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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国策(001088)

华宝国策: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宝 国策 导 向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5 年 2 月 4 日证监 许可 【2015】209 号文注册,
进行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 华宝国 策导向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 金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 不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 场前景 等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需 充分 了解 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承 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 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等其他 风险 。 本基 金 是 一 只主动 投资 的 混 合型 基金 , 其 长期 平均 预期 风险 和 预期收 益率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货币 市场 基金 。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 招募说 明书 》 及 《 基金 合 同》 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 并 根据 自身 的 投资目 的 、 投 资期 限、 投 资经验 、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 基金是 否和 投资 者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8 年 11 月 8 日,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数据 未经审 计。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5 六、基 金的 募集 ............................................................................................................................. 33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4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5 九、 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转 换 ..................................................................................... 44 十、基 金的 投资 ............................................................................................................................. 47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58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60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61 十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65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6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8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9 十八、 风险 揭示 ............................................................................................................................. 74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76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8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1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9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2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3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04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称 “ 《 流动 性规 定》 ” ) 、 其他有 关规 定及 《 华 宝国策 导向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华宝 国策导 向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 等 与 投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 要事项 ,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 管理人 解释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 书 作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 之 间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者 自 依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二、释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宝国策导 向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宝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 指 《 华宝 国 策导向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 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 修 订和补 充 5 、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宝 国 策导 向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 华宝 国策 导向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华宝 国策 导向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 行 政 规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指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 修 订 13 、 《流 动性 规定》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4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 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协 议约 定 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 通受 限的 新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15、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9、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 续 或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20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21 、投 资者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 资者 的合 称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23、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 份 额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4、销 售机 构: 指 华 宝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 条 件,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 的 机 构 25、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基金 账 户 的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 算和 结算 、代 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交 易过 户等 26、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 华 宝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7、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 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 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理 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及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9、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2015 年 5 月 8 日 30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31 、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三 个月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 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 的 开放日 35、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36、开 放日 :指 为 投 资者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 业务 规则》 : 指 《 华 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是 规范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 理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 投 资者 共同 遵守 39、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 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40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者 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41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及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 将 基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2、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 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43、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 售 机构的 操作 44、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资 者 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 额 及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款 及受 理基 金 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5、 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6、元 :指 人民 币元 47、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 的节 约 48、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49、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0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1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过 程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52、指 定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3、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 黄小 薏 )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章希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股 份, 外方 股东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持有 49% 的股 份。 (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 、 董事会 成员 孔祥清 先生 ,董 事长 ,硕 士,高 级会 计师 。 曾 任宝 钢计财 部资 金处 主办 、主 管、副 处长 , 宝 钢集团 财务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中国 宝武 钢铁集 团有 限公 司 产 业金融 党工 委副 书记 、纪 委书记 ,法 兴华 宝汽 车租 赁(上 海)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华 宝信 托有 限 责 任公司 董事 ,华 宝都 鼎( 上海) 融资 租赁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中 国太 平洋 保险 (集团 )股 份有 限 公 司董事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 曾任 加拿 大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分 析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 务总监 。2003 年5 月 加入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后担 任公 司营 运总 监、董 事会 秘书 、副 总经 理,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Michael Martin 先生 ,董 事,博 士。 曾任 Wachtell Lipton Rosen & Katz 律 师助理 ;第 一 波士顿 银行 董事 总经 理; 瑞银证 券董 事总 经理 ;Brooklyn NY Holdings 总裁 ; 现任美 国华 平投 资 集团全 球执 行委 员会 成员 、全球 金融 行业 负责 人、 董事总 经理 ,美 国Financial Engines 董 事、 加拿 大 DBRS 董 事、 美国Mariner Finance 董 事。 周朗朗 先生 ,董 事, 本科 。 曾任 瑞士 信贷 第一 波士 顿(加 拿大 )分 析师 ;花 旗银行 (香 港 ) 投资银 行部 分析 师; 现任 美国华 平集 团中 国金 融行 业负责 人、 董事 总经 理, 华融资 产管 理股 份 有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限公司 董事 ,上 海灿 谷投 资管理 咨询 服务 有限 公司 董事。 胡光先 生, 独立 董事 , 硕 士 。 曾任 美国 俄亥 俄州 舒士 克 曼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飞利 浦 电子中 国 集 团法律 顾问 、上 海市 邦信 阳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现 任上海 胡光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首 席合 伙人 。 尉安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 士。 曾 任宁 夏广 播电 视大 学 讲师,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经 济 研究所 助 理 研究员 , 世 界银 行农 业经 济学家 , 荷 兰合 作银 行东 北亚区 食品 农业 研究 主管 , 新希 望集 团常 务 副 总裁 , 比 利时 富通 银行 中国 区 CEO 兼 上海 分行 行长 , 山东亚 太中 慧集 团董 事长 。 现任上 海谷 旺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陈志宏 先生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 合 伙人, 苏黎 世金 融服 务集 团 中国区 董事 长, 华彬 国际 投 资(集 团) 有限 公司 高级 顾问。 2 、监 事会 成员 朱莉丽 女士 ,监 事, 硕士 。曾就 职于 美林 投资 银行 部、德 意志 银行 投资 银行 部;现 任美 国 华 平集团 执行 董事 。 杨莹女 士, 监事 , 本 科。 曾 在三九 集团 、 中 国平 安保 险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 永亨银 行 ( 中 国)有 限公 司、 中国 民生 银行、 华宝 投资 有限 公司 工作, 现任 华宝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风 险管 理 部 副总经 理。 贺桂先 先生 ,监 事, 本科 。 曾任 华宝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现 任华宝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营 运副 总监 兼北 京分公 司总 经理 兼综 合管 理部总 经理 。 王波先 生, 监事 , 硕 士。 曾 任上海 证券 报记 者; 现任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互 金业务 总监 兼互 金策划 部总 经理 。 3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孔祥清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向辉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曾 在武 汉长 江金 融审 计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长 盛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市 场部 任职 。2002 年 加入华 宝基 金公 司参 与公 司的筹 建工 作, 先后 担任 公司清 算登 记部 总 经 理、营 运副 总监 、营 运总 监,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欧江洪 先生 ,副 总经 理, 本科。 曾任 宝钢 集团 财务 部主办 ,宝 钢集 团成 本管 理处主 管, 宝 钢 集团办 公室 (董 事会 办公 室) 主 管/ 高级 秘书 , 宝 钢 集团办 公厅 秘书 室主 任, 华宝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 行政 人事 部总 经理、 董事 会秘 书, 宝 钢 金融系 统党 委组 织部 部长 、党委 办公 室主 任 。 现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李慧勇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硕 士。 曾 在上 海申 银万 国证 券研究 所有 限公 司担 任董 事总经 理/ 所长 助理/ 研究 执行 委员 会副 主 任/首 席分 析师 的职 务。 现 任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刘月华 先生 ,督 察长 ,硕 士。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 位 工 作。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刘自强 先生 ,硕 士。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7 月在 天同证 券任 研究 员,2003 年 7 月至 2003 年 11 月在 中原 证券 任行 业 研究部 副经 理,2003 年 11 月至 2006 年 3 月 在上 海 融昌资 产管 理公 司 先后任 研究 员 、 研 究总 监 。2006 年 5 月加 入华 宝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先后 任 高级分 析师 、 研究 部 总经理 助理 、 基金 经理 助 理、 投资 副总 监等 职务 , 现任投 资总 监 。2008 年 3 月起任 华宝 动力 组合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1 月 任华 宝宝 康消 费 品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2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 华宝 高端 制造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5 月起 任华宝 国策 导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11 月 起任 华宝 未来 主 导产业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毛文博 , 硕士 。 曾任 智库 合力管 理咨 询有 限公 司研 究部研 究员 。2010 年 6 月 加入华 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先后 担任 研 究员 、 基 金经 理助 理等 职 务, 现任 国内 投资 部副 总 经理 。