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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金利(160128)

南方金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金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截止日:2018 年 11 月 17 日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2 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金管理 人 ................................................................................................................................. 9 § 4 基金托管 人 ............................................................................................................................... 20 § 5 相关服务 机构 ........................................................................................................................... 25 § 6 基金的募 集 ............................................................................................................................... 55 § 7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56 § 8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 易 ............................................................................................................... 57 § 9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 59 § 10 基金的 投资 ............................................................................................................................. 68 § 11 基金的财产 ............................................................................................................................. 79 § 12 基金资 产估值 ......................................................................................................................... 80 § 13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84 § 14 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 86 § 15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88 § 16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89 § 17 风险揭 示 ................................................................................................................................. 94 § 18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和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97 § 19 基金合 同的内 容 摘要 ........................................................................................................... 100 § 20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18 §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务 ........................................................................................................... 132 § 22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34 § 23 招募说 明书存放 及其查阅 方式 ........................................................................................... 135 § 24 备查文 件 ............................................................................................................................... 136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3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 2012 年 1 月 12 日证 监许可[2012]44 号文核 准募集。 基金合 同已 于 2012 年5 月 17 日 正式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 ,但 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准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质 性判 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 风险。 本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 投 资 本基 金前, 应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 力, 并承担 基金 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因政治 、经 济、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 的系 统性风 险,个 别证 券特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由于 基金 投资者 连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产生 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等等。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 认购 (或 申购) 基金 时 应认真阅读 本基金的 《 招募说明 书》 及 《基金合同 》。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 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8 年 11 月 17 日,有关财 务数据 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 为 2018 年9 月30 日(未 经审计) 。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4 §1 绪言 本 基金 按照中 国法 律法 规成立 并运 作, 若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与届 时有效 的 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 定不一致 ,应当以 届时有效 的法 律法规的规 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规定 》 ) 以 及《南方金 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编写。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 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 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合同。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5 §2 释义 《基金合同 》中除非 文意另有 所指,下 列词语具 有如 下含义: 本合同、《 基金合同 》 《南方金利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及对本 合同的任何 有效的修 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 同》目的不 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 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 效并公布 实施的法 律、行政 法规、部 门规 章及规范性 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流动性风 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 会2017 年8 月31 日 颁布、同 年10 月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及 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 币人民币 元 基金或本基 金 依据《基金 合同》所 募集的南 方金利定 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南方金利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 ,即 用 于公 开披露 涉及本 基金 的相关 信息, 供基 金投资 者 选 择并 决定是 否提出 基金 认购或 申购 申请的要约 邀请文件 ,及其定 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签订 的 《南方金利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发售公告 《南方金利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银行监管机 构 中国银行保 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 或其他经 国务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管理人 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根据《基金 合同》及 相关文件 合法取得 本基金基 金份 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 构 符合 《销售办 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 业务 资 格, 并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基金 销售与 服务 代理协 议, 代为 办理本 基金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其他基金 业务的代 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代 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 点 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网 点及基金 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 点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6 注册登记业 务 基 金 登记 、 存管 、清 算 和交 收业 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者基 金 账户 管 理、 基金份 额注册 登记 、清算 及基金 交易 确认、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南 方 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或其 委 托的 其 他符 合 条件 的 办 理基 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 本基 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 为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 约束,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 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条件可以 投资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在 中 国合 法注 册登 记 并存续或经 政府有关 部门批准 设立的并 存续的企 业法 人、事业法 人、社会 团体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符合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 法 规规 定的可 投资于 中国 境内合 法 募集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外 的基金 管理 机构、 保险 公司、证券 公司以及 其他资产 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购买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达 到法律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 聘请 法定机构验 资并办理 完毕基金 备案手续 ,获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不超过3 个月的 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合法存续 的不定期 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 理本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等 业务的工 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 或办理其 他基金业 务的申请 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 日(不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 集期内投 资者购买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 集期内, 销售机构 向投资者 销售本基 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 期间 ,基 金投 资者 根据基 金销 售网 点规 定的 手 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 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赎回 指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 期间 ,基 金投 资者 根据基 金销 售网 点规 定的 手 续,向基金 管理人卖 出基金份 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给投 资 者开 立的 用于 记录 投 资者持 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开放式基 金份额情 况的账户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7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者开 立 的记 录投 资者 通过 该 销售机 构 办理 基金 交易 所 引起的基金 份额的变 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 户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申请 将其 所持 有的 基 金管理 人 管理 的任 一开 放 式基金或基 金中的某 一类别份 额 (转出基 金) 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 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任何其他 开放式基 金或其他 类别份额 (转入基 金) 的基金份额 的行为 销售场所 场外销售场 所和场内 交易场所 ,分别简 称为场外 和场 内 场外 指 不利 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而 通过 各销 售机构 柜台 系统 或其 他交 易 系统进行基 金份额认 购、申购 和赎回的 场所 场内 指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内 的会 员单 位利 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进 行基 金 份额认购、 申购、赎 回以及上 市交易的 场所 注册登记系 统 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公司 开放 式 基金 登 记结 算系统 , 通过 场 外销 售机构认购 、申购的 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 证 券登 记 结算 系 统 ,通 过场内会员 单位认购 、申购或 通过上市 交易买入 的基 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 系统内转托 管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在注 册 登记 系统内 不 同销 售 机构 (网点)之 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跨系统转登 记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在注 册 登记 系统和 证 券登 记 结算 系统间进行 转登记的 行为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 规、监 管、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 合理 价 格予 以变现 的资 产,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回 购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 、 资 产支 持证券 、因发 行人 债务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或 交易 的债 券等。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利润 基 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 和其他 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 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 现收益指 基金利润 减去公允 价值 变动收益后 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 值 基 金 所拥 有 的各 类证 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 行 存款 本息和 本 基金 应 收的 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总 值扣除负 债后的净 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 值 计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 定基金资 产净 值的过程 信 用类 固定收 益金融 工具


包括但 不限于 金融 债券、企 业债 券、公 司债券 、中 期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超级短 期融 资券、 次级债 券、 政府机 构债 、地 方政府 债、资 产支 持证券 、可 分离交易可 转债中的 公司债部 分、债券 回购、银 行存 款(包括协 议存款、 定期存款 ) 货币市场工 具 现 金 ;一 年以 内(含 一年) 的银 行定 期 存款 、大 额 存单 ; 剩余 期限 在 三 百九十 七天以 内( 含三百 九十七 天) 的债券 ;期限 在一 年以内(含 一年) 的债券 回购; 期 限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8 在 一年以 内( 含一年) 的 中央银 行票据 ;中 国证监 会、中 国人民 银行 认可的 其他具 有良好 流 动性的金融 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 报刊和互 联网 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 客观 事件 以 上释 义中涉 及法 律法 规、业 务规 则的内 容, 法律 法规 、业 务规则 修订 后, 如适用 本 基金,相关 内容以修 订后法律 法规、业 务规则为 准。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9 §3 基金 管理 人 3.1 基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南方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 广 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莲花街道 益田 路 5999 号基 金大厦 32-42 楼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注册资本:3 亿元人 民币 电话:(0755 )82763888 传真:(0755 )82763889 联系人:常 克川 1998 年,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 南方证 券有限公司、厦 门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 广西信托投资 公司共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0]78 号文 批准进行 了增资扩 股 ,注册资本 达到 1 亿元人民 币。2005 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 进 行增资扩股 ,注册资 本达1.5 亿 元人民 币。2014 年 公司进行 增资扩股 ,注册资 本金达 3 亿元 人民币。 2018 年 1 月 ,公司整 体变更设 立为南方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 本金 3 亿元 人 民币。目前 股权结构 :华泰证 券 股份有 限公司 45% 、 深圳市投资 控股有限 公司 30%、 厦门国 际信托有限 公司 15% 及兴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10% 。 3.2 主要人员 情况 3.2.1 董事 会成员 张 海波 先生, 董事 长, 工商管 理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 中共 江苏省 委农 工部 至助理 调 研 员, 江苏省 人民政 府办 公厅调 研员, 华泰 证券总 裁助 理、 投资银 行部总 经理 、投资 银行 业 务总 监兼投 资银行 业务 管理总 部总经 理, 华泰证 券副 总裁 兼华泰 紫金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长、华 泰金融控 股 (香港)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华 泰证券 (上海 ) 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长。现任南 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党 委书记、 董事 长 。 王 连芬 女士, 董事 ,金 融专业 硕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赛 格集 团销售 ,深 圳投 资基金 管 理 公司 投资一 部研究 室主 任,大 鹏证券 经纪 业务部 副总 经理 、深圳 福虹路 营业 部总经 理、 南 方总 部总经 理、总 裁助 理,第 一证券 总裁 助理, 华泰 联合 证券深 圳华强 北路 营业部 总经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0 理 、渠 道服务 部总经 理、 运营中 心总经 理、 零售客 户部 总经 理、执 行办主 任、 总裁助 理。 现任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兼 深圳分公 司总 经理。 张 辉先 生,董 事, 管理 学博士 ,中 国籍。 曾任 职北 京东 城区 人才交 流服 务中 心、华 晨 集 团上 海办事 处、通 商控 股有限 公司、 北京 联创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干部, 华泰 证券 资 产管 理 总部 高级经 理、证 券投 资部投 资策划 员、 南通姚 港路 营业 部副总 经理、 上海 瑞金一 路营 业 部总 经理、 证券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综 合事 务部总 经理 。现 任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会秘书、人 力资源部 总经理兼 党委组织 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 事,工学学士 ,中国籍。 曾任职陆军 第 124 师工兵 营地爆连副连 职排 长、代政治指导 员、师政治 部组织科正 连职干事,陆 军第 42 集团军 政治部组织 处副营职干 事,驻香港部队 政治部组织 处正营职干 事,驻澳门部 队政治部正营职 干事,陆军 第 163 师 政 治部宣 传科 副科长(正营 职) ,深圳 市纪 委教育 调研室 主任科 员、 副处级 纪检员 、办公 厅 副 主任 、党风 廉政建 设室 主任。 现任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董事 、党委 副书 记、纪 委书 记,深圳市 投控资本 有限公司 监事。 李 平先 生,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中国籍 。曾 任职 深圳 市城 建集团 办公 室文 秘、董 办 文秘,深圳 市投资控 股有限公 司办公室 ( 信访办) 高 级主管、企 业三部高 级主管。 现任深圳 市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金融发展 部副部长 ,深圳市 城市 建设开发( 集团)公 司董事。 李 自成 先生, 董事 ,近 现代史 专业 硕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厦 门大学 哲学 系团 总支副 书 记 ,厦 门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办公 室主任 、营 业部经 理、 计财 部经理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厦 门 国际 信托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工 会主 席、党 总支 副书 记。现 任厦门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党总支副 书记、总 经理。 王 斌先 生,董 事, 临床 医学博 士, 中国籍 。曾 任职 安徽 泗县 人民医 院临 床医 生,瑞 金 医 院主 治医师 ,兴业 证券 研究所 医药行 业研 究员、 总经 理助 理、副 总监、 副总 经理。 现任 兴业证券研 究所总经 理。 杨 小松 先生, 董事 ,经 济学硕 士,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中 国籍 。曾任 职德 勤国 际会计 师 行会计专业 翻译,光 大银行证 券部职员 ,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 证监会处 长、副主 任,南 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党委 副书 记,南 方东 英资产管 理 有限公司 董事。 姚 景源 先生, 独立 董事 ,经济 学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 国家 经委副 处长 ,商 业部政 策 研 究室 副处长 、国际 合作 司处长 、副司 长, 中国国 际贸 易促 进会商 业行业 分会 副会长 、常 务 副会 长,国 内贸易 部商 业发展 中心主 任, 中国商 业联 合会 副会长 、秘书 长, 安徽省 政府 副 秘书 长,安 徽省阜 阳市 政府市 长,安 徽省 统计局 局长 、党 组书记 ,国家 统计 局总经 济师 兼新闻发言 人。现任 国务院参 事室特约 研究员, 中国 经济 50 人论坛 成员,中 国统计学 会副 会长。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1 李 心丹 先生, 独立 董事 ,金融 学博 士,国 务院 特殊 津贴 专家 ,中国 籍。 曾任 职东南 大 学经济管理学院 教授,南京 大学工程管 理学院院长 。 现任南京大学-牛 津大学金融 创新研究 院 院长 、金融 工程研 究中 心主任 ,南京 大学 创业投 资研 究与 发展中 心执行 主任 、教授 、博 士 生导 师,中 国金融 学年 会常务 理事, 江苏 省资本 市场 研究 会会长 ,江苏 省科 技创新 协会 副会长。 周 锦涛 先生, 独立 董事 ,工商 管理 博士, 法学 硕士 ,香 港证 券及投 资学 会杰 出资深 会 员 。曾任 职香 港警务 处(商 业罪 案调查 科) 警务总 督察, 香港证 券及 期货专 员办事 处证券 主 任,香港证 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 委员会法 规执 行部 总监 。现任香港 金融管理 局顾问。 郑 建彪 先生, 独立 董事 ,经济 学硕 士,工 商管 理硕 士,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中 国籍。 曾 任 职北 京市财 政局干 部, 深圳蛇 口中华 会计 师事务 所经 理, 京都会 计师事 务所 副主任 。现 任致同会计 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 合伙) 管理 合伙人, 中国证监会 第三届上 市公司并 购重组专 家咨询委员 会委员。 周蕊女士, 独立董事 ,法学硕 士,中国 籍。曾任 职北 京市万商天 勤 (深圳) 律 师事务所 律师,北京 市中伦 (深 圳) 律师 事务所律 师,北京 市信 利 (深圳) 律师 事务所律 师、合 伙人。 现 任金 杜律师 事务所 合伙 人,全 联并购 公会 广东分 会会 长, 广东省 律师协 会 女 律师工 作委 员会副主任 ,深圳市 中小企业 改制专家 服务团专 家, 深圳市女企 业家协会 理事。 3.2.2 监事 会成员 吴 晓东 先生, 监事 会主 席,法 律博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 中国 证监会 副处 长、 处长, 华 泰 证券 合规总 监,华 泰联 合证券 副总裁 、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南方 股权投 资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董 事长。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监事 会主 席、 南方股 权投资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事。 舒 本娥 女士, 监事 ,大 学本科 学历 ,中国 籍。 曾任 职熊 猫电 子集团 公司 财务 处处长 , 华 泰证 券计划 资金部 副总 经理、 稽查监 察部 副总经 理、 总经 理、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 现任 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财 务总监 ,华泰 联合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监事 会主席 ,华 泰长城 期货 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 华泰瑞通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 姜 丽花 女士, 监事 ,大 学本科 学历 ,高级 会计 师, 中国 籍。 曾任职 浙江 兰溪 马涧米 厂 主 管会 计,浙 江兰溪 纺织 机械厂 主管会 计, 深圳市 建筑 机械 动力公 司会计 ,深 圳市建 设集 团 计划 财务部 助理会 计师 ,深圳 市建设 投资 控股公 司计 划财 务部高 级会计 师、 经理助 理,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限 公司 计划财 务部经 理、 财务预 算部 副部 长、考 核分配 部部 长。现 任深 圳市投资控 股有限公 司财务部 部长、深 圳经济特 区房 地产 (集团) 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 深圳 市建安( 集 团)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2 王 克力 先生, 监事 ,船 舶工程 专业 学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厦 门造船 厂技 术员 ,厦门 汽 车 工业 公司总 经理助 理, 厦门国 际信托 有限 公司国 际广 场筹 建处副 主任, 厦信 置业发 展公 司 总经 理、投 资部副 经理 、自有 资产管 理部 副经理 职务 。现 任厦门 国际信 托有 限公司 投资 发展部总经 理。 林 红珍 女士, 监事 ,工 商管理 硕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厦 门对 外供应 总公 司会 计,厦 门 中 友贸 易联合 公司财 务部 副经理 ,厦门 外供 房地产 开发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兴业 证券计 财部 财 务综 合组负 责人、 直属 营业部 财务部 经理 、计划 财务 部经 理、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助 理兼 审计部经理 、风险管 理部副总 监、稽核 审计部副 总监 、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 风 险管 理部总 经理。 现任 兴业证 券财务 部、 资金运 营管 理部 总经理 ,兴证 期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兴 业创新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监 事。 张 德伦 先生, 职工 监事 ,企业 管理 硕士学 历, 中国 籍。 曾任 职北京 邮电 大学 副教授 , 华 为技 术有限 公司处 长, 汉唐证 券人力 资源 管理总 部总 经理 ,海王 生物人 力资 源总监 ,华 信 惠悦 咨询公 司副总 经理 、首席 顾问。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党 委组 织部部 长、 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 执行董事 ,南方资 本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苏 民先 生,职 工监 事, 计算机 硕士 研究生 , 中 国籍 。曾 任职 安徽国 投深 圳证 券营业 部 电 脑工 程师, 华夏证 券深 圳分公 司电脑 部经 理助理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运 作保障 部副 总 监、 市场服 务部总 监、 电子商 务部总 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公 司风 险管理 部总 经理、执行 董事。 林 斯彬 先生, 职工 监事 ,民商 法专 业硕士 ,中 国籍 。曾 任职 金杜律 师事 务所 证券业 务 部 实习律 师, 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深 圳分 行资产 保全部职 员,银 华基 金监察 稽核部 法务主 管 , 民生加银基 金监察稽 核部职员 。现任南 方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 部董事。 3.2.3 公司 高级管理人 员 张海波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 上。 杨小松先生 , 总裁, 简历同上 。 俞 文宏 先生, 副总 裁, 工商管 理硕 士,经 济师 ,中 国籍 。曾 任职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 经 理, 江苏国 际招商 公司 部门经 理,江 苏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投资 银行部 总经 理,江 苏国 信 高科 技创业 投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兼总 经理 ,南方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副总裁、 党委委员 。 朱 运东 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学士 ,高级 经济 师, 中国 籍。 曾任职 财政 部地 方预算 司 及 办公 厅秘书 ,中国 经济 开发信 托投资 公司 综合管 理部 总经 理,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北 京 分公 司总经 理、产 品开 发部总 监、总 裁助 理、首 席市 场执 行官。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副 总裁、党 委委员。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3 常克川先生,副 总裁,EMBA 工商管理硕 士,中国籍 。曾任职中国农 业银行副处 级秘书 , 南 方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投 资业务 部总经 理、 沈阳分 公司 总经 理、总 裁助理 ,华 泰联合 证券 董 事会 秘书、 合规总 监等 职务, 南方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副总裁 、董事会 秘书、纪 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 裁,工商管 理硕士,中国 籍。曾任 职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 高级 分析师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高级 研究员 、基 金经 理助理 、基金 经理 、全国 社保 及 国际 业务部 执行总 监、 全国社 保业务 部总 监、 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总裁助 理兼 固定收 益投 资 总监 ,南方 东英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 现任南 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首席 投资官(固 定收益) 。 史博先生,副总 裁,经济学 硕士,特许金 融分析师(CFA),中国籍。 曾任职博时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研究员 、市 场部总 助,中 国人 寿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股 票部高 级投 资经理 ,泰 达 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副 总监、 研究 总监、 首席 策略 分析师 、基金 经理 ,南方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 理、研究 部总监、 总裁助理 兼首 席投资官 (权 益)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首席投 资官(权 益)。 鲍 文革 先生, 督察 长, 经 济学 硕士, 中国 籍。曾 任职财 政部 中华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师, 南 方证 券有限 公司投 行部 及计划 财务部 总经 理助理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运 作保障 部总 监 、公 司监事 、财务 负责 人、总 裁助理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 督察 长,南 方资 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 3.2.4 基金 经理 李璇女士, 清华大学 金融学学 士、硕士 ,注册金 融分 析师 (CFA) ,具 有基金从 业资格。 2007 年加入南 方基金,担 任信用债高 级分析师,现 任固定收益投资 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投 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2010 年9 月至2012 年6 月,任南 方宝元基金 经理;2012 年12 月至2014 年 9 月,任南方安心 基金经理 ;2015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任南方润元基 金经理;2013 年7 月至2017 年9 月,任南方 稳利基金 经理;2016 年8 月至2017 年12 月,任南 方通利、 南方荣冠基 金经理;2016 年8 月至2018 年2 月,任南 方丰元基金 经理;2016 年11 月至2018 年 2 月,任 南方荣 安基金经 理;2017 年 1 月至 2018 年 7 月,任 南方和 利基金经 理;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7 月 ,任南方 荣优基金 经理;2017 年 5 月至 2018 年 7 月 ,任南方 荣尊基 金经理;2017 年 6 月至 2018 年 7 月,任 南方荣知 基 金经理 ;2017 年 7 月至 2018 年 7 月, 任南方荣年 基金经理 ;2010 年 9 月至今 ,任南方 多利 基金经理;2012 年 5 月至今, 任南方 金利基金经 理;2016 年9 月至今 ,任南方 多元基 金经 理;2016 年12 月至今 ,任南方 睿见混 合基金经理 ;2017 年1 月至今, 任南方宏 元基金 经理 ; 2017 年9 月至今, 任南方兴 利基金 经理;2018 年 7 月至 今,任南 方配售基 金经理。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4 3.2.5 投资 决策委员会 成员 副总裁兼首 席投资官 ( 固定收益) 李海鹏先 生,现金 投资部总经 理夏晨曦 先生,交 易管 理 部总 经理王 珂女士 ,固 定收益 投资部 总经 理李璇 女士 ,固 定收益 专 户投 资部 总经理 乔羽 夫先生,固 定收益研 究部总经 理陶铄先 生,权益 专户 投资部总经 理刘树坤 先生。 3.2.6 上述 人员之间不 存在近亲属关 系。 3.3 基金管理 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 代销机构违 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 协 议及 国家有 关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 门,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者的利 益;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 信用、谨 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10 、编制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 益; 14 、按规定 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5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年限保 存基 金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 记录和 其 他相关资料 ; 17 、确 保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并 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 临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时, 应当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 金托管人 违反 《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2 、当 基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处 理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 承担 责任; 但因第 三方 责任导 致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到损 失, 而基金 管理 人首先承担 了责任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 第三 方追偿; 23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或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24 、基金管 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 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 用,将已 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 行同 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26 、建 立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 27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3.4 基金管理 人关于遵守 法律法规的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违 反《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违反《证 券法》行 为的发生 ; 2、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以 下违反《基 金法》的行 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部 风险控 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将 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 投资;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6


