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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进取(580005)

东吴进取: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2号)查看PDF公告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东 吴 进 取 策 略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 年2 号 基金管理人: 东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515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81821 六、基 金的 募集 ................................................... 404073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14174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24275 九、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及冻 结等 业务 ....... 545488 十、基 金的 投资 ................................................... 555589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6565100 十二、 基金 财产 .................................................. 6767103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868104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7272108 十五、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7474110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676112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777113 十八、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8181117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484120 二十、 基 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787123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4104140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4114150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6116152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 查阅 方式 .............................. 118118154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19119155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根 据2009 年2 月20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关于 核准 东吴 进取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批复 》 ( 证监 许可 【2009】140 号) 的核 准, 进行募 集。 基 金管理人 保证《东 吴进取 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 型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 《招 募说 明书》 ” 或 “ 本 《 招募 说 明 书》 ” ) 的内 容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 募说 明书 》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和 收益 作出 实 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新基 金 业 绩表现 的保 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 基 金前 , 需 充分 了解 本基 金 的产品 特性 , 并承 担基 金 投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 包括 : 因 政治 、 经 济、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由 于 基金投 资人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 金 管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基金 运作 风险, 包 括由于 基金 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金 管理 风险 , 等等 。 此外 , 本 基金 以1 元 初始面 值进 行募 集, 在市 场波动 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存 在 单位 份额 净值 跌破 1 元 初 始面 值的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进 行 投资决 策前 , 请 仔细 阅读 本 基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 及 《 基金合 同》 。 基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与债 券, 基 金投 资者 有可 能获 得较高 的收 益, 也有 可能 损失本 金。 投资 者投 资于本基 金时应认 真阅读 本《招募 说明书 》 。 全面认 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 险收益 特征和产 品特 性,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 对认 购基 金的 意愿、 时 机、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独 立决 策。 基金 管理 人 提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自 负 ” 原则 , 在 投资 者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运 营状 况与 基 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责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8 年 11 月 6 日 ,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截 止 日 为 2018 年9 月30 日(财 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一 、绪 言 本 《 招募 说明 书 》 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 其他 有关 规 定及 《东吴进 取策略灵 活配置 混合型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 ( 以下简称“ 本基金合 同” 或“基 金合 同” )编 写。 本 《招 募说 明书》 阐述 了 东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 策 略、 风险 、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 投资决 策有 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 前应仔 细阅 读本 《 招 募说明 书》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 招 募说明 书 》 不 存在 任何 虚 假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 大遗漏 ,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 《 招 募说 明 书》 所载 明资 料募 集 。 本 《招 募说 明书 》 由本 基金 管理人 解释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对 未在 本 《 招募说 明书 》 中载 明的 信 息, 或对 本 《招 募说 明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 同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当事 人之 间 权 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投 资者取 得依 基金 合同 所发 售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 《 运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东吴 进取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东 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 及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 指《 东 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东吴 进取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运作 办法 》 指《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中国证 监会 或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义务 的法 律主 体 ; 基金管 理人 : 指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照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或 更新 后招 募说 明书 摘要取 得和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投资 者;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存 管、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开 立的 ,用 以记 录各 自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直销机 构: 指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有关 规定 ,并 与基 金管理 人签订 了销 售代 理协 议, 代为办 理销 售服 务业 务的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个人投 资者 :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国 注册 登记 或经 政府 有关部 门批 准设 立的 机构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的 可投资 于中 国境 内证 券的 中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基金投 资者 或投 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募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到基金 认购 截止 日的 时间 段,最 长不超 过3 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达到 法律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下 , 基 金管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毕 基金 合同 备案 手续 并获得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后,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日期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有 效申请 的工 作日 ;; T+N日 : 指自T 日起 第N个 工作 日( 不包含T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存续 期间 , 投 资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要 求基 金管理 人购回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巨额赎 回: 单个开 放日 针对 基金 的净 赎回申 请超 过上 一日 该基 金总份 额的10 %时 ,为 该基 金的 巨额赎 回。 单个 开放 日的 净赎回 申请, 是 指 该基 金份 额的 赎回申 请 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该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的转出 申请 ,再 扣除 当日 发生的 该基 金份 额申 购申 请 及基 金转换 中该 基金 的转 入申 请之和 后得 到的 余额 ; 基金转 换: 指在基 金存 续期 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申 请,将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该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另一 只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 指向不 特定 的投 资者 发行 的,表 示持 有人 对基 金享 有资产 所有权 、收 益分 配权 和其 他相关 权利 ,并 承担 相应 义务的 凭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东 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金收 益: 基金投 资所 得 股 票红 利、 债券利 息、 票据 投资 收益 、买卖 证券差 价、 银行 存款 利息 以及其 它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本 基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其 总负 债后的 价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与 负债的 价值 ,用 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和 收益 的过 程;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但 不限 于到 期日 在10 个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向社 会公众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互 联网网 站及 其他 媒体 ;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无 法抗 拒、 无法 避免 且在基 金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签 署之 日后 发生 的,使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履行或 无法 部分 履行 基金 合同的 任何事 件,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 害、战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争、骚 乱、 火灾 、政 府征 用、没 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发 停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 证 券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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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7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 深路 279 号(200135)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法定代 表人 :王 炯 设立日 期:2004 年9 月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 金 字【2004 】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内 合资 )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 贾 云鹏 电话: (021 )50509888 传真: (021 )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 免长 途话 费) 、021-50509666 公司网 址:www.scfund.com.cn 1、 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占总股 本比 例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0% 海澜集 团 有 限公 司 30% 合


计 100% 2 、 简 要情 况介 绍: 公司实 行董 事会 领导 下的 总经理 负责 制, 公司 总经 理下设 权益 投资 决策 、 固 收投资 决策 、 专 户投资 决策 、 风险 管理 、 基 金资产 估值 五个 专门 委员 会; 公司 设有 权益 投资 总 部、 固定 收益 总部 、 专户投 资总 部 、 研 究策 划 部、 集中 交易 室 、 营 销管 理总部 、 产品 策略 部 、 信 息技术 部 、 基 金事 务 部、综 合管 理部 、合 规风 控部十 一个 部门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马震亚 先生 , 董 事长 , 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 会 计师 , 中共 党员 。 历 任苏 州市 审计局 科员 、 副 主任 科员;苏 州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财务 部副总经 理(主 持工作 ) ;东吴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财 务部 总经 理,财务 总监,东 吴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 委员、 纪委书记 、董事、 副总裁 、财务负 责人,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现任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汤勇先 生, 董事 ,工 商管 理 EMBA , 注册 会计 师, 中共党 员。 任江 苏悦 达时 装有限 公司 财 务 会计 、 新 能 (张 家港 ) 能 源有限 公司 计财 处主 任 , 现任海 澜集 团有 限公 司海 澜资本 投资 部投 资总 监。 王炯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研 究生 、 经 济师 , 中共 党员 。 历 任苏 州市 统 计 局综 合 平衡处 科员 , 东 吴证券 总裁 办公 室主 任 、 机构客 户部 总经 理 、 总 裁 助理 、 东 吴证 券上 海分 公 司总经 理 , 东 吴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经 理。现 任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冯恂女 士 , 董 事 , 博 士研 究生 , 经 济师 , 中共 党员 。 历 任东 吴证 券研 究所 研 究员 , 国 联证 券 研究所 所长 、 总裁 助理 兼 经管总 部总 经理 、 副总 裁 , 东 吴证 券总 规划 师兼 研 究所所 长 、 兼 资产 管 理部总 经理 、总 规划 师, 现任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陈建国 先生 , 董 事, 硕 士 研究生 , 经 济师, 中共 党 员。 历 任昆 山市 信托 投资 公司第 二证 券部 副经理 , 东 吴证 券昆 山前 进中路 证券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 福 州湖 东路 证券 营业 部总经 理、 昆山 分公 司副总 经理 、东 吴证 券经 纪管理 总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作 ) , 现任 东吴 证券 人 力资源 部总 经理 。 周虹女 士, 董事 ,本 科学 历,现 任海 澜集 团有 限公 司海澜 资本 投资 部投 资经 理。 张婉苏 女士 , 独 立董 事, 经济法 学博 士。 历任 担任 斯洛文 尼亚 道迈 尔机 电有 限责任 公司 苏州 代表处 法律 顾问 、南 京大 学法学 院助 教、 讲师 ,现 任南京 大学 法学 院副 教授 。 袁勇志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历 任 苏州大 学管 理学 院教 师、 苏州大 学人 文社 科处处 长、 苏州 大学 党委 研究生 工作 部部 长, 现任 苏州大 学出 版社 副总 编。 方志刚 先生 , 独立 董 事 , 大学学 历 , 民 建会 员 。 企 业类会 计师 、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 、 澳 洲注 册 会计师 。 历任 上海 上审 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员 、 部 门 经理 , 上 海长 信会 计师 事 务所部 门经 理 , 上 海 锦江国 旅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经 理、 上海 实业 联合 集团长 城药 业有 限公 司财 务总监 ; 上 海众 华 沪 银会计 师事 务所 高级 经理 , 现 任瑞 华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普 瑞合 伙 ) 上 海分 所 工作 , 权 益合 伙人 , 兼任长 方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2、监 事会 成员 张剑宏 先生 , 监事 会主 席 , 硕 士 。 历 任苏 州物 资集 团公司 公司 政策 研究 室科 长、 财务 公司 证 券部总 经理 助理 、 办公 室 副主任 、 主任 ; 东 吴证 券三 香路营 业部 ( 原苏 物 贸 证 券营业 部 ) 总 经理 、 总裁助 理兼 投资 银行 总部 总经理 、 风险 管理 部 、 合 规法务 部总 经理 、 合规 总 监兼首 席风 险官 , 现 任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首席风 险官 。 王 菁女士, 监事,本 科学士 学位,会 计师,中 共党员 。历任东 吴证券经 纪分公 司财务经 理、 东吴证 券财 务部 总经 理助 理、副 总经 理, 现任 东吴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总经理 。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沈清韵 女士 , 员工 监事 , 硕士研 究生 , 中共 党员 。 历任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所 高级 审 计 员,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经 理, 监察稽 核部 总经 理, 现任 合规风 控副 总监 兼合 规风控 部总 经理 ,董 事会 秘书。 3、高 管人 员 马震亚 先生 , 董 事长 , 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 会 计师 , 中共 党员 。 历 任苏 州市 审计局 科员 、 副 主任 科员;苏 州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财务 部副总经 理(主 持工作 ) ;东吴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财 务部 总经 理,财务 总监,东 吴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 委员、 纪委书记 、董事、 副总裁 、财务负 责人, 现任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王炯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研 究生 、 经 济师 , 中共 党员 。 历 任苏 州市 统计 局综 合 平衡处 科员 , 东 吴证券 总裁 办公 室主 任 、 机构客 户部 总经 理 、 总 裁 助理 、 东 吴证 券上 海分 公 司总经 理 , 东 吴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经 理,现 任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徐明先 生, 副 总 经理, 硕 士, 中 共党 员。 历 任中 国 银行苏 州分 行营 业部 会计 ; 苏州 华纺 经济 贸易有 限公 司财 务科 会计 ; 中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苏州十 全街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东 吴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胥江 路证 券营 业部 副总经 理, 总经 理; 东 吴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石 路证 券营业 部总 经理 , 太 仓分公 司总 经理 , 常 熟分 公司总 经理 ;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营销 总监 兼营 销管理 部总 经理 , 现 任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营销 管理 部总 经理。 吕晖先 生, 督察 长, 大 专 , 历任 苏州 商业 大厦 业务 员, 苏 州证 券公 司交 易员 , 苏州 证券 登记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东 吴证 券资产 管理 总部 副总 经理 , 东吴 证券 吴江 盛 泽 西环 路营业 部、 吴江 中山 北路营 业部 总经 理,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运营 总监、 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现任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 4、基 金经 理 赵梅玲 女士 ,硕 士,2007 年 7 月至 2012 年 6 月就 职 于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行 业分 析 师,2012 年7 月 加入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一直 从事投 资研 究工 作, 曾任 研究员 、 基 金经 理 助 理, 自2018 年3 月 12 日 起担任 东吴 进取 策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其 中, 2016 年5 月10 日至 2018 年4 月 19 日 担任 东吴 配置优 化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12 月 25 日由 原东 吴配 置优化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型 )基 金经 理。 历任基 金经 理: 王炯女 士,2009 年5 月6 日至2011 年 5 月 14 日。 朱昆鹏 先生 ,2009 年12 月23 日至2012 年 4 月 6 日。 唐祝益 先生 ,2012 年4 月6 日至2014 年1 月 24 日。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凌鹏先 生,2014 年1 月9 日至2015 年 2 月 10 日。 王立立 ,2015 年2 月6 日至 2018 年10 月 13 日。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1)权 益投资决 策委员 会: 王炯、彭 敢、程涛 、杨庆 定、杜毅 、付琦、 刘元海 、戴斌、 王 立立。 王炯 任权 益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主 席, 彭敢 、程 涛为权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副主席 。 (2) 固 收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王炯、 杨庆 定、 付 琦、 周 明。 王 炯任 固收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主席 , 杨庆定 、周 明为 固收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副主 席。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 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 方式管理 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 金 财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 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 得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投 资意向等 ,除《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 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 追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托 管 人 ;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和直 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 同的规定 ,按照招 募说明 书列明的 投资目标 、理念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基 金管 理人 严格 遵守 《 证券法 》 、 《 基金 法》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金 法》 及有 关法 规禁 止的行 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 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承销 证券 ; (6)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7)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8)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9)向 本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10) 买卖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11)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12)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限制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 、基金 管理人将 加强人 员管 理,强化 职业操守 ,督促 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 家有关 法律、法 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 为: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 投资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券交 易场所 业务 规则,利 用对敲、 对倒、 对仓等手 段操纵市 场价格 ,扰乱市 场 秩序; (9)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中 故 意含有 虚假 、误 导、 欺诈 成分;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 大 利益; (2)不 利用职务 之便为 自己 、被代 理 人、被代 表人、 受雇人或 任何其他 第三人 谋取不当 利 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风 险管 理的 理念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1) 风险 管理 是业 务发 展 的保障 ; (2) 最高 管理 层负 最终 责 任; (3) 分工 明确 、相 互牵 制 的组织 结构 是前 提; (4) 制度 建设 是基 础; (5) 制度 执行 监督 是保 障 ; 2、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则 :风险 控制 必须覆盖 公司的各 项业务 、各个部 门和各级 人员, 并渗透到 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经 营环 节; (2)有 效性原则 :通过 科学 的内控手 段和方法 ,建立 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内 控制度的 有 效执行 ; (3)独 立性原则 :公司 设风 险管理委 员会、督 察长和 合规风控 部,各风 险控制 机构和人 员 具有并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监 察和稽 核; (4)相 互制约原 则:公 司内 部部门和 岗位的设 置必须 权责分明 、相互制 约,同 时强化合 规 风控部 对各 部门 的监 察稽 核职能 ; (5)防 火墙原则 :公司 基金 投资业务 和公司自 有资金 投资业务 应在空间 上和制 度上适当 隔 离, 投 资决 策和 交易 清算 应严格 分离 。 