2015 年 4 月起 任华宝 收益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7 年 5 月起 任华 宝国 策导 向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5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刘自强 先生 ,投 资总 监、 华宝动 力组 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国策导 向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未 来主 导产 业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闫旭女 士, 投资 总监 、国 内投资 部总 经理、 华 宝行 业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华 宝收益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 宝稳 健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胡戈游 先生 ,助 理投 资总 监、 华 宝宝 康消 费品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核心优 势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曾豪先 生, 研究 部总 经理 ,华宝 先进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蔡目荣 先生 , 国 内投 资部 副总经 理、 华宝 多策 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华 宝资 源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华 宝价 值发 现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宝绿 色主 题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基 金管 理人 将遵 守 《基 金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法 》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 关规定 ,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违 规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关 的 交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0 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己 、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 人 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 牟取 不 当利 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 利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动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 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操作 风险 、 合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 事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 容: (1) 搭建 风险 管理 环境 。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 置相 应的 组 织机构 、 建立 清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 道、配 备适 当的 人力 资源 、开发 适用 的技 术支 持系 统等内 容。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分析 风险 。 检 查存 在 的控制 措施 , 分析 风险 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并将 风险 归 类。 (4) 度量 风险 。 评估 风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有 定性 的 度量 手 段 , 也 有定 量的 度 量手段 。 定性 的 度 量是 把风 险水 平划 分为 若 干级 别, 每一 种风 险按 其 发生 的可 能性 与后 果的 严 重程 度分 别进 入相应 的级 别。 定量 的方 法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 指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 (5) 处 理风 险。 将 风险 水 平与既 定的 标准 相对 比, 对于那 些级 别较 低、 在 公 司所定 标准 范 围 以 内的 风险 ,控 制相 对宽 松 一点 ,但 仍加 以定 期监 控 ,以 防其 超过 预定 标准 ; 而对 较为 严重 的 风 险, 则制 定适 当的 控制 措 施; 对于 一些 后果 可能 极 其严 重的 风险 ,则 除了 严 格控 制以 外, 还准备 了相 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6) 监 视与 检查。 对已 有 的风险 管理 系统 进行 实时 监视, 并定 期评 价其管 理 绩效, 在必 要 时结合 新的 需求 加以 改变 。 (7) 报告 与咨 询 。 建 立风 险管理 的报 告系 统 , 使 公 司股东 、 公司 董事 会、 公 司高级 管理 人 员及监 管部 门及 时而 有效 地了解 公司 风险 管理 状况 ,并寻 求咨 询意 见。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机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 岗位, 并渗 透到 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1 有 效性 原则 。通 过设 置科学 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程 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 护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必 须在精 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充 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 需要 的部 门和 岗 位 , 各部 门和 岗位 在职 能上 保 持相 对独 立性 ;公 司固 有 财产 、各 项委 托基 金财 产 、其 他资 产分 离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 互制 约原 则。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约, 并通 过切实 可行 的相 互 制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盲 点; 防 火墙 原则 。公 司基 金管理 、交 易、 清算 登记 、信息 技术 、研 究、 市场 营销等 相关 部门 , 应 当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适当 隔 离; 对因 业务 需要 必须 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应 制 定严 格的 批准 程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充 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工 的工 作积 极性 ,尽 量降低 经营 运作 成 本,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制 度和 各项规 定, 并在 此 基础上 遵循 国际 和行 业的 惯例制 订;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并 普遍 适用于 公司 每一 位 员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 白或漏 洞; 审 慎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控制 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慎 经营 、防 范 和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 司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 针 、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或 完善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 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职 务分 离、 建立 完善 的岗位 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理 措施 、建 立 完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 立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 快速反 应机 制。 内 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投 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场管 理业 务控 制、 信息 披露控 制、 信息 技 术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 制、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 保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 制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 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由公 司总 经理 提名 ,董 事会聘 任, 并应 当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 察长的 任免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督 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下 设的 相关 专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2 门 委 员会 定期 会议 上报 告基 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 况。 督察 长发 现 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中存 在问 题 时, 应当 及时 告知 公司 总 经理 和相 关业 务负 责人 , 提出 处理 意见 和 整 改建 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 的制 定和 落实 ;公 司总 经 理对 存在 问题 不整 改或 者 整改 未达 到要 求的, 督察 长应 当向 公司 董事会 、中 国证 监会 及相 关派出 机构 报告 。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 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依 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 ,按照 所规 定的 程 序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 正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监 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负 责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度 的健 全性 、合 理性 ;负责 调查 、评 价 公 司 有关 部门 执行 公司 各项 规 章制 度的 情况 ;评 价各 项 内控 制度 执行 的有 效性 , 对内 控制 度的 缺 失 提出 补充 建议 ;进 行日 常 风险 监控 工作 ;协 助评 价 基金 财产 风险 状况 ;负 责 包括 基金 经理 离任审 查在 内的 各项 内部 审计事 务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 制度 的 声 明书 (1)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人 承 诺根 据 市场变 化和 基金 管理 人 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3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 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 的银行 、 证 券、 基金、 信托 从业 经验 ,且 具有海 外工 作、 学习 或培 训经历 ,60 %以 上的 员工 具有硕 士以 上学 位 或 高级职 称。 为给 客户 提供 专业化 的托 管服 务, 中国 银行已 在境 内、 外分 行开 展托管 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 ( 一 对多、 一对 一) 、 社 保基 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机 构、 券 商资产 管理 计划 、 信托计 划、 企业 年金 、银 行理财 产品 、股 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 托管 等门 类齐全 、产 品丰 富 的 托管业 务体 系。 在国 内, 中国银 行首 家开 展绩 效评 估、风 险分 析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 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8 年9 月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679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642 只,QDII 基金 37 只 , 覆 盖了 股票 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 币 型、 指数 型、FOF 等多 种类 型的基 金 , 满 足了 不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 财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 居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秉 承 中 国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坚 持“规 范运 作、 稳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部 风险 控制 工 作 贯穿业 务各 环节 ,通 过风 险识别 与评 估、 风险 控制 措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内 外部检 查及 审计 等 措 施强化 托管 业务 全员 、全 面、全 程的 风险 管控 。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4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续 聘请外 部 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 后 获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 国际 主流 内 控审阅 准则 的无 保留 意见的 审阅 报告 。2017 年 , 中国 银行 继续 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 则的 内部 控 制审计 报告 。中 国银 行托 管业务 内控 制度 完善 ,内 控措施 严密 ,能 够有 效保 证托管 资产 的 安 全 。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相 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报告 。 基 金托管 人如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 规 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应 当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并 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报告 。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5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直销柜台 电话 :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台 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联系人 :章希 网 址:www.fsfund.com (2) 直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华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网 上交 易直销 e 网金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 的 认/ 申购 、赎 回 、 转 换 等 业 务 , 具 体 交 易 细 则 请 参 阅 华 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公 告 。 网 上 交 易 网 址 : www.fsfund.com 。 2 、其他 销 售机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邮编:100140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电 话:955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010-66106114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6 邮编:100818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联系人 :陈 洪源 联系电 话:955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公司网 址:www.boc.cn (3)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邮编:200120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联系人 :曹 榕 联系电 话:95559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编: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联系电 话:9555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5)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7 注册地 址: 中国 天津 市河 东区海 河东 路 218 号 邮编:300012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星 联系电 话:400-888-881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1 公司网 址:www.cbhb.com.cn (6)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邮编:200002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联系人 :胡 子豪 联系电 话:95528 传真:021-6116216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7)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8)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奥体 中心 北侧)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42 号写 字 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星 联系电 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ewww.com.cn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8 (9)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楼 邮编:518034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 夏 联系电 话:400-666-6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10)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邮编:430015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11)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26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法定代 表人 :武 晓春 联系人 :刘 熠 传真:86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址:www.tebon.com.cn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9 (12)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邮编:130118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公司网 址:www.nesc.cn (13)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 址:www.longone.com.cn (14)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星阳 街 5 号 邮编:215021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联系电 话:400-860-1555 传真:0512-62938527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0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0 (15)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3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健男 联系人 :李 晓皙 联系电 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6)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北 路 183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黄埔区 中新 广州 知识 城腾 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马 梦洁 联系电 话:9557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17)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内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邮编:100007 联系人 :李 弢 联系电 话:400-818-8118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址:www.guodu.com (18)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1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钟 伟镇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19)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广东 路 689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 路9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李 楠 联系电 话:9555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各 城 市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0)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邮编:830002 法定代 表人 :李 琦 联系人 :陈 飙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21)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2 邮编:230081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 话:400-809-6518 传真:0551-6516167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22)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邮编:200120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23)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88 号招 商 银行上 海大 厦 18-19 层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王 虹 联系电 话:0591-96326 