(2)不 公平地对 待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 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外 的第 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依 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员 管理,强化 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权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9)违反证券交 易场所业务 规则,利用 对敲、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 市场秩 序; (10 )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1 )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2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3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4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3.5 基金管理 人关于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 、承销 证券;


2 、向他 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 、买卖 其他基金 份额,但 是国务院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7


7 、从事 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价 格及其 他不 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 8、依照法律 、行政法 规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 上述规定的 限制。 3.6 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 受雇人或 任何第 三者 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以任何 形式为 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 证券交 易。 3.7 基金管理 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 1、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 了保 证公司 规范 运作 ,有效 地防 范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以 及操 作风 险,确 保 基 金财 务和公 司财务 以及 其他信 息真实 、准 确、完 整, 从而 最大程 度地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 理人建立 了科学合 理、控制 严密 、运行高效 的内部控 制制度。 内 部控 制制度 是指 公司 为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 系列 组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 作 程序 与控制 措施的 总称 。内部 控制制 度由 内部控 制大 纲、 基本管 理制度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成。 公 司内 部控制 大纲 是对 公司章 程规 定的内 控 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是 对各 项基 本管理 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基 本管 理制度 包括 内部会 计控 制制度 、风 险控制 制度、 投资 管理制 度、 监察稽 核制 度、 基 金会 计制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技 术管 理制度 、资 料档 案管理 制度、 业绩 评估考 核制 度和紧急应 变制度等 。 部 门业 务规章 是在 基本 管理制 度的 基础上 ,对 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 任、操作守 则等的具 体说明。 2、内部控制 原则


健 全性原 则。 内部 控制机 制必 须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级 人 员,并涵盖 到决策、 执行、 监 督、反馈 等各个运 作环 节。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8 有 效性 原则。 通过 科学 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执行。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各机 构、部 门和 岗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 持相 对独立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相 互制 约原则 。公 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互制 衡, 并通 过切实 可 行的措施来 实行。 成 本效 益原则 。公 司应 充分发 挥各 机构、 各部 门及 各级 员工 的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 法尽量 降低经 营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3 、主要 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会 计控制制 度


公司依 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会计法》 等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制订了基 金会计制 度、 公 司财 务会计 制度、 会计 工作操 作流程 和会 计岗位 职责 ,并 针对各 个风险 控制 点建立 严密 的会计系统 控制。 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包括 凭证制 度、 复核制 度、 账务 处理 程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 务清算 制度和 程序 、成本 控制制 度、 财务收 支审 批制 度和费 用报销 管理 办法、 财产 登记保管和 实物资产 盘点制度 、会计档 案保管和 财务 交接制度等 。


(2)风 险管理控 制制度


风 险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制 委员 会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风险 控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的 目 标 和原 则、风 险控制 的机 构设置 、风险 控制 的程序 、风 险类 型的界 定、风 险控 制的主 要措 施、风险控 制的具体 制度、风 险控制制 度的监督 与评 价等部分组 成。 风 险控 制的具 体制 度主 要包括 投资 风险管 理制 度、 交易 风险 管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 制 度以 及岗位 分离制 度、 防火墙 制度、 岗位 职责、 反馈 制度 、保密 制度、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程序性风险 管理制度 。 (3)监察稽 核制度


公 司设立 督察 长, 负责监 督检 查基金 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风 险 控制情况。 督察长由 总经理提 名, 董事 会聘任, 并经 全体独立董 事同意。


督 察长负 责组 织指 导公司 监察 稽核工 作。 除应 当回 避的 情况外 ,督 察长 享有充 分 的 知情 权和独 立的调 查权 。督察 长根据 履行 职责的 需要 ,有 权参加 或者列 席公 司董事 会以 及 公司 业务、 投资决 策、 风险管 理等相 关会 议,有 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档案 。督察 长应 当 定期 或者不 定期向 全体 董事报 送工作 报告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会 下设的 相关 专门委 员会 定期会议上 报告基金 及公司运 作的合法 合规情况 及公 司内部风险 控制情况 。