对 因业 务需 要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对其 相应 行为 制定 严格的 审批 程序 和过 失处 罚措施 。 (6)适 时性原则 :公司 内部 控制制度 的制定应 具有前 瞻性,并 且随着公 司经营 战略、经 营 方针、 经营 管理 等内 部环 境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而及 时进 行相 应的修 改和 完善 。 (7)成 本效益原 则。公 司运 用科学化 的经营管 理方法 降低运作 成本,提 高经济 效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 互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 理层对 风险 管 理 负最终 责任 , 各 个业 务部 门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 和监控 , 合 规风 控部 负责 监察公 司的 风险 管 理 措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 包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董事 会: 负责 制定 公 司的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风 险管理 负完 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2)风 险管理委 员会: 作为 总经理领 导下的专 门委员 会之一, 风险管理 委员会 负责协助 经 营管理 层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 保 证公 司内 控制 度适应 业务 发展 的需 要, 制定公 司的 业务 风 险 管理政 策, 主持 重大 业务 的 可行性 论证 , 协 助经 营管 理 层处 理 其他 有关 内部 控制 方面的 重大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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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3)督 察长:独 立行使 督察 权利;直 接对董事 会负责 ;按季向 风险控制 委员会 提交独立 的 风险管 理报 告和 风险 管理 建议。 (4) 合规 风控 部: 合规 风 控部负 责公 司内 控机 制与 制度的 建立 、监 察、 评估 和建议 。 (5)业 务部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个业 务部门最 首要的 责任。部 门经理对 本部门 的风险负 全 部责任 , 负责 履行 公司 的 风险管 理程 序 , 负 责本 部 门的风 险管 理系 统的 开发 、 执 行和 维护 , 用于 识别、 监控 和降 低风 险。 4、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建 立内控结 构,完 善内 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结 构,高管 人员关 于内控有 明 确的分 工, 确保 各项 业务 活动有 恰当 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保 监察 活动 是独 立的 , 并得 到高 管人 员的 支持, 同时 置备 操作 手册 ,并定 期更 新。 (2)建 立相互分 离、相 互制 衡的内控 机制:建 立、健 全了各项 制度,做 到基金 经理分开 , 投资决 策分 开 , 基 金交 易 集中 , 形 成不 同部 门 、 不 同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 制 , 从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 风险。 (3)建 立、健全 岗位责 任制 :建立、 健全了岗 位责任 制,使每 个员工都 明确自 己的任务 、 职责, 并及 时将 各自 工作 领域中 的风 险隐 患上 报, 以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4)建 立风险分 类、识 别、 评估、报 告、提示 程序; 建立了评 估 风险的 委员会 ,使用适 合 的程序 , 确 认和 评估 与公 司运作 有关 的风 险; 公司 建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 告程序 , 对 风险 隐患 进行层 层汇 报, 使各 个层 次的人 员及 时掌 握风 险状 况,从 而以 最快 速度 作出 决策。 (5)建 立有效的 内部监 控系 统;建立 了足够、 有效的 内部监控 系统,如 电脑预 警系统、 投 资监控 系统 ,能 对可 能出 现的各 种风 险进 行全 面和 实时的 监控 。 (6)使 用数量化 的风险 管理 手段:采 取数量化 、技术 化的风险 控制手段 ,建立 数量化的 风 险管理 模型 , 用以 提示 指 数趋势 、 行业 及个 股的 风 险, 以便 公司 及时 采取 有 效的措 施 , 对 风险 进 行分散 、控 制和 规避 ,尽 可能地 减 少 损失 。 (7)提 供足够的 培训: 制定 了完整的 培训计划 ,为所 有员工提 供足够和 适当的 培训,使 员 工明确 其职 责所 在, 控制 风险。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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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贺 倩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 设在 北京。 经国务 院批 准 , 中国农 业银 行整 体改 制为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并 于 2009 年1 月15 日 依法成 立。 中国 农 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 继原 中国农 业银 行全 部 资 产 、 负债 、 业 务 、 机 构网 点和 员工 。 中 国农 业银 行 网点遍 布中 国城 乡, 成为 国内网 点最 多、 业务 辐射 范围最 广, 服务 领域 最广 , 服务 对象 最多, 业 务功能 齐全 的大 型国 有商 业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业 银行 同样 通过 自己 的努力 赢得 了良 好 的 信誉 , 每 年位 居 《财 富》 世界 500 强 企业 之列 。 作 为一家 城乡 并举 、 联通 国 际、 功能 齐备 的大 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一 贯秉 承以 客户 为中 心的经 营理 念, 坚持 审慎 稳健经 营、 可持 续发 展, 立足 县域 和城 市两 大 市场 , 实 施差 异化 竞争 策 略, 着力 打造 “ 伴你 成长 ” 服 务品 牌 , 依 托覆 盖全国 的分 支机 构、 庞大 的电子 化网 络和 多元 化的 金融产 品, 致力 为广 大客 户提供 优质 的金 融 服 务,与 广大 客户 共创 价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 验丰 富, 服 务优 质, 业 绩突 出 , 2004 年被 英国 《 全球 托管 人》 评 为中 国 “ 最佳 托管 银 行” 。2007 年中 国农 业银 行 通过了 美 国 SAS70 内部控 制审 计, 并获 得无 保留意 见的 SAS70 审 计报 告。自 2010 年 起中 国农 业 银行连 续通 过托 管 业务国 际内 控标 准 (ISAE3402 ) 认 证, 表 明了 独立 公 正第三 方对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服 务运 作流 程 的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 制的 健全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中国农 业银 行着 力加 强能 力建设 , 品 牌声 誉进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一步提 升 , 在2010 年 首届 “ ‘ 金牌 理财 ’TOP10 颁奖 盛典 ” 中 成绩 突出 , 获 “ 最 佳托管 银行 ” 奖。 2010 年再 次荣 获 《首席 财 务官 》 杂 志颁 发的 “ 最佳 资产托 管奖 ” 。2012 年 荣 获第十 届中 国财 经风 云榜“ 最佳 资产 托管 银行 ”称号 ;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 荣获 上海 清算 所授 予的“ 托管 银行 优 秀 奖”和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授 予的 “优 秀托管 机构 奖” 称号 ;2015 年、2016 年荣 获 中国银 行业 协会 授予 的 “ 养老金 业务 最佳 发展 奖” 称号;2018 年荣 获中 国基 金报授 予的 公募 基 金 20 年 “最 佳基 金托 管银 行 ”奖。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 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 经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批 准成 立 , 2014 年 更名 为托 管业 务部/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内设 综 合管理 部、 业务 管理 部、 客户一 部、 客户 二 部、 客 户三 部、 客户 四部 、 风险 合规 部、 产品 研发 与信息 技术 部、 营运 一部 、 营运 二部 、 市 场 营 销部、 内控 监管 部、 账户 管理部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近 240 名, 其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家 30 余 名,服 务团 队 成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 质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 管理层 均 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业 经验 和高 级 技 术职称 ,精 通国 内 外 证券 市场的 运作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到2018 年9 月30 日 ,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 共 419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 管业务 的法律法 规、行业 监管规 章和行内 有关管理 规定, 守 法经营、 规 范运作 、 严 格监 察,确 保业 务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 财 产的安 全完 整, 确保 有关 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 完整、 及时,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 险管理委 员会总体 负责中 国农业银 行的风险 管理与 内部控制 工作, 对托管 业务 风险管理 和 内部 控制工作 进行监督 和评价 。托管业 务部专门 设置了 风险管理 处,配 备了专职内 控监督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 督工 作,独 立行 使监 督稽 核职 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 备系统、 完善的制 度控制 体系,建 立了管理 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 责、业 务操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管 业务的规 范操作 和顺利进 行;业务 人员具 备从业资 格;业务 管理实 行严格的 复核、 审核 、 检 查制 度 , 授 权工 作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管, 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 ;业务 操作区专 门设置, 封闭管 理,实 施音像监 控;业务信 息由专职 信息 披露人 负责,防 止泄 密; 业 务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 金托管人 通过参数 设置将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规定 的投资比 例 和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 系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并 通过 基金 资 金 账户、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其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对 本基金 投资 比例接近 超标、资 金头寸 不足等问 题,以书 面方式 对基金管 理 人进行 提示 ; 3 、书面 报告。对 投资比 例超 标、清算 资金透支 以及其 他涉嫌违 规交易等 行为, 书面提示 有 关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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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王 炯 联系人 : 贾 云鹏 直销电 话: (021 )50509880 传真: (021 )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 免长 途话 费) 、021-50509666 网站:www.sc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公司网 址:www.ccb.com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6)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http ://bank.ecitic.com (7)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客服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8)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服电 话:95580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公司网 址:www.psbc.com (9)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李 民吉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公司网 址:www.hxb.com.cn (10)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客服电 话:40066-99999 ( 免长途 费)0755-961202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11)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宁波 银行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区 962528 公司网 址:www.nbcb.com.cn (12)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客服电 话:0577-96699 公司网 址:www.wzbank.cn (13)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客服电 话:4008-311-777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公司网 址:www.yantaibank.net (14)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客服热 线:95319 公司网 址:www.jsbchina.cn (15)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客服热 线:96067 公司网 址:www.suzhoubank.com (16)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05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公司网 址:http ://www.txsec.com (17)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热 线:400-920-0022 公司网 址:http ://licaike.hexun.com/ (18) 诺亚 正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热 线:400 -821 -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19)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20)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热 线:95021/400-1818-188 公司网 址:http://fund.eastmoney.com (21)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22)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热 线: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23)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代销机 构: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24)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文二 西 路1 号 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路18 号同 花 顺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客服热 线: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25)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公司网 址:www.leadfund.com.cn (26) 浙江 金观 诚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锦 昌大 厦一 楼 金观诚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蒋 雪琦 客服热 线:400-068-0058 公司网 址:www.jincheng-fund.com (27)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客服热 线:400-6099-200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28)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锋 客服热 线:95177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公司网 址:www.snjijin.com (29)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客服热 线:4008980618 公司网 址:www.chtfund.com (30)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E 世界 财 富中 心 A 座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E 世界 财 富中 心 A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客服热 线:400-619-9059 公司网 址:www.hcjijin.com (31)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万通中 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服热 线:010-58170761 公司网 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cn/ (32)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客服热 线:400-001-1566 公司网 址:http ://www.yilucaifu.com (33)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客服热 线:400-678-5095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公司网 址:www.qianjing.com (34) 北京 唐鼎 耀华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9 号A 座1505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客服热 线:400-819-9868 公司网 址:www.tdyhfund.com (35) 成都 华羿 恒信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蜀锦 路 88 号新 中泰 国际 大 厦 1 号楼 32F2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蜀锦 路 88 号新 中泰 国际 大 厦 1 号楼 32F2 号 法定代 表人 :赵 壁 客服热 线:028-87326832 公司网 址:http ://www.huayihengxin.com (36) 北京 加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1 号7 层7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 融大 街 11 号7 层703 室 法定代 表人 :曲 阳 客服热 线:400-803-1188 公司网 址:http ://www.bzfunds.com/ (37) 杭州 科地 瑞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1604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上塘 路 15 号武 林时 代 20F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客服热 线:0571-86915761 公司网 址:www.cd121.com (38)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客服热 线:400-821-0203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39)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客服热 线:400-166-6788 公司网 址:http ://www.66zichan.com (40) 上海 汇付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黄河 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056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宜 山 路700 号 普天 信息 产业 园 2 期 C5 栋汇 付天 下总 部大 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客服热 线 :400-821-3999 公司网 址:www.hotjijin.com (41) 北京 微动 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3 层 34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3 层 342 室 法定代 表人 :季 长军 客服热 线:400-188-5687 公司网 址:www.buyforyou.com.cn (42)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 潘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和 经 济发 展区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488 号太 平金 融大 厦 1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服热 线:400-820-5369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43)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之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44)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 定代 表人 :姚 杨 客服热 线:021-22267943 公司网 址:http ://www.dtfortune.com/ (45)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国 际广 场 南塔 1201-1203 室 (邮 编 :510308 )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 ://www.yingmi.cn/ (46) 奕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TEOWEEHOWE (张伟 豪) 客服热 线: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47) 中民 财富 管理 (上 海)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弭洪 军 客服热 线:400-876-5716 公司网 址:www.cmiwm.com (48)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9)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1/4008888666 公司网 址:http://www.gtja.com (50)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51)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52)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53)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38、39、41、42 、43 、44 楼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54)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服热 线: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55)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5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客服电 话:021-23219000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57)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 :200031 )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联系人 :黄 莹 (58)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客服电 话:95562 公司网 址:www.xyzq.com (59)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客服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60)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客服电 话:95517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61)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客服热 线:95355 、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62)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永祥 客服电 话:95351 公司网 址:www.xcsc.com (63) 万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 F 座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 F 座 18 、19 层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客服热 线: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64)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客服电 话:9557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65)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ewww.com.cn (66)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67)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zxzqsd.com.cn (68)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95530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69)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70)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客服电 话:95503 公司网 址:www.dfzq.com.cn (71)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72)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健男 客服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73)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 广州 市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 19 、20 楼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客服电 话:020-961303 公司网 址:www.gzs.com.cn (74)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客服电 话:95386 公司网 址:www.njzq.com.cn (75)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shzq.com (76)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 8 号 国联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客服电 话:95570 公司网 址:www.glsc.com.cn (77)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客服热 线:95511-8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78)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客服电 话:953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79)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客服热 线:95563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80)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28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客服电 话:95317 公司网 址:www.cfzq.com (81)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82)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F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40F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公司网 