传真:021-2065519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7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24)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88 号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88 号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3 邮编:210019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马 艺卿 传真:021-833872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25)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松北 区创新 三 路 833 号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邮编:150028 法定代 表人 :赵 宏波 联系人 :姜 志伟 联系电 话:400-666-2288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公司网 址:www.jhzq.com.cn (26)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之江 联系人 :周 驰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公司网 址:www.stock.pingan.com (27)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4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 话:400-891-89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28)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0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编:200031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陈 飙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29)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邮编:400023 法定代 表人 :廖 庆轩 联系人 :周 青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30)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甲127 号大 成大 厦 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5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张 晓辰 联系电 话:400-800-8899 传真:010-63081344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31)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 大厦 C 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2-6 层 邮编: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传真:010-83574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32)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2 号 中航 资 本大 厦 35 层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A 栋41 层 邮编:100102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峰 联系人 :王 紫雯 联系电 话:400-886-6567 传真:010-595626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33)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6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毕 明建 联系人 :吕 卓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公司网 址:www.cicc.com (34)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66 号 东亚 银 行金融 大 厦 18 层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秦 雨晴 联系电 话:95538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zts.com.cn (35)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 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第 04 层、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胡 芷境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2 或400-600-8008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36)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内大 街 2 号 凯恒 中 心B 座1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7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37)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联系电 话:010-60838677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38)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邮编:100026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王 一通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39)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8 邮编:266000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刘 晓明 联系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40)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公司网 址:https://danjuanapp.com/ (41)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42)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www.licaike.com (43)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44)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9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488 号太 平金 融大 厦 1503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45)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7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址:http://8.jrj.com.cn (46) 北京 肯特 瑞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988511 公司网 址:http://kenterui.jd.com (47)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466-788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48)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49)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6F 联系电 话:4000-776-1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76-123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0 公司网 址:http://www.fund123.cn/ (50)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C 栋 2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21 -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51)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95177 公司网 址:www.snjijin.com (52)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53)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联系人 :张 丽琼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54) 上海 挖财 金融 信息 服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810673 公司网 址: www.wacaijijin.com (55)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56)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 部科 研 楼 5 层518 室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公司网 址:www.xincai.com (57) 宜信 普泽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联系电 话:400-6099-2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58)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59)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030 公司网 址:www.bzfunds.com (60)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801 联系电 话:400-678-888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2 其它 销 售 机 构 情 况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调整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电话:021 -38505888 传真:021 -38505777 联系人 :章希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曹 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曹阳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3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字 【2015 】209 号核 准,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基金法 》 、 《 运 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募集 期 从 2015 年 4 月 15 日起 ,至 2015 年 5 月 6 日止 ,共 募集 3,386,933,602.95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认 购户 数 为 37,326 户。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4 七、基金合 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5 年5 月8 日 生效 。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 日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定 期报 告中 予 以披露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换 运作 方式 、与 其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 表 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5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机构 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五 、相 关 服 务机构 ”部 分相 关内 容以 及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相关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 增 减销售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 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 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 介上公 告。 2 、申 购 、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2015 年7 月8 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 回业务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 者转 换 。 投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 机构确 认接 受的,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 投 资者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 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6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 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登 记 机 构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 请, 投 资者 应 在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 投 资者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 收 到申请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投 资者 应 及 时查询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 量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其他 销 售机构 和 直销 e 网金申 购本 基金 单笔 最 低金额 为 1 元 人民 币 ( 含 申购费 ) 。 通过 直销柜 台首 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 万元 人民 币 ( 含 申购费 ) ,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 额为每笔 1 元人 民 币 (含 申购 费) 。 已 在基 金 管理人 直销 柜台 购买 过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 投资 者 , 不受 直销 柜台首 次 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但受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的 限制 。 各 销售 机构 对最低 申购 限额 及 交 易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其他销 售机构 的 投资 者 欲 转入直 销柜台 进 行交 易要 受直销 柜台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 ,调 整首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 投资 者 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 本 基金 按 照份额 进行 赎回 , 申请 赎 回份额 精确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单 笔赎 回份 额不得 低 于 1 份。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 保留 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不 足 1 份 的, 在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7 3 、当接 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采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 绝大 额申 购、暂 停基 金申 购 等 措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制 、 投资者 每个 基金 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限制 、 单个 投资 者 累 计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上 限、单个 投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 额上限 、本 基金 总规 模限 额和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等。基 金管 理人 必 须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本基金 采取 前端 收费 模式 收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投资 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费 率按 每 笔 申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表 如下 :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500 万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 于 200 万 ,小 于 500 万 0.5%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 于 200 万 1.0% 大于等 于 50 万 ,小 于 100 万 1.2% 50 万 以下 1.5%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者 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 费 等各 项费用 。 2 、赎 回费 本基金 的 赎 回费 率随 基金 持有时 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本基金 的赎 回费率 表 如下 :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赎回费 率(%) 小于 7 日 1.50% 大于等 于 7 日, 小 于 30 日 0.75% 大于等 于 30 日 ,小 于 1 年 0.50% 大于等 于 1 年, 小 于 2 年 0.25% 大于等 于2 年 0 注:此 处一 年 按 365 日计算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8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 对于收 取的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 投资 者 的 赎回 费 ,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 于收 取的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等 于 30 日 但少 于 3 个月 的投资者 的赎 回费 ,基 金管 理人 将不低 于其 总额 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对于收取的 持续持有期长于等 于 3 个 月但 少 于 6 个月 的 投 资者 的 赎回 费, 基金 管理 人将不 低于 其总 额 的 50% 计入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支 付登 记结 算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对 持续 持有期 长 于 6 个 月的 投资 者,应 当将 不低 于 赎 回费总 额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注:此 处 1 个月 按 30 日 计算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 促 销计划 ,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 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 与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计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的 情形下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的 情形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的 有 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 申购 份额 的 计 算结果 均按 舍去 尾数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两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申 购 费用、 净申 购金 额的 计算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 由 基金资 产承 担。 例: 假定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86 元, 某 投 资者 当日投资 10 万元 申 购本 基 金, 对 应的 本次 前端 申 购费 率 为1.5%,该 投资者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9 申购费 用=100000-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86=90720.23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10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假定 申购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86 元, 可 得到90720.23 份基金 份额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赎回 金 额 单位为 元。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 间为两 年 三 个月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为 0%,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15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 =1 0000 ×1.150=11500.00 元 赎回费 用=11500 ×0% =0.00 元 赎回金 额=11500-0=11500.