公 司设立 监察 稽核 部门, 具体 执行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察 稽 核人员,明 确规定了 监察稽核 部门及内 部各岗位 的职 责和工作流 程。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9 监 察稽 核制度 包括 内部 稽核管 理办 法、内 部稽 核工 作准 则等 。通过 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 司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遵守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规章 的情 况;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行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各 项管理制 度和业务 规章 的情况。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20 §4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 管人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 明 二 、主要人 员情况 截至2018 年6 月,中 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共有 员 工 212 人,平均年 龄 33 岁,95% 以 上员工拥有 大学本科 以上学历 ,高管人 员均拥有 研究 生以上学历 或高级技 术职称。 三、基金托 管业务经 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 陆托管服 务的先行 者,中国 工商银行 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诚 实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靠严 密科 学的 风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体系 、规 范 的管 理模式 、先进 的营 运系统 和专业 的服 务团队 ,严 格履 行资产 托管人 职责 ,为境 内外 广 大投 资者、 金融资 产管 理机构 和企业 客户 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管 服务 ,展现 优异 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力 。建 立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丰 富、 最成 熟的产 品线。 拥有 包括证 券投 资基金、信托资 产、保险资 产、社会保 障基金、基 本 养老保险、企业 年金基金、QFII 资产 、 QDII 资产、股 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证券公司 定向资产管 理计划、商 业银行信贷 资产证券 化、基金 公司特定 客户资产 管理 、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 的 托管 产品体 系,同 时在 国内率 先开展 绩效 评估、 风险 管理 等增值 服务, 可以 为各类 客户 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 务。截至 2018 年6 月, 中国工 商银行共托 管证券投 资基金 874 只。 自 2003 年以来 , 本行连 续十五年 获得香港 《亚洲 货币》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香 港 《财 资》 、 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 证券时报》 、《上海证 券 报》等境内外权 威财经媒体 评选的 61 项 最佳 托管银 行大奖 ;是 获得奖 项最多 的国 内托管 银行 ,优 良的服 务品质 获得 国内外 金融 领域的持续 认可和广 泛好评。 四、基金托 管人的职 责 1、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21 3、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 度,确保基 金财产 的 安全 ,保证 其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金 托管 人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金 之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 4、除依据《基金 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 令,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8、复核、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 项; 10 、对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 各重 要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 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 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 、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 、按规定 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按 照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依法自 行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6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因 违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免除; 20 、按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管理 人 因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 利益 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 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22 中 国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自成 立以 来,各 项业 务飞 速发 展, 始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 优势 地位。 这些成 绩的 取得, 是与资 产托 管部“ 一手 抓业 务拓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的 做 法是 分不开 的。资 产托 管部非 常重视 改进 和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工 作,在 积极 拓展各 项托 管 业务 的同时 ,把加 强风 险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精 心培 育内 控文化 ,完善 风险 控制机 制, 强 化业 务项 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 工作 来做。2005 、2007 、2009 、2010、2011 、2012 、 2013 、2014、2015 、2016 、2017 共十 一次顺利通 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 制和安全措施 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 ,获得无保 留意见的控 制及有效性 报 告。充分表明独 立第三方对我 行托管服 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 和有效性的 全 面认可,也证明中 国工商银行 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力 已经与国际大 型托管银行 接轨,达到 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成为年 度化、常 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 段。 1、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 证业 务运作 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 则, 强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作 的经营 思想和 经营 风格, 形成一 个运 作规范 化、 管理 科学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保证 托管资 产的 安全完 整; 维护 持有人 的权益 ;保 障资产 托管 业务安全、 有效、稳 健运行。 2、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由 中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内 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 部内设风 险控制处 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 处室共同 组成。总 行 稽核监 察部 门负责 制定全 行风险 管理 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指 导、监 督 。 资 产托 管部内 部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察 工作 的内部 风险 控制 处,配 备专职 稽核 监察人 员, 在 总经 理的直 接领导 下, 依照有 关法律 规章 ,对业 务的 运行 独立行 使稽核 监察 职权。 各业 务处室在各 自职责范 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 险控制措 施。 3、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 应当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并 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 动的始终 。 (2)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 的各项经营 管理活动都 必须有相应的规 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约应 渗透到托 管业务的 全过程和 各个操作 环节 ,覆盖所有 的部门、 岗位和人 员。 (3)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 经营活动必 须在发生时 能准确及时地记 录;按照“ 内控优 先”的原则 ,新设 机 构或新增 业务品种 时,必须 做到 已建立相关 的规章制 度。 (4)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 经营活动必 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保 证基金资产 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 安全与完 整。 (5)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 应根据国家 政策、法律 及经营管理的需 要适时修改 完善, 并保证得到 全面落实 执行,不 得有任何 空间、时 限及 人员的例外 。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23 (6)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 履行托管人 职责的管理 部门;直接操作 人员和控制 人员必 须 相对 独立, 适当分 离; 内控制 度的检 查、 评价部 门必 须独 立于内 控制度 的制 定和执 行部 门。 4、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 实施 (1)严格的隔离 制度。资产 托管业务与 传统业务实 行严格分离,建 立了明确的 岗位职 责 、科 学的业 务流程 、详 细的操 作手册 、严 格的人 员行 为规 范等一 系列规 章制 度,并 采取 了 良好 的防火 墙隔离 制度 ,能够 确保资 产独 立、环 境独 立、 人员独 立、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网络独 立。 (2)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 与部门高级 管理层作为 工行托管业务政 策和策略的 制定者 和 管理 者,要 求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营 管理 情况和 特别 情况 ,以检 查资产 托管 部在实 现内 部控制目标 方面的进 展,并根 据检查情 况提出内 部控 制措施,督 促职能管 理部门改 进。 (3)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 严格落 实岗 位责任制, 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 防线” 、 “ 监控 防线” 三道控 制防 线,健 全绩效 考核 和激励 机制 ,树 立“以 人为本 ”的 内控文 化, 增 强员 工的责 任心和 荣誉 感,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心 竞争 力。 并通过 进行定 期、 定向的 业务 与职业道德 培训、签 订承诺书 ,使员工 树立风险 防范 与控制理念 。 (4)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 通过制定计 划、编制预 算等方法开展各 种业务营销 活动、 处理各项事 务,从而 有效地控 制和配置 组织资源 ,达 到资源利用 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 (5)内部风险管 理。资产托 管部通过稽 核监察、风 险评估等方式加 强内部风险 管理,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检 查、 监控, 指导 业务 部门进 行风险 识别 、评估 ,制 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 施,排查 风险隐患 。 (6)数据安全控 制。我们通 过业务操作 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 密、数据传 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 施的运用 和保障等 措施来保 障数 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 响应。资产 托管业务建 立专门的灾 难恢复中心,制 定了基于数 据、应 用 、操 作、环 境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难 恢复 方案, 并组 织员 工定期 演练。 为使 演练更 加接 近 实战 ,资产 托管部 不断 提高演 练标准 ,从 最初的 按照 预订 时间演 练发展 到现 在的“ 随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5、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 险控制情 况 (1)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 职稽核监察 部门,配备 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 理的直 接 领导 下,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贯 彻落 实全程 监控 思想 ,确保 资产托 管业 务健康 、稳 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 构,实施全 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 险管理体系需要 从上至下每 个员工 的 共同 参与, 只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度 和措 施才会 全面 、有 效。资 产托管 部实 施全员 风险 管 理, 将风险 控制责 任落 实到具 体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每 位员工 对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24 的 风险 负责, 通过建 立纵 向双人 制、横 向多 部门制 的内 部组 织 结构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相互制 衡的组织 结构。 (3)建立健全规 章制度。资 产托管部十 分重视内控 制度的建设,一 贯坚持把风 险防范 和 控制 的理念 和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制 度建 设和工 作流 程中 。经过 多年努 力, 资产托 管部 已 经建 立了一 整套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业 务操作 流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等,覆 盖所 有部门 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形成 各个业 务环 节之间 的相 互制约机制 。 (4)内部风险控 制始终是托 管部工作重 点之一,保 持与业务发展同 等地位。资 产托管 业 务是 商业银 行新兴 的中 间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成 立之 日起 就特别 强调 规 范运 作,一 直将 建 立一 个系统 、高效 的风 险防范 和控制 体系 作为工 作重 点。 随着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 的快 速发展 ,新问 题、 新情况 不断出 现, 资产托 管部 始终 将风险 管理放 在与 业务发 展同 等重要的位 置,视风 险防范和 控制为托 管业务生 存和 发展的生命 线。 六、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和有 关基金法 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和投资 对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 基金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 益分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监 督和核 查 , 其中对基金 的投资比 例的监督 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后六个月 开始。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 反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基金托 管协议或 有关基金 法律 法 规规 定的行 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确 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25 §5 相关 服务 机 构 5.1 销售机构 5.1.1 场外 销售机构 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广 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莲花街道 益田 路 5999 号基 金大厦 32-42 楼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 锐珊 南方金利 A 代销银 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 称 代销机构信 息 1 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陶 仲伟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王 嘉朔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 国农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彭 纯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26 联系人:王 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季 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 国邮政储 蓄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王 硕 传真: (010 )6885805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8 上 海浦东发 展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吴 斌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东城 区朝阳门 北大街 9 号东方文 化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丰 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 秀区东风 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联系电话: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1 中 国民生银 行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穆 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 国光大银 行股份 有限 公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外大街 6 号光大 大厦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27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联系人:朱 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福州 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李博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4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地址:深圳 市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施 艺帆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5 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下 城区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下 城区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金 超龙 联系电话:0571-85157105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6 上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汤 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17 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联系人:赵 姝 传真:010-66225309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8 上 海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东二路 70 号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28 联系人:陈 玲 联系电话:021-38576830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9 江苏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中 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 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张 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20 东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表: 卢国锋 联系人:吴 照群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1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 区宁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 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胡 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2 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中山 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中山 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升荣 联系人:李 冰洁 联系电话:025-86775317 客服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23 汉口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933 号汉口银 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933 号汉口银 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周 田 联系方式:027-82656785 客服电话:96558 (武 汉) 、40060-96558 (全 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24 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联系人:唐 燕 联系电话:0571-87659056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29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25 温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 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 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陈 浩 联系电话:0577-88996129 客服电话: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26 东 莞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东城 区鸿福东 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东 城区鸿福 东路 2 号 东莞农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7 乌 鲁木齐银 行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乌鲁木齐 市新华北 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 市新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黎 联系人:余 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8 广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30 号 广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30 号 广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姚建军 联系人:唐 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28302021 客服电话: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29 河北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 平安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 平安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郑 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30 江 苏江南农 村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天 宁区延宁 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天 宁区延宁 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30 联系人: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31 厦门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湖 滨北路 101 号商业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厦门市湖 滨北路 101 号商业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联系人:孙 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32 泉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 州市丰泽 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泉 州市丰泽 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傅 彩芬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南方金利 A 代销券 商及其他 代销机构 : 序号 代销机构名 称 代销机构信 息 1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庞 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长 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乔 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罗湖区红 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 十六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 罗湖区红 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 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31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 国银河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辛 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 泰君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市中 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 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 中 信建投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刘 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 埔区中新 广州知识 城腾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 天河北路 183 号大 都会广场 5、 7 、 8 、 17、 18 、 19、 38-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32 客服电话:95575 或 致电各地 营业网点 网址:广发 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大 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特区 报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黄 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 田区中心 三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王 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李 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 健男 联系人: 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 中 国中投证 券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 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16、18 、 19、20 、21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04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33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 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6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 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7 中 信证券( 山东)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 岛市市南 区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焦 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8 中 银国际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 :宁敏 联系人:王 炜哲 联系电话:021-20328309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19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0 民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韩 秀萍 联系电话:010-85127609 客服电话:95376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34 网址:www.mszq.com 21 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 海市中山 南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32 层、36 层、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胡 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2 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阳 区朝阳门 北大街 18 号中 国人保 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基金业务联 系人:孙 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23 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谢 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4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5 世纪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王 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6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35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7 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久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邵 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8 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松北区创 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姜 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9 国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 锡滨湖区 太湖新城 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0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办公地址: 广东 省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联系人: 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1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2 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周一涵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36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3 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东城区东 直门南大 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东城区东 直门南大 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联系人: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4 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5 广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 州市天河 区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楼、 20 楼 办公地址: 广 州市天河 区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楼、 20 楼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梁 微 联系电话: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6 华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 区拉萨市 柳梧新区 察古大道 1-1 号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大厦 6 楼 法人代表: 林立 联系人:郑 琢 联系电话:0755-82707869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37 南京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歩国旬 联系人:王 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8 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 徽省合肥 市政务文 化新区天 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37 座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范 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9 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刘 闻川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0 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际 贸易 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际 贸易 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郭 熠 联系电话: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1 第 一创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2 华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088 号 招商 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王 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6326 (福 建省外请 先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43 中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区 科技中 一路西华 强高新发 展 大楼 7 层、 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罗 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44 国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西省桂 林市辅星 路 13 号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38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竹子林 四路光大 银行 大厦 3F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45 中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程 月艳 李盼 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46 德邦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 陀区曹杨 路 510 号 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福 山路 500 号城建国 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刘 熠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7 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 红谷中大 道 1619 号国际 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安 立路 60 号润枫德 尚 6 号楼 3 层中航 证券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48 国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梅山 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梅山 路 18 号 安徽国际 金融中 心 A 座国元证 券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米 硕 联系电话:0551-68167601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49 国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西 省南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际金 融 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 省南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际金 融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徐 丽峰 联系人: 周欣玲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39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50 中 国国际金 融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甲 6 号 SK 大厦 联系人:杨 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1 大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 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 山西省 太原市长 治路 111 号山 西世贸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2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 芙蓉中路 2 段华侨 国际大厦 22 —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 芙蓉中路 2 段华侨 国际大厦 22 —24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丁 敏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3 财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嘉 华国际商 务中心 201 、501、502 、 1103 、1601-1615 、1701-1716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嘉 华国际商 务中心 201 、501、502 、 1103 、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夏 吉慧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54 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王 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5 西部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联系人:梁 承华 电话:029-87211526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40 传真:029-87211478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56 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田 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57 瑞银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冯 爽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8 金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 宝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刘 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59 万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 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3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60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刘 婧漪、贾 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1 财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 楼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41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郭 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话: 95317 网址:www.cfzq.com 62 恒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 市赛罕区 敕勒川大 街东方君 座 D 座 14 层 办公地址: 呼和浩特 市赛罕区 敕勒川大 街东方君 座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熊 丽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63 华龙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兰州财 富中 心 21 楼 办公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范 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64 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 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肇嘉 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杨 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65 国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 和浩特市 新城区锡 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长安兴 融中 心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虞哲维 客服电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66 五矿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 经贸中 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 经贸中 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联系人:马 国栋 电话:0755-82560892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42 67 大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 宁省大连 市沙河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国际金融中 心 A 座- 大连期 货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 河口区会 展路 129 号大连期 货大 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联系人:谢 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68 天相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谭 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 网址:http://jijin.txsec.com/ 69 联讯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 册地址 :广 东省惠 州市惠 城区 江北东 江三路 惠州广播 电视新 闻 中 心三、四楼 办 公地址 :广 东省惠 州市惠 城区 江北东 江三路 惠州广播 电视新 闻 中 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郭 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70 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 B 座 12 、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 B 座 12 、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夏 锐 和志鹏 电话:010-66559079/010-66559371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71 开源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袁 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72 中邮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唐延 路 5 号陕 西邮政信 息大 厦 9~11 层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43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珠市 口东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奇文 联系人:吉 亚利 电话:010-67017788-910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73 中 国民族证 券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 A 座 40F-43F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齐 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74 太平洋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 明市青年 路 389 号 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北展 北街九号 华远企业 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王 婧 电话:010-886951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75 宏信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锦江 区人民南 路二段 18 号 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锦江 区人民南 路二段 18 号 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张 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76 天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 发区关东 园 路 2 号 高科大厦 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岑 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或 95391 网址:www.tfzq.com 77 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德胜 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 尚 城 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德胜 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 尚 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联系人: 邢飞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44 电话:010-5936004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78 联储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南侧 金地中心 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333 号金 砖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吕春卫 联系人:丁 倩云 电话:010-86499427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79 川财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四川 ) 自 由贸易试 验区成都 市高新 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 中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址: 中国 ( 四川) 自 由贸易试 验区成都 市高新 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 中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 :孟建军