址:www.bocichina.com (83)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东风 路111 号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法定代 表人 :鞠 瑾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公司网 址:www.cnht.com.cn (84) 申万 宏源 (西 部) 证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 路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 邮 编:830002 )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85)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86)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客服电 话:4008323000 公司网 址:www.csco.com.cn (87)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4001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作义 客服电 话:95372 公司网 址:www.jyzq.com.cn (88)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 41 楼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2 号中 航资 本大 厦 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峰 客服电 话:95335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89)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层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 -96326 ( 福建省 外请 先 拨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90)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 浩 客服热 线:68777877 公司网 址:www.cf-clsa.com (91)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4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47-4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永衡 客服热 线:40018-40028 公司网 址:www.wkzq.com.cn (92)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3 ;4001099918 公司网 站:www.cfsc.com.cn (93)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 田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中 心A 栋第18-21 层 及第04 层01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02 、03 、05 、11 、12 、13 、15、16、18、19、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客服热 线:4006008008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94) 九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南川工 业园 区创 业 路 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30 号仰 山公 园东 一 门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魏 先锋 客服热 线:95305 公司网 址:http://www.jzsec.com (95)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服热 线:95310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96)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97) 长城 国瑞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莲前西 路 2 号莲 富大 厦 17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深田 路 46 号深 田国 际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客服热 线:400-0099-886 公司网 址:www.gwgsc.com (98)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 健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公司网 址:www.ajzq.com (99) 金惠 家保 险代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9 层A21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9 层A2107 法定代 表人 :夏 予柱 客服热 线:400-8557333 公司网 址:www.jhjfund.com 3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 法》和基 金合同等 的规定 ,选择 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注册登记机构 :东 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王 炯 联系人 :贾 云鹏 电话:021-50509888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509666 网站:www.scfund.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陆 奇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经办律 师: 黎明 、陆 奇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安 永大 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0 楼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联系电 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 :徐 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徐 艳、 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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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 金由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09]140 号 文核 准募 集。 (一)基金类别 混合型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情况


东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本 基金" ) 经 中国证 监会 证 监 许可[2009]140 号文 批准, 于 2009 年03 月 30 日起 向 社会公 开募 集。 截止 到 2009 年 04 月 30 日, 基金募 集工 作已 顺利 结束 。 经 江苏 公证 天业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验 资, 本次募 集的 净认 购金 额为 1,048,456,890.45 人民币 元, 利息 共计161,474.84 人民 币元 。 上 述资 金 已于 2009 年 05 月 05 日 划 入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开 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25,557 户, 按照 每份 基金 份额面 值 1.00 元人 民币 计 算, 本 息合 计 募集基 金份 额总 额 为 1,048,618,365.29 份, 已全 部 计入投 资者 账户 ,归 投资 者所有 。其 中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管 理人")于 2009 年4 月30 日认 购本 基金,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为29,999,000.00 份(含 募集 期利 息结 转的 份额) ,认 购费 用为1,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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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时间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东 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同》 的有关规 定,本基 金的募 集情况已 符合基金 合同生 效的条件 。本 基金 于 2009 年 05 月 06 日得到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基 金合 同自 该 日 起正式 生效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 人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向 中 国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 解决方 案。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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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申购与 赎回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销售 机构 办理 。 本 基金 的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管 理 人 委托或 授权 的销 售代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情 况变更 或增 减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并予 以公 告。 销售机 构名 单和 联系 方式 见本基 金《 发售 公告 》 。 投资人 应该 在销 售机 构指 定的营 业场 所按 照指 定的 方式和 程序 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务 。 若 基 金 管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易 方式 ,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上 述方 式进 行 申 购与赎 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办理 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开放 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为 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后,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基金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申请 的, 其 基金 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为下 次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 间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2、申 购的 开始 日及 业务 办 理时间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后不 超 过3 个月 的时 间起 开始 办理 申购。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申购 开始 公告 中规定 。 3、赎 回的 开始 日及 业务 办 理时间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后不 超 过3 个月 的时 间起 开始 办理 赎回。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赎回 开始 公告 中规定 。 在 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 时间后,由基金 管理人 于申 购或赎回 开始前两 个工作 日内在至 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上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基 金投 资者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序 赎回 ;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4、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消; 5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基 金运 作的实际 情况并在 不影响 投资者实 质利益的 前提下 调整上述 原 则。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3 个工 作日 前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刊 登 公 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 资者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 额为1,000 元( 含申 购费 )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 于 1,000 份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 (网 点) 保 留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1,000 份的, 在赎 回时 需 一次全 部赎 回。 3 、当接 受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采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 等 措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 际情况 对以 上限 制进 行调 整,最 迟在 调 整 生效 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请 。 如 投资者 是首 次申 购本 基金 , 可能 需要 申请 开立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 户或销 售机 构交 易 账 户。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 者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投资 者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登 记结 算机 构在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记 手续 , 投 资者 自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 资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登 记 结算机 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手 续。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 情况 下投 资者 可 在 T+2 日通 过本 公司 客户 服 务电话 或到 其办 理业务 的销 售网 点查 询确 认情况 ,打 印确 认单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登 记结算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公告 。 但 基 金 管理人 最迟 须于 受理 申购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3 个工 作日内 ,对 申请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 功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或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将 基金 投资 者已 缴付 的申 购款项 本金 退还 给 投 资 者 。 基金投资 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 T+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在 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赎回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 《基 金合同 》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处 理 。 (六)申购费与赎回 费


1、本 基金 申购 费由 申购 人 承担, 用于 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结 算等 各项 费用 。 2、具 体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100万 元以 下 1.50% 100万 元以 上( 含)-200 万 元以下 1.20% 200万 元以 上( 含)-500 万 元以下 0.80% 500万 元以 上( 含) 1000 元/笔 3、赎 回费 随基 金持 有时 间 的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7 天以 内( 不含7 天) 1.50% 7 天到1 年 (含1 年) 0.50% 1 年-2 年( 含2 年) 0.25% 2 年以 上 0 4 、本基 金赎回费 由赎回 人承 担,在投 资者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取 。其中, 须依法 扣除所收 取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归 入基 金资产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 记结算 费、 销售 手续 费等 各项费 用 。 对持 续 持 有期少 于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具体 费 率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 5 、基金 管理人可 以调整 申购 费率、赎 回费率或 收费方 式,并最 迟将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方 式 开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七)申购份数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数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或收 益归 入 基金 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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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例二: 假定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四笔 申购金 额分 别 为 1,000 元、150 万元 、300 万元 和1000 万 元, 则各 笔 申购负 担的 前端 申购 费用 和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1,000.00 1,500,000.00 3,0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B) 1.5% 1.2% 0.8% 固定费 用1000 元- 净申购 金额(C=A/(1+B)) 985.22


1,482,213.44


2,976,190.48


9,999,000.00 申购费(D=A-C) 14.78 17,789.56 23,809.52 1,000.00 申购份 额(=C/1.300) 757.86 1,140,164.18 2,289,377.29


7,692,230.77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如果投 资者 在认 购/ 申购 时 选择交 纳认 购/ 申购 费, 在 先进先 出的 原则 下,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用 例三:1)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持有本 基金 不超 过一 年时 间内的 T 日 赎回 10,000.00 份,其 赎回 费率 为0.5% , 现假 定 该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450 元 ,则其 获得 的净 赎回 金额 计算如 下: 赎回金 额 =1 0,00 0.00 ×1.450=14,500.00 元 赎回费 用=14,50 0.00 ×0. 5 %=7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4,500.00-72.50=14,427.50 元 2)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持 有本 基金的 超过 一年 、 但 不超 过 两年时 间内 的T 日赎 回 10,000.00 份, 其赎回 费率 为0.25% ,现 假定 该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350 元, 则其 获得 的净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 =1 0,00 0.00 ×1.350=13,500.00 元 赎回费 用=13,50 0.00 ×0.25%=33.75 元 净赎回 金额=13,500.00-33.75=13,466.25 元 3)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持 有本 基金的 超过 一年 、 但 不超 过 两年时 间内 的T 日赎 回 10,000.00 份, 其赎回 费率 为0 % , 现假 定 该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其获 得的 净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 =1 0,00 0.00 ×1.300=13,000.00 元 赎回费 用=13,00 0.00 ×0=0 元 净赎回 金额=13,000.00-0=13,000.00 元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3、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4 、申购 份额、余 额的处 理方 式:申购 的有效份 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 额在扣 除相应的 费 用后 , 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计 算 , 计 算结 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二位 , 第 三位四 舍五 入 , 由 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5 、赎回 金额的处 理方式 :赎 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 效赎回份 额以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 准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二 位, 第 三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在 基金 资产中 列支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四 位,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舍 五入 。 6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用应 在投 资者申购 基金份额 时收取 ,不列入 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赎回 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赎 回费总 额 的25% 归基 金财 产,75% 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7、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最 高 不超过 申购 金额 的 2% ,赎 回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基 金份 额赎回 金额 的 1%。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 行相关 手续 后,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申购 、 赎回 费率 或调整 收 费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 管 理人网 站 上 公告 。 8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不 违背 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约定的情 况下根据 市场情 况制定基 金 促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定 交 易方式 ( 如网 上交 易 、 电 话交易 等 ) 进 行基 金交 易 的基金 投资 者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按中 国证监 会要 求履 行 必 要手续 后, 对基 金投 资者 适当调 整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率和 转换 费率 。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 、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 合适的 投资品种 ,或基金 管理人 认为会损 害 已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申购 ; 5、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 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接 受 基 金申购 申请 ; 6 、基金 管理人接 受某笔 或者 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 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 数的比例 达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到或者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或 者有 可能 导致 投资者 变相 规避 前 述50% 比例要 求的 情形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全部 或部分 被拒 绝 的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 给 投资 者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连 续两 个 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 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请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时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 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 续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连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生 巨额 赎回 ,延 期支 付最长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 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 的 办理 并 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 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赎 回申 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出申 请 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 额)超过 前一日的 基金 总份额 的10% , 即认 为是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 延期赎 回。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1)接 受全额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兑付投 资者的全 部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兑付投 资者的 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为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可 能使 基金 份额 净值 发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的 前提 下,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基 金投 资者 未 能 赎回部 分,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赎回的 部分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该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如 基金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者未能 赎回 部分 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如 发生单个 开放日 内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申请赎 回的基金 份额占前 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 额的比 例超 过 20% 时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超过 前述 约定比 例的 赎回 申 请 实施延 期赎 回。 对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超过 前述 比例 的赎 回申 请, 与 当日 其他 赎回 申请 一 起, 按 上述 “ (1 ) 全额赎 回 ” 或 “ (2) 部分 延期赎 回 ” 方 式处 理 。 如 下一开 放日 , 该单 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剩余 未赎 回部分 仍旧 超出 前述 比例 约定的 , 继 续按 前述 规则 处理, 直至 该单 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单 个开 放 日 内申请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占 前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低 于前 述比 例。