额 投资 不受 最低 申购 金额 限制 , 具体 实施 时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2 间和业务规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五、电话查询服务 中信保诚基金 免长途费客服专线400-6660066 ,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电话自助语音或 人工查询服务。 六、在线服务 中信保诚基金网站 (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 网上 查询 、 网上资讯、网上留言等服务。 七、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中信保诚基金提供的网上留言、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 书信、 传真等渠道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投资人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 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 五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 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 , 但不会 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自 2018 年 5 月 8 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主要相关公告如下(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 1. 中信 保诚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部 分 基金 参 加银 河证 券 基金 申 购费 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2018 年 05 月 17 日; 2.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 新) ,2018 年 06 月 20 日; 3.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次更 新) , 2018 年 06 月 20 日; 4. 中信 保诚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部 分 基金 增 加民 商基 金 为销 售 机构 并 参加 基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 年 06 月 22 日; 5.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6 月 30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公告,2018 年 07 月 01 日; 6.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2018 年第二季度报告,2018 年 07 月 19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3 日; 7. 中信 保诚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部 分 基金 增 加蚂 蚁基 金 为销 售 机构 并 参加 基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 年 08 月 10 日; 8. 中信 保诚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部 分 基金 增 加大 连网 金 为销 售 机构 并 参加 基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 年 08 月 22 日; 9.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 08 月 28 日; 10.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2018 年 08 月 28 日; 11. 中信 保诚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 参加 交通 银行 手机 银行 渠 道基 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2018 年 10 月 10 日; 12.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增加 中山证券为销 售机构并参加 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 年 10 月 12 日; 13.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增加 嘉实财富为销 售机构并参加 基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 年 10 月 16 日; 14.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2018 年 10 月 24 日; 15.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 广州 证券 为销 售机 构并 参加 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 年 11 月 01 日。 二十 六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基金投资人 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 件或复印件。投资人 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 七、备 查文 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 (原) 信诚 周期 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募集的文件 (二 ) 《信诚 周期 轮动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三)《 信诚 周期 轮动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信诚周期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4 (七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人可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