联系人:匡 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话:95105118 网址:www.cczq.com 80 中信建投期 货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 站大楼平 街 11-B ,名义 层 11-A ,8-B4 ,9-B 、C 办公地址: 渝中区中 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 楼平街 11-B , 名义层 11-A , 8-B4 ,9-B 、C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万 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81 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刘 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82 弘业期货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秦 淮区中华 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秦 淮区中华 路 50 号弘 业大厦 2-10 楼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45 法定代表人 :周剑秋 联系人:孙 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83 诺 亚正行基 金销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秦皇 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张 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4 深 圳众禄基 金销售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85 上 海好买基 金销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东 新区浦东 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 ~ 906 室;上海 市虹口 区欧阳路 196 号( 法兰桥创 意园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 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6 蚂 蚁(杭州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文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万塘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 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7 上 海长量基 金销售 投资 顾 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张 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46 网址:www.erichfund.com 88 上 海天天基 金销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8 号 金座大 楼( 东方财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黄 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89 北 京展恒基 金销售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邮电 新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罗 恒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90 浙 江同花顺 基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五常 街道同顺 街 18 号 同花 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1 众 升财富( 北京) 基金 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92 和讯信息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刘 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3 宜 信普泽( 北京) 基金 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47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4 浙 江金观诚 基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 墅区登云 路 45 号 (锦昌大 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 墅区登云 路 43 号金 诚集团 (锦 昌大厦)13 楼 法人:徐黎 云 联系人: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5 泛 华普益基 金销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成华 区建设路 9 号高地 中心 1101 室 办 公地 址:四 川省 成都市 成华区 锦江 区东大 街 99 号平 安金 融中 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陈 金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n 96 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7 深 圳市新兰 德证券 投资 咨 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 28 号富 卓大 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98 北 京恒天明 泽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宏达 北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祖 杰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48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99 北 京钱景基 金销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李 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00 深 圳宜投基 金销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鲤鱼 门 街 1 号 前海深港 合作区管理 局综合办 公楼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嘉里 建设广场 2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 :雷凤潮 联系人:梁 菲菲 电话:0755-33043063 客服电话: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101 北 京创金启 富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民丰 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白纸 坊东街 2 号 经济日报社 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魏 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102 海银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银城 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刘 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3 大智慧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 杨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杨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49 网址:http://www.wg.com.cn 104 上 海联泰资 产管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区福泉 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105 上 海利得基 金销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郑 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6 汇付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南路 100 号 19 层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滩国 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107 厦 门市 鑫鼎 盛控股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第 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第 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08 上 海陆金所 基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9 北 京虹点基 金销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西大 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馆北 路甲 2 号盈科 中心 B 座裙楼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50 二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伟 联系人:陈 铭洲 电话:18513699505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10 北 京新浪仓 石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 软件园二 期( 西扩)N-1、 N-2 地 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 期( 西扩)N-1、 N-2 地 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吴 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11 珠 海盈米财 富管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 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邱 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12 深 圳富济基 金销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金田 路中洲大 厦 35 层 01B 、02、 03、04 单位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金田 路中洲大 厦 35 层 01B 、02、 03、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 :刘鹏宇 联系人:刘 娜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13 北 京唐鼎耀 华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 庆县延庆 经济开发 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 区亮马桥 路 40 号二 十一世 纪大 厦 A 座 303 法定代表人 :张鑫 联系人:刘 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14 上 海凯石财 富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延安 东路 1 号 凯石大厦 4 楼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51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黄 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15 大 泰金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222 号南 京奥体 中心现代五 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峨 山路 505 号东方纯 一大 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孟 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16 济 安财富( 北京) 基金 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 财富 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17 中 证金牛( 北京) 投资 咨 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 台区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宣武门 外大街 甲 1 号新 华社 第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孙 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18 北 京汇成基 金销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19 南 京苏宁基 金销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王 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52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20 北 京广源达 信投资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 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 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姜 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21 北 京蛋卷基 金销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朝阳 区阜通东 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阳 区阜通东 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吴 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122 上 海云湾基 金销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新金桥 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新金桥 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联系人:江 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23 上 海基煜基 金销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 明县长兴 镇路潘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昆 明路 518 号北美广 场 A 栋 1002-10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蓝 杰 电话: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4 北 京肯特瑞 财富投 资管 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大兴区亦 庄经济开 发区科 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 总 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徐 伯宇 电话:010-89188356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53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jr.jd.com 125 上 海华夏财 富投资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东大 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大 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6 中民财富基 金销售 (上海)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道口 广场 1 号楼 27 层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李 娜 电话:021-33357030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127 大 连网金金 融信息 服务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辽宁省 大连市沙 河口区体 坛路 22 号诺德 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 : 辽宁省 大连市沙 河口区体 坛路 22 号诺德 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卜勇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128 一 路财富( 北京) 信息 科 技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 区阜成门 大街 2 号 万通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 区阜成门 大街 2 号 万通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徐 越 电话:18510640608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29 本基金其他 代销机构 情况详见 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 相关 公告 南方金利 C 代销 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 称 代销机构信 息 1 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陶 仲伟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本基金其他 代销机构 情况详见 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 相关 公告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54 5.1.2 场内 销售机构 场 内销 售机构 是指 具有 基金代 销业 务资格 、并 经相 关证 券交 易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 相关证券 交易所会 员单位, 具体 名单以交易 所网站刊 载内容为 准。 5.2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崔 巍 5.3 出具法律 意见书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 华瀚律师 事务所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 东路 1002 号宝安 广场A 座16 楼G.H 室 负责人:李 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 杨忠、戴 瑞冬 5.4 审计基金 财产的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领展企 业广场 2 座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 伙人:李 丹 联系人:曹 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 计师:薛 竞、曹阳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55 §6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销售 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 证监会 2012 年 1 月 12 日证监 许 可[2012]44 号文批准 募集。 募集期自 2012 年 4 月 11 日至 2012 年 5 月 11 日, 共募集 1,621,853,725.78 份基金 份额,募 集户数 为 15,317 户。 本基金为上 市契约型 开放式基 金。基金 存续期限 为不 定期。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56 §7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一、基金备 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 集 份额总额不 少于2 亿份 ,基金募 集 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 币且基金 认购户数 不少于200 户的条件下 ,基金管 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 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 资,自收 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基 金募 集达到 基金 备案 条件的 ,自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证 监 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否则 《基 金 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收 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予以 公告。基金 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 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 入专门账 户,在基 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 ,任 何人不得动 用。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时, 认购款 项在 募集期 内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合成基 金份 额归 投资者 所 有。 二、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 于2012 年5 月17 日正 式生效。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 管理人正 式开 始管理本基 金。 三、基金存 续期内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 规模 在本基金每次开 放期届满,如 出现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2 亿元或者持 有人人数少 于 200 人的情况, 基金管理 人应宣布 基金合同 终止并履 行清 算程序。 法律法规或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57 §8 基金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有关规定 ,申 请本基金 A 类份额的 上市交易 。 一、上市交 易的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二、上市交 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三 个月内申 请 A 类份 额在深圳 证券 交易所上市 交易。 本基金A 类 份额已于2012 年 7 月 16 日 上市交易 。 三、上市交 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 价为前一 交易 日 基金 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 跌幅限制 ,涨跌幅 比例为 10% , 自上市首日 起实行; 3、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 量为 100 份或其 整数倍; 4、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 小变动单 位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本基金上 市交易遵 循《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 规则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四、上市交 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 关规 定办理。 五、上市交 易的行情 揭示 本 基金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交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 发布 系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 同时揭示基 金前一交 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六、上市交 易的停复 牌、暂停 上市、恢 复上市 若 开放 期间由 于市 场波 动等原 因, 导致本 基金 净值 剧烈 波动 ,本基 金管 理人 按照深 圳 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交 易规则申 请停牌。 发生下列情 形之一时, 本基金挂 牌交易的 证券交 易所 可以暂停本 基金上市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连续 20 个工作日 低于 1000 人; 2、基金总份 额连续 20 个工作 日低于 2 亿份; 3、违反国家 法律、行 政法规, 中国证监 会决定 暂停 本基金上市 ; 4、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须暂停 上市的其 他情形 。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58 暂停上市情形消 除后,基金管 理人可向深 圳证券交易 所提出恢复上市 申请;经深 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 后, 可恢复 本基金上 市。 七、终止上 市的情形 和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 况之一时 ,本基金 应终止上 市交易: 1、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 半年内未 能消除暂 停上市 原因 的; 2、基金合同 终止;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上市; 4、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须终止 上市的其 他情况 。 发 生上 述终止 上市 情形 时,由 证券 交易所 终止 其上 市交 易, 基金管 理人 报经 中国证 监 会备案后终 止本基金 的上市, 并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 上刊登终止 上市公告 。 八 、相 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对基 金上 市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规 定 进 行调 整的, 本基金 基金 合同相 应予以 修改 。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增加 本基金 上市 交易方 面的新 功能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履行适 当的 程序后 增加 相应功能。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59 §9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和赎 回 9.1 申购与赎 回的概述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包括 场外和 场内 两种 方式 。投 资者可 通过 场外 和场内 两 种方式申购 与赎回 A 类基金份 额;通过 场外方式 申购 与赎回 C 类 基金份额 。 9.2 申购与赎 回场所 本 基金 场外申 购和 赎回场 所为 基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及 基金 场外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场 内申 购和赎 回场所 为深 圳证券 交易所 内具 有相应 业务 资格 的会员 单位, 具体 销售网 点和 会员单位的 名单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 其他 公告中列明 。 基 金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 式 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基金代 销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9.3 申购与赎 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每 三年开放 一次申购 和赎回,申 购和赎回 的开放起 始日 为 《基金合同 》 生效日 的年度对 日 (如该 日为非工 作 日,则顺延 至下一工 作日) ,开 放时间 原 则上 不少于 一周并 且最 长不超 过一个 月, 具体时 间由 基金 管理人 在开始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的具体日期 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定 媒体上予 以公告。 若由于不 可 抗力 的原因 导致原 定开 放起始 日或开 放期 不能办 理基 金的 申购与 赎回, 则开 放起始 日或 开放期相应 顺延。 投 资者 应当在 开放 日办 理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代 销机构约定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交 易所 交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 情况 需要,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申 购、赎回时 间进行调 整,但此 项调整应 在实施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至少 一家指定媒 体公告。 9.4 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 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60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场外赎回 遵循“先 进先出” 原则,即 按照认 购、 申购的先后 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5、投资者通过场 外申购、赎 回应使用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的深 圳开放 式 基金 账户, 通过场 内申 购、赎 回应使 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司 开立 的证券账户 (人民币 普通股票 账户和证 券投资基 金账 户); 6、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业 务,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 的相 关业务 规则执 行。 若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 申购、赎 回业务等 规则有新 的规 定,按新规 定执行; 7、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情 况并在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 下调整上 述 原则。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 实施 前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9.5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基 金投 资者必 须根 据基 金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向 基金销 售 机构提出申 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 基金时须按 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 申请 时,必须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的申 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T 日规定时间 受理的申 请,正常 情况下, 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在T+1 日内为 投 资者对该 交 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在 T+2 日 后(包括 该日)投 资者可向销 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投资 者应及 时向 销售 机构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 式查 询申购 与赎回 的成 交情况 ,否则 ,如 因申请 未得 到注 册登记 机构的 确认 而造成 的损 失,由投资 者自行承 担。 基 金发 售机构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表 发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 确认以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或 基金 管理公司的 确认结果 为准。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 购采 用全额 缴款 方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 不成功或无 效,申购 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 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 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 人将通过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 及其相关基 金销售 机构在 T +7 日(包括 该日)内 将赎回款 项划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提前 公 告。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61 9.6 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 制 1、本基金场 外首次申 购和追加 申购的最 低金额 均为 1 元,基金销 售机构可 根据情况 调 高首次申购和追 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本 基金单笔赎 回 申请不得低于 1 份,投资人 全额赎回 时 不受 上述限 制,基 金销 售机构 在符合 上述 规定的 前提 下, 可根据 情况 调 高单 笔最低 赎回 份额要求, 具体以基 金销售机 构公布的 为准,投 资人 需遵循销售 机构的相 关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有 权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 3、本基金不 对投资者 每个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 余额进行限 制; 4、本基金不对单 个投资者累 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限 进行限制,但法 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 况,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上 述对申购的 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 的数量限 制,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 生效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至 少在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9.7 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在申 购时收取 前端申购 费用 ,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 购费用 , 但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 对于通过场 外场内申 购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的特 定投 资群体, 本基金 申购费率 最高不高 于 0.08%,且 随申购 金额的增 加而递减 ,如下表 所示 :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0.08% 100 万≤M <500 万 0.05% 500 万≤M <1000 万 0.03% M≥1000 万 每笔 100 元 特定投资群 体指依法 设立的基 本养老保 险基金、 依法 制定的企业 年金计划 筹集的资 金及 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 的企业补 充养老保 险基金 (包 括 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 经 监管部门 批准可 以投资基金 的地方社 会保险基 金、 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 以及集合计 划) 。 特定投资群 体需在认 购/申购前向基金 管理人登记 备案,并经 基金管理人 确认。如将来出 现经监管部 门批准可以 投资基金的 其他社会 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 或其他养 老 金类型, 基金 管理人可 在招募说 明书更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62 新时或发布 临时公告 将其纳入 特定投资 群体范围 ,并 按规定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除上述特定 投资群体 外, 通过场 外场内申 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所有投 资者, 本基 金 申购费率最 高不高于0.8%,且 随申购金 额的增加 而递 减,如下表 所示: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8% 100 万≤M<500 万 0.5% 500 万≤M<1000 万 0.3%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用由 基金申购 人承担, 不 列入基 金财产, 主 要 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 2、 在本基金 赎回开放 日期间赎 回本基金 的, 除对 持续 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 者收取1.5% 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外,A 类 份额和 C 类 份额均不 收取赎回 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上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及 其他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 在不违背法 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对基 金销售费 用实行一 定的优惠, 费率优惠 的相关规则 和流程详 见基金管 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 机构届时 发布的相 关公告或 通知。 9.8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 的计算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方法如 下: (1)若投资 者选择 A 类 基金份额 ,即缴纳 前端申购 费用(适用 于场外、 场内), 则申 购份额的计 算公式为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 额/ (1+ 前端申购 费率) 前端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 额/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 者(非特 定投资群 体)在申 购赎回开 放期 投资 10 万元申 购本基金 ,对应申 购费率为 0.8%, 假设申购 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016 元,若投资者 选择场外 申购,则 其可 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0.8%)=99,206.35 元 前端申购费 用=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额 =99,206.35/1.016 = 97,644.04 份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63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7,644 份, 整数位后 小数部分 的申购份 额对应的 资金 返还投资者 。退款金 额为: 实际净申购 金额=97,644 ×1.016 =99,206.30 元 退款金额=100,000 -99,206.30 -793.65=0.05 元 (2)若投资 人选择申 购 C 类基 金份额( 只适用 于场 外),则申 购份额的 计算公式 为: 申购份额= 申 购金额/ 申购当日C 类基金 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 者投资5 万元 申购本基 金的C 类基金 份额 ,假设申购 当日C 类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500 元 ,则可得 到的申购 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 份 2、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在本基金的 赎回开放 日赎回本 基金,不 收取赎回 费用 ,赎回金额 的计算公 式为: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例、某投资者在 申购赎回开 放期赎回本基 金份额,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假设 赎回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017 元 ,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017 =101,700.00 元 3、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T+1 日 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本 基金基金份 额 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产承 担。 4、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基准 计算。 场外申 购涉 及金额 、份额 的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产 。场 内申 购涉及 金额的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场内 申 购涉 及份额 的计算 结果 采用截 尾法保 留到 整数位 ,整 数位 后小数 部分的 份额 对应的 资金 返还至投资 者资金账 户。 5、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赎 回金 额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来计 算并 扣除相 应 的费 用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9.9 申购与赎 回的登记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64 投资者场外申购 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 理注 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 自 T+2 日 ( 含该日) 后 于本基金 申购赎回的 开放日内 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者场外赎回 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 的注 册登记手续 。 注 册登 记机构 可以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 不得实质影 响投资者 的合法权 益,并最 迟于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定在 至少 一家指定媒 体公告。 本 基金 场内申 购和 赎回 的注册 与过 户登记 业务 ,按 照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 办理。 9.10 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 情形及处理方 式 在 申购 的开放 日期 间, 除非出 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暂停或 拒绝 基金 投资者 的 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运 作; 2、证券交易 场所在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产净 值无法计 算; 3、发生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的情况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估 值 技 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 请; 4、因基金收益分 配、或基金 投资组合内 某个或某些 证券即将上市等 原因,使基 金管理 人认为短期 内继续接 受申购可 能会影响 或损害已 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 5、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 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可暂 停申 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比 例 达到或者超 过基金份 额总数的 50% ,或者 有可能导 致 投资者变相 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 求的情 形; 8、基金管理 人认为会 有损于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某笔申 购。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申购款 项将全额 退还投资 者。 发生上述1 到6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刊 登暂停申购 公 告。当发生上述 第 7 项情形 时,基金 管 理人 可以采 取比例 确认 等方式 对该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进行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拒 绝该 等全部或者 部分申购 申请。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65 9.11 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 方式 在 赎回 的开放 日期 间, 除非出 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拒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1)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 款项; (2)证券交 易场所依 法决定临 时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4)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 生上 述情形 之一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调整 本基 金开 放期 的具 体时间 ,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将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额 支付 的,可 延期 支 付部 分赎回 款项, 按每 个赎回 申请人 已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人 ,未 支付部 分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制 定相应 的处 理办法 在后 续开放日予 以支付。 当 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 在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5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情 形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延 期办 理赎回 申请 。如基 金管理 人对 于其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50%以上 部 分的 赎回申 请实施 延期 办理,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延 期部 分如选 择取 消 赎回 的,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销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 择,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但若 在开放 期最 后一日 发生上 述情形 的 , 超过部分将 视为无效 赎回申请 。 除 上述 情形外 ,在 本基 金每次 开放 期,基 金管 理人 将对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全部 确认。 已 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 金管理人 将足额支 付;如暂 时不 能足额支付 的,基金 管理人可 在 20 个 工作日内支 付赎回款 项。如基 金管理人 无法在 20 个 工作日内支 付上述未 支付部分 的赎回款 项 ,或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在 变现过 程中由 于交 易成本 等因 素明 显损害 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的情 形,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 基金合同》 终止,对 于已确认 未支付赎回 款的交易 与基金其 他客户一 并 进行 剩余财 产的分 配。 上述情 况的赎 回业 务的 场 内处 理, 将按照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及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 办理。 暂停基金的 赎回,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刊登暂 停赎回公 告。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公告。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66 9.12 其他暂 停申购和赎 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 《基金合 同》 或 《 招募说明 书》 中未予 载明的事 项,但基金 管理人有 正当理由 认为 需 要暂 停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应当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在 至少 一家指定媒 体刊登暂 停公告。 9.13 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 开 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上 刊登暂停公 告。 2、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少于 两周,基金 管理人可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 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 届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开 放的 公告 ;或者 最迟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家指定 媒体上刊 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 3、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过 两周,基金 管理人最迟 于重新开放日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 上 刊登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如 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持 续两个 月以上 ,基 金管理 人 应 根 据实 际情况 发布提 示性 公告, 并最迟 于重 新开放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 上刊 登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9.14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 已开通本 基金 C 类份额转 换为 A 类份额的 转换业务, 相关规定 详见 2012 年 7 月 11 日发 布的《南 方金利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开通份 额转换的 公告》 。 本基金暂不 开通A 类份 额转换为C 类份额及 南方金利 与本基金管 理人旗下 其他基金 之间 的转换业务 。 对于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转换为A 类份 额, 本基 金转换费 率最高不 高于 0.8% , 且随 C 类份 额持有时 间而递减 ,如下表 所示: 申请份额持 有时间(N ) 转换费率 N <1 年 0.8% 1 年≤N<2 年 0.5% 2 年≤N<3 年 0.2% 3 年≤N 0 注:1 年指 365 天 9.15 基金的 转托管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67 一、基金份 额的登记 1、基金的份额采 用分系统登 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 申购买入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开 放式基 金账户 下; 场内认 购、 申购 或上市 交易买 入的 基金份 额登 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证券账户 下。 2、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中的基金份 额既可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也可以 通过具有代 销资格的 会员单位 申请场内 赎回。 3、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中的基 金份额可 以申请 场外 赎回。 二、系统内 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 构 (网点) 之 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2、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按照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 的相关规定 办理。 处 于募 集期内 的基金 份额 不能办 理系统 内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 相关 规定, 向基 金份额持有 人收取转 托管费。 三、跨系统 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 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 进行转登 记的行为 。 2、本基金基金份 额跨系统转 登记的具体 业务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的 相关规 定 办理 。处于 募集期 内的 基金份 额不能 办理 跨系统 转登 记。 基金销 售机构 可以 按照相 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收取转 登记费。 本基金A 类份 额在交易 所上市交 易,A 类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进行 跨系统转 登记;C 类基 金份额不在 交易所上 市交易,C 类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不 能进行跨系 统转登记 。 9.16 其他业 务 注 册登 记机构 可依 据其 业务规 则, 受理基 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冻 结与 解冻 、质押 等 业务,并收 取一定的 手续费用 。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68 §10 基 金的 投资 10.1 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 制风险和追 求基金资产 长期稳定的基 础上,力求获得高 于业绩比较 基准 的投资收益 。 10.2 投资范 围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于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和上 市 交 易的 国债、 央行票 据、 金融债 券、企 业债 券、公 司债 券、 中期票 据、短 期融 资券、 超级 短 期融 资券、 次级债 券、 政府机 构债、 地方 政府债 、资 产支 持证券 、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中 的公司债部 分、债券 回购、银 行存款 (包 括协议存 款 、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 行存款) 、 货币 市 场 工具以 及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需 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 定 。 本 基金 不直接 从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权 证、 可转债 等, 也不 参与一 级市场 的新 股、可 转债 申 购或 增发新 股。 本基金 对固 定收益 率金 融工具 的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其 中对 除国债 和央行 票据 外的信 用类固 定收 益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固 定收 益 类金 融工具 的 80% 。 在开放 期, 本基金 持有 的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 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在 非开放期,本基 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 护持有人利 益,本基金 开放期开始 前三个月 、开放期 以及开放 期结束后 的三 个月内 (如遇市 场情况急 剧变化的 情形,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 际情况延 长) ,本基金 的信用类 固定收益金 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 可不受上 述限制。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10.3 投资理 念 根据对宏观 经济及政 策、利率 周期的变 动趋势研 究、 债券市场的 供需分析 、企业 (公司 ) 债 券的 信用评 估,进 行债 券投资 时机的 选择 和久期 、类 属配 置,追 求基金 资产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10.4 投资策略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69 本基金以中长期 利率趋势分 析为基础, 结 合经济周期 、宏观政策方向 及收益率曲 线分析, 在 非开 放期期 间原则 上组 合久期 与初始 非开 放期适 当匹 配的 基础上 ,实施 积极 的债券 投资 组合管理, 以获取较 高的债券 组合投资 收益。 (1)信用债 投资策略 本 基金 将重点 投资 信用 类债券 ,以 提高组 合收 益能 力。 信用 债券相 对央 票、 国债等 利 率 产品 的信用 利差是 本基 金获取 较高投 资收 益的来 源, 本基 金将在 南方基 金内 部信用 评级 的 基础 上和内 部信用 风险 控制的 框架下 ,积 极投资 信用 债券 ,获取 信用利 差带 来的高 投资 收益。 债 券的 信用利 差主 要受 两个方 面的 影响, 一是 市场 信 用 利差 曲线的 走势 ;二 是债券 本 身 的信 用变化 。本基 金依 靠对宏 观经济 走势 、行业 信用 状况 、信用 债券市 场流 动性风 险、 信 用债 券供需 情况等 的分 析,判 断市场 信用 利差曲 线整 体及 分行业 走势, 确定 各期限 、各 类 属信 用债券 的投资 比例 。依靠 内部评 级系 统分析 各信 用债 券的相 对信用 水平 、违约 风险 及 理论 信用利 差,选 择信 用利差 被高估 、未 来信用 利差 可能 下降的 信用债 券进 行投资 ,减 持信用利差 被低估、 未来信用 利差可能 上升的信 用债 券。 (2)收益率 曲线策略 收 益率 曲线形 状变 化代 表长、 中、 短期债 券收 益率 差异 变化 ,相同 久期 债券 组合在 收 益 率曲 线发生 变化时 差异 较 大。 通过对 同一 类属下 的收 益率 曲线形 态和期 限结 构变动 进行 分 析, 首先可 以确定 债券 组合的 目标久 期配 置区域 并确 定采 取子弹 型策略 、哑 铃型策 略或 梯 形策 略;其 次,通 过不 同期限 间债券 当前 利差与 历史 利差 的比较 ,可以 进行 增陡、 减斜 和凸度变化 的交易。 (3)杠杆放 大策略 杠 杆放 大操作 即以 组合 现有债 券为 基础, 利用 买断 式回 购、 质押式 回购 等方 式融入 低 成 本资 金,并 购买剩 余年 限相对 较长并 具有 较高收 益的 债券 ,以期 获取超 额收 益的操 作方 式。 (4)资产支 持证券投 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 产支持证 券市场以 信贷资产 证券化产 品为 主 (包括以银行 贷款资产 、住房抵 押贷款等作 为基础资 产) ,仍处于 创新试点 阶段。产 品投资关键 在于对基 础资产质 量及未来 现 金流 的分析 ,本基 金将 在国内 资产证 券化 产品具 体政 策框 架下, 采用基 本面 分析和 数量 化 模型 相结合 ,对个 券进 行风险 分析和 价值 评估后 进行 投资 。本基 金将严 格控 制资产 支持 证券的总体 投资规模 并进行分 散投资, 以降低流 动性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将 采取 各种 有效管 理措 施,保 障基 金运 作安 排,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满足 开 放期流动性 的需求。 调 整持 仓结构 。根 据持 有人结 构和 市场资 金面 状况 ,预 估流 动性需 求, 适当 调整组 合 持仓结构, 将部分流 动性不佳 的品种择 机置换为 流动 性较好的品 种。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70 通 过事 先安排 ,减 少赎回 冲击 。开放 前通 过客户 调研等 方式 大致了 解流 动性需 求状 况, 相应调整现 金比例, 为开放作 好充分准 备。 做 好应 付极端 情况 下巨额 赎回 的准备 。在 开放期 前根据 市场 情况, 进行 相应压 力测 试, 制定开放期 操作规范 流程和应 急预案, 做好应付 极端 情况下巨额 赎回的准 备。 今 后, 随着证 券市 场的 发展、 金融 工具的 丰富 和交 易方 式的 创新等 ,基 金还 将积极 寻 求 其他 投资机 会,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本 基金 将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将其 纳入 投资范围 以丰富组 合投资策 略。 10.5 投资决 策依据和决 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契约 的有关规定 。依法决策是本 基金进行投 资的前 提; (2)宏观经济发 展态势、微 观经济运行 环境和证券 市场走势。这是 本基金投资 决策的 基础; (3)投资对象收 益和风险的 配比关系。 在充分权衡 投资对象的收益 和风险的前 提下做 出投资决策 ,是本基 金维护投 资者利益 的重要保 障。 2、决策程序 (1)决定主要投 资原则:投 资决策委员 会决定基金 的主要投资原则 ,并对基金 投资组 合的资产配 置比例等 提出指导 性意见。 (2)提出投资 建 议:固定收 益部研究员 以外部研究 报告以及其他信 息来源作为 参考, 对 利率 市场、 信用市 场进 行研究 ,提出 债券 市场运 行趋 势的 分析观 点,在 重点 关注的 投资 产 品范 围内根 据自己 的研 究选出 有投资 价值 的各类 债券 向基 金经理 做出投 资建 议。研 究员 根据基金经 理提出的 要求对各 类投资品 种进行研 究并 提出投资建 议。 (3)制定投资决 策:基金经 理在遵守投 资决策委员 会制定的投资原 则前提下, 根据研 究员提供的 投资建议 以及自己 的分析判 断,做出 具体 的投资决策 。 (4)进行风险评 估:风险管 理部门对公 司旗下基金 投资组合的风险 进行监测和 评估, 并出具风险 监控报告 。 (5)评估和调整 决策程序: 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环 境的变化和实际 的需要调整 决策的 程序。 10.6 投资限 制 (一)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71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 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7、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价 格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 券交易活动 ; 8、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在适 用于 本基 金的情 况下 ,则 本基金 投 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二)投资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a、本基金与由本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共同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 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 b、开放期内,本 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 波动、基金 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 c、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d、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e、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f、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g、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 h、本基金不得违 反《基金合 同》关于投 资范围和投 资比例的约定, 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 要 ,为 保护持 有人利 益, 本基金 开放期 开始 前三个 月、 开放 期以及 开放期 结束 后的三 个月 内 (如遇市场 情况急剧 变化的情 形,基金 管理人可 根 据实际情况 延长) ,本 基金的信 用类固 定收益金融 工具的投 资比例可 不受本基 金投资比 例的 限制; i、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规定的其 它投资 限制 。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72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性规 定, 在适 用于 本基 金的情 况下 ,则 本基金 投 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除上述第 b、c 项外 ,由于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 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限 制之内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标 准。法 律法 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10.7 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三年期 定期存款 税后收益 率。 在本 基 金合同 生效 至首 次开放 申购 赎回前 ,上 述“ 三年 期定 期存款 税后 收益 率”指 基 金 合同 生效当 日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并执 行的 三年期 金融 机构 人民币 存款基 准税 后利率 。其 后 每次 开放申 购赎回 至下 次开放 申购赎 回前 ,“三 年期 定期 存款税 后收益 率” 指开放 申购 赎回起始日 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 并执行的 三年期金 融机 构人民币存 款基准税 后利率。 如 果今 后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出时,本 基金可以 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 业绩 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 。 10.8 风险收 益特征 本 基金 为债券 型基 金, 其长期 平均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率 低 于股 票基金 、混 合基 金,高 于 货币市场基 金。 10.9 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10.10 基金 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 10.11 基金 投资组合报 告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73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合 报 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 载、误导 性陈 述或者重大 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8 年 9 月 30 日 (未 经审 计)。 1.1 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452,617,843.43 95.13 其中:债券 440,542,643.43 92.59