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前提 下,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有权 根据 当时 市场环 境调 整 前 述比例 及处 理规 则, 并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 内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 基 金 管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代销 机构的 网点 刊登 公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管 理人 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并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 者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本基金 连 续2 个 或 2 个开 放日以 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 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 20 个 工作 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 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进 行公 告。 (十一)申购和赎回 暂停 期间与重新开放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 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 依照 有 关规定 在 指 定媒 体 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第 2 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 人 网站上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十二)基金转换 1、 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适用 范 围 本 基金已与 本基金管 理人旗 下基金: 东吴嘉禾 优势精 选混合型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代 码:580001 ) 、东吴 价值成长 双动力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代码 :580002 ) 、 东吴行业 轮动 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代码 :580003 ) 、东吴新 经济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代 码:580006)、 东吴安 享量 化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代 码:580007 ) 、 东 吴新 产业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代 码 :580008 ) 、 东吴 中证 新兴 产业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代码 :585001 ) 、 东 吴优 信稳健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基金 代码:582001 ) 、 东吴优 信稳 健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C( 基 金代 码:582201 ) 、 东吴 增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基 金 代码:582002 ) 、 东吴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C( 基金 代码 :582202 ) 、东吴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A( 基 金代 码:583001 ) 、东 吴货 币市 场证 券 投 资 基 金 B( 基 金 代 码 :583101 ) 、 东 吴 配 置 优 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代 码 : 582003 ) 、东 吴多策 略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代码:580009 ) 、东吴阿 尔法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代码:000531 ) 、 东吴 移动 互联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A( 基 金代 码:001323 ) 、 东吴 新趋 势 价值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代 码 :001322) 、 东吴 国企 改革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代码 :002159 ) 、 东吴 安盈 量化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代码 :002270 ) 、 东吴 鼎元 双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A( 基金 代码 :000958 ) 、东 吴 鼎元双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C( 基金 代码 :000959 ) 、东 吴安 鑫量 化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代 码: 002561 ) 、 东 吴智慧 医疗 量化 策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代 码: 002919)、 东吴增 鑫宝 货币 市场 基金A( 基金 代码 : 003588 ) 、 东吴 增鑫宝 货币 市场 基金B(基 金代码 : 003589)、 东吴优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A( 基金 代码 : 005144 ) 、 东吴优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C( 基金 代码 : 005145 ) 、 东吴 双三 角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A( 基金 代 码:005209 ) 、 东 吴双 三角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C( 基金 代码:005210 ) 、 东吴悦 秀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A (基 金代 码:005573 ) 、 东吴 悦 秀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C(基 金代 码:005574 ) 的 基金转 换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今后 发行 的开 放式基 金将 根据 具体 情况 确定是 否适 用于 基金 转换 业务, 并将 另 行 公告。 2、 使 用销 售机 构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渠道 和以 下代 销机 构办理 以上 基金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华 夏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平 安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宁 波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温 州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烟 台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江 苏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诺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 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 海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蚂蚁 ( 杭州 )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上海 长量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上海 利得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浙江 金观诚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 有限 公司 、 南京 苏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 北京 汇成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北 京晟 视天下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 一路 财富 ( 北京 ) 信 息 科技有 限公 司、 北京 钱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唐 鼎耀 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 成 都华 羿恒 信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北 京加和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杭州 科地 瑞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上海 联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海汇 付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 京微 动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上海 基煜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大泰 金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奕 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 中民 财富 管理 ( 上海 ) 有 限公 司 、 中 信期 货有限 公司 、 国泰 君安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 海 通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 申 万宏 源 证券有 限 公 司 、 兴 业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长 江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安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西 南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湘 财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万 联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渤 海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证 券 ( 山东) 有限 责 任公司 、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东方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长城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光大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广州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南京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海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国联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平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 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海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财 富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申万 宏源 ( 西部 ) 证券有 限公 司 、 中 泰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世 纪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金 元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 航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证券 有限公司 、华福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华 信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华 鑫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九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长 城 国 瑞证 券有 限公司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金 惠家 保险 代理 有限公 司 。 根据业 务需 要, 本基 金管 理人还 将会 选择 其他 销售 机构开 办此 业务 并将 按有 关规定 予 以 公 告 。 3、 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金办 理 转 换业 务的 开放 日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本 公司公 告暂 停 转 换时除 外)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时 间。 4、 基 金转 换业 务规 则 (1)基 金转换是 指开放 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持有的 某只基金 的部分或 全部份 额转换为 同 一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另一 只开放 式基 金的 份额 ; (2)基 金转换只 能转换 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同一注 册登记人 登记存管 的、同 一基金账 户 下的基 金份 额, 并只 能在 同一销 售机 构进 行, 且该 销售机 构须 同时 代理 拟转 出基金 及拟 转入 基 金 的销售 ; (3) 拟转 出的 基金 必须 处 于可赎 回状 态, 拟转 入的 基金必 须处 于可 申购 状态 ; (4)目 前只开通 前端收 费模 式下进行 基金转换 ,而不 能将前端 收费基金 份额转 换为后端 收 费基金 份额 , 或 将后 端收 费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前 端收 费基金 份额 。 如 今后 开通 后端收 费模 式基 金 的 转换业 务, 具体 转换 业务 规则以 相关 公告 内容 为准 ; (5) 基金 转换 遵循 “份 额 转换” 的原 则, 转换 申请 份额精 确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单笔 转换 申 请份额 不得 低 于100 份。 单笔转 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低 申购 限额 限制 和转 出基金 最低 赎回 数 额 限制。 (6)对 于基金分 红时, 权益 登记日申 请转换转 出的基 金份额享 有该次分 红权益 ,权益登 记 日申请 转换 转入 的基 金 份 额不享 有该 次分 红权 益; (7)基 金转换采 取未知 价法 ,即基金 的转换价 格以转 换申请受 理当日各 转出、 转入基金 的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8)转 换业务遵 循“先 进先 出”的业 务规则, 先确认 的认购或 者申购的 基金份 额在转换 时 先转换 ; (9)单 个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 份额及净 转换转出 申请份 额之和超 出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时 ,为巨额 赎回。发 生巨 额赎回时 ,基金转 出与基 金赎回具 有相同的 优先级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决定全 额转 出或 部分 转出 , 并且 对于 基金 转出 和基 金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比例 确认 。在 转出 申请 得到部 分确 认的 情况 下, 未确认 的转 出申 请将 不予 以顺延 ;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10) 转入 基金 的持 有时 间将重 新计 算, 与转 出基 金的持 有时 间无 关; (11) 投资 者在 T日 办理 的基金 转换 申请 , 基 金注 册登机 构在 T+ 1日 内为 投资者 对该 交 易 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在T +2日 后 ( 包括 该 日) 投 资者可 通过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或 以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成交 情况 ; (12)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基 金持有 人承 担; (13)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今后发 行的 其他 开放 式基 金的具 体情 况对 本业 务规 则进行 补充 和 调 整。 5、 基 金转 换费 及份 额计 算 方法 (1)基 金转换费 用由转 出基 金的赎回 费和转出 与转入 基金的申 购费补差 两部分 构成,具 体 收取情 况视 每次 转换 时两 只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差 异情 况和赎 回费 率而 定。 基金 转换费 用由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承担 。 转换公 式如 下: 1) 转出 金额 =转 出基 金份 额×转 出基 金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此 处的 T日 指基 金 转换申 请日, 下同) 2 )转出 赎回费= 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 赎回费率 (注: 转出赎回 费的 25% 将归 入转出方 基 金的基 金财 产) 3)转 入金 额= 转出 金额 - 转出赎 回费 4)如 果, 转出 基金 的申 购 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 申购补 差费 率= 转入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转 出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申购补 差费 =转 入金 额× 申购补 差费 率/ (1 +申 购 补差费 率) 转入净 额= 转入 金额 -申 购补差 费 如果, 转出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转入净 额= 转入 金额 5)转 入份 额= 转入 净额 ÷ 转入基 金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其中,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和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均以转 出金 额为 确定 依据 。 (2)转 出金额、 转出基 金转 换费的计 算保留小 数点后 两位,第 三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 的 误差在 转出 基金 资产 中列 支; 转 入份 额、 申 购补 差费 的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第三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在转 入基 金资产 中列 支。 (3)对 于实行级 差申购费率(不同 申购金额 对应不同申 购费率)的基金 ,以转入总 金额对 应 的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 转 入基金 申购 费率 计算 申购 补差费 用; 如转 入总 金额 对应转 出基 金申 购 费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或转入 基金 申购 费为 固定 费用时 ,申 购补 差费 用视 为 0。 (4)计 算基金转 换费 用 所涉 及的申购 费率和赎 回费率 均按基金 合同、更 新的招 募说明书 规 定费率 执行 , 对 于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网 上交 易、 费率 优惠活 动期 间发 生的 基金 转换业 务,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最新 公告 的相 关费 率计算 基金 转换 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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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九、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及冻结 等业 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指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受 理继 承、 捐赠 、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易 过 户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下 ,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投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 法 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 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 申 请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办 理 ,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 按 照规定 的 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公 告 或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款 金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申购 金额 。 (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冻结 、解冻 的业 务,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关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基金 账 户 或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基 金份 额所 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或法 院判 决、裁 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其他相 关机 构应 拒绝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的 赎 回申请 、非 交易 过户 以及 基金的 转托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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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在 适 度控制 风险 并保 持良 好流 动性的 前提 下, 以成 长股 作 为投资 对象 , 并对不 同成 长类 型股 票采 取不同 操作 策略 ,追 求超 额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权 证、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 基金为 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基金 ,投 资组 合中 股票 类资产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30%-80%,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投资 比例 为 基 金资产 的0-70%,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期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 中, 现 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 本基金 投资 于权 证 、 以 及 其它金 融工 具投 资比 例遵从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对于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创新 类金 融产 品 ( 包括 未来将 推出 的股 指期 货等 衍生金 融产 品) , 将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进行 投资管 理。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本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策略 , 根据 对宏 观经 济、 政 策 和证券 市场 走势 的综 合分 析, 对 基金 资产 在股票 、 债券 、 现金 和衍 生产品 上 的 投资 比例 进行 灵活配 置 。 在 股票 投资 策 略上 , 本 基金 根据 上 市公司 成长 特征 , 将上 市 公司分 成三 种类 型 : 长 期 快速成 长型 公司 ; 周期 成 长型公 司 ; 转 型成 长 型公 司。对于 不同成长 类型的 股票,本 基金将采 取买入 持有操作 策略(兼 顾波段 操作策略 ) 、或 者周期 持有 策略 进行 投资 组合管 理, 提高 投资 收益 。 本基金 的投 资策 略主 要体 现在资 产配 置策 略 、 选 股 策略 、 股 票操 作策 略 、 债 券投资 策略 、 权 证投资 策略 等几 方面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对于大 类资 产的 配置 , 本 基金主 要是 由投 资研 究团 队根据 宏观 经济 运行 态势 、 宏观 经济 政 策 变化、 证券 市场 运行 状况 、 国际 市场 变化 情况 等因 素的深 入研 究, 判断 证券 市场的 发展 趋势 和风 险收益 水平 。 在 各大 类资 产投资 比例 限制 前提 下, 根据大 类资 产风 险收 益分 析结果 , 并 结合 本基 金风险 收益 目标 ,灵 活确 定基金 资产 在股 票、 债券 、现金 和衍 生产 品上 的配 置比例 。 2、 选 股策 略 本基金 以成 长为 导向 , 选 取 未来快 速成 长的 股票 作为 投资对 象。 企业 业绩 成长 可 以分为 两类 : 内涵 式增长和 外延式增 长。内 涵式增长 是指企业 依靠自 身技术、 管理等能 力而获 得业绩的 增长。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根据企 业成 长对 宏观 经济 的敏感 性不 同, 内涵 式增 长又可 分为 稳定 型增 长和 周期型 增长 。 稳 定 型 增长是 指企 业业 绩增 长与 经济周 期敏 感性 相对 较低 ; 周期 型增 长是 指企 业业 绩增长 与经 济周 期 敏 感性相 对较 高 。 外 延式 增 长是指 企业 通过 收购 、 兼 并、 或者 重组 等方 式带 来 业绩增 长 , 这 类增 长 方式能 带来 企业 业绩 短期 爆发增 长。 根据上 市公 司成 长特 征, 可将成 长型 上市 公司 分成 三种类 型: 长期 快速 成长 型公司 ; 周 期成 长型公 司; 转型 成长 型公 司。 对 于不 同成 长型 公司 , 本基 金将 根据 相应 价值 投资评 价体 系精 选投 资价值 高的 股票 ,进 入本 基金的 股票 池。 3、 股 票操 作策 略 对于不 同成 长特 征的 股票 , 在经 济周 期不 同阶 段内 , 其股 价表 现是 不同 的。 本基金 根据 以上 三种类 型股 票股 价与 经济 周期之 间的 关系 ,确 定股 票资产 的配 置。 具体 策略 是: (1)在 经济周 期上升阶 段,加 大周期成 长型股 票配置比 例,并保 持适度 的稳定型 行业中快 速 成长型 股票 的配 置比 例。 (2)在 经济周 期下降阶 段,加 大稳定型 行业中 快速成长 型股票的 配置比 例;降低 周期型股 票 配置比 例。 (3)对 于转型 类股票的 配置, 由于其股 价走势 基本不受 经济周期 的约束 ,所以, 只要能够 确 定转型 成功 , 并 将使 公司 业绩发 生根 本变 化, 就可 以买入 持有 , 但 最高 配置 比例不 超过 股票 资产 的 30% 。 为了规 避股 票资 产配 置过 度集中 于某 一类 型股 票而 带来投 资风 险, 本基 金对 不同成 长类 型 股 票投资 比例 进行 了一 定限 制:


(1)对 于长 期快 速成 长型 股 票,配 置比 例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30% ; (2)对 于周 期成 长型 股票 , 最高配 置比 例不 超过 股票 资产 的 60% ; (3)对 于转 型成 长型 股票 , 最高配 置比 例不 超过 股票 资产 的 30% 。 从实际 投资 经验 看, 股票 操作策 略主 要有 两种 : 一 种是买 入持 有操 作策 略; 另一种 是周 期持 有策略 。 本 基金 对具 有不 同 成长特 征的 股票 将采 取不 同操作 策略 进行 投资 组合 管理, 具体 原则 是 : (1)对 于快速 成长型股 票,采 取中长期 买入持 有操作策 略,但不 片面强 调中长期 静态持有 。 具体而 言: 本基 金根 据对 上市公 司成 长性 动态 变化 的分析 预测 , 兼 顾考 虑当 时的市 场趋 势, 通过 对股票 价格 与价 值相 对偏 离程度 的 分析 ,对 快速 成长 型 股票 适时 进行 一定 比例 仓 位的 波段 操作 。 (2)对 于周期 成长型股 票,采 取周期持 有策略 。在行业 景气复苏 和上升 阶段,逐 步增加周 期 型股票 配置 比例 ;在 行业 景气达 到顶 峰之 前逐 步降 低周期 型股 票配 置比 例。 (3)对 转型 成长 型股 票, 采 取中短 期买 入持 有操 作策 略。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4、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利 率变 化的 大周期 、 市 场运 行的 小周 期和中 国债 券市 场的 扩张 特征, 制定 相 应 的债券 投资 策略 ,以 获取 利息收 益为 主、 资本 利得 为辅。 5、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权证 投资 将以 价值 分析为 基础 , 在 采用 数量 化模型 分析 其合 理定 价的 基础上 , 把 握 市 场的短 期波 动, 进行 积极 操作, 追求 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下 实现 稳健 的超 额收 益。 (四)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 具有 严密 科学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明 确的 分级 授权体 系, 具体 如下 : 1 、投资 决策委员 会:决 策基 金总体战 略、资产 配置、 审议基金 的债券( 股票) 池、对基 金 经理提 出的 仓位 与组 合预 案进行 审议 与决 策, 就风 险事项 与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沟通; 2 、基金 经理:参 与构建 基金 的债券( 股票)池 、提出 资产配置 方案、实 施具体 投资计划 。 基金经 理必 须严 格按 照 《 投 资管理 流程 》 进 行操 作, 资 产配置 方案 经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审 议通 过后 , 以 《 资产 配置 方案 决议 》 的 形式形 成书 面结 果 , 作 为 基金经 理投 资操 作的 依据 , 同 时给 投资 总监 、 风险控 制部 门等 备案 ,以 便监控 。 3 、集中 交易室: 执行基 金经 理的交易 指令、反 馈交易 指令的执 行情况、 监督交 易指令的 合 规合法 性; 4 、研究 平台:构 建债券 (股 票)池、 为投资决 策委员 会提供投 资决策咨 询支持 、为基金 经 理投资 提供 支持 ; 5 、金融 工程小组 :通过 对投 资组合的 跟踪与评 估,为 投资决策 委员会和 基金经 理提供投 资 实际效 果的 反馈 意见 ,以 优化改 进投 资决 策; 6 、风险 控制部门 :由风 险管 理委员会 、合规风 控部等 构成。合 规风控部 对投资 决策及实 际 投资进 行稽 查并 定期 和不 定期向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提 供相关 报告 , 定 期评 估投 资组合 风险 与收 益 水 平并向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提 供投资 组合 风险 评估 报告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就 风险 事项和 风险 评估 报 告 进行审 议并 与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沟 通, 以监 控投 资决 策流程 和各 级决 策权 限的 行使是 否合 法合 规 及 科学合 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65%* 沪深 300 指数+35%* 中证全 债指 数。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 类 资产 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30%-80%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 资比 例 为 基金资 产 的0-70% ,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期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根 据相 关 法律法 规定 义 , 本 基金 为 混合型 基金 。 因此 , 本基 金总体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 , 股票 类 资产 业绩 比较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基准给 予 了65% 的权 重, 而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业绩 比较 基准给 予 了 35% 的权 重。 本 基金选 择沪 深 300 指数作 为股 票 类 资产 业绩 比较基 准, 沪深300 指数 成份股 涵盖 沪深 两市 , 是 由沪深 两市 流通 市 值 最大并 且流 动性 好、 业绩 良好的 股票 组成 , 代 表性 强; 并 且该 指数 采用 流通 市值分 级靠 档加 权方 式编制 ,能 够真 实反 映沪 深两市 市场 走势 。因 此, 本基金 股票 类 资 产业 绩比 较基准 选择 沪深 300 指数。 本基 金的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中 证全债 指数 , 中 证全 债指 数是中 证指 数公 司 编 制的综 合反 映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和 沪深 交易 所债 券市 场的跨 市场 债券 指数 , 该 指数的 样本 由银 行 间 市场和 沪深 交易 所市 场 的 国债、 金 融债 券及 企业 债券 组 成, 能够 反应 本基 金对 债 券配 置的 业绩 。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 算编制 该指 数或 更改 指数 名称、 或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 接 受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相 关的 程序后 , 可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一 只进 行主 动投 资的混 合型 基金 , 其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要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高于 货 币 市场基 金和 债券 型基 金, 在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属 于风 险较高 、预 期收 益也 较高 的基金 产品 。 (七)投资限制 1、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 循以下 限制 :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3)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4)本 基金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额不 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 基金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5)本 基金 股票 类资 产 投 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30%-80%,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投 资比 例为基 金资 产 的 0-70% , 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 期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6)本 基金投 资股权分 置改革 中产生的 权证,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 的总金 额,不超 过上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投 资于 其他 权证 的投资 比例 , 遵 从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7)本 基金投 资资产支 持证券 的,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证 券投 资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包 括开放 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 放期的 定期开放 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9)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 前款 所 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0)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 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1)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中 有关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投 资比 例的 规定 ; (12)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在符合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的前提下 , 除第(5 )项中 “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期 以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及 第(9) 、 (10 )项 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非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 受上 述 规定 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 者 债券;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七)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 ;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交 易为自 身、 雇员、授 权代理人 或任何 存在利害 关系的第 三人牟 取任何不 当 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九)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东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 “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 会及 董事保证 本报告所 载资料 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复 核了 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 标、净 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等 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未经审 计)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70,339,811.21 48.04 其中: 股票 70,339,811.21 48.04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35,342,046.60 24.14 其中: 债券


35,342,046.60 24.14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0,351,676.28 27.56 8 其他资 产 371,443.04 0.25 9 合计 146,404,977.1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 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6,934,488.28 4.76 C 制造业 35,598,661.74 24.44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6,875,674.64 4.72 K 房地产 业 13,678,043.51 9.3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640,438.34 1.1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171,000.00 0.8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4,441,504.70 3.05 S 综合 - - 合计 70,339,811.21 48.29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港 股 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 股通 股票 。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600048 保利地 产 639,403 7,781,534.51 5.34 2 600028 中国石 化 728,269 5,185,275.28 3.56 3 600875 东方电 气 598,525 4,656,524.50 3.20 4 000333 美的集 团 113,300 4,565,990.00 3.13 5 601952 苏垦农 发 479,800 3,824,006.00 2.63 6 600036 招商银 行 105,800 3,247,002.00 2.23 7 000002 万科 A 124,900 3,035,070.00 2.08 8 300133 华策影 视 302,200 2,895,076.00 1.99 9 001979 招商蛇 口 153,100 2,861,439.00 1.96 10 600585 海螺水 泥 68,722 2,528,282.38 1.74 4、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35,342,046.60 24.26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5,342,046.60 24.26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32004 15 国盛 EB 100,450 9,542,750.00 6.55 2 132006 16 皖新 EB 84,440 8,485,375.60 5.83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3 113008 电气转 债 79,660 8,058,405.60 5.53 4 132007 16 凤凰 EB 63,000 5,953,500.00 4.09 5 110031 航信转 债 31,110 3,302,015.40 2.2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 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未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29,312.8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19,000.28 5 应收申 购款 23,129.8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71,443.04 (4 )报 告期 末 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32006 16 皖新 EB 8,485,375.60 5.83 2 113008 电气转 债 8,058,405.60 5.53 3 132007 16 凤凰 EB 5,953,500.00 4.09 4 110031 航信转 债 3,302,015.40 2.27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333 美的集 团 4,565,990.00 3.13 资产重 组 (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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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十一、基金的业绩 本 基金管理 人承诺以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 盈 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代 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投资 者在作出 投资 决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 (一)东吴进取策略 基金 历史时间段净值增长 率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 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9.05.06-2009.12.31 6.94% 1.11% 20.31% 1.28% -13.37% -0.17% 2010.01.01-2010.12.31 21.24% 1.30% -7.43% 1.03% 28.67% 0.27% 2011.01.01-2011.12.31 -30.45% 1.22% -14.93% 0.85% -15.52% 0.37% 2012.01.01-2012.12.31 -0.93% 1.04% 6.32% 0.83% -7.25% 0.21% 2013.01.01-2013.12.31 31.59% 1.27% -4.35% 0.91% 35.94% 0.36% 2014.01.01-2014.12.31 9.15% 0.84% 36.87% 0.81% -27.72% 0.03% 2015.01.01-2015.12.31 29.53% 3.14% 6.26% 1.62% 23.27% 1.52% 2016.01.01-2016.12.31 -6.33% 1.88% -6.63% 0.91% 0.30% 0.97% 2017.01.01-2017.12.31 2.57% 0.95% 14.04% 0.42% -11.47% 0.53% 2018.01.01-2018.09.30 -14.13% 0.92% -7.53% 0.79% -6.60% 0.13% 2009.05.06-2018.09.30 37.10% 1.54% 31.17% 0.99% 5.93% 0.55% 注:统计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比较基准=65%* 沪深 300 指数+35%* 中证全债指数。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二)东吴进取策略 灵活 配置混合基金累计净 值增 长率历史走势图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变动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变动 的比 较 (2009 年 05 月06 日至 2018 年9 月 30 日) 注:比较基准=65%* 沪深 300 指数+35%* 中证全债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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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十 二、 基金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 、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基金申 购款 以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收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基 金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帐 户 基金开 立专 用银 行存 款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 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代销机 构 、 注 册 登记机 构自 有资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的资 产账 户相 独立。 基金 专用 账户 须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固有 财产 , 并 由基金 托管 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 金 财产的 管理 、运 用或 者其 他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代销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 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押 或其 它权 利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 被 依 法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承 担基 金财产 本身 债务 之外 ,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强 制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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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十 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增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确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 算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计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的基础 。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以 书 面 形式 加密传真 至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 、程 序进 行复核, 复核无误 后在基 金管理人 传真的书 面估值 结果上加 盖业务公 章返回 给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予以 公布 。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 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 确 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4)交 易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 易所上市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同 一 股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 从 配股 除权 日起 到 配股确 认日 止 , 如 果收 盘 价高于 配股 价, 按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的差 额估值 。收 盘价 等于 或低 于配股 价, 则估 值为 零。 4 、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 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采用 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 定 估值。 根 据《基金 法》 , 基金管 理人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审查 基金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 计 价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纠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 错误 达到或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 估值错 误偏 差达 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因 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 者 造 成损失 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向过 错人 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1、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代销 机构 、 或 投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差错 遭 受 损失的 当事 人 (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 故 障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 差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 术水平 不能 预见 、 不 能避免 、不 能克 服, 则属 不可抗 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仍应 负 有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 错已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 及时进行 更 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 责任方 承担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 差错 责任 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 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得 到更 正; (2)差 错的责任 方对可 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不 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 对 差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但 差错责 任方仍应 对 差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 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 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方 拒绝进 行赔 偿时,如 果因基金 管理人 的行为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 时,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的 行为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的 损 失 , 并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有 关费用 ,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6)如 果出现差 错的当 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赔 偿,并且 依据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或 其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向 有责 任的 当事 人进 行追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 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5)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 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 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基 金 估 值; 4、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 理; 2 、由于 证券交易 所及其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由于 其他不可 抗力原 因,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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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1、 买 卖证 券差 价; 2、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 银 行存 款利 息; 4、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基金 收益分配 后每一 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 面值;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帐或其 他 手续费 用由 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当 投资 人的 现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 付银行 转帐 或其 他 手 续费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将 投资 人的 现金 红利 按红利 发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 份 额; 3、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 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期累 计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收益 分配 ; 6、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 分 配 八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例 不低 于可 分配 收益 的 25% ;


7 、本基 金收益 分 配方式 分为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基 金投资者 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 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酌情 调整以 上基 金 收 益分配 原则 ,但 应于 变更 实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原则 、 分配 时间 、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 分 配方式 、 支 付方 式等 内容。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请 投资 者留意 本基 金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五)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 配时发 生的银 行转 账等手续 费用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承担; 如果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 前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现 金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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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十 五、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 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上 述基金 费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法律 规定的 范围 内参照 公允的 市场价 格确 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1.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 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0.2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若遇 法 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延 。 3、上述(一)中 3 到 7 项 费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按 费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用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以 及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费 用。 基金 募集 期间 所发生 的信 息披 露 费 、 律师费 和会 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用 不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基 金收 取认 购费 的, 可 以从认 购费 中 列 支 。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 费率。 降低 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 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有关规定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 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 站上刊登公告。 (六)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 、 赎 回费 的 费率水 平 、 计 算公 式 、 收 取方式 和使 用方 式 , 以 及 基金转 换费 及份 额计算 方法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中 的相 关规 定。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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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本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 会计年 度按 如 下原则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3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个 会计 年度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 账单位 ;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按 照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本基 金托管人 与本基 金管 理人就本 基金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报 表等进行 核 对并确 认。 (二)基金审计 1 、本基 金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独 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师 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2 、会计 师事务所 更换经 办注 册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须 经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同 意,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在 2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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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本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 监 会指 定的全国 性报刊( 以下简 称“指定 报刊” )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互联 网网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照 本基金合 同约定的 时间和 方式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 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 中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二)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包括: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 本基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 募 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将基 金合 同 、 基 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 明基金 认购 、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 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六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管 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 供 书面说 明。 (2)基 金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 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明 确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 的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 的法律 文件 ; (3)基 金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明 书的 当 日 登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3、基 金募 集情 况; 4、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5、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的 3 个工 作日 前, 将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6、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 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理人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7、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 本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 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阅 或者 复制 前 述 信息资 料。 8、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 半年度 报告 正 文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 报 告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如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 度 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 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 式。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 他 投 资者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监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 产 情况及 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9、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两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下 列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提前 终止 本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 十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发生 涉及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 其他 事项 。 10 、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金 份 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进 行 公 开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上市交 易 的 证券 交易 所。 1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 予 以公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本基 金管 理人 、 本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三)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1 、定期 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公 布后,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额 发 售机构 的住 所, 供公 众查 阅、复 制; 2 、基金 定期报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 所,以 及基金上 市 交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供公 众查阅 、复 制。 3 、招募 说明书、 基金定 期报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公告公 布后,投 资者可以 免费查 阅。在支 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获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文 本 定 的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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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十 八、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是一 只进 行主 动投 资的混 合型 基金 , 其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要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高于 货 币 市场基 金和 债券 型基 金, 在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属 于风 险较高 、预 期收 益也 较高 的基金 产品 。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 场价 格受 经济 因素 、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导 致基 金收 益水平 变化 ,产 生风 险, 主要包 括: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政策 和证 券市 场监 管政 策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 券市场 产生 一 定 的影响 ,可 能导 致市 场价 格波动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 2、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利息 收益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同时 直接影 响企 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 金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3、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 本 息,或 者上 市公 司信 息披 露不真 实、 不完 整, 都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和收 益变化 。 4、通 货膨 胀风 险 由于通 货膨 胀率 提高 ,基 金的实 际投 资价 值会 因此 降低。 5、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和 回购 等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当利 率 下 降时, 基金 从投 资的 固定 收益证 券和 回购 所得 的利 息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 获得比 以前 少的 收 益 率。 6、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了基 金资 产 损 失的风 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 占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 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而 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此 ,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管 理水平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因素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份 额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场 所进 行申 购和赎 回, 因 此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会面临 一定 的流 动性 风险 。 所谓 流动 性风 险是 指基 金管理 人未 能以 合理 价格 及时变 现基 金资 产 以 支付投 资者 赎回 款项 的风 险。 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从 而导 致基 金仓 位调整 的困 难, 引发 流动 性风险 ,甚 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值 。 1、 本 基金 拟投 资市 场、 行 业及资 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1) 拟投 资市 场的 流动 性 风险: 本基 金拟 投资 于 A 股市场 股票 、银 行间 和交 易所债 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等投 资品 种 。 上述资 产均 存在 规范 的交 易场所 , 运作 时间 长 , 市 场透明 度较 高 , 运作 方式规 范, 历史 流动 性状 况良好 , 正 常情 况下 能够 及时满 足基 金变 现需 求, 保证基 金按 时应 对赎 回要求 。 极端 市场 情况 下 , 上 述资 产可 能出 现流 动 性不足 , 导致 基金 资产 无 法变现 , 从而 影响 投 资者按 时收 到赎 回款 项。 根据过 往经 验统 计, 绝大 部分时 间上 述资 产流 动性 充裕, 流动 性风 险可 控, 当 遇到 极端 市场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 会按 照基 金合同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要 求, 及 时启 动流 动性 风险应 对措 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2 ) 拟 投资 行业 的流 动性 风险 : 股 票投 资方 面 , 本 基 金将在 考虑 行业 生命 周期 、 景 气程 度、 估值水 平以 及股 票市 场行 业轮动 规律 的基 础上 决定 行业 的 配置 , 同 时本 基金 将根据 宏观 经济 和 证 券市场 环境 的变 化, 及时 对行业 配置 进行 动态 调整 。 债券 投资 方面, 本基 金 通过深 入分 析宏 观经 济数据 、 货 币政 策和 利率 变化趋 势以 及不 同类 属的 收益率 水平 、 流 动性 和信 用风险 等因 素, 以久 期控制 和结 构分 布策 略为 主, 以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利差策 略等 为辅 , 构 造能 够提供 稳定 收益 的债 券和货 币市 场工 具组 合。 因此本 基金 在投 资运 作过 程中的 行业 配置 较为 灵活 , 在综 合考 虑宏 观 因 素及行 业基 本面 的前 提下 进行配 置, 不以 投资 于某 单一行 业为 投资 目标 , 行 业分散 度较 高, 受到 单一行 业流 动性 风险 的影 响较小 。 (3)投 资资产的 流动性 风 险 :本基金 针对流动 性较低 资产的投 资进行了 严格的 限制,以 降 低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本基 金绝 大部 分基 金 资产投 资 于 7 个 工作 日可 变现资 产, 包括 可在 交易 所、银 行间 市场 正 常交易 的股 票、 债券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及 同业存 单,7 个 工作 日内 到期或 可支 取的 逆 回 购、银 行存 款,7 个 工作 日内能 够确 认收 到的 各类 应收款 项等 ,上 述资 产流 动性情 况良 好。 2、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 (1)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 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采取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申 购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存 在不 能及时 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风险 。 (2)若 本基金发 生了巨 额赎 回,基金 管理人有 可能采 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措 施以应对 巨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额赎回 , 具体 措施 请见 基 金合同 及招 募说 明书 中 “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部分 “巨 额赎 回的 处 理方式 ” 。 因此 在巨 额赎 回 情形发 生时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存 在不 能及 时赎 回基 金份额 的风 险。 (3)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对 持续持 有期 少 于 7 日 的投 资人, 收 取 1.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述 赎 回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赎回费 在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四)策略风险 本基金 存在 投资 策略 风险 , 即本 基金 的业 绩表 现不 一定领 先于 市场 平均 水平 。 另外, 在精 选 个股的 实际 操作 过程 中 , 基金管 理人 可能 限于 知识 、 技 术 、 经 验等 因素 而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 、 经 济形势 和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其精 选出 的个 股的 业绩表 现不 一定 持续 优于 其他股 票。 (五)其它风险 1、技 术风 险 计 算机、通 讯系统、 交易网 络等技术 保障系统 或信息 网络支持 出现异常 情况, 可 能导致基 金 日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 注 册登 记系 统瘫痪 、 核 算系 统无 法按 正常时 限显 示产 生 净 值、基 金的 投资 交易 指令 无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 2 、战争 、自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的 出现,将 会严重 影响证券 市场的运 行,可 能导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3 、金融 市场危机 、行业 竞争 、代理机 构违约、 托管行 违约等超 出基金管 理人自 身直接控 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受 损。 (六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任 何一级 政府 、机构及 部门担保 。投资 者自愿投 资于本基 金,须 自行承担 投 资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人 直接办 理本 基金的销 售外,本 基金还 通过中国 农业银行 等代销 机构代理 销 售, 但是 , 基金 并不 是代 销机构 的存 款或 负债 , 也 没有经 代销 机构 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 销机 构并 不 能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 3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来表 现。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 业绩并 不构成新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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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下列 涉及到 基 金合同 内容 变更 的事 项 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并经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 同意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事 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据 法律法规 的要求 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 的 除外;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对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 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变更基金 合 同等其 他事 项; (10)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1)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 更 后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 合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 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并 经中国证 监 会 核准 或 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上 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 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组, 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 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 基 金清算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 清 算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 由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公 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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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二 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 产 ; (2)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 (3)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4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 的 前提 下 , 制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 托 管等业 务的 规则 , 决 定基 金的除 调高 托管 费和 管理 费之外 的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 (5)根 据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对 于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本基 金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财 产 、 其 他基金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基金 当 事人的 利益 ; (6)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 、赎回 和 转换 申请 ; (7)自 行担任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或 选 择、更换 注册登 记机构, 并对注册 登记机 构的代理 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选 择、更换 代 销机 构, 并依据销 售代理协 议和有 关法律法 规,对其 行为进 行必要的 监 督和检 查;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 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 机 构; (12 ) 根 据国 家有 关规 定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 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 基 金融资 、 融券 ; (13)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 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如认为 基金代销 机构违反 基金合 同、基金 销售与服 务代理 协议及国 家有 关法律 规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4)配 备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 进行 证券 投资 ; (6)除 依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 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投 资意向等 。除《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或配 合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 够 按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 本的 条 件 下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 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 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 承 担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 导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 基金管 理人 首先 承 担 了责任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 偿;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 金 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根据 托管 协议的 约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 (2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财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 据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于基金管 理人违反 本基金 合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 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 立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 的 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托 管 的 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 名册登 记、账户 设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4)除 依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8)对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 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人在 各重要方 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 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不少于 15 年 ;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 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7)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 任而免 除; (18)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履 行其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19)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规 定建 立并 保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0)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使 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 代销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缴 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 还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原 因,自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及 基金管 理人的代 理 人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1、召 开事 由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止 基 金合 同 ;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但根据 法律法规 的要求 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 的 除外;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对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 响的其他 事项,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变更基 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0)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1)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出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 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在 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的 申购费率 、 调低 赎回费率 或 变更收费 方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5)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 或 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以外 的 其他 情形。 2、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由基 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十日 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含10 %)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的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当至少 提 前30 日向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5)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以下 简称 “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益登 记日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必 须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 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授 权委托书 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代 理人身 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 效期限 等)、 送达 时间和 地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采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 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 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4、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1)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书委 派代表出 席,现场 开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 下 条件时 ,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第一,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 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第二, 经核 对, 汇 总到 会 者出示 的在 权利 登记 日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50%)。 (2)通 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受 托人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 票在表决 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和 公证 机 关的监 督下 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表决 意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经 通 知 拒不参 加收 取和 统计 表决 意见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4)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代表 , 同时 提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登 记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 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表 面符 合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 表 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容 为关系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重 大事项, 如《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 法规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2)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10% (含 10% )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 可以 在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临 时 提案 , 临 时提案 应当 在大 会 召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开日至 少 35 天 前提 交召 集 人并由 召集 人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 日30 天前 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 件 的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告 。 (3)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 的提案(包括临 时提案), 大会召集 人应当按 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 进行审 核: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提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 交大会 审议 ;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 应 当在 该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 提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定 。 如 将提 案进 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请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做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序 进行 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 提 案,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 间隔不 少于 六个 月。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4) 议事 程序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7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不 影响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第2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日在 公证机构 监督下由 召集人 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 并形成 决议。如 监督人经 通知但 拒绝到场 监督, 不影响 决议 效力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 方 式通过 。 (2)特 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含 三 分之二 ) 以上 通过 方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决定 终止 基 金合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提交 符合 会议 通知 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 有 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 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项 表决 。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如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及表 决效 力。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 果。 如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 可 以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 即 对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会 议主 持人 未进 行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 代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其有 权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重 新清 点, 会 议 主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点 仅限 一次 。 计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证 。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监督计 票的 , 不 影响 计票 效力及 表决 效力 。 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至 少提 前两 个工 作日 通知召 集人 , 由 召集 人邀 请无直 接利 害关 系 的 第三方 担任 监督 计票 人员 。 如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关、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的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 见 之日起 生效 ,并 在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 束 力。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 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公告 。 (三)基金的投资 1、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权 证、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 基金为 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基金 ,投 资组 合中 股票 类资产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30%-80%,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投资 比例 为 基 金资产 的0-70%,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期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 中, 现 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 本基金 投资 于权 证 、 以 及 其它金 融工 具投 资比 例遵从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对于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创新 类金 融产 品 ( 包括 未来将 推出 的股 指期 货等 衍生金 融产 品) , 将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进行 投资管 理。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本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投 资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3)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4) 本 基金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额不 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 基金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5)本 基金 股票 类资 产 投 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30%-80%,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投 资比 例为基 金资 产 的 0-70% , 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 期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6)本 基金投 资股权分 置改革 中产生的 权证,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 的总金 额,不超 过上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投 资于 其他 权证 的投资 比例 , 遵 从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7)本 基金投 资资产支 持证券 的,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证 券投 资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8)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包 括开放 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 放期的 定期开放 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9)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 前款 所 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0)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 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1)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中 有关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投 资比 例的 规定 ; (12)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在符合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的前提下 , 除第(5 )项中 “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期 以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及 第(9) 、 (10 )项 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非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 受上 述 规定 限制 。 3、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 者 债券;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受 上述 规 定 限制。 (四)基金费用与税 收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 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若遇 法 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3、其 他费 用 除管理 费和 托管 费之 外的 基金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定 , 按 费用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4、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以 及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费 用。 基金 募集 期间 所发生 的信 息披 露 费 、 律师费 和会 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用 不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基 金收 取认 购费 的, 可 以从认 购费 中 列 支 。 (五)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执行方式 1、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基 金收益分 配后每 一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 于面值 ; 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 行转帐或 其 他手续 费用 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当投 资人 的现 金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 支付银 行转 帐或其他 手续费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投 资人 的现 金红 利按红 利发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 金 份额; (3)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 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4) 基金 投资 当期 出现 净 亏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基金 当期 收益 应先 弥 补上期 累计 亏损 后, 才可 进行收 益分 配; (6)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 分配 八 次,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可分 配收 益的 25%;


(7)本 基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为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基金投资 者可选 择现金红 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 本 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酌情 调整以 上基 金 收 益分配 原则 ,但 应于 变更 实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2、 收 益分 配方 案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原则 、 分配 时间 、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 分 配方式 、支 付方 式等 内容 。 3、 收 益分 配 的 时间 和程序 (1)本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由基金 托管人核 实后确定 ,基金 管理人按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公 告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在 分配方案 公布后(依 据具体方 案的规定),基金 管理人就 支付的现 金红利 向基金托 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六)基金合同的解 除和 终止的事由、程序以 及基 金财产清算方式 1、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 基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将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况 。 2、基 金资 产清 算: (1)基 金资产清 算组: 基金 合同终止 时,成立 基金清 算小组, 基金清算 小组在 中国证监 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资产清 算组组 成: 基金资产 清算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组成 。基 金资 产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基 金资产 清 算组职 责: 基金资产 清算组负 责基金 资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 配。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可以 依法以 自己 的名 义进 行必 要的民 事活 动。 (4) 基金 资产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8)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资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由 基 金 资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资 产中支 付。 基 金财产按 如下顺序 进行清 偿:1 )支付基 金财产清算 费用;2)缴纳 基金所欠税 款;3 )清 偿基金 债务 ;4 )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公 告 ;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经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后3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七) 违约责任 1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履行各 自职责的 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规定或 者本基金 合 同约定 ,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当分 别对 各自 的行 为依 法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 但是 发生 下 列 情况的 ,当 事人 可以 免责 : (1) 不可 抗力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 或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有 效的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作为或 不作 为 而 造成的 损失 等; (3) 在没 有故 意或 重大 过 失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 由于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原 则行 使 或不行 使其 投资 权而 造成 的损失 等 。 2 、基金 合同当事 人违 反 基金 合同,给 其他当事 人造成 经济损失 的,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 在 发生一 方或 多方 违约 的情 况下, 基金 合同 能继 续履 行的, 应当 继续 履行 。 3 、本基 金合同当 事一方 造成 违约后, 其他当事 方应当 采取适当 措施防止 损失的 扩大;没 有 采取适 当措 施致 使损 失扩 大的, 不得 就扩 大的 损失 要求赔 偿。 守约 方因 防止 损失扩 大而 支出 的 合 理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 4 、因当 事人之一 违约而 导致 其他当事 人损失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应先于 其他受 损方获得 赔 偿。 5 、由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不可 控制的因 素导致 业务出现 差错,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基 金财 产 或投资 人损 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 采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 量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径 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 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 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 本 基金合同 存放在本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销售 代理人和 注册登记 机构的 办公场所,投 资者可 在办 公时 间免 费查 阅; 按 支付 工本 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本基 金合 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 所 公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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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 深路 279 号(200135)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法定代 表人 :王 炯 电话: (021 )50509888 传真: (021 )50509884 联系人 : 贾 云鹏 成立时 间:2004 年9 月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4 】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内 合资 )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金 :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 款;办理 国内外结 算 ;办 理票据承 兑 与贴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府 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 融债 券; 从 事 同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 卖外汇 ; 结 汇、 售汇 ; 从 事银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收付 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 务;提 供保管箱 服务;代 理资金 清算;各 类汇兑业 务;代 理政策性 银行、 外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 机构 贷款业 务; 贷款 承诺; 组 织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外汇 存款; 外汇 贷款; 外 汇汇款 ; 外 汇借 款; 发 行 、 代理 发行、 买卖 或代 理 买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贴现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币兑 换; 外 汇担 保; 资 信调查 、 咨询 、 见 证业务 ; 企业 、 个 人 财务顾 问服 务; 证券 公司 客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 务;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产业投资 基金托管 业务;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境内 证 券 投资托管 业务;代理 开放式基 金业 务; 电 话银 行、 手 机银 行 、 网上 银行 业务; 金融 衍 生产品 交易 业务 ; 经 国务 院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的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 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约 定 进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权 证、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 基金为 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基金 ,投 资组 合中 股票 类资产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30%-80%,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投资 比例 为 基 金资产 的0-70%,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期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 中, 现 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 本基金 投资 于权 证 、 以 及 其它金 融工 具投 资比 例遵从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对于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创新 类金 融产 品 ( 包括 未来将 推出 的股 指期 货等 衍生金 融产 品) , 将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进行 投资管 理。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本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融 资比例 的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 、 融券 比例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本 基金与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不 超过该证 券 的 10% ; (3)本 基金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额不 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 基金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4)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5)本 基金投 资权证目 前遵循 下述投资 比例限 制,若相 关法律法 规有所 修改,本 基金权证 投 资比例 限制 自动 按相 关法 律法规 进行 修订 , 不 受下 述条款 限制 : (a) 本基 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b)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权证 ,其 市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c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 (6)本 基金投 资资产支 持证券 目前遵循 下述投 资比例限 制,若相 关法律 法规有所 修改,本 基 金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比例限 制自动按 相关法律 法规进 行修订, 不受下述 条款限 制:(a) 本基 金持 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的 10% ;(b) 本基 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c)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证券投 资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 不 得超 过 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d)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该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20% ; (7)本 基金 股票 类资 产 投 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30%-80%,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投 资比 例为基 金资 产 的 0-70% , 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 期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8)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 以 及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 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 由本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9)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 前款 所 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0)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 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1)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中 有关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投 资比 例的 规定 ; (12)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除第7 项中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期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及 第9、10 项外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进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属 法律 法规 的强 制性 规定, 则当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 述 限制, 本基 金自 上述 限制 被取消 之日 起, 不再 受上 述限制 约束 。 