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 为两年 三个 月,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 净 值是 1.1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 为 11,500.00 元。 3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1 、 经基 金销 售机 构同 意,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之前 可以撤 销。 2 、 投资 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 办 理登记 手续 , 投资者 自 T +2 日起 有权 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理 相应 的登 记手续 。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0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 投 资者 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 的申 购申 请。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 购 申请。 3 、证 券/期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会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影 响, 或发生 其他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 登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正 常运 行。 7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数的 比例 达 到 或者超 过基 金份 额总 数 的50%, 或者 变相 规避50% 集 中度的 情形 时。 8 、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设 定的基 金总 规模 、 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单一 投资 者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 、3 、5 、6 、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 申请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 果 投资 者 的 申购 申 请 被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者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收 投 资者 的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期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1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将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时 , 可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 款 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若 出现上 述 第4 项 所述 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单 个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净 赎回 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 转换 中转入 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的 余额)超 过 前一 开放 日 的 基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 为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 延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在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以 上的 赎回申 请情 形下 ,本 基金 将按照 以下 规 则 实施延 期办 理赎 回申 请 : 若 发生巨 额赎 回 , 存 在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 以 上 ( “ 大 额赎回 申请 人” ) 的赎 回申 请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按 照保护 其他 赎回 申请 人 ( “ 普通赎 回申 请人 ” ) 利益的 原则 ,优 先确 认普 通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在当 日可 接受 赎回 的范 围内对 普通 赎回 申 请 人的赎 回申 请予 以全 部确 认或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普 通赎 回申 请人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认 ; 在普通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全 部确 认且 当日 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在仍 可接 受赎 回申请 的范 围内 对大 额赎 回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按比 例确认 。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 回 的,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当 日未 获受 理 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 开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2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资 者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者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部分 延期 赎回不 受单 笔赎 回 最 低份额 的限 制。 (3) 暂停 赎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 进行 公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 其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 媒介 上 刊登 公告 。 (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 定期 限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期间 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最迟 于重 新开 放日依 法公 告 。 (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十四 )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 证监 会 认 可的交 易场 所或 者交 易方 式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 请并 由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过户 登记 。基 金 管 理人拟 受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的 ,将 提前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 规 则办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 十五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 交 易 过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 转 的 主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投 资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 法 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 按 基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收费 。 ( 十六 )基 金的 转托 管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 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 十七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 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相 关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 十八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4 九、 与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转 换 (一) 基金 转换 申请 人的 范围 本基金 的持 有人 均可 以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申 请和 办理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 金 的转换 。 (二) 基金 转换 受理 场所 基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进 行, 转换 的两 只基 金必须 都是 该销 售机 构代 理销售 的本 公 司 管理的 基金 。 (三) 基金 转换 受理 时间 投资人 可以 在基 金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段申 请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 ,具 体办 理时 间与基 金申 购 、 赎回业 务办 理时 间一 致。 (四) 基金 转换 费用 本基金 与公 司管 理的 其他 基金转 换, 转换 费用 由二 部分组 成: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和转 入基 金 与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补差 费。 赎回费 :按 转出 基金 正常 赎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 用。 申 购补 差费 :按 照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差额 收取 补差 费。 转出 基金金 额所 对 应 的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低于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费 率为 转入 基金 和转 出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差 额;转 出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高于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费 为零 。 (五) 基金 转换 公式 1 、基 金转 换公 式为 : 转出费 用= 转出 份额 ×转 出 基金份 额净值 ×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率 转出总 金额=转 出份 额 × 转 出基金 份额 净值 净转出 金额=转 出总 金额- 转出费 用 净转入 金额=净 转出 金额/ (1+补 差费 率) ( 补差 费率=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与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差) 转换补 差费 用= 净转 出金 额-净转 入金 额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转 入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入份 额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余额对 应的 部分 计入 基金 财产。 2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可 更改 上述 公式 , 但 应最迟 在新 的公 式适用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5 (六) 不同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不影 响投 资者 的持 有基 金时间 的计 算。 (七)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规 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交 易时 间 段 内提出 基金 转换 申请 。 2 、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以收 到基 金转 换申请 的当 天作 为基 金转 换申请 日(T 日 ), 并在 T+1 工作 日对 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投资人 可 在T+2 工作 日及 之后到 其提 出基 金转 换申 请的网 点进 行成 交 查 询。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转换 时,遵 循" 先进 先出" 的原 则,即 份额 注册 日期 在前 的先转 换出 , 份 额注册 日期 在后 的后 转换 出,如 果转 换申 请当 日, 同时有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下 ,则遵 循先 赎回 后 转 换的处 理原 则。 (八)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 换遵 循“ 份额 转换 ”的原 则, 转换 申请 份额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从 本基金 、宝 康 系 列基金 、多 策略 增长 基金 、 动力 组合 基金 、 收 益增 长基金 、先 进成 长基 金、 行业精 选基 金 、 大盘 精选基 金、 增强 收益 债券 基金、 中 证100 指数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上证180 价值 ETF 联 接基 金、新 兴产 业基 金、 可转 债基金 、上 证180 成长 ETF 联接 基金 、医 药生 物基 金、资 源优 选基 金、 服务优 选基 金、 创新 优选 基金、 量化 对冲 基金 、现 金宝基 金、 高端 制造 基金 、品质 生活 基金 、 事 件驱动 基金 、新 价值 基金 、 万物 互联 基金 、转 型升 级 基金 、核 心优 势基 金 、 新活力 基金 、未 来 主 导产业 基金、 沪 深300 指 数增强 基金、 新起 点基 金 、 新飞跃 基金 、 智慧 产业 基 金、 第三 产业 基金 、 红利基 金C 、 新优 享基 金 、 价值发 现基 金 、 中 证500 增强基 金 、 券 商 ETF 联接 基金 、 绿 色主 题基 金、宝 丰高 等级 债券 基金 转出, 单笔 转换 申请 份额 不得低 于1 份; 从现 金 宝A/B 转 出, 单笔 转换 申请份 额不 得低 于100 份 。因为 转换 等非 赎回 原因 导致投 资人 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保留 的基 金 份 额余额 少于 该基 金最 低保 留份额 数量 限制 的, 注册 登记机 构不 作强 制赎 回处 理。 (九)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1 、 基金 投资 人提 出的 基金 转换申 请, 在当 日交 易时 间 内可以 撤销 , 交 易时 间结 束 后不得 撤销 。 2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转 换申 请进 行确 认, 确认成 功后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办 理相 关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6 (十)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除 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接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 (2) 货币 市场 工具 主要 交 易场所 在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 (4) 暂停 估值 ;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被拒 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原 基金 份额不 变。 2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 发 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拒 绝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 、暂停 基 金转 换 , 基金 管 理人 应 立即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5 、暂 停期 结束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和转 份额 的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告 ,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益 情况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1 日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1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基 金转 换的 公告 , 并 在重新 开放 基金 转 换 日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一 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暂 停结束 ,重 新开 放 基 金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基金 转 换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收益的 情况 。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7 十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过 投资 受益 于国家 产业 政策 及经 济发 展方 向且增 长前 景确 定的 优质 企业, 在严格控 制风险 的前 提下 ,力 争实 现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 板、 创 业板 和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资产 支持证 券、 权证 、 股 指 期货 以及 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 投资的 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 符合中 国 证监 会相 关 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资 产 的 60%-95% ,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0-40%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持有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以 国家 货币 政 策 和财政 政策 为观 测点 ,密 切关注 经济 变化 ,以 经济 周期变 动决 定 大 类资产 配置 。同 时, 以国 家倡导 的产 业政 策和 经济 结构调 整政 策来 选择 优势 行业和 优质 企业 。 每个阶 段的 国民 经济 发展 背后都 有明 确的 国家 宏观 和产业 发展 政策 作为 主线 ,这些 政策 事 件 很大程 度上 决定 着股 市大 盘和相 关行 业发 展方 向和 运行节 奏。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积极 的大 类资 产配置 策略 ,通 过宏 观策 略研究 ,综 合考 虑宏 观经 济、国 家财 政 政 策、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以及 市场 流动 性等 方面 因素, 对相 关资 产类 别的 预期收 益进 行动 态 跟 踪,决 定大 类资 产配 置比 例。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深入 分析 和挖 掘可能 对行 业和 个股 的当 前或未 来价 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政 策事 件 , 例如城 镇化 建设 、国 企改 革、科 教兴 国等 ,在 积极 把握宏 观经 济和 市场 发展 趋势的 基础 上, 以 这 类国家 和产 业政 策作 为中 长期投 资的 主线 ,自 上而 下和自 下而 上相 结合 ,采 取多层 次的 定量 和 定 性方法 ,完 成行 业配 置和 个股选 择。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8 (1) 行业 配置 本基金 将国 家和 产业 政策 作为中 长期 投资 的主 线, 综合考 虑经 济周 期、 国家 政策、 社会 经 济 结构、 行业 特性 以及 市场 短期事 件等 方面 因素 ,在 不同行 业之 间进 行资 产配 置。 (2) 个股 选择 本基金 将主 要以 “自 下而 上”的 精选 策略 ,对 受益 于 国家 产业 政策 及经 济发 展方向 的相 关 上 市公司 分别 进行 系统 地分 析,综 合分 析其 投资 价值 和成长 能力 ,确 定投 资标 的股票 ,构 建投 资 组 合。本 基金 进行 个股 投资 时,主 要通 过深 入分 析企 业的基 本面 和发 展前 景, 并以定 量的 指标 为 参 考,精 选优 质公 司。 优质 公司需 符合 以下 一项 或多 项标准 : 1 ) 公 司所 处行 业具 有良 好 的发展 前景 。 公 司所 处的 行业增 长快 , 有 较好 的发 展前景 , 特 别是 在发达 国家 有相 似行 业或 相似商 业模 式的 成功 案例 。 2 ) 产 品具 有竞 争优 势。 公 司产品 有显 著的 竞争 优势 , 受到 消费 者的 认可 , 并 且这种 优势 可以 在较长 时间 内得 以保 持。 3 ) 公司 治理健 全规 范 。 公 司具有 完善 、 稳定 、 明晰 的法人 治理 结构 , 且拥 有 一支高 效 、 稳 定 的管理 团队 ,在 战略 管理 、生产 管理 、质 量管 理、 技术管 理、 成本 管理 等方 面具有 明显 并且 可 持 续的竞 争优 势。 4 ) 公司 具有 较强 的营 销能 力。 公 司拥 有较 为完 善的 销售体 系, 能够 高效 的整 合内部 销售 资源 并管理 外部 销售 渠道 。善 用公共 媒体 宣传 公司 品牌 和产品 ,且 营销 团队 稳定 。 5 ) 公司 具有 垄断 优势 或资 源的稀 缺性 。 公 司在 技术 、 营销、 产品 、 监 管等 领 域具有 同业 公司 一定时 期内 所无 法企 及的 垄断优 势, 保证 公司 可以 在较长 时期 内获 得高 于行 业平均 水平 的利 润 水 平。 6 ) 有正 面事 件驱 动。 公司 由 于整 体上 市、 优质 资产 注入、 并购 重组 等因 素, 而获得 外延 式成 长的契 机。 (3) 本 基金 的定 量分 析方 法主要 包括 分析 相关 的财 务指标 和市 场指 标, 选择 财务健 康、 成长 性好、 估值 合理 的股 票。 具体分 析的 指标 为: 1 )成 长指 标: 预测 未来 两 年主营 业务 收入 、主 营业 务利润 复合 增长 率等 ; 2 )盈 利指 标: 毛利 率、 净 利率、 净资 产收 益率 等; 3 )价 值指 标:PE 、PB 、PEG 、PS 等。 3 、固 定收 益类 投资 工具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和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率 投资 工具 ,以有 效利 用 基 金资产 ,提 高基 金资 产的 投资收 益。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9 首先, 本基 金将 密切 关注 国内外 宏观 经济 走势 与我 国财政 、货 币政 策动 向, 预测未 来利 率 变 动走势 ,自 上而 下地 确定 投资组 合的 久期 。