资产 支持证券 12,075,200.00 2.54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1,635,407.39 2.45 8 其他资产 11,545,540.87 2.43 9 合计 475,798,791.69 100.00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74 1.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1.2.1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境内股 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1.2.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港股通 投资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港股 通投资股 票。 1.3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1.4 报告 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311,311,643.43 108.86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30,177,000.00 10.55 6 中期票据 79,008,000.00 27.63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20,046,000.00 7.01 10 合计 440,542,643.43 154.05 1.5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75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805257 18 江苏债 12 200,000 20,046,000.00 7.01 2 136057 15 华发 01 147,000 14,736,750.00 5.15 3 112283 15 西部 02 110,000 11,023,100.00 3.85 4 101800648 18 云城投 MTN005 100,000 10,286,000.00 3.60 5 101800759 18 兖矿 MTN009 100,000 10,250,000.00 3.58 1.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 (份 )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139031 联易融 04 100,000 10,077,000.00 3.52 2 149794 金地 02A 20,000 1,998,200.00 0.70 1.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1.8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1.9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1.9.1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无。 1.9.2 本基 金投资股指期 货的投资政 策 无。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76 1.10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1.10.1 本期 国债期货投资 政策 无。 1.10.2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无。 1.10.3 本期 国债期货投资 评价 无。 1.11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11.1