3、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禁止行 为及 关联 交易 行为 的监督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 根 据 法 律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 关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 关 系的股 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 4、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的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 名 单进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 新, 如 基金 管理 人 根 据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由 , 在 与交 易 对 手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控制 , 按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 情 况 进行监 督。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合 同造 成的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任 并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告 。 5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 收益 分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未经 基金托 管人的审 核擅自将 不实的 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 在宣传 推介材料 上, 则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将 在发 现后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6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上述 事项及投 资指令 或实际投 资运作中 违反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 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 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改 正。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 证监会 。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7 、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法 规要 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 ,基金 管理人应 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8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 协议 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 进行核 查,核查 事项包括 基金托 管人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2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 托管 人擅自挪 用基金财 产、未 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 或 无故 延迟执行 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令 、泄露基 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本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 在 下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 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3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 托管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 协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不 得自行 运用、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如 果基金 财产 (包 括实 物证 券) 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损坏 、 灭 失的, 应 由该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 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保管基金 财产,如 有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特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 解决。 (6)对 于因为 基金投资 产生的 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采 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2、募 集资 金的 验资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具有 托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开设 的 基金 认购 专 户 。 该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理 。 (2 )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总 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 基金 银行账 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 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3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等 事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 充分协 助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 ) 基 金托管人 可以本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设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本 基金 的 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 回金 额、 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 取 申购款 ,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3 )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 以 外的活 动。 (4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应符 合 相 关法 律法 规的有 关 规 定。 (5 )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金 资 产 的支付 。 4、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2)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 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 金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 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开立 结算备 付金账户 ,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基金 管理 人 应 予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行 。 (4)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在 本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 涉及相关 账 户的开 设、 使用 的, 按 有 关规定 开设 、 使 用并 管理 ;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 用的规 定。 5、债 券托 管专户 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 规 定,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结 算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 债 券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6、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因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 其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在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商议 后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 的 保管 基 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 券、银行 定期存款 存单等 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妥善保 管,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 责 任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托管人 对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8、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 理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 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 如 上 述 合同只 有一 份正 本先 由基 金管理 人取 得,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合 同签 署 后5 个 工作日 内通 过专 人 送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达、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 将合同 原件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合同 原件 应存 放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上 。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 会计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份额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基金 份额总 数 。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以 书 面 形式 加密传真 至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 、程 序进 行复核, 复核无误 后在基 金管理人 传真的书 面估值 结果上加 盖业务公 章返回 给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予以 公布 。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 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 包括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 全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管 理 人应及 时提 供, 不得 拖延 或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终 止日 等涉 及 到 基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基 金托 管 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 应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由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应按有 关法 规规 定 各 自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 终止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内 容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依法 被宣 告 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 依 法被撤 销 、 依 法被 宣告 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金 管理 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八)违约责任 1、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不履 行本 协议 或履 行本 协议不 符合 约定 的 , 应 当 承担违 约责 任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履行各 自职责的 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或者基 金合同和 本 托管协 议约 定, 给基 金财 产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 分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 担 赔 偿责任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害 的,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 偿责 任。 3 、当事 人违约, 给另一 方当 事人造成 损失的, 应就直 接损失进 行赔偿; 给基金 资产造成 损 失的, 应就 直接 损失 进行 赔偿, 另一 方当 事人 有权 利及义 务代 表基 金向 违约 方追偿 。 如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 不可 抗力 ; (2)基 金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按照当 时有效的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作 为或不作 为 而造成 的损 失等 ; (3)在 没有故意 或重大 过失 的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由 于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的投 资原则投 资 或不投 资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或潜在 损失 等; 4 、当事 人违约, 另一方 当事 人在职责 范围内有 义务及 时采取必 要的措施 ,尽力 防止损失 的 扩大。 5 、违约 行为虽已 发生, 但本 托管协议 能够继续 履行的 ,在最大 限度地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继续 履行本 协议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因 履 行本协 议而 被起 诉, 另一 方应提 供合 理的 必要 支持 。 6 、由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不可 控制的因 素导致 业务出现 差错,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基 金财 产 或投资 人损 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 采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九)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商 、 调 解不 能解 决 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市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 束 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 各 自继 续 忠实 、 勤 勉 、 尽 责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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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二 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 市 场的变 化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务项 目。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内 容: (一)持有人注册登 记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注册 登记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注册登 记服 务。 基金 注册 登记人 配备 安 全 、 完善的 电脑 系统 及通 讯系 统, 准确 、 及时 地为 基金 投 资者办 理基 金账 户 、 基 金 份额的 登记 、 管理 、 托管与 转托 管 , 股 东名 册 的管理 , 权益 分配 时红 利 的登记 、 派发 , 基金 交易 份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 金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 (二)持有人交易记 录查 询及定期对帐单服务 1、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历 史交 易记 录。 2、定 期对 账单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设立 客户 服务 部门。 对账 单服 务分 为电 子 对账单 服务 和纸 质对 账单 服务。 每月 度、 季度 、 年度 结束 后 10 个 工作日 内, 客户 服务 部门 将 通过 邮件 向所 有选 择 电 子对账 单服 务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发送 电子对 账单, 记录该持 有人最近 一 月度 、或一 季 度或一年 度内所 有申购、 赎回、 非交易 过户 等交 易发 生的 时间、 金额 、数 量、 价格 以及当 前账 户的 余额 等。 每年度 结束 后 30 个 工作日 内, 客户 服务 部门 将向本 年度 有交 易的 或持 有 份额 的, 且选 择 纸 质对 账单服 务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寄送 该持 有人 最近 一年度 纸质 对账 单。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 以通 过基 金公司 网站 下载 电 子 对账单 或拨 打基 金公 司客 服热线 索取 电子 或纸 质对 账单, 亦可 通过 销售 机构 网点进 行查 询。 (三)红利再投资服 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 式进 行基 金收 益分配 , 该 持有 人当 期分 配所得 基金 收 益 将按红 利发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且不 收取 任何 申购 费用 。 若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不选择 此项 服务 ,本 基金 将按照 默认 的现 金分 红方 式对红 利予 以发 放。 (四)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利 用直 销网 点或 代理销 售网 点为 投资 者提 供定期 定额 投 资 的服务 。 通过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划 ,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 固定的 渠道 , 定期 定额 申 购基金 份额 , 具体 方 法另行 公告 。 (五)客户服务中心 (Call Center )及网络查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拨打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0588 ) 或 登录 公司 网 站(www.scfund.com.cn ) 查询 基金账 户状 况、 余额 、交 易记录 、盈 亏统 计和 其他 相关基 金知 识以及 进行 投诉 。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六) 网络服务 公司网 站可 为客 户提 供下 列服务 : 信 息定 制、 在 线 账户查 询、 信息 下载、 专 家在线 咨询 、 举 办网上 活动 等。 客户还 可通 过公 司网 站直 接进行 网上 交易 ,享 受一 站式服 务。 公司网 站:www.sc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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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二 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2018 年 05 月 18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 深 交所 ( 巨潮 资讯 网) 等 媒 体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参加 中国 银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2)2018 年 06 月 11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 深 交所 ( 巨 潮 资讯 网) 等 媒体 上公告 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旗下 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公告 》 ; (3)2018 年 06 月 19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 了 《东吴 进取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以及 摘要 》 ; (4)2018 年 06 月 21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深交 所( 巨 潮 资讯网 ) 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证券 投资 基金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公 告 》 ; (5)2018 年 06 月 22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 深 交所 ( 巨潮 资讯 网 ) 等 媒 体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新增中 民财 富基 金销 售(上 海)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并推 出定 期定 额业 务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 (6)2018 年 06 月 22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 深 交所 (巨 潮资 讯网 ) 等媒 体 上公告 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参 加中 民财 富基金 销售 ( 上海 ) 有限公 司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7)2018 年 06 月 30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 深 交所 ( 巨潮 资讯 网) 等 媒 体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继 续参 加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手机 银行 渠道基 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手 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8)2018 年 07 月 02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 深 交所( 巨潮 资讯 网) 等媒 体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管理 的基 金 2018 年 半年 度资 产净 值公告 》 ; (9)2018 年 07 月 20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 了 《东吴 进取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8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 (10)2018 年 07 月27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 公司 网站 、 深 交所 ( 巨潮 资讯 网) 等 媒 体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参加 国联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 (11)2018 年 08 月16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 公司 网站 、 深 交所( 巨潮 资讯 网) 等媒 体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公司 副总 经理变 更的 公告 》 ; (12)2018 年 08 月29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 了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东吴 进取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8 年半年 度报 告 及 摘要 》 ; (13)2018 年 08 月31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 公司 网站 、 深 交所( 巨潮 资讯 网) 等媒 体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公司 董事 长变更 的公 告》 ; (14)2018 年 09 月07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 公司 网站 、 深 交所 ( 巨潮 资讯 网) 等 媒 体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开 通在 东海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定 期定 额业 务的公 告》 ; (15)2018 年 09 月29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 公司 网站 、 深 交所 ( 巨潮 资讯 网) 等 媒 体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继 续参 加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手机 银行 渠道基 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手 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16)2018 年 10 月13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 了 《东吴 进取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变 更公 告》 ; (17)2018 年 10 月16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 证 券投 资基 金估 值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 (18)2018 年 10 月17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证 券投 资基 金估 值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 (19)2018 年 10 月25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 了 《东吴 进取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8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 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 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销 售代理人 和注册登 记机构 的办公场 所,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按支付 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本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复 制 件 或复印 件 。 投资 人也 可在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网 站上 进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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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东 吴进 取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集 的文件 ( 二) 《 东吴 进取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三) 《 东吴 进取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 四) 法律意 见书 ( 五)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六)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七)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零一 八 年 十二 月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