其次 , 债 券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与调整 是一 个自 下而 上的 过程 , 需 综合 评价 个券 收益 率、 波动 性、 到期期 限、 票息 、 赋 税条 件 、 流动 性、 信用 等级 以及 债 券持有 人结 构等 决定 债券 价值的 影响 因素 。 同时, 本基 金将 运用 系统 化的定 量分 析技 术和 严格 的投资 管理 制度 等方 法管 理风险 ,通 过久 期 、 平均信 用等 级、 个券 集中 度等指 标, 将组 合的 风险 控制在 合理 的水 平。 在此 基础上 ,通 过各 种 积 极投资 策略 的实 施, 追求 组合较 高的 回报 。主 要运 用的策 略有 :


(1) 利率 预期 策略


基于对 宏观 经济 环境 的深 入研究 ,预 期未 来市 场利 率的变 化趋 势, 结合 基金 未来现 金流 的 分 析,确 定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如 果预 测未 来利 率将上 升, 则可 以通 过缩 短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 的办法 规避 利率 风险 ,相 反,如 果预 测未 来利 率下 降,则 延长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赚取 利率 下 降 带来的 超额 回报 。


(2) 估值 策略


通过比 较债 券的 内在 价值 和市场 价格 而做 出投 资决 策。当 内在 价值 高于 市场 价格时 ,买 入 债 券;当 内在 价值 低于 市场 价格时 ,卖 出债 券。


(3) 利差 策略


基于不 同债 券市 场板 块间 利差而 在组 合中 分配 资产 的方法 。收 益 率 利差 包括 信用利 差、 可 提 前赎回 和不 可提 前赎 回证 券之间 的利 差等 表现 形式 。信用 利差 存在 于不 同债 券市场 ,如 国债 和 企 业债利 差、 国债 与金 融债 利差、 金融 债和 企业 债利 差等; 可提 前赎 回和 不可 提前赎 回证 券之 间 的 利差形 成的 原因 是基 于利 率预期 的变 动。


(4) 互换 策略


为加强 对投 资组 合的 管理 ,在卖 出组 合中 部分 债券 的同时 买入 相似 债券 。该 策略可 以用 来 达 到提高 当期 收益 率或 到期 收益率 、提 高组 合质 量、 减少税 收等 目的 。


(5) 信用 分析 策略


根据宏 观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分 析债 券发 行人 所处 行业发 展前 景、 发展 状况 、市场 地位 、 财 务状况 、管 理水 平和 债务 水平等 因素 ,评 价债 券发 行人的 信用 风险,并 根据 特 定债券 的发 行契 约, 评价债 券的 信用 级别,确 定 债券的 信用 风险 。 3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主动 进行 权证 投 资。 基 金权 证投 资将 以价 值 分析为 基础 , 在采用 数量 化模 型分 析其 合理定 价的 基础 上, 把握 市场的 短期 波动 ,进 行积 极操作 ,在 风险 可 控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0 的前提 下力 争实 现稳 健的 超额收 益。 4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依 据法 律法 规并 根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参与 股指期 货投 资。 本基 金 将 通过对 证券 市 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采 用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并 充分 考虑股 指期 货的 收 益 性、流 动性 及风 险性 特征 ,运用 股指 期货 对冲 系统 性风险 及特 殊情 况下 的流 动性风 险, 以达 到 降 低投资 组合 整体 风险 的目 的。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提前 偿还 率、 资产 池结 构以及 资产 池资 产所 在行 业景气 变化 等 因 素的研 究, 预测 资产 池未 来现金 流变 化, 并通 过研 究标的 证券 发行 条款 ,预 测提前 偿还 率变 化 对 标的证 券的 久期 与收 益率 的影响 。同 时, 基金 管理 人 将密切 关注 流动 性对 标的 证券收 益率 的影 响, 综合运 用久 期管 理、 收益 率 曲线 、个 券选 择以 及把 握市场 交易 机会 等积 极策 略,在 严格 控制 风 险 的情况 下, 结合 信用 研究 和流动 性管 理, 选择 风险 调整后 收益 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以期 获得 长 期 稳定收 益。 6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于其 他 金 融产品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法律 法规 及 监 管机构 的规 定及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 制定 与本 基金 相适应 的投 资策 略、 比例 限制、 信息 披露 方 式 等。 (四) 投资 管理 1 、决 策依 据 本基金 主要 依据 下列 因素 决定基 金资 产配 置和 具体 证券的 买卖 : (1)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环 境 及其对 中国 证券 市场 的影 响; (2) 国家 货币 政策 、产 业 政策以 及证 券市 场政 策; (3) 市场 资金 供求 状况 及 未来走 势 ; (4)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 2 、投资 决策 流程 (1) 投资 决策 机制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实行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负 责制 ,由 基金 经理 根据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的 授权 具体 承担 基金 管理工 作。 投资 总监 负责 监督管 理基 金日 常投 资活 动。公 司投 资决 策 机 制为分 级授 权机 制, 即: 第一级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定 基金 经理 的投 资组 合配置 提案 和重 点投 资 。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1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基 金投资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以定期 或不 定期 (会 议频 率每月 不少 于 一 次)会 议的 形 式 讨论 和决 定基金 投资 的重 大问 题。 第二级 ,投 资研 究联 席会 议。确 定投 资组 合配 置提 案。 研究部 、投 资管 理部 定期 或不定 期( 会议 频率 双周 一次或 更多 )召 开投 资- 研究联 席会 议 , 研究、 交流 投资 信息 ,探 讨、解 决投 资业 务的 有关 问题。 双周 投资 -研 究联 席会议 就研 究部 提 交 的全市 场模 拟组 合与 配置 、宏观 及行 业策 略, 以及 研究员 提交 的各 行业 模拟 组合、 三级 股票 池 、 重点投 资品 种等 进行 充分 讨论。 基金 经理 根据 联席 会 议的成 果及 自身 判断 确定 投资组 合配 置提 案 。 第三级 ,基 金经 理。 在各 自的权 限内 执行 和优 化组 合配置 方案 。 (2) 投资 流程 1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投 资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和不 定期 召 开会 议, 负责 就基 金重大 战略 、资 产配 置 做 出决策 。 2 )研 究部 负责 投资 研究 和 分析 宏观研 究人 员通 过研 究其 他 证券 公司 和基 金管 理公 司的报 告, 通过 走访 政府 决策部 门和 研 究 部门, 研究 经济 形势 、经 济政策 (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区域 政策 、产 业政 策等) 、重 大技术服 务创新 等, 撰写 宏观 研究 报告, 就基 金的 股票 、债 券、现 金比 例提 出建 议。 行业研 究人 员考 察上 市公 司的核 心业 务竞 争力 、经 营能力 和公 司治 理结 构等 ,预测 上市 公 司 未来2 -3 年的 经营 情况 , 选择重点 上 市公 司进 行调 研, 撰 写行 业和 子行 业 研 究报告 及上 市公 司调 研报告 ,对 个股 买卖 提出 具体建 议。 3 )基 金经 理小 组负 责投 资 执行 基金经 理小 组根 据宏 观经 济和行 业发 展 , 提出 投资 组合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建议 , 同时 结合 股票 排序和 研究 员的 报告 ,形 成投资 计划 提交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并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决 策, 具 体 实施投 资计 划。