声 明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是 否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 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对 相关 证券的投资决 策程序做出 说明 报 告期 内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未 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不存 在报告 编 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的情 形。 1.11.2


声 明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是 否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 如 是, 还应对相关股 票的投资决 策程序做出 说明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本 基金 管理 人从制 度 和流程上要 求股票必 须先入库 再买入。 1.11.3 其他 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0,653.93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5,177,683.6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337,203.3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77 8 其他 - 9 合计 11,545,540.87 1.11.4 报告 期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1.11.5 报告 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投 资前十名 股票中不 存在流通 受限 情况。 10.12 基金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基 金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南方金利定期开 放债券 A





阶段 净值 增长 率(1 ) 净值 增长 率标 准差 (2 ) 业绩 比较 基 准收 益率 (3 )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 益率 标准 差(4 ) (1) -(3) (2) -(4) 2012.5.17-2012.12.31 3.40% 0.06% 3.12% 0.01% 0.28% 0.05% 2013.1.1-2013.12.31 1.35% 0.12% 4.85% 0.02% -3.50% 0.10% 2014.1.1-2014.12.31 13.35% 0.15% 4.62% 0.01% 8.73% 0.14% 2015.1.1-2015.12.31 13.82% 0.11% 3.58% 0.01% 10.24% 0.10% 2016.1.1-2016.12.31 1.48% 0.12% 3.00% 0.01% -1.52% 0.11% 2017.1.1-2017.12.31 0.98% 0.08% 2.90% 0.01% -1.92% 0.07% 2018.1.1-2018.9.30 7.21% 0.07% 2.11% 0.01% 5.10% 0.06% 自基 金成 立起 至今 48.53% 0.11% 26.81% 0.01% 21.72% 0.10%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78 南方金利定期开放 债券 C