经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审核 的投 资组 合方 案后 , 基金经 理向 交易 部下 达具 体的投 资指 令, 交易员 根据 投资 决定 书执 行指令 。 4 )绩 效评 估 主要包 括四 项核 心功 能: 风格检 验、 风险 评估 、投 资绩效 的风 险调 整和 业绩 贡献, 由绩效评 估人员 利用 相关 工具 评估 。 5 )内 部控 制 内部控 制委 员会 、 督 察长 、副总 经理 、 监 察稽 核部 和风险 管理 部 负 责内 控制 度的制 定, 并 检 查执行 情况 。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2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 ×70%+ 上证 国债 指数 收益 率×30% 。 沪深300 指 数是 由上 海和 深圳证 券市 场中 选 取300 只 A 股 作为 样本 编制 而成 的成份 股指 数 , 沪深300 指 数样 本覆 盖了 沪深市 场六 成左 右的 市值 ,具有 良好 的市 场代 表性 。 上 证 国 债指 数是 以 上海 证券 交 易 所上 市的 所 有固 定利 率 国 债为 样本, 按 照国 债发 行 量 加权 而 成。它 推出 的目 的是 反映 我们债 券市 场整 体变 动状 况,是 我们 债券 市场 价格 变动的 “指 示器 ”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变更 业绩 比 较 基准,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及时 公告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一 只主 动投 资的 混合型 基金 ,其 长期 平均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货 币市 场基金 。 ( 七)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60-95%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本基 金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 (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8 ) 本基 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10%;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3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 以 全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15)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6)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投资 的, 需遵 守下 述限 制: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 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 的20%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 括 平 仓)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7)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 前述 比 例 限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1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开 放基 金)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19)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 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0)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限 制。 除上述 第(2) 、(12 )、(17) 、(19 ) 项外 ,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4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 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 当 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建 立健 全 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 独 立董事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法律 、 行 政 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取消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和债 权人 权利 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和 债权 人权 利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 利 益。 ( 九) 经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有 关规则 及事 项, 本基 金可 以依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参 与融资 、融 券 。 (十)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5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所 载的数 据截 至2018 年9 月30 日 , 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经 审 计 。 1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709,196,757.99 93.39 其中: 股票


709,196,757.99 93.39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0,011,253.37 6.59 8 其他资 产


159,889.16 0.02 9 合计





759,367,900.52





100.00 2 、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1)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72,628,777.04 9.64 C 制造业 368,815,309.65 48.93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19,824,849.00 2.63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4,401,923.90 1.9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7,052,526.00 2.26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148,123,849.40 19.65 K 房地产 业 53,355,572.20 7.0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8,051,140.80 1.07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6,942,810.00 0.92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6 S 综合 - - 合计 709,196,757.99 94.09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 港股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3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601398 工商银 行 9,759,844 56,314,299.88 7.47 2 000581 威孚高 科 2,204,468 43,097,349.40 5.72 3 600266 北京城 建 4,513,870 37,284,566.20 4.95 4 600388 龙净环 保 3,181,850 31,373,041.00 4.16 5 601328 交通银 行 5,133,200 29,977,888.00 3.98 6 000050 深天 马 A 2,360,839 28,684,193.85 3.81 7 600060 海信电 器 2,764,074 28,055,351.10 3.72 8 002384 东山精 密 2,112,184 25,874,254.00 3.43 9 601666 平煤股 份 5,059,500 20,541,570.00 2.73 10 601318 中国平 安 289,300 19,817,050.00 2.63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7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发现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在报 告期 内被 监管部 门立 案 调 查,也 没有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无证 券投 资决 策程 序需特 别说 明。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合 同规 定备 选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46,057.6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922.28 5 应收申 购款 2,909.2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9,889.16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8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基金 过往 业 绩不代 表未 来表 现, 本报 告中所 列数 据未 经审计 。 1 、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05/08-2015/12/31 -1.00% 1.96% -9.65% 1.94% 8.65% 0.02% 2016/01/01-2016/12/31 -23.64% 1.73% -6.63% 0.98% -17.01% 0.75% 2017/01/01-2017/12/31 -1.85% 0.77% 15.14% 0.45% -16.99% 0.32% 2018/01/01-2018/09/30 -18.46% 1.19% -9.25% 0.86% -9.21% 0.33% 2015/05/08-2018/09/30 -39.50% 1.45% -11.86% 1.11% -27.64% 0.34%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的 比较 华宝国 策导 向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 势对比 图 (2015 年5 月 8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注: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六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9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截 至 2015 年11 月8 日,本 基金 已达 到合 同规 定的资 产配 置 比 例 。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0 十二、基金 的 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 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期 货账户以 及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 基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 产 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 抵 销 。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1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股 指 期货合 约、 权 证、 债 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 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 允价 格 ;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 本 估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 值 方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2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 允 价值。 3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股指 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及 结算 规则以 《中 国金 融 期 货交易 所结 算细 则》 为准 。 6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7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明原 因, 双方 协 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 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计 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于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 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约 定 对外 公布 。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3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三 位以 内( 含第 三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 错 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 更 正 已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 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 得 到更正 。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对 估值 错 误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仍应 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 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 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 失 ;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4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 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应 当暂 停基金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 金净值 按约 定 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2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或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等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5 十 四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 益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 低 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可进 行收益 分配 ;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3 、 基 金收 益 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6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期货 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 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 对 一致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自 动在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基金 管 理 人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 拨指 令。 若 遇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 按时支 付的 , 支 付日 期顺 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 。 费用自 动扣 划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进行 核对 ,如 发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2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 对 一致后 , 自 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 具 资金划 拨指 令。 若遇 不可 抗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日 。费 用自 动 扣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7 划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 及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上述“ (一 ) 、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中 第 3 -9 项费 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8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 式确 认 。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 的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9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召 开 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 涉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文 件 。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0 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活 动 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 同》 生 效公 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 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 信 息资料 。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 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 度报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1 告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 其他 投 资 者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至少 应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 者 的类别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 监 会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及 其 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下 列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 十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2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8 、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介 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年 度报 告 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 损 益情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 充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的 投 资 政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 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产 支持 证 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明细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 披露 其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 额、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 和 报告期 末按 市值 占 基 金净 资产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3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 息披露 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 准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 内 容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 当 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 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 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4 十 八 、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致 基 金 收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政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政 策(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等 )发 生 变 化,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风 险。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运 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 券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 变化。 基金 投 资 于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利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 直接影 响着 国 债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和股 票,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 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2 、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 回。 不断 变化的 申购 和 赎 回,尤 其是 发生 大额 申购 和赎回 时, 即使 市场 行情 没有发 生显 著变 化的 趋势 ,本基 金也 要进 行 股 票买卖 。然 而, 市场 的流 动性是 变化 的, 不同 时间 段、不 同的 股票 ,其 流动 性都各 不相 同。 一 般 来说, 股市 上涨 期, 市场 流动性 较高 ;股 市下 跌 期 ,市场 流动 性低 ;大 盘蓝 筹股流 动性 高, 小 盘 垃圾股 流动 性较 低。 如果 市场流 动性 较差 ,导 致本 基金无 法顺 利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或者 必须 付 出 较高成 本才 能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这样 ,就 在两 个方 面产生 了风 险: 当发生 巨额 申购 时, 本基 金 由于不 能顺 利买 进股 票, 使 得本基 金的 持仓 比例 被动 地发生 变化 , 可能导 致行 情上 涨时 不能 实现预 期的 投资 收益 目标 ,影响 本基 金的 最终 投资 业绩;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果 市场流 动性 较差 ,本 基金 为了兑 现持 有人 的赎 回, 必须以 较高 的 代 价卖出 股票 ,从 而影 响本 基金的 投资 业绩 。 3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作为 混合 型基 金, 在投资 管理 中会 至少 维 持 60%的 股票 投资 比例 ,具 有 对股票 市场 的 系统性 风险 ,不 能完 全规 避市场 下跌 的风 险和 个股 风险, 在市 场大 幅上 涨时 也不能 保证 基金 净 值 能够完 全跟 随或 超越 市场 上涨幅 度。 4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投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如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5 果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 和证券 市场 判断 不准 确、 获取的 信息 不全 、投 资操 作出现 失误 ,都 会 影 响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5、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债 券发 行人 是否能 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 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一般 认为 : 国债的 信用 风险 可以 视为 零,而 其它 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可按 专业 机构 的信 用评 级 确定 ,信 用等 级 的 变化或 市场 对某 一信 用等 级水平 下债 券率 的变 化都 会迅速 的改 变债 券的 价格 ,从而 影响 到基 金 资 产。 6、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 投 资者 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人 、登 记机 构 、 销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 7、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8、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严 重 影响 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竞 争 、 代理 商违 约、 基金 托管 人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1 、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 投 资者 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2 、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其他 销售 机构 销售 , 但是 , 基 金并 不是销 售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也 没有 经销售 机 构担 保或者 背书 ,销售 机 构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 本 金安全 。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6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 项 的,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关 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表决 通 过后 生效 , 并 自决议 生效 后 两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 在决议 生效5日 内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7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8 二十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产 ;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了 《 基金 合同 》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 利 益;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 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费用 ;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 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期货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和 非 交 易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9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 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 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 在支 付 合理 成本 的 条 件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托 管 人 ;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 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 基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0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 担 责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30日 内退 还 基 金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3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 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4 )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 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和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户 , 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 保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 的 基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 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1 4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 账户 和期 货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按 照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 7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 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 ,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 而 免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管理 人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 自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2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事 人, 直至 其 不 再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 书 面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 或 转让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仲 裁 ;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 2 )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 设日常 机构 。 1 、召 开事 由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3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 2)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基 金类 别;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9)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10)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10% 以 上( 含10%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12) 对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 13)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事 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的 收取 ; 3) 在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在对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5) 对《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重大 变 化; 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4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 由 基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并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10 日内 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日 内召 开 并 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 独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并 至少 提前30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 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会议形 式; 2) 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4) 授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 6)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 见 寄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5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和 监管 机 构允 许的 其 他 方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行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议程 : 1)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经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 基金份 额 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 在 权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可 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三 个 月以 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 表 的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之 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决 截 至 日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 定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 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决 意 见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6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基 金 份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 ; 若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基 金 份 额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召开 时间 的 三 个月 以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 金份额 的 持 有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 4) 上述第3)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 理 人,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 相符 。 (3) 在法 律法 规 、 监管 机 构允许 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载 明, 本基 金 可 采用 其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 方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比 照现 场开 会 和 通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 (4) 在 法律 法规 、 监管 机构 允许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亦 可采 用其他 非书 面方 式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定终 止 《基 金合同 》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 由大会 主 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 席会 议 的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7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 一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和联 系方 式 等 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 作 日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分 之 一 以上 ( 含 二 分之 一 ) 通 过方 为有效 ; 除 下列 第2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方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 止《基 金合 同》 、本 基金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监督 员及 公证机 关均 认为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 面符 合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 决 。 7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会 召 集 人授 权 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 虽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8 托管人 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 点 。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 为限 。 重 新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 计 票和表 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9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 的,基 金管 理人 提 前 公告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 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自表决 通 过后 生效 ,并自 决议 生 效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9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在 决议 生效 五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 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 变现;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分 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0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可通过 友好 协 商 解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则 任何 一 方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 照其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 裁地 点 为 北京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1 二十一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100 号 上海环 球金 融中 心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成立时间 :2003 年3 月7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 金 字[2003]19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拾 伍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结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 事同 业拆借 ;提 供信 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 保险箱 服务;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外汇 汇款 ; 外汇兑 换; 国际 结算 ;同 业外汇 拆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和 贴现 ;外 汇借 款; 外汇担 保; 结汇 、 售 汇;发 行和 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买 卖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 营 外汇买 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信 用卡 的发 行和 代理 国外信 用卡 的发 行及 付款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见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 银 团贷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卖 ;海外 分支 机构 经营 与当 地法律 许可 的一 切 银 行业务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 行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 参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 准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2 的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建立 相关 的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 监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 库、 债 券库 等各 投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对 各投 资品 种 的 具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上 述投 资范 围对基 金的 投资 进 行 监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括 中 小 板、创 业板 和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资 产支持 证券 、权 证、 股 指 期货 以及 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 投资的 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 符合中 国 证监 会相 关 规 定)。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1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 例为基 金资 产的60-95% ;