阶段 净值 增长 率(1 ) 净值 增长 率标 准差 (2 ) 业绩 比较 基 准收 益率 (3 )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 益率 标准 差(4 ) (1) -(3) (2) -(4) 2012.5.17-2012.12.31 3.20% 0.05% 3.12% 0.01% 0.08% 0.04% 2013.1.1-2013.12.31 1.05% 0.12% 4.85% 0.02% -3.80% 0.10% 2014.1.1-2014.12.31 12.97% 0.15% 4.62% 0.01% 8.35% 0.14% 2015.1.1-2015.12.31 13.41% 0.11% 3.58% 0.01% 9.83% 0.10% 2016.1.1-2016.12.31 1.28% 0.12% 3.00% 0.01% -1.72% 0.11% 2017.1.1-2017.12.31 0.68% 0.08% 2.90% 0.01% -2.22% 0.07% 2018.1.1-2018.9.30 7.02% 0.08% 2.11% 0.01% 4.91% 0.07% 自基 金成 立起 至今 45.81% 0.11% 26.81% 0.01% 19.00% 0.10%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79 §11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 金资 产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 产的账户 本 基金 以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开 立资 金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 户用 于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 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券 账户 、以 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 银行间 债券 托 管账 户并报 中国人 民银 行备案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代销机构和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 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 产的处分 本 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用 或其他 情形 而取得 的财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财 产。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和基金 代销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 其 他权利。除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不 得与其 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相 互抵 消 ;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财 产所 产生的 债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消 。非 因基金 财产 本身承担的 债务,不 得对基金 财产强制 执行。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80 §12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目 的 基 金资 产估值 的目 的是 客观、 准确 地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 保值 、增值 ,依 据经 基金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计 算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的 基 础。 二、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 业日。 三、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等资 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 序 基 金日 常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 以双 方认可 的 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 《 基金合同》 规 定的估值 方法、时 间、程 序 进行 复核, 复核无 误后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月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五、估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无交 易的,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81 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3、因持有股票而 享有的配股 权,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5、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 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基金管 理人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托 管人复核 、审查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 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 额净值的 确 认和估 值错误的 处理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3 位 ,小数点 后 第4 位四舍五 入。当估 值或份额 净 值 计价 错误实 际发生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纠正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 错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当 估 值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因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82 基 金估 值错误 给投资 者造 成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管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担 的责任,有 权向过错 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 理,本合 同的当事 人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注册登 记机 构、 或代理 销 售 机构 、或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造 成差错 ,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 失的当事 人 (“受损 方”) 按下 述“差错处 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 责任。 上 述差 错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 障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因 引起 的差 错,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克 服,则属 不可抗力 ,按 照下述规定 执行。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 力原 因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 差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差错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错 责任 方承担 ;由 于差 错责任 方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 错,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若 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则 其应 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 方对可能导 致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差错而获 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 错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责 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 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 差额 部分支付给 差错责任 方。 (4)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差错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 偿时,如果 因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追 偿, 如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除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金资产的 损失,并 拒绝进行 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向差错 方追偿。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83 (6)如果出现差 错的当事人 未按规定对 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 法律、行政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 其他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行 或依据法 院判决、仲 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 责 任, 则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的 当事 人进行 追索 ,并 有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由 此发 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损 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错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据差错处 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 确认; (5)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或 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售基金 资产或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基 金应当 暂停 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 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 5、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八、特殊情 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 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 所及其登记 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 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 因,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 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84 §13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 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 供分配利 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资产 负债 表中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利 润 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 12 次 ;基金 合同生效 满 6 个月后, 若基金在 每季度最 后一个 交易 日收盘后 每 10 份基金 份额可分 配利润 金额高 于 0.1 元(含), 则基金须 在 15 个工 作日之内 进行收益分 配,每份 基金份额 每次基金 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低 于基金收 益分配基 准日每份 基金 份额可供分 配利润的50%; 2、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 资。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开放式 基金账 户下 的基金 份额, 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按除 权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 红。 登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深 圳证 券账 户下的 基金份 额, 只能选 择现 金 分红 的方式 ,具体 权益 分配程 序等有 关事 项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及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 定; 3、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 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由于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 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 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 费,各 基 金份 额类别 对应的 可分 配收益 将有所 不同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的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分 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中应载 明截 止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85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 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 用 基 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依 照注 册登记 机构 相关业务规 则执行。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86 §14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4、《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 师费和诉讼 费; 5、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从 C 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财产 中计提的 销售服 务费 ;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财产总值中 扣除。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6%年 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 ×0.6%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18%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H=E ×0.18%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支付 日期顺 延。 3、销售服务 费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87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 ,C 类基 金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3% 。 本基金销售 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资 产净值的0.3% 年费率计提 。 销售服务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 ×0.3% ÷当年天 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 日应计提 的销售服 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销 售服 务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销售服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 ,经基金管 理人代付给 各个基金销 售 机构。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 销 售服 务费主 要用 于支 付销售 机构 佣金、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行 销广 告费 、促销 活 动费、持有 人服务费 等。 销售服务费 不包括基 金募集期 间的上述 费用。 上述一、基 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 ,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 定,按费 用实 际支出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由 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 关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 验资费、会计师 和律师费、 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 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费用调 整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 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 费率或基 金销售服 务费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或基 金销售费 率等 费率 (但根据法 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费 率标准的 除外) ,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或基 金销售费 率等费率 ,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 种 指定媒体上 公告。 五、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88 §15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89 §16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指 定媒体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 照 《基金合 同 》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 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 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招 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上;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 站上。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90 1、基金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金认 购 、申 购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 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 说明。 2、《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召开 的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律文件 。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 监 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 定媒体上 。 (三)《基 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生效的次 日在指定 媒 体上登载 《基 金合同》 生效公告 。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 效后,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五)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 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 载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体上 。 (六)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 (七)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91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 公开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和 书面报告 两种方式 。 基 金运 作期 间,如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的权 益,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定 期 报告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者 的类 别、报 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变化情 况及产品 的特有风 险,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特殊情形除 外。 基 金持 续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八)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 事件,有关 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案。 前 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 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92 10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 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 金管理 人及 其董事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受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 在赎回开 放日期间 发生延期 支付; 24 、本基金 在赎回开 放日期间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在 开放期 内发 生涉 及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事 项 时; 27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九)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 内,任何 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 份额 价格产 生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 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应 当依 法报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核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 人应 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召开 时间、会 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方式等 事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不依 法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的 ,召 集人应 当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 (十一)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93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 理人 编制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体 披露信 息,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定 媒体 披露 信息, 并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为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 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 金定 期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保证文本 的内 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 全一致。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94 §17 风 险揭 示 本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债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基 金投资 中 出 现的 风险分 为如下 三类 ,一是 本基金 特有 的风险 ;二 是国 内债券 市场风 险, 包括政 策风 险、利率风 险等;三 是开放式 基金共有 的风险, 包括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 险等。 一、本基金 的特有风 险 1、本基金每三年 开放一次申 购和赎回, 投资者需在 开放期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 在非开 放期间将无 法按照基 金份 额净 值进行申 购和赎回 。 2、开放期如果出 现较大数额 的净赎回申 请,则使基 金资产变现困难 ,基金可能 面临一 定的流动性 风险,存 在着基金 份额净值 波动的风 险。 3 、在 本基 金每次 开放 期届 满,若 出现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2 亿元或 者持 有人人 数少 于 200 人的情 况, 基金管 理人宣 布基 金合同 终止 并履行清 算程 序,存 在着 基金无 法继 续存 续 的风险。 4、在本基金每次 开放期,基 金管理人将 对当日的赎 回申请全部确认 。已接受的 赎回申 请,基金管 理人将足 额支付; 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 付的 ,基金管理 人可在 20 个 工作日内 支付 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 人无法在 20 个工作日 内支付 上 述未支付部 分的赎回 款项,或 基金管理 人 认为 在变现 过程中 由于 交易成 本等因 素明 显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存在 着 《基金合同》 终止的风 险。对于 已确认未 支付赎回 款的交易将 与基金其 他客户一 并进行剩 余财产的分 配。 5 、本 基金 在证券 交易所 的交 易价格 可能 不同于 基金份 额净 值, 从而产 生折价 或者 溢价 的 情况,虽然 基金份 额净值 反映 基金投 资组合 的资产状 况, 但是交 易价格 受到很 多因 素的 影 响,比如中国的经 济情况、投 资人对于中 国债券市场 的信心以及本基 金的供需情 况等,因此 存 在价格 折溢 价的风 险。另 外在本 基金 定期开 放期间, 由于投 资者 预期和 市 场情 绪的影 响 , 也存在着二 级市场价 格波动的 风险。 6、本基金主要投 资于信用类 的固定收益 类品种,因 此,本基金除承 担由于市场 利率波 动 造成 的利率 风险外 还要 承担如 企业债 、公 司债等 信用 品种 的发债 主体信 用恶 化造成 的信 用风险。 7 、本 基金 对特定 投资群 体设 定了优 惠费 率。特 定投资 群体 需在认 购/ 申购前 向基 金管 理人登记备 案,并经 基金管理 人确认, 否则不适 用优 惠认/申购费 率。 二、债券市 场风险 债 券市 场价格 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 致基金收益 水平变化 ,产生风 险,主要 包括: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95 1、政策风险。因 国家宏观 经 济形势、货 币政策和财 政政策等发生变 化,导致债 券价格 波动而产生 风险。 2、利率风险。利 率波动直接 影响着债券 的价格和收 益率,从而影响 基金的净值 表现。 利 率波 动可能 导致债 券基 金跌破 面值。 在利 率波动 时, 债券 基金的 净值波 动一 般会高 于货 币市场基金 。 3、信用风险。主 要是指债务 人的违约风 险,若债务 人经营不善,资 不抵债,债 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 大部分的 投资,这 主要体现 在企业债 中。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 将主要通过 现金形式来 分配,而现金可 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 购买力下 降,从而 使基金的 实际收益 下降 。 5、债券收益率曲 线变动风 险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 风险是指与收益 率曲线非平 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 分反映这 一风 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 反映了利率 下降对固定 收益证券利息收 入再投资收 益的影 响,这与利 率上升所 带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前面所提 到 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 当利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7、债券回购 风险。较 高的债券 正回购比 例可能 增加 组合的流动 性风险和 利率风险 。 三、开放式 基金共有 的风险 1、管理风险。在 基金管理运 作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的 知识、经验、判 断、决策、 技能等 , 会 影响 其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基 金收 益水平 ,造 成管理风险 。 2、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 动性需求主 要集中在开 放期,管理人有 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 赎 回, 基金管 理人可 采取 各种有 效管理 措施 ,满足 流动 性的 需求。 但如果 出现 较大数 额的 赎回申请, 则使基金 资产变现 困难,基 金面临流 动性 风险。 (1)本基金 的申购、 赎回安排 本基金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每 三年开放 一次申购 和赎回,申 购和赎回 的开放起 始日 为 《基金合同 》 生效日 的年度对 日 (如该 日为非工 作 日,则顺延 至下一工 作日) ,开 放时间 原则上不少 于一周并 且最长不 超过一个 月。 (2)投资市 场、行业 及资产的 流动性风 险评估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于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货币市 场工 具以 及经中 国 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投资 标的均 在证 监会 及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合 法范 围 之内, 且一 般具备 良好的 市场流 动性 和可投 资性。本 基金投 资范 围的设 定也合 理、明 确 , 操 作性 较强。 本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通 过定 量 与定 性相 结合 的方法 分析宏 观经 济和证 券市 场发展趋势 ,在保持 总体风险 水平相对 稳定的基 础上 ,力争投资 组合的稳 定增值。 根据 《流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96 动性风险规 定》 的相关要 求,本基 金会审慎 评估所投 资资产的流 动性,并 针对性制 定流动性 风险管理措 施,因此 本基金流 动性风险 也可以得 到有 效控制。 (3)巨额赎 回情形下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措施 当 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 在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5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情 形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延 期办 理赎回 申请 。如基 金管理 人对 于其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50%以上 部 分的 赎回申 请实施 延期 办理,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 请一 并处 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延 期部 分如选 择取 消 赎回 的,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销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 择,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但若 在开放 期最 后一日 发生上 述情形 的 , 超过部分将 视为无效 赎回申请 。 (4)实施备 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 情形、 程序 及对投资者 的潜在影 响 本 基金 在面临 大规 模赎 回的情 况下 有可能 因为 无法 变现 造成 流动性 风险 。如 果出现 流 动 性风 险,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在确 保投 资者 得到公 平对待 的前 提下, 可实 施 备用 的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 作为特 定情 形下基 金管 理人 流动性 风险管 理的 辅助措 施, 包 括但 不限于 延期办 理巨 额赎回 申请、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收取 短期 赎 回费 、暂停 基金估 值以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措施 。同 时基金 管理人 应时 刻防范 可能 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对流 动性风 险进行 日常 监控, 保护 持有 人的利 益。当 实施 备用的 流动 性风险管理 工具时, 有可能无 法按基金 合同约定 的时 限支付赎回 款项。 3、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不可 靠产 生的风险; (2) 因业务快 速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立等 不完善而 产生 的风 险; (3)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内幕交 易、欺 诈行 为等产生的 风险; (4)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 基金经理 的依赖而 可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 能产生的 风险; (6) 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 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 益水平,从 而带来风 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四、本基金 法律文件 风险收益 特征表述 与销售机 构基 金风险评价 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 基金 法律文 件投 资章 节有关 风险 收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 于投 资范围 、投 资比 例、证 券 市 场普 遍规律 等做出 的概 述性描 述,代 表了 一般市 场情 况下 本基金 的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销 售机构(包 括基 金 管理人 直销机 构和代 销机构)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对 本基金 进行 风险评 价, 不 同的 销售机 构采用 的评 价方法 也不同 ,因 此销售 机构 的风 险等级 评价与 法律 文件中 风险 收 益特 征的表 述可能 存在 不同, 投资人 在购 买本基 金时 需按 照销售 机构的 要求 完成风 险承 受能力与产 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 检验。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97 §18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止 和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以下变更 《基金合 同》的事 项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 (1)更换基 金管理人 ; (2)更换基 金托管人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5)变更基 金类别; (6)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法 规和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 (9)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10 )其他 可能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 响的事项。 但 出现 下列情 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 在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 低赎回费 率, 变更收费方 式;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对 《基金 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基金管理人 、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 机构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转 换、非交 易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 的规则; (7) 在本基 金每次开 放期届满 ,出现基 金资产净 值低 于2 亿元或者 持有人 人 数少于200 人的情况, 基金管理 人宣布基 金合同终 止并履行 清算 程序; (8)在本基金每 次开放期, 基金管理人 将对当日的 赎回申请全部确 认。已接受 的赎回 申请,基金 管理人将 足额支付 ;如暂时 不能足额 支付 的,基金管 理人可在 20 个工作日 内支 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 理人无法 在 20 个工作 日内支付 上述未支付 部分的赎 回款项, 或基金管 理 人认 为在变 现过程 中由 于交易 成本等 因素 明显损 害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由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基金合同 》终止;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98 (9)除按照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 行,自《基 金合同》 变更生效 之日起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公告。 二、《基金 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在 本基 金每次 开放 期届 满,如 出现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2 亿元或 者持 有人人 数少 于 200 人的; 4、在本基金每次 开放期,基 金管理人将 对当日的赎 回申请全部确认 。已接受的 赎回申 请,基金管 理人将足 额支付; 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 付的 ,基金管理 人可在 20 个 工作日内 支付 赎回款项。 如基金管 理人无法 在 20 个工作 日内支付 上述未支付 部分的赎 回款项, 或基金管 理人认为在 变现过程 中由于交 易成本等 因素明显 损害 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5、《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6、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统 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99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 公 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 法律 法规规定的 年限保存 。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00 §19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 要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约定申 请赎回 其持 有的基金份 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遵守《 基金合同 》; (2)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3)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中 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 人及代销机 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 利; (6)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依法募 集基金; (2)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01 (3)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 据 《基 金合同 》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委托、更 换基金代 销机构, 对基金 代销 机构的相关 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 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的前提 下 ,制订和调 整 《业务规 则》 ,决 定 和调整除调 高管理费 率和托管 费率之外 的基金相 关费 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13 )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4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5 )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6 ) 选择、更 换律师事 务所、会 计师 事务 所、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7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 宜;如认为基 金代销机构 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 售与服务代 理 协议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02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 (11 )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 (12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 ) 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 年限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 表、记录 和其 他相关资料 ; (17 )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并 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03 (22 )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 理时,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 承担 责任; 但因第 三方 责任导 致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到损 失, 而基金 管理 人首先承担 了责任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 第三 方追偿;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 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银 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定; (26 )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定 期或不定 期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 及 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联 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 和深圳 分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 (5)以基金 托管人名 义开立证 券交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 (6)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托 管账户,负 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 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 清算; (7)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8)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9)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04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 全,保 证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 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账户设 置、资金 划拨、账 册记录等 方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 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保 存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 料;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 (15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 基金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05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 权。 (一)召开 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法 规和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同 )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2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 改或终止《基金 合同》,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 在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 低赎回费 率, 变更收费方 式;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对 《基金 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管理人、 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在 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 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 的规则;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06 (7) 在本基 金每次开 放期届满 ,出现基 金资产净 值低 于2 亿元或者 持有人人 数少于200 人的情况, 基金管理 人宣布基 金合同终 止并履行 清算 程序; (8)在本基金每 次开放期, 基金管理人 将对当日的 赎回申请全部确 认。已接受 的赎回 申请,基金 管理人将 足额支付 ;如暂时 不能足额 支付 的,基金管 理人可在 20 个工作日 内支 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 理人无法 在 20 个工作 日内支付 上述未支付 部分的赎 回款项, 或基金管 理 人认 为在变 现过程 中由 于交易 成本等 因素 明显损 害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由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基金合同 》终止; (9)除按照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 情形 。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并 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阻 碍、 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07 1、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开 前 40 天,在至 少一家指定 媒体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 方式和会 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形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 授权委托 书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 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 等)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表决 方式, 并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 、表决意 见寄交的 截止时间 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通 知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应 另行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行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 开会 方式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必 须以 现场开 会 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书 委派代表出 席,现 场 开会 时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 人不派 代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以 下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议 程: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 金 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书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利 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 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2、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召集人约 定的非 现场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08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表决 截止日前 公布 2 次提 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会 议 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 表决意 见;基 金托 管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表决 意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 具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50%(含 50%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意见的 代理 人 ,同 时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 与基金登记 注册机构 记录相符 ,并且委 托人出具 的代 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 合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 知公布前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表面符 合法 律法 规 和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表决意 见即视 为有效 的表 决,表 决意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表 决 , 但应当计入 出具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 份额总数。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更 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在 大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需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提 案; 也可以 在会议 通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提 交临时 提案 ,临时 提案 应当在大会 召开日至 少 35 天前 提交召集 人并由 召集 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召 集人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 合条件的应 当在大会 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 召集 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 行审核: (1)关联性。大 会召集人对 于提案涉及 事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权范围 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 符合上述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09 要 求的 ,不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如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 行解 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 会召集人可 以对提案涉 及的程序性 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 行分拆 或 合并 表决,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原 提案 人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做 出决定, 并按照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 审议。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利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案 ,或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 的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 隔不少于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 规定除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召 集人 发出召 开会 议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对 原有 提案进 行修 改, 应当最迟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 现场 开会的 方式 下,首 先由 大会主 持人 按照下 列第七 条规 定程序 确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出席 会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其 出席会 议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 产生 一 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做 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签 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号码、住 所地址、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10 1、一般决议,一 般决议须经 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 (含50% ) 通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 别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 二) 通过方 可做出。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 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 的 表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 资者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的表 决意 见 视为 有效表 决,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意 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由 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但 是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未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点 。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大 会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由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为基金 管理人授 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并由 公证机 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 果。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11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 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 。如果 采 用通 讯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 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 同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均 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执行 方式 (一) 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 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 基金可 供分配利 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资产 负债 表中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利 润 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基金合同 生效满6 个 月后, 若基金在 每季度最 后一 个交易日收 盘后每10 份 基金份 额 可分配利润 金额高 于 0.1 元( 含) ,则基金 须在 15 个 工作日之内 进行收益 分配,每 份基金份 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 2、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 投资。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开放 式基金 账户 下的基 金份额 ,可 选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金 红利按 除权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 基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 分红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深圳 证券 账户下 的基金 份额 ,只能 选择 现 金分 红的方 式,具 体权 益分配 程序等 有关 事项遵 循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 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12 (四) 、收益 分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中应载 明截 止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 、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基 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依 照注 册登记 机构 相关业务规 则执行。 四、与基金 财产管理 、运作有 关费用的 提取、支 付方 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6%年 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 ×0.6%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18%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H=E ×0.18%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支付 日期顺 延。 3、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 ,C 类基 金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3% 。 本基金销售 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资 产净值的0.3% 年费率计提 。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13 销售服务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 ×0.3% ÷当年天 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 日应计提 的销售服 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销 售服 务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销售服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 ,经基金管 理人代付给 各个基金销 售 机构。