2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本 基金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 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8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0)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 模的10 %; 11)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超 过 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10 %; 12)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 券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3 出; 13)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金 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4)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40% ; 15 )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40% ; 16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投资的 ,需 遵守 下述 限制 :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之 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95 %, 其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 、 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 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 计 (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17)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制 。 因证券/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或 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取消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复 核。 3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1 、2款 的监 督和 核查 中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的约 定,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并 改正 。在 限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 复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 国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4 证监会 报告 。 4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 议的规 定, 应 当拒绝 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基 金托 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 合 同》 、 本协 议约 定的 ,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依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5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规要 求需 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6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进 行监 督。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 、 在本 协议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 上,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 况进行 必要 的核 查 , 核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 期 货结算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根 据基 金 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2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 正当 理由 未执行 或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合 规 指令 或法 律法规 、 《基 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管人 按照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期货结算 账户 等投资所 需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5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5 )除依 据《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外, 基金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 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管 理人宣布 停止募集 时, 募 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定 期限 内 聘 请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 行验资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 应 由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2 )基 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 金划入 在基 金托 管人处为 本基金 开立的基 金 银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 一致。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 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金的 银行账 户。本基 金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金 托 管人保 管和 使用 。本 基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 括但不 限于 投资 、支 付赎 回金额 、支 付基 金 收 益、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3 )本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本 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 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 印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在上 述账户 开立 和账 户相 关信 息变更 过程 中,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相 关资 料。 5 、基 金证 券账 户 、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基 金托管人 应当代表本 基金,以 基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2 )本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 基金的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 的 活动。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6 (3 )基 金托管人 以自身法人 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结算备 付金账户 , 用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 管的 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 全 部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 证券投 资所 涉及 的 资 金结算 业务 。结 算备 付金 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4 )在 本托管协 议生效日之 后,本基 金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的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使 用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使 用 的 规定。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管 账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和资金 的清 算。 在 上 述手续 办理 完 毕 之后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行 报备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 金 托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 担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 收到合 同正 本 后30 日内 将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提 交给基 金托 管人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时 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 基金 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 的价值 。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指计算 日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后 的价 值。 2 、 基金管 理人应每 开放日对基 金财产估 值。估值 原则应 符合《基 金合同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会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结束 后计算 得出 当日 的 该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在 盖章 后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对 净值 计算 结 果 进行复 核,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约 定 对 外公 布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3 、 当相 关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规 定的估值 方法不 能客观反 映基金财 产公允 价值时, 基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7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所造 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4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以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商 和纠 正。 5 、 当基 金资产的 估值导致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三位 内发生差 错时,视 为基金 份额净值 估 值错误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 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的同 时及 时进 行 公 告。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对前 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6 、 由于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的任何基 金净值数 据错误 ,导致该 基金财产 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实际 损失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此 承担 责任 。若 基金 托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 确,则 基金 托管 人 对 该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也不正 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承 担部 分未 正 确 履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如 果上述 错误 造成 了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不 当得利 ,且 基金 管 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主 张返 还不 当 得 利。如 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 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则双方 按照 各自 赔 偿 金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配 。 7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 或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原 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8 、如果 基金托管 人的复核结 果与基金 管理人的 计算结 果存在差 异,且双 方经协 商未能达 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照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将 相 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登 记与 保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8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度结 束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 结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权益 登 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以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相关 的名 册生 成 后5 个 工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 责。基 金托 管人 应 对 基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 的 保 管费给 予补 偿。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商 解 决 。 但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争 议之 日 起60 日内 争 议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其时 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改 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9 二十 二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者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华宝 基 金账户 的销 售机构 更 改。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 、 邮编 和电 子邮 箱地址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投资 者的需 要 寄 送以 下资 料: 1 、基金 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每月 度结 束后的3个 工作 日内, 向已 经定制 了电 子对 账单 服务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提供 电子 对账 单。 如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因 特殊 原因 需要获 取指 定期 间的 纸质 对账单 ,可 拨打 我 公 司客服 电话400-700-5588 (免长 途话 费) 、021-38924558 , 按“0” 转人 工服 务 ,提供 姓名 、开 户 证件号 码或 基金 账号 、邮 寄地址 、邮 政编 码、 联系 电话, 客服 人员 核对 信息 无误后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免费 邮寄 纸质 对账 单。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以说 明或 电子 形式向 投资 人寄 送基 金其 他信息 资料 。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 登记机 构将 其 所 获红利 按 除 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申 购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 、定 义 本基金 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是指 投资 人可 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销售 机构提 交申 请 , 约定每 月扣 款时 间、 扣款 金额, 由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于每月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 资金 账户 内 自 动完成 扣款 和基 金申 购申 请的一 种长 期投 资方 式。 投资者 在办 理本 业务 的同 时,仍 然可 以进 行 日 常申购 、赎 回业 务。 2 、办 理时 间 本业务 申请 受理 时间 为开 放式基 金法 定开 放 日9 :30 -15 :00 3 、办 理场 所 目前, 本公司 直销 e 网金 和部分 代销 机构 已开 通本 基金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其中 ,中 国 建 设银行 只接 受个 人投 资者 的申请 。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00 本公司 新增 其他 销售 机构 开办此 业务 时, 将另 行公 告。 4 、申 请方 式 (1) 凡申 请办 理本 业务 的 投资者 ,须 先开 立本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已 开户 者除外 ) , 具体 开户程 序应 遵循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


(2) 已 开立 本公 司开 放式 基金账 户的 投资 者, 请到 销 售机构 的各 营业 网点 申请 办理此 项业 务, 具体办 理程 序应 遵循 各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5 、扣 款日 期 投资者 应按 照销 售机 构的 业务规 则, 与销 售机 构约 定每月 固定 扣款 日期 ,该 扣款日 期视 为 申 购申请 日 (T 日) ; 若 遇约 定的固 定扣 款日 期为 非基 金申购 开放 日 , 则 下一 基 金申购 开放 日为 实际 扣款日 (T 日) 。 6 、扣 款金 额 投资者 应与 销售 机构 就申 请开办 本业 务约 定每 月固 定扣款 (申 购) 金额 ,具 体最低 扣款 金 额 以各代 销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直 销e 网金 办理 本业 务时 ,每 期扣款 金额 最低 不少 于人民 币1 元( 含申 购费 ) 。 7 、扣 款方 式


(1) 销售 机构 将按 照投 资 者申请 时所 约定 的每 月固 定扣款 日和 扣款 金额 扣款 。 若遇 非基 金申 购开放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基金申 购开 放日 办理 ; (2) 投资 者须 指定 一个 有 效资金 账户 作为 每月 固定 扣款账 户, 并且 该账 户必 须为投 资者 从事 基金交 易 时 的指 定账 户;


(3) 投资 者指 定账 户内 资 金余额 不足 将会 导致 相应 月份扣 款 ( 申购 ) 不 成功 。 请投资 者于 每 月约定 扣款 日前 在指 定账 户内按 约定 存足 资金 ,以 保证本 业务 申请 的成 功受 理。同 时, 投资 者 指 定的有 关账 户应 无冻 结、 挂失等 情况 。若 因投 资者 原因造 成连 续3 期扣 款( 申购) 不成 功, 则 视 为投资 者自 动终 止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 8 、申 购费 率 如 无 另 行规 定(详 细 情况 请参 见 各 销售 机构 相 关业 务公 告), 定期 定额 申 购费 率及 计 费 方式 等 同于正 常的 申购 业务 。 9 、交 易确 认


以每月 实际 扣款 日 (T 日 )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申购 份额 。 基 金份 额确 认日 为 T+1 日, 投资者 可 在T+2 日 到销 售 机构各 销售 网点 查询 基金 申购确 认情 况。 10 、本 业务 的变 更和 终止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01 (1) 投资 者变 更每 月扣 款 金额、 扣款 日期 、 扣 款账 户等信 息, 须到 原销 售网 点申请 办理 业务 变更手 续, 具体 办理 程序 应遵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2) 投 资者 终止 本业 务, 须到销 售机 构申 请办 理业 务终止 手续 , 具 体办 理程 序应遵 循各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规定 ; (3) 本业 务变 更和 终止 的 生效日 应遵 循各 销售 机构 的具体 规定 。 ( 四)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基 金 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相 关规 则由 基 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五) 在线 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 金管理 人 的网站(www.fsfund.com )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网上查询、网上 资 讯服务 。 ( 六) 资讯 服务 1 、 投 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份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 打基金 管理 人 如 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4007005588 ,021-38924558 , 该电 话 可转人 工座 席。 直销柜台 电 话:021-38505888-301 或302 、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 -50499663 ,50988055 2 、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七)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书 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 金 管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投 资者 还可 以通 过销 售机构 的服 务电 话 对 该销 售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八 ) 如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 在任何 您/ 贵 机构 无法 理解 的内容 , 请联 系本 公司 客 户服务 热线 。 请 确保投 资前 ,您/ 贵机 构已 经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 说明 书。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02 二十三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在指 定媒体 刊登 的公 告如 下: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2018/11/23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阳光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为 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8/10/26 华宝国 策导 向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第 3 季 度 报告 2018/08/24 华宝国 策导 向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半 年度 报 告 2018/08/24 华宝国 策导 向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半 年度 报 告(摘 要) 2018/07/18 华宝国 策导 向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第 2 季 度 报告 2018/07/01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2018/06/20 华宝国 策导 向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06/20 华宝国 策导 向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摘 要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03 二十 四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供 公 众 查阅、 复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04 二十 五 、 备 查 文件 以下文 件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办 公场 所备 投资者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华宝 国策 导向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华宝 国 策导 向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华宝 国 策导 向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 阅或 下载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 协议及 基金 的 各 种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12 月20 日