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 五、基金财 产的投资 方向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 方向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于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和上 市 交 易的 国债、 央行票 据、 金融债 券、企 业债 券、公 司债 券、 中期票 据、短 期融 资券、 超级 短 期融 资券、 次级债 券、 政府机 构债、 地方 政府债 、资 产支 持证券 、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中 的公司债部 分、债券 回购、银 行存款 (包 括协议存 款 、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 行存款) 、 货币市 场 工具以 及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需 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 定 。 本 基金 不直接 从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权 证、 可转债 等, 也不 参与一 级市场 的新 股、可 转债 申 购或 增发新 股。 本基金 对固 定收益 率金 融工具 的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其 中对 除国债 和央行 票据 外的信 用类固 定收 益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固 定收 益 类金 融工具 的 80% 。 在开放 期, 本基金 持有 的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 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在 非开放期,本基 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 护持有人利 益 ,本基金 开放期开始 前三个月 、开放期 以及开放 期结束后 的三 个月内 (如遇市 场情况急 剧变化的 情形,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 际情况延 长) ,本基金 的信用类 固定收益金 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 可不受上 述限制。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二)投资 限制 一)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 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的除 外;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14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7、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价 格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 券交易活动 ; 8、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 上述规定的 限制。 二)投资组 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a、本基金与由本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共同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 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 b、开放期内,本 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 波动、基金 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 c、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d、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 e、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f、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g、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 h、本基金不得违 反《基金合 同》关于投 资范围和投 资比例的约定, 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 要 ,为 保护持 有人利 益, 本基金 开放期 开始 前三个 月、 开放 期以及 开放期 结束 后的三 个月 内 (如遇市场 情况急剧 变化的情 形,基金 管理人可 根 据实际 情况 延长) ,本 基金的信 用类固 定收益金融 工具的投 资比例可 不受本基 金投资比 例的 限制; i、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规定的其 它投资 限制 。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的,履 行适当程 序后,基 金不 受上述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除上述第 b、c 项外 ,由于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 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15 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限 制之内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标 准。法 律法 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六、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 式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T+1 日 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本 基金基金份 额 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 财产。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七、基金合 同解除和 终止的事 由、程序 以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方式 (一)《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以下变更 《基金合 同》的事 项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 (1)更换基 金管理人 ; (2)更换基 金托管人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5)变更基 金 类别; (6)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法 规和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 (9)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除外 ); (10 )其他 可能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 响的事项。 但 出现 下列情 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 在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 低赎回费 率, 变更收费方 式;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对 《基金 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16 (6)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管理人、 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在 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 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 的规则; (7) 在本基 金每次开 放期届满 ,出现基 金资产净 值低 于2 亿元或者 持有人人 数少于200 人的情况, 基金管理 人宣布基 金合同终 止并履行 清算 程序; (8)在本基金每 次开放期, 基金管理人 将对当日的 赎回申请全部确 认。已接受 的赎回 申请,基金 管理人将 足额支付 ;如暂时 不能足额 支付 的,基金管 理人可在 20 个工作日 内支 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 理人无法 在 20 个工作 日内支付 上述未支付 部分的赎 回款项, 或基金管 理 人认 为在变 现过程 中由 于交易 成本等 因素 明显损 害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由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基金合同 》终止; (9)除按照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 情形 。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 行,自《基 金合同》 变更生效 之日起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公告。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在 本基 金每次 开放 期届 满,如 出现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2 亿元或 者持 有人人 数少 于 200 人的; 4、在本基金每次 开放期,基 金管理人将 对当日的赎 回申请全部确认 。已接受的 赎回申 请,基金管 理人将足 额 支付; 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 付的 ,基金管理 人可在 20 个 工作日内 支付 赎回款项。 如基金管 理人无法 在 20 个工作 日内支付 上述未支付 部分的赎 回款项, 或基金管 理人认为在 变现过程 中由于交 易成本等 因素明显 损害 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5、《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6、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17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统 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 公 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 法律 法规规定的 年限保存 。 八、争议解 决方式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 可 以解决 的, 应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的 地点在 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相关 各方 均有 约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九、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者 取得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投 资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 《基金合 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 内容应以 《基 金合同》正 本为准。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18 §20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南方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 福华一路 六号免税 商务 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证监基 字[1998]4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 亿元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以及 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 克川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010 )66105799 传真:(010 )66105798 联系人:郭 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 设立文号: 国务院《关 于中国人民银 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 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 营范 围:办 理人 民币 存款、 贷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 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贴 现 、转 贴现、 各类汇 兑业 务;代 理资金 清算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代 理销 售业务 ;代 理发行、代 理承销、 代理兑付 政府债券 ;代收代 付业 务;代理证 券投资基 金清算业 务 (银证 转账)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策 性银行、 外国政府 和国际金融 机构贷款 业务;保 管箱服务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19 发 行金 融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证券投 资基 金、 企业年 金托管 业务 ;企业 年金 受 托管 理服务 ;年金 账户 管理服 务;开 放式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资 信 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贷款 承诺;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外 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代收 ;外汇 票据 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 款 ; 外 汇担 保;发 行、代 理发 行、买 卖或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自营 、代客 外汇 买 卖;外 汇金 融衍生 业务; 银行卡 业务 ;电话 银行、网 上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办理结 汇 、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批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 监督 权 1、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于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和上 市 交 易的 国债、 央行票 据、 金融债 券、企 业债 券、公 司债 券、 中期票 据、短 期融 资券、 超级 短 期融 资券、 次级债 券、 政府机 构债、 地方 政府债 、资 产支 持证券 、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中 的公司债部 分、债券 回购、银 行存款 (包 括协议存 款 、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 行存款) 、 货币市 场 工具以 及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需 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 定 。 本 基金 不直接 从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权 证、 可转债 等, 也不 参与一 级市场 的新 股、可 转债 申购或增发 新股。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相 关法律、 法规、部 门规章及 《基 金合同》禁 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 2、基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 基金 对固 定收益 率金 融工 具的 投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其 中对 除国 债 和 央行 票据外 的信用 类固 定收益 金融工 具的 投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的 80%。在 开放 期,本 基金持 有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在非 开放期 ,本 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应 开放期流动 性需要,为 保护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开 放期开始前 三个月、开 放期以及 开放期结 束后的三 个月内 (如遇 市场情况急 剧变化的 情形,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际 情况延长 ),本基 金的信用 类固定 收 益金 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可 不受上述 限制。 因 基金 规模或 市场 变化 等因素 导致 投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合 理 的期限内调 整基金的 投资组合 ,以符合 上述比例 限定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2)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本 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20 a、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并由 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 部基金共同持有 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 的 10%; b、开放期内,本 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 波动、基金 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 c、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d、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e、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f、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g、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并由 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 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h、本基金不得违 反《基金合 同》关于投 资范围和投 资比例的约定, 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 要 ,为 保护持 有人利 益, 本基金 开放期 开始 前三个 月、 开放 期以及 开放期 结束 后的三 个月 内 (如遇市场 情况急剧 变化的情 形,基金 管理人可 根 据实际情况 延长) ,本 基金的信 用类固 定收益金融 工具的投 资比例可 不受本基 金投资比 例 的 限制; i、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规定的其 它投资 限制 。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的,在 可适用于 本基金的 情况 下,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除 投资 资产配 置外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和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开始。 (3)法规允 许的基金 投资比例 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除上述第 b、c 项外 ,由于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 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之 内 , 但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规 定的投资 比例限制要 求。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 出现可预见 资产规模大幅 变动的情况 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 式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函说明 基金可能 变动规模 和公司应 对措 施,便于托 管人实施 交易监督 。 (4)本基金 可以按照 国家的有 关规定进 行融资 融券 。 (5)相关法 律、法规 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21 3、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提 供担保; (3)从事可 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向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7)当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定禁 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在可 适用 于本 基金的 情况 下, 则本基 金 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4、基金托管人依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于 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 据法 律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的 关联交 易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事 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有 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机 构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名单 及其更 新 , 加 盖公 章并书 面提交 ,并 确保所 提供的 关联 交易名 单的 真实 性、完 整性、 全面 性。基 金管 理 人有 责任保 管真实 、 完 整、全 面的关 联交 易名单 ,并 负责 及时更 新该名 单。 名单变 更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发送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 行回函确认 已知名单的 变 更。 基金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管 人书面 确认 后,新 的关 联交 易名单 开始生 效。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在 运作中 严格遵 循了 监督流 程,基 金管 理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交 易,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 。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 事的 关联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并协助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必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 生,若 基金托 管人 采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生 时,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对 于交 易所场 内已成 交的 违规关 联交 易, 基金托 管人应 按相 关法律 法规 和交易所规 则的规定 进行结算 ,同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 告。 5、基金托管人依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 (1)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 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 交易时面 临的交易 对手资信 风险进行 监督 。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22 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及行 业标准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手 的名 单, 并 按照 审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中 约定 各交 易 对手 所适 用的交 易结算 方式 。基金 托管 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 内回函确认 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定 期对银行间 市 场现 券及回 购交易 对手 的名单 进行更 新, 名单中 增加 或减 少银行 间市场 交易 对手时 须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 到后,对名 单进行更新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基金 托管 人书面 确认后 ,被 确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新 名单 生效前 已与 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 不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进 行交 易,应 及 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撤 销交 易,经 提醒后 基金 管理人 仍执 行交 易并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发生此 种情形时 ,托管人 有权 报告中国证 监会。 (2)基金托 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 易的交易方 式的控制 基 金管 理人在 银行 间市 场进行 现券 买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对 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 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交 易。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 有利于 信用风 险控 制的交 易方式 进行 交易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 交 易对 手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的 核心交易对 手为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银 行、中 国 建设 银行、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行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的 市场情 况调整 核心 交易对 手名单 。基 金管理 人有 责任 控制交 易对手 的资 信风险 ,在 与 核心 交易对 手以外 的交 易对手 进行交 易时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起 的损 失先由 基金 管 理人 承担, 其后有 权要 求相关 责任人 进行 赔偿,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在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上 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 的损 失,不承担 赔偿责任 。 6、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 本 基金 投资银 行 存 款的 信用风 险主 要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 用等 级、存 款银 行的 支付能 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选 择方面 的风险 。本 基金核 心存款银 行名单 为中 国工商 银行、 中国银 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银 行, 本基金 投资 除核 心存款 银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 由于 存款银 行信用 风险 而造成 的损失 时,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偿,之 后有 权要求 相关 责 任人 进行赔 偿,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运 作过 程中遵 循上 述监 督流程 ,则对 于由 于存款 银行 信 用风 险引起 的损失 ,不 承担赔 偿责任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可以 根据 当时的市场 情况对于 核心存款 银行名单 进行调整 。 7、基金托管 人 对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 通知》 、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 受限 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23 (2)流通受限证 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 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 大消 息或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首 次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批准的 有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基金管 理人 还应提 供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上 述资 料应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 额度 和投资比例 控制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于首 次执行 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 ,保 证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行 审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到 上述资 料后 两个工 作日 内,以书面 或其他双 方认可的 方式确认 收到上述 资料 。 (4)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前,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 面信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中 国证 监会 批准文 件、发 行证 券数量 、发 行 价格 、锁定 期,基 金拟 认购的 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 本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已 持 有流 通受限 证券市 值占 资产净 值的比 例、 资金划 付时 间等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上述 信息 的 真实、 完整 ,并应 至少于 拟执行 投资 指令前 两个工作 日将上 述信 息书面 发至基 金托管 人 , 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 (5)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管 理人是否遵 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并 审核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有关 书面信 息。 基金托 管人 认 为上 述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现 风险的 ,有 权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就该 风 险的 消除或 防范措 施进 行补充 书面说 明,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人 风险管 理部 门就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否 则,基 金托管 人有 权拒绝 执行 有 关指 令。因 拒绝执 行该 指令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并 有权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如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无 法达 成一致 ,应 及时 上报 中国 证监会 请求 解决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监 督职责 ,则不 承担 任何责 任。如果 基金托 管人 没有切 实履行 监督职 责 , 导致基金出 现风险, 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 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 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 查。 (三)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及其他 运作违反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 、 基 金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在下 一个 工作日 及时核 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进 行解 释或举证。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24 在 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 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 有义务要 求基金管 理人赔偿 因其违反 《基 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 者遭受的 损失。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关法 律法 规规定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当拒 绝执行,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向 中国 证监会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 须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 托 管人 并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 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基 金托管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托 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根 据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作等行 为。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 或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泄露 基金 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 、本托管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并 予协 助配合 。基 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 赔偿基金 因此 所遭受的损 失。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 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机构,同 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 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 性,在规 定时 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 并改正。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25 基 金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基金财 产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基金托 管人应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 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账 户,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整与 独立。 对于因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投资 过程中产 生的应收 财产,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 有关 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达 基金托 管人 处的,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 对此 不承担责任 。 (二)募集 资金的验 证 募 集期 内销售 机构 按销 售与服 务代 理协议 的约 定, 将认 购资 金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具 有 托 管资 格的商 业银行 开设 的南方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认购专 户。该 账户 由基金 管理 人 开立 并管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募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后,由 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 验资,出 具验资报 告,出具 的验 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 有效。验 资完成, 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集 的属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 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的 资产托 管专 户中,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资金 当日 出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 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 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 托管 专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 款 。该 资产托 管专户 是指 基金托 管人在 集中 托管模 式下 ,代 表所托 管的基 金与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进行 一级结 算的专 用账 户。该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 支活动, 均 需通过 基金托管 人的 资产托管专 户进行。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26 资 产托 管专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账户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任 何银 行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 户的管理 应符合 《人 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 管 理办法》 、 《现 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 定》 、 《利 率管理暂 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 法》 以及 银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 规定。 (四)基金 证券账户 与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的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分 公 司/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 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的 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用于 证券清算 。 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出借 和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五)债券 托管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负 责以基金的 名义申请并取得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 市场的 交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 设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托 管自 营账 户,并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基金 的债券的后 台匹配及 资金的清 算。 2、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一起负责 为基金对外 签订全国银行间 国债市场回 购主协 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保存副 本。 (六)其他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符 合法 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 他投 资品种 的投资 业 务 时,如 果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 和使 用,由 基金管 理人 协助托 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开 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 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 管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 存单等有价 凭证的保 管 基 金财 产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保 管库 ;其 中实物 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属于 基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托 管 人 保管期 间的 损 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担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效控制 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27 由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 人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 管理人在合 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 安全方式将 合 同原 件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合 同原件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年限 存放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各 自文件保 管部门。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复核 的时间和 程序 基 金资 产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 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 算日基金份 额总份额后 的数值。基 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 办法》 及其他 法律、法 规的规定 。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 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 当日 的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并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果复核 后以双方 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 公布。 根据 《基金法》 ,基金管 理人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托 管人复核 、审查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因此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是基 金管理 人,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 对外予 以公 布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定 估值。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 的 会计问 题, 本基金 的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理 人,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 见,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资产 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 值方法为 : (1)证券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权 证等) ,以 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以 最近交易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28 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②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 ③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④ 交易 所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 上市期间 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 理: ①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 日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 ②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③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 股 票,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非 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 (3)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配 股权,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5)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 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 (三)估值 差错处理 因 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成 损失 的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 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 过错人追 偿。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29 当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已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告 的, 由 此造 成的投 资者或 基金 的损失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者 或基金 支付 赔偿金 ,就 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照管 理费 率和托 管费 率的比例 各 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 由 于一 方当事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另一方 当事 人在 采取 了必 要合理 的措 施后 仍不能 发 现 该错 误,进 而导致 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造成投 资者或 基金 的损失 ,以 及 由此 造成以 后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顺 延错误 而引起 的投 资者或 基金 的损失,由 提供错误 信息的当 事人一方 负责赔偿 。 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 的, 由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 由此造成的 影响。 当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 结果 不一致 时, 相关 各方应 本 着 勤勉 尽责的 态度重 新计 算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 准对 外公布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顺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赔 偿责任, 基金托管 人不负赔 偿责 任。 (四)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应 按照相关各 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 方法 和 会计 处理原 则,分 别独 立地设 置、登 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相 关各 方各自 的账 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安 全。 若双 方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 准。 经 对账 发现相 关各 方的 账目存 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 并 纠正 ,保证 相关各 方平 行登录 的账册 记录 完全相 符。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的原因 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公告 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 为准。 (五)基金 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 复核 基 金财 务报表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 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 在《基金合 同》生 效 后每六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 人对招募 说明书更 新一 次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基 金管 理人在 每个 季度结束之 日起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季度 报告编制 并公 告;在会计 年度半年 终了后60 日内完 成半年报告 编制并公 告;在会 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内 完成年度报 告编制并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在 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加 密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 管人在 3 个 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及时 书面通知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管理 人在 季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30 人在收到后 7 个 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半 年报完成当 日,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 30 日 内进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后 45 日内复 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发 现相 关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 相关 各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方 式为准 。核 对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报告上 加盖 业务印 鉴或 者出 具加盖 托管业 务部 门公章 的复 核 意见 书,相 关各方 各自 留存一 份。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不能于 应当 发布公 告之 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达 成一 致,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托 管人在 对财 务会 计报告 、半 年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 核完 毕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 相应的复核 确认书, 以备有权 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 当在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权 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的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按照 法律 法规规 定的年 限和 方法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管 方式 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 的形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交 下列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 同》 终 止日、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其中每 年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下 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 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 后十个工 作日内提 交。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年 限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 定 期刻 成光盘 备份。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31 若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 有 关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 任。 七、争议解 决方式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 可 以解决 的, 应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的 地点在 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相关 各方 均有 约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 议处 理期间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 议的变更 和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 协议 双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 变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 内 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生 效。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终 止: (1)《基金 合同》终 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止 事项 。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32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 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容 ,请及时通过下 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 理人。请确 保投资前 ,您/贵机 构已经全 面理解 本招 募说明书, 并同意全 部内容。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理 人、 发售 机构 及销 售机构 提供 ,以 下是基 金 管 理人 提供的 主要服 务内 容。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有权 在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增加 和修改 相关 服务项 目。 如因 系统 、 第三方 或不 可抗力 等原 因,导致下 述服务无 法提供, 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 任何 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 中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销售 的 H 类份 额,则该份额持 有人享有客 户服务 中心电话服 务、客户 投诉及建 议受理服 务及网站 资讯 等服务。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交易资料 的发送服 务 1、电子对账 单 基 金管 理人提 供场 外交 易电子 邮件 对账单 、场 外交 易手 机短 信对账 单以 及场 外交易 微 信对账单服 务,基金 管理人将 以电子邮 件、手机 短信 或微信形式 向定制的 个人投资 者 (本基 金是否向个 人投资者 销售,请 以本基金 基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相 关条款为 准) 定期发送 ,电 子邮件地址 及手机 号 码不详的 、微信未 绑定的除 外。 2、注册登记机构 和基金管理 人不提供投 资人的场内 交易(本基金是 否支持场内 交易, 请以本基金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相关 条款为准) 电 子对账单服 务。投资 人可到交 易网点打 印或通过交 易网点提 供的自助 、电话、 网上服务 等渠 道查询。 二、在线服 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 或客户端 ,投资人 可获得如 下服 务: 1、查询服务 机 构投 资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微 信公 众号或 客 户端,可享 有场外基 金交易查 询、账户 查询和基 金信 息查询服务 。 2、网上交易 服务 机 构投 资者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个人 投资 者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微 信公众 号 或客户端办理开 户、认购/申 购、赎回及 信息查询等 业务。有关基金 管理人电子 直销具体规 则请参见基 金管理人 网站相关 公告和业 务规则。 3、信息资讯 服务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33 投 资人 可以利 用基 金管 理人网 站等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各类信 息, 包括 基金的 法 律文件、基 金公告、 定期报告 和基金管 理人最新 动态 等各类最新 资料。 4、自 助答疑 服务 投 资人 可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微 信公众 号或 客户 端, 根据 提示操 作输 入要 咨询的 问 题,便可自 助进行相 关问题的 搜索及解 答。 5、网上人工 服务 投 资人 可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微 信公众 号或 客户 端获 得投 资咨询 、业 务咨 询、信 息 查询、服务 投诉及建 议、信息 定制等专 项服务。 三、客户服 务中心电 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 基金管理 人客服热 线 400-889-8899( 国内 免长途话费 )可享有 如下服务 : 1、自助语音 服务:提 供 7×24 小时基金 净值信 息、 账户信息等 自助查询 服务。 2、人工服务 :提供每 周七天, 每日不少 于 8 小时的 人工服务( 法定 节假 日除外) 。投 资 人可 以通过 该热线 获得 投资咨 询、业 务咨 询、信 息查 询、 服务投 诉及建 议、 信息定 制等 专项服务。 四、客户投 诉及建议 受理服务 投 资人 可以通 过基 金管 理人客 户服 务中心 人工 热线 、在 线客 服、微 客服 、书 信、电 子 邮 件、 短信、 传真及 各销 售机构 网点柜 台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管理 人和销 售网 点所提 供的 服务进行投 诉或提出 建议。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34 §22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金利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8-10-26 南方金利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分红公告 2018-10-17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中民财 富为代销 机构 及开通相关 业务的公 告 2018-09-26 南方金利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8 年 半年 度报告摘要 2018-08-27 南方金利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8 年 半年 度报告 2018-08-27 南方金利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8 年 2 季 度报告 2018-07-18 南方金利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分红公告 2018-07-12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一路财 富为代销 机构 及开通相关 业务的公 告 2018-05-25 注:其他披 露事项详 见基金管 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35 §23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 其查 阅方 式 本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办公 场所 ,投资 者 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募 说明 书复 制件或 复印件 ,但 应以招 募说 明书正本为 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36 §24 备 查文 件 1、中国证监 会核准本 基金成立 的文件; 2、《南方金 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3、《南方金 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4、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7、《南方金 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登 记结 算服务协议